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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专家管理办法(精选8篇)

时间: 2023-07-04 栏目:写作范文

科技专家管理办法篇1

关键词:科研经费 管理现状 思考

中图分类号:F234、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4)08-063-02

《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实施以来,我国财政科技投入快速增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不断改进,为科技事业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但也存在项目安排分散重复、管理不够科学透明、资金使用效益亟待提高等突出问题。科研单位感到科研经费相对充裕、科研条件大幅改善的同时,也面临着加快预算执行进度、保证项目执行质量的压力。随着审计工作的深入,国家也越来越重视科研经费的使用及其效益问题,科研经费管理变成研究所财务部门的重要工作。

一、科研经费管理现状

在国务院制定了《国家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之后,财政部、科技部共同制定了《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财教[2006]159号)、《国家科技支撑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财教[2006]160号)、《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财教[2006]163号)、《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试行办法》(财教[2006]219号)。2011年,为进一步改革和加强科研经费管理,针对前述《经费管理办法》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需要进一步明确和解决的问题,财政部、科技部就相关国家科技计划课题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项目经费管理和使用的有关事项,发出了“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财教[2011]434号)。上述经费管理的文件成为研究所对科研经费管理的主要制度依据。

目前,就笔者所在单位对科研经费的管理模式是:科研处负责项目经费和合同管理,受理预算合理变更备案;研究室审批项目经费使用计划,对项目预算执行进行管理,审批项目组长提出的预算合理变更;财务处负责科研经费会计核算,审核经费开支的合法性和手续的完整性。科研经费使用采用项目组长负责制,对其管理的项目经费开支的真实性负法律责任。

其具体做法是:

1、采用预算控制的方法控制支出。项目经费下达后,由科研处根据项目合同开设“经费卡”,“经费卡”反映项目年度经费总额和预算明细科目。支出时,财务处记录“经费卡”,对无预算或超预算的不予支出。

2、严格项目经费支出的审批程序。建立由分管所领导、室主任以及项目组长的三级审批制度。经费支出时,需由经办人员、项目组长、室主任签字后办理报销(其中:5000元以上经费支出须由分管所领导审批,采购材料的需要验收人签字)。

3、科研合同统一管理。规定科研、成果转化及相关业务合同由科研处负责归口管理。科研项目1万元以上的采购、委托加工等合同需由室主任签字确认,提交科研处审核,超过限额由分管所领导审批后执行。科研处审批不超过10万元的合同,副所级领导审批不超过30万元的合同,正所级领导审批不超过50万元的合同,50万元以上的合同由研究所常务会议审批。

二、科研经费使用存在的问题

由于研究所争取科研项目数量和经费数额成为衡量单位科研实力和学术水平的重要参考依据,大家特别关注争取项目数量和金额,对项目执行及经费使用重视不够,且单位缺乏有效的监督管理手段,管理制度尚不健全,导致科研经费在使用过程中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主要表现在:

存在课题科目支出与相应预算不相符的情况,项目直接费用预算调整的申请及单位审批文件不齐全。

部分消耗性实验材料采购和使用缺乏监管。实验材料由项目组自行采购,主要采用电话询价、网上查阅供货单位相关材料信息,再通过项目组价格谈判完成采购任务,项目组内部有入库验收和领用手序。但研究所的科研分布在全国多个地区,材料采购和使用也分散在多个地区,不可能都通过研究所本部直接监管,给监管工作带来了困难。

在采购中试产品(样机)使用过程中,由于部分中试产品(样机)单台单价较大,报销时直接在专用材料列支,缺乏监督,存在较大的风险隐患,没有尽到保护资产、提高资产使用效率的责任。

专家咨询费发放不规范。存在专家评审费发放事项不明确,评审费发放表上未能反映专家的工作单位、职务职称、咨询的方式以及工作天数,无法确定是否超标准发放咨询费。

劳务费支出存在一次领取多月费用的情况,原始凭证没有填写具体劳务内容和劳务期限。

在报销各类知识产权专利时,原始凭证均未反映专利名称及内容,缺乏该专利费支出与相应的项目研发内容是否有关的支撑依据。

科研人员在财政资金支出中未使用公务卡的现象比较多,财务部门对此审核不够严格。比如有部分材料采购、差旅费等支出没能使用公务卡结算。

作为课题主持单位对参加单位以及报账单位资金使用难以进行监管。目前,一般科研单位主持的科研项目参加单位除了研究所、高校外还有企业,不同地区、不同性质的单位经费管理方式也有所不同,如何有效地监管外拨经费也是目前的一个难点。

三、问题的成因分析

1、科研项目预算编制不准确。由于科研项目存在不可预见性及复杂性,预算不能全面真实地反映获得预期成果所必需的项目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在项目立项时,往往侧重技术内容的论证,缺少专业人员在项目评估方面就资金运作、费用开支、国内外相应项目研发对资金需求管理的科学的预算评估。由于预算编制时考虑的不准确、不全面,常常造成在编制预算时没有列支,而在实际研究时又产生必须开支的费用,造成了在进行财务管理和监督时出现了经费支出与预算不相符的情况。

2、科研管理部门在工作中侧重争取项目的数量、到位经费的多少,承担的主要工作是:组织项目申报、立项后跟踪项目进展、项目结题验收、成果鉴定等工作。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科研管理部门常会忽视科研经费使用的合理性监管。

3、财务部门承担单位全部经费收入支出的核算工作,尽管对项目经费实施了专账核算、专项管理,但财务人员对各类项目的规定要求不是很清楚。有些会计科目设置可能不合理,只注重经费的收入与支出核算,忽视了各个科研项目的具体内容要求,对科研经费的取得、使用、耗费和补偿等全过程缺乏了解,财务管理监督的职能没有发挥其作用。

4、项目负责人对科研经费支出缺乏计划性,对经费管理办法学习不够,对经费开支存在一定的随意性。另外,科研项目经费的多少,与科研人员绩效工资以及评职称等切身利益有关,使得项目负责人所承担的项目数量超过实际承受能力,无法保证每个项目都按项目计划的要求使用科研经费。

四、加强科研经费管理的思考

1、在国家层面,需要通过深化改革,加快建立适应科技创新规律、统筹协调、职责清晰、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监管有力的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机制,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对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各环节进行系统化改革,使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明显提升,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充分发挥,科技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不断增强。

2、在单位层面,需要加强制度建设。梳理现有科研管理制度,认真整改,修订、完善不适应新形势新任务要求的制度,强化规范性和可操作性。比如完善单位内部的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科研实验材料管理办法、会议费管理办法、出国费管理办法、劳务用工管理办法等,进一步规范资金支出。

3、加强宣传和学习。近年来,科研人员财务规范意识日益增强,但仍存在认识不到位、理解有偏差的现象。单位应定期组织科研部门、财务部门及科研人员认真学习各类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科研管理部门除了对项目技术层面进行管理,还需对项目经费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财务部门除了审核经费支出是否合法、合规,还需审核支出与预算是否一致。单位领导、职能管理部门和项目负责人通过深入学习,强化责任意识,才能杜绝违规使用经费的行为。

4、加强预算编制管理。单位应加强项目预算编制工作,建立有效的预算评审机制。可以组织科研、财务等专家对拟申报的科研项目预算进行评审,审核预算结构是否合理、测算依据是否充分、预算支出是否反映真实需要等,涉及对外协作经费的,应与协作单位加强沟通,注重协作单位和参与人员与本项目的相关性。

5、加强项目预算执行管理。预算执行管理是预算实施的关键环节。需要加强项目执行阶段的过程管理,财务部门应充实必要人员,了解项目预算明细,减少预算执行中的调整事项,加强经费报销审核,提高项目支出用款计划与项目进度管理的协调性,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用款计划的要求以及项目的进度支付资金,优化单位内部资金支付管理程序,加强账务核算和资金支付管理的各项基础工作。还可委托专业机构编制预算执行系统软件,建立科研人员和财务人员信息共享平台,及时了解预算执行情况,通过改进技术手段提升项目经费精细化管理水平。

6、加强对外拨经费的监督管理。主持单位应加强与项目合作单位的联系,要求其严格按照项目任务书、项目合同、经费预算等内容执行项目,确保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合规。主持单位应定期派出项目负责人和财务人员去合作单位查阅资料,使外拨经费的使用与任务并行,对课题经费做到专款专用,并符合财经法律法规的要求。

