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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意义(精选8篇)

时间: 2023-07-03 栏目:写作范文

市场经济意义篇1

关键词:经济危机;市场经济;经济周期

中图分类号:F091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7)13-0001-03

一、现阶段我国存在发生经济危机的可能性

马克思所构建的理想社会主义蓝图,是建立在大工业充分发展,生产力水平高度发达、物质资源极其丰沛的基础之上。這种社会主义扬弃了私有财产,从而彻底消灭了生产资料的私有制和商品货币关系,从源头上消除了产生经济危机的内部因素,因而是不会出现经济危机的。然而理想毕竟不同于现实,经济危机作为一种生产过剩的经济现象,其实质是商品经济内在矛盾运动的必然结果。因此,社会制度的变革只要不以消灭商品经济为目的,经济危机产生的根源就依然存在。

(一)我国依然是商品经济社会

我们从马克思关于经济危机现实的可能性的论述中不难发现,只要还存在商品货币关系,生产过剩的危机就随时可能爆发。我国现阶段所实行的市场经济体制作为一种发达的商品经济,不但存在着简单商品经济条件下产生经济危机的现实依据,而且就经济关系本质而言,由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同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一样在社会生产、生活中的各个领域都广泛借助于信用关系,因而同样存在产生经济危机的现实依据。所以,经济危机是市场经济运行中的必然产物,它与特定的社会制度无关。只要处于商品经济社会,无论是以公有制为基础还是以私有制为基础,供给与需求之间的矛盾运动或者导致生产过剩或者引发需求旺盛,矛盾的不可调和带来的最终结果就是经济危机不可避免地发生了。

(二)我国不是纯粹的生产资料公有制

马克思所设想的社会主义是一种纯粹的生产资料公有制形式,从源头上消灭了资本家为了追求剩余价值而进行的盲目、无序的生产,因而引起生产过剩经济危机的制度根源也就不复存在了。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多层次和不平衡性,使我们的经济制度经过不断的探索与创新,形成了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形式共同发展的新格局,并且私有制经济将与公有制经济长期并存于我国经济发展过程中。虽然生产的社会化与生产资料私人占有之间的矛盾并不广泛地存在于全社会范围内,但毕竟仍在一些行业和部门内小范围长期存在。因而,在我国依然存在产生经济危机的现实可能性。

首先,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明晰的产权关系,使绝大多数国有企业摆脱了对政府的依赖,面向市场,成为了“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独立体。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只有依靠取得的收入来抵偿用于消费方面的所有支出,并获得利润,才能在激烈的竞争中求得生存与发展。因此,公有制企业逐渐蜕化成尽可能追求局部利益最大化的经济主体。这时企业的生产首先表现为一种局部劳动,而非社会劳动,因而企业具有强烈的扩张冲动。只要认为有利可图他们就会加大资金的投入,借助于外延式扩张手段不断膨胀生产规模。因而也就不可避免地出现盲目投资和低水平重复建设等一系列浪费行为。同时,随着非公有制经济体实力的不断发展壮大,其释放出的新能量虽然极大地提高了微观经济效率,加速了经济发展态势,但由于缺乏宏观统筹和统一指导,其生产往往具有更大的盲目性和无序性。甚至有些企业在地方政府设置的隐性壁垒庇护下,有恃无恐地在商品销售市场大打“价格战”,甚至不惜以低于成本价出售商品。这种恶性竞争所造成的后果使市场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无法对过度膨胀的生产能力实现有效的挤出,从而为产生生产过剩的危机埋下隐患。

其次,我国居民收入差距的日益加大造成了国内总体消费需求不旺盛的现状,具体表现为:一是城乡居民需求结构的二元化现状。现阶段,我国城镇居民对中高档耐用品的消费需求已经趋于饱和。而广大农村居民由于消费水平普遍偏低,导致这些中高档耐用品无法在广大农村得到普及。这样就出现了一个汇集了我国当今较大部分生产业的消费缺口。二是城镇高收入群体对一些高档消费品的边际消费倾向已经趋于饱和,而低收入群体的消费能力长期无法得到提升。这两种情况的矛盾运动,不可避免地造成了供给与需求之间的不协调。

(三)国际环境对我国经济的影响

在当今世界经济一体化背景影响下,国与国之间的经济交往比从前更加密切。世界市场的不断扩大和区域统一使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加速流动,现代科技在全球范围迅速传播。因此,我国要想不断提高国际竞争力和影响力,就必须参与到国际经贸活动中去,积极参与国际分工,进一步与世界经济接轨。这样一来,世界市场供求关系的变化也会对我国进出口贸易造成影响,经济波动难以避免。

二、我国防范经济波动的根本措施

全球经济一体化趋势导致了世界经济波动的蝴蝶效应直接影响到我国的经济发展,从而导致我国产生经济危机的现实条件日趋成熟。然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自我变革、自我完善、自我发展的优越性,使我国不惧任何外部挑战,完全可以通过采取相应的手段和措施来避免或减轻世界经济波动所带来的影响。

(一)加强宏观调控,防止市场失灵

现阶段,我国所实行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依然是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基础性作用的。然而市场不是万能的,存在其固有的缺陷,市场主体之间竞争的盲目性、市场机制自发调节的滞后性和信息的不对称性都会导致市场失灵,从而使市场主体在制定发展决策时难以同实现国民经济发展总目标保持一致,难以促进企业转型和产业机构优化,难以解决经济发展带来的环境恶化等一系列外部不经济问题,因而经济波动也就无法避免。为了避免经济出现明显下滑,我国政府应当出台一些刺激方案,实行稳健的货币政策和积极的财政政策,不断完善与国家计划相配合的宏观调控体系,并加强对我国经济发展中长期战略目标的研究和制定,科学引导市场要素向着健康、有序的方向发展。只有市场这只无形的手和宏观调控这只有形的手同时发挥作用,才能够真正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克服市场机制作用下的盲目性和不确定性,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扩大国内消费需求

改革开放三十年来经济持续快速的发展,为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积累了雄厚的物质基础。然而,从构成我国经济增长的要素中不难发现,国内市场的消费需求对我国经济增长的贡献率却比较弱,投资和出口所占比重较大。我国是一个人口大国,在拉动经济增长的“三驾马车”中,切实扩大国内消费需求才是防止我国经济出现剧烈波动的稳定器。因此,我们必须要转换发展思路,积极拓展国内市场,提高居民消费在GDP中所占的比重,将扩大内需作为我国经济发展的长期战略目标,使消费成为经济增长的主要推动力。要做到这一点,我们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努力:

第一,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进一步完善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把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起来,切实保障各种要素投入获得回报。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注重社會公平,从而缓解我国收入差距过大的矛盾。同时,我国政府还应该继续增加社会投入,在实现共同富裕的目标下,逐步建立和完善工资正常增长的长效机制。着力提高城乡低收入群体的工资水平,逐步提高企业职工的最低工资标准和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标准。不断强化个人所得税项目的征收和监管,适当提高个人所得税的缴扣标准,切实减轻中等收入群体的税收压力。努力调节过高收入,严格规范国有大中型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的薪酬的分配制度,取缔非法收入,切实保障收入分配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第二,促进劳动就业体制的改革。积极探索和实施有利于提高就业水平和自主创业的财税政策,切实改善就业和创业环境,努力把扩大就业放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头等重要位置上来,通过采取灵活多样的就业形式,为全体劳动者提供公平的就业机会。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同政府引导相结合的办法,积极拓宽就业渠道,鼓励企业为劳动者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政府还应当重视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大力扶持能够广泛吸纳就业人口的中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努力满足不同层次的就业需求,进一步规范企业的用工行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受到侵害,逐步完善就业服务体系。

第三,提升社会保障体系的统一性和统筹层次。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的养老保险制和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调节机制,并将城镇从业人员一并纳入养老保险的统筹范围之内。农村养老保障则坚持以家庭赡养为主,同社区保障、国家救济相结合的原则,从而实现真正的“老有所养”。积极探索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稳步提升城镇居民的医保参保率,不断扩大基本医疗保险的覆盖范围,建立健全社会医疗救助保障体系。加强对药品的监管力度,努力完善基本药物供应机制,确保用药安全。只有不断完善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才能保障广大参保人员的基本需求。

市场经济意义篇2

【关键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文化 研究综述

自从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来,关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文化这个主题一直没有淡出国人的视野,在学术界,20世纪90年代直接从整体上研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文化的成果较多;21世纪以来,直接从整体上讨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文化的成果相对少些,但是探讨某一领域的文化或文化建设以及我国的文化软实力、文化安全、文化产业日益增多。尽管如此,我们仍能间接地从中获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文化相关内容的零散思想,毕竟无论研究某一具体领域的文化或文化建设还是我国的文化软实力、文化安全、文化产业等,他们都是在当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探讨的,因而都不能忽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个存在前提。但是研究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文化(狭义文化)却是一个基础和根本的问题。笔者现就学术界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相关文化问题的研究试作梳理,以期为进一步深化今后的研究奠定基础。

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文化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文化①的含义

明确提出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文化的含义有以下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文化是指以马列主义、思想及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继承优秀的民族传统文化,吸纳一切优秀的世界文化,以“为人民大众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为宗旨的社会主义新文化。②显然,这种说法并没有扣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个前提和基础,体现不出这种文化必然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另一种观点认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文化即反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经济活动和经济过程中的经济思想观念、经济伦理、经济行为和经济制度的文化的总和。③这种观点抓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个关键点,但仅“反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还不够,还应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文化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而对整个社会的能动作用。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文化意蕴或文化精神

有学者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文化条件出发,指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文化意蕴,包括现代科技与文化、与之相适应的价值体系和道德观念、公平竞争意识、民主法律意识和文化开放意识。④有学者从我国当前的文化背景出发,认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文化精神应包括法理型的政治文化、伦理精神和个性的向上与完满。⑤有学者指出,西方和东亚发达的市场经济都内蕴着一种文化精神,所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绝不能缺少文化精神的定位和推动作用,而中国的市场经济文化精神应确立人文社会价值取向、文化的动力作用以及塑造现代文明人。⑥有学者从社会利益结构和职能结构的双重视角分析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内含价值理性精神和经济理性精神。价值理性精神包括民主、平等、自由,伦理道德,社会公平等三大精神;经济理性精神包括市场竞争意识、科技理性、科学管理、法制意识等四大精神。⑦还有学者专门探讨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所蕴含的人文精神,它既继承并发扬人类在实现市场化的进程中所形成的自立精神、科学精神、竞争精神等文明成果,又超越并克服市场经济造成的人文失落、人性压抑和扭曲、人的发展的片面化和畸形化等弊端。⑧

以上观点分别从不同角度阐述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应具有的文化意蕴,部分观点有交叉重合之处。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文化意蕴或文化精神应是高度概括的,所以上述观点仍需整合凝练,以彰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文化精神的独特气质。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传统文化(或民族文化、儒家文化)之间的关系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文化的构建离不开我国丰富的传统文化资源,因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传统文化的关系是个重要问题。学术界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讨论:

一是中国传统文化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积极作用。学术界普遍认为,我国传统文化的某些观念和思想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发展和完善具有积极作用。例如“和合”思想引出的和谐思想、以“孝”为核心的家庭观念、以“忠”引申出的爱国主义、传统的“义利”观、“诚信为本”思想等对规避市场经济的消极效应、建立和完善成熟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和价值。还有学者从儒家文化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政府行为、企业行为和领导行为等方面论证了儒家文化思想在推进现代经济发展上发挥的积极作用。

二是中国传统文化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作用的两面性,即积极性和消极性,所以要区别对待。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传统文化两者产生于不同的历史时期,其服务的对象不同,因此,发展我国的市场经济,既需要传统文化精华部分的支持,又需要摈弃传统文化糟粕的负面影响。有学者指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中国的传统文化,一方面它使中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因充分体现不同于西方市场经济的中国特色而充满活力;另一方面,中国传统文化中的保守性和封闭性阻碍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⑨

三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我国传统文化的影响与作用。有学者认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 迫切需要构造新的文化动力,所以必须大胆进行文化改革,弘扬优秀民族文化。⑩有学者指出,经济体制的转型加速了文化更新过程,形成了以下七大发展趋势:经济文化一体化、人的独立型文化、个体与群体相统一为本位的文化、能力本位文化、文化的多样性、文化融合、大众文化与高雅文化走向兼容与综合。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文化的相互作用

一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文化建设的指导思想和评价标准。学者们认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文化建设的指导思想是马列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其评价标准是以生产力标准为基础的“三个有利于”。

