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中作文网

金融机构研究(精选8篇)

时间: 2023-07-05 栏目:写作范文

金融机构研究篇1

关键词 金融控管 国际化 现状及对策

中图分类号:F842 文献标识码:A

要实现金融业稳步的发展目标,必然要对金融业进行即为有效的管理,在世界金融危机日益严重的国际环境下,如何实现国际金融也发展的控制管理国际化是一个现实且棘手的问题。

一、我国金融机构控管基本现状分析

在我国,各类金融机构如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都实现了国际化发展的基本路径,但是在发展过程中对于风险的管控以及对整体的国际化发展思路仍然存在一定的问题。

首先,金融机构国际化管控观念较弱。由于我国经济发展受到长时间的计划体制的影响,我国各行业的发展仍然存在计划经济的影子,在发展战略上虽然取得了一定的进步,但是在发展过程中也存在畏首畏尾的现象,在管理方面,国际化手段不能有效的应用,在应用国际先进的管理手段上也存在一定的障碍,因为现阶段我国多数的金融机构在国家的整个发展蓝图中面临一定的优势,政府等机构对其管理的手段较多,并且较为强硬,这就对我国金融机构的管理国际化留下了隐患。

其次,金融机构管理体系不健全。我们知道,任何一个行业的管理都必须在一定的体系范围内运作,金融机构设计国家经济发展的大动脉,其发展必然不例外,但是在现有的管理体制中我们可以看到,我国的金融机构管理国际化程度较低,管理体系扔不健全,无法与国外先进的管理体制进行完美的衔接,也就是说我国金融机构的管理措施中,任何先进的或者落后的管理措施都不能收到国外良好机制的影响,不能进行有效的改进,这种恶性循环的发展对于金融机构管控体系的建立和完善是极为不利的。

最后,金融机构控管环境恶劣。金融机构的发展应该建立在完善的市场环境中,这种环境既包括市场竞争的自发的影响,也包括在市场经济下的国家宏观调控环境。从我国金融机构管控的发展现状我们可以看出,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环境是低下的,甚至可以说是恶劣的,恶性竞争广泛存在,各种权力无法达到衡平,在这种机制的影响下,金融控管措施达不到其基本目的。

二、金融机构控管国际化的完善路径

金融控管存在上述问题的因素是多方面的,既包括内部体制问题,同时也存在与国际金融市场的衔接方面,因此,要实现金融控管的国际化方略顺利落实,应该进行多方面的探索。

首先,完善风险管理控制体系。健全和有效的风险管理体系是金融机构有效运营稳定可靠的基础。我国各种金融机构应该在业内率先采用经济资本限额、经济资本占用率、风险价值、风险调整后收益率等先进的风险管理指标来对各业务的风险情况进行考核。在未来的发展中,应充分完善、发展先进、完整的风险控制体系,追求风险可控的收益。只有这样才能对我国金融控管提供良好的内部发展机制。

其次,提高金融机构管控治理的有效性。金融机构要实现长期稳定的发展,并实现经济利益的前提先获得国际社会的认可,就必须对我国的金融机构管理模式进行有效的掌握,充分了解自身控制机制中存在的问题,分析原因,进行自我调节,同时也增强国家的宏观调控,实现国家调控的有效性,为金融机构的管理提供良好的运作空间。

最后,建立良好的操作风险管理环境。我们知道,任何机制的建立健全都必须以一定的环境为依托,金融机构的管理也是如此,要实现金融机构控管的国家化,提升国际化水平,就必然要对其风险管理环境进行优化,这种优化既包括金融业内部管理的环境的优化,同时也包括与金融管理相关联的行业的环境优化,如对金融管理立法的完善,司法环境的优化等等,同样还包括我国金融机构的管理与国外金融控管机制的衔接,充分运用国外先进的管理机制,为我国金融业的国际化发展创造良好的空间。

总之,要实现金融机构管控的国际化发展趋势,在进行内部机制健全的基础上,还要加强对外部环境的适应,要积极应对各种经济发展突发状况,实现金融机构管理的常态化、科学化发展模式,只有这样才能实现我国金融业管控的国际化操作,提升发展的空间,实现经济利益与社会价值。

(作者单位:中国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金融专业103班)

参考文献:

[1]卓武扬、论基于责任机制的金融道德风险法律规制、亚太经济,2010年05期、

[2]林东俤、工商银行操作风险管理研究——基于业务运营过程控制的视角、福建金融,2010年04期、

[3]潘再见,陈振、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亚太经验及其对中国的启示、国际金融研究,2010年04期、

金融机构研究篇2

关键词:民族地区;非银行金融机构;金融体系

引言

非银行金融机构主要是指经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以发行股票或债券、接受信用委托、提供保险等形式筹集资金的,并将所筹到资金运用于长期性投资的金融机构。我国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主要形式有主要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融资租赁公司、以及农村信用社、财务公司和典当行等,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主要业务经营范围与机构自身的性质有关,都是作为资金的中介机构进行金融融资理财服务方向提高资金效率、促进资金融通的。我国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自1979年金融改革以来发展已具备一定规模,到上世纪90年代我国非银行金融机构主要有证券公司47家,城市信用合作社3327家,企业集团财务公司17家,信托投资公司328家,融资租赁公司9家,农村信用合作社60897家,保险公司8家,评信公司13家;近年来新出现的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更为有效地促进着金融服务的专业化发展。但是由于我国西部少数民族地区地理位置偏僻,整体的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落后,造成融资主体规模较小,同时由于缺乏良好的金融创新环境与融资平台等原因造成了金融发展相对滞后,金融创新能力较弱,金融体系中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发展也就同全国平均发展水平存在一定的差距。在西部大开发战略实施的大背景下,西部民族地区整体上的经济增长较快,经济不断发展对资金效率和资金融通的要求有所提高,因此近些年西部民族地区的金融体系也在不断完善,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发展也初具规模,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需要采取更为积极的金融政策来解决,这样才能充分发挥金融在促进西部民族地区经济发展中的作用。

一、西部民族地区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发展现状

(一)西部民族地区金融发展现状概述

西部民族地区主要指位于我国地理区域的西部、主要的少数民族聚居的省份与自治区,包括新疆、、青海、甘肃、宁夏、贵州、云南、四川、广西等。在西部大开发战略实施以前,这些地区受到地理位置偏僻、技术落后、宗教文化等因素影响,总体上经济发展较为缓慢,金融对经济的支持度相对较低。根据《中国民族统计年鉴》资料显示,西部民族地区2000年存贷款比重只占全国存贷款比重的6、5%,同期的民族地区国民生产总值占全国的8、4%,可以看到,西部民族地区金融总量明显偏低,金融发展相对滞后的现状。

2000年之后,随着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与开展,西部民族地区的金融业发展也进入新的阶段。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西部民族地区金融体系日臻完善,金融创新工作不断开展,2009年6月底,西部地区各项贷款余额达到65808亿元,各项存款余额94489亿元。而在2000年西部地区贷款余额仅为17642亿元,存款余额为20987亿元,分别增长了273、2%与350、23%。

(二)非银行金融机构发展状况

西部大开发战略实施以来,银监会积极引导、鼓励金融业加大对西部地区的信贷投放力度,鼓励金融主体采取银团贷款、委托理财、融资租赁等多种方式加大对西部地区的金融支持。2009年年末,西部民族地区正式成立的的新型农村非银行金融机构达到52家,占当期全国新成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总数的44%,其中村镇信用社银行41家,融资贷款公司3家,农村资金互助社8家,贷款余额达到17、3亿元,累计向25000多户发放贷款15亿元,向526户小企业投放6、7亿元,有力的促进了西部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

同时中国银监会还积极扶持在西部地区设立非银行金融机构或者分支机构。在2009年7月正式启动的消费金融公司试点中,成都成为中国四个试点城市中唯一的西部地区城市;另外,还积极支持汽车金融公司开拓西部地区市场,截至2009年6月末,10家已开业的汽车金融公司对西部十二省市贷款余额占比达16%。

