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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厂实习报告(精选5篇)

时间: 2023-06-24 栏目:写作范文

工程实习报告 篇1

一、前言

生产实习是土木工程专业教学计划中必不可少的实践教学环节,它是所学理论知识与工程实践的统一。在实习过程中,我以技术员的身份深入到建筑施工单位,以一个高层住宅小区为实习场所,在项目部技术室主任的指导下,参加工程施工工作,顺利完成了六周的实习任务。同时,也为大学毕业后从事工程时间打下良好基础。

二、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西三期西二里小区二期工程

工程地点:

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

三、实习内容

3、1、熟悉工程施工管理、技术管理由于实习时间较短,仅参与了施工过程的具体操作,现作简要概述如下:

3、1、1项目技术负责人负责落实技术岗位责任制和技术交底制,每道工序前必须进行技术交底并填写"技术交底记录"。

3、1、2项目经理责成各专业工程师填写"施工日志"。工程经理应记录并保存一份详细的"施工日志"。"施工日志"的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当天施工部位、该部位的施工人数、具体的施工班组、具体的现场负责人、施工用材料和设备情况、依据的作业方法或哪个技术交底、当天气候、当天施工部位的检验和试验状态以及施工中出现的问题等。

3、1、3工程施工过程中,由工程室负责现场劳动力调配、进度管理、机械使用和施工安全等工作,并保存相关记录。工程经理负责每周主持召开一次工程例会,总结上周的工程进度情况,找出工程实际进展同计划之间的差距,安排本周的工作。项目总工总结上周的施工质量状况,并对下一步的质量管理提出建议和要求。

3、1、4在施工过程中,执行自检、互检、交接检、专检制度,施工队质检员对每道工序自检合格后,填写自检表,经相关工班长签认后,由项目质检员复查、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不合格的工序必须进行返工,再次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项目通过建立联检制度,填写质量联检表,对各分项工程的质量加强控制。砼施工前必须填写砼浇灌申请。

3、1、5施工过程中的设计变更,由各专业工程师负责,按本质量计划"合同变更管理"部分的规定,及时传达到各业务口及相关施工队。

3、1、6砼、砂浆、防水材料由试验员负责取样,送公司试验室进行试验,合格后出具相应的试验报告。产品试验合格后方可发放。

3、1、7隐蔽工程项目质检员检查合格后,由专业工程师填写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报请业主或监理工程师验收。业主或监理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方可继续施工。

3、1、8由技术室编制月进度计划,工程经理负责将月进度计划分解细化到每周每天,实行动态监控、量化管理,确保施工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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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实习报告 篇2

实习单位:

中铁十七局集团项目经理部第三分部第九架子队

实习项目:

杭长客专(浙江段)诸暨东特大桥

实习职务:

技术员实习

时间:

20xx年7月11日~20xx年8月15

实习目的:

尽早适应社会工作环境,在实践中寻找经验,在实践中不断学习,为今后的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一工程概况:

1、诸暨东特大桥里程dk066+174、400~dk066+99、200

基础为钻孔桩,桩径均为1、0米,承台尺寸:7、3*11、7厚度:2、0米。

桥墩类型:双线型圆端空心墩,水利工程施。

2、该桥所在区段设计活载为2k活载,地震烈度为6度,地震动峰值加速度为0、05g。

3、该桥位于直线上

二实习任务:

1、护筒的埋设

护筒采用6mm厚钢板卷制而成,为增加刚度防止变形,可在护筒上、下端和中部的外侧各焊一道加劲肋。护筒长度为2m,直径比钻头直径大40cm,护筒顶端高出地下水位2m以上,高出地面30cm,并在顶部割出吊孔、泥浆口。护筒中心线应与桩中心线重合,一般平面允许误差不大于±50mm,竖直倾斜率不大于1%。埋深不小于1m。

护筒埋设,在桩四周设置引桩,用冲击钻对准桩位下挖2m,将护筒吊入植正,用小型振动锤或铁锤锤击下压护筒,下沉过程中不断校正中心位置及垂直度,使护筒均匀下沉到位,直到高出原地面30cm为止,并在护筒周围进行人工夯实。

