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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制定流程(精选8篇)

时间: 2023-07-02 栏目:写作范文

法律制定流程篇1

关键词:互联网;第三方物流企业;法律风险;管理与控制

中图分类号:F259、23 文献标识码:A

Abstract: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the internet has great influence on the development of all walks of life、 In this background, how to deal with the legal risk of the third party logistics enterprises in China has bee the key problem to be solved、 In recent years, with the number of third-party logistics enterprises in China increasing, but in the process of operation, there will be a variety of legal risks especially under the internet environment, including contract liability risk, breach of contract risk and so on、 Therefore, the third party logistics enterprise legal risk management and control bee an important topic、 However, there are still many problems in the process of implementing the risk management and control by the third party logistics enterprises in China、 Based on the analysis, this paper puts forward some suggestions and countermeasures to enhance the third party logistics under the internet environment to enhance the level of the third party logistics enterprise's legal risk management and control and promote the long-term development of the enterprises、

Key words: internet; the third party logistics enterprise; legal risks; management and control

0 引 言

S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第三方物流企业作为连接生产和消费的重要推动力,取得了显著的发展。因此,在一定的程度上,第三方物流企业的经营活动推动了物流行业的发展,如何有效的实施第三方物流企业风险管理与控制成为第三方物流企业发展的重点[1]。在互联网技术产生和发展以来,其影响和改革能力不断提升,与此同时,也为第三方物流企业法律风险的管理与控制提供了崭新的思路,加强对互联网技术的应用,将能够极大提升第三方物流企业法律防范能力。但是,在互联网背景下我国第三方物流企业风险管理缺少相关的法律法规[2]。与此同时,国家出台的许多物流方面的法律法规层次不高,法律约束力不够,各种法规之间还存在不协调的现象。因此,目前国家出台的物流法律政策有一定滞后性,这将会阻碍我国第三方物流企业的发展。第三方物流企业法律风险控制方面还存在诸多问题,分析第三方物流企业的法律风险管理能力,采取适当的措施来控制此风险,对第三方物流企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分析第三方物流企业在如何的状态下承担法律责任,就要分析其法律风险来源。因为第三方物流企业提供的服务是多样性的,其法律关系也相对比较复杂,或许会面临着很大的法律风险。因此,在互联网环境下,第三方物流企业要加强法律风险应对的防范意识,制定出防范风险的应对策略,以强化其法律风险防范能力,提高企业管理与竞争能力[3]。

1 互联网背景下第三方物流企业法律风险现状

1、1 国家制度、法律政策风险

从规范化来讲,目前我国还未制定统一的、完备的行业内标准,而对于物流行业及第三方物流企业来说,则缺乏系统及专门的相关法律规定,具有可操作性的及直接的物流法律法规的层次比较低,法律的实际效力比较小,物流法律法规之间存在不协调的现象。因而现在物流法律法规的滞后和不完善,阻碍了我国第三方物流企业的发展。

1、2 物流合同的法律风险

物流合同的法律风险,也就是服务需求方与物流企业之间的物流服务主合约风险[4]。物流服务主合约指的是:在合同中,物流服务需求方一方与供应商一方之间订立的合约[5],而第三方物流企业的供应商与需求方,针对“服务”的采办,进行合约的约束与签订,然后在合约里面规定详细的利益关系。但是,物流企业在执行合约的时候,货物其实一直在其掌控下,一旦物品发生问题,第三方物流企业就必须承担相关法律的风险。在实际案件中,一种情况是,在第三方物流企业合同的格式条款中,其作为物流服务提供方,将要承担对其做出不利阐释的后果。而另一种情况是第三方物流企业为了挽留客户,被迫地履行了一些不平等的条目,因而在无形当中给企业增长了一定的法律风险。

1、3 违反合同法律约定的责任

根据物流过程的主要环节,第三方物流企业经营的危机主要来源于运输、装卸搬运、配送和信息服务等环节。第三方物流企业的服务违约责任中最为常见的有物流过程中货物的损毁、货物不能按时送达,以及对错误送达的赔偿责任[6]。基于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分类,第三方物流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的违约责任,是合同风险的重要体现。在实际案例中,物流服务合同里,依照《合同法》的规定,双方当事人会将如在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损毁、错误送达以及延迟送达等问题,进行责任的分配。当第三方物流企业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完全履行的时候,客户便依照合同追究其违约的责任。依照《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由此可以看出,物流企业承担违约责任是一般情况,但免责是特例。另一方面,第三方物流企业在提供物流服务的同时,如果进行了加害的给付,也存在侵权的风险,这样在最后就会承担相应的违约风险。因此,客户会二者选择其一来进行追诉。这种竞合的情况,虽然在实务中时有发生,但毕竟是加害的给付,要有第三方物流合同的存在才可能发生[7],因此法律风险研究的重点就要放在违约的责任上。

1、4 第三方物流企业针对物流分包的行为对客户进行负责

第三方物流企业还要承担的法律风险就是其就物流分包行为对客户负责。在实际案例中,第三方物流服务的需求方,通常是与物流服务企业进行合同的签订,而现代物流涉及公路、铁路等多种货运形式,所以这种分二包行为也很十分普遍。然而,物流的客户却不直接与物流分包企业打交道,这样第三方物流企I与物流分包企业签订了物流合同之后,就会针对其此种行为为客户一一负责。因此,物流分包的行为也给第三方物流企业带出来了巨大的风险,收入高低在很大程度上会受物流分包企业业绩好坏的影响。但是,假如在物流服务中出现了一些问题,那么不管是第三方物流企业还是其他企业的责任,一般都先由第三方物流企业来进行索赔,并且保持对物流分包企业索要补偿的权利。根据“合同相对性”的阐述,委托方交托于第三方物流企业将其分支行为,而物流商将其承运活动交托于分包商。

2 互联网背景下第三方物流企业法律风险应对策略与建议

2、1 国家应完善互联网环境下物流行业的相关法律制度和政策

企业的管理与发展离不开相关政策的支持和引导,互联网背景下,第三方物流企业在发展过程中,要重视法律风险的防范与控制[8],因此必须要及时建立和完善相关的制度措施,充分支持和引导第三方物流企业在防范法律风险的过程中得到稳定的发展,以充分提升其管理水平。一方面,政府部门审时度势,对当前大数据和互联网+的发展现状进行分析,对物流行业未来的发展方向进行有效的预测,在此基础上制定出详细的发展规划,针对物流行业的发展态势,制定出能够辅助其发展的政策,使得第三方物流企业在防范法律风险的过程中能够有效应用相关政策,提升法律防范和控制的能力。

2、2 应增强互联网环境下法律风险意识,实现对物流运作全过程的风险控制

鉴于第三方物流企业活动过程中产生的法律关系较为复杂,会涉及到许多主体相互之间的利益纠纷,诸多风险贯穿于物流活动的过程之中。因此,第三方物流企业的管理人员要明确在互联网高速发展的背景下,存在经营活动就将有风险,因此务必在行动上有所防范。详细地讲,首要的一步就是要做好项目的法律论证,最要紧的是,要保证该条目在法律上和经济上都是可行的。例如,在订立第三方物流合同之前,应该积极地向法律专家进行咨询,让专业人员来协助鉴定检查合同文本和可行性有无缺陷,通过这样的方法,在起始阶段就能有效地规避风险。