以青海省为例,非金融机构的规模不断发展。从2001年起首家融资性担保机构成立至今,全省的融资担保公司发展到51家,注册资本达45、75亿元,在保责任余额115、49亿元,占全省人民币贷款余额的4、72%;典当行业规模也在不断发展,2012年末,该省典当行共33家,注册资本3、84亿元,典当余额1、08亿元,同比增长了12、5%;小额贷款公司从2008年首批公司挂牌成立至今,目前共有小额贷款公司29家,新增贷款金额19、67亿元,贷款余额22、15亿元,同比增长76、2%,尤其是在服务“三农”和小企业的贷款上有力的弥补了正规金融的缺口。

(三)非金融机构对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作用

非银行金融机构与商业银行相比,二者的功能在本质上差别不大,同样具有创造货币、扩大资金存量和加速资金周转的意义。非银行金融机构最主要的优势在于对活期存款和小额存贷款业务的处理上,对于西部地区而言,尤其是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缺乏较大的存贷款需求,相应的对于小额存贷款业务的需求相对较大,尤其是小额信贷公司手续简便,资金周转方式灵活,在服务“三农”和小型、微型企业的发展上可以很好弥补正规金融的不足,有力地支持了民族地区农村经济的发展;青海省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累计为中小企业、个体私营企业和“三农”项目提供了2000余笔贷款担保,很好地解决了中小企业有效抵押担保不足的问题,缓解了融资难、担保难的困难,促进了企业的繁荣和农业的发展。

非银行金融机构对西部民族地区经济发展主要体现在对农业、私营业主和微小型企业的贷款融资方面,扩大了资金覆盖面,从解决资金的需求方面加快了资金周转,促进了地区的农业与其他产业的发展;同时,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活期存款业务对零散资金的吸收利用也促进了地区经济的储蓄水平,从资金供给方面保障了资金的供给,促进资金的有效利用,提高资金利用率,对于盘活地区经济有积极的意义。

二、西部民族地区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发展存在的问题

西部民族地区受到地理位置、资源禀赋和文化环境的影响,总体上的经济发展水平相对中东部还有所欠缺。在正规的金融业的发展中就出现了需求不足等问题,这也就为非金融机构的发展提供了空间你,尤其是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发展并不需要很高水平的技术投入和经济发展速度,很小规模的资金需求就可以对一定规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生长产生需求,但是存在的问题就是缺乏整体的规范化和法制化的环境。

(一)规范化

西部民族地区整体发展水平为非金融机构的生长提供了较好的生存环境,但是由于西部地区,尤其是民族地区存在文化因素对金融业发展的抑制,例如伊斯兰银行就不准对贷款资金收取利息。这些文化因素对金融的正常发展存在一定的阻碍作用,由于民族地区文化依赖较为严重,这也是民族地区金融业发展规范化的主要障碍。尤其是非银行金融机构针对的是小额贷款融资,更是缺乏规范化的规章制度,这就造成了资金管理的风险性,会抑制民族地区非银行金融机构的长期健康发展。青海省一些地区普遍存在的问题是贷款利率较高,有的甚至高于央行公布的基准利率的4倍;内蒙一些地区的“地下钱庄”资金流动方向不清,缺乏透明清晰的金融管理,融资就必须承担更高的风险,对这些没有规范化依据问题的处理也成了一些社会问题的源泉。

(二)法治化

在我国对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相关法律规定中,除了对规范保险公司的保险法进行立法公布外再无其他相关的正式法律条文。西部民族的非银行金融机构面对的同全国大的不完善的法治环境一样,缺乏健全的法律法规,对各类非银行金融机构缺乏统一的和具体的资金融通、管理、使用等各方面的法律性规定,同时也对各种非银行金融机构的金融犯罪活动缺乏监督管理。近年来发生的金融案件中,青海、内蒙等地多家小额贷款公司违法经营,有关鄂尔多斯的“地下钱庄”的一些案件就是因为非银行金融机构在贷款程序中的抵押担保未经合法审查,其中一个原因就是没有法律依据对这种地下的资金融通进行监督,因此,民族地区非银行金融机构的长期可持续发展需要健康的法治环境。

三、西部民族地区非银行金融机构健康发展的建议

(一)健全相关法律监管体系,规范化经营

西部民族地区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健康发展首先需要一个健康的发展环境,针对民族地区的文化和经济发展水平制订合理的行业监管法律法规是首要的任务。然后是科学规划,严格执行法律法规的内容,发挥法律对非银行金融机构日常资金运作的监管作用,保证资金的合理有序流动。同时要加大政策对西部地区的倾斜,由于西部民族地区的有特殊性需要有特殊的金融政策和监管制度,这样才能更好的引导民间资本的合理流动,积极引导民族地区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树立正确的经营理念,发挥他们在基层金融发展中的作用,也可以给与一定的体制优惠,将社会效益优秀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专制为村镇银行等;通过税收优惠政策引导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发展,明确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市场定位,发挥他们在正规金融业覆盖不到的缺口上的作用。

(二)加强风险监测,拓宽融资渠道

建立健全西部地区统一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的风险监测系统,密切跟踪西部民族地区各个地方非银行金融机构与银行存贷款业务以及其它相关业务,如房地产、民间融资,特别需要监测非银行金融机构与银行的业务交叉与风险传导之间的引发机制。明确监测系统的量化标准,科学合理的评估民族地区非银行金融机构体系的风险,采取风险预警与风险处理相结合的方法,把握民族地方非银行金融机构的风险溢出机制及消极作用;同时制定预案应对风险发生后的处理,防止风险通过资金链扩散。

积极鼓励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创新,拓宽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融资渠道。西部民族地区发展水平相对较低,对于微小型的融资需求较为积极,这就需要地区银行加大对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支持力度,在法律法规范围内为微小型规模的贷款融资开辟绿色通道;再有就是随着房地产在西部地区的发展,担保公司的业务范围和业务创新也在不断扩展,需要进行合理的监管和支持;最后就是借鉴国外经验,在养老基金投资、典当与拍卖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可以扩展业务的领域进行积极探索,需求新的融资渠道。(作者单位:西北民族大学经济学院)

项目基金:西北民族大学2012年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民族地区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发展研究(项目编号:ycx13040)

参考文献

[1]赵志刚 《浅析民族地区金融优惠政策》[J]金融研究 2010(1);

[2]杨勇杰 《民族地区小额信贷研究—以内蒙古乌审旗为例》[D]中南民族大学 2011;

[3]肖肖 《民族地区微型金融机构发展问题研究》[D]中南民族大小 2011;

[4]刘华富,尹志超 《西部民族地区金融发展问题研究》[J]西华大学学报 2006(4);

[5]陈野华,陈静等 《我国非银行金融机构重整制度研究》[J]金融研究 2001(4);

[6]李铀,李宏伟,张春清 《西南民族地区金融政策研究》[J]西南金融 2000(9);

[7]刘淑萍 《地方非银行金融机构的风险与防控—基于青海省视角》[J]问题探讨 2013(1);

金融机构研究篇3

摘 要:随着我国改革制度的不断深化,对农村的建设力度也逐步加强,在建设农村发展过程中,促进农村经济增长是当前发展建设的重要内容。近年来,我国经济整体水平呈上升趋势,积极参与世界金融的背景下,我国小微金融机构的发展形式也越来越好,小型金融机构的良好发展是促进农村经济建设的重要保障。虽然目前我国小微金融机构形成了基本体系,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仍有许多问题,存在很多不足之处,对小微金融机构深步发展带来消极影响。本文就我国小微金融机构发展现状进行了分析,并针对农村小微金融机构存在的主要问题深入探讨,提出了相应问题的创新策略。

