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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意识(精选8篇)

时间: 2023-06-29 栏目:写作范文

法律法规意识篇1

[关键词] 法律意识 依法行医 医学创新人才

“最美的是公正,最好的是健康。”这句古希腊的铭文是人类对于道义、法律与医学的崇高意愿。法律的价值在于制约人本身,有利于人类顺应自然,发展社会,保护健康,实现存在。21世纪的医学创新人才更应该学法、知法、懂法,强化法律意识,自觉依法行医,造福人类。

一、法律意识及其特点

法律意识是人们对于法和有关法律现象的观点、心理和态度的总称。它表现为对法、法律制度、法律知识了解、掌握、运用的程度,对法律权利、义务的认识,以及时现行法律的评价、解释和人们的法律动机等。

法律意识是对客观存在的法律的反映。马克思指出:“意识在任何时候都只能是被意识到了的存在。”1因为意识是客观存在的反映,任何人的意识都不可能凭空产生。因此,法律意识的产生,必须建立在一定的法律知识基础之上,即人们只有对法律知识有一定的掌握和了解,才可能具有相应的法律意识。

法律意识是社会意识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强烈的阶级性。 一定阶级的法律意识,是由一定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由 于阶级利益的不同,由于在生产关系中所处的地位不同,不同的 阶级对法律就有不同的看法、解释和评价,因而就有不同的法律 意识。在阶级社会里,有统治阶级的法律意识,也有被统治阶级的法律意识,却没有统一的法律意识,而统治阶级的法律意识是占统治地位的法律意识。

法律意识同其他社会意识一样,具有相对独立性。这就是法律意识既要依赖于一定的经济基础,又有超越或落后于一定经济基础的特点。具体表现在:第一,法律意识的变化由经济基础决定,但不一定随着经济基础的变化而同时发生变化、它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落后于或超前于经济基础。第二,一定的法律意识在一定的经济基础上产生,它又反作用于经济基础。统治阶级的法律意识可以为巩固和发展自己的经济基础服务,被统治阶级的法律意识则起着削弱破坏这种经济基础的作用。第三,法律意识的产生和发展受到其他社会意识的影响、它们之间互为作用。第四,法律意识的发展存在着历史的连续性和继承关系。

二、提高医学创新人才的法律意识

随着医学事业和科学技术的发展,医药卫生系统工作人员的 综合素质亟待进一步提高,而提高创新人才的法律意识是极其重要的。医学创新人才法律意识的建立,必须着眼于两种关系的清晰。

1、医学创新人才必须正确认识法律心理和法律思想体系及其相互关系。

法律心理是人们关于法和法律现象的不系统的、自发形成的 感觉、情绪、习性,是人们关于法律意识中的感性认识阶段。它是法律意识的低级阶段,是在日常生活条件的影响下直接产生的,是阶级地位的自发反映。因此,它对法律现象的认识是表面的、直观的。法律思想体系是人们关于法和法律现象的系统化和理论化了的思想,观点、理论,是法律意识的高级阶段、在法律意识中居于领导地位。法律意识的这两部分是互相依赖、互相作用的。法律心理是法律思想体系的萌芽和原始形态,是法律思想体系的营养源泉;法律思想体系是在法律、心理的基础上产生的,但它比法律心理更为深化,处于更高的认识阶段,在法的制定和实施中起主导作用。这就要求我们不仅要注意法律心理方面的提高,更重要的是求得在法律思想体系方面的升华。

2、医学创新人才还必须正确认识个人法律意识和社会群体法律意识以及二者的关系。

个人法律意识是指社会成员个人的法律观点、感觉、情绪和信念。社会群体法律意识,则是社会某一集团或某一阶级,阶层 (尤其是统治集团)的法律意识。个人法律意识和社会群体法律意识具有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的密切关系。个人是一定集体或社会的个人,是生活在物质生活方式中的个人。个人法律意识也是一定社会的产物,是在一定集体或社会法律意识的影响下形成的。而社会群体的法律意识在许多方面也依艘个人的法律意识,从个人的法律意识中吸取那些典型的、有代表性的,符合一定阶级尤其是统治阶级利益的法律思想倾向的东西。二者是个别与一般的关系,共存于一个统一体中,既不应把它们完全对立起来,也不能把它们等同起来。在个人法律意识和社会群体法律意识的相互作用中、社会群体法律意识居于领导地位,它把基本的法律原则和原理、灌输到个人法律意识之中。

三、法律意识的高低体现在对具体法律法规的遵守中

医学创新人才的法律意识越强,其遵守和运用法律的自觉性就越高。同时,法律意识的高低又是在对具体法律法规的遵守与运用中体现出来的,因此,高素质医学创新人才还应知晓与业务活动相关的法律法规。

1、医学创新人才知晓与业务活动相关法规的意义

其一,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一切活动都要纳入法治轨道,医学活动也不例外。医学创新人才如果不知晓相应的法律法规,就有可能在其创新活动中出现违法行为,这不论对其本人的创新活动,还是对患者的生命健康都将产生不良影响,有的甚至危及社会公共秩序。一些案例表明,不少医务人员的主观动机是好的,但由于缺乏法律修养,导致自己的医疗行为将造成民事侵权。实际上,在医学创新活动中,有关医生未经患者同意而对其进行人体实验,医生在病人名下私开药品,甚至医护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对过去有嫌隙的患者进行报复的一些报道时有所见,使人们对医院和医务人员产生了某种程度的“信任危机”。因此,为了更好地开展医学创新活动,为了医学和医者的尊严,更为了服务人民健康的目的,医学创新人才必须知晓与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加强自身的法律修养。

其二,医学创新人才知晓与业务活动相关的法律法规可以避免医疗纠纷。2 近年来,医疗纠纷呈不断上升势头,这其中的许多纠纷本来是不应该发生或可以避免的,但由于不少医务人员(其中包括一些创新人才)的不谨慎言行导致患者误解,从而引发了纠纷。有些获得创新成果或具有创新能力的医务人员,日常工作中恃才傲物,常常贬低他人抬高自己的话。事实上,疾病总有一个从症状不典型到典型的过程,原来的医生根据当时的情况做出初步的诊断,采取了探索性的治疗,这本是无可非议的,但被后来的医生,尤其是享有一定声誉的医生如此一评说,就可能引起原医患双方的纠纷。而引起纠纷者的言行,此时已不仅是道德问题,也违反了公平、诚实信用等民法原则和医疗保密制度。因此,医学创新人才在医护工作中应加强法律修养,随时注意自己的一言一行,以免失之一言,纠纷数年。

其三,医学创新人才知晓与业务相关的法律知识、可以依法维护个人和集体的权益,保障创新工作顺利进行。3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有些患者滋生了严重的拜金主义与个人主义,为了达到自己的目的(一般是赖掉住院费或从医院捞点钱),便千方百计挑起医疗纠纷,如今已成为一种社会公害。而许多医院,尤其是一些大医院,由于缺乏依法维权意识,又怕纠纷毁损医院名声)就宁愿用给钱的办法来息事宁人。这就使某些人抓住了可乘之机,于是便没理搅三分,动辄索赔几万、十几万元,甚至上百万元,以图最后多捞一点,弄得医院苦不堪盲。要制止这股歪风,医院必须强化整体法律意识,尤其是要使创新人才们知晓相应的法律知识,因为他们处于医疗工作最前沿。德国伟大的法学家耶林曾经说过,维护自己的权利就是在维护法律。医学创新人才如果都能不仅具有渊博的医学知识,而且可以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将会收到既维护自己正常的工作环境,又为推进我国卫生工作法制化进程作出贡献的效果。

2、与医药卫生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概述

从法的渊源来看,我国与医药卫生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表现为宪法、基本法律、卫生法律、卫生法规、卫生规章、卫生技术性规范及国际卫生条约等。

宪法。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也是我国医药卫生法的:基本渊源,它的有关规定,为医药卫生立法与执法指明了方向,是医学创新人才开展工作应遵循的基本规范。

有关的基本法律。在我国,与医药卫生工作相关的基本法律主要是民法和刑法。医患关系是一种特殊的民事关系,因此要受到民法的调整,须遵守公平、诚实信用、公序良俗及权力滥用之禁止等民法基本原则,并针对不同情况适用相应的具体条款。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处罚的法律。在我国刑法中设有与医药卫生领域犯罪相关的一些罪名,用以惩处该领域的犯罪活动,以保护国家、集体财产和人民生命健康,从而维护医药卫生领域的正常工作秩序。

卫生法律。改革开放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10部有关医药卫生工作的法律。

卫生法规和卫生规章。卫生法规是以宪法和卫生法律为依据,针对某‘特定的调整对象而制定的; 卫生规章是卫生法律和法规的补充。

技术性规范。包括医疗技术规范、操作规范和卫生标准等。

国际卫生条约。是指由我国与外国或有关国际组织签订的或批准、承认的某些国际条约。

以上各种卫生法的表现形式,有机地构成了我国卫生法律体系,是医学创新人才在相关领域进行工作的法律指南。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29页[M]、人民出版社,1960年版