2、3 通过投保商业保险转嫁风险

在现代贸易实践之中,投保第三方保险已经成为社会主义经济市场主体最为常用的规避危机的手段。在相关研究中,发现有64%的被调查企业会选择投保商业保险来规避危机,也就是说大多数人都喜欢通过投保以转移规避风险。在实务中,除了投保物流责任保险,还能根据自身风险的情况,投保盗窃责任、流通加工和包装责任、提货不着责任等保险。因此,一般企业,为了有效地防止被诈骗的风险,就会通过投保信用保险来规避风险,一旦被骗,第三方物流企业就能向保险公司提出申请,要求补偿。因此,提升第三方物流企业法律防范和控制能力,可以通过与专门的商业保险合作,这样做可以在发生风险时得到相应的经济弥补。

2、4 增加用于法律风险管理和控制的资金投入

第三方物流企业增加法律风险管理和控制的金钱投入,似乎增多了企业的成本,看起来会影响到企业的经济效益,但如果因为法律风险可能带来的严重后果,将法律风险导致的极大损失被弥补的结果看成是企业的收入,那么收入与成本的关系孰轻孰重应该一目了然。所以第三方物流企业若想长远发展,就应该加大此项投入,在管理和控制企业法律意识的过程中,增加其资金的投入。

2、5 企业应利用互联网技术,提高员工的法律素质

第三方物流企业法律风险的管理与控制,也少不了依靠员工去执行。因此,员工的意识也会影响这些管理和控制措施的实施效果。所以第三方物流企业应该加强和提高员工的法律素质的管理。例如,可以通过邀请一些实战经验丰富的专业人士和律师经常为企业员工进行知识培训,在企业内部进行物流法律知识考核等,促使企业员工整体法律水平的提升。

3 结 论

在互联网时代,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以及市场竞争的不断扩大,现行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健全物流行业市场显得尤为重要[9]。一方面,加快我国物流立法是十分必要的,完备的法律规定可以使目前第三方物流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有章可循。并根据实际情况对相关物流法规进行修改和补充,以提升物流行业中法律规范的立法水平;另一方面,第三方物流企业要想顺应时代的变化和发展[10],在互联网环境下,应成立专门的法律部门,增加用于法律风险管理和控制的资金投入,加强对各项政策的实施力度,提升自身的法律风险防范意识。同时要根据自身的发展情况,提高员工的法律素质。在此过程中积极迎合国家法律政策下企业的经营与发展,以细化互联网背景下法律防范措施的实施方案,落实相关责任,从而提升第三方物流企业在发展过程中的管理水平。

参考文献:

[1] 李卡、 第三方物流经营管理中的风险识别与法律防范[J]、 中国市场,2007(23):16-17、

[2] 李慧、 互联网+发展背景下第三方物流企业管理问题研究[J]、 现代营销,2016(10):52-53、

[3] 李鑫、 基于风险防范的物流企业财务管理模式研究[D]、 西安:长安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5、

[4] 黄义,才略、 第三方物流合同纠纷解决的有关问题探析[J]、 物流技术,2010,29(Z2):66-68、

[5] 刘立,张东、 物流企业合同法律风险防范研究[J]、 中国商贸,2011(2):138-139、

[6] 郑晓璇、 现代物流的法律风险与对策[J]、 法制与社会,2009(21):108、

[7] 何静、 第三方物流法律风险的防范――基于上海浦东新区的实证分析[J]、 广东农业科学,2010,37(3):315-317、

[8] 杨波、 现代物流企业业务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研究[J]、 物流技术,2014(6):25-27、

法律制定流程篇2

一、合同结算前法律审查的必要性

1、合同结算前法律审查是防范企业法律风险的要求。在国资委的《中央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指引》中,将企业风险分为五类,即战略风险、财务风险、市场风险、运营风险和法律风险。其中防范法律风险的重点是合同管理,而合同管理风险防范又分为事前预防、事中控制、事后补救。加强合同结算前的法律审查,是我们进行合同管理的事中防范风险的重要步骤,也是防范企业法律风险的要求之一。它能总结法律审查中的工作经验,分析法律审查中存在的问题,找出法律风险源和法律风险点,揭示法律风险防范的重要环节,提炼出合理的管理建议,提早进行风险防范,减少事中风险、事后补救,降低合同纠纷发案率。

2、合同结算前法律审查是内部控制制度的重要环节。新版《内控手册》增加了合同管理流程,正式把合同管理纳入到了内部控制制度中,并在合同关闭环节明确要求:“合同全部履行完毕后,相关责任部门对合同完成情况进行验收,合同主办单位向法律事务部门申请办理关闭手续,实行合同全过程的闭环管理”。合同结算前的法律审查是合同管理的重要控制环节,也是内控流程中重要的控制点,如果缺少了这一关键环节,那么再严密的合同条款都有可能形同虚设。加强合同结算前的法律审查,有利于节约资金,降低成本,防止纷争,促进公司依法经营,提高资金利用率,堵塞经营管理漏洞,规范公司经营行为的作用,以提升公司运营的效率。

3、合同结算前法律审查是法律事务工作转变职能的一个重要体现。合同管理是企业法律事务的基础性工作,合同管理在企业中经历了从可有可无到不可或缺,合同结算前的法律审查也从无到有。集团公司领导曾谈到法律事务工作的定位,即管理是第一位的,服务是第二位的。面对新形势、新任务,合同管理人员要切实转变工作职能,在结算前法律审查过程中主动作为,加强与财务、工程造价、物资采购以及项目管理部门的沟通,在内控手册中一般合同管理流程的指引下,细化工作流程,落实岗位责任,明确职责边界,将审查内容和要点文本化、审查方式制度化。加强合同结算前的法律审查,不仅在这一阶段体现了法律事务工作职能的转变,而且为扎实推进法制工作三年目标计划奠定了基础。

二、合同结算前法律审查内容

我们按内控要求建立起了“标准化、一体化”的合同管理体系。各合同业务部门按照内控的《权限指引》、合同管理制度及审查审批的流程有序地开展工作,权限指引、审核流程程序及合同管理制度互相支撑,形成一体,成为了公司合同管理日常工作中必不可少的“说明书”。

1、合同结算前法律审查审批的流程。我们公司合同结算审查审批流程如图:

在合同履行完毕,项目通过验收组验收后,达到付款条件时,进入《合同结算审查审批表》流程,首先由合同承办单位说明每笔结算与支付的事实依据,提出建议和意见;其次是合同履行情况验收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接着是法律部门对相应的支持文件审查并签署意见;最后才是主管领导审查并签署同意支付意见后,办理付款手续。每个项目根据合同的付款方式不同,进行结算审查审批流程的次数也不同,一个项目至少要进行两次。整个流程中法律审查是领导审批前的最后一关,是在各部门审查的基础上进行的,是为了从法律角度对付款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进行实质性审查,堵塞经营管理漏洞。