二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文化建设的原因。普遍认为,我国存在着不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文化价值观,例如,封建小农意识、唯官为尊、唯权为重、重官轻商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精神文明建设提供正确的舆论指导、思想保证、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

三是市场经济对文化(建设)的双重作用。市场经济对社会文化道德的积极作用表现为:人们的市场意识觉醒,人生价值观念变化;重视知识和人才;为文化道德建设提供良好的物质条件等。而市场经济的消极作用表现为:道德滑坡;拜金风气盛行;市场经济不能自发地达到真善美的价值目标等。

四是文化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双重影响。文化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起着日益重要的作用,例如:文化环境决定着市场经济的运作模式;文化观念决定着市场经济的创新活动;文化参与决定着经济发展的质量;文化创新决定经济增长方式。文化因素在现代经济增长中的作用越来越强,出现了经济文化“一体化”的客观要求及发展趋势。然而,文化也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产生了消极影响,例如:理论研究落后于经济发展,诱发了社会性的信仰危机和思想滑坡;思想道德上的滑坡,造成社会风气低落,加剧了市场经济固有的缺陷及其诱导的消极影响;教育和科技发展滞后,导致经济体系中科技含量不高,发展后劲不足;高雅艺术衰落,媚俗艺术盛行。

五是文化建设的功能和作用。概括起来主要有:增强国民素质;提高社会生产力;获得产业回报;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提供精神动力、智力支持和创造安定的社会环境;经济活动的文化内涵增强等。

六是文化建设的基本途径或举措。学者们对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如何建设好文化,提出了不少合理建议,概括如下:第一,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第二,构建思想理论大厦,铸造民族之魂;第三,提高全民族的道德水准和文化素质;第四,为人民群众提供丰富多彩、文明健康的精神食粮;第五,古为今用,洋为中用;第六,合理吸收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价值体系。

七是文化建设需要处理好以下几个问题,即:本民族文化和外来文化、物质上脱贫和精神上脱贫、解放思想和净化文化市场等几方面的关系。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文化精神要体现市场经济的共性和特殊性;要兼顾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人的价值;要着力塑造能够适应和推动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文明主体。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当代的先进文化

一是先进文化的内涵:有观点认为,我们党要始终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先进方向,也就是说,党的理论、路线、纲领、方针、政策和其它各项工作都必须努力体现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社会主义文化的要求,促进全民族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的不断提高,为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提供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另一种表述为,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时期,中国先进文化是同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政治协调发展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文化,是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要和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为基本特征和衡量尺度的社会主义文化。

二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先进文化的原因:社会主义经济本身需要先进文化作为动力;应对外部敌对势力的文化渗透、文化侵略;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并使中华文化走向世界。三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先进文化的关系:二者是辩证关系,互为基础、互为条件。发展先进文化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发展先进文化的实践源泉、物质基础和实现机制,二者统一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实践之中。先进文化的发展不能离开市场经济,但又不能完全市场化。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和谐文化

一是和谐文化的内涵:一种观点认为,和谐文化是以和谐为思想内核和价值取向,融思想观念、理想信仰、社会风尚、行为规范、制度体制于一体的一种文化形态。另一种观点认为,和谐文化是指一个文化体系自身的内容及各种形式、各个环节之间是统一和谐、积极互动的,而不是分裂、冲突和相互抵消的;这一文化体系同其经济基础、政治导向和生态环境之间也是和谐一致、积极互动的,而不是分离、对立和相互抵消的。前者侧重于和谐文化的意识形态性,后者侧重于文化的内外部关系,二者表达的意思基本一致。

二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发展和谐文化的原因:和谐文化是平衡市场经济与社会主义理想追求关系的必然选择。建设和谐文化可以克服市场经济诱发的诸如拜金、享乐、利已、冷漠、虚无等消极现象的产生。

结语

由上可知,学术界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文化之间的关系的研究成果颇丰,充分反映了我国一直高度重视文化建设,积极探求支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乃至整个社会健康发展的文化。但是当前我国社会上产生了部分社会问题,这表明我们的文化建设已不能有效规避市场经济的负面影响和可能造成的恶果。这主要是因为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文化还没有形成。因此,无论从理论上还是实际需要,我们都有理由进一步深入研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文化。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文化是一个更加基础的问题,如果中国没有构建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文化,那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将会受到阻碍甚至最终导致经济下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将失去坚实的物质基础,具体领域的文化发展、我国的文化软实力及文化安全也将无从谈起。

【作者单位:河南工业大学思想政治教育学院;本文系河南工业大学基金项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文化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2012BS015】

【注释】

①③郭建静:“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文化的界定”,《河北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年第1期。

②李红:“论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文化的基本内涵”,《黄冈师专学报》,1996年第1期。

④邹广文:“论市场经济的文化内蕴”,《天津社会科学》,1993年第5期

⑤陈创生:“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文化精神”,《云南社会科学》,1994年第4期。

⑥孟宪忠:“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文化精神”,《中国社会科学》,1994年第6期

⑦范跃进,栾贻信:“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两大文化精神”,《江淮论坛》,2006年第5期。

⑧高静文,雷念曾主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人文精神》,北京出版社,2005年。

⑨曲玉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中国传统文化”,《财经问题研究》,2000年第8期。

⑩史忠良,肖四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民族文化”,《当代财经》,1997年第5期。

陈明凡,宋衍涛:“市场经济体制下中国社会主义文化的发展趋势”,《东疆学刊》,2002年第12期。

宋秀峰,粱惠:“必须重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文化建设”,《前沿》,2003年第9期。

刘玉辉,雷高岭:“建设适应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社会主义文化”,《理论探讨》,1994年第4期。

包承云:“社会主义文化建设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动力”,《前沿》,1998年第3期。

刘锴:“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必须重视文化建设”,《甘肃理论学刊》,1997年第3期。

王文学,刘进军:“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文化精神”,《甘肃社会科学》,1998年第2期。

赵子忱:“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先进文化的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研究》,2002年第4期。

市场经济意义篇3

【摘要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关键词】社会主义制度/市场经济体制/市场化

一、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与市场经济体制

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与市场经济体制相结合的问题是当代世界最为重大的理论和实践问题。由中央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是当代主流经济学面临的一个崭新问题(Grosfeld,1990)。尽管现代主流经济学是一门比较成熟的关于市场运行和资源配置的学说,但从总体上来说,现代西方主流经济学并没有一套现成的“过渡”理论或“转轨”理论用来指导经济体制国家改革的重大实践。这意味着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仅是对现代市场经济理论的重大创新,而且这个实践本身就是对马克思主义理论的重大发展和贡献。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社会主义制度与市场经济体制的结合。那么,什么是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呢?按照马克思的科学社会主义理论,社会主义的基本制度就是整个社会的共产(共同占有和共同生产)、整个社会的自由联合劳动、商品生产和竞争的消除、阶级的消灭等等。显然,这样的基本制度与市场经济形式是不能结合的。但是这里所说的社会主义是马克思科学社会主义理论中的科学社会主义,即共(论文库)产主义而言的。而当代实践中的社会主义与马克思所说的由发达资本主义脱胎的科学社会主义(共(论文库)产主义)是两种不同历史形态的社会主义。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与市场经济的结合正是基于当代实践的社会主义而不是科学社会主义最高形态共(论文库)产主义。就实践中的社会主义而言,我们的基本定位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是对我国现阶段社会性质的根本定位。关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党的十三大报告做了科学的界定: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不是泛指任何国家进入社会主义都会经历的起始阶段,而是特指我国生产力落后、商品经济不发达条件下建设社会主义必然要经历的特定阶段。确切地说,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是“后发展国家社会主义初级阶段”[4]。一些学者在讨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与市场经济的结合问题中,总是把社会主义同科学社会主义的最高形态的特征同市场经济的要求联系在一起研究,如把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仅仅归结为公有制和按劳分配,这是不正确的,事实上公有制形式本身不等于社会主义,较低生产力水平意义上的按劳分配实际上必然导致平均分配。这样来理解社会主义实质上降低了社会主义的标准,模糊了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中(论文库)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所说的“社会主义基本制度”是当代实践中的社会主义的基本制度,是后发展国家社会主义的基本制度,是另一种历史形态的社会主义的基本制度。这种基本制度本身就包含着私有制在内的多种所有制形式、多元的产权关系、包含着商品生产和市场经济存在的条件。在现实的社会主义制度下,多元产权主体的存在提供了市场经济生成与发展的社会环境。

市场经济体制与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内在藕合有其客观依据和历史必然性。生产力和社会分工发展到一定水平是市场经济与社会主义得以共同存在的一个前提。从历史上看,商品经济的生成确实是同私有制联系在一起的,但在私有制的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商品经济并没有演化为以市场为中心在社会范围的配置资源的市场经济,这说明市场经济的存在是以生产力和社会分工发展到一定水平为前提的,而分工越发达,单个私人资本容纳社会生产力的能力就越有限。社会分工与社会生产力这一矛盾的解决,一是通过建立生产资料的公有制度,实现生产资料占有、使用的社会化,二是通过生产要素组织方式的变革实现财产占有与运作的社会化来解决的。从社会制度的角度来看,我们选择了公有制度而西方国家则是通过选择了股份公司等企业组织形式来解决这一矛盾的。但问题的关键是,建立生产资料公有制没有消除市场经济在社会主义社会存在的必然性,资本主义国家也没有因财产一定形式的社会化运作而使其经济体制演变为计划经济体制,因此笔者认为把市场经济区分为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的市场经济是不科学的。市场作为一种资源配置手段,它直接联系的或调节的对象是生产要素或财产的组织单位——企业,而不是所有制制度。市场制度所要求的是采取什么样的生产要素或财产组织形式使企业既能适应财产社会化运作的要求,又能按照市场价格信号组织生产和经营的经济主体。历史上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法人产权独立于所有权,所有权与法人产权分离与制衡机制的创立,曾使资本主义私人所有制突破自身的局限,适应社会化生产要求,在社会范围内组织生产。社会主义国家完全可以通过对公有制财产组织方式的创新和所有制社会结构的调整,为市场经济的运行创造条件。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仅与后发展国家社会主义的社会性质的相藕合,也与计划经济体制所造成的经济低效率直接相关。本来意义上的计划经济是以社会成员共同占有生产资料为前提的,全部社会生产都要有组织地进行,社会对全部劳动和资源都要有计划地配置和调节,商品也就随之自动消失了。从理论上来说,计划经济同科学社会主义意义上的共(论文库)产主义是相同的。从计划经济的现实来看,当代社会主义国家实践中的计划经济,共同特点都是排斥商品生产和价值规律,其运行机制是通过国家的统一计划和行政手段来调节,计划经济运行的基础是政治安排,而政治的本质是支配与强制,即国家对社会经济实行全面垄断和政(论文库)府的超经济强制,因而是一种“统制经济”、“命令经济”,把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单纯理解为一种配置资源的方式、方法和手段是不正确的。市场经济有三个最为基本的特征:私有财产制度、自由经济制度、市场配置资源。这与计划经济的基础和本质是根本对立的,市场经济和计划经济借以产生和存在的制度基础是完全不同的,不能奢望在计划经济的基础上改良出市场经济。事实上无论是理论意义上的计划经济还是实践意义上的“统制经济”都是同市场经济相根本对立的。如果不是这样来理解,那么就意味着不进行彻底的产权制度改革,就可以由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这种模煳认识是非常有害的。作为一种经济制度,真正的计划经济只有在市场经济的历史任务完成之后才会出现,而“统制经济”实际上是超越客观实际、违背客观经济规律的制度选择。

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还有着一种与市场经济本质要求相适应的世界性背景和意义。市场经济在本质上是没有国界或地域限制的,市场经济的这种属性必然要求打破国家或地域的限制,从而在世界范围内进行生产和经营,跨国公司的出现正是市场经济这种本质属性的外在表现。因此,世界经济国际化、一体化的趋势,无疑使中国经济隔离于世界市场的“经济鲁宾逊”式的设计最终归于梦想。世界需要中国,这仅仅是问题的一个侧面,如同一枚硬币有正反面一样,问题的另一面是:中国也需要世界。然而,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行为主体是具有独立经济利益的企业,而不是政(论文库)府。因此,我国高度集中体制下的传统的经济模式中,政(论文库)府作为一个超级的“经济托拉斯”来与国外企业发生经济利益关系和竞争,不仅是不公平的,而且必然导致经济的X非效率。因此中国建立与世界上市场经济国家的运行机制和管理体制相接轨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便有了理论上的或概念上的依据。我们把对市场经济体制的选择置于国际大背景的坐标之中,就会看到市场经济体制也是我们在市场经济的总体氛围的条件下的现实选择。基于这样一种认识,我们可以说,中国加入WTO的实质是同市场经济制度接轨。

