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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行政执法(精选8篇)

时间: 2023-06-29 栏目:写作范文

市场监管行政执法篇1

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推进综合执法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部署的重大改革任务。要顺利推进这项改革,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行政执法体制,首先要坚持问题导向,深入分析、切实找准现行行政执法体制中存在的问题。在此基础上,应按照减少层次、整合队伍、提高效率和大幅减少市县两级政府执法队伍种类的改革方向,突出精准发力,有针对性地分类施策,进一步明确改革路径、制定改革举措、攻克改革难点,确保改革落地见效。

一、针对执法权力和执法队伍底数不清的问题,要建立行政执法权力和执法队伍基准库,锁定好改革对象

由于我国行政法律体系相对复杂,法律法规层级跨度大,特别是在部门主导立法的情况下,不同部门法之间交叉、冲突多。当前,无论是行政处罚等权力,还是各级行政执法队伍,底数不清、改革对象游移不定是共性问题。以江苏省为例,据不完全统计,行政执法权力分散在省市县3个层级、40多个领域,由2800多支队伍在行使。仅以江苏省交通领域执法队伍为例,交通运输部门承担的行政处罚共280项(省级行使35项、属地行使245项),行政强制共13项(省级行使12项、属地1项),涉及到3部法律、7部国务院行政法规、6部地方性法规和27部规章。全省交通运输领域共有执法队伍513支,其中省级3支,市平均有7支,县(市、区)平均有4支。因此,深入了解摸清执法权力的静态现状和执法队伍的动态运行,彻底弄清执法权力分布领域、行使频率和执法队伍纵向、横向配置等情况,是筹划和推进改革的前提关键。建议应做好三个方面工作:一是清权确权。可结合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建设,认真梳理行政处罚等执法权力事项。原则上省级保留行使的执法权力有三类: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由省级行使;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资源开发与利用等领域的重大事项;跨区域、跨流域的执法事项。其他法规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行使的行政执法权,建议按照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提高管理效率、便于各方监督的原则,全部作为属地管理权力事项交由市县行使。二是建基准库。制定行政执法权力事项清单编制规范和行政执法权力事项编码规则,统一省市县三级执法权力的名称、编码和法定依据。建立全省各层级执法权力事项基准库,将所有的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以及省市县各级行政执法队伍载入数据库,彻底改变执法权力和执法队伍基础数据不完整、管理标准不一致的现状,并力争实现模块化组合、动态化管理、形象化展示等功能。三是数据分析。要对行政执法权力和执法队伍的数量、变化趋势、数据间内在联系等方面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掌握政府执法事项和队伍的基本特点和分布规律,特别是设立执法队伍行使处罚权的情况和具备一定集中条件和可能的具体行政执法权,为研究调整执法队伍整合归并提供了大数据支持。

二、针对执法多头多层和推诿扯皮的问题,要循序渐进、分类整合,稳妥推进执法队伍整合归并

行政执法领域存在的多头多层重复执法等问题,是与我国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型过程相伴相生的。横向上一个领域有一个主管部门,一提到加强执法首先是要建机构、拉队伍、加编制,立一部法律、设一支队伍、建一套系统的情况比较突出;纵向上行政体制上下高度对应、从中央到地方部门层层对接,执法管辖主要按照涉案款项、企业规模等数值进行划分,容易出现“有利益的执法抢着干、没好处的执法都推诿”等现象。以江苏省为例,从各层级看,省级有36支执法队伍,市平均有35支,县(市)平均有30支,区平均有19支。从部门看,一个部门存在多支执法队伍、相互之间难以整合的现象也较为普遍。执法队伍林立导致了层级之间执法权责交叉,执法领域和执法职责的划分越来越细,同一违法行为多头执法、重复处罚现象较为普遍。为此,建议按照减少层次、整合队伍、提高效率的原则,采取先清后改、分步整合、稳妥推进的方式,大幅减少市县两级政府执法队伍种类。先要区分适宜机关直接执法的事项和适宜设立队伍执法的事项,前者直接改由主管机关直接执法,撤消执法队伍建制。对于适宜队伍执法的事项,再分三类推进执法队伍整合。首先是部门内部综合。建议首先选择农业、交通、环境资源、城建城管、文化旅游等执法队伍较多的领域,开展部门内部综合执法。在这些领域,横向整合执法队伍,将一个部门设有的业务相近的多支执法队伍归并为一支,整合部门执法资源,综合设置队伍。纵向下移执法重心,减少执法层级,调整优化省市县执法职责配置,原则上实行市县属地管理。省级一般不设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执法队伍,厘清市区执法职责,市或区选择一级承担执法职责并设立执法队伍。统筹县(市、区)和乡镇(街道)的执法职责,乡镇(街道)一般侧重承担隐患排查、信息报告和执法协助等职责。其次是跨部门跨行业综合。在实现部门内部分散执法到综合执法转变的同时,有条件的领域推动跨部门跨行业综合,在具体综合哪些部门的哪些执法权方面也坚持实事求是,尽量选择执法频次多、与企业生产群众生活密切度高、执法专业程度相对较低的马路街面执法事项予以综合。通过2-3年,分门别类地对建制区域内的执法队伍进行“合并同类项”综合,最终在1个城市或县域内围绕市场监管、农林水利、城市建设、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社会事业等执法量大、执法即时性要求高的领域,因地制宜地设立5―7支队伍执法,其他领域一律不再设立队伍。最后是开发区和经济发达镇“一支队伍管执法”。对于发展程度较高、有一定人口规模的开发区和经济发达镇,大力推广“一支队伍管执法”。以江苏省昆山市张浦镇为例,该镇借经济发达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之机,设立综合行政执法局集中行使市容环境卫生、安全生产、质监、社会保障、文化、公共卫生等23个领域518项行政处罚,以镇人民政府名义对外执法。苏州工业园区和部分开发区也在探索设立了综合执法局,统一行使市容市政、建设规划、国土资源、安全生产等领域的执法职责,归并了执法队伍。

三、针对审批、监管和执法职责模糊、边界不清,要再造流程、共享信息、加强衔接,共同履行好政府管理职责

推进综合执法、建立综合执法机构是按照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要求,把原由一个政府部门对一个领域行使的全部管理职责,相对分开为审批、监管和执法,这同时对厘清审批、监管、执法三者职责界限提出了新的要求。在综合执法改革实践中,由于各种主客观原因,容易模糊监管、执法的边界,出现三大问题:一是将执法等同于监管。综合执法是将监管最有力的手段――行政处罚权从原有管理结构中予以剥离并重新组合,一些部门会有意无意地混淆了这一本质问题,在转移行政处罚权时随之转移监管职责,把部分或者全部行政管理嫁接到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有的部门甚至认为执法权转移后,原部门已缺乏有力抓手,也不必再履行监管职能。二是以综合执法“包打天下”。一些部门和基层政府对综合行政执法的概念和边界认识比较模糊,认为行政执法工作是最末端、最有效的,通过处罚能解决大部分管理问题,在实际工作中弱化了事前事中管理的作用,没有从矛盾的形成期或者初期采取引导和管控手段,而是期望通过执法手段最终解决。三是审批―监管―执法衔接不畅。审批、监管、执法职责分开配置后,各自为政、各干各的,三方面的信息不共享、不联通,形成“信息孤岛”,缺乏部门联动。为此,建议应在探索建立“集中高效审批―强化监管服务―综合行政执法”的基层政府治理架构下统筹推进综合执法改革,有条件的地区还可同步推进综合执法改革和集中审批改革,联动实施大部门制改革,形成配套呼应,集成放大改革效应。在具体操作上应抓住三个关键环节,努力避免综合执法机构成为职责单纯叠加的“物理整合”,力争做到行政权力结构优化重组的“化学融合”。首先,权力结构和机构职能再造。围绕完善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行政运行机制,再造现有行政权力结构,重塑政府组织机构形态,将政府部门的政策制定、行政审批等管理职能,与行政处罚、强制及相应的执法检查职责相对分开,把分散的执法权从原有机构职能中剥离出来,划归综合执法机构统一履行,原有机构把更多的精力、人员和资源投入到管政策管规划管标准等事务。积极探索理顺综合执法机构与政府职能部门的职责关系,合理划分综合执法机构与政府职能部门的职责权限,厘清政府管理职能与行政执法职能的关系。原来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其法定职责,不能因行政执法权划转而不落实主体责任,应加强源头监管和协调指导,依法履行政策制定、审查审批、批后监管、协调指导等职责,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其次,管理信息公示共享。透明开放、数据共享是职能部门与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之间衔接配合、协调联动和监督制约的基础和前提。利用电子政务网上平台,建立执法机构与职能部门的信息通道和共享平台,两者之间、单位与单位之间,不再是信息孤岛。综合执法机构完善执法信息共享机制,有效整合执法信息资源,积极推进跨地区、跨部门执法信息共享、互联互通,实现执法信息网上录入、执法程序网上流转、执法活动网上监督、执法培训网上进行,让数据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最大限度地用好用活执法资源,着力形成管理合力。再次,审批与执法双向联动。建立行政审批与执法监管信息共享和双向推送机制通道,实现审批部门与综合执法机构之间的审批监管信息实时交互、无缝对接,每条审批或执法信息的推送都要做到“往来有痕迹、责任可追溯”。审批部门将审批信息通过信息库及时告知执法监管机构,以利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执法监管机构将监管中实施行政处罚、信用惩戒等情况,通过信息库及时反馈审批管理部门,审批管理部门根据执法监管信息建立警示名单。同时按照有权必有责的要求明确执法责任,严格确定不同部门及机构、岗位执法人员的执法责任,建立实行依据监管和服务责任清单追责制度。

四、针对传统执法方式粗放低效的问题,要创新执法机制,实现精准执法、社会共治

传统的执法监管模式有2大问题比较突出:一是行政执法单纯依靠人力投入为主,地毯式检查、拉网式排查等执法做法屡见不鲜;二是执法人员的监管领域、对象相对固定,容易产生权力寻租、执法不严等问题。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和商事制度改革持续推进的大背景下,我国市场主体数量不断增加,全国现在每天新增市场主体超过1万家,而且活跃度明显增加,企业新业态和经营新形式越来越多样化。依靠传统执法方式显然难以为继,更不可能管出秩序管出活力,迫切需要转变执法理念、创新执法机制、改进执法方式,不能再“单打一”、要多打“组合拳”。