2、合同结算前法律审查的内容。审查审批流程中法律审查时,主要审查的内容包括:承办单位及其他相关部门意见、验收报告或进度报告等相关的控制要件。

承办单位及其他相关部门意见主要包括:合同履约情况说明,付款理由。如果是在质保金支付环节,主要审查经办人提交的项目运行、设备使用情况说明,及使用单位的意见和关联部门、财务部门的意见等。要查看是否预留质保金或提前支付质保金,要查看付款金额是否与合同金额一致。变更、转让、解除合同不符合约定的,合同主办部门应当按原程序重新办理审查审批手续。

验收记录根据项目的不同可分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物资采购验收记录》、《设备验收报告》和《合同终结报告》等。《进度报告》在工程建设项目中需要支付进度款时使用,重点审查工程形象进度与进度款以及合同条款的规定是否相一致。

在实际结算中,为了保证各个合同结算准确无误,我们建立了《合同结算(预付款)台帐》,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随时更新。针对大型施工合同,合同管理部门还与财务部门定期对帐,因为在实际工作中,有的已经审批同意的付款可能实际挂帐未付,有的可能未足额付款。如果两个部门之间沟通不够,则会造成数据不一致。

在合同结算前的法律审查过程中,可能会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为了总结经验教训,寻求解决办法,我们将产生的问题用书面的方式记录下来,及时汇报,及时与相关部门沟通,跟踪问题的进展情况,直到问题得以解决。

三、合同结算前法律审查中发现的常见问题

1、合同的质保金条款形同虚设。在实际工作中,往往会出现一些违反内控规定和操作流程的事情,虽然合同约定了质保期和质保金,但结算时有的合同承办人却申请全额付款或提前支付。2012年底我们曾因工作急需购置了几台设备,金额不大。当时正当年底,各个部门的事情很多,这个项目经过谈判确定后对方就开始实施了。一边是合同正在线上走审批流程,一边是财务人员催着相关人员报账,于是经办人在合同未正式签订而项目实施且发票到位后就直接找财务付款了,而且是全额支付。不仅是合同的质保金条款形同虚设,更是合同都变成了摆设,没有起到约束双方的目的,严重违反了内控规定及操作流程,出现了管理上的漏洞,造成了后期的很多麻烦,而且在设备出现问题时无法及时联系到卖方人员进行维修,给我方工作带来了不便。

2、付款金额与合同金额不符。在实际操作中,财务部门将同一厂商的应付款项归集在一起,其数额是应付款项之和,虽然主体相同,但属于不同合同。随着时间的推移,待承办人员请求付款时,常常是一张申请单包含了若干份合同的应付款项,出现“搭便车”的现象。这就需要合同管理人员在进行结算前的审查时,根据合同内容一一核对应付款项,要求承办人员分合同分项办理结算手续,否则拒绝付款。

3、合同主体相关资料变更未能及时变更。有的合同一方主体变更后需要及时办理相应的法律手续,否则会给结算带来麻烦,有的甚至造成法律纠纷。去年底曾签订一份合同,今年四月份对方公司名称变更,直至合同结算前法律审查时才发现。此时法律人员应立即停止付款流程的审批,要求合同双方签订合同主体的变更协议,或附上新换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工商机关的公司变更证明,要求对方在复印件上加盖公司登记机关的印章。否则拒绝付款。

4、与付款相关的控制要件不全。合同管理部门在进行法律结算审查时,应严格执行合同管理制度规定,在相关控制要件不全时,应拒绝付款。对外付款有很多相应的控制要件,比如设备采购应当有《验收报告》,建设工程应当有《竣工验收报告》,其他合同应当有《终结报告》。以设备采购为例,合同管理人员要求承办人按内控管理的要件格式填写《验收报告》,包括设备清单、测试结果,并有验收人、保管人和检验人等共同签名;对需要操作培训的设备,还需要有卖方技术人员对我方人员进行的操作培训记录。从而可以弥补由于管理上的脱节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5、合同履行中的各种变更需要及时确认。合同的各要素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有时会出现变更,大的变更需要签变更协议,小的变更则需要双方及时确认,留下字据,给以后的结算带来结算依据,避免在结算时发生争议。

四、合同结算前法律审查的几点体会

1、认真贯彻落实制度。再好的制度,如果没有得到认真贯彻落实,它的价值实际上等于零。要想推进法律风险防控与全面风险管理、与内控、与日常法律工作等有效结合,推进法律风险防控进制度、进职责、进流程、进岗位,确保法律工作源头介入、全程把关、闭环管理,加强合同履行的监督和结算管理,就必须按制度、按流程全程介入每个项目,认真对待结算前的法律审查,对合同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全程“穿行测试”,及时发现制度执行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制度规定本身的不足,纠集修正,不断增强制度的操作性、实效性。在实践中要养成按制度办事,凡是制度规定的要坚决执行,还需要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检查评价整改考核机制,努力加强制度建设的闭环管理,提高制度执行力。

2、严格按流程办事。法律人员应全程参与项目管理,确保法律风险全程受控,应重视对倾向性、苗头性、趋势性和普遍性、共性问题的研究、预警和防范,重视法律风险防控的新领域和新动向,切实当好参谋、智囊,做好事前“诸葛”。以前,合同签订后是否得到正确履行,是否合法关闭,合同管理部门均不得而知,法律风险难以有效控制。推行合同结算前法律审查后,合同结算前法律审查与合同签订前会签互相呼应,流程从“入口关”到“出口关”严格把关,环环相扣,堵住了“出血点”,只有严格按流程办事,才能有效节约资金,降低成本,防止讼争,以促进公司依法经营,提高资金利用率,堵塞经营管理漏洞,规范公司经营行为的作用,以提升公司运营的效率。

法律制定流程篇3

关键词:商业银行 风险法律规制 宏观调控

目前商业银行普遍存在着资产形式单一的问题,资产的大部分被贷款所占据。贷款受合同期限等因素的影响,流动性较差,属于固态资产,其在资产结构中的高占比,必然限制了整个资产的流动性。商业银行的资产主要是现金包括存放中央银行和存放同业、托收未达的现金等。商业银行的资产中固定资产流动性最差,现金资产的流动性最强,贷款和证券视期限和性质而具备不同的流动性。一些针对基本客户发放的短期流动性资金贷款,虽然期限较短,但往往不具有流动性。

我国商业银行的资产大部分表现为贷款,结构单一,证券资产所占比例很小,主要是信贷资产,其中的不良资产又占有很大比重,因此资产流动性堪忧。再说负债,其品种也不甚丰富,主要有人民银行的再贷款、各类存款、大额可转让存单、金融债券等流动性负债,其中后两类的作用还未得到充分发挥;而同时由于储蓄存款中,活期存款可随时提取,定期存款亦能提前支取,造成了负债的流动性较强。资产负债结构的不对称,隐含着很高的流动性风险。