法律法规意识篇2

通过开展法律七进活动,全面落实《省依法治省纲要》和依法治区目标,教育干部职工自觉学法律、讲权利、讲义务、讲责任,进一步提高法律素质;引导机关、乡村、社区、学校、企业、寺庙做到依法管理、依法办事,进一步提高法治化管理水平,推进依法治区进程,为深化改革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

二、工作重点

(一)推进法律进机关

1、加强机关法律学习。重点学习《宪法》,关于依法治国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省、市、区各级领导关于依法治理重要讲话;领导干部履行职责相关法律法规;公务员履行职责相关法律法规;廉洁从政相关法律法规。局党组中心组坚持定期学法制度,每年集中学习法治1次,党组成员每年底结合年终述职专题汇报学法用法守法情况;完善机关干部定期学法制度。每年组织集中学法不少于4次。

责任股室:办公室、科技股、农业股、知识产权股、科普股;完成时限:2014年11月

2、建立法律顾问制度。聘请法律顾问,参与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讨论、审核,提供相关法律法规咨询。

责任股室:办公室;完成时限:2014年11月

3、加强机关普法阵地建设。办好单位法制宣传专栏,利用政务公开栏、短信、qq群、订阅普法读物等进行法制宣传,配合各类新闻媒体开展法制宣传活动。

责任股室:办公室、科技股、农业股、知识产权股、科普股;完成时限:2014年11月

(二)推进法律进学校

1、参与学校法律宣传培训。通过发放普法宣传手册,重点开展《宪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常识宣传教育,引导学生了解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培养国家意识和公民意识;引导学生严格遵守与其日常行为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了解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公民义务。

责任股室:办公室、科技股、农业股、知识产权股、科普股;完成时限:2014年11月

(三)推进法律进乡村

1、重点开展《宪法》、《知识产权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增强居民学法、懂法、用法意识,利用法律法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责任股室:法规股,餐饮服务监管股,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管股;完成时限:2014年11月

(四)推进法律进社区

利用科普宣传周、宣传月深入社区开展《消防法》、《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采取带法律、带案例,带普法资料,参与社区的普法活动。

责任股室:科普股;完成时限:2014年11月

(五)推进法律进企业

1、开展知识产权法律宣传。利用知识产权周深入企业开展《知识产权法》等宣传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和基本知识,着重宣传知识产权不同领域的专业知识,把宣传普及提升到传播以“尊重知识,崇尚创新,诚信守法”为核心理念的知识产权文化层面,增强全社会知识产权意识。

2、开展知识产权执法专项行动。深入大型超市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专项行动,严肃查处售卖涉嫌假冒知识产权商品的违法行为,形成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高压态势;全面推进知识产权执法与舆论宣传的紧密结合,增强企业诚信守法意识,提高消费者识假辨假能力,形成自觉抵制假冒伪劣商品、重视知识产权保护的社会氛围,营造知识产权保护的良好环境,全面提高我区保护知识产权和规范市场秩序的水平。

责任单位:知识产权股,完成时限:2014年11月

(六)推进法律进寺庙

联合相关部门,重点学习宣传关于依法治区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及寺庙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引导宗教教职人员自觉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

责任股室:办公室;完成时限:2014年11月

(七)推进法律进单位

重点学习《宪法》;关于依法治国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省、市、区各级领导关于依法治理重要讲话;依法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公共安全相关法律法规。

责任股室:办公室、科技股、农业股、知识产权股、科普股;完成时限:2014年11月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抓好落实。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法律七进”活动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法律七进”活动有步骤、有秩序地实施。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守法,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创造条件。在做好自身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基础上,大力开展面向社会服务的法制宣传工作。

法律法规意识篇3

【关键词】护理人员;医疗法律法规;了解程度 掌握程度;调查

【中图分类号】R47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7484(2013)03-0806-02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各项法律法规不断的完善,以及新闻媒介的宣传力度加大,人们的法律意识在短时间内得到很大的提高。懂得运用正当的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1]。于是,近年来医疗护理纠纷案件逐年成倍上升,并在新闻媒介频频曝光,据中消协的统计数字表明,医疗纠纷已成为继农资产品、服务行为之后的第三大投诉热点,由此成为医院管理者愈来愈感到棘手的问题。同时也反映出以往医院在这方面重视不够,医护人员法律知识欠缺的现实。我们医疗卫生工作人员要适应新的形势, 无论从工作思想、管理方法、医疗活动行为等都要用法律、法规要求自己[2]。护理工作是医疗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与人民群众的健康利益和生命安全密切相关[3]。

1 对象与方法

1、1 调查对象 针对我院的不同科室78名护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的问卷调查,据统计:本科学历12人,约占15、4%,大专学历32人,约占41、0%,中专学历34人,约占43、6%;其中主管护师职称10人,约占12、8%,护师36人,约占46、2%,护士32人,约占41、0%。

1、2 调查工具 参考《护士条例》,《病例书写规范》,《护士职业道德规范》,《消毒管理办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自行设计问卷,问卷主要为选择题,选项大体为不了解,部分了解,熟悉或者完全了解3个选项,熟悉或者完全了解视为掌握该项法律法规。

1、3 调查方式 调查者对于调查对象分发调查问卷,调查对象在完全独立的情况下完成调查问卷,共分发78份调查问卷,回收78份,有效78份,回收率和有效率均为100%。

1、4 统计学处理 应用SPSS13、 0 软件包进行数据录入和统计分析。

2 结果

2、1 护理人员对相关法律法规的了解掌握情况见表1

由表中的调查结果显示,护理人员对于《病历书写规范规范》,《消毒管理办法》这两种法律法规掌握最好,因为平时涉及太多;而《护士条例》虽然颁布才两年多时间,但由于条例与广大护理人员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所以掌握的也比较好;对于《护士职业道德规范》,因为平时在日常生活中经常学习和强调,所以掌握程度也相对较高;但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是近年来才逐渐引起重视的,护理人员对此认识不够,所以掌握程度不高,亟待需要加强对《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学习。

2、2 而根据表中的调查结果显示,在护理人员最希望掌握的法律法规中《护士条例》,《职业道德规范》,《病历书写规范》,《消毒管理办法》这四种法律法规所占比例最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则还未能引起护理人员的足够重视。

2、3 在是否认为需要学习法律知识这项调查中,有68人认为需要加强学习,占87、2%的比例;在调查对象选择法律法规的学习途径中有38人选择科室组织学习这一途径,约占48、7%,有16人选择通过自学途径,约占20、5%,还有24人选择医院组织培训,占30、8%。在如果遇到医疗纠纷时选择何种解决途径这项调查中,有25人选择求助专业法律人士,约占32、1%,有29人选择求助于自己的领导,约占37、2%,还有24人选择与病人协商自行解决占了30、7%的比例。这也对医院领导阶层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那就是也必须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

3 讨论

3、1 强化法律意识是医院健康发展的需要[4]法律是人们行为规范的准则,护理人员应积极主动地运用法律手段去维护护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和依靠法律维护医院的正当权利[5]。随着护理学科的发展及高新技术的应用,护士服务领域不断拓宽,服务对象不断增多,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越来越广泛,越来越复杂,处理不好则会增加护理工作的不安全因素。护理人员在学校时缺少法律知识的教育,而在工作中,也没有进行相应的法律法规继续教育,甚至连与我们息息相关的护士条例都没有系统学习过。尤其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制不断完善的今天,法律与护理专业的关系越来越受到重视,牵涉到护理人员的诉讼案件也不断上升。因此,摆在我们面前的是一个前所未有的严峻形势,护理人员只有学法懂法,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因此为了医院的健康发展,强化护理人员的法律意识显得迫在眉睫。

3、2 护理行为受法律的制约 护理工作是一项特殊的服务性工作,其职业道德比其他部门的职业道德更为人们关注。随着医疗卫生改革不断深入,医疗市场进一步放开,新的医患关系正在建立,病人就医即标志医院与病人建立了合同关系,彼此都有相应的权力和义务。而护理行为的正确与否, 规范与否都与执行者的道德修养和职业责任感有关, 因此培养护士严格的“慎独”精神, 严格遵守各项工作制度和操作规程是护理工作的首要环节, 无论白天和夜间, 有人监督和无人监督, 对病人都需尽职尽责,热情认真, 始终如一, 做到在任何情况下都要忠实于病人的健康利益, 保护病人的合法权益[6]。使每个病人都能得到安全、满意的服务。这就要求每一位护理人员必须学法、懂法、守法,应该熟悉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工作中潜在的法律问题,以便更好地履行自己的责任,保护患者和自己的合法权益。

