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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防范的方法(精选8篇)

时间: 2023-06-28 栏目:写作范文

风险防范的方法篇1

电力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的主要措施

1完善法律风险防范推广队伍

想要保证电力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的质量就要求我们必须要对防范人员这一正规军进行完善和改革,对电力企业法律风险防范队伍进行大力的发展,原因就在于法律风险防范实施队伍一直都是由电力企业所引导的具有不可代替性的生力军队伍,不管是从质量上来看,还是从数量上来看,都直接形成了倒金字塔这样的结构,所以,我们必须要加强对法律风险防范队伍建设工作,只有这样才能够真正有效和快速的强化电力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人员的责任意识,将其新成果以最快速度普及到基层中。这就要求电力企业首先要建立和改制法律风险防范部门,委派和分流高素质的防范人员和管理人才从事相关的法律风险防范工作,将基层推广、防范人员成果实践转化能力提升。我们可以直接录用和接收一批志愿者,使他们能够长期从事电力企业法律风险防范这一工作,旨在提升法律风险防范部门整体的素质,最为主要的就是提升法律风险防范队伍整体能力。

2电力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的关键要讲究方法

法律风险防范工作一直都是一门以人为本的科学,更加是人与人之间进行感情交流以及思想交流的媒介,法律风险防范要求我们应该有充足的耐心、诚心和热心,将体贴、爱护以及关心放在首要位置。加强风险防范工作必须要围绕着电力企业生产法律风险防范这一中心,开展正确的方式和方法,因此,法律风险防范工作的方法以及内容都要围绕着中心开展,并且要结合电力企业自身实施的改革和发展生产经营来开展,将电力企业活动与电力企业生产过程中某些单项的工程以及某些专项的任务相互结合,将电力企业生产经营所需要实施的文明目标、质量目标、时间目标以及效益目标与法律风险防范工作的内容进行紧密结合,只有这样,法律风险防范工作活动方式以及内容才能够更加具有影响力和活力。

3完善电力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人员的用人制度

开展电力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工作要求电力企业实行人事制度改革,将铁饭碗情况打破,对于防范人员以及管理人员都进行严格的管理,实行全员聘任的制度,我们所选用的防范人员必须要向整个社会公开选拔,实行竞争上岗的机制,选聘那些会管理和懂法律风险防范的人才,建立起长期战略和短期目标二者相互结合的法律风险防范目标管理的制度,我们还可以建立起一个高薪制度,这样能够将收入档次很好的拉开,将一把手的创造力和能动性充分发挥出来,支持并且鼓励一把手带领职工在基层实行法律风险防范工作,参与到防范人员队伍建设之中去。与此同时,我们还要将退路切断,我们只有将队伍带领好,将电力企业法律风险防范这一工作做好,才能够有机会得到提拔和晋升。

4电力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的前提要更新自身观念

近些年来,有些人在开展自身职工法律风险防范工作的时候呈现出弱化的趋势,究其原因就在部门的环境因素所产生的影响,更为重要的原因就是法律风险防范工作人员在自我定位以及更新观念等方面对电力企业快速发展这种形势进行适应,在认识上面也存在一定的误区,有些工作人员在展开自身工作的时候十分茫然。想要改变这种情况,就要求法律风险防范工作人员对自身进行准确定位。

5电力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的基础要优化机制

想要通过培养防范人员来提升法律风险防范质量,要求我们首先要创新培养工作的运行机制,长久以来,电力企业的各项工作都沿用自下而上这种运行机制,机构设置也要上下对口,电力企业的上级来下达自身的任务,下级负责安排上级所下达的任务,这样层层布置,使电力企业出现了形式主义,所以,我们必须要积极地倡导首创的精神,进行独立思考,努力形成电力企业自身法律风险防范工作特点,将主题实践活动以及自选动作所具有的作用和优势很好的发挥出来。

结束语

风险防范的方法篇2

[关键词]橡胶企业财务风险风险防范

一、常规方法简介风险管理理论应用到企业财务领域就是企业财务风险管理,可以将其目标设定,问题的甄别和评估,方案的拟定和筛选以及实施和控制四个步骤。具体应用时应注意以下问题:①财务风险管理的核心是财务方案的实施和控制。②要整合使用多种财务风险分析办法以甄别和评估财务风险,考虑不同时期的货币价值,着重看现金的收支性财务风险。③应当从财务风险和企业发展的需要的角度来确定所要选取财务方案,关注企业在不同发展阶段的财务风险整体水平,因为这是决定企业具体选择何种财务方案的必要条件。对于成熟阶段的橡胶企业,尽管它的生产经营一般相对稳定,企业的财务亦能承受较强的风险水平,但是我们多数还是选择财务风险较小的方案。反之,发展阶段的企业则通常会选择财务风险较高的方案。④要注意将企业财务风险管理的最终目标与企业的发展目标相匹配,使目标风险与目标收益之间达到平衡。⑤要在企业整体财务目标的约束下,制定财务风险的解决对策,制订、评价可选方案,并提供多种供选方案。企业根据历史经验和以往的数据来拟定、评估和最终定夺财务方案并对该方案财务风险进行估算,但方案的实施过程中可能发现其与制订方案时设想的情况不太相符,因此,需要积极控制财务方案的实施过程,并根据方案实施的实际情况实时做出调整,进而确保实现企业的财务目标,有效将企业的财务风险控制在一定范围内。

二、方法的实际使用将企业财务风险的特有规律与风险管理的常规方法相结合,就产生了企业融、投资,利益分配,资金管理等不同财务活动的风险管理方法,本文拟就橡胶企业的资金筹措,阐述企业财务风险管理方法的实际应用。

第一步,设定目标,降低风险。企业经营始于筹集资金,筹资成本过高或是偿还期限过于集中,这两种情况都会造成企业资金结构的不合理,并企业后期的经营非常不利。所以,企业财务风险水平的基础是资金筹措的风险,一定要在企业整体财务风险可承受的限度内设定筹资风险控制目标,慎重考虑资金的投入、资金的管理、股本和利息的分配等企业活动中可能存在的财务风险,尽可能地将企业筹措资金的风险确定在一个比较低的水平上。

第二步,评估企业资金筹措的风险。应当着重依据企业的各种会计报表,从财务分析的角度,选用恰当的财务指标进行评估。这里介绍一下经常选用的指标:①资产负债率,用来分析负债状况和有无以及财务风险的大小,它的选取要依据企业所处的地区、行业以及当地经济发展程度和特点等。②流动比率,既是企业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之间的比例关系,它可以用来分析企业能否在短期内偿还所欠债务,也就是短期债务偿还能力。通常企业的流动债务应小于企业流动资产的一半,该比率越低,企业的短期债务偿还能力也就越强。③偿债比率,既是企业在一定时期内偿还借款总额与企业收入的比值,用它来分析企业经营收益的债务偿还偿还能力,比率越大说明企业偿债能力越弱。

第三步,方案的制定及确定。筹资方案一般要考虑筹资量和确定资金来源。通常情况下,用资项目是我们用来决定筹资量的,该项目具有较好的财务可行性我们才考虑使用该用资项目,然后再决定需要多大的资金量。企业可以从内部,也可以从外部来解决资金的来源问题,企业通过科学有效的管理,努力降低成本,以获取较大利润,用增长的利润来弥补企业资金上的不足,以此达到内部筹资;企业一般可选择利用股票、债券和银行信用等方式进行外部筹资,目前橡胶企业大部分是以橡胶企业本身的投入或借入、以及银行信用等形式进行筹资,很少在社会上利用股票、债券的方式进行筹措资金。设计筹资方案先要确定筹资总量和每期需要筹集的资金额,要投资所需的资金数量和企业需要筹集的资金总额计算好,然后再解决企业本身实际需要的资金数目,再减掉获取的外部资金的数额。

筹资方案以资金来源的确定问题为设计的重点,资金的来源不同,其成本喝风险也不同。股东得到的回报不能与企业的所得税相抵减,因为股东得投入属权益筹资,但是它的好处是没有还本的压力。

借款可以将其与企业所得税相抵减,因为它属于债务筹资。应尽量使企业既获得资金成本的最小化又获得价值的最大化,虽说这有一致性,但其矛盾的一面在一定条件下也会产生:企业的资金使用是有成本规定的,这个成本是企业各类资金成本的加权平均数,所以企业要尽可能选择资金成本低的方案作为筹措资金的方案;再者就是,企业经营的目的是价值最大化,企业存在各种相关利益主,不能厚此薄彼。过多的债务筹资能够使企业背负着沉重的债务负担,进而降低利息保障系数,损害现有债权人的利益;过多的权益筹资能够分散企业控制权,进而损害股东的利益。

