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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评估意见和建议(精选8篇)

时间: 2023-07-04 栏目:写作范文

风险评估意见和建议篇1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以下简称房屋征收与拆迁),在项目实施前,都必须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第三条市、县(市、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西区、-风景名胜区的维稳办对各自区域内房屋征收与拆迁项目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进行协调和指导。

县(市、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西区、风景名胜区的房屋征收与拆迁管理部门(职能单位)具体负责各自区域内房屋征收与拆迁项目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仪征市房屋征收与拆迁管理部门牵头负责化学工业园区房屋征收与拆迁项目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参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西区、-风景名胜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第四条房屋征收与拆迁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主要内容是:

(一)合法性评估。主要评估实施项目是否符合房屋征收与拆迁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二)合理性评估。主要评估补偿安置方案是否兼顾到各方面群体的现实利益与长远利益,是否能为多数被征收拆迁人认可。

(三)可行性评估。主要评估项目实施的时机是否成熟,补偿安置资金和安置房源是否已经落实到位。

(四)安全性评估。主要评估项目实施后是否会引发重大社会矛盾等影响社会稳定的隐患,这些隐患能否得到有效消除。

第五条房屋征收与拆迁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程序:

(一)制定评估方案。评估前,由房屋征收与拆迁管理部门(职能单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部门和实施单位、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项目的拆迁人等组成项目风险评估工作小组,根据评估的要求和房屋征收与拆迁项目的特点,制定评估方案,明确评估具体内容、方法步骤和时间要求,保证工作有效开展。

(二)广泛听取意见。评估工作启动后,房屋征收与拆迁管理部门将征收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在项目所在地进行公示,让被征收拆迁人充分了解。采取召开座谈会、重点走访、问卷调查等方法,广泛听取各有关部门、房屋征收拆迁有关单位和被征收拆迁人的意见、建议。实施项目应当履行听证的,需组织由被征收拆迁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评估工作小组综合各方面因素形成项目风险评估初步报告。

(三)分析研判预测风险。由房屋征收与拆迁管理部门(职能单位)牵头,组织维稳、、综治、监察、发改、规划、国土等部门,成立属地房屋征收与拆迁风险评估报告研判小组,对提供的项目风险评估初步报告进行分析研判,对可能引发的社会矛盾,作出评估预测和分析研究,并制定相应的防范、应急预案。

(四)作出评估报告。根据房屋征收与拆迁风险评估报告研判小组的分析研判结论,房屋征收与拆迁管理部门形成项目风险评估报告。

第六条评估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房屋征收与拆迁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征收与拆迁的目的和范围、拟实施时间和期限、项目范围内住户和单位状况及房屋和土地使用权状况,发改、国土、规划等部门对项目符合各项规定的认可材料或批准文件等。

(二)补偿安置方案公示和征求群众意见情况。包括补偿安置方案在项目现场公示后群众的反映;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的意见建议;依法应当履行听证程序项目的听证情况;根据征求到的意见建议进行修改的情况。

(三)对房屋征收与拆迁项目的评估预测和分析研究。主要包括:

1、补偿标准、安置房地点、腾仓过渡期限等补偿安置方案是否合法合规。

2、补偿安置资金和安置房源是否已经落实。

3、因搬迁给特困企业和住房困难家庭带来的生产、生活困难问题是否得到妥善处置。

4、房屋拆除施工安全是否考虑周到。

5、有可能引发不稳定的其它因素及其化解措施和预案是否制定。

(四)明确房屋征收与拆迁项目风险防范和维稳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

(五)对项目做出可以实施、暂缓实施或不予实施的评估结论。

第七条项目属地的维稳办要全程跟踪房屋征收与拆迁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过程,对评估报告进行认真审核,并作出明确的备案意见。

第八条对已经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的房屋征收与拆迁项目,项目属地的维稳办应会同房屋征收与拆迁管理、、乡镇(街道)等责任部门和单位全程跟踪,及时发现和化解实施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将不稳定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和初始阶段。

第九条各有关部门、单位应积极主动落实房屋征收与拆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各项要求,年终将该项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工作考核内容。具体考核按《市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考核办法(暂行)》(办发〔〕69号)执行。

风险评估意见和建议篇2

摘要:档案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制度是档案安全风险评估制度保障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在分析档案安全风险评估中对专家需求、专家的角色功能定位的基础上,力图从专家遴选机制、运行机制、咨询机制、激励机制、责任追究机制等几个方面构建档案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制度。档案期刊

关键词:档案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制度;专家;制度设计;机制

档案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制度是档案安全风险评估制度保障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档案安全风险评估专家是指在档案安全风险评估过程中,在档案安全领域具有专业研究,拥有科学化、技术化的档案安全知识或者掌握档案安全风险评估的科学方法、工具的人,他们在档案安全风险评估中能够进行专业指导或是给出独立客观的意见,是档案安全风险评估科学性的重要保障。专家在档案安全风险评估工作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但目前专家参与评估存在很大的主观性、随意性,且工作缺乏规范化、制度化的管理措施。本文主要探讨如何构建科学、完善的档案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制度,以充分发挥专家作用,保障档案安全风险评估的科学性。

1档案安全风险评估对专家的需求

1、1评估指标体系的建立、修正与完善

档案安全风险评估指标是评估的工具,没有评估指标就无法开展评估工作,因此指标设计是开展评估工作的前提。因此构成档案安全风险的评估指标也很多,至少有几十种,如青岛市的档案安全风险评估指标就涉及了21种风险因素、70项风险因子。只有这样才能准确有效地找出各个档案安全风险点(风险因素),并对其发生的概率进行预测和判断。由此可见,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档案安全风险评估指标体系,必须借助专家的智力支持。

1、2评估方案、评估结果的分析评价

评估工作的有效开展必须基于详细、科学、周全的评估方案,在评估方案的制定过程中,需要专家对评估方案的科学性进行分析评价,并协助参与方案的修正与完善工作。此外在评价评估结果的科学性、准确性时,也需要专家参与进来。

1、3档案安全风险的实地评估及评估过程中的技术指导

专家参与档案安全风险的实地评估,能够确保评估的科学性与技术性;专家在进行实地评估的过程中提供技术指导,包括对评估人员进行培训、统一评估的标准与尺度,保证评估结果的公平与公正。

1、4评估相关政策、制度的制定与完善

制定评估政策、制度,是实现档案安全风险评估规范化、制度化的重要要求。在政策、制度的制定与完善中,需要发挥专家参谋和智囊作用,对风险评估政策、制度制定中存在的难点问题、重点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

2档案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制度的构建

档案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制度构建,可从专家遴选机制、运行机制、咨询机制、激励机制、责任追究机制等几个方面展开。

2、1专家遴选机制

2、1、1专家结构构成情况第一,专业结构。为实现专业、专长配比组合的最优化,档案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应包括以下几个专业的专家:档案学、风险管理、风险评估、档案保护技术、计算机技术、工程技术、信息化,等等。在实际工作中,不同专业结构的专家对于同一工作事项很可能会形成不同的观点,有时有些观点还会截然相反,因此建立专家组合并非把不同专业结构的档案安全风险评估专家简单地组合在一起开展工作,而是要建立机制,明确专家的职责分工,使不同专业结构的专家进行密切合作。第二,年龄结构。研究发现,专家的年龄段与其创造力有密切的关系。美国学者朱克曼对美国67位诺贝尔奖获得者首次做出重大贡献时的年龄进行分析,发现其中84%的人年龄集中在29岁至44岁之间,因此建议档案安全风险评估专家的年龄结构应以中、青年为主,并兼具老、中、青三个年龄段。第三,职称结构。专家职称反映了专家学术成就、专业技术水平和工作能力,为保证专家的整体学术研究与专业技术水平,在档案安全风险评估专家职称结构中,获得高级职称的专家应占绝大部分比例。第四,研究领域。档案安全风险评估所涉及的专业知识很广,且某些领域如档案信息系统安全风险评估的专业性极强,因此需要对专家的研究方向与研究领域做进一步要求,使得专家给出的意见与建议更有针对性与权威性、开展的工作指导更具有专业性与科学性。

2、1、2专家遴选指标体系专家遴选指标体系主要由以下几个指标组成:一是基本指标,如学历、职称、荣誉等;二是职业道德修养指标,包括思想品德、职业修养、智能修养等;三是专业业绩指标,包括科研成果、档案管理实践经历、档案专业技能、档案技术研发推广等。在这些指标体系中容易忽视的是职业道德指标,这是由于个人的职业道德修养难以量化和考察所造成的,目前的专家推荐条件一般为学位、职称、科研成果等容易量化和考察的条件、标准,而职业道德修养指标鲜有问津。事实上,职业道德修养这一指标在保障专家作用的实际发挥方面起到很大的作用。专家往往身兼多职,如不具备较高的职业道德修养、缺乏责任意识,往往不会在档案安全风险评估工作中投入足够的时间与精力,使得专家制度形同虚设,造成资源的极大浪费,影响档案安全风险评估的科学性、技术性和准确性。

2、1、3专家遴选的程序专家遴选的程序由遴选公告,个人申请、单位或专家推荐,档案部门审核、考察,聘任等几个环节构成。为了避免专家遴选评审考核形式化、走过场,评审团成员应严格遵守回避制度,如,一旦进入评审团的专家将不再作为推荐人进行推荐。在专家遴选的过程中,为了提高专家咨询论证的科学性,建议专家应来自不同地区、不同单位,并且规避相互之间存在学缘关系的现象。

