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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金融监管体系(精选8篇)

时间: 2023-07-04 栏目:写作范文

现代金融监管体系篇1

关键词:金融监管;改革蓝图;监管理论;功能监管

一、金融监管概述

金融监管一般来说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金融监管指的是政府通过中央银行或者其他金融监管机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对整个金融业(包括金融机构和金融业务)进行监督管理。广义的金融监管在狭义的金融监管的基础上,还包含了金融机构内部的稽核和控制、同业自律性组织的监管以及社会公众的监管等。

随着金融业的不断发展,金融监管的理论与实践也在不断发展,其变化呈现一定的阶段性,从20世纪30年代至今,金融监管的理论和实践的发展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一)20世纪30年代~20世纪70年代初

这个阶段的理论依据以凯恩斯的国家干预经济理论为主,主要从金融市场的不完全性和脆弱性出发,研究“市场失灵”和金融产品的特殊性,为政府采取行政法律手段提供了理论依据。因此这一阶段的金融监管理论也相应分成了公共利益的监管需求理论以及金融脆弱的金融监管需求理论两块。

公共利益的监管需求理论的理论基础是市场失灵和福利经济学,它认为监管是为了解决市场失灵的问题,以提高资源配置的效率,最大化社会福利,是政府对公共需求的一种反应。这其中又包括负外部性理论、信息不对称监管理论、公共产品监管理论和自然垄断监管理论等。

金融脆弱监管需求理论则形成于20世纪60年代以后,其主要理论有Hyman P、 Minsky的金融不稳定假说和Diamond与Dybvig的银行挤提理论(D-D模型)。

总体来说,这一阶段的理论的萌生是基于金融危机,在管制金融风险的同时也降低了效率。

(二)20世纪70年代初~20世纪90年代末

这一阶段一方面由于发达国家中出现了滞涨的情况,金融管制成了西方国家金融发展的障碍,另一方面由于管制经济学、政治经济学及制度经济学的兴起,人们开始对传统的金融监管理论进行反思,原本未被重视的金融监管的有效性问题开始成为研究的重点,出现了集团利益理论与金融监管失灵理论等。

20世纪70年代以后,越来越多的经济学家对政府进行金融监管的直接目标产生了质疑,由此产生了集团利益理论。这其中又包括政府掠夺理论,Reltzman的特殊利益理论和多元利益理论。

金融监管失灵理论是继集团利益理论后,以监管有效性为研究对象的又一理论发展,主要包括Stigler等人的管制供求理论,Krueger等提出的管制寻租理论,以及俘获理论和社会选择理论。这些理论研究表明金融监管不但降低了效率,而且其自身也存在着监管失灵的问题,可以说金融监管对解决金融市场失灵的效果并不理想。

这一阶段的监管理论较上一个阶段而言,越来越成熟与完善,并且这一阶段的理论研究打破陈规,以监管的有效性为研究的重点,弥补了上一阶段理论的不足,但是这些理论在提出问题的同时却没有提供解决问题的方法。

(三)20世纪90年代至今

由于在上一阶段中,金融监管无论从理论还是实践中都普遍推行金融自由化,放松管制使得20世纪90年代出现了一系列的金融危机,使得人们又开始反思金融自由化,并且在这一阶段中开始将研究的重心从对纯理论的研究转向了对解决市场失灵与监管失灵的方法的探寻上。其中较有代表性的理论有Bodie和Merton的功能监管理论;Laffont和Tirole的激励监管理论;Boot和Thakor等人的资本监管理论以及市场纪律监管理论。

可以说,在这次美国次贷危机爆发以前,尽管对金融再监管的呼声越来越高,尽管金融自由化理论由于上世纪90年代以来的一系列金融危机而受到质疑与批评,但人们大多认为并没有证据表明金融自由化一定会导致金融系统的动荡,因而金融自由化理论并没有失去市场。但本次美国次贷危机,不但引起了美国对其金融监管体系和监管理念的反思,也引起了世界各国对金融自由化的更为深刻的思考。美国财政部更是于今年3月向国会提交了《现代金融监管架构改革蓝图》(以下简称为《蓝图》)。《蓝图》将美国的改革目标与实现途径分为了短期、中期和长期三步,在各个步骤中分别增加和合并了一些监管机构,以期构建一个更为全面、审慎和优化的监管构架。

《蓝图》表明美国在金融监管上的理念发生了变化,由分业监管向综合监管、对局部风险的监管向对整个金融体系监管的转变,监管的范围和强度都得到了加强。

二、改革开放30年来中国金融监管的发展

我国的金融监管的变革简单来说有以下几个阶段:

(一)建国以来到1983年

这一阶段由于计划经济体制的需要,我国的金融体系为“大一统”的模式,中国人民银行既是中央银行,又是商业银行。相应的,这一时期的金融监管也表现得单一、僵化,其主要特点是抑制金融创新,对货币发行和金融业的发展实行计划性的、高度集中的行政管理。

但是作为计划经济产物的“大一统”的金融体系,在我国开始进行改革开放以及我国国民经济不断发展的情况下,越来越表现出不足与无能为力,金融监管的僵化与单一使得金融市场发育缓慢,银行缺乏风险意识,积聚了很大的风险。

(二)1983年到1993年

这一阶段可以称为我国金融监管的探索阶段。1983年9月,国务院颁布了《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我国中央银行体制得到了初步确立。1993年通过的《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又把建立一个能对经济运行进行有效调控、有一定权威、能够独立执行货币政策的中央银行作为它的目标之一。

总的来说,这一阶段我国的金融体系和金融监管都有了一定的变革和发展,但是仍然有着鲜明的计划性与行政性,监管手段也还是较为单一。

(三)1993年至今

1993年12月颁布的《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明确了中国人民银行的两大职能为制定并实施货币政策以及对金融业实施监管。1994年,三家政策性银行的成立又奠定了中国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进行市场化监管的基础。1997年、1998年以及2003年,分别成立了证监会、保监会和银监会,我国分业监管的模式基本上形成。

尽管改革开发30年来,我国金融监管改革取得了不少成果,但还是存在着各种各样的不足,还存在着较严重的金融抑制现象。金融监管的发展任重道远。

三、中国金融监管目前存在的问题

我国现行的监管模式有较明显的不足,主要表现为:

(一)监管方式和手段较为单一、落后

各国金融监管的方式和手段主要有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和行政手段。在我国则主要采用较为落后的行政手段,究其原因,一是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还不完善,虽然这几年来,我国陆续颁布了《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和《外汇管理法》等,但监管的覆盖面不够广,且存在着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等现象,使得法律手段难以起到其应有的作用。而另一方面,我国长期的计划经济制度使得我国的金融监管在理念上还不能与现有的市场经济模式相匹配,金融机构缺乏自我约束与自我管理的机制,计划经济时期的行政命令与政府干预仍然是最主要与直接的手段。

(二)各监管机构间缺少应有的沟通与合作

当今世界的经济结构发生了巨大的变化,金融行业的竞争日益激烈,竞争范围由国内竞争扩大到了国际竞争,这使得金融机构的规模越来越庞大,经营业务与服务内容也越来越繁多,再加上欧美等发达国家近几年来一直奉行放松金融管制,金融业由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转变,各类机构的业务界限也越来越模糊,这给金融监管来了巨大的挑战。我国的分业监管的模式显然已经滞后于这一趋势,对于跨行业的金融产品或是综合性的金融机构的监管出现了重复监管和监管真空等问题,这主要是因为各监管机构相对独立,没有应有的沟通与合作使得监管效率低下,监管成本过高。

尽管为了促使监管的有效与协调,证监会、保监会、银监会三家监管机构于2003年6月达成了《在金融监管方面分工合作的备忘录》,但是并没有起到预想的作用。究其原因,谢云英(2008)认为有三个主要的问题:其一是三家监管机构相互独立,缺少领头人,相互之间没有必要的牵制;其二,三家机构缺少有效的信息沟通与共享;其三,在维护金融稳定、防范与化解风险,监管银行间债券市场和外汇市场上担负着重要责任的中国人民银行,并没有参加到这个协调组织中。

(三)我过目前的金融监管有金融抑制的现象

由于我国的金融业还不是很成熟,监管也才起步不久,在监管手段和技术上都还比较欠缺,为了减少金融动荡,降低监管机构的压力,各监管机构总是希望能确认和控制其管辖内的金融机构的行为,因此不可避免地出现了较为严重的金融抑制的现象,这一方面影响了整个金融业的正常发展,另一方面也使我国的监管机构在监管复杂的金融产品与综合性的金融机构时缺少必要的经验与能力,在外资金融机构涌入我国金融市场的情况下,不但使我国的金融机构缺少竞争力,还使得监管的难度与压力大大增加。

四、中国金融监管改革的设想

(一)功能监管简介

功能监管是指同一类型的金融业务由同一个监管机构监管,而不管这一业务是由何种类型的机构开展的。功能型监管的优点有:

(1)功能监管关注的是产品的性质而非机构的性质,根据产品的性质来确定监管的归属权问题,从而解决了处于业务交叉处的金融产品界限模糊、权责不清的问题,避免出现重复监管和监管真空。

(2)面对混业经营和业务交叉的现象,功能监管主张要跨行业、跨机构、跨市场地进行监管,而不仅局限在各行业内部的风险监管上。

我国正处于改革的关键点上,金融业发展迅速,在原来严格的分业经营的基础上又出现了一些混业经营的金融控股公司,业务交叉的现象层出不穷,我国现有的金融监管体系已经滞后于这一现象,在这种情况下,采用功能监管不失为一个好的选择。

(二)对我国金融监管采用功能监管模式的初步设想

首先,以中国人民银行为核心,负责对整个金融业的综合监管,目标是维护整个金融业的安全与稳定。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三个监管机构按照业务性质对各个金融产品进行功能监管。

第二是要建立协调组织,并加强监管机构间的沟通与协作。协调组织的主要成员可以包括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三大监管机构,以及国家审计局、财政部等,并可吸收民间监管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监管机构。协调组织的作用是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当前的金融形势,解决存在的问题,制定和修改相应的法律法规,促进信息沟通、信息共享等。以此来减少监管过程中出现的信息不对称、监管真空和重复监管等问题。

第三,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三家监管机构合作成立交叉业务监管部门,专门负责交叉业务的监管,避免出现监管真空。这个交叉监管部门由协调组织直接领导,其监管范围、监管规则等都由协调组织例行会议商讨决定。

五、总结

综上所述,金融监管是维护金融稳定、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不可缺少的工具。世界金融监管的理论与实践都在不断改变和发展,以适应不断变化的国际经济格局和趋势。

我国的金融监管体系尽管有了很大的改善,但目前的分业监管模式在面对金融全球化、一体化和金融机构混业经营的趋势时,显得单一、僵化。因此,由分业监管走向综合监管或混业监管是大势所趋,但这个转化需要一个中间过程。通过对美国等西方发达国家金融监管模式发展的研究,可以发现,采用功能监管模式是这个中间过程的合适的选择。在确定监管模式的前提下,还需要加强各监管机构的沟通与协作,以便构建一个覆盖面广、结构优化、监管有效的金融监管体系。