2、泥浆制备及要求

泥浆是粘土拌合物,由于比重大,静水压力高,泥浆可作用在井孔壁形成一层泥皮,阻隔孔内渗流,保护孔壁免于坍塌。在开钻前,根据设计或试验室提供的配合比,采用优质粘土或膨润土,由拌浆机拌制,拌好的泥浆储备在泥浆池内,钻孔时由泵送至钻机,保证护筒内泥浆顶标高始终高于外部水位或地下水位至少1、0m。为了提高泥浆的粘度和胶体率,可泥浆中投入适量的烧碱、碳酸钠或纤维素,其掺量由试验确定,钻孔时随时检验泥浆比重、粘度和含砂率,根据土质情况及时调整泥浆性能,并填写好泥浆试验记录表。

泥浆性能指标如下:

泥浆比重:

一般地层1、1~1、3,大漂石、卵石层不宜大于1、4。

粘度:一般地层16~22s,松散易坍地层19~28s。

含砂率:新制泥浆不大于4%。

胶体率:不小于95%。

ph值:应大于6、5。

3、钻机就位及钻孔

钻机就位前,应对钻孔各项准备工作进行检查。钻机就位后的底座和顶端应平稳,在钻进中不应产生位移或沉陷。各项准备工作完成经检查满足要求后钻机就位,施工队对钻机就位自检。将钻头中心与钻孔中心对准,并放入孔内,调整钻机垂直度参数,使钻杆垂直。

钻孔钻头采用直径1m桩基专用的规格钻头,钻孔时,孔内水位宜高于护筒底脚0、5m以上或地下水位以上1、5~2、0m。达不到要求,可以通过加大泥浆浓度,加强护壁,保持孔壁稳定。钻进过程随时注意往孔内补充水或泥浆,维持孔内的水头高度。在工地应备有备用钻头,检查发现钻头直径磨耗超过15mm时应及时更换修补,更换钻头前,应先检控到孔底,确认钻孔正常时方可放入新钻头。

开孔时应低锤密击。如表土为淤泥、松散细砂等软弱土层,可加黏土块夹小片石,反复冲击造孔壁,保证护筒的稳定。在钻进过和程中,当泥浆指标不合格时,及时开启泥浆分离净化器净化泥浆,降低泥浆含砂率,保证泥浆含砂率,净化后的泥浆排入钻孔或泥浆箱内。

2021化工厂实习报告 篇3

一、实习目的与要求

20xx年6月30日,在我院领导老师的带领下,我们开始了为期两天的“化工原理见习”、工程实践教育是本科生学习期间一个十分重要的环节,是我们在本科期间接触现场设备、工艺等的一次全面性、系统性的学习的唯一机会、本次实习主旨在于:增加我们对生产企业的了解,使我们掌握工艺流程、设备、管理措施,设备检修及其他许多细节方面的知识、更好的巩固所学的化工原理知识、提高理论与实际的结合程度,同时也为今后的工作学习打下良好的基础、

透过生产实习应到达以下基本要求:

1、认识并掌握常用机器、设备的结构及作用;

2、了解化工工艺、生产过程及控制系统;

3、了解过程装备的制造工艺及过程;

4、了解油品的物料性质、

二、实习资料、原理与总结

在两天的实践学习过程中,我们一共参观了三家企业,依次是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燕山分公司、北京金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北京东陶有限公司、其中的燕山石化是第一天的实习地点,而后两家工厂共同占用了第二天的时刻、

1、燕山石化

我们上午参观了拥有常减压装置的炼油厂,下午辗转来到具备乙烯生产潜质的化工一厂、在进入车间以前,燕化的员工给我们讲解了相关的理论和安全知识,使我们对庞大的设备有了较为清楚的了解,令我们加深了化工生产流程的印象、

2、炼油厂

燕化炼油厂的两套重要设备为一蒸馏(常减压蒸馏)和三催化(催化裂化)、(企业宣传标语)

3、常减压蒸馏装置

常减压蒸馏的原理是精馏,即在常压和减压的条件下,根据各组分相对挥发度的不一样,在塔盘上汽液两相进行逆向接触、传质传热,经过多次汽化和多次冷凝,将原油中的汽、煤、柴馏分切割出来,生产合格的汽油、煤油、柴油及蜡油及渣油等、它的装置是以“三塔两炉”为核心的、三塔指初馏塔、常压塔、减压塔;两炉则是常压炉和减压炉、常减压蒸馏被认为是石油加工的“龙头装置”,之因此如此重要,原因是后续二次加工装置的原料和产品都是由常减压蒸馏装置带给,能够说如果常减压装置停工,那么整个化工厂也只得停止生产、石油蒸馏与连续精馏相比具有显著特点、一是石油的蒸馏并不需要分离出纯组分,而是收集必须沸点的混合流出物;二是石油蒸馏过程中出料油品的分离需要透过汽提塔来实现、我们从师傅说中知道了燕化公司的三套常减压蒸馏装置潜质为850万吨/年,每年可向社会带给汽油、柴油、煤油、润滑油、石蜡等33个品种75个牌号的石油化工产品;其中全精炼石蜡、60号食品蜡、石油甲苯、导热油等产品获得国家金奖或银奖;有27种产品曾获国家、部、市级优质产品称号,他们的产品畅销全国各地,享有很高的声誉、