为此,建议围绕构建以信息公示共享为基础、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执法体系,抓紧推动建立双随机抽查、信用监管、分类监管等执法机制。一是双向随机、抽查执法。制定统一的执法检查表格、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简政放权事中事后监管责任清单,建立随机抽查对象库、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和统一的市场监管信息平台,随机滚动抽取确定执法对象和执法人员。江苏各地开发应用了市场监管执法双随机抽取系统,实现被检企业和检查人员的双随机,并可根据企业信用等级设置抽查比例,实现监管的公正公平。以泰州市姜堰区市场监管局对349户市场主体双随机抽查情况为例,合计发现问题78户,占比22%,而该局此前完成的4次公示信息常规检查中,总共才发现问题41户。双随机抽查如同悬在市场主体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既可保证抽查覆盖面,又能防止执法扰民,还通过加强结果应用,形成有效震慑,能有效根治“任性执法、人情执法、执法扰民”等问题,减轻企业负担,确保执法行为的公平、公正、公开。二是重奖举报、社会共治。维护市场正常秩序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依据社会举报而启动调查,是美国等发达国家最为传统也最为有效的监管手段之一。与执法部门主动发现违法行为相比,社会举报成本低、成效好。建议将建立依社会举报而启动调查的执法机制作为双随机抽查机制的有效补充,动员发动社会力量参与执法监管,坚持有举报必查、有投诉必查,对查实的举报者予以重奖,让失信主体、违法企业沉没在人民群众监管的大海之中,提高执法的成本效益,解决执法监管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增强政府执法机构与行业协会、社会组织等其他主体的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三是分类监管、信用惩戒。利用大数据、物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整合抽查抽检、网络市场定向监测、违法失信、投诉举报、行政执法、市场监管信息,对不同类型的市场主体、市场活动的风险加以评估,将监管对象分为不同类别,发现和应对区域性、行业性及系统性的风险,确保“好钢用在刀刃上”,将有限的执法资源,优先配置到对高风险的市场主体、市场活动的监管。对投诉举报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有失信行为、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市场主体,增加抽查频次,加强协同执法,加大检查力度。对抽查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依规加大惩处力度,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查情况和结果,将失信记录纳入信用信息监管平台,加大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增强市场主体守法的自觉性。在具体执法活动中,还可以探索根据执法事项不同性质采取不同方式的做法。如对事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和影响较大的秩序管理事项,执法部门应主动出击,努力做到全天候、全覆盖,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对一般性秩序管理事项,主要实行随机抽查检查方式,加大处罚力度,增强对违法的威慑力,用尽可能少的执法资源发挥较大效益;对一些涉及利益攸关方的事项,实行不告不理方式,对违法行为在行政制裁同时加重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加大当事人违法行为成本。通过分类监管、信用惩戒,可大大降低执法成本,便利创新创业,推动有效监管、精准执法。四是执法协同、即时联动。执法工作特别是需要设立队伍开展执法的,执法的面广量大、信息分散、即时性要求高,这是区别于一般行政机关工作的最大不同。适应执法工作的这一特点,建议在县级市场监管等领域的综合执法机制建设中,要有效整合各类执法资源,进一步聚焦执法热点区域、顽症问题、多头管理、推诿扯皮等任务瓶颈,推动执法活动向信息化、标准化、动态化、精细化方向发展。充分发挥执法指挥平台的作用,建立快速反应机制,统一指挥、统筹协调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有条件的配备执法记录仪,推动执法工作由突击型向长效型、粗放型向精细型、单一型向互动型的转变。指挥平台应整合各类投诉举报信息,汇集各类在线监测信息,综合各类日常巡查信息,在对各类信息进行分析研判后快速处置。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指派执法人员迅速出动,及时处理;对需要相关部门协助的执法事项,统筹协调,联合行动;对属于其他领域的执法事项,按规定程序移交有权部门处理。综合执法队伍应打造成为一支“快速反应部队”,实现“有效出击、即时纠查、精确处置”,避免盲目性和迟滞性,改变全面撒网、人海战术、严防死守等传统做法,提升执法工作的精准性和有效性。

市场监管行政执法篇2

履行好工商行政管理职能职责,服务地方经济发展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贯彻落实“十七大”精神,认真实践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如何履行好法律赋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认真搞好市场监管、行政执法,为企业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为群众创造和谐的生活环境,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已成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不面对的课题。通过实际工作中的探索与思考,笔者认为,在当前形势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紧紧把握经济发展这个主旋律,正确处理好严格市场监管、行政执法与服务经济的关系,为经济发展保驾护航。

一、要充分认识搞好市场监管、行政执法与服务经济的本质一致性

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主要归纳为“四大职能”,即登记职能、监督职能、管理职能和维护职能。“四大职能”,殊途同归,目的就是促进经济持速、快速和健康发展。

首先,明确市场监管、行政执法与服务经济发展的统一性。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维护市场主体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既是工商部门的主要职责,也是对人民最好的服务。市场监管是国务院赋予工商部门的基本职能和神圣使命,任何时候、任何情况都不能忽视或者削弱这一职能。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并不是否定监管或削弱监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只有强化监管、严格执法、秉公办事,努力营造公平、公正、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才能保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才能保证经营者在平等的条件下进行交易和竞争,才能保证国民经济健康有序地发展。如果不严格市场监管、行政执法,则有可能为经济违法行为提供滋生地,扰乱甚至是阻碍正常的经济发展秩序。

其次,严格市场监管、行政执法能够为经济的发展提供一个良好的服务环境。现在,制约经济发展的主要因素是环境的优劣。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实质是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抓环境就是抓发展,比发展就是比环境、比服务。好的环境是推动经济发展、促进行政执法的重要杠杆,是一种特殊意义上的生产力。营造一个统一、公平、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则有赖于一个良好的服务环境。那种认为一旦管得太严,会扼制市场活力,进而影响行政执法部门形象的想法,是一种偏见。但客观地讲,市场监管、行政执法如果处理得不恰当,也确实会影响执法部门的形象。因此,在行政执法工作中,要切实端正监管、执法的指导思想,妥善处理好严格监管执法与优化服务环境、严格监管执法与注重社会效果、严格监管执法与树立形象的关系。

二、寻找最佳结合点,实现市场监管、行政执法与服务经济发展的最终统一。

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努力服务经济发展,要不断地发现新问题、研究新情况、探索新途径,找准依法行政与服务经济的最佳结合点。在具体工作中,切不可片面地将职能与职责割裂开来,机械地强调履行职能,执行法律法规,而影响到企业的生产经营,市场主体的培育,地方经济的发展。这显然违背了我们职能管理的初衷。皮之不存,毛将焉附?所以工商部门要要讲究履行职能与职责的统一,要把握好“度”,寓服务于监管之中,做到原则性和灵活性的统一,惩戒处理和教育规范的统一,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处理合法与合理的关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行政执法中,不但要讲究合法,还要讲究合理,做到合法和合理的统一。这二者是辩证统一的,合法是前提,合理是关键,这种辩证与统一的执法就是“和谐监管”。“理”与“法”的碰撞时有发生,往往合法的事不一定合乎情理;遵循情理之事又不一定合法。在具体的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中,一定要在依法的前提下,考虑“合情合理”,就是一定要根据具体情况“人性化”情理化地实施监管。

*、处理有度与有利的关系。有度就是正确地使用自由裁量权,要根据当事人违法性质、违法事实、违法后果和社会危害性,把握好自由裁量权;有利就是行政执法要有利于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有利于为地方经济发展保驾护航,二者相辅相成,相互促进。我们监管执法的目的就是要有利于市场主体的发展,有利于经济环境的优化,执法的有度就是为了这种“有利”,有度则有利,无度则无利。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中,一定要考虑违法性质、事实和后果,考虑当事人的承受能力和社会影响,考虑执法是不是有利于规范当事人行为,不要人为地增加执法的难度,破坏政府的形象,影响市场主体的发展。正确处理执法“有度”与“有利”的关系,才能有效地树立法律权威,树立政府形象,极大地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处理重点与一般的关系。监管执法必须在依法行政的前提下,做到立足实际,有的放矢,做到重点与一般的统一,处罚与教育的统一,从严与从轻的统一,这是行政执法对行政执法机关的客观要求,也只有做到这一点,行政执法才能代表先进性方向,才能体现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结合当前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新形象,我们在行政执法中应切实把监管重点放在涉及国家经济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涉及农民和消费者利益侵害、涉及名优企业和名牌产品保护三个方面,对国企改制中出现的、外来投资企业和外来客商因一时疏忽导致的一般违法行为,着重整改规范。做到宣传教育在先,检查处理在后;预先警示在先,行政处罚在后;陈述申辩在先,处罚决定在后。

*、规范与监管执法的关系。执法就是为了规范,偏离了规范这一目的,执法就失去了实质意义。规范有事先规范和事后规范,指导规范和监督规范,教育规范和处罚规范。所以,我们不能紧紧依靠行政执法这一条腿走路,还要用好监督管理另一条腿。通过我们的日常监管,把握市场主体经营情况,及时发现问题,提出问题,采用行政建议书、市场预警通知书等形式,开展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培训、咨询、解答,帮助企业建章立制,完善管理。同时,通过行政执法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听证、复议和回访,进一步规范市场主体经营行为。

三、以“四化”建设为目标,努力提高市场监管、行政执法的能力和水平

在监管执法和服务发展的过程中,一定要健全完善管理机制、科学制定规范标准、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切实提高法治水平,扎实推进“四化”建设,促进经济社会的又好又快发展。

一是要推进制度化建设,健全完善管理机制,增强工商工作的实效性。制度化建设是做好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重要基础。它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因此,在监管执法实践中,要注重建立健全各项制度。从外部管理制度上讲,要重点推进企业信用分类监管改革、*行政执法体系建设、商品准入制度改革、消费维权、登记服务、食品安全长效监管、商标审查等各类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在内部管理上,要进一步完善资产购置、审批验收、核算、保管、使用、处置、重大事项决策、重大事项通报、干部队伍培训等制度。在制度建设中,要遵循以人为本、科学谋划、公开公平的原则,实行制度制定者、实际工作者和专家学者三结合,建立健全专家咨询论证制度、社会公众参与制度以及听取和采纳意见情况说明制度,最终使制定的制度明确具体、科学规范、切合实际,具有可操作性。要在实践中不断落实、推进制度,不定期地对执行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纠正,同时应根据发展变化的形势,及时组织修订完善不合时宜的制度,使制定的制度真正能适应市场监管执法的需要。