二、市场化及其标准

自1978年以来,改革开放一直是中国社会的主流,特别是党的十四大明确提出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后,市场化改革就成为中国社会的共识和价值取向。自从20世纪90年代初期以来,不少学者也对改革的市场化进程和改革的绩效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对于我国市场化进程的基本判断,中(论文库)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五规划建议》中明确提出:我国已经进入由初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到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时期。这就提出了一个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即市场化及其判断标准问题。

笔者认为,对这个问题的研究至少需要研究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如何理解市场化;二是市场化有无标准;三是市场化的研究方法问题。

市场化是一个与市场经济直接相联系的范畴。国内学者和研究机构对市场化的理解是有一些分歧的。例如,国家计委市场与价格研究所课题组认为,市场化是指资源配置方式由政(论文库)府行政配置向市场调节的转化,具体说,就是“取消或放松国家对商品生产要素供求数量及价格的管制”。而较早系统研究我国市场化进程的学者陈宗胜教授认为,市场化进程是市场机制在一个经济中对资源配置发挥的作用持续地增大,对市场机制依赖程度的不断加深和增强的演变过程。市场机制包括供求、竞争、价格、风险、利益机制等,是市场化理论含义的延伸[3]。把市场经济看做是市场机制对资源配置的作用持续地增大的过程这个定义非常符合新古典经济学的正统规范,但是忽略了市场经济中作为市场主体的人的博弈行为和博弈过程,见物不见人。从经济思想史的角度来看,自从19世纪末新古典主义的创始人马歇尔等分析供给与需求以来,资源配置问题就成为经济分析的主流,但新古典经济学没有分析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而供给和需求背后恰恰是人作为市场主体的行为,因此现代经济学把市场过程更多地理解为市场主体的博弈行为和博弈过程。另外把市场化单纯理解为市场配置资源的过程会偏离市场化的本质。已如前述,市场经济的本质特征是:私有财产制度、自由经济制度、市场配置资源。把市场经济理解为市场机制调节配置资源的过程,是有一定的理论假设和前提的,那就是在一个完全竞争和市场化已经完成的经济中,在私有财产和经济自由已成为既定前提的条件下,市场经济的主要特征自然就是由市场配置资源了,正是在这种意义上市场经济才被称为由市场配置资源的经济制度或经济形式。经济市场化就其本质来说,首先是经济主体的经济自由权利的确立、实施和得到有效保障的过程。经济自由权既包括个人的财产所有权,也包括劳动力的个人所有权。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市场化的实质就是经济自由化。市场主体在明确的产权关系和平等互利的条件下,自主从事交易活动,交易双方不仅能够从中获得利,而且还能够创造合作剩余,这样就使原来我们认为并不增加社会财富的交易活动具有了生产性,市场的激励和约束作用也因此凸现出来。

第二个问题,关于市场化有没有一个绝对的标准问题,专家学者们也是有不同的观点。多数研究者认为市场化进程有绝对的标准。这种观点最有代表性的学者陈宗胜教授认为,要判断和评价体制改革是否达到目标,就必须对测度市场化程度的标准作出界定,尽管这是一个难以统一的复杂问题,但是如果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就不可能作出统一的结论。所以,他认为,应以100%作为完全的市场化的标准,以0%作为完全计划化的标准。其理由是由于各个市场经济国家中政(论文库)府干预经济的程度是不同的,而且同一个国家对不同领域的干预、在不同时期的干预都不完全一致,所以,如果不是以100%来界定完全的市场化(尽管还没有一个国家的市场化程度达到100%),而以某一个市场发达国家的市场化程度作为对比的基础或参照系,那么,不同国家的比较就失去统一的标准,同一个国家的不同领域或不同时期的比较也会发生困难。当然,也有一些学者认为,市场化没有绝对的标准,只有相对意义[8]。持这种观点的专家学者认为,计算或测度市场化程度的绝对值不是一个科学的方法,也不能从绝对值的意义上去理解市场化程度。说一个国家的市场化达到一个百分数,会给人一个错觉,好像世界上存在一个100%市场化的国家,而这样的国家并不存在;即使是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在市场调控的手段、方式、程度等方面也不完全可比;特别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市场化的内涵也相应改变,所以,不存在一个静态不变的市场经济标准。因此,对市场化进程的绝对评价是无意义的,而只能进行不同地区之间进程快慢的相对比较,即以名次之类的顺序尺度进行衡量。

笔者认为,市场化不仅在性质上是可以定性的,市场化的过程在本质上可以看做是经济自由化的过程,而且在标准上也是可以界定的。也就是说市场化的含义是双重的,既包含过程,也是指一定的标准,严格来说它是指市场经济发育的一定程度而言的。从过程的角度来看,假设一个国家的市场化水平是从5%向10%过渡,我们就不能认为这个国家或地区是市场化了。这就意味着市场化不能单纯是指过程而言的。其次对于标准来说,它是从静态的角度对市场化的程度的一个限定,即规定了市场化的最低标准,比如说5%就不能说是市场化了。至于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经济交易越来越突破一个国家和地区的范围而在全球范围组织经济活动的趋势越来越明显,以及对不同地区之间的市场化程度只能进行相对比较等观点,并不能说明市场化本身是不能测定的,而只是说明市场化的测度的研究方法问题。

关于市场化程度的判断标准,一般认为,市场化程度在15%以下可称为非市场经济或坟墓经济,市场化程度在80%以上可称为成熟或标准的市场经济,市场化程度在60%—70%之间可称为准市场经济,市场化程度在40%—50%可称为转轨中经济,市场化程度在50%—60%左右可称之为接近准市场经济或转轨中经济。国内学者对我国目前市场化程度的判断尚有一些不同的判断,主要是有高、中、低三种估计,高位估计是65%,中位估计是55%—60%,低位估计是60%[7]。正是基于我国市场化程度已经基本达到或已经接近60%的判断,中(论文库)共中央关于制定十五规划的建议中明确指出:我们已经初步建立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新世纪5—10年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时期。我认为关于我国市场化程度的判断基本上是比较准确的,国外的研究机构的研究成果也可以说明这一点,据世界遗产基金会与《华尔街日报》利用50多个经济指标对世界150个国家的经济自由化程度的评价结果,中国市场化程度大致相当于美国的50%,考虑到可存在的人为的偏差,中国经济市场化的程度估计至多达到美国的60%—65%,处于这样的水平,我们可以认为初步建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但对于十五期间,要在5—10年中建立起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却有相当的难度。从西方市场化程度较高的英国、美国和日本来看,英国大体上用了250年使英国成为标准的市场经济国家;美国用了100年左右的时间成为典型的市场经济国家;我国封建制度几千年,计划经济30年,要建立完善的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是一场深刻的长期的社会革命,对此,我们还面临着十分艰巨的任务,如生产要素市场化问题、市民社会的建构问题等等,对此我们应当有科学的判断和充分的思想准备。

市场化程度的研究和判断,需要建立科学的指标体系和研究方法。国内学者提出的有代表性的指标体系主要有:江晓薇、宋红旭[5]提出的测算指标是:(1)企业自主度:包括企业的14项自,即生产经营权、产品劳务定价权、产品销售权、物资采购权、进口权、投资决策权、税后利润分配权、资产处置权、联营兼并权、劳动用工权、人事管理权、工资资金分配权、内部机构设置权、拒绝摊派权;(2)市场国内开放度:包括农业生产、工业生产、物资流通、商业流通、价格调节、投资管理;(3)市场对外开放度:包括进口依存序、非关税壁垒,直接投资实际额;(4)宏观调控度:包括税收负担、政(论文库)府补贴、贸易管理、社会消费、信贷管理;国家计委课题组[6]是从商品市场(包括生产环节和流通环节)的市场化和要素市场(包括劳动力市场和资金市场)的市场化程度入手进行测算的。商品市场和要素市场的市场化程度实际上就是国家已经放开、主要由市场进行调节量的那一部分占全部市场的比重。顾海兵[7]则是从要素市场化方面进行研究。他提出的测度指标包括:(1)劳动力市场化,包括农村劳动力市场、城镇劳动力市场、城乡分割的户口管理体制及城镇、城乡的户口封闭体制;(2)资金市场化,包括资金市场的主体结构、资金结构、利率结构;(3)生产市场化,包括第一产业、第二产业、产三产业;(4)价格市场化,包括重要的工农业产品价格和公用事业价格、房地产价格、医疗价格。陈宗胜[3]认为,对经济体制市场化进程的测度,最好按经济体制自身的构成,即企业、政(论文库)府、市场三方面展开分析。徐明华[8]则从8个方面进行了测算,这8个方面包括:(1)所有制结构:包括工业总产值中非公有制经济的比重、非公有制从业人员占全部从业人员的比重等5项具体指标;(2)政(论文库)府职能转变和政(论文库)府效率:包括GDP与政(论文库)府消费之比、党政机关和社会团体从业人员占全社会从业人员的比重等6项具体指标;(3)投资的市场化:包括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中非公有经济投资的比重、基建投资中非国家预算内资金的比重等3项指标;(4)商品市场发育:包括出口总值占工农业总产值的比重、商品销售额与工农业产值之比等3项指标;(5)要素市场发育:包括合同制职工占全部职工的比重、每万人职业介绍机构数等5项指标;(6)对外开放:包括外贸依存度和人均实际利用外资2项指标;(7)经济活动频度:包括每万人商业网点数、每万人工业企业单位数等3项指标;(8)人的观念:包括每万人个体户数、每万人私营企业投资者数等4项指标。笔者认为,运用不同的指标体系来探索研究市场化的程度判断本身就是非常有意义的,事实上每个指标体系都不能做到完全真实地反映市场化的程度,重要的也不是运用不同指标体系判断市场化程度的差异,而是对市场化进程的基本趋势的把握。就研究方法而言,笔者认为应当结合借鉴美国遗产基金会的研究方法,该基金会的经济学家首先把经济自由化定义为“对于政(论文库)府在生产、分配、消费等方面管束的消除”。他们对经济自由化指数的测量也是针对政(论文库)府对于经济所施加的束缚程度进行考察,因此这种考察的具体对象主要是政(论文库)府的相关政策。这种考察是对影响经济自由化的“投入”方而不是“产出”方进行考察;该机构共设置50项变量或指标,采用分值测度的方法进行“打分”和评估。这种方法的实质是考察制度因素对经济自由化的影响及影响程度。当然影响一个和地区的市场化程度的差异还有人口素质、技术水平等多方面因素,可以考虑进一步补充和完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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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张灿,谢思全,董利、中国劳动力市场化进程测度[J]、经济改革与发展,1998,(5)。

[3]陈宗胜,等、中国经济体制市场化进程研究[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

[4]陈文通、如何正确理解以公有制为主体[N]、北京日报,2002-04-19。

[5]江晓薇,宋红旭、中国市场经济度的探索[J]、管理世界,1995,(6)。

[6]国家计委市场与价格研究所课题组、我国经济市场化程度的判断[J]、宏观经济管理,1996,(2)。

[7]顾海兵、中国经济市场化程度的最新估计与预测[J]、管理世界,1997,(2)。

[8]徐明华、经济市场化进程:方法讨论与若干地区比较研究[J]、中(论文库)共浙江省委党校学报,1999,(5)。

[9]盛洪、关于中国市场化改革的过渡过程的研究[J]、经济研究,1996,(1)。

市场经济意义篇4

中国在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指导下,经过13年以市场为取向的成功改革,于1992年正式向全世界宣告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不仅是理论上一次大突破,社会主义事业的一次大飞跃,也是体制上一次根本性变化。它摒弃了那种经过实践证明容易导致社会主义事业萎缩甚至失败的旧模式,找到了一条使中国960万平方公里上所进行的社会主义事业能够逐步走向繁荣、昌盛的正确的科学的道路。

