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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成果奖励办法(精选8篇)

时间: 2023-07-03 栏目:写作范文

科研成果奖励办法篇1

【关键词】高校科技成果转化 股权激励 转化机制

一、前言

2015年,我国专利的申请量和受理量均较上年大幅增加,接连5年排在世界第一。相关资料表明,中国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率在15%~20%,部分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率不足10%,而西方发达国家则达到60%~70%。相比之下中国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率如此之低,值得政府和科研机构深思。科技成果只有走出实验室,得到有效地产业化才能满足现实生产发展的需要,实现大学的社会目的。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社会环境下,创新越来越成为中国经济发展的动力源泉,高校作为中国科研的重要主体之一,使其科研成果走出实验室,是时代亟待破解的难题。

笔者通过大量的查找,在多个网站和书刊中与科技成果转化和股权激励相关的研究文献较少。我国内相关研究主要是有两个重点,一是如何建立科技成果转化中股权激励机制,二是探讨各种股权激励的方式,及在各种科技成果转化方式中如何确定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的股权数量。“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股权和分红激励实施办法”是国内科技成果转化与股权激励最有代表性的研究成果,该办法对股权激励的实施的主体、激励方式、激励对象、激励方案的限制性条件等做了明确的规定说明。主要的股权激励方式有入股奖励、收益分成、股权奖励、股权出售、期权奖励、分红奖励六种。

二、科技成果转化现状及原因分析

(一)我国高校科技成果的转化率低

本人想找到近年我国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率,找到切确的数据分析来说明转化率的现状,本人查询了国家统计局网站、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等网站均未能直接查询到我国及我国高校的科技成果实际转化率,这让我感到困惑和值得思考。

在此我借鉴清华大学教授在演讲中的话:“我国科技成果的转化率相当低”,30%,我不晓得是从哪里来的,我个人的体会要低很多”。也就是说有70%的科研成果不能转化为生产力来推动社会的进步,这些创新只停留在理论和科技上的创新,没有形成生产力的创新。这样造成了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的浪费。

(二)我国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率低的原因

1、研究的课题市场定位不准确,未能根据技术市场的现实需要来找准研究课题。现在大多的高校科研人员的市场观念弱,在研究课题的选择时通常不清楚企业的技术需求,脱离技术市场的需求,对企业的技术需求、生产能力和销售能力不了解。这种封闭的科研,形成当前许多的研究成果止步实验室的困境,很难实现转化。

2、科研人员的成果转化观念不强。当今国内大多高校在教师职称的评定时,过分要求在刊物中的数量,获得何等奖项,但对教师的教学水平、工作能力和对学校贡献重视不足,许多科研成果在通过鉴定或专利受理后便被束之高阁,而不是着力把技术成果的市场化,不追求市场化所带来的转化收益。

3、缺乏配套资金。校办企业是当前科研成果转化的主要方式,高校大量的设立校办企业必然面对资金不足问题。高校不是企业,不是以盈利为经营目的,高校对科技企业的资金投入因此也是有限的,外部融资是决绝科技企业资金短缺的举措之一,融资费用与企业的风险的高低与资金的多少相关,科技企业是资金投入大和经营风险高,使得外部筹资比较困难。

4、校企联合喜忧参半。高校作为科研机构能过针对企业的生产选择研究课题,提搞课题研究的针对性,企业作为技术的使用方,提供课题研究的资金,拥有的产业规模和市场份额,形成了产学互补。但这种产学模式也有较多的不足之处。第一,部分企业缺乏长远眼光,不诚信的行为损害高校的利益,产学模式不能长期合作。例如部分企业不遵照技术转让协议,山寨科技成果,用于专利申请。科技成果一旦实现产业化,产品中的技术就容易被山寨,校企的合作关系也就发生微妙的变化。第二,科技成果转化的收益分配问题。校企合,企业不用为使用科技成果直接支付资金成本,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收益从企业使用技术带来的利益中取得。生产经营的成本直接影响企业的利润,而高校一般不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在成本、利润的计算上,企业往往损害高校的利益。有的企业遇到技术成果转化的困难,不认真的寻找原因,解决问题,轻易否认技术的科学性和可行性,校企合作备受考验。

5、没有完善的科技成果交易市场。目前我国缺乏统一开放的成果交易平台,供给和需求信息不畅通。

6、收益分配机制不健全。高校、学院、科研团队、科研人员的利益分配直接影响到科研人员的工作热情,不同高校的科研经费不一,导致我国专利法在各个高校具体实施中未能得到全面贯彻,科研人员的合理收益未能得到保护,科研人员的工作热情不高。

三、运用股权激励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建议

高校科研成果作为一种资源,要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作为科技成果的供应方,高校应当主动作为,建立成果转化中心,搭建交易平台;在成果转化中引入股权激励机制,盘活科研的无形资产,把科研人员从校办企业中解放出来。

