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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经济体系(精选8篇)

时间: 2023-06-29 栏目:写作范文

国内经济体系篇1

关注理论体系建设,就是为学科发展服务。高等教育经济学作为教育经济学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其理论体系依然处于构建之中,一系列体系构建的问题摆在了我们面前。我国高等教育经济学发展至今本学科理论体系构成现状如何?每个研究领域在整个学科体系结构中的地位如何?如何建构一个合理的理论体系?这些都是我国高等教育经济学理论体系建设过程中亟待解决的问题我国高等教育经济学从教育经济学的母体中分离出来后经过众多学者的不断探索,其理论体系的构建己经初具规模,并继续不断丰富和深化,为本文对其进行统计研究奠定了基础。但是,我们也可以发现目前我国高等教育经济学理论体系还不够成熟,有待于进一步完善,对目前我国高等教育经济学理论体系的现状进行审视与分柝有利于学科的进一步发展。

二、我国高等教育经济学理论体系现状分析

我国教育经济学与高等教育经济学理论体系结构的比较,教育经济学研究的领域和高等教育经济学研究的领域不尽相同。教育经济学的学科体系应该涵盖更为一般、广泛的问题它的研究对象应该存在于教育的一般领域不仅包括高等教育中存在的问题,普通教育、成人教育、民办教育都脱离不开它的疆域。而高等教育经济学是教育经济学科的一个特殊领域或分支领域使教育经济学的支流主要研究高等教育活动中存在的经济问题。二者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笔者对目前国内外较有代表性的32部着作(国外9部我国23部)中的各基本内容进行统计分柝计算它们在教育经济学体系中所占的比例,得出教育经济学理论体系的逻辑框架,并对其中5部以“高等教育经济学”为名的着作所反映的理论体系的主要内容进行统计分柝与教育经济学的体系结构进行对比,希望发现目前教育经济学与高等教育经济学在理论体系结构上的异同点,以教育经济学体系结构为鉴,寻找高等教育经学体系中有待完善的地方。

1、我国高等教育经济学与教育经济学理论体系的比较。

从他们的理论框架中我们可以发现高等教育经济学的研究领域既与教育经济学有重合的领域又有自己独特的研究范畴。将上表高等教育经济学的研究领域按比例大小排列:投资理论、概述、教育与社会经济的关系、供求关系及其调节、成本一收益理论、筹资收费问题、产业理论、后勤管理研究、学生就业问题研究及产学研研究。我们进行对比发现,教育经济学将关系到学科理论体系建设的“元研究”放到了重要位置(该内容在所有着作中占到了81、5%,在我国着作中占到947%)而我国高等教育经济学对这部分内容却关注甚少,这也反映出我国教育经济学在学科体系建构过程中具有明显的学科指向性,而高等教育经济学却以问题研究的思路来构建理论体系缺乏对“元研究’的思考其理论体系还不成熟和不完善。高等教育经济学理论将教育投资问题不约而同地放在了重要位置,而教育与经济的关系、供求关系理论、成本一收益理论、筹资等问题也引起了足够的重视,这些在教育经济学范畴内也是重要内容。

高等教育经济学不同于教育经济学的研究范畴主要表现在高等教育产业研究、后勤管理研究、学生就业问题探讨以及产学研研究等充分体现出高等教育经济学不同于教育经济学的独特研究领域,显示了高等教育的特点。同时我们也注意到我国高等教育经济学主要以问题研究为主各着作的理论体系也主要从问题研究出发进行构建,即使其中遵循了学科构建的规范,其要素也不完整,由此可见我国高等教育经济学作为一门学科的理论体系还不够规范与完善。

2、我国高等教育经济学与国外高等教育经济学理论体系的比较。

我们发现数据所体现出两大特征。一方面,我国与国际研究相接轨的内容主要为高等教育经济学概述、高等教育与经济的关系、高等教育供求关系及其调节、成本——收益理论、投资理论和经费问题而这些内容恰恰是以人力资本理论为理论基础的西方教育经济学的核心内容。由此可知,无论是前苏联的高等教育经济学还是我国的高等教育经济学都把人力资本理论作为核心理论来构建本国的理论体系。另一方面高等教育经济学概述、后勤管理研究、学生就业问题研究、高等教育产业理论以及产学研研究是我国高等教育经济学独特的研究内容可以说明,我国的高等教育经济学理论体系纳入了诸多与我国实际相结合的内容体现了中国特色

(二)理论体系结构的分类

纵观我国20年学科发展从宏观上来说,我国目前着作中所反映出的学科理论体系大致可以分为两类:

1、经典型或传统型、

经典性或传统型的体系主要是指在学科发展一开始在借鉴前苏联学科体系的基础上所形成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理论体系。这种体系由学科最基本的一些研究领域构成能够较为全面的学科研究的各个方面一个明显的特点就是读者通过对它的学习可以对该领域的基本范围和基本问题有一个全面了觯但是这种体系结构下一般不会对问题研究的太过深入常常是一些概述性或常识性的探讨,研究方法也较为传统和规范。我国大部分着作都属于这种类型。

2个性型或专着型、

这种类型的体系的主要特点是体系完全不或不完全按照传统型体系进行构建而是作者根据自身的研究兴趣或研究优势对学科某一(些)领域或某一(些)方面以独特的研究角度和研究方法来对问题进行细致和深入地研究,得出一些有创新性的结论形成富有个性化的体系结构。这种结构的作品常以专着的形式出版,其体系结构的个性化特征极为明显。如张万朋的《高等教育经济学》,主要对高等教育产权、经济规制、产业融资、后勤社会化和高等教育投资问题进行探讨。

(三)我国高等教育经济学理论体系的特点

1以西方人力资本理论为理论基础强调中国特色

我国的高等教育经济学起步较晚,这便有了借鉴国际先进理论的机会。在学科理论体系构建之初我国高等教育经济学就吸收了西方人力资本理论的合理内核,探讨我国高等教育与经济的关系、高等教育供求关系及其调节、高等教育成本——收益问题、教育投资和经费等问题。同时,在理论构建上并非生搬硬套,而是运用人力资本理论来解决我国面临的实际问题。特别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我国高等教育乘市场浪潮参与市场运行机制,由此产生了一系列现实问题。在这样的大背景下,我国高等教育经济研究以理论为本,放眼实际对许多高等教育领域中显现的重大问题进行探索,如高等教育的产业问题、高等教育产品的属性问题、产学研研究、产权制度研究、后勤管理研究、学生就业问题等等。这些内容既丰富了理论体系扩展了研究内容,又显示了中国的特色。

2以问题研究为主注重解决现实问题^

由于西方教育经济学理论体系的构建是以问题研究为思路的。我国在借鉴西方理论来构建自己的理论体系时不可避免地带有明显的以问题研究为主的特点。总结我国高等教育经济学主要研究领域我们可以发现其理论体系的逻辑结构不够严密,缺乏一个贯穿整个理论体系的主线,即逻辑起点,理论体系的结构总体上是问题式的。我国的高等教育经济学理论体系可以分为两大部分,一部分是以高等教育经济学概述、高等教育与社会经济的关系、高等教育供求关系及其调节、高等教育成本——收益理论和高等教育投资理论为主要研究内容的传统理论部分;一部分是以后勤管理理论、产学研研究、学生就业研究、筹资收费问题研究甚至包括产权制度研究、高等教育产业理论研究等问题理论部分。问题研究成为我国高等教育经济学研究的重头戏也说明我国高等教育经济学理论体系的现实指向性。

3强调与社会的外部联系,突出社会服务功能^

高等教育区别于普通教育的一个明显特征就是社会服务功能。高等教育经济学作为研究高等教育领域的经济现象和规律的学科,必然会将高等教育的这一功能作为研究的重点。如高等教育资金筹措、学生就业问题、产学研研究、后勤社会化、高等教育的规模效益和区域经济问题都是高等教育经济学特有的研究内容,体现了高等教育经济学的“高等’性注重从高等教育的社会服务功能、科研功能的角度来探索高等教育经济理论。另一方面,高等教育经济学的研究成果是直接为高等教育和社会服务的,正是由于高等教育经济学具有明确的社会指向使得研究获得的所有结论和成果可以直接为社会服务,为高等教育的运行服务。