什么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以先进技术武装起来的社会化、集约化、国际化、大生产的现代化市场经济,是以公有制经济为主、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倡效率、竞争,崇公正、共同富裕的社会主义性质的市场经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是严格按照体现人民意志,反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的法律运作的法治经济,绝非有的人所想象的那样是什么无法无天的经济、为所欲为的经济、坑蒙拐骗的经济、惟利是图的经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其他市场经济一样,必须有与之相适应的法律加以规范、引导、制约和保障。没有规矩,不能成方圆。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与发展,是同以1804年拿破仑民法典的制定为标志的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建立与完善紧密相联的,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与发展,也必须是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建立与健全密切相关的。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这不仅是市场经济客观规律的内在要求,也是国家社会稳定、政治稳定的客观需要,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国际市场、国际经济接轨的客观需要,特别是在经济体制转轨处于关键时刻的今天,为了堵塞不法之徒可以利用的法律漏洞,杜绝权力进入市场、权钱交易现象得以滋生的条件,防止计划经济的弊端和市场经济的消极面结合起来成为一种落后经济的可能性产生,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有序的发展,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则更具紧迫性和必要性。如果说历史上没有发达的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就不可能有今天发达的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存在,那么在20世纪90年代没有健全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建立,也就不可能有繁荣、健康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出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和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在反映市场经济共同规律的一般规则、具体制度上基本是相同或大同小异的。可是,就其性质而言,二者则有本质的区别:前者是由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制定的,后者是由资本主义国家制定的;前者体现的是人民的意志,后者体现的主要是资产阶级的意志;前者是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为基础,后者是以私有制经济为基础;前者追求共同富裕目标,后者则归根到底保护少数富人利益。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不是在一张白纸上自然而然地建立起来的法律制度,而是要在否定或修改、废除行之多年的反映计划经济要求的计划经济法律制度基础上逐步建立起来的法律制度。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和社会主义计划经济法律制度都是社会主义性质的法律制度。它们在由人民国家制定,坚持以公有制经济为主,追求共同富裕目标上无疑是相同的,但是在法律体制上则有根本性的区别。这是由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主义计划经济的内在属性所决定的。因此,建立反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要求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是一场深刻的法制改革。这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其一,要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需要的新的法制基础。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必须抛弃社会主义计划经济法律制度的适应计划经济需要的由国家直接管理经济的这一旧法制基础,而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新的法制基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新的法制基础,主要包括以下五个基本制度。

1、确认市场主体资格制度。社会主义市场过程发生的首要条件,是存在市场参加者。这些在市场过程中追求自己利益的经济参加者,构成市场经济活动的法律主体。市场法律主体须符合以下要件:(1)他们是相互独立的人;(2)他们在法律地位上完全平等;(3)他们有完全的行为能力,能够从事法律行为;(4)他们有完全的责任能力,能够对自己行为的结果承担责任。符合这些条件的自然人或法人,没有行政依附,不存在因所有制不同而产生的身份差别,均可以真正独立、平等的市场主体资格进入市场,参加同他人的竞争。这与计划经济法律制度排斥市场,否定市场主体,禁止竞争是大相径庭的。

2、充分尊重和保护财产权制度。社会主义市场不仅要有参加者,而且须有财产才能发生。这里所说的财产不是指社会公共财产,而是指市场参加者自己的财产。因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法制基础当然应包括充分尊重和保护市场主体财产权的法律制度。这与计划经济法律制度条件下,只讲所有制,而对法人、自然人的财产权的尊重和保护注意不够大不一样。

3、维护合同自由制度。市场活动参加者既然是彼此相互独立、法律地位平等的自然人或法人,任何人均不能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他人,以迫使他人接受自己的交易条件,因此他们之间的关系惟有采取合同形式。合同法律制度构成市场经济最主要的法制基础。这与计划经济法律制度否定合同自由是不相同的。

4、国家对市场的适度干预制度。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市场经济中必须有国家的适度干预。即使是历史上鼓吹自由放任主义最有力的经济学家,也认为政府应承担维护市场公正与秩序的职能,单凭市场自发的机制不可能保障市场秩序。因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适度的国家干预和宏观调控基本制度,以防止市场经济的自发性可能导致的滥用合同自由和各种违法行为。这同计划经济法律制度国家全面直接管理经济相差甚远。

5、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这是因为市场本身意味着优胜劣汰,可以说市场竞争是残酷的。对于那些竞争中的失败者尤其是劳动者,以及不具有竞争能力的老人、儿童和残疾者,应由社会提供物质保障。在没有社会保障的条件下提倡进入市场、公平竞争,不符合现代市场经济要求,不利于维护社会的安定。这与计划经济法律制度下国家包揽一切,社会保障尚付厥如的状况根本不同。

其二,要确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需要的新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秩序的条件。

为了防止市场经济自发和消极的作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就必须造就新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秩序。这就是法学者所说的公正自由的竞争法律秩序。新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秩序,与计划经济条件下"计划就是法律","保障国家计划完成,就是维护计划经济法律秩序",是根本不同的,它必须符合下述条件。

1、市场的统一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应当致力于维护全国统一的大市场。因为只有全国统一的市场,才能有健康发展的市场经济秩序。要维护全国市场的统一性,首先要求全国市场经济活动遵循统一的法律、法规。我国现时的市场状况不符合统一性要求。各地区有各地区的市场,经济特区有经济特区的市场,其间有许多人为设置的壁垒和障碍,存在各种保护性措施和优惠措施。这种全国市场被人肢解分割的状态是多种原因造成的。但不论何种原因,时至今日,已经不应再容许其继续存在。

2、市场自由性。所谓市场的自由性,其表现是市场主体享有充分的合同自由。目前的状况是,市场参加者尤其是国有企业受到两方面的束缚和限制。一方面是企业主管机关基于隶属关系加于企业的束缚和限制。现在讲转换企业机制,改组成公司,将国有企业推向市场,如果不改革原有的行政隶属关系是不可能做到的。根本解决问题的办法就是废除这种行政隶属关系,使国有企业获得完全解脱,成为真正独立自主的市场主体,即实现从身份(行政隶属关系)到契约的进步。另一方面的束缚和限制来自拥有市场经济管理权限的国家机关。这方面的束缚和限制当然不能取消,但应当保持在与国家适度干预相符的程度上。国家的必要管理要通过制定市场经济管理法规使其法律化和科学化。

3、市场的公正性。即一切市场主体,无论自然人或法人,无论大企业或小企业,无论其所有制性质,均以平等的资格,在平等的基础上进行相互竞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应致力于维护这种公正性。要达到这一点,应当做到:(1)法律制度同一。即一切市场参加者,在市场经济中应遵守同样的法律法规。不容许有同一行为因行为者或行为地不同而服从于不同法律规则的情况存在。(2)经济机会均等。市场对一切市场参加者开放,法律不限制某一类主体进入市场,不对某一类主体实行优惠。它们在登记设立、取得场地使用权、领取证照、购买原材料、获得信贷资金等各方面完全平等。(3)税负公平。即一切市场主体均应依法纳税及缴纳各种课负,且法律关于税负应设立公平合理的标准,不应因企业类别、所有制不同而畸轻畸重。

4、市场的竞争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依其本质应是自由竞争的经济,市场参加者享有充分的意思自主,并依据法律相互进行竞争。因此,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应致力于抑制垄断,维持市场的竞争性。没有竞争性的市场,犹如一潭死水,终究要干涸。在市场经济法律制度中,制止垄断的法律法规应居于特别重要的地位。

5、市场可控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是自由放任的市场经济,而是国家依法实行适度调控的市场经济。因此,市场的可控性,就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秩序的第五个条件。以上这五个条件均为社会主义计划经济法律秩序所根本不可能具有的。

其三,要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应当贯彻的新的基本原则。

为了建立和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公正自由的法律秩序,就必须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应当贯彻的,与计划经济法律制度迥异的新的基本原则。这些基本原则归纳起来,有以下10种:

1、财产所有权一体保护原则。商品交换的基础是财产所有权,因此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财产所有权的保护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国在原有计划经济体制下,由于实行单一的所有制,在法律制度上强调对国有财产的特殊保护原则。这种对某种所有制的财产特殊保护的原则已经不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多种所有制结构及市场主体法律地位平等的要求。因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应贯彻对一切合法财产所有权一体保护的原则。

2、合同自由原则。合同自由原则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没有合同自由原则也就没有市场经济。我国在旧体制下不承认合同自由,改革开放以来虽然承认当事人享有一定的合同自由,但实际生活中当事人的合同自由受到过多限制和干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应当充分尊重和保护当事人的合同自由,非出于重大的正当事由不得加以限制和干预。

3、自己责任原则。所谓自己责任原则,即市场主体对自己行为的后果负责。这一原则的一般违法行为情形,表现为过失责任原则。某些法定的特殊违法行为情形,则实行无过失责任原则。自己责任原则,与旧计划经济法律制度下,国有企业对自己行为全然不负责任完全不同。

4、公平竞争原则。公平竞争既是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目的,也是一项基本原则。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所谓公平不是指结果的公平,而是指一切竞争者应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服从同一法律规则,并坚决制裁不公平竞争行为。

5、经济民主原则。经济民主是政治民主在经济生活中的延伸。正如政治民主的对立面是独裁、专制,经济民主的对立面是垄断和独占。要实行经济民主,就应当坚持反对垄断,并确保职工参与民主管理。

6、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是市场经济活动的道德标准。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诚实信用已成为一切市场参加者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它要求市场参加者符合于诚实的道德标准,在不损害其他竞争者,不损害社会公益和市场道德秩序的前提下,在追求自己的利益。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即构成违法行为。

7、保护弱者的原则。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一方面是现代化的大公司、大企业,它们拥有强大的经济实力,在市场活动中居于优势地位;另一方面是广大消费者、劳动者,他们以分散的个体出现,经济实力微弱,在市场活动中最容易受到伤害,成为牺牲者。这就要求市场经济法律制度体现保护弱者的原则,要求国家从立法、司法、行政、教育等各方面担负起保护消费者和劳动者的责任。保护弱者的原则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尤其具有重大意义。

8、维护社会正义的原则。市场活动本身是一个潜伏着各种风险的领域,总是会有损失、失败和破产。参加市场,就应承担市场风险。在市场活动中,参加者会滋生一种作伪、欺诈骗取、违约和规避法律的倾向。因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应致力于维护社会正义,维护市场道德秩序。不应容许任何假冒伪劣、坑蒙拐骗、巧取豪夺、恃强凌弱、寡廉鲜耻、为富不仁。

9违法行为法定原则。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应体现违法行为法定原则。凡一切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均应由法律作出明示禁止规定。法律未明示规定禁止的行为,应当视为合法行为,行为人应不受制裁。法律法规中不得授予执法机关对法律未明示禁止的行为追究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的裁量权。因情事发生变更,对法律未明示禁止的某种行为欲加禁止时,须由立法机关修改或由有立法权的机关补充性规定,此种修改或补充性规定不得有溯及力。

10适当合理地兼顾国家、集体、个人利益、兼顾不同地区利益的原则。以上这些基本原则也是社会主义计划经济法律制度过去所没有的。

总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建立,并非仅仅是对过去的法律制度的修补,而是法律体制上的一场深刻改革。它把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结合起来,加以法制化,在世界上建立起第一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具有划时代的意义。目前我国正在根据中央批准的立法规划加快进行宏大的立法工作,两年来已制定了一些法律,取得了很大成就。只要我们在本届人大任期内完成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框架的任务,就一定能够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开辟广阔的道路。

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应当解决的理论问题

(一)关于真正树立法治观念问题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要想经过五、六年的努力,基本上确立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使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完全纳入法治之轨道,非常关键的一点,是在举国上下特别是在领导层中真正树立法治观念。所谓法治观念,就是依照体现人民意志,反映市场经济规律的法律治理市场经济,而不是凭领导人的个人意志下命令。要彻底摒弃人治思想,真正树立法治观念,需要进一步从观念上明确以下三个问题。

1法律制度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根本,是治国安邦的根本。在人与法律制度的关系上明确地指出法律制度是根本性的,这是邓小平同志对法制理论的重大贡献。因为只有建立起科学的好的现代化的法律制度,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才能稳定、发展,国家才能长治久安、兴旺发达。任何人特别是领导人都必须维护这个根本。

2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这是因为法律是在党领导下,由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的,它是党的意志、人民的意志、国家的意志的体现。因此,法律是高于所有人的个人意志的。它应当也必须受到每个人无条件地遵从。

3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即任何人不管职务高低如何,都平等享有法律所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任何人从普通的公民到担任领导职务的干部,如果违法都要平等地依法受到追究。在中国这个人民民主的国家没有凌驾于法律之上,超越法律之外的特殊公民。只有做到这三点,我们的社会主义国家才能成为文明的法治国家。我们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才能成为文明的法治经济。人治或法治,在我国争论了几千年。但是,在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不久,我们党和国家在邓小平同志的倡导下接受了实行法治的主张。不过,由于我国封建社会的历史很长,由于长期实行的是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或行政经济体制,由于传统的工作方法和工作习惯作祟,人治思想仍然在不少同志的脑海中不自觉地发生影响。在报告中讲法治,而在工作中又不自觉地搞人治的现象,时有发生,这是非常危险的。因为它可以失信于民,可以毁掉我们党辛辛苦苦领导建立起来的市场经济法律制度。