股权激励模式的优点:科研人员从成果转化中获取的收益可以是长期的,可以随着公司的发展增值,而不是科技成果转化后或是几年之后与该科技相关的收益无关,增强科研人员继续研究的积极性;科研人员无需被企业的经营运作困扰,可以全身心的投入到科研创新中去;高校无需为创办校办企业和高校科技园所需的资金、人员及其运作困扰,可以把更多的人力物力财力集中到教学和科研中。

(一)完善股权激励实施办法

1、建立科技成果转化中心。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中心是一个综合的科研成果管理中心,主要分为对内和对外两部分职能。对内的话,课题的申请、立项、成果申报、专利申请及科技资料档案等行政性工作;对外的话,负责科技成果的市场转化工作,主要负责市场宣传、寻找转化企业、评估企业、成果作价评估、制定转化方案、签订技术转让合同。

2、配渥ㄒ档娜嗽薄3晒转化中心工作人员必须是专业的人员,拥有过硬的专业技术知识和强硬工作能力。因为科技成果的生命力就在于成功的转化,成果若是未能成功的转化,那么在课题研究上的人力、物力、财力的付出将会是徒劳的。工作人员应当有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很强市场洞察力、很强的风险评估和驾驭能力、精准的科技成果价值评估能力、过硬的产权保护知识和法律知识。

3、制定科学的利益分配模式。遵照我国的专利转化法,根据高校自身的经费情况,建立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制度。针对各种不同的股权激励模式,制定相匹配的收益分配模式。平衡高校、学院、科研团队、科研人员之间的利益分配,激励科研人员进行科研和科技成果转化。

4、做好高校科技成果的宣传及反馈市场需求。高校科技成果的供给与企业的技术需要不匹配,科技成果转化中心要搭建一个科技成果交易的市场平台,企业的技术需求能够让高校得知,提高课题研究的针对性,优秀的技术成果让企业认知,合理的分配研究课题,避免重复研究。

(二)合理选择股权激励模式

股权激励模式的选择需要考虑科研成果的转化价值、科技成果后续研究的需要、实施转化的公司的经营情况、科研人员的喜好。股权激励只适应转化企业为股份制企业,不适应是非股份制企业。

1、相关的技术研究比较成熟,公司实施转化后的不需要技术的更新升级。即公司只需要一次性买断技术专利,不需要后续的对科研人员的激励。对该类科研成果可以选着入股奖励、股权出售。

2、相关的科研技术处于继续研究开发阶段,公司产品的更新升级主要依赖技术的进步。此类科研成果的转化中激励模式的选择,主要是考虑提高科研人员在后续研究中的积极性,可以选择股权奖励、期权奖励,对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进行奖励。

3、公司经营情况较好,处于成长期的公司。可以选择入股奖励、股权奖励、股权出售、期权奖励。首先,此类公司的经营业绩不断上涨,股市青睐此类公司的股票,股票的价值会上升;其次,是这类公司可用于购买科技成果的资金不富足,想比之下较看好不用直接支付现金的成果转让模式;再者,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看好公司的股份。

4、公司处于成熟阶段,投资需求较少,有稳定的现金流,趋向回报股东。对于该类公司可以选择入股奖励、股权奖励、股权出售、分红奖励,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比较看好公司的分红而愿意持有公司的股票。

5、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的喜好也是选着何种股权激励方式的主要影响因素。有的科研人员比较喜欢直接的转化收益,现金为王,对于该类科研人员应倾向于收益分成和分红奖励;对于那些偏爱高风险和高收益的科研人员,则可以选择股权奖励、股权出售、期权奖励。

参考文献

[1]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股权和分红激励若干规定的通知

[2]郭晓川、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化研究现状评述、研究与开发管理,1996,(3):25-29、

科研成果奖励办法篇2

第二条市级社会科学成果的奖励分为**市社会科学特别奖和**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必要时市政府可设立其他社会科学奖。

第三条市政府授权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具体负责市级社会科学成果奖励的管理工作。各县、市、区社会科学界联合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科学成果奖励的管理工作。未建社科联的,由县市区委宣传部负责。

第四条申报市级社会科学成果奖励的范围为:本届评奖年度内正式出版并以印刷出版物、电子出版物为载体的社会科学专著、译著、教材、古籍整理文献、通俗读物、工具书,在市级以上报刊发表的论文,应用性决策咨询报告(含调查报告)。

第五条**市社会科学特别奖的申报条件:

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居省内领先地位,对学科建设有重大贡献,对推动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显著作用。

第六条**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申报条件:

(一)专著必须是在研究现实和历史的重大问题上有创见,对学科建设有新贡献的;

(二)译著必须是译文准确,对研究和解决理论问题及实际问题有重要参考价值的;

(三)教材必须是在内容上有新意,结构上有突破,对科研、教学有重要应用价值的;

(四)古籍整理文献必须是切合原意,注释准确,对历史考证、研究有所发现或者有重要价值的;

(五)通俗读物必须是适应时代需要,并有较强的科学性和知识性,在传播和普及社会科学知识方面有较重要作用和效益的;