4研究方法注重实证兼用规范分析。

注重实证研究和规范分析是高等教育研究的一个明显特点。高等教育经济学中有相当一部分内容运用实证研究的方法来验证问题,明确事实。从大的范围来说主要有:高等教育对经济发展的作甩高等教育投资的经济效益问题(包括高等教育规模效益现象研究、资源合理配置问题等)高等教育经费筹资多渠道的可能性、教育投资的合理比例、负担与补偿、成本与效益。在实证研究的具体方法中,我国高等教育经济学主要采取调查统计、量化研究、数理模型、经济学模型等多种方式。高等教育经济学的另一部分属于规范研究的范畴他们涉及道德规范、价值判断等问题。主要有:高等教育的性质、高等教育的运行机制、财政资助问题、公平与效率问题等实证研究和规范研究在各自适合的领域发挥着积极的作用,但是在许多情况下,二者的融合所获得的结论优于单独使用其中的一种。我们应该走实证研究与规范研究相结合的道路,彼此补充,互为支撑,更加有利于学科理论建设。

三、主要存在问题及展望

(一)理论体系亟待逻辑化

1、逻辑起点的确定。

每一门科学都有特定的理论体系而每一种体系都应该有各自的逻辑起点,它在学科体系的建设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一般认为构建学科理论体系首先应当确定逻辑起点借助逻辑推导,从抽象上升到具体,构成严谨的逻辑系统。我国的高等教育经济学研究倾向于问题研究其理论体系不严密也不完善,并且缺乏学科理论体系的逻辑起点。笔者认为,高等教育经济学的逻辑起点应该是教育服务。无论是从逻辑学中队逻辑起点的规定性还是从高等教育经济学理论体系的构建思路来看,将教育服务作为高等教育经济学的逻辑起点都具有科学性值得我们进一步探索。

2概念体系的重构。

可以说一门学科的理论体系成熟与否,其核心是概念体系的建构是否科学,概念体系是理论体系的核心。总结高等教育经济学的基本概念发现,现有的基本概念体系存在不完整、逻辑层次不明显的特点。因此应该从对概念体系的现状研究出发剖析目前概念体系存在的问题。笔者观点从“高等教育服务”这一逻辑起点出发明确高等教育服务存在的环境及运行机制理顺基本概念之间的逻辑性和层次性,构建科学的概念体系、

3理论体系的重建。

理论体系应该具有严密的逻辑范畴,它是通过作者的认识逻辑而展开。概念是基于人们对现实事物的理性认识而产生的抽象要素,概念与概念之间的层次递进关系构成了概念体系的逻辑,沿着这种逻辑对理论内容的展开就构成了理论体系的逻辑正是基于这样一种逻辑行程对现有的理论体系进行重构以凸显理论体系的整体性、系统性和逻辑性、

(二)研究视角多样化

目前,我国高等教育经济学的研究视角主要集中在经济学、教育学的范畴当中,具有一定的局限丨性科学、成熟的理论体系应该以系统性和逻辑性为其重要标志,因此,理论体系的建构需要有系统论的观点和逻辑性的视角。将高等教育作为一个系统探讨高等教育与社会系统环境特别是经济环境发生联系时产生的现象问题和理论问题,对该学科研究传统所累积的庞大理论知识进行合理的重建,运用系统化的方法把己经获得的各种理论知识——现象、概念和原理构成一个科学的理论系统、

科学的理论体系都应有严密的逻辑性。它们都应当是采用一定的逻辑方法,按照逻辑的必然联系组成的严密系统。爱因斯坦曾对理论体系的概念逻辑进行论述。他说“在发展的第一阶段,科学并不包含别的任何东西。我们的日常思维大致是适合这个水平的。但这种情况不能满足真正有科学头脑的人因为这样得到的全部概念和关系完全没有逻辑的统一性。为了弥补这个缺陷人们创造出一个包含数目较少的概念和关系的体系在这个体系中,'第一层’的原始概念和原始关系作为逻辑上的导出概念和到处关系而保留下来,这个新的'第二级体系’由于具有自己的基本概念(第二层的概念)而有了较高的逻辑统一性。对逻辑统一性的进一步追求使我们到达了'第三级体系这种过程如此继续下去,一直到我们得到了这样一个体系:它具有可想象的最大的统一性和最少的逻辑基础概念,而这个体系同那些由我们的感官所作的观察仍然是相容的。

(三)研究领域丰富化

1、加强微观领域研究。高等教育经济学从研究层次来看,应该从包括宏观、中观和微观三个层次进行构建,并结合实际问题完善理论体系;但从分析结果来看,目前我国高等教育经济学的理论框架主要以宏观和中观领域的教育经济问题研究为主,而对教育经济学的微观领域仍然缺乏研究兴趣,特别是教育内部的经济问题如学校、班级教育中显现的一系列经济现象关注较少。

2重视主体研究。从上文分析我们还可以明显发现,我国高等教育经济学发展至今,主要集中在对教育的客体研究上,而对教育主体即人所引发的经济问题的研究力度不够。一些教育经济学着作己经注意了对教育者即教师问题的研究和探索,但受教育者即学生在参与教育活动中所产生的经济问题还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即使有学者关注也是势单力薄,没有形成一股整体力量来推动其发展。论文也会从人的角度提出这一现实问题,引起学者们的注意。

国内经济体系篇2

关键词:国民核算模式 SNA MPS 环境经济核算

国民经济核算是通过一整套标准和规范,对以整个国民经济或社会再生产过程为对象的宏观领域进行全面、系统的综合核算。这一整套标准和规范就构成国民经济核算体系,也称为国民核算模式。国民核算模式不仅保证了国民经济核算的科学性和统一性,而且是正确地理解和使用国民经济核算资料并进行国际比较所必需的。长期以来,由联合国公布的国民核算模式有两种:一种是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采用的国民经济账户体系(The System of National Accounts,简称SNA),另一种是原苏联等国家采用的物质产品平衡表体系(The System of Material Product Balances,简称MPS)。

SNA和MPS两大核算模式的区别

SNA与MPS的产生都是生产社会化发展的需要,为了加强国家控制,调节经济职能而需要以某种形式对社会产品、国民收入运动进行核算,从而反映一个国家或地区在一定时期内社会再生产各环节、国民经济各部门活动过程和结果,以及这些环节和活动之间的内在联系,从而产生SNA与MPS两大模式。它们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并存发展,服务于不同的经济运行机制和经济管理体系。

(一)产品核算范围方面的根本性区别

SNA从综合性生产观点和市场经济的观点出发,认为物质生产部门和所有为物质生产的服务部门(包括各级政府、军队、警察、法院等国家行政管理机构)都是生产部门,它们共同创造社会商品——货物和服务。货物的购买是一种交易活动,服务付费也是一种交易活动,所以国民收入不但产生于物质产品的生产过程,而且产生于提供非物质性服务的活动。而MPS从限制性生产观点出发,认为只有创造物质产品的生产活动才是唯一的生产活动,社会产品和国民收入全部由物质生产部门产生,把非物质服务流量排斥在社会产品流量之外,将服务付费看作是一种再分配行为,将服务收入视为一种派生收入。比较而言,SNA把物质生产活动和非物质生产活动放在同等位置上一视同仁地核算,更有利于全面描述国民经济运行的过程和结果,它有利于反映第三产业比重不断增加,人们服务性消费比重不断提高的客观趋势。

(二)经济核算内容方面的区别

SNA与MPS的主要差别在SNA包括生产、收入和使用核算,投入产出核算,资金流量核算,资产负债核算,国际收支核算等五大方面的核算内容,比较全面完整。MPS对反映价值运动的资金流量的核算有所不足,缺少资产负债存量核算,这对全面认识和把握社会再生产运动,求得社会供需总量和结构平衡是不利的;MPS包括人口劳动力核算,SNA将这方面核算并列于SNA平等的社会和人口核算体系之中。

(三)核算方法的区别

SNA与MPS分别使用账户与收付式平衡表作为反映经济收支活动关系的主要工具。两者的区别在于:MPS的收付式平衡表采用单式记帐方法,只对平衡表进行单方面的登录,只要求表内各项目之间保持平衡,至于平衡表之间则没有联系;而SNA的帐户则不然,它采用复式记账方法,根据国民经济活动有收必有支,收支必相等的平衡原理,要求每一项必须在两个相互联系的账户内以相等的数据进行登录。因此,不仅个别账户内部各项目保持平衡,而且不同账户形成的核算体系环环相扣,逻辑严谨。

由于上述种种差别,产生了SNA与MPS在生产、分配、使用各环节核算的指标在概念、总量构成以及一些计算标准上有许多不同。不但名称不同的指标(如MPS的社会总产值和SNA的国内生产总值),而且名称相同的指标(如SNA与MPS的国民收入)都反映着不同的经济内容,给国际间对比带来许多困难。为此国际社会进行了多方面的努力,力图使两者朝一体化发展,鉴于MPS在很多方面不适于商品经济条件下宏观经济管理的需要,越来越多采用MPS的国家,结合本国实际,进行国民经济核算模式上的变革,开始运用SNA的核算原理和方法。1993年,在联合国召开的第27届统计委员会再次对SNA进行修订,并决定取消MPS,结束世界上两大核算模式并存的局面。从而使SNA成为世界各国共同采用的国民核算体制,世界一体化体系已基本形成。