第四步,方案的实施和控制。企业筹资方案在实施的过程中可能遇到许多问题:信贷筹措资金的方式可能会赶上筹资成本上升、利率发生变动的情况等。企业应当及时调整方案制订时没有考虑到的问题,要么改变调整,要么按原方案执行,亦或干脆放弃,再重新制定符合自身实际的方案。

以上论述的方法主要是运用风险管理的常规财务方法,针对企业融资投资、筹措资金、利润分配、资金管理等财务管理对象分别制定相应的财务风险控制指标,橡胶企业应当结合自身的特点,通过控制企业财务活动的不同方面,进而达到整体控制上对企业财务风险的目的。

参考文献:

[1] 张涛、内控制度与企业财务风险控制[J]、贵州社会科学、2006(06)、

[2] 陈少飞、企业财务风险控制面面观[J]、财务与会计、2006(06)、

风险防范的方法篇3

金融危机爆发的根源在于风险的不合理分担,而此不合理之风险之所以出现除了归因于个人道德因素外,其直接的诱因在于缺乏法律监管,此次金融危机给我们的启示之一是必须重视风险尤其是法律风险的防范。 2008年5月22日,财政部会同证监会、审计署、银监会、保监会制定了《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自2009年7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鼓励非上市的大中型企业执行。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企业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企业法律风险的防范更是企业内部控制的核心目标,在此背景下,对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的研究尤其必要,本文之论述由此展开。 一、企业法律风险的含义 一般认为,企业法律风险是指企业在设立及生产经营过程中,由于外部原因或内部原因而造成的有形和无形损失的可能性,它是一种与法律权利和义务相关的商业风险,其与自然风险和其他商业风险不同,以势必承担法律责任为特征,但是可以通过法律手段来控制的风险。[1]2005年路伟国际律师事务所的《中国企业100强法律风险报告》,对中国企业的法律风险进行了系统调查与研究,该报告认为,法律风险是一种商业风险,是指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合同违约、侵权、或怠于行使公司的法律权利等而造成经济损失的客观危险。①从以上的定义可以看出,对法律风险的理解关键在于对风险的理解,风险的核心含义为未来结果的不确定性或损失,企业法律风险则是指由于法律因素(如以上所述的法的变动或者缺陷)所导致的企业可能造成的损失,法律风险意味着法律责任的可能性,其区别于法律问题的现实性,而且由于法律自身的特殊性使得法律风险区别于其他风险,主要表现为企业法律风险性质的商业性,发生的法定性(约定性),范围的广泛性,后果的可预见性与强制性。这些区别决定了企业法律风险应该有其特殊的防范方法。 企业法律风险贯穿企业经营的始终,且企业法律风险的商业性决定了其与企业的利润获取密切相关,若防范不善则会给企业带来直接或间接的经济损失,直接损失如公司被违反合同,不仅要赔偿对方的直接损害,还要补偿对方的利润损失,间接损失则是指公司商业机会或商业优势的丧失,如食品安全卫生事件使得许多企业,如蒙牛面临巨大的商业损失。近年来,尤其在金融危机的背景之下,国际、国内发生了多家大型公司严重亏损或倒闭破产的事件,从两房倒闭事件;、通用汽车破产事件;到三鹿奶粉事件;,东星航空破产事件;,这些事件引发了一系列严重的法律后果,不仅使企业承担了重大的法律责任,更给经济界和企业界带来了极大的震动。因此,企业对防范法律风险显得尤为重要。 二、企业法律风险的类型 法律风险分类之目的在于更好的进行风险识别与防范,通过分类实现对不同类别的法律风险的防范。企业法律风险一般可以分为:第一,企业设立法律风险。在设立人问题上,常见出资不到位、出资人不明及影子企业。其中,影子企业是指实际出资人与名义上的出资人不一致,可能的风险是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和不适当履行出资。第二,企业投资法律风险。企业投资法律风险包括投资产业、证券或投资商业活动中的风险。第三,企业管理法律风险。企业管理法律风险包括企业治理结构、内部管理制度、行政决策机制中的法律风险。第四,企业财务法律风险。企业财务法律风险包括财务预算管理、应收帐款、资金往来、账目和报表管理、统计分析管理中的法律风险。第五,企业合同法律风险。合同风险是企业生产管理中的法律风险,合同风险是指合同订立、生效、履行、变更、转让、终止及违约追究中,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利益损害或损失的可能性。第六,知识产权法律风险。知识产权法律风险包括企业名称、专利、商业秘密、注册商标、域名等侵权或被侵权的风险。[2]第七,人力资源管理法律风险。在企业人力资源管理过程各个环节中,从招聘开始,面试、录用、使用、签订劳动合同、员工的待遇问题直至员工离职这一系列流程中,都有相关的劳动法律法规的约束,企业的任何不遵守法律的行为都有可能给企业带来劳动纠纷,都有可能给企业造成不良影响。第八,企业并购法律风险。并购是兼并与收购的总称。从法律风险的角度看,企业收购并没有改变原企业的资产状态,对收购方而言法律风险并没有变化。因此,企业并购的法律风险主要表现在企业兼并中。企业兼并涉及公司法、竞争法、税收法、知识产权法等法律法规,且操作复杂,对社会影响较大,潜在的法律风险较高。第九,企业税收法律风险。指企业的企业涉税行为影响纳税准确性的不确定因素,结果就是企业多交了税或少交了税,或者因为涉税行为而承担了相应的法律责任。[3]以上九类法律风险从不同的角度对企业法律风险进行了较为具体的划分,值得肯定,但是,由于彼此之间缺乏统一的分类标准使得各类风险之间存在一定的重合之处,不利于风险的识别与防范。笔者认为,企业法律风险存在于企业成立到终止各阶段,发生于企业生命周期的各个领域,因此,应该以管理为核心,从企业纵向与横向的发展阶段对上述九类风险进行整合,可以将企业法律风险的表现形式分为企业设立的法律风险、企业管理(经营)的法律风险。企业管理(经营)又可以分为对人、财、事的管理,对人的管理即是人力资源管理(人员、薪资、考核和培训),对财的管理即是财务管理(资产负债、资金往来、账目和报表管理)、税收管理,对事的管理主要是生产管理(生产组织、现场管理、设备维护与保养、产品质量监督),投资管理(股权管理、投资收益管理、股份转让和股票上市、企业并购)、合同与营销管理(市场、销售和售后服务管理、知识产权管理)。因此,企业管理的法律风险可以分为人力资源管理法律风险、财税管理法律风险、生产管理法律风险、投资管理法律风险、合同与营销管理法律风险。企业法律风险的防范也应该以管理为视角进行全方位的防范。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在特别情况下,企业法律风险有其特殊的表现形式,尤其在当前金融危机的背景之下,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更值得注意,国资委在今年5月份发出通知说在国际金融危机形势下,企业面临的法律风险更复杂,主要集中在:市场需求萎缩、资金链断裂引发的违约风险;行业整合、企业并购中尽职调查不确定性增加的风险;走出去;投资并购时境外法律环境发生变化的风险;有关国家贸易保护主义抬头、滥用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的风险;建筑施工企业面临的工程款拖欠风险;妥善处理劳动用工涉及劳动合同的风险;历史遗留的债权债务提前引爆的风险。[4]#p#分页标题#e# 因此,对于法律风险表现形式的了解,应该在了解企业一般法律风险的前提下,结合特定的社会经济背景有针对性的识别与分析特定情形下的法律风险,只有这样才能更好的进行法律风险防范,维护企业的财产与交易安全。 三、中国企业法律风险的防范 (一)中国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的现状 2005年3月,国务院国资委举办了国有重点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国际论坛;2006年4月,又召开了中央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工作会议;2006年6月6日,国资委国资发改革[2006]108号《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标志着构建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已经上升到国家战略的高度。随后,国家大型企业建立了总法律顾问制度。2008年9月26日,国务院国资委副主任黄淑和在全国地方国有重点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座谈会上发表《全面推进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依法保障国有重点企业又好又快发展》的讲话,其主要内容:在总结地方国有重点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力图促进国有重点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再上新台阶。[5]由以上之材料可以看出,我国目前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十分的不完善,而且主要针对国有大中型企业,对数量众多的中小企业法律风险则关注很少,正如有的学者所言,在我国近4万个企业中90%以上是中小企业,我国中小企业法律风险现状更为堪忧。因为中小企业的法律风险较之大企业问题更多、更普遍,管理更落后,隐患更大,加之中小企业在内部管理、制度建设、资金财力、防范风险的能力等方面更混乱、更脆弱,一旦从隐患发展成为现实损害将严重损害企业竞争力,危及企业生存与发展,危及交易链条与信用环境。[6]此外,国内对企业法律风险的研究局限于单一学科的平面研究及零星案例的局部研究,缺少对企业法律风险研究的系统归纳和分类,而且目前国内对企业法律风险研究缺少在法学和管理学的结合部上作跨学科的整合研究,法律风险解决个体化在某种程度上增加了企业成本,不利于企业对法律风险的防范。[7](P3-4)以上所述的路伟律师事务所也只是以央企为代表的中国百强企业做研究样本和法律风险测评的对象,并且路伟律师事务所对中国百强企业所用问卷的抽样指标、测评因素和标准的选择,以及统计结果、分析方法基本上是国外的指标体系和分析标准,其结论和适用范围都有一定的局限性。因此,如何从本国国情出发构建适合本国企业的法律风险防范体系则显得尤为重要。 (二)中国企业法律风险的防范 1、影响企业法律风险的因素对企业法律风险的防范首先应该了解影响企业法律风险的因素。笔者认为,影响企业法律风险的因素可以分为两大类:一是观念因素,二是制度因素。 首先,观念因素指的是法律风险防范意识。这又可分为管理者的法律风险防范意识以及员工的法律风险防范意识。其中,管理者的法律风险防范意识对企业法律风险的防范具有重要的影响,正如以上所述,我国大部分中小企业并没有重视法律风险的防范,管理者在法律风险防范的投入太小,大多数企业并没有将防范法律风险作为企业管理中的重要工作和战略问题,这种状况值得担忧。 其次,制度因素主要是指企业内部管理体制。如有的学者调研所示,企业内部管理体制对识别、防范、控制企业法律风险有重要作用和意义,对企业法律风险有重要影响,如兼职律师、常设法律顾问的地位、作用、职能以及他们参与企业决策和项目运作的广度与深度,企业常设法律管理机构的实际状况,在企业组织架构中的位置、功能、人员构成、经费支持的实际状况,企业是否有完善的合同管理制度、完善的司法证据和备案制度、完善的商标、专利、商业秘密等工业产权的管理制度等都将影响企业法律风险。此外,企业重大决策程序是否遵守法定程序,业务流程的合规性均影响企业法律风险。[8]笔者认为,此处之管理制度,从以上对企业法律风险表现的论述可知,主要包括人力资源管理制度、财税管理制度、生产管理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合同与营销管理制度。每一制度设计都蕴含着潜在的法律风险,企业法律风险的防范首先应该从管理的视角进行防范。 2、中国企业法律风险的防范 笔者认为,综合以上的论述,中国企业法律风险的防范应该遵循一个目标,两个方向,三个视角;的思路进行。