(六)工具书必须是体例科学,资料可靠,知识性强,能反映国内外最新科研成果,并有实用价值或者学术价值的;

(七)论文必须是在学术上有创见,在学科领域居市内领先地位,并能正确阐明重大理论问题或者有助于解决实际问题的;

(八)决策咨询报告必须是适应社会实践需要,具有较高应用价值,对促进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发挥明显效益的。

第七条设立市社会科学成果奖励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定奖励项目和奖励等级。

评审委员会应当由从事社会科学工作的专家、学者15人组成。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应当不少于三分之二。评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负责办理日常工作。

第八条市级社会科学成果奖励的申报审批程序:

(一)申报社会科学成果奖励的,由申报人(含单位、集体)报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所属学会(含研究会、协会)或者县、市、区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经初审后,符合条件的,报市评审委员会评定。

(二)**市社会科学特别奖由市政府授权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核准授予,**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由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核准授予。

第九条经批准的市级社会科学奖励项目,授奖前应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一个月内,如有异议,由初审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市评审委员会裁决。

第十条对**市社会科学特别奖的获奖者颁发奖励证书、奖杯和奖金。

**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分为专著类;译著、教材、古籍整理、通俗读物、工具书类;论文、决策咨询报告类。每类设一、二、三等奖。对获奖者颁发奖励证书和奖金。

奖金数额由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会同市财政局提出具体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一条**市社会科学特别奖和**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奖金,由市财政局支付。

第十二条获奖者的事迹,记入本人档案,作为考核、晋升、评定专业职称的重要依据。同时,按人事部门有关规定享受奖励工资待遇。

第十三条**市社会科学特别奖每四年评定一次,**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每两年评定一次。

第十四条凡属弄虚作假或者剽窃他人成果而获奖的项目,由市政府授权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撤销其奖励,追回奖励证书、奖杯和奖金,并由其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科研成果奖励办法篇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营造良好的创新环境,激励创新,提高黄河治理开发与管理的现代化水平,根据《黄河水利委员会关于激励创新的实施办法》,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局属各单位、机关各部门和全体治黄职工。

第二章 创新的内容

第三条 创新包括站在科学技术前沿,做前人没有做过的原始性创新;采取新理念、新方法改变现有工作模式和方法,获得比传统做法更加科学、效率更高的继承性创新;应用其它先进技术成果,推动本行业发展的应用性创新。

第四条 创新涵盖黄河治理开发与管理的各个层面,内容包括治黄、改革与发展中的理论创新,技术创新,体制、管理创新和具体工作实践中群众性的小发明、小创造、小革新等。

第三章 激励措施

第五条 创新是各单位(部门)的工作职责和每一个职工的义务。各级领导要鼓励创新,支持创新,把创新活动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列入年度目标任务,落实管理部门,明确工作职责,积极组织和发掘创新点,营造人人勇于创新的宽松氛围。

第六条 省局设立 “年度创新奖”、“年度重大创新成果奖”和 “年度创新组织奖”。对获得“年度创新奖” 、“年度重大创新成果奖”的个人,予以通报表彰,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对获得“年度创新组织奖”的单位(部门)颁发奖牌和奖金。

第七条 “年度重大创新成果奖”、“年度创新奖”获得者的业绩,记入本人档案,作为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评选,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

获得省局“年度重大创新成果奖”的第一完成人,奖励一级工资。

“年度重大创新成果奖” 获得者,在省局职称评审时加7分,一、二、三等“年度创新奖”获得者,在省局职称评审时分别加5分、3分和2分(5年内有效)。

第八条 获得 “年度创新组织奖”的单位(部门),按照《山东黄河河务局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有关规定,年终考核时予以加分。

第九条 产生经济效益的创新成果,其效益分配按《山东黄河河务局科技成果推广应用管理办法(试行)》(鲁黄科发[XX]6号)执行。

第四章 创新奖的申报与评审

第十条 年度创新奖每年评审一次。由省局办公室负责创新成果评审的日常管理,受理创新成果的申报、形式审查、登记、汇总,组织评审、奖励、归档等项工作。

第十一条 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局属各单位都要明确创新管理部门,对创新成果进行审查,择优申报。几个单位(部门)共同完成的创新成果,由第一完成单位(部门)上报。

第十二条 申报年度创新奖,须认真填写《山东黄河河务局年度创新奖励成果申报书》,提交创新总结报告和应用情况、经济效益等证明材料,一式三份,于每年10月15日前报省局办公室。特殊情况下,可以随时申报。

第十三条 省局设立创新奖励评审委员会,下设“理论、技术”、“体制、管理”和“三小”三个初审组,分别由科技处、人劳处和山东黄河工会负责初审组的工作。

第十四条 省局 “年度创新奖”,分为“理论研究”、“应用技术”、“体制、管理”和“小革新、小发明、小创造”四个类别,分别设立一、二、三等三个奖励等级。

第十五条 “理论研究”类创新成果是指在有关治河、防洪、水土保持、水资源调度、利用和保护、水文等基础研究领域,有创新和突破,创造性地提出的新理论或新方略。

一等奖评审标准:技术难度大,创新点 5个以上,学术价值高,对促进治黄技术进步具有显著作用;