我国国民核算模式的发展历程追溯

我国建国以来一直采用MPS,它在过去的国家经济管理过程中曾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为了适应新形势的需要,也为了与国际标准接轨,在我国国民经济核算领域内进行了重大改革,从1984年开始研制适应我国国情的新的国民核算模式,于1992年初正式出台了《中国国民经济核算体系(试行方案)》。这个文本是一个比较全面系统的核算模式,其主要特征是MPS和SNA相互并存,主要总量指标可以互相转换。它的建立满足了当时经济形势下改革原有核算模式的要求。

1999年以来,国家统计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1992年颁布实施的《中国国民经济核算体系(试行方案)》做了全面系统的修订,制定了《中国国民经济核算体系(2002)》。该核算方案取消了其中的MPS核算内容,澄清了某些基本概念,修订了机构部门和产业部门分类,调整了基本框架,增加了核算内容,修改和细化了有关表式的指标设置,细化了支出法国内生产总值核算内容;努力做到基本上与联合国等国际组织于1993年推出的国民账户体系相衔接,这标志着我国的国民经济核算模式在与国际标准接轨方面又迈出了重要步伐。

2002年我国新国民核算模式主要采用基本核算表和国民经济账户对国民经济运动进行完整的描述,包括对社会再生产的生产、分配、消费、投资及其资金筹集、对外交易过程以及期初期末的资产负债等内容的核算,由国内生产总值核算、投入产出核算、资金流量核算、资产负债核算和国际收支核算等五大方面内容组成。基本表是对国民经济总体运行情况进行全面、综合、系统的价值量核算的表式,是国民经济核算的核心部分。

国内生产总值表概括地反映生产法、收入法和支出法国内生产总值的基本构成项目以及三种计算方法之间的相互关系。投入产出表反映产品部门的中间投入结构和最初投入结构以及产品部门的中间使用去向和最终使用去向。资金流量表反映各机构部门收入分配、消费、储蓄和投资情况及金融资产和负债的变动情况。国际收支平衡表反映常住单位和非常住单位之间发生的交易状况。资产负债表反映机构部门及经济总体所拥有的资产和承担的负债的历史积累状况。这五张表彼此衔接,联成一体,构成反映社会再生产全貌的五大核算内容。

国民经济账户按国民经济循环中主要过程设置了反映生产过程的、反映收入分配与消费过程的、反映投资及资金筹集以及资产负债存量以及反映对外交易过程的账户。

转贴于  基本核算表和国民经济账户分别采用不同的核算方法对国民经济运行过程进行核算。国民经济账户主要采用的是账户核算方法,而基本表主要采用的是平衡表和矩阵表核算方法。账户核算方法突出的特点是它采用了复式记账和四式记账原则,将经济运行中国民经济各部门的基本指标连成一体,形成有机的指标链,从而综合地、系统地描述了宏观经济运行中,各个环节、各个部门之间的内在联系。并可通过比较和检验各账户之间的关系,及早发现误差,提高数据的准确性。而每张基本表则侧重反映国民经济运行过程的某方面或某些方面,每张表可以根据需要和可能进行更细致的核算,在相应方面比国民经济账户描述要详细、具体,因此,国民经济账户和基本核算表两者结合起来,可以在内容上、功能上相互补充,更有利于提高国民经济核算的水平。

我国国民核算模式的功能探讨

我国国民核算模式既考虑了尽量与国际标准接轨,又是从中国实际情况出发的。它在结构上更加严谨,充分反映了国民经济活动的内在联系;在内容上更加丰富,涵盖了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民经济运行的主要环节和主要方面;在操作上更加可行,既考虑到将来的需要,又考虑到目前的条件,能够更好地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宏观经济管理和对外交流工作的需要。

我国国民核算发展史表明我国是在逐步扬弃MPS,学习SNA的基础上建立2002新国民核算模式的,并与之基本接轨。但随着可持续发展时期的到来,现行SNA存在的缺陷越来越明显,无法有效地表现经济发展与环境污染、资源之间的相互关系,其核心指标GDP不能真实全面地反映一国长期的经济发展水平,为此要对这一模式进行改进,将自然资源和环境纳入国民经济核算模式 (SNA),建立资源环境与经济一体化的绿色国民核算模式,从而拓展了原有国民核算模式的功能。

鉴于国民经济核算有其特定的作用,而且已在世界大多数国家普遍应用,因此,一般应在现有国民经济核算框架基础上就环境经济核算作进一步研究实践。在此思路指导下,联合国93SNA在中心框架基础上建立了综合环境经济核算体系(简称SEEA)作为SNA的附属帐户(又称卫星账户)。以国民经济核算为起点进行环境经济核算,其基本思路沿着以下两个方向展开。第一是当期流量的核算,即着眼于一时期经济活动的发生,核算其与自然资源和生态投入、废弃物排放之间的关系。其中,自然资源和生态投入代表向经济过程提供的环境货物,接纳经济过程的废弃物排放可视为是向经济提供了环境服务。二是环境资产存量的核算,即要扩展SNA的经济资产概念,全面核算自然资产的存量及其变化。这两个方面又是相互联系的:对经济过程的投入是影响自然资产存量变化的重要因素。从核算内容看,包含以下两个层次,一是实物型核算,一是货币型核算。所谓实物型核算,是在国民经济核算框架基础上,运用实物单位建立不同层次的实物存量帐户和环境-经济供应使用表、投入产出表,描述各类环境资产的存量和变化量,描述与经济活动对应的各类自然资源和生态投入量、废弃物排放量。在货币型核算中,具体包括两个部分,一是对现存经济核算中有关环境的货币流量予以核算,包括环境保护支出和环境税费的核算;二是在实物核算基础上,估算各种环境流量和存量的货币价值。进而,将货币型核算的结果与国民经济核算的内容合并起来,对传统的宏观经济总量进行调整,进一步形成各种包含环境要素的宏观总量,计算绿色GDP等指标。

结合中国现实考虑,近年来的经济高速增长特别凸现了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之间的矛盾,进行环境经济核算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但另一方面,中国进行国民经济核算的历史并不长,核算基础尚不算十分牢固。因此,将若干重要自然资源和污染物排放的实物量核算纳入现行核算体系,是一种稳健、可行的选择,既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满足现实的管理需求,又可为进一步的环境经济核算探索奠定基础。

参考文献:

1、联合国等、国民经济核算体系1993[M]、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核算司译,1993

国内经济体系篇3

论文摘要:国民经济核算的主要指标是国内生产总值,而国内生产总值具有3种计算方法,即生产法、收入法和支出法。对现有的核算方法进行了分析和评价,并提出了改进意见。

1国民经济核算的含义和功能

1、1国民经济核算的含义

国民经济核算是运用统计指标及其体系,对一定范围和一定时间的人力、物力、财力资源与利用所进行的计量;对生产、分配、交换、消费所进行的计量;对经济运行中形成的总量、速度、比例、效益所进行的计量等。广义来讲,国民经济核算包括统计核算、会计核算、业务核算,它们相辅相成。分工协作,有机地组成国民经济核算体系;狭义来讲,国民经济核算仅指国民经济综合平衡统计核算。

国民经济核算的目的是为经济行为监测、经济分析、国际比较、政策分析和制定以及宏观经济调控和管理服务。国民经济核算方法是试图通过系统地规范概念、分类、核算原则、表现方式及逻辑关系,更好地实现对国民经济运行过程的统计描述。

1、2国民经济核算的功能

作为国民经济统计方法,国民经济核算对我国的宏观经济管理和微观经济决策都具有重要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首先,国民经济核算能够有效反映国民经济运行状况。国民经济核算通过一系列科学的核算原则和方法把描述国民经济各个方面的基本指标有机地组织起来,采用大量信息的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对计划、决策的确定和执行起着重要的咨询、服务与监督作用。其次,国民经济核算是宏观经济管理的重要依据。国民经济核算提供了关于整个国民经济运行状况的系统数据,是制定宏观经济管理所需规划、计划和政策的重要依据。国民经济核算所提供的有关生产、收入分配、消费、投资等方面的基础数据,为宏观经济管理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财政政策、金融政策、产业政策、收入分配政策等一系列经济政策的制定提供了重要依据。再次,国民经济核算是微观决策的重要依据。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和个人对生产、消费和投资决策的需求增强,国民经济核算部门能否提供准确和丰富的国民经济核算信息直接影响到决策的科学性。通过对各种不同类型经济统计的基本概念、基本分类和指标设置提出统一要求,国民经济核算使得这些经济统计在满足其要求的同时,实现彼此之间的相互衔接,使整个经济统计形成一个统一的整体。

