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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对创业的重要性(精选8篇)

时间: 2023-07-01 栏目:写作范文

法律对创业的重要性篇1

当前,我国部分高校大学生创业法律教育课堂内容难以满足大学生实际需求。在很多与法律知识相关的公共课程方面,我国虽然实施思政理论新课程方案,但其中《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却是由98方案;《法律基础》《思想道德修养》结合的课程。从课程设置来看,相较而言,大学生通识法律课程显得不够充足。而部分高校虽有开设辅修或选修法律课程,不过在课时方面却仅考虑到教学内容与大纲的完整性,很少会重点讲授创业法律风险。另外,大学生就业指导与规划课程中,我国高校普遍重视就业素质、技能和创业精神、品质、素质、意识等内容,相关法律内容却少之又少。因此,从各类型课程来看,我国高校大学生创业法律教育课程都没有系统全面的创业法律知识内容,所以无法满足大学生创业实际需要。

二、大学生创业法律教育课程体系建构

1、建构原则。

大学生创业法律教育课程体系建构须遵循四大原则:

(1)针对性。

在规定时间范围内促使创业法律教育达到预期结果,促进大学生创业法律意识、修养、能力的增强。

(2)配套性和相对独立

创业法律教育课堂体系在当前各高等院校中具有相对独立性,但法律课程与其他创业教育课程之间应当相互配套,以便形成完整综合的课程体系,而不应独立于其他课程体系之外。

(3)实践结合知识性。

开设创业法律教育课程其目的在于让学生全面理解法律知识,为学生树立法律意识,并通过各类活动让学生逐渐形成各种外显操作行为,帮助学生累积法律知识和能力。

(4)多样性。

高校创业法律教育课程活动性、综合性特点,直接决定创业法律教育课程组织方式的灵活多样性,所以课程体系建构必须具有弹性和选择性。

2、体系建构。

遵循以上四大原则,高校大学生创业法律教育课程体系构建分三部分完成:

(1)创业法律能力培养类课程。

创业能力极为特殊,它具有极强实践性、综合性、创造性,创业能力核心即智力;创业能力是自我谋职能力,是转化自己或他人市场创意为现实生产力的能力。其包括综合性、经营管理和专业性能力。大学生创业所必备能力之一为法律能力。针对以上能力设立相应培养的实践和务实类课程,如法律谈判、企业或商法务实等课程。同时,教授这些课程时要改变满堂灌的教学方法,多采用案例教学法、讨论教学法、情景体验、课文训练以及创业基地参观等教学方法,鼓励学生多质疑多思考,促使学生化被动为主动,化接受为探究,发挥出创业法律教育的真正效益来。

(2)创业法律意识增强类课程。

法律意识是高校大学生创业法律教育课程开设的基本目标,其主要培养大学生守法知法、依法办事、尊重交易规则、诚实守信的意识。所以,该类课程教学内容即懂法、知法、守法,主课程以法理学为主,法律方法学、逻辑学等为辅。通过这些课程帮助大学生全面理解法律,强化大学生法律意识,正确认识到法律的重要性和作用。

(3)创业法律知识了解类课程。

现有法律体系中许多法律法规都与大学生创业相关,但大学生却并非全部了解。大学生创业选择企业组织形式是首要问题,因此了解企业法是基本,才能帮助其选择与自身实际相符的企业组织形式。按照各种出资人责任形式企业分为公司、独资和合伙三类。自1999年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正式出台,到2005年和2006年我国分别对《公司法》、《合伙企业法》进行修订,明确区分出各类企业创建要素的不同,以及《中小企业促进法》等,都是大学生创业法律教育重要教学内容。企业经营的过程即依法交易办事的过程,所以,大学生创业还需要了解《民法》《合同法》《产品质量法》《劳动合同法》《会计法》《专利法》《所得税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保险法》《劳动法》等一系列法律。最后,创业过程避免不了纠纷争议,大学生还应了解《诉讼法》。由于高校大学生创业法律教育课程体系的庞大,知识内容的繁杂,对于非法学系的学生而言讲解重要概念和制度即可,且介于高校大学生创业法律教育实践来看,主辅修或双学位形式是解决法律教育现状的较好办法。

三、总结

法律对创业的重要性篇2

培养创业人才必须以课程体系为核心,并将创业法律教育作为整个创业教育课程体系中的基本框架,致力于课程教学改革,促进教学教育工作的改革和深化,促进学生创业法律水平的提升。具体应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1科学的确立课程目标

虽然高职院校创业教育的开展面向全部学生,促进了学生创业意识与能力的提升,但是由于社会需求的多元化和学生个体的差异化,使得每个学生不可能完全成为创业者。所以,在教学过程中,应对创业法律教育目标进行科学的确定,并对目标进行科学的分层,一般应将教学目标分成两个层级,第一层级,应将其面向所有的学生,并利用创业法律教育课程的开展,为全体学生创业法律基本知识水平的提升奠定基础;第二层级,主要是利用实践活动中找寻具有创业意愿和创业特点的高职生,利用创业法律平台和实践对学生进行针对性和科学性的法律教育,从而更好地满足不同层级学生的需求,确保有效资源得到最大化的配置。

1、2科学的进行创业法律教育课程的设置

对于全体学生的创业教育,在课程设置上,应以培养学生基本的创业法律知识和良好的法律意识,作为创业课程教学的核心内容之一,并在所开设的课程中增加法律方面的比重。若学生的创业特质较强,或者具有较强的创业意愿,并通过一定的培训后,使其系统全面的掌握创业法律知识,选用具有较强实用性、基础性的创业法律读本,并从创业准备、经营到纠纷解决和企业社会责任等对教材的内容进行科学合理的选取,将其针对性和专业性体现出来,并以选修的方式促进学生法律知识与能力的提升,从而更好地促进学生创业精神和法律意识的有机结合和全面培养,使其创业过程中始终按照法律框架进行。

1、3注重知识传授的同时加强实践教学的改革

在日常教学中,教师不仅要注重基础知识的传授,还应加强实践教学改革。刚入学的高职学生,应以基础教学为主,着重培养学生的创业法律意识,经过基础知识学习后,就应引导学生将所学的专业基础知识应用于专业实践教学之中,注重创业主体的培训和实体经营的管理,并在整个创业实践过程中注重法律知识的应用,以促进高职院校的创业法律教育得到有效的改革。

2结语

法律对创业的重要性篇3

目前,我国关于创业融资贷款的法律法规并不完善,甚至可以说是缺乏,不能满足现实发展需要,这既是历史发展轨迹问题也是面临新形势下新的发展要求问题。我国开始市场经济仅仅二十多年,关于经济方面的法律法规尚且不完善,涉及融资贷款的就更存在需求漏洞。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虽然取得一定的成绩,但是发展仍然有相应的问题存在,尚未形成完整的系统的市场经济发展模式。随着我国经济发展逐渐让市场占主导地位,法律法规作为辅助就显得极为重要,也是经济发展的最后一道防线或者在某种程度上来说是保护线,在创业融资这一比较新的领域,法律法规的保护极为重要。在市场并不能自己解决的当下,法律法规的正确引导及规范是必不可少的。

依法治国是我国的治国方略,完善创业融资贷款模式,保障创业融资的顺利进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必不可少。我国创业融资贷款面临紧迫的形式,需要不断完善法律法规予以保障,才可促进创业融资市场的稳健发展,进而促进创业的顺利进行,保障经济发展。

二、我国现行创业贷款法律法规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相关法律法规数量少层级低约束力欠缺

