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中作文网

固定资产的折旧规则(精选8篇)

时间: 2023-06-26 栏目:写作范文

固定资产的折旧规则篇1

关键词:固定资产折旧 反倾销 出口企业

截至2011年,我国已连续17年成为全球遭遇反倾销诉讼最多的国家,对我国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也严重影响了经济的发展。根据规定,当某产品的出口价格低于其正常价值,就可判定为存在倾销。而固定资产通过折旧将价值转移到产品中,不同的折旧方法将使每一期间的折旧费用不同,进而影响各期的产品成本和价格。因此,对出口企业而言,合理地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对于反倾销应诉而言极为重要。只有合理地计提折旧,准确计算产品成本,企业在面对反倾销指控时才能提供更为真实、可靠的会计数据,提高反倾销的胜诉率。

一、我国会计准则对固定资产折旧的规定

我国会计准则规定,企业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的方法包括直线法、工作量法和加速折旧法三种。

(一)直线法

直线法也叫年限平均法,该方法假设折旧是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形成的损耗,影响固定资产折旧的因素不变或可以忽略不计。根据直线法计算的每期折旧额相等,固定资产在每一会计期间转移到产品中的生产成本一致,企业的生产成本较为稳定。直线法以时间为基础,计算简便,因此在日常经营中运用较为广泛,但并未考虑利息和通货膨胀、修理维护等后续费用的变动、固定资产自身效率降低、固定资产减值、固定资产实际使用年限、资金时间价值以及企业经营成果等因素对折旧的影响。在实际生产过程中,以上因素均具有不确定性,按直线法计算的净利润将造成投入总额的收入率不断提高的假象。此外,直线法未考虑无形损耗、固定资产的损耗价值无法尽快回收变现以及后期修理维护费增大使生产成本加大等因素的影响。

(二)工作量法

工作量法指在使用期内对固定资产按预计完成的工作量计提折旧。该方法计算的各期折旧额与当期的实际工作量有关,工作量越高所计提的折旧越多,固定资产的使用程度和价值损耗也越高,能够真实地反映固定资产的价值损耗情况。工作量法是直线法的补充和延伸,计算较为简便。但工作量法也存在一些缺陷,例如未考虑修理维护等后期费用,未考虑固定资产使用效率的下降,未考虑无形损耗和自然损耗对资产使用的影响以及每一工作量以相等折旧额衡量是否合理。

(三)加速折旧法

加速折旧法包括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特点是前期计提的折旧费用较多,以后各年逐渐减少,资产的大部分价值在使用年限的前期计入成本费用中。相较于前两种方法,加速折旧法的优点如下:第一,由于后期修理维护费用增多,加速折旧可使计入成本中的费用较为平均,实现服务效能和费用的配比。第二,考虑了时间价值的影响,降低了企业的经营风险。第三,前期计提折旧较多,后期计提较少,可使企业推迟纳税时间。第四,考虑了固定资产使用效率的下降。然而,当企业固定资产较多时,计提折旧的工作量也相对较大。

二、世界各国对固定资产折旧的规定

发达国家多采用加速折旧法,其中以英、美、澳、日为代表。美国规定可以采用直线法、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英国主要是采用余额递减法,但规定固定资产的最高折旧率为25%;澳大利亚规定固定资产的年标准折旧率为20%至33%;而日本则对不同的折旧方法规定了不同的折旧率,直线法的年标准折旧率为10%,余额递减法为20、6%,经政府批准可按34%-55%计提。然而,我国不同企业选择的折旧方法有所不同,据1994年至2009间的经济运行数据统计,我国企业固定资产的折旧率约为5、9%。由此可见,即使部分国家未采用加速折旧的方法,其所规定的折旧率也均高于我国企业。

三、出口企业适用较高折旧率的优点

第一,能够降低反倾销风险。固定资产折旧率较高的情况下,计入产品成本的折旧额就越多,在此基础上确定的正常价值就越高,即使选择替代国,所计算的倾销幅度也较小。第二,能够实现资产的更新及增强企业竞争力。较高的折旧率会使固定资产加速折旧,较快实现固定资产的更新,缩短使用年限,提高投资效率。先进的设备在带来更好的经济效益的同时,还可提高生产水平,增强企业竞争力。第三,使会计信息更为真实、可靠。通货膨胀、科技发展均将对固定资产折旧产生影响,加速折旧缩短了折旧年限,将大部分资产在前期摊销,即使存在不确定因素,也不会对各期的摊销产生太大的影响。此外,加速折旧还可避免资产减值对会计信息的影响,使企业应诉反倾销时所提交的会计资料更为真实。

四、对出口企业固定资产折旧提取的建议

我国出口企业遭受反倾销指控的主要原因在于市场经济地位不被承认,市场经济地位的确认以公认会计原则为基准,要求核算结果被承认和接受。在确定我国出口产品正常价值时,以替代国产品的市场价格而非我国市场价格计算,但由于我国的廉价劳动力优势导致了价格竞争优势,使得特定替代国的选择造成了倾销的假象。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出口企业采用加速折旧法,其所提供的成本资料也不被认同。更何况目前我国企业固定资产折旧率偏低导致企业生产成本降低,在面对指控时反倾销成立的可能性增大。