二是推进规范化建设,科学制定规范标准,增强工商工作的统一性。规范化建设是做好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重要保证。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没有规范就没有公平。因此,要着力解决执法行为不规范的问题。首先要规范行政许可行为,明确行政许可的工作程序、工作权限、报送管辖、时效期限、审查原则、责任单位,实现登记标准、登记程序、登记内容的统一。其次要规范执罚行为,将违法金额、违法情节、处罚标准分解细化,明确各个层次的处罚标准,规范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对办理的案件定期进行回访,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最后要规范行政执法文书,统一印制、统一管理执法办案文书和企业登记文书格式。同时要针对各项工商职能的行使分别制定不同的规范。在信用分类监管方面,要以“经济户口”为基础,建立统一规范的经营者主体信用档案,实施分类分级监管;在市场巡查监管方面,要以信息化建设为依托,探索建立起由工商监管网格、市场自管网格、行业自律网格、社会监督网格组成的“四位一体”的市场网格化监管模式,不断丰富市场网格化管理主体,拓宽市场网格化管理内容,创新市场网格化监管模式;在*申诉举报网络方面,要以创优工作品牌为目的,建设覆盖范围广泛、受理快捷、分办顺畅、处理及时、部门联动、工作监督等职能于一体的消费者申诉举报维权网络,引导消费,促进消费和谐,确保监管到位。

市场监管行政执法篇3

关键词:工商行政管理;功能;作用

引言

政府在行使市场监督职能过程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极其重要的一部分。并且,在市场监督体系当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也是极其重要的行政执法力量。这几年,在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下,工商行政管理发挥出职能作用便显得极其重要。利用规范有效的工商行政管理,并加以实施,能够使市场监管得到强化,进而促进市场经济的稳健发展[1]。但是就现状而言,工商行政管理还存在一系列的问题,例如:市场监管法律不具完善性、市场监管体制不规范以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职能转变不到位等。鉴于此,本课题对“工商行政管理功能与作用”进行分析具有尤为深远的重要意义。

1、工商行政管理概述

工商行政管理便是指国家为了对市场经济秩序进行建立与维护,从而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为途径,按照法律法规对市场主体与市场行为进行监督管理与行政执法的一种行政管理手段。在国家经济行政管理中,工商行政管理是其职能之一,也是国家经济行政监督管理中的重要组成成分。国家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基础上,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对市场主体及行为进行监督管理与行政执法,进一步使市场经济秩序实现有效维护。

工商行政管理具有以下几大较为明显的特征:

(1)基于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是有特定性特征的。而国家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为工商行政管理的主体,外在的一切机构或单位,均不可视为工商行政管理的主体。鉴于此,工商行政管理的性质、职能以及与之相关的法律法规决定了工商行政管理的特定性。

(2)基于客体,工商行政管理是有限定性的特征的。在客体狭义上,工商行政管理可视为市场主体与市场行为,其中有市场主体准入、退出、竞争以及交易行为等[2]。另外,工商行政管理的客体领域不能进行扩大化解释,工商行政管理机构不能对企业内部的合法经营活动进行干预。换而言之,即为工商行政管理只在市场经济秩序的范畴之内存在,监督与控制的对象是参与进社会经济活动之中的市场主体和行为,实施行政执法处理措施的对象时违法国家法律法规与政策允许范畴之内的经营。通过监督、控制及处理措施,能够让市场秩序和公共利益得到有效维护,让市场经济活动能够得到稳健的发展势态。

(3)存在确定性。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实施有效维护措施是工商行政管理最根本也是最主要的目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通过实施与其有关的法律及法规为基础,进而履行对市场经济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智能,让市场经济可早日获取开放、统一且井然有序的运行及发展。

(4)从内容上分析,工商行政管理具有强制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直接以与其有关的法律法规为依据,进而对市场经济履行监督管理与行政执法职能,并且当中的行政执法行为和监督管理均存在行政法律效力,强制性特征尤为突出。

2、工商行政管理功能分析

2、1从政府职能角度看工商行政管理的功能

工商行政管理作为市场监管部门,其主要功能体现在一下两大方面:

一方面, 对市场规则进行制定或者参与制度。其中,市场规则为国家以市场经济运行机制所存在的客观要求为途径,进一步制定的。其市场运行的主要准则有:法律、法规、公约以及契约等,通过这些准则对基于市场主体当中的市场行为得到规范与约束,进一步让市场行为能够朝制度化、规范化与有序化方向实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对企业登记进行制定或者对市场规则参与制定的基础上,再与相关的法律法规相结合,对各方面的规章制度加以制定,例如:消费者权益保护、广告商标、反垄断以及反不正当竞争等。进一步使得市场主体得到规范,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同时,也使得市场主体经济能够有法可依,降低市场主体的违规违法现象。

另一方面,使市场秩序得到维护。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中,加强市场监管与维护市场秩序是其最基本的职责,也是市场经济得以稳健运行的重要保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坚持开展集中整治的过程中,与长效机制的建立相融合,对市场秩序进行有效规范与大力整顿,并对建立规范市场主体行为进行积极探索、对市场经济行为进行规范以及对市场竞争行为进行规范等,从而使得监管执法效能得到逐步提升,最终达到市场秩序得到有效维护的良性目的。

2、2从市场经济看工商行政管理的功能

基于国内市场监管体系,其主导力量是行政执法。我国实际情况对行政执法部门在整个市场监管中的地位与作用加以决定。从某种层面上分析,我国人民对政府的依赖性是非常强烈的,因此政府在广大民众的期望与信任中,便需要在市场监管当中承担起更重大的责任。但是,由于我国行业自律组织在现状之下其公信力还尤为不足,市场影响力也不够深远,因此其作用无法充分有效地发挥出来[3]。由此可见,行政执法是现状之下我国市场监管的主导性力量。基于市场经济层面,工商行政管理的功能大致上表现在以上几个方面。

其一是,基于市场经济条件,市场监管为政府的主要职能。其二是,工商行政监管部门为政府的重要职能部门。其三是,市场监管职能的实施者是工商行政管理。因此,基于市场监管体系,工商行政管理有着极其重要的地位与作用。

3、工商行政管理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探究

3、1市场调控与管理作用

市场调控与管理作用是以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出台政策为基础,进一步将法律与行政手段加以运用。

其主要作用包括了:为市场主体准入提供有效的秩序保障、对市场主体的交易行为秩序进行监控以及对市场竞争秩序进行维护。其中,之所以对市场竞争秩序进行维护,是因为市场主体的经济行为的主要目的是获取利益,但是市场经营者为了自身能够在市场竞争中的优势得到有效保障,便产生了部门、行业垄断等一系列形式。如果这些具有一定程度上的危害性的垄断行为无法得到遏止,则市场秩序会遭受严重损坏,进一步让市场主体体系处于严重失衡状态。因此,为了使这种垄断行为能够规避,我国政府颁布了一些具有时效性与科学性的法律法规,与此规范市场,对市场调控与管理起到显效作用。

3、2工商部门监督检查职能作用

工商行政管理执行部门想要做好市场秩序的规范工作,便需要采用各种合理手段,例如: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以及事后监督等一系列现代化监督手段,进一步对市场主体经济行为的各环节的运行情况进行充分掌握。对于一些有违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加以约束与惩治,使得市场经济秩序得到有效规范与整顿,对消费者的权利实行有效保护,让市场经济秩序的监督力度能够获得实质性的保障。

3、3基于市场经济秩序维护中的协调职能作用

一方面,在对市场经济秩序中的各种关系进行协调的过程中,必定会涉及到法律法规与道德理论,而将两者相结合并加以使用便显得尤为重要。对于市场的不规范,工商行政执法部门需要充分利用法律法规实施强有力的执法工作,对于经营主体所造成的违规,依照情节轻重给以适当惩罚。另外,在工商行政管理时间中探索并建立全新的管理方法与措施也表现的尤为重要。通过不断总结经验与教训为有效途径,为市场行为的规范化与科学化奠定坚实的基础,让经营主体能够早日进入规范管理轨道。

另一方面,随着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多种兴新产品与行业逐渐兴起。在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的基础上,工商行政管理便需要对这些产业及行业进行协调与整顿,并对全新的市场行为方式进行规范制约[5]。也需结合实际,对具体情况实施具体分析策略,使用法律法规对新市场主体之间的新型法律关系进行规范。同时,还可以以行政执法为基础,进而对市场主体各方面的内容进行协调,例如:广告、商标、合同以及消费者权益等,充分认识并掌握新型经济利益关系,使得经济市场的公平、公正、公开原则能够充分展现出来,进一步促进经济市场的健康发展。

4、结语

通过本课题的探究认识到,想要充分了解工商银行的管理功能,便需要从政府职能与市场经济两大角度入手。其中,从政府职能角度可知工商行政管理作为市场监管部门,不但制定或参与制定市场规则,而且还使市场秩序得到有效维护。当前,工商行政管理还存在一些问题,例如:市场监管法律不具完善性、市场监管体制不规范以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职能转变不到位等。因此,便需要加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执法理念、完善工商行政管理法律体系以及坚持改革创新,探索出全新的监管方式等。以此使得工商行政管理功能与作用发挥到极致,进一步为社会经济的稳健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作者单位:杭州杭氧股份有限公司)

参考文献

[1]张国山、工商行政管理的监管逻辑[J]、经济与管理研究,2013,10,06、

[2]张峰、工商行政管理的文化功能视阈[J]、中国集体经济,2009,01,25、

[3]徐娜、工商行政指导制度探析[J]、黑龙江科学,2013,11,15、

市场监管行政执法篇4

黄浦区是上海市的中心城区,面积仅4、16Km2、截止1999年6月底,有上海市户口的常住人口达239,000人,人口密度在所有城区中最高,达近60,000人/Km2、黄浦区内有融购物、旅游、商务展示等功能于一体的蜚声中外的南京路,有融行政、金融、商业、旅游等功能为一体的人民广场,有可供人们抚今追昔、展望未来的上海外滩,因而区内流动人口数量甚巨,高峰时每天达270~300万人,平时每天亦有150万人左右。巨额的流动人口与常住人口对黄浦区的公共设施形成了巨大的压力,也对行政执法提出了挑战。