4、催化裂化装置

催化裂化是实现二次加工的重要方法之一、它的原理较为复杂,其中5种最为常见,分别是断裂反应、异构化反应、芳烃化反应、氢转移反应和叠合缩合反应、总反应呈吸热趋势、催化的过程可分为反应、分馏、稳定、反应过程需要两个部件来完成,即反应器和再生器、反应器的作用是进行裂化并使裂化后产品与催化剂分离、新鲜原料(减压馏分油)经过一系列换热后与回炼油混合,进入加热炉预热到370℃左右,由原料油喷嘴以雾化状态喷入提升管反应器下部,油浆不经加热直接进入提升管,与来自再生器的高温(约650℃~700℃)催化剂接触并立即汽化,油气与雾化蒸汽及预提升蒸汽一齐携带着催化剂以7米/秒~8米/秒的高线速透过提升管,经快速分离器分离后,大部分催化剂被分出落入沉降器下部,油气携带少量催化剂经两级旋风分离器分出夹带的催化剂后进入分馏系统、由于催化剂表面的焦质燃烧,使得催化剂失活,为了使催化剂活化就需要再生器发挥作用、积有焦炭的催化剂由沉降器进入其下方的汽提段,用过热蒸汽进行汽提以脱除吸附在催化剂表面上的少量油气、再生后的催化剂经过淹流管、再生斜管及再生单动滑阀回到提升管反应器循环使用、分馏系统的作用是将反应过程的产物进行分离,得到部分产品和半成品的步骤、由反应过程来的

高温油气进入催化分馏塔下部,经脱过热段后进入分馏段,经分馏后得到富气、粗汽油、轻柴油、重柴油、回炼油和油浆、富气和粗汽油稍后进入吸收系统;轻、重柴油为成品油,回炼油回到反应––再生系统进行回炼、油浆的一部分送回反应系统回炼,另一部分经换热后循环回到分馏塔、从分馏塔顶油气分离器出来的富气中带有汽油组分,而粗汽油中则溶解有C3、C4甚至<www、>C2组分、吸收系统的作用就是利用吸收和精馏的方法将富气和粗汽油分离成干气(≤C2)、液化气(C3、C4)和蒸汽压合格的稳定汽油。

三催化是燕山石化的第三套催化装置,它拥有200万吨/年的生产加工量,是于1997年投入生产线的、三催化与一催化相比,具有明显的优势、首先,三催化有1个反应器、2个再生器;一催化仅有1个反应器、1个再生器、因此,三催化的效率更高、其次,三催化能够裂解不纯的粗油,而一催化只能“吃”较为精细的原油(比如大庆出的油)、。

5、化工一厂

化工一厂隶属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燕山分公司,是20xx年燕山石化公司专业化重组后新组建的二级单位、现有两套主要生产装置,分别为年产71万吨乙烯装置和8万吨乙二醇装置,共有职工311人。

化工一厂的主要装置是乙烯装置,乙烯装置主要以炼油厂来的加氢尾油(HVGO)、重柴油(HGO)和石脑油(NAP)为原料,经过高温裂解、急冷、压缩、分离等工艺过程,生产出高纯度的乙烯、丙烯产品,同时副产氢气、液化气、碳四、碳五、裂解汽油、裂解轻柴油、裂解燃料油等副产品,为下游的聚乙烯、聚丙烯、丁二烯装置、芳烃装置等带给原料、因此,乙烯装置处于石油化工装置生产链的核心位置,是下游生产装置的“龙头”、而乙烯产量也被视为衡量一个国家石油化工生产水平的重要标志,这都与乙烯在化工生产中原材料的地位是不可分离的、化工一厂的装置呈现“两头一尾”布局,即:老区裂解炉系统、急冷系统和裂解气压缩系统;新区裂解炉系统、急冷系统和裂解气压缩系统;新老区共用一个分离系统,包括并联的两套冷箱,低压脱甲烷塔,并联的两个脱乙烷塔、碳二加氢系统和乙烯精馏塔,高、低压脱丙烷塔,并联的脱丁烷塔,脱戊烷塔和并联的丙烯精馏塔、制冷系统包括两台并联的丙烯制冷压缩机,一台乙烯制冷压缩机和一台二元制冷压缩机。