参考文献

[1]蒋海,刘少波、 金融监管理论及其新进展、 经济评论,2003,(1)

[2]李宏、 金融管制理论的发展、 经济学动态,2004,(7)

[3]白钦先,张荔、 发达国家金融监管比较研究、 中国金融出版社,2005

[4]陈文汉、 发达国家金融监管取向及其启示、 商业时代,2007,(10)

[5]The Department of the Treasury, USA、、 Blueprint for a Modernized Financial Regulatory Structure、 2008

[6]白宏宇,张荔、 百年来的金融监管:理论演化实践变迁及前景展望、 国际金融研究,2000,(1)

[7]丁俊、 功能性金融监管:我国金融体制发展的新方向、省略/html/ 2008-06/85603、htm

[8]周道许、 现代金融监管体制研究、 中国金融出版社,2000

[9]谢平,蔡浩仪、 金融经营模式及监管体制研究、 中国金融出版社,2003

[10]孟龙、 21世纪金融大趋势――金融监管国际化、 中国金融出版社,2004

[11]李德、 中国与发达国家金融监管模式的比较研究、 海南金融,2006,(1)

[12]黄宪、 国际银行业的转型、 金融研究,2001,(10)

[13]伍海军、 西方货币金融理论、 中国金融出版社,2002

[14]爱德华 肖、 经济发展中的金融深化、 上海三联出版社,1988

[15]谈儒勇、 金融发展理论与中国金融发展、 中国经济出版社,2000

[16]戈德史密斯、 金融结构与金融发展、 上海人民出版社,1998

现代金融监管体系篇2

关键词:金融机构;金融监管;发展趋势

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际经济一体化和金融全球化进程加快,金融创新不断涌现,金融机构日益转向多元化经营,一方面促进了各国经济的发展,另一方面也使各国发生危机的潜在可能性提高,这对金融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迫使各国金融监管不断变革,由此金融监管在理论上以及实践上都呈现诸多新的发展趋势。

一、国外金融监管理论的发展趋势

金融监管理论的争论实际上是围绕着要不要监管,如果要监管的话在多大程度上以及采用什么样的方式进行监管展开的。

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信息经济学的兴起,金融监管理论呈现出以信息经济学为分析范式的趋势。信息经济学认为在一般市场中普遍存在信息不对称、信息不完全的现象。金融体系中存在两类不对称:一类是金融机构与存款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金融机构与存款者间的信息不对称使得金融市场上的价格信息不能有效地传递,从而加大了金融市场交易的成本,降低了市场交易效率。另一类是信贷市场上金融机构与贷款企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即使没有政府的干预,由于存在贷款人方面的逆向选择和借款人方面道德风险的行为,信贷配给可以作为一种长期均衡的现象存在。信息经济学向人们说明,不仅仅是贷款人,银行也有可能产生道德风险,这就改变了以往金融监管理论只对贷款人进行监管而忽略了对银行监管的做法,使监管更为全面。

作为对信息不对称和信息不完全理论的回应,2009年6月,巴塞尔委员会公布的新资本协议(《统一资本计量和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修订框架》)把信息披露(市场监管)作为该协议的第三大支柱载入其中。①

除此以外,还有三种主要的金融监管理论:(1)从金融合同的角度研究金融监管。经济合同理论,最初是用于工业和公共事业监管领域。金融交易包含着金融机构和金融消费者之间、金融机构和监管者之间、监管者和社会之间显性和隐性合同的复杂结构。监管可以被视为被监管者和监管者之间的一系列隐性合同关系,合同决定了签订该合同的各方应该遵守的行为,以及对违约方可能采取的措施。设计得好的合同可以促使金融机构的行为避免或者减少系统性风险,反之,则可能在金融活动中产生系统性风险。所以监管合同的首要目的就是要使金融机构的行为和反应朝着社会所期望的方向发展。几乎所有形式的外部监管都存在根本性的道德风险问题。监管既然被视为一种隐含合同,那么由此可能产生的道德风险问题就是它会使投资者认为,既然这些金融机构的金融服务是经过权威部门授权并得到监督的,那么它们理所当然是安全的。而且,监管者在阻止监管失灵方面的历史记录越好,投资者这样的印象就越深。然而,投资者必须认识到监管的局限性,监管无法消除所有的风险。而且金融市场和金融合同本来就包含着风险,投资者本身也存在发生决策错误的可能。(2)金融监管的成本和收益问题。大多数国家对监管机构的直接成本都有比较可靠的数据。但对施加于被监管对象所造成的额外负担却没有数据可利用。所以精确计算监管的成本和收益几乎是不可能的,而且区分哪些成本是金融机构为了自身风险控制和内部管理所必需的,哪些是由于监管制度所强加的也不是十分容易。但它的意义却是现实的:监管任何时候都是在成本和收益的权衡中做出判断,所以,偶尔的监管失灵是否可以视为监管体系(假使已经设计有效)的必要成本,增强监管的强度是否可以消除所有出现的监管失灵,所有这些问题都值得分析。(3)金融监管的激励问题。投资者认为监管者保证了金融机构的安全和端正良好的品行,而金融机构认为它们所要做的就是遵守一些监管者所要求的具体规定。双方认识的差距还可能对监管一方和被监管一方造成逆向激励的问题。西方学者现在认为监管者也是利益最大化的主体,所以有没有合意的激励就会影响执法的效果。拉丰和梯若尔及其后来者所发展的激励规制理论和新管制经济学为研究激励性金融监管问题提供了新的思路和方法。②

二、国外金融监管实践的发展趋势

金融监管是一个实践性很强的问题,涉及的内容十分庞杂,并且各国在具体的金融监管实践上更是差异明显。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际金融市场的一体化进程加快,金融创新不断涌现,金融机构也日益转向多元化经营,金融监管呈现新的发展趋势。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金融监管的目标从单纯强调安

全性向安全与效率并重的方向转变。20世纪70年代以前,金融监管主要侧重于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性。各国纷纷建立金融安全网,同时对金融机构从市场准人、利率限度、业务范围等多方面施加了严格的限制,最有代表性的是1933年美国颁布的《银行法》,但这些措施限制了金融机构的自由,造成金融机构经营效率低下。20世纪70年代到80年代末,规避管制的金融创新已使不少限制性措施名存实亡,同时人们认识到金融监管给金融业的运行所带来的成本,于是各国开始采取灵活的应变措施。美国在1999年11月通过的《金融服务现代化法》,以促进金融业的效率和竞争力为主要目的;日本从1994年着手进行的“金融大爆炸”改革,新诞生的“金融厅”将确保金融体系的安全、活力和金融市场的公正和效率作为自己的首要任务;英国《金融服务与市场法》则提出了“好监管”的六条原则,如“使用监管资源的效率和经济原则”、“权衡监管的收益和可能带来的成本”等,显示了监管当局对效率目标的重视。③

2、监管主体从分散走向集中。20世纪七、八十年代,随着金融自由化浪潮的推进,金融业务逐渐走向综合化,分散的监管很难满足金融业发展的需要,金融监管主体具有从分散走向集中的趋势,但已经不再是集中于中央银行。挪威于1986年、加拿大于1987年、丹麦于1988年、瑞典于1991年、英国于1997年、澳大利亚于1998年分别成立了统一监管机构,并将其移出中央银行。日本、韩国、新加坡相继效仿,爱尔兰、以色列、拉脱维亚、墨西哥、南非、奥地利、德国、爱尔兰和比利时都有类似改革倾向。美国1999年《金融现代服务法案》掀起了金融综合化的浪潮,但是,分散化的金融监管并没有被放弃。④

3、金融监管范围不断扩大。在许多国家,金融监管机构无权对银行的附属公司或银行的母公司进行监督检查。在这种情况下,要想对整个金融形势做出客观准确的评价是相当困难的。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难题,必须先从两方面着手:一是扩大金融监管的范围;二是统一监督标准和方法。在国际范围内只有对金融机构进行并表监督,才能使母行(或母公司)及其国内外分支附属机构在有效的监控下开展业务活动,从而最大限度地从整体上保证各金融机构安全稳健地经营。⑤

4、金融监管手段计算机化。在监管方法上,各国普遍强调管理手段的现代化,充分运用计算机辅助管理,尤其是实时清算系统在金融监管中的运用,并且促进金融机构日常监督、现场检查和外部审计的有机结合。⑥

5、金融监管内容标准化。在金融监管内容方面,各国金融监管体系也呈现了一些共同特征,逐步统一资本充足性的国际监管标准;流动性管理也普遍强调区别对待,强调监管灵活性和依赖经验对监督的重要性。⑦

6、金融监管方式从单一合规性监管转向合规陛监管与风险性监管并重。合规性监管是指监管当局对金融机构执行有关政策、法律、法规情况所实施的监管。合规性监管注重事后的补偿与处罚,不能起到风险预测和防范的作用,使监管者长期扮演“救火队”的角色,监管效率低下。风险性监管是指监管当局对金融机构的资本充足程度、资产质量、流动性、盈利性和管理水平所实施的监管,以求最大限度地减少金融风险及其影响。风险监管较之于合规性监管的最大优点在于它侧重于对风险的事前防范,能够及时地和有针对性地提出监管措施。国际银行监管组织相继推出了一系列以风险监管为基础的审慎规则,对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国家和转移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法律风险、声誉风险实施全面风险管理。⑧

7、金融监管体系的集中统一化趋势。随着经济的发展和金融自由化的不断深入,20世纪90年代后期金融业由分业向混业经营的趋势在进一步加强。在美国,先后开放银行从事公债回购以及以子公司方式经营证券承销业务。当金融市场变得越来越一体化时,通讯和计算机的运用使得金融风险在现行监管体系下难以集中控制和监管,这就要求更集中或者至少很协调的监管体系——监管体系应适应被监管的对象的变化而变化。在英国,新的工党政府已提出将所有金融机构的管制(包括银行的监管)归到证券投资委员会的领导下。⑨

8、金融监管体制的组织结构体系向部分混业监管或完全混业监管的模式过渡。各国金融监管体制的组织结构千差万别。英国的大卫T·卢埃林教授1997年对73个国家的金融监管组织结构进行研究,发现有13个国家实行单一机构混业监管,35个国家实行银行、证券、保险业分业监管,25个国家实行部分混业监管,后者包括银行证券统一监管、保险单独监管(7个);银行保险统一监管、证券单独监管(13个)以及证券保险统一监管、银行单独监管(3个)3种形式,并且受金融混业经营的影响,指定专业监管机构即完全分业监管的国家在数目上呈现出减少趋势,各国金融监管的组织机构正向部分混业监管或完全混业监管的模式过渡。⑩

9、金融监管更加注重风险性监管和创新

业务的监管。从监管内容看,世界各国监管当局的监管重点实现了两个转变:第一,从注重合规性监管向合规性监管和风险监管并重转变。第二,从注重传统银行业务监管向传统业务和创新业务监管并重转变。⑾