关键词:小微金融;农村金融;创新策略

我国作为农业大国,农村人口比例较大,属于发展中国家,且我国城乡经济水平的差异性较大,因此建设新农村、发展农村经济、打造富裕和谐的新农村是目前重点需要解决的问题。在当前农村市场金融发展的背景下,加强农村小微金融机构的建设和发展对农村经济发展有着重要积极作用,由于农村的经济基础不稳固、城乡经济差距明显、以及农村居住人口整体收入水平偏低等情况,造成农村小微机构发展情况不理想,因此,加强农村小微金融机构发展,带动农村经济增长,是目前首要任务。

一、我国小微金融机构发展现状

1、金融服务单一

目前我国小微金融机构发展速度虽然比以前有所增长,但是相对别的国家而言依然缓慢、干预力度不强,目前贷款依然是主要集资形式,进而成了小微金融机构企业主要经营的支柱,但社会发展更倾向多元化的趋势,单一的集资方式,无法满足当今金融发展的需。就湖南而言,农村金融机构主要就是几大商业银行和村镇银行,湘乡市村镇银行作为我省首家村镇银行,于2008年3月开业。随后,上海农商行、浦发银行、光大银行、长沙银行、汇丰银行等银行业机构,作为主发起行共在我省发起设立村镇银行31家,覆盖13个市州(除怀化外)的38个县(市)。至去年底,资产总额达328、37亿元,其中,贷款余额165、1亿元。但是,这也不能满足湖南广大农村企业和农民的资金需要。

2、缺少政府支持

证券公司针对小型企业的资金方面,制定了高要求和过高的标准,使小型企业在贷款时出现了很多不便之处,造成了一定的限制,因此大多数小型企业单位没有办法在证券公司得到赞助。并且我国目前的小微金融机构相关企业单位没有制定完善的服务体系,在风险筹资形式和鼓励小型企业服务机制上没有过多鼓励扶持,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小微企业在贷款方面的困难处境。这些情况的发生的根本和政府的政策有很大关系,政府没有适当的鼓励政策,给予一定力度的扶持,加上不明智的决定,没有为小微金融机构带来发展平台,因此,政府加大财政的支持,合理决策,从而小微金融的更好发展。

3、信用体系不完善

对目前小微金融机构发展的形式来看,m然我国的信用体系形成了一定的规模,但针对小型单位的服务举措上有很多不足,造成小型企业单位没有良好的筹资平台。主要由于我国信用保障体系制度发展较晚、速度缓慢,在贷款力度小、程序复杂、资金风险责任承担不统一等方面的问题,另外,我国没有形成完整有规模的信用征信系统,相关制度和政策尚未建立完善,造成很多小微单位的许多公司信息不公开,不透明,农村中小企业和农户缺乏信用记录,也是造成小微金融机构发放贷款时有很多困难,影响了小微金融机构的发展进程。

4、小型企业贷款困难

我国目前没有和小型企业相匹配合作的银行,加上目前农村信用社和一些农村私有的商业银行机构整体的金融规模太小,不能为小型企业资金提供足够的支持。并且现在这些银行金融机构当时成立之初是参照国家国有银行的经营模式而构建自己的机构系统,直到目前为止都没有从这种现象中脱离出来,由于大型银行机构与农村商行规模不同,一味的参照和借鉴,会使现有农村信用社类型的银行机构在管理中存在很多不适应的问题,影响其发展,侧面制约了对小微企业单位的服务项目。想要改变这种情况,应该及时根据自身具体情况进行制度改革,制定符合小规模金融机构的经营体系与管理政策,从而满足小微企业的资金需求,促进我国整体经济的发展。

二、农村小微金融机构主要问题

1、农村金融政策落后

我国现在农村小微金融机构在管理运营中,企业政策、体制相关的详细内容,虽然加强了风险防范,但却忽略了本身发展的方向、服务的宗旨,致使小微金融机构金融创新能力不够。具体拿关于农村金融机构管理政策来说,将主要服务目标面向农村区域的村民、农村业务及农村经济所需的金融服务项目,本着服务于“三农”的基本原则出发,但却没有注意到,这种相关内容的政策规定,与市场经济的基本准则背道而驰,令村镇银行制定的原则和面向的服务对象最终没有任何利益可言。

金融机构研究篇4

【关键词】金融机构 变革 国际贸易 融资

一、前言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国际间的联系越来越密切,我国对外贸易持续稳定增长,受到当前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我国一些进出口企业出现经营状况差、融资难等问题,阻碍了我国进出口贸易的发展,因此,研究金融机构变革下国际贸易融资问题,对推动国际贸易的发展,增加进出口贸易量具有重要意义。

二、金融机构变革对国际贸易与融资影响的理论基础

(一)金融机构的相关概念界定

金融机构是指为人们提供金融服务的机构,如银行、保险公司、基金公司都属于金融机构,这些金融机构主要为人们提供办理储蓄、购买证券、保险、基金管理的服务,每个国家的金融机构大体上可以分为三类,包括银行、非银行的金融机构、境内外的外资融资机构,这三种金融机构构成一个完整的金融体系[1]。

(二)国际贸易与融资概念界定

国际贸易是指国际上各个国家地区进行商品交换的活动,是在各个国家和地区相互联系的基础上,实现各个国家或地区在经济上的流通活动,由各个国家或地区对外贸易构成了国际贸易。

融资是指在企业单位或个人直接或间接的从事资金的融入和融出活动。

国际贸易融资是在国际贸易结算中出现的融资活动,国际贸易融资要依托国家或企业个人的资金实现资金流动,这种融资活动会在国际贸易结算过程中的各个方面出现,包括出口商品的制造、运输、销售等过程。因此,金融机构发生变革会对国际贸易与融资产生重要影响。

(三)国际贸易融资的特点

1、国际贸易在融资过程中,融资的成本比较低,因为在国际贸易融资时有货物抵押和清楚的还款来源作保障,对于银行来说,在对贸易融资的处理上就会比较宽松,银行收取的利息也会相对较少,因此,国际贸易融资要比银行贷款的成本低,而且容易得到批准。

2、国际贸易融资也存在一定的风险性,融资人不仅要承担银行贷款的风险,还要面对利率和汇率的风险,还有国际贸易融资与国际贸易结算联系密切,在进行国际贸易结算时会存在欺诈、单交等风险,

3、国际贸易融资的融资人构成复杂,由于融资是在国际背景下进行的,融资人可以本国国民,也可以是外国人,而且如果涉及到国内与国外的融资,就要涉及到两国货币兑换的的问题,在进行国际贸易融资时要根据货币的汇率变化情况,结合具体情况作出是否进行融资的决策。

4、国际贸易融资作为国际资本流通中重要的组成部分,是不同国家的融资资金在国际间的流通和转移。作为国际贸易中的融资者要遵守本国政府颁布的融资法令,本国政府要从本国的利益出发,对本国的金融机构进行管制,确保融资过程的安全性[2]。

三、金融机构变革对国际贸易与融资的影响

经济全球化的发展,把整个世界的经济关系联系紧密,主要体现在国际金融市场上各国的资金可以流动任何国家和地区,这就导致当出现金融机构变革时,由于金融的传导性各国会不同程度的受到影响,国际贸易中的融资风险就会扩大。

(一)金融机构变革对融资环境和融资需求的影响

在金融机构变革环境中,我国与世界的经济联系日益紧密,金融机构的变革会在世界范围内造成极大的动荡,2012年,欧美等西方发达国家出现经济衰退的情况,许多国家还出现了经济负增长;发展中国家的出口受到阻碍,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增长速度变慢,许多国家出现失业率上升,中小型企业停产倒闭的现象。