2、2专家库运行机制

可设立专家库管理委员会负责专家库的管理,委员会具体负责专家的遴选、聘任、动态管理、考核、培训等。对入库专家实行聘期制管理,聘任期一般为2至3年,摈弃终身制;;实行能者上、庸者让;的原则,定期针对专家业绩和履职情况开展年度考核和届满考核,将考核结果告知通过考核的专家,以便其根据考核结果及时改进工作,并且及时清退业务水平停滞、工作成绩平庸、履职不力者;还要将考核材料整理归档,作为下一届专家评选的参考资料。

2、3专家咨询机制

专家咨询是档案安全风险评估工作中的一项主要内容。目前专家咨询的方式较为单一,多为召开座谈会或研讨会,这样的方式容易使专家产生从众心理,容易倾向于更加权威者的意见,或服从于大多数人的意见,削弱专家的客观性与独立性,影响专家咨询的科学性、客观性、权威性。因此笔者建议采取多种专家咨询方法,如德尔菲法、头脑风暴法、电子会议等,并综合各种方法的长处,不断提升专家咨询的效果。

2、4专家激励机制

第一,为专家的自我提升提供机遇与平台。在档案安全领域中引入风险管理、风险评估理论是近几年的事情,风险评估专业技术和管理人才相对匮乏;此外,现有档案安全风险评估专家的知识结构有待改善。基于这样的现状,有必要为专家自身专业素质的提升提供平台,可以提供给专家必要的出国、外地考察、交流、学习、培训的机会,不断提升专家的专业素质;还可以定期组织不同专业、不同领域之间的专家开展交流,进一步拓宽专家的思维与眼界。第二,对优秀专家进行表彰与奖励。对表现突出的专家进行表彰,有利于激发专家的积极性、充分调动他们的主观能动性,做好档案安全风险评估工作。应确保表彰与奖励的形式多样化,除了采用常规的奖励手段,还可采用资助专家的科研经费等办法。

2、5专家责任追究机制

风险评估意见和建议篇3

一、指导思想

按照中央和省、市关于加强反腐倡廉建设的要求,结合供销社工作实际,积极探索有效预防腐败的措施和办法,把预防腐败的要求落实到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各个环节,以规范权力运行和防止利益冲突为重点,围绕制度建设认真组织开展廉洁性评估,努力从制度层面铲除腐败滋生蔓延的土壤和条件。通过开展制度廉洁性评估,全面纠正制度本身存在的问题,有效降低制度的廉政风险,形成有效预防腐败的长效机制,促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为实施黄蓝两大国家战略及供销事业健康快速发展提供坚强政治保证。

二、评估对象

主要是2007年以来公布实施的现行有效和起草制定中的规范性文件。涉及行政审批、行政执法、人事等权力相对集中的,涉及腐败现象易发多发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在查处违纪违法案件中发现制度存在缺陷和问题的,以及与人财物管理使用改革措施有关的,要作为评估重点。

三、评估内容

一是廉洁性。是否符合中央和省、市委关于反腐倡廉各项工作部署的要求,是否落实了将预防腐败贯穿于制度建设之中的精神,是否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是合法性。是否存在违规违法扩张权力、减免责任、增减权利义务的情况,是否存在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者缺乏政策法规依据等情况。

三是利益冲突。是否存在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与公共利益及不同利益群体之间发生冲突的情况。

四是科学性。主要评估权力的设置是否合理,监督制约措施是否有效,相关程序的设计是否科学规范、公开透明、便民高效,涉及群众利益的重大事项是否经过必备的论证和听取意见,责任追究机制是否健全。

五是民主性。是否体现群众的意愿和利益要求;涉及群众利益的重大事项是否经过必备的论证和听取意见。

四、评估方式及程序

(一)评估方式。评估方式可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专门机构会审、公开征集意见、走访群众和有关企业、合作社等方式进行。

(二)评估的一般程序。一是确定评估事项,制定评估方案。按照评估的指导思想、目标、内容、方法及程序等要求,确定评估事项,合理制定评估方案。二是广泛研究论证,认真查找风险。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多种方式广泛听取各位理事监事、基层群众和社会各界对评估对象的反映和评价。三是提出评估建议,形成评估报告。就评估对象廉洁性风险分析、评估结论、有关意见和建议等形成评估报告,提出评估建议。对存在一般性不廉洁问题或轻微违规违法的,限期整改;对存在严重不廉洁问题或严重违规违法的,坚决废止。四是认真组织落实,及时跟踪反馈。对于制度评估报告和审查中提出的意见建议,制定和实施科室要认真研究,及时向市社评估领导小组反馈落实情况。

五、步骤安排

按照全市要求,我单位制度廉洁性评估试点工作自今年7月下旬开始至明年4月底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1、准备阶段(2011年7月底前)。成立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制定实施方案,召开动员会议安排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

2、实施阶段(2011年8月-2012年2月)。各科室开展自评,市供销社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与市纪委派驻第三纪检组的沟通联系,加强组织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搞好联络协调工作,整体推进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顺利开展。

3、总结阶段(2012年3月-4月)。总结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开展情况和经验,建立制度廉洁性评估长效机制,做好接受市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领导小组检查工作。

六、工作要求

1、统一思想认识。开展制度廉洁性评估对于加强反腐倡廉制度建设,规范权力运行,提高反腐倡廉建设科学化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科室要从依法行政、依法执业、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高度,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把这项工作作为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任务,纳入本科室2011年年度重点工作,认真组织实施。

2、突出评估重点。要将权力集中和容易滋生腐败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相关规范性文件作为评估的重点对象,加强对人事权、财务权、决策权等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评估,加强对权力设置“交叉区”、权力监督“盲区”的评估,加强对相对人权力义务保障规定的评估。

3、提高评估质量。要按照“谁起草、谁评估”、“谁评估、谁负责”的原则,创新评估方式,规范评估程序,采取专项评审、公开征求意见等方式,全面分析规范性文件中存在的廉洁性风险,既要找准问题,又要提出建设性意见。

风险评估意见和建议篇4

关键词:雷电灾害;风险评估;途径;对策

中途分类号:U674、74 文献标识码:A

引言

雷击风险评估是防雷中心结合防雷项目现场情况,对雷电可能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程度与危害范围等方面开展的综合风险计算,最终为项目选址、功能分区布局、防雷等级及防雷措施确定、雷灾事故应急方案等提出建设性意见。雷击风险评估已成为当前综合防雷的必经程序,充分体现出了防雷减灾工作以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科学防雷理念。

一、开展雷击风险评估工作的重要性

根据我国气象法律法规和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对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的明确要求,南和县气象部门于2010年开始实施重大建设项目雷击风险评估工作,以实现系统防雷为目的,针对当地建设项目的重要性、特殊性、使用性以及对雷电的敏感性、易损性等因素,通过对工程项目建设所在地雷击发生规律、地质地貌、大气电场环境等技术勘测和分析,按照风险评估科学原理与方法,评估、论证建设工程承载的雷击风险以及遭雷击后的严重程度,提出具有针对性的防雷设计指导意见,以达到对建设项目的科学防护、合理投资和全面防御。

雷击风险评估具有很强的针对性,通过评估计算可全面的反映评估项目的防雷现状,科学划分防雷类别,以更好的确定项目防雷类别;了解掌握建筑物可能遭受雷击的主要风险分量,以提前做好相应防护措施,把损失降到最低,通过雷击风险评估还可更加合理的采取防雷措施,避免盲目浪费。

二、南和县雷击风险评估工作现状

通过调查了解,现在全国各地均在开展雷击风险评估工作,发展还很不平衡,开展较好的已有百余个项目,较差的刚起步。评估范围涉及有大型建设项目、爆炸火灾危险环境、普通住宅、重点项目、人员密集场所等。下面分析一下我县雷击风险评估工作。

(一)多没有进行现场勘察、测试,也没有统一的勘察报告或调查表。仅靠平面规划图是不能全面了解局地地形、地质、周围环境、雷击历史、小气候等来分析对雷击的影响。缺少必要的评估工作流程和技术流程。

(二)评估采用标准不规范,部分将已废止的标准或过期的规章和已转化为国标的国际标准还在引用,现行国际标准只能参考(如IEC、ITU等标准),不宜直接采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多没有在《报告》中列明。

(三)对住宅小区评估没有分区,对于工厂密集建筑没有总体等效为一个建筑物或分区或分装置来进行评估。

(四)评估分析损失类型不全面。部分只作建筑物中人员生命损失类型风险评估,而未进行经济损失和可能引起其他损失的风险评估。当风险评估规范要求在应对爆炸火灾危险的建筑物或医院以及其他内部系统失效而面临人员生命威胁时,应进行全部人员生命损失风险分量的分析,否则仅对个别分量分析。