参考文献:

[1] 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

[2] 王亚荣、从审计视角探讨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现状及改进措施、经济研究导刊,2014(2):190~192

科技专家管理办法篇2

第一条为提高文化科学技术项目的管理水平,使科学技术更好地为文化事业服务,根据国家对科技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被列入国家和文化部计划的科技项目。

第三条所立科技项目的资助经费原则上实行有偿使用。

第二章项目申请

第四条申请国家和文化部立项的科技项目,应根据文化部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所确定的奋斗目标和任务进行选择。

第五条申请国家和文化部计划的科技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重要科学价值,属于文化系统急需解决的关键技术问题,能广泛推广应用并可产生一定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二)申请单位应有科研管理能力和一定的科研条件,以保障科技项目正常进行。

(三)科技项目负责人及主要研究人员应有一定的实践经验和研究能力,并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大专以上学历;或自学成材,确有专长。

(四)科技项目的研究时间,一般不超过三年。

第六条凡申请国家和文化部立项的科技项目,必须认真填写国家规定的有关申请书和开题报告,并按隶属关系上报审核。

第七条申请国家和文化部立项的科技项目的受理时间为每年的10月1日至11月30日。

第八条对未按计划完成科技项目和不按时提交工作总结、经费使用情况的单位,无特殊原因,将不再受理申报新的科技项目。

第三章项目管理

第九条对文化科技项目进行分类管理:

(一)国家重点项目,由文化部科技主管部门进行重点管理,并依科研合同进行监督检查,促使项目按期完成。

(二)文化部项目分为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重点项目由文化部投入一定经费,并以文化部科技主管部门为主会同项目承担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进行管理;一般项目文化部不再投入经费,由项目承担单位自筹,并按合同进行管理。

第十条对申报的科技项目,文化部科技主管部门先期进行形式审查,组织有关专家依据有关评估办法进行论证,作出综合评价后,确定推荐上报国家重点项目和文化部项目。

第十一条凡经批准,被列入国家和文化部计划的科技项目,均实行科技合同制,项目承担单位自接通知之日起,必须在一个月内,认真填报国家和文化部制定的有关科技合同书。

第十二条科技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如需更改、中止合同,项目承担单位均应提出书面申请报告,阐明其原因及调整方案,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文化部科技主管部门批准。对中止合同的项目,视情况,追回部分或全部投资及购置的仪器设备。

第十三条凡列入国家和文化部计划的科技项目,在完成后,承担项目单位应及时提交研究工作总结,整理好有关科技文件及经费决算报告,并按隶属关系上报文化部科技主管部门,待通过鉴定后,方可结题。

第十四条对列入国家和文化部计划的科技项目经费,一次或分期拨付给项目承担单位的财务部门进行管理,单独立帐,专款专用。在财务制度规定的范围内,经主管领导批准,项目负责人有权按科研计划进度支配经费。经费的使用,须接受文化部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章附则

科技专家管理办法篇3

第一条为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20年)》(国发[**]44号,以下简称《规划纲要》),营造激励自主创新的环境,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高新技术产业,规范我国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管理,促进其健康发展,努力建设创新型国家,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20年)〉的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企业孵化器(也称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创业中心)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创业中心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核心内容。

第三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及所在地区的创业中心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二章主要功能与目标

第四条创业中心的主要功能是以科技型中小企业为服务对象,为入孵企业提供研发、中试生产、经营的场地和办公方面的共享设施,提供政策、管理、法律、财务、融资、市场推广和培训等方面的服务,以降低企业的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企业的成活率和成功率,为社会培养成功的科技企业和企业家。

第五条创业中心要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运行机制,通过各种途径和手段完善服务功能。在提供高品质服务的同时,逐步实现自收自支、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良性循环,同时要充分利用当地科研院所、高等学校、企业和企业服务机构的研究、试验、测试、生产等条件,扩大自身的服务功能,提高孵化服务水平。

第六条为提高创业中心的服务水平与质量,国家鼓励建立专业技术型创业中心。专业技术型创业中心是指围绕某一特定技术领域,在孵化对象、孵化条件、服务内容和管理团队上实现专业化,培育和发展某一特定技术领域的高新技术企业的一种创业中心形式。

第三章国家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的认定与管理

第七条地级以上(含地级)城市建立的创业中心,在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可依照本办法申请认定。

第八条国务院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国家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的认定和管理工作。第九条申请认定国家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发展方向明确,符合本办法第二条所规定的条件;

2、领导班子得力,机构设置合理,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占70%以上;

3、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如是专业技术型创业中心,则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其中孵化企业使用的场地占2/3以上;

4、服务设施齐备,服务功能强,可为企业提供商务、资金、信息、咨询、市场、培训、技术开发与交流、国际合作等多方面的服务;

5、管理规范,具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自身及在孵企业的统计数据齐全,并至少连续2年按科学技术部要求上报相关统计数据;

6、在创业中心自主支配场地内的在孵企业达80家以上(如是专业技术型创业中心,则在孵企业应达50家以上);

7、累计毕业企业在25家以上,毕业企业及在孵企业为社会提供1000个以上的就业机会(如是专业技术型创业中心,则毕业企业在15家以上,毕业企业及在孵企业为社会提供500个以上的就业机会);

8、创业中心自身拥有300万元以上的种子资金或孵化资金,并与创业投资、担保机构等建立了正常的业务联系;

9、实际运营时间在3年以上,经营状况良好;

10、专业技术型创业中心自身应具备专业技术平台或专业化的中试基地,并具备专业化的技术咨询、专业化的管理培训能力。

第十条国家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的孵化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注册地及办公场所必须在创业中心的孵化场地内;

2、属新注册企业或申请进入创业中心前企业成立时间不到2年,

3、企业在创业中心孵化的时间一般不超过3年;

4、企业注册资金一般不得超过200万元;

5、属迁入企业的,上年营业收入一般不得超过200万元;

6、企业租用创业中心孵化场地面积低于1000平方米;

7、企业从事研究、开发、生产的项目或产品应属于科学技术部等部门颁布的《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范围;

8、企业的负责人是熟悉本企业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

第十一条国家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的毕业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之中至少两条:1、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2、有2年以上的运营期,经营状况良好,主导产品有一定的生产规模,年技工贸总收入达500万元以上,且有10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和自有资金;

3、企业建立了现代企业制度和健全的财务制度。

第十二条申报国家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应首先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后,由省、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上报国务院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并依据评审意见进行认定。对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颁发“国家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标牌,予以公布。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的单位与其主管部门的隶属关系不变。

第十三条国务院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将对国家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进行考核,对连续2年达不到条件的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将取消其国家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的资格。

第四章政策与措施

第十四条国家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自认定之日起,一定期限内免征营业税、所得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和税务行政主管部门制订。

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各地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在规划、用地、财政等方面为创业中心提供政策支持。

第十六条国务院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将全国创业中心工作纳入国家科技发展计划。各级地方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机构要将创业中心工作纳入当地的科技发展计划,为创业中心的建设和发展提供必要的支持。

第十七条国家支持和鼓励各级地方政府建立社会公益性的创业中心,引导带动地方创新体系建设;支持和鼓励企业、个人及其它机构创办多种形式的创业中心。

第十八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将不定期对创业中心的工作进行考评,并对在创业中心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第五章附则

科技专家管理办法篇4

第一条为了扶持和鼓励本市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根据国家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17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362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市区域内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依据本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依照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五条*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和*市地方税务局(以下分别简称为“市科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和市地税局)负责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

第二章组织与实施

第六条市科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和市地税局组成“*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指导小组(以下简称为“认定指导小组”)”,负责指导、管理和监督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复审)工作。

第七条认定指导小组下设“*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公室(以下简称为“认定办公室”)”,由市科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相关人员组成。认定办公室设在市科委,负责处理日常工作。认定办公室主要开展下列工作:

(一)负责本市区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复审工作。负责受理本地区企业提出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复审)申请,组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复审)审查。

(二)负责对已认定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核实并处理有关举报。

(三)负责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专家库的建立和维护。根据《工作指引》所规定专家的条件和要求,选择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专家,输入专家库,并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四)建立认定信用制度。对认定过程中出现违规行为的企业、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和参与认定的专家等相关人员予以记录,并作出相关处理。

