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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监管现状(精选8篇)

时间: 2023-07-03 栏目:写作范文

商业银行监管现状篇1

论文摘要:本文通过对中外银行业监管体制现状的比较,指出了我国目前银行监管存在的问题。并借鉴发达国家成功经验,具体从五个方面提出完善我国银行业监管的建议。

一、国外发达国家银行业监管现状

在世界各国银行监管领域,美国的银行监管被公认为是最成熟、最完备、最具代表性的。

(一)监管组织机构

目前,美国银行监管体系是一个以美国联邦储备银行为主体包括其他政府 金融 管理机构共同参加的庞大的金融管理体系。这一巨大的管理体系控制着美国所有的银行,建立起了一个有系统分工的、纵横交错的金融管理 网络 。其目标是适应银行业 发展 的内在要求和 经济 、金融形势的变化,建立既保障银行业安全又富有竞争性和活力,公平与效率并重的健全的银行监管体制。“两级多元化”的监管体制是美国银行业监管最突出的特点。 法律 一方面赋予联邦监管商业银行的职能,另一方面又授权各州政府行使监管职责。美国的银行也因此分为“国民银行”和“州立银行”。“国民银行”依照联邦法律登记注册,接受美国联邦储备银行的监管。“州立银行”依照各州法律登记注册,接受各州政府的银行监管机构监管。银行监管具有明显的“两级”监管特点。另外,“多重化”是美国银行业监管的另一特点。除前面所介绍的两个基本监管主体之外,货币监理署(occ)、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证券交易委员会(sec)、联邦储备理事会(frb)等也都从各自的职责出发参与商业银行的监营。

(二)监管措施

1?各监管主体之间,监管者与被监管者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内部审计部门之间定期进行信息交流。通过交流,既加强了不同监管者之间监管信息的交流和沟通,避免监管漏洞的发生,又通过直接与金融控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内部审计部门人员的沟通,及时获取必要的信息。

2?金融控股公司要定期向监管者递交自身内部风险评估报告。通过对公司自身评估报告的阅读和对报告内容的核查,监管者可以了解公司面临的风险以及公司的风险管理程序是否有效。在此基础上,监管者可以对金融控股公司或整个金融行业的风险状况做出评价。

3?为确保商业银行和整个金融体系的安全,获得商业银行关于风险管理和内控制度的足够信息,监管者可以实施现场检查。检查的内容包括对商业银行的信息收集系统、决策系统的评价,以确保建立在信息收集基础上的银行风险管理和控制程序的有效性,并将现场检查的评价结果与现场检查前的评价结果进行比较后,决定未来的监管策略。

4?对资产流动性的监管是美国金融监管当局防止商业银行发生信用危机的另一项极为重要的措施。美国金融监管当局为了分散商业银行的贷款风险,要求商业银行将单一借款与银行自身的资本量挂钩。美国的法律规定,商业银行对单一客户的贷款不得超过该行自有资本的10%。

5?资本充足率管理始终是监管者控制商业银行经营风险的重要内容。美国监管当局除了按照巴塞尔协议对银行业资本充足率的要求监管商业银行以外,正在试验一种新的资本充足率的监管方式——预先承诺制。即监管当局设定一个测试期间,商业银行在测试期初向联储承诺其资本量水平,在整个承诺期间内,只要累计损失超过其承诺水平,美国监管当局将对其给予提高资本充足率的惩罚。这一方案主要适用于内部风险管理和控制较好的银行。这样就减少了监管成本,激励商业银行强化对风险的自我控制。

二、我国银行业监管现状

(一)我国银行业监管发展情况

1?在 总结 以往监管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新的监管理念,即“管法人、管风险、管内控和提高透明度”。其中,坚持促进银行内控机制的形成和内控效率的提高,坚持以风险为监管主线,是银监会及其派驻机构重要的监管原则。银行监管工作的重心正在从合规性监管向提高内控有效性和坚持以风险为本的审慎监管转变。

2?在新的监管理念下,我国银行业监管工作正进行着监管制度、方式和手段的创新,系统规划和 科学 设计了一系列审慎监管的规章和指引,全面加强了银行业监管工作,与一些境外金融监管部门建立了监管合作和信息交流机制。新的监管理念及其实践措施在探索建立

2?银监会与央行的关系需进一步理顺。银监会与中央银行的关系,一是监管信息的共享问题。中央银行制定货币政策的微观基础是 金融 机构经营行为、财务状况和风险控制情况及 企业 与个人的信贷行为。这些信息应来自监管部门上,由于两个机构存在一定的摩擦,信息共亨困难。二是对出现流动性风险和退出市场的金融机构的资金救助问题。中央银行是最后贷款人,对出现流动性风险和退出市场金融机构提供资金支持。银行监管部门应当在对金融机构风险正确评价的基础上,及时审慎地向中央银行提出向高风险金融机构提供资金支持。中央银行资金支持应尽量减少直接发放信用贷款救助,而是通过再贴现形式或某一中介来发放救助资金。因此,中央银行与银监会之间有关金融稳定的协调机制欠缺已成为一个紧迫的问题。

3?监管技术指标欠缺。目前,我国银行业监管人员在对银行监管过程中, 科学 利用指标体系对银行机构的风险状况进行分析的能力还不强,同时,银行机构还未完全建立系统的商业银行风险评价模型和预警系统。银行信用风险评级工作还没有实质性的进展。随着国际金融市场的 发展 ,金融创新产品日益增多,现有的监管手段已不能完全适应发展的需要。

4?监管人员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目前我国银行监管人员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层次低和业务水平参差不齐的现象。具备扎实的金融财会知识并掌握 现代 分析工具的复合型监管人才极度匮乏,已严重制约了我国银行监管水平的提高。

三、国外银行业监管的启示

商业银行监管现状篇2

关键词:商业银行;操作风险;内部控制

一、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的定义

在中国银监会颁布的《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中将操作风险定义为由不完善或有问题的内部程序、员工和信息科技系统,以及外部事件所造成损失的风险,并指出操作风险包括法律风险,但不包括策略风险和声誉风险。即由于人员违规操作、系统故障、程序不合理、自然风险等发生的欺诈、失误事件从而产生了败坏银行名誉、罚款、资金损失等恶劣影响。

二、我国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现状

首先,国内商业银行操作风险事件的丑闻频发,特别是进入21世纪以来,几乎每年都会发生一件甚至更多的损失金额巨大、影响极其恶劣的操作风险事件。以内部欺诈和外部欺诈为代表的操作风险案例发生比率最高,损失金额最多。其中内部欺诈的发生率及其所造成的损失金额均高于外部欺诈。