目前,我国现行的涉及到创业融资领域的法律法规数量较少,在国家层面上仅有人大立法的《中小企业促进法》一部,以及国务院出台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可做规范,且均为原则性、指导性的规范,内容较为概括,其余创业融资相关的法律法规基本空白,相关制度均依赖国家和地方政府的各类“通知”、“意见”等。相对而言,目前创业融资法律规范健全程度较低,效力层级不高、约束力十分有限。尤其是在国家层面缺乏统一立法,地方规范在具体规定上尺度不一,既加大了统一监管的难度,也增加了创业者了解相关政策的成本。

(二)部分法律法规制约融资机制发展及创新

从金融监管的角度看,实际掌握金融监管法律的解释权的监管机构对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乃至金融创新具有着重大的影响。金融创新由于不可避免地带来金融风险的增加,更加受到金融监管机构的关注。由于金融监管机构对于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的金融创新行为进行着严格的限制,而我国金融监管机关制定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灰色地带较多,时常发生冲突,致使金融机构在金融创新中有很大的违规几率,正规金融机构不敢大胆创新。[1]由于法律法规对金融创新的制约,大学生创业者更加难以获得金融机构的贷款,政府提供的小额创业补贴在创业者的资金需求面前也常常是杯水车薪,迫使民间非正规金融成为中小创业企业融资的主要选择,进一步加剧了创业融资市场的管控失灵。

(三)相关法律法规较为抽象缺乏可操作性

我国现行的法律中对创业融资方面有所涉及的法律,在国家层面上均只做了指导性、原则性的立法,规定较为抽象,具体到执行机制上的可操作性欠缺,普通创业者难以从中获取有效的信息,而政府监管亦难以以法律作为具体的准绳,各地出台的地方性文件则缺乏可操作性,执法主观性强,企业融资无规可循,从而产生种种丛生乱象。民间融资与非法集资的界限尚不清晰,难以区分。

(四)民间融资市场监管主体缺乏统一性

我国现行的法律《中国人民银行法》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都对民间融资监管没有确定明确主体,民间融资监管职权不明,导致监管重复。占据我国小微企业融资市场半壁江山的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管职责被下放给地市县的公安、工商等多个有关部门,普遍欠缺专业性,缺乏有效的监管[2]。

三、我国创业贷款法律法规的完善建议

(一)建立权责统一的创业融资市场监管机构及信息平台

设立专门的创业融资市场监管机构具有必要性。这个创业融资监管机构不仅要权责统一,还要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由全国到地方。[3]专门的创业融资市场监管机构的建立,有利于监督创业者是否真的将资金运用到真是的核准的创业项目中,监督融资贷款机构或组织是否将资金完全交付到创业者手中。创业融资市场监管机构不能与融资介入人有联系,处于独立的地位,负责监管,承担自己的责任。一旦双方出现争议和矛盾,创业融资监管机构有责任解决,并且承担自己未尽责的责任。

现在处于信息时代,融资信息对于创业融资者来说极为重要,建立专门的创业融资信息平台具有现实意义。创业融资信息平台需要由专门的人员负责经营管理,统一操作,并且由权威机构担任次责。[4]现在是互网的时代,可以建立线上的互联网创业融资信息平台和线下的信息咨询机构组织。此信息平台的搭建,必须具有权威性,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同时确保信息平台的法律地位。

(二) 完善担保贷款的管理模式及服务模式

担保贷款是创业者融资的重要渠道,因此,完善担保贷款的管理和服务模式具有重要意义,也是对创业者具有直接的最快的帮助的。[5]一、政府要加大资金支持力度。建立创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将担保基金列入各级财政年度预算。二、各部门要职责明确,协调配合。实行部门协调的经常化,提高效率。各级劳动保障、财政、金融等部门要不断配合,加强部门沟通,形成部门合力。三、建立专门的创业担保贷款机制,将担保贷款的天平偏向创业者,向创业者提供专门的优惠措施。四、营造良好的信用环境。建立创业者信用档案,对创业成效好且信誉好的创业者进行表彰和奖励,对信誉不好的创业者进行惩罚。五、设计人性的还款机制。还款方式灵活多样,可以减轻创业者的压力,有利于促进创业者积极创业。六、加大司法部门的支持力度。司法部门的介入,法律保障执行,有利于减轻担保机构的工作压力,同时驱动创业者诚信贷款,努力创业。

(三)探索建立创业融资经纪人制度

1995年10月2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经纪人管理办法》指出:“本办法所称经纪人,是指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在经济活动中,以收取佣金为目的,为促成他人交易而从事居间,行纪或者等经纪业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创业经纪人概念的提出在我国伴随着农业的现状而产生的,农业产业的经纪人制度的建立使农产品在流通中更加便利化,但是并没有推广到各个领域之中。关于在大学生创业贷款中建立创业融资经纪人制度,是一个新提法。我国现有的经纪人法律制度范围较为广泛,创业经纪人的职责也不仅仅是在融资贷款这一块,而是深入到创业的各个阶段,包括合理调控市场资源配置。基于此,创业融资经纪人制度旨在更专业的为创业者提供资金支持,这就意味着创设难度的加大。在西安市和陕西市的地方性法规之中,提出关于建立创业经纪人的制度,但是也没有具体的规划及创设意见。将此项制度用于创业融资贷款之中是一个新提法,在法律法规的创设中也是一个新高度。创业融资经纪人作为法律关系的主体,需要协调各商业银行与企业之间的贷款业务,也需要以相对独立的身份评价贷款申请人的偿付能力,从而释放银行对信息不对称的担忧。在此期间创业融资经纪人的责任则显得尤为重要,国家法律法规的向其倾斜并帮助其成长,也是通过政策导向引领中介机构了解到融资经纪人发展趋势。但是法律自身的严密性使得它无法灵活的去迎合市场的需求,法律法规的建立也只能是为融资经纪人提供坚实的后盾。

(四)制定创业项目后续追踪和监管制度

除了对创业项目前期关于资金、场地等方面的支持外,还要制定出创业项目的后续追踪和监管制度和政策,定期开展相应的考察等,一方面起到监督的作用,另一方面在考察过程中给予相应的后续资金的支持。[6]这种监管应双管齐下,一方面由政府牵头成立专门的监管机构对政府资助下的创业项目进行监管,另一方面由小额信贷公司成立相应的监管机构对通过小额贷款方式进行融资的创业项目进行监管通过加强对贷款客户贷后跟踪回访,及时了解客户需求,密切关注贷款风险,做到管理和服务有机结合,保证贷款资金安全,让有限的资金发挥了更大的社会效益。

(五)建立统一的创业贷款信用评估机制

资金不足无法启动项目是困扰很多创业者的一大问题,这时大多的人会选择贷款方式来筹集资金,然而大多的贷款公司不愿将资金借给刚刚起步的创业者,因此要建立统一的创业贷款信用评估机制,主要包括对创业者的信用体系评价和创业项目的专业评价。一方面为贷款提供相应的信用保证,增加贷款的保证,另一方面给予创业项目的专业评价,可以避免投机,有利于资源的配置。

(六)探索进行税费改革

就目前状况而言,国家在创业项目上的税收优惠政策仅限于高新企业和项目,门槛设置较高,而大多的创业项目达不到国家要求的标准,因此很难享受到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因此地方可以通过制定新政策降低税收优惠门槛,减低或者免收税,减轻创业者的压力,给予其更多的支持,可吸引更多的创业者,带动创业者的积极性。

对在校大学生创业者,高校要提高他们的专业技能,培养大学生的创业法律意识,高校应当建立起相应的创业者模式,为大学生创业者保驾护航,在学业课程安排中,应根据计划安排市场主体法,市场行为法,财税法等创业法律知识的学习。