两个方向;,根据以上论述:一是企业法律风险意识的培养;二是企业内部管理体制的完善。三个视角;是指法律视角、管理视角、商业视角:法律视角是指企业法律风险的防范应该从以法律分析为其核心,相关的工作人员应该具有一定的法律专业知识,从法律专业的角度对风险进行分析;管理视角,指的是企业法律风险的防范应该渗透到企业管理的各个方面,结合管理学与法学的相关知识设计企业法律风险的防范体系;商业视角是由企业法律风险的商业性决定的,因此,企业对法律风险的防范也应该从商事营利的角度进行考虑,如考虑风险防范的成本与收益,对企业发展的影响等等。一个目标;是指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的目标要定位于维护企业财产和交易安全,实现企业利润的最大化,这是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的核心,整个风险防范设计都应该以此为目标。 基于以上思路,笔者认为,我国企业法律风险的防范可以从以下两个个方面进行:首先,培养企业法律风险意识。正如以上所述,法律风险意识的培养应该从两个方面进行,一是管理者的风险意识培养,二是员工风险意识的培养。这两个方面的培养,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两个途径进行:一是企业文化的重塑;二是法律培训制度化。企业文化是企业成员共有的价值和信念体系。这一体系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组织成员的行为方式。长期以来,我国企业并不十分重视企业文化的建设,更不用说将法律纳入企业文化建设,但是,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市场经济改革的完善,企业文化建设有了很大的进步,企业不仅从物质层面,而且在制度层面,精神层面对企业文化进行重塑,取得了很大的进步(如蒙牛的企业文化是诚信、感恩、尊重、合作、分享、创新;),但是将法律纳入企业文化建设则刚刚起步,尽管如此,由于企业文化具有很强的可塑性,将其整合到企业文化是可能的,而且十分必要,通过企业法律文化的培养提高企业员工与管理者的法律意识,贯彻诚实信用、守法经营的基本理念,聘请专业律师参与企业法律服务,以构建出符合本企业实际的法律文化,从而增强企业的法律风险防范能力。企业法律文化的培养有助于培养长期、持续的风险防范意识,是一种纵向的培养,而法律培训则强调法律风险意识的横向培养,侧重于对现有的法律知识的学习与分析。笔者认为,对于企业而言,适当的法律培训是十分必要的,而且要将此种法律培训进行制度化,应该由专门的部门或者成员结合社会经济发展(如新法规的颁布)定期进行法律培训。另外,此种法律培训应该分为两类:一是普法性质的培训,二是专业性质的培训,前者强调的宏观的吸收法律知识,后者则强调结合本企业的行业特性或者特殊情况进行有针对性的法律知识培训,如企业上市时相关法律知识的培训。其次,完善企业内部管理体制。笔者认为,此处之管理体制的完善侧重于将风险防范渗透于于企业管理的各个方面或者说是将管理体制存在的各类法律风险进行搜寻、识别与分析、评估。因此,有必要对企业的相关管理体制进行改革与完善,而且应该将管理视角与商业视角、法律视角三者相结合,实现从管理体制上对企业法律风险的防范,从而保障企业的财产与交易安全。#p#分页标题#e# 正如以上所述,企业管理可分为人力资源管理制度、财税管理制度、生产管理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合同与营销管理制度,但是,如何搜寻管理体制各个层面存在的法律风险并将法律风险防范通过制度化的形式渗透到企业管理层面,则是一个需要认真思考,综合考量的问题: 第一,设立专业性的法律风险防范机构。该机构的设立是由法律风险的专业性决定的,是从法律视角进行风险防范的要求,有助于对法律风险的搜寻、识别与防范。国外发达国家在这一方面做得较好,如德国在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就有自己的特色:在企业法律事务机构设置上,中小企业很少有专职的法律事务人员,大企业则专门设置相关机构。此外,各专业协会中设立专门的法律事务机构,重点为中小企业提供法律服务,企业多聘请外部法律顾问,因为德国规定企业法律顾问不得参加诉讼。如此以来德国企业的法律风险防范呈现出双管齐下的特点,可以有效的为企业提供风险防范服务。德国政府一般很少过问企业的法律风险防范事务,而是为企业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和政策支持。另外企业法律意识强,高层管理人员多是复合型人才,他们大多有法律专业的大学文凭,能够更好的依法经营企业。[9]从德国的经验可以看出,德国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的主要通过产业协会的法律服务和内外配合的法律顾问进行。在我国目前的国情之下,大部分中小企业不具备完善的法律风险防范制度,其观念上也没有对法律风险的防范有足够的重视,在这样的背景之下,在管理上,一方面,有必要将法律风险服务外包给专业性的法律事务机构,如律师事务所;另一方面,在未来的发展上,建立专门的法律顾问制度进行政策法规研究、重大决策把关、各项合同审核、重点业务流程监控、法律风险知识培训等;同时收集各种管理失误事件或案例,总结本行业的经验和教训,设置预控案件档案;各种突发事件的预测与对策模拟,设计危机处理预案并进行模拟试验,在事件发生时提供给决策层参考,至于外聘或内设,则应该根据企业自身的情况进行综合衡量。我国现阶段主要对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建立规定了若干指导意见。2002年起,国家开始试点总法律顾问制度,企业内部通过设置法律顾问机构或者配备专职法律工作人员处理本企业法律事务。2004年国务院国资委专门组织了大型国有企业负责人法律风险控制培训班,并出台了一系列措施。企业总法律顾问是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是企业负责人在法律方面的高级参谋和助手,相当一部分企业总法律顾问同时兼任企业的高级副总裁。如有的企业规定:凡是没有总法律顾问签署意见的制度不能上会;凡是没有总法律顾问签署意见的合同、重要文件,法定代表人不予签字;凡是没有总法律顾问签署意见的重大投资、担保事项不能上会讨论。从而把法律工作的位置摆到决策与把关的角度,也实现了法律风险防范的前移。[10]此外,对于法律顾问制度与公司管理体制结合的具体模式,则应该由企业根据自身情况进行设计。② 第二,设立全面性的风险防范机构,完善企业(公司)治理结构。基于各种因素,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是必然的,但对于法律风险的防范而言,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的目的在于从管理的视角实现法律风险的防范,也有助于将法律风险防范渗透到企业管理的各个层面。笔者认为,从某种程度上而言,治理结构也是一种法律结构,因为企业的设立、管理与经营都必须在法律的框架下进行,公司的股东、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相互间的责、权、义都需要依据相关法律进行规定。③因此,治理结构是法律风险的源头,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从根本上而言在于以法律的视角从管理上完善企业治理结构。1994年《公司法》的正式颁布标志着我国公司治理的正式开始,但其并没有受到企业应有的重视,公司治理流于形式,2005年新《公司法》的颁布完善了公司组织机构运行和治理规则,使其更具有技术性、可操作性。④近年来,伴随中央企业规范的董事会试点、企业自身对公司治理认识的不断深化以及引进外国战略投资者等举措,公司治理在企业,特别是上市公司得到了突破性发展,已经颁布的《创业板管理办法》中就对公司治理提出了从严要求,从2009年7月1日起,《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也将率先在上市公司中开始施行。在目前的背景下,金融危机中所表现出的社会信用恶化、市场监管缺失、企业内控失效、信息不对称、道德风险等公司治理问题,再次引发了人们对公司治理结构的反思。[11] 笔者认为,从风险层面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关键在于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体制,将法律风险的防范与其他企业风险防范结合起来。企业全面风险管理体制的建立在于转变思维,改变传统管理观念,将风险专门作为管理的对象,这里的风险是指广义上的风险,对企业而言是指使企业未来现金流入减少或增加的因素,其不仅包括法律风险,还包括战略风险、财务风险、市场风险、运营风险等风险类型。笔者认为,风险管理体制的建立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一是成立风险管理委员会;二是成立专门的风险管理部。风险管理委员会可以设于董事会之下,其成员可由董事担任,由董事会任命,其主要职责为审核和修订本风险政策,对其实施情况及效果进行监督和评价,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自从2006年国资委出台《中央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指引》后,许多国有企业尤其是商业银行、金融机构纷纷建立本部门的风险管理指引并成立了本部门的风险管理委员会,如中国保监会于2007年出台了《保险公司风险管理指引(试行)》,旨在推动保险公司建立一套风险管理的组织体系和程序化的管理方式,《指引》中明确规定保险公司可以在董事会下设立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风险管理工作。风险管理委员会应当全面了解公司面临的各项重大风险及其管理状况,监督风险管理体系运行的有效性,对以下事项进行审议并向董事会提出意见和建议:风险管理的总体目标、基本政策和工作制度;风险管理机构设置及其职责;重大决策的风险评估和重大风险的解决方案;年度风险评估报告;没有设立风险管理委员会的,由审计委员会承担相应职责。此外,还可以成立专门的风险管理部门,部门内可设立战略组与监控组并设立一个风险经理,传统的公司治理结构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风险管理部门可以设立于监事会之下,但其在进行风险分析评估时有相对的独立性,其只向监事会与董事会反馈风险问题,目前各大银行机构都设立了风险管理部门,识别评估管理银行的业务风险,如信贷的还款风险、会计的结算风险、新业务的试水风险、财务的管理风险、业务文件的法律风险等等。#p#分页标题#e# 由以上的论述可知,在企业之内,风险防范机构有:专业性法律风险防范机构,如法律事务部、法律顾问制度;全面性的风险管理机构主要有风险管理委员会以及风险管理部门。这两类风险防范机构还是有其不同的侧重点:全面性的风险防范机构侧重于从宏观上对风险进行预防与控制,且其不仅仅针对法律风险;专业性的风险防范机构更侧重于从微观上解决具体的风险问题;二者的关系,从宏观上而言,前者属于战略层面,后者则属于执行层面。因此,不同的企业可以根据其实际情况设立必须的风险防范机构。 四、结语 作为一种商业风险,企业法律风险贯穿企业经营的始终,其商业性决定了其与企业的利润获取密切相关,若防范不善则会给企业带来直接或间接的经济损失。在我国目前国情之下,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十分的不完善,风险防范主要在国有大中型企业进行,数量众多的中小企业法律风险意识淡薄,国内对企业法律风险的研究局限于单一学科的平面研究及零星案例的局部研究,缺少在系统归纳和分类基础上结合法学和管理学进行整合研究,否则个体化法律风险解决在某种程度上会增加企业成本,不利于企业对法律风险的防范。在金融危机背景之下,中国企业法律风险的防范应该考虑制度因素与观念因素,从管理视角、商业视角、法律视角进行:一是要通过重塑企业法律文化以及法律风险培训提高企业法律风险意识,二是要根据实际情况设立专业性法律风险防范机构(法律事务部、法律顾问制度)以及全面性的风险管理机构(风险管理委员会以及风险管理部门),完善企业内部管理体制。