3、3 加大普法力度 法律是人们行为规范的准则,护理人员应积极主动地运用法律手段去维护护患双方的合法权益,依靠法律维护医院的正当权利[7]。医院应该开展多种形式法制教育,如定期邀请法律专家来院做医事法律讲座;各科室定期组织护理人员加强对相关医疗法规的学习,医院也可以自己办医疗法律法规培训班,或者常年聘请法律顾问,发生问题及时咨询; 组织护士学习《刑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其配套文件、《护士条例》、《传染病防治法》、《消毒管理办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举办全院护理人员法律知识考试、竞赛;开展护理安全月活动等,使广大护理人员明白自身的职责、义务,懂得尊重患者的合法权益。了解患者就医时享有的权利,如:生命健康权、知情权、安全权、求偿权、受尊重权、获取知识权、选择权、监督权、有权复印病历等等[8]在临床工作中,护士在尊重患者合法权益的同时,要懂得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正当权益。

3、4 重视对护理文件书写质量的控制,以求持续性改进 随着《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出台实施,护理文件中的体温单、护理记录单以及医嘱单等被纳入病人可复印的客观资料范围内,这些既是患者救治过程的记录,又是患者病情演变的反映,是评价医疗、护理质量的科学说明。一旦发生医疗事故或纠纷,又是进行处理时的法律依据。因此,强化护理记录书写中的法律意识,严格护理记录书写中的规范化是社会的需要,是患者的需要也是护士自我保护的需要。在加强护士法律意识的重要性的同时,应重视护理记录书写的规范化,加强护理记录的书写培训,组织学习《病历书写规范》,按规范要求书写,字迹清晰工整,表述准确,不得涂改,并将观察到的客观病情变化及时依据日期顺序记录下来,同时记录所采取的护理措施和效果反馈。。护理部在年底组织护理文件书写大比武,好的奖,差的罚。通过摆事实、找差距,提高每位护理人员自觉按规范要求书写的能力及积极性。

3、5 护理专业应增设与护理有关的法律知识课程 为了培养适应社会发展的护理人才,护理专业应增设法律知识课,对学生进行有关法律知识教育,使他们掌握护理工作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对实习生要加强管理,实习生除了知识面狭窄、临床经验少外,更缺乏相关的法律知识,所以学生在进入临床实习前应先学习法律知识。首先应加强带教老师的法律法规教育,提高带教老师的认识,带教老师要从法律高度来规范自己的带教行为,深刻理解作为职业护士的要求,对学生的带教做到“放手不放眼”。其次对学生要加强管理,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重视实习前教育,可以通过介绍临床老师杜绝护理差错的典型事例及以往学生发生的护理差错事例充分认识医疗护理差错的易发环节,给学生以借鉴;另一方面也使学生更加明确自己的法律身份,能够充分认识到严格执行各项操作规程的重要意义。注重引导学生换位思考,充分尊重、理解病人的权利,加强职业道德教育,提高自觉性。通过对带教老师和实习护士的法律意识的培养,增强了他们的法制观念,不但保护了病人的合法权益,也保护了护理人员及学生自身的合法权益。

4 结论

护士学法懂法引导护理教育和护理服务逐步规范化、专业化、现代化,让每一名护士都树立一个最先进的法律思想的护理观念,减少护理纠纷的发生。法律知识已深入护理工作的每一个环节,成为与业务知识同等重要的一部分。坚持以病人为中心的思想,严格执行护理中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范,保障手术病人的健康,才能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因此,培养临床护士的法律意识,加强法制观念,进一步深化以病人为中心、以质量为核心的整体护理理念,有效实施整体护理程序,用法律知识来规范护理服务行为,从而依法行护,对提高护理质量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同时,这也对医院的健康发展指明了方向。

参考文献:

[1] 张昆梅,吴永平;在职护士掌握法律知识现状调查及建议 中国医学伦理学 2001 年第5 期・总第79 期

[2] 李华;做懂法守法的合格护士;中国疗养医学2008 年6 月第17 卷第6 期

[3] 赵莉,何中臣,唐贵忠 ,陈国强;《护士条例》的亮点与局限;中国卫生事业管理 2009 年第6 期(总第252 期)

[4] 健蓉;护理人员法律法规认识培训的调查分析;齐齐哈尔医学院学报2007-07

[5] 许晓斌,赵晓勤1 运用法律武器正确处理一起医疗纠纷的体会[J ]1 中国医院管理,1999 ,5 (19) :2801

[6] 吴琳娜, 谢华琳, 廖再波;运用法律、法规减少医疗纠纷;华西医学2002 ; 17 (3) CN 51 - 1356/ R

法律法规意识篇4

[关键词]大学生 法律意识 思想政治教育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强调: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提高他们的思想政治素质,对于中国的发展和振兴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战略意义。

一、思想政治教育

思想政治教育是社会或社会群体用一定的思想观念、政治观点、道德规范,对其成员施加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的影响,使他们形成符合一定社会所要求的思想品德的社会实践活动。大学生思政教育工作是高校教育工作的重要部分,通过对大学生意识形态的改造,引导其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使大学生成长为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思想政治工作者应该针对大学生成长过程中面临的思想道德和法律问题,有效地开展马克思主义的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和法制观的教育。

二、法律意识

法律意识是社会意识的一种形式,它是人们的法律观点和法律情感的总和,其内容包括对法的本质、作用的看法,对现行法律的要求和态度,对法律的评价和解释,对自己权利和义务的认识,对某种行为是否合法的评价,关于法律现象的知识以及法制观念等。大学生法律意识可以理解为:大学生群体对法本身和法律现象的主观形态,包涵对法的情感,认知,评价和判断。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是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重要环节,因为当代大学生是具有较高知识文化水平的特殊群体,承担着社会主义建设生力军的重任,大学生的法律意识的高低对社会的发展发挥着越来越关键的作用。

三、法律意识培养在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中的重要性

随着我国法治化进程的不断深化、世界经济文化交流合作范围的不断扩大、网络时代带来的多种价值取向等社会潮流对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们培养的大学生不但要有坚定地共产主义信仰,先进的意识形态,还需要较强的法律意识和法律技能。首先,有助于养成学生遵守社会秩序的习惯。通过强化学生法律意识,树立起法律至上的观念。唤醒大学生的法律主体意识,具有“尚法”的法律信仰,确信法律是行为基本评价标准,是现代社会中最重要的行为规范,这样才会养成大学生良好的守法习惯。同时,具备较强法律意识的大学生会运用法律来对其行为正确予以评价,即使存在法制不完善的情况下,也能运用法律的精神和理念进行分析和判断,自觉地约束自己的行为。第二,有助于端正大学生的权利义务意识。社会主体在享受某种权利时,必须要履行相应的义务,承担一定的责任。这是社会通过一定的规则所承认的、规定的、赋予的。人不可能生活在无秩序的社会中,不加限制的权利必然会损害到他人的权益。 这样便诞生了法律,它是一个非常庞大的系统,涵盖了社会生活各个方面,保障了人生存、发展的权利、社会的正常发展和国家的利益,它对于每个人都是公平、公正的。在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准则和他人利益的前提下,它允许个人追求权利最大化,并给予保护。但如果个人行为逾越了这个尺度,势必会受到法律的制裁。所以在各国的法律中,核心无非是权利和义务。权利的享受是以充分履行义务为前提的。当代大学生对权利义务对立统一关系的理解比较肤浅,单纯地强调权利,而忽略行使权利的同时应该自觉履行自己的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责任。提高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可以帮助他们正确认识权利和义务之间的关系。第三,有助于树立权利平等的观念。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平等地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和履行相应的义务,任何人不得因其社会地位、身份、家庭因素等而有超越或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因此,真正的平等是指在法律规定的同一条件或同一情形下,每个人都享有相同的权利,履行同样的义务。一方面,平等意识有助于大学生正确世界观的形成,社会给予每个人的机会是平等的,正确认识自我,客观理性地看待个体差异,寻求自身发展的最佳路径,以积极正面的心态融入到社会活动中。另一方面,平等意识促进了人与人之间的互相尊重,每个人都有自己的权利,任何人不得为了自身利益而去损害他人的合法权利,同时义务是每个人都必须承担的,可以寻求帮助,但不可强加于人。最后,有助于树立大学生正确的诉讼意识。在现代社会里,特别是在走向市场化、民主化和法制化的现代社会里,通过法律诉讼解决纠纷应当是最正规的途径。大学生应当懂得并且善于利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正确的运用诉讼权利。