(五)建立并管理“*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

(六)负责组织全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复审)管理工作的宣传、培训等事宜。

(七)与认定(复审)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申请条件与申请材料

第八条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本市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在全球范围内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在中国内地得到中国法律保护的自主知识产权;

(二)产品(服务)属于《认定办法》的附件《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四)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内地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满一年但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五)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六)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工作指引》的要求。

第九条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应提供如下材料: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工作指引》附件2);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网上提交扫描件,书面提交复印件);

3、技术创新活动证明材料,包括知识产权证书(独占许可合同)、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省级(含计划单列市)以上科技计划立项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网上提交扫描件,书面提交复印件);

4、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以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的比例说明;

5、经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以及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和服务)收入的专项审计报告及情况表(实际年限满一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并附研究开发活动以及高新技术产品(和服务)收入的说明材料;

6、经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实际年限满一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以及技术性收入的情况表;

7、其他需报送的材料。

第四章申请认定程序

第十条申请本市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工作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企业自我评价

企业对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进行自我评价。

(二)准备申请材料

企业自我评价后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可按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准备申请材料。

企业自行选择符合下列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对研究开发费用以及高新技术产品(和服务)收入进行专项审计。

(1)具备独立执业资格,成立3年以上,近3年内无不良记录;

(2)机构中注册会计师占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0%,职工人数在20人以上;

(3)熟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相关政策。

符合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相关证明材料在企业申报时一并附上,但根据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在有关网站

(三)网上注册登记

在“*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登录,按要求填写注册登记表(《工作指引》附件1),并通过网络系统上传。根据注册获得的用户名和密码进入网上认定管理系统,按要求提供申请材料。企业在网上成功提交后,应在网上打印具有“stcsm”水印的材料,并与相关的复印件,一并提交给各区(县)科委、高新区各个分园有关管理部门。具体受理时间、地点在*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

(四)审查认定

各区(县)科委、高新区各个分园有关管理部门分别对各自区域内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核对电子文本和书面文本,核查复印件原件等,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复印件、扫描件与原件一致”印章,经审查确定材料完备、真实后,出具正式受理证明,同时将通过形式审查的书面材料及其正式受理证明报送认定办公室。

认定办公室将企业的申请材料按技术领域分类,从专家库中随机选择不少于5名相关专家,并将电子材料通过网络工作系统分发给所选专家进行网上评价。

专家按照独立公正的原则进行评价,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家评价表》(《工作指引》附件4)、《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家组综合评价表》(《工作指引》附件5),并按要求上传给认定办公室。

认定办公室收到专家的评价意见后,对申请企业提出认定意见,确定拟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名单,报请认定指导小组审定。

(五)公示与公告

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科技网”、“*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和“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示1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由认定办公室对举报的有关问题进行核查,核查属实的,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公示无异议的,在“*科技网”、“*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和“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认定结果,并由认定办公室颁发统一印制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加盖市科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印章)。

第五章复审及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所在年度起有效期为三个年度。企业应在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第十二条高新技术企业复审须提交近三年开展研究开发等技术创新活动的报告,经符合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出具的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研究与开发费用、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

复审时应对照《认定办法》第十条进行审查,重点审查第(四)款。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认定办法》第十一条(四)款进行公示与公告,并由认定办公室重新颁发统一印制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加盖市科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印章)。

通过复审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自重新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之日所在年度起有效期为三个年度。有效期满后,企业再次提出认定申请的,按初次申请办理。

第十三条高新技术企业经营业务、生产技术活动等发生重大变化(如并购、重组、转业等)的,应在15日内向认定管理办公室报告;经审查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自当年起终止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需要重新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按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办理。

高新技术企业更名的,由认定办公室确认并经公示、公告后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编号与有效期不变。

第十四条企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应依照《认定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税、免税手续。

享受减税、免税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减税、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减税、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追缴。同时,主管税务机关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发现企业不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提请认定管理办公室复核。复核期间,可暂停企业享受减免税优惠。

第十五条经自我评价认为符合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和税务师事务所,可以向认定办公室提供相关证明,经认定办公室核实后,在有关网站

第六章罚则

第十六条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应取消其资格:

(一)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二)有偷、骗税等行为的;

(三)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

(四)有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

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认定机构在5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认定申请。

第十七条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复审)工作的各类机构和人员对所承担认定工作负有诚信以及合规义务,并对申报认定(复审)企业的有关资料信息负有保密义务。违反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复审)工作相关要求和纪律的,3年内不得从事认定相关工作。

科技专家管理办法篇5

大学校勃兴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是普法战争。在1870-1871年的普法战争中,法国惨败,教训惨痛,很多有识之士把失败的原因指向教育,尤其是高等教育和教育制度。法国技术教育无论是和德国比,还是和其内部其他类型教育比,都呈薄弱之势。法国人开始推崇德国的教育制度,歆羡德国的著名大学和实科教育以及中小学的素质培养,在斥责耶稣会作为教育管理者而守旧抱残的同时,教育的世俗化、统一学制、平等化被广为接受,加之巴黎公社的推动,尽管中学仍迷恋于古典课程,高等教育和小学教育阶段世俗化和功利化却如火如荼。1881和1882年费里法案规定了义务教育制度,并于1889年规定了新入职教师的师范教育背景和教师工资的公共财政保障制度。资料显示,到20世纪初国家层面举办的以技术、商业、师范为主的大学校应当有数十所左右。大学校的高等职业教育的性质更加突出,与传统大学的分野也日益明显。

1919年,阿登省议员提出的《阿斯蒂埃法案》被议院正式通过,再一次极大地促进了法国职业教育的发展,这一议案对公立办学主体的规定,以及承认私立职业技术教育的合法性,加之对市镇办学的规定,甚至对课程开设方案的规定等,为法国职业教育绘制了基本的发展框架,中等职业教育由此实现了跨越式发展。大学校的发展也有了强有力的法源支持和生源基础,尤其是经过二战后的教育结构迅速调整,这一类型的学校一直保持着良好的发展势头,到1980年代初发展为200多所,5万在校生,到目前为306所。

法国大学校的办学经验和特色

大学校的建立和发展使法国的高等技术教育在19世纪前半期居于世界领先地位。虽然法国在19世纪下半期乃至20世纪前半期,整个职业技术教育体系落后于德国、日本、澳大利亚,但其大学校独树一帜,成为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的翘楚,令世人瞩目。究其原因,突出的有以下几点。

(一)办学方向明确,与工商业发展及社会需要同步

法国高等职业教育可概括为以下几种类型:1、设在技术高中的高级技术员班,学制2年。2、设在大学内的短期高等教育机构———大学技术学院(IUT),培养目标为高级技术员。3、大学职业学院(IUP),设在大学内部,学制3年,培养高级工程师或高级雇员。虽然技术教育与普通教育混合设置有着教育管理成本降低、教育资源共享、教育目标和课程融通等优点,但是其专门化的程度和培养方向体现不足,教学组织特色和课程评价特点都会出现不一致的情况。法国大学校是法国高等职业技术教育中唯一的独立办学机构,其中办学水平高的一些大学校基本上都隶属于不同的政府机构。在与政府部门长期的无缝隙合作中,形成了其突出的办学传统,其规模一般较小,而专业性和针对性很强,在竞争中凭借人才质量而立于不败之地,再加上其悠久的办学历史,所以得以独立管理。如巴黎理工、巴黎高等师范。这些学校与大学内部设置的大学职业学院(IUP)管理体制不同,成为国家干预教育和部门行业办学的典范。这种学校外部行政管理的高度集中制与法国政治体制具有同质性,减少了职业技术教育的适应性困难。毕业生直接进入到政府机关和其下属部门以及工商企业,不仅适应快而且对企业发展方向形成了一定的群体影响作用。由于大学校从一开始就为巩固政权而培养专家型人才,所设专业坚持实用型和应用性,并以工程技术、边缘科学高级专家型人才培养为方向和目标,享有工程师高等教育的美誉,培养了大批企业领袖、公务员,而这些人才的培养又反过来促进了大学校的市场定位,并被社会认可,所以办学久负盛名,历久不衰。例如,法国国家行政学院,每年的前15名都要被分配到国家机构工作,而理工学校的毕业生则更受到工商业的青睐。