(五)对住宅燃气管道的雷击风险没有考虑,特别是管道法兰间非金属衬垫因雷击电火花穿孔,有可能造成火灾或爆炸的风险没有进行风险分析和评估。

三、雷击风险评估的分类和一般程序

(一)现场勘察原始记录应有内容

现场勘察原始记录应有评估工程名称、委托单位名称地址、工程项目名称位置、联系人电话、建筑面积、总投资额,勘察日期天气环境、使用仪器设备及编号、附近雷击史、土壤电阻率测试记录,工程项目的数据、结构类型及电磁特性、附近雷击大地密度、防接触与跨步电压损害措施,地板类型、防火等级、火灾风险、特殊损害度,强弱电系统电缆及设备特性、各建筑间关联性、项目平面示意图、电气布线总平面图,项目存放原料、产品、经营物品和生产设备等,还应对现场拍摄必要的影像资料,还必须有现场勘察人、委托单位陪同人等签名。

(二)项目预评估

根据建设项目初步规划的建筑物选址、参数、总体布局、功能分区分布,通过现场勘查和当地雷电规律,分析计算项目雷电灾害风险量,并对项目的选址、功能布局、重要设备布设、防雷类别及措施、风险管理、应急方案等作出合理建议,提供项目可行性论证、立项 、核准、总平规划等防雷科学依据。

(三)方案评估

首先对建设项目设计方案的进行雷电灾害风险计算分析,判断出防雷设计方案中的雷电防护措施是否能控制在国家要求的雷电灾害风险量范围内,并提出经济、科学、安全的雷电防护建议,给出雷电灾害事故应急方案、雷电风险管理等施工图纸设计。

(四)现状评估

是对评估区域或评估单体现有雷电防护工程进行雷电灾害风险量计算,根据结果分析出原有防雷措施能否符合国家要求范围内的雷电灾害风险量控制范围,对于不符合要求的防雷措施提出科学有效、经济安全的整改措施,并为现状项目提供出合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雷灾应急方案。

(五)雷击风险评估的一般程序

准备阶段、风险识别、影响因素分析、评估单元划分、风险、计算、风险评估、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评估结论、编制评估报告是开展雷击风险评估的一般程序,应严格按照程序规章开展工作。

风险评估意见和建议篇5

【关键词】食品安全 风险监测 评估制度

随着食品工业的飞速发展,公众对食品的要求从卫生上升到了安全的考虑,伴随着食品进出口贸易的繁荣,食品安全问题层出不穷。2009年《食品安全法》的颁布,弥补了食品安全立法的不足,其中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是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和进行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的科学依据,在食品安全问题的监管环节中占据了非常重要的地位。2013年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意味着新食药总局将实现食品药品的全程无缝监管,食药总局新成立的三个司中就包含有分析预测的安全监管,食药总局还将在制度层面健全食品药品的风险预警机制。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制度的内容包括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两个制度。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是指为了掌握和了解食品安全状况,对食品安全水平进行检测、分析、评价和公告的活动。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主要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进行监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是对食品、食品添加剂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进行风险评估。目的就是识别有害物质存在的不确定性,评估在特定的危险因素暴露情况下,有害因子对人类或环境产生不良影响的可能性和严重程度。

因我国对该制度的认识起步较晚,受到经济水平、立法技术落后等现实国情因素的影响,尚未建立起完善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制度。本文对我国风险监测与评估的现状进行梳理,提出符合我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制度的完善建议。

1、我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运作的现状

1、1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没有覆盖整个食品产业链

我国当前食品行业现代化生产水平低,农业生产落后,后续食品加工业的发展也受到了限制。其中规模以上企业约占总企业数的10%,而市场占有率却占70%至80%,产量和销售收入占主导地位;而规模以下企业数量远大于规模以上企业,市场占有率仅20%-30%,且大多处于欠发达地区,其产品大多投入农村以及二级市场,但消费者依然众多,在管理上无疑具有很大的难度。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制度的建立源于西方发达国家,其食品加工的基础在于规模化、集约化的生产经营方式。而这样的方式在我国现阶段尚不普及,特别是在广大农村地区和城乡结合部,个体食品摊贩,农贸市场仍是食品销售的主要场所,流动摊贩等也不在少数,显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的工作难以在这些方面开展,无论是数据的收集还是信息的反馈,都存在着不小的困难。

1、2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信息共享程度低

《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制度。”进一步完善了食品安全信息规制。但从实践中来看,同样存在着不少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食品是否有农药残留,有无违禁添加剂等有害物质,消费者仅凭外观是无法判断的,而食品伤害可能不会马上显现,有滞后体现的可能性,使得消费者在选购食品的时候,通常需要依赖于厂商所提供的宣传信息,从而处于劣势。

第二、监管部门与生产者之间的信息也不对称。由于我国食品生产企业小而多,与西方国家集约式生产模式有很大的差别,加大了监管方获取信息的成本。

第三、消费者与监管者之间的信息也不对称。因为受到信息传播限制等因素,监管者难以将食品安全信息迅速,及时地给消费者,而消费者的反馈信息也很难收集。

由此可见,要想解决信息不对称的状况,必须为公众提供参与到食品安全风险分析中的途径,使公众参与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分享机制的积极性或渠道通畅,并在社会中形成网络。

1、3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机构的独立性不高

风险评估的机构大多隶属于行政部门,且在经费来源方面完全依靠政府,使得其提交的风险数据或决策建议有受到行政处罚者意向影响的嫌疑。特别是之前在现已废除的食品免检制度下,所暴露出严重的食品安全隐患,使得这些机构的监测结果、评估结论的真实可靠性受到了公众的质疑,从而缺少了公信力。

1、4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机构科研水平低

目前我国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方面存在着较大差距,限于研究水平,往往直接采用国外研究制定的限量标准,推出我国的检验标准,这对于我国食品安全监测与评估来讲是不够的,甚至是片面的。

普通消费者在面对晦涩难懂的食品专业术语时,只能依靠权威部门的解释作为指导,然而唯有依靠科学的手段进行是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在此基础上获得数据,得出的结论才会真实有效的。目前我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的专业机构无论从数目还是水平上都不能跟发达国家相比,数据的采集、分析都处于较低水平,不能准确有效地反映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的结果。

2、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制度的发展趋势

食品安全风险的监测评估是一个长期、持续的过程,必须综合风险评估技术研究和应用达到的水平,以及目前全国及各地的现实情况,进行综合考量,将物力、人力以及经费用于近期重点发展的领域,以期获得最佳的效益。我国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问题的解决不可能一蹴而就,学习发达国家的管理模式,引进其先进的设备是快捷、有效的途径。然而更关键的还在于在引进和学习国外经验的同时,结合本国情况与世界贸易发展的要求制定符合我国现状和发展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体系。

2、1理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部门之间的职权分工关系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制度作为食品安全监管的重要部分,国外食品安全监管模式大致可分为三类:第一类以德国、丹麦为代表,将原有的食品安全管理部门统一到一个独立的食品安全机构,对食品的生产、流通、贸易和消费全过程进行统一监管;第二类以美国为代表,食品安全的管理机构依然分布在不同的部门,但通过较为明确的管理主体分工来实现食品安全;第三类以欧盟、日本为代表,由一个权威的食品安全机构统一协调食品安全事宜,但不负责具体的监管职责,主要负责政策和标准制定,部门协调等,食品安全监管由主要的几个部门负责。

根据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新组建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在备受关注的食品安全监管方面,将成立三个司分别负责生产、流通、分析预测的安全监管。此外,食药总局还将在制度层面健全食品要求的风险预警机制、地方监管检查机制。按照《地方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制的指导意见》要求,省级层面的食药机构组建在上半年完成,市级机构组建在9月底前完成,县级机构组建年底前完成,这意味着,到2013年年底,新食药总局将实现食品药品的全程无缝监管,彻底解决部门间分割与不协调问题。

2、2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部门的独立性

德国食品安全监测体系在食品检测检验方面是最有效率的,其监测机构分为三个层次,除了企业的自我监测、政府检验检测外,还有介于企业与政府之间完全独立的中介检测机构,更有利于防止权力滥用,而获得更为可靠的数据,它可以是接受政府委托或者由政府直接成立的,也可以是企业联盟、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专门成立的监测检验机构。

风险分析主体应职能分离,由不同的机构来分别担任风险评估和管理工作,以减少风险评估者与管理者的利益冲突。我国可借鉴国外评估机构的组成,不仅仅限于官方的监测与评估,还包括第三方机构的监测与评估,特别在一些发达国家,承担监测和评估的主体大都为非政府机构,监管部门可以通过支付服务费用的形式,抽身于监测评估之外,与行政执法分离,将精力投入到评估机构认证以及监管中,一方面减轻了行政执法的负担,另一方面使得数据与结论更具有说服力。

2、3加大投入提高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机构的分析水平

在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的程序手册中,对风险评估的步骤和过程有明确描述:首先是有害物的确定,其次是有害物的定性和定量分析,然后是对可能摄入的有害物进行毒理学、生物学的影响评估,最后依据上述过程对产生不良健康影响的严重性做出定性和定量估计,包括相关的不确定性。

目前,我国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重点还处于监测和分析阶段,对风险评估工作的开展较为有限。因此除了加大投入购买、引进先进的仪器,还应当重视相关人才的培养,提高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的能力;其次,加大风险数据覆盖面,通过信息系统及时上传监测数据,获得第一手、全面的数据资料,监控追踪食品安全状况;同时,针对风险评估结果进行风险评级。