国家宏观调整经济政策,是避免经济和金融市场过度波动的重要手段。要密切关注全球金融市场的最新走势,当出现金融市场过度波动时,国家应及时果断的采取相应的措施救市。为了克服金融市场失灵,必须予以国家干预,与此同时,由于我国选择的是宏观调控下的市场经济体制,因此,法治保障条件下的国家宏观调控,对于保障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具有战略性、方向性的重要意义。

1、建立完善的预警机制

针对全球金融市场持续动荡的走势,金融机构应密切关注抵押信用债券市场的发展,保持对相关风险的敏感程度,及时评估,审慎计提相应减值准备,相机抉择出售相关的抵押支持债券及资产支持债券等,最大限度维护资产安全,保障我国金融市场的稳定。 金融机构应该对国际游资进入我国金融市场保持警惕,关注其中国股市和房市的冲击,主动防范信贷风险的加大,尤其是资产证券化衍生产品的信用风险。另外,也要注意美元反弹后游资回流美元市场导致国内资产价格下降泡沫破灭的风险,合理分析和判断利率、汇率走势,为把握投资和交易机会做好充分的准备。

商业银行的预警机制是商业银行主动管理危机的先决条件,也是防范和化解危机的主要手段,充分体现了防范危机比化解危机更为重要的理念。因此,商业银行必须根据不断变化了的市场环境和各个时期、不同岗位的危机管理特点,设置科学、合理的预警机制。

2、对商业银行的法律制约

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及人民银行所的银监管理规章甚为繁多。有些行政法规及规章、之间存在还相互矛盾,相互重复的现象。建议以后有关立法与监管部门在制定规章制度时应进行整体规划,注重法制体系建设的系统性。人民银行要尽可能对近期需要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规划;要作好立法和制定银行监管规章的计划性,也需要制定者具有前瞻性地把握国内金融体制改革的动态,也需要制定者熟悉市场经济体制成熟国家相关制度的具体内容。

加强对商业银行权利的法律保护。《商业银行法》对于商业银行权利的规定较少,而商业银行义务和责任的规定较多,权利与义务的法律设置失衡,不给商业银行设定权利也是目前金融法律体系中的一个普遍性问题。因此,建议在《商业银行法》里增设“商业银行的权利”一章,对商业银行的各种权利进行归结并具体规定。商业银行的权利至少应当包括业务经营决策权、银行金融产品的开发权、人事管理权、财务管理权、收入分配权等,使商业银行能够依法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

3、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防范的法制建设

商业银行的内部风险在很大程度上是制度风险。商业银行应对现有内控制度进行认真清理,由法规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充分研究,待讨论通过后,统一在全行,使预防性控制落实在各业务制度之中。同时,要规范“立法程序”,明确“立法”权限,对内控制度的评价、修改和制定都要在程序上予以明确,以增强“立法”的严肃性与统一性。在建立内控机制上,要坚持三项原则:一是体制牵制原则。体制控制是内部控制的基础,当前,要从体制上着手,重新设计信贷经营与审批、监管三分离的运行机制,业务经营与前台服务、后台支撑的协作机制等,以避免各职能部门之间出现不必要的磨擦和控制环节中的漏洞。二是程序牵制的原则对业务流程的不同环节,应由不同的人员完成,通过业务流程设计使不相容的职务相分离,达到岗位牵制的目的。要坚决杜绝任何个人独揽业务的全过程,否则必然导致管理失控。三是责任牵制原则。内部控制不仅要规定职能部门和个人处理业务的权限,还要明确规定其承担的相应责任。

在建立商业银行内部风险防范机制上,还应重视商业银行内部法律部门的作用,要充分发挥法律顾问事前防范、控制和化解商业银行面临的法律风险的功能目前大多商业银行的法律部门业务限于出现法律纠纷时处理纠纷,法律对业务风险的预防功能没有提到应有的地位,建议商业银行进行法律业务的整合,尤其是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法律对业务风险的预防作用将会日益显现。要充分认识到商业银行的每一项业务行为本身都会引起相应的法律后果,每一笔业务操作对错均应受到法律的最后价值评判,每一次业务活动过程均受到法律规范的调整。应该主动让法律专业人员实现对业务和管理的全面“插手”,坚持以法律手段预防为主,法律部门关口前移。要对行内业务发展中的问题提出法律意见书,从而有效避免风险,防止纠纷。法律与商业银行业务的融合,一方面促进法律对商业银行业务发展的支持与推动,另一方面也会强化商业银行业务对法律的不断需求,由此形成良性循环。

参考文献:

[1]陈晓、《中央银行法律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1997年5月、

[2]王国平、《谈金融监管执法层面的三项基础建设》、《法学》,2002年第二期、

[3]石汉祥、《完善国有商业银行内控管理》、《金融时报》,2002年4月1日、

[4]王华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制度研究》、中国金融出版社,1996年3月、

法律制定流程篇4

关键词:土地经营权;法律法规;海南省

一、农村土地经营权及其法律规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土地经营权取得、行使的最高法律依据。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给出了明确的规定:“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指明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解决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1条规定:“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

海南省在国家政策以及法律法规框架的指导下,形成了立足自身实际的一系列改革办法和政策,根据国务院3号文件,制定了相应的农村土地经营权工作要点,要求科学推进农村土地流转。海南省把改革重点放在了推进农村土地流转合理化以及集约利用等方面。首先健全农村土地交易制度,明确农村土地流转的主体;其次指导各个地区的基层部门制定相对应的详细的政策规定,完善土地流转的服务体系;再者大力进行整治工作,让农民切实从土地流转经营中受益。

二、农村土地经营权的调查研究

本次调查分别选择位于海南省五个市管辖的五个村庄发放调查问卷,其中海口市发放35份调查问卷,三亚市发放37份调查问卷,琼海市发放36份调查问卷,文昌市发放35份调查问卷,陵水市发放37份调查问卷。本次调查中女性比例为27、2%,男性比例为72、8%,调查对象年龄基本在30岁以上,其中30~35岁的占总人数18%,35~50岁的占总人数的53%,50岁以上的占总人数的29%;其中调查显示,有21%的文化程度为高中及以上,59%的为初中文化程度,剩余的则为小学文化程度,占20%。

三、农村土地经营权存在的问题

1、土地经营权流转主体不明确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2009年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曾明确规定农民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主体,任何势力不得加以干预或制止。但是据问卷调查显示,海南省农村在真正的土地流转过程中,农民的流转主体地位不保。存在基层干部不征求农民自身意见,强行流转土地以及剥夺农民知情权及分红的问题,严重阻碍了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

2、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合同机制不完善

据我们对海南省农村土地经营权问题的调查显示,在海南省的农村有相当一部分农民在流转自己的土地时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即使签订书面合同,也存在合同条款模糊,权利、义务、收益等方面不明确的问题。这些不规范的行为很容易造成纠纷,影响经济的发展。