(二)关于大胆借鉴和吸收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和地区的成功经验和从中国实际出发问题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对我们来说是一个新课题,我们还缺乏这方面的经验。因此,在制定有关市场经济的法律法规时,非大胆借鉴和吸收国外成功的立法经验不可,仅靠我们自己改革开放以来所积累的经验,是不可能建立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借鉴和吸收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和地区的成功立法经验,是人类文明成果的承继,也是市场经济客观规律的要求,我们所要制定的有关市场经济的法律法规,本质上是现代市场交易的规则,这些规则背后起作用的是现代市场经济共同的客观规律。由于现代市场经济的基本经济规律是共同的,这就决定了我们在制定有关市场经济的法律法规时,不仅必须而且可能吸收和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凡是现代法律中已有的,反映现代化市场经济共同规律的法律概念、法律原则和法律制度,各国成功的立法经验和判例、学说、行之有效的新成果,都要大胆吸收和借鉴。不必另起炉灶,自搞一套,人为地设置藩篱和障碍。因为我们实行对外开放而不是闭关锁国,我们要成为世界贸易组织的创始国,使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相沟通。我们应尽可能地使我国立法能够被外国的法官、律师、企业法律顾问、企业家、商人及普通人所理解。与各国相通,则于国有利;反之则有害。但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也非认真从中国实际出发不可。我国实行的市场经济,是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市场的发展还很初步。我国是一个发展中的社会主义大国,无论经济发展水平、社会发展水平、文化发展水平都还相当低。我国是一个文明古国,有自己的历史传统、文化背景和风俗习惯。因此,制定市场经济法律,借鉴和吸收外国经验时,必须从中国实际出发,认真挑选,择其对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最有用、最有效的为我所用。属于一般市场规则的先进法律制度,我们应当坚决移植过来,以使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制度极为先进、有效。不能以从中国实际出发为借口把与市场经济相悖的现实固定下来,使改革无法前进。但是,与一国发展水平紧密相关的法律制度,我们就不应该一概照搬。因为这样做对我国市场经济发展极为不利,甚至自乱、自毁自己。

(三)区分公法与私法是建立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前提

虽然没有哪一个国家的立法明文规定"公法"或"私法"概念。但是现代法以区分公法私法为必要,乃是法律上的共识。公私法的区别,是现代法秩序的基础,是建立法治国家的前提。在现代国家,一切法律规范,无不属于公法或私法之一方,且因所属不同而不同其效果。关于区分公私法的标准,约有三种学说,

其一为利益说,即以规定国家利益者为公法,以规定私人利益者为私法。

其二为意思说,即规律权力者与服从者的意思,为公法;规律对等者的意思,为私法。

其三为主体说,即公法主体至少有一方为国家或国家授予公权者,私法主体法律地位平等。其中第三说为通说。我国法学理论由于受前苏联理论的影响,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将我国一切法律均视为公法,而否认有私法之存在。这一理论正好符合了权力高度集中的行政经济体制的要求,并成为在这种体制下实行政企合一,运用行政手段管理经济,及否认企业、个人的独立性和利益的法理根据。毫无疑问,这种理论已经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和要求。当前强调公私法的区分,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区分公法私法的必要性,在于市场经济本身的性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存在两类性质不同的法律关系。一类是法律地位平等的市场主体之间的关系。另一类是国家凭借公权力对市场进行干预的关系,由此决定了规范这两类关系的法律法规性质上的差异,并进而决定了两类不同性质的诉讼程序和审判机关。对于任何法律法规,若不究明其属于公法或属于私法,就不可能正确了解其内容和意义,不可能正确解释和适用。因此,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要求以承认公法与私法的区别并正确划分公法与私法为前提。

(四)区分作为公权者的国家与作为所有者的国家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并不是无所作为的。相反,国家总是承担着一定的经济职能。在自由放任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只承担有限的经济职能,而在战后奉行凯恩斯经济政策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承担了繁重的经济职能。但无论是奉行自由放任还是干预经济政策,国家作为公权者的身份与国家作为财产所有者的身份,是严格区分的。国家在对市场进行管理、维护市场秩序及裁决市场参加者之间的争议时,是以公权者的国家身份出面,所依据的权力属于公权力(包括行政权、立法权和司法权)。作为财产所有者的国家,法律上称为"国库"。可以直接从事市场经济活动如进行投资、商业活动等,这种情形的国家与其他市场参加者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须同样遵守法律法规。作为财产所有者的国家与作为公权力者的国家之严格区分,是市场经济本质的要求,是市场经济法律秩序的前提条件。我国旧有法律理论受前苏联法律理论的影响,并不区分国家的两种身份,而是强调两种身份的合一。旧理论认为,社会主义国家最突出的特点之一,就在于把全部国家权力同所有人的权力结合起来掌握在自己手中,就在于国家权力同所有人的一切权力密切不可分割的结合。这种理论正是"政企不分"、"政资不分"的旧体制本质特征的法理依据。由此决定了社会主义国家承担了庞大的几乎是无所不包的经济职能,国家以公权者和财产所有者的双重身份直接管理经济。这种理论显然违反市场经济的要求。要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要求对原来所谓的国家经济职能加以区分,将作为公权者的国家与作为财产所有者的国家严加区分,使国家所承担的经济职能仅限于基于国家公权力对市场经济进行适度干预。国家作为全民所有制财产所有者身份进行的经济活动,不再属于国家经济职能,可以通过将国有企业改组为股份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将财产所有权转化为股权,由国有资产经营机构去行使。这样,将使国家从繁重的经济活动中解脱出来,专注于行使应有的对市场进行管理和宏观调控的经济职能。同时也才能真正实现政府职能的合理化,实现所谓"小政府大社会"的行政体制改革目标。再者国家是政治组织,不是经济组织,更不是营利性经济组织。因此,恢复国家公权者的身份,使国家不再是一个超级经济组织,可以避免和防止以权力谋取私利的腐败现象。

(五)摒弃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相适应的国有企业财产权的旧理论

我们今天进行经济体制改革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经济体制的根本性变革,理所当然地要求坚决摒弃与市场经济不相适应的旧的法律理论。在应当坚决摒弃的旧的法律理论中,首当其冲的是关于国有企业财产权的传统理论。按照这一理论,国家对于国有企业财产享有所有权,企业只享有经营权。这一理论是本世纪40年代由前苏联民法学家维尼吉克托夫提出来的,其物质基础是前苏联高度集中的行政经济体制,其理论依据是斯大林的经济理论。这一法律理论的根本缺陷在于"政企合一",使国有企业成为行政机关的附属物,为旧体制下国家直接运用行政手段,指挥和管理经济提供了法理根据。从改革开放一开始,这一法律理论就受到冲击和挑战并日益成为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障碍。只有坚决抛弃国有企业经营权理论,承认国有企业作为企业法人对其财产享有法人所有权,才能真正实现企业体制的改革,使国有企业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目前,我们已经承认国有企业享有企业法人财产权,但仍规定国家对国有企业或国有公司的财产享有所有权。虽然有进步但仍不妥。因为这一规定依然否定了国有企业和国有公司的企业法人资格,实际上承认国家对所有国有企业和国有公司承担无限责任。从法律上讲,我认为正确的表述应当是国有企业或国有公司作为企业法人对其财产享有法人所有权,国家对国有企业或国有公司的股份享有所有权。企业法人所有权是市场经济发展中创造出来的一种精巧的法律形式。

1国家作为股东通过股份所有权保持对国有企业行使所有者(股东)的权利。

2国库得以同国有企业财产严格分开,使国家(股东)只对国有企业真正负有限责任。

3国有企业真正获得独立人格和自主经营的物质基础,提高创造财富的积极性,使国有股份增值、企业及其职工依章程获得利益。

4国有企业以其全部财产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使企业的经营者真正感到亏损的压力、破产的威胁。

5企业法人所有权是一种法律形式,它并不决定企业的性质。决定企业性质的只能是股东(投资者)的性质。

市场经济意义篇5

关键词:《资本论》;市场经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

中图分类号:F04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0)14-0007-02

《资本论》是一部政治经济学的光辉著作,它对资产阶级经济学和资本主义经济作出了正确的科学分析,是一部划时代的科学巨著,同时也是无产阶级革命斗争的指南。《资本论》问世已经一百多年,资本主义也已经发生了重大变化,但是它的基本原则仍未过时,仍然是我们研究当代资本主义的重要理论武器之一,同时也是我们研究社会主义政治经济理论的有力武器,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建设的重要基础。

一、《资本论》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建设提供了重要的理论基础

《资本论》虽然是对资本主义经济关系及其运动规律的研究,没有专门研究和阐述社会主义经济制度,但是有关未来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特点和原理,在《资本论》中也有很多设计,其中不乏被社会主义实践证明是正确的科学预见。《资本论》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建设的重要理论基础。

第一,《资本论》对市场经济问题作出了深入的研究,马克思在这部巨著中虽然没有明确提出和使用“市场经济”的概念,但是他使用了很多和市场经济密切相关的词语或者市场经济的同义词,如商品生产、商品经济、货币经济等概念,特别是其中有关商品价值和货币的理论是我们研究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的重要基础。

第二,马克思在研究资本运动的《资本生产过程》、《资本流通过程》、《资本主义生产的总过程》中,对市场经济中的市场主体运行理论、市场经济宏观平衡理论和市场经济中的市场体系理论,在市场经济体系理论中对商品市场、金融市场、房地产市场等都作了深刻的论述,为我党市场经济理论的建设提供了直接的理论养料。

第三,《资本论》对市场经济共有的市场运行机制作了精辟的论述,它所阐述的平均利润和生产价格理论,有利于我们研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价格形成机制。如马克思对竞争机制、供求机制的阐述,以及对竞争、供求、市场价值与市场价格之间相互关系的一般规律的解释,等等,都是我们理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运行规律,建设正确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所不可缺少的。

第四,《资本论》关于流通理论和市场的理论,关于资本循环、资本周转和社会资本再生产等理论,是我们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体系,包括社会主义金融市场体系的基本的指导性理论。

第五,《资本论》关于内涵的扩大再生产、与外延的扩大再生产的关系的原理,关于由粗放型经营向集约型经营转变的原理等等,关于社会主义下实行按劳分配的原理,对于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实现两个根本性转变,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第六,马克思在《资本论》中阐述的关于生产资料所有制的理论,为我们理解和研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所有制问题提供了基本的理论依据。马克思曾经明确指出股份制是“通向一种新的生产形式的单纯过渡点”。[1]党的十五大根据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吸收当前的一些重要研究成果,指出:“公有制实现形式可以而且应当多样化”。党的十五大报告对此还作了进一步的深入阐述:“一切反映社会化生产规律的经营方式和组织形式都可以大胆利用。要努力寻找能够极大促进生产力发展的公有制实现形式。股份制是现代企业的一种资本组织形式,有利于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有利于提高企业和资本的运作效率,资本主义可以用,社会主义也可以用。不能笼统地说股份制是公有还是私有,关键看控股权掌握在谁手中。国家和集体控股,具有明显的公有性,有利于扩大公有资本的支配范围,增强公有制的主体作用。”①

总之,在《资本论》这部光辉的政治经济学著作中,我们可以发现很多有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理论阐述。当然,如果我们能够再做更多的深入研究,可能我们还能发现更多的相关理论,这对于我们理解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无疑将具有重大的意义。

二、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是对马克思主义经济理论的继承和发展

邓小平同志创立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是把马克思主义与社会主义经济实践和当代世界经济发展特征结合起来的产物。马克思主义是邓小平同志创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的重要依据。(1)邓小平同志大量运用马克思主义的观点、方法,科学地总结了社会主义经济实践的基本经验,指出了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2)他吸收和采用了《资本论》的很多观点、方法和理论阐述,使之成为他创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的理论基础。如前所述,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所阐述的有关市场经济的理论涉及到现代市场经济理论的几乎所有重大问题,邓小平同志创立现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必然要求要以马克思有关市场经济的理论为基础。在邓小平同志有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有关社会主义下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有关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并存等的阐述中,都可以看到上述所说马克思在《资本论》中的相关阐述的影响。