四、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存在的问题

当代大学生法律意识主要存在维权意识差、法律观念淡薄、法律知识贫乏等问题。近年来,大学生就业和兼职过程中遭到诈骗的案例屡见不鲜,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必要的法律知识以及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后不能通过法律手段维权,充分体现了当代大学生法律意识的淡薄;大学生对法律认知和信仰程度低,守法意识较差,犯罪率增高尤其是恶性暴力犯罪呈上升趋势;高校普遍重智育轻德育,除法科学生外,大部分高校的法律基础课是和思想道德课同属一门课程,一方面授课教师非专业,对法律精神理解不深刻;另一方面大大缩减了法律课的课时,导致学生学到的法律知识非常有限,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因此,形而上学的法律教育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形成。

五、 提高大学生法律意识的途径

1、加强法律基础课的教育,应以法律意识为中心,培养学生法律主体意识,丰富学生法律知识。

高校的法律基础课应以法律意识教育为中心,通过多种形式、多种载体、多种途径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把学生由被动接受转变为自主学习,培养学生独立思考的习惯。在这个过程中,培养学生的法律主体意识也显得尤为重要。让大学生充分意识到,自己在社会活动中是存在于一个个法律关系之中,是法律的主体,独立地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独立承担责任,有助于培养大学生为具有社会责任感的人。在课程设置上,非法学专业学生除了学习基本法律常识外,还应当学习与自己专业相关的法律知识。开设各门法律选修课,满足学生的学习要求。提倡案例教学和讨论法教学,调动学生学习主动性和参与积极性,同时从真实案例中受到教育。

2、营造有利于大学生法律意识养成的校园氛围

高校应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完善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并严格照章实施。高校能否依法治校,直接影响到大学生法治理念的形成,影响到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高校在制订学生管理制度,尤其是关系到学生切身利益如奖助学金评定、组织发展和违纪处分等问题上,必须严格依照国家政策和相关主管部门的规章制度,执行时有据可依,程序公正、公开、公平,完善学生申诉维权制度,养成学生尊重和服从“规则”的观念,进一步提高学生法律意识。

3、高校辅导员应充分认识到法律意识的培养在学生教育工作中的重要性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指出:辅导员是高等学校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教师和干部的双重身份。高校辅导员是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骨干力量,是大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的组织者、实施者和指导者。高校辅导员应加强对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1)辅导员应具备较强的法律素养,在工作中重视对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在学生管理工作中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规章制度,用自身的行为影响学生。因为辅导员平时是最接近大学生的人,他们的法律素养、言行举止将直接对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养成起着潜移默化的作用。(2)开展各种活动,在活动中巧妙融入法制与道德教育内容,以润物细无声的方式将法律意识传授给学生。通过多种途径、方式,精心挑选案例,让大学生时时刻刻地受到法律的教化,不断健全大学生的法律意识。(3)树立典型,引领大学生自觉完善法律意识。通过树立遵纪守法典型,给予正面积极的评价并号召学习,引导大学生自觉注重自身的法律意识建设。

法律法规意识篇5

关键词:法律价值;体育精神; 正义; 公正;秩序

中图分类号:G8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4590(2007)01-0061-04

Abstract:Law values and sport spirits share the same ideal objectives, including justice, freedom, rightness, order etc、, which are all belonging to consciousness、 hus law values and sport spirits have high coherence essentially、 In order to promote and realize sport spirits, we should use laws fully、Cultivation of law consciousness, prehensive legislation, strict execution of law and fair judicature are needed absolutely in promoting and realizing sport spirits、

Key words:law value; sport spirit;justice;rightness;order

法律规范和体育规则本质上都是人的行为活动准则,不管是在实然层面的规则产生与实现过程上,还是在应然层面的价值判断与理想追求上,法律规范与体育规则有诸多共通之处。在这些暗合与共通之中,很值得探讨的一个问题是法律价值与体育精神的契合,两者都坚持对公平、公正的追求,对有秩序竞争的维护,对不正当竞争的排斥与反对。因此,本文从法的价值与体育精神的基本内涵入手,结合法律价值理论,演绎二者的共同的基本价值理念与追求,最后从实证的层面分析如何依靠法律的作用促进体育精神的实现。

1 法的价值与体育精神的本质属性

一般来说,法的价值一方面体现了作为主体的人与作为客体的法之间需要和满足的对应关系,即法律价值关系;另一方面它又体现了法所具有的、对主体有意义的、可以满足主体需要的功能和属性。[1]在法学研究中,“法的价值”这一术语因使用方式不同而有不同的含义,其一,用“法的价值”来指称法律所包含的价值评价标准。人们以此来评价一部法律的好坏。其二,用“法的价值”来指称法律在发挥其社会作用的过程中能够保护和增加的价值。如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公民自由、社会秩序稳定等。法律发挥社会作用的目的就在于对这些社会价值目标予以保护并促进其增加。这种价值构成了法律所追求的理想和目的,因此称为法的“目的价值”。其三,用“法的价值”来指称法律自身所具有的值得追求的品质和属性。法律在形式上应当具备的某些值得肯定的或“好”的品质。在这三种意义的价值中,法的目的价值是核心内容,所谓“价值评价标准”和“形式价值”都应以此为基础和出发点。一般认为,公平、正义、秩序、自由和效益应作为法的基本价值。[2]从性质上看,法律制度属于社会规范,法的价值则是法律这种社会规范的内在精神特质和人们对于法律的意识观念。

与法的价值相似,体育精神也是一种精神意识层面的东西。没有哪个学者为体育精神严格地定义过,这并不是现代体育或体育精神的缺憾,精神属于伦理的范畴,现代体育精神是一个不断生长的复杂的思想道德体系,无法以一种固定化的理论模式来断然地概括体育精神。所以,体育精神留给人的印象往往十分抽象,这种抽象的精神在现实体育活动中内化于具体的体育规则与规范中,或者演化成为人们观念中的超越现实的体育理想。用概念化的语言来说,体育精神是通过体育运动而形成并集中体现出人类的运动智慧与进取心理的意识总和,是体育运动和体育教学的最高层次,它能造就和反映人的某种高贵品质,是人的精神风貌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能够为社会所接受的积极意识。[3]体育精神是体育活动和体育规则所蕴涵的基本精神理念,也是人们对体育属性的评价与追求。对于体育精神的具体内容,不同的研究者做过不同的界定,主要包括:拼搏进取精神、公平竞争精神、集体主义精神、遵纪守法精神、艰苦奋斗精神、革故创新精神以及爱国主义精神、理想主义精神、开放观念和全球意识,等等。[4]

从基本属性上看,法律价值和体育精神二者都是精神意识层面的问题。法的价值反映了人们对法律自身属性和法律运作过程的评价与追求,反映了法律本身的特性,具有主观和客观统一的特点。体育精神同样反映了体育活动和体育规则中所蕴涵的基本价值追求,反映人们对体育活动和体育规则的基本评价与理想追求。与法的价值一样,体育精神同样具有主客观统一性,从体育活动中产生并不断指引体育活动和体育规则的发展。因此,法的价值与体育精神也必然具有一定的暗合和共通之处,两者在基本的理念内涵和价值目标上具有高度一致性。

2 法的价值与体育精神的契合

2、1 法的效率价值与体育竞争精神

现代社会的法律基本上都有或应有其内在的经济逻辑和宗旨:以有利于提高效率的方式分配资源,并以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保障资源的优化配置和使用,最终促进社会和社会经济以比较高效的模式向前发展。这些要求在法律中就表现为法的效率价值。而从运动个体和具体运动项目的精神风貌要求来看,体育精神最集中地体现为竞争精神。对动员来说,最大心愿就是通过比赛在运动会上打破记录并获得奖牌,在体育运动史上写下自己的辉煌。“更快、高、更强” 的奥林匹克格言充分体现了顽强拼博、锐意进取的竞争精神。

法律通过产权关系维护和保障人们的物质利益,鼓励人们合法地创造和追求自己的利益,鼓励人们在社会活动尤其是经济活动中进行商业竞争,促进社会经济发展。而体育活动通过完整的竞技规则和现代化商业运作来鼓励运动员拼搏进取,既实现运动场上的奋斗目标,又实现合理的利益追求。在社会心理学中,满足既被人们当作需要的实现,又是新的需要的起点和契机。不管是法律促进的效率目标,还是体育活动弘扬的竞争精神,都是人们对自我存在和价值的一种追求和满足,二者必须为此目标而服务。追求效率和追求竞争二者的本质属性必然是一样的。

2、2 法的正义价值与体育公平意识

在法律思想史上,正义是一个比较模糊的范畴,它往往和公平、公正、平等、自由等价值观念密切联系在一起。法律上的正义主要涉及形式的正义与实质的正义。形式正义保证社会主体对社会制度、社会自由的平等利用,忽略个体之间的差异性,有的时候往往与社会竞争的起点公平相联系。而实质正义则在考虑社会个体差异的基础上,社会主体得到与自己优点、贡献、需要、身份等相对的待遇。[5]