参考文献:

[1]俞燕:《中国准金融机构监管法律制度研究》;华东政法大学,2014-05-01、

[2]姜风旭:《我国小企业融资困境与对策研究》;东北财经大学,2011-12-01、

[3]雷华顺:《众筹融资法律制度研究――以信息失灵的矫正为视角》;华东政法大学,2015-05-15、

[4]雷华顺:《众筹融资法律制度研究――以信息失灵的矫正为视角》;华东政法大学,2015-05-15、

法律对创业的重要性篇4

(湖北济学院)

【摘要】大学生创业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创业成败中所透射出来的法律问题也越发引人注目。通过分析创业各个阶段中存在的法律问题,我们可以发现每个环节中隐含的法律风险。利用问题,寻求解决方法,力求为大学生创业提供风险规避措施和切实可行的问题解决方案。

【关键词】大学生创业 法律风险 分析与规避

一、大学生创业现状

随着高校结构的转型和招生规模的扩大,高校毕业生人数日益增加。2016年,国新办新闻会表示,自2014年至2016年,高校毕业生人数年均在700万以上。与之相对,大学生就业压力急剧增大,我国进入“最难毕业季”时期。在就业形势不容乐观的情况下,大学生自主创业已然成为一种就业新兴现象,但是创业市场似乎厄运连连。但在分析创业背后的风险方面的原因时,大多数研究者主要从资金要素,管理要素,竞争要素等视角进行探讨,鲜有从法律风险的视角来研究大学生创业成败的原因。但随着法治社会的形成和经济市场的日益规范,及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创业中的法律因素成为一个值得我们研究和探讨的问题。

二、大学生创业成败的法律因素分析

探求大学生创业成败的法律风险,我们应从创业的全过程分析,全面解读背后潜在的法律风险。

(一)筹备阶段

大学生创业首要难题即为融资问题。调查发现80、1%的大学生创业“缺乏启动资金”。大多数创业者融资渠道集中于情感资金和贷款。虚拟货币和网络借贷的兴起,表面上满足了创业者的资金需要,于是大量的高利息网络借贷出现。同时,在借贷中只关注眼前的资金,盲目签订融资合同,陷入融资陷阱。创业项目选择关乎企业未来前景和发展方向。在项目选择时,要在合法的范围内选择,还要符合国家大政方针、政策导向。切不可盲目追求灰色产业,例如建立淘宝刷单组,从事网络借贷,盲目招商。另外,筹建阶段还需考虑一个问题便是公司选址。公司所在地不仅仅只是考虑市场需求、租金、交通这些因素,它还关系到行政司法管辖、税收、登记注册等方面。而且一个公司的选址还要关注法律法规国家政策。例如污染企业应该远离人口密集区。

(二)初设阶段

一般而言,大学生创业选择的企业以中小型为主,同时会采用连锁加盟及网店模式等。结合市场实际情况,可供大学生创业选择的企业形态主要是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不是实质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不同的责任形式导致法律后果也不同。选择何种企业将会对创业者来说至关重要。

经济学有一条重要原理:人们会对激励作出反应。而不同的制度安排会对一个人产生不同的激励,从而导致他产生不同的行为反应。企业制度是公司赖以生存的体制基础,为企业活动提供了行为准则。企业的法律纠纷时刻存在,不仅是民事,还涵盖着行政甚至是刑事。善于寻求法律的帮助可以使创业者繁杂的法律纠纷中解脱出来,为其他事务的进行赢得时间。

公司章程(合伙协议类同),是指公司依法制定的、规定公司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等重大事项的基本文件。公司章程是公司的“”。公司章程的基本特征是具备法定性、真实性、自治性和公开性。作为公司组织与行为的基本准则,公司章程对公司成立和运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它不仅是公司成立的基础,而且是公司赖以生存的灵魂。把握公司这个机器,一定要操作好公司章程这一杠杆。

(三)经营阶段

创业组织运行过程中的法律风险比较复杂,涉及面广。它不仅有组织内部治理问题,而且会涉及合同、税收、票据、产品质量、不正当竞争、劳资纠纷、专利侵权问题等等,可以说举不胜举。

企业建立的初衷便是追求利益,逐利的过程中竞争要素是关键。但是对较多企业而言,往往正是因为不正当竞争,最终宣告死亡。企业要想长久发展,必须要有合法的竞争机制。选择什么样的竞争机制将影响着企业产品(服务)的质量。我们说,产品质量是企业的生命线,没有质量就没有企业。有些企业为了利益偷税逃税,这些情况都不利于企业的长期发展,对企业日后的发展会带来很大的潜在风险。

善于运用法律者可保护自身权益,不会使用者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合同是联系市场主体的纽带,市场主体一切经济活动都离不开合同。但是企业合同种类繁多且合同复杂多样,企业将面临诸多合同风险,仅仅一种风险就可能让一个企业走向终结,所以合同的风险一定不能忽视。

在知识经济的时代,创新是知识经济时代的灵魂。对于企业而言,尤其对于高新技术企业,不创新是死路,创新而不保护更是死路。我们还应规范自身行为,保护知识产权还要尊重别人知识产权,这不只是对别人劳动成果的尊重,也是合法经营的体现。

(四)其他

创业大学生往往因创业知识和经营经验等方面的缺乏,可能无意间违反法律规定,也可能为利益冲昏头脑,违反法律规定。大学生创业知识的匮乏,一个不容忽视的原因便是没有完善的学校创业教育。校内、校外创业实践基地的建设可使学生在创业实践活动的过程中培养创业意识和创业精神,提升创业兴趣和创业能力。这些对于大学生创业能力不足都是很好的弥补。

三、大学生创业法律问题应对举措

(一)融资风险的规避

建立有效的风险评估和分析模式,企业对在融资过程中有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评估和分析。认真选择融资模式,建立融资风险评估度和重大风险报告制度。加强内部控制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人事管理制度的建设等,还应建立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解决企业担保难、抵押难的问题,为企业融资提供更好环境和条件

(二)创业项目选择和生产经营场所的取得

创业项目选择是大学生创业第一步,重要性不言而喻。在项目选择时,应在合法的范围内选择,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的项目绝对不能涉及。其次,创业项目选择还要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导向。生产经营场所是创业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保障。生产经营场所的取得方式通常有三种: 租赁、购买及自建。由于创业之初企业资金规模有限,创业企业采用较多取得生产经营场所的方式便是租赁,此时应注意与出租人签订书面的租赁协议。采用购买和自建这两种方式,一般需要投入的费用高,法律问题复杂,所以在创业初期不建议采用。

(三)合法主体资格的取得和关于企业形式选择的建议

当代大学生创业适合的经营形式是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投资人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承担责任,这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大学生创业者由于创业失败要承担巨额债务的后顾之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修改将注册资本的实缴登记制改成认缴登记制,放宽注册资本登记的条件。取消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限制,极大降低了公司设立的门槛。《公司法》的修订为大学生创业提供了更宽松的条件和较低准入门槛。创业形式无论采取何种性质,必须取得合法的资质,符合法定条件,履行法定程序,取得资质证书。

(四)、完善企业公司制度和企业财务制度的建议

企业的管理制度对于企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制定完善的企业管理制度一定要符合企业的实际发展情况,认真的调查研究,从企业的组织架构、人员构成和企业目标深入分析,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充分考虑到企业和员工的利益,制定出满足企业目标和员工需求的制度。建立企业内部运行机制,在激烈的竞争中找准自己的定位,用产品服务质量打动人,不以非法经营获取不合理利益。同时制定分配激励制度,提高企业职工创造性和积极性。创业企业必须建立符合法律规定的财务会计制度,由于会计有专业性,当前许多中小企业多采用记账的方式做账是一项较为专业的工作,专业的记账机构有经验丰富的专门财务人员,他们的专业知识扎实,可避免企业的财务风险。