风险防范的方法篇4

(一)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的概念

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是指企业根据法律的风险特性,为了有效的避免经济损失或其他损失,所建立的评估、监控、控制及处理的多个部门参与的一个系统的工程。

对于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国内许多学者有的主张建立法律风险防范机制,有的主张建立法律风险防范体系。对于机制和体系,二者是有区别的,机制是指制度化的方法或者制度加方法,而体系是指若干个事项或者意识相互影响、相互联系构成的一个整体。机制和体系相比较,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更需要机制的建立,才能彻底的做到事前防范,事中控制及事后的补救,确保企业有效的经营、从而避免经济损失,经济效益才能不断提升,实现企业长久的发展。因此,对于企业法律风险的防范,本文主要是对其机制的构建进行探讨,而非体系的研究。

(二)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的必要性分析

企业法律风险是企业发展过程中客观存在的,给企业甚至全社会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和企业走出去战略推进,决定了企业建立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的必要性。

一是对企业而言,建立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关系到企业的生存与发展。随着我国加入WTO后,企业发展可以面临着国内外的竞争日益激烈,要想在激烈的竞争环境中取得较好的发展或者占领制高点,必须要防范企业的法律风险,最大限度的降低企业的经济损失。除了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需要外,法律风险有效防范还能够给企业带来长期的价值,从而实现企业利益最大化。

二是从全社会的角度看,我国当前正处于社会转型阶段,从原来的计划经济逐渐向市场经济过渡,法治经济逐渐建立,但是各种明潜规则交错,社会经济改革使各行各业面临着法律风险不可避免,这样的大环境下,社会和企业都需要一个能够有效防范法律风险的机制。

三是建立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对我国建设和谐社会和实现中国梦也有积极意义。企业作为社会分工中的一个重要角色,它是社会的经济细胞,承载着重要的社会责任,如果企业经营不佳,势必会造成失业人口增加,必将影响社会的稳定,对于和谐社会和中国梦的实现都是起到反作用。相反,企业发展向好,将会对推动和谐社会实现,带动社会经济发展,改善我国总体的法治环境,也是为实现中国梦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我国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存在的问题

(一)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意识较为薄弱

我国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一些大型的国企和民营企业做的较好,都有专门的法律事务部,一些中小企业的法律风险防范意识较为薄弱,一些企业有专门的法律部门,但是作用不大,仅仅是个摆设,有些企业仅仅把企业法律工作作为应付相关部门检查而设立,还有些企业没有专门的法律事务人员,有问题从社会上赵律师即可。这些企业大多都是中小企业,他们没有充分意识到法律风险防范的必要性,对于法律风险防范不够重视,往往遇到事采取的是亡羊补牢的做法,头痛医头,脚痛医脚,解决了一时的法律问题,没有建立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的这种意识。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程度加大,如果没有法律风险意识,将会对于企业发展壮大带来很多的阻碍。

(二)法律顾问制度存在的缺陷

当前,我国的大部分企业采取的都是法律顾问制度,法律顾问往往往往是针对企业的经济风险,对于其他风险几乎没有涉及,并且企业的法律顾问大多都是从律师事务所聘用的律师,他不是企业的一员,仅仅在企业出现法律纠纷时才会介入,对于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很少涉及,对于企业的重大决策缺乏法定程序,涉及投资和担保的重大事项,往往由董事长或者总经理一人决定,律师和法律顾问的参与其中仅仅占到2成,导致企业在作出重大决策时缺乏对于法律风险防范的法律建议。

(三)内部工作流程审查不严

二是很多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内部工作流程不合规,在企业与其他企业合作时,很多企业不做或者很少做商标审查、专利审查等,对于抵押财产也没有实现合法性审查,签约时对于签约人的权限审查也没有重视,导致企业因此引发的商标、专利、土地转让、抵押纠纷高发。