而公平竞争精神是体育竞赛的又一个显著特点,奥林匹克运动的“更高、更快、更强”之所以成为一种高境界的倡导,就在于它是体现了公平的竞争精神。现代体育以竞技运动为主要内容,而要实现竞技体育的良性竞争与发展,实现竞技运动的教育功能和文化娱乐功能,一个基本前提是保证公平竞争。没有公平竞争,体育不仅失去魅力,而且也将失去存在的价值。在每届奥运会的开幕式上,《奥林匹克》规定运动员和裁判员都要宣誓遵守体育道德和公平竞赛的精神。奥林匹克运动之所以能取得如此巨大的成功,关键有两条:一是靠公平竞争。奥林匹克运动的体制和它的一切规范和准则都必须确保公平竞争。否则奥林匹克运动的理想和精神就无从谈起。二是靠体育的价值、社会的价值与个人价值三者之间高度的一致,在神圣的五环旗下,体育的光荣、国家的荣誉和运动员实现自我价值三者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6]

正义一直被视为人类社会的美德和崇高理想,法律的正义价值与体育的公平精神可以说是完全一致的。法律通过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满足主体在社会生活中公平竞争的需要,体育通过体育规则实现运动员的公平竞争。法律在起点的公平下承认社会主体竞争结果的差异性,体育活动中,完整的体育规则、公正的执法裁判也保障竞争结果的公正。只要起点和规则的公正,对于结果的不公正,社会的一般观念是加以认可,而这一点在体育竞技则是被完全赞同。如亚里士多德所言,相等的东西给予相等的人,不相等的东西给予不相等的人。[7]

2、3 法律的平等价值与体育的平等参与精神

这里的平等强调的是社会主体在法律地位和社会活动参与上的平等,法律的基本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这一价值目标的根本体现。人天生具有平等感的需求,“平等是人们在实践领域中对自身的意识,也就是意识到别人和自己是平等的人,人把别人当作和自己平等的人来对待。平等是法国用语,它表明人的本质的统一,也就是说,它表明人对人的同等对待的社会关系或人的关系。”[8]法律对平等的实现主要是努力保障社会主体起点平等和结果平等。现代法治的制度基础是民主,民主要摆脱特权,必然要求社会主体地位平等,要求社会主体平等参与社会各项活动,这是实现社会竞争和发展的前提。

体育尤其是竞技体育要实现其社会功能与价值目标,也必须能够吸引社会主体的平等参与,在社会主体广泛参与支持的基础上培养和形成精英运动主体。“参与比取胜更重要”是奥林匹克运动的著名格言。顾拜旦在1936年奥运会演讲时曾说过:“奥运会重要的不是胜利,而是参与;生活的本质不是索取,而是奋斗。”奥林匹克运动在其活动中力求贯彻的原则之一是普遍性。它反对在体育活动中有任何的歧视,不管是民族、种族、宗教、政治派别或性别的。当今的奥林匹克运动会被称为奥林匹克大家庭最欢乐的聚会,参加的成员来自世界的各个角落,公平平等地参与竞争。[9]

法律的平等价值与体育的平等参与精神都体现了人们追求理想过程中的起点平等和机会平等。法律运作中反对特权和徇私枉法,体育运动中反对种族歧视、兴奋剂等都是为了最广泛地实现起点与机会的平等。

2、4 法的秩序价值与体育运动的规则意识

在最广泛的意义上,“秩序”是指自然界和人类社会发展和变化的规律性现象。美国法理学家博登海默说秩序“意指在自然进程与社会进程中存在着某种程度的一致性、连续性和确定性。”[10]“秩序”在法的价值目标体系中,具有工具性价值的属性,它为其他价值目标提供了现实的条件,没有秩序价值的存在,就没有法的其他价值。法所要实现的秩序包括国家政治统治秩序、社会经济运作秩序、社会生活秩序等。只有贯彻遵纪守法意识、规则意识,在法律建立的稳定社会秩序中,个人才能生存和发展,社会才能产生竞争与创新。

体育运动中同样要坚决贯彻遵纪守法精神与规则意识。体育活动必须有一定的规则,体育比赛之所以能够顺利进行或令行禁止,这与规则的强制性是分不开的。体育规则是社会法规和人类共同规范的一种模拟和缩影,体育运动的规则意识是法律的秩序价值在体育活动中的彰显。奥运会上运动员和裁判员的最基本义务和职责就是遵守竞赛规则,没有规则,就没有公正,就没有比赛的存在和奥林匹克运动的发展。竞技运动的规则性要求人们不仅要遵守比赛规则,而且要遵守社会公德,保持良好的道德规范。运动员在体育活动中遵守规则也在无形中养成社会契约精神和文明的行为方式。教育专家认为,在青少年中开展各类体育竞赛活动,体育规则意识的培养会使犯罪率大大下降。

2、5 法律规范下的自由与体育规则下的自由

古往今来,自由是一个最激动人心的字眼,是一个令人向往的崇高目标,追求自由是人类固的本性。马克思主义认为,“文化上的每一个进步,都是迈向自由的一步。”[11]从法律的眼光看,自由体现了个人和社会的统一,个人只能在社会允许的范围内追求自由,社会也只是在这个范围内才承认和保护个人的自由。那么,社会用什么东西来确认和保护个人的这种自由呢?在政治社会中,显然是法律。“法律按其真正的含义而言,与其说是限制还不如说是指导一个自由而有智慧之人去追求他的正当利益,它并不在受这法律约束的人们的一般范围之外作出规定。” “这是因为自由意味着不受他人的束缚和,哪里没有法律,哪里就不能有这种自由。”[12]自由是法律的价值目标,法律是自由的保障,自由必然是法律规范之下的自由,没有超越法律的自由。

与之相应,竞技体育则是一种规则之下的自由竞争。如前所述,体育精神提倡平等参与、公平竞争。奥林匹克精神是现代社会文明的一大奇迹,它追求“更快、更高、更强”,并激励人们为之不懈努力。这种理想是一种体育规则之下的自由理想,它期望在平等的条件下为获得荣誉而进行自由公平的竞争,每个运动员都可以为了自己的理想而奋斗,只要符合竞赛规则的要求。自由竞争是体育赛场的精神动力,更是人类社会进步的精神动力,它激励人们不断超越和创新,推动社会不断进步和发展。

除了以上论述的五点内容之外,体育精神中还蕴涵着协作意识、爱国主义情怀等,这些都与法律价值中的分工合作理念、国家至上等价值追求不谋而合。囿于篇幅,不再赘述。

3 法律对体育精神的推进与实现

体育精神是从社会文化和体育文化中生长出来的,不能脱离培养它的各种社会文化而孤立存在,否则体育精神将丧失现实性和真实性。社会文化是体育精神产生和发展的物质基础,纯粹意义上的体育精神在现实生活中不能存在,它必须通过体育法规、体育规则、体育习惯和惯例等对体育生活和体育现象的规范和导向过程中体现出来。[13]因此,从法律价值的视角看待体育精神,并不是将法律价值与体育精神简单对应,还要把体育精神作为调整现代体育生活和体育现象的一种规范来认识,研究如何在法律的视角下,通过法律制度的构建、法律价值目标的追求来推进体育精神的发展与实现。具体说,法律对体育精神的推进与实现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3、1 法律意识的培养与体育精神的提升

根据一般的理解,所谓法律意识,是指人们关于法和法律现象的心理认识、知识与思想的总称。[14]法律意识在构成上是一个整体,现代公民的法律意识主要包括对法律的认识水平、守法意识、权利意识等。法律意识是衡量一个人、一个国家乃至整个社会文明和法治程度的标准之一。法律意识的培养对于增强社会主体的守法意识、规则意识、权利意识具有重要作用。体现在体育运动中,运动主体的规则意识、观众的文明道德水准都将随社会总体的守法意识提升而提升,权利意识和权利追求能力也将随法律意识水平的加强而加强。从我国现在来看,奥运会即将在中国举办,培养和提升全民奥运意识的一个重要途径是通过加强普法教育,提高普通公民和运动员的遵纪守法与规则意识。

3、2 立法对体育精神的推进

遵守规则的前提是制定规则,因此要提高公民以及专业运动员的体育精神,必须制定相关的法律。我国十多年前就已经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体育法通过具体的法律制度彰显和强化体育精神,尤其是体育法第四章关于竞技体育的规定,更是体育精神的具体落实,强调体育要公平竞争、服从管理、遵守体育道德等。该法最后一章还规定了相关的法律责任,成为维护体育精神的底线。此外,国务院及下属的国家体育总局、教育部、文化部等单位都制定了相关的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来保障体育运动的合法有序进行,这些规定里面同样贯彻了基本的体育精神。从法的作用看,法律的制定可以实现指引、评价、教育等法律作用,相关体育法律法规的制定有助于体育精神的教育和培养,提高全民体育精神水平。