(五)企业在经营阶段合同规划(劳工合同为例)

劳工合同是大学生创业过程中最常见的合同,大学生初创企业要依法制定“无瑕疵”的合同。作为大学生创业者,我们应清楚的了解劳动合同应具备必备条款。大学生初创企业在制定劳动合同时,要谨慎对待,不可盲目签订合同。必要时候应当咨询专业的法律人士,达到劳动合同“无瑕疵”的状态,保障企业健康发展。

(六)其他风险防范

大学生在设立创业组织时,国家应对创业大学生提供法律培训,增强他们的法律风险防范意识。另外,准备创业的大学生在创业前一定要做好充分准备,分析实践过程中会产生的法律风险,学习相关法律知识,思考如何有效的防范法律风险的方法和解决的途径,培养风险意识,了解国家对于大学生创业的扶持政策,做好法律风险的事前防范,创建大学生创业法律保障体系。政府适当的进行干预,发挥宏观调控作用。但是,这个适度的干预较难把握,在这个问题上,只有通过法律来规范干预的范围和手段才能尽量避免干预的随意性。

如果企业脱离了法律的规制,我们将无法想象它的运行、发展将会是一种什么样的状况。诚然市场经济为创业者提供了更多的创业机会,让无数的创业者实现自己的梦想。但随着时代不断的进步和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创业过程中出现的法律风险是创业者不能逃避的。作为一个大学生创业者,必须要结合自身实际分析法律风险,学会规避方法,槠笠档乃忱运营保驾护航!

参考文献 :

[1](朱文星,促进大学生创业的法律对策研究,法制与社会,2009 期刊)

[2](王赛芝,刍议大学生创业的法律风险及防范,经济研究导刊,2011、1、25 期刊)

法律对创业的重要性篇5

随着世界经济的快速发展,已经逐渐显露出了阶段性风险,这些风险的出现意味着企业的效益开始下滑,各类高校面临着就业岗位不足的问题,在此时代背景之下,我国提出了万众创业的策略,以此来弥补社会岗位不足。高校是为国家培养人才的主要基地,能否为国家和社会培养出适应性的、具有创新创业能力的新一代年轻人才直接关系到我国科技的进步和在国际中的竞争地位。随着国家鼓励政策的不断提出,现如今,已经有更多的大学生投入到创业当中去,但是其成功率仍然十分低下,而法律风险就是影响大学生创业成功率的关键原因之一,所以,提升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并让其能够在必要的时候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提升大学生的创业成功率有着重大意义。

一、对大学生进行创业教育的意义

现代教育的根本目的就是把成才的选择权交给学生,扭转教师占主导地位的传统教学模式的方法。当今社会需要的是有自主思考能力和创新创业能力的人才,以此来减缓当下社会的就业压力,所以,在新的环境下,对于大学生的创业创新教育就具有重大意义。

1、有利于激发学生的积极性和创新能力。现代化的教育方式将选择权交到了学生的手上,这就从根本上改变了高考决定命运的传统观念,学生获得了自主学习的机会,有了选择专业、教师的权利,就会让他们自身的性格得到充分发挥,极大的调动他们的学习积极性。另外,一个没有创新思维的学生当然也不会有创新的行为。把成才的权利交给学生,让学生不断的去探索,去发掘自己潜力,并让他们学会设定好自己的目标,学会在自己的成长道路中选择,培养出他们的创新素质。

2、有利于提升学校办学质量。现代化教育把科学经济发展和教学培养目标结合起来,好就业的专业就会有更多的学生去选择,然后这些专业就会让院方投入更多的设备和资源,让其能够得到更快、更好的发展。通过学生的选择来分配教学资源,不仅能为社会培养出更多的適应型人才,还能大大提升学校的办学质量。

二、大学生创业教育存在的问题

我国当下的创业教育范围十分广阔,但是高等教育普遍化和高素质人才的需求不断扩张,让大部分学生的综合素质没有得到相应的提升。随着“科教兴国”“人才强国”的战略的开展,高校逐渐开始重视大学生的创新创业教育,但是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还是存在较大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五个缺失”上面:

1、教学氛围缺失。教学是一项十分巨大的工程,教学效果受到来自多方面的因素影响,当下的高校创新创业教育环境淡薄,而这正是制约创新教育全面开展的重要因素,由于信息渠道不通畅等多方面原因,许多大学生对科技创新和白出创新存在一定的误区,甚至部分学生本能的对创新创业产生抗拒心理,这对于高校创业教学氛围的营造是十分不利。

2、教育路径缺失。受到教育体制以及教学氛围的影响,学生对创新创业教育主体的参与积极性不高。当下大学生投入到科研竞赛活动的人数严重缺乏,在教师方面,以青年教师为主体的教师由于科研压力大以及教学任务繁重等原因,也不愿投入到创新创业教育当中来,导致当下创新创业教育的实际隋况就是高校师生参与率低下,严重限制了对学生创业的教育。

3、教育机制缺失。一个良好的教育运行机制是开展大学生创业的前提,但是当下各个高校的现状是,大部分高校都没有将创新创业教育体制化,有的高校甚至都没创新创业方面的文件,这就在很大程度上导致了教育机制的缺失。

4、大学生法律意识缺失。对于一些想在商界有所建树的人而言,当今时代对其法律意识的要求相当高。大学生在创业中一般情况下都是更多的关注经济效益,然而对于相关的管理经验和社会经验十分匮乏,再加上高校缺乏对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和法律知识的普及,导致学生在创业过程中存在极大的风险,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学生在项目的选择当中一般不会注重对项日的合法性进行探究和审查,只是根据自身的兴趣进行经营方向的选择。其次就是在合伙人的选择方面,学生选择合作伙伴通常是选择兴趣相同的志同道合之人,这在很大程度上忽略了公司方面章程和合作协议等文件的制定。最后,当学生的项目遭到侵害时,学生由于对法律的不了解,导致其维权意识十分薄弱,在更多情况下更愿意私了,而不是通过法律进行权益的维护,以上种种,都给大学生创业带来了极大的风险。

5、高校的创业教育根本不能适应大学生的实际需求。首先是师资队伍的匮乏,当下的高校教师在其专业领域都是具备较强的专业知识,但是对于学生的创业思维的培养和法律知识的培养较为缺乏。当下即使有很多开展创业教育的高校,基本上也是属于“半路出家”,这些教师实际上根本不具备创业经验,甚至部分教师连企业训练都没有经历过,只是经过短时间培训就进行授课,这样导致的最终后果就是创业教育流于形式。

三、经济法视阈下大学生创业存在的法律风险

1、不同组织形式当中的大学生创业法律风险。一些类似于个体工商户的小规模经营类型由于设立门槛较低,并且设立程序简单快捷,导致很大部分学生更加愿意投入到这部分创业类型当中去,按是由于单个学生需要承担较大的经营债务,导致学生更加倾向于合伙投资。合伙投资能分担一部分责任。而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其设立程序也十分便捷,且管理形式十分灵活,这些优越的前提条件导致其成为当下最受欢迎的组织形式。随着国家对于创业的大力支持,将原本的最低公司注册制度取消,投资人只需要承担相应的有限责任,这种创业模式相当于零投资创业,虽然这种创业方式的风险较小,但这并不意味着学生不会承担相应的法律风险,恰恰相反,学生会因为过于容易进入市场,导致其对于创业的风险防范意识大大降低,最终极大的提升其陷入法律风险的概率。此外,对于一些需要营业执照和经过营业形成许可的产业,如医药卫生和食品加工等,这些在得到工商机关的营业执照后的一段时间内,要获得行政主管部门的认可。如果学生在创业过程中忽略了这一点,那么就很有可能出现违法的情况,给学生带来极大的法律风险。