为此,笔者建议,单独针对出口企业构建固定资产折旧准则,规范固定资产的折旧率和使用年限。一方面,在国外企业固定资产所采用的折旧率基础上,应适当的提高我国出口企业的折旧率。由于统一要求出口企业采用某一折旧方法不现实,因此可借鉴日本的相关规定,针对不同的折旧方法设置不同的折旧率,基本与国外企业折旧率保持在同一个水平上。另一方面,应缩短我国出口企业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美国固定资产使用年限超过20年的约占34%;日本约有35%的设备使用年限为10年至20年,61%的使用年限在10年以内。而我国固定资产的平均使用年限为25年,远远超过了国外的使用时间。因此,应缩短我国出口企业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尽可能与国外的水平保持一致。

参考文献:

1、KELLY-GARRISON,uzanne、 A Sword and a Shield: South Korea's Strategic Use of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Litigation[J]、Journal of Asia-Pacific Business,2009,(10)、

2、潘兴旺、对新准则下双倍余额递减法的分析研究[J]、审计与理财,2009,(3)、

3、任瑞华、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比较分析[J]、经济研究导刊,2011,(20)、

固定资产的折旧规则篇2

[关键词] 会计准则 谨慎性会计信息质量要求 累计折旧

自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实施的《企业会计准则》(鼓励其他企业执行),与以往相比有了较大变革,更加适应现阶段错综复杂的经济事项,使提供的信息更加符合会计核算原则,会计信息质量得到较大提高,能够满足有关各方对会计信息日益提高的要求。

但不可否认,任何事物都不是十全十美的,会计准则也不例外,在某些方面仍有欠缺,有待于进一步改进和完善。

一、谨慎性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的运用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18条规定:企业对交易或者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时应当保持应有的谨慎,不应高估资产或收益、低估负债或费用。这就是谨慎性也称稳健性会计信息质量要求。

新会计准则中,非常注重谨慎性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的运用。如:

1、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

具体内容:对应收款项采用备抵法计提坏账准备,对存货计提跌价准备,对金融资产、生物资产、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计提减值准备。在会计核算上,计提的各项减值准备,相应地计入资产减值损失,使当期利润减少。因此,计提各项减值准备数额的大小,直接影响到当期的利润水平。

2、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减值

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对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复核。wWW、133229、CoM如果未来期间很可能无法取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利用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利益,应当减记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

3、固定资产折旧方法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规定:企业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可以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也称“加速折旧法”或“快速折旧法”)。采用这两种方法,可使企业在固定资产使用早期多提折旧,一方面使当期成本费用增加,利润减少,另一方面,又可使固定资产占用的资金尽快收回,加速资金的循环和周转,在设备更新速度日益加快的情况下,若设备提前报废,也不会给企业带来过多的损害。

4、收入的确认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定:销售商品的收入,应在准则规定的五个条件同时满足时才能确认。其中任何一个条件不满足,即便是已经收到货款或已经发出商品,并取得索取货款的凭据,也不能确认收入。

企业提供劳务的收入,在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不能可靠估计的情况下,企业应在资产负债表日按已经发生并预计能够补偿的劳务成本金额确认收入,并按相同金额结转成本;如预计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不能得到补偿,则不应确认劳务收入,但应将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计入当期损益。

显而易见,上述规定充分体现了谨慎性会计信息质量的要求,使收入的确认更稳健、更可靠。

新会计准则加强了谨慎性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的运用,一方面使企业更稳健地确认当期损益,更真实公允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另一方面也有利于防止企业夸大资产、虚增利润,能为有关各方提供更加客观真实的会计信息。但不可否认,任何事物都具有两面性,谨慎性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的运用也不可避免地带来新的问题。主要是,现行谨慎性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的运用赋予了企业更多的职业判断的权利,因职业判断所依据的条件和衡量标准不同,会计人员专业技术水平的差异,或出于管理当局的某种需要,谨慎性会计信息质量要求很有可能成为企业调节当期利润水平的手段。

1、关于应收账款、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规定: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判断资产是否存在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资产存在减值迹象的,应当估计其可收回金额。如果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企业按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可收回金额” 应当根据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的较高者确定。其中的“净额”需会计人员去估算。而“现金流量的现值”需预计未来一定时间内的现金流量和折现率,也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

2、关于存货。《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规定:资产负债表日,存货应当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存货成本高于可变现净值的,应按可变现净值低于存货成本的部分,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可变现净值”是指在日常活动中,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的金额。所需数据均需估计,其客观性和真实性可想而知。

不难看出,上述1、2中的“可收回金额”和“可变现净值”的确定,在一定程度上依赖于会计专业人员的职业判断,难免存在主观因素。不同的会计人员会得出不同的数据,导致计提的减值准备数额差距较大,使企业利润调节空间加大,这就给了企业以计提各种准备金调整各期利润水平的机会。

因此,谨慎性原则运用的恰当与否,直接关系到企业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如果运用得当,能为有关各方提供更加真实可靠的会计信息,有利于保护债权人和小股东的权益;相反,如果运用不恰当,不合理,甚至滥用,就会破坏会计信息的真实性,误导债权人和投资者。

所以,准则对此进行了相应的限制。如《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规定:对于重大减值损失,应当在附注中披露资产可收回金额的确定方法;应当披露企业管理层在确定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时所采用的各关键假设及其依据;应当披露企业管理层在确定各关键假设相关的价值时,是否与企业历史经验或者外部信息来源相一致,如不一致,应当说明理由。笔者认为,已出台的限制谨慎性会计信息质量要求运用的规定还远远不够。国家相关部门尚需制定更科学、更严密的法律规范,加大对此方面的监控力度。另外,谨慎性会计信息质量要求运用的适当与否,与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能力有很大关系,而职业判断能力,又取决于会计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职业道德素质。因此,要加强对会计人员的继续再教育或短期培训,及时将新准则以及一些先进、科学的会计理论和方法传授给会计人员,提高他们的专业水平和业务素质。此外,还要加强对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提升其道德水准,防止其成为企业管理者操纵利润、提供虚假信息的工具。