当然,我国目前仍特别需要加强体育方面的立法。现有的《体育法》已经不能适用社会现实需要。首先是体育基本法过于粗疏,内容单薄,带有很强的政策纲领性。从体育法实施的实践来看,该法主要是起到纲领性引导作用,缺乏法律的具体规范作用,不利用执法和司法实践。其次,现有相关部门规章和地方性规定存在混乱和冲突,不利于法律的执行,当然也就不利于推进体育精神。再次,从法律的效力等级看,现有的部门规章等级太低,明显不利于司法活动。

3、3 执法活动对体育精神的维护

执法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贯彻实施法律的活动。执行法律是直接、广泛、主动地行使国家权力的表现。体育活动中的执法是国家体育行政管理的重要表现形式。国家执法对体育精神的维护主要体现在:(1)加强治安,维持体育秩序。这既是社会治安的需要,也是体育运动得以自由公平进行的保障。治安执法活动既可以促进观众的文明守法意识,也促进运动员的规则意识,避免运动员之间的冲突,也避免与观众的冲突。(2)反不正当竞争执法,促进公平竞争。现代竞争法的调整领域已经多余化,超越了商业流通领域,涉及体育、文化、教育、科研等各个领域。[15]相关执法部门通过药检活动、行政处罚等行为,努力消除兴奋剂、假球、黑哨、商业贿赂等不公平不道德的体育现象,保障体育活动尤其是竞技体育的公正进行。

3、4 司法活动对体育精神的保障

司法国家司法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从法律的实现来看,司法是法律实现的最后保障,也是维护法律精神的最后屏障。因为“法律是道德的底线”。[16]体育精神在通过体育执法活动仍然得不到维护的情况下,必须诉诸最后的司法来加以解决。司法对体育精神的保障主要表现:(1)解决纠纷。在对体育活动和体育商业运作中的各种违约与侵权行为进行审判,维护和弥补相关主体的权益,主要途径包括恢复名誉,赔偿损失等。(2)惩罚犯罪。对与严重体育违法行为进行审判,追求相关责任主体的刑事责任,最终实现社会公平正义。(3)解决行政执法机关与相对人的体育管理纠纷,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利。从司法实践统计来看,我国的体育纠纷以及体育腐败现象通过司法途径加以解决的比例仍比较低,这与我国的体育文化氛围和国家体育管理模式有很大的关系,需要更进一步将体育纠纷纳入司法领域。

综上,法律价值与体育精神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共通的,因此法律对体育精神的实现也必然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奥运会的即将在我国举办,国家不妨以此为契机,完善体育法律体系,加强法律的作用,通过法律反对体育腐败,为奥运会的举办创造一个良好的法治环境。用法律建设推动奥运精神必将是我国对奥林匹克运动的一项重要贡献。

参考文献:

[1] 张文显著、 法哲学范畴研究[M]、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192、

[2] 张中秋,杨春福,陈金钊编著、 法理学[M]、 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2001,238-241、

[3] 张新、 略论当代大学生体育精神的培养[J]、 扬州大学学报(高教研究版), 2005, (5)、

[4] 参见:张新、 略论当代大学生体育精神的培养[J]、 扬州大学学报(高教研究版), 2005, (5);徐丽丽、 谈奥林匹克精神内涵的九种意识[J]、 宿周学院学报,2005, (2); 何振梁、 奥林匹克精神及其本质[J]、 体育文史,1996, (5)、

[5] 张文显著、 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 法律出版社, 1996,536、

[6] 孟建伟、 科学与奥林匹克精神、 载哲学研究, 1994, (11)、

[7] 转引自[美]E•博登海默著,邓正来译、 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M]、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9, 31、

[8]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M]、 北京:人民出版社, 1965,(2),48、

[9] 何振梁、 奥林匹克精神及其本质、 体育文史,1996, (5)、

10[美]E、博登海默著,邓正来译、 法理学:法哲学与法律方法[J]、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119、

1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20,206、

12[英]洛克著:政府论(下),北京:商务印书馆, 1964,35、

13姚亚中,周宁、 现代体育精神的构建[J]、 青海师专学报(教育科学),2003, (6)、

14张中秋,杨春福,陈金钊编著、 法理学[M]、 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 2001,82、

法律法规意识篇6

[关键词] 高护生;法律意识;对策

护理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应用型学科,关系到人们健康生命安全的始终。近年来医疗纠纷逐年递增,要求经济赔偿和追究法律责任的案件明显增多。因此,加强和重视对高护生的法律意识教育,使他们具备基本的法律知识和医疗风险意识,初步具备驾驭医疗风险的能力,学会起码的职业保护常识[1],并在实习过程中实践,进一步增强法律意识及职业保护意识,为毕业后从事临床护理工作奠定坚实的基础,是我们广大教育工作者义不容辞的责任。

1 高护生法律意识教育的现状

1、1 高护生法律意识缺乏 据目前在校高护生来源看多为独生子女,从家庭到学校,从学校到学校,社会阅历肤浅,选择专业时对护理工作的认识基本停留在打针送药的观念上,不能充分认识到护理人员所承担的医疗风险和法律责任。

1、2 法律意识教育滞后

1、2、1 教学主管部门重视不足 我国的基础教育一直以应试教育见长,侧重于自然知识的传授,学生人文素质欠缺,使学生与现实社会生活隔离,学生很难对某种职业从风险上认识、考虑[2]。对此,教学主管部门重视不够,医学大专院校课程安排上没有将医学法律法规纳入必修课程,甚至绝大多数院校选修课中都没有医学法律法规课程,更谈不上学习《护士条例》、《护士守则》等新的法律法规内容了。因此学生法律知识缺乏,法律意识严重不足。

1、2、2 教师法律意识不强 目前国内护理教育基本停留在基础临床生产实习“三段式”模式。护理专业课教师掌握的有关职业法律知识十分有限,而基础课教师由于长期脱离临床,有些教师甚至是从大学毕业就一直从事基础医学教育[3],缺乏对护理人员所承担的医疗风险和法律责任的认识,法律意识本身就不强,因此就缺乏对学生法律意识的引导及灌输。在临床课教学中,教师虽有较强的法律意识,并有丰富的事例说明,但由于教学学时数有限,也只能完成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传授,无暇顾及法律问题的讲解,很难做到全面系统的法律知识教育。

1、3 实习医院缺乏法律知识教育

1、3、1 上岗前无系统培训 学生到实习医院后,多数医院在学生上岗前会安排医院规章制度及有关内容的理论学习和技能操作的集中培训,而往往忽略了临床法律知识的集中培训,缺乏医德规范及差错事故防范等安全教育,因此护生既缺乏他人安全意识,也缺乏自我保护意识。

1、3、2 带教老师法律意识教育不足 实习医院一般都有明确的规定让临床经验丰富的护师以上职称人员担任带教老师,她们虽有较强的法律意识,但由于忙于完成日常工作,对学生的带教也只注重临床专业知识及技术技能的传输,而缺乏法律意识的引导教育。往往在学生发生差错事故或医疗纠纷后才意识到法律意识教育的重要性。

2 高护生法律意识教育的对策

法律意识的形成和提高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需要长期的学习、教育、实践当中才能形成一种自觉主动的思想意识,因此对护生的法律意识教育应贯穿于护生入学开始直至毕业实习的各个环节,需要师生共同努力和长期坚持。

2、1 法律意识教育从护生入学抓起 护生入学后通过学习护理基础课程将逐渐提高对护理专业的认识,但对护理职业的风险性及临床护理工作中有可能所面临的法律问题无从认识,学校应调查了解学生对护理专业的认识及法律意识的现状,根据实际情况开设医疗护理法律法规课程,使护生一入学就受到护理风险意识及法律意识教育,为今后从事临床护理工作及法律意识的提高打下良好的基础。

2、2 加强教师法律意识培训 针对目前各校基础课教师医疗法律意识不足的现状,各校把法律意识教育纳入教师在职培训计划,有计划有目的的组织教师进行法律意识的学习和提高,只有教师的法律意识提高了,学生的法律意识才有可能提高。

2、3 融法律意识教育于专业课教学 《基础护理学》是护理专业主干课程,也是护生入学后接触的第一门专业课,从中所学到的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与护生今后临床实践密切相关,特别是各项技能操作及医疗护理文件书写等内容的教学中应强调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及护理文件书写的及时、准确、完整、简要、清晰的重要性等均有其重要意义。在教学中融入法律意识教育常会受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此外,在临床课如《内科护理学》、《外科护理学》、《妇产科护理学》、《儿科护理学》等各专业课教学中,教师结合教学内容将临床典型案例或近年来所发生的医疗纠纷及护理差错事故给予讲述,并组织学生讨论,有意识的进行法律意识教育。