(二)在办学层次上属于技术型英才教育,其选拔和培养过程为其赢得了荣誉

法国大学校至今共有306所,其中工业155所,商70所,其他81所,在校生共9、5万人,占法国高校学生数的10%。[5]其办学规模不大,最大的巴黎理工学校也只有3000名在校生,但是它们却特别重视质量标准,一方面设备设施校舍等投资有政府或公款做后盾;另一方面其招生入学要履行严格的手续和考试选拔程序,这和一般技术学院或培训机构截然不同。这些学校并不仅仅要注册,而是要通过专门的预科班选拔,预科班通常设立在高中,选拔的人数只占到入学人数的10%,这说明大学校的办学从招生考试时就已经与大学以及其他技术类高等教育有了明显差别,从而有效地保证了其生源质量。一般地,高中毕业生在选择大学校未能录取后,才进入大学注册就读。另外,高淘汰率、高负荷教学也是其教育质量的保障,其课程设计和教学偏重英才培养,而非普及性教育,属于典型的高等教育领域的精英教育。其中最著名的有国家行政学院、巴黎高师、巴黎理工、高等商业学校、高等经济及商业学校等等。

(三)教学组织有别于大学,重实践和实习训练

大学校一般学制为3年。第一年以基础课为主,并巩固预科所学基础知识;第二年开始学习专业课与实践实验课程;第三年为毕业设计和生产实习。课程设计理论与实践并重,通识与专业平衡。由于大学校的培养目标锁定在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工程师、企业高管、政府公务员等精英人才,所以要求学生具有多学科的综合素质,要有扎实的基础理论,还要开设很多非技术教育课程,以利于他们拓展视野,维系良好的人际关系,养成良好修养,其课程设计指标是立体的和综合的。这样,培养的学生知识面宽广,专业扎实,技能技巧过硬,学生一专多能,全面的素质结构凸显。为保证高规格培养人才,大学校特别重视理论和实践结合,安排学生大量实习、反复实习、联系实际。很多学校形成了校内、校际、校企联合培养机制,增强了学生的社会适应性。这些做法彰显了其职业教育特色,也博取了用人单位的欢迎。

给我国高层次职业技术教育发展的启示

法国大学校之所以能够给我国高层次职业技术教育带来重要的启示,是基于这些学校和我国高职高专院校中的一些高层次高质量学校有类别上的相似之处,表现在办学历史、办学方向、人才培养规格、管理方式、社会影响等多个方面。从发展方向上,我国一大批原有办学水平很高的高等专科院校,在归类为高职高专这一统一类别后,仍要寻求自己独特的、较大较高的发展空间,所以借鉴发展势头经久不衰的法国大学校的办学经验,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重视办学传统和特色建设,巩固这些学校在教育体系中的原有地位

我国有很多高等专科学校,具有较长的办学历史,往往是伴随共和国建立而逐步设置的。从这些学校的属性来看,一方面是为巩固政权,培养共和国的高级建设人才;另一方面是培养各行各业的高级管理人才,尤其是以工业技术传播为学科门类主体和办学方向;再有,它们中的大部分的举办者是当时的国家各部委办,或省里的各个专业厅局。我们以河北的几所典型的高职高专为例,做一个粗略地分析。从上表可以看出,这类院校和法国大学校的办学起点、成因、专业方向、人才规格等都有相似之处。所不同的是,由于办学体制的变革,我们将其一刀切为地方管理,使它们的身份地位发生了动摇。在目前的办学体制下,一方面政府仍要重点扶持这批学校以延缓它们办学优势的衰微,这看似对其他后起院校有所不公,但是对国家或一个区域来讲,这是政策的效率问题,应当坚持。另一方面,就这些学校自身来讲,不要忙着升格为本科(实际上很多这样的院校已经以各种方式升格,办学效果呈离散性,至少失去了自己的特色),要坚持自身的专科类型———高等职业技术教育方向。坚持这样一个办学层次,筛选自己的特长专业,严格办学,严格管理,以取得良好的市场地位。从一些学校(如承德石油高专、保定金融专科)的办学经验来讲,也充分证明了这一点,它们的录取成绩远高于本科二批和三批分数线,其培养方式和课程设计独特,学校文化特色明显,他们秉持“工学并举,道艺兼修”的育人风格,学生的适应性强,培养质量高,毕业生就业情况也呈现供不应求的趋势。

(二)准确把握市场定位,道艺双修,提高社会的认可程度

大到高等教育发展生态,小到高等职业教育发展生态,良好的生态定位十分重要。要解决这一问题,我国高等职业技术教育中的这一主导性集团军就要认真反思自己的办学历史和专业优势,发挥自己的专科层次高级专业人才的培养作用。在理论和实践双向上都要下功夫,道艺双修,所培养的学生既要在专业技术方面过硬,又要在非学科、非技术知识方面具备广博的认知,一专多能,适应人才市场和社会经济的进步与变迁。同时要形成各自学校的办学优势专业和特色,提高办学内涵和生产力,提高社会声誉和企事业单位的认可程度。在培养模式上要大胆借鉴法国大学校的教育教学组织方式和课程开设内容、方法。立足实用型、专业型人才培养目标,增加实习、实验和实际工作能力,加强校际、校企之间的联合,不断扩大规模,出精品,突出专业性和技术性特色。

科技专家管理办法篇6

第二条项目评估,是指科技部各专项科技计划主管部门按照公开、公平和竞争的原则,择优遴选具有科技评估能力的评估机构,按照规定的程序、办法和标准,对项目进行的专业化咨询和评判活动。项目评审,是指科技部各专项科技计划主管部门组织或者委托有关单位组织科技、经济、管理等方面的专家,按照规定的程序、办法和标准,对项目进行的咨询和评判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项目立项(含项目招标)、项目检查、项目验收等过程中组织或参与评估、评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包括项目评估评审活动的组织者、承担者,项目评估人员和评审专家以及项目推荐者和项目申请者(含投标人和项目责任人,下同)。

第四条科技部负责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评估评审活动的督查工作。

第五条项目评估或评审活动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要求,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并自觉接受有关方面的监督。评估机构的项目评估报告或者评审专家的项目评审意见是科技部管理决策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六条项目评估评审组织者,即科技部各专项科技计划主管部门及其相关人员、受委托组织项目评估评审活动的科技部直属事业单位和有关单位及其相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项目立项、检查、验收中评估评审的各项规则、程序和办法,正确履行对项目评估评审的管理、指导和监督职能,忠于职守、依法行政、廉洁自律。

项目评估评审组织者对于评估评审意见的采纳情况,必须在报批时予以说明。项目评估评审组织者在组织评估评审活动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直接从事、参与或干预项目评估评审活动,不得向评估机构、评估人员或者评审专家施加倾向性影响;

(二)不得利用组织项目评估评审活动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不得委托不具备规定条件的评估机构或者聘请不具备规定条件的评审专家承担项目评估评审活动;

(四)不得聘请按规定应当回避或者在以往评估评审工作中有不良记录的评估机构或者评审专家;

(五)不得违反保密规定,擅自泄露评估评审资料、评估人员或者评审专家名单、项目评估报告、评审专家意见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评估评审情况;

(六)不得隐瞒、歪曲或者不如实反映评估机构或者评审专家提出的明确意见;

(七)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办法处理与评估评审工作相关的质询、异议和举报;

(八)不得串通某一项目申请者以排斥其他项目申请者;

(九)不得领取评估评审费、劳务费,不得索取或者接受评估评审对象以及相关人员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可能影响公正性的宴请或其他好处。

第七条项目评估评审活动承担者,即受委托承担评估评审活动的科技评估机构、评审组织及其相关人员,应当严格遵守项目评估评审有关规则、程序和办法,在受委托的范围内开展项目评估评审活动。

项目评估评审活动承担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利用承担项目评估评审活动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二)不得违反项目评估评审工作方案和预算的规定;

(三)不得在规定程序以外向评审专家施加倾向性影响,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项目申请者合法权益;

(四)不得为评估评审对象编写立项可行性报告,或者检查、验收工作中要求提供的材料;

(五)不得违反保密规定,擅自泄露评估评审资料、评估人员或者评审专家名单、项目评估报告、评审专家意见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评估评审情况;

(六)不得索取或者接受评估评审对象以及相关人员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可能影响公正性的宴请或其他好处。

第八条项目评估人员和评审专家应当以科学的态度和方法,严格依照项目评估评审工作的有关规定、程序和办法,实事求是,独立、客观、公正地对项目作出评价或者提出意见。

项目评估人员或评审专家在项目评估评审活动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发现与项目或项目申请者存在利益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性的关系的,应当主动向项目评估评审组织者申明并回避;