2我国国民经济核算的方法

国内生产总值(GDP)与国民生产总值(GNP)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指标,两者都是核算社会生产成果和反映宏观经济的总量指标,只是计算口径不同。国内生产总值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范围内反映所有常住单位生产活动成果的指标。国民生产总值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范围内的所有常住单位,在一定时期内实际收到的原始收入价值的总和。国民生产总值可以用国内生产总值加上本国常住单位从国外得到的净要索收入计算取得。国内生产总值与国民生产总值之间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强调的是创造的增加值,而后者强调的是获得的原始收入。一般来说,各国的国民生产总值与国内生产总值两者相差数额不大,除非某个国家在国外有大量的投资和大批劳动力,该国的同民生产总值可能会大于国内生产总值。

在实际核算中,国内生产总值有3种计算方法,即生产法、收入法和支出法。3种方法分别从不同的方面反映国内生产总值及其构成。生产法是从货物和服务活动在生产过程中形成的总产品人手,剔除生产过程中投入的中间产品价值,得到新增价值的方法。核算公式为:增加值=总产出一中间投入。收入法也称分配法,是从生产过程创造的收入角度对常住单位的生产活动成果进行核算。核算公式为:增加值=劳动者报酬+固定资产折旧+生产税净额+营业盈余。支出法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所有常住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用于最终消费的资本形成总额以及货物和服务的净出口总额,它反映本期生产的国内生产总值的使用及构成。支出法是从最终使用角度来反映国内生产总值最终去向的一种方法。核算公式为:增加值=总消费+总投资+出口一进口一国内生产总值。

3我国国民经济核算方法评析

3、1各种国民经济核算方法的评价

以上3种国民经济核算方法,无论是从生产,收入(分配)和支出的哪一个角度核算,理论上结果都应该是一致的。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资料来源不同,计算结果会出现某些差异,这种差异称之为统计误差,而在统计学上。是允许出现一定范围内的统计误差的。根据资料的来源情况,目前在国内生产总值的3种计算方法中采用收入法的国家较多,其实3种方法可以同时并用,相互验证。对目前由国民经济核算方法等构成的体系应从以下两方面来认识。

首先,国民经济核算体系是一个巨大的方法库。国民经济核算乃至整个统计,除本身自成体系形成一套独特的方法体系外。对于经济研究也提供了一种可供选择的方法论。国民经济指标在各层次问、各部门间的数量关系透视了社会经济的各种关系。具体说来,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将微观经济原理与宏观经济理论相结合,综合运用统计、会计和数学方法,系统地测算某一时期内一国(地区、部门)的各经济主体的经济活动,包括这些活动的结果,各种重要的总量指标及有关的组成要素。其次,国民经济核算体系是一个宏大的信息库或资料库。国民经济核算创立了一个基于大量经济分析水平之上的系统数据库,这些经济分析包括不同经济活动类型的分析、通货膨胀分析、经济结构分析、增长分析,特别是用于各国之间的比较。

3、2国民经济核算方法的改进

国内经济体系篇4

论文提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理论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集中体现,是内容丰富、与时俱进的理论体系。

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坚持和发展了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集中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理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因而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理论,准确把握其科学内涵,对于推动我国经济发展、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新局面,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理论是内容丰富的理论体系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理论,是包括邓小平经济理论、三个代表经济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等重大战略经济思想的科学理论体系。它高度地概括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的生产、分配和交换等主要环节,以及基本制度、经济体制、经济发展和对外开放等各个方面,系统地回答了经济上相对落后的中国如何进行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一系列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这一理论至少包括以下内容:社会主义经济本质的理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理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中国特色的经济发展理论;经济全球化与对外开放的理论;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理论体系中,邓小平经济理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基础性部分。所谓基础性,就是说这一理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开创和经济理论体系的形成作出了创造性的独特贡献,搭起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理论体系的基本架构,奠定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理论基石,揭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基本规律,形成了社会主义本质论、社会主义经济发展战略论、社会主义经济改革动力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论等一系列重大理论,这些重大理论构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理论体系的核心内容,确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科学方法。

“三个代表”思想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理论体系的开创性部分。所谓开创性,就是说这一思想面向新世纪,着眼当代世界的新变化和当代中国的新发展,在邓小平经济理论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化了对社会主义经济建设规律和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认识,实现了我们党指导思想上的与时俱进。“三个代表”思想顺应世界多极化、经济全球化、科技信息化的发展潮流,顺应国内、国际经济发展的趋势,将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作为根本出发点,进一步拓宽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视野,引领我们开创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新局面。

科学发展观等重大战略经济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经济理论和“三个代表”经济观点为指导,准确把握进入新世纪新阶段后的世界大势和我国的经济发展变化,顺应人民过上更好生活的新期待,提出以人为本、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推动建设和谐世界等新思想,形成了一系列富有独创性的理论成果。科学发展观的理论创新意义在于,它既积极借鉴当今世界各国科学的发展理念,顺应时展潮流,又一切从中国实际出发,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规律作出了新的科学揭示;既继承了我们党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关于经济发展的重要思想,又结合新的时代特点和实践要求,用新的思想观点回答了实现什么样的发展、怎样发展的重大问题,它是马克思主义关于经济发展理论与当代中国具体实践相结合的典范。

邓小平经济理论、“三个代表”经济观点以及科学发展观等重大战略思想,都坚持从实际出发,注重总结改革开放不同时期、不同阶段的新经验,注重探索和回答不同时期、不同阶段遇到的新矛盾、新问题,在理论创新和理论发展上都作出了各自的独特贡献。它们既相互贯通又层层递进,体现了新时期以来我们党经济理论创新成果的科学性体系、阶段性成果和发展性要求的内在统一。它们共同构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理论体系,是当代中国的马克思主义经济学。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理论是与时俱进的理论体系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理论体系,坚持和发展了马克思列宁主义经济思想,凝结了几代中国共产党人的智慧和心血,是马克思主义经济理论中国化的最新成果。

新中国成立之初,我们是在一张白纸上绘制社会主义蓝图,我们要在这张白纸上画出最新、最美的图画,唯一可学习、借鉴的就是苏联“老大哥”。当时对苏联经济建设经验的认识,虽然在一定程度上结合了本国的国情,但是从总体上看,是以学习苏联为主。无论是改变生产关系,还是发展生产力,都明显打上了苏联经济建设经验的烙印,具有一定照搬的倾向。1956年苏共“二十大”在斯大林的错误被揭露的同时,也暴露了苏联经济建设中出现的诸多问题,各个社会主义国家学习苏联经济建设经验的弊端也日益显露,纷纷开始摆脱教条主义束缚,探索适合本国国情的社会主义经济建设道路。也敏锐地认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开始对学习苏联经济建设经验进行反思。他提出不能照搬苏联经济建设经验,要有分析、有批判地学;最重要的是要独立思考,调查研究,摸清本国国情,把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同中国建设的具体实践结合起来。他在《论十大关系》的讲话中深刻指出:“最近苏联方面暴露了他们在建设社会主义过程中的一些缺点和错误,他们走过的弯路,你还想走?过去我们就是鉴于他们的经验教训,少走了一些弯路,现在当然更要引以为戒。”开始一边反思苏联经济建设经验,一边探索中国自己的经济建设道路,并有了一个良好开端,取得了一系列重要理论和实践成果。然而,时隔不久就出现了严重失误,强调“以阶级斗争为纲”,不把发展社会生产力放到首位,在生产关系上盲目求纯,急于求成,搞什么“一大二公”,严重违背了经济建设客观规律。特别是史无前例的“”,使国民经济几乎达到了崩溃的边缘。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邓小平为核心的党中央面对“”造成的危难局面,重新确立“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思想路线,果断做出把党和国家的工作中心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实行改革开放的历史性决策。邓小平指出:“我们搞改革开放,把工作重心放在经济建设上,没有丢马克思,没有丢列宁,也没有丢。老祖宗不能丢啊!问题是要把什么叫社会主义搞清楚,把怎么样建设和发展社会主义搞清楚。”邓小平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的基本原理,又不拘泥于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个别词句和个别结论。他面对现实,从实际出发,提出新问题,回答新问题,表现出了开辟社会主义建设新道路的巨大政治勇气和开拓马克思主义新境界的巨大理论勇气。他说:“我们坚信马克思主义,但马克思主义必须与中国实际相结合。只有结合中国实际的马克思主义,才是我们所需要的真正的马克思主义。”“从许多方面来说,现在我们还是把已经提出、但是没有做的事情做起来,把他反对错了的改正过来,把他没有做好的事情做好。今后相当长的时期,还是做这件事。当然,我们也有发展,而且还要继续发展。”邓小平经济理论正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把对马克思主义的坚持、继承、发展和创新辩证地统一起来,使马克思主义经济学说在当代中国进入了新境界,达到了新高度。在全面总结社会主义建设经验和纠正过去的错误的同时,又坚决维护和继承已经取得的一切积极成果,使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回到了正确的轨道。最突出的一点,就是提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和实践主题,第一次比较系统地回答了在中国这样经济文化比较落后的国家如何建设、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的一系列问题,并立足中国的历史和现实,深刻分析当达资本主义发展的现实和态势,果断要求我们不要陷入姓“社”、姓“资”的争论,以“三个有利于”为标准,判断得失成败,明确提出发展是当今世界的两大问题之一,“发展才是硬道理”。邓小平还科学谋划我国的发展战略,明确提出分“三步走”基本实现现代化的战略步骤,从而创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理论体系。