2、4鼓励企业参与并重视消费者组织等社会团体的作用

国务院颁布的《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纲要》将食品安全列入公共安全领域优先主题,国家为食品安全科技创新体系的长期发展提供有力的保障。针对生产销售规模大的食品企业商家,可以建议设立食品安全风险检查员制度,对食品的整个生产过程进行实时的监督,及时发现食品安全的风险状况,防患于未然。建议采取政府提供政策和资金支持,科研机构予以技术指导等方式,企业自力建立监测体系的模式,鼓励企业承担起风险监测和评估的职责,为监管机构获取监测数据,进行实时评估提供条件。

目前,消费者可以通过媒体、网络等各种渠道反馈食品安全信息,可以建议消费者协会等团体组织真正转化成第三方机构,将自身的职能由传统的调解解决纠纷,转化为事前的监测,利用自身的信息优势,将消费者的消费信息反馈、汇总、及时向相关监管部门,提供预防性的提醒,以便于及时地更新监测数据进行研究,为食品安全的风险监测和评估做出贡献。

3、总结

在食品监管机构改革和职能的扩围,食药总局对食品领域实现了链条式全监管,其中新成立的食品安全监管三司主要承担食品安全统计工作,分析预测食品安全总体状况,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预警和风险交流,参与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并根据计划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将更着重于数据的分析研判和评估工作。

当然,食品安全没有零风险,但是在科学条件保证下,有其可控的范围,对现有食品和新食品采取密切的跟踪研究,探其风险源,评估其危害,是降低食品安全风险的根本途径。

参考文献:

[1]吴永宁、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积极参与国际食品安全风险评估 [J]、中华预防医学杂志,2010,44(7):581-583、

风险评估意见和建议篇6

廉政风险评估预警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对廉政风险的预警防范,有效提高预防腐败工作能力和水平,根据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__年工作规划》及省市关于推行行政权力监控机制建设的方案,结合交通行业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范围是机关各处室及局直属各事业单位。

第三条廉政风险评估预警坚持关口前移、预防为主的原则;坚持依法依纪、客观及时的原则;坚持预警监督与鼓励保护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廉政风险评估预警,就是对工作部门、工作岗位和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腐败问题的潜在危险及其危害程度进行分析评估,确定风险等级,提出预防对策,实施分类管理。目的是有效控制和化解廉政风险,预防腐败问题的发生。

第二章重大决策廉政风险评估

第五条本暂行办法所称重大决策,主要是指提交领导班子会研究的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决策、重大改革措施、重大投资项目、国有资产处置、大额资金使用、重要干部任免等决策。重大决策在提交研究或制发之前,须进行廉政风险评估。

第六条根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一岗双责”要求,重大决策廉政风险评估实行“谁提交(谁承办)、谁评估、谁负责”的原则,重大决策的提交(承办)部门是廉政风险评估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所提交(承办)重大决策的廉政风险评估工作。

第七条重大决策廉政风险评估坚持定性与定量相结合,评估的重点范围和内容是:

(一)出台的重大决策是否与党纪政纪条规和反腐倡廉制度规定相抵触,是否符合有关程序;

(二)是否会对党员干部廉洁从政意识、廉洁从政行为和作风建设等产生不良影响及影响的程度;

(三)是否会损害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及可能造成损害的大小;

(四)是否会增加腐败问题和不正之风等不廉洁问题发生的几率,有无有效的防范措施;

(五)其他影响反腐倡廉建设的因素。

第八条重大决策廉政风险评估的程序:

(一)确定评估人员。提交(承办)重大决策的部门和单位,成立廉政风险评估小组,成员由单位主要领导、主管领导、纪检监察人员和业务科室人员等构成,根据提交(承办)议题内容,制定评估方案,明确分工和责任。

(二)广泛调查研究。采取召开座谈会、问卷调查、重点走访、咨询考察等形式,对重大决策出台可能产生的廉政风险及其对策进行广泛调研,形成全面、真实反映各方面情况的调研报告。

(三)组织专家论证。在广泛调查研究基础上,组织有关行业的专家,法制部门、纪检监察人员和管理相对人等,采取论证会或书面咨询等形式进行风险评估论证。

(四)形成评估报告。主要内容包括重大决策的基本情况,调研论证情况(特别是各方面提出的不同意见及说明),可能产生廉政风险的环节,防范廉政风险对应措施,以及是否实施重大决策的建议等。廉政风险评估报告须经评估部门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主要负责人签字。

第九条重大决策的提交(承办)部门,在向局党组和有关处(室)报送重大决策议题时,应同时报送廉政风险评估报告;不报送廉政风险评估报告的,相关处(室)应退回提交(承办)部门补正后,再安排上会研究。

第十条局党组会、局长办公会及部门和单位领导班子会议研究重大决策时,应认真听取提交(承办)部门、单位及科室进行廉政风险评估的情况汇报,对部门和单位提出暂缓决策、不宜决策的建议,如认为有必要,可责成相关部门、单位或科室进一步论证后再决策。

第三章部门和岗位廉政风险评估

第十一条部门和岗位廉政风险主要分为部门(单位)廉政风险、处(科)室廉政风险及岗位廉政风险三个类别,每个类别的廉政风险分为三个等级,一级表示廉政风险较大,二级次之,三级较小。

第十二条部门和岗位廉政风险等级的划分

(一)部门(单位)廉政风险。一级廉政风险部门(单位),是指工程建设管理和监督单位、执纪执法单位、重要经济管理部门等掌握行政许可、行政处罚、项目审批及人事管理、财务管理、物资采购供应等重要权力的部门或单位;二级廉政风险单位,是指掌握部分工程建设挂你、行政许可、行政处罚、项目审批及人事管理、财务管理、物资采购供应等重要权力的部门或单位;三级廉政风险单位,是指没有工程管理、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及项目审批权,较少或基本不掌握人、财、物管理权的部门或单位。

(二)处(科)室廉政风险。一级廉政风险处(科)室,是指部门或单位内部有执纪执法、行政许可、行政处罚、项目审批及人事 管理、财务管理、物资采购供应等重要权力的处(科)室;二级廉政风险科室,是指有部分行政许可、行政处罚、项目审批及人事管理、财务管理、物资采购供应等重要权力的处(科)室;三级廉政风险处(科)室,是指基本没有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及项目审批权,较少或基本不掌握人、财、物管理权的处(科)室。

(三)岗位廉政风险。一级廉政风险岗位,是指直接行使执纪执法、行政许可、行政处罚、项目审批及人事管理、财务管理、物资采购供应等重要权力的岗位;二级廉政风险岗位,是指直接行使部分行政许可、行政处罚、项目审批及人事管理、财务管理、物资采购供应等重要权力的岗位;三级廉政风险岗位,是指基本没有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及项目审批权,较少或基本不掌握人、财、物管理权的岗位。

第十三条部门和岗位廉政风险等级的评定

(一)单位廉政风险等级的评定。(1)单位自查自报:召开单位党委(党组)会,根据经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清理核定的本单位职责权力,研究确定本单位廉政风险等级报同级纪检监察部门备案;(2)群众评议:同级纪检监察部门通过民主评议代表等渠道和网络等形式,广泛征求群众意见;(3)组织审定:同级预防腐败工作协调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单位自报、群众评议情况,参考举报、案件查处、专项检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等工作中有关情况,提出核定意见,由同级预防腐败工作协调联席会议审核确定。

(二)处(科)室廉政风险等级的评定。各处(科)室根据职责权力自报,经纪检监察派驻机构或单位分管纪检监察工作领导审核,提出评定意见后,由单位党委(党组)会研究确定,报同级纪检监察机构备案。

(三)岗位廉政风险等级的评定。各岗位工作人员根据岗位职责进行自报,召开处(科)室会分析研究,包纪检监察派驻机构或单位分管纪检监察工作领导审核后,由单位党委(党组)会研究确定。

评定出的廉政风险等级,应在不同范围内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部门、单位廉政风险等级由同级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在报刊、网络等媒体进行公示;处(科)室和岗位廉政风险等级由本部门、本单位负责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

部门和岗位廉政风险等级原则上三年一评定。对因工作职责发生变动或承担阶段性重要工作引起权力变化的应按规定程序重新评定风险等级,报同级纪检监察审核备案。纪检监察机关根据掌握的有关举报、案件查处、民主评议、专项检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等情况,认为需要提高某些二、三级单位廉政风险等级的,应及时提出调整建议,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规定程序作出调整。

第十四条部门和岗位廉政风险的监督管理

(一)建立廉政风险自查报告制度。各单位、处(科)室和岗位人员,每年初根据职责和年度工作计划开展查找廉政风险活动,针对廉政风险因素,制定具体可行的预警方案。一级风险单位、处(科)室和岗位每半年,二、三级风险单位、处(科)室和岗位每一年,对预警方案落实情况进行一次自查,写出自查报告。一级风险单位自查报告报同级纪检监察部门备案。

(二)建立廉政风险定期检查和形势分析制度。纪检监察部门每半年对一级风险单位,每年对二、三级风险单位的廉政风险预警防范工作进行一次检查,纪检监察局负责人与被检查单位主要领导进行专题谈话;在此基础上,每半年召开一次预防腐败工作协调联席会议,通报有关情况,分析廉政风险形势。对问题多发、廉政风险增大的单位,下发廉政风险预警书,限期整改。