10、金融监管越来越重视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制度和同业自律机制。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是实施有效金融监管的前提和基础。世界金融监管的实践表明,外部金融监管的力量无论如何强大,监管的程度无论如何细致而周密,如果没有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相配合往往事倍而功半,金融监管效果大打折扣。许多国家的监管当局和一些重要的国际性监管组织也开始对银行的内部控制问题给予前所未有的关注。金融机构同业自律机制作为增强金融业安全的重要手段之一,受到各国普遍重视。以欧洲大陆国家为代表,比利时、法国、德国、卢森堡、荷兰等国的银行家协会和某些专业信贷机构的行业组织都在不同程度上发挥着监督作用。尽管金融业公会组织在各国监管体系中的地位不尽相同,但各国都比较重视其在金融监管体系中所起的作用。⑿

11、以市场约束为基础的监管体系正在形成。巴塞尔委员会《新资本充足框架(征求意见稿)》对1988年制定的《资本充足协议》做出了重大的改革,其中最引人关注的内容是将外部评级引入风险管理框架,要求银行使用公共信息确定其风险加权资本,根据评级公司的评级确定信贷风险权重,新框架的适用对象仍是那些在国际业务领域活跃的大型国际性银行。欧洲委员会公布了一些关于新的资本充足性规定的建议,将比巴塞尔资本协议所针对的范围更大,涉及所有的银行和证券公司,该规定试图将真实风险与资本金更紧密地联系起来。⒀

12、金融监管法制呈现出趋同化趋势。金融监管法制的趋同化是指各国在监管模式及具体制度上相互影响、相互协调而日趋接近。由于经济、社会文化及法制传统的差异,金融监管法制形成了一定的地区风格,在世界上影响较大的有两类:一是英国模式,二是美国模式。20世纪70年代以来,两种模式出现了相互融合的趋势,即英国不断走向法治化,注重法律建设;而美国则向英国模式靠拢,不断放松管制的同时增强监管的灵活性。⒁

13、金融监管法制呈现出国际化发展趋势。

随着金融国际化不断加深,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跨越了国界的局限,在这种背景下,客观上需要将各国独特的监管法规和惯例纳入一个统一的国际框架之中,金融监管法制逐渐走向国际化。双边协定,区域范围内监管法制一体化,尤其是巴塞尔委员会通过的一系列协议、原则、标准等在世界各国的推广和运用,都将给世界各国金融监管法制的变革带来冲击。

14、金融监管全球化的趋势在不断加强。随着金融业的全球化,国际金融市场上不稳定性增大,金融风险在不同国家之间相互转移、扩散的趋势不断加强,单靠一国或一家银行控制金融风险已变得力不从心;另一方面,由于各国监管政策的不一致,客观上为跨国银行利用遍布全球的分支机构逃避各国监管从事高风险甚至非法的经营活动创造了条件。而且,跨国银行由于在别的国家领土上进行经营,本国监管部门鞭长莫及,监管的有效性受到削弱。在全球性统一监管的进程中,巴塞尔委员会发挥了重要作用,该委员会颁布的一系列监管原则成为银行业国际监管的重要标准。尽管这些协议原则在世界范围内不具有硬性约束力,但由于其适应了国际金融监管的现实需求,因而得到了国际金融业特别是银行业和各国监管当局的普遍运用⒂

三、结论

金融监管是一个实践性很强的问题。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际金融市场的一体化进程加快,金融创新不断涌现,金融机构也日益转向多元化经营,金融监管呈现新的发展趋势。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金融监管范围不断扩大;金融监管手段现代化;金融监管内容标准化;金融监管方式从单一合规性监管转向合规性监管与风险性监管并重;金融监管体制的组织结构体系向部分混业监管或完全混业监管的模式过渡;金融监管更加注重风险性监管和创新业务的监管;金融监管越来越重视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制度和同业自律机制;以市场约束为基础的监管体系正在形成;金融监管全球化的趋势在不断加强;金融监管体系的集中统一化趋势;金融监管法制呈现出趋同化、国际化发展趋势。

注释:

①③④吴源从、西方国家金融监管的新趋势及对我国的启示[J]、海南金融,2006,(9):32—35、

②张慧莲、论西方金融监管理论的最新发展[J]、成人高教学刊,2004,(6):18—21、

⑤⑥⑦⑨⒀高峰、国际金融监管发展趋势[J]、东北财经大学学报,2001,(4):24—26、

现代金融监管体系篇3

关 键 词:金融监管指数; 金融监管有效性;衡量

中图分类号:F83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3544(2012)01-0019-05

美国是世界第一经济强国,国内金融机构众多,金融市场规模很大,相应地,美国也建立了较完善的金融监管体制。 美国的金融监管堪称是世界上最为复杂的监管体系,其监管机构众多,监管法律纷繁复杂。1999年通过的《美国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正式宣告美国实行混业经营, 但美国的金融监管组织架构却没有太大的调整, 美国进入了混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时期。2007年美国次贷危机发生以后,美国最终于2009年通过了《多德弗兰克法案》,根据该法案除了出台一些限制金融业混业经营的条例之外,还设立了金融稳定监管委员会, 增加了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和沟通, 在一定程度上顺应了美国金融业混业经营的局面。那么,2000年以来,美国的金融监管有效性如何? 金融监管质量是提高了还是降低了? 本文通过总结既有理论提出了一种衡量金融监管有效性的新方法――金融监管指数分析方法,并基于这种方法对美国金融监管的有效性进行总体的衡量和判断。

一、研究背景

研究背景之一来自于目前世界各国正在进行的金融监管改革。针对2008年发生的世界金融危机,世界各国都正在或即将进行金融监管体制改革。 但现有理论对金融监管体制的比较多采用定性的分析框架, 其基本思路是通过不同监管体制之间的优缺点比较来做出评价。 但定性比较很难做出有说服力的结论,且很难对金融监管改革的效果进行评价,而且缺乏前瞻性, 使得各国金融监管往往滞后于金融业的发展,从而使金融监管改革呈现“危机导向型”的特征。 本文想通过构建金融监管指数对金融监管体制进行定量研究, 进而为金融监管改革提供理论依据。另外,本文还希望通过金融监管指数的构建动态监测各国的金融监管质量, 并希望在金融监管水平大幅下降的时候提出预警, 进而使得金融监管改革更具有前瞻性。

研究背景之二来自于对美国金融监管改革进行评价的需要。2000年至2007年,美国金融监管方面没有做出很大调整,进而引致了席卷全球的金融危机。2009年美国通过了《多德弗兰克法案》,该法案是否起到了大家所期待的效果, 目前还没有一个有效的定量评价方法。

鉴于以上两点, 本文依据各国金融监管的目标构建了金融监管指数分析框架, 并利用这一分析框架对2000~2008年美国的金融监管有效性进行衡量与评价。

二、 金融监管有效性及其衡量问题的理论综述

所谓有效,按照《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就是“能实现预期目的”,以此,我们可以将金融监管的有效定义为:“能实现预期的金融监管目的”。关于金融监管有效性及其衡量主要包括两个问题: 第一是金融监管是否有效;第二是金融监管有效性如何衡量。

关于监管是否有效存在着两种截然相反的理论:监管有效说和监管失灵论。监管有效说以金融监管的公共利益理论为代表, 监管失灵论以监管俘获说为代表。

金融监管的公共利益理论(Stigler,1971;Becker和Stigler,1974)建立在政府拥有充分信息、为社会整体福利服务以及具有完全信用三个假设基础上,认为金融业高负债经营的行业特点决定其脆弱性,且由于市场存在信息不对称、交易成本、不完全竞争和搭便车行为等, 私人不可能去监管那些实力雄厚的金融机构,只有通过政府对金融机构的监管,才能够克服市场失灵所带来的负面影响, 改善金融机构的治理水平,从而提高金融运行的效率,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 金融监管公共利益理论的基本思想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方面积极鼓励政府参与银行的经营和管理,实现对金融的直接控制,另一方面通过增强政府金融监管的权力, 发挥政府在金融监管中的作用,可以弥补市场失灵所带来的问题。

监管俘获说(Becker,1983;Tullock,1967;陆磊,2000)认为监管与公共利益无关,监管机构不过是被监管者俘获的猎物或俘虏而已。 这派理论的主要观点是: 政府作为一个拥有自己独立利益的特殊市场主体,它并不能最大化社会的福利。一方面,政府的金融监管政策往往会被少数既得利益集团所左右,因为利益集团为了自己的利益必然有积极性采取各种手段影响政府的金融监管政策,这样,金融监管机构最后常常被俘获。另一方面,政府对金融机构的过多管制行为进一步增加了市场中寻租的机会,破坏了市场的正常竞争秩序,这就不利于金融的长期发展。因此,要充分发挥竞争和开放机制在金融监管中的作用, 防止既得利益集团对金融发展的抑制。

虽然在理论上存在着监管有效说和监管失灵论,但从实践上来看,目前各国对金融监管的必要性基本达成了共识, 且各国基本都建立起了金融监管机构。根据统计 [1] ,世界共有192个国家建立了金融监管机构。

既然金融监管是必要的, 那么金融监管的效果如何呢?这就引出了另一个问题,金融监管有效性的衡量问题。目前理论界较为常用的衡量金融监管有效性的模型主要有两个: 金融监管成本-收益模型和成本有效性分析模型。

金融监管成本-收益模型(秦宛顺、靳云汇、刘明志,1999)的主要思想是:金融监管都存在着一个有效边界的问题, 如果金融监管位于有效边界上或附近的一个区域内, 那么它就可以产生正的综合效应;如果金融监管超过了有效边界或区域,或者离边界很远, 那么它就很有可能会产生负的综合效应。 长期以来人们一直在努力寻找能够有效分析金融监管效率,界定金融监管有效边界的量化方法。成本-收益分析法是目前理论界研究这一问题运用得最多的方法。 金融监管的成本-收益分析其结果实际上就是一个金融监管的效率问题, 即用最低成本实现监管收益的最大化。但它存在的较大问题是:在现实中要计算监管的收益和由于没有实施监管而造成的损失是徒劳的, 因为这种收益和损失是假想中的,只具有理论上的意义,而难以量化。同时,各国的金融还受到其他因素的影响, 无法全部由监管的成本和收益来反映。 成本收益分析只是在理论上论证了如何寻找优化本国的金融监管, 在实际操作中缺乏执行性。

鉴于成本-收益模型的缺陷性, 成本有效性分析模型(刘宇飞,1999)随即替代产生了。这种方法的基本思想就是在无法确定监管项目的具体收益大小时,可以用目标的完成程度取而代之,并计算出该收益与付出的成本之间的比例。 如果能够同样有效地完成目标,成本较小的方案要优于成本较高的方案。因此, 可以用有效程度与成本之比的最大化替代原有的成本-收益分析下收益与成本的最大化目标。在这种分析方法下, 虽然金融监管的收益仍难以量化,但由于其运用目标完成的程度(即监管的有效程度)替代了金融监管的收益,因此较为巧妙地避免了金融监管收益难以确定的难点, 从而在总体上能运用其来判断金融监管是否有效。但它存在的问题是:一个国家金融监管目标往往是多重的, 目标的完成程度的测度较为困难, 目前还没有较为成熟的量化分析方法。