一、黄埔区综合执法体制试点的网状

1995年以前,黄浦区设立市政管理委员会作为区政府的协调机构,以解决环卫、环保、园林、建设等执法部门之间管理上的冲突。1995年3月,中央决定在黄浦区进行城区综合执法试点。指导思想是精简机构,撤局建委。于是撤环卫、环保、建设局,建立具有一定市政管理权限的区市政管理委员会。为加强对几个特殊地区的管理,1994年设外滩风景区管理办公室和人民广场管理办公室,作为区政府的派出机构,1997年两机构划归市政委管理;1998年8月设南京路步行街管理办公室。1997年,区政府又依法设立了四个街道监察队。目前黄浦区综合执法的架构见表1、

由表1可知,目前黄浦区的综合执法体制仍处于建构过程中,基本上是划分了若干执法区,形成点(外滩、人民广场)、线(南京路步行街及区内15条主要道路)、面(街道)分离执法的局面。就执法方式而言,在区市政委内综合执法与专业执法并存,在外滩、南京路步街街、人民广场(以下简称“三大块”中),外滩只不过实行的是更小范围内的专业执法;就管理区域而言,区内各管理部门执法区域泾渭分明,分离明显,但区域划分明显不合理;从编制上看,区市政委管理范围大,而其执法人员在专业执法这一块数量不足,如园林部门只有三人,一天跑15条主要道路,执法效果可想而知;就主管部门而言,街道执法实际上自成体系,不受区市政委管,街道监察队预算由区政府支出,与区市政委无关。可见,要实现由区市政委统筹协调,充分发挥其综合执法功能,还有一段路要走。

就执法依据而言,由于目前全国仍然是部门立法为主,这与市政综合执法体制改革发生了冲突。目前区市政委并无法定的执法权,主要是通过各部门的委托来执法。此外,在同一个区内,虽然各执法队伍在执法性质与内容上相同,但在执法依据上却存在很大差别。街道监察队主要依据《上海市街道监察处罚暂行规定》执法;市政委市容环卫监察队主要依据《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执法:“三大块”的监察队则主要依据市容、市政、环保、公安、规划等领域的专业性法律法规执法。

二、当前黄埔区综合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黄浦区在综合执法方面仍处于摸索阶段,存在着不少隐患。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执法体制混乱。

1目前,市一级领导对如何改革执法体制并没有明确的认识。据了解,区一级提综合执法模式,而市里则定两地管理模式,强调从小块而不是从整体着手。目前人民广场、外滩、南京路步行街,以及区外的陆家嘴、虹桥等地,均实行块块管理。块内管理好了,但块外更加混乱,宏观管理效率并不高。在机构设置方面,市政委不是政府组成部门,市政委主任也不是人大任命,实际上很难使市政委的功能得以充分发挥。

2目前的执法体制实际上是条块(块块)分治的体制,形成了大量的管理盲区,同时也缺乏应变能力。如人民广场地区实行综合执法后,该地区秩序明显好转,但大量无证摊贩转往人民广场,秩序混乱,延安路一带也出现类似现象。再如根据《上海市南京路步行街综合管理暂行规定》第2条,步行街监察队的执法区域有明确界定。12月初,一市民在南京东路外墙转角刚超出监察队管辖范围的地方违章悬挂横幅,由于该地属区市政委直接管理范围,而区市政委只有四人管户外广告,人手不足,结果步行街监察队管了,对违章公民予以处罚。受处罚者不服,以处罚主体不足为由提请行政复议,结果复议时只得撤消原处罚决定。

3部门之间责权利不分,缺乏综合考虑统筹协调,导致管理内耗,效率低下。“三大块”地区的监察队的执法权是基于其它专业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如果仅有规章规定专业行政机关必须授予某些权限,若某些专业行政机关并不办理委托手续,监察队就不能行使相关的执法权。通过大量专业行政管理部门委托来使监察队行使执法权,由于部门出于自身利益考虑,责权利很难划清,各部门也并不见得愿意委托,这将使市、区政府付出很高的监督成本和执行成本。如根据《上海市人民广场地区综合管理暂行规定》第12条,对于在广场内卖艺、兜售物品的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委托广场监察队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但据了解,工商部门至今仍未委托,原因在于工商部门担心被提起行政诉讼。因为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5条规定,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而监察队的用人权在区市政委,区工商局无权干预。市工商局曾发文,要求各区工商对于下岗摆摊一律不管,而人民广场地区无证摊贩方面的管理由广场管理办承担责任。这种专业行政部门有权无责,综合执法部门有责无权的状况极大地影响了综合执法的效率,使广场监察队管理无证摊贩无法律依据,因而也就不具有合法性。其结果是广场地区无证摊贩泛滥,每年仅小摊贩兜售风筝一项,就导致300多只广场鸽被缠死、缠伤,并引发过一起停电事故。

实践证明,市政管理中所出现的问题与社会问题息息相关,当前最突出的问题就是无证摆摊现象。调查结果见表2、

另据调查,在人民广场最突出的问题也是无证设摊。加强管理后,现在无证摊点聚集在广场外的西藏路一带,同时虹口、闸北等区也因黄浦区加强综合执法力度而成了无证摆摊的重灾区。从公共管理的角度来讲,市政管理所营造的良好的市容市貌是一种公共产品,但当黄浦区加强块块执法后,大量摊贩转到其他地区,破坏了其它地区的市容与秩序,给上述地方的居民带来诸多不便,这实际上产生的是一种消极的外溢效应,对其他地区是不公平的。这需要由市政部门来统管全局,消除这种负效应。建议在理顺体制后,由市政委带头,统筹规划,将本区一些无交通功能的通路,如永安路、新永安路等封闭,建成集市,这样即可缓解无证摆摊带来的管理上的压力。再如人民广场共有43条公交线路在此交汇,有18个公交起点站,游客极多,每天约有100辆外地旅游大巴在此停泊。人民广场地下车库有600个泊位,但由于车库限高2、5米,中巴、大客车进不去,每天只有70~80辆轿车进库,这使该地乱停现象根本无法解决。这是市政缺乏统一规划与管理所产生的恶果。

2、由于我国专业立法体制的影响,再加之黄浦区目前实行的是条块分割的执法体制,这加剧了立法上的混乱,使当前的行政立法存在诸多不规范之处。

1在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上处罚标准混乱。以罚款为例,见表3、

这种立法上设定处罚标准的混乱状况,易导致公民产生执法不公平的感觉,甚至产生逆反心理,其结果是加大了综合执法的难度,加剧了执法人员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冲突与对立。

2市政府规章中存在大量疏漏,增加了综合执法的难度。如《人民广场地区综合管理暂行规定》第11条规定,对随地躺卧、露宿、在喷水池中洗澡等违章行为,广场监察队应当进行劝阻或者予以制止,但并未制定罚则。国外在这方面处罚是相当重的。如在罗马,在市内喷水池冲凉者被判五天到三个月监禁和40万里拉(约合300美元)以下罚款[1]、此外,有些规定未考虑到执法上的可操作性。仍以上述规章为例,该规章第7条规定,任意停放非机动车辆的,由公安机关委托广场监察队予以处罚,但对机动车辆违章停放未作规定。由于公安部门不进广场处理,而监察队无权管,法律规定不适应管理需要,结果机动车违章停放屡禁不止。而《街道监察处罚暂行规定》第18条将一般程序和简易程序混淆,只规定了按一般程序来处罚。此外,在市容管理方面也无细则可供参考。

3、监察队员的人身安全得不到保障。

目前监察队员在执法过程中被打的现象相当普遍,有的甚至被打残。由于监察队是事业编制,当监察队员与行政相对人之间发生纠纷或监察队员被打时,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将其当作民事纠纷来管;而当监察队员被打伤时,法院则依照《刑法》规定和《刑事诉讼法》第170条将之作为自诉案件处理,由被打监察队员自己举证。这些做法严重挫伤了监察队员执法的积极性,也助长了违法者的嚣张气焰。据了解,南京路步行街由于违章现象多,而监察队员不愿管,步行街管委会只得规定罚款指标,逼着监察队员管。

4、由于执法人员对某些法条理解不透,使得执法过程中的某些行政行为本身就是违法的,这意味着即使相对人真的违法,执法部门也有败诉的可能,并可能由于重新作出处罚决定而直接导致管理成本攀升。

典型的例子是行政复议主体的资格认定问题。区市政委与各管理办,实际上未将委托、授权、派出机构等名词的涵义弄清楚,认为受委托执法的“三大块”的监察队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对外独立承担行政责任。当笔者问及为什么区市政委有权复议“三大块”的监察队的部分处罚决定时,得到的答复是:“三大块”的监察队是区市政委的派出机构,根据《行政复议法》第15条的规定,对派出机构的行政处罚决定,设置该派出机构的行政部门有复议权。为将这个问题弄清楚,笔者查看了一份人民广场监察队的处罚决定书(号码为BNO:0025051)。处罚决定书上清楚地写着广场监察队部分受区市政委的委托,这与区市政委的解释矛盾。实际上,广场监察队不是法人,也无权以自己的名义处罚,而只能就受委托部分以区市政委的名义作出处罚决定(处罚决定书上的落款为监察队也是违法的)。由于当前未设上海市市政委,复议机关应当只能是区政府法制办。而如果假定设了市市政委,对监察队的处罚决定不服可一状告到市市政委,从管理角度来讲显然是不科学的。

三、关于建立上海市全市综合执法体制的建议-一个法律学与管理学角度的构想

1、以实现法律规定协调、行政流程畅通为目标来整合整个综合执法体制。可将整个综合执法架构设置如下格局。

在示意图中可以看到,由区市政委统一领导和监督各下属管理委员会,各下属管理委员会作为区市政委的派出机构,对外享有综合执法权;对于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则可规定只能由区市政委来作出处罚决定;对区市政委的处罚决定不服可由市市政委或区政府法制办来复议。同时,取消街道办对街道监察队的领导,取消市政府对“三大块”管委会的领导。各管委会的管辖范围从全区管理便利角度出发,由区市政委划分,区市政委保持根据需要进行调整的权力。区市政委一般不再直接执法或派执法队执法。所有人、财、物的调配权均在区市政委,所有市政综合执法的责任也由区市政委全部承担。管委会与监察队之间是委托关系,监察队仍为事业编制。当然,这个执法体制在整个上海市得以运行的前提是设立上海市市政委,且根据法律规定其拥有市政综合管理与执法权。