张欣杨(2004)所总结的174件商业银行操作风险事件中,商业银行内部欺诈所占比例最高,达到56、3%,排在第二位的是外部欺诈,所占比例高达19、6%。不论是商业银行内部欺诈还是外部欺诈,都是由于诚信缺失所导致的。从上表可知,内部欺诈和外部欺诈损失事件之和所占比例为75、9%,由此可见诚信对于解决商业银行操作风险问题买的重要性。另外一个值得引起注意的是客户、产品以及商业行为,占总体损失事件的16、1%。其他三项事件所占比例均在5%以下,出现概率较小,且影响相对不大,这里不再赘述。

三、我国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的成因分析

1、从业人员风险防范意识淡薄

从我国商业银行操作风险事件可以看出,普通员工风险意识十分薄弱,法制观念淡薄,违规操作事件时常发生,不少员工并没有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给银行带来操作风险,也没能认识到自己对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所承担的责任和义务,错误地认为操作风险防范只是风险管理部门的事。

2、治理结构不完善,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

我国商业银行治理结构存在严重弊端且长期以来未能得到有效改善。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在银行业占据统治地位,但国有商业银行所有者虚位,容易导致银行内部的高级管理人员利用政府产权控制力的薄弱而成为银行事实上的所有者。我国商业银行的管理层次过多,职能不明确,容易产生各部门重复控制的情况。

3、银行外部监督缺乏,相关监管法规缺失

监督人员配备不足,监管力量薄弱。近年来,我国商业银行发展迅猛,营业网点广布,但是相关的监管措施却没有及时跟上。由于人员紧张,有的营业点监管员配备不足,有的甚至一身兼多职,监督无法到位。同时,还存在监管措施落后,监管法规不完善,隐瞒操作风险问题等现象,使得目前的监管难以适应新形势发展需要。

四、我国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的防范对策

1、加强银行内部控制建设

商业银行的内部控制制度能够有效地防范、管理操作风险,是解决操作风险问题的重要手段。具体措施主要有:第一,加强银行内部控制管理文化建设。加强员工对操作风险问题的认识,增强风险内部控制意识,提高职业道德水平。第二,建立内部控制评价制度,设立独立的内部监督部门,确保内部监管的有效性、权威性。对于积极响应管理规定的部门给予奖励。

2、完善现有的操作风险管理体系

我国主要商业银行的组织结构大多是“总行―分行―支行―分理处”的直线组织结构,层级关系复杂,操作风险管理难度极大。这就要求我国的商业银行要完善现有的操作风险管理体制,健全操作风险的组织结构,对应着我国商业银行的直线组织结构设立风险控制委员会、操作风险控制管理委员会等对各个层级实行垂直化管理,逐级隶属。

3、提高商业银行员工的职业道德水平和业务素质

在前文我国商业银行的操作风险发生事件划分中,大部分的操作风险事件都和人的因素直接相关,我国商业银行操作风险事件发生率最高的是内部欺诈,由此可见商业银行内部员工的职业素质水平对于解决操作风险的重要性。商业银行应该以人为本,全面加强操作风险管理的教育、培训,提高全体员工的思想素质和业务素质。提高员工对操作风险的认识,正确理解操作风险的涵义;加强员工理想信念、职业道德和法纪观念等在内的综合性教育,培养员工高尚职业道德情操。

参考文献:

[1]侯训义,郝文刚,张吉光、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的特征分析及政策建议――基于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调查结论的再分析[J]、济南金融,2007(6)、

[2]樊欣,杨晓光、从媒体报道看我国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状况[J]、管理评论,2003(3)、

商业银行监管现状篇3

关键词:银行 银行监管 我国银行监管法制

一、我国银行监管法制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自1949年建国以来,我国银行监管法制发展历经了建国初期的开创阶段,计划经济时期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时期等三个阶段。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时期,1995年3月18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国和人民银行法》(下文简称《人民银行法》)及1995年5月10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下文简称《商业银行法》)标志着我国银行监管法制体系已初步成形。这两部大法成为我国银行监管法制体系的核心。

《人民银行法》赋予中国人民银行“按照规定审批,监督管理金融机构”、“按照规定监督管理金融市场”、“有关金融监督管理和业务的命令和规章”等监管职责,[1]这意味着专门性的代表国家的权威监管主体已经确立。该法还进一步为

与此同时,还有一系列的法规和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规章涉及了银行监管问题。比较重要的行政法规有:《储蓄管理条例》、《借款合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等。金融规章则更为繁多:《金融机构管理规定》、《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贷款通则》、《支付结算办法》、《银行帐户管理办法》、《关于对商业银行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通知》、《信贷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制正存款业务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则》、《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管理办法》、《银团贷款暂行办法》、《离岸银行业务管理办法》、《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等。

从《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及其它法规、规章所涉及银行监管的内容来看,我国银行监管法制似乎已不仅初步成形,而且可谓较为“完善”了,尤其是一大串的银行业务管理的金融规章更是甚为繁多。但是,深入分析既有的监管法制,我们便会发现不仅既有的规则、制度尚有缺陷,而且疏漏及亟待补充的问题仍大量存在。这些问题主要表现在如下几方面:

第一,监管法制体系的构建上存在诸多的不协调或不合理之处。我国现行的银行监管法制体系主要由两个基本法律——《人民银行法》和《商业银行法》、国务院主持通过的行政法规及中国人民银行的银行管理规章(包括“规定”、“办法”、“通知”等文件形式)。这三个层级的法律法规本应是一个有机的协调整体,但是现实并非如此,尤其是后两类存在的问题尤为突出。首先,后两类文件并未真正起

我国银行监管法制体系中存在的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在于:其一,缺乏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效益理念,使得行政法规或规章相互之间或与法律之间有大量重叠的条文。这大大地增加了规范性文件的数量及特定文件的条文。银行监管规章制定的目的应在于补救法律、行政法规的缺漏或者对有关内容作补充性阐释,绝不在于重复强调法律法规的某些内容,因为中央银行制定的规范性规件毕竟不同于一般的宣传法律法规的文件。其二,缺乏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系统化理念。这与制定者的规划性和全局性把握的技术和意识水平有关。其三,制定者对已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之及时修订、废止工作未予以足够重视。我国社会、经济体制处于重大变革时期,政策性较强的“人民银行规章”更有必要作出及时的调整、补充和完善。

第二,监管法制的制度选择不利于实现有效监管,也不利于商业银行追求效率。这主要表现在《商业银行法》及有关的行政法规、规章过于侧重对商业银行业务的监管。在《商业银行法》的第一

当然,我国《商业银行法》关注私法关系的规制与我国银行业中国有银行占绝对比重的现状有关,因为国有银行的资产是国有资产,倘若像一般私法关系那样广泛自治,可能导致国有资产严重流失。立法者的这种顾虑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从国有银行商业化的角度来看,这种选择并不利于市场主体自主地位的确立,也不利于公平、自由竞争机制的实现。况且私法关系可以由《合同法》调整,事实也正如此。