2、忽略法律文件带来的法律风险。首先是没有制定出法律文件和建立合伙企业,而合伙人之间需要签订相应的合伙协议,对于两个人上投资建立的公司,投资人应该要签订相关的协议和章程。然而很多大学生由于碍于同学之间的情面,认为签订协议过于利益化,且大家都是朋友,没必要签订相应的章程,这会在很大程度上为今后发生纠纷埋下巨大的法律隐患。其次就是法律文件的内容有误,大学生在签订相应的协议过程中,其内容中含有一定的违反法律的规定,这些规定会直接导致该章程无效,最终无法成立企业。

四、经济法视阈下大学生创业的法律风险防范措施

1、提升大学生的法律风险防范意识。高校首先要提升大学生创业过程中的法律培训力度,学生在组建创业组织的过程中,国家需要给予足够的支持,并免费向这部分学生提供法律培训,这可以在学生创业指导课程中加以完善,也可以在创业组织当中进行统一的安排,其法律知识的普及内容应该包括知识产权法、企业生产经营法以及民商法等,让学生在创业之前就做好足够的思想准备,培養起法律意识,让其在必要的时候能够利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的权益。

2、完善相应的法律风险防范体系。该体系需要包含三个层面:首先国家要出台相关的大学生创业促进法,该法律是为大学生创业而准备的,并且它将起到为大学生创业保驾护航的作用。其次就是具有针对性的展开相关规定和政策,这些政策是对大学生创业起到一定的扶持作用,并在此过程中加大监督力度,让学生能够早发现问题,并早解决,将问题扼杀在摇篮阶段。最后就是大学生自身要对法律有一个清醒的认识,将其作为创业的准绳,自觉根据法律进行企业的经营和管理。

3、创建一个大学生创业法律保护制度。政府首先要加强对大学生创业的支持力度,大学生是当下创业的新生立良,政府要充分发挥自身的宏观调控作用,出台大学生创业的激励政策,比如加大担保公司和信用体系的构建,以此来为大学生提供一个良好的创业环境。

4、完善相应的大学生法律公共服务平台。对于大学生创业过程中遇到的法律风险,国家可以充分利用当地的律师协会和法律援助平台,加强大学生创业法律制度的建设,并建立出相关的法律援助平台,服务于大学生创业过程中遇到的纠纷和诉讼问题。

5、完善大学生创业法律体系。国家可以先颁布“大学生创业促进条例”,然后再由人大制定“大学生创业促进法”,明确相关的保障政策,形成一套完整的大学生创业保障体系,而其他地区的地方政府。也需要从自身的情况出发,出台更加切实有力的制度来更好的帮助大学生创业,提供相应的优惠政策。只有制定完善的法律体系,并加大法律体系的宣传力度,才能让大学生更好的防范法律风险。

法律对创业的重要性篇6

(上饶师范学院,江西 上饶 334001)

摘 要:高校毕业生实现自主创业,对缓解政府就业压力,促进本国经济发展和加快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程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但当前,我国高校毕业生创业能力仍不适应社会发展需要,因此,应通过创业教育、改革高校人才培养模式等方式培养和提高其创业能力;促进立法,构建有利于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法律保障机制。

关 键 词:高校毕业生;创业教育;创业能力;法律机制

中图分类号:D92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8207(2015)10-0123-07

收稿日期:2015-05-30

作者简介:黄蕾(1969—),女,江西上饶人,上饶师范学院政治与法律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为劳动法学、经济法学;诸葛竑(1979—),女,江西上饶人,硕士,上饶师范学院政治与法律学院讲师,研究方向为法理学。

基金项目:本文系江西省社会科学“十一五”(2010年)规划项目“就业促进法律机制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10FX22。

据统计,2015年我国应届高校毕业生人数比2014年增加22万人,总计达到749万人,创下历史新高,就业压力进一步加大。因此,高校毕业生仍需进一步转变就业观念,通过多渠道、多样化的方式实现就业。2009年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中明确提出了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政策措施。《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进一步提出:“实行激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政策,整合发展国家和省级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基金。”[1]自主创业有利于缓解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压力,可以创造许多就业岗位,是激发市场经济的活力,是推动产业结构升级的新生力量,具有带动就业的倍增效应,目前已成为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一个重要渠道。自主创业成功与否主要取决于机会、资源和创业能力。当前,我国正处于产业调整、结构升级的转型时期,创业的机会很多;地方各级政府响应中央号召,也纷纷出台了一系列优惠政策,为自主创业提供了良好的氛围和环境,但目前存在的问题是高校学生创业能力不足。全面开展创业教育,培养高校学生的创业能力,加强创业促进立法,维护高校毕业生在创业中的合法权益,关系到经济社会的稳定和和谐社会的构建。因此,我国应当建立和完善促进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法律保障机制,为毕业生自主创业提供法律支持。

一、高校毕业生创业能力不足的

主要原因

(一)高校创业教育发展不均衡

清华大学是我国率先开展创业教育的高校,而西北工业大学、清华大学、复旦大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等院校是最早为本科生开设创业教育课程的高校。但目前,国家立法在创业教育方面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导致创业教育在全国高校范围内没有得到均衡发展,地方院校创业教育发展相对滞后,创业教育意识薄弱,对大学生创业教育的重要性缺乏足够的认识。有的高校即使开展了创业活动(如大学生创业设计大赛),也多流于形式,真正将创业设计付诸实践的很少。一些高校开设创业教育课程缺乏必要的师资力量,授课教师没有一定的创业实践经验,使教学只停留在理论层面。而且因为没有权威的教材体系作支撑,已经开设大学生创业教育课程的一些高校在选择教材方面仍然存在很大局限性。创业教育教学模式也往往局限于知识传授型,没有给学生足够的实践机会和发展空间。[2]创业教育环境的缺失,导致高校毕业生的创业人数在毕业生中占比较低,创业成功的更是凤毛麟角。例如,江苏省是经济最为发达的几个省份之一,经济环境较好,在2014年江苏省高校创业教育工作推介会上,教育厅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全省90%以上的高校开设了创业教育课程,30%的高校建立了大学生创业科技园和科技成果孵化基地,拥有23个部级“高校学生科技创业实习基地”,位列全国第一。但全省在校大学生自主创业人数为1、4万余人,也仅占在校生总数的0、8%。[3]

(二)高校人才培养模式难以适应社会需求

自1999年我国高校开始扩招发展至今,高等教育已步入大众化教育的轨道,但由此产生的就业问题亦日益凸现,越来越为全社会所关注。就业难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高等教育体制存在的问题,高校人才培养模式与社会实际需求相脱节,办学效率低下。当前,高校学生的培养模式普遍存在单一化和固定化的状况,尤其是高校文科专业大多只关注学生理论知识的掌握,对培养学生实践能力、适应社会能力、创新能力等方面不够重视。实行的教育模式就是记忆力教育,培养出来的学生缺乏挑战精神,缺乏独立思考能力,社会适应能力差,依赖性强,只会考试,只能读书。毕业之后则只能被动就业,争先恐后地去参加人头攒动的人才招聘会;有些大学生选择考研的目的就是暂时缓解就业压力;有些大学生则选择“千军万马过独木桥”的公务员考试。这种教育模式与我国提出的到2020年实现人力资源强国的战略目标是不相符的。