鉴于以上两种方法的固有缺陷, 本文在成本有效性分析的基础上, 提出金融监管有效性衡量的新方法:金融监管指数分析方法。

三、金融监管指数分析框架的构造及建立

从监管目标来看, 世界三大监管组织都制定了各自领域的监管规则,具体如表1所示。

从表1可以看出,银行监管过程较为强调安全性和公平性;证券监管强调安全性、效率性和稳定性;保险监管强调安全性和公平性。 之所以银行监管和保险监管不加入效率性指标, 主要因为效率性和安全性存在矛盾,特别对于银行业来说,由于存在系统性风险的传染主要载体, 所以各国一般较为避讳提金融效率问题。但由于发展经济是各国的首要目标,而一个有效率的金融体系是经济发展的必要因素,所以,总结起来,金融监管的目标总体应该包含三个:稳定性、效率性和公平性(蒂米奇・威塔斯,2000)。 安全性是指金融监管要确保金融系统的安全,避免金融风险的集聚、扩散和蔓延;效率性是指金融监管要确保金融系统的效率, 促进金融系统的发展; 公平性是指金融监管过程中要强调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确保公平对待金融消费者。这三个目标主要针对金融市场不完备性的三个方面,如表2所示。

虽然金融监管主要有三个目标,但本文认为,公平性目标从属于安全性目标和效率性目标,因为公平性目标涵盖于安全性和效率性目标之内,假如一国金融业未实现公平性,则从长期来看,该国金融业的安全性和效率性都会受到损害。

根据金融监管的安全性和效率性这两个目标, 我们构建了一套金融监管的指标体系,具体如表3所示。

一般来说, 金融体系的安全性将直接影响宏观经济的稳定, 所以本文在指标体系的设计中引入了代表宏观经济稳定的三个指标,即通货膨胀率、CPI、银行不良资产比率来代表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定性。而金融业效率主要包括银行的效率和股票市场的效率,所以,本文引入了4个金融效率指标:银行存贷比、银行一般管理成本、银行收入成本比和股票市场交易额占GDP比重,由此来代表金融业效率。

由于安全性目标和效率性目标存在替代关系,且这两方面的因素受各个经济或金融指标的影响,而这些指标由于单位和性质的不同, 无法直接进行横向比较, 所以我们需要将这些不同质的指标进行标准化处理, 然后采用主成分分析法挑选出对金融监管指数影响最大的几个主要因素, 并确定这些因素在金融监管指数中所占的权重, 计算出金融监管指数。 最后通过比较金融监管指数的变化来进行金融监管有效性的衡量。

四、 美国金融监管指数的建立及金融监管有效性的衡量

为了计算金融监管指数, 必须对其所包含指标的基本数据进行收集和整理。 我们选取了美国2000~2008年的金融业安全性和效率性指标相关数据(见表4),各数据计算方法及来源如表5所示。

由于主成分分析需要各指标之间同向, 所以给通货膨胀率、CPI、银行不良资产率、银行一般管理成本、收入成本比加上负号,并将数据进行标准化,如表6所示。

运用SPSS软件进行主成分分析,得到方差解释程度表和成分矩阵,如表7、表8所示。

根据前一部分对金融监管指数各影响因素的分析, 运用主成分分析法确定各影响因素的权重。通过方差解释程度表(表7)我们可以看到,前2个因子对于总方差解释程度达到87、401%, 根据累计方差大于75%的原则, 故选取前2个因子代替所有7个因子进行估计。以前两个因子反映金融监管的总体情况,用Y1、Y2表示,每个主成分变量都是7个标准化变量的线性组合,其表达式为:

Y1=(-0、689)×Z’1+0、662×Z’2+0、989×Z’3+0、564×Z’4+0、916×Z’5+0、915×Z’6+(-0、874)×Z’7

Y2=0、419×Z’1+0、732×Z’2+(-0、039)×Z’3+(-0、766)×Z’4+0、065×Z’5+0、377×Z’6+0、149×Z’7

然后将标准化的原始数据矩阵与贡献程度向量相乘得到各主成分得分, 最后将各主成分得分按照其方差贡献率加权平均得到综合得分(即金融监管指数),如表9所示。

则美国2000~2009年金融监管指数的变化情况如图1所示。

五、研究结论及政策建议

如图1所示,2000~2009年, 美国的金融监管指数总体呈现下降趋势,其中2000~2006年,美国金融监管指数呈现区间震荡格局,2006年以后,美国金融监管指数呈现大幅下降趋势。2001~2002年,美国的金融监管指数较低, 主要是受到2001年网络股泡沫破灭,加之后来的安然公司财务造假、世界通信公司财务欺诈、施乐公司财务虚报案件,极大地打击了美国投资者的信心, 影响了美国的金融监管质量。2002年美国通过的《萨班斯-奥克斯利法》加强了对上市公司的监管,并强化了美国证监会的监管职能,使得美国的金融监管指数有所提高。2007年,由于受到次贷危机的影响,美国的金融监管指数不断下滑,说明美国的金融监管已经完全不能适应其金融业的发展要求,于是2009年美国通过了《多德弗兰克法案》,希望能够加强和改善美国的金融监管,但从目前的数据来看,还没有见到明显的效果。

综合本文得到的理论和实证研究结论, 结合当前的形势和美国金融监管的现状, 我们提出如下政策建议:

1、 美国应该密切关注其金融监管指数的变化,在金融监管指数出现拐点并呈现下降趋势时, 应该立即采取措施,加强其金融监管力度,确保金融业的稳定,防范金融危机。2001~2002年,美国金融监管指数呈现下降趋势,美国立即出台了《萨班斯-奥克斯利法》加强了对上市公司的监管,致使美国的金融监管指数止跌回稳, 并逐步呈现上升趋势。 但2005年,美国金融监管指数出现拐点,并逐步呈现下降趋势的时候,并未引起美国政府足够的重视,且并未采取有效措施改善其金融监管, 最终导致了2007年的次贷危机。虽然美国于2009年通过了《多德弗兰克法案》,希望加强并改善其金融监管,但为时已晚。

2、 金融监管要与金融业发展相适应, 在金融业经营体制发生变化的时候, 金融监管也要做出相应调整,否则将会制约金融业的长远发展。美国于1999年11月通过了《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正式确立了混业经营制度,但在同期,美国的金融监管并未做出相应调整,致使金融监管与金融业发展不匹配,致使过去十年来,美国的金融监管指数总体呈现下降趋势,其金融监管质量不断下降,最终导致了次贷危机。

3、 在金融监管发展的过程中, 要注重金融安全性和效率性的平衡,不能顾此失彼,而应该尽量做到协调、均衡。2000年以来,美国金融业实现了混业经营,而其金融监管主要强调效率优先的原则,而忽视了金融业的安全与稳定, 这导致了美国金融企业的高杠杆性经营,并最终引起了次贷危机。

参考文献:

[1]Robert Pringle,2010、 How countries supervise their banks,insurers and securities markets 2010[M]、 Central banking publications、

[2]蒂米奇・威塔斯、 金融规管――变化中的游戏规则[M]、 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0、

[3]秦宛顺,靳云汇,刘明志、 金融监管的收益成本分析[J]、金融研究,1999(10)、

[4]叶永刚,张培、 中国金融监管指标体系构建研究[J]、金融研究,2009(4)、

[5]江春,许立成、 金融监管与金融发展:理论框架与实证检验[J]、金融研究,2005(4)、

[6]陆磊、 信息结构、利益集团与公共政策:当前金融监管制度选择中的理论问题[J]、 经济研究,2000(12) 、

[7]刘宇飞、 国际金融监管的新发展[M]、 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1999、

[8]Becker,G、 and G、 Stigler,1974、 Lawenforcement,malfeasance,and the pensation of enforcers[J]、 Journal of Legal Studies,3(Mar):1-18、

[9]Becker,G、,1983、 A theory of petition among pressure groups for political Influence[J]、Quarterly Journal of Economics,98:371-400、

现代金融监管体系篇4

金融监管的支持体系

金融监管的目的是防范金融风险发生,维护金融秩序稳定,保障金融体系的运行安全,保护资产所有者的利益。金融监管的有效运行要有一个良好的金融环境作条件,而这个条件能否具备则依赖于健全的金融法律体系。

我国虽然已出台了《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等多部法律与法规,但只对金融机构市场准入有着严格的规定,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存在着严重的法律缺位。当金融机构监管的某一环节处于法律的真空状态,而金融机构风险暴露时,央行的监管无法可依,只能借助强制性行政干预来解除金融风险,1997年海口城市信用社因挤兑出现支付困难时强制由海南发展银行托管乃至兼并一案仍历历在目。要改变这一局面我们现阶段必须加强监管的法制化建设,完善金融监管的法律支持体系。

1、尽快完善主体法律。要抓紧修改、整理和完善《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担保法》和《证券法》等金融法规;尽早出台银行、证券和保险三大监管法规和金融机构市场准入退出(破产)法规,包括《金融机构接管法》、《金融机构破产法》、《金融机构临时性支付风险管理法》、《金融机构兼并收购管理办法》等;制定《信贷资产保全法》和《外资金融机构法》,按国际资本充足率框架,制定资本充足率的监管框架,从而为制度化、规范化的监管提供法律基础。

2、尽快制订金融法律实施细则。主体法是纲目式的,对于履行金融监管职能的主体来说,更需要一套较为完整的并与金融法律相配套的实施细则,也要对原颁布的有关法规、制度进行清理,对不适应的条款进行废除或修订;还要对立法环境尚不成熟、近期不宜立法的有关金融业,先制定一个过渡性的暂行规定。

3、尽快建立独立的金融执法机制。目前银行对大量的金融违法违规行为无能为力,如果依法收贷只能是“赢了官司赔了钱”;更甚的是对于银行起诉,许多地方是“起诉不受理、受理不开庭、开庭不裁决、裁决不执行”,这种现象助长了企业、个人不守信用,直接恶化了信用环境。为此,有必要尽快组建执法机构,专门受理银行、证券、保险、信托业及其他金融机构的诉讼案件,重塑我国公正、公开、公平的金融司法秩序。

有效的金融监管体制

1999年11月,随着处于世界金融垄断地位的美国《金融服务化法案》的正式签署生效,标志着美国放弃维持近70年的“分业”经营模式,进入混业经营新纪元。与此相适应,目前西方国家普遍实行了混业经营和混业监管,而我国尚处在分业监管落实阶段,必须加快构建完善的金融监管组织体系。

随着混业经营趋势加强和中国入世,我国金融监管机构将面临三大难题:一是金融监管难度加大,二是存在监管不到位或监管真空,三是存在各监管机构互相争夺权利或发生事故时互相推卸责任的可能。

因此,在由分业监管向混业监管的过渡中,我国金融监管组织体系的改革应分两步走:

第一步,考虑到国内的信用评级和外部审计尚未达到一定的水平,金融监管的基础设施等还跟不上,现阶段仍应坚持分业监管的金融监管体制,重点是改善金融监管的基础条件,以实现综合监管。当前可建立金融监管合作制度:一是加强中央银行、保监会、证监会的合作,增强监管当局的政策协调性和对部分机构业务并表监管的有效性。二是加强保监会与行的合作,增强行监管的积极性和责任心。三是加强国内金融监管当局与国际及地区金融监管当局的合作与交流,以此提供与获取对跨国金融机构并表监管的必要信息,同时和借鉴外国金融监管的经验,不断提高我国的金融监管水平。

第二步,根据国际金融新趋势,结合我国加入W TO后金融业混业经营对金融监管的新要求,我国的金融监管应逐步走向“混业经营、统一监管”的金融监管体制。在向“混业”模式的过渡中,待条件成熟时,可将人民银行的货币政策职能与金融监管职能分离,将人民银行的监管部门、证监会、保监会合并成一个统一的金融监管当局,负责对所有金融机构及其业务的监管,监管当局可按行政区划设立分支机构,各分支机构负责对辖内所有金融机构及其业务的监督管理。

的金融监管信息系统

监管成本居高不下,导致中央银行信息优势的不足、识别风险能力的有限,并外在决定着监管的滞后。而金融监管信息系统是持续性监管的基础,是提高金融监管效率的重要手段。

我国金融监管信息系统尚处于一种分割、低效、失真状态。

一是中央银行、证监会、保监会的监管信息系统分割,不能实现监管信息共享;

二是监管信息定时报送制度,使得金融监管信息的收集效率很低;

三是金融机构报送数据存在人为调整,使得金融监管信息失真。

我国现阶段在信息披露方面还有很长的一段路,以国有银行为主体的商业银行体系缺乏透明度,除深发展与浦发两家银行作为上市公司受《证券法》约束有着较为规范的信息披露外,其他银行均未上市。而中央银行又尚未制订完善的信息披露的“游戏规则”,致使市场投资者缺乏了解银行资产质量、经营状况的渠道。

中央银行对商业银行的管制也过多,特别是利率的管制,价格信号的扭曲导致市场投资者不能通过有限的信息———利率识别银行的潜在风险。

银行发行的金融工具种类也有限,价格信号过少,不足以成为市场投资者评价银行风险的依据。

针对这种情况,我们要加快金融监管信息系统的化建设,一是要加快各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监管信息的网络化建设,实现系统内部业务发展与监管信息同步反馈。二是加快监管当局的监管信息网络化建设,改善信息传递方式和速度,创造条件实现监管部门与监管对象业务系统的信息联网,使金融机构的原始信息真实反映到监管部门,增强信息的透明度和准确性,以动态观察与监管对象经营活动的合规性和风险情况。三是加快监管当局之间的监管信息网络建设,以实现金融监管信息共享,降低成本,提高效率。金融监管信息系统的主要功能是:为金融监管提供连续、系统、动态的信息服务;通过信息共享制度,节省各监管部门监管信息的搜集成本,提高监管效率。

高效的金融风险预警体系

金融风险预警系统主要为整体或宏观风险的控制服务,它不仅能对一国的金融运行实施有效的监测,而且也能从侧面反映出国民经济运行中存在的。

借鉴世界各国金融风险防范的经验,结合中国金融业的风险实情,我国金融风险预警系统从宏观层面上可分为三个层次建立。

一是建立国家宏观金融预警系统。可由国务院牵头,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国家统计局、各大金融机构共同参加,按照统一领导、统一指标体系、分级监控的原则,组建国家宏观金融预警组织系统。主要负责全国范围内金融风险的监测和预警,并对全国各区域、各地区预警系统进行组织和指导。同时,负责监测国际金融风险走势,并将各种风险信息和对策措施及时传输到政府各部门和各金融机构中去。

二是建立区域金融预警系统。由人行跨省区分行、区域内证券监管部门、保险监管部门和辖内各大金融机构共同组成。主要负责辖内金融风险的监测和预警,及时将各种风险信息和对策措施传送到辖内各级政府部门和各金融机构中去。

三是建立地区金融预警系统。可由人行中心支行或县支行与设在当地的金融机构共同组成。主要负责辖区内金融风险的监测和预警,将各种警情信息及时输送到辖内政府部门和金融机构中去。

预警依赖于监测,监测离不开指标。指标的经济金融就是经济金融过程中的数量特征及经济金融过程之间的数量关系特征。金融风险指标体系应具有全面性、灵敏性、代表性等特点,笔者认为,我国金融风险预警指标体系应由以下几个部分组成:1、国家经济系统中实体部门运行出现偏差而导致的金融风险预警指标,包括GDP增长率,固定资产投资率,股票价格指数,资金利税率等;2、政策性金融风险及经济环境变化导致的金融风险预警指标,包括通货膨胀率,广义货币供应量指标,公共债务指标,国内存款真实利率之差,货币发行增长率,国内储蓄率,穆迪的主权信用评级等等;3、金融体系的风险预警指标,包括资本充足率,资本/总资产比率指标,不良贷款比率,备付金比例,流动性比率,存贷比率,拆入资金比率,各项资金损失率,自有资金比率等等;4、国际收支部门金融风险预警指标,包括真实汇率偏离度,外汇储备占短期债务的百分比,对外债务率,债务期限结构指标,经常项目逆差占GDP比重,外汇储备所能支持进口量月份数,外债负债率,对短期性资本的依赖程度,出口额增长率,外汇储备等等。至于各个指标值的安全波动范围,我们应该参照国际标准,在此不予多述。在预定预警指标的基础上,我们还要确定预警指标的“阀值”和权重,危机发生的概率,预警级别并根据危机发生的概率值来估计可能发生危机的较为准确的时间,以便及时采取防范措施。

“四位一体”的监管方式体系

1、央行监管。人民银行监管是我国监管方式体系的核心,其包括:(1)人民银行内部各层次、各部门之间的职责明确、纵横结合的合力监管组织体系;(2)过程连续、衔接有序、运作规范、的现代化金融监管操作体系;(3)内容可靠、传递及时、部门共享、目标明确的金融监管信息体系;(4)预警超前、处置快捷、灵敏有效的系统化风险防范控制体系;(5)以风险防范为核心的金融监管指标体系。,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要根据本辖区情况,建立和健全分行、中心支行和支行三级监管体系,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监管、部门落实、责任到人”的工作制度;建立以金融监管职能部门为主、其他职能部门为辅的职责明确、部门联动的合力监管工作体系;要探索建立金融监管领导协调小组和工作协调会议制度,促进部门间的协调,使之形成监管合力;积极探索建立对监管部门和人员的再监管机制;要建立监管业绩考核制度;建立金融监管责任追究制度;进一步健全对监管人员的举报制度。建立和完善系统连续、衔接有序的全过程监管操作流程,实现金融监管的规范化、系统化、化。建立科学的风险预警指标体系和金融监管数据库,充分发挥非现场监管在风险预警中的基础性作用。建立非现场监管与现场监管相统一的监管方法体系,实现金融监管的持续性、计划性、超前性。

2、自我约束(自律)。随着金融市场化程度不断提高,对金融机构内控机制要求也更加严密。现阶段我们要着重于:一是合理设置内控机构。各金融机构都要建立与本系统业务相适应的内部审计部门或稽核部门,并具有相对独立性、超脱性和权威性。可选择在系统内部设立跨地区的监管分局、稽核中心或特派员办事处,消除或减少被查单位对检查部门及其人员的行为制约。二是充实改善内控设施。金融机构建立内控系统和相对集中的数据处理中心,一方面改善内部控制的非现场监测条件,运用系统网络观测各经营机构的财务、资产等业务指标变化情况;另一方面能有效防止或减少基层行乱调账、乱改账等违规行为的发生。三是修改完善内控制度。内控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是一个动态过程,各金融机构都要适时根据其业务发展和环境变化不断修改完善内控制度,以动态适应其业务发展与金融创新对风险控制的需要。目前要尽快建立对金融机构内控监测制度和备案制度,建立对有内控和金融违规问题机构的上级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对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考核通报制度,建立金融机构违规责任人处分建议制度。金融机构自我约束机制是我国现代金融监管方式体系的重要内容。

现代金融监管体系篇5

关键词:金融监管;范式转变;金融危机;国际金融体系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2)13-0087-04

全球金融危机后金融环境持续动荡,发达经济体系纷纷陷入衰退境地而难以自拔。危机后人们开始对审慎监管理论进行全面反思,这种全面反思和彻底自省亟须我们运用科学的理论体系,追问制度设计的理念建构和价值选择的基本定位,甚至需要对监管的范式作出有力的回应。

一、范式:金融监管变革的深层理念

“范式”(paradigm)作为一个专门的学术用语,最早于1959年由美国科学哲学家托马斯・库恩在他的《必要的张力》一书中首次提出来,在其1962年出版的《科学革命的结构》一书中大量使用,逐渐被人们所接受。范式是一个特定的学科领域,在一个特定的时期内,所共享的一种思维模式、一系列成型的价值评判标准和一套话语体系。在一个特定的学科领域中,它具有普遍的认同性和合法性;它不表现为具体的理论本身,而是不同理论所组成的理论群内在共性的抽象。也就是说,任何人都要在一定的范式制约下认识世界,要在过去承继下来的知识背景和学术传统的限制下进行创造。

每一个科学发展阶段都有特殊的思维框架,体现这种思维传统的就是范式。范式具有相对稳定的特点,单个事实通常不能证实或一种范式。只有当出现更好的范式替代它,并成为某一学科所具有的共同信念时,才会出现新旧范式替换的局面。范式通过对科学中关键性、全局性的问题的解决,重新描述关于世界整体的图式。所以,范式的变革不是个别概念或定律的转换,而是世界观的变化。整个社会就是在这种不断地自我否定中推进和发展的。

科学革命实质上就是范式的转化和更替。库恩在《科学革命的结构》一书中列举了科学史上的三次重要的范式转换:一次是文艺复兴时期天文学中哥白尼的日心说取代托勒密体系,一次是18世纪下半叶化学领域中拉瓦锡的氧化学说取代燃素说,一次是20世纪初爱因斯坦的相对论和量子力学进一步发展了牛顿力学。

库恩的范式理论,不但对自然科学研究的发展规律有重要的指导价值,而且对说明经济学发展的不同阶段特征也有着极其重要的启发意义。《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辞典》的“范式”条目中就确认了经济学也是一种范式。范式概念的引入在研究对象、研究方向、研究手段和评价标准等方面对经济学研究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就金融监管理论与实践在历史发展过程中的作用和性质而论,金融监管范式同其他实验科学领域的范式并无任何不同。在监管活动中,必然也要自觉或不自觉地运用一种总的观点或框架去统摄、解释客观而零乱的风险面相,并采取相应的监管手段和方法。正是由于运用了现有范式所包含的理论信念及其衍生的研究方法和分析技术,才使得监管者得以精细深入地研究金融风险的各个部分。实际上,由于监管理念的形成、选择和最终被共同接受的过程都涉及大量的人文、社会等因素,因此,在金融监管的发展形态中运用范式概念甚至要比在其他学科中运用更为契合。