(三)建立一级风险单位举报初核制度。对群众反映一级廉政风险单位领导、一级廉政风险处(科)室或岗位人员的举报,纪检监察机关都应进行初核。

(四)完善民主评议制度。纪检监察部门每半年组织对一级廉政风险单位开展一次民主评议,每年对二、三级风险单位开展一次民主评议,对列各类评议结果后五位的单位,开展重点执法监察和效能监察。

(五)完善审计工作制度。每年对一级廉政风险单位进行一次经济责任审计,三年内对二、三级廉政风险单位审计一遍,发现问题,建章立制,堵塞漏洞。

(六)完善交流轮岗制度。一级廉政风险单位的主要领导任职满五年和一级廉政风险岗位人员工作满五年的,一般要进行轮岗。二、三级廉政风险单位的主要领导也应定期进行交流。

(七)建立行政许可“会审会”制度。涉及重要事项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复议等方面的权力行使,要统一由本部门中层以上干部参加的“会审会”集体研究决定。“会审会”研究确定的事项,部门个人不得擅自更改。

(八)建立“处(局)务会议纪要”制度。具有工程建设管理和监督、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职能的处室和单位,研究重大事项要召开处务会议,形成“处务会议纪要”,报部门(单位)党委(党组)和纪检监察派驻机构备案。

第四章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不认真执行本暂行办法,不进行或不认真进行廉政风险评估、落实廉政风险分类管理制度,造成严重后果的,区分情况,追究单位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不按要求进行重大决策廉政风险评估,或虽评估但仍建议进行决策造成重大决策失误的,由决策的提交(承办)单位负主要责任;评估后提出了暂缓决策或不宜决策建议,有关会议未予采纳而造成重大决策失/,!/误的,由作出重大决策的组织负直接责任。后果严重、构成违纪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不适合继续担任领导职务的,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组织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对廉政风险评估预警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由各级纪检监察 部门牵头负责,有关部门予以配合。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各县市交通局及局属企业的廉政风险评估预警工作参照本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本暂行办法由局纪检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暂行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风险评估意见和建议篇7

多年来,各级行政机关在推进依法行政的过程中,积累了不少依法决策的好经验好做法,决策的法治化水平不断提高,但决策尊重客观规律不够,听取群众意见不充分,乱决策、违法决策、专断决策、拍脑袋决策、应决策而不决策等问题也比较严重,损害了国家利益,侵害了群众权益,影响了党和政府形象。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迫切需要健全依法决策机制,出台统一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制度,明确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主体、权限、程序和责任,着力推动重大改革、重要规划、重大民生、政府重大投资和建设项目等重点领域决策的法治化,以科学、刚性的决策制度约束规范决策行为,切实提高决策质量,努力控制决策风险,及时纠正违法不当决策,不断增强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这是对健全依法决策机制主要内容提出的明确要求。要通过制定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法律法规,明确规范五项程序的重点内容和步骤,把重大行政决策纳入法治化轨道。

公众参与。公众参与是民主决策的重要体现,也是与群众关系最直接最密切的决策程序。决策中的公众参与工作做得越实越细越透,越能夯实决策的社会基础,越有利于决策后的执行和实施。要把握好社会公众“我要参与”的诉求和行政机关“我能做到”的限度,坚持“有限事项、多种方式、有据采纳、积极推进”。“有限事项”,就是对重大民生决策或者决策中涉及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事项,采取多种方式广泛听取社会公众特别是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多种方式”,就是可以采取座谈会、公开征求意见、听证会、问卷调查、实地走访等多种方式方法,深入基层、走近群众,全面了解切身利益受到影响的各方面群体特别是弱势群体对决策的意见建议。“有据采纳”,就是要把公众意见作为决策的重要参考,认真研究公众意见并做好后续处理,合理意见要充分采纳,合法诉求要切实解决,对有重大分歧的问题要加强研究论证、反复协商协调,对公众意见的采纳情况、理由以及政府的取舍意见和考虑要及时公开反馈,这样即使最终决策不能让所有人满意,大部分人也能释然接受。“积极推进”,就是首先要把法律法规要求的“规定动作”做实做到位,决不“走过场”,同时积极创造条件,大胆尝试运用微博、微信等各种创新方式推动公众参与。

专家论证。专家论证是科学决策的重要体现。科学决策不是要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成为事事通、样样行的科学家和专门家,而是要具备基本的科学思维,懂得把专业性、技术性问题交给专家,善于组织好专家进行科学论证评估,尊重专家意见,杜绝拍脑袋、凭感觉决策,或者局限于一时一地一事的个人经验决策。搞好专家论证,必须“选好专家、用好专家、待好专家”。“选好专家”,就是要健全专家遴选机制,打破只选“说行” “说好”的听话专家的“潜规则”,真正把专业能力、资质、经验和诚信作为主要遴选标准。“用好专家”,就是要为论证提供必要支持,使专家在充分了解政策背景、决策目标等信息的基础上开展论证工作;建立专家论证公开制度,通过公开机制促使其客观、独立、科学、负责地提出论证意见。“待好专家”,就是要提供适当礼遇和合理报酬,给予适度激励;认真对待论证意见并反馈采纳情况,以示充分尊重。

风险评估。世界上不存在有百害而无一利的事物,现实中也不存在只有好处而没有风险的决策。把风险评估作为决策的法定程序,是防范决策风险、减少决策失误的重要举措,能够保证决策者在全面清醒认识决策负面影响的基础上进行决策。我国的决策风险评估尚处于起步阶段,存在评估机构不够专业、中立,评估机制不够完善,评估过程不够透明等问题。开展决策风险评估,要做到“应评尽评、综合评估、风险可控”。“应评尽评”,就是对重大决策事项要组织排查主要风险源、风险点,经排查认为存在社会稳定、环境、经济等风险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风险评估,评估决策实施可能造成的不利影响,以及决策方案的合理性、可行性和可控性。应当进行风险评估而未评估的,一律不得作出决策。“综合评估”,就是要多方权衡、综合评判,通过舆情跟踪、抽样调查、重点走访、会商分析等方式,全面查找风险源、风险点,对决策可能引发的风险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实事求是地确定风险等级,有针对性地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化解处置预案。“风险可控”,就是要把风险评估结论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把风险是否可控作为作出决策的重要标准,保证在统筹兼顾的基础上审慎决策,既不能无视风险乱决策,也不能患得患失不敢决策。在决策过程中,经评估认为大部分群众有意见、反应特别强烈、可能引发大规模的,应当区别情况作出不实施的决策,或者调整决策方案、降低风险等级后再行决策。经评估认为风险可控、可以作出决策的,也要把握好时机,把风险防范和化解处置的责任与措施落实在决策之前。

合法性审查。合法性审查是依法决策的重要保障。随着依法决策观念逐渐确立,把出台规范性文件等政策措施类决策和政府订立合同等涉法事项交由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已成为各地区各部门决策实践的普遍做法。但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如:审查的事项范围有限,尚未覆盖政府决策各个领域;法制机构的审查力量和能力还比较薄弱,承担不了更多审查任务;审查把关还不严,很多情况下只能“开路条”,不让“设关卡”。将合法性审查作为决策法定程序,要求法制机构主要从以下方面全面审查决策涉及的法律问题,提出审查意见:一是决策事项是否于法有据,经审查认为不属于决策机关法定职权范围的,建议不决策或者按照规定提请有权机关进行审批、依法授权。二是决策程序是否依法履行,未履行法定程序或者履行程序不符合规定的,建议补正或者重新履行相关程序。三是决策内容是否依法合规,经审查认为决策方案、备选方案或者风险防范化解处置措施等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政策规定的,建议进行修改。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会议讨论。

风险评估意见和建议篇8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第16条明确了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的效力作为制定食品安全标准和实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科学依据,从而有力地突显了风险评估在食品安全风险规制过程中的基础性角色。显然,与《食品安全法》的前身《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相比,该法对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规定无疑是一种历史性的进步。然而,我们也应当清醒地认识到,《食品安全法》所规定的风险评估是因2008年9月11日曝光的三鹿毒奶粉事件;而催生的。①可以这样认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是立法者的应急之作,它是一个早产儿。由此,面对当前我国层出不穷、险象环生的食品安全风险,对之进行反思和评估就显得非常有必要。

当然,对于该问题,不同学者基于不同的理论预设和方法,会从不同的角度加以反思,并提出不同的解决途径。②本文将以一个更基础和更抽象的视角,即食品安全风险具有双重属性作为一种物质现象及作为一种社会建构,作为反思的理论前提,并运用理想类型的方法来分析现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模式的特点及面临的挑战,以此为基础,提出改革我国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模式需要遵循的基本原则并阐述新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模式的基本制度框架。

二、现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模式的特点及面临的挑战

(一)《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风险评估模式之特点

笔者认为,从《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来看,我国现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模式属于专家理性模式。③从要素的角度来分析,专家理性模式具有以下特征。

1、从风险评估依据角度看,以专家知识作为评估的排他性依据

如果从知识类型上来分析现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依据,那么专家关于食品安全风险的知识就是对食品安全风险进行评估的科学依据。虽然《食品安全法》没有直接规定食品安全的专家风险知识的类型、特点或实质等内容,但却从四个方面规定了专家知识在风险评估中的排他性角色。