以为领导的第三代领导集体,高举邓小平经济理论大旗,在社会主义经济理论上的主要贡献并非仅局限于对邓小平经济思想的诠释之上,而是在“十五大”报告中对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进行了新概括,赋予了公有制经济新的含义。他指出,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从而把非公有制经济从“体制外”进入“体制内”,由“补充论”提高到“共建论”的地位和高度;提出把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起来,允许鼓励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的一系列经济思想,进一步丰富发展了邓小平经济理论。

十六大以来,以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以邓小平经济理论和“三个代表”思想为指导,顺应历史发展新形势,抓住时展新机遇,求真务实、开拓进取,着力推进科学发展观、促进社会和谐,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科学发展、和谐发展、和平发展,强调“五个统筹”,对什么是发展、为什么发展、怎样发展、发展为了谁、发展依靠谁、发展成果由谁享有等重大问题进行的富有创造性的探索和取得的丰硕理论成果,深化和丰富了对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认识,使我们党对发展问题的认识达到了新的高度,从而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理论推向新的发展阶段,为马克思主义宝库添加了新财富。

由以上分析可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理论,是继经济思想之后,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成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理论与经济思想之间,既一脉相承,又各具特色。如果说作为最早探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建设道路取得的经济理论成果而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理论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的话,那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理论就是对经济思想的继承和发展;如果说当时“以苏为鉴”提出了怎样进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理论问题的话,那么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的几代领导人则是与时俱进,不仅丰富发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新理论,而且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理论付诸中国经济建设的实践,并取得了令世界瞩目的成就。

国内经济体系篇5

[关键词] 经济法调整对象范围

一、确立经济法调整对象范围的标准

确立经济法调整对象范围的标准涉及到以下问题:

1、确定研究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出发点,是从现行的法律规定出发还是以西方的法的体系为标准来确定和研究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呢?目前,经济法学界一致认为应以实践的需要来确定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根据改革、开放的需要,根据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根据发展生产力的需要,来确定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笔者认为,这一出发点是正确的。(1)从法理上看,法的部门是实质意义上的,即它是由特定的法律规范组成的,而不是指某一个规范性法律文件,从现行的法律规定出发确定法的部门有违常识。所以,显然不能想当然认为《民法通则》以及《合同法》一出,经济法与民法便泾渭分明了。(2)从法的发展历史来看,西方的法的体系是历史地形成的,对于我们而言,有必要进行扬弃,而在扬弃中,其基本依据必然是从实践的需要出发。因此,在具体确定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范围时是否应充分尊重民法、商法传统的调整领域,以维护中国本不发达的私法体系的完整?经济法的调整范围是否正“日趋缩小”或越小越好?笔者认为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范围应符合现实的要求,并不一定拘泥于现已被认可的法的体系。法的体系是主观的产物。法的部门的存在与否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一方面,人的认识可能落后于实践,囿于各种原因,人们可能认识不到已经存在的事物,或虽有所认识但混同于其他事物。另一方面,人的认识是不断发展的,随着知识的积累、现实发展的要求,人们的认识逐渐提高,已有的法的体系将会被打破,更为科学的法的体系将会建立起来。

2、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范围应是特定的,是由经济法调整的特定的经济关系的性质决定。目前,国内经济法学界虽然对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关系的性质有不同的表述,但均认为经济法不调整非经济关系,也不调整所有的经济关系,只调整国家对经济生活发生作用而产生的经济关系,即体现国家意志的经济关系。

3、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与其他法的部门的界限应当区分清楚。如果不能划分出经济法与其他法的部门的界限,则经济法无从建立;如果不能严格划分经济法与其他法的部门界限,则经济法的体系也不可能严谨科学。因此,关于经济法与其他法的调整对象“交叉”或“重叠”等说法只能说是对经济法有了一定程度的认识或相当程度的认识,但还不能说完全科学地界定了经济法的概念和应有地位。

二、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范围

在经济法学的发展过程中,人们对于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认识在深化中走向一定的趋同,如均认为经济法调整一定范围的经济关系,均认为经济法所调整的一定范围的经济关系包括宏观经济调控关系,但还在一些领域存在一定的分歧,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市场经济主体的法律调整问题。市场经济主体是指市场活动的参加者(或参与市场的交易者),即商品的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具体包括企业、个人、政府或国家等。对于规范市场主体的法律规范应否纳入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范围,在法学界存在一定的争论,有人认为它主要属于民商法的范畴。那么,是否应以市场主体的身份为标准划分法的部门的范围呢?笔者认为,市场主体的身份在不同的场合是会发生变化的,如国家或政府不仅具有组织和管理经济的职能,也可以消费者和和经营者的身份直接进行市场活动,成为市场主体,其身份随着所参加的经济关系的性质不同而发生了变化。因此,只能以市场主体所参加的经济关系的性质来判断其应受何种法的部门的规范。企业外部的经济管理关系应由经济法调整,企业外部的经济协作关系应由民法和经济法调整。企业外部的经济管理关系,是直接体现国家意志的,是在国家协调企业经济运行过程中产生的经济关系,它虽然有国家或政府参与,但不是行政法调整的行政管理关系,应属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企业外部的经济协作关系,相当大的一部分是企业在市场中的自治行为,主要体现为企业之间或企业与其他市场主体之间的契约关系,应当由民法进行调整。但在企业外部的经济协作关系中,还有一部分虽然是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但体现国家干预经济关系,如国家合同关系、关联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关系等,这一部分关系与前面一部分企业外部的经济协作关系已有质的不同,因有国家干预的成分,实际上属于广义的企业外部的经济管理关系,应当由经济法调整。关于企业内部经济关系的法律调整问题,法学界存在较大的争论。传统的法学理论认为,法只调整组织、个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即它们之间的外部关系,因而,企业内部经济关系传统上不受任何法的部门的调整。但是,各国立法均涉及此方面的内容,从企业立法的发展看,此部分关系的法律调整将十分重要。传统的法学理论有待突破。对于企业内部经济关系的法律调整问题,国内经济法学界有不同的认识,“经济管理经济法论”完全否认经济法调整此类经济关系:“国家调节经济法论”认为国营企业组织管理关系应由经济法调整:“国家协调经济法论”、“国家干预经济法论”、“经济管理与经济运行经济法论”均认为经济法应调整该类关系,但表述不同:“经济管理与经济运行经济法论”认为企业内部的协作关系也由经济法调整。笔者认为,对于企业内部经济关系,法律调整的具体范围在不同的体制下是不同的,而且是随着实践的发展不断变化的。在计划经济条件下,不仅企业内部管理关系,企业内部协作关系均是受国家协调的,企业几乎没有自主范围;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时期,企业内部的经济协作关系逐渐成为企业自己的事情,国家对之的行政干预已不被法律认可;在市场经济时期,只有企业内部管理关系受到法律规制,但不同国家以及相同国家的不同时期,其范围仍有所不同。所以,一般而言,企业内部经济管理关系是国家在协调经济运行中对企业组织规范的内容,应属于经济法调整的对象。但是否所有的企业内部经济管理关系均应由经济法调整呢?这涉及到两个问题:(1)是否只有部分企业的内部经济管理关系应由经济法调整。(2)是否只有企业内部的部分经济管理关系应由经济法调整。对于第一个问题,“国家调节经济法论”认为国营企业内部经济管理关系归经济法调整,其他企业的内部管理关系由民商法调整。对于企业组织管理关系,其认为国家管理的方式有两种:(1)国家一般只是制定有关法律法规作为企业的组织和行为的规则,国家并不直接以一方主体参与该种法律关系;(2)国家需要直接同企业发生经济管理关系,并以立法予以调整。前者主要是民法,后者为经济法或行政法。笔者认为这种观点不妥:(1)按传统法学理论,民商法并不调整组织内部关系。(2)国营企业内部关系与其他企业内部关系并无质的不同,均需国家调节。从目前看,“国营”一词已改为“国有”,与其他经济成分统一按照公司或其他组织形式规范,国家作为所有者与其他经济成份的所有者是平等的。(3)国家本身是一个不具体的概念,也不可能以国家机构作为经营机关,国家企业管理机构行使管理权与国家在国有企业中行使所有权是应当分开的。(4)国有企业的情况也非常复杂,如有股权较分散的和国有独资企业,有国家控股和国家参股的企业,有国家进行资产经营和资本经营的企业以及其他形式的产权和经营方式,因此,划分企业的所有权性质,并以此确定经济法的调整范围缺乏说服力,实际上是以市场主体的身份划分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范围。对于第二个问题,答案应当是肯定的。只有体现国家意志的,受国家干预的企业内部经济管理关系才是经济法调整的范围,这一范围在不同国家或在同一国家的不同时期是不同的。