需要注意的是,有人往往会滥用“范式”这个概念。范式不是方法,而是构成理论的方法之方法。如果对监管活动本身的逻辑结构和内涵缺乏认识,则往往不能在恰当的逻辑层次上合理地运用这个范畴。范式不同于模式,不是对所有的理论问题的回答,而是对一种知识体系的思想逻辑的回答,尤其是对作为一门学科的逻辑基石的价值论的思考。任何学科思想体系在历史过程中的形成和发展,总是首先在价值理论的逻辑层次形成主流的判断或规范,然后再在一般理论、分析方法中构成变革和发展。一旦某种价值理论问题的公理性基础假设得以确立,它就会在相当长的历史阶段里支配学科思想的常规发展。所以,凡是不能够深入到价值论逻辑层次的思想,都不应被视作范式问题。

二、世界金融业发展的新趋势呼唤监管范式的转换

引起范式转变的最切近的基础是实践的发展。在当代经济金融社会生活的巨大发展中,无论是金融现象还是作为其理论表现的金融学在内容、题材、方式和性质等方面都发生了诸多变化。在这种形势下,监管方式、应对政策甚至监管范式也都要相应改变。

1、对金融监管范式的视阈拓宽根植于对现代金融的深刻理解和对金融理论模式宏观背景的考察。当代西方经济学的一大特点是,它完全放弃对社会经济关系的研究,不去探讨社会经济制度的本质,不去研究不同社会经济制度、不同所有制的质的区别,千方百计去分析具体经济现象,甚至把经济问题归结为烦琐的数学公式。根据马克思的认识,社会财富增加的唯一途径就是产业资本的扩大和效率的提高。商业资本和借贷资本只有在促进产业资本扩大和效率提高的时候,才有正面的作用。而当金融资本过度挤占了生产资本的利润率和生存空间的时候,其自身的存在基础自然会受到动摇。一旦金融脱离实体经济过度膨胀,则会引发过度投机和金融泡沫,从而对整个金融体系稳定和实体经济发展产生不利影响。

2、现有金融监管范式不能解决现代社会的金融危机和经济危机的根本矛盾。此次金融危机后,国内外学者纷纷对危机产生的原因提出解释,如金融创新过度、资本家的贪婪本性、金融监管不力等等。马克思主义认为,资本主义国家所爆发的历次金融或经济危机,都是资本主义社会经济制度的基本矛盾长期积累的结果。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几乎所有的经济危机都采取了金融危机的形式,此次金融危机无疑再一次暴露了当今世界资本主义经济和金融体系的诸多弊端。如果人们只是把矛头对准金融体系所带来的不良后果,而不是针对金融体系本身,就不可能从根本上消除危机。只有自觉地反思、检讨当代整个文化、价值系统存在的病症,才有可能准确地理解危机的本质并找出相应的、有效的对策。否则,人们关于危机谈论得越多,离开危机的真相和本质就越远。

3、对金融发展的目的和目标的重新界定呼唤新的范式引导以重构金融价值体系。在过去三十年,金融业的自我发展逐渐背离了其真实本质。在许多时候,我们是为了发展金融而发展金融,把手段当成了目的,把形式当成了内容。过度金融化使得经济活动的重心从产业部门向金融部门转移,金融资产的增速远远超过实体经济的增长速度,脱离了实际需求。另外,以自由主义为导向的市场行为与金融监管目标也往往是矛盾的。现有的金融监管方式和技术手段只能把“内在的统一性”理解为“抽象的同一性”,无法把事物存在的多种多样的形式和外部表现正确地归结为事物本质自身中的内在矛盾,因而难以达到对本质的真正理解和把握。这样一种非历史主义的观点和方法根本不可能真正揭示出社会经济运动的内在矛盾和发展趋势。

4、对实在论的反思要在范式层面上对金融研究方法进行总体性把握。目前我们的监管方法主要还是科学主义的,而科学主义的实质就是实在论,其主要表现为还原论、二元论、独断论等形式。当代金融学走向了一个高度形式化和技术化的演化发展路径,以至大多数金融学家都致力于把自己的研究和著述用数学语言来表述和构建,似乎一旦没有了这种高度形式化和技术化的证明形式,就不足以使人信服。但现实世界往往要比这些“完美”的模型复杂得多。金融危机是经济学主客二分和数理崇拜的代价,而所有这些弯路正是由于人们追求所谓“通天塔”的确定知识所造成的。

总之,要达到对当代金融的批判性理解,停留在西方金融理论的水平上是不行的。对我们来讲,转变金融监管范式是从理论理性走向实践理性的历史实践和逻辑演进的真实反映。只有诉诸对既有学科范式的批判性改造,建立起新的理论范式,才能实现真正的监管目标。

三、金融监管新范式转换的时机已经成熟

监管范式是通过思想、观念的力量来影响和控制监管活动的。正确的金融监管范式能够推动金融发展,为社会进步提供强大的思想动力和方法论支撑。同样,落后的监管范式也会给金融监管带来消极和保守的影响。

金融监管范式的转型是对现代主义赖以成立的哲学基础进行重新认识和批判,以建立一种回归现实世界的、更具开放性和生动性的新的意识形态。显然,这种转型不仅是一种停留于过去范式下的修修补补,而是它呈现出了一种根本性、整体性批判和反思的理论态度,并标志着一种人类全新的价值取向和致思模式的确立。

现有的各种监管模式(如自由主义和管制主义等)表面上针锋相对,但它们讨论的却是同一个层面的问题,因为它们所支持或反对的所谓监管方法都是一系列具有共同特征的制度化要素。而我们这里讲的监管范式的转变是对各种现有监管模式的层次上的超越,以达成更高的视野和境界。

传统的监管方式可以称之为结构主义方式。这种方式预设了一种理想状态,通过监管行为来使监管效果不断接近这一目标,这就难免简单化、机械化。结构主义方式强调技术与效率,忽视社会结构与监管者与被监管者互动对实践效果的影响,忽视金融现象背后所隐含的社会特征。而新的监管方式应当是在马克思主义理论指导下融合结构主义和行为主义的范畴体系。

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的批判,归根结底,是对资本主义社会中人的存在方式的批判。他要建立一种新的社会形态的根本目的,就是为了构建一种与资本主义社会中那种人的存在方式截然不同的新的存在方式。我们也必须从这样的高度来认识当代范式转变的伟大意义。只要社会制度不改变,人们还将不得不继续生活在这个金融资本的逻辑中,现有的生活方式就不会有根本上的改变。

20世纪80年代以来,西方主流金融学研究发生了一定变化。为了修正长期以来经济人假设和有效市场假设带来的理论与现实之间的巨大偏差,金融学家尝试引入新的研究变量来解释金融现实。在行为经济学方法中,从个体到群体的选择,既包含着个体由于有限理性认知能力的界定,又包含着群体的社会网络复杂性,外部环境的不确定性,以及演化中的传统政治、经济、文化的行为方式和情感方式对人类行为选择的限定。行为主义认为金融行为是通过主体的理解而社会地建构的。该方法修正了机械简单的决定论,有助于人们重新思考行为的社会性,加深了人们对金融行为与社会结构之间关系的认识。随着新系统论、控制论和信息论的诞生,又出现了一些研究复杂系统或体系的方法,把系统与环境、认识主体与认识对象之间的关系内生化,着重研究系统的无序性、不确定性、多样性和非线性特征。

中国金融业的发展需要监管范式的转型,而范式转型也符合新时期中国构建和谐金融的客观需要。当前,中国正面临金融转型与发展的重大战略机遇期,需要深刻反思监管范式的问题,推动监管思路和范式的转变。

诚然,中国的金融监管在标准化、精细化、信息化、国际化等方面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一定差距,但西方发达国家在金融监管领域也不是完美无缺的。我们一方面要学习借鉴其先进方面,同时也要注意其根本性缺陷。基于新兴经济体的快速发展和金融成长,国际金融监管界已将关注的目光更多地转向中国,以全面丰富金融监管的理论体系,同时也使东西方监管文化更好地兼容。世界金融的可持续发展需要中国提供新的借鉴,也只有中国才有能力提供新的思路和方法,提供中国文化对世界文明有意义的东西。中国的金融监管必须从此前的“引进”、“复制”、“与国际接轨”的阶段迈向“范式转型”的新阶段,即“引领创新”的阶段。显然,这种范式转变是中国金融监管自主性的必要要求,它在根本上要求中国金融监管必须从西方思想的支配下解放出来,主动介入全球化时代话语权的竞争,进而推动中国金融监管走向世界并与之进行实质性对话。

然而,要真正实现范式转型,我们必须重新发现中国金融业,加强对中国本身的深度理论探究。当然,这个“重新发现”绝不是要否定既有的一切监管措施,而是主张我们要有新的时代担当、问题意识和理论洞见,进一步坚持马克思主义思想和发掘中国的文化资源和思想资源,进而构建一个有待我们去认识和建构的关系体。为了重新发现这个具有深厚传统并置身于“世界结构”中的历史性的中国金融业,我们必须在相关论题上作出我们的努力。

四、当前中国金融监管新范式转换的路径选择

金融监管范式的转变比基本制度框架和运行机制的确定更深层更重要。新的金融监管范式必须有效推动市场运行,并尽可能利用市场机制来实施监管政策和保护措施。无论从国际经济金融背景,还是从金融自身演变趋势和中国金融改革开放与发展角度看,监管范式的转换都具有战略意义。

监管新范式的确立应坚持三个标准:一是用科学的马克思主义认识和分析金融现象,全面认识金融活动的价值和意义。二是坚持实事求是,用辩证发展的眼光把握时代脉搏,主动应对新形势、新发展。三是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提倡经世致用的态度,推动监管工作有效提升。为此,我们需要在以下五个方面转变思维方式并认真加以研究:

1、对金融本质和监管行为进行深刻反思,树立科学的监管理念。转换监管范式只有真正落实到转变监管理念上才能使监管发挥其应有作用。范式的发展是一个不断批判、继承和创新的演进过程。我们要在坚持“制度―社会结构―历史”的分析框架和多元化的研究方法的基础上实现金融监管范式的转变。在采用多元的方法论的时候,一方面要广泛借鉴自然科学和人文社会科学的方法,提倡多学科交叉与融合;另一方面要在充分吸收借鉴发达国家监管成果的基础上体现出社会主义国家应有的价值目标。金融的发展是一个连续的过程,而不是一个不变的状态。因此,金融监管必须是动态监管。新的金融监管范式不再是全球普遍适用的监管模版,而是针对各个国家的具体情况分别采取的有针对性的监管模式,即便是在一个国家内,也可能根据其不同地区的资源禀赋结构而进行相应调整。

2、加强对人和人性的理解和关怀,加深对监管方式的行为主义理解。金融监管是调节生存状态的艺术和科学,带有特定的社会属性和价值使命。新的监管范式应以社会相关成员的共同实践为准则,只有当它成为共同接受的价值信仰,才能真正发挥其革命性的作用。监管应努力追求和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特别是对投资者权益的“适度保护”。监管者必须有强烈的历史使命感和社会责任意识。所以要在监管者的目标中更加凸显精神目标的价值,防止市场逻辑支配整个生活方式和破坏人的生存环境。要重构监管者与企业之间的治理关系,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酿造良好的舆论环境。监管者队伍要加强自身建设和监管文化建设,强化监管者的责任和伦理,打造一支高素质的专业人才团队。