在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勾画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框架:第一,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份并存,共同发展的基本方针不变;进一步转换国有企业经营机制,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现代企业制度。第二,建立全国性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实现城乡市场紧密结合,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相互衔接,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第三,转变政府管理经济的职能,建立以间接手段为主的完善的宏观调控体系,保证国民经济的健康运行。第四,建立以按劳分配为主体,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收入分配制度,鼓励一部分人、一部分地区先富起来,走共同富裕的道路。第五,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制度,为城乡居民提供同我国国情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与上述几个方面相适应,还要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从这个基本框架的内容来看,不仅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经济理论与我国国情的紧密结合,而且也充分体现了现代市场经济通则和马克思的市场经济理论的一般原理。这表明,党中央在勾画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框架时,也是以马克思《资本论》当中有关市场经济的理论为指导的。

三、学习《资本论》的现实意义

创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必须充分认识和学习马克思《资本论》中的相关阐述,并以其作为基本的理论指导,同时要注意吸收当前经济学研究的重大成果,紧密联系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实践,才能够取得不断的进步,才能够保证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这一系统工程的顺利、健康进行。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所阐述的市场经济细胞理论、市场经济中的市场主体运行理论、市场经济宏观理论、市场经济中的市场体系理论、市场经济中的市场运行理论、市场经济中的分配体制、市场经济中的所有制理论,等等,对社会主义经济体制的建立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运行都具有重要的理论指导意义和现实作用。

我们一定要把学习《资本论》和学习邓小平理论紧密结合起来,深刻认识马克思的《资本论》与邓小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的统一性。学习《资本论》,对于我们深入、准确地理解邓小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的思想源头、理论渊源,完整、准确地把握邓小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的科学内涵、精神实质,进一步正确理解邓小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是如何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研究中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从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经济理论的。

《资本论》对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重大理论指导意义告诉我们:马克思主义是永远都不会过时的,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永远都不能丢。当然,我们也不能让马克思主义停留在几十年或一百多年前的个别论断的水平上,“所以我们反复说,解放思想,就是要运用马列主义、思想的基本原理,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2]就是说,要注意学习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和立场、观点、方法,学习马克思主义的一般规律性的认识,使之作为我们观察和理解问题的钥匙。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关于市场经济的重要问题的理论阐述,就应当成为我们理解现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问题的基本指导性思想。

参考文献:

市场经济意义篇6

一、资本市场发展

经过20年的发展,我国资本市场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单一市场到多层次市场,在市场主体、市场规模、市场结构等方面都取得了长足发展,发生了巨大变化。

1、市场主体规模与结构

2010年我国有证券公司106家,基金公司62家,A股期末账户150798830户(2010年11月数)。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的初步统计,截至2010年12月31日,106家证券公司总资产为1、97万亿元,净资产为5663、59亿元、净资本为4319、28亿元,受托管理资金本金总额为1866、29亿元。我国有基金公司62家,基金资产净值2、48万亿元。A股账户中个人账户150223774户,占99、62%,机构账户474854户,占0、31%。

2、市场规模和结构

我国资本市场是包含股票市场、债券市场、产权交易等在内的多层次市场。股票市场又有A股市场和B股市场,A股市场又分为主板市场、中小板市场和创业板等市场。从资本市场工具来看,我国主要的投资工具包括股票、债券和基金这些金融产品。

(1)股票市场

从上市公司数量和市场价值来看,2010年我国上市公司数量突破了2000家,到2010年12月底,沪深两市的上市公司达2063家,上市股票2149只,其中上市A股2041只。1990年-2010年期间,上市公司的数量以每年32%的增速在增加。上市公司总市值达到了305155亿元,其中,流通A股市值达到了191109亿元。从市场交易规模来看,A股交易额从1990年的0、01017亿元增长到了2010年的542512、6亿元,复合增长率为143%。放在整个世界范围来看,2010年沪深两个交易所的市值和交易量位居全球第二,而且从长期来看,这个位置是比较稳定的。

股市结构方面,我国目前主要包括A股市场和B股市场,不论是从市场公司家数、上市股票数量、股票市值还是交易额等方面看,A股都占据绝对优势。A股市场已经包括了主板市场、中小板和创业板市场。

(2)债券市场

20年间债券市场获得了巨大发展,交易品种不断丰富,目前包括下面这些:国债、地方政府债、金融债、央票、短融、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可转债和可分离转债存债。交易市场包括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

从发行量看,债券市场的发行量从1990年的347、3亿元增长到了2010年的93484、85亿元,20年间增长了169倍,复合增长率为32、3%。从交易量看,债券市场的交易量从1993年的21、6亿元增长到了2010年的636310、7亿元,17年间增长了29478、6倍,复合增长率为83、2%。

从债券市场结构来看,按照发行量来看,由于公开市场操作的频繁性,债券市场中央票发行量最大,占据了发行额的45%。按照交易量来看,金融债的流动性较好,金融债交易量占全部债券交易量的35%。从交易场所来看,我国债券市场包括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自1998年在银行间市场进行债券交易后,银行间市场迅速超越交易所市场,目前,银行间市场占据绝对主导地位。

(3)基金

1998年到2010年,我国基金资产从103、6亿元增加到了24843、8亿元,复合增长率达到了57、9%。

基金结构构成上,从基金形式来看,逐渐由封闭式基金为主变成以开放式基金为主。从投资对象来看,我国股票型基金一直占绝对优势,接近全部基金的一半。截至2010年12月,我国一共有730只基金,其中,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型基金和其他基金分别占46%,23%,13%,6%和12%。基金资产净值达到了2、48万亿元,其中,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型基金和其他基金分别占49%,30%,5%,6%和10%。

二、资本市场发展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建设的意义

1992年,中国确立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要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基础性作用,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

资本市场作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发展和市场化过程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体系的建设和完善具有重要意义。资本市场自身的建设和发展完善就是社会主义市场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实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完整性不可或缺的部分。而且,资本市场的发展完善还通过促进市场微观主体培育、价格体系完善、宏观调控体系转变和市场的对外开放等途径促进了我国市场体系的建设和完善,作出了重大的制度贡献。

1、在微观主体培育方面,资本市场发展加强了企业的市场意识、提升了企业的竞争力

经过20年发展,我国上市公司数量不断增加,现在已经具有相当规模。2010年沪深两个交易所的上市公司数量加起来突破了2000家,2010年上市公司达到了2063家,上市公司数量约占股份制公司的六分之一。1990年-2010年期间,上市公司的数量以每年32%的增速在增加。中小板上市公司总数已经突破了500家,2010年年10月创业板启动,2010年全年创业板上市公司达117家。从市场公司的市场价值来看,其增长更为迅速,上市公司总市值达到了305155亿元,其中,流通A股市值达到了191109亿元。由于我国上市公司多是行业中的领先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更为重要。我国股票市值占GDP比例也在不断提高,2010年这一比例为77%,最高时达到了151%(2007年)。

资本市场发展从压力和动力两方面促进我国企业提高技术水平和培育核心竞争能力。一方面,资本市场对上市公司的约束是硬约束,促使上市公司增强市场意识、尊重市场规则、提升竞争能力。另一方面,资本市场又为上市公司提供了各种制度安排和运作平台,有助于企业自主决策和自主创新能力的培育。目前来看,我国资本市场对于微观主体建设的促进作用包括如下几点:首先,公司要上市,就要进行股份制改造,还要符合上市的各种信息披露的要求,这使得企业运作更加规范和透明。第二,上市后,上市公司处在风尖浪口,要直接面对市场的监督和检验,需要面对停牌、退市等压力。在这些无时不在的优胜劣汰的压力下,企业养成了风险意识和竞争意识,在市场中锻炼出了竞争能力。第三,资本市场为企业并购提供了创新的、高效的股权交易场所和交易工具,有利于企业通过并购方式做大做强。如2010年平安银行并购深圳发展银行这一涉及到交易额近300亿元并购,其中90%是以股权来进行对价交易。第四,资本市场在支持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自主创新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我国70%的技术创新和80%以上的新产品是民营企业提供的,但是它们很难从银行中筹集到大量资金,于是就需要资本市场尤其是创业板为对这些企业创新提供资金支持,而实际中资本市场也在努力承担这一重任。2010年创业板启动,为中小企业的创新活动提供了重要的制度支持和资本运作平台。信息技术、新材料、新能源等新兴产业中的许多高新科技公司借助中小企业板和创业板市场的平台融资,培育了核心竞争力。

资本市场上的绝大多数上市公司是有竞争意识和竞争能力的市场主体,从很多方面看它们都是我国经济中最重要最活跃最有能量的部分,为国家、社会作出了重要贡献。因此资本市场发展对我国市场微观主体建设的具有重要意义。

2、价格体系完善方面,资本市场发展推动了价格体系的完善和定价机制的改进

价格机制是市场体系的重要构成部分,市场定价是市场经济体系的应有之义。价格是一个体系,包括商品价格、要素价格等各种价格,这些价格是相互关联的。如果价格体系中有些价格是固定的,或者是由政府高度管制的,有些价格是市场化的,那么,市场行为主体就很难进行市场化定价,就会出现价格扭曲。

改革开放30年后,我国的商品定价已基本市场化了,但要素定价市场化程度还不高,尤其是资产定价、资金定价,市场化程度还较低。资本市场的发展对我国资产定价和资金定价的市场化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

(1)资产定价

资本市场上,人们越来越多的采用市盈率、市净率等办法,参照市场行情对股票(资产)进行估值,也就是说资产的定价越来越市场化了。不论是一级市场上的新股发行还是二级市场上的股票转让和买卖,投资者会综合考虑企业发展前景、经营风险、盈利潜力各种因素对企业加以估值。当然,由于上市审批制导致了股票资源和新股资源的稀缺性,资本市场的资产定价会存在一定程度的失灵,出现股价严重背离市场价值的现象,如2011年1月中多只新股的高溢价发行,导致大面积破发。资本市场在资产定价中的失灵其根源在于资本市场的市场化不够,因此还需要进一步推进包括新股发行市场化改革在内的市场化改革。

虽然资本市场在资产定价中仍存在一些问题,但不可否认其对推动资产定价市场化的重要意义。我国当前正处在经济结构转型和调整的重要阶段,将出现大规模资产重组。资本市场资产定价机制的改进将有利于其资源配置功能的发挥,更好地帮助战略性新兴产业成为未来的支柱产业,支持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实现我国产业转型和产业升级。

(2)资金定价

金融行业包括银行、保险、证券、基金四大行业和财务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2010年我国金融行业总资产规模突破一百万亿。其中,银行、保险、证券、基金四大行业的资产合计就达到了105亿元,突破百万亿元的关口:银行业总资产为95、23万亿元(2010年11月数),保险业总资产为2、48万亿元,证券业总资产1、97万亿元,基金业资产净值为5、00万亿元。在金融四大行业中,银行业占据绝对主导的地位,其总资产占四大金融行业总资产的91%,证券公司占比1、9%,基金业资产占比2、4%,证券和基金二者合计的资本市场的比重大约是4%。

资本市场的发展,为社会融资提供了股票、票据、债券等各种直接融资融资工具,使得融资渠道和方式越来越多样化。虽然,从金融体系资产结构来看,我国的资本市场规模还显得单薄,但从融资结构来看,资本市场已经对资金的配置、资金的定价产生了重要影响,其话语权正逐步增加。2010年资本市场的筹资突破1万亿,上市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在资本市场上募集资金10393、1亿元,扣除各种发行费用,实际募集资金10117、5亿元。股市筹集资金相当于人民币新增贷款的13%。2010年各类企业(公司)在债券市场上通过发行债券融资31252、95亿元,是1992年5亿元的6251倍,1992年-2010年期间债券融资资金的年增长率达到了62、5%。2010年债市筹集资金相当于人民币新增贷款的39%。股市债市筹集的资金相对于人民币新增贷款的一半以上了。也就是说,资本市场融资规模大约占到了融资总量的三分之一。资本市场越来越成为资金定价体系中的不可或缺的部分,对资金价格确定的影响力越来越大。

资本市场的发展有助于推进利率市场化。一方面,由于资本市场上资金定价的市场化程度较高,于是资本市场的发展就推动了我国资金定价的市场化即利率市场化的进程。在债券市场和货币市场上,企业债、金融债、商业票据等工具的交易已全部实行市场定价,对价格不再设任何限制,只是在债券发行中,我国规定企业债发债时债券利息不能高于同期限储蓄利率的40%。随着各种票据、公司类债券的发展,特别是OTC市场和二级市场交易不断扩大,很多企业,特别是优质的企业,可以选择发行票据和企业债来融资,企业融资的成本受贷款基准利率的限制在不断下降,资金价格更加市场化。另一方面,股票、债券等证券市场是作为替代性金融工具出现的,证券市场发展了,资金融通对银行体系的依赖性就降低了,为银行这一直接融资体系的资金定价改革提供了空间和可能,同时也对银行体系利率市场化形成压力,从而推进直接融资体系的利率市场化。