1为什么不应由街道办领导和管理监察队?发达国家街道承担的是社区服务功能而不是行政功能。随着社会的发展,社区发育与成长是一条必经之路。没有社区的凝聚力与服务功能,城市社会将来稳定与否难以预料,整个城市秩序也将难以控制,这意味着街道行政功能的弱化与服务功能的强化是必须的。上海加强社区建设和管理的奋斗目标是:“到2000年,初步形成安定安全的社会治安秩序、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网络、团结和谐的社区人际关系、健康向上的社区文化氛围,并为建成配套设施齐全、环境舒适优雅、管理规范有序、保障功能完善的现代化社区奠定基础”[2]、中国的实际情况以及在公众中形成的共识,以及中国城市的历史因素等综合条件,决定了街道必须在社区建设中起领导促进作用。从实际需要看,各管委会的管辖区域划分应以街道为基础,兼顾全区。办公地点可设在街道,这样有利于二者之间的配合。同时,对管委会负责人的任免、调动、考核、奖惩,应规定街道有会签权,以建立街道对管委会的制约机制,强化二者之间的配合。

2就黄浦区而言,建议保留外滩、人民广场、南京路步行街三个管委会。这主要是因为这三个区域流动人口多,直接代表了上海形象,在整个上海市容市貌的对外展示中具有举止轻重的地位。

3法律上的可行性及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协调。要使所设想的执法体制具有合法性,必须解决两大问题:(1)使市政委机构职能配置合理合法;(2)使行政执法(尤其是行政处罚)权限配置合理合法。

对于第一个问题,根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64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的厅、局、委员会等工作部门的设立、增加、减少或者合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报请国务院批准,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依此,可由上海市政府制定一个具体方案,将上海市环保、环卫、园林、建设等部门合并或进行职能分解,同时将其它部门的可以综合的执法职能并入,精简人员,合理设置内设机构,组建成上海市市政委,报国务院审查批准。上海如能领全国风气之先,亦可为全国城市综合执法体制改革做出重大贡献。

对于第二个问题,根据《行政处罚法》第16条规定,“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建议由市政府牵头,联合市人大、市高级人民法院,对现有专业性行政法律加以梳理,从中理出可以由上海市市政委行使的处罚权,并列出详细清单,由市政府上报国务院请求批准。如果能获得国务院授权,则在行政处罚权配置方面具有更大的自主权,也更具可操作性。

从法律上理顺关系,也利于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利于监督综合执法队伍。目前体制下,行政复议部门有各专业行政主管部门、区市政委(前面已讲过其按法律规定无复议主体资格)、区法制办,让行政相对人无所适从,也不利于对监察队伍的监督。而整合之后,综合执法的复议机关只剩下区市政委和区法制办,有利于行政相对人明了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途径,也利于实施行政监督。此外,整合后可考虑针对全市范围统一立法,立法任务大大减轻,并可避免立法上的混乱与矛盾。

4管理上的科学性及市政府必须采取的对策。从管理学的角度来看,这种行政架构的优点在于其保持了整个行政流程的通畅,它使决策、执行、反馈、监督成为一个闭合回环,使管理具有系统性,使决策与执行分离,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实际上香港也是采取类似做法。香港的市政管理由市政总署和区域市政总署来执行,它们分别是市政局和区域市政局的执行机构。

此外,考虑区市政委设派出机构,主要是因为这样便于市市政委集中精力进行全市性宏观决策,也便于区市政委进行区级中观决策。两级架构三级管理也便于将来市政委管理领域进一步扩大后仍能照常有效管理。

政府经济学理论认为,一个私人企业追求的是经济利益的最大化,而一个政府机构追求的是预算的最大化。“对官员的激励:薪水、职位、享有的东西、公众中的名望、权力等,其所有这些目标与预算的规模有着正向的和单调的关系。”[3]维持预算最大化的冲动意味着每个政府部门和行政人员都不愿轻易放弃权力、缩减编制。通过立法实现机构合并与职能分解,可一次性剥夺部分专业行政部门的可以加以综合的执法职能,最大限度地削弱专业行政部门的谈判能力,降低行政成本,这与委托执法有很大的区别。

2、通过请求最高人民法院作司法解释,或请求全国人大作立法解释,以保证事业编制执法队员的人身权益。这样才不致于导致综合执法部门行政编制恶性膨胀,也利于调动广大执法人员的积极性,打击不法分子的嚣张气焰。

1979年刑法第157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修订后的刑法对犯罪对象作了修改,即将国家工作人员修改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红十字工作人员。有些学者对此的解释是:“本罪主要是保护公务活动不受侵犯,将国家工作人员修改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红十字会工作人员,表述更准确,也更符合本罪的特征。”[4]笔者认为这种修改在犯罪对象的界定方面仍有疏漏。实际上法律法规授权的事业编制的执法队伍和受国家机关委托的事业编制的执法队伍在工作性质上均为执行国家公务。建议由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请求最高人民法院就妨碍公务罪的适用范围作出司法解释,或由市政府、市人大或全国人大召开期间的上海市人大代表团向全国人大主席团建议,由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作出立法解释。对于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适用范围,也可采用相同的办法,对其中第19条“国家工作人员”的定义或适用范围作出司法或立法解释,从法理上和实际需求来说,这些要求都是合理的,相信不会遇到大的障碍。

(作者单位:南京大学政治与行政管理系)

注释:

[1]夏书章著:《市政学引论》,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4年版,第237~238页。

[2]黄菊:“加强社区建设和管理,不断提高城市现代化管理水平”,载《解放日报》1996年3月16日。

[3]缪勒著:《公共选择》,三联书店1993年版,第158页。

市场监管行政执法篇5

经过多年努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基本建立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监管的工商行政管理理论,基本建立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监管的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基本建立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监管的工商行政管理体制机制,基本建立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监管的行政执法队伍。

实践证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条件对市场主体的行为进行日常的监督管理,有手段在短时间内对危害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进行大范围的检查和清理,有能力对严重的违法经营行为或重大应急事件作出快速反应。在我国市场监管体系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已成为一支“来之能战、战之能胜”的重要执法力量。

我们看到,国际金融危机发生以来,全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加强经济形势变化对市场秩序影响的深入研究,采取针对性措施,大力强化市场监管,努力消除市场秩序中影响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突出问题,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和市场交易秩序的水平进一步提高。面对____年新的形势和任务,我们也要清醒地认识到,总结历史经验,立足当前实际,着眼长远发展,只有依法加强市场监管,工商行政管理才能树立公平公正的执法权威。

加强市场监管,必须更新监管理念。要把落后的、传统的、随意的监管思维向文明的、现代的、依法的监管理念转变,牢固树立科学监管、依法监管、有效监管的理念,努力做到创新监管、规范监管、高效监管。要把依法行政看作生命线,坚持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严格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强化执法监督,促进公正、廉洁执法,营造良好的、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加强市场监管,必须完善体制机制。要针对维护市场秩序的实际需要,着力在丰富发展“四化建设”的内涵上下功夫,着力在各项监管制度的完善上下功夫,着力在完善制度体系上下功夫,不断推进“四化建设”向更高层次和更高水平发展。

加强市场监管,必须创新方式方法。要按照推进“四个转变”的总体部署和要求,着力在巩固和扩大创新成果上下功夫,着力在提高监管执法针对性和有效性上下功夫,着力在深度和广度上下功夫,进一步加大推进“四个转变”的工作力度。

市场监管行政执法篇6

关键词:市场监管;监管体系;监管能力

中图分类号:F20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461(2014)04-0041-03

一、市场监管的内涵、外延及监管体系改革的紧迫性

“十六大”政府机构改革首次明确将市场监管作为四项重要职能提出,10多年来市场监管职能的内涵与外延随着市场体系完善和法治进程的加快而不断充实丰富。市场监管主要针对民众反映强烈、供给者与消费者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可能给社会带来较大负外部性的行业领域,就无证经营、假冒伪劣、虚假广告、串通投标、价格欺诈、非法排污、商业贿赂等妨碍市场竞争秩序的行为,展开监督、检查、罚没等执法工作,进而为各类市场主体营造公平竞争的发展环境。改革市场监管体系建设是全面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方面,有助于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进一步明确要求,改革市场监管体系,实行统一的市场监管,清理和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

市场监管属于政府机构的微观执法行为,按照法律依据可分为社会性执法领域和经济性执法领域,社会性执法领域主要指社会性监管,经济性执法领域包括经济性监管(含金融监管)、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社会性监管执法检查的是产品、服务和环境是否达标或超标,依据的是《食品药品安全法》、《安全生产法》、《环境保护法》等规定的标准。经济性监管是针对自然垄断行业或具有管网特征的市政公用设施网络,监管内容是企业准入、退出、投资、价格、收费等经济性问题,依据的是《价格法》等法规或部门规章。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的执法对象是竞争性行业经营者的市场行为,执法目标是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减少对其他合法经营者权益的侵害,进而保护消费者权益,前者执法依据的是《反垄断法》规定的相关市场、市场集中度等量化标准或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价格垄断协议的要件,后者依据的是《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若干妨碍市场竞争秩序的行为要件。

二、我国政府市场监管体系与职能的演进历程

改革开放以前,我国对所有工业实行国家垄断经营、集中统一的计划管理体制,全能型政府包办一切,基本上不存在自由市场交易和市场失灵问题,因此市场监管也就无从谈起。改革开放以来,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方向的国企改革初见成效,不仅竞争性产业,就是基础设施产业也在逐步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在非自然垄断环节引入了竞争机制,目前除自然垄断产业和少数重要领域外,市场机制在经济运行中的作用越来越广泛。20世纪80年代末以来,为适应国内市场体系建设的需求,我国先后组建了一系列经济性或社会性市场监管机构,包括1988年设立的技术监督局,1992年设立的证监会,1998年设立的保监会和药监局等。21世纪以来,为与WTO规则体系接轨,又相继成立了若干独立监管机构,包括2002年设立的电监会,2003年设立的银监会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200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中,食药监局改由卫生部管理,明确由卫生部牵头建立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制,省以下垂直管理的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为分级管理,进一步加强基层执法能力与问责体系建设。与此同时,为了加强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成立了国家反垄断委员会,明确其制定、反垄断指南以及协调反垄断行政执法工作等职能。2011年,国务院发文要求工商、质检、安监等部门从省以下垂直体制改为属地管理体制,但目前进展缓慢。2013年新一轮国务院机构改革中,裁撤垄断行业独立监管机构电监会,将其并入国家能源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级为总局。