第一,从组织形式角度规定了专家知识的垄断地位。《食品安全法》第13条第2款和第3款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成立由医学、农业、食品、营养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对农药、肥料、生长调节剂、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的安全性评估,应当有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的专家参加。这一规定,其实从组织形式角度排除了其他知识进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过程的可能性。因为所谓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是由医学、农业、食品、营养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并没有吸纳公众代表或社会团体代表。

第二,从对象角度规定了适合于专家知识发挥作用的范围。《食品安全法》第13条第1款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对食品、食品添加剂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进行风险评估。这一规定表明,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对象是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对于其他形式的危害,比如,对公众的心理影响,对具有象征意义的价值的危害等,则不在评估的范围之内。显然,对于食品、食品添加剂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进行危害识别、危害特征描述、暴露评估、风险特征描述等,需要运用专家知识,特别是自然科学专家的知识来进行,一般而言,普通公民基于自己的经历或经验而形成的关于食品安全风险的知识是无法胜任这项工作的。

第三,从方法角度规定了通常需要运用专家知识才能进行科学评估的前提条件。《食品安全法》第13条规定,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应当运用科学方法,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科学数据以及其他有关信息进行。这一规定表明,对食品安全风险进行评估应当使用科学方法,而所谓的科学方法,则主要是流行病学调查,试验性的类推法,以及基于数学模型的剂量反应;曲线等。

第四,从食品安全风险议题形成的角度,规定了主要由专家知识来决定是否启动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所谓食品安全风险议题,就是指什么问题构成食品安全风险,因而需要启动风险评估程序。食品安全风险议题的形成包括了对与食品安全风险相关的现象的解释和选择,因而是一个充满价值冲突的过程。因为食品的生产者、普通的消费者、食品安全风险规制机关的官员及其聘请的专家以及其他对食品安全风险感兴趣的主体,对于什么问题构成食品安全风险往往会持有不同的观点。对于这样一个充满价值争议的问题,《食品安全法》第14条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虽然从表面上看公众可以通过举报的方式来参与风险议题的形成,但事实上,公众的举报对于风险议题之形成的作用不大。因为对于公众的举报是否被接受,是由卫生部门的专家来决定的。况且,公众能否对专家的决定提出异议,《食品安全法》也没有规定。因而,对于何时需要启动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是由专家知识来决定的。

2、从理论预设角度看,以食品安全风险作为一种客观的物质性存在作为前提假设

该模式对食品安全风险的理解指向客观的物理性世界,主张食品安全风险及其表现形式是真实的、可观察到的事件。这可以视为客观意义上的食品安全风险观。这种食品安全风险观主张,食品安全风险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是可以预测的,在可观察的食品安全风险与作为现实的食品安全风险之间存在着一种镜像关系,食品安全风险的危害原因和后果的大小不是通过社会经验和不同主体之间的互动来调节的,而是通过科学的方法来计算。从本质上讲,物质性是其本质属性,因而以单一的物质维度来判断食品安全风险的否定性后果,并经常以累计死亡人数来判断其危害后果。对于其他的因素,比如,食品安全风险的分布是否平等、食品安全风险是否是人们自愿遭受等,则被排除在专家理性模式理论的预设之外。

以上分析表明,《食品安全法》从组织形式、评估对象、议题的形成及评估方法等方面规定了专家知识的独断地位,而这种专家知识的排他性地位的确立是以客观意义上的食品安全风险观为理论前提的。这恰如中国工程院院士、第一届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主任委员陈君石先生所断言的:我国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是 一个纯粹的专家行为。;④

(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模式所面临的挑战

笔者认为,在当代中国社会对食品安全风险的价值判断呈现多元化的背景下,专家理性模式将会面临来自以下两方面的主要挑战。

1、从理论预设角度而言,食品安全风险不仅仅是一种客观的物理性存在,也是一种社会的、心理的和文化的建构

纵观最近几年我国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既有真正的食品安全事件,如福寿螺;事件、三聚氰胺;事件,又有诸如陈化粮;和巨能钙使用双氧水;这样一些并不会导致人体健康问题的食品安全事件。如果用专家理性模式所假设的食品安全风险属于一种客观实在来解释这些食品安全事件,难以自圆其说。而2008年奶粉行业中的三聚氰胺;事件,所引发的连锁反应则较为典型地体现了食品安全风险的心理和社会属性。根据上海市食品协会的一份调查,三聚氰胺;事件对上海整个食品行业的影响都很大,包括甜食、休闲食品行业等都受到了不小的冲击,很多以奶粉作为原料的甜食、休闲食品品牌深受其害,最严重的就是消费者开始对乳业行业不信任,已经产生了恐慌情绪,一时间闻奶;色变。一些与该事件虽然无甚关系,但选用了奶制品作为原料的涉奶食品企业的生产、销售都出现同比三成以上的暴跌。⑤这些事件表明,食品安全风险不仅仅是一种物质性的存在,它也会被公众或社会所建构,从而产生社会放大效应,这就是建构意义上的食品安全风险。从理论上而言,作为建构意义上的食品安全风险不是从食品安全风险现象本身,而是从食品安全风险感知者的角度,作为认知食品安全风险的逻辑起点。与专家理性模式所隐含的以单一的物质性维度作为判断食品安全风险的否定性后果不同,建构意义上的食品安全风险观则认为,道德的维度、政治的维度以及心理的维度,对于评价食品安全风险的否定性后果同样重要。⑥

2、从评估依据角度而言,专家知识自身不仅充满着模糊性,而且也将面对公众知识的竞争

既然《食品安全法》将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作为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和对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的科学依据,那么这就要求风险评估结果具有确定性,进一步而言,作为风险评估结果的专家知识也应当具有确定性。然而,理论与经验都表明,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专家知识充满着不完整性、模糊性和选择性,因而,不得不依赖于不确定的假设来进行判断和预测。造成这种模糊性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比如,食品安全风险本身就具有复杂性,即对食品安全风险的因果联系的量化和识别存在困难。这种困难的实质可以追溯到致病原之间的相互作用效果(增效作用和对抗作用),原因与后果之间的迟延期限,个体之间的变化,干扰性变量等。这种复杂性给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的判断带来了一定的不确定性。又如,专家对新出现的食品安全风险,比如,转基因食品安全风险,存在知识上的无知状态。为改变这种无知状态,需要大量的试验和调查,以及相关学科理论基础的发展,而这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往往需要等到特定的食品安全事件多次发生之后,因而已经造成损失的情况下,才能总结出相应的预防措施或经验。而在这期间,专家所进行的风险评估只能是模糊的,甚至是凭直觉进行的。

食品安全风险专家知识不仅具有模糊性,而且也面临着公众关于食品安全风险知识的竞争,其合法性也受到挑战。与专家运用理性;的知识来评估食品安全风险相比,普通公众往往基于经验和直觉来进行。他们通过相似的经历、联想、图像、情感等对食品安全风险进行认知,在很多情况下是自动发生的并且是快速的,从而将环境中的不确定性和威胁性的食品安全因素转变为情感性的反应,比如恐慌、害怕和焦急。对于公众的食品安全风险知识,应当辩证的对待。对于一些食品安全事件的风险,比如,我国奶粉行业的危机事件,公众已经习惯于以一种可得性启发⑦的方式来评估其风险,结果是不适当地扩大此类食品危机事件发生的概率。我国奶粉产业的重大损失与这种可得性启发的评估方法有一定联系。但另一方面,公众对食品安全风险的评价显然不依赖认知错误,而是依据自己所特有的价值体系,但这种价值体系与专家的价值体系之间存在显著差别。比如,调查人员发现,公众之所以强烈反对转基因食品安全,主要原因有:他们对这类食品感到陌生、对其危害性难以认识、危害的实际发生与致害的转基因食品之间存在时滞性、对传统的食物的代替等。⑧显然,公众所考虑的这些背景性因素是无法或难以用金钱来加以具体化,但对于评估或判断特定食品安全风险的严重程度却具有相当说服力。此时,如果简单地否定公众的评价方法及依据该方法所得出的结果则是不可取的,特别是在一个利益和价值多元的社会背景下。

以上分析表明,如果无视或排斥公众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知识,仅仅以专家的风险知识作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依据,那么,据此所得出风险评估的结论,并以这种结论作为食品安全风险规制政策的依据,其合法性也面临着质疑。事实上,实践已经证明,现行的专家理性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模式并不能带来具有相应合法性的结果。比如,在2010年8月的圣元奶粉致女婴性早熟;事件中,虽然卫生部通过召开新闻会的形式向媒体公布了专家的检测和评估结论,即婴儿乳房早发育与食用圣元乳粉无关,但涉事家长对评估结果充满怀疑和不信任。⑨

三、重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模式之基本原则

既然《食品安全法》所规定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模式在理论预设及评估依据等方面都面临着挑战,相应的,依据该模式所得出的评估结论及依据该评估结论所制定的规制措施和标准的合法性也就面临着困境,那么如何对之加以改革或完善?笔者主张,在探讨我国新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模式的框架之前,首先需要从理论上阐述改革所需要遵循的基本原则。正如前文从一个较为基础的层面即食品安全风险具有双重属性来反思现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模式一样,包括基本原则的设计在内新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模式的重建也应当以综合食品安全风险的双重属性所具有之优势作为逻辑起点,以此为基础,笔者提出分析性、协商性和整合性三大原则。

