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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法律(精选8篇)

时间: 2023-06-27 栏目:写作范文

安全生产法法律篇1

还有一个与《安全生产法》法律地位有关的问题是,如何处理与《职业病防治法》的关系。有人认为《安全生产法》要成为安全生产的综合法、基础法,有必要作为《职业病防治法》的立法依据之一,并在《安全生产法》中作出规定。有人甚至提出将两法融合,学习借鉴国外立法,制定中国的“职业安全健康法”。《安全生产法》在修改过程中也曾把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写入总则第一条,并送请国务院法制办审查。后来,在与法制办沟通过程中,大家感到以上思路都不错,但两法融合的立法时机还不够成熟,且改动太大,不符合“修改”的原则要求。

以人为本 安全发展入法之慎

实事求是地说,开始修法时,较多人认为“以人为本、安全发展”是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要求,入法过于抽象,也不像法律语言。党的十以后,党中央、国务院对安全生产工作作出一系列决策部署,提出许多新要求和新论断,特别是总书记关于“人命关天,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必须作为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要始终把人民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等重要指示,对大家启发很大。大家经反复学习,并结合具体事故案例,逐渐认识到“以人为本、安全发展”入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说它是《安全生产法》的立法宗旨和核心价值也不为过。后来,在立法机关的几次审议过程中,有人曾提出这些话较空,而且安全发展战略具体有什么内容,实践中也没有明确规定,建议不写入法律。所幸的是,大部分人非常理解安全生产工作之不易,最后坚持把这句话写进了《安全生产法》。只把“按照安全发展战略的要求”修改为“坚持安全发展”,删去了“战略”两字,原因是我们不能够系统地阐述安全发展战略。这是值得我们思考之处。

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之虑

如何进一步发挥安委会作用,是立法时想解决的重要问题之一。加之先前已有类似机构写入法律之中。尽管得到立法机关的支持,但最后因主管部门反对,最终未能写入上报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送审稿中。进入人大审议阶段后,又继续做工作。虽立法机关也表示认可,但还得重新征求法制办和主管部门意见,程序较繁琐不说,成功的可能性也较小。后来,立法机关采取了灵活处理的办法,把这层意思表述为:国务院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本条中的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主要是指通过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对安全生产进行协调指导。

来之不易的“乡镇、街道和开发区”

明确乡镇、街道和开发区的安全监管职责,在安监系统一直呼声较高。但在人大调研和审议中,出现了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一种是要强化乡镇的安全监管职责,并赋予一定的职权。另一种是乡镇不具备履行安全监管职责的能力和条件,因为安全生产工作非常专业,乡镇没有相应的人员和技术。经多次调研和反复研究,虽然立法机关最后将乡镇安全监管职责写入了修改稿,但写得较原则,强调的是乡镇人民政府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也没能把开发区管理机构写进去。但我们一直没有放弃,一直到8月底修改稿提请人大常委会表决之前,还专门上书人大有关委员会,恳请将开发区管理机构写入《安全生产法》,并明确其安全监管职责。人大有关委员会采纳了上述意见,但起初仅表述为街道办事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将开发区管理机构暗含在派出机关之中,这已是8月28日的稿子了,这显然写得还不够到位。但修改决定公布之后,开发区管理机构被直接写入法律之中,这真出乎意料,令人高兴振奋。由此可见,最高立法机关非常理解和支持安全生产工作。

体现大方向的4个字

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第九条增加了非常重要的4个字“行业、领域”。这4字看似平常,实则来之不易,体现着“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法律要求。多年以来,有关方面一直试图分清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和专项监管的具体职责,这一想法在修法时显得尤为强烈。刚开始,想把“综合监管”4个字展开为“监督检查、指导协调”8个字。作出“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等重要指示后,立法小组想把“国务院有关部门”展开,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要求,点一点几个重要的部门,并写上“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原则”。但到了立法机关,有的人觉得比较繁琐,而且有关部门只点几个,也恐挂一漏万。后来,就修改成“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实际上,这4字的意思就是“管行业必须管安全”。至于如何进一步明确综合监管的具体职责,协调起来难度较大,而且法律固化后调整也不方便,还是由国务院直接规定和根据需要及时调整较合适。

这个“社会”寓深意

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有一句话――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与原法相比较,增加了“社会持续健康”几个字。看似不经意的修改,实际上包含着深刻的含义。一是《安全生产法》的法律性质是社会法,应以促进社会发展、构建和谐社会为主要目的。二是社会和谐必须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始终把人的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三是安全生产工作应有更高的摆位。安全生产应作为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摆在与国家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其他社会建设同等重要的位置,作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的重要保障。还有总则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这比原法规定的“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立意要高出许多,也体现了《安全生产法》的社会法功能。

寄予厚望的一条

总则第十二条――有关协会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方面的信息、培训等服务,发挥自律作用,促进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本届政府成立后,把转变政府职能作为深化行政体制改革的核心,把减少行政审批作为转变职能的突破口。要求大幅减少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真正向市场放权,发挥社会力量作用。安全生产更是如此,而且修法时恰逢其时,减少许可审批的压力很大。按照国务院要求,到2014年底,原则上要减少一半以上行政审批事项,有的职能还要向协会转移。为此,在立法机关审议过程中,有的提出希望在《安全生产法》中加大行业协会的辅助、支持、培育力度;有的提出安全监管部门由于受人员和技术等限制,开展工作须依靠有关第三方机构,要鼓励协会和技术服务组织发展,精简安全生产行政审批事项。例如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都离不开协会组织。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作出上述规定,主要是为促进协会发展留下法律依据,这也是改革的要求和发展方向。当然,要按照国务院要求逐步推进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强化行业自律,使行业协会商会真正成为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主体,同时要一业多会,引入竞争机制。