二、固定资产的折旧范围

1、计提折旧的空间范围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规定:除以下情况外,企业应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1)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2)按规定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使用的土地。

原会计制度规定:下列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1)房屋、建筑物以外的未使用、不需用固定资产;(2)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3)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4)按规定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使用的土地。

准则和制度相比,缩小了不计提折旧的范围。即:对不需用和未使用的固定资产也计提折旧。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由于其自身的特点,决定了其不能作为租入方的固定资产入账。因其不属于租入方的固定资产,勿需考虑是否计提折旧的问题,因而准则中将其剔除在外,理由充分,毋庸置疑。

但对不需用和未使用的固定资产也计提折旧,笔者认为有不妥之处。

首先,这两种固定资产由于未被企业使用,不会给企业带来任何经济利益,因而不能与当期收入相配比,不宜计入期间费用,更无法计入产品成本,根本无收回可言。准则之所以规定对这两种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可能是考虑到当今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设备更新速度的日益加快,使得无形损耗日益成为固定资产价值降低的主要原因,通过对不需用和未使用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可以使企业资金尽快收回,符合谨慎性会计信息质量的要求,但违背了收入与费用相互配比的原则。

其次,准则规定,企业应当于期末对固定资产进行检查,如果固定资产的可回收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企业应当按可回收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这样规定,已经很好地消除了无形损耗对不需用和未使用固定资产的影响,确保了固定资产价值的真实性,实在无再对它们计提折旧的必要。

第三,对不需用和未使用的固定资产也计提折旧,不利于企业尽快处置这些资产,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率。

2、计提折旧的时间范围

准则规定,企业应按月对外报送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为真实地反映企业各月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固定资产的折旧也是按月计提的。为此,应当明确月份中间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和月份中间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如何处理。从理论上讲,按固定资产的实际使用天数计算折旧额是最合理的,但这样做,会计核算的工作量势必加大。再说,从企业生产经营的整个过程看,月份中间投入和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相对均衡。因此,为简化会计核算的工作量,准则规定:固定资产应当按月计提折旧,并根据用途分别计入相关的成本或当期费用。企业在实际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时,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仍提折旧,从下月起停止计提折旧。即:应以月初应计折旧的固定资产账面原价为计提依据。

对以上规定,笔者不敢苟同。笔者认为,计提折旧的时间应根据计提方法的不同分别确定,不能一概而论。

(1)假设企业选择工作量法计提折旧,则只要当月固定资产有实际完成的工作量,就应当计提折旧,而不论该固定资产是当月增加,还是当月减少。

(2)假设企业选择年限平均法或快速折旧法计提折旧

这几种方法与工作量法不同,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有关,而与其使用强度无关。按准则的规定,应以月初应计折旧的固定资产账面原值为计提依据。笔者认为此种处理方法不妥。

我们知道用原值减去累计已提折旧,即为净值,用来反映月末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原值”是月末数,而累计折旧反映的却是月初固定资产的磨损价值,从时间上看二者不仅无法相互匹配,而且,也破坏了会计信息的真实性。

从另一方面看,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已经从企业账上注销,月末,却还要对账面上已不存在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而对已登记入账的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却不计提折旧,无论怎样考虑,都不尽合理。

因此,笔者认为,在此种情况下,应将计提折旧的时间规定为:按月末应计折旧的固定资产账面原值为计提依据,即: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从当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从当月起不再计提折旧。这样处理,不仅使固定资产原值和反映其磨损程度的累计折旧在时间上一致起来,而且也符合客观性会计信息质量要求,能够如实反映月末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

企业会计准则虽然存在这样或那样的一些问题,但与会计制度相比,在核算原则、具体的核算方法、对外报送的财务报告、特殊业务的会计处理、会计披露等多方面均有了较大的改进,体现了向国际惯例靠拢的趋势。若在现有基础上,对于暴露出来的不足和欠缺,及时加以修订和完善,将使提供的信息更加真实、客观,满足有关各方对会计信息日益提高的要求。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m]、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

固定资产的折旧规则篇3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规定,企业应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应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此外还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1)房屋、建筑物为20年;(2)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3)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4)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5)电子设备为3年。当企业选择的折旧年限与税法规定最低年限存在差异的,需纳税调整。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是一个估计值,它要受到科技发展、使用环境、使用强度及维护情况等因素的影响,而会计准则和税法对其确定都赋予了较大的弹性空间。企业可通过选择折旧年限,最大限度地列支折旧费用,充分发挥折旧的抵税作用。

[例1]江淮钢铁集团公司于2008年12月购入一项价值600000元的固定资产,会计制度规定其预计使用年限为58年,预计净残值为20000元,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采用平均年限法计提折旧。

(1)不考虑资金时间价值:

采用5年折旧年限:

年折旧额:(600000-20000)÷5=116000(元)

5年折旧产生的抵税效应总额=116000×25%×5=145000(元)

采用8年折旧年限:

年折旧额=(600000-20000)÷8=72500(元)

8年折旧产生的抵税效应总额=72500×25%×8=145000(元)

(2)考虑货币时间价值:

5年折旧产生的抵税效应总额现值=116000×25%×PVIFA10%,5=109939(元)

8年折旧产生的抵税效应总额现值=72500×25%x PVIFA10%,8=96696、875(元)

尽管折旧期限的改变,并未从数字上影响到企业所得税税负的总和,但考虑到资金的时间价值后,缩短折旧年限对企业更为有利。缩短折旧年限有利于加速成本收回,可以使后期成本费用前移,从而使前期会计利润发生后移。如例1所示:折旧期限缩短为5年,企业的应缴所得税额要减少109939-96696、875=13242、125(元)。

二、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

[例2]沿用例1资料,江淮钢铁集团公司于2008年12月购入一项价值600000元的固定资产,会计制度规定其预计使用年限为5年,预计净残值为10000元,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采用平均年限法计提折旧。

当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为2000元时,年折旧额=(600000-20000)÷5=116000(元)

当固定资产预计诤残值为10000元时,年折旧额=(600000-10000)÷5=118000(元)

由于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也是估计值。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企业如果降低预计净残值,那么每期摊销的折旧额就会增加。从本例可以看出来,该项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降低113000元后,企业每年的折旧额增加了118000-116000=2000(元),从而使本应在固定资产报废或清理时才进行补偿的费用,提前计入成本费用中得到补偿,使前期的应纳税所得额减少了2000×25%=500(元),也达到企业前期抵税的目标。

三、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规定,企业应根据与固定资产有关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合理选择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固定资产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规定可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固定资产,包括:(1)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2)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本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但税法对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使用有限制条件,与会计准则存在差异。

[例3]沿用例1资料,江淮钢铁集团公司于2008年12月购入一项价值600000元的固定资产,会计制度规定其预计使用年限为5年,预计净残值为10000元,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假设企业未扣除折旧的利润额如表1所示:

(1)年限平均法。年限平均法也称直线法,它是按照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平均每期折旧费的一种折旧法。其计算公式为:

年折旧额=应提折旧额/预计折旧年限=(原值一预计净残值)/预计折旧年限=原值×(1一预计净残值率)/预计折旧年限

结合本案例,该项固定资产年折旧额=(600000-10000)÷5=118000(元),税前利润和所得税额如表2所示:

5年累计应纳所得税为:220500+195500+270500+170500+160500=1017500(元)

应纳所得税额现值

=220500×0、909+195500×0、826+270500×0、751+170500×0、683+160500×0、621=781185(元)

注:0、909,0、826,0、751,0、683,0、621分别为1,2,3,4,5年的复利现值系数,下同。

(2)双倍余额递减法。这种方法是在不考虑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的情况下,在计提每年折旧时,用直线折旧率的两倍去乘固定资产当年期末账面净值。但应当注意,在其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到期前两年内,将固定资产净值扣除预计净残值后的净额平均摊销。其计算公式为:

年折旧率:2÷折旧年限×100%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年折旧额=固定资产账面净值x年折旧率

在计算最后两年折旧额时,应将原采用的双倍余额递减法改为用当年年初的固定资产账面净值减去预计净残值,然后平均摊销。

结合本案例,在双倍余额递减法,该固定资产的年折旧率=2×1>5×100%=40%,每年的折旧额,税前利润和所得税额如表3所示:

5年累计应纳所得税为:190000+189000+278400+18505+170500=1017500(元)

应纳所得税额现值

=190000×0、909+189000×0、826+278400×0、751+185050×0、683+170500×0、621=772997、6(元)

(3)年数总和法:这种方法是将固定资产的原值减去净残值后的净额乘以一个逐年递减的分数计算每年的折旧额。这个递减分数分子代表固定资产尚可使用的年数,分母代表使用年数的逐年数字总和。其计算公式为:

年折旧率=(折旧年限一已使用年限)÷[折旧年限×(折旧年限+1)÷2]×100%

年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一预计净残值)×年折旧率

结合本案例,在年数总和法下,该项固定资产每年的折旧额,税前利润和所得税额如表4所示:

5年累计应纳所得税

=200833、33+185666、67+270500+180333,33+180166,67=1017500(元)

应纳所得税额现值

=200833、33×0909+18566667×0826+270500×0、751+18033333×0、683+180166、67×0、621=774114、83(元)

固定资产的折旧规则篇4

[关键词]固定资产折旧;所得税;方法选择

[DOI] 10、13939/ki、zgsc、2015、08、102

大多数企业的固定资产占资产总额的比重较大,会计制度从及时化解经营风险和稳健经营的谨慎性原则出发,制定了一整套的会计核算办法。而税法从历史成本和收入与成本相配比原则出发,也制定了相应的税务处理方法,企业采用不同的会计折旧方法可以使每期的固定资产折旧费用不同,从而影响企业的利润总额。所以,企业在进行所得税申报时,必须按照税法规定,正确地进行纳税调整,准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

1 固定资产的概念

1、1 固定资产确认

固定资产是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的重要劳动资料,它能够在若干个生产经营周期中发挥作用,并保持其原有的物质形态,但是其价值由于损耗而逐渐减少,这部分减少的价值以折旧的形式,分期转移到产品成本或是费用中去,并在销售收入中得到补偿。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并不是把所有的劳动资料全部列为固定资产。一般来说,生产经营的劳动资料,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单位价值较高的,就应该列为固定资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规定: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以下两个特征的有形资产:(1)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2)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期间同时还规定,固定资产只有满足以下两个条件才能予以确认:一是该固定资产包含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二是该固定资产的成本可以可靠计量。《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纳税人的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过两年的,也应该成为固定资产。