三、构建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的建议

(一)借助外力,多管齐下防范企业法律风险

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是一个系统的工程,单单靠企业自身的力量往往作用不明显,起不到应有的效果。因此,构建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必须依靠政府的宏观调控,企业增强法律防范意识,律师或者法务人员增强法律水准,在企业、政府、法律工作者共同作用下,相互配合,相互支持才能有效防范法律风险。

(二)做到防范、控制和救济相结合

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应坚持事前防范和事中控制为主,事后救济为辅。一是事前防范是基础性的,将风险扼杀在摇篮之中,其成本与事后救济相比较小,但是效果往往较好,因此企业建立风险防范机制时,应当注重事前的预防,做到未雨绸缪,使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于未然,保障企业正常运作。二是事中控制,事中控制防范的关键,事中控制关系到法律风险是否能够得到有效的控制,控制不好,风险蔓延,最后只能通过事后进行补救,但是有些是无法挽回的。因此,事前防范有了,事中控制也应当做好,否则同样导致风险防范的失败。比如合同风险,一份合同签订了,签订时对我方有利,但是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问题,双方一些信件或者会议纪要往往会变更合同条款。法律风险的事中控制非常关键,这一关把握好了,事后纠纷就少,否则会造成不必要或者无法挽回的损失,亡羊补牢,为时已晚的局面,但是事后救济也是风险防范的有利的补充,通过各种方式将企业损失降低的最小,尽最大限度挽回企业损失,所谓“亡羊补牢,未为晚矣”。

风险防范的方法篇5

关键词:建筑工程,事故,防范,对策

中图分类号:TU198文献标识码: A

1、建筑工程强化事故防范能力的必要性分析

建筑工程项目的施工事故风险管理,早已被提升到建筑工程项目施工管理的日程表,并已基本付诸实践。鉴于建筑工程项目施工规模大,需要面临各种各样事故风险影响因素,再加上施工周期长,需要投入大量资金,因此其施工事故风险管理势在必行。在建筑工程项目建设领域当中,施工事故风险管理将贯穿整个工程的始末,而很多建筑工程项目的施工规模大、施工周期长,需要面对形形的风险事故影响因素,笔者认为有必要建筑工程施工事故风险管理方法,在实际工程管理工作中,我们有必要将建筑工程项目施工事故风险管理,引为工程管理的重点,而在实际工程管理中,已经取得了相对丰富的实践管理经验。因此在公路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施工风险管理将是工程的重点管理任务之一。2009年上半年,全国范围内建筑施工安全事故死亡人员为1074人,其中4起重大事故中,就有45人死亡,同比2008年,重大事故增加了3起,死亡人数增加了35人,可见建筑工程安全管理形式的严峻性,同时反映出建筑工程强化事故防范能力的重要性和迫切性。除此之外,目前我国的建筑工程项目施工风险故事防范管理理论尚未成熟,无论是风险事故定义、风险事故识别和风险事故评价,还是风险事故分析技术、风险事故评价技术等,都不足以与国外某些国家相提并论,可见我国建筑工程项目的风险事故防范管理任务任重而道远,与风险事故防范管理学科化和行业化发展,仍然具有相当远的差距,因此我们有必要展开建筑工程事故防范的理论研究和实践研究。

2、建筑工程事故防范的对策分析

基于建筑工程事故防范提高必要性分析的结果,我们对建筑工程事故的方法,有必要对工程事故进行科学合理的评价,进而通过事故风险识别、事故破坏程度分析、事故防范决策制定几个方面,为事故防范提供性质有效的科学依据。具体的事故防范决策如下:

2、1建筑工程事故防范的评价

基于建筑工程“风险管理”的理念,并综合国内外关于工程事故“风险管理”的历史性研究资料,我们需要针对建筑工程事故管理的问题,分析工程事故状态和影响因素,进而找出事故发生前的诱因。在此值得注意的是,工程施工风险和施工风险管理,具有一定的差异性,前者属于一种已存在的危机状态,对其管理需要采取直接的控制措施,后者则具有不确定性特征,对其管理需要进行预防和实时控制,即重点强调不确定性管理。笔者认为对建筑工程事故防范的评价,分别从不同层面展开探讨,但前提都是分析不确定因素控制的最佳时间和最佳条件。一方面是工程事故防范最重要的管理步骤是分析事故原因,要求工程事故分析人员需要具备丰富工作实践经验,还要懂得如何取舍事故原因分析的方法,以及应用有限替代方法等。另一方面是识别工程事故发生的方法,是通过问卷调查法,对事故风险原因进行总结,并制定相应风险管理方法,提出较为实用的施工事故防范评价方法。

2、2建筑工程事故防范的具体流程

建筑工程事故的方法,可利用六步项目风险动态管理模型,根据系统事故风险、具体事故风险、项目事故风险可控程度,开展工程事故防范的工作:

(1)工程事故风险识别。建筑工程事故风险识别方法,通常有暮景分析法、专家调查法、工作分解法、故障树分析法、核对表法、筛选-监测-诊断法、常识经验法,而建筑工程项目施工周期长,而且需要涉及多方的人员和单位,以及项目结构庞大复杂等,因此建筑工程事故风险的识别,除了需要选择性应用以上的方法,还需要借助因子建模技术和应用高级数学计算方法,通过通过对建筑工程项目事故施工风险管理的研究,建立以AHP为基础的项目风险识别系统,通过多层次模糊综合评价,以便“单刀直入”的识别建筑工程事故风险。

(2)工程事故破坏程度分析。识别和评估工程项目事故风险之后,利用定量分析法,对事故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发生后产生破坏程度进行究,以便评价所有可能产生工程事故的风险性因素,这也是后期施工事故风险管理措施制定的前提性工作。建筑工程项目施工事故风险评价,离不开项目各阶段事故风险之间互相影响,以及总体施工事故风险的影响分析工作,这也是对工程项目具体事故风险承受能力的考核。针对这些问题,我们需要建立费用联合风险评价仿真模型,针对建筑工程项目事故风险的控制工作,统计和分析仿真的结果。

(3)工程事故防范决策制定。评估建筑工程施工事故风险之后,根据整体事故风险的可承受能力,作出事故风险防范的决策。笔者认为可通过事故风险的规避、转移、减轻和接受,并将工程施工事故风险防范,分为项目投标阶段、施工前期准备阶段、施工阶段、竣工验收结算阶段,结合工程具体施工事故的防范对象,以针对性和弹性的防范对策,对工程施工事故风险控制基本原则展开全方位分析,最后借鉴供应链理论,提出“鞭梢效应”和“迁移性”事故风险控制和决策方法,这对于建筑工程项目施工事故风险的有效防范,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3、结束语

综上所述,建筑工程事故的发生率居高不下,从侧面要求我们加大力度防范工程事故的发生,文章通过研究,基本明确了建筑工程事故防范的必要性和防范的方法,但鉴于不同建筑工程事故防范主客观环境的差异性,我们在不同建筑工程中开展事故防范工作,需要结合具体工程的施工条件和施工要求,灵活借助以上的事故防范方法,确保将工程事故约束在可控的范围之内。

参考文献

[1] 潘毅、建筑施工安全事故原因分析与对策研究、现代装饰(理论),2012,15(3):1-3、

[2]周君谦,关于施工安全管理的几点因素及具体措施、科技促进发展,2010,14(06):109-115、

风险防范的方法篇6

论文关键词 地方政府债务 法律风险 监督体制

一、地方政府债务概述

地方政府债务是指地方政府作为债务人按照合同或者协议的要求,依法向债权人履行资金偿付义务。当前地方政府债务主要分为四个方面:省级政府债务、市级政府债务、县级政府债务和乡镇级政府债务。

就当前我国地方政府债务的特征来看,主要表现为五个方面:第一,地方政府债务的形式呈多样化趋势。当前我国地方政府债务的形式多种多样,但具体说来主要可以概括为两个层面,一是统一纳入地方政府预算并有当地政府承担完全支付责任的直接债务;二是没有纳入地方政府预算且当地政府只在特定情况下承担支付责任的或有债务。第二,地方政府债务具有一定程度的隐蔽性。根据我国《预算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可知,地方政府存在债务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所以多数地方政府为了达到增加投资的目的,会采用极为隐蔽的方式进行变相的举债。第三,地方政府举债的原因呈现复杂性的特点。一方面,当前我国多数地方政府普遍存在一种权责不对等的现象,由此也就导致了责任和财力的不对等,加大了地方政府举债的可能性;另一方面,与政府的盲目投资建设有关,往往是为了增加政绩而无限制的投资建设,最终极易导致投资失败,留下债务难以偿还的后遗症。第四,地方政府的偿债能力有限。在不正确政绩观的引导下,一些政府盲目进行大规模的投资建设,所负债务已经远远超出了其自身的偿债能力,以至于到最后留下了一堆的死账、烂账。第五,地方政府欠缺债务的风险预警机制。由于我国目前尚未像国外许多发达国家一样建立债务的风险预警机制,所以就很难对政府举债以及政府借贷的使用情况进行行之有效的监管,也就容易导致政府的偿债能力下降,形成死账、烂账。