2、4 强化临床实习中的法律意识教育

2、4、1 集中培训 实习医院将法律意识教育纳入到实习生岗前培训内容进行集中培训,除学习医院规章制度外,还应进行医德规范、差错事故的防范等安全教育,学习《护士条例》、《护士守则》等医疗法律法规,结合临床医疗事故和往届实习生的临床差错,吸取经验教训,明确实习生的权利和义务界定,督促护生恪守职业道德,努力提高自身的职业道德修养和职业保护意识。

2、4、2 带教老师引导 实习初期学生对医院环境不熟悉,各项操作也较生疏,常会出现紧张情绪,容易发生差错。带教老师在细心指导各项实践操作的同时加强监管力度,强化自我管理机制,让学生逐渐认识到任何临床活动都带有风险性,并根据护生不同阶段、不同心态及对临床护理工作的熟悉程度进行进一步深入地教育,结合实际案例分析、讨论,引导学生树立风险意识、责任意识及法律意识,为学生今后从事临床护理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础。

参考文献

[1] 运怀英,孙亚琴、医疗风险意识教育是高等职业护理教育的责任、护理杂志,2006,23(2):8182、

法律法规意识篇7

[关键词]农民法律意识;形成原因;解决途径

从古至今,农民一直占据着中国人口的大多数,如何解决好农民农村问题是历朝历代励精图治的根本问题。现阶段,我国农村正处于由传统农村向现代农村的转型时期。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加强基层民主法治建设是重点工作之一。其中,提高农民法律意识又是必不可少的一个方面。本文着重分析我国农民法律意识成因,并从法律角度提出几点解决途径。

一、造成农民现阶段法律意识的主要原因

我国区域政策的差别,造成目前农村发展水平不一致,有的已达到小康,这部分农民的法律意识很强,懂得利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应有权利;但有的还生活在传统、保守、落后的小农经济里。本文所指的主要是后者,也是法律意识亟待提高的对象。他们中的大多数分不清公安、检察院、法院的具体职责;他们长期受着“避讼”思想的影响,“私了”是他们争议纠纷中最常用的解决方式;他们对礼俗、习惯的重视超过了法律,存在着对法律不信任的心理态度,甚至当提到法律时便认为是履行义务,并无权利可言等等。综合目前学者的观点后,笔者认为造成这部分农民法律意识薄弱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经济层面上——小农经济的生活方式

尽管我国现行的以户为单位的家庭承包责任制的生产经营方式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农村经济的繁荣,但这也给小农经济的继续生存提供了土壤。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抑制着商品交换,这种简单的经济基础从根本上阻碍了内在法律需求的产生——缺乏认同法律和要求法律的内在动因。有学者曾提到,农民面临的简单的经济关系使农民亲近法律还缺少利益的驱动,其所处的利益格局尚不足以刺激他们自发的权利觉醒。①同时,根据马克思主义原理,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角度来看,这种自己自足的生产方式和由其导致的经济发展水平低下必然限制农民正确良好法律意识的最终形成,造成农民法律意识严重匮乏。

(二)文化层面上——儒家传统文化的渗透

中华民族有着五千年悠久灿烂的历史文化,儒家思想对人们影响最为深刻。时至今日,偏远农村农民仍大量存在着儒家文化观念,这种观念深深扎根于他们的思想中,成为真正提高农民法律意识的最大障碍。“归根到底,法的观念是被塑造出来的,它不能够超出它置身其中的文化的界限”。②

首先,服从意识的影响。儒家思想作为维护封建王朝的正统思想,强调“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在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中,产生了根深蒂固的服从意识。这种服从意识仍然沉积在现代农民社会中,使得农民个体权利意识淡薄,从不积极主动主张自身权利,听从长辈或上级的命令与指示是他们的第一选择。“人们在行为选择时,首先考虑的是否符合上司的要求,会不会冒犯当权者的利益,而不管是否符合正义和法律。” ③这就使得农民在内心中产生了对权力的服从和对法律的陌生,进而发展成为完全排斥法律的有效保护。

其次,宗法意识的束缚。除了“三纲五常”,宗族法等内部规定至上的理念也严重影响着农民的思维规则和模式。在联产承包责任制下,以家庭、家族为单位的农村群体得以继续发展,以村、乡为纽带的农村社会关系使农村成员仍旧生活在熟人社会中,他们更注重亲情、乡情,排斥、逃避国家法律,更习惯于接受传统道德、风俗管理约束,也不要法律参与保护。在农民的宗族观里,发生在家族、乡间内部的事都是“家里的事”,要靠约定俗成的内部规则来解决,在他们的潜意识里,“打官司”不是一种维权的手段,甚至是一件丢脸的事。

再者,避讼思想的禁锢。儒家思想倡导天人合一,强调人与人的和谐相处,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把“和”作为最高价值标准,不主张狱讼。但是,这种和谐思想在农村社会中却被转化为了“忍为尚”,使农民在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宁可委曲求全,选择私了和忍让,也不要走“打官司”的法律途径,更不会主动寻求法律的保护。即便发展至今日,法律诉讼也是万不得已时才采取的解决办法。在农村,邻里关系是极其重要的一种社会关系,当其遭到破坏时,农民则寄希望于彼此通过伦理道德思想达到自我约束、友善调解,最终达到和平共处的理想状态。“知足者长乐,能忍者自安”是我国广大农民的生活格言。

(三)制度层面上——法制不完备的制约

首先,在立法环节上,有关农村和农民方面仍是相对薄弱环节。

表现一是目前我国农村工作的立法主要涉及管理法层面,而对于农民的具体权益的保障和一些与农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问题的立法还有待完备。保护农民切身利益法律的欠缺,致使广大农民缺乏对法律功能、价值的正确认识,更无法了解到法律在农村日常生产、生活领域中的制约作用,抑制了农民渴望法律的积极性。

表现二是立法工作的前提不符合农村现实情况。现代法律的前提假设是陌生人社会或个体主义社会,但农村社会的具体情况是村民们生活在一个没有外人的熟人社会,长期的共同生活使他们有着约定俗成的价值趋向、行为标准以及共通的为人处世的心理尺度。不难设想,当法律对其全盘否定或一概忽略时,法律也就失去了它本身应有的社会基础和权威,再难得到民众的信仰和认同。美国的法学家伯尔曼曾说过:“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

其次,在执法环节上,农村执法活动仍存在着诸多问题。

主观方面:一是有些执法人员素质偏低,法律知识和办案技巧不完备、不健全,未达到一名合格法官的基本素养;二是少数执法人员执法不公、执法违法、越权执法、滥用执法权等不良行为影响了司法机关的形象和法律的权威,造成农民对法治的不信仰和不信任,甚至漠视法律,与运用法律维权相比,农民更愿意把权利的维护寄托在他们心目中的“清官”的身上,而对使用诉讼方式这种法律武器却望而却步;三是农民的法律意识不强,对法律了解甚微,有的甚至还认为法律即等同于义务,导致了“畏法”思想,给执法工作带来了一定的难度。

客观方面:第一,农村司法资源严重不足,办案经费缺乏,司法效率低下,对农民来说高昂的诉讼费用和相对漫长的诉讼过程,且掺杂着复杂的人情和权力关系,最终导致农民对法律失去信心。第二,“权大于法”是局部仍存在的客观现象,基层政府的家长式管理方法让广大农民看到法律受制于权力,从而使他们认为法律不能完全保护他们的权利,尽量规避法律途径解决问题,即使走法律途径,就尽全力去“走后门”,寻求权力的青睐而非法律的帮助。因此,要使基层法律组织适应农村经济形势发展的需要,依法办事,依然任重而道远。

除此之外,农民还存在自身素质不高,文化水平较低,接受法律教育比较困难,在学习法律条文的时候常常不知所云,对抽象的法律法规条文更是难于理解和把握。农民法律认知肤浅的现象极为普遍,农民分不清刑法、民法、行政法等法规的规范范围,甚至不知道自己的行为是否违法,不知道如何和应诉等等,法律知识的严重欠缺使不少农民在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下也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关于提高农民法律意识的途径几点

(一)完善立法

提高农民法律意识的根本前提是完善法律法规,“无规矩不成方圆”,使农村各项工作保证在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的轨道运行。加强有关方面法律法规的修订、完善、丰富,与时俱进,基本做到使农民有理可据、有章可循、有法可依。例如可以全面制订并落实农村社会保障、医疗保险等切实可行的法规与条例,制订农业、农村发展规划等相关法律法规。同时,在宪法许可的范围内,在一定程度上把一些可以被吸收的、比较原则化,难以具体实施和操作的村规民约纳入法制轨道上来,建设符合我国农村村情的具体法律规范,让农民的切身权益得到法律保障。