3、收益分配机制不合理

据调查显示,海南省的很多农民在土地经营权流转过程中处于弱势群体,缺乏技术和资金支持,信息比较落后,很难准确地把握好时机,流转土地的租金相对较低,最后难以获得相应的收益。

四、推动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对策建议

1、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

地方政府要深入贯彻好国家有关农村土地流转经营的政策和方针,同时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为土地流转营造良好的法律和政策环境。同时,加大对农村基层部门的指导监督工作,积极推动农村土地流转工作的进行。

2、明晰土地经营权流转的主体

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土地流转经营的主体是农民,任何人或者任何势力不得以任何理由横加干涉。地方政府应当切实贯彻执行这一方针政策,明确农民在土地经营权流转中的主体地位,防止出现干涉农民土地经营权流转的现象,保护和尊重农民的主体地位。

3、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合同机制和收入分配机制

完善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机制和收入分配机制,是实现农民基本权利和合法权益的保证,有利于更好地调节市场,进行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各省也按照规定使用统一规范的农村土地流转合同文本,以及制定合理的收入分配机制,切实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郭明瑞、关于农民土地权利的几个问题[J]、法学论坛,2010(1)、

[2]周子凡、法律视野中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J]、法制与社会,2009(5)、

法律制定流程篇5

关键词 小产权房 二元土地制度 用益物权 房地一致 流转

1 小产权房的概念及其产生的原因简析

通过对多种关于“小产权房”概念的对比,为研究方便,本文沿用“小产权房”的概念作如下定义:“小产权房”是指建设在未经国家征用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之上,未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并交纳土地出让金等相关费用,出让或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集体企业以外的单位或个人,由乡镇政府或村委会等自行颁发权属证明的房产。“小产权房”实质上是“无产权房”,其产生和存在客观上虽有合理性,但并不具备合法性基础,因为法律上的产权房的合法流转是自由的,而小产权房恰恰不具有这一显著特征。

对于小产权房产生的原因,本文认为,首先,最根本的原因是经济利益的驱使。城镇人口的增长导致了大量的购房需求,而城镇商品房较高的价格给小产权房的发展带来了较大的契机,加上小产权房的建设没有缴纳相应的土地出让金以及相关的各种税费,使得小产权房的价格大大的低于商品房的价格,这就在一定程度,或者是从某种程度上可以说从很大程度上使小产权房备受开发者和购房者的青睐。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小产权房”是不同利益主体趋利避害、相互博弈的产物,是市场机制要求对土地资源的配置发挥基础性作用的结果。

其次,关于法律层面的原因,一是我国法律规定了两种不同的土地所有制度,即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土地,而且集体所有土地流转受限制。二是《物权法》对《土地管理法》等特别法的准用性规定。《物权法》第3条第3款、第4条确定了对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一体对待、平等保护”的原则。但《物权法》第143条在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自由流转的同时,明确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最后,房地产流转的“房地一致”原则,更进一步地清晰地限制“小产权房”的流转。

最后,鉴于“小产权房”已经占据了相当大的市场份额,无论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发商还是购房者,普遍抱有“法不责众”的心态,而政府也没对其有明令禁止。

2从和谐法律体系中完善宅基地用益物权的充分合法流转

首先,从《宪法》与《物权法》的关系上看,《宪法》第10条明确规定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土地使用权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与集体土地使用权, 由此条文来看,集体土地使用权似乎是可以转让的。我国《宪法》与《物权法》都规定“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但《物权法》对《土地管理法》等特别法的准用性规定,却在事实上修改了《宪法》和《物权法》中的平等保护这一原则。

其次,从《物权法》中用益物权之内容本身不难看出,特别是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均同为用益物权,在建设用地上开发的房地产可以流转,而宅基地事实上也是建造建筑物及构筑物,其用途与建设用地并无二致;而且,在建设用地中,“房地一致”原则在事实上已经构成了对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处分行为。总之,在《物权法》的内部也存在其自身的矛盾性规定,如果这些矛盾性规定继续存在,将不利于物权法功能的充分完全发挥,甚至还可能产生许多负面的法律效果,其直接后果,就是现实生活中“小产权房放”流转的自发、无序和失范状态。这已经不是在现行法律框架内通过法律解释即可解决的问题了。

3从物权作用本身论“小产权房”应有序的合法化

物权制度具有明晰产权、激励约束、有序交易、化解风险等多种功能。对物权的保护越充分,物的价值就发挥的越完美。应完善用益物权制度,使小产权房同商品房一样能够依法流转。因为农村集体土地用益物权权能不充分,允许城市土地搞房地产开发,却禁止集体建设用地进行开发,这样的规定对农民实现自己的土地财产权利不利,相当于剥夺了农民获取最高的市场收益机会。而且,农村中有很多人外出打工,有些已经在城镇有了住房,不允许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导致大量空置房的出现。这造成了资源的浪费,阻碍了农民利益的实现。相反,允许将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给城镇居民,可以使产权房在更大范围内进入市场,优胜劣汰,以市场无形之手鞭策小产权房的建设更加有序,建筑质量更有高。同时,也有利于农民获取宅基地的最大收益,缓解城镇的住房问题、降低房价,有助于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打破城乡的二元结构。

4“小产权房”有序合法化的法律对策分析

4、1完善法律体系,促进法律体系内部和谐

彻底消除《物权法》中用益物权与《宪法》中平等保护原则相违背的内容,达到《物权法》与《宪法》的外部和谐以及《物权法》中关于用益物权内容的内部和谐。鼓励各地方政府推进小产权房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并将成熟作法通过立法形式进行固化。尽快彻底修改和完善《土地管理法》,赋予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依法自行流转合法地位。

4、2加强对小产权房建设的法律监管

即使小产权房获得同商品房相同的流转权,其发展和可能不会太迅速。主要原因在于,相对于商品房,小产权房本身存在着诸多缺陷。其中,最主要的缺陷就是小产权房的质量问题。因此,小产权房(这个名词只是暂时的,以后将随着用益物权平等而消失)要想获得更大更迅速的发展,在小产权房的具体建设的各个环节中,如从勘察设计、规划、施工建设以及工程监理等各个环节均应像商品房建设那样,接受《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 》等法律的严格监督,以保证小产权房的质量安全。

4、3建立完整的制度协调体制

小产权房制度的改革不是一个孤立的问,而是牵涉到一系列复杂的利益分配问题。尤其是土地出让的收益分配问题。因此,应坚持综合改革的方针,建立和完善包括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主体制度、收益分配制度、相关法律监管制度等在内的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法律制度,以及土地定级估价制度、价格管理制度、土地市场交易制度等相关配套制度,以全面推动小产权房(将来的商品房)全面有序发展。进一步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制度与耕地保护制度、土地利用规划制度、土用途管制制度的合理衔接,实现我国土地立法体系的统一稳定和内在和谐。