体现安全监管执法部门性质的

规定

长期以来,安监部门在事实上承担了大量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职能。客观地讲,近年来全国安全生产形势连续实现了明显好转、稳定好转,与各级安监部门勤于执法、勇于执法和善于执法密不可分。但国家有关部门并没有把安监部门纳入行政执法部门序列。因此,在《安全生产法》修改过程中,各级安监部门反映最强烈的问题之一,就是要求法律规定各级安监部门是行政执法部门,既为正名也为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能有一定的装备保障。

但是,在法律当中规定一个部门的法律性质,鲜有立法先例。更为重要的是,如在法律中规定安监部门是行政执法部门,前提是须与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协调一致。到修法后期,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经调研,虽对此事有了较深理解,且也有此想法,但还是要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商量,而之前的沟通效果并不理想。为此,立法机关采用了灵活处理的办法,将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表述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这里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所要表达的意思就是各级安监部门在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中的核心地位,明确它是本级政府负责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部门。

被点赞的强制停产措施

因已有多起事故教训在前,修法一开始,立法小组就决定将通过停止供电和民用爆炸物品,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写入法中。但是过程中有人认为该条与合同法、行政强制法规定相矛盾,也与电力供应的规则相违背,还可能妨碍企业采取措施治理事故隐患。怎么处理?一是与合同法的关系,实际上是以人为本,还是以财产为本的问题。答案是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生命至上,该停必须停。二是与行政强制法的关系,争议的关键是当事人不履行生效的行政决定是否应当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这其实是时间允不允许的问题。依照行政强制法规定,义务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才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由于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突发性和紧迫性,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肯定是行不通的。因此,有必要赋予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行使强制权。三是国内外对类似情况已有先例。如韩国、日本等国家和中国台湾地区,我国在环保领域也有立法先例。后来,经立法机关反复调研,听取基层安全监管部门和企业意见,终将这项重要的“保命”措施写进法律。值得一提的是,在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送审稿时,这项措施还得到了国务院领导的肯定。

一样的计划 不一样的分量

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九条专门增加了一款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这与《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中的年度安全监管监察执法工作计划一样,其立法的初衷都是为了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行政执法人员科学履职、尽职免责。近年来,各级安监部门对科学问责、合理问责和尽职免责非常期待。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在讨论中也就此展开了激烈的讨论。总的来看,最高立法机关还是比较理解和支持的,普遍认为生产经营单位出事故与安监部门履职没有必然的联系,尽职免责还是有道理的。但基于目前形势,如直接规定恐与中央的政治要求不一致。最后,法律虽只规定了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执法的制度,但实际包含了已按照计划执法的,应认为依法履行了职责,而不能再视作渎职或失职,甚至追究有关人员的事故责任。从部门规章上升为国家法律规定,体现的是国家的意志,其分量不言自明。有关执法执纪部门和司法机关应充分考虑本款规定的背景及立法本意,在今后查处事故责任的过程中,将是否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作为究责的事实依据,做到科学问责、合理问责和尽职免责。

略带遗憾的黑名单制度

法律中的“黑名单”制度源自《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但与之相比较又欠缺一些意思,没能把有关重大违法信息作为企业用地、银行贷款、证券融资和保险费率的参考依据,成为这一法律制度的缺陷和不足。这也是立法者在立法时颇为纠结之处,根源在于对这项法律制度的实施还没有很好的预判,于是没有在法律中作出硬性规定。

2014年6月出台的《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要求,将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限制条件或重要参考,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受惩的机制。后来,国务院又出台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如果国务院的这个文件能早些出台,制度的相关配套措施得以完善,那么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恐怕不会有什么遗憾了。

立法者的匠人精神

有人讲过,几乎每一次变革性的创新与创造,其实都是对基本层面的突破,都离不开“匠人精神”。无论是爱迪生发明电灯,还是乔布斯创造苹果,都有着匠人一样地对工艺、技术与科技的陶醉、痴迷与精益求精的精神。《安全生产法》的修改,处处体现了立法者的“匠人精神”。例如,将原法中的“工伤保险”修改为“工伤社会保险”,看似不必要,实际上细究起来,还是有必要的。因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社会保险分为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5种。又如,原修改稿中规定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后改为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因为安全生产责任险被法律定位为商业保险,不能像工伤保险一样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参加,只能是自愿投保。还有法律直面现实工作中比较敏感的问题,并作出了相应规定,也体现了立法者的匠人精神。例如,劳务派遣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问题,提升事故罚款的幅度等问题,都是在广泛调研或充分论证基础上作出的规定。

支持背后更多的是信任

安全生产法法律篇2

__县安监局全心全意服务县域经济发展大局

为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杜绝后两个月各类事故的发生,近日,__县安监局深入县各重点行业实施边开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培训,边在各重点行业生产经营现场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取得了良好效果。

一是深入县各重点行业宣传教育内容为学习《安全生产法》、《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和新修订的《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切实增强法制观念,履行安全生产义务,把法律法规的主要精神和基本内容宣传到各类企业和广大从业人员,使全社会关心、关注、支持安全生产工作,形成强大的法制氛围。