金融机构变革对融资需求产生重要影响,以中小企业为例,中小企在发展过程中普遍存在资金短缺问题,能够满足中小企业的融资方式很少,中小企业由于缺乏资金的投入,极大地制约了企业的发展。一方面,中小企业的资金少,规模小,企业管理不完善。另一方面国际市场中,对融资标准过高,这就导致中小企业不能在国际金融市场中进行融资。因此中小企业陷入了融资困难的危机中[3]。

(二)金融机构变革对国际贸易融资成本的影响

由于国际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和贸易出口困难导致了融资成本的增加,由于融资难度的增加,银行等借贷机构对融资的条件会更加苛刻,办理的手续会越来越繁琐。利率的波动上导致风险的发生,各国在进行国际贸易融资时一定要把握好汇率的波动规律,减小损失。

四、金融机构变革中完善国际贸易融资的对策和建议

(一)完善与国际贸易融资相关的法律,为贸易融资提供法律保障

各国应结合当今国际贸易融资的现状和发展趋势,不断健全贸易融资法律法规实现与国际接轨,同时还要立足于本国国情出发,解决本国贸易融资法律与国际惯例间存在的分歧。通过研究当前贸易融资法中存在的问题,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应对方法,努力实现与国际上的惯例相接轨,以法律保障国际贸易业务的发展。

(二)与其他国家积极交流合作,促进国际贸易发展

国家应出台一系列的贸易融资措施,帮助我国企业解决贸易融资问题,推动我国贸易发展。国家完善进出口贸易政策,发挥各省市经济管理部门的作用,实现各部门单位支持进出口贸易发展的良好环境。积极参加国际上的贸易融资合作,加大对主要贸易国家的融资支持,推动双边贸易融资。

(三)企业与企业之间形成良好的合作意识

在国家之间贸易融资合作的大背景下,企业与企业之间应形成良好的合作意识,因为多数企业的风险意识较弱,而且当经历经济困难时自己很难解决,为了应对危机,企业自身必须树立风险意识,企业与企业之间在贸易融资上积极合作,解决外贸企业的经济危机问题。

五、结论

通过对金融机构变革中国际贸易融资影响的研究,为我国对外贸易持续稳定增长,有效解决进出口企业出现经营状况差、融资难等问题,推动了我国进出口贸易的发展,促进了国际贸易的融资、增加进出口贸易量具有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1]马俊华、我国国际贸易融资与国际贸易关系研究[D]、上海:上海师范大学,2013、

金融机构研究篇5

[关键词]金融消费者;金融机构;权义失衡;分业监管;横向立法

[DOI]1013939/jcnkizgsc201637065

1金融消费者的概念:金融消费者保护制度的逻辑起点11金融消费者是否是普通消费者在金融领域的自然延伸

从语义上说,“金融消费者”是“金融”与“消费者”两个概念的结合,是消费者在金融领域的自然延伸,若言及法律保护,也应当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既定框架内。但是,若对“消费者”和“金融消费者”这一组概念进行更深层次的挖掘,就会发现诸多不妥之处。

其一,从制度本源来讲,现代消费者保护制度源于声势浩大的“消费者运动”,目的在于摆脱市场失灵的困境,倾斜保护和产权约束是保护的基础性手段;而金融消费者保护则有所不同,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爆发以来,金融消费者保护才开始引起监管当局的重视,目的是通过标准化的信息披露以克服监管失灵、维护金融稳定,而并不倚重倾斜保护和产权约束之类的刚性手段。[1]

其二,从本质特性来讲,金融消费是面向未来的交易,金融产品的定价是基于对该产品未来持续性现金流的测算而得出的结果,并且基础金融产品和服务还可能通过各类合约不断衍生出新的金融投资商品,其风险程度之高是多为一次易的普通产品和服务所不能比拟的;与金融消费的复杂性和专业性形成对比的是,金融消费的主体自身无论是在专业水平、信息收集能力、经济实力还是投资经验方面都存在着一定的限制,在纷繁复杂、瞬息万变的金融市场中,很难获取并理解金融商品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以规避投资风险,故处于严重的信息不对称状态之中;再加上金融机构利用其信息优势侵害金融消费主体权益的现象屡屡发生,金融消费主体在金融消费中处于极为弱势的交易地位,其程度更甚于普通消费者。

因此,金融交易的复杂性与专业性、金融市场的系统性与重要性以及金融消费者的特殊性决定了金融消费者保护制度并非一般消费者保护制度所能涵盖,[2]因此不能简单将金融产品的消费者看成是普通消费者概念在金融领域的延伸和演绎。

12金融消费者与投资者的关系如何界定

投资者常见于证券市场,指具有一定资金来源,从事以有价证券为介质或手段的投资活动,对证券投资收益享有所有权并承担投资风险的市场主体。[3]众所周知,证券投资必然伴随着风险,收益与金融产品的风险和期限结构相匹配。因此,“买者自负”一直以来都是证券市场所遵循的基本原则。从理论上讲,这一原则隐含着三个必要的前提:信息的对称性、投资者的适当性投资者适当性指投资者购买的金融产品或服务与其财务状况、投资目标、知识经验以及风险承受能力等要素相匹配。和监管的正当性。[4]

然而,在现实中,证券交易的复杂性和专业性使投资者处于严重的信息不对称状态之中,投资者群体参差不齐,市场监管体系不完备,监管政策频繁改动,监管者与金融机构的利益输送现象较为严重。很显然,前述三个前提并没有得到满足,投资者看似与金融机构处于平等地位,但却因为其自身各方面的限制而高度依赖于金融机构的专业水平和诚信程度,知情权、隐私权、公平交易权等诸多权益很容易受到侵犯。

因此,建议将投资者纳入到金融消费者的保护范围内,同时排除专业投资主体,即具有高风险、高收益特征以及市场准入门槛的投资产品的购买者,从而使中小投资者得到切实有效的保护。[5]

13法人与组织是否应当作为金融消费者而受到保护

法人和组织不能作为金融消费者而受到保护的观点是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范围持保守态度,其认为法人和组织无论是在专业水平、信息收集能力、经济实力还是投资经验方面都要优于自然人,因此不应当受到法律的特殊保护。

但是笔者认为,并不是所有的法人和组织都具有雄厚的经济实力、专业的人员配备和丰富的投资经验,尤其是占我国企业数量绝大多数的小微企业,其与专业的金融机构相比,也处于明显的弱势地位,从而应当受到法律的特殊保护。

基于上述分析,本文建议将金融消费者定义为:“从金融机构购买金融商品或接受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但不包括专业投资机构和符合一定财力、专业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至于一定财力、专业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等标准,由金融监管机构根据经济形势、市场状况和公共利益予以规定和调整,从而形成具有动态性和包容性的金融消费者概念。[6]

2金融消费者保护的背景与现状:金融消费者与金融机构之间的权义失衡21金融创新:权义失衡加剧

正如前文所述,金融交易的复杂性与专业性、金融消费者的特殊性使得金融消费者相对于金融机构而言,处于极为弱势的地位,而不断涌现的金融创新使得两者的实力对比更加悬殊。

地位的不对等促使金融机构道德风险的产生:金融机构在设计产品和提供服务时,多利用格式条款、免责条款免除自己的责任、转嫁自己的风险,消费者对于此类合同要么接受,要么拒绝,而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向消费者推荐产品时,往往只片面鼓吹产品的收益率,并不会过多提及产品具体的投资方向及风险,对金融消费者造成了严重的误导。

此外,金融机构为获得超额利润而不断进行金融创新以增加金融体系的整体风险。金融创新的涌现使得金融消费者与金融机构相比处于更加弱势的地位,而地位的不对等促使金融机构道德风险的产生,从而导致并加剧了两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失衡。

22法律滞后:保护机制缺失

法律具有滞后性,而该滞后性在金融领域表现得更为突出。金融是配置和调动社会资金为实体经济服务的重要途径,现代各国无不把金融业视为本国经济的核心产业。

因此,各国的立法者通常都会陷入一个困境:管制还是发展?如果法律管制太严,无疑会限制金融业的发展,从而影响宏观经济和实体经济,但是管制太松又难以防范金融风险,从而影响金融市场的稳健运行。正是在踌躇之间,金融立法已经大大落后于金融创新了。