参考文献

[1] 张弛、经济法视角下农村“小产权房”流转问题的法律治理[J]、甘肃理论学报,2011(6)、

[2] 王利明、民法[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284―285、

[3] 韩清怀、市场经济背景下我国土地法律制度的合理性思考一以小产权房现象为视角[J]、法制与社会,2007(11)、

[4] 王菊英、禁止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进入房地产市场的正当性质疑[J]、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9(6)、

法律制定流程篇6

当前,司法权力运行的不可预测性的状况还没有完全被解决,规范运作与质量监控方面仍存在一些急需加以解决的问题。一是缺乏有效的过程监控机制,制约缺位,监控不够全面,对违反程序的情况监控和纠正不力。尤其是在某些关键环节或重要问题上,存在监控不及时或不到位的问题。具体表现为:对刑事检察活动缺乏制约与监控,没有完善的制约制度,使许多违法或办案质量不高的情况得不到及时纠正;对自侦案件缺乏制约,成为法律监控的死角;随着法律体系的完善,案件质量要求逐年提高,缺乏新的案件质量保障体系。二是缺乏合理有效的案件质量评价机制,对部门工作的考核,尤其是对各级各类人员的业绩考核不够完善、缺乏科学性。三是弹性制约大。由于法律规定不明确,制约没有严格的标准,弹性很大,最终很难落到实处。具体表现为:业务工作不够规范,随意性大;责任不够明确,各工作环节上的责、权、利不清晰;从检察工作本身来看,检察机关的业务工作有前后延伸的趋势,检察工作任务重、要求高、责任大,旧有的层层把关的质量考核保障体系已不适应。

二、建立健全业务流程规范化管理的对策与建议

行使检察权,既要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又要对检察干警的执法活动进行约束和监控,应以业务流程规范化管理建设为抓手,通过机制创新实现“用程序规范自律,用评价监督他律,用标准鉴别质量,用考核奖惩优劣”的规范化的业务管理模式。

(一)要建立案件质量体系运行机制

要推行业务流程规范化管理,就要根据不同部门工作的性质和特点,依据现行法律法规,采用科学、简便、实用的形式,反映工作内容,分解业务程序,细化操作要领,使各项工作有章可循,有规可依,准确高效。一是要制定办案纪律标准。是指办案人员办案时必须遵守的言行规范和准则。其是为了确保检察队伍的纯洁性和战斗力,最基本的要求是必须做到廉洁从检,公正执法。二是要制定办案流程标准。办案流程标准是案件质量规范制度中的基础,只有明确了办案的操作流程,才能使案件的流转协调井然,从程序上保证案件质量。检察机关参与诉讼的全程性、多样性特点决定了必须紧紧结合法律及其基本原则,建立合理的规范化操作流程,制定办案各环节的操作规范,并细化岗位操作要求,对重要办案环节制定具体的规则,建立部门之间、办案环节之间分工责任机制,形成互助配合、互相制约的工作状态,形成质量循环。至少应当包括:工作流程图、工作规程、工作运行表。工作流程图是流程化、规范化管理的前提。主要是对办案、管理,监控起提示引领作用,体现程序的先后和各项内容的关系;工作规程是规范化管理的实质,主要是依据现行法律法规来具体规定执法活动各个环节的工作要求和标准,规范执法人员办案、管理、服务、监控的行为;工作运行表是落实流程图和工作规程的外在表现形式。是执法办案过程的整体反映和真实记载,也是检查、监控干警执行流程、规程的依据,通过运行表,体现办案、管理、监控的时效、权责的落实和质量的高低。

(二)要建立案件质量动态监控机制

建立案件质量监督机制,就是要对各个业务流程环节进行监控、检查,真正实现内部制约制度贯穿于刑事诉讼的全过程,使检察权在各业务部门起到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作用。这需要业务流程中建立和完善“五种监督”动态机制:一是建立和完善部门内部监督机制。这是质量监控的基本着力点。在侦监、公诉、反贪部门等较大的业务部门可设置质量检查员一职,选派经验丰富、业务能力和责任心强的同志担任,直接代表部门负责人专门行使质量管理之责,并按办案纪律、办案规程进行全面监督。较小的部门则由部门负责人兼顾质量检查员。质量监督可采取审查文书、调阅卷宗、回访以及跟案评查等方式进行,必要时可主动商请督导机构或纪检部门介入。二是建立和完善部门之间监督机制。处于不同诉讼环节的部门不仅应注意相互的配合,同时还应担负起对案件质量的审查职责,通过监督的过程来达到监控案件质量的目的。后一个诉讼环节主要针对前一个环节认定的事实、证据及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进行重点监督,发现质量问题时,必须采取补救措施,必要时报告检察长或商请督导机构、纪检部门介入。三是建立和完善督导机构和纪检部门监督机制。督导机构主要是根据办案规程标准和办案结果标准进行监督,而纪检部门则主要是根据纪律标准对办案人员进行监督。四是建立和完善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监督机制。这在检察机关是最高层次的监督形式,选择性最强,权威性也最高。通常是针对重大疑难、重大影响或可能发生了重大质量问题的案件进行,必要时可直接指令督导机构或要求纪检部门随案介入或进行案后检查。五是建立和完善技术手段监督机制。可充分运用“案件管理系统”软件对案件进行规范化操作流程管理,使各项工作处于被监控状态和被管理状态,及时消除不良因素,尽可能减少各工作环节上的失误。

法律制定流程篇7

关键词:物流法律法规;市场准入;管理制度

中图分类号:F250 文献标识码:A

Abstract: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economic globalization, logistics in the economic and social effects of the increasingly prominent, has bee the important factor of each country to promote the social economic growth, but in China's logistics enterprises, in an international environment of petitive advantage is not very obvious, the reason is that China's logistics laws and regulations exist many problems, the need for perfect、 This paper describes our logistics laws and regulations existing problems, and puts forward some suggestions to improve our country's logistics laws and regulations、

Key words: logistics laws; market access; managment system

物流自20世纪70年代从日本传入中国,在国内逐渐发展开来,但我国物流法律法规的建设滞后,导致物流业处于缓慢发展和无序推进的状态;同时我国未出台一部专门针对物流行业的法律规范,调整物流各环节的规章制度都散见于各部门法中,没有形成一套完整的体系,物流法律法规的这一现状已经不能适应新世纪物流产业的发展需求。同时随着2001年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作为服务业的物流势必也将面向全球,因此,建立一个完善的物流法律环境,既能保证国内物流产业健康和持续发展,也对我国物流企业走向国际化具有重大的作用。

1 当前我国物流法律法规的现状

当前,我国现有的物流法律法规对物流领域的发展和整体调控,起到一定的保障作用,缓解了物流领域发展的“法律真空”状态,在物流业的发展过程中起到促进作用。

1、1 主体立法方面

我国的物流主体立法主要是两方面,一个是物流行业组织和协会的立法规范,另一个是各种物流业经营主体的立法规范。前者主要是在行业自律和保证市场正常秩序方面起到一定作用,后者主要是物流经营者主体资格认定、并更、灭失的立法规范。在法律意义上,国家还未制定关于物流主体的综合性法律法规,当前使用的物流法律规范都散见于部门规章制度中,法律执行效率较低。