二、地方政府债务存在的风险

(一)法律风险

地方政府债务目前的境遇是非合法化,具体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地方公债制度没有经过合理合法化的道路,意思就是说地方公债制度要没有通过立法,使其在制度设计中就存在严重的不合理情况;二是由于我国地方政府债务缺乏宪法和法律的依据,所以就造成了其在制度设计和外在形式双重不合法的境地。而且还对公共财产和个人财产造成了一定的威胁。就我国目前的法律体系来看,我国地方政府要想实现举债成功或者说是合理合法的发行债券,其法律依据只能是一些规范性法律文件,法律效力太低,无法起到一定的保障作用。而且,我国现行的《预算法》还另行规定,在我国除了法律及国务院有特殊规定以外,任何地方政府都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所以地方政府要想进行合法举债就显得更为困难了。

(二)偿债能力风险

尤其是最近一些年,由于多数地方政府心中唯有GDP政绩观,大量的增加投资建设,造成了一些盲目的浪费项目。根据国家审计局的数据显示,2014年底,我国36个地方政府债务已经接近8万亿,相比2013年增加了将近10个百分点。基于目前的增长速度,再过几年我国许多地方政府将会资不抵债,造成的困难局面将是难以想象的。另外,我国地方政府进行的大量投资建设多数为公共服务建设,多数为公益性质的,即使有一部分为盈利性质的,那也只是一些盈利小且盈利回收区间较长的项目。要想实现短时间的偿债,就目前的状况来看,是不现实的。而且,国家近些年所做的一些政策调整,一定程度上加大了惠民力度,比如“营业税变更为增值税”的政策,人民在一定程度上是减少了负担,起到了利民惠民的效果。但同时,也就造成了地方政府税收收入的减少,很大程度上消弱了地方政府的偿债能力,所以也就在另一种层面上加大偿债风险。

(三)信用风险

地方政府的债务都是基于当地政府的信用而建立的,所以一旦政府举债过多就会影响到其偿债能力,在偿债能力有限的前提下,就会影响到政府信用,一旦政府信用遭到威胁,那么其后果是十分严重的。当前地方政府的信用危机主要有两方面的原因造成:一是政府的财政信息不透明,投资者以及地方民众无法明确的知道政府公债的质量怎么样?也无法知道地方政府到底有多大的债务规模,也许一部分人基于对政府的信任会少量的购买政府债券,但是政府一旦存在偿债压力,丧失偿债能力,就会造成严重的信用危机。二是政府举债以后,对于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没有及时的进行公开,造成公众对其使用情况的不了解,虽然说政府债务多数用于公共服务建设,但是同时又没有合理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势必会出现一些违法现象,这样呢又进一步加大了地方政府的信用危机。

(四)危机国债发行

地方政府债务的发行如果没有合理的规划,没有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就会造成地方政府债务的滥用,这样一来国家层面发行的国债就会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严重的话会影响到中央宏观调控。而且,不同地方政府发行债券的量以及使用情况都是不尽相同的,这样也会造成不同地方政府之间财力的差别,这样呢就容易形成地方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就地方政府发行债务来看,债券也是一种商品,那既然是一种商品就必须要遵循市场规律。在市场竞争不断激烈的情况下,经济发展水平高的地方,其债务发行情况就会好于经济发展水平稍差的地方,基于政府信任在这个方面也有差别,就更容易拉开不同地方的经济发展水平,加之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恶性的债券竞争也会造成地方治安的不稳,影响到民众的正常生活,进一步也会影响到中央的宏观调控措施。

三、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原因解析

(一)涉债法律制度不健全

我国从20世纪末就开始了税务制度的改革,其先是分税制改革,然后是所得税改革,紧接着又是农村税费改革,改革的形式和力度都是大规模的,但是存在一个问题,这三次税制改革都集中在一个点上,那就是中央和地方的财权划分,其他领域或是没有涉及,或是涉及的不够广泛,没有起到一定的效果,所以就造成了税制改革的不完全。也正是这种税制改革的不完全导致了“事权上移财权下移”的不合理现象。这样的后果就是地方政府只能过分的依靠政府举债来发展公共服务事业,发展地方经济,后果呢自然是不言而喻的。为了有效的减少此类情况的出现,我们国家必须要具备完备的涉债法律体系,可惜的是我国在此方面的法律制度处于明显欠缺的层面。一是没有形成一套完备事权、财权法律体系,现有的法律大多围绕的是关键地方,许多层面都没有涉及或者是很少涉及,而且由于立法主体的不同,各类法律性文件之间容易产生混乱,效力高低不易分清。二是财税立法存在一定不合理的地方,导致了一些违法情况得不到有效合理的惩治,以至于形成顽疾。

(二)《预算法》监督体制不完善

我国《预算法》在编制年度规定方面存在一定的不完善地方,比如预算方案先于通过而执行的情况就时常存在。而且由于我国《预算法》制定的时间过早,已经对目前的经济形势不能完全涉及,存在一定的立法滞后现象,也影响到了国家和地方债务方面的合理运行。同时,我国《预算法》对于预算范围没有进行完全的覆盖,导致一些预算外资金没有纳入到合理的监管体系中来。另外,我国目前的预算监管机制还存在一些漏洞,并没有得到及时的完善,引发一些地方债务以及预算透支等次生难题。

(三)财政转移支付法律制度不完备

首先,我国目前没有关于财政转移支付方面的立法,一些难以处理的棘手问题只能围绕一些政府规章、办法去处理,一是法律层级不高,执行效力底下,二是处理难度大,容易出现各部门无法协调的状况。其次,我国的财政转移支付结构不合理,其中专项的转移支付比重过大,但是覆盖面却不确定,甚至覆盖能力底下,导致“跑部钱进”等乱象丛生。最后,有关财政转移支付的监管机制匮乏,同时法律在如何做好财政转移支付方面也没有具体的规定。究其原因就是有关财政转移支付的法律并未有监管主体、范围、内容和程序方面的论述。

(四)融资运作平台不规范

由于我国法律对于地方政府和与其合作的融资公司的关系没有清楚的给予界定,造成了关系的混乱。一些资质不全的融资公司在与地方政府合作结束之后,仍然冒用政府名义进行违法融资,获取私利。而一些正当融资公司却沦为了地方政府提款的工具,根据地方政府的违规操作,弱化市场导向,通过暗箱操作等手段套取大量资金。以上不管是哪种方式都是违背了法律的公平、公正原则的,都在损害民众及国家的利益,所以急需稳定这种乱象,用合法的路径去维持地方政府融资运作的合理有序进行。

四、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化解与防范

(一)积极建设中央、地方事权及财权划分法律制度

第一,根据目前我国的国情和地方情,实事求是的制定一部事权、财权划分法律。只有有了权威性的法律保障才能确定的划分事权以及财权,明确地方的财权以及范围,排除权责不清的乱象。第二,明确并合理划分税种,明确其中的房产税、增值税等为主要税种,以免地方政府在处理税费等事务中乱象丛生。第三,修改《预算法》中关于政府发债的规定,明确政府特别是地方政府的发债权,并配套合理的监督管理体制,使地方政府的发债权清晰的暴晒在公正的阳光底下。最后,建立配套的风险评估体系,明确何种债务可以发行、发行多少,何种债务不能发行等具体事宜。

(二)健全法律监督体制

健全的法律监督体制就是为了避免各级人大监督权的架空,增强人大的实体监督权。首先,我们要加强预算监督队伍建设,积极吸收具有专项技能的人才,增强监督队伍的力量感。其次就是确立明确的审批预算编制时间,提高监督质量,落实监督实效。最后,要持续加大对预算责任人的惩罚力度,造成严重损害结果的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增强预算法的权威性。

(三)完善财政转移支付法律制度

首要任务就是建立一部适合我国国情的《财政转移支付法》,尽快的结束财政转移支付现存的不协调、不系统、不合理的局面。落实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扩大一般性财政转移支付的覆盖面,严格控制政府资金的使用动向,确保政府资金利用价值的最大化。另外,必须建立一套完备的监督管理体系,其中应该包括有人大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等,并严格责任追究机制,保证政府财政转移支付的合理运行。