(一)食品安全风险的双重属性之比较优势

由于专家理性模式所预设的客观意义上的食品 安全风险观,运用客观的科学知识直接对食品安全风险进行评估,因而,它能够从自身的逻辑假设中较为确定地识别并量化原因与可观察到的危害后果之间的关系,减化了食品安全风险问题的复杂性和不确定,从而促使行政机关以一种科学的、理性的方式来制定食品安全风险规制措施或标准。客观意义上的食品安全风险观以科学和理性的优势著称,然而,这一优势也是其劣势所在。它所面临的质疑或批评主要是:为人们所认知的关于食品安全风险不受欢迎或否定性的后果的东西取决于人们的价值和偏好;与运用技术性方法分析所能够获得的关于食品安全风险的后果相比,食品安全风险与人们的相互影响所产生的后果更加复杂、精致和特别,等等。⑩

建构意义上的食品安全风险观则扩大了食品安全风险的有害后果的范围,突出了食品安全风险背景的重要性。它的优势是:能够识别和解释与食品安全风险来源相关的公众关注问题;解释食品安全风险承担状况发生的背景;识别与特殊的食品安全风险相关的文化意义和联系;有助于丰富食品安全风险规制的目标,等等。显然,建构意义的食品安全风险观所具有的民主和公平的优势弥补了客观意义上的食品安全风险观的缺陷,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论的合法性提供了认识论视角。然而,它存在两大弱点:一是它所提供的建议或方法,体现了不同主体的价值偏好和世界观,而这些价值偏好和世界观很容易发生变化;二是这一风险观没有为测量食品安全风险的社会可接受性提供一个共同的标准。由于这两大弱点,使得食品安全风险问题变得更加复杂、不确定或模糊,也使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论存在不确定性。而这些问题,正是客观意义上的食品安全风险观所力图克服的。

以上分析表明,如果能够综合这两类食品安全风险观的优势在理性/科学与民主/公平之间获得恰当的平衡,那么依据这种综合后的食品安全风险观所设计的基本原则既能够回应现行《食品安全法》所规定的风险评估模式所面临的困境,也为有效开启新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模式提供指导意义。

(二)新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模式的基本原则

1、分析性原则

分析性原则,是指食品安全风险评估者系统地运用已经在专家(包括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学、决策科学、逻辑、数学和法律)共同体中发展出来的特殊的理论和方法来识别食品安全风险的危害性、描述其危害特征、评估其暴露状态以及评价其危害后果等。分析;性原则,用以解决食品安全风险评估过程中知识缺乏问题对所有复杂的食品安全风险的评估都要求输入关于事件、技术和人类活动的潜在影响的最为正确和最值得信赖知识。通过分析;能够获得系统的和科学的洞见,特别是关于食品安全风险发生原因及其可能产生的后果之间的关系,从而简化食品安全风险的复杂性,增强风险评估结论的确定性和可靠性。

2、协商性原则

协商性原则,就是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政府官员、与食品安全风险有利害关系人、对食品安全风险感兴趣的人,通过协谈、深思、交换意见和证据、对相互关心的食品安全风险议题进行反省和交流,并试图相互说服对方的沟通过程。该原则隐含着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的参与各方的意向性、目的及对行为结果的一种有意识的仔细思考,因而具有反复性的特点,会考虑食品安全风险问题的每一个方面。如果有新的知识或发现,就会重新思考先前所得出的结论,从而加深参与者对细节的理解。协商;性原则,主要用以解决食品安全风险评估过程中价值冲突问题。它能够揭示包括专家在内的各类参与者的价值偏爱,增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各类角色之间的理解,减少或缓解参与者之间的敌意和极端的态度,产生新的观点或思路,发现新的风险问题,有助于建立共识和妥协以及获得相对公平和优化的风险评估结论等。(11)

3、整合性原则

所谓整合性原则,就是指食品安全风险评估者通过特定的方法,将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的分析性原则和协商性原则所体现的内容加以综合,使其体现在一个连续的和统一的程序过程之中。主要目的是将理性/科学与民主/公平等价值目标在食品安全风险评估过程中有机地加以平衡。为实现整合性原则,可以采用三步骤;的方法。(12)

第一,由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机关召集专家代表或对食品安全风险感兴趣人的代表以及食品安全风险利害关系人的代表。这些不同参与主体将会提供关于某一食品安全风险的危险后果的各种观点或偏好。食品安全风险规制机关会将所有这些观点或偏好列举出来,从而尽可能体现民主的价值。

第二,由食品风险评估专家对所列举的每一项偏好或观点进行分析,特别是对利害关系人所识别的潜在的食品安全风险的危险的不利后果及不确定性进行评估。这些专家通过面对面的分析和协商的方法,对不同的偏好或观点加以分析和讨论,最终形成两方面成果:以书面报告的形式陈述专家对食品安全风险与不确定性的定量评估;以录像证词的形式记录专家的不同观点,以表明专家对各类偏好或信息是如何解释和判断的。

第三,将录像证词和直接的书面证词提供给由对食品安全风险感兴趣人的代表或利害关系人的代表随机组成的讨论小组。这些讨论小组将参加一系列工作会议来了解专家的观点。公众讨论小组也可以要求专家提供更多的分析或者亲自实施调查。在考虑了食品安全风险的可能的后果及专家的观点之后,他们可以进行协商并对最后的评估结论提供建议。这种建议将提供给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机构。从理想状态而言,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机构事先已经做出了承诺,会认真考虑讨论小组所提出的建议。

四、新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模式的基本制度框架

那么综合了食品安全风险的双重属性之比较优势,并以分析性、协商性和整合性原则为原则的新的食品安全评估模式具有什么特点?与《食品安全法》所规定的风险评估模式的制度框架相比较,新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模式的制度框架呈现出以下四个方面的特征。

(一)组织形式实现了从专家委员会到多元主体组成的评估协调委员会之转变

在组织形式上,新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模式将打破由清一色专家组成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的组织形式,取而代之的将是由多元主体组成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协调委员会。该协调委员会的成员组成至少包括五个方面:一是由卫生部门聘请的医学、农业、食品、营养等方面组 成的专家。二是对食品安全风险感兴趣的人士代表,包括媒体界人士代表、观察员代表等。三是普通消费者代表,普通消费者代表既可以代表作为个体的消费者,也可以是一些消费者组织的代表。四是食品生产企业界代表,既包括直接与某食品安全风险相关的企业代表,也包括与该食品安全风险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但属于该行业的企业代表。五是卫生行政部门及其他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

由这五种类型的成员组成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协调委员,会将为关于食品安全风险的多种价值和知识进行相互交流与沟通提供平台。该风险评估协调委员会的总规模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它将依据特定的食品安全风险特点,作相应的调整或变动。比如,对于那些具有科学上的不确定性、社会和政治上模糊性的食品安全风险,典型的如转基因食品风险、辐照食品的风险,则需要更多的专家代表和更多的普通消费者代表。此时,协调委员会的人数将会增加。根据成员的类型不同,该协调委员会可以成立四个小组:专家小组、由消费者代表和感兴趣的人士代表组成的公众小组、企业界代表小组以及食品安全风险规制机关成员组成的进行组织、领导、协调和监督的小组。从法律上讲,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不同阶段,除风险规制机关成员组成的小组以外的其他三个小组的权利和义务既存在一致性,也具有一定差别。在对食品安全风险议题的形成上,这三个小组都有平等的陈述权、提供证据的权利和质证的权利,都承担说明理由的义务;在选择适当的方法对既定的风险进行评估上,专家小组享有决定权,其他两个小组则享有知情权,并享有要求专家小组作出解释和说明的权利;在风险评估结论的形成上,专家小组享有决定权,但承担举证和说明理由的义务,其他两个小组则享有评议权、建议权和要求专家小组说理的权利。而由食品安全风险规制机关成员组成的小组主要行使组织、监督、协调和领导等职权或职责。正是通过这一系列权利与义务的配置,在整个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不同小组才能恰当地发挥各自的角色。新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模式所体现的分析性原则、协商性原则和整合性原则才能有效实现。

(二)评估结构实现了从四个结构到六个结构之转变

虽然《食品安全法》没有对现行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结构作出明确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62条第1款明确规定,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包括四个方面,即危害识别、危害特征描述、暴露评估、风险特征描述。新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模式将扩大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结构,即除了现行法律所规定的四个组成部分外,还将增加两个组成部分:一是将预评估作为第一阶段;二是将评估参与作为贯穿于五个阶段的共同结构。