二等奖评审标准:技术难度较大,创新点 3个以上,学术价值较高,对促进治黄技术进步具有较显著作用;

三等奖评审标准:有一定技术难度,创新点 1个以上,有一定学术价值,对促进治黄技术进步具有明显作用。

第十六条 “应用技术”类创新成果是指在研制、引进、推广

应用先进技术方面有创新和突破,或在治黄实践中应用的新设备、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等。

一等奖评审标准:技术难度大,创新点 5个以上,具有广阔的应用前景,在水利行业可推广范围内推广40%以上,年增收节支60万元以上,对推动治黄科技进步有显著作用;

二等奖评审标准:技术难度较大,创新点 3个以上,具有较广阔的应用前景,在水利行业可推广范围内推广30%以上,年增收节支40万元以上,对推动治黄科技进步有较显著作用;

三等奖评审标准:有一定技术难度,创新点 1个以上,具有一定的应用前景,在水利行业可推广范围内推广20%以上,年增收节支20万元以上,对推动治黄科技进步有明显作用。

第十七条 “体制、管理”类创新成果是指结合我局实际,在防汛、科研、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水土资源开发利用、计划财务、经营开发、人事管理等方面,对现有体制进行深化改革,有创新,有发展,或制定了大力推动工作发展的规定、制度、办法、实施意见等。

一等奖评审标准:技术难度大,创新点 5个以上,实施后改变了传统的管理模式,显著提高了综合管理能力、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或年节支60万元以上;

二等奖评审标准:技术难度较大,创新点 3个以上,实施后改变了传统的管理模式,较显著地提高了综合管理能力、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或年节支40万元以上;

三等奖评审标准:有一定技术难度,创新点 1个以上,实施后改变了传统的管理模式,明显地提高了综合管理能力、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或年节支20万元以上。

第十八条 “小革新、小发明、小创造”类创新成果是指根据治黄工作实际,开发研制出具有使用价值的新产品,或对原有的机械设备等进行技术改造,提高了劳动效率等。

一等奖评审标准:技术难度大,创新点 3个以上,具有广阔的应用前景,推广应用30台(套)以上,年增收节支15万元以上,对推动治黄科技进步有明显作用;

二等奖评审标准:技术难度较大,创新点 2个以上,具有较广阔的应用前景,推广应用20台(套)以上,年增收节支10万元以上,对推动治黄科技进步有明显作用;

三等奖评审标准:有一定技术难度,创新点 1个以上,具有一定的应用前景,推广应用10台(套)以上,年增收节支5万元以上,对推动治黄科技进步有一定作用。

第十九条 单位(部门)获得省局“年度创新奖”并具备以下条件的,可获得“年度创新组织奖”候选资格。

济南市局、东平湖管理局、河口管理局获四项(其中一等奖一项)以上“年度创新奖”;其它市局、工程局、设计院获三项以上“年度创新奖”;其它局直单位(部门)获二项以上“年度创新奖”。

第二十条 省局办公室于每年11月初,将通过形式审查的创新成果归类送三个初审组进行初审,初审组在11月中旬完成初审工作。

第二十一条 初审会议由初审组组长主持,须有80%以上初审组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初审主要审查申报材料,对创新成果的水平,作用、效益,应用价值等做出评价,推荐奖励等级。

结果经到会初审组成员签字后,交省局办公室。

第二十二条 初审结束后,由省局办公室组织召开评审会议。评审会议由创新奖励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主持,须有80%以上的评委出席,方可举行。

省局办公室向评审委员会汇报初审结果。

评审委员会评出奖励成果及奖励等级,提出 “年度创新组织奖”奖励建议。

第二十三条 初审和评审时,初审组成员和评委会委员须按照有关回避规定主动回避。

第二十四条 评审结果经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在省局办公自动化网络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自公示之日起十日内为异议期。在此期间,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对获奖成果有异议,均可向省局办公室书面提出,省局责成主管单位(部门)提出处理意见,由创新奖励评审委员会裁定。

第二十五条 奖励标准。

省局 “年度创新奖”一等奖奖励前七名,奖励金额1万元;二等奖奖励前五名,奖励金额0、5万元;三等奖奖励前三名,奖励金额0、3万元。

“年度重大创新成果奖”奖励前九名,奖励金额5万元。

“年度创新组织奖”奖励金额1万元。

第二十六条 多人完成的创新成果,第一完成人的奖金额度不低于40%。

第二十七条 局属单位职工 “年度创新奖”的奖金,由申报单位颁发;“年度重大创新成果奖”,“年度创新组织奖”,省局机关职工“年度创新奖”的奖金,由省局颁发。

第五章 创新成果的管理与运用

第二十八条 获得省局 “年度创新奖”的成果,符合黄委年度创新奖励申报条件的,由省局推荐申报黄委创新奖励。

第二十九条 对应用前景广阔,能带来显著经济效益的创新成果,省局给予启动资金进行推广应用。

第三十条 获得“年度创新奖”的项目,如需继续深入研究和实施的,省局予以资金和技术支持。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获奖创新成果如发现有弄虚作假或剽窃行为者,经查明属实,撤销其奖励,退回奖金,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建议有关部门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十二条 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社会各界的专家、学者及有关人员研究黄河,或与我局合作取得的治黄创新成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局属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具体的创新激励措施。