总之,经济法所规范的市场主体的范围是由市场主体参加的经济关系的性质决定的。对于企业这一最重要的主体,只有企业外部经济管理关系和有国家协调因素企业内部经济管理关系由经济法调整。

2、市场运行关系的法律调整问题。市场运行关系是指在市场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市场运行关系可以从参加市场运行的经济主体之间的关系划分为经济联合关系、经济协作关系和经济竞争关系。笔者认为,这两种关系是性质不同的经济关系,应由不同的法的部门分别调整。市场交易关系应当由民法调整。市场交易是市场经济运行的基本表现形式,主要是靠市场机制进行调节,即通过供求机制、竞争机制和价格机制发挥作用。国家对于市场交易不应干预,国家对此管不了,也管不好。但市场交易也需要法制的规范和保障。多元化的市场主体自由进入和退出市场交易的条件需要法律形式的规范,市场交易的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也需要法律的规范和保障,民法就是确定这些市场交易秩序法的部门。市场管理关系应当由经济法调整。市场机制对市场交易的调节并非是万能的,一方面取决于市场的状况,即是否存在一个较为完善的市场体系,另一方面,市场调节又具有自发性,盲目性和滞后性。打破行政垄断、地方封锁,建立统一、开放的市场体系,需要国家的干预;弥补市场机制的缺陷,消除垄断和不正当竞争,保护消费者权益,也需要国家干预。在国家干预市场交易,对市场进行管理过程中产生的市场管理关系,与前述由民法调整的市场交易关系有质的不同,属于经济法的调整范围。由经济法调整市场管理关系,有助于完善市场规则、维护市场秩序、实现市场的功能和保护消费者权益。目前,在经济法学界,一般均认为市场运行中的“市场管理关系”属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但许多观点并没有对市场运行关系中“市场管理”与“市场交易”这两类不同性质的关系加以区分,从而未能划分清楚经济法与民法的界限。总之,市场运行关系,根据其所组成的市场交易关系和市场管理关系的性质不同,应分别由民法和经济法调整。经济法只调整市场运行关系中的市场管理关系。

国内经济体系篇6

关键词:政府失灵 市场失灵 调节关系

对于国际经济法调整对象问题,理论界有诸多不同的观点。这些观点大多从国际经济活动中形成的国际经济关系入手,以不同的标准对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划定或宽或窄的界限。但是,这些众多的标准大多忽略了经济法律(包括经济法与国际经济法)最为经典的功能——克服市场与政府的双重失灵。正如彼得斯曼所说:“经济政策与经济法律都属于那些领域:在那里,‘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从古老的重商主义时代直到如今始终受着批评。”因此,笔者将着眼于国际经济法克服“双重失灵”的功能,借鉴国内经济法较成熟的相关理论,对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进行研究。

一、国内外相关学说之呼应——“经济”之法存在的目的为克服“双重失灵”

我国经济法有一个基本原则,即适度干预原则。该原则的关键就在于“干预”与“需要”。第一,“市场失灵”是市场机制的必然现象,因此需要国家的“干预”;第二,基于“有限理性政府”之假设,国家在“干预”过程中有可能滥用公权力——即“政府失灵”,于是必须限制“干预”的范围与程度,干预应当“适度”。也就是说,经济法是“政府干预”与“干预政府”的辩证统一。需要提出的是,因为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会涉及一个以上的国家或涉及各国管辖权的冲突问题,且各国经济主权是平等的,若把国内经济法理论的“干预”一词套用在国际经济法理论中似乎强制色彩过于浓厚,因此,为了表述上更为妥当,下文在论述国际经济法时,用“调节”一词代替了“干预”。

碰巧的是,我国经济法的“适度干预”原则与国际经济法的两位大家——彼得斯曼和杰克逊教授的某些观点遥相呼应、不谋而合。虽然在调整商事交易关系的私法之地位这方面,彼得斯曼、杰克逊均与国内经济法理论持不同态度,但是他们在对国际经济法进行界定时,都提到了国际经济法克服“市场与政府双重失灵”的功能。这又不得不提到彼得斯曼在《国际经济法的宪法功能与宪法问题》中的那句话:“经济政策与经济法律都属于那些领域:在那里,‘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从古老的重商主义时代直到如今始终受着批评。”而杰克逊的观点似乎与我国经济法理论更为接近,他认为“关于交易的法律有三个部分”——“关于交易的私法”、“关于国家政府规制交易的法律”和“关于限制政府的国际经济制度的法律”。若将此理论与上文提到的“‘政府干预’与‘干预政府’的辩证统一”进行对接,“关于国家政府规制交易的法律”即“政府干预”之法,而“关于限制政府的国际经济制度的法律”则强调在国际法层面“干预政府”。

综上,无论是国内经济法还是国际经济法的理论,一般都能达成以下共识:“经济”之法存在的目的都包括克服“市场失灵”和经济领域的“政府失灵”。从克服“市场失灵”来看:经济法需要克服的是“国内市场失灵”,其方式是一国政府通过立法对国内经济活动进行干预;国际经济法需要克服的则是“国际市场失灵”,其方式既包括国际组织通过创制法律对私主体经济活动进行调节,也包括一国政府通过立法对与本国市场或本国国民有关的国际经济活动进行调节。从克服“政府失灵”来看,经济法是在国内法层面对“政府干预国内经济的行为”之约束;国际经济法则是由国际组织、双边或多边协商等国际机制所创制的法律来对“各国政府干预国际经济活动的行为”进行调节。

二、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国际经济调节关系

我国另一些经济法学者曾通过国内与国际经济法的理论整合来对国际经济法定义进行研究。经济法“国家调节说”(也称“三三理论”)的创始人漆多俊教授认为,经济活动有市场调节、国家调节和国际调节三种机制,这三种机制分别受到民商法、经济法和国际经济法的保障。其中后两者是“有形之手”的调节,在调节者和被调节者之间是一种促导、管理和干预的调节规制关系,不是“一般经济交换活动中各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商品货币关系”,因此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调节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笔者认为,漆多俊教授对国际经济法的这种定义有一定科学性,同时也存在不足。比如,把“国家调节机制”全部纳入国内“经济法”的观点还有待商榷。但是,这种“调节机制的三分说”就其研究方法而言是非常值得借鉴的。

与漆多俊教授不同的是,笔者认为“国家调节”应进一步分为“国家对国内经济活动的调节”和“国家对国际经济活动的调节”,①前者体现在经济法中,后者则应纳入国际经济法体系。杰克逊在研究国际经济法的宪法性制度时也强调这些制度并不仅仅存在于国际层面,他指出:“各国政府的法律与制度也是该制度的重要渊源……这一体制反映了国内与国际规范、体制和政策的交互作用。如果仅仅研究国际部分,或仅仅研究主权国家,就不能理解它。”

国内经济体系篇7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各个法律学科都得到了革新和发展,经济法的出现,更是法律、法学领域内的一次突破、一场革命。有些同志总是批评经济法“保守”,是“计划经济的法”,是维护旧的政企不分管理体制的法。这些看法都是看颠倒了,应该把颠倒了的再颠倒过来。其实,经济法在我国的出现,才正是“思想解放、实事求是”的结果。那些创建中国经济法学的人是在法律、法学领域内进行着一场思想大解放和现代化的改革,是革新而非保守,是前进而非倒退。如果我们仍然承袭西方的公法与私法截然划分的传统体系;如果我们囿于“纵向经济关系归行政法,横向经济关系归民法,内部经济关系归劳动法”的传统格局而不敢动其分毫;如果我们也一切唯古、唯外、唯本本,那么,中国经济法是根本不可能产生的。