3、宏观调控体系转变方面:资本市场发展推进宏观调控由直接调控向间接调控的转变

市场经济下的宏观调控,是以间接调控为基本目标和基本特征的。只有采用市场化的宏观经济手段、宏观经济传导途径,才能有效传导宏观调控的政策意图,而且不对微观行为主体行为造成大的干扰、甚至隔段和冲击,从而实现宏观经济政策与市场微观主体行为之间的无缝连接,实现宏观调控目的与市场微观主体利益的统一协调。

我国的资本市场尤其是固定收益类市场的发展,在我国宏观调控(货币政策调控)体系逐步从行政管制的直接调控向综合运用市场化调控手段的间接调控的转变过程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我国货币政策调控由直接调控向间接调控转变的标志是公开市场业务操作成为主要的货币政策调控工具。1998年1月1日我国取消贷款规模管理控制,1998年5月26日我国人民币公开市场操作恢复交易。此后,依托稳步快速发展的银行间债券市场,央行的公开市场业务取得了快速的发展。2000年到2010年间,公开市场操作规模增加了20、6倍,年增长率为35、9%,大大超过了同时期我国M2的18、5%增速。公开市场操作对货币供应量调整的力度在增加,影响程度在加强。

市场经济意义篇7

关键词:劳动力;劳动力市场建设;市场经济

一、加强市场经济环境下劳动力市场建设的现实意义

(一)改善劳动力市场信息不对称的情况

现代社会是信息时代,信息的公开、透明是保证劳动力市场中当事双方交易公平的重要保障。加强劳动力市场建设,有助于强化劳动力资源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对社会开放,减少劳动力市场上有关各方在信息了解、掌握等方面的差异,改善因信息不对称而给劳动力资源市场匹配带来的负面影响,让劳动力市场中有关劳动力资源的信息功能得以充分的发挥。

(二)促进劳动力的市场流动性

流水不腐,户枢不蠹。劳动力资源的流动性是由市场经济运行规律导致的。以市场经济视域来看待劳动力的流动性,其个人的职业流动在很大程度上要受到劳动力市场化程度的影响,也可以说,是劳动力市场建设的加强促进了异地就业的劳动力市场交流,促进了劳动力流动总量的增加和频率的加快。如今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已经迈入深水区,随着劳动力市场建设的加强,劳动就业制度改革的步伐也将加快,劳动力市场流动率也将得到进一步提升。

(三)降低区域性劳动力市场的不平衡性

区域性劳动力市场的不平衡性,在很多国家都存在着,尤其是在信息技术还没有充分发展起来的时候,因区域性劳动力市场不平衡性而造成的“摩擦性失业”具有很大的普遍性。比如,某一时间段内,有些区域某种劳动力资源严重短缺,供不应求,而另一区域的这种劳动力资源却大量过剩,供大于求。劳动力市场建设得到加强后,劳动力资源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会得到明显改善,这就为劳动力资源的异地流动提供了可供选择的途径,从而使区域性劳动力市场不平衡的问题得到缓解。

(四)提高劳动力市场的公平竞争机会

为劳动力资源提供公平的竞争机会,减少用工方对劳动力资源的各种歧视,这是劳动力市场建设的宗旨。从市场经济的发展前景来看,为企业自主用工创造条件、为劳动力资源自主择业创造条件、为实现企业和劳动力资源之间的动态优化组合创造条件,将是劳动力市场发展的大方向,因此,从这个层面来看,加强劳动力市场建设,提高了企业和劳动力资源双方之间的选择“自由度”,所以也就提高了劳动力市场的公平竞争机会。

二、市场经济视域下劳动力市场建设的不足之处

(一)政府调控力量不足

政府调控力量的不足,影响了劳动力市场的发展建设,限制了劳动力的流动频率和流动幅度。一方面,由于政府目前对劳动力市场现状和劳动力流动情况还无法全面掌握,因而在劳动力市场调控方面心有余而力不足,比如对于农民工流向、流量等的调控,政府方面可以说是束手无策;另一方面,政府职能部门目前还没能建立起以劳动工资为杠杆的就业调节机构,在区域性劳动力资源的流入流出中,政府方面无法通过工资杠杆进行调解;此外再加上一些社会性问题的存在,比如应与劳动力市场配套发展的医疗保障、养老保障、住房保障等社会保障机制尚未健全,这些问题的长期存在都说明政府调控力量的不足。

(二)市场层次结构不足

劳动力市场层次结构的不足有两个方面,首先是在劳动力资源方面表现为,一是简单的、以体力劳动为主的低层次市场占比较重;二是各大中专院校的毕业生每年会以一定的占比涌入劳动力市场,这一层次的劳动力资源在就业稳定性方面略显不足;三是专业型、技术型的高级人才市场上明显不足;四是在产业结构方面表现为,不同产业用工需求差异较大,比如,在住宿、餐饮等服务产业中,对女工的需求量大,而在生产、制作等产业中则对技术型和熟练型操作工需求量大。虽然针对这些问题有关方面设立了专门的劳动力市场管理机构,但是鉴于管理机构在信息交换、设施建设、交易自由度等方面的欠缺,所以,市场层次结构不足的问题仍然普遍存在。

(三)劳动力市场执法力度不足

劳动力市场执法力度的不足,引发了一系列的社会纠纷,由于仲裁机构对于这些劳动纠纷的取证难度大,无法全面了解当事双方的真实情况,因此,其裁决的结果往往难以服众,其裁决的公平性也常常遭到社会舆论的质疑,比如,有些劳动力中介机构,在用工信息的和劳动力资源的安排等方面也常常与求职者产生纠纷,由此造成的纠纷虽然能裁定双方责任归属,但却很难厘定双方的经济分歧。尽管《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的实施对于解决这些问题起到积极促进作用,但实际执行力度仍然不够不“给力”。

(四)传统观念转变不足

传统观念对劳动力市场建设和发展的影响几乎无处不在,人尽皆知。虽然国家政府和社会舆情一再号召、呼吁人们要尽快摒弃旧的、不合时宜的用工理念,引导用工单位用科学、发展的眼光公平的对待劳动力资源,但是在劳动力市场中传统观念的影响依然显而易见。比如只重学历而轻视能力的问题、只重资历而轻视技能的问题、只重经验而轻视执行力的问题、只重眼前能力而轻视发展潜力的问题等;再比如,劳动力市场的某些招录信息中对于男女性别取向的歧视、对于专本科学历层次的歧视、对于普通院校毕业生与重点院校毕业生学校门第的歧视、对于户籍归属地的歧视、甚至是对农业户籍与非农业户籍城乡户籍差异的歧视等等,这些抱残守缺、陈旧落后的劳动力观念如不及时改变,不仅会影响到劳动力资源的入市积极性,进而还会严重制约劳动力市场的建设发展。

三、提高市场经济环境下劳动力市场建设水平的措施

(一)提高劳动力市场的社会化程度

具体可以从两个方面着手,一是加强劳动力市场的信息化建设,增加劳动力市场信息的透明度,消除信息壁垒;二是建立各类职业介绍中心、就业培训中心等机构,提高劳动力市场的社会化程度。

(二)完善劳动关系调节机制

具体也有两个方面,一是通过立法来规范劳动关系调解机制;二是通过仲裁公正的解决劳动关系问题。

(三)完善社会保障制度

劳动力市场的健康发展,离不开社会保障体制的完善,为劳动力就业风险提供必要的保障,可以优化劳动力资源的市场配置,提高劳动力市场的发展水平。

市场经济意义篇8

〔关 键 词〕市场经济 立宪主义 立宪主义的实现

毋庸讳言,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的建设已进入纵深发展的阶段,市场体制的运作毕竟是一次全面的制度实践,具有浓厚的工具主义色彩。因此,对经济现代化提供有力的价值内核无疑显得至为迫切。它关涉到市场经济的品质和社会效果,意义甚殊。本文旨在通过对传统儒家思想与立宪主义两种价值立场进行比较、评析。从而对我国市场经济价值取向的应然性选择作出判断。

一、 立宪主义:价值与制度的聚合

立宪主义的概念起源于古希腊、古罗马。立宪主义的概念及其内核经历了一个历史演变的过程。1立宪主义的概念及其内涵的界定是宪法学者一直存在争议的命题,其中涉及到宪法术语的使用和变迁问题。“宪法的基本用语概念与历史发展同时发生变化,其特征尤其在于它与宪法原理的变化具有同步性。也就是说,宪法原理随历史发展发生变化,而基本用语的概念又随着宪法原理的变化而变化。”2但是,就总体而言,有三点是能得到共识的,

首先,立宪主义决非是单纯的宪法和有关宪法制度的制定活动。从这个角度而言,立宪主义与立宪是有区别的。它不仅是一个静态的过程,还包括宪法的宣传、实施以及监督保障等动态过程。

其次,从内容上看,立宪主义要求宪法包涵人民自由权、财产权,安全权和社会权的确立,包括对政府权力的制衡原则等等。Www、133229、COm体现着实质正义。

最后,就立宪主义概念的内部结构而言,立宪主义不仅是一个设计精致规范严密的法律体系,更重要的是,它还应是一整套体现自由和制衡精神的价值体系和观念体系,是制度和价值的聚合。

考察立宪主义的演变历程,我们不难发现,近代立宪主义向现代立宪主义的转变是以1919年《魏玛宪法》为主要标志而逐步实现的。它是发轫于古希腊立宪概念的形式化、3经中世纪宗教理念渗透和近代立宪实践的演习而不断实质化的产物。可以说,立宪主义的价值内核是随社会生活的演进而日益丰富的。社会生活的发展史无疑是一部经济关系的演变史。立宪主义与经济活动之间存在着历史的先天的联系。诚如恩格斯所言,“如果说我们的法律的、哲学的和宗教的观念,都是在一定社会内占统治地位的经济关系的或远或近的枝叶,那么,那些观念终究抵抗不住因这种经济关系的完全改变而产生的影响4。”恩格斯精辟地阐述了意识形态与经济形式的辨证关系,为我们研究立宪主义与市场经济的关系提供了理论框架。

现代立宪主义的日益完善无疑确立了以下几个原则。

1,自由的保障需要国家合理干预,这是古典自由主义对市场经济的滞后性和盲目性回应的结果,是立宪主义的重要内容。

2,人权的相对化以及社会权的凸现;其中社会权的强调是以魏玛宪法为肇始以法国宪法和意大利宪法为主要体现的。它的出现是现代立宪主义对市场经济的契约自由等原则的限制和纠正。

3,议会的充分重视;议会在一个立宪主义国度里是各种利益主体平等博弈的法制化场所,现代立宪主义对议会的强调体现了经济民主与经济自由的原则。-当然,现代立宪主义的诸原则的归纳完全是比较意义上的。它是对近代西方立宪理念中绝对自由权的反拨和重新审视的结果。严格说来,现代立宪主义是以自由主义理论为基本框架并植入民主主义学说的精髓而形成的一整套制度体系和价值体系。它包括宪政制度的设计、人权的保障、权力的制衡、宪政文化的培育及传播等等。是价值与制度的完美聚合。它不仅能通过立宪并以之为核心建立一整套内在统一的法律体系对市场经济进行有效规制,更重要的是,立宪主义还是一系列以自由和民主为基本内核的价值理念的载体,具有文化、意识形态等方面传播与导引功能。而这一切对于培植契合现代市场理念的价值观和行为模式意义甚巨。因此,就功能主义的立场而言,立宪主义既是一个规范系统又是一个反馈和评价系统。而这双重功能是无法从儒家思想的现代诠释中获致的。更重要的是,`儒家思想是专制统治的产物,而并非如立宪主义那样内生于市场经济之中。倘剥离其政治体制的支持,它仅仅是“中国人的价值系统”5而已

二、 市场经济;机制和观念的汇合

我国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是一个经济现代化的过程,经济现代化的内涵是多相的。它包括经济体制的现代化和由经济体制决定的经济观念的现代化。在我国传统的社会结构里具体表现为计划体制和官本位思想。而这些都是与市场经济的内在价值相冲突的。在当前,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已是举国上下的共识。市场机制的有效运作需要一个完善的自足的法律体系作为制度环境,而以宪法为核心建立的一系列法律制度正契合此要求。从这种意义上说,市场经济与立宪主义的结合使经济发展有了合宪性和结构性。但是,这并非市场经济的全部,任何外在形式的运行都需要内在的动力。市场机制亦不例外。它的发展无疑有着一系列的价值目标为支持。这些价值目标是由市场机制本身的内在规律决定的。如市场主体的多元化,地位的平等性和契约自由等等。立宪主义则通过立法的方式将这些规律制度化,并辅之以法制宣传将其内化到公民的行为模式中去。