科研成果奖励办法篇4

一、奖项及奖励标准

1、发展高新产业奖。对获省科技厅批准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省级以上自主创新产品和新产品的给予2万元的奖励;对当年列入国家重点新产品试制计划、国家火炬计划、国家星火计划项目给予10万元的奖励。

2、建设创新平台奖。对获批的部级、省级创新技术平台,包括产业研发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科技示范园区、企业技术中心等,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的奖励。

3、引进高端人才奖。对引进高端人才的单位,每引进一人给予1万元奖励。高端人才是指两院院士、享受国务院或省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省级学术技术带头人、博士学位或正高级职称人才等。

4、促进科技进步奖。县政府设立促进科技进步奖,奖励在本县科学技术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团队和个人,包括技术研究开发及应用、社会公益、重大工程建设等领域。设县长特别奖一项,奖金5万元;一等奖3-5项,奖金各1万元;二等奖5-7项,奖金各5000元;三等奖7-10项,奖金各2000元。

5、科技成果转化奖。科技成果通过验收鉴定取得省级科技成果登记证书,成果水平达到国内领先以上,对推动县域经济和社会发展取到重要作用的,每项给予1万元的奖励。对被授予专利的企业或个人给予专项奖励,发明专利每项奖励5000元,实用新型专利每项奖励1000元,外观设计专利每项奖励500元。

二、奖项报批程序

1、对获省科技厅批准的高新技术企业、省级以上自主创新产品或新产品、省级以上创新技术平台、纳入国家重点科研计划、以及引进高端人才、取得省级科技成果、获批发明专利的有关企业或单位,要及时在县科技主管部门备案,并提供相关证书或材料。

2、县科技局负责各单位上报奖项的组织、受理、认定和日常管理工作,每年底做出奖励资金预算,报县政府研究批准后,及时将奖励资金发放给相关单位及人员。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1、县科技创新奖励的申报、认定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2、对获得的其他荣誉,县委、县政府有关政策已列入的,如商标、名牌产品等,按有关政策进行奖励。

3、县政府促进科技进步奖,由县科技局负责制定具体的奖励范围及标准。

4、申请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骗取或者协助他人骗取科技创新奖的,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技创新成果的,报县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情节严重者,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责任追究。

5、参与县科技创新奖组织、认定的有关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6、企业如有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环保污染事故、重大偷漏税行为的,不得享受本政策的各项奖励。

7、本《办法》实行最高限额原则。对同一事项涉及多项奖励的,奖金按“从高、不重复”的原则给予奖励。

科研成果奖励办法篇5

(2021年修订稿)

为调动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建立公平合理、公开透明、有效激励的内部分配机制,根据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关于实施义务教育阶段绩效工资的有关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以及绩效奖励性工资的实施要求,特制定本竞赛绩效奖励方案。本方案主要奖励教师参加评比获奖及教师辅导学生获奖两种情况。

一、教师参加评比获奖

1、范围界定:

参加由国家、市、区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各种比赛。

2、奖励条件

(1)获奖后,请指导教师到部室主任处提交获奖证书复印件并登记。

(2)以获奖证书或相关获奖证明为依据。

(3)所有参赛项目都应在参赛前报备部室主任审批。参赛类别(根据获奖证书的颁发机构确认),邀请赛原则上不予以奖励。

3、奖励办法

(1)若已在相关主管部门获得奖金,但未达学校规定标准,则可按本方案进行补足。

区级、集团校累计获奖金额上限为1000元。

(2)同一系列比赛项目,按级别最高金额奖励,不重复奖励;市级或市级以上社会团体(例如:学会组织)组织的各种比赛活动获奖,原则上降一级(例如:一等奖降为二等奖)颁发奖励。

(3)如奖项设置取前八名,则第一名为一等奖;第二、三、四名为二等奖;第五至第八名为三等奖。如奖项设置取前六名,则第一名为一等奖;第二、三名为二等奖;第四至第六名为三等奖。

(4)优胜奖、鼓励奖不予奖励。

4、奖励细则

(1)课堂教学比赛(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组办)

等第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部级

8000

6000

5000

市级

5000

2000

1000

区级、集团

1000

500

300

(2)其它学科技能类比赛(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主办)

等第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部级

3000

2000

1000

市级

1000

800

600

区级、集团

500

300

200

(3)其它学科以外的技能类比赛(教育系统主办)

等第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部级

1500

1000

500

市级

500

300

200

区级、集团

300

200

100

注:教育工会条线的不予奖励

(4)一师一优课、学科德育精品课

级别

部级

市级

奖金

800

500

二、教师教科研成果

1、范围界定:

(1)经过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立项的教科研课题(其他机构课题原则上不在奖励范围内,特殊情况由学校行政会讨论决定)。

(2)参评著作、论文的内容应属教育、教学范畴或与本人专业有关的研究成果,应突出其学术性,具有理论和实践的研究价值和借鉴作用。

2、奖励条件

(1)获奖后,请指导教师到部门主任处提交获奖证书复印件并登记。

(2)以获奖证书或相关获奖证明为依据。

3、奖励办法

(1)教科研课题成果获得市以上推广或表彰的,颁发该课题组教科研课题成果奖。若已在相关主管部门获得奖金,但未达学校规定标准,则可按本方案进行补足。

(2)对于同一成果所获奖项,按级别最高金额奖励,不重复奖励。

(3)学会组织论文评比,原则上降级颁发奖励;非第一作者,奖金按50%发放。

(4)出版教育教学专著,作者单位未注明本校名称,不予奖励;第二作者,奖金按50%发放;编委成员不予奖励。

4、奖励细则

(1)教学成果奖

等第

特等奖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部级

10000

8000

6000

4000

市级

5000

4000

3000

2000

市级青年课题

3000

1500

1000

区级

1000

500

300

(2)论文(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组办)

等第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部级

2000

1500

1000

市级

1000

800

500

区级

500

400

300

(3)教育教学

奖项级别

金额(元)

教育类全国核心期刊

500

教育类市级杂志

300

教育类区级杂志

100

(4)出版教育教学专著,一次性奖励5000元。

三、辅导学生获奖

1、范围界定:

A类竞赛:国家、市、区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语数外理化竞赛;B类竞赛:国家、市、区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劳技、科技、文体类竞赛。

2、奖励条件

(1)获奖后,请指导教师到部门主任处提交获奖证书复印件并登记。

(2)以获奖证书或相关获奖证明为依据。

(3)教师提供辅导、指导的证明(辅导训练计划或教案记录等相关证明)。对于不存在指导的获奖,学校经核实后将不予奖励。

(4)所有参赛项目都应在参赛前报备部室主任审批,原则上一项比赛安排一位辅导老师。参赛类别(根据获奖证书的颁发机构确认),邀请赛原则上不予以奖励。

3、奖励办法

(1)奖金归指导教师个人所有。多人指导完成,奖金归合作体并以参与量为分配标准,进行整体分配。

(2)若已在相关主管部门获得奖金,但未达学校规定标准,则可按本方案进行补足。

A类竞赛区级、集团校项目累计获奖金额上限为:团体2000元、个人1000元;

B类竞赛区级、集团校项目累计获奖金额上限为:团体1400元、个人700元。

(3)同一辅导老师同一项目取最高成绩计算,不重复奖励。市级或市级以上社会团体主办的各种竞赛活动统一划入B类竞赛,且辅导奖原则上降一级处理。

(4)若学生在国际竞赛中获奖,则按照相应类别中全国竞赛的2倍颁发奖励;若学科竞赛虽挂名部级,但实质为地区区域性学科竞赛活动,则按照市级标准奖励。

(5)如奖项设置取前八名,则第一名为一等奖;第二、三、四名为二等奖;第五至第八名为三等奖。如奖项设置取前六名,则第一名为一等奖;第二、三名为二等奖;第四至第六名为三等奖。

(6)优胜奖、鼓励奖不奖励。

4、奖励细则

(1)学科A类竞赛辅导奖

类别

团体

个体

等第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部级

5000

3000

2000

3000

2000

1000

市级

3000

2000

1000

2000

1000

500

区级、集团

600

300

200

300

200

100

(2)学科B类竞赛:

类别

团体

个体

等第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部级

1000

500

300

500

300

200

市级

800

400

200

300

200

150

区级、集团

500

200

100

200

100

50

特别说明:

1、如果有比赛不在上述范围之内,但确实为学校带来较大的荣誉,由校务会讨论决定是否予以奖励。

2、对于教师在调入本校之前的老单位时参加比赛获奖,不予奖励;教师参加比赛获奖当年调离本校,不予奖励。

3、教师参加比赛获奖,证书或公示上未注明本校名称的,奖金按50%发放。

4、当选白鹭奖;的教师,奖金为原获奖基础上补足至白鹭奖的奖金额度。

5、本奖励按学年度结算,结算时间在每年六月份。请各位老师保管好奖状,及时申报。

科研成果奖励办法篇6

《评选办法》指出,设立“市长奖”旨在进一步激励全市广大青少年积极参加科技创新活动,勇攀科学高峰,增强青少年科技创新能力,培养科技后备人才,加快推进苏州创新型城市建设步伐。“市长奖”由市科协、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和市知识产权局共同组织实施,每两年评选表彰一次。每届“市长奖”提名人选不超过20人,其中,“市长奖”获得者不超过10人,其余获“市长奖”提名奖。