3、加快金融体制和其他配套制度改革,从整体上构筑持久的安全应对体系。中国金融改革的深化绝不仅仅是顶层设计和加强监管的问题,而是一个牵涉到市场效率、法律环境、监管模式等全方位的改革。良好的监管政策的实施取决于宏观经济结构和市场基础设施等外部前提条件。没有良好的金融生态,几乎不可能有良好金融机构的存在。除了金融部门自身完善治理结构、加强内部控制和健全风险管理制度等之外,未来来自更广泛的各类非金融环境,如法治意识、行政干预、政策性安排以及社会信用环境、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等等,都可能对金融风险的形成和发展带来各种影响。因此,应当从政策引导的角度去研究金融的发展定位问题,如何实行业态功能管理和统合监管模式,如何发展多层次的金融体系、提高金融配置效率和增强金融活力。

4、进一步发挥公共监督和自律约束的作用,推动协同治理机制形成。监管部门要破除对干预主义的依赖,回到市场经济资源配置的本原导向,增强金融机构的自觉意识和自愈能力,增强实质性公众参与。要改变传统行政管理中自上而下的单一向度治理模式,建立监管部门与其他社会主体之间的协同合作、互相监督的良性互动机制,最大限(下转96页)(上接89页)度地吸引各方力量共同参与到公共政策的制定、实施、评估过程,参与监管行为的监督与检验,在平等对话、共同磋商基础上,加强彼此意向交换、信任协作,推动和谐共生的多元化治理模式的形成。要进一步发展金融市场,提高市场透明度,建立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逐渐形成统一、集中、高效的金融信息来源,从而保障监管工作顺利进行。进一步强化监管工作的独立性,防止外界其他因素对监管工作的影响,保证监管机构和监管人员依法、公开、公正实施监管职责。

现代金融监管体系篇6

关键词:后金融危机时代;金融监管;思考;重要性

引言

席卷全球的金融海啸为全球各个国家带来了巨大冲击,也让人们认识到危机总是会终而复始地发生。但是危机的出现将会引发变革,促使改进,因此金融危机的出现不是否定了整个金融产业和技术,而是促进人们对金融产业的一次反思。虽然我国在2008年的金融危机中并未受到重创,这并不代表我国金融监管体系就是全面的,是优于受金融危机影响的其他各个国家的金融监管体系,反而更应该加强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完善和优化,以此才能确保监管的高效有力,进而为金融体系的正常运行提供重要保障。

一、改善和完善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重要性

金融监管主要是指金融主管当局对金融机构和市场进行的全面管理、经常性检查和监督,以此确保金融机构合法稳定地经营,确保金融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进而实现维护金融稳定的目的。对金融业实施的监管主要是指对金融业的外部监督和管理。金融监管是金融业发展与规范的重要保障。金融监管体系的内涵十分丰富,它不仅涉及金融监管机构的设置,同时还包括监管功能、理念、目标和手段等[1]。其中作为金融监管体系核心的当属金融监管体制,它主要是指对金融监管机构的设置,其体制的变化将会引发监管功能和效率的变化,而随着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的不断变化,金融监管体制也会发生相应的变化。随着经济和金融全球化的发展,一国金融市场势必会组成国际金融市场的一部分,跨国银行和金融机构会逐渐增多,跨国金融集团也会不断涌进我国金融市场,并得到发展壮大,除此之外,在金融全球化的形势下,一国的银行或者金融市场出现了问题都有可能对其他国家的金融机构、市场乃至整个金融体系造成影响。由此可见,加强防范国际金融风险,确保本国金融体系的安全稳定就十分有必要了,也就是说,我国在后金融危机时代,需要加强本国金融监管体系的改善和完善。

二、当前我国金融监管体系所存在的问题分析

1、缺乏充足的金融监管立法完备度。虽然我国已颁布了一系列的有关金融监管法律法规,例如《证券法》和《商业银行法》等,但是在当前这个新时期,我国金融行业得到深入扩展,金融电子化、网络化和全球化得以实现,而针对这些方面的金融监管法规却还没有完全建立起来,而且我国实行严格的分业经营与管理,使得在立法过程中往往只靠量了自己部门的利益和权限。同时,我国在金融监管立法理念、法律法规以及执法程序等方面有别于其他国家,所以这些方面有可能会给国内外资金融企业带去一些不便,也会给走向世界的国内金融企业带来一些困难。

2、缺乏全面、科学有效的金融监管目标、内容和方式。我国金融管理目标就是在保障国家货币政策与宏观调控得以有效实施的同时,进行金融风险的防范与化解,对存款人利益的保护,确保平等竞争和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维持整个金融体系的安全稳定,保障金融业的健康发展。这种目标的多重化和综合性,使其弱化了金融监管目标,同时也抑制了金融监管功效的充分发挥。而且这一目标和金融监管的实际实施,也主要针对货币政策的执行和合规性检查信贷规模控制,没有从金融运行的安全性和高效性入手,形成各监管部门独立明确的监管职能。

在金融监管内容和方式上也存在重市场准入、重现场监管、重合规性监管,轻市场退出、轻非现场监管、轻系统风险监管的问题,就以缺乏具体可操作规范的市场退出来说[2],当金融机构暴露风险,“一行三会”只能通过行政手段来进行金融风险的化解,这不仅会违反市场规律,反而还有可能加大金融风险。而我国主要采取的现场监管的金融监管方式能够有效发现金融机构的隐蔽性问题,但是由于风险监管不足、随意性大、非规范性大以及重复检查等问题,使其不能得到全面有效的监管。

3、缺乏一定的金融监管信息透明度。我国金融监管实践仍处于初始阶段,金融监管信息系统还不完善,导致金融监管信息缺乏透明度的主要原因表现为“三会”监管信息系统处在分割状态,缺乏监管信息共享,因此在全面监管含有系统风险信息也没能得以实现;金融监管信息的定时报送机制降低了金融监管信息的收集效率;金融机构虚报。隐瞒数据屡次发生;在审查金融机构报表和资料上也缺乏真实性等。

三、后金融危机时代改善和完善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措施

1、坚持宏观审慎监管原则。在金融监管体制中,金融监管机构不应只关注微观事项,也做不到事事都能洞若观火,而是应该坚持宏观审慎的监管理念,进而才能对金融业快速发展所发起的挑战作出迅速反应和应对[3]。该原则虽然这与审慎监管原则相差一个限定词,但是两者所蕴含的监管理念却是不同的。虽然审慎监管是近百年来银行监管经验教训所得出的系统总结,但是宏观审慎监管这一新型的监管模式,它更注重于整个金融系统的整体性风险,它将各类金融机构组成一个整体,通过实际GDP来对整个金融系统的风险进行衡量,进而保证金融系统不会因为问题金融机构所带来的负面冲击而产生不稳定现象。而且宏观审慎监管体系的实施,是在继续推行传统微观审慎监管的基础上进行的,使得监管更为全面。但是考虑到宏观审慎监管和微观审慎监管之间的平衡问题,还需要政策制定者将宏观审慎监管植入到微观审慎监管的框架中,以此降低金融系统的不稳定性,减少风险产生的社会成本。并且针对实际国情,建立一个权责明确的机制和全球平台,在该机制和平台上进行金融机构系统风险的评估,并协调各国内政策。

2、完善金融监管法律法规。只有完善的金融监管法律法规才能为金融监管的实施创造更好的环境,因此需要加强金融立法和执行力度,以促进相关金融立法的准确实施和落实,同时根据现存的新成立监管机构权责以及与中国人民银行和财政部分关系等问题进行对应法律法规的全面规定,进而保证金融监管有章可循、有法可依。还需要经过全面规划对已有法律法规进行修订完善,以具体明确分配各监管部门的权与责,并消除监管空白和重叠等问题。并针对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问题,加强金融结构准入制度的健全和完善[4],保证制度的科学合理,进而确保金融监管的有效和高效。除此之外,还需要加强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完善,打破“三会”泾渭分明的格局,进一步保证我国金融监管的全面、有效。而针对金融信息不透明、信息失真和假账等问题,则需要建立完善的金融信息披露机制,通过公开监督加强金融监管信息的透明度。

结束语

总而言之,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改善和完善是实现高效有力金融监管的必然措施,也是实现金融体系正常运行的重要保障,所以必须要认清完善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重要性,发现当前金融监管体系存在的问题,进而才能在坚持宏观审慎监管原则的指导下,落实各项有效措施。(作者单位:哈尔滨银行大庆分行)

参考文献:

[1] 唐虹、后金融危机时期我国银行监管问题研究[D]、吉林大学,2011、

[2] 徐文、后金融危机时代国际金融监管法律问题研究[D]、大连海事大学,2011、

现代金融监管体系篇7

【关键词】互联网 金融 金融监管 变革

在互联网时代,信息技术和金融功能的贯通产生了一系列的影响。一方面,信息技术成为推动金融普惠的重要力量。另一方面,新型金融模式兴起也给传统意义上的金融监管体制运作提出了诸多难题与挑战。因此,我们应当审视互联网金融体系的现实特点以及它对金融监管模式运行的潜在冲击。要明确辨析“分业监管”和“集中监管”,“主体监管”和“行为监管”等不同金融监管体制和理念之于互联网金融模式的前瞻性、实用性与兼容性,以此回应当下关于金融监管模式选择的种种争议。

一、互联网金融的特点及其监管挑战

近年来,互联网金融平台运行中的信用风险逐渐暴露,从而引起一系列社会事件,这在引起舆论的广泛关注的同时,也对政府履行金融监管的职能提出进一步要求。

互联网金融在我国环境中具有以下特点:

(一)信息资源的开放共享性

互联网时代提供开放、共享的生态环境,使得信息资源的公共属性突出。金融作为一种信用活动,发生了“金融脱媒”,去中介化现象。

过去,由于企业融资需求的信号难以及时、准确地直接传递至投资者,投资者进行资本借贷前的搜寻成本比较高,需要金融机构作为机构行使职能。但互联网时代下信息资源的广泛流动改变这一境况,它降低了投资者的搜寻投资目标的难度,推动了金融体系由间接金融向直接金融演变。

(二)信息资源支配的地位不对称

但是,对于互联网金融企业来说,它信息支配的优势地位与传统金融企业更为强大。它“去实体化”的经营模式,意味着其逃脱监管体系的能力大大增加,也缺乏强制公开制度对信息披露机制进行约束。这一境况所形成的后果是,市场上所散布的有关融资机构的信息一般都是积极反馈而缺少消极反馈。因此,往往只有到达资金链断裂的临界点,市场在短时间内爆发大量负面信息,形成连锁式的挤兑现象。