我们说,市场机制运行的理想状态便是市场和政府间的均衡式和谐。市场经济有其自身的逻辑和价值。作为政府在采取何种管理模式的选择时对此不应忽视。市场经济的相对独立性与立宪主义的关系主要决定于以下因素,1,市场经济的自发性。2,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的划分3,权力有可能滥用的原理。从经济与政治的衍生史来看,立宪主义无疑是最佳的选择模式。对于立宪主义的认识需要我们“不能仅仅看到宪政作为制度、程序等技术性设施的一面,而忽略其所蕴涵的价值及其道德基础6”。 一般而言,市场经济的发展是立宪主义在以下方面有所作为。

首先,市场机制的有效运行需要多元的平等的利益主体。市场主体的独立地位的确立在我国这个缺乏自由传统的国度里意味着思想领域内的重大变革。因为独立的人的概念在以儒教传统为基本意识形态的社会结构中从未真正确立过。传统中的人囿于由婚姻和生育所结成的网状的社会格局里。这种格局“好象是把一块石头丢在水面上所发生的一圈圈推出的波纹”7。使其丧失其独立人格。产权制度也是家长制的。无财产之独立便无人格之独立,立宪主义的任务就在于以法律的形式确立财产权及人格独立与自由的基准。世界各市场经济较为成熟的国家,其市场机制的日益完善无不伴随着宪政制度的确立及完善过程。并且这一过程无疑得助于一种适合于人格独立的新教伦理8。这种宗教改革的意义在于通过争取宗教自由和宗教宽容而使“良心自由和思想自由的现解”成为可能。而这一切是市场经济所必要的。

其次,市场经济需要无特权的市场主体和平等协商的交易品格。这意味着,一方面,当国家作为市场主体参与到经济活动中时,应遵守同样的市场规则而无法律外的特权。国家主义所产生的弊端则可以避免。另外,当国家作为市场的调控者和裁判者身份出现时,无论制定市场规则还是居中裁判,都应重视相对人的平等参与和平等保护,保持信息公开化。这要求立法和司法在一种能确保自由和民主的制度下运行。任何制度“都不是从属地为预先给予的集体或分配性共同利益提供利益的稳定化,它主要起到防止单方面的,即是说非正义倾向的作用9。”而立宪主义恰恰能提供这种制度。

首先,宪法对平等权的配置为市场主体的人格独立提供根本法依据并使之落实到具体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去,平等观念必然会随着制度运作而深入人心。这已成为现代宪法的特征性事实。“权利法案规定了法律的平等保护原则,但是权利法案的观念远远超出了这些10。”赫尔穆特施泰因贝格对美国的《权利法案》的评价便可见一斑;

其次,立宪主义还是一种价值体系,这些基本的价值观都是西方人文传统与市场运作的产物。这些基本价值对于冲破传统文化中对平等权利观的种种思维壁垒是必须的。

最后市场经济是一种开放型经济。世界经济贸易一体化需要一定程度的经济互动和市场接轨。而这对于有闭关锁国传统的中国来说,与其是制度建构的问题,毋宁说是观念转变的问题,立宪主义无疑在这两方面都提供了有力的支持。我国现行宪法对改革开放的规定以及由此带来的对国人观念的冲击,便可见一斑。

三、 立宪主义、市场以及传统立场

无论从何种角度对我国传统社会和传统文化进行审视,都不能自然的导引出立宪主义和市场理念。这当然是我国传统的生产方式决定的。因此,可以确切的说,立宪主义和市场理念倘单单从意识形态层面进行定性,无疑,它是西方文化(主要是宗教文化)在其具体生产方式和利益冲突中逻辑的产生的。有其哲学的、文化的、宗教的基础。是西方价值的载体。因此严格的说,立宪主义面临着一个民族化、本土化的移植问题。在此问题上,世界各国的宪法实践为我们提供了三种模式:

1,全盘西化式。即不考虑立宪主义赖以生存的文化背景,与自己的传统文化进行决断式的背离。这在殖民地国家的制宪过程中表现得尤为明显。

2,全盘拒绝式。即:过分强调文化的相对性,对本国传统文化不作任何否定式评价。这在传统文化积淀非常深厚,且其政治制度的合法性也建立于其上的国家,表现得较为明显。

3,辨证吸收式。对本国文化进行反思性评价,以拿来主义的姿态吸收外来文化的合理性,从而实现两种文化的协调融合。这是大多数对立宪主义移植成功国家的普遍经验。 对于立宪主义对文化碰撞采取何种途径,这是一个复杂的问题。传统是一个国家、社区或群体历史经验的总结,反映了该单位的生产方式和由此产生的人际关系状态。传统是如此重要,其影响如此之大,以至人们不可能完全将它忽略掉。11因此,该途径的选择倘脱离了具体的“语境”进行价值评价无疑犯了形而上的错误。其实,“各种制度并没有固定的优点,就它们本身而言,它们无所谓好坏。在特定时刻对一个民族有益的制度,对另一个民族也许是极为有害的。”12对待立宪主义的移植也应持此立场。

在我国这个传统文化极为深厚的国度里,先天的决定了只能选择第三种方案。即:对本国传统文化及其价值体系进行反思性审视,然后实现与西方立宪主义合理内核的顺利嫁接,从而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立宪主义。 对于市场经济与传统定位的问题。笔者认为,作为一种交易规则的市场形式,在我国传统社会里是长期存在的。而且,在这些交易规则背后是以传统价值体系为支持的。如传统价值中的团体本位主义倾向重义轻利思想等。但是,市场经济不仅是一系列规则与机制的聚合,更重要的是,它包括一整套完整的符合立宪主义价值观的市场观念的聚合。这些是无法从传统文化中自然导出的。当然,某些传统价值观可能对市场主体的观念和行为模式产生影响。如传统的义利观等。13但是,从事物的实然性而言,“儒家‘重义轻利’的思想其实只是一种人格理想,社会中只有少部分儒家知识分子奉行而已,在日常生活中起作用的,主要是常识理性,这种常识理性承认人民追求利益的合理性,始终在中国人经济生活中起规范人们行为的作用。”14然而,这些稍具市场特征的价值观和行为模式只是以自给自足为特征的小农经济生产方式的产物,具有一定的历史局限性,倘不在宪政体制下进行现代诠释,是不能适应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的。

四、 市场经济:立宪主义实现的价值尺度

如果我们静心对西方立宪主义的产生及演进进行考察,不难发现,无论立宪主义制度建构过程还是价值嬗变过程都无可避免地贯穿于市场经济的发展史之中。 “政治、法律等的发展是以经济发展为目的的。”15这是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反映。立宪主义作为法律制度和法律观念的集合体也不例外。

首先,立宪主义的实现,必须以市场经济为价值导向。立宪主义通过立宪的形式确立公民的独立人格和广泛的自由权利,并提供了政府制衡的范式。立宪的过程是一个观念传播与价值渗透的过程。对于孕育和确立有利于市场经济的精神有着重要意义。同时,市场经济的推进也促进了市场主体的独立意识和权利意识,对立宪主义的各项制度的运作与完善意义重大。如人大制度等等。立宪主义如果从立法层面考虑,它作为政府的一项权力活动,只能是“能与运行中的市场相容的活动”,否则,“这些活动必须统统排除掉。”16但总而言之,“没有国家的法律秩序,经济制度,尤其是现代经济制度是不可能存在的。”17有了宪政,对政治干预经济的权力作了严格的制度限制,给经济自由和财产权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保障。

其次,立宪主义的实现,必须以公民的主体意识和权利意识的觉醒为前提条件。在以义务本位和计划经济为显著特征的政治经济体制里,纵有立宪之名也无宪政之实,立宪主义是无法真正实现甚至无法立足的。其原因关键在于缺乏制宪和行宪的心理和意识基础,。历史表明,立宪主义是商业发达的政治产物。古希腊与古罗马诸共和国的政体的不断完善是完全建立在其商业繁荣的基础之上的。市场机制的运作使一些观念得以强化,如产权意识,平等交换意识和契约自由意识等等。我国市场经济的初步发展对现行宪法的挑战便可见一斑。(我国现行宪法的几次重大修改无不是对市场经济发展的回应)。这样,也就不难理解为什么“没有商人阶级的形成、成长、壮大,及政治上的觉醒,也就没有清末的立宪运动”了18。公民在经济活动中不断强化的主体意识和权利意识反映到制宪和行宪过程中具体表现为:一方面,市场主体经济利益多元化,需要一个解决利益冲突和平等表达权利意志的法定场所,这无疑有利于议会制的建设。另一方面,市场主体的独立性必然要求宪法地位上的自主性,这对宪法在自由和人权上的保障提出更高的要求。另外,市场经济作为一种有其自身发展规律的经济形态,需要在市场和国家之间划定界限。宪政作为市场与政府间的桥梁,它通过立宪的形式将国家管理经济的权力法制化,并以一些普遍的宪法原则把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界限以根本法的形式固定下来。

最后,随着世界经济、贸易一体化的进程加剧,市场经济体制面临着与世界接轨的趋势。这对立宪主义提出更高的要求。即:伴随着经济市场的国际化,宪法的某些内容或某些部分是否也存在与国际接轨的可能?我们知道,上层建筑是一定经济基础的反映,而经济基础从形式和内容可以分为经济体制和经济制度两部分,同样的道理,上层建筑也可分为政治体制与政治制度两部分,市场经济体制的运行虽然会引起政治体制的变革,但并不必然引起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的变化,相反,它对于不断完善其相应的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具有重要意义。19因此,随着市场经济的国际化,也必然要求在宪法的内容和体制上与世界各国宪法发生互动。比如,对人权的尊重和保障,对权力的制衡,对市场体制和市场规律的确认等等。这些无疑是现代市场经济的主要特征,也是立宪主义在价值和制度方面具有一定国际性和普遍性的重要体现。

五、 结语及其评价

无疑,市场经济与立宪主义的关系是先天的孕育于市场发展的历史之中的一种社会现象。市场经济无论其基本价值还是具体制度都与立宪主义内在契合。市场经济的发展及其特征决定着立宪主义的发展程度和方向。这是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重要体现。而且,立宪主义作为一种价值体系和制度体系的结合体,有着自己的独立价值观,并对市场经济本身具有的某些先天缺陷进行纠正。正是由于市场经济和立宪主义的和谐发展,使得现代社会的具有一些任何历史时期所未有过的优越性,而这些恰恰正是我国市场经济和立宪主义发展的方向。

参考书目:

1 参见韩大元著,《亚洲立宪主义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4-7页。

2 参见(日)杉原泰雄著,渠涛等译《宪法的历史》,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16页。

3 古希腊的宪法主要指国家结构的活动,并非现代意义上的基本法概念,徒具形式意义。

4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402页。

5 参见余英时著,《钱穆与中国文化》,上海远东出版社,1994年版,第45页。

6 参见刘军宁著,《市场与宪政》,引自《市场逻辑与国家观念》,三联出版社,1995年版,第25页

7 参见费孝通著,《乡土中国》,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6页。

8 有关宗教理念对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影响详见德国著名学者马克斯。韦伯的《宗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江苏人民出版社。

9 参见(德)奥特弗利德˙赫费著,庞学铨等译,《政治的正义性》,上海译文出版社,1998年版,第323页。

10 参见(美)路易斯·亨金、阿尔伯特·j·罗森塔尔编,郑戈等译,《宪政与权利》,三联书店,1996年版,第260页。

11 参见(美)希尔斯著,傅铿、吕乐译,《论传统》,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286 页。

12 参见(法)勒庞著,冯克利译,《乌合之众》,中央编译出版社,2000年版,第69页。

13 有关儒家的义利观问题详见陈鹏生、反町滕夫主编,《儒家义利观与市场经济》,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6年版。

14 参见何清涟著,《现代化的陷阱》,今日中国出版社,1998年版,第203页。

15 参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四集,第506页。

16 参见(英)哈耶克著,杨玉生等译,《自由宪章》,中国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9年版,第352页。

17 参见(德)马克斯?韦伯著,张乃根译,《论经济与社会中的法律》,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版,第3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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