三、我国市场监管体系建设面临的问题及根源

市场监管是此轮政府改革需要着力加强的重要方面,整体上看,我国政府职能在这些方面的分散、弱化、空白情况仍未改观,属于历史“欠账”较多的领域,这非但未能给审批权下放创造条件,反而成为阻碍政府职能转变的内在限制。

(1)经济性监管领域存在规则不清、方法陈旧的问题。经济性领域的市场监管,无论是准入监管还是投资监管更多采取行政许可方式,而价格监管更多采取分级定价并定价或调价红头文件的方式,也属于事前许可性质。现阶段,经济性监管存在规则不清、程序含糊、方法陈旧等问题,导致公共服务领域垄断环节出现“两高一低”问题(即高收入、高福利和低效率),加剧了社会不公。此外,在市政公用事业民营化改造过程中,出现了民营化进程过快、监管体系建设滞后的问题。西方可竞争理论指导下的特许经营模式是“民有民营+默许垄断”,而在我国获得市政设施特许经营权的多数企业是“国有国营”单位,此类国企同样具有逐利本性,因而需要对其进行比“民有民营”企业更严格的监管,但在监管实践中存在较大困难。

(2)社会性监管领域职能配置不尽合理、监管能力较弱。目前,社会性监管领域缺乏合理的职能配置体系,监管空白与多头监管并存,导致社会性公共服务领域问题频发,群众满意度较低。近年来,在各类食品添加剂、饲料添加剂、毒针剂、毒胶囊等食品药品安全风波中,几十道部门监管防线形同虚设,说明市场监管职能孱弱已经从根本上妨碍了市场经济体系的健全与完善。实践中,政府机构对微观市场主体的直接干预经常被误认为是应当加强的市场监管,执法机构协同不力、手段落后、程序繁琐,无法对市场交易行为进行全过程高效监管,结果导致局部市场秩序混乱、竞争规则缺失、信用体系不健全,削弱了市场主体参与市场竞争的积极性。大气污染、水污染、土壤污染等环境问题、各地各类“矿难”问题面临的监管难题与食品药品安全面临的问题十分类似,监管体系缺失与监管能力孱弱引发的矛盾也较为突出。

从近10年来社会性监管领域的机构与职能调整路径来看,环保、安监、食药监、质检、工商等社会性监管领域的管理机构,陆续从省以下垂直管理体制转变为属地管理体制。机构和职能调整目标是让地方政府对社会性监管负主要责任,一旦在环保、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等领域发生重大社会问题,要问责“一把手”。属地管理体制确立以后,执法办案经费主要由各地财政负担,发达地区和欠发达地区能够用于社会性监管的财力参差不齐,个别省份缺口较大,直接导致执法效果的明显差距。

(3)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的执法规则不完善、能力较薄弱。目前,我国《反垄断法》的实施细则、执法指南和司法解释等配套法律法规体系不够完善,妨碍了执法针对性、威慑力和透明度的提高。由于我国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的立法与执法实践起步较晚,很多执法指标较含糊,更多依靠的是执法者的主观评价,尤其是对相关市场、市场集中度等核心概念没有精准的、一致性较强的量化标准。立法与执法过程中缺少法律、经济领域的复合型人才,对法律经济学专家的意见重视不够。尚没有全国统一的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公共信息平台,某种程度上影响了执法效率。

四、改革市场监管体系的国际经验与启示

虽然不同国家在不同发展阶段会有不同制度安排,但是以市场为基础、政府通过各种监管手段对市场进行有效干预的运行模式是各国制度的发展趋势。19世纪末的美国进步运动促成了私有秩序和独立法庭制度向政府监管制度的演进。20世纪80年代,英国国有企业私有化以及受其影响的监管制度改革,促成了国家直接干预的集权体系向基于规则的监管体系过渡。欧洲福利国家的制度也在不断进行改革和扬弃,电信领域的改革德国“莱茵”模式深受“盎格鲁-萨克森”模式影响,同时其监管形式化和法律条文化的传统也对英国产生影响。日本是发展型国家(Developmental State),OECD(1999)研究表明日本的制度模式正在向现代监管型国家靠近。新西兰曾被认为是“无监管”或取消监管的国家,即尝试以竞争性机构全面代替专业监管机构,但是本世纪以来,又重新成立专业化监管机构对电力、电信等部门进行监管。20世纪90年代以来,OECD一系列不同国别的监管研究表明,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监管改革,开始从垂直化的命令与控制机制转向由政府行政部门、独立监管机构、行业自律组织、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和法庭适当介入的现代监管体系,已经实现从干涉主义向监管治理转变,同时也从监管国家走向“后监管国家”,即“现代监管型国家”。

20世纪70年代以来,发达国家政府监管创新的特点,主要包括设立独立的监管机构、规范经济性监管、强化社会性监管、实施成本―收益分析、推行激励性监管、完善监管权力监督机制等方面。在社会性监管制度演进过程中,监管机构制定的监管政策对各类社会主体究竟产生何种影响,一直缺乏明确的衡量标准,美国、欧盟和OECD学者在这方面进行了大量探索。美国独立政策研究机构――美国企业研究中心和布鲁金斯公共政策研究中心联合成立监管研究中心(AEI-Brookings Joint Center for Regulatory Studies)向国会提交的《联邦监管成本-收益分析报告》,是基于美国管理和预算办公室(OMB)与信息和监管事务办公室(OIRA)以各个社会性监管机构成本收益分析报告为基础的年度报告,对政府监管机构决策与调整企业、消费者、社会团体关系能够起到积极作用。

OECD的“监管影响评估”,是通过比较监管政策实施前后的均衡状态下,各类社会主体获得的利益与承担的成本,并赋予不同社会主体不同权重,以期就监管政策对社会总体福利的影响进行评价。OECD及主要成员国的“监管影响评估分析标准”,主要包括以下三类:成本收益分析(Cost-Benefit Analysis),即评估监管政策的经济社会效率等相关内容;成本有效性分析(Cost-Effectiveness Analysis),即对照政策目标考察是否能够以最低社会成本达成目标,一般选用削减风险的程度、挽救生命的数量等指标;风险分析(Risk Analysis),即分析监管政策在实施过程中对经济社会运行可能产生的潜在风险,以及这些风险可能给社会和环境带来的不利后果。OECD、欧盟和美国已开展的社会性监管影响评估,通过推动成本―收益概念的系统运用,将其作为分析社会性监管政策的基础框架,对社会性监管政策制定产生了深远影响。

五、改革我国市场监管体系的主要思路与对策

就政府微观经济管理职能的实现方式而言,下放行政审批权和加强市场监管是“两个轮子”,连接两方面职能转变的纽带是健全规则体系。减审批,就是要破除阻碍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壁垒;强监管,就是要保障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微观基础。当前行政审批权下放是落实此轮政府职能转变的重要抓手,取消和下放审批权不是为了放而放,而是要以此推动政府改革,降低制度交易成本,将改革红利释放出来。

(1)明确强化市场监管职能的重点领域。与经济性监管不同,社会性监管就执法手段而言,属于事中事后执法行为,包括接受投诉、实地调查取证、核实案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违法经营者行政处罚(以没收非法物与罚款为主)。未来加强市场监管职能更应该侧重社会性领域而非经济性领域。经济性职能应当逐步削减,确应保留的也应更多采取市场化的方式。例如,充分发挥行业协会、消费者权利保障机构等非政府组织的作用,辅助市政公用事业监管机构加强对各类所有制企业的柔性监管。某些市政公用事业产品和服务的市场区域基本固定,消费群体相对集中,存在消费者直接监管的条件,可以适时扩大消费者代表委员会直接参与经济性监管的试点。

(2)完善市场监管的规则体系。规则体系的完善是确保行政审批权下放到位、监管职能落实到位的重要保障。包括两个层面,针对市场主体,建立公正、客观、透明的国家标准管理体系与市场主体行动指南,针对政府内部机构,建立统一、规范、有效的综合绩效考核评价体系。近年来,扩大居民消费需求对消费市场全过程监管提出了更高要求,首要任务是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领域社会性监管标准的全国统一并与国际接轨,以消除多重标准与市场歧视,切实提高标准执行的权威性、独立性与专业性。亟待完善《反垄断法》司法和执法体系,包括配套的行政法规、规章、指南、司法解释以及实施细则等,从根本上缓解由于制度规则供给不足导致的执法困境。

(3)建立职能完备、分工合理的组织体系。协调解决综合经济管理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独立监管部门之间管理职能交叉重叠的问题,监管层级和职能分工设计应以行业技术经济特性及财政责任为主要依据。完善公共服务绩效监管体系,落实监管规则、监管内容、监管程序和监管标准,加强对财政资金和公共资源使用的全过程监管。整合业务相同或相近的标准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推进检验、检测、认证服务社会化、市场化,取消其与所属部门的隶属关系,落实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要求,促进第三方技术型服务机构公平竞争。

[参考文献]

[1] 刘树杰、论现代监管理念与我国监管现代化[J]、经济纵横,2011(6)、

[2] 高世楫、更自由的市场、更复杂的交易、更严格的规则[J]、经济社会体制比较(第1辑),2002a、

市场监管行政执法篇7

关键词:工商行政;监督管理;执行思路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管理部门,其市场监管、政策执行的能力及水平将决定其是否能够有效地维护市场秩序,也将决定其是否能够真正地实现对整个市场的监督和管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平稳、快速地发展。因而,加强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建设将对我国市场经济未来的发展产生重要影响。

一、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管的特点

(一)监管具有综合性

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管涉及市场主体的准入、市场交易行为的监管、竞争行为的监管及市场主体退出的全过程。从内容上来说,包括了市场生产过程中的各种方式和各个领域,因此决定了市场监管的综合性。只有保证了监管的综合性、全方面监管,才能涵盖市场运行过程中的各个方面,从而起到维护市场秩序的作用。

(二)监管具有广泛性

在工商行政管理职责范围内,“市场”的概念并不只有广义上商品交换的内容,而是包括狭义上的商品交换场所,即真正的市场。因此,工商行政管理的管理范围相对较广,既包括管理对象,又包括管理目标。正是由于监管的这种广泛性,才真正能够实现市场的全面发展和稳定。