二是加强源头管理,落实好特殊气候条件下的安全防范措施。这次安全生产大检查,突出重点,涉及到生产经营安全、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等安全检查。认真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监管。组织开展拉网式排查,以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为重点,坚决取缔非法生产经营窝点;加强对危险化学品企业的监督检查,对重大危险源要实行24小时严密监控,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要责令其停产停业整顿或关闭;加大对非煤矿山检查力度,坚决关闭取缔非法开采和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非煤矿山企业;对县产业集聚区园区内企业,对未获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未经安全生产“三同时”审查,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要一律停产停业整顿;要结合实际,切实抓好各个行业(领域)的安全监管工作。

安全生产法法律篇3

主要表现在:一是法制体系缺乏科学性和完整性。现有的安全生产立法,是体制转型时期的安全生产立法。安全监管体制几经变化,立、改、废等立法活动频繁,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稳定性较差,法律、法规及规章之间衔接不够、内容有重复交叉现象。行政法规、规章的制定应急性、临时性较多,尚未全面落实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法制建设机制,无形中降低了法规质量及其适用性,缺乏法律体系的整体设计和完整性。二是执行法律不严问题比较突出。在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方面仍存在两个问题,一方面是理解和把握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精神不全面、不到位,导致宽严不一、主客体偏差,“重实体轻程序”、超过法定时限的现象时有发生,甚至用“下位法”顶替“上位法”,使法律的规制作用降低;另一方面,该制订规范性文件的不按程序制订,怕麻烦、图省事,甚至用上级指导性文件、一般性文件作为法律法规加以运用,主次颠倒、本末倒置。三是行政执法工作任务艰巨。一方面责任意识淡薄,工作不严作风不实。少数安全监管人员责任意识淡薄,没有真正树立“安全第一”法治意识,工作严不起来、落实不下去,各项规章制度更多是写在纸上,挂在口头上,落实不到行动上,责任意识淡薄。安全检查流于形式,即便对在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也有时以口头或书面形式责令整改,没有对整改情况跟踪监督,更没有采取果断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另一方面,执法不严、执法不到位、执法违法甚至徇私枉法的情况也时有发生。在执法监察和事故调查处理中,违反规定滥用行政裁量权,对该处罚的不处罚或处罚过轻、该移交刑事司法的用行政处罚,或妨碍事故调查处理和不执行事故处理决定的行为;个别具有行政许可审批权的监管人员在审查行政许可、颁发许可征以及前置审批过程中违规收取企业或安全中介机构的好处或费用,接受企业提供的财物或宴请等违法违纪行为,从而放松发证条件,乱发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或在培训考核发证方面把关不严,存在乱发证、乱收费现象;干预插手安全生产经营活动以及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监督执法、中介活动等行为;违反统一市场原则和国家或省规定,擅自设置准入门槛或搞地方保护等问题。这些问题虽不带普遍性,但有代表性。四是法制素养有待提高。一些安全监管部门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法律手段解决安全生产工作突出矛盾和重大问题的能力不强,有些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素质不高,依法办事的水平和遵纪守法的自觉性仍有待进一步改进和提高。

上述问题的出现,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损害了公众利益特别是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直接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其实,安全生产领域法纪松弛由来已久,社会上对安全生产执法工作也有一些批评,认为失之于宽、失之于软。这种情况,固然与全社会安全法制意识较为淡漠,现行安全法律法规不健全、某些法律条文较为宽松等有关,但根本上还是执法主体,包括政府部门和司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存在不到位现象,特别是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法制意识欠缺,需要继续解决好工作不实、执法不严等问题。安全生产是一项复杂而艰巨的系统工程,涉及面广,因素复杂。我国目前正处在工业化快速发展的时期,同时又处在安全生产基础薄弱、矛盾凸显、隐患增多、事故易发以及从业人员整体法制意识较差的特殊时期,严格实施并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依法行政工作显得尤为紧迫和重要。为此,安全生产依法行政工作必须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安全生产中心工作,着力创新法制体制机制,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强有力保障。

第一,进一步创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坚持以人为本,遵循社会管理的一般规律和普遍要求,进一步完善坚持党和政府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与有效实现形式。倡导安全生产阳光法治、法治惠民的准则,继续探索建立与国情和艰巨繁重安全监管任务相适应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实现“三个切实”:切实贯彻党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把不断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落实到监管监察全过程;切实把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坚持与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同步规划、同步部署、同步推进,把经济发展建立在安全生产有可靠保障的基础上;切实把“预防为主、加强监管、落实责任”实施到安全生产每一个环节。坚持深入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拓宽诉求表达渠道,健全社会矛盾调解机制,认真解决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安全生产问题,推进安全生产各项工作的制度化、程序化、法制化、规范化,进一步提高安全生产服务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的能力与水平。