由于法律的滞后性、不周延性与模糊性,旨在解决金融消费者与金融机构之间权利义务失衡问题的金融消费者保护制度迟迟难以建立或完善,金融领域的消费者保护问题日渐突出。[7]

23监管不足:统合保护缺失

金融创新使得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等金融行业的限制被打破,各国金融业纷纷进入混业经营的时代,但仍然沿用了分业监管的体制。分业监管体制在金融混业经营的现实下陷入了困境,尤其在保护金融消费者方面,既存在着监管重合,也存在着监管真空,从而使得已处于不利地位的金融消费者难以获得监管机构的有力保护。

具体到我国,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的监管体制与我国一行三会的分业监管体制一脉相承:在2011年,我国保监会设立了金融消费者保护局,证监会设立了投资者保护局。另外,银监会、央行也在内部设立了相应的金融消费者保护局。从机构设置可以看出,针对金融消费者保护,监管当局采用了三会分业监管、央行起协调和补充作用的监管思路,而非对金融消费者提供统合性的横向保护。但是,这种监管体制至少存在三个问题。

第一,虽然我国还是实行分业经营,但金融创新模糊了不同行业的界限,监管范围存在相互重叠的现象。当金融消费者侵权事件发生时,监管机构因监管职责不明而相互推诿的现象屡见不鲜,最终使得金融消费者的权益难以得到有力保护。

第二,央行金融消费者保护局的地位如何界定。央行金融消费者保护局仅仅是一个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协调机构,还是应当被赋予一定的职权?如果仅是一个协调机构,那么其在处理具体的问题时,难免力不从心;如果其是具有实权的部门,那么如何将其职权范围与三会下设的金融消费者保护局进行划分?划分不当,就很可能存在着监管真空和监管重叠,保护金融消费者的目的便难以达到。

第三,在一行三会分设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成本过高。四家机构不论是在人力资源成本、规则制定成本还是机构运营成本方面,都要比一家统一的机构高得多。而且当不同机构之间的规则存在冲突时,解决分歧的成本也是需要考虑的内容。

因此,金融创新不断涌现,金融立法大大滞后,立法理念重金融秩序、轻服务对象,使得金融消费者无法从既有的法律体系中获得充分保护,而我国金融领域的分业监管体制又难以在市场监管环节对金融消费者提供统合性的横向保护,这些原因叠加,造成了金融消费者与金融机构权利义务失衡的局面,也促成了金融消费者保护的迫切需求。

3国外金融消费者保护机制的有益借鉴:美、英、日的金融监管体制改革31美国:建立独立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

美国在政治上实行联邦制,与此相对应,金融监管也实行联邦与州的双轨制度,此所谓“分层”监管;此外,美国并不存在一个高度集权的监管机构,而是由美国联邦储备系统、货币监理署、联邦存款保险公司、证券交易委员会等独立的机构对相应领域进行监管,此为“多元”监管。联邦层面,美国联邦储备系统、货币监理署、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承担对银行业内金融消费者的保护职责,证券行业内金融消费者的保护机构则由证券交易委员会担任。

为避免多元监管导致的监管缺位,加强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2010年6月,美国总统奥巴马签署了《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和消费者保护法》,设专章对金融消费者保护问题进行阐述,并建立了独立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消费者金融保护局(The Bureau of Consumer Financial Protection,BCFP),赋予其广泛的规则制定权、监管权和执法权,例如有权管理、执行并以全体方式实施联邦消费者保护法,享有独立的规则制定权,收集、研究、监督并公布与消费者金融产品和服务市场运行有关的信息,对提供抵押贷款或信用卡等消费金融产品的公司采取强制行动等,[8]以贯彻执行联邦消费者金融法,确保金融产品和服务市场的公平与透明,减少联邦在监管和执法方面的漏洞,推动与各州的合作,提高对金融中介的监管标准,促进对相似金融产品与服务监管的一致性。[9]

32英国:施行集中统一的监管体制

英国早期实行分业监管体制,由九家主要的监管机构及若干法律构成的监管体系使英国成为当时较为典型的分头金融监管的国家之一。然而,机构繁复、指令重叠、效率低下、权威缺乏既使消费者无所适从,也影响了金融体系的整体稳定。[10]

迫于监管体制改革的必要性,英国开始施行统一兼容的监管体制。1998年,金融服务局(Financial Services Authority,FSA)在英国得以成立。在2000年,英国出台了《金融服务与市场法》(Financial Services and Markets Act,FSMA)此处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国内很多学者在论及英国2000年《金融服务与市场法》时,提出其首次采用了“金融消费者”的概念,是立法的创新,然而事实上,该法从未直接出现过“金融消费者”这一表述,而只有对“消费者”的相关描述。,确认了金融服务局的法律地位,并赋予其全面的、单一的金融监管权力,从而开启了集中统一型金融监管新模式。

具体到金融消费者保护,英国将金融消费者分为专业和非专业两类,对非专业消费者给予高于专业消费者的保护程度;明确金融服务局在消费者保护方面的具体职责,例如提供建议与咨询、提示信息、监督投资者赔偿基金根据《金融服务与市场法》,金融服务局建立了金融服务赔偿计划(Financial Services Compensation Scheme,FSCS),为因金融机构破产而蒙受财产损失的消费者提供赔偿。的管理与使用、开展金融消费者教育等;设立金融巡视员服务公司(Financial Ombudsman Service,FOS),作为替代诉讼的争端解决机构,对金融机构进行管辖,处理消费者对金融机构的投诉纠纷。

33日本:构建横向统合的法律制度

日本在全面推行金融制度改革之前,实行的是金融分业立法模式和纵向垂直监管体制。在1993年,日本开始稳步推行金融制度改革,致力于建立自由、公平、透明的国际化金融市场。为避免金融分业立法模式带来的监管真空、规范冲突和救济缺乏等一系列问题。

2000年和2006年,日本相继颁布了《金融商品销售法》《金融商品交易法》,打破了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等行业的界限,避免了因纵向垂直监管格局而导致的法律监管真空,构架了从销售、劝导到资产管理、投资顾问的全方位、总括化的行业监管和行为监管的基本框架,使以往的纵向行业监管法转变为以保护投资者为目的的横向金融法,[11]同时较好地协调了金融创新和金融监管的关系。

4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制度的构建

41立法模式:推动金融领域横向立法

金融消费者保护的立法模式既关涉到金融消费者与普通消费者的关系定位,也关涉到金融消费者保护与金融审慎监管的关系定位。

第一种观点认为,应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框架下专设章节或增加新条款,以突出对金融服务关系的调整和对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第二种观点认为,应当单独出台一部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法律,并成立专门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12]

第三种观点认为,既要将金融消费者保护纳入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订之中,又要研究和制定以功能性监管为基础的《金融服务法》。[13]

正如前文所述,金融消费者与普通消费者的概念在制度起源和本质特征上均有不同,并非简单的种属关系,而我国的分业监管体制又存在着种种弊端,因此,笔者建议,我国应当借鉴英国和日本的改革经验,以金融消费者保护和金融审慎监管为立法起点,系统、全面地构建一部总括性、横向性的金融服务法,针对银行、证券、保险、信托、期货等各类金融产品和服务,从设计、劝导、销售到资产管理、投资顾问以及赔偿等各个阶段中对金融机构的行为进行全面的监管,建立金融消费者的权利体系,明晰金融机构的义务与责任,以达到规制金融机构行为和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双重目的。