1、2 固定资产折旧的方法

第一,《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一固定资产》和应用指南对折旧方法的规定:企业应当根据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合理选择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可选用的折旧方法包括年限平均法(亦称直线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等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固定资产应当按月计提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不计提折旧;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不论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计提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也不再补提折旧。

第二,新《企业所得税法》对折旧方法的规定:

一是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二是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也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三是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认,不得变更可见,新税法中未明确规定固定资产的预计残值比例,原税法规定,残值比例在原价的5%以内,由企业自行确定;由于情况特殊,需调整残值比例的,应报主管税务部门备案。

2 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选择

2、1 固定资产折旧应考虑资金的时间价值

所谓的资金时间价值是当前所持有的一定量货币比未来获得的等量货币具有更高的价值。不考虑资金时间价值,无论折旧方法如何选择,在固定资产的整个寿命期间,折旧抵税的总额是相同的。不同的是期间前后各个会计期间折旧抵税的金额。所以企业在选择固定资产折旧方法时,要以折旧抵税金额的现值作为选择折旧方法的依据。下面通过一个例题来说明这个问题。

某公司于2013 年12 月购入一项价值550000 元的固定资产,会计制度规定其预计使用年限为5~8 年,预计净残值为50000 元,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采用平均年限法计提折旧。假定利率为9%:(1)折旧年限为5 年的情况:年折旧额=(550000 -50000)÷5=100000,不考虑资金时间价值的抵税总效应=100000×25%×5=125000,考虑资金时间价值的抵税总效应=100000×25%×PVIFA(9%,5)=97242、5。(2)折旧年限为8 年的情况:年折旧额=(550000-50000)÷8=62500,不考虑资金时间价值的抵税总效应=62500×25%×8=125000,考虑资金时间价值的抵税总效应=62500×25%×PVI- FA(9%,8)=86481、25。

从上例可以看出,不考虑资金时间价值,不同年限折旧抵税的总额相同,考虑资金时间情况下,折旧抵税才能分出大小,也就是说判断折旧的效应应考虑资金的时间价值。

2、2 在税率不变或预期未来利率下降的情况下加速折旧对企业有利

鉴于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费用允许税前扣除,企业如果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计提折旧,企业一般则需要进行纳税调整,对此,企业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选择合理有效的折旧方法,符合新税法的要求,同时也能达到为企业抵税的目的。

例如某项固定资产原值10500 元,预计残值500元,会计和税法关于该资产使用年限均为5 年,所得税税率25%,利率10%,通过表1来比较直线法、年数总和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对所得税的影响。

通过比较,采取年限平均法抵税1895、35 元,是三种折旧方法抵税现值最小的,双倍余额递减法折旧抵税现值2047、23 元,是三种折旧方法中抵税现值最大的。国家也意识到这一点,所以从保障国家利益的角度,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费用允许税前扣除。从企业利益的角度来看,加速折旧法无疑是上佳之选。采用加速折旧法不仅使公司避免损失,还可以尽快收回资金,使公司有充足的资金购置或开发新设备,加速设备的更新,促进技术进步,从而给企业带来良性循环,增强企业发展的后劲。对促进增加固定资产投资、加快技术改造有积极的作用。同时,加速折旧法较好地体现了会计准则中的配比原则和谨慎性原则,有利于完善我国的会计核算体系。不仅可以使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内各期的折旧费与修理费之和趋于平衡,而且有利于保持各期成本和赢利水平的稳定性。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这意味着税法对加速折旧做了限制性规定。我们可以理解成符合税法要求的加速折旧也可以税前扣除。既然加速折旧能给企业带来抵税效应最大化,企业应该合理利用政策确定加速折旧资产范围,《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九十八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所称可以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固定资产,包括: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2、3 税率上升情况下,或享有税收优惠时,直线法折旧抵税效应最大

税率一般稳定不变,常见的情况企业享有税收减免优惠。仍如上述例子中,该企业前两年免税,后三年减半缴纳,所得税税率25%。我们通过表2来比较几种折旧方法的优劣。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在税率上升情况下,直线法折旧抵税现值513、81,抵税现值最大,双倍余额递减法折旧抵税现值285、58,抵税现值最小,直线法计提折旧对企业最为有利。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是加速折旧法在前两年计提的折旧金额最大,但前两年免税,而后三年计提金额较少,折旧抵税较少。直线法计提折旧平均,后三年的折旧金额较加速折旧多,相应的折旧抵税也较其他方法多。

参考文献:

[1]徐哲、商品房价格的影响因素的计量分析[J]、中国经贸,2011(14)、

[2]王思博,刘玄、试论中国商品房价格影响因素[J]、法制与社会,2010(23)、

固定资产的折旧规则篇5

摘要:2013 年1 月1 日起,事业单位实行新的《事业单位会计准则》,本文从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折旧的特点和现状出发,就有关方面的不足进行分析探讨,最后提出相应的措施希望使固定资产累计折旧核算规则更加完善。

关键词 :新《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固定资产;折旧核算

一、事业单位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特点及现状

(一)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折旧的特点

2013 版《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以下简称新《准则》)明确了事业单位对固定资产需要计提折旧,这一规定的提出改变了我国事业单位固定资产不提折旧的历史,同时反映了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新旧程度,使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与实际价值保持一致。任何固定资产,不管是不是事业单位的,都必然会发生价值损耗。行政事业单位办公大楼及设施等的翻修重建说明其固定资产仍存在着服务能力的降低和价值损耗。固定资产相对于流动资产的特点,决定了其价值损耗是逐步进行的。这是固定资产价值损耗的特征。对“计提折旧”的完整理解应是:计量固定资产价值损耗程度,并据以提取固定资产补偿基金。