第二,切实加强安全生产法制建设。加强安全生产工作要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建立规范完善的安全生产法治秩序。发达国家普遍重视用法治手段解决安全生产问题。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西方各国工业化进入快速发展阶段,伤亡事故显着增加,立法也进一步加快,并由单一的安全生产立法逐步过渡到综合性的、适用范围广泛的职业安全健康立法。美国于1970年颁布了《联邦职业安全与健康法》,日本于1972年颁布了《劳动安全健康法》,英国于1974年10月、1975年1月和4月分三批颁布了《职业安全与健康法》。其后德国、加拿大等国也分别制定并颁布了职业安全健康法律。研究表明,市场经济条件下加强安全生产立法和执法监察,是国家干预的基本途径,对调整产业结构、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改变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等,都可以对安全生产起到积极作用。2006年3月27日,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三十次集体学习时强调:“法制建设是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保障,要加强安全生产法制建设,加紧完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加快建立安全生产法治秩序”。因此,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法治广东建设五年规划(2011-2015年)》等要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紧紧围绕“调结构、保民生、保稳定”为核心、提高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水平为中心、完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监督机制为手段、加强安全生产法制宣教工作为基础、推进依法科学决策为重要任务、加强劳动者尤其是弱势群体权益保护为基点,在畅通民意反映渠道、扩大安全生产立法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保证监管监察对象的意见得到充分表达、合理诉求和合法利益得到充分体现的基础上,加强安全生产法制建设。

第三,在法律贯彻执行上要动真从严。“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不难于听言,而难于言之必效”。普遍的违法行为一旦得不到纠正和惩处,则可能导致法不责众的后果,使法律形同虚设。2006年1月23日,温家宝总理在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上指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根本靠法制。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抓紧修改完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要加强安全执法工作,提高执法能力和水平,彻底改变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状况”。一方面,要牢固树立依法治国、依法治安、依法监管、法治兴安的理念。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领导干部要率先垂范,争做推进安全生产法治建设的表率,依法办事、依法决策,并将依法行政工作纳入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的主要内容之一;安全监管监察执法人员要牢记职权法定、程序法定、责任法定的法制原则,依法办事,把“预防事故、拯救生命、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作为天大的责任,时刻把人民利益装在心中,把维护群众利益、保障安全稳定作为执法的唯一目标,以人民群众高兴不高兴、满意不满意、答应不答应为最高标准。另一方面,要加强法律执行的监督检查,建立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机制,正确处理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做到依法决策、民主决策和科学决策,预防和减少社会不稳定因素。要注重把握安全生产依法行政的内涵和要求,自觉防止偏差,尤其要防止和纠正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现象以及监管不力、执法不到位问题。同时要继续强化内部层级监督,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责任制,做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两法衔接”工作。认真贯彻《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建立公正透明行政管理体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安全生产知情权。

安全生产法法律篇4

尽管党和国家近年来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但目前我国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这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关注,影响我国在国际上的声誉,究其缘由:1、经济高速发展的现实原因;2、我国安全生产监管陷入困境。面对我国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职能交叉、法制建设不完善、综合监管错位等问题,笔者提出加强法制建设、完善综合监管、形成长效监管机制等对策。

一、我国当前安全生产形势

数据分析统计显示,近几年,我国每年因安全生产事故造成的损失高达2500亿元,相当于当年GDP的2、5%左右,不亚于印度洋深海地震引发海啸灾难造成的损失。另外,因安全生产问题对社会和谐稳定带来的负面影响更是难以用数字来统计。从我国近年来安全生产死亡事故的情况(见表一)不难看出我国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而且,我国严峻的安全生产形势将在一定时期内存在。经济分析显示,未来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我国经济增长将明显具有以重工业为主导的特征,资源、电力、冶金、机械、汽车、建筑等行业成为国民经济增长的主要动力。上述行业的高速发展致辞使煤炭等能源的需求旺盛,而安全生产又是能源、资源等上述工业的薄弱环节和制约瓶颈,一旦发生重特大事故,抢险排险困难重重,一般具有毁灭和不可逆性,往往造成人员群死群伤和经济损失无法挽回,导致生产经营企业瘫痪,短时期内很难恢复生产。这已经成为制约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瓶颈,而且将在一定时期内存在。

我严峻的安全生产形势已引起国际社会的关注。在每年的国际劳工大会上常有批评中国职业安全卫生状况的声音,较高的安全生产事故与职业病问题也是世界人权大会和其他一些国际组织攻击中国“忽视人权”的借口之一。国外一些人士也对我国的安全生产现状表示关心和忧虑。一位劳工组织官员曾讲过:“中国已成为政治、经济大国,但不应成为工业事故大国。”

二、我国安全生产监管的困境

中共十六届五中、六中全会决议、国家“十一五”规划等重要文件对安全生产都有相当篇幅的论述,表明国家对安全生产给予前所未有的重视。但是,我国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究其原因,除有经济高速发展的现实原因外,与我国安全生产监管陷入困境不无关系。

(一)职能交叉,条块分割

根据《安全生产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较多,而相关法律法规对有关部门的职责未作明确规定。在实际工作中,往往导致执法主体不明确,难以实现依法行政的法治工作环境,出现“龙多不治水”的状况;另一方面;《安全生产法》又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了综合监督管理的职责,而综合监督管理的具体职责以及与有关监管部门之间的法律关系未予明确;由此而造成部门职能交叉、重叠,重复执法,大大地降低了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统一性、有效性和严肃性。安全生产监管涉及面广,由多个部门齐抓共管,那么各部门的职责及相互间的法律关系等就应予明确。否则,非但无法形成“齐抓共管”的协同局面,反而可能相互扯皮、推诿,浪费行政资源。根据《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规定,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公安、质监、环保、工商、铁路、交通、民航、卫生等近10个部门都对危险化学品的监管负有相应的职责,都可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行政执法。这些部门行政隶属关系复杂,职能交叉、利益交错,在实践中难以形成“综合治理”的监管局面,条块分割,各自为政,使危险化学品安全陷入“多个部门管、都‘业余’地管”的尴尬境地。作为危险化学品综合监管的安监部门,却因其牵涉部门多、职责分散、协调困难,无法全力监管。