但是,法律的出台并非一朝一夕之事,在专门的法律法规出台前,笔者建议应对金融消费者保护作出总括性、原则性的规定,同时实现金融消费者与投资者两个概念、两套体系的并存:就资本市场而言,保留和延续既有的投资者概念及其相关制度和规则;而在投资者概念所不能涵盖的、资本市场以外的金融领域,金融消费者则成为统合存款人、投保人、银行卡持卡人、消费贷款人等群体的集合概念,与资本市场投资者相并列。[14]这种做法,既实现了资本市场之外的金融消费者概念的整合,也为未来的立法留出了空间。

42监管体制:设立独立性较强的保护机构

当前很多国家纷纷通过立法设立相对独立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来实现金融消费者保护的目的,如美国、英国、澳大利亚等国家。中国政府也相继在“一行三会”内部成立相应的金融消费者保护局。但是,正如前文所述,在“一行三会”的分业监管体制下,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与国外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相比缺少独立性,同时存在着多头监管导致效率低下、缺乏互相有效协调以及难以整合有限资源防范国内系统性金融风险等问题,因此,中国消费者保护的监管体系改革已经迫在眉睫,推动“一行三会”内部所设立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并尝试在这些机构之间建立联动制度,进一步推动独立性较强的保护机构的设立,势必对中国金融监管机构和金融法律体系的改革产生重大的示范和带动作用。[15]

43争议解决方式:构建金融纠纷多元解决机制

诉讼是金融民事纠纷解决的传统方式,也是主要方式,但是其在解决金融纠纷时存在着两个问题。

其一,在当今金融创新层出不穷的时代,金融纠纷呈井喷式增长,但司法资源却是有限的,如果金融民事纠纷全部涌入司法部门,既难以得到高效解决,又会影响到司法部门解决其他领域纠纷的能力。

其二,金融纠纷高度复杂,对法官的金融专业知识要求很高,如果法官不具备这些知识和技能,可能会降低处理案件的效率,同时也难以公正、客观地裁判。

正是鉴于金融纠纷的复杂性、专业性和司法资源的优先性,金融纠纷多元解决机制才迫切需要得以建立,以在诉讼之外寻求替代性的纠纷解决方式。

那么,我国的金融纠纷多元解决机制应当如何构建呢?

首先,建立和完善金融机构内部投诉及处理机制。金融机构应当设立或指定投诉处理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处理金融消费者的投诉事项。

其次,建立专业的金融纠纷调解机制。目前,金融纠纷调解都隶属于诉讼或者仲裁程序,不能体现金融纠纷调解的独有特点,也难以有效发挥调解的功能。因此,我国应当针对金融纠纷设计专业的调解机制。例如创建包括金融领域的专家、学者等在内的金融纠纷调解员数据库,保证金融纠纷能够获得专业、迅速和有效的调解;确保金融纠纷调解结果的强制执行力,在双方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相关调解结果能够成为具有强制执行力的文书;设立金融纠纷调解的时效制度,如对立案、指定调解员等程序的时效进行详细规定,确保金融纠纷得到快速解决。[16]

最后,完善金融消费者诉讼制度。在金融民事纠纷案件中,单个的金融消费者为了维权需要耗费大量的精力和财力,成本颇高,并且常常因为信息不对称而面临举证困难和败诉风险,所以大部分金融消费者只能选择放弃维权。

因此,我们应当着眼于金融消费者弱势的诉讼地位,完善金融消费者诉讼制度,例如赋予金融消费者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赋予金融消费者组织的主体资格,为金融消费者诉讼设计有利于金融消费者的证据规则,确立金融消费者诉讼对同类产品的普遍约束力等。[17]

44市场约束机制:防范金融消费者道德风险

金融消费者道德风险是指金融消费者本有义务获取更多的信息从而做出明智的选择,但政府监管和保护降低了其因不当金融交易而蒙受损失的风险,因此从客观上促使其降低自身获取信息的动力以及做出最优决策的激励,而完全依赖监管机构的第三方保护。[18]防范金融消费者保护可能引发的道德风险,必须要重构金融市场约束机制,即强化金融机构退出法律或政策以维护市场纪律,建构一个以市场为基础的有效金融监管体制。

例如,通过建立适合国情的金融机构破产法律制度以实现有序的市场退出,既对金融机构施以市场约束,同时又发挥金融市场竞争机制对金融消费者的督促作用,促使金融消费者对自己行为的风险进行评估,而不是保持政府刚性兑付等高枕无忧的心态,从而防范和化解金融消费者保护可能引发的道德风险,实现金融领域政府干预与市场调节之间的动态平衡。[19]

5结论

2008 年全球金融危机的爆发表明,只关注金融机构的利益而忽视对消费者权益的切实保护,将破坏金融业赖以发展的基础,进而影响金融体系的稳定性,因此,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是金融监管改革的核心内容之一。

构建金融消费者保护法律制度的起点,是科学界定金融消费者的概念。“金融消费者”虽已植入我国法律法规的体系之内,但其具体含义还尚待厘清。金融交易的复杂性、专业性和金融消费者的特殊性决定了金融消费者并非普通消费者在金融领域的自然延伸,同时鉴于我国金融分业监管体制存在的诸多弊端,建议在借鉴美、英、日有益经验的基础上,构筑一部横向性的金融服务法,在规制金融机构行为的同时,实现对金融消费者权益的统合性保护。

此外,推动金融分业监管体制改革、建立金融纠纷多元解决机制、重构金融市场约束机制也是构建金融消费者保护制度的题中之义。

参考文献:

[1]林越坚金融消费者:制度本源与法律取向[J]、政法论坛,2015(1):145

[2]杨东论金融消费者概念界定[J]、法学家,2014(5): 67

[3]陈洁投资者到金融消费者的角色嬗变[J]、法学研究,2011(5): 85

[4]徐明,卢文道证券交易“买者自负”原则的司法适用及法制化初探[M]//张育军,徐明、证券法苑(第四卷) 北京: 法律出版社,2011: 218

[5]于春敏金融消费者的法律界定[J]、上海财经大学学报,2010(8): 40

[6]杨东论金融消费者概念界定[J]、法学家,2014(5): 75

[7]阳建勋金融创新、权义平衡与风险防范――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法理分析与制度完善[J]、财经科学,2013(2): 22

[8]胡文涛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研究:以发展趋势为中心[J]、河北法学,2014(3): 88

[9]吴弘,徐振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法理探析[J]、东方法学,2009(5):17

金融机构研究篇6

伴随着信息技术与互联网的高速发展,第三方支付成为主要的支付手段,其方便、快捷、高效和经济的结算方式带来了极大的社会经济效益。然而,其应用也给洗钱犯罪分子的违法活动提供了广泛的空间。所以,对第三方支付业务反洗钱问题的研究,显得尤为重要。

一、第三方支付业务概述与发展现状

(一)第三方支付概述。

所谓第三方支付,是指具备一定实力和信誉保障的第三方独立机构提供的网络交易支持平台。在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交易中,买方选购商品后,使用第三方平台提供的账户进行货款支付,由第三方通知卖家货款到达、进行发货;买方检验物品后,就可以通知付款给卖家,第三方再将款项转至卖家账户。第三方支付平台本身依附于大型的门户网站,且以与其合作银行的信用作为依托,因此第三方支付平台能够较好地突破网上交易中的信用问题,有利于推动电子商务快速发展。

(二)第三方支付业务发展现状。

国内的第三方支付始于2001年,当时最早的模式是网关模式,这种模式最大的特点在于门槛低,价值有限。到2005年,新支付企业逐渐发展起来,呈现出一些新的模式,包括易宝模式、支付宝模式、财付通模式等。易观国际2010年8月10日的数据显示,2010年上半年中国第三方支付市场规模达到4546亿元,环比增长33%,比去年同期增长89%。国内第三方支付业务正以前所未有的速度进行扩张,并且以其特有的优势被越来越多的用户所青睐,这也决定了第三方支付业务对整个支付体系的影响日益扩大。其中,支付宝、财付通、快钱市场份额居前三位。