(二)事业单位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现状

从以上对事业单位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特点分析

中我们可以看到,对事业单位而言,固定资产作为其经济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支撑着单位业务活动的有效开展,是单位赖以生存的重要资源,因此加强对事业单位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会计核算更加能反映固有资产运作过程中的耗用和补偿情况,成本核算更加明晰。新《准则》明确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应当对除文物和陈列品;动植物;图书、档案;以名义金额计量的固定资产以外的其他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二、新《准则》下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核算规则的不足

(一)事业单位动植物固定资产未计提折旧

新《准则》中规定事业单位固定资产中只有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和家具用具装具计提折旧,当然这一点是毫无疑问的。文物和陈列品因为其本身存在的特殊性,虽然能够通过货币计量的方式反映其价值,但由于不能使用所以其使用价值并没有通过耗用而逐步降低,在商品经济条件下,它的价值与使用价值属性被分割开,因此,不需计提折旧;图书档案因为在相当长的使用时间里价值降低极少,所以也不需计提折旧;以名义金额计量的固定资产价值几乎可以忽略不计,不需计提折旧。但是动植物作为生物性资产,实际上在科研和高校类事业单位中实验消耗量是比较大的,再加上现今市场经济条件下某些动植物单位价值不菲,在事业单位固定资产中占有一定比重。如果对于这类动植物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将不能全面体现事业单位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初衷。

(二)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应折旧金额中不考虑残值

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应折旧金额为其成本,计提固定资产折旧不考虑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残值收入一般相对于其原始价值来说所占比例很小,即使企业中也不过3%-5%,并不属于事业单位的主要“盈利”,但是积少成多也会是一笔金额较大的收入,如果对这一部分金额不进行登记、计量,可能会是某些固定资产管理人员为中饱私囊提前报废固定资产,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另外,常用的固定资产折旧方法中有些需要使用残值作为计算应计折旧基础的计算依据,如果不计算残值,计提累计折旧的方法将受很大程度限制。

(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方法过于单一

新《准则》事业单位一般应当采用年限平均法或工作量法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平均年限法假定折旧是由于时间的推移而不是使用的关系,认为服务潜力降低的决定因素是随时间推移所造成的陈旧和破坏,而不是使用所造成的有形磨损,所以每个期间计提折旧的金额是相等的。工作量法是平均年限法的延伸和补充。这两种方法强调固定资产使用时间长短或工作量的大小,完全符合事业单位的社会公益性这一特征,也符合多数事业单位是享受国家全额或部分拨款的实际情况。近些年自收自支事业单位逐渐增多,这些单位虽然具有事业单位的形态,但是本身却和企业性质十分相似,作为事业单位改革的重点,这部分事业单位应该选择更为灵活的固定资产折旧方法。

三、新《准则》下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核算规则的完善

(一)事业单位动植物固定资产应计提折旧

针对使用动植物作为研究对象,且其价值符合规定标准的固定资产,科研院所应该纳入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折旧计提范围。通过预算管理、制定固定资产的配置标准等措施从源头上控制购买。对于价值大的动植物固定资产按照一般固定资产的管理方法,设置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卡片对固定资产的名称、原值、可使用年限、折旧方法、已计提折旧金额等进行登记,加强对固定资产的实物管理,突出重点,提高固定资产的管理效率和效果。

(二)固定资产应折旧金额中应减去残值

事业单位的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和家具装具已不能再继续使用,没有使用价值,将其分解后变卖铜、铁从而获取一定经济收入。这一行为并不违背事业单位的非营利性,反而能够提高固定资产的管理效率、节约资源,避免出现一些可能出现的经济犯罪问题。所以当会计期满事业单位处置固定资产时,残值应当作如下会计处理:借记“库存现金”或“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待处置资产损益科目”。

(三)事业单位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方法中应增加年数总和法

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按月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时,按照应计提折旧金额,借记“非流动资产基金-- 固定资产”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非流动资产基金-- 固定资产”属于净资产类科目,从会计科目的使用上我们也能看出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折旧不同于企业固定资产的消耗及补偿过程,没有体现在费用的金额上。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既然也需记录非流动资产占用的金额,那么可以依据它与企业性质的相似性选用年数总和法。年数总和法的使用既能解决事业单位对固定资产使用时间的关注,也能解决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兼具企业的特点,前期非流动资产占用的金额多,后期占用的少。尤其对一些科技含量高、技术进步快、腐蚀性大、损耗快的专业设备年数总和法更加适用。

据有关部门统计,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在总资产中的比重达50%甚至更高,但是长期以来事业单位固定资产不提折旧的规定阻碍了会计核算对业务工作的全过程反映,新《准则》的实施使这一缺失环节得到弥补。随着新《准则》逐步走向正轨,针对目前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累计折旧核算中出现的不足,我们应该注意及时修改,通过日常会计核算的完善将事业单位财务管理落到实处。

参考文献:

固定资产的折旧规则篇6

新企业会计准则第十七条企业应当根据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合理选择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可选用的折旧方法包括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等。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二、税务处理上

一般来讲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为:房屋、建筑物,为20年;