(二)安全生产法制建设尚不完善

1、安全和副部长法制建设滞后。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我国虽然先后制定了一些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但一直没有一部比较完整的、能规范全国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性法律。特别是在国务院机构改革以后,我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发生了很大变化,但没有从法律上理顺负责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之间的关系,在具体问题上往往因职责不清而产生扯皮现象。现行的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虽然对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发挥了积极作用,推进了安全生产法制建设,但由于受当时历史条件、管理体制的限制,有些规定难以完全适应当前工作的需要。有的在某些方面不够协调,存在着一些亟待完善的问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脱离原隶属机关成为独立行政部门已四年多了,《安全生产法》赋予其“综合监管”职能的内涵、外延,法律定位是什么及与负有安全生产监管的有关部门之间的法律关系是什么仍无法可依、无章可循。

2、安全生产法规体系庞杂。在安全生产监管领域,法律法规众多,法规体系庞杂。据粗略统计,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所立的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法有10多部,国务院制定的各种条例达50多部。此外,国务院还了30多个加强安全生产的通知,各部委制定的规章有100多个。用李毅中局长的话说,“这些法律法规加起来,一寸厚的装订本有3大本”。因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众多,体系庞杂,规范的社会关系多样、与此关联的部门较多、要处理的利益关系复杂,又未颁布一部比较完整的安全生产监管的综合性法律,致使安全生产监管中常出现执法尺度不一,政出多门、重复执法的现象。当然,有人认为《安全生产法》是安全生产领域的主体法,但根据该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可知:《安全生产法》并非安全生产领域的主体法或综合性法律,是与《消防法》、《民航法》等有关法律地位并列的普通法。制定安全生产领域的综合性法律或提升《安全生产法》的地位,已显得尤为迫切。

(三)安全生产综合监管的越位与错位

因《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对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综合监管”职能的界定不明确,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在工作上出现了越位与错位的现象。其主要表现是:个别同志对国家安全监管体制、安全监察的理解有偏差,仍习惯于从行业管理的角度去看问题、想办法,把监管监察混同于行业管理;没有全面理解“综合管理”的含义,超越职责做了专业安全监管部门的工作;在协调政府其他部门与安全监管部门的关系上仍未成熟,对“安全监管局”与“政府安委办”这两块牌子的偏差运用造成部门间的矛盾;对企业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主体认识模糊,直接介入企业内部的安全管理事务,集“裁判员与运动员”于一身,客观上减轻甚至免除了企业违法违规的法律责任。凡此种种,人们常说的“安全监管执法的错位、越位、缺位”问题,它严重影响了监察执法的权威和效能。

三、摆脱困境的对策

(一)以法制建设为基础,推进监管体系的创新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本质就是依法行政,即有关部门依据国家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对生产经营单位实施监督管理的行政行为,法律法规是安全生产监管的依据和准绳。要使我国安全生产管理走向法治化的轨道,应以安全生产法制建设为重点,推进安全生产监管体制的创新。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目前因安全生产法出多门、依法扯皮、执法不严的现象比较严重。当务之急,一方面,应尽快建立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为我国安全生产基本法的、统一、规范的法律法规体系,所有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行政条例等必须以此法为准绳,确立《安全生产法》在相关法律法规冲突处置中的优先地位;另一方面,以安全生产基本法为依据,抓紧清理、修改和完善过去各有关部门制定的的行政规章,并同时废除与安全生产基本法有冲突和不适应现实生活的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等,同时应根据新的形势研究和制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等。

2、研究和制定我国安全生产的产业政策与中长期规划。国家应根据新形势和安全生产特点及发展趋势,区分不同情况分类制定重点行业及领域的产业政策和中长期规划,切实改变安全生产工作只注重眼前应急,而忽视对未来防范的被动管理状况。安全生产工作既要立足当前,更应着眼未来,具有前瞻性,以增强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预测性和指导性。

3、加快推进安全生产监管体制的改革和创新。重新整合国务院相关机构以及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管局内部的安全生产职能,调整理顺各方面关系,实行“一个机构、一块牌子”,统一履行全国安全生产监督监察和管理职能。要加快建立以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为决策机构,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为执行机构和系统中枢的工作体系,大政方针由国务院安委会讨论决策,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总负责贯彻执行,撤消目前的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彻底解决执行机构虚置化的问题。在此基础上,以提高执行力为目标,建立、健全以国务院安委会为最高决策机构,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监察总局为系统中枢,各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监察机构为纵向子系统,相关部委和负有一定职能的全国性公司为横向子系统,形成上下贯通、层次分明、事权一致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系统。

(二)完善综合监管体制

安全生产工作是一个涉及多部门的系统工程,需要多个部门协同作战、综合治理。因此,完善综合监管体制,是当前改善我国安全生产监管行之有效,也是较为务实的途径之一,包括以下几方面:一是界定“综合监管”。法律法规对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综合监管”职能给予明确界定,使从体制、机制上杜绝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越位、错位或缺位。二是建立工作制度。各有关部门需经常沟通情况,交流经验,研究问题,提高监管执法水平。一些地方通过安委会办公室或建立联席会议、联合办公制度加强工作联系的经验和做法,值得借鉴。三是联合执法。针对一些安全问题突出的行业、企业和重大、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综合监管部门应与有关部门联合组织集中的或专项的安全检查执法活动,对违法者实施行政处罚。综合监管部门、有关部门还应与司法机关建立密切协调的执法机制,运用多种法律手段,将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结合起来,形成疏而不漏的法网,不让违法犯罪分子消遥法外。