二、 第三方支付业务存在的洗钱隐患分析

(一)特有的交易模式为洗钱活动提供渠道。

第三方支付业务特有的交易模式主要是指其存在的虚拟账户和虚拟货币。客户在第三方支付机构开立虚拟账户时,自行登记姓名、证件号码、联系电话和地址等信息,非金融机构难以逐一核实查证信息的真实性,也没有进行核实查证的内在动力和外在压力。这种交易模式使得资金的流转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和匿名性,很容易被洗钱分子利用,成为洗钱犯罪的源头。比如,客户在第三方支付机构转账或支付时,通过银行账户转入或使用现金购买不记名充值卡充值等方式将资金注入虚拟账户,形成非金融机构客户资金的来源,利用互联网输入支付指令将资金由客户账户划入支付中介的账户并最终划入目标账户,这一方式规避了虚拟账户不能存取现金的限制,实现了隐匿资金流转的功能。非法资金可以借此披上合法的外衣,自由出入金融系统,进行各类正常经济活动。

(二)巨额沉淀资金的存在为洗钱活动提供可能。

沉淀资金包括交易过程中的在途资金和交易前后暂存在支付平台的资金,当业务达到一定规模时,由于不同客户的结算周期不同和结算时间间隔的存在,第三方中介账户中的资金量会相当可观。这些沉淀的资金被存放在以网络为基础的支付平台上,虚拟账户的余额只是一个代表符号,真正的货币资金则完全受控于第三方支付企业。第三方支付企业可以通过存入银行获得利息收入,也可以进行其他投资获得收益。第三方支付企业虽然不是金融企业,却具备了类似吸收储蓄资金、集资、组织基金等功能,并形成资金沉淀,成为“天然的资金池”。在监管不到位的情况下,基于利益的驱动很容易产生资金转移和挪用的冲动,成为不法分子攻击的对象。

(三)反洗钱法律制度缺失,容易滋生洗钱犯罪。

在我国,第三方支付行业的反洗钱工作起步晚、基础薄弱,反洗钱工作机制尚不健全,在反洗钱意识、内控制度建设、组织机构及人员配备、工作人员反洗钱知识教育与培训方面存在不足。而在反洗钱监管方面,央行于2010 年12 月3日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涉及到反洗钱措施相关内容,也将第三方网上支付企业纳入反洗钱监管体系,但反洗钱监管措施并不齐全,没有专门针对这类机构的反洗钱监管办法,反洗钱监管体系仍不完善。

三、 第三方支付业务洗钱活动特点分析

(一)第三方支付业务洗钱活动极具隐蔽性。

第三方支付业务的交易模式使得其洗钱活动的隐蔽性主要体现在客户身份识别和交易真实性方面。

一是在客户身份识别上,交易主体具有匿名性和可变性,客户身份识别难度大。在现有的非金融支付交易规则中,交易主体只需提供客户身份证件的扫描件,甚至可以邮箱或手机号码进行匿名交易,支付机构对客户身份信息的真实性难以核对,完整性也无法保障。

二是在交易的真实性上,第三方支付的交易载体主要依托于互联网、POS网络、通信等实体媒介,整个交易过程基本是非面对面的。

以支付宝交易为例,其与客户从建立业务关系开始,到货物买卖约定和交割,再到资金的转移,整个过程完全是非面对面的。支付宝与客户无需直接接触,资金往来都是通过互联网进行,客户可以在世界任何一个地方通过网络自由地进行资金的转换或转移,不需通过柜台的单据审核。洗钱者可以盗用他人身份证件开立支付宝账户,并在网络上登记虚假的交易标的和货物交割手续,支付机构对交易主体和交易行为的真实性无从核实。具体见下图。

注:双线箭头表示该交易行为不一定是真实的或者不是必需过程

(二)第三方支付业务洗钱资金转移速度快、形式多样化,追踪难度大。

第三方支付业务能够提供快捷、即时的资金转移服务,交易迅速灵活、即时完成,交易主体可以在任何地方、任何时间快速实现资金转移。即使支付机构发现了洗钱行为,但资金已经实现了转移,很难及时对资金进行控制或冻结。同时,资金可以在现金、银行存款、虚拟电子货币之间任意转换,多样化的资金转移方式加大了监控和追踪的难度。

(三)第三方支付业务洗钱活动涉及范围广,监管技术要求高。

近年来,第三方支付业务范围不断扩展,业务产品不断推陈出新,支付内容从最初的网络购物,逐步覆盖日常生活相关的衣食住行,交易范围越来越广;支付渠道从互联网、电话开始向手机、电视等延伸,交易形式也更加复杂。面对广泛的交易行为和复杂的交易形式,反洗钱监管部门需耗用大量时间和精力,实时深入地了解各类复杂的支付产品和服务,才能准确的掌握其风险隐患,及时采取合理有效的监管措施,这给反洗钱监管带来了新的挑战。

四、政策建议和措施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以及《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出台,正式启动了非金融机构支付业务的反洗钱工作。第三方支付业务发展迅猛,介入金融业务的广度和深度不断增加,随之而来的被利用洗钱的风险已不容回避。因此,要尽快采取相应举措,迎接挑战。

(一)规范第三方支付行业反洗钱职责,认真落实交易账户实名制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

根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采取风险为本的反洗钱监管模式,要求第三方支付机构切实履行防范洗钱行为的职责。

1、客户身份识别方面。这要求各第三方支付机构在开立虚拟账户时,要遵循实名制原则,确保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于商户(收款方),除要求其提供有效的证明文件保证实名开户外,还应审核其商户资格。

2、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第三方支付机构应设计交易监控程序,对支付交易进行实时监测,对于不符合正常贸易行为或洗钱风险度高的交易采取相应的措施,及时、有效地识别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并依法向中国反洗钱检测分析中心报告。

3、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是一切业务活动的原始记录,是判断洗钱行为的重要依据。第三方支付机构应本着真实、完整的原则保存客户虚拟账户和第三方支付账户的交易记录,不得以批量处理信息代替具体交易记录,隐匿资金的真实因果关系。

(二)完善法律法规,细化交易规则。

第三方支付交易行为与传统的银行机构支付结算行为存在一定差异,在反洗钱方面存在自己固有的特点。管理部门应针对非金融机构支付业务制定相对应的法律法规,并将具体的操作和要求进行细化,做到有法可依。在遵循相关的法律法规,认真落实反洗钱工作要求的基础上,还应规范支付交易行为,设置合理的交易控制规则,以达到最基本的风险防控目的。

(三)加强对沉淀资金的管理。

金融机构研究篇7

关键词:非银金融机构 资源动员 融资租赁 保理融资

2010年以来,我国融资租赁业务(financial leasing)迅速发展。但就新购置设备使用融资租赁工具与当年新购设备总量形成的价值之比(融资租赁渗透率)来看,我国和发达经济仍有不小差距。稍后,随融资租赁业务快速发展,融资保理业务(factoring finance)在我国也快速跟进。目前看来,若不汲取融资租赁业务超常规发展遭遇周期性调整的教训,我国融资保理业务也可能因超常规发展而出现强制性调整的命运。

另外一种选择是,如果融资租赁和保理在业务方面序贯整合,二者在资源动员和配置方面的效能将会两两优化,放大非银行系(non-bank)、非银行类(non-banking)金融机构在联接资本一级和二级市场上的做市能力,则不仅能够为各自的发展带来正加的外部性,而且还能为国民经济新成长阶段贡献来自资本市场的力矩性力量