(三)忽视大学生创业素质的培养

在我国,你常常可以看到青年人怀揣厚厚的求职材料为找一个用人单位而四处奔走的情景,却很少有人白手起家去创业。大学生中就业意向的首选目标,比例最高的是国家机关(公务员)、国有大中型企业和三资企业,此种情况可以反映出我国高校毕业生创业素质的现状。他们当中相当一部分人并不是缺乏创业的实力,而是考虑了多方面的因素,出于求稳的心态,做出了对自身利益牵涉较少的选择。[4]究其原因,我国高校教育忽视了对青少年创业意识和创业素质的培养,虽然国家提供了良好的创业环境和创业政策,但因缺乏创造性思维的素质、经营管理素质、法律业务素质、心理素质及相关的专业素质等不得不裹足不前。有的则因创业素质欠缺和能力不足,盲目创业,最终导致失败。

二、鼓励高校毕业生创业立法的

基本概况及存在的缺陷

目前,我国在促进创业方面的法律主要有《就业促进法》和《中小企业促进法》。《就业促进法》第二章(政策支持)第十九条规定:“国家实行有利于促进就业的金融政策,增加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鼓励金融机构改进金融服务,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并对自主创业人员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小额信贷等扶持。”此外,《中小企业促进法》第三章专章规定了创业扶持。我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根据以上两部法律制定了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就业促进条例》和《中小企业促进条例》。如《河南省就业促进条例》第三章专章规定了创业促进措施,包括优化创业环境,落实相关优惠政策,为创业人员提供市场、信息、技术、融资、人才、法律、政策咨询等服务;对自主创业者应当依法放宽市场准入限制;为登记失业人员、回乡创业农民工、大中专毕业生、复员转业军人、残疾人、被征地农民等自主创业人员提供小额担保贷款和贴息扶持;利用创业扶持资金,支持登记失业人员、回乡创业农民工、大中专毕业生、复员转业军人、残疾人、被征地农民等自主创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帮助自主创业人员解决经营场地问题等。《吉林省就业促进条例》第二章第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情况设立创业园区或者创业孵化基地。对高校毕业生、进城务工人员、失业人员等在创业园区或者创业孵化基地创业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减免相关费用。《江西省就业促进条例》对促进高校毕业生创业也作出相关规定,包括对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进城或者返乡就业的农村劳动者等失业人员创办的中小企业,符合税收优惠政策或者免除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予以优惠或者免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支持、引导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自谋职业或者自主创业;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为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提供就业指导、信息支持、创业培训等服务;有创业项目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进城或者返乡就业的农村劳动者等人员进行自主创业时,因资金不足可以向创业项目所在地的小额贷款担保中心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等规定。《江西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中小企业创业人员提供工商、财税、融资、人才档案、职称评定、户籍管理、子女入学、劳动和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政策咨询和便利措施等。有些省市还专门制定了促进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意见或办法。如《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大学生创新创业的若干意见》《苏州市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万名青年大学生创业计划的意见》及《天津市创业实训基地管理办法》等政策性文件。从以上地方性法规和政策性文件可以看出,地方各级政府十分重视促进青年尤其是高校毕业生创业工作,这说明我国在促进高校毕业生创业方面已经形成了良好的环境氛围,政府在促进创业的制度化建设上迈出了较大的一步,但是,我国现行立法中尚存一些缺陷:

第一,促进高校毕业生创业的立法尚未形成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各级政府出台的诸多措施仍然停留在政策层面。如前所述,我国在促进创业方面的法律规范是《就业促进法》,在这部法律中虽有涉及促进青年创业的内容,但规定得较为原则,可操作性不强。而国务院及其职能部门制定的关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创业的措施一般是以通知或意见的形式推出的,各省、市、自治区关于促进创业的规定大多属于地方性规章,立法层次和法律效力偏低,甚至有些省仅以内部发文的形式下发有关通知,属于政策性文件,根本没有上升到法律的层面。政策具有较强的灵活性,缺乏稳定性和持久性,在操作层面是否能有效落实也是个不可忽视的问题。法律上的保障才能够真正体现权威性和严肃性,因此,在促进高校毕业生创业方面应有法律保障。

第二,现行的一些地方性法规强调的多是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政策上的支持,对政府责任的规定均偏重于提倡性规范,没有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在促进高校毕业生创业方面,政府承担的不仅是一种社会责任,也是法律上的义务。因为地方政府有责任更有义务帮助高校毕业生实现创业权,将促进高校毕业生创业工作纳入规范化和法制化轨道。如果责任追究制度不完善,地方政府就有可能出现消极不作为,有关部门在促进创业措施的实施中也可能出现较大的随意性,这就必然影响地方性法规及规章的效力。

第三,促进高校毕业生创业的相关配套制度尚不完善,导致保障创业的法律制度难以发挥实效。就各省、市、自治区近几年陆续出台促进创业的优惠政策而言,虽然涉及融资、开业、税收、保险补贴、创业指导等诸多方面,但政策性较强,在具体执行中可能因为行政机构及其管理者的变动而出现不稳定性和执行弹性较大等问题。关于社会保障、职业教育、创业培训等方面的相关法律制度未能及时根据创业形势的变化予以修订和完善,法律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和法律责任不明确,高校毕业生在创业实践中又不可避免地遇到一些法律难题,这些都导致高校毕业生群体创业的积极性不大,多处于等待观望状态,影响了创业预期目标的实现。

三、域外保障高校学生创业

立法的有益借鉴

西方发达国家非常重视培养高校学生的创业能力,创业教育启动较早(如美国就有20多年的历史),促进高校学生创业的法律制度也比较完善,有些国家专门针对青年就业创业制定了相应的法律规范,为促进创业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美国为促进高校学生就业创业制定的一系列法律和政策措施,主要采用的是综合立法和专项立法模式,比如《就业法》《紧急就业法》《职业教育法》《小企业投资法》《创业企业扶助法》等,法律保障体系较为完善。为积极鼓励创业并使创业相关的法律制度能得到有效落实,美国政府在宏观上加强了行政管理,国会成立了小企业管理局,履行维护促进小企业健康发展的相关职能。此外,美国的创业教育在促进高校学生创业方面也起到了很好的作用,如有些高校以长期专注于创业领域的教学研究作为自己的特点和优势。

德国采用的也是综合立法和专项立法模式。早在1969年就颁布了《劳动促进法》和《职业培训法》,专门针对中小企业创业制定了《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小企业增加就业法》。20世纪80年代开始实施对中小企业创业的税收优惠措施,如 《营业税法》第十九条规定:“如果上一年营业额不超过17500欧元,且当年预计不超过50000欧元,该企业可以免缴增值税。”为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创业,德国联邦经济和技术部启动了EXIST项目。德国联邦教研部实施EXIST-SEED计划,该计划的目标在于改善德国大学和专科大学的创业环境,提高大学创办企业的数量,保证增加新的工作岗位。[5]

法国主要采用的是专项立法模式。法国为支持高校学生创业专门制定了《青年就业法案》《迪特雷伊法》和《创新与研究法》;在财税和金融方面为高校学生创业提供有力的政策支持,如政府规定,当转让产品重新投资于创业企业,至少持有10%以上资本的投资人所获企业股票或股份转让的增值部分可延迟课税。同样,法国政府也很重视对青年学生的创业教育,政府创新署成立了创业计划培训中心,组织一些部级企业创业比赛,鼓励支持青年参与创新创业项目,以提高本国的国际竞争能力。