所谓预评估是指,风险评估协调委员会运用一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食品安全风险的特征、类型等加以审查,确定风险议题和评估方法与手段等过程。之所以将预评估而不是将危害识别作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第一阶段,其理由包括:一是解决在何种条件下启动食品安全风险评估议题。如前所述,食品安全风险评估议题的形成是一个充满价值争议的问题,消费者认为某种食品成分具有风险,但生产者则会认为该种食品成分不具有风险。如何就某一食品安全风险评估议题达成一致意见,既取决于不同主体的价值判断,也依赖于不同主体从现有的关于该风险的知识状态所能够获得的证据。如果不经过预评估阶段,直接由专家决定进入危害识别阶段或者由专家代替公众决定风险议题,在正当性或科学性上都会受到质疑。二是为其他四个阶段的评估奠定基础。《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所规定的四阶段评估,主要是某一食品安全风险对人体健康的不良影响的评估,而对于某一食品安全风险本身是否需要在事先给予评估,则没有规定。我们认为,对某一食品安全风险的特征事先进行分类和评估是之后的四阶段评估的重要前提。如果某一食品安全风险具有社会上的和政治上的模糊性的特征,比如,在普通消费者层面存在着假想性损害,规制机构之间或不同国家之间存在着不同意见,所出现的风险极有可能出现某种程度的社会放大化效应等,此时,运用专家所掌握的定量分析方法来评估其消极后果并得出评估结论,很难让公众接受。同样,如果将对这种类型的风险的评估范围限于其物理性、化学性或生物性等物质维度的危害,同样会受到公众的质疑。因此,依据一定的审查标准,通过预评估来给不同类型的食品安全风险归类,对于其他阶段的评估是至关重要的。从欧盟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实践来看,预评估阶段的审查标准主要是严重性标准、科学上不确定标准和社会的与政治上的模糊性标准。(13)

为实现上述两个主要功能,预评估阶段由这样一些步骤组成:议程的形成不同的观点如何将食品安全风险问题概念化、早期预警系统地检测各类食品安全风险、审查依据一定标准,审查风险并决定评估的途径、科学方法的选择决定用以评估风险的科学模型和评估方法的假设和参数。

所谓评估参与是指,风险评估协调委员会中的专家小组、公众小组和企业界代表小组运用自身的知识,参与到风险评估整个过程中的程序。之所以将评估参与作为一个新的结构贯穿于其他五个阶段之中,一个主要理由是整合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的专家知识和公众知识,以增加评估结论的正当性和科学性。同时,这也是食品安全风险具有社会建构性的逻辑要求。事实上,在食品安全风险的双重属性中,专家的风险知识主要对应于食品安全风险的客观属性,而公众的知识则对应于食品安全风险的社会属性。此外,前述所确立的基本原则,特别是协商性和整合性原则也要求将评估参与作为一种新的结构纳入到新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模式框架之中。

需要指出的是,在风险评估的这五个阶段的参与中,风险评估协调委员会中的不同小组的角色存在差别。对于那些需要更多的专家知识处理的阶段,比如,在通过定量方法分析危害的量效反应关系或危害作用机理的危害描述阶段,公众小组或企业界代表小组的参与功能会降低,他们主要是理解专家的方法和理由,要求专家作出解释和说明,而专家小组的功能会增强。而在危害识别阶段,公众小组和企业界代表小组能够发挥重要的作用,其能够指出某一食品安全风险的非物质性消极后果,而专家小组的功能主要识别食品安全风险 的物质性消极后果。但不论如何,评估参与一直将贯穿于整个食品安全风险评估过程,并且评估参与既包括公众小组和企业界代表小组的参与,也包括专家小组的参与。就参与评估的方法而言,公众小组和企业界代表小组可以采用多种方式,比如,公开的听证、焦点调查和讨论等。专家小组可以采用方法有听证、调查和咨询等。而风险规制机关成员组成的小组则可以综合运用一些方法来推进评估参与。前文所述的三步骤方法;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

评估参与有效实现,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评估中的各类角色需要平等地、全面的、负责任地交换意见和观点;在既定的时间内,大多数参与者都认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论是可以接受的,对于不同的意见,将来可以继续思考;与所评估的食品安全风险相联系的视角、观点、学科背景等具有多元性;在评估过程中,不同主体的利益或观点都得到充分的代表并且参与者有平等的机会来进行发言;参与者对食品安全风险都有所了解;整个参与过程是透明的和公开的等。

(三)评估范围实现了从物质性维度到多元维度之转变

如前所述,《食品安全法》将食品安全风险的评估范围限于食品、食品添加剂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显然,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主要是一种物质性维度的危害,通常用死亡率(受伤率)或金钱数额能够直接地衡量。由于《食品安全法》的评估模式是建立在客观意义上的食品安全风险观,并以专家知识作为评估依据基础之上,因此,它将评估范围限于物质性维度,本无可厚非。

然而,新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模式已经突破了客观意义上的食品安全风险观,并将公众知识纳入进来,由此,对食品安全风险的评估范围也应当扩大到政治的、道德的、文化的和心理的等维度。通过扩大评估范围,使得最终的评估结论更能够反映普通公众的价值偏好,这无疑能够增强食品安全风险规制机关所制定的规制标准和措施的正当性。如果用学理上的术语来表述这种多元维度的评估就是关注度评估;。(14)但需要指出的是,并不是每一种食品安全风险都需要进行关注度评估;。一般而言,对于那些在社会的或政治的层面存在不同解释或理解的食品安全风险,就要进行关注度评估;。某一食品安全风险在政治上或社会上是否具有模糊性,就需要由风险评估协调委员会在预评估价阶段解决。风险评估协调委员会可以采用的方法有:将焦点集中于适当的代表、重要的相关团体之上的较大规模的定量调查;实施定性的社会科学上的方法,比如,调查一些特殊敏感的或被接触的团体或个人的观点;举行由相关的利益团体代表或公众代表组成的听证会;设计由跨学科的大量的专家组成的协商程序等。通过这样一些方法,不同主体的关注、观点和偏好等都能够揭示出来。

如果已经判断某一食品安全风险需要进行关注度评估;,那么就要确定关注度评估;的因素。这些因素包括:食品安全风险是否具有灾难性;是否具有可控性;是否涉及长期损失或无法弥补;损害是否平等地分布;是否集中到那些可以识别的、无辜的或在传统上就属于弱势者的身上,比如儿童;是否会涉及下一代;为公众所熟悉的程度;能够导致的恐慌程度;损害后果是否具有不可逆转性;风险一旦成为现实之后,与实际的危害发生之间是否具有间隔性等。

(四)评估方法实现了从定量方法到定量方法与定性方法相结合之转变

现行《食品安全法》所规定的评估方法主要是由专家使用的科学方法,这种方法基于对食品安全风险的客观性的假设,因而主要限于定量的方法,包括收集和评估可以观察到的或者医学档案记载的关于食品安全事件的数据、对动物或自愿者试验的研究,流行病调查、毒理学分析、剂量反应曲线等。在新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模式框架下,除了定量分析方法之外,也将有机地结合定性的方法的运用。这些定性的方法包括从食品安全事件的历史和比较研究中进行逻辑推断,从法律先例中进行推断,从对受众的谈访中进行总结、运用道德原则进行分析等。需要指出的是,虽然食品安全风险分析中主要使用定量方法,但对于一些新颖的食品安全风险,运用定性分析则特别重要。然而,不论是何种类型的分析方法,如果它们要有效发挥作用,则需要满足一些条件,比如,它们与现有食品安全技术发展水平相一致;所使用的任何假设都是清楚的、一致的并得到合理的论证,在最后的食品安全分析结论被报告之前,不必要的假设被排除;用于评估的模型都是经过良好定义的,经得起试验结果的数据的检验;数据来源是可靠的;不确定性被明示,包括数据、模型、参数及计算等。

注释:

①参见袁祥等:《食品安全,需要更完善的法律制度全国人大常委会三审食品安全法草案侧记》,gmw、cn/content/2008-10/25/content_852524、htm,2011-10-19。

②比如,有学者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之性质一项科学事业和工作作为完善我国现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之出发点。参见沈岿:《风险评估的行政法治问题以食品安全监管领域为例》,《浙江学刊》2011年第3期。

③根据国外学者的考证,专家理性模式属于传统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模式。运用该模式的典型国家是美国。See National Research Council,Science and judgment in risk,National Academy Press,1994,pp、 2529、

④参见陈君石:《风险评估在食品安全监管中的作用》,《农业质量标准》2009年第3期。

⑤参见叶松:《三聚氰胺事件拖累涉奶食品行业》,finance、aweb、、cn/2008/12/25/22520081225074813310、html,2011-10-20。

⑥See Stephen Breyer, Breaking the Vicious Circle: Toward Effective Risk Regulation, Harvard Press, 1993, pp、 2328、

⑦参见戚建刚:《极端事件的风险恐慌及对行政法制之意蕴》,《中国法学》2010年第2期。

⑧See Richard H、 Pildes, The Unintended Cultural Consequences of Public Policy:A Comment on the Symposium, Vol、 89, Mich、 L、 Rev、 No、4、(1991), pp、 958959、

⑨参见叶洲、王奕:《一名婴儿父亲怀疑调查结果,欲自行送检奶粉》,news、sina、、cn/h/p/2010-08-16/022020903396,shtml, 2011-10-20。

⑩See Hoos, I、 ,Risk assessment in social perspective ,in Council on Radiation Protection and Measurements(eds), Perceptions of Risk, Washington DC Press, 1980, pp、 57-85、

(11)See Fiorino, D、 J、 , Citizen participation and environmental risk: A survey of institutional mechanisms, Vol、 15、 Science, Technology, and Human Values、 No、 2、(1990),pp、 226243、

(12)See Renn, O、 ,T、 Webler, H、 Rakel, P、 Dienel, and B、 J、 ohnson, Public participation in decision making: A threestep procedure, Vol、 26, Policy Sciences、 No、 3、(1994), pp、 189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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