另外,我国中央银行制定的大量银行监管规章,没有真正从有助于提高监管效率、质量的角度出发,而是着眼于银行具体业务操作上的监管。如我国银行监管规章中有关银行结算及信贷业务的规则甚多,且极为细致入微,诸如《异地托收承付结算办法》、《商业汇票办法》、《违反银行结算制度处罚规定》、《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支付结算办法》、《贷款通则》、《贷款的管理办法》、《个人定期储蓄存款存单小额抵押贷款办法》、《电子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商业银行自营住房贷款管理暂行规定》、《制止存款业务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则》、《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管理办法》、《个人住房担保贷款管理试行办法》、《银团贷款暂行办法》、《境内机构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管理办法》等等。

第三,监管主体的法定权责之构造存在诸多不足。首先是立法对法定监管主体——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管职权之规制过于宽泛和原则化。《人民银行法》第2、4、7条都是原则性地肯定了中国人民银行监管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该法虽为“金融监督管理”设了专章,但遗憾的是不仅条文数上仅有7条,而且每个条文的内容均为原则性的规定,如第31条指出“中国人民银行按照规定审批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及其业务范围”;第32。检查监督时,检查监督人员应当出示合法的证件。商业银行应当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要求,提供财务会计资料、业务合同和有关经营管理方面的其他信息。”德国《银

商业银行监管现状篇4

摘要:文章从我国对商业银行经营监管现状入手,分析了商业银行监管存在的问题,并从强化监管部门协调、建立规范的市场退出规定、探索监管新方法等方面入手,针对性地提出了加强我国商业银行监管的对策。

关键词:商业银行;监管缺失;市场退出机制;协调机制

一、我国商业银行监管存在的问题

(一)监管部门缺乏协调机制

我国银行、证券、保险三大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机制还不健全。2003年经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决议,正式建立起“一行三会”制度,我国开始实行分业监管;在行政级别上,证监会,保监会,银监会三者地位相等,都隶属于国务院。正是行政级别上的平级关系使他们分而制之,难以协调沟通,实现信息共享。这就容易产生监管的灰色地带,表面上看各家监管机构都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既不超范围操作也不推诿应履行的责任,但依据别国经验,这其中存在的漏洞往往是金融机构不能独自承担的,甚至直接威胁国家整个金融体系。

就我国现状分析,只有人民银行以其强大的资金实力和信誉才能够对这些金融机构提供紧急资金援助,并且具有决策时间短、见效快的特点。同时,人民银行主要通过检查来了解和掌握商业银行的实际情况和金融市场动向,以便更客观真实地把握金融机构的运行动态。二者为实现自身的监管目标,都需要对金融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在协调机制的法律建设方面,只是规定了商业银行与人民银行之间的合作,并没有深入涉及与其它监管机构的合作,有关协调机制的条款只是规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作为平等主体在工作上应尽的义务,没有具体深入到业务内容的文件性规定,没有法律的有力保障,协调机制很难有效运行,终将导致监管盲点和监管成本增加。

(二)监管体系缺乏市场退出机制

银行业监管的内容应该涵盖有关银行从市场准入到市场退出的所有业务环节。但我国目前监管的内容主要是机构的审批和经营的合规性,对市场退出的监管则属空白。面对来势汹汹的混业经营,金融产品交叉点增加,金融业务将更加复杂,没有良好的退出机制对银行进行筛选,导致金融市场混乱经营,不利于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

银行不同于一般的企业,它的破产有可能引发一系列的社会问题。虽然近年我国已颁布了《金融机构撤销条例》,对危机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主要采取撤销或关闭这一行政方式,但是我国由于历史原因,无论是监管者、经营者还是消费者,在意识上认为银行“太大而不宜倒”,对于那些违规违法操作、管理差、风险大、经营陷入困境的银行大都采取重组、注资等措施进行援助或依法进行接管、关闭,而没有采用与适合市场经济的破产方式,结果使各级政府和人民银行为此投入大量的救助和处置资金,不仅增加了财政和货币稳定的压力,同时也助长了“道德危机”。因此,迫切需要建立银行业稳定退出市场的处置和保障机制,防范金融风险的蔓延和扩大,保护存款人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另外,商业银行提高竞争力的关键是要转换经营机制,对于那些经营不善的银行,也应该有生有死、优胜劣汰。政府过度充当“救火队”将不利于商业银行经营机制的转换,不利于经营者增强责任感和危机感。经营不善的银行不能及时退出市场,是对金融安全的一大威胁,而且还可能引发一系列的社会危机。

(三)监管理念落后

监管的理念决定监管的定位、内容、速度设置和监管者的行为规范。监管思想的更新源于市场变革,只有变革才能促进银行不断更新监管理念。主要表现在:银监会往往将自己放在一个高于银行的地位,疏于与银行的沟通;金融创新促进银行业发展,金融创新打破了传统金融分业经营模式,全能银行越来越多,但监管理念还处在创新前的监管平台上;银行监管缺乏创新性和自主性,不能及时对银行系统进行监管;我国的金融监管缺乏事前预测,没有一个有效的金融风险监测、评价、预警和处置系统,还没有真正实现持续性监管,金融监管还存在着一定程度的盲目性。

二、完善我国商业银行监管的对策

(一)加强监管部门协调

依照我国目前商业银行经营状况,不难看出,对于商业银行的监管单凭银监会一家的能力已经显得力不从心了。成熟市场经济国家在长期发展过程中探索、总结出了一套适应混业经营发展要求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只有运用好这种协调机制,使监管处在最优的均衡状态,各大监管主体才能协调而非冲突获得期望效果,商业银行获得最大收益。

加强协调机制主要建立监管各方高效的信息交流和共享机制,消除信息不对称的冲突。首先,明确信息收集方面的分工,防止监管信息出现缺失或信息重复。银监会和各监管机构应设置专门的信息采集部门,并且一定做到专岗专人,明确自己银行的信息和跨行业系统信息的共享责任,保证信息传导渠道畅通。其次,在机构设置方面,在混业经营趋势下监管部门设置的机构应该起互相补充的作用,避免简单的重复,在监管内容、监管方法、监管频率上合理安排充分协调,以增加监管效率。最后,还应注意监管部门在制度上的协调。各监管部门管理的行业不同,监管的侧重点必然不同,因此,在监管制度上就会出现矛盾和冲突。制度上的不统一,同样使监管存在风险。对此,银监会在完善自身的监管制度外,根据客观情况还要与多种经营所涉及行业的监管机构进行制度协调,制定出既兼顾自身发展要求,又完成混业监管任务的具体制度措施。此外,当商业银行出现危机时,还要建立紧急磋商机制,将危机处理程序化。明确各部门在危机状态下对有关风险的责任和义务,保证危机下信息迅速、完整的传递,多方面配合来分析危机危害性,及时化解,防止因个别突发事件引起系统性金融风险甚至金融危机。