(二)不得利用评估人员或评审专家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或者与评估评审对象及相关人员串通,为有利益关系者获得项目立项或者通过检查、验收提供便利;

(三)不得压制不同学术观点和其他专家意见;

(四)不得为得出主观期望的结论,投机取巧、断章取义、片面作出与客观事实不符的评价;

(五)不得擅自披露、使用或许可使用被评估评审对象的商业秘密;

(六)严格遵守保密规定。未经允许,不得单独与评估评审对象及相关人员接触、不得复制保留或者向他人扩散评估评审资料,泄露保密信息;

(七)不得索取或者接受评估评审对象以及相关人员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可能影响公正性的宴请或其他好处。

第九条项目推荐者,即各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有关单位及相关人员,应当对推荐申请立项或者检查、验收的项目进行必要的考察、论证,如实反映所推荐项目和项目申请者情况,以及与项目申请者的关系、对项目申请者的了解程度。

项目推荐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歧视潜在项目申请者,故意不推荐符合申请条件的项目;

(二)不得与项目申请者串通,在项目立项申请材料或者检查、验收申请材料中弄虚作假;

(三)不得为项目申请者拉关系,干扰项目评估评审工作;

(四)不得索取或者接受项目申请者以及相关人员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可能影响公正性的宴请或其他好处。

第十条项目申请者在项目的立项、检查、验收过程中,有义务接受并配合评估机构的评估或者科技计划管理部门组织的评审,按要求提供与项目有关的全部资料和信息,确保所提供资料和信息真实、有效。

项目申请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弄虚作假,故意在项目评估评审活动中提供虚假资料、信息;

(二)对同一项目(包括研究内容相同或者相近的项目)不得重复申请立项;

(三)不得相互串通或者与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人员、评估人员、评审专家串通,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有关项目的评估评审信息;

(四)不得向项目评估评审组织者、项目评估评审活动承担者、项目推荐者、项目评估人员和评审专家馈赠或者许诺馈赠钱物或给予其他好处;

(五)不得编造谎言、捏造事实诋毁、侮辱、陷害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者、项目评估评审活动承担者、项目评估人员、评审专家和其他项目申请者;

(六)不得进行其他妨碍项目评估评审活动独立、客观、公正开展的行为。

第十一条科技部法制工作机构、综合计划管理机构、科技经费管理机构和驻科技部监察机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具体负责对项目评估评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评估评审活动的督查工作可以采取经常性督查和专项性督查的形式。经常性督查是指对项目评估评审活动进行全过程的监督检查;专项性督查是指对项目评估评审某个环节或某类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对于重大项目的评估评审活动应当采取专项性督查方式进行重点督查。

第十三条评估评审活动的督查工作,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听取评估评审活动的各方当事人的汇报;

(二)查阅与评估评审有关的文件、合同、材料等;

(三)参加与评估评审事项有关的会议;

(四)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核实;

(五)其他适当方式。

第十四条科技部各专项科技计划主管部门及其相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视问题严重程度,对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评估评审的重大情况隐匿不报,严重失职的;

(二)与评估评审活动的承担者、申请者、推荐者或评估人员、评审专家串通,编造虚假报告的;

(三)干预正常的评估评审活动,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索取或收受贿赂的;

(五)其他,以及妨碍项目评估评审活动正常进行的;

(六)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之一的。

第十五条受委托组织项目评估评审活动者或者评估评审活动承担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科技部可以分别情况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或者终止评估或评审委托;非法收受财物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没收所收受的财物;构成违纪的,建议有关部门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弄虚作假,与项目执行单位串通编造虚假报告,或者对重大问题隐匿不报的;

(二)、或者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之一的。

第十六条项目评估人员和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科技部可以分别情况责令改正,记录不良信用、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宣布评估评审意见无效直至取消其参加评估评审活动的资格;构成违纪的,建议有关部门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弄虚作假,致使相关项目通过评估评审的;

(二),违背科学道德、有失公允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之一的。

第十七条项目推荐者和项目申请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科技部可以分别情况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取消项目立项资格、终止项目合同,追回已拨经费、直至一定时限内取消相关人员或者单位推荐项目或者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的资格;构成违纪的,建议有关部门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弄虚作假,骗取项目立项的;

(二),以及妨碍项目评估评审活动正常进行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之一的。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评估评审活动存在问题的,可以向科技部进行举报和投诉。驻科技部监察局以及其他相关机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一)对署名举报的,应当对举报人及举报内容保密。在对反映的问题调查核实、做出处理后,将核实、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并听取意见。对捏造事实,进行诬告陷害的,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二)对匿名举报的材料,有具体事实的,应当进行初步核实,并确定处理办法。对重要问题的处理结果,要在适当范围内通报;没有具体事实的,可登记留存。

(三)对投诉人的投诉,应当严格按照工作的有关规定及时办理。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3年3月1日起施行。

科技专家管理办法篇7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民办科技企业,是指以科技人员为主体,按照自筹资金、自愿组合、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原则创办的,以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以及科技产品的研究开发和生产经营为主要业务的经济实体。

第三条鼓励和支持以下人员创办民办科技企业或者到民办科技企业工作:

(1)经企业、事业单位批准的在职科技人员;

(2)大中专毕业生、研究生和归国留学人员;

(3)国家机关中经批准辞职、退职的有专业知识的人员;

(4)其他非在职科技人员。

第四条民办科技企业应当成为产权明晰、组织健全、机制完善、行为规范的经济实体。

第五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创办民办科技企业,不受申办人户口所在地限制。

第六条县级以上科技行政部门负责民办科技企业的指导、管理和服务工作,其职责是:

(一)指导民办科技企业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发展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并进行监督检查;

(二)制定民办科技企业总体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指导民办科技企业对所承担的各类科技计划的实施;

(三)负责民办科技企业的认定;

(四)表彰和奖励对发展民办科技企业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五)组织民办科技企业科技人员的专业技术职称评审;

(六)负责民办科技企业的综合统计、人才培训、信息咨询等管理工作。

第七条财政、工商、税务、计划、教育、人事、外事、劳动、统计等行政管理部门,按规定的职责分工,做好对民办科技企业的扶持与管理工作。

第八条民办科技企业应当依法办理成立、变更和终止登记。

第九条民办科技企业向县级以上科技行政部门申请办理认定手续,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本条例第二条的规定;

(二)符合科技产业发展的总体布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技术政策;

(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者取得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20%以上,边疆少数民族地区不得低于10%;

(四)有合法的专利或科技成果、新技术产品、专有技术。

对已依法登记认定的民办科技企业,科技行政部门可以定期进行复核。

高新技术企业及高新技术产品由省科技行政部门负责认定。

第十条鼓励和支持民办科技企业与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和有关企业联合进行资源和技术开发,组成公司或者其他联营形式的经济实体。

第十一条民办科技企业有权拒绝任何部门和单位的各种摊派。

第十二条民办科技企业应当建立保证职工参与民主管理的制度,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民办科技企业必须依法经营,尊重知识产权,依法纳税,保守国家机密,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破坏生态环境,不得损害他人利益。

第十三条在民办科技企业集中的地区,经批准可以组建科技信用社或者风险投资公司,可以设立民办科技发展互助基金,扶持民办科技产业的发展。

第十四条民办科技企业可以向银行、信用社及其他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可以将其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知识产权作为抵押,获得贷款。

第十五条经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民办科技企业,可以享受国家和省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减免税的部分应当作为民办科技企业的发展基金,用于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扩大再生产。

第十六条民办科技企业可以申请承担国家和有关部门科技发展计划项目,可以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并享受有关资金、贷款、减免税等优惠,取得的科研成果可以申报成果鉴定和有关科技奖励,可以为本企业成绩显著者申报为有突出贡献的专门人才,并给予奖励。