日本主要采用的是分散立法模式。二战后,为维护社会稳定,加速经济发展,日本政府于1947年制定了《职业安定法》。20世纪60年代之后又颁布了《就业促进基本法》《雇佣对策法》《关于促进大学等的技术研究成果向民间事业者转让的法律》及《中小企业现代化资金助成法》《中小企业创造活动促进法》等。为提高青年的创业意识和创业能力,政府中小企业厅通过举办各种类型的研修班、培训班,培育适应社会的创业型人才。

域外一些发达国家都在立法层面上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政府为解决初次创业者的资金困难,常常通过降低创业门槛、金融信贷措施、财税优惠措施等为其提供有力的政策支持。高校则把创业教育纳入基础课程体系,教学模式也比较完善,注重创业教育的实践性和实用性,将理论教学和实际应用相结合,开展创业实践活动,培养学生的创业素质,提升学生的创业能力,使其在毕业后能积极投身于中小企业的创业活动中。域外一些发达国家的有关创业的相关法律制度和政府的政策措施都是根据本国国情制定的,虽在具体内容上各具特色,但其中最重要的是政府、社会和高校三位一体,共同配合,鼓励、支持、促进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造就了良好的法律、政策和教育环境,形成了促进创业的长效机制。

四、构建有利于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

法律保障机制

(一)修订《高等教育法》,明确高校的法律义务

自党的十六大以来,江西省基本形成了有利于全民创业的法规体系。如2003年8月,为促进江西省个体私营经济快速发展,省人大通过了《江西省发展个体私营经济条例》;2006年省政府出台了《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其他省也纷纷出台了促进创业的政策法规。但这些法规的立法层次偏低,而且都是在创业过程中为创业者保驾护航,而关于高校学生创业教育方面的立法仍缺失。因此,笔者建议,我国应当修订《高等教育法》,将创业教育纳入《高等教育法》第二章高等教育基本制度当中,明确高校创业教育的内容,规定高校进行创业教育和培养在校学生创业能力的法律义务,为全面开展创业教育提供法律支撑。

具体来说,将创业教育和学生创业能力培养界定为一种法律义务的原因在于:有利于促使高校积极应对市场的人才需求,全面改革人才培养模式,主动履行其应尽义务。从本质上而言,高等教育本身也是一种正常的商业行为,学生花钱接受教育购买的商品是知识,将创业教育和学生创业能力的培养作为高校的义务,既体现了教育者对受教育者(即知识的接受者或消费者)的一种负责任的态度,也体现了法律对教育者提升受教育者社会竞争能力的一种强制性要求。将创业教育和学生创业能力培养界定为高校应承担的一种法律义务,若违反该义务,高校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即应根据相应法律规定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从另一角度而言,培养在校生的创业能力实际上也是高校的一种社会责任,这种责任应当是具有法律制裁的社会责任。

(二)制定地方性法规,提高创业成功率

十六大以来,为了响应党中央和国务院的号召,各省纷纷出台了促进创业,提高创业成功率的优惠和帮扶政策。如江西省出台了《关于培育创业主体 强化创业服务 推动全民创业的指导意见》《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等一系列政策,为培养高校毕业生的创业能力和提高创业成功率提供政策支持。2009年,国务院《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毕业生符合相关条件的,给予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小额贷款、微利项贴息扶持等优惠政策。但是,培养高校毕业生创业能力和促进自主创业是一项长期的系统工程,现行政策具有较强的灵活性,稳定性较差,政策的实施可能因行政机构改革或者行政管理者的更替而弱化。因此,应通过严密的科学论证和技术性设计,将现有政策法律化和制度化,提高权威性、至上性和严肃性。各级地方政府应在高校毕业生创业能力培训、社会保险政策补贴、降低工商登记门槛、银行信贷支持和税收减免等方面,结合本地的具体实际和经济发展情况制定相关的地方性法规,尤其是在帮扶和促进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方面,应明确地方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为高校毕业生创业提供法律支持,从而营造一个帮助高校毕业生创业的法律氛围,激发他们的创业信心,提高其创业成功率。另外,高校毕业生刚刚步入社会,对许多事物都喜欢探究并充满激情,有干一番事业的雄心,但他们缺乏人生的历练,心理承受能力较差,抗风险和受挫折能力较弱,创业失败率较高。为此,地方政府应结合本地经济发展的特点和实际情况,通过建立专门的法律援助中心提供法律咨询,及时解决高校毕业生在创业过程中遇到的法律难题,并在此过程中帮助他们逐步提升创业能力。

(三)选择适当时机制定专门《创业教育法》

我国《教育法》适用范围过于宽泛,《高等教育法》又没有将创业教育的内容纳入其中,因此有必要专门制定《创业教育法》。就法理而言,《教育法》属于普通法,《创业教育法》属于特殊法,《创业教育法》不仅可以弥补前两法的疏漏和不足,同时也可以改变各级政府出台政策文件过程中各自为阵的局面。通过立法明确高校及其学生在创业教育方面的权利义务及相应的法律责任,使创业教育制度和《就业促进法》《中小企业促进法》《社会保险法》等法律共同联动,相互配合,共同构成我国促进就业法律机制的主体内容,一方面可以体现高校为社会培养和输送创业人才的独特功能,另一方面也能更好地维护高校学生的受教育权,使他们在学校期间就被培养成为社会所需要的人才,以缓解当前的就业压力,维护社会的稳定。

参考文献

[1]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M]、人民出版社,2013、45、

[2]鲍勇,尚昌庚、当前高校毕业生创业与创业教育调查分析与研究[J]、中国大学生就业,2003,(23):108、

[3]江苏教育厅开设创业教育课鼓励大学生创业[EB/OL]、http://sd、3158、cn,2014-06-06、

[4]赵志军、吉林省创业教育体系构建与实施研究[M]、吉林人民出版社,2006、45、

法律对创业的重要性篇7

1、大学生对法律在创业中的作用认识不足

笔者对50名有自主创业想法但还未实践的生做的一项调査显示,关于“影响大学生成功创业的重要因素有哪些”,“好的创业创意”(98%)、“社会关系”(59%)、“家庭经济条件”(45%)占前三位。只有32%的学生选择了“具备相关的创业法律知识”。可见,大学生在创业过程中本身很少关注法律问鼴。究其原因,无非是以下几点:其一,法律意识淡薄。受社会不良风气化影响,助长了大学生重关系、轻法律的思维方式,一些学生认为在市场经济活动中人脉、关系是第一位的,出现问题首先是想办法“通关系”去“搞定”,而不是通过法律方式解决问题。其二,大学生普遍认为法律是为创业发展保驾护航的,并不能直接创造效益,在法律的投入远不如在市场开拓、产品研发中的投入那样重要。加之由于经济能力的限制,大学生在创业时首先考虑的是把有限的资金投入到其认为能直接创造效益的领域中去,不会也没有能力去聘请专业律人士为其提供服务。其三,由于目前缺乏真正有针对性的创业法律教育,所谈法律都为大框架下法律条文,与大学生创业所需要、实际面临的法律问题相去甚远,使得大学生创业更远离了法律的作用,忽视法律相关知识的学习与了解。

2、法律教育成为大学生创业教育中的短板

当前大学生创业培训教育在各高校如火如荼地开展起来,但是目前国内却缺少系统的创业教育教材,而针对创业法律方面的系统课程和教材更是稀缺。时下在创业培训教育中运用最多最广的培训教材是由国际劳工组织专门开发的KAB创业培训项目。由于是国外引进的教材,因此其创业培训的内容也缺少适应我国现行法律制度的创业法律教育这块内容,更多的则是侧重于创业精神、创业品质、创业能力、创业计划书、商业计划书、开拓市场等方面的商业性培训。此外,创业培训教育也缺乏相应的师资队伍。一些髙校从事创业培训教育的教师很多是从事学生工作的辅导员或就业办的教师,他们本身也缺乏创业的实践经验及基本的知识理论水平,往往是参加一些培训后担任创业教育培训的授课工作,因此在教学过程中存在纸上谈兵的情况。而创业法律教育需要的教学师资力量是具备一定法律基础知识的专业人士。这方面教育人才的不足影响了大学生创业培训教育中创业法律教育的顺利开展。