大陆法系在法律、法学的历史发展上的贡献是巨大的,功不可没。现在看来,仍然有着重要的法律价值和不少的法理精华。原有的法律、法学部门包括新兴的经济法都仍然应该研究它、运用它。但也必须看到,主要发源于欧洲大陆,成熟于自由资本主义阶段的大陆法系,其不少理论观点和方法已不适应现代市场经济关系的实际和需要。它应该也必须有所改革,有所前进。这在全世界范围来说都应如此。在我国更不可简单地将大陆法系(以及英美法系)作为评断我们法学理论是非和法制工作成败的标准。

经济法的出现,至少在以下十个方面对传统法律、法学有所突破,有所发展。

一、把法律、法学与经济直接地、密切地结合起来。传统法学理论多半在原则上和抽象意义上谈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的关系,民法也只在微观上渗入到经济领域。经济法的出现使法与经济实现全面、整体的结合,使法对经济的作用大大加强,更有力地为经济基础服务。

二、突破了公法与私法绝对划分的界限。经济法是在西方“私法公法化” 和东方的一定程度上的“公法私法化”过程中产生的,是公法与私法在一定范围内相互渗透、相互结合的产物,它既非私法,也非“纯粹”的公法,是“以公为主,公私兼顾”的第三法域,是在公法与私法之间进行平衡协调的“社会经济法。”

三、正确解决了国家与市场的关系问题。经济法在西方突破了国家不干预市场经济的传统观点,实现了国家对经济生活的干预、参与和管理的历史过程。在我国情况正好相反,我们已经实现了国家对经济生活的直接的、全面的和过度的干预和管理,所以,中国经济法的任务是要解决国家干预过多、市场无法自转的体制问题。因此,不能照搬西方经济法早期的“国家干预说”,不能简单地说“经济法是国家之手的法”。其实,无论是西方的资本主义经济法,还是东方的中国社会主义经济法,都是在“国家之手”与“市场之手”结合协调中产生的,都是两只手的产物,只有一只手是不可能产生现代经济法的。只有“市场之手”,产生和起主导作用的只能是民法;只有“国家之手”,产生和起主导作用的只能是行政法或实质上是行政法的“经济行政法”。经济法的“双手说”,解决了现代经济法两家产生、形成的共同规律问题,也为现代社会正确处理国家与市场的关系问题奠定了科学的理论基础。

四、在调整对象理论上,突破了传统理论中一个法律部门只能调整一种社会关系的“一对一”观点,提出“一个法律部门不一定就只能调整一种社会关系,一种社会关系也不一定就只能由一个法律部门调整”的主张。经济法认为,在现代社会,尤其在经济领域,由于经济关系复杂多变、相互交错;也由于法律、法学自身的变化,因此,一个法律部门可以调整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相互联系和相互转化的社会关系;一种社会关系也可以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部门从不同层次上,运用不同的方法去调整。此种见解主要是就经济、民事关系而言的。刑法是典型的‘一对一“调整模式,所调整的关系在实质上不应混淆,但其调整方法却可由有关的经济法规规定和运用。

五、突破了国家身份的“一重说”(行政管理者)和“二重说”(行政管理者、国有资产所有者)提出国家身份“三重说”(行政管理者、经济管理者、国有资产所有者)、“三种职能说”(行政管理职能、经济管理职能、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以及“三次权利分离说”(行政管理权与经济管理权相分离,经济管理权与所有权相分离,国家所有权与企业经营权或法人财产权相分离)。将经济管理关系从行政管理关系剥离出来,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基本目标之一,也是经济法调整对象理论的基石。经济管理关系与行政管理关系有相同处和相通处。经济管理关系具有一定的行政管理性质(上下层次性),有时也运用行政方法,但两者有着基本区别。经济管理关系本质上是一种物质利益关系,是对物质利益实体进行管理的关系,必须承认被管理的相对方(经济组织等),是有着自己独立利益的经济实体。在经济管理法律关系中,国家机关和经济组织,都既是权利主体,也是义务主体。国家机关仍然可以发号施令,依法行政,但必须对相对方的经济组织承担义务和责任;经济组织应依法接受领导和管理,但也有权对上级国家机关主张自己的权利,保护自己的利益。这种经济管理关系主要应运用经济手段、法律手段管理,而不能以行政命令为主……这些都不同于行政管理关系。

六、突破了“法律只调整社会关系(人际关系、外部关系)”的观点,提出“法也调整那些有着共性的和重要意义的经济组织内部关系”的理论。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三个内部条例、《公司法》以及一系列财务、会计规则,都是这一理论的法律依据。在现代社会,国家基于社会利益的需要,必须以法律手段对企业公司的“后院”,进行必要的、直接的管理和监督。这表明法律调整范围的扩大和调整功能的加强。当然,对此应严格限定,不可把企业管死,企业大量的内部关系仍应由其内部章程调整。

七、提出了“经济法主体”概念,给纵、横、内部各类经济关系中的各种组织以一个统一的主体资格。若能运用于立法、将可能解决现行法律、法规中许多模糊、疏漏之处,也有助于司法审判中诉讼主体的认定。如《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及《转机条例》都规定了企业和政府的关系,这是一种纵向经济管理关系。在此种关系中的企业应属何种法律主体,上述法律和法规均未明确。很显然,叫行政法主体不行,叫法人更不可,因为企业不能以法人身份和政府发生关系;叫企业也不可取,因为“企业”不是法律主体概念。再如,《经济合同法》等几个法规定的“其他经济组织”,又属何种法律主体,很显然,它不是法人,但也不是合伙。诸如此类问题甚多,我们的立法不应再这样“模糊”下去!经济法主体涵盖了“内部组织”,这也是对法学理论和法制实践的一个突破。传统理论是根本不承认内部组织有任何主体资格的,但是,从经济法所调整的内部经济理论中已经必然引伸出内部组织主体的概念。现行立法实践中将继续会出现这类问题。如两个银行法中的分行、支行,都应属内部组织,法规将会给予它们以统一、明确的规定。只称之为“分支机构”,由银行内部章程调整是不够的,无法满足其地位和活动的需要。

八、突破了“法只是打官司”的观点。持此狭隘观点的人可能已不多,但我们的法学教育中许多方面仍然突出着这种倾向。法律是要“秋后算帐”的,法律也是要为打官司服务的。但这只是法律功能的一部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还将可能有所缩小。经济法是天然的法系统工程,其系统调整的思想,将法律调整功能贯穿于经济活动的全过程,在经济纠纷、经济违法事件发生之前即发挥作用。通过管理、监督、引导、指导,确立法律关系,保障依法运行,使经济纠纷和经济违法案件不发生、少发生,这对国家、对社会、对当事人,对有关方面都是有利的。经济法当然也要“治于已然”,但更着重“防于未然”。其实,我们当前正在大力推行的“依法治国”的方针,其重点也不是依法追究责任,而主要是指导、引导经济关系的依法确立,依法运行。我国的《产品质量法》不同于西方的产品责任法的重大区别就在于它不是单纯的产品责任追究法,而是将其包括在内的产品质量管理法与产品责任法的统一体。加强质量管理,将产品质量纠纷消灭在其产生之前,这正是我国产品质量法较之西方的产品责任法更为先进的地方。

九、突破了“法只是确认、巩固已有权益”的观点,将法律调整的功能向前、向未来延伸。经济法是发展之法,是未来之法。经济法体系中的许多部门法都既调整着当前现实的经济关系,确认和保护着当前各类主体的合法权益,也为未来的社会经济发展创造基础条件,保护必要资源,如计划法、基本建设法、产业政策法、可持续发展法等等,经济法的这种功能是任何其他法律部门都不能取代的。我们还可以由此看出,那些主张反垄断法是经济法的核心的观点,是没有全面观察经济法体系,没有看到经济法的超前引导功能的。

国内经济体系篇8

关键词: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密切联系;本质区别

中图分类号:D997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4)01-0125-02

关于国际私法与国际经济法的关系问题,一直是我国学术界争论不休的问题,直至今日,我国的学术界也没有针对这一问题达成一致的认识。笔者作为一个正在学习国际法学的法律人,一直对这一问题有着非常浓厚的兴趣。通过对国际法学理论的学习所获得的心得和对有关资料的研究,谈谈对国际私法与国际经济法关系的粗浅认识,希望国际法学界的各位专家学者能够予以指正。

一、研究的意义

国际私法与国际经济法这两门学科,从它们诞生以来就存在着很大的争议,就连它们的范围、自身的性质以及名称都存在着争议。针对这些争议,国际私法与国际经济法的教科书在这个问题上,没有用大量的篇幅来介绍和评论各种观点,往往只是简单介绍一下二者的范围,作者也很少表述自己的观点和看法,这就很难让读者发现其中的争议。作为一名国际法学的研究者,笔者深感此问题的重要性,依据现有的理论基础和相关学者分析成果的基础上,提出一些解决问题的思路。通过这种方式来引起广大的国际法学理论研究者对此问题的关注,为我国国际法学理论体系的完美构建建言献策。