第十七条民办科技企业根据需要可以从国外引进资金、技术、人才和生产、科研设备。有关手续按现行报批程序办理。

第十八条对有较强出口创汇能力的民办科技企业,行业管理部门应当按规定及时为其申报进出口经营权、境外投资权、国际工程承包权和劳务令作权。

第十九条民办科技企业开发、生产、销售创汇产品按国家及本省有关规定予以奖励。鼓励外贸企业与民办科技企业相互投资或者参股,组成技工(农)贸企业集团或者商社。

第二十条民办科技企业的业务人员因业务需要出境或者出国的,有关部门应当为其优先办理出境或者出国手续。

第二十一条民办科技企业可以根据自身发展的需要,自主招聘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十二条在民办科技企业工作满一年以上的科技人员,可以参加专业技术职称统一评审,其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和待遇由民办科技企业自行确定。

第二十三条在职科技人员经批准创办民办科技企业或者到民办科技企业工作而离开原单位的,其档案可以由其原单位所在地的市、县劳动人事部门或者人才交流机构管理。

第二十四条民办科技企业在申请办理认定时弄虚作假的,由科技行政部门责令其纠正;已经认定为民办科技企业的,撤销认定,并通知有关部门取消其享受的优惠待遇,追缴其非法所得。

第二十五条民办科技企业有关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民办科技企业有关事项时,,,构私舞弊,收受贿赂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六条侵犯民办科技企业经营自或者其他合法权益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七条国有民营科技企业参照本条例执行。

科技专家管理办法篇8

1、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概述、、、2

2、知识产权管理办法、、、4

3、专利管理办法、、、8

4、发明创造专利申请表、、、13

5、商标管理办法、、、16

6、技术合同管理办法、、、19

7、技术合同管理办法、、、22

8、保密协议、、、26

9、科研档案管理规定、、、29

10、知识产权奖励办法、、、33

11、发明创造奖评分表、、、35

12、成果排名分配系数与权重系数规定、、、38

13、附录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名录、、、40

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概述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不断推进,我国经济逐步融入世界经济体系,在这个市场经济和知识经济的时代,企业间竞争乃至国家间竞争已实质演变为知识的竞争、技术创新是企业发展的原动力,但如何在实现创新后又不致被他人仿冒,或如何以最合理的方式管理和转化创新成果,这是当前企事业单位面临的重大挑战。激烈的市场竞争使得企业要不断壮大,就必须一手抓技术创新、产品创新,一手抓以专利为主的知识产权管理,特别是必须采取各种的竞争手段与保护措施为适应市场竞争需要而建立和发展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今天企业间的竞争已是对知识的产出、实施,转化等全方位的竞争、在发达国家的很多企业中,知识产权制度被视为是企业的生命线。在我国,越来越多的企事业单位也意识到建立运行良好的簇新制度,对于维护企业无形资产、啬企业市场效力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制定的好坏也将直接影响着我国科技产出和知识创新,从而影响企业乃至国家研发实力及核心竞争能力、所以建立完善的专利管理制度和管理体系,是现代企事业单位科技与经营管理中不可缺少的部分、

知识产权管理实际就是企业知识资本的优化管理、通过技术层面对企业知识资本的整合,挖掘企业固有的隐性知识,吸收和借鉴国际上先进的管理经验,将知识资本更多、更快、更好地转化为企业效益、对于初次建立知识产权管理规范的企业来说,在建立全面完整的管理规范之初,还应包括完整的关于企业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的组织规范、这一类组织规范应涵盖以下内容:管理部门的人员组成、及此类人员的任职期限等;管理部门在管理企业知识产权事项方面的职责、与其他日常管理部门的关系等、

制订完整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是知识产权管理的基础,是企业根本制度上的构建,也是管理方法、管理理念的全新革命,其通过企业有系统地实施,而成为现代企业管理的有机组成部分、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的内容可以用两种模式来确定、第一种模式是制订一份统一、全面的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该管理规范由企业的最高决策层来制定;另一种模式是将一些比较原则性的内容集中在一份文件中加以规定,而将其他较具体、有较强操作性的内容在按照一定标准在另外几个文件中规定、采用第二种模式建立企业知识产权规范时,还可以将原则性比较强的内容放在较高的决策部门来制订,比如说公司股东大会或公司董事会等,而操作性比较强的内容则由具体的管理部门按照前一份文件的内容制定。对于一个规模较大、知识产权事项在企业的经营中占据重要地位的公司来说,采用第二种模式更为合理,企业的总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由企业的较高决策层来确定,同时,针对具体事项的灵活决定权交给具体的管理部门,使得企业对变化的市场形势有较快的应对措施、对于规模较小的公司来说,采用第一种模式是比较明智的选择。规模较小企业的董事会与具体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往往具有相差不大的人员构成,这两个机构的决策频率相差也不会太大,而且将所有的规范放在一个文件中还可以较大程度地避免规范之间的逻辑缺陷、

与任何其他类型的规范包括国家制定的法律一样,企业内部的知识产权管理规范也应该具有完备性、逻辑的自洽性和可操作性。规范的完备性,要求制订出的管理规范应当能够预见企业在日常经营过程中可能发生的绝大邵分与知识产权相关的需要规范的事项,并且对这些可能发生的事项采取了合理的措施、完备性并不意味着规范的制订者能够预见未来可能发生的所有事项,当然,规范的制订者应当使用一定的技巧,比如说采用原则性条款等方式使管理规范的涵盖范围发生模糊,藉由法律解释的方式来扩充规范的范围、逻辑的自洽性则有多层次的含义,首先是要求规范本身以及与某一规范相关的其他规范等使用的概念应当一致,这种一致包括概念的内涵和外延两部分;其次是要求规范当中使用的命题应当一致,不能出现此是彼否的情况;第三是要求整个规范应当是一个自圆其说的整体,规范的不同部分相互支撑,使规范完整的内容都已具备,并且没有与规范事项不相关的东西。可操作性从规范本身来讲,是要求规则本身确定了所需规范事项的人、事、责任、时间、行为等要素;从需要规范的事项角度来讲,则要求一旦相关事项发生,与事项相关的人能够从管理规范中找到相应的规则来确定其行为和相应的责任。从企业的实际情况来看,可操作性还要求根据规范所从事的行为是可以实现的,并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

建立有效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和管理制度,需要建设企业知识产权文化,培植企业员工的知识产权保护理念,使知识产权工作成为企业管理中的重要部分。单位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是综合的防御、维护、反侵权体系,包括本单位所涉及知识产权的内容、制度的适用范围、知识产权成果的权利归属和管理、确立相关评定中的知识产权标准、对鼓励成果产出和转化的奖励及利益分配、签定知识产权合同,保密规定,维权措施等多个方面、由于每个企业所在的行业,企业规模;企业成长阶段等因素都存在差异性,因此,应当结合自己的特点制定一套最适合自己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知识产权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本单位知识产权的保护,规范知识产权管理工作,鼓励员工发明创造的积极性,促进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包括:

(一)专利权和技术秘密。主要指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新材料、新设计、新配方、新品种等专利权和技术秘密;

(二)商标权和商业秘密。主要是指本单位的注册商标、商号等,以及所拥有的未公开的工程、设计、市场、经营、服务、财务、管理等信息;

(三)著作权(含计算机软件)。主要指本单位的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计算机软件及文档资料、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地图、摄影、录像、艺术表演、教材、辞书、规范汇编等;

(四)国家法律规定保护的其它知识产权。

第三条本单位知识产权管理遵循统一管理、分工协作、规范有序的原则。

第四条本单位设立知识产权管理部,负责知识产权的管理工作。下设专利、商标、商业秘密等各专业管理岗位,在各自的业务范围内负责相关知识产权的管理和具体工作。其他各相关业务部门还应指定本部门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兼职人员。

第五条知识产权管理部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知识产权各类管理规定,协调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划分各岗位的管理范围与职责,指导、监督、检查其他部门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

(二)审核业务部门的申请,组织和建立知识产权档案管理;

(三)代表本单位负责知识产权的申请等对外工作;

(四)代表本单位负责知识产权纠纷处理、诉讼等对外工作;

(五)参与签订或审核涉及本专业知识产权内容的各类合同、协议,建立知识产权合同档案;

(六)组织宣传和学习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知识并交流经验。

第六条本单位员工完成单位工作任务、利用单位名义、利用单位物质条件产生的智力劳动成果,属于职务智力劳动成果,其持有权属本单位。

(一)完成本单位工作产生的智力劳动成果是指:

1、执行本单位工作任务所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

2、履行本岗位职责所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

3、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属于所在单位的业务范围;

4、离休、退休、停薪留职、辞职或调离的员工在离开原单位二年内完成的与其在原工作岗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分配任务有关的智力劳动成果。