安全生产法法律篇5

现行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存在的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陆续制定并颁布了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确实已经初步建立起了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基本架构。但该法律体系在运行的实效上,与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安全生产形势的客观需要还存在一定差距。1、部分法规、规章缺失我国的社会经济发展模式正发生着巨大变化,企业间的兼并、收购、分立或重组不断发生,国家产业结构不断调整……安全生产工作需要面对未曾有过的新情况、新问题和新矛盾。在具体的生产过程中,我国的生产企业普遍存在安全事故应急处理能力不足、职业病预防措施不到位等问题,因此,急需加强并规范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市场安全准入、职业危害预防防治、安全生产中介服务等方面的工作,目前这些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有不少尚未制订,无法满足安全生产的需要。2、部分立法质量不高由于立法前期阶段的调查研究做得不够充分,草案的征求意见范围也不够广泛,立法的社会公众参与度较低,导致现行部分安全生产法规、规章的立法质量不高,可操作性和实效性不强,基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执行起来有难度。3、法律法规、规章更新不及时受立法机制和立法技术等因素制约,现行有效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中,有的颁布实施已经十余年仍未进行任何修订,已经不能适应当前安全生产形势的需要,不利于依法治理安全生产。如安全生产事故法律责任追究过轻、事故受害者及其家属获得赔偿较低就是其中比较突出的表现。4、安全生产标准法律强制力不足安全生产标准是安全生产的生命线。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国家制定出台了一系列安全生产标准,对促进安全生产确实起到了积极作用。据统计,以煤矿安全标准为例,现有煤矿生产标准715项,现行496项,废弃183项,废止26项,即将实施10项;其中煤矿安全生产标准81项,现行73项,废止8项[2]。我国《安全生产法》明确要求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执行安全生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这些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可以视为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但这些标准还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立法,没有以法律法规的形式予以颁布实施,法律强制力也有所欠缺。

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完善

1、《安全生产“十二五”立法规划(征求意见稿)》目前,国家出台了《安全生产“十二五”立法规划(征求意见稿)》,该规划试图“加快制定修订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条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等四部法律、行政法规;启动制订修订安全生产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等三部法律、行政法规;完成60多部规章的制订修订”。规划提出,“要加强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冶金等重点领域的立法,加强中介机构、应急管理、职业健康监督检查等重点工作的立法”,目标是“力争到2015年末建成基本完善的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安全生产法律体系”。2、对《安全生产“十二五”立法规划(征求意见稿)》的修改与补充笔者尝试对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其规制的内容进行归纳,将其划分为八个大类。①生产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这无疑是安全生产法律体系中的最重要内容,安全生产的日常内容就是生产管理,因而事关生产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实际上就是安全生产法律体系中的主体部分。当然,生产管理还可以进一步细化、细分为生产规程、职能管理、科技支撑、监管监察、事故处理、事后赔偿等方面。正是因为这一方面是安全生产真正的主力内容,太过重要,所以综观目前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安全生产“十二五”立法规划(征求意见稿)》,对此考虑得都比较科学完备。不过笔者认为,现有法律法规、规章和“十二五”立法规划对事故处理和事后赔偿这一部分的考虑略显不足,这部分如果缺乏明确而科学的法律支撑,会对平抚家属情绪、安定职工人心、尽快恢复生产、尽量减少损失造成不小的负面影响。所以,理应制订相应的事故处理和事后赔偿法规。②应急处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在我国当前初步成型的安全生产法律体系中,应急处理方面的法律法规非常缺乏,常常在安全事故发生之后,名义上启动了“突发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但实际上往往组织不力、调度不灵、现场混乱。虽然《安全生产“十二五”立法规划(征求意见稿)》中提出了在行政法规层面制订《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条例》,但仅靠这一部法规难以解决所有的事故应急处理问题。“十二五”立法规划中把《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现场管理办法》纳入安监总局的部门规章,笔者认为,这样的立法层级难以保障现场应急救援调动的强制执行力,应以国务院行政法规的形式予以颁布实施。③劳动保护与卫生防护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安监总局和卫生部已有部门规章予以一定程度的保障,目前需要进行适时修订和一定程度的规章制定,“十二五”立法规划中已经作出了考虑。如修订《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安监总局和卫生部联合修订);制定《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安监总局和卫生部联合制订)等。④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现有的法规、规章在这一方面有所涉及,但不够完善,“十二五”立法规划中作出了较为适当的考虑。如制订《注册安全工程师条例》、修订《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等。⑤中介服务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现有的法规、规章在这一方面的规定显著不足,更谈不上完善,“十二五”立法规划中作了相应的立法规划,如制订《非煤矿山外包工程管理办法》、制订《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等。⑥安全评价与市场准入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在我国当前初步成形的安全生产法律体系中,安全评价与市场准入方面的法律法规是比较缺乏的,已有的少量规章也早已不尽合理。虽然安全生产“十二五”立法规划中提出了修订《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和《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但恐怕仍难以应对现实需要。笔者认为,应当制订《煤矿企业安全评级实施办法》、《矿用设备产品安全认证管理规定》等规定用以规制安全生产、特别是矛盾突出的矿山安全评价与市场准入。⑦财政支持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安全生产“十二五”立法规划中把《安全生产应急物资储备和征用管理办法》纳入安监总局的部门规章,就现实情况来看,这样的立法层级难以保障其现场应急救援调动物资、财力的强制执行力,应以国务院行政法规的形式予以颁布实施。⑧信息公开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我国的各级政府机关长期以来已经形成了“内部文件”、“内部传达”等思维和行动模式,加之各级官员对其政绩、“政治前途”的考虑,安全事故一旦发生之后,社会公众往往得不到真实的信息。因此,有必要在现有的法律法规、规章基础之上,以更强有力的方式促使信息的真实公开,确保社会公众的知情权。笔者认为,安全生产“十二五”立法规划中把《安全生产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纳入安监总局的部门规章,这样的立法层级无法保障其强制执行力,应以国务院行政法规的形式予以颁布实施。3、安全生产标准的法律化安全生产的各项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是规范安全生产的生产、管理和技术操作各个方面的准则与规范。目前我国的绝大多数安全生产标准,如《煤矿职业安全卫生个体防护用品配备标准》(AQ1051-2008)、《煤矿采掘工作面及主要通用安全检测规范》(LD/T90-1996)、《煤矿安全生产监控系统通用技术条件》(MT/T1004-2006)等都还只是国务院有关部委制定并颁布实施的,充其量只具备部门规章的效力等级,在强制力保障方面有相当大的欠缺。在这方面,一些国家的做法值得我们参考借鉴。以美国为例,美国《联邦法典》(矿产资源卷,1998年颁布)第75部分就是地下煤矿的强制性安全标准,《联邦矿山安全与健康法》的内容即是以“井工煤矿法定安全暂行标准使用范围”为主。这种做法,就是把安全标准、技术规程写入法律之中,以法律的形式颁布实施,这样不仅起到了将法律条文具体化、可操作化的作用,而且使这些标准和规程有了强制性实施保障[3]。我们可以考虑借鉴这样的成功经验,将重要的安全生产标准以附件的形式随同法律法规颁布,使其在强制力上有较大提升。