二、加强大学生创业法律教育的对策思考

1、以创业课程为基袖,完善创业法律知识教育

虽然大学生创业法律教育十分必要,但如果要求高校把创业法律教育作为公选课在每个专业都开设也不现实。首先,并非全部学生都有创业愿望或有能力创业,其次,学校课时安排也不允许全面铺开丨最后,是师资力量不足。笔者建议,创业课程教育应该采取选修课的方式进行,而在课程的模式上可以采取辖射模式和聚焦模式相结合的教育方式。辐射模式是一种全校性的创业教育模式,这种模式旨在鼓励有创业兴趣的学生了解创业的具体过程,激发他们的创业兴趣,初步掌握一些在创业过程中需要具备的相关知识。辐射模式中师资队伍的建设可以由经过相关培训的高校就业办的教师或各学院的辅导员等担任。聚焦模式则是在辐射模式的基础上挑选出具备的创业创意,有志于把创业落实到具体实践中的学生而开设的选修课程。聚焦模式弥补了辐射模式在教育过程中相对简单化的缺陷。在聚焦模式中可以把课程进一步细化,开设专门的创业法律课程、创业营销课程等一系列具体化的创业课程,进一步提髙学生的创业能力。聚焦模式的师资队伍可以吸收相关专业的专业教师、社会中的成功企业家、律师事务所的资深律师、会计事务所的资深会计师等。这些成员的加入弥补了髙校教师相对缺乏实战经验的缺陷。而通过校企合作的方式,邀请校友或企业家来校开展创业相关知识的免费授课和讲座也可以节省学校对于创业教育领域资金不足的现状,而这些企业家也可以在跟学生授课和交流的过程中发现学生中好的创业创惫和项目来进行投资,达到双贏的效果。例如,上海交通大学创业学院、东华大学创新创业精英俱乐部等都是在髙校创业教育中采取的一种聚焦模式,它通过培养创业的精英,提髙这些学生在今后创业过程中的成功率。

2、以创业活动为载体,提髙学生创业的法律意识

创业活动指创业课程外的活动,是创业实践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大学里开展的一系列创业活动的形式丰富多彩,但是绝大多数的创业活动主要还是偏重于创业设计这一领域,而对于创业法律意识的培养和教育的活动很少。而笔者在对所在学院毕业后自主创业的若干名学生的访谈中了解到,绝大多数自主创业的学生在创业的过程中会遇到很多法律上的问题,但由于缺乏相关的法律知识,使得他们在创业的过程中受到不少挫折。因此,增加以创业法律知识为主的创业活动对于学生创业能力的培养也有着重大意义。例如,可以通过创业沙龙的形式组织创业成功的学长跟有创业意向的学生开展交流’分享他们在创业过程中遇到的法律问题,提髙学生的法律意识。通过开展一些与创业法律知识相关的知识竞赛等活动提髙大学生在创业方面的相关法律准备。此外,针对目前学校缺少相关的创业法律教材,而与创业相关的一些条文性的政策或法律规定对于非法律专业的大学生来说枯燥无味又晦浬难懂,无法提起他们学习的兴趣,因此编写浅显易慊的相关创业法律教材在大学生创业教育中是至关重要的。一些有法律专业的综合类院校可以组织相应的法律专业教师、髙校就业办的教师以及有创业意向的学生一起,结合创业过程中实际遇到或是可能会遇到的法律问题,编写成相关的案例集。通过一个个生动形象的案例讲解,使大学生对创业所需的法律知识及将会遇到的法律问题有一定的认知。案例的形式也便于学生的理解与记忆。

3、以创业项目为纽带,完善学生创业的法律实践

法律对创业的重要性篇8

关键词 大学生创业 法律问题 社会实践

作者简介:彭博,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研究方向:法学。

就业是我国非常关注的民生问题,我国在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就强调了很多“创业”问题。从我国当前大学生就业现状上看,创业是解决大学生就业的重要途径。我国的政府工作报告也指出:要始终坚持以创业带动就业,要做好就业指导工作,并将毕业就业促进计划落实到位,积极鼓励基层创业,要做好产业结构调整,带动失业人群再就业。我国今年高校毕业生749万人,为历史最高,要想使这些大学生能够实现自身价值、学有所用、促进经济发展就要引导大学生创业。

一、 新时期大学生创业面临的法律问题

(一) 大学生创业法律制度不够健全

1、创业立法层次低。当前,我国大学生创业能够为其提供的法律保障非常有限,并且创业立法层次非常低,为此,大学生在创业时缺少足够多的法律保障。我国《大学生就业促进法》中对大学生自主创业提供了相关的法律保障,但是,其中很多法律知识概述的较为模糊,原则性和针对性不强,并且不能对大学生创业责任制有具体的规定,只是对总体上的问题有大致的介绍,在实际大学生创业开展中,能够起到的作用非常有限,操作性不强。

此外,如今,促进大学生创业的政策较为单一,并且仅仅依靠国家的政策并不能实际落实到位,国家出台的政策在地方各级教育部门中监管和实施的力度不够,很多政策和方针可塑性不够,能够真正落实到大学生创业中的仅仅有一小部分,导致大学生在创业时没有依据和参照的保障,严重影响到了大学生创业的实施。

2、促进大学生创业的财税、金融制度不够健全。我国的财税政策是一项重要的制度手段,并且具有非常强的约束作用,而且能够产生激励效果,此外,财税政策是我国所有优惠政策中涨幅最大、最能解决实际问题的政策部分,与创业大学生的实际经济利益密切相关,同时也代表着国家和地方政府部门对大学生创业的一种态度,能够对地方政府、财务部门、教育部门产生重要的导向作用。就当前我国财税政策的走向来看,在免息、免税并提供大学生贷款等方面的力度增强。但是,具体实施的效果却不是非常好,重要原因是:资金上存在的问题,即使政府积极鼓励大学生进行创业,但是,提供给大学生的额度却非常小,导致创业启动资金不足;其次就是贷款的标准限值,贷款需要的指标较多,门槛也较高,要能够提供贷款人的基本资料、保证金等,并且办理手续较为繁琐,很多大学生深受繁琐程序的困扰,致使大学生不能真正享受到贷款的燃眉之急。最后就是在优惠幅度上存在问题。从当前我国各项规定来看,大学生创业能够减免的费用非常有限,项目较多,很多税种的起征点和免征点都不能满足当今经济建设需要。

3、创业歧视较大。大学生创业逐渐成为当代大学生实现人生理想的主要途径,也是证明自身能力的重要表现,但是,在创业的学生中有很多都缺少社会经验,年龄也都较小,为此,在社会上常常四处碰壁,经常上当受骗,遭受了不少歧视。此外,大学生所经营的项目资源较少、团队合作不强、相关制度的构建都相对不足。为此,其经营的产品在市场上缺少竞争力,并且备受人们的怀疑,为大学生继续创业带来了非常大的瓶颈,创业过程将异常艰难。而在我国法律保障上并没有反创业歧视这一方面。很多法律规范都不能体现出公平创业、和谐创业,在规范上缺少系统性和原则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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