这套装置的生产流程如下:

裂解→急冷→压缩,干燥→脱甲烷→脱乙烷和乙烯精制→脱丙烷→脱丁烷及丙烯精馏。

裂解的关键装置是裂解炉、轻柴油、石脑油、加氢尾油和循环乙烷经预热后,在裂解炉内裂解,原料在进炉前加入稀释蒸汽,自裂解炉出来的裂解气在相应的废热锅炉中被冷却至400~550℃,并同时产生压力约为12、0MPa的超高压蒸汽、从废热锅炉出来的混合裂解气用循环急冷油冷却后进入汽油分离塔,在塔中将进料分离为塔底的循环和一个侧线馏分、急冷的关键装置是急冷水塔、自汽油分馏塔出来的气体入急冷水塔,用水急冷至40℃后去裂解气压缩机,急冷塔底液体经沉降分为急冷水和碳氢化合物两相液层,急冷水经热量回收后循环使用,分出的冷凝轻质碳氢化合物,一部分作汽油分馏塔回流,另一部分进入汽油汽提塔,汽提出轻组分后,由塔底得到裂解汽油,送出与脱丁烷塔的釜液混和经冷却后作为裂解汽油产品送出、压缩的关键装置是压缩机、急冷塔顶出来的裂解气入蒸汽透平驱动的五段离心式压缩机压缩至3、658MPa,在第三段和第四段间气体经过一个碱洗水塔,以除去裂解气中的H2S、CO2等酸性气体、脱甲烷、脱乙烷和乙烯精制、脱丙烷和脱丁烷及丙烯精馏的过程均为裂解分离过程。

化工一厂的这套装置具有七个明显的特点:一、工艺流程总体格局呈“两头一尾”;二、工艺技术路线采用管式炉蒸汽裂解、顺序分离流程;三、装置全部采用DCS控制,压缩机采用电子调速器控制;四、改造的裂解炉采用KTI6万吨/年的GK-V型裂解炉,新建裂解炉为中石化和LUMMUS合作开发的10万吨裂解炉(SL-I型);五、在世界乙烯工业中首次采用了二元制冷技术和催化精馏技术;六、在裂解气压缩机上采用了注水工艺,在制冷压缩机上采用了干气密封技术;七、在塔器上采用多种高效填料,提高了塔的生产潜质和分离效率。

在燕山石化的实习中,燕化员工和我们老师的关心与照顾让我们的实习顺利且快乐;技术员师傅毫不保留的指导,让我们的实习生活十分充实,收获无数;同组同学用心的讨论,相互间的支持与配合,互相的体谅关心,让我的实习生活多了一些温暖、虽然,实习只有短短的一天时刻,但是在带队老师的精心安排下,我们集中学习了炼油和裂解两个重要过程,同时也对《化工原理》、《膜分离技术》的课堂上所学的书本知识有了更加实际的明白,也认识到了书本上所学的知识和实际生产是有差距的。

1、北京金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日上午的实习是在坐落于北京通县金鱼公司的生产车间及磺化室内进行的、北京金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xx年、其前身是北京日用化学二厂,目前以生产合成洗涤剂为主,是我国合成洗涤剂行业投产最早、规模最大的厂家之一。

在“金鱼”的生产车间内,最显眼的就是那套从西班牙进口的流水线、据说是1994年前后引进厂内的,在当时算是十分先进的设备了、齐全套流程如下:

空瓶→倒置→装瓶→加盖→装箱。

在那里有些细节值得注意,工作人员说这套装置的产量可达140瓶/分钟,据我实际测试后得到更为准确的结果——146瓶/分、但是装瓶过程的转轮不能调控则很大程度限制了该厂的进一步发展,不能把握市场规律进行盲目生产是违背经济学理论的、但这套装置还是有很多优点的、比如说它实现了从空瓶到装箱过程中的自动化过程,操作人员只需要在生产线旁观看机器是否运转正常即可、另外每分钟140多瓶的生产效率在国内也算首屈一指。