作者:吕波 单位:南京工业大学

安全生产法法律篇6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适应当前执法工作需要,根据局党组安排,**市安全生产综合行政执法队高度重视,迅速决定在全队开展纪律作风整顿活动,进一步整风肃纪,从严管理,规范干部行为,严肃工作纪律,转变工作作风。

执法队纪律作风整顿活动从8月5日开始,至9月2日结束。活动分为四个阶段,分别为动员学习、自查自纠、剖析批评、整改提高。从政治意识、规矩意识、廉洁意识、底线意识、责任意识等五个方面对执法队全体干部职工做出了规范,并邀请局机关纪委对这次整顿进行全程监督。

具体开展情况汇报如下:

一、统一思想,召开全体动员大会,加强组织领导

8月5日下午,召开执法队纪律作风整顿动员大会,会议对此次活动的开展进行全面安排和部署。会议宣读了《**市安全生产综合行政执法队关于开展纪律作风整顿活动的实施方案》,邀请市局总工程师毛宏才主持会议,局机关纪委主任杨锋参会,并代表市局对执法队做出三点要求,即思想认识要统一,整顿措施要落实,组织领导要到位。

二、自查自纠,对照纪律作风清单,坚持问题导向

执法队按照整顿方案制定了16条纪律作风问题清单对照承诺书,要求全体干部职工一一对应,找出自身存在的问题,并签名承诺整改。根据统计,在思想僵化、按部就班、缺乏创新精神,遇事怕担风险、怕得罪人,工作畏首畏尾、缩手缩脚,上班迟到早退、擅离职守,专业知识匮乏等方面存在问题比较集中,其他问题零落分布。针对这些问题,执法队全体队员都进行了深刻剖析,找出原因,并做出整改方案,对于能立即整改的立即整改,需要时间学习和思考的分阶段整改。

三、明确方向,开展一对一主题座谈,突出剖析引导

在剖析批评阶段,执法队由队领导带头与队员们开展一对一座谈,结合工作实际,针对突出问题,将心比心,深入剖析引导,明确今后努力方向,引起全体队员思想重视,切实把作风纪律整顿活动摆上突出位置,着力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局面。执法队队领导已经对每位队员进行谈话,并形成谈话记录。

四、开门纳谏,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鼓励企业信访

结合市政府开展的百日安全生产执法交叉检查工作和执法计划检查工作,凡执法队员下企业检查,必须携带信访回执表格,并配套邮票和信封,鼓励企业对执法人员的执法举止标准、用语标准、程序标准、作风标准等方面进行监督,有任何意见或者建议,直接反映到队长处。随着配合百日安全生产交叉检查工作稳步推进,执法队检查人员向企业下发信访回执表格60余份。目前,已回收40余份信访回执表,没有接到一例投诉举报。

五、保质保量,坚持进度服从质量原则,贯穿活动始终在作风整顿的每一个阶段,我们都做到思想动员到位,教育部署到位,检查指导到位,一个步骤一个步骤地抓好落实,一个环节一个环节地跟踪问效。为保证时间、人员、效果三落实,在整个整顿过程中,严格落实了“四项制度”,即考勤制度、交流制度、汇报制度、检查讲评制度,并规定无特殊状况不得休假,有效地保证了整顿效果。

目前,执法队纪律作风整顿工作已经结束,经过这次大力整顿,执法队整体精神面貌得到了有效提升,在思想、纪律、作风等方面存在问题有了极大改善,执法行为标准得到了规范。在今后,执法队还将进一步严格工作纪律,严肃工作作风,强化工作措施,提升工作能力,有力推进执法队队伍建设和应急管理事业发展,将从强化几个方面工作:

一是将学习教育培训始终贯穿于党的建设和执法工作中,找准切入点和结合点,教育干部职工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转变工作作风,形成齐心协力抓落实,共同筹划促发展的整体合力。

二是把纪律作风活动当做常态化工作来抓,把违反作风纪律的行为纳入个人年度考核标准、企业信访回访、检查前廉政提醒等工作作为一项常态工作,将纪律作风整顿活动贯穿于执法队中心工作方方面面,形成制度和规章,结合局机关纪委的监督,形成外部监督和内部自查相结合的长效机制,全力解决执法队自身存在的主要问题和矛盾,确保整顿活动收到实效。

安全生产法法律篇7

新法的关键点

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改动比较多,大概有67处。其中比较重要、比较关键的体现在以下4个方面:

第一,进一步确立了安全生产的重要地位。在总则里面,写进了“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写进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这为提升安全生产重要性的认识,提供了法律依据。

第二,进一步明确了企业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在《安全生产法》修正案中,有20多条都是针对企业来说的,比如进一步明确了企业安全管理机构的职责。另外,对企业安全监管机构的建设标准要求也提高了。原来规定是300人以上的,可以设立安全监管机构,现在降到100人,100人以上的生产经营单位都要设立安全监管机构。另外,高危企业必须要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管理工作,对注册安全工程师的作用法律上予以规定,同时企业还必须对这些专业人员进行安全管理。鼓励企业投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运用保险机制,建立安保互动。这些对于企业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如何落实,新法都作出了明确规定。包括企业隐患排查治理,要建立隐患排查治理体系。

第三,对于安全监管部门的执法地位也作出了明确规定,明确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是执法部门,而且赋予其安全监管部门综合监督管理、行业安全管理的职责。另外,对拒不执行安监部门下达执法指令的,安监部门有权采取停电和停止供应爆炸品这些强制措施。这样有利于加大执法力度。

第四,对于违反安全生产法的行为加大处罚力度。包括行政罚款,由过去最高的500万元提高到2 000万元。而且对于事故单位主要责任人的处罚也作出了规定,可以处罚上一年年收入的30%、40%、60%、80%。如果出现瞒报,则处罚100%。对发生重大以上事故单位的负责人,要终生取消其职业资格,这些处罚都非常严厉。

《安全生产法》修正案在上述4个方面作出了重大修改,而且修改力度很大,这对下一步推进依法治理,加大安全生产执法力度提供了强大法律武器。利剑在手,我们要挺起腰杆进行监督执法。

新法如何落实

下一步我们要抓这几件工作:一是认真搞好新法的宣传。国家安监总局已经做出安排,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公布后,要通过多种形式进行广泛宣传,让新法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这部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亮点在哪、意义是什么,如何来执行好这部法律等等,要进行广泛宣传。宣传的过程就是向全社会进行安全生产法制教育的过程。国家安监总局还要举办新闻会,专门就学习贯彻新法进行网上访谈,此外还会印制各种宣传品,进行广泛宣传。

安全生产法法律篇8

一、把“法律进企业”与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相结合

在开展“法律进企业”工作中,把安全生产月活动贯穿于“法律进企业”工作中,努力提高全体员工的安全意识,全力打造安全生产无事故企业。一是及时印发了以“综合治理,保障平安”为主题的安全生产月活动方案。二是在公司前悬挂安全生产月活动宣传标语,在宣传专栏刊登防洪预案、雷电防护小常识及安全知识问答等内容,营造安全月活动氛围。三是组织员工学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开展安全生产知识讲座。四是开展安全生产有奖征文,讴歌安全生产先进人物事迹,探索安全生产的有效措施和管理途径。五是举办“两法”知识竞赛,强化员工的安全意识。六是落实春季安全生产大检查和防汛大检查的整改措施,做好了防汛和迎峰度夏的准备工作。通过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全体员工的遵章守纪意识明显增强,依法依规管理能力得到提高。

二、把“法律进企业”与企业党风廉政建设宣传教育月活动相结合

该公司“五五”普法工作规划中明确提出,各级领导干部、党员和全体管理人员是普法的重点对象。因此,在这次“法律进企业”试点工作中,做到了法制法纪教育与党风廉政建设相结合。一是通过集团网络、宣传橱窗和《公司简讯》进行广泛宣传,营造良好宣教氛围。二是通过各种方式组织学习,提高党员领导干部拒腐防变的自觉性。三是开展警示教育,组织党员干部观看反腐电教片《慎交友警示录》。四是结合实际进行调查研究,进行理论研讨。通过党风党纪和法制教育,使中层以上的领导干部受到一次深刻地思想教育,增强了党纪国法观念,树立正确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

三、把“法律进企业”与创建学习型企业相结合

该公司在每年学习计划中,对法律法规学习进行了重点安排。分别利用中心组学习、党员学习、员工学习等形式普及员工的法律知识,增强员工的法律意识。举行了“法律进企业”活动启动仪式,并邀请普法办领导参加,同时为公司全体员工讲授了宪法有关知识,使法律进企业活动有形式、有内容、有载体、有成效。在普法办购买了普法教材,分发到各部室、班组,以加强对全体员工的普法教育,为公司深入开展普法打好了基础。

四、把“法律进企业”试点工作与企业开展文明创建工作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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