(二)建立规范的市场退出规定

首先,要明确我国商业银行退出的主持机构及其职责,界定政府在商业银行市场退出中的权限和行为边界。依据其他市场经济国家的经验,不难看出,银行监管负责机构在市场退出机制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我国,银监会承担着监管工作,在监管制度完善上应起到领导者的作用,监管当局以各种形式对其进行干预,并且在整个市场退出过程中处于支配性地位,并发挥主导性作用,而政府干预应该改停留在市场和法律基础上。当然,银监会的干预还应该遵循客观的市场规律,因为一般市场处理方法有着较高的效率,而且政府承担的损失小,实际市场行为与行政干预相结合才会发挥市场退出机制的最大效益。

其次,在收购方法上主要以并购方式为主。并购商业银行是西方主要市场经济国家中最重要的市场退出方式之一。近年来,我国也经常运用并购的方式解决处理银行危机。当银行综合经营到来后,银行对其他形式的金融机构进行并购,还可以降低综合经营的成本,提高收益。采取并购方式,并不是采取破产清算方式,这样,存款人和其他大部分债权人都可以免除由于个别商业银行倒闭而造成的损失,同时,也可以尽可能地降低金融市场变动的影响。实践证明采用并购的方式化解金融危机,优化资源配置,是非常具有实际操作意义的办法。再次,立法机关和金融主管部门应尽快制定颁布有关商业银行市场退出的法律、法规,以及与之相配套的实施细则和操作规则。值得注意的是,在立法过程中要结合中国的经济与金融现实,充分考虑到商业银行的特殊性,确定商业银行市场退出监管的法律原则;明确监管主体、退出监管的主持机构及其职责;建立市场退出的程序;详尽规定市场退出的具体方式及内容。

(三)探索适合我国商业银行监管的新方法

要增强与被监管者的沟通,形成互动式监管。监管者与被监管者的最终目标是一致的,但如果相互沟通不充分,双方会产生一些摩擦,从而影响监管质量。因此,商业银行监管机构要重视与商业银行的沟通与交流。通过与商业银行管理人员、操作人员交流,监管人员可以对商业银行做出更实际的评价,也使得商业银行了解相关的监管政策和标准。另外,只有经过与商业银行的充分交流,监管当局提出的建议或处罚才能收到预期效果。

学习借鉴国际银行业监管技术。利用先进的科学手段,依据我国银行业实际经营情况,建设符合我国银行业的监管信息网络系统。滞后的监管统计数据库系统、网络信息系统和非现场风险分析预警技术,都阻碍银行业监管工作的有效开展;建议借鉴国际上先进的评级方法,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建立一套科学完备的分析指标体系和考核评级方法,对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状况进行定期评价,评定等级。对其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警示,促进商业银行依法合规经营和健康发展,保障金融体系的稳定。

要进行独立自主的金融监管创新。充分考虑到我国的社会经济发展的特殊性和社会经济运行环境,从实际出发适应金融创新的需要和明确监管目标,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商业银行监管体系,强化监管实施,实现有效监管,其中包括银行监管的体系、技术手段、人才队伍等方而。建立包括政府、行业和社会三个层面的整体监管体系。行业内部监管主要是发挥同业协会的作用。银行监管理念应从“监管能做什么”转变到“监管不能做什么”,以提高银行监管反馈速度来带动金融创新的积极性。

增强监管的前瞻性。银行业是个特殊的行业,其发展的速度和变换的形式,是其他行业不能比拟的,因此商业银行监管就应该多了解商业银行的业务流程,有预见性的对新产生的金融业务进行风险评估,预测。尽快建立有效的金融风险监测、评价、预警和处置系统,改变以往吃一堑长一智,只在事后进行处理,缺乏事前预测的作风,有监管力量将风险防范在未发生时。

参考文献

[1]刘桂峰、我国商业银行业务持续性管理体系的构建及完善[J]、现代商业银行导刊,2008,(1)、

[2]张丽娟、我国商业银行实现综合经营模式选择及监管研究[J]、理论界,2007,(10)、

商业银行监管现状篇5

第一,商业银行会计信息披露的含义。

所谓商业银行会计信息披露即是指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商业银行必须将本银行的定期财务会计报告,临时财务报告及其他会计信息公布给投资者,债权人,政府相关部门,社会公众,以此让相关当局和个人可以及时了解商业银行的财务状况,商业银行的经营状况,资产负债结构,商业银行股权结构等。

第二,商业银行会计信息披露的意义。

完善会计信息披露对于我国商业银行来说意义重大,主要表现在:

完善商业银行会计信息披露制度是金融监管的需要。为了保证我国经济的健康发展,金融监管机构必须对商业银行的经营进行有效引导与监管。商业银行在我国金融领域占据和重要地位,如果商业银行出现经营危机,对我国整个资本市场产生和重要影响,因此政府金融监管部门必须加强对商业银行的监管力度,而作为政府监管的一个重要方面,商业银行会计信息披露可以使得监管部门随时监控商业银行的经营状况及风险,是金融监管的有效补充。

商业银行会计信息披露有利于维护相关利益者的合法权益。商业银行在经营的过程中,其经营状况直接关系到投资者,债权人等相关利益人的合法权益,作为衡量商业银行经营状况的一个重要标准,会计信息可以让银行股权人,债权人及时了解银行的经营成果及状况,同时政府管理部门也可以通过会计信息对银行进行引导和监管,所以商业银行会计信息披露有利于维护相关利益者的合法权益。

完善会计信息披露有利于提高商业银行竞争力。商业银行会计信息披露有利于树立银行的良好社会形象,如果商业银行没有完善的会计信息披露,或者会计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充分,则难以取得社会公众的信任,同时也加大了在资本市场的筹资难度,因此完善商业银行会计信息披露有利于提高商业银行的市场信任度和竞争力。

二、我国商业银行会计信息披露的现状及制约因素

第一,我国商业银行会计信息披露的现状。

会计信息披露的及时性方面。按照我国《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暂行办法》的规定,商业银行必须在每个会计年度终了后的四个月内对会计信息进行披露,并制定出年度报表。通过调查发现,我国上市商业银行基本能够按照规定时间进行披露,但非上市商业银行披露的及时叉,同时监管结构在披露时效性上没有采取有力措施进行规范。

会计信息披露全面性方面。我国商业银行会计信息披露全面性方面的现状是,商业银行在财务报表格式披露上都比较全面,但对风险管理披露不够详细,对资本充足状况不够重视,对管理信息披露不充分。