《评选办法》明确,市政府将对获奖者和获奖单位进行表彰,以精神奖励为主。对获奖者颁发荣誉证书,并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对获奖单位颁发荣誉证书和奖牌。“市长奖”获得者还将被授予市长亲笔签名的荣誉证书。同时,对“市长奖”获得者的主要科技辅导老师授予“耕耘奖”,对“市长奖”获得者所在单位授予“摇篮奖”。

《评选办法》规定,“市长奖”的评选范围为全市在校中小学生(包括中等专业学校、职业中学、技工学校学生)。主要申报条件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获得“英特尔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或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等国际科学竞赛奖项;2、头脑奥林匹克竞赛国际奖项或全国决赛一等奖(含一等奖)以上奖项;3、获得“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一、二等奖(教育部、中国科协主办);4、获得“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 科技创新成果竞赛一、二等奖(中国科协、教育部、科技部等八部委主办);5、获得国家部委主办的其他全国性的青少年科技竞赛一等奖;6、获得“江苏省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科技创新成果竞赛一等奖(省科协、省教育厅等单位主办);7、获得“江苏省职业教育创新大赛”一等奖(省科协、省教育厅等单位主办);8、被授予国家发明专利,经专家鉴定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有一定推进作用的项目。

为做好“市长奖”评选工作,《评选办法》提出专门设立“市长奖”奖励委员会和评审委员会。“市长奖”奖励委员会负责领导和统筹全市的评选活动。奖励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科协主要领导担任。“市长奖”评审委员会在奖励委员会领导下负责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由奖励委员会办公室提出,报奖励委员会审定。奖励委员会成员由市科协、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知识产权局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市长奖”评审委员会,负责“市长奖”的评选工作。每届评审委员会成员由奖励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从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组成,名单报奖励委员会审定。奖励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科协,负责处理评选工作中的日常事务。

科研成果奖励办法篇7

根据《湖南师大附中工作质量奖励办法》(经第十一届教职工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经校长办公会审定,学校2019年教师节表彰评选项目如下:

(一)个人奖项(7项)

蔡田碹珠优秀教师(10人)、禹之谟优秀教育工作者(2人)、教学优秀奖(20人)、优秀班主任奖(10人)、科研优秀奖(10人)、管理服务优秀奖(10人)、对外援助贡献奖。

(二)集体奖项(4项)

优秀年级组(数量不限)、优秀教研组(5个)、优秀备课组(11个)、优秀处室(1个)。

(三)非常设奖项(1项)

特别贡献奖;根据实际情况临时动议。

说明:学校另行制订《2019年工作质量奖励评选方案》,就《湖南师大附中工作质量奖励办法》中的专项奖;(即:教育教学质量优秀奖、教育教学竞赛奖、科研成果奖)进行表彰奖励,表彰奖励时间为11月份。

二、评选工作要求

1、 评选原则:坚持申报、推荐自下而上、上下结合的原则;坚持过程评价与结果评价相结合的原则;坚持民主评议与量化评价相结合的原则,实事求是、好中选优。

2、 严格评审,分层把关。在评选推荐人选时,按照《湖南师大附中工作质量奖励办法》所列评选条件和有关规定,民主评选,公正推荐。

3、 推荐评选过程中,各部门须负责审核相关申请或推荐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并向工作实绩突出的教职工倾斜。并以表格形式汇总提交初评结论,注明推荐人选、推荐理由、推荐项目等。

4、 教研组、年级组、各部门均可书面材料强力推荐特别优秀的人选,列明强力推荐理由,并提交推荐建议,供校长办公会评定奖项。

三、评选申报工作日程安排

时间 主要工作内容 奖项 负责部门

9、2 -9、4

个人申报(备课组负责)、教研组、年级组推荐 教学优秀奖 课程与教学处

年级组推荐 优秀班主任奖 学生发展处

部门推荐 科研优秀奖 科研与教师发展处

职员考核工作小组推荐 管理服务优秀(服务优秀)

(管理优秀由校长办公会直接认定) 校办公室

集团校推荐 对外援助贡献奖 集团办

集体奖;申报 优秀年级组 学生发展处

优秀教研组 课程与教学处

优秀备课组

优秀备课组(仅限学科奥赛备课组) 科技创新处

优秀处室 校办公室

9、5上午 部门初评 教学优秀奖 课程与教学处、科技创新处

优秀教研组 课程与教学处

优秀备课组

优秀备课组(仅限学科奥赛备课组) 科技创新处

优秀班主任奖 学生发展处

优秀年级组

9、5下午 收集整理评奖资料 校办公室

9、6

(周五) 校长办公会审定各奖项 校办公室

校长办公会审定 特别贡献奖

9、9

(周一) 完成各类表彰表格、荣誉证书印制、统计筹备奖励金等 校办公室

财务资产处

校友会

9、10下午 表彰大会 校办公室备注:校级以上个人、集体奖项(学校工作质量奖励办法中包含的奖项除外)纳入年度质量奖励表彰。

湖南师大附中

科研成果奖励办法篇8

1、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及其科技人员可以采取多种方式转化高新技术成果,创办高新技术企业。以高新技术成果向有限责任公司或非公司制企业出资入股的,高新技术成果的作价金额可达到公司或企业注册资本的35%,另有约定的除外。