1、2 行为立法方面

物流行为立法调整的是物流业经营主体之间从事物流活动的立法规范,在法律意义上属于民事行为法的性质[1]。当前颁布的民事行为法规当中,对物流活动的表述本质上就是合同行为,但是《合同法》中合同行为注重的是交易的结果,物流合同注重的是服务过程,两者在本质上有着明显的区别,为了在立法角度上加以区别,有必要对这种特殊的合同形式重新进行规范。

1、3 物流经济调控立法方面

在调控方面,物流经济调控主要由宏观调控和微观市场经济法律制度构成。大部分国民经济宏观调控法律规范同样适用于物流经济的宏观调控,如《预算法》、《金融法》、《价格法及投资法》、《外汇管理办法》等,物流市场的宏观调控也有其相应的法律制度和规范,如《航空法》、《邮政法》等。物流微观市场法律规范是指国家在对物流市场进行微观调控管理时发生的物流经济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一般而言,市场微观法律制度包括《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补贴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 这些市场微观法律制度同样也适用于物流经济微观调控。

1、4 争议救济立法方面

在物流业的发展过程中,由于物流活动的不断延伸以及物流参与者的不断增多,各种物流权益纠纷也随着增多。在国内程序立法领域,解决物流纠纷的途径还是主要以诉讼和仲裁两种方式为主,依据相关法律作出的判决书和裁定书等仍具有法律强制执行效力。《民事诉讼法》和《仲裁法》是解决物流纠纷适用的最主要程序法律依据。

2 我国物流法律法规存在的问题

2、1 物流法律法规的建设相对滞后

当前,我国物流业执行的法律法规还是计划经济体制环境延续下来的,这些法律规范是根据当时具体情况制定的,对推动当时的物流业发展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基本上能维持当时物流业的经济秩序。但由于时代的发展,这些物流法律规范难以满足物流业的发展需要,更难以满足中国物流业国际化的发展需要,需要补充、修订和完善,这些问题的存在,制约着物流产业的进一步发展。

2、2 物流法律法规之间不协调

由于物流活动的环节众多,这种特点使得调整物流的法律规范散见于体现为代表各行业主管部门的利益制定和颁布的部门法中,形成了多头而分散的局面。同时由于协调不到位,有时候会造成部门与部门之间存在法律法规“打架”的现象,从法律经济学的角度,属于立法资源浪费,不利于物流产业的发展和规范。

2、3 对物流市场的准入条件缺乏统一法律规范

从物流发达国家的经验可以看出,物流准入制度的制定和实施,是保证现代物流产业发展的基本要素。例如在德国,对物流业的审批制度是非常严格,物流公司的注册要有政府和行业管理部门双重审核制度,对管理者也有一定的工作经验和学历要求,而我国对物流企业的准入门槛比较低,现有的《民商法》和《工商注册法》也仅对运输企业成立作了若干规定和详细要求。而我国多数的物流企业都是从运输公司和仓储企业转型升级而来,缺乏相应的法律地位,完善物流企业市场准入问题、资质问题的立法更是当务之急。

2、4 我国物流立法无法适应入世的需要

当前,国内物流行业执行的物流法律规范所调整的是某一领域的法律关系,而现代物流业涉及的领域众多,包括运输、仓储、包装装卸、电子商务等[2]。运用这些法律规范来调整物流关系时,缺乏系统性和前瞻性,无法满足现代物流对法律的一体化要求,物流立法的滞后、缺乏前瞻性的这种特点,导致的结果就是物流新业务、新问题无法可依和无法可行,进一步会导致物流市场的混乱局面,不利于物流市场健康和快速发展。当前我国物流政策的出台,往往都是出现问题后才会进行法律规范的调研和退出,这与高速发展时期的新型产业―物流业的发展完全不相适应。

在经济全球化、物流国际化、商务现代化的现代物流供应情景下,特别是随着我国加入WTO,更加需要对我国现行物流法律规范进行深入的修改和补充,以适应物流高速发展的要求,同时也是为国内物流走出国门,成为大型跨国物流企业提供机制保证。

3 构建和完善我国物流法律法规的几点建议

3、1 更新完善物流立法,有针对性的制定物流法律法规

面对我国相对滞后的物流法律法规,必须尽快更新完善,制定符合国内物流产业发展的相关规定和法律规范[3]。国内各地方经济发展不平衡导致物流业发展也不平衡,加上物流业起步较晚,在这种情况下,不通过调查而制定出来的相关物流法律法规和实际脱节,达不到制定之初的预想效果,因此,政府部门和国内立法机构要根据国内物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出切实可行的物流法律法规。

3、2 建立一个协调的物流管理机构,制定出统一的物流法律规范

从以往经验来看,物流业在宏观和微观经济中的作用非常明显,因此我国应建立一个统一协调的物流管理执法部门,统筹物流活动的整个环节。在这方面,可以学习德国的管理模式,德国采取政府监督控制、企业自主经营的市场运作模式对物流业进行管理,统一管理物流部门的政府机关是德国交通、建设和城市规划部(BMVBS),德国联邦物流采购协会(BME),德国物流联盟(BVL)以及德国运输物流协会(DSLV)等协会部门具体负责行业管理,同时这些协会也负责物流法律法规的制定,这样制定出的物流法律法规就比较适应物流业的发展。

3、3 完善现代综合物流准入法律制度,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

目前在国内,关于物流产业政策有《关于促进我国物流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物流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关于开展试点设立外商物流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等,还没有上升为法律规范。而目前我国的第三方物流等综合物流服务发展迅速,从单一的提供运输、仓储服务转向更广泛、全面的综合物流服务,而现实国内关于第三方物流等综合物流服务的准入制度立法还处于空白阶段,不能适应现代物流业的发展。所以应尽快加强第三方物流的立法,明确第三方物流的法律责任,界定其服务范围,规范其组织形式、准入资本、技术设备要求及服务人员要求等,禁止一些低利润、低技术的企业进入物流行业,破坏市场信用,明确市场准入的基本原则。

3、4 制定与国际化发展接轨的物流法律法规

随着中国加入WTO,大型跨国物流企业凭借雄厚的资金,先进的物流技术和管理人才陆续进入我国,对我国本土物流企业势必造成一定的冲击。WTO奉行的原则是贸易自由化和公平竞争理念,而我国的本土物流企业这方面的意识不到位,竞争力缺乏,在与大型物流企业竞争中肯定会处于下风。面对这种形势,本土物流企业一定要加强自身建设,强化在市场中的竞争地位,同时国内的立法机关要善于学习国际先进的立法观念,在制定法规规范时,要尽量考虑加入世贸后相关体制的接轨问题,做到既要符合我国特点,又要制定与国际接轨的物流相关法律法规,不断壮大我国物流产业,提高其竞争力,为中国物流产业进入国际市场做好护航保驾。

参考文献:

[1] 朱长根,安礼奎,付小宾、 完善我国现代物流法律制度的思考[J]、 企业经济,2014(11):189-190、

[2] 陈金涛、 完善我国现代物流法律制度的理论思考[J]、 当代法学,2007(3):120、

[3] 刘丽艳、 论我国物流立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 北方经贸,2006(11):49、

法律制定流程篇8

1 当前我国物流法律法规的现状

当前,我国现有的物流法律法规对物流领域的发展和整体调控,起到一定的保障作用,缓解了物流领域发展的法律真空状态,在物流业的发展过程中起到促进作用。

1、1 主体立法方面

我国的物流主体立法主要是两方面,一个是物流行业组织和协会的立法规范,另一个是各种物流业经营主体的立法规范。前者主要是在行业自律和保证市场正常秩序方面起到一定作用,后者主要是物流经营者主体资格认定、并更、灭失的立法规范。在法律意义上,国家还未制定关于物流主体的综合性法律法规,当前使用的物流法律规范都散见于部门规章制度中,法律执行效率较低。

1、2 行为立法方面

物流行为立法调整的是物流业经营主体之间从事物流活动的立法规范,在法律意义上属于民事行为法的性质。当前颁布的民事行为法规当中,对物流活动的表述本质上就是合同行为,但是《合同法》中合同行为注重的是交易的结果,物流合同注重的是服务过程,两者在本质上有着明显的区别,为了在立法角度上加以区别,有必要对这种特殊的合同形式重新进行规范。

1、3 物流经济调控立法方面

在调控方面,物流经济调控主要由宏观调控和微观市场经济法律制度构成。大部分国民经济宏观调控法律规范同样适用于物流经济的宏观调控,如《预算法》、《金融法》、《价格法及投资法》、《外汇管理办法》等,物流市场的宏观调控也有其相应的法律制度和规范,如《航空法》、《邮政法》等。物流微观市场法律规范是指国家在对物流市场进行微观调控管理时发生的物流经济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一般而言,市场微观法律制度包括《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补贴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这些市场微观法律制度同样也适用于物流经济微观调控。

1、4 争议救济立法方面

在物流业的发展过程中,由于物流活动的不断延伸以及物流参与者的不断增多,各种物流权益纠纷也随着增多。在国内程序立法领域,解决物流纠纷的途径还是主要以诉讼和仲裁两种方式为主,依据相关法律作出的判决书和裁定书等仍具有法律强制执行效力。《民事诉讼法》和《仲裁法》是解决物流纠纷适用的最主要程序法律依据。

2 我国物流法律法规存在的问题

2、1 物流法律法规的建设相对滞后

当前,我国物流业执行的法律法规还是计划经济体制环境延续下来的,这些法律规范是根据当时具体情况制定的,对推动当时的物流业发展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基本上能维持当时物流业的经济秩序。但由于时代的发展,这些物流法律规范难以满足物流业的发展需要,更难以满足中国物流业国际化的发展需要,需要补充、修订和完善,这些问题的存在,制约着物流产业的进一步发展。

2、2 物流法律法规之间不协调

由于物流活动的环节众多,这种特点使得调整物流的法律规范散见于体现为代表各行业主管部门的利益制定和颁布的部门法中,形成了多头而分散的局面。同时由于协调不到位,有时候会造成部门与部门之间存在法律法规打架的现象,从法律经济学的角度,属于立法资源浪费,不利于物流产业的发展和规范。

2、3 对物流市场的准入条件缺乏统一法律规范

从物流发达国家的经验可以看出,物流准入制度的制定和实施,是保证现代物流产业发展的基本要素。例如在德国,对物流业的审批制度是非常严格,物流公司的注册要有政府和行业管理部门双重审核制度,对管理者也有一定的工作经验和学历要求,而我国对物流企业的准入门槛比较低,现有的《民商法》和《工商注册法》也仅对运输企业成立作了若干规定和详细要求。而我国多数的物流企业都是从运输公司和仓储企业转型升级而来,缺乏相应的法律地位,完善物流企业市场准入问题、资质问题的立法更是当务之急。

2、4 我国物流立法无法适应入世的需要

当前,国内物流行业执行的物流法律规范所调整的是某一领域的法律关系,而现代物流业涉及的领域众多,包括运输、仓储、包装装卸、电子商务等。运用这些法律规范来调整物流关系时,缺乏系统性和前瞻性,无法满足现代物流对法律的一体化要求,物流立法的滞后、缺乏前瞻性的这种特点,导致的结果就是物流新业务、新问题无法可依和无法可行,进一步会导致物流市场的混乱局面,不利于物流市场健康和快速发展。当前我国物流政策的出台,往往都是出现问题后才会进行法律规范的调研和退出,这与高速发展时期的新型产业物流业的发展完全不相适应。

在经济全球化、物流国际化、商务现代化的现代物流供应情景下,特别是随着我国加入WTO,更加需要对我国现行物流法律规范进行深入的修改和补充,以适应物流高速发展的要求,同时也是为国内物流走出国门,成为大型跨国物流企业提供机制保证。

3 构建和完善我国物流法律法规的几点建议

3、1 更新完善物流立法,有针对性的制定物流法律法规

面对我国相对滞后的物流法律法规,必须尽快更新完善,制定符合国内物流产业发展的相关规定和法律规范。国内各地方经济发展不平衡导致物流业发展也不平衡,加上物流业起步较晚,在这种情况下,不通过调查而制定出来的相关物流法律法规和实际脱节,达不到制定之初的预想效果,因此,政府部门和国内立法机构要根据国内物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出切实可行的物流法律法规。

3、2 建立一个协调的物流管理机构,制定出统一的物流法律规范

从以往经验来看,物流业在宏观和微观经济中的作用非常明显,因此我国应建立一个统一协调的物流管理执法部门,统筹物流活动的整个环节。在这方面,可以学习德国的管理模式,德国采取政府监督控制、企业自主经营的市场运作模式对物流业进行管理,统一管理物流部门的政府机关是德国交通、建设和城市规划部(BMVBS),德国联邦物流采购协会(BME),德国物流联盟(BVL) 以及德国运输物流协会(DSLV) 等协会部门具体负责行业管理,同时这些协会也负责物流法律法规的制定,这样制定出的物流法律法规就比较适应物流业的发展。

3、3 完善现代综合物流准入法律制度,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

目前在国内,关于物流产业政策有《关于促进我国物流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物流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关于开展试点设立外商物流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等,还没有上升为法律规范。而目前我国的第三方物流等综合物流服务发展迅速,从单一的提供运输、仓储服务转向更广泛、全面的综合物流服务,而现实国内关于第三方物流等综合物流服务的准入制度立法还处于空白阶段,不能适应现代物流业的发展。所以应尽快加强第三方物流的立法,明确第三方物流的法律责任,界定其服务范围,规范其组织形式、准入资本、技术设备要求及服务人员要求等,禁止一些低利润、低技术的企业进入物流行业,破坏市场信用,明确市场准入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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