会计信息披露的可靠性方面。我国商业银行会计信息披露可靠性方面并不乐观,主要是对历史成本计价易导致信息失真,高估利息收入。

4、会计信息披露的可比性方面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在会计信息披露上采用的披露标准并不统一,同时对于贷款分类上标准比较混乱。

第二,制约我国商业银行会计信息披露的隐私。

当前,制约我国商业银行会计信息披露主要有两个方面:

商业银行会计信息披露制度存在问题。虽然《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暂行办法》及新会计准则的出台一定程度上完善了我国商业银行会计信息披露,但目前我国商业银行会计信息披露制度上任然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商业银行会计信息披露制度对披露的内容要求不充分。主要是对于资产负债表表外项目的披露不够充分,同时没有要求商业银行及时披露现金流量表。

其次,没有建立有效的监管法律法规。一是我国法律法规对商业银行会计信息披露没有明确的执行程序;二是同时我国没有明确商业银行会计信息披露所承担的责任;三是对于商业银行会计信息披露违规行为处罚标准不明确,处罚力度不够。

商业银行会计信息披露监管体系存在问题。首先,我国商业银行会计信息披露监管在部门职权设置上不合理;其次,各监管部门拥有的人力和物力资源相当有限;最后在会计信息披露监管上缺乏有效的协调合作机制。

三、完善商业银行会计信息披露的对策

第一,完善会计信息披露内容,提高会计信息披露的全面性。

首先,要加强对风险管理的会计信息披露;其次,要重视对表外业务信息的披露;最后,加强对公司治理信息的披露。

第二,规范并统一商业银行的会计信息披露制度。

逐步规范并统一商业银行会计信息披露制度,推行符合国际惯例的披露制度,完善现行会计核算的水平,对于促进我国商业银行会计信息披露有着重要意义。

第三,强化法律层面制度建设,加强会计信息披露的可靠性。

在法律法规上强化责任约束机制,尤其是要加大对重大虚假会计信息披露的主要责任人的刑事处罚力度;不断完善关于商业银行的诉讼体制,形成一个完善的追究商业银行会计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的机制

第四,改进监管机制,加强会计信息披露监管力度。

商业银行监管现状篇6

关键词:银监会银行监管监管理念

中国银监会的成立,是从我国金融实际出发,深化金融改革、加强金融监管的一个重大举措。成立两年多来,银监会为推进银行业改革开放和强化我国银行体系做出了贡献。银监会的工作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规制,即法规建设;二是监督,即实施。这也正是《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对银行监管机构界定的职责。

首先,监管法制建设取得重大进展。截止到今年4月底,共了127件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在《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商业银行法》的基础上初步建立了以资本监管为核心的审慎监管体系。其次,狠抓落实,持续监管取得新成效。在银行业全面推行了贷款五级分类制度,并及时推广农村信用社贷款五级分类试点工作;落实降低不良贷款各项措施,高风险中小金融机构风险处置工作也在继续推进。此外,银监会积极推动金融制度和业务创新。借鉴国际经验,引导我国有关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加快面向小企业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等等。

这些举措都是银监会履行监管职责、贯彻监管新理念的具体行动。在成立之初,银监会就明确了把“通过审慎有效的监管保护广大存款人和金融消费者的利益”作为监管的第一目标以及“三管一提高”的新的监管理念,即“管法人、管风险、管内控、提高透明度”。实际上,我们常说的理念就是指工作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虽然这些基本原则目前国际上已形成共识,这就是1997年巴塞尔委员会公布的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核心原则同样存在面临与时俱进的问题。目前针对核心原则的修改工作,正是与时俱进的具体表现。对照核心原则,检查我们监管实践,既可以发现问题,又可以明确方向,找到可行的解决方法。

根据银监会的文件和会领导的讲话,银监会“三管一提高”的新的监管理念的内容如下:所谓“管法人”,即考虑到银行监管指标集中体现在法人层面、银行内控制度主要由法人制定、各类风险主要由法人承担的实际,所以需要改变过去总部监管总部、分支机构监管分支机构的分割监管方式,实施法人集中监管。所谓“管风险”,即在加强对银行机构合规性监管的基础上,把监管着力点放在风险的防范和化解上,进而做到在资源分配上以风险为基础,风险大,多监管,风险小,少监管。所谓“管内控”,即严格监管银行内控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提高银行的自控能力。所谓“提高透明度”,即要求银行真实、规范披露信息,让监管部门知情,让存款人知情,让社会公众知情,借此强化市场约束。同时,逐步提高监管部门自身依法行政的透明度。

应该看到,“三管一提高”的监管理念有效指导着银监会的监管实践。然而,随着对我国银行业监管工作的逐步深入和监管水平的不断提高,银监会在深入贯彻监管新理念方面要做的工作还很多,面临的挑战也很大。

一、“管法人”

“管法人”并不完全等同于国际视野上的“并表监管”。所谓“并表监管”,是指监管当局对银行内的所有业务进行适当的监测并认真落实审慎监督各项原则,从机构角度看,其中不仅包括银行的国内法人还包括银行的国外分行、各类附属机构和合资机构。从业务范围上看,监管当局应该审查银行直接或间接从事的各项银行和非银行业务,以及国内外机构从事的业务。

在一定程度上,银监会提出的“管法人”是指对单个银行法人实体的监管,但从总体风险的把握、防范和化解来看,即从并表监管来看,一方面,银监会需要制定合理规划,要求银行法人向监管部门报送并表数据和管理信息,强化对银行法人实体的监管。另一方面,银监会要加强与证券、保险等监管部门的沟通,了解银行集团所属的各类非银行金融机构的风险状况,评估其对银行的影响,并视情况采用适当的监管措施。具体来说,实现从“管法人”到并表过渡,银监会要充分发挥与证监会、保监会建立的三方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根据“三会”在金融监管方面分工合作的备忘录,落实好分业监管体制下的监管分工合作框架。

目前各监管部门的合作还是停留在互相“通气”的阶段,在监管工作的开展中,各个部门监管各自分管的行业。从实现对银行有效的并表监管来说,要做的工作还很多。实际上,国际经验也表明,并表监管能力较弱是许多国家共同的软肋。

二、“管风险”

应该看到,目前银监会提出的“管风险”的主要内容是强化审慎监管,而重点又放在解决长期以来银行资产质量不高、资本充足率偏低的状况。充分说明这一问题的是指导银监会工作的“监管四部曲”,即“提高贷款五级分类的准确性--提足拨备--做实利润--资本充足率达标”。更为具体地来说,首先,银监会督促商业银行根据风险变化情况,及时调整贷款质量形态,提高贷款五级分类的准确性和规范性,特别考虑到近期出台的有关监测不良贷款迁移率和偏差率的新举措;其次,严格执行充足的拨备制度,要求商业银行足额提取各类损失准备,加大损失类贷款的核销力度,做实利润;再次,鼓励商业银行增资扩股、发行次级债,使资本充足率达到8%以上,从而恢复银行的稳健性。