上述部分决定了洗洁精产量的高低,而下方所要说的则决定了洗洁精质量的好坏、表面活性剂的优劣跟它的磺酸基数量有很大关联,因而磺化就成了关键的步骤、磺化车间内一共进行五步操作:熔硫、气体处理、转化、磺化、中和、熔硫是指将原料硫磺加热到熔点以上,使之熔化;气体加工是与熔硫塔并联的塔釜由冷冻机和空气干燥器组成的,其中冷冻机是为了让空气得到冷却,干燥器的作用是除去空气中的水分,防止构成酸雾、当空气和硫磺均已进行过预处理后,就要进行转化了,这是将硫转化为三氧化硫的关键步骤、在此步反应过程中放出超多的热,会被热能回收装置利用,提高了能源利用率、当三氧化硫被制造出来后,就要真正的开始表面活性剂的制备了,磺化是指在烷基苯上接入磺酸基的过程。

磺化结束后,表面活性剂的制备工作就已经结束了核心部分的资料,最后要做的是将烷基苯磺酸中和,使之成为离子型表面活性剂,在金鱼厂里用的中和剂是NaOH,因此,最终得到的产物即为烷基苯磺酸钠。

透过在北京金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见习,我们清楚了洗洁精产品的制备,包装的流程、明白了工业生产并不像想象中的那么复杂、但是也发现,国内的企业生产管理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员工的精神面貌很懒散,工作态度较为松懈等,这些都严重限制了企业更好、更快的发展、对此,我们就应引以为鉴。

2、北京东陶有限公司

参观北京东陶公司是在实习的第二天下午、北京东陶有限公司成立于1994年,是由北京金隅集团有限职责公司、日本东陶机器株式会社、日本三井物产株式会社共同出资兴办的中日合资企业,注册资本1500万美元,现投资总额超过2800万美元、公司现有员工750多人,占地面积6万平米,主要从事日本“TOTO”品牌高档卫生洁具的设计、生产及其销售,年产量50万件。

透过对东陶公司的参观,我们了解了陶瓷的生产流程和特点、一个成品的出厂需要经过以下步骤:

原料处理→调制工序→成型工序→生检、施釉→烧成工序→检查工序→出品

关于学生专业实习报告 篇4

读了三年的大学,然而大多数人对本专业的认识还是不够,在大二期末学院曾为我们组织了两个星期的见习,但由于当时所学知识涉及本专业知识不多,所看到的东西与本专业很难联系起来,所以对本专业掌握并不是很理想。

今年暑假,学院为了使我们更多了解机电产品、设备,提高对机电工程制造技术的认识,加深机电在工业各领域应用的感性认识,开阔视野,了解相关设备及技术资料,熟悉典型零件的加工工艺,特意安排了我们到几个拥有较多类型的机电一体化设备,生产技术较先进的工厂进行生产操作实习。

为期23天的生产实习,我们先后去过了杭州通用机床厂,杭州机密机床加工工厂,上海阀门加工工厂,上海大众汽车厂以及杭州发动机厂等大型工厂,了解这些工厂的生产情况,与本专业有关的各种知识,各厂工人的工作情况等等。第一次亲身感受了所学知识与实际的应用,传感器在空调设备的应用了,电子技术在机械制造工业的应用了,精密机械制造在机器制造的应用了,等等理论与实际的相结合,让我们大开眼界,也是对以前所学知识的一个初审。通过这次生产实习,进一步巩固和深化所学的理论知识,弥补以前单一理论教学的不足,为后续专业课学习和毕业设计打好基础。

杭州通用机床厂 在接下来的一端时间,我们分三组陆续在通机车间,专机车间和加工车间进行生产实习。在通机车间,该车间负责人带我们参观了他们的生产装配流水线,并为我们详细讲解了平面磨床个主要零部件的加工装配工艺和整机的动力驱动问题以及内部液压系统的一系列构造。我最感兴趣的应该是该平面磨床的液压系统,共分为供油机构,执行机构,辅助机构和控制机构。从不同的角度出发,可以把液压系统分成不同的形式。按油液的循环方式,液压系统可分为开式系统和闭式系统。开式系统是指液压泵从油箱吸油,油经各种控制阀后,驱动液压执行元件,回油再经过换向阀回油箱。这种系统结构较为简单,可以发挥油箱的散热、沉淀杂质作用,但因油液常与空气接触,使空气易于渗入系统,导致机构运动不平稳等后果。开式系统油箱大,油泵自吸性能好。闭式系统中,液压泵的进油管直接与执行元件的回油管相连,工作液体在系统的管路中进行封闭循环。其结构紧凑,与空气接触机会少,空气不易渗入系统,故传动较平稳,但闭式系统较开式系统复杂,因无油箱,油液的散热和过滤条件较差。为补偿系统中的泄漏,通常需要一个小流量的补油泵和油箱。由于闭式系统在技术要求和成本上比较高,考虑到经济性的问题,所以该平面磨床采取开始系统,外加一个吸震器来平衡系统。现代工程机械几乎都采用了液压系统,并且与电子系统、计算机控制技术结合,成为现代工程机械的重要组成部分,怎样设计好液压系统,是提高我国机械制造业水平的一项关键技术。在专机车间,对专用磨床的三组导轨,两个拖板等特殊结构和送料机构及其加工范围有了进一步的加深学习,比向老师傅讨教了动力驱动的原理问题,获益匪浅。在加工车间,对龙门刨床,牛头刨床等有了更多的确切的感性认知,听老师傅们把机床的五大部件:床身,立柱,磨头,拖板,工作台细细道来,如孢丁解牛般地,它们的加工工艺,加工特点在不知不觉间嵌们我们的脑袋。