风险防范的方法篇7

一、指导思想

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按照“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坚持以规范权力运行为核心,以制度建设为抓手,以改革创新为动力,建立以人为点、以程序为线、以制度为面的廉政风险点防控机制,对预防腐败工作实行系统化、科学化管理,建立健全超前预防、全程监督、制约有效的廉政风险防范体系,有效预防和控制政府法制干部工作失误、失职和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大力弘扬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依法行政的良好工作作风,为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二、目标任务

深入贯彻落实全市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工作会议精神,紧密结合我办工作实际,认真分析政府法制工作中的权力运行风险和监督管理中的薄弱环节,全面梳理查找思想道德、岗位职责、业务流程和制度机制等方面有可能发生不廉洁行为的风险点,重点围绕完善制度、强化监督、严格考核等方面,采取前期预防、中期监控、后期处置的全过程防控措施,不断完善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制度体系建设,对预防腐败工作进行规范化、系统化管理,切实提高党员干部自觉接受监督、主动参与监督、积极防范廉政风险的意识,进一步促进职责明确、决策民主、程序公开、管理规范,不断强化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有效防范各类廉政风险的发生,逐步形成廉政风险防范长效机制。

三、方法步骤

(一)大力开展宣传教育(8月20日—9月10日)。

召开全办干部职工大会,进行广泛思想发动,运用网站、政务公开栏等多种载体,采取理论学习、职权梳理、编发简报等多种形式,紧密结合自身工作实际,侧重从法律角度出发开展廉政风险防范管理的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促使全体干部职工尽快开展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工作的目的意义、主要内容、工作方法和步骤等,教育引导广大干部职工树立廉政风险意识,不断增强防范廉政风险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在工作中形成人人想风险、时时思风险、事事防风险、工作低风险的良好氛围,为规范有序开展廉政风险防范工作奠定坚实基础。

(二)认真确定廉政风险(9月11日—10月10日)。

一是全面梳理工作职权。各科室要依据我办的三定方案,全面梳理所承担的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审查、涉法事务的合法性审查、行政复议、行政执法检查、行政执法证办理、行政执法协调、人事、财务等职权,认真编制职权详细目录,制定权力运行流程图,确保各岗位职权法定、职责明晰。

二是深入查找廉政风险。在深入学习的基础上,各科室根据各自职能,分析职权行使的每个工作环节可能存在的风险点,按照先岗位自查、再科室自查、后班子研究的程序,采取上级为下级找、下级为上级找、班子成员和科室之间相互查找的方法,逐一排查本单位、本科室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已经构成或可能存在的廉政风险点,确保把风险点找全、找准、找实。1、个人自查。按照全员参与的要求,每一位干部职工对照岗位职责,结合以往履行职责、执行制度、遵章守纪的实际,查找出廉政风险点,重点对行政执法证件办理、行政复议、规范性文件制定、人事、财务等方面存在的廉政风险点进行排查,分析和梳理查找出的风险点并认真填报个人自查表。2、科室自查。各科室的主要负责人,要本着对组织、对同志、对自己认真负责的态度,组织对本科室所承担的行政审批权、监督权、内部管理权等主要职权进行排查,全面查找现已存在或预见可能发生的廉政风险点,并认真填报科室自查表。3、分管领导审查。各科室分管领导,要认真履行“一岗双责”,对科室自查表的相关内容,认真细致地进行逐项逐条审查把关,以确保查找的风险点准确实在,并经确认后上报领导小组评审。4、小组评审。办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及时召开专题会议,对每个科室上报的自查内容逐项逐条进行集中会审,凡对工作流程的关键环节和每个环节的风险岗位定位不准确的或对每个风险岗位存在的廉政与监管风险点查找不深入、不全面和表述不准确的,一律予以退回并限期完善上报,确保风险点查找环节有质有量。

三是评定廉政风险等级。根据风险点发生的机率大小、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采取干部职工评议、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的方式,将风险等级划分为三级。一级风险是发生风险机率高的风险或者一旦发生可能造成严重损害的风险,主要指涉及人、财、物等权力较大、有自由裁量权和业务处置权的科室和岗位,容易造成严重违纪违法行为,可能出现构成犯罪、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风险;二级风险是发生机率较高的风险或者一旦发生损害较为严重的风险,主要指不直接拥有人财物的支配权,但可借助工作中的权力和机会谋取私利的岗位,容易发生违规行为,可能违反行政机关机关工作人员应遵守的有关法律法规、受到纪律处分的风险;三级风险是发生机率较小的风险,或者一旦发生可能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风险。主要指不涉及人、财、物等权力,工作内容较公开透明的岗位,容易造成轻微违规违纪行为,可能受到内部责任追究、通报批评、诫勉或警示谈话的风险。廉政风险等级评估要与查找廉政风险点同时进行,经本单位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最终确定。廉政风险等级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三年一评定,对因工作职责发生变动或承担阶段性重要工作引起权力变化的,应按规定程序重新评定风险等级。办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每年可根据掌握的有关举报、案件查处、民主评议、专项检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等情况,按规定程序调整不同科室和岗位的风险等级。

(三)积极完善防范措施(10月11日—11月10日)。

在风险点查找与风险等级评定的基础上,针对各风险点的具体情况,结合创建学习型党组织活动,紧紧围绕规范性文件受理、规范性文件审查、行政复议受理、行政复议决定、人事任免、财务报销等风险点,综合运用教育、制度、监督、问责等方法,针对风险等级逐条制定有效防范措施,建立廉政预警、动态监督和保护挽救的风险控制机制,构筑前期预防、中期监控、后期处置“三道防线”,形成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较强的切实可行的廉政风险防范管理体系。

一是强化前期预防措施。主要是从加强党性修养、思想道德建设和完善制度机制层面主动做好防范,最大限度地从源头排除可能发生不廉洁问题的隐患。深入开展权力观和廉洁从政教育,引导全体干部牢固树立廉洁意识、风险意识和责任意识,增强拒腐防变的主动性和坚定性,更加自觉地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完善各项办事公开机制和廉政承诺制度,推进规范性文件制定、行政复议、执法监督协调“三公开”工作,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结合各个风险点的实际,规范工作流程,完善工作程序,健全工作制度,逐步形成用制度管人、按制度管事的良好局面,完善工作人员轮岗制度,加大对重点岗位人员定期交流或轮岗力度,靠健全的制度和有效的机制遏制腐败问题的滋生。

二是建立中期监控机制。对各科室、各岗位的制度落实、权力运行、事项办理等过程进行动态监控,及时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建立廉政风险预警机制,对有明显风险表现的个人及时进行纠错和提醒,防止可能出现或正在演变的腐败问题发生。要将各个科室和岗位廉政风险点、风险级别、防控措施、监控责任人等信息整理成廉政风险管理数据库,在本单位网站设立廉政风险管理专栏进行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要充分运用各种手段加强对廉政风险点的监控,认真落实廉政谈话、个人重大事项报告、述职述廉、民主生活会、民主评议等制度,加强对工作人员日常履行职责的监督。严格执行民主决策制度和财务审批制度,凡涉及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事项,必须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三是推行后期处置办法。对群众有举报、社会有反映、不落实廉政风险防范规定的,实行诫勉提醒、诫勉督导、诫勉纠错“三诫勉”制度,帮助和督促其及时纠正工作中的失误和偏差。对整改不力,群众仍有反映的,按照相关规定,予以责任追究。

(四)着力强化监督检查。

坚持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有机结合,大力强化内部监督,明确层级监督职责,细化监督程序,不断改善监督效果,同时认真接受外部监督,通过设立举报箱、在网上公布效能投诉电话、对办事群众和服务对象征求意见等形式,畅通群众投诉渠道,对各项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实行有效监督检查,确保权力运行到哪里,监督检查就跟踪到哪里,促进防范措施落实到位、取得实效。

(五)严格考核追究。

将廉政风险防范工作与年终考核挂钩,对苗头性、倾向性或轻微不廉洁行为,要由分管领导及时提醒或诫勉谈话,督促整改;对违纪违法行为,要按规定严肃查处,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要对该岗位责任人和主管人员给予调离岗位、停职检查或免职处理;对不认真开展工作,不积极防控廉政风险,导致部门和人员发生违纪违法案件的,除严肃惩处违纪违法人员外,要按照有关规定对负有失职、失察责任的直接领导和主要领导进行责任追究。

风险防范的方法篇8

关键词:第三方物流 风险识别 法律防范

一、第三方物流的内涵

“第三方物流”(Third Party Logistics,简称3PL或TPL)一词是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由欧美国家提出并开始盛行的。