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电子设备,为3年。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不论是按会计准则还是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进行账务处理,会计分录均为如下:

借:管理费用—折旧费

营业费用—折旧费

制造费用—折旧费

贷:累计折旧—XX

例:甲公司有一台办公设备原价为600,000元,预计使用寿命为5 年,预计残值率为5%,按双倍余额递减法计提折旧。企业所得税率为25%。

会计处理如下(双倍余额递减法):

年折旧率=2/5=40%

第一年应计提的折旧额=600,000*40%=240,000(元)

第二年应计提的折旧额= (600,000-240,000)*40%=144,000(元)

第三年应计提的折旧额= (600,000-240,000-144,000)*40%=86,400(元)

第四、五应计提的折旧额= (600,000-240,000-144,000-600000*5%)/2=49800(元)

会计分录(略)

税务处理如下(直线法):

年折旧率=1/5=20%

第一至五年应计提的折旧额= (600,000-600,000*5%)*20%=114,000(元)

会计分录(略)

因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所采用的折旧方法不一致,从而产生了暂时性差异。期末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需进行纳税调整。

第一年:

按会计准则确定的账面价值=600,000-240,000=360,000(元)

按照税法规定确定的计税基础= 元)600,000-114,000=486,000(

差异=360,000-486,000= -126,000(元)〔即为可抵减暂时性差异〕调减当期成本费用126000元,则利润增加126000元。

需补交企业所得税为=126,000*25%=31500(元)

因此差异为可抵减暂时性差异,作为递延所得税资产入账。

账务处理如下: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31,500

贷: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 31,500

第二至五年:同理 (略)

注:如果企业为小型企业,为了避免与税法规定的冲突和期末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调整的麻烦,一般会按税法的规定进行的账务处理。

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的处理

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月末不在进行会计处理

等固定资产报废或清理时再做会计处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提够折旧后分录处理怎么做?

05年4月购固定资产3800元,年限5年,月折旧61、4元,3%的残值116元,10年4月到期怎么处理?

购时,借:固定资产3800 贷:银行存款3800

提5年折旧(05年5月~10年4月=5年),借:管理费用3684 贷:累计折旧3684

5年折旧提号后继续使用该资产:借:固定资产清理116? 借:累计折旧3684 贷:固定资产 3800

以上处理是否正确?年终时再怎么处理(固定资产清理转哪里?)?

提足折旧 还在继续使用 不做任何账务处理

在处置该固定资产时 就是报废或出售时 才做账务处理

借;

固定资产清理116

累计折旧3684

贷;

固定资产3800

不作账务处理

处理时

借 固定资产清理116

固定资产的折旧规则篇7

一、税法与会计准则在固定资产折旧范围方面不一致产生的折旧差异及其调整

1、依据会计准则规定,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包括所有固定资产。但是以下固定资产不得计提折旧:①提足折旧固定资产。②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③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

2、企业在计算应纳所得税时,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但是以下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扣除折旧: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税法上规定“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扣除折旧,而会计准则却规定对所有的固定资产,包括符合固定资产条件但未使用的固定资产都必须计提折旧;因而对于企业未使用的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在计提折旧上,会计准则与税法上仍然是存在差异的;因此应对固定资产折旧差异做纳税调整。

二、税法与会计准则在固定资产成本确认上不一致产生的折旧差异及其调整

1、 采用分期付款方式购入固定资产产生的折旧差异。在会计核算上,固定资产取得的成本包括企业为购建某项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发生的一切合理的、必要的支出。税法与会计准则是一致的。

但是对分期付款购买固定资产超过正常信用条件的情况下,该类购货合同实质上具有融资租赁性质,在会计核算上以各期付款额的现值之和确定;实际支付的价款与购买价款的现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在信用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摊销金额除满足借款费用资本化条件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外,均应当在信用期间内确认为财务费用,计入当期损益。而税法对外购的固定资产,不需要区分是否具有融资性质,均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计税基础。在信用期间也不存在利息摊销问题。发生的折旧差异进行纳税调整。

例1:甲企业2012 年12 月份采用分期付款方式购入一套需要安装的生产设备,设备价款合计900 万,合同约定从2013 年到2017 年5 年内每半年支付价款90万元。假定贴现率10%,购买设备价款现值9000000×(P/A,10%,10)=5530140, 摊销的未确认融资费用(资本化)519860,假如不考虑安装费和运费,会计上固定资产入账成本6050000;按税法规定确认的固定资产计税基础9000000;假如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年限10 年,预计残值率4%,每年会计上计提折旧68、08万(605 万×9、6%),每年税前扣除折旧86、4 万(900 万×9、6%),固定资产折旧调增金额18、32万,即应调减应税所得18、32万元。

2、融资租赁固定资产产生的折旧差异。《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在租赁期开始日,承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承租人在租赁谈判和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可归属于租赁项目的手续费、律师费、差旅费、印花税等初始直接费用,应当计入租入固定资产价值,并按照融资租赁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计提折旧。

企业所得税法对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是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同时规定,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由此可见,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与融资租赁固定资产的入账成本存在一定差异。税法是按照融资租赁固定资产所支付租赁费全额作为固定资产计税基础,并在未来使用期间内分期计算扣除折旧;由此导致税法与会计在固定资产折旧上产生一定差异。