(二)规范执法

农民法律意识的提高离不开健全良好的法治环境。针对现阶段我国农村执法中存在的问题,要努力建设一个公平有序、健康良好的法治环境,必须让农民充分认识到法律完全可以充分有效地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如司法部门可以在执法过程中示范典型案件,这样既可以使农民学会了有关法律的实体规范,也会清楚地了解到其中有关的程序规范。建立良好防治环境还要求提高执法人员的法律素养,增强自身法律知识储备和执法经验以及灵活度,真正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努力减少直至杜绝司法不公、滥用权力的损害司法机关形象和法律权威现象的出现,恢复农民对法律的信仰,从而自觉提高自已的法律意识。

(三)加强监督

要依法建立农村基层法律监督机制和专门的法律监督机构,从而保证法律的有效实施。监督机构要对监督客体的法律实施范围、内容等方面严格把关,确保法律条文从抽象的条文规定变成实实在在的权利和义务。在农村,舆论监督的主体应当是全体村民,农民所议论的内容就是舆论。因此要推进农村民主法治建设,建立农村民主机制,必须让农民来审视法律运行的基本情况,这样才能激发农民对于法律知识的系统学习和了解,以至于最终信任法律、依赖法律,从内心真正的信仰法律。

(四)深入普法

普法教育在农村已经开展多年,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在获得相当经验的基础上,继续深入,着重提高村民的权利意识和主体意识,努力克服在普法教育中依然存在的种种弊端。第一,组织开展“送法下乡”等活动,深入农民内部讲授与其社会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内容。第二,要采取各种农民喜闻乐见的形式使农民易于掌握必要的法律知识,通过普法教育,着重对法律价值观的思想输入和法治精神的重新塑造,使广大农民树立起法律权威观念,树立正确的权利观、权力观、民主观、平等观。第三,采取多种多样的普法形式提高普法效果,诸如绘制板报、张贴宣传栏、进行法制文艺表演、播放法制录像、开展法律咨询等等,在潜移默化中使农民的法律意识得到显著提高。学法只是手段,用学会运用法律武器解决身边发生的问题才是我们的根本目的。

综上所述,提高农民法律意识不是一蹴而就的,是需要长期坚持的一项系统工程。提高农民法律意识,是改变现阶段我国农村法治现状的关键环节。只有农民法律意识的普遍提高,农村经济才能取得长足稳定的发展;只有农民法律意识的普遍提高,农村社会才会实现真正的和谐局面;只有农民法律意识的普遍提高,我国现代化的根本目标才有可能获得真正的实现。

[注释]

① 王海涛、中国农民法律意识探讨[j]、政法论坛、2000、(5)、

② 梁治平、法律的文化解释[m]、北京:三联书店、1998、394、

③ 陈云良、儒家文化与法治精神[j]、中国法学、2000、(5)、

[参考文献]

1、 李昌麒、中国农村法治发展研究[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

2、 郑永流、当代中国农村法律发展道路探索[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3、 苏力著、送法下乡[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2000、

4、 郑永流等、农民法律意识与农村法律发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5、 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m]、北京:中华书局、1981、

法律法规意识篇8

关键词:会计人员;法律责任;完善措施

引言

会计人员法律责任是会计法律关系中,会计人员由于违反会计法律以及法规等应该承担的具有强制性的法律后果。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对会计的要求越来越高,在会计行业中,大多数会计人员的法律责任不够强,存在一些违反法律规则的行为,这些现象严重阻碍了企业以及国家经济的发展。因此,急需要采取相关的促使来解决,从而有效的规范会计行业的行为,促进会计行业的可持续发展,从而有效的推动经济的发展[1]。

1、会计人员法律责任的相关概念

会计人员法律责任一方面指的是会计单位或者个人在工作中违反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因此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和后果,其是一种规范会计主体行为的重要准则。另一方面,其主要指的是编造和提供虚假会计信息,可以称为会计虚假责任。其主要是法律责任的一个具体方面,主要是承担有关违反会计法律法规后的不利后果。从广义的角度分析,会计法律责任指的是会计单位或者个人在会计行为中由于违反会计法律规定应该承担的相关法律责任。

2、会计人员法律责任的现状与原因

2、1会计人员法律责任的现状

会计工作是整个经济工作中的基础性工作,会计资料以及会计信息不够真实以及不合法等,将会直接影响国家的经济预测和决策。从会计法来分析,广大的财会人员严格遵循国家法律和各项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在岗位上需要坚持原则和制度,做到尽职尽责。切实维护好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需要杜绝经济领域中违法乱纪的现象发生。但是在实际工作中,有部分会计单位或者个人在法律责任方面还存在认识上的不足,同时社会中介机构在为公司出具审计报告以及验资报告的时候,情况不够属实,弄虚作假的现象时有发生。这些行为和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对会计法律的实施具有严重的影响[2]。同时,对其责任承担的主体缺乏责任认定的手段,从而导致有关会计法律责任的规定及时明确,但是在追究违反会计法律责任主体的责任时,缺少有力的手段和保障措施。从而导致对会计工作进行规范,确保会计资料真实和完整的工作无法落到位。

2、2会计人员法律责任意识淡薄的原因

会计人员法律责任比较淡薄主要是社会背景导致的,在没有严格法律规范的背景下,社会法律责任淡薄比较普遍。

其一,会计法律责任淡薄是公民意识薄弱的体现。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探索过程中,大多数人对市场经济规范运行的条件和知识不够了解,缺乏基本的公民意识,不了解公民应该履行的基本义务以及对保障社会正常运转的重要性。在这种环境下,对会计法律责任的意识比较淡薄,不够重视。在会计领域中,受到领导以及团体意识的影响,会计人员的公民意识逐渐减弱,缺乏公民意识,从而导致对会计法律责任的意识比较淡薄。

其二,由于社会职业道德观念的弱化引起的。目前,我国各个行业的职业道德规范在履行的时候存在较多的问题,会计法律责任淡薄引起职业道德行为不合法,出现造假报表、挪用公款、贪污等现象。因此,职业道德观念的弱化是引起会计人员法律责任意识淡薄的重要因素[3]。

3、完善会计人员法律责任的措施

3、1提高会计人员的法律责任意识

其一,需要营造良好的会计从业环境。在一个法律责任意识浅薄以及公共意识低下的环境中,无法营造出高品位的会计人员的法律责任意识。在营造良好的会计从业环境的时候,不仅需要依靠会计界的努力,还需要依靠社会各个方面的改革和协调。尤其需要将会计和法律以及各行各业的职业道德联系起来,从而有效的提高会计人员的法律责任。

其二,建立完善的会计法律责任体系。会计职业的建设需要依靠法律以及规章制度来约束。首先,需要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对现行的法律进行修订和改建,对出现的新情况和问题,制定出相关的规章制度进行约束,为会计监督工作营造一个良好的社会氛围。其次,需要强化单位负责人的会计责任,加大指使会计人员做假账的惩罚力度,提高会计人员的法律责任意识。

其三,提高会计人员的综合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需要加强对会计人员进行监督管理,首先,需要提高会计人员的思想素质,会计人员是单位的理财人员,掌握单位的财权和经济机密,稍有不慎就会给单位带来较严重的损失。其次,需要提高会计人员的业务素质。会计工作政策性和专业性较强,需要加强对会计人员的专业培训,对会计人员进行知识更新。最后,还需要加强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教育,提高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平,从而有效的规范自身的会计行为。

3、2提高会计人员对法律责任的认识

其一,需要加强相关会计法律的宣传教育。宣传教育的主体是基层的会计人员以及各个单位的负责人和财务主管人员,可以通过对会计人员进行继续教育或者职业道德教育等,对单位的负责人员进行专业的培训,加大对会计法律责任意识的宣传力度,使得会计人员充分认识到会计工作的重要性,监督会计人员的工作行为。同时,还需要积极采取相关措施防范会计违法行为的发生。

其二,还需要在会计部门设置专业的管理机构,强化会计法律责任的监管力度。在目前基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部分中,通常会设置专门的会计监管机构。但是这些机构的主要工作集中在会计工作管理和行政执法方面,对会计违法行为的处罚不够重视。因此,需要加强对这一方面的管理,一旦遇到会计信息有关的法律冲突时,需要对会计信息进行鉴定,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解决。

4、结语

会计工作在各行各业中均具有重要的作用,对会计人员的法律责任意识进行提高和强化,改进会计人员法律责任意识的认识程度,从而可以对整个经济秩序进行有效的整顿,并可以有效的规范各方面的财务行为,以便提高财务管理水平,最终有效的促进我国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作者单位:吉林工商学院)

参考文献:

[1]周红,林学明、当前会计人员职业道德缺失的思考及教育途径[J]、财会探析,2009,14(10):125-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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