在通机工厂的实习,了解了目前制造业的基本情况,只是由于机械行业特有的技术操作熟练性和其具有的较大风险性,很遗憾地,不能多做一些具体实践的操作,但是观察了一台机床的各个零件的生产加工过程及其装配过程,使许多自己从书本上学的知识鲜活了起来,明白了本专业在一些技术制造上的具体应用。

化工的实习报告 篇5

我的实习是由南开大学法律系和四平市中院共同安排的。通过实习,我在我的第二专业法学领域获得了实际的工作经验,巩固并检验了自己两年本科学习的知识水平。实习期间,我了解并参与了大量民事诉讼的庭审过程,在一些案件的审理中还担任了书记员的工作,并且对部分参与案件提出了自己的想法。在此期间,我进一步学习了民法及民事诉讼法,对程序问题有了更深的理解,将理论与实践有机结合起来。我的工作得到了实习单位充分的肯定和较好的评价。

实习期间我主要对关于郭继魁与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及尹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参加了案件审理的全过程,并被特许参加合议庭评议。

案件具体情况如下:

一、案件的由来和审理经过郭继魁与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中兴建筑公司、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及尹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xx年4月29日作出(2XXX)四西民二初字第349号民事判决。宣判后,郭继魁不服,提出上诉,四平市中院于20X3年7月4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郭继魁、委托代理人盖如涛,被上诉人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贸公司)委托代理人胡振儒,被上诉人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委托代理人苏军,被上诉人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委托代理人付佳宾,被上诉人尹杰、委托代理人窦树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情况上诉人(原审原告):郭继魁委托代理人:盖如涛。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兴经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连贵委托代理人:胡振儒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兴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连贵委托代理人:苏军,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孝贵委托代理人:付佳宾,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尹杰,委托代理人:窦树法三、原判要点和上诉的主要内容原告郭继魁诉称:XXXX年6月7日原告与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签订商品房出售协议书,将中兴二期工程⑥-⑦,2/0A-B轴约86平方米商网出售给原告,原告按合同约定交房款30万元,后又于XXX年9月26日、9月30日分两笔交增面积款13万元。但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合同,交付房屋。此房于20xx年5月被被告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卖给第三人尹杰,是重复买卖,这种行为是无效的。

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履行合同交付房屋,并承担诉讼费。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贸公司)辩称:原告所述无异议。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与原告所签的合同是受经贸公司的委托,是合法有效的,原告是初始买受人,交付了全部房款,应予以保护。第三人与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所签购房合同是重复买卖行为,开发公司发现重复出售后,已通知第三人解除合同,且第三人的房款未全部支付现金,是用一辆车折抵了20万元房款,是无效合同,经贸公司可以按照规定赔偿第三人损失。

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辩称:被告建筑公司与原告签订的购房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已按合同约定交纳了全部房款,第三人与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购房合同属于重复买卖,是无效合同,不应支持。被告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做答辩。第三人尹杰诉称:第三人于2X0X年4月6日与被告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且被告经贸公司已确认了第三人的买卖关系;他们之间是恶意串通,损害了第三人的利益。原审法院认为:与原告签合同的被告建筑公司不具有销售房屋主体资格,与第三人签合同的被告开发公司具有销售房屋的主体资格,虽然原告购房时间早于第三人买房时间,但原告与第三人的各自买受行为不是建立在同等条件之上,故不存在初始买受权问题,原告与被告建筑公司签订的《购房协议书》无效。但被告建筑公司明知不具有预售商品房条件就与原告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且受益人被告经贸公司在同意此房卖给原告之前,就已给第三人换了房款收据,因此二被告的行为对原告是一种欺诈行为。