例2:甲公司2012 年6 月从乙公司融资租入一套生产设备,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为10 年,最低租赁付款额合计为1000 万元,最低付款额现值为800 万元。该生产设备公允价值为900 万元。可归属于租赁项目的手续费、律师费、差旅费、印花税等初始直接费用为5万。该生产设备会计入账价值为805(800+5)万元,假如计提折旧年限10 年,残值率为4%,每年折旧为38、64万(805÷(1-4%)/120×6)元。

按税法规定该生产设备的计税基础为1005 万元,2012 年可税前扣除的折旧为48、24(1005×(1-5%)/120×6)万元,会计计提折旧38、64 万,固定资产折旧纳税调整金额9、6 万,即减少应纳税所得额9、6万元。

三、税法与会计准则在固定资产折旧方法选择上的不一致产生的折旧差异及其调整

对计提折旧方法的选择,在会计核算上并没有限制性条件,企业可根据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合理选择计提折旧方法;但是按照税法的规定,固定资产按直线法(年限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对采用加速折旧法计提折旧,只限于以下固定资产:1、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

2、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对不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采用加速折旧法计提的折旧,应按税法规定的直线法计算扣除;企业采用加速折旧法计提的折旧与直线法计算扣除折旧差异,在固定资产使用期限内做纳税调整,调增或调减应税所得额。

例3:乙企业2010 年12 月购置电子设备200万,预计使用年限3年,预计残值率4%,该电子设备不符合加速折旧条件,企业每年采用年数总和法计提折旧,计算所得税时按按直线法计算扣除折旧,每年计提折旧与扣除折旧如下表:

2011 年固定资产折旧纳税调整额-345600,即调增应税所得345600 元,2012 年固定资产折旧纳税调整额-25600, 2013年固定资产折旧纳税调整额294400,即调减应税所得额294400元。

以上分析了税法与会计在固定资产折旧范围、固定资产成本以及折旧方法的选择等方面不一致而产生的折旧差异;企业在计算年度应纳所得税时,应对这些折旧差异进行纳税调整,调增或调减应税所得额。

参考文献:

固定资产的折旧规则篇8

摘要:将新会计准则与所得税法中涉及固定资产的规定进行全面归纳,在此基础上进行对比分析后发现,由于税收必需依赖会计资料,税法在固定资产确认、计量属性等方面表现出与会计协同的一面;另一方面,由于税法与会计服务的目的不同,税法在初始计量、后续计量等具体操作方面叉与会计有很多差异、税法突出强调确定性和权威性、税法规定比会计更加明确、具体。而会计为了体现经济业务的实质,更加强调企业的个性和自主性。

关键词:财务会计;所得税会计;固定资产处理

一、财务会计和所得税会计对固定资产处理的协同

(一)确认标准基本相同

会计与税法对固定资产持有目的规定完全一致,但税法采用“使用时间”概念,而且明确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会计则采用“使用寿命”概念。另外,两者均取消了过去对固定资产单位价值标准的规定。

(二)均以历史成本为基础

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固定资产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固定资产会计准则第七条规定,固定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可见两者均以历史成本为基础。

1、外购固定资产的成本。企业外购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使用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归属于该项固定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企业收到的税务机关退还的与所购买固定资产相关的增值税款,应当冲减固定资产的成本。

2、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的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包括工程物资成本、人工成本、交纳的相关税费、应予资本化的借款费用以及应分摊的间接费用等。包括自营建造和出包建造两种方式。无论采用何种方式,所建工程都应当按照实际发生的支出确定其工程成本并单独核算。

3、其他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的成本。(1)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的成本。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在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情况下,按照该项固定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入账价值。

(2)通过非货币性固定资产交换、债务重组、企业合并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的成本。其成本应当分别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等的规定确定。但是,该项固定资产的后续计量和披露应当执行国定资产准则的规定。

(3)盘盈固定资产的成本。盘盈的固定资产,作为前期差错处理,在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处理前,应当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核算。

二、财务会计和所得税会计对固定资产处理的差异

(一)固定资产原始计量上的差异

(二)固定资产使用年限(使用寿命)的差异

税法采用“使用年限”概念,并采用列举方式将固定资产分类规定了最低年限。关于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使用年限,税法在两个地方明确:1、实施条例第二章应纳税所得额第四节资产的税务处理第六十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房屋、建筑物为20年;飞机、轮船、机器、机械和其它生产设备为10年;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电子设备为3年。2、实施条例第四章税收优惠第九十八条规定,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的固定资产包括: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而会计采用使用寿命概念,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企业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应当考虑下列因素:1、预计生产能力或实物产量。2、预计有形损耗和无形损耗。3、法律或者类似规定对资产使用的限制。另外还有对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每年进行复核的规定。

(三)固定资产折旧方法选择的差异

对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税法在两个地方明确:1、实施条例第二章应纳税所得额第四节资产的税务处理第五十九条规定,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2、实施条例第四章税收优惠第九十八条规定,可以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固定资产包括: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税法将加速折旧方法作为一种税收优惠,一般情况下只能按直线法计算扣除。会计上对折旧方法的选择则更加注重经济实质。固定资产会计准则第十七条规定,企业应当根据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合理选择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可选用的折旧方法包括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等。税法还明确了计提折旧的时点,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会计实务中也是这样处理,但会计准则并未对此明确,只是原则性规定,折旧是指在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确定的方法对应计折旧额进行系统分摊。

(四)固定资产处置的差异

    【写作范文】栏目
  • 上一篇:防汛宣传知识(精选8篇)
  • 下一篇:辩论赛的流程及规则有哪些优秀(精选3篇)
  • 相关文章

    推荐文章

    本站专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