然而“管风险”并不完全等同于以风险为本的监管。所谓“以风险为本的监管”,是一种基于对银行主要业务线的识别和全面了解,以及对各主要业务中可能存在的风险按类别进行风险水平、风险发展方向和风险管理能力的分析评估,在此基础上规划监管行动和检查方案,确定风险评级并采取监管措施和持续监管的有计划、有部署、前瞻式的监管方式。这种监管观念对于发达国家来说,也是近几年才系统建成并付诸实施的。而对于中国银行业来说,只有全面完成了整个银行业的财务重组、实现银行业的稳定后,才可能具备向以风险为本监管过渡的客观条件。

三、“管内控”

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是银行为实现经营目标,通过制定和实施一系列制度、程序和方法,对风险进行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监督和纠正的动态过程和机制。银监会在促进商业银行完善内部控制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制定并修改完善《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促进商业银行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商业银行加强风险管理;促进商业银行加强信息披露;加大对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的评估与监督等等。我国商业银行的内部控制也有了较大的改善。

但是,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机制的完善和内控效率的提高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需要经过长期的努力才能实现。首先,商业银行应该按照《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进一步加强内部控制的制度建设。在各项业务和管理活动中制定明确的内部控制政策,规定内部控制的原则和基本要求;着力培育内部控制文化。其次,商业银行应该将内控和内审结合进行。为此,银监会即将出台《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指引》,督促商业银行建立专业、规范、敬业和具有独立性的内部审计队伍,从商业银行内部构筑防范风险的防线。商业银行应建立内部审计垂直管理体系,进一步提高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和内部审计质量,树立内审权威,并建立内审部门与银监会直接汇报渠道。再次,商业银行,特别是拟上市的商业银行应该结合本行的情况,认真考虑根据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的指导原则组建专门的合规部门,以强化和改善商业银行的内控管理,从根子上减少各类大案、要案和违规事件的发生。

四、“提高透明度”

“提高透明度”的监管理念,要求增强商业银行的透明度和银监会自身的透明度。2003年《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暂行办法》要求商业银行按照规定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各类风险管理状况、公司治理和年度重大事项等信息;《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要求商业银行进行资本充足率相关方面的披露,内容包括风险管理目标和政策、并表范围、资本、资本充足率、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目前,银监会已经做到按季披露主要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的汇总数据,而且在制定法规时主动征求商业银行的意见。

然而,我们应该看到,在近期要求我国商业银行完全达到上述办法的要求较为艰难。到2004年底,按照资本充足率新标准达标的银行仅有30家。上市银行特别是境外上市的银行(如交通银行)的信息披露与银监会要求的差距较小,而其他非上市银行的信息披露与办法要求还有比较大的差距。这也表明只有财务状况较好的银行能够更加充分和真实地信息披露,而财务状况欠佳的银行则难以做到。因此,对于商业银行的信息披露,客观上还要实事求是,采取审慎的态度,充分考虑到信息披露的结果可能对市场信心造成的负面影响和冲击。

商业银行监管现状篇7

关键词:商业银行;信用风险;风险管理

近年来,经济全球化使得风险管理的问题日益凸现。随着世界经济的不断发展,金融业在各国经济发展中所发挥的作用越来越重要。但由于金融监管的放松,金融市场的波动性也在不断加剧,特别是进入20世纪90年代后,在世界范围内发生了三次大的金融危机——欧洲货币危机、墨西哥金融危机和亚洲金融危机。这三次大的金融危机给全球经济带来了巨大的影响和损失,引起了国际金融界对金融风险管理的高度重视,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更成为国际、国内金融界关注的焦点。信用风险是商业银行主要的风险形式。信用风险的管理也成为当今风险管理领域中极具挑战性的课题。因此,如何防范与降低信用风险已是当前我国商业银行管理的迫切要求。

一、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的经济学解释

商业银行在经营中会遇到很多中风险,其中信用风险是金融市场中最古老的也是最重要的金融风险形式之一,它是金融机构、投资者和消费者所面临的重大问题。社会的进步和历史的发展影响着人们对信用风险概念的理解。

传统观点认为,信用风险是指交易对手(受信方)拒绝或无力按时、全额支付所欠债务时,给授信方(信用提供方)带来的潜在损失。授信方可能是提供贷款的银行,或是以信用方式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公司。授信方总是会更多地考虑信用风险问题,比如发放贷款的银行,其风险是显而易见的。在商业银行的早期业务中,常常将信贷风险等同于信用风险。随着商业银行业务的演变和发展,信用风险出现了广义和狭义两种概念:

从广义上说,信用风险还包括由于各种不确定因素对银行信用的影响,使银行经营实际结果与预期目标发生背离,从而导致银行造成潜在损失的可能性;

从狭义上说,信用风险一般是指借款人到期不能或不愿意履行借款协议、偿还本息而使银行遭受损失的可能性。

信用风险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借款人或债务人没有能力或者没有意愿履行还款义务而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可能性;另一个是指由于债务人信用等级或信贷资产评级的下调、信贷利差的扩大导致资产的经济价值或者市值下降的可能性。前者主要着眼于贷款是否违约,成为违约风险;后者则强调信贷资产质量价值的潜在变化,所以通常称为信贷利差风险。

另外,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的主要特征有以下几点:(1)道德风险与信息不对称是形成信用风险的重要因素。(2)非系统性与系统性。(3)风险和收益的非对称性。信用风险的收益分布具有典型的非对称性。(4)信用风险的历史交易数据难以获取。

二、国内外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监管的现状分析

随着现代经济中信用活动的不断发展和创新,信用风险所涉及领域和规模迅速扩大,因此,各个国家对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的管理都是非常重视的。

(一)国外先进商业银行对信用风险管理的现状

1、风险管理上升到银行发展战略高度,董事会直接负责风险管理政策的制定。近些年来,一些大银行由于风险管理失败而遭受了巨额损失,甚至破产倒闭,使得银行股东、经理们以及金融监管当局领略和感受到银行风险的严重后果,深刻地认识到现代风险管理对于银行生存和发展的重要性。目前,国际上一些大银行的最高决策层已把风险管理纳入其发展战略计划,将之作为银行内部管理的一个组成部分,风险管理在整个管理体系中的地位已经上升到银行发展战略的高度。

2、独立的风险管理部门开始出现,风险管理趋于日常化和制度化。与风险管理上升到银行发展战略高度相适应,现代银行风险管理在组织制度上形成了由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直接领导的,以独立风险管理部门为中心,与各个业务部紧密联系的风险内部管理体系。风险管理决策与业务决策的适度分离,改变了风险管理决策从属于以盈利为首要目标的业务决策的传统管理体制。同时,以独立风险管理部门为中心的风险管理体系的运行是建立在管理日常化和制度化的基础上的,这就进一步加强了商业银行在复杂的风险环境中及时、有效地管理风险的能力。