(二)利用本单位的名义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是指:

1、利用本单位的名誉、名称或社会地位进行的各种行为;

2、利用本单位的人力及未公开的技术情报资料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

3、工作时间内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

第七条一切职务智力劳动成果的持有(所有)权归本单位,任何其他单位及个人未经允许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销售、使用或侵吞本单位持有(所有)的职务智力劳动成果。

第八条职务智力劳动成果的完成人享有在有关成果文件上署名和取得相应荣誉、奖励及获得报酬的权利。

第九条本单位的注册商标、商号等管理工作由专业管理部门依据国家和本单位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技术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须及时向研究项目下达的主管部门报告,按本单位的规定提交全部科技档案文件,并提出申请专利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对可申请专利的项目及时办理申请事项,不宜申请专利的技术秘密,应采取相应保密措施。应申请专利而未申请造成本单位经济损失者,要追究直接责任者和单位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包括在研究过程中已具备申请专利条件者。

第十一条专利是知识产权中的重要内容,在专利管理中涉及的具体问题,根据国家和本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完成科技项目合同约定或计划任务书的规定任务后,研究人员须将全部实验报告、实验记录、图纸、声像、手稿等原始技术资料收集整理交本单位知识产权档案管理部门归档并填写鉴定申请书,要按照国家和本单位的有关规定及时组织鉴定。

第十三条严格执行科技档案的相关制度规定,包括档案密级制定、借阅程序等,对涉及本单位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的科技档案应采取限制阅读措施。

第十四条对本单位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应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单位的有关规定,签定保密协议。

第十五条在与其他单位进行委托研究、委托开发或合作研究、合作开发时,必须订立书面合同,合同中必须有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条款。

第十六条订立技术合同(包括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合同)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本单位关于技术合同管理的相关规定,明确约定科技成果有关权益的分配等。任何个人未经同意,不得以单位的名义对外签定技术合同。

第十七条对于在知识产权形成、保护、管理及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或有效制止侵权、维护公司知识产权合法权益成绩显著的人员,将依据国家和本单位的具体规定,给予包括发放奖酬金、提职、提级、职称评定等物质和精神方面的奖励。

第十八条属于本单位的技术成果在实施或转让后的收益,按国家和本单位的有关规定进行分配。该项职务科技成果的发明人、设计人可按规定提取酬金。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剽窃、窃取、篡改、非法占有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本单位知识产权的,或造成单位知识产权被侵犯的,由知识产权管理部依据规定追究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及时向司法机关举报。

第二十条侵害人为本单位员工的,应责令其改正,要追究直接责任者和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造成损失的,应当追究其经济责任。

第二十一条侵害人为司F本单位员工的,应要求其停止侵害,承担责任;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必要时,提请政府机关处理或遵循法律途径解决。触犯刑法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知识产权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办法同时废止。

点评:

《知识产权管理办法》从其在企业管理规范中的地位上来说,应当是一个企事业单位管理知识产权事项的核心、该规范可以有两种方案来确定其内容,一种方案是仅仅在该管理办法中规定一些与知识产权管理相关的原则性规范,另一种方案则是在该文件中将所有与知识广权相关的事项确定下来。一个企事业单位的规章制度也要求保持一定的稳定性、

这里所列举的《知识产权管理办法》(下称“办法”)是从企业当中实际使用的管理规范中挑选出来的、该管理规范遵循了第一种方案,规定了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中一些总则性的内容,对知识产权工作涉及到的大体内容和不同种类知识产权包括的共性问题作了概括规定,在整个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体系中起到统领的作用、应在谊管理办法之下再制订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比如专利,商标、著作权等规范文件,而这些文件的可操作性就应当相应地提高。

但是,本办法在其所需要实现的目的上不是很清楚、这里我们需要注意区分在制订规范中两个不同层次的目的,一个是指实施知识产权管理所需要达到的目的,另一个则是指制订管理规范需要达到的目的,这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另外,本“办法”在某些具体条文的规定方面也存在一些问题,尚需斟酌,如:

第二条,在企业的管理规范中,没有必要对知识产权其外延进行规范,这也不是一个企业的管理规范能够做得到的、而且在这里的列举中还出现了与国家法律、国际公约等不一致的地方。

第七、八条,这里实际上需要规范定义的是职务作品、职务发明等内容,因这方面的内容在法律上已经有规定,所以定义的内容可以省略,而关于权益分配等的内容则往往可以通过具体的劳动合同等方式来确定,或者也可以在具体的管理规范中确定,在这里进行统一规定不太合适。

第九条,此内容法律已作出规定,这里显得多余。等等、

有关知识产权的事项,在相关国际条约、国家法律法规中都有规定、一般来说,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应当是这些法规在本企业的具体实现,所以应当尽量采用程序化,组织化的规范来确定法规中的内容在本企业具体实现的方式。

专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单位的专利工作,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和形成企业自主知识产权,推动生产技术进步,提高公司市场竞争力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单位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利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第三条本单位专利工作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宣传普及专利知识,激发员工发明创造的积极性,推动我单位科技进步;提高市场竞争力和经济效益。

第四条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单位。申请被批准后,单位为专利权人。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五条在取得专利申请号及取得专利权后,单位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按有关规定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

第六条在专利申请公布或者公告前,专利工作者及有关人员对其内容负有保密的责任。

第二章专利的管理

第七条本单位的知识产权管理部是专利管理的主管部门,其职责包括:

(一)制定并实施单位专利战略,并纳入技术进步和现代企业制度规划中;

(二)负责对员工进行专利法和专利知识的宣传培训;

(三)鼓励员工开展发明创造活动,为职工提供有关专利事务的咨询服务;

(四)办理本单位专利申请、专利资产评估、专利合同备案、认定登记和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以及专利广告证明等事宜;

(五)保护本单位专利权和防止侵犯他人的专利权,办理有关专利纠纷、专利诉讼事务;

(六)管理单位专利资产,防止专利资产的流失;

(七)组织专利技术实施,管理专利实施许可贸易;

(八)管理、利用与本单位有关的专利文献和专利信息,为科研、生产、贸易经营全过程服务;

(九)研究制定本单位的专利战略,为经营决策服务;

(十)做好技术和产品进出口中有关的专利工作:

(十一)依法办理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奖励与报酬;

(十二)筹集和管理本单位的专利发展专项资金;

(十三)其他与公司专利工作有关的事务。

第八条本单位专利资产管理包括如下内容:

(一)专利技术开发;

(二)专利申请、维持、放弃的确定,职务与非职务发明的审查,科研档案和发明或设计人员流动的管理;

(三)专利评价、评估;

(四)专利申请、优先权、署名权、专利权;

(五)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权转让、专利许可及专利权质押;

(六)专利战略研究与制定;

(七)专利诉讼和向海关提请知识产权备案;

(八)其他与专利资产有关的事项。

第九条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进行专利资产评估:

(一)转让专利申请权、专利权的;

(二)以国有专利资产与外国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合资、合作实施的,或者许可外国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合资、合作实施的;

(三)以专利资产作价出资成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

(四)需要进行专利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单位的专利资产评估,应委托有专利资产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办理。

第十一条本单位在产品、技术开发立项之前,知识产权管理部必须和相关业务部门一起进行专利文献的检索与分析,避免重复研究与侵权,同时运用专利制度的规则,提出能获得最大市场利益的有关技术路线和技术解决方案的建议。在研究开发过程中及完成后,要进行必要的跟踪检索。

第十二条单位开展对外贸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由知识产权管理部进行项目专利检索:

(一)技术、成套设备和关键设备的进出口;

(二)未在国内销售过的原材科和产品的进口;

(三)未在其他国家和地区销售过的原材料和产品的出口。

第三章专利的申请

第十三条申请专利的目的在于获得专利权,保护发明创造现在和潜在市场,以获得一定的经济效益。

第十四条在新产品、新技术的开发,新材料、新工艺的研究、技术改造,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等工作中做出的发明创造,凡符合专利授予条件的,应及时申请专利,以取得法律的保护。

第十五条专利申请的提出

(一)凡欲申请专利的,发明人或设计人应填写本单位《发明创造专利申请表》(见附件),发明人或设计人在填写“申请专利的主要内容”栏时,应对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的技术特点包括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有益效果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并根据已知技术对发明创造的专利性作出评价;