2、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应当依法对研究开发该项科技成果的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其他人员给予奖励。其中,以技术转让方式将职务科技成果提供给他人实施的,应当从技术转让所取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20%的比例用于一次性奖励;自行实施转化或与他人合作实施转化的,科研机构或高等学校应当在项目成功投产后,连续在3-5年内,从实施该科技成果的年净收入中提取不低5%的比例用于奖励,或者参照此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采用股份形式的企业实施转化的,也可以用不低于科技成果入股时作价金额20%的股份给予奖励,该持股人依据其所持股份分享收益。在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中作出主要贡献的人员,所得奖励份额应不低于奖励总额的50%。

上述奖励总额超过技术转让净收入或科技成果作价金额50%,以及超过实施转化年净收入20%的,由该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奖励的,获奖人按股份、出资比例分红,或转让股权所得时,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3、国有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持有的高新技术成果在成果完成后一年未实施转化的,科技成果完成人和参加人在不变更职务科技成果权属的前提下,可以根据与本单位的协议进行该项科技成果的转化,并享有协议约定的权益。科技成果完成人自行创办企业实施转化该项成果的,本单位可依法约定在该企业中享有股权或出资比例,也可以依法以技术转让的方式取得技术转让收入。

对多人组成的课题组完成的职务成果,仅部分成果完成人实施转化的,单位在同其签订成果转化协议时,应通过奖励或适当的利益补偿方式保障其他完成人的利益。

本单位应当积极组织力量支持、帮助成果完成人进行成果转化。

4、对科技成果转化执行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的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科研单位、高等学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

5、科技人员可以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在其他单位兼职从事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活动。高等学校应当支持本单位科技人员利用节假日和工作日从事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活动,学校应当建章立制予以规范和保障。

国有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及其科技人员可以离岗创办高新技术企业或到其他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实行人员竞争上岗的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应允许离岗人员在单位规定的期限内(一般为2年)回原单位竞争上岗,保障重新上岗者享有与连续工作的人员同等的福利和待遇。

科技人员兼职或离岗期间的工资、医疗、意外伤害等待遇和各种保险,原则上应由用人单位负责。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应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制定具体办法予以规范,并与用人单位和兼职人员签订书面协议予以确定。从事上述活动的人员不得侵害本单位或原单位的技术经济权益。从事军事科学技术研究的科技人员兼职或离岗,执行国家关于军工单位人员管理的有关规定;高等学校有教学任务的科技人员兼职不得影响教学任务。

二、保障高新技术企业经营自

6、科技人员创办高新技术企业,应当贯彻“自愿组合、自筹资金、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原则,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从与本单位签订的协议。

7、要妥善解决集体性质高新技术企业中历史遗留的产权关系不清问题。

集体性质高新技术企业过去在创办及后来的发展过程中,国有企事业单位拨入过资产并已明确约定是投资或债权关系的,按照约定办理;未作约定的,由双方协商并重新约定产权关系或按有关规定界定产权;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建立过挂靠关系、贷款担保关系的,国有企事业单位一般不享有资产权益,但国有企事业单位对集体性质的高新技术企业履行了债务连带责任的,应予追索清偿或依照有关规定转为投资;对属于个人投资形成的资产,产权归个人所有。

对集体性质高新技术企业仍在实施的由国有企事业单位持有并提供的高新技术成果,当初没有约定投资或债权关系的,可以根据该项技术目前的市场竞争力,以及有关各方在技术创新各阶段的物资技术投入情况,按照有关规定重新界定产权。

8、允许国有和集体性质的高新技术企业吸收本单位的业务骨干参股,以增强企业的凝聚力;企业实行公司制改造时,允许业务骨干作为公司发起人。

9、国有科研机构、高等学校与其投资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要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合理确定投资回报比例,为企业留足发展资金。要保障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研究开发队伍的稳定,在经营决策、用人、分配等方面赋予企业经营者充分自。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随意摊派或无偿占用企业的资源。

三、为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创造环境条件

10、各地方要支持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其他中介服务机构的建设与发展,有关部门在资金投入上要给予支持,政策上要给予扶持。要引导这类机构不以赢利为目的,以优惠价格为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科技人员转化高新技术成果,创办高新技术企业提供场地、设施和服务。

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和其他中介服务机构要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办法,以市场为导向,为转化科技成果做好服务,求得发展。有条件的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建立风险基金(创业基金)和贷款担保基金,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创业和发展提供融资帮助。

11、政府利用竞标择优机制,以财政经费支持科技成果转化,包括采用投资、贷款贴息、补助资金和风险投资等形式支持成果转化活动。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基金或风险基金。商业银行应对符合信贷条件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积极发放贷款。

各地方、各部门在落实国家股票发行计划时,应对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重点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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