(三)监管具有系统性

构成市场的基本要素包括市场经营主体、市场消费客体、交换的商品或服务及市场交易行为等。工商行政管理监管的目的就是对这些基本要素进行规范和限制,从而维护市场秩序。同样,市场监管通过对市场主体的登记、市场客体利益的维护、交换商品或服务的检查、市场交易行为的规范等手段系统全面地实施工作,真正将整个市场纳入系统管理之中。

二、当前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管政策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地方保护主义严重,执行能力低

由于管理职能的下放,很多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拥有一定的权力,然而就是在运用权力的过程中发生了原则性的偏差。很多地方政府为了获取“政绩”,对工商管理进行干预和指令,造成工商管理部门对市场违规操作行为不管不问,也就使政策的执行出现了偏差,从而无法真正起到限制和管理作用,执法效果不佳。

(二)政策不完善,执法困难

首先,社会市场的多变性和随机性并不完全受相关法律的控制,有时工商行政部门也无法进行有效管理,这也就造成了市场混乱,甚至出现不正当竞争。虽然我国出台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但是现有法律却仍然不能满足市场要求,法律规定过于笼统,没有明确的权责和条款限制,这就导致了很多企业利用法律漏洞进行违规违法操作。而面对这些情况,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也无可奈何,造成监管不力。其次,处罚力度过轻、无惩戒意义,也是影响执法的重要因素。虽然法律有规定对相关违法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然而惩罚的金额往往不足获取利益的1%,这也就导致了很多企业顶风而上,也造成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督困难。最后,由于体系的不健全,行政调查取证手段不足,很多时候虽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想要进行责任追究,往往因缺乏相关证据而造成了执法漏洞,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工商部门的执行力,同时也削弱了工商管理部门的权威。

(三)资源不足,打击力度不够

一是基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查处手段有限,打击力度不够。目前,法律法规中并没有将行政、法律等强制手段授予基层工商管理部门,有时执法人员进行违章查处时只是进行保存登记,然后再交由当事人保管,这就给违法者留下了漏洞,纵容了违法行为。二是基层工商行政管理人员体制不健全、基础建设不完善。这既体现在人员数量不足,又体现在人员素质不高。很多执法人员在执法工作中发现违法行为时由于缺少必要的装备,很容易受到损伤,造成执法困难。而且,近年来,“暴力执法”的出现也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监督检查造成了不良影响。

三、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管政策执行思路

(一)转变执政观念,从根本上改变执政状态

作为执法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想真正实现有效执法、合理执法,必须要针对市场主体制定合理的行政管理制度。同时,在这个过程中不容忽视的是明确执法理念,树立正确的管理理念,从而解决市场竞争、交易中存在的问题,维护市场稳定安全。首先,工商管理部门要树立依法规范的执政理念。在整个执法过程中,执法部门应首先端正自己的执法态度,由原来的“强制”执法转变为“服务”执法,在法制化社会的背景下进行工作的审视、分析和处理,严格按照相应法律法规办事,使整个监管过程有章可循、有法可依,从而增强监管的约束力。其次,要使执法人员树立公平公正的理念。市场监管政策的真正落实还是要靠执法人员的落实。在执法过程中,工商管理人员树立公平、公正、公开的服务理念,在执法过程中摆脱本位主义,为人民服务、为市场服务。同时,还要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市场的高速发展和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要求监管具有高效性,跟上市场的步伐。监管政策在执行过程中要根据市场发展要求适时进行工作思路的转变,从而及时解决市场中出现的问题,体现执法的高效性。

(二)完善监管体制,提高监管政策的实施效率

监管政策的执行目的在于维护市场稳定,实现市场合理、健康、有序发展。因此,要不断完善监管体制,提高政策执行效率。首先,工商行政部门应理顺市场关系,将权力适时下放,这并不是说上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作为,而是将管理职能适当放宽,提高地方执法部门的权力,从而使地方和中央形成系统的监管。当然,在这个过程中,上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也要进行一定的内部监督,确保执法到位、执法规范。要发挥国家总局与省局领导的带头作用,制定好政策方向、监察目标并进行检查指导和监督,从而保证监察的整体方向是正确的,再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地方情况制定合理监督政策和方法,双方配合,提高执政效率。其次,要明确部门人员结构与分工,防止人员冗余,造成资源浪费。从当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人员结构体系来看,还存在着职责分工模糊、权责不明的问题。因此,要改变现有人员编制,坚持“以事定岗、以岗定人、以人定责”的原则,严格按照相关配置要求进行人员调整,使整个系统运行有序、权责明确,从而在出现问题时进行有效问责。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人员认识到执法的严肃性,从而实现人力、物力、财力的高效利用,提高执法监管的有效性。

(三)加强基层工商管理队伍建设

政策的执行依赖于人员的落实,合理的政策规章制度必定要有高效的人员队伍进行落实,以保证实施效果。因此,要提高工商行政管理的执行效率,必须要建立一支政治思想坚定、执法严格、业务素质硬的复合型人才队伍。首先,要广泛吸收优秀人才。目前看来,我国工商行政管理过程中之所以受到阻碍和非议,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执法人员的行为使人们产生误解。因此,要通过严格招考,招收大量高学历、高素质、高能力的人才,充实到工商管理队伍之中,再通过这些人才的带动,提高整个工商管理队伍的素质。其次,要完善选拔用人机制。要想提高行政队伍的素质,必定要有先进的领导团体进行指导和带动。因此,要改变现有用人机制,竞争上岗、公开选拔,让能者上、庸者下、平者让,一方面提高新晋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另一方面也能增加老公务人员的危急意识,促进老公务人员不断学习进步,从而真正保障工商队伍健康、稳定发展。同时,还要进行相关的业务能力培训,包括对财务、管理、法律、经济等方面的知识培训。只有执法人员了解市场现状、跟上时代步伐,才能更好地利用各种手段进行有针对性的执法,从而提高执法效率,使政策落实更加有效。

四、结语

工商行政管理政策的执行和监管既包括外部管理监督,又包括内部制度加强。目前,我国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管、政策执行方面还存在很多问题,还需要工商部门不断进行政策调整、制度完善、人员优化。只有这样才能提高执法效率,真正维护市场稳定,促进我国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林敦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社会管理创新[J]、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11(11)、

市场监管行政执法篇8

王益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成立于2010年10月,负责全区文化市场的日常监管与服务,正科级事业单位,全额预算拨款,核定编制为8名,领导职数2名。目前实有人员7名,公益性岗位1名。现设办公室及综合执法科两个科室,辖各类文化经营场所81家(其中网吧16家、KTV歌厅7家、出版物16家、影院及演出5家、艺术品备案13家、印刷复印打字24家),旅游单位19家(其中旅行社15家、旅游饭店4家),文物保护63处(其中国保1处、省保6处、市保2处、区保3处、其他52处)。2014年以来,全队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以及新时代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文化市场法律法规为准则,以日常巡查为形式,以综合整治为抓手,以稳定、繁荣为目的,以打击违规经营行为为重点,按照市、区工作部署和要求,健全机制,强化职能,创新举措,狠抓落实,稳步推进,全面加强文化市场监管,营造了健康向上、规范有序的文化市场环境,

——构建运转灵活的执法机制。

全队职能、个人职责、执法依据、办证程序、行为规范、学习、财务等制度悬挂上墙,印发到各科室、个人,用制度管人管事;建立起责任机制、监管机制、案件查办机制、执法监督机制,把文化综合执法工作任务细化分解至每一位执法队员;有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舆论等手段,实行对文化市场的全方位监督和管理;利用市级净网先锋系统严密监控,发挥12318举报电话作用,发现问题或群众举报,立即行动,依法处理,迅速反馈,及时上报,积极应对、回复省市明察暗访指出问题;协调好与公安、工商、消防、安检、卫生等部门的不定期联合执法检查工作,确定时间、范围、重点地段、配合协作等事项;对违法者的处罚决定依照法律条文集体讨论,依法执行;检查有记录、事件有依据,执法文书要求完整具体,记录清晰,证据充分,执行力强;坚持日检查、周小结、月总结工作机制,确保正常运转;建立起依法管理、行业自律、规范经营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长效机制,从根本上确保了全区文化市场的健康发展。

——抓好法律法规宣传教育。

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活动。通过“12318文化市场法律法规宣传日、4·26世界知识产权日”宣传活动、六五普法宣传活动及各种文化执法及经营者培训活动,采用报刊专栏、悬挂横幅、文化经营场所LED屏、标语、咨询服务、普法答卷等形式向全社会宣传普及音像、印刷、电影、出版、互联网、广播电视、知识产权、文物、旅游等法律法规,营造了浓厚的宣传氛围,收到了明显的宣传效果。

坚持每周学习制度。组织全体人员进行与工作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学习宣讲,以学习《行政许可法》、《行政诉讼法》、《行政赔偿法》为重点,增强执法责任和依法行政意识;以学习文化、新闻出版、文物保护专项法律法规为主要内容,增强执法管理和依法行政规范化水平;以学习《物权法》、《劳动合同法》、《安全生产监督条例》等劳动和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为契机,提升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能力。通过学习教育培训,增强了执法人员学法、用法、守法的综合素质。

加强执法人员培训活动。结合实际工作,制定年度学习计划,定期开展法律知识培训,进一步增强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与法律素质;组织参加全区公务员年度法律知识考试,合格率达100%;通过建立法律顾问制度,聘任专业律师担任法律顾问,提高依法决策、民主决策水平;组织参加省、市各类行政执法培训、岗位练兵技能比赛,选派执法人员到浙江丽水、湖州参加省际文化执法学习交流等,有效提高了执法办案能力和水平,提升了执法人员对文化市场新法规、新规定及行政处罚法的掌握。

开展经营者学法、知法、懂法、守法培训。抓好上岗培训工作,举办安全、创文、创卫、扫黄打非、扫黑除恶等专项整治培训学习,推进新法规的贯彻实施。分别举办了文物保护、出版物、娱乐、网吧培训班,邀请省、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专业人员进行专题授课,每年组织各类培训不少于2次,提升了经营者遵章守法、文明经营的意识。