(二)部门专利管理员应在“部门初审的意见”栏,就专利申请是否符合专法有关规定作出初审的意见;

(三)部门专利管理员将此表交至知识产权管理部;

(四)专利申请审批需要加快的,专利申请部门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说明需加快理由,同(专利申请表》一并交到知识产权管理部。

第十六条专利申请的审批

(一)知识产权管理部由专职人员对申请专利的友明创造进行专利文献检索和专利性审查,并将检索的情况及专利三性审查意见填入《专利申请表》中;

(二)知识产权管理部领导审查《专利申请表》并签字;

(三)知识产权管理部将《专利申请表》报公司主管技术副总经理审批;

(四)公司主管技术副总经理批准后,知识产权管理部将“专利申请表”复印件返回到申请部门,进行专利申请办理。

第十七条专利申请的办理

(一)专利申请根据其经济价值、市场竞争价值的大小分为:普通级,重要级、重大级。

1、普通级专利申请,是指经济价值和市场竞争价值的大小均一般的专利申请;

2、重要级专利审请,是指具有一定经济价值或市场竞争价值的专利申请;

3、重大级专利审请,是指创造性高,属国内外首创,代表技术潮流或发展方向,能给公司带来巨大经济效益,使公司处于市场优势地位的专利申请。

(二)部门专利管理员通知发明人或设计人按《专利申请须知》(附件)的要求,提供专利申请技术交底书或专利申请文件交知识产权管理部。

(三)知识产权管理部根据专利申请重要性等级的不同,按不同的方式办理。

1、普通级专利申请的办理:外观设计的专利申请由知识产权管理部直接办理,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由知识产权管理部直接办理或组织本单位专利申请人办理;

2、重要级专利申请的办理:知识产权管理部在组织本单位专利人、发明人、相关技术人员或专利机构人进行讨论,确定最佳保护范围和方式后,组织单位内部专利人或委托专利事务所;

3、重大级专利申请的办理:知识产权管理部组织本单位优秀专利人、发明人、相关技术骨干或资质较深的专利机构优秀人员进行详细讨论,确定最佳保护范围和方式后,组织单位内部优秀专利人或委托资质较深的专利事务所。

第四章专利的许可使用

第十八条本单位与其他单位合作研究、开发或者委托研究、开发签订相关合同时,合同应当包括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等技术成果归属的条件,并符合国家和本单位相应规定。

第十九条本单位与国内外组织或者个人签订的合作研究、开发或者委托研究、开发的合同中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项目中产生的专利申请权、专利权和相关技术秘密的归属;

(二)本单位与合作方或者承接方对项目中产生的专利的转让、许可等的管理权限和管理方式;

(三)本单位与合作方或者承接方投入的物质条件、资金及研究人员智力劳动各自所占比例以及对专利实施取得收益的分享办法和比例。

未签订合同或者合同未约定的,项目中产生的专利权和相关权益由承担者持有或所有。

第二十条本单位在引进技术,进口产品或建立中外合资企业外方技术、产品作为投资时,责任部门应将其技术、产品包含的专利技术项目,报知识产权管理部进行检索。知识产权管理部根据检索情况,提供检索报告,为谈判、签约提供依据。

第二十一条引进技术涉及第三方专利时,应有担保条款,明确双方在涉及第三方专利时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二十二条知识产权管理部根据单位发展要求,应积极为单位实施国内外专利技术服务。各部门对单位持有或所有的专利技术,应积极实施,本单位无条件或不能充分实施的,应适时进行转让或许可他人实施。

第二十三条本单位实施他人专利技术或许可他人实施本单位专利技术,应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应当到合同签订地或者被许可方机构注册地或专利实施地专利管理机关认定登记。

第二十四条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或含有专利许可内容的技术转让合同的谈判、签订,应有知识产权管理部专利管理人员参加,并按照国家和本单位有关技术合同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专利的保护

第二十五条单位及员工有权保护本单位专利权不受侵犯,维护单位的合法权益,发现侵权行为;应及时报知识产权管理部;并帮助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必要时可请示专利管理机关处理或向人民法院。同时,单位应避免侵犯他人的专利权。

第二十六条侵犯本单位专利权的行为包括:

(一)未经我单位许可生产、销售与本单位专利相同或相近似的产品。

(二)未经我单位许可进口与本单位专利相同或相近似的产品。

(三)将我单位专利号标记在产品上进行销售,假冒本单位专利产品的行为。

(四)使用上述侵权产品的行为。

(五)未经我单位许可展示与本单位专利相同或相近似的产品和技术,以及从事招投标活动。

第二十七条本单位专利权益涉及海关保护的,要按照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要求,及时向海关总署申请办理专利权海关保护备案。

第二十八条请求调处专利纠纷和进行专利诉讼。由知识产权管理部负责办理,必要时可委托专利机构或法律事务部办理。对委托专利机构办理专利诉讼的,应有法律事务部参与,并将有关材料送法律事务部备案。

第二十九条本单位对其专利或专利申请,应依法及时交纳年费或申请维持费,维持其有效。对拟在法定期限届满前放弃或终止的专利和专利申请,要予以论证确认并建立管理档案。具体事宜由知识产权管理部负责。

第三十条本单位应充分利用专利信息,掌握与本企业有关的国内和国外申请专利的动向,对有损于本单位权益且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的他人专利,应及时提出撤销专利权请示或提出宣告无效请示,排除不应授权的专利。具体事宜由知识产权管理部负责。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本单位知识产权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发明创造专利申请表

发明创造专利申请表编号:

名称

申请部门

申请日期

发明人或设计人

联系方式

专利申请类别

(在对应类别前划√)

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专利申请等级

(在对应类别前划√)

普通级重要级重大级

申请专利的主要内容

部门初审意见

部门专利管理员:年月日

部门领导意见

部门领导:年月日

检索及审查意见

公司专利管理员:年月日

主管部门领导意见

是否加快:加快不加快

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意见:年月日

审批意见

主管技术副总经理:年月日

申请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提供资料的要求:

1、所属的技术领域及有关的现有技术、引证反映现有技术的文件,写明所做的检索或查阅到的现有技术资料,包括本技术的历史背景和现状,说明现有技术的缺陷、不足或存在的弊病。

2、在对背景技术作了简要描述和评价的基础上,针对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的问题结合发明所取得的效果提出本发明或实用新型的目的,也就是本发明或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任务。

3、清楚、完整地写明发明或实用新型技术内容,以发明必要技术特征综合形式来阐明发明或实用新型的实质内容,以必要的附加技术特征对发明或实用新型作进一步的描述。

4、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的优点,即构成本发明或实用新型技术解决方案的技术特征所带来的效果。

5、具体描述实现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最佳实施例,详细描述实施的方式,列出各种参数与条件,并对照附图加以说明和描述。

6、对发明创造进行保护的技术特征,即区别与现有技术的技术特征。

7、摘要,内容包括发明或实用新型所属技术领域、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主要技术特征和用途。文字不得超过200字。

8、绘图工具绘制的附图一套,例如:电子产品的电路框图、电路原理图、机械产品视图、立体图等,每张附图大小不得超过18X25厘米。

点评:

专利管理工作是企事业单位尤其是技术型企业的生命线,专利管理工作的好坏将对企事业单位的发展将产生深远的意义。专利管理制度包括了技术产生、利用和保护等一系列环节的内容,它将直接影响企事业单位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出和核心竞争力的建设、

这里列举的《专利管理办法》较好地具备了规范的完备性、首先,谊管理办法申明确了企业实施专利管理的机构及其职责,从组织上给予了保证;其次该管理办法规定了从提交专利申请开始的一系列与专利相关的事项的处理方法,在程序上具较强的可操作性;再次,该管理办法还规范了与专利事项相关的人员的职责,使得分工合理,权责明确。

但是,该管理办法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不足:1、规范的章节划分没有依据一个统一的标准;2、较多地引入了国家法律规范甲的内容,但是这些内容又没有注意到相关概念在法律上的完整含义,所以使得规范与法律规则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差异,可能导致相关人员在实施该管理办法时与国家法律相违背、

下面就谊管理办法的一些具体规定提出一些意见:

第6条,本义是在企业提交了相关的专利申请之后,包括发明人在内的有关人员均负有为单位保密的责任。但在这里只是提出“专利工作者及有关人员”而没有具体提到发明人等人员,而且保密的时限也没有进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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