3、更加重视全面风险管理。与主要重视信用风险的传统风险管理不同,现代银行风险管理还非常重视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等更全面的风险因素。而且不仅将可能的资金损失视为风险,还将银行自身的声誉和人才的损失也视为风险,提出了声誉风险和人才风险的概念。

4、市场风险日益突出,市

场风险管理技术得到迅速发展。二十世纪70年代以来,市场风险成为银行风险环境中的重要因素。同时,金融自由化和银行综合化经营的发展,使得商业银行传统的以信用风险为主的模式发生变化。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两者,无论是在管理技术手段上,还是在管理理论上,都构成了现代金融风险管理的两个基本内容。

5、风险管理技术趋于计量化和模型化,各种风险管理计量模型发展迅速,银行风险管理的科学性日益增强。与传统风险管理的特征不同,现代商业银行风险管理越来越重视定量分析,大量运用数理统计模型来识别、衡量和监测风险,使得风险管理越来越多地体现出客观性和科学性的特征。

(二)我国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现状

1、我国商业银行尚未形成正确的信用风险管理理念。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多数工作人员对信用风险管理的认识不够充分、信用风险管理理念比较陈旧。不能适应新时期业务高速发展及风险环境复杂的需要。

2、信用风险管理的组织机构不健全。在我国商业银行中,负责信用风险管理的主要是贷款部门的信贷员,这远远不能满足实际信用风险管理的需要。

3、不良贷款比例高,贷款资金趋向长期化、集中化。我国银行业的贷款人多集中在房地产或其它人型资产投资项目上,且数额巨大。而贷款资金长期化将导致银行资产的流动性降低,信贷资金周转速度减慢。一旦累积的信用风险暴露出来,势必会造成严重的信贷损失,对银行的长远发展是极为不利的。

4、内部评级不完善,风险揭示不充分。与先进的国际性银行相比,我国大多数商业银行内部评级无论是在评级方法、评级结果的检验,还是在评级组织结构、基础数据库等方而都存在着相当大的差距,从而极大地限制了内部评级在揭示和控制风险方而的作用。另外,由于会计信息不完备和真实性有待提高,以及缺乏衡量风险的技术方法,银行信息披露的质量和数量方而都远不能适应市场的要求。

三、针对我国现状提出完善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监管的建议

第一,提高商业银行信用风险度量和管理技术水平。根据当前我国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的现状,要尽快提高我国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水平。首先,各商业银行应积极开发以计算机为平台的客户信息系统,广泛收集充分的客户信息,建立起完善的数据库。其次,我国商业银行应根据我国的国情,坚持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原则,积极开发出适合自身条件的信用风险度量模型。

第二,确立完善的商业银行内部控制体系。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可以保证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策略得以落实。商业银行要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应根据中国银监会的《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在对各类业务的各环节风险进行识别的基础上,对现有的内部控制制度、程序、方法进行整合、梳理和优化。首先,通过授权管理、岗位制衡等手段防止操作风险在业务环节中的出现。其次,通过标准化的内部控制管理实现内部控制的连续性和系统化,从而严格控制银行内的各项业务和管理活动。最后,通过不间断的调整和改进,不断提高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水平,确保其经营目标的实现。

第三,强化风险外部监管,完善宏观外部环境。强化风险外部监管是完善风险控制体系的必然要求。首先是市场约束的要求,巴塞尔新资本协议规定最低资本要求、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市场约束为金融监管的三大支柱,强调银行应及时、准确地向市场披露银行财务状况、经营业绩、风险管理战略和措施、风险敞口、会计政策以及业务、管理和公司治理6个方面的信息;其次,监管当局必须在强化合规性监管的同时重视安全性监管,逐步强化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约束。同时要对银行风险评估体系的合理性、准确性及信息披露的可信性进行监督,严格监管纪律,推动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科学化,实现从注重合规性监管向注重风险性监管的转变,健全非现场监督体系,并保持监督的持续性。再次,要进一步建立健全银行金融法律法规体系,形成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的金融法制环境。落实《物权法》,修订完善《破产法》和《担保法》等,在完善商业银行的立法基础上加大执法力度,维护金融秩序。

第四,规范社会信用关系,推动社会信用文化建设。要建立健全有关社会信用的法律体系,推进信用文化建设。据有关机构分析,社会信用指数每提高一个百分点,可以促进gdp增长0、9%,促进生产率提高0、7%。

参考文献

[1]马歇尔、经济学原理(下)[m]、北京:商务出版社,1983,255-256、

[2]p、jorion、value at risk[m]、new york:mcgraw hill、1997,128、

[3]王春峰、金融市场风险管理[m]、天津:天津大学出版社,2001,6-7、

[4]阳、金融风险分析与管理研究——市场和机构的理论、模

型与技术[m]、北京:中国人民出版社,2001、

[5]崔炳文、新巴塞尔协议下中国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研究[d]、天津大学,2006、

商业银行监管现状篇8

【关键词】商业银行;信用风险;风险管理

近年来,经济全球化使得风险管理的问题日益凸现。随着世界经济的不断发展,金融业在各国经济发展中所发挥的作用越来越重要。但由于金融监管的放松,金融市场的波动性也在不断加剧,特别是进入20世纪90年代后,在世界范围内发生了三次大的金融危机——欧洲货币危机、墨西哥金融危机和亚洲金融危机。这三次大的金融危机给全球经济带来了巨大的影响和损失,引起了国际金融界对金融风险管理的高度重视,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更成为国际、国内金融界关注的焦点。信用风险是商业银行主要的风险形式。信用风险的管理也成为当今风险管理领域中极具挑战性的课题。因此,如何防范与降低信用风险已是当前我国商业银行管理的迫切要求。

一、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的经济学解释

商业银行在经营中会遇到很多中风险,其中信用风险是金融市场中最古老的也是最重要的金融风险形式之一,它是金融机构、投资者和消费者所面临的重大问题。社会的进步和历史的发展影响着人们对信用风险概念的理解。

传统观点认为,信用风险是指交易对手(受信方)拒绝或无力按时、全额支付所欠债务时,给授信方(信用提供方)带来的潜在损失。授信方可能是提供贷款的银行,或是以信用方式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公司。授信方总是会更多地考虑信用风险问题,比如发放贷款的银行,其风险是显而易见的。在商业银行的早期业务中,常常将信贷风险等同于信用风险。随着商业银行业务的演变和发展,信用风险出现了广义和狭义两种概念:

从广义上说,信用风险还包括由于各种不确定因素对银行信用的影响,使银行经营实际结果与预期目标发生背离,从而导致银行造成潜在损失的可能性;

从狭义上说,信用风险一般是指借款人到期不能或不愿意履行借款协议、偿还本息而使银行遭受损失的可能性。

信用风险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借款人或债务人没有能力或者没有意愿履行还款义务而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可能性;另一个是指由于债务人信用等级或信贷资产评级的下调、信贷利差的扩大导致资产的经济价值或者市值下降的可能性。前者主要着眼于贷款是否违约,成为违约风险;后者则强调信贷资产质量价值的潜在变化,所以通常称为信贷利差风险。

另外,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的主要特征有以下几点:(1)道德风险与信息不对称是形成信用风险的重要因素。(2)非系统性与系统性。(3)风险和收益的非对称性。信用风险的收益分布具有典型的非对称性。(4)信用风险的历史交易数据难以获取。

二、国内外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监管的现状分析

随着现代经济中信用活动的不断发展和创新,信用风险所涉及领域和规模迅速扩大,因此,各个国家对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的管理都是非常重视的。

(一)国外先进商业银行对信用风险管理的现状

1、风险管理上升到银行发展战略高度,董事会直接负责风险管理政策的制定。近些年来,一些大银行由于风险管理失败而遭受了巨额损失,甚至破产倒闭,使得银行股东、经理们以及金融监管当局领略和感受到银行风险的严重后果,深刻地认识到现代风险管理对于银行生存和发展的重要性。目前,国际上一些大银行的最高决策层已把风险管理纳入其发展战略计划,将之作为银行内部管理的一个组成部分,风险管理在整个管理体系中的地位已经上升到银行发展战略的高度。

2、独立的风险管理部门开始出现,风险管理趋于日常化和制度化。与风险管理上升到银行发展战略高度相适应,现代银行风险管理在组织制度上形成了由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直接领导的,以独立风险管理部门为中心,与各个业务部紧密联系的风险内部管理体系。风险管理决策与业务决策的适度分离,改变了风险管理决策从属于以盈利为首要目标的业务决策的传统管理体制。同时,以独立风险管理部门为中心的风险管理体系的运行是建立在管理日常化和制度化的基础上的,这就进一步加强了商业银行在复杂的风险环境中及时、有效地管理风险的能力。

3、更加重视全面风险管理。与主要重视信用风险的传统风险管理不同,现代银行风险管理还非常重视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等更全面的风险因素。而且不仅将可能的资金损失视为风险,还将银行自身的声誉和人才的损失也视为风险,提出了声誉风险和人才风险的概念。

4、市场风险日益突出,市场风险管理技术得到迅速发展。二十世纪70年代以来,市场风险成为银行风险环境中的重要因素。同时,金融自由化和银行综合化经营的发展,使得商业银行传统的以信用风险为主的模式发生变化。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两者,无论是在管理技术手段上,还是在管理理论上,都构成了现代金融风险管理的两个基本内容。

5、风险管理技术趋于计量化和模型化,各种风险管理计量模型发展迅速,银行风险管理的科学性日益增强。与传统风险管理的特征不同,现代商业银行风险管理越来越重视定量分析,大量运用数理统计模型来识别、衡量和监测风险,使得风险管理越来越多地体现出客观性和科学性的特征。

(二)我国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现状

1、我国商业银行尚未形成正确的信用风险管理理念。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多数工作人员对信用风险管理的认识不够充分、信用风险管理理念比较陈旧。不能适应新时期业务高速发展及风险环境复杂的需要。

2、信用风险管理的组织机构不健全。在我国商业银行中,负责信用风险管理的主要是贷款部门的信贷员,这远远不能满足实际信用风险管理的需要。

3、不良贷款比例高,贷款资金趋向长期化、集中化。我国银行业的贷款人多集中在房地产或其它人型资产投资项目上,且数额巨大。而贷款资金长期化将导致银行资产的流动性降低,信贷资金周转速度减慢。一旦累积的信用风险暴露出来,势必会造成严重的信贷损失,对银行的长远发展是极为不利的。

4、内部评级不完善,风险揭示不充分。与先进的国际性银行相比,我国大多数商业银行内部评级无论是在评级方法、评级结果的检验,还是在评级组织结构、基础数据库等方而都存在着相当大的差距,从而极大地限制了内部评级在揭示和控制风险方而的作用。另外,由于会计信息不完备和真实性有待提高,以及缺乏衡量风险的技术方法,银行信息披露的质量和数量方而都远不能适应市场的要求。

三、针对我国现状提出完善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监管的建议

第一,提高商业银行信用风险度量和管理技术水平。根据当前我国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的现状,要尽快提高我国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水平。首先,各商业银行应积极开发以计算机为平台的客户信息系统,广泛收集充分的客户信息,建立起完善的数据库。其次,我国商业银行应根据我国的国情,坚持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原则,积极开发出适合自身条件的信用风险度量模型。

第二,确立完善的商业银行内部控制体系。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可以保证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策略得以落实。商业银行要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应根据中国银监会的《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在对各类业务的各环节风险进行识别的基础上,对现有的内部控制制度、程序、方法进行整合、梳理和优化。首先,通过授权管理、岗位制衡等手段防止操作风险在业务环节中的出现。其次,通过标准化的内部控制管理实现内部控制的连续性和系统化,从而严格控制银行内的各项业务和管理活动。最后,通过不间断的调整和改进,不断提高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水平,确保其经营目标的实现。

第三,强化风险外部监管,完善宏观外部环境。强化风险外部监管是完善风险控制体系的必然要求。首先是市场约束的要求,巴塞尔新资本协议规定最低资本要求、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市场约束为金融监管的三大支柱,强调银行应及时、准确地向市场披露银行财务状况、经营业绩、风险管理战略和措施、风险敞口、会计政策以及业务、管理和公司治理6个方面的信息;其次,监管当局必须在强化合规性监管的同时重视安全性监管,逐步强化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约束。同时要对银行风险评估体系的合理性、准确性及信息披露的可信性进行监督,严格监管纪律,推动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科学化,实现从注重合规性监管向注重风险性监管的转变,健全非现场监督体系,并保持监督的持续性。再次,要进一步建立健全银行金融法律法规体系,形成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的金融法制环境。落实《物权法》,修订完善《破产法》和《担保法》等,在完善商业银行的立法基础上加大执法力度,维护金融秩序。

第四,规范社会信用关系,推动社会信用文化建设。要建立健全有关社会信用的法律体系,推进信用文化建设。据有关机构分析,社会信用指数每提高一个百分点,可以促进gdp增长0、9%,促进生产率提高0、7%。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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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陈忠阳、金融风险分析与管理研究——市场和机构的理论、模型与技术[m]、北京:中国人民出版社,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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