——把日常监管落到了实处。

实行定期检查与双随机抽查相结合机制,做到每周巡查不少于2次,在确定每周二、五为固定检查日的基础上,在其他时间安排一天为随机检查日;实行每月联动机制,在独立检查的同时,加强各部门联动,保证每月与工商、公安、消防举行联合执法一次;实行8小时外检查机制,做到检查时间无死角;对娱乐场所和网吧,统一制作“未成年人不得入内”标牌,挂于进门醒目处,对网吧规定必须配有收银员、网管和保安人员,必须培训持证上岗,积极进行评比表彰活动,促进了各文化经营单位店容店貌整洁、环境舒适,服务规范;在文化执法队和便民窗口设立公示牌,明确经营范围和处罚标准,使广大市民了解管理政策和规范内容,强化了管理规范;以创建平安文化市场、建设文明城市为抓手,突出校园周边环境整治、网吧禁止未成年人进入、文化综合执法三个重点,加强行政执法管理、强化政策法规宣传、深化群众义务监督;每年与文化市场各类经营业主签定规范经营及安全生产责任书,确保责任落到实处。

近5年来,全体执法人员从经营、服务、管理各个环节入手,按照健康、有序、繁荣、发展的要求,对文化市场实施综合监管,在管理措施上立足于“实”,在联合打击上立足于“准”,在信息监督上立足于“灵”,在监管范围上立足于“全”;日常监管与明察暗访相结合,加大明查暗访密度和频度,特别是加大对校园周边文化市场的明查暗访力度,坚决查处在中小学校周围违规开办的网吧、电子游戏厅等文化经营场所,坚决查处各类侵权盗版的教辅教材、少儿读物,打击非法印刷发行行为;每次明查暗访,直接到印刷企业、出版物经销单位、网吧、娱乐场所以及乡镇集贸市场进行明察,到易发生问题的红旗街、川口街等重点场所、重点部位以及繁华路段、川口汽车站、黄堡工业园区、大厦巷早夜市、超市等进行暗访检查,并对检查地点分门店、行业、内容、项目做好详细记录,结合文化执法,填写文化市场督查登记表;通过对文化市场进行延时、错时、交叉检查,及时掌握市场动态,加强了工作指导。对明查暗访中发现的问题,采取迅速反馈、就地查办、移交办理等方法,使文化市场存在的一些隐患及时消除,一些重点地区、重点部位的问题得到较好解决。

——认真组织实施好各类专项行动。

每年制定专项行动方案,部署落实,通知自查,集中整治,签订目标责任书,认真总结。按照中、省、市扫黄打非电视电话会议及文件精神,组织开展“扫黄打非、秋风、清源、净网、固边、护苗”五大行动、打击侵权盗版、清查政治性非法出版物、扫黄打非进基层等专项治理行动,查处收缴各类非法出版物、光盘年均1000余册(盘),及时上缴市支队;组织开展安委会安全三化建设、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活动,确定重点安全生产单位,加强检查,强化意识;按照中、省、市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及文件精神,组织开展年末岁初文化市场安全大检查,省、市、区主要领导安全检查,节庆安全大检查,天津港大爆炸安全大检查、江西丰城电厂坍塌等特重大事故大检查,彩色飞尘安全排查、安全专项治理大检查等每年不少于10场次;牵头组织广电执法、文物旅游执法、公安禁毒、创卫检查、平安王益等行业性专项整治行动;每年阶段性开展校园周边环境专项整治、教辅教材清查、高考点周边治理、寒暑假网吧综合治理、省市文化市场明察暗访、全市网吧交叉检查、网吧专项整治、广电接收锅执法检查以及创文检查、红袖标等行业性综合整治行动年均350人次。

——不断提升工作水平。

通过学习文化综合执法相关文件精神,充分认识文化综合执法专项行动的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明确重点,加强领导;充分运用区广电中心播发新闻稿、在广场设立宣传点散发宣传单等形式,不断加大文化综合执法法制宣传教育,力促文化经营业主规范经营,形成社会力量齐抓共管的良好氛围;通过深入调研,有效将全区学校周围及城乡结合部的文化环境作为文化综合执法专项整治工作的重点区域,坚持不间断巡查,把打击制黄贩黄、非法出版、接纳未成年人上网作为文化市场扫黑除恶工作重点,进行重点宣传、重点监控;充分发挥义务监督员以及社区、学校、街道信息网络作用,建立日巡查、周小查、月大查、群众举报随时查的工作机制,实施全天候监控,使那些隐藏较深、与精神文明相对立的社会丑恶现象,始终在监管的视线和打击范围之内,从而促使各类违法违规案件事故苗头解决在萌芽状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大力实施政务信息公开,分别在王益区政府信息网、《今日王益》刊物、王益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网站公布新闻出版行业各项行政审批内容事项、程序,服务承诺、举报电话,及时编写报送”扫黄打非”工作简报以及开展专项整治活动动态信息;坚持“宣传教育为主,行政处罚为辅”的原则,在检查过程中采取分散培训的方式,针对单个业主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业主们虚心听取宣传教育,加强了法律意识,增强了法制观念,确保其规范经营。

——全面实施权力阳光运行

专人管理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激活并及时上传执法检查、扫黄打非、运营状态等文化市场月报数据;处罚取证全面,笔录完整;处罚事项集体研究决定,开具统一的财政罚没票据,及时上缴国库;完成了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权利清单的编撰上报,脉络清晰,内容全面。

加强行政执法制度建设,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先后制定了《文化行政执法依据》、《行政执法岗位职责》、《行政执法行为规范》等,保证了行政审批规范化、行政处罚公开化、行政决策程序化。在行政许可和其它行政事项的审批中,认真执行流程岗位式管理,形成了固化的对外办事流程、对内事务处理岗位流程,使人员岗位固化,职责到岗到人,提高办事透明度和办理效率,使窗口岗位服务更完善更规范。

规范法律文书制作。及时向区法制办及区编办办理报告文化市场行政审批备案手续;按照省市统一要求,制作行政审批和行政处罚文书;每年安排专人参加省市案卷评查和行政处罚人员培训班;通过与浙江丽水、湖州文化行政执法工作的相互交流考察等形式,有效提高了行政审批和行政处罚质量。

加强财务管理。规范使用财政网络支付系统,支出预先申请,罚没收入及时上缴,日清月结,杜绝了公款吃喝、公车私用、胡支乱花等不良行为。

——注重各项工作的对外宣传。

在铜川报、市政府网站、市局网站、市支队网站、《今日王益》、王益微博等及时刊发综合执法各类信息,每年不少于6篇次;及时迅速的拟写上报各类通知、通报、整治方案、阶段性总结等。

——存在问题:一是执法人员专业性欠缺。王益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编制共8人,同时承担旅游、文物综合执法任务,涵盖多个门类,随着时展,文化市场监管面不断拓展,监管队伍专业人员短缺,面临新型案件时,缺乏相应的业务能力和技术支撑,不能满足文化执法办案需要。

二是无办公场地,设备陈旧、配置落后。执法队在煤业宾馆租赁办公,执法人员的办公电脑等相关设备年限长、配置低,关键时刻不能正常使用,不利于全国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平台、“扫黄打非”管理系统等平台录入,不能满足网上办案的需求。

三是各部门间沟通协调不够,不能构成有效合力。能够通力合作联合执法,但在各自执法过程中不能够第一时间资源共享,取证难、查处难。

四是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复议、行政强制等法律的实施机关必须是行政机关,与此相关的文化市场各类行政法规17种、部门规章27种,这些执法、许可过程都需要文化部门具体实施,而王益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为直属事业单位,事业单位无权实施,弱化了文化行政管理职能,

——今后的工作思路

坚持日常检查常态化,规范化。通过增强日常监管次数和频率,随时发现、解决文化市场出现的新动向、新问题。对网吧违规接纳未成年人实施重点监控,加强营业性演出活动监管,杜绝淫秽色情等低俗演出。同时,做好检查记录并及时将检查情况录入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系统。

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加强对全区所有文化经营单位,重点是歌舞娱乐场所、网吧、电子游艺、演出场所的消防安全隐患排查,督促业主加强整改,确保全区文化市场安全。

做好教育引导工作。努力开展文化市场文明创建工作,积极引导文化市场经营者依法经营、守法经营和安全经营。通过提倡行业自律,反对不正当竞争;提倡守法经营,反对违规违法经营活动;提倡诚信经营,反对消费欺诈行为。找准宣传倡导社会核心价值观与文化市场监管工作的契合点,以“精细管理、热忱服务、人本执法、公正严明、高效廉洁”的服务理念,努力构建文明和谐、积极向上的文化市场。

开展网吧专项整治工作。适时开展寒暑假网吧专项整治行动,重点查处网吧接纳未成年人、不按规定登记核对消费者有效证件等违法行为。所有网吧经营业主签订“文明守法经营承诺书”,经营场所张贴举报电话12318、张贴“严禁未成年人进入”警示标志,强化监管责任,对屡查屡犯的网吧坚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开展“扫黄打非”工作。组织实施“清源”、“净网”、“护苗”“固边”、“秋风”行动,坚决查缴封堵政治性非法出版物;清查宣扬淫秽色情出版物及网络信息;打击假记者、假媒体、假新闻;规范印刷企业行为;整治少儿出版物市场,打击各类盗版侵权行为;应用全国扫黄打非信息管理系统,及时将每月“扫黄打非”情况录入全国扫黄打非信息管理系统。

开展校园周边环境整治。全面清查全区中小学校200米以内的文化娱乐及出版物经营场所,以实现“两无”为目标,即无未成年人进入网吧、违规进入电子游戏室现象,无口袋书、淫秽低俗音像制品等影响青少年成长的文化产品进入校园。

开展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整治。大力开展广电执法,依法查处违法安装、擅自使用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行为,确保广播电视播出安全。

开展娱乐场所监管。认真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演出市场管理条例》规定,推进娱乐场所规范化、标准化建设。

开展文物保护单位巡查。严厉查处擅自修缮不可移动文物、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的违法行为。建立文物巡查机制和巡查月报制度,确保文物安全。

提高办案质量。执法人员必须认真使用文化市场执法文书,通过科学应用执法文书,提高办案业务水平和办案质量。

加强部门协调。主动与工商、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联系,加强沟通,协同配合,开展联合执法,坚决取缔“黑网吧”,坚决清理取缔无证电子游艺和娱乐场所,提高文化执法办案的权威。

坚持公正廉洁。强化内部约束机制,实行职务回避,所有文化执法人员不得从事文化市场经营活动,严禁吃拿卡要、以权谋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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