对第三方物流服务也可以理解为:本身不拥有货物,而是为其外部客户的物流作业提供管理、控制和专业化服务的公司和企业。第三方物流有别于传统的外包物流,传统的外包物流只限于一项或一系列分散的物流功能,如运输公司提供运输服务、仓储公司提供仓储服务。第三方物流服务则根据合约条款规定而不是根据临时的需求,提供多功能甚至全方位的物流服务。

据此,本文认为第三方物流是通过合约形式来规范物流服务提供方和需求方之间的关系,物流服务提供方根据契约规定的要求,提供多功能直至全方位一体化物流服务,并以合约来管理提供的所有物流服务及其过程。由于物流服务需求方和第三方物流提供方之间的关系是由合约的方式确定的,第三方物流也常被称为合约物流(或契约物流―Contract Logistics。简而言之,第三方物流是企业外购物流服务的高级形态。

二、第三方物流风险分析

1、物流合约风险

物流合约风险主要是指基于物流合约产生的当事人违约的风险。物流服务供给方和需求方均存在违约的可能,这些违约行为对另一方当事人来说就是一种风险。同时,对违约方而言,需要依照法律规定或合约的约定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也是一种风险。由于物流系统通过多项功能共同来完成,经历许多环节,参与物流的当事人也很多,这样,在货物供需双方之间从事物流服务的经营者间有着复杂的合约关系。在所有物流参与者之间也有着复杂的风险分配关系。这些关系可分为物流服务商与客户之间的关系、物流服务商与分包商之间的关系和物流服务商与信息系统服务商之间的关系。

(1)第三方物流服务商(总物流服务商)同服务需求方之间的物流主合约风险

(2)第三方物流服务商(总物流服务商)同物流协作分包商之间的分合约风险

(3)第三方物流服务商同信息系统提供商之间的合约风险

2、与托运人之间可能产生的风险

(1)货物灭损带来的赔偿风险―――对物流安全性的挑战包括货物的灭失和损害。可能发生的环节主要有运输、仓储、装卸搬运和配送环节。发生的原因可能有客观因素,也可能有主观因素。客观因素主要有不可抗力、火灾、运输工具出险等,主观因素主要有野蛮装卸、偷盗等。

(2)延时配送带来的责任风险―――对物流及时性的挑战在JIT原则的要求下,物流企业延时配送往往导致客户索赔。从实践中看,客户索赔的依据大多是物流服务协议。也就是说,此时第三方物流企业承担的是违约赔偿责任。

(3)错发错运带来的责任风险―――对物流准确性的挑战有些时候,物流企业因种种原因导致分拨路径发生错误,致使货物错发错运,由此给客户带来损失。一般而言,错发错运往往是由于手工制单字迹模糊、信息系统程序出错、操作人员马虎等原因造成的。由此给客户带来的损失属于法律上的侵权责任。但同时,物流服务协议中往往还约定有“准确配送条款”,因此客户也可以依据该条款的约定提出索赔。此时便存在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竞合,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享有提起侵权责任之诉或违约责任之诉的选择权。

三、第三方物流的风险识别

由于第三方物流是由物流服务供需双方企业通过一定的合约关系组成,第三方物流风险的识别可以借鉴企业风险识别的方法。

1、风险问卷法

第三方物流服务辐射范围大,处理的对象多为大批量、小批次、少品种的商品;客户范围广泛,既可能有上游的原材料供应企业、生产企业,也有下游的批发商、零售商,此外第三方物流服务供应商甚至为顾客提供门到门的配送服务。其功能既包括需要经验和实力的运输、包装、加工、分拣等基本功能,又包括需要智慧和远见的物流教育与培训、物流系统设计咨询等增值。这些都导致了第三方物流中风险的广泛存在,甚至还可能错综复杂,可是专职的风险管理者由于其业务知识、精力所限,难以及时准确地识别第三万物流的

所有风险。这时企业风险问卷法就显示出优越性。

2、财务报表法

财务报表法就是根据企业的财务资料来识别和分析企业每项财产和经营活动可能遭遇到的风险。财务报表法是企业使用最普遍,也是最为有效的风险识别与分析方法,因为企业的各种业务流程、经营的好坏最终体现在企业资金流上,风险发生的损失以及企业实行风险管理的各种费用都会作为负面结果在财务报表上表现出来。因此企业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和各种详细附录就可以成为识别和分析各种风险的工具。

3、作业流程识别与分析法

企业生产作业流程识别与分析法是一种动态的分析方法。这种流程图对识别与分析经营活动的瓶颈特别有用。如在瓶颈处发生损失,将会中止企业全部经营活动。运用流程图来分析第三方物流的风险损失是基于这样的前提,物流服务供应商通过劳力、财力与物力等资源的输入,经过转换,产生了满意的物流服务,在此过程中对投入资源进行增值。

4、保险识别与分析法

风险管理最早起源于美国,美国风险管理研究学派就是从保险业的角度来探讨企业风险管理问题。由此可见风险管理与保险业的关系是同源同流。保险识别与分析法是借助保险公司、风险管理协会等的专业人员就企业可能遇到的风险加以详细调查与分析形成报告文件供企业参考的方法。根据风险识别人员以及风险识别工具的不同,保险识别与分析法又分为保险调查法和保单对照法。

保险调查法使用的风险分析调查表,常由保险公司、风险及保险管理学会等设计,交于企业中层以上的管理人员填写;而报单对照法是将保险公司出售的保险单所载明的风险种类与风险分析调查表融合而成的问卷式表格,用以调查风险的方法。保险识别与分析法实际上是借助了企业外部力量,用较小的代价获取职业分析家的意见与服务。但这两种方法应用于第三方物流都存在明显的局限性。

综上所述,由于以上四种风险识别与分析方法各自的局限性以及第三方物流风险存在的广泛性和错综复杂性,第三方物流风险的识别与分析是一个综合运用各种方法、连续不间断的、工作量繁重的过程。

四、第三方物流的风险的法律防范

加强立法,建立我国的物流法体系。尽快出台物流业法。目前,国内没有一个配套的物流法规,与物流相关的法律法规也很少,更谈不上统一,实践中保险公司参与物流风险管理也存在着很多不配套的地方,所以加快我国的物流立法是十分必要的。有关现代物流法律的出台,将有利于加强现代物流的监督管理,明确有关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有利于营造一个规范的、健康有序的现代物流市场,从而在诚信的原则和基础上为减少物流纠纷增添了一道有效的“保险”,达到降低风险的目的。

合同风险的控制。做好项目的前期调研论证,特别是市场调研和法律论证,保证项目在经济上和法律上都是可行的、有保证的。与客户签订明确的、有利的合同,考虑到所有可能发生的风险,使合同条款尽量对物流公司有利。通过签订合同,分摊、降低或避免风险。

具体操作起来可以采取如下防范措施:(1)与托运人之间产生的风险,可以通过投保《物流责任保险》解决。除此之外, 还可以根据自身风险情况,附加盗窃责任保险、提货不着责任保险、冷藏货物责任保险、错发错运费用损失保险、流通加工和包装责任保险等。(2)与分包商之间产生的传递性风险, 建议第三方物流公司在签订分包合同时候尽量保持责任限额的一致性。另外, 通过选择分包商以及加强管理等方面降低这类风险的出险概率。(3) 对于诈骗风险, 可以投保信用保证保险, 即保险公司对分包商的信用承担保险责任。一旦发生诈骗风险, 第三方物流企业可以从保险公司受偿。另外, 建议工商部门统一整治运输市场, 严格审查各物流托运公司的正规性; 建议公安部门能够建立公开的车辆信息平台, 将货车的驾照、车籍等信息公开, 以便物流公司能全面、真实地查证并获取车辆的档案信息, 以此规范运输市场, 促进现代物流行业的规范与发展。

作者单位:河南嘉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参考文献:

[1] Chuanxu Wang, Amelia C、 Regan、 Risks and Prevention Measures in Logistics Outsourcing、Institute of Transportation Studies,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Irvine: August 2002、

[2] Roshan Gaonkar, N、 Viswanadham、 A Conceptual and Analytical Framework for theManagement of Risk in Supply Chains、 Proceedings of the 2004 IEEE 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on Robotics & Automation、 New Orleans, LA: April 2004、

[3]刘艳铭、货运险“代查勘、赔”的法律风险[J]、保险研究,2005,6:25-28、

[4]陈勇军、国有物流企业如何应以物流市场国际化竞争[J]、物流时代,2004,18:65-67、

Flows in the management management by the third party the riskrecognition and the legal guard

Li Ka

(Henan fine peaceful law office attorne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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