二、国际私法与国际经济法的密切联系

(一)国际私法与国际经济法法律关系的主体相同

法律关系就是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行为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具体包括主体、客体和内容。国际私法与国际经济法法律关系主体都是自然人、法人和国际组织。

(二)国际私法与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都存有国际因素

国际私法与国际经济法均产生于国际社会中,因此,二者在调整对象上均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经济、政治问题,任何国家在制定国际私法规范和国际经济法规范时,在充分考虑本国利益的同时,也应当考虑到国际利益、要遵循的国际原则,如国家原则、平等互利原则,还要遵守相关的国际惯例。

(三)国际私法与国际经济法的法律渊源相同

由法理学可知,法律渊源指那些来源不明,因而具有法的不同效力意义和作用的法的外在表现形式。从法的渊源来看,国际私法与国际经济法的渊源包括国际法与国内法两大渊源,在国际法渊源中又可分为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两方面。在国内法渊源中也可分为国内立法和国内判例两方面。国际私法与国际经济法的渊源均来自这两大法律渊源之中。

(四)国际私法与国际经济法解决争议的途径相同

当国际主体之间发生争议或冲突时,在适用相关国际私法规范与国际经济法规范解决争议时,二者都会通过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的方式解决争议。

(五)国际私法与国际经济法在法律体系归属上是一致的

法律体系就是由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呈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国际私法与国际经济法属于国际法体系,这两个法律部门在国际法体系中的地位是举足轻重的。当然,这里所指的“国际法”不是传统国际法学中的“国际法”,这里的国际法是一个广义的国际法。

传统的国际法理论中,国际法就等于国际公法,对此,笔者有不同的看法。笔者认为,国际法是与国内法相对的一个法律体系的概念,而国际公法则是在国际法体系中和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等同的部门法概念。作为一个法律体系的国际法,应该是调整所有国际因素的社会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和。大体包括,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国际商事仲裁法和国际民事诉讼法等法律部门。就我国现阶段的学科体系划分,法学和哲学、政治学一样,属于一级学科;国内法学和国际法学是二级学科。在国内法这个二级学科体系下可再分为刑法学、民法学、经济法学、民事诉讼法学和刑事诉讼法学等三级学科。在国际法这个二级学科体系下,还可再分为国际公法学,国际私法学和国际经济法三级学科。所以,国际私法与国际经济法在法律体系的归属上是一致的,都属于我国学科体系等级下的三级学科。

三、国际私法与国际经济法的本质区别

(一)国际私法与国际经济法在调整对象的范围及性质存在差异

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广义上的民事法律关系,即主要是私人之间的民商事法律关系,属于私法调整的范畴,而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家、国际组织,不同国家的法人与个人间经济关系的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总称,属于公法范畴。

笔者观点:国内有许多国际法学学者将国际私法划分到私法领域,将国际经济法划分到公法领域有其合理性。但笔者认为,国际私法已兼具有公法和私法的性质,不只是私法的性质,原因在于:尽管国际私法调整的是民商事法律关系,民商事法律关系属于私法范畴,但是国际私法的中心任务是解决因各国民商法规定不同而产生的法律冲突,是调整不同国家之间的民商事法律关系,含有涉外或跨国因素,这就往往在一定程度上会涉及国家、国家利益方面的问题,就会使国家公权力介入,这就使得国际私法具有了一定程度上的公法性,但是仍然是以私法性质为主。国际经济法在规范性质方面仍然属于公法范畴,因为它涉及各国政府对各国经济交往过程中的干预与管理。在这一层面上,国际经济法属于公法范畴。

(二)国际私法与国际经济法分属两个不同的法律部门

法律部门又称部门法,是运用特殊调整方法调整一定种类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国际私法与国际经济法在法律部门的归属方面一直存在着严重的分歧。在国际公法学界,以王铁崖先生为代表的不少学者一直主张国际公法作为一个部门法是主要调整国家之间的关系的有约束力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总和。属于公法性质,其中包括国际经济法的内容;而作为一个法学部门,国际公法学则是指研究这些法律、法规和法律制度的学科体系,自然也包括国际经济法学的内容[1]。而在国际经济法学界,以姚梅镇先生为代表的绝大多数学者认为:“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间经济交往和经济关系的各种法律体制和法律规范”的总称,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在法律性质上,既有公法的性质,又有私法的性质,其内容主要包括“国际贸易法、国际货币金融法、国际税法、国际经济组织法等几个重要部门”;而“国际经济法学是法学中一门新兴的分支学科,是以研究国际经济关系中的法律问题[2]及其发展规律为主要对象的一门独立的法律学科”。在国际私法学界,以韩德培先生为代表的多数学者都主张,国际私法是调整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部门,主要由冲突规范和一定范围内的实体规范组成,就其法律性质而言,属于一个既不同于国际公法,又不同于国内民法的独立的法律部门;而国际私法学则是以国际私法为其研究对象的一个法学部门[3]。

针对以上学者的观点,笔者持有不同意见。笔者并不反对以上学者对国际私法与国际经济法的划分标准,理论研究本来就是要为实际应用服务的,所以应当是一种百家争鸣、百花齐放的局面。区别不同法学部门的根本标志还是在于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不同。国际私法是以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为调整对象,以解决法律冲突为中心任务,以冲突规范为最基本的规范,同时包括规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规范、避免或消除法律冲突的统一实体规范以及国际民事诉讼与仲裁程序规范性在内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4]。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国际组织,不同国家的法人与个人间经济关系的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的总称。通过对调整对象的分析,可以得知,国际私法与国际经济法分属两个不同的法律部门。

(三)国际私法与国际经济法调整的方法不同

一般国际法理论学者都认为国际私法与国际经济法调整的方法不同,因为国际私法的调整方法包括间接调整方法(冲突法的方法)和直接调整方法(实体法的方法),而国际经济法的调整方法只有直接的调整方法。所以在调整方法上国际私法与国际经济法的调整方法不同。

下面就具体分析一下国际私法与国际经济法在调整方法上的不同之处。国际私法首先通过国内法的冲突规范进行间接的调整。何为冲突规范?冲突规范就是在处理涉外民事关系时,在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的民法根据有关的连接因素都可能或竞相适用于该民事关系的情况下,指定应该适用其中哪一国法律作为准据法的规范。但是在适用国内法的冲突规范进行调整时,往往会出现在不同国家诉讼,因适用的冲突规范不同,导致同一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的实体法不同,进而会导致不同的判决结果。所以,就出现了通过国际统一的冲突规范进行间接调整的方法。有了国际统一的冲突规范后,至少在缔约国之间遇有相同的涉外民事法律问题需要解决时,不管当事人在其中的哪一国,都会援引同一个冲突规范,指定适用同一个国家的实体法,当然一般会得出一致的判决结果,进而有效避免挑选法院的现象产生。但是,通过国际统一的冲突规范进行间接调整的方法仍然有其局限性,即被指定适用的实体法是根据各国自己的立法意旨和取向制定的,其适用的对象原本是只涉及自己国内因素的法律关系,显然并不一定适合于解决含有外国因素的争议。这就出现了另外的一种调整方法――统一实体法规范,形成了所谓的直接调整方法。这种直接调整的方法也可以分为两种,即国际统一实体法的方法和国内直接适用的方法,对于国际统一实体法的方法的局限性限于篇幅有限,在此不进行过多的赘述。这里主要谈谈国内直接适用的法,何为直接适用的法?即各国为了使法律在各国的民事交往中更好地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经济利益而制定一系列具有强制力的法律规范,用以调整某些特殊的法律关系而不受传统冲突规范的限制,直接适用涉外关系的法律。这种调整方法的优点在于能最大限度地保护各国的利益,从而大多数国家都在适用这种调整方法。

对于国际经济法,大多数学者都认为只能通过直接的方法,即实体的方法进行调整,就是直接适用各国的实体法对各国之间的国际经济关系进行规范。在这里笔者不再进行太多的赘述。

四、结语

国际私法与国际经济法的关系是国际法学界一直争论不息的问题,解决好这两者的关系,有助于我国国际私法与国际经济法这两大部门法更好的完善,推动我国国际法学的进程,笔者作为一个国际法学的初学者,针对这一问题提出了自己的几点拙见,希望能够为这两大部门法的完善献一份绵薄之力。

参考文献:

[1]王铁崖、国际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5:486、

[2]姚梅镇、国际经济法概论[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8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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