被告经贸公司以持有《商品房出售许可证》为由,愿将争议房屋卖给原告,但《许可证》是在20xx年7月取得的,不能对抗以前的买卖行为。被告开发公司发现该商网重复出售后,于20xx年9月6日向第三人发出通知,因无权出售此房,要求解除合同。但被告经贸公司于20xx年5月17日给第三人更换了交付房款的收据,换收据的行为就是被告中兴经贸公司同意将此房出售给第三人的意思表示,解除合同是单方行为,是无效的。因此,第三人与被告开发公司所签购房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被告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与第三人尹杰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其买卖关系成立;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与原告郭继魁签订的合同无效,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返还原告郭继魁购房款43万元,并给予房款43万元一倍的赔偿损失,两项合计86万元。

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上诉人郭继魁请求撤销原审法院判决,依法重新判决郭继魁与建筑公司买卖商品房合同合法有效,保护上诉人的初始买受权。其理由概括为:建筑公司是该房屋的施工单位,出卖此房是该楼房投资人经贸公司委托同意的,卖房款由经贸公司用于支付工程款。此后经贸公司于20xx年7月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又对建筑公司买房行为再次予以确认。郭继魁买房是XXX年6月7日,尹杰重复买该房合同是二年后的XX年5月,同尹杰算帐“换据”是XXX年6月,均在经贸公司XX年7月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之前。但尹杰的购房合同,此前卖房人已声明废止,而对上诉人购房协议,卖房人在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又予确认。据此应认定初始购房合同有效,此后重复购房合同无效。

被上诉人经贸公司、建筑公司、开发公司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无异议,经贸公司同意按照规定赔偿第三人的损失。被上诉人尹杰辩称:原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郭继魁与经贸公司、建筑公司、开发公司之间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的利益。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是合法有效的,购房款已按合同约定全部交齐。且被经贸公司以开具购房款收据的形式予以确认,因而尹杰的合法权益应受到保护。

四、对事实和证据的分析及认定XX年9月四平市计划委员会批准开发建设座落于四平市铁西区英雄大街20号:0204-39的站前批发市场项目。项目开发人是开发公司,投资并组织建筑施工管理人是经贸公司,建筑施工是建筑公司。工程于XX年6月开工。XX年6月7日郭继魁与建筑公司签订了《购房协议书》(建筑公司对外销售商品房是由经贸公司委托),郭继魁购买中兴在建二期工程一层商网⑥-⑦,2/0A-B轴,建筑面积约86平方米,交付房款30万元,同年9月26日、9月30日又交增面积款13万元,因该商网内部装璜工程未完工,未能交付使用。X年4月25日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了《商品房销(预)售合同》,尹杰购买中兴在建二期工程一层商网⑥-⑦,2/0A-B,轴建筑面积89、5平方米,按合同约定交付房款34、5万元,建筑公司开据了收据,经贸公司又自自己名义予以换据。该建筑面积与郭继魁购买的建筑面积均为商网一层同一处房屋。起诉前,尹杰在未取得进户手续,未经卖方同意的情况下,对该房屋自装防盗门上锁,予以占有和控制。

2XXX年9月25日,在吉林扬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经贸公司法律顾问)胡振儒的见证下,由中兴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经贸公司、开发公司三家相互关联、又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法人代表,对站前批发市场新建楼房(中兴二期工程建筑楼房)的所有权进行了确认。三方协商一致,确认该新建批发市场楼房为经贸公司所有,该公司对此批发市场楼房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XX年7月29日经贸公司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对过去委托建筑公司出售的商品房,及建筑公司与郭继魁签订的购房协议再一次进行确认。XX年9月6日开发公司以无权出售商网房屋为由,向尹杰送达了解除商品房销售合同通知,并要求解决善后事宜。后因尹杰强行占有了合同约定房屋,XX年10月23日郭继魁向铁西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取得协议约定商品房。

证据:1、郭继魁与建筑公司签订的购房协议书及建筑公司出具的购房款收据

2、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及建筑公司出具的购房款收据和经贸公司换据收据。

3、批发市场新建楼所有权确认书。

4、商品房预售申报表和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

5、开发公司给尹杰送达的通知。

6、经贸公司确认书。

7、国有土地使用证。

8、产权确认书及移交收据。

9、施巍证言材料。

10、王金荣的证言材料。

11、其它相关证据材料。

五、解决纠纷的意见和理由根据原审判决,上诉人上诉请求及理由,被上诉人的答辩,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郭继魁与建筑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书和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哪一个合同有效,买卖关系应受法律保护。经二审开庭审理合议庭评议认为:

1、郭继魁与建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协议有效,其买卖关系应受到法律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又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当时建筑公司作为施工方,受投资人经贸公司的委托与买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协议,以及经贸公司作为投资方、开发公司作为项目开发方与买方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均处于未生效或效力待定状态。它需要这一项目明确产权所有人,并由产权所有人申领《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对这些合同进行确认,才能生效。因而郭继魁与建筑公司当时签订协议时,其效力并未确定。但后来项目投资人经贸公司成为产权所有人,并取得了《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他对建筑公司与郭继魁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协议再次进行了确认,使该协议由效力待定状态,转变成了发生法律效力的协议,协议双方当事人的买卖关系受法律保护,因而,商品房理应由郭继魁所有。

2、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无效,尹杰受到的损失按规定应得到赔偿。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时,由于产权所有人没有确定,《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尚未取得,因而其合同效力也处于待定状态。但项目投资人经贸公司成为产权所有人,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没有对开发公司与尹杰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予以确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这一合同的性质就发生了质的变化,由效力待定状态,成为无效合同。虽然当时签合同时的收款人是建筑公司,后来还由经贸公司予以换据,但由于经贸公司当时既不是产权所有人,也不是《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持有人,其换据行为只能是属于收款行为。

所以,经贸公司成为所有权人,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开发公司向尹杰下发了解除合同通知。而且,开发公司与尹杰签订的合同,发生在建筑公司与郭继魁签订的协议两年之后,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也属侵害了初始买受人郭继魁的合法权益,郭继魁的初始买受权也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合议庭评议时还认为,造成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无效,其责任完全在于具开发公司、经贸公司和建筑公司。

开发公司与尹杰签订合同时,购房款由建筑公司收取并出发票,后来又由经贸公司换发了购房款收据,因而这三家企业对房屋重复出售是明知的。而尹杰对开发公司的重复出售行为当时是不知道的,买受行为是善意的,所以,其所受到的损失理应按照相关规定予以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三项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卖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依据这一规定,开发公司应返还尹杰购房款345,220、78元,并给予购房款一倍的赔偿损失。

经贸公司、建筑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由于案件牵涉关系复杂合议庭将该案提交审判委员会,其中包括我个人的意见在内的合议庭意见一并提交。审判委员会对合议庭意见大部分予以支持,但由于对于法律条文理解不同以及考虑多方客观因素,对第三人获赔问题经激烈讨论采取了其他观点,即由于尹杰在本案中没有向法院请求返还和赔偿,应另求法律途径予以解决。综上,二审法院认为,原审判决有误,适用法律不当,上诉人郭继魁上诉有理,应予支持。经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年第39次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二、三项的规定,判决:

一、撤销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xx)四西民二初字第349号民事判决;

二、中兴建筑公司与郭继魁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协议有效,买卖关系成立;

三、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与尹杰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无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22,220、00元,由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中兴经贸公司、中兴建筑公司负担。

通过对本案的深入研究,我认为四平市中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公正。但是,其中对于第三人尹杰的赔偿问题我仍坚持在合议庭中我提出的意见:1第二审案件的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上诉请求的范围进行,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查,但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第三人利益的除外。2中兴建筑公司与第三人尹杰签订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对于无效合同依法律规定应恢复原状、返还原物、赔偿损失。基于以上两点原因,我认为,法院应对第三人利益予以保护,即开发公司应返还尹杰购房款345,220、78元,并给予购房款一倍的赔偿损失,经贸公司、建筑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而不应该使第三人另求法律途径解决。这样,对善意第三人利益没有有效保护,而且增加诉累,浪费司法资源。

本次实习是我大学生活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经历,其收获和意义可见一斑。首先,我可以将自己所学的知识应用于实际的工作中,理论和实际是不可分的,在实践中我的知识得到了巩固,解决问题的能力也受到了锻炼;其次,本次实习开阔了我的视野,使我对法律在现实中的运作有所了解,也对法言法语也有了进一步的掌握;此外,我还结交了许多法官和律师朋友,我们在一起相互交流,相互促进。作为一个南开学生,我竭力成为一名南开文化的使者,向社会各界的朋友们介绍南开,使他们走近南开,了解南开。首先,我想向所有为我的实习提供帮助和指导的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和我的指导老师致谢,感谢你们为我的顺利实习所作的帮助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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