(三)市场准入门槛较低,金融机构资质严重不足

互联网金融包含“互联网”与“金融”两种特质,但金融功能应当起主导地位,网络是实现金融功能的手段。现实中却出现本末倒置的现象,互联网金融不是金融企业的“网络化”,而体现出互联网企业的“金融化”。金融在注册资金、资质审查、负债比例方面有诸多要求但互联网企业所对应却是包括低门槛,“短平快”等经营理念。以互联网企业思路经营金融业务,两者之间的矛盾就成为互联网金融市场“原罪”。因此,互联网金融在推动金融普惠进程的同时,使金融市场上出现“鱼龙混杂”的现象,不具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且未建立成熟金融规范系统的互联网企业盲目从事金融业务,进一步加剧了金融市场上信用风险扩散。

互联网金融的特性产生了对金融监管体制的挑战,它可以被概括于如下方面:

(一)平衡信息不对称的制度供给不足

面对融资活动中缺乏信用担保的情况,不少融资平台为拓展业务,使用承诺投资者刚性兑付、回购等方式来回避自身的信息披露义务。对此,监管机关也尚未建设良好的信息公开制度的强行性规范加以规制。

(二)面向金融机构主体的监管模式不能适应互联网时代

现行的金融监管体系主要面向数目较少,体量较大,资质经过严格审查的金融机构。但是互联网环境下的金融机构数目迅速增加,体量缩小,资质不足。在此情形下,原有的主体监管金融监管模式难以被有效实施,如何实现将分散性质明显的互联网金融企业纳入到统一的监管轨道,这是互联网时代金融监管所要面对的问题。

三、金融监管模式的变革

互联网时代的金融对于金融监管提出的一系列挑战。面对互联网金融的时代背景,中国的金融监管模式应当在理念、以及实践上应当回答以下问题:

(一)分业监管还是统一监管

根据2015年7月18号,《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委联合印发《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意见所指出,目前对于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仍然依照“一行三会”“四龙治水”的分业监管。但是,面对互联网金融所体现出的特点,许多政府官员与学者主张于互联网金融部分建立统一的监管体系。一方面,互联网金融越发体现混业经营的特性,互联网技术促进了金融产品的创新,金融产品同时体现出支付、理财、信托、担保等特点。另一方面,传统金融行业已经体现出混业经营的趋势,而互联网加速这一趋势的生成。因此,面向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呼唤“大监管”的思路。

(二)主体监管还是行为监管

自2008年金融危机后,部分国家的“双峰监管”(Twin Peak)的监管理念受到重视。其系指审慎监管和行为监管的结合,前者系一种传统上的监管理念,体现于维护金融系统和金融机构的稳定,一般以不公开方式进行。而后者则是旨在维护金融消费者利益,通过对金融消费者合理权益的保护,客观上达到降低金融风险之效果,一般以公开方式进行,达到弥补传统的审慎监管不足的功效。

在互联网金融领域中,“金融脱媒”、直接金融的发展、金融机构的轻量化趋势使得面向特定数目的审慎监管无法满足互联网金融的监管现实需求。对于互联网金融的监管趋势应将重点落于直接金融的消费者身上。在此情形下,应秉持着“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原则,由“供给者监管”向“需求者监管”改变。

(三)如何平衡信息不对称

现代金融监管体系篇8

一、金融监管理念的历史演变

(一)20世纪30年代之前的金融监管理念

这一阶段的货币管理是以经济学理论为基础的管理,对金融本质与特性的认识还不充分,也没有以法律理论为基础建构货币管理的目标。因此这一阶段的货币管理并没有实现整个银行系统的稳定,18、19世纪的数次银行危机足以证明,货币信用的不稳定问题仍然没有消失,许多金融机构常常由于不谨慎的信用扩张而引发金融体系的不稳定,进而引起货币紧缩并制约经济发展。

(二)20世纪30年代到70年代的金融监管理念

20世纪30年代的大危机深刻地改变了理论界对经济运行的观点和看法。这一时期的监管理念在凯恩斯宏观经济理论的影响下,努力维持一个安全稳定的金融体系,以防止金融体系的崩溃对宏观经济的严重冲击,对金融机构具体经营行为的干预则成为这一时期金融监管的主要内容。

(三)20世纪70年代至90年代的金融监管理念

20世纪70年代以后,人们发现20世纪30年代以后实行的金融管制过分地强调了金融体系的稳定,而忽视了金融体系的效率问题。因此自由主义理论和思想在凯恩斯主义经济政策破产的情况下开始复兴。这一时期金融自由化理论开始发展起来。金融自由化理论以“金融压抑”和“金融深化”理论为代表,主张放松对金融机构过度严格的管制,以恢复金融业的竞争,提高金融业的效率。因此,这一阶段在金融自由化思想的影响下,金融监管的理念是放松管制、提高金融效率。这一时期的金融监管理论与以往的较大不同是:金融监管理论除了继续以市场不完全为出发点研究监管问题之外,逐渐开始重视金融业自身的独特性对金融监管的要求和影响。

但这一阶段的金融监管理论与理念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金融危机的问题。20世纪90年代以来发生的一系列金融危机足以说明这一阶段的金融监管理论存在着不完全性,缺乏预见性。

(四)20世纪90年代以来的金融监管理念

20世纪90年代以来,由于70年代对金融业的放松管制,追求效率而频繁爆发的金融危机使人们对金融监管进行了重新认识。特别是90年代以来的经济全球化、经济自由化的浪潮使得全球金融市场的风险更为复杂及隐秘,同时更具有传染性,整个世界的金融市场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大量金融产品的出现,各类综合性机构涌现,业务的交叉以及计算机和电信技术的飞速进步,这些给世界金融市场与制度结构带来了深刻而迅猛的变化。因此现代金融已不是传统的金融。要想适应这一巨变,金融监管也必须实现从传统金融监管向现代金融监管的历史性转变。西方发达国家为了适应这一变化,纷纷进行了大规模的改革,如放松政府干预、提高管制的质量、增加法律的可执行性、增加管制机构的透明度与责任、向地方政府下放更多权力、采用公私合作体制、政府职能社会化、引人政府干预的成本效益分析、在政府管理中引入绩效管理制度、建立独立管制机构、建立不同管制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合作机制等等。虽然各国在金融监管及体制方面都进行了改革,但是金融监管理论与理念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以致于金融监管不能与金融业本身的发展同步,最终导致了由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全球性金融危机。

综上所述,过去一百年来的金融监管理论只注意到了金融体系对整个经济的特殊性影响,却在一定程度上忽略了金融活动本质性和金融体系运作的特殊性。此外,过去的金融监管理论一直是以经济学原理为基础,而忽略了法学理论,因此难以实现金融监管目标。为此,我们有必要重新塑造和构建现代金融监管的理念。

二、现代金融监管理念的重塑与构建

(一)依据金融的本质属性和金融体系运行的特殊性来重塑金融监管理念

金融的本质属性和金融体系运行的特殊性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金融体系的内在脆弱性。美国经济学家明斯基曾指出,由于实际经济运行中投资的高潮与低谷的交替出现,信贷资金的规模、结构和融资类型的变化,债权债务关系的不稳定性几乎就是不可避免的了。

第二,金融危机爆发具有周期性。金德尔伯格沿着明斯基的思路发展出投机一疯狂一恐慌一崩溃模型,并以此说明金融危机所具有的周期性。他认为,在这一方面,金融危机同经济危机是相同的,但二者不具有同步性,金融危机往往先于经济危机,并加速了经济危机的爆发。

第三,不对称信息是银行遭到挤提的根本原因。1992年,吉本斯在其《博弈论入门》一书中将在完全但不完美信息条件下的动态博弈论引入对银行行为的分析中,他指出:银行并不是博弈的局中人,它的所有行为全是随着客户的行动而确定,因而,挤提现象的发生与否完全是由银行客户之间的博弈决定的,而不是银行的不恰当行为。因此可以推出,银行体系的不稳定性来自于银行制度内部,与银行经营效率并无直接的关系。并指出了这种内在的不稳定是无法通过银行自身来解决的,外部的管理与风险分担就显得更为重要。

第四,金融机构的资产质量决定其脆弱性。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比率的质量问题主要是由资产方面的变化所引起的,其原因就在于金融机构的负债往往是金融机构自身可以决定的,而资产部分的价格则是市场决定的。

第五,金融资产的性质决定了金融市场的特殊性。金融机构的资产主要是金融资产,就是我们一般所说的金融工具。金融资产是区别金融企业与实体经济企业的根本标志,离开金融资产的“金融机构”是不可想象的,将与实体经济企业没有本质区别。金融资产不是可以消费的商品,是为了牟利而发生的产品,其自身可以说没有效用,所以其意义不在于其自身的消灭,进行价值的转移,而在于通过将其作为交易对象而进行频繁交易进而获利,这就是我们称其为工具的原因所在。

总之,金融的本质属性和金融体系运行的特殊性是客观存在的,它决定着金融体系的风险不可避免地发生,仅仅依靠市场约束和内部控制无法解决其风险的产生,因此要依靠外部监管在某种程度上减少其自身的脆弱性,也就是说要坚持市场自律与政府干预的平衡。由此,金融监管的理念必须是从内在脆弱性的根源入手,才能达到有效监管的效果。

(二)依据金融资源思想的基础来重塑金融监管理念

金融资源观念的确立是对金融理念的彻底更新,更重要的是在社会、经济活动中把金融作为资源来对待。而实现从理念到行为的转变,建立金融资源法律体系是必然的选择,作为防范金融风险的重要制度——金融监管制度也应该以金融资源为理念,这样才能保证金融资源开发、配置趋于合理和科学化,也能够真正达到金融监管的风险防范效果。

随着社会、经济和科学技术的发展,资源已经开始逐步超越自然领域而进入社会领域,许多社会性因素开始逐步被揭示和阐释出了“资源”属性,甚至开始成长为人类存续的主要资源,如智力资源、信息资源、金融资源等。金融是资源,是重要的社会经济资源,是战略性资源,它具有客观性并内在于经济,是社会经济运行体系的内在构成要素,而不是社会经济活动的外在因素。它的本质特性是有用性、储藏性、开发性、有限性,这与一般资源的特性相一致。另外,它还具备自身的特性,如中介性、社会性、层次性。既然金融是资源,而且又符合一般资源的特性,因此它的使用和开发就应该与一般资源一样都要受到国家的总体协调和管理。任何一种资源的开发利用对社会经济的运行既具有巨大推动功能又具有极大阻抗的基本特性。因此开发本身是一把双刃剑,适度开发,就可获得推动社会和经济发展的巨大功能和效果,否则会引起社会和经济环境及经济结构的扭曲,其恶性结果的积累必然引发金融危机或经济危机。因此需要在国家的统一监管下来进行对金融资源的开发和利用。

20世纪30年代以来的历次经济金融危机表明:一旦一国金融资源部分或全部遭到破坏,某一层次或某些层次的资源的内部和外部正常秩序被打乱、正常运行被阻断、均衡被破坏或功能弱化或破坏,则不同形式的金融风险就会逐渐累积并以突然爆发的方式公开释放出来,从而在很短时间内传遍全国、全球,引发经济金融危机,乃至社会与政治危机并危及国家安全。

(三)依据法律的目标来重塑金融监管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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