本研究共分为四个部分:(1)引言;(2)相关研究评述;(3)融资租赁与保理业务简述;(4)融资租赁-保理案例与模型;(5)结论。

一、引言

融资租赁是以“融物”为表,“融资”为里的交易结构。出租人按照承租人的需求,双方协商签订契约,出租人按契约中要求购买设备,此行为类似先行垫付租金;承租人再向出租人缴纳所垫付的资金及其利息,此行为则有债券融资的性质,即便是最简单的交易结构,也有了金融服务的性质。可以说融资租赁是在单纯的租赁业务无法完全满足企业设备更换以及技术创新的步伐,所产生的金融服务创新。由于我国引入融资租赁业务的历史较短,学界对于融资租赁的研究大多局限于单一融资租赁业务的研究,并且对于融资租赁的研究要么集中于融资租赁的法律定义或者国外提出的三大基础理论的实证。故本文将另辟蹊径,将融资租赁结合其他金融创新业务来进行思考。

保理融资的研究普遍认为,应收账款是核心企业通过赊账的购买方式将流动资金压力转嫁给处于相对弱势的中小企业,导致中小供应商资金短缺,从而中小企业需利用应收账款进行保理融资来缓解流动性不足的问题。本研究的视点则在于,融资租赁企业可以利用应收账款这种金融资源与保理商对接,缓解在经济周期波动当中所造成的流动性不足问题,从而达到“稳增长”。并且开拓保理企业开展业务的新思路。本文将以简单融资租赁为基础,引入案例简要说明并建立租赁保理模型,来阐释租赁保理这种金融创新形式如何运作。

截至2012年底,全国在册运营的各类融资租赁公司(不含单一项目融资租赁公司)共560家,仅在该年度就增加了264家公司,增长高达89、2%。据统计至2015年10月,我国融资租赁公司数量达到3800多家,金融租赁公司数量达到41家。短短三年,数量翻了好几番。从企业数量上来看,我国融资租赁行业爆发式地增长,从地区分布上看,发展很不平均。融资租赁公司主要集中于北上广江浙沪一带,这些地区融资租赁公司数量基本超过百家。其他地区则融资租赁企业数量较少,甚至没有注册的融资租赁企业。由地域上不平均的发展来看,我国融资租赁行业尚有很大的进步与发展空间。(图1)

图1:我国融资租赁企业地区分布百分比

目前商业银行将保理业务以传统的信贷方式运作,其结果造成客户群体单一,并没有有效地利用保理业务动员资源。2014年于前海经济特区开展保理业务的企业近一百家,2015年则超过三百家,而实际正在开展保理业务的企业数量却不及注册企业数量的两成。另外八成左右的企业由于保理企业注册成本低而注册,实际上并没有开展业务,其主要原因为没有找到合适的项目或者纯粹跟风注册。

总而言之,无论是从理论层面上来看,或是从现实层面上来看,研究融资租赁与保理业务,十分具有现实意义。

二、相关研究评述

国外现代融资租赁的萌芽时间早,在学界对于融资租赁多年的研究下,其中既有概念上的理论研究,也有实证分析研究。国外对于融资租赁的研究主要可以区分为三大块,分别为:(1)税收因素;(2)债务替代因素;(3)成品和破产影响因素,是分别如何影响融资租赁。

税收因素着眼于,政府所制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是否会促进融资租赁行业的发展。还有研究的观点是,当出租人与承租人的税率不同时,融资租赁可以为双方带来税收福利。J、Fred Weston and Rupert Craig (1960)【1】分析了出租人与承租人实施融资租赁的利弊,研究不同的税率以及加速折旧政策是融资租赁双方带来收益,最后指出税收的差别能增进企业的福利。Callimaci Antonello, Fortin Anne and Landry Suzanne (2011) 【2】认为租赁与企业税负为负相关。

债务替代认为,融资租赁与企业通过银行信贷等负债融资,这两种方式互为替代的关系,至于究竟是否为替代关系国外学者们则持不同态度。Stewart, Myers, Dill and Bautista (1976) 【3】与Frank and Hodges (1978) 【4】认为借款与融资租赁是资本市场上两种不同的融资方式,在负债能力固定的情况下,两者之间存在替代关系。Abdel and Khalik (1981) 【5】对美国1976年至1981年六百多家上市公司实证发现,租赁与借款负债的融资方式之间并非替代关系,即“租赁之迷”(The leasing puzzle)。

资产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是融资租赁的特点,承租人是否会对出租人所有的设备进行保养与维护,是成本主要探讨的问题。破产成本是当企业出现财务危机时所需支付的成本。在企业破产清算时,企业无权出售融资租赁的资产,出租人的权利受到法律与合同保障,而债权人则无此优势。关于成本与破产影响因素,国外学者的研究角度很多,至今也未得出一致的观点。

我国融资租赁近年来虽得到蓬勃的发展,但由于发展历史较短,相关研究较少。融资租赁业务引入初期关于融资租赁定义、行业实践、对法律税务政策性的文章数量较多。王艺华(1982)[6]在文中介绍了直接租赁、杠杆租赁、回租等交易模式,并且指出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融资租赁行业目的之不同之处,发展中国家主要是为了解决资金不足问题,而发达国家则是制造业为了促销过剩的设备。

后来逐渐也有对于融资租赁的实证分析。来明敏、占俊华、张元慧(2005)[7]利用T检验分析我国上市公司的融资租赁影响因素,发现企业名义所得税率以及短期融资与融资租赁显著相关,并且认为税率差别理论是影响我国企业融资租赁决策的主要因素。来明敏(2005)[8]用logistic模型分析2002年沪市公布的公司财务数据,得出除了理论外,税率以及债务替论都是影响我国融资租赁的重要因素。黄玉英(2007)[9]用T检验分析2005年沪市A股828家上市公司的数据,发现融资租赁与固定资产增长率、负债率并不显著相关,但成长性较好的公司倾向于租赁融资。文斌(2011)[10]选取我国采用融资租赁的166个上市公司2005年至2009年的财务数据进行实证分析后发现,税收理论是我国融资租赁最主要的影响因素,而债务替论并不成立,并且边际税率的结果比名义税率的结果更显著。崔佳宁、史燕平(2014)[11]选取我国2007年至2012年进入融资租赁市场的上市公司,用logistic模型研究上市公司进入融资租赁市场时交易身份选择的问题,发现信贷资源的供求关系是影响我国融资租赁的主要因素,而非税收差异理论。

但目前我国对于融资租赁的研究主要还是局限于照搬国外的研究方法,并没有建立符合中国融资租赁发展的理论框架体系。目前能获得相关的行业数据较少,也是我国学者对本土融资租赁研究有局限的原因。

保理(factoring)是一种结合融资、应收账款管理以及坏账担保的金融服务。Kalayanasundaram Committee(1988) 【12】由实证得出保理业务使得企业能及时收回货款,促进国际贸易,对经济发展起到促进的作用。Klapper(2000) 【13】 认为企业是由于信息不对称,为避免应收账款的信用风险问题而选择保理业务。国内对于保理的研究主要集中于交易流程介绍、行业实践以及业务发展概况上,也有一些关于保理行业的发展报告书。

有关融资租赁与保理的研究很多,但将两种基本金融牌照联合的动员资源边界拓展研究则较少。因为资本市场上往往忽略了这两种基础牌照联合产生的效益,故很少探讨融资租赁公司与保理机构在这种机制下的决策行为。本文将以简单融资租赁为基础,引入案例指出租赁保理的模式能有效动员资源。并以微观经济学的方法建立租赁保理模型,来阐释租赁保理这种金融创新机制如何决策与运作。

三、融资租赁与保理业务简述

(一)融资租赁与保理业务性质概述

融资租赁(finance leasing)是一种以“租赁”为表“融资”为里的资源动员,动员后资源形成的对应资产配置以及关联交易过程机制的总和。表面看,(1)承租人于出租人处租赁设备,缺少一笔资金;透过表层看,(2)一个金融中介加入,在风险处置及资源重配性条件下提供余额资金完成租借过程。从金融中介――融资租赁――角度看,以租赁过程为依托,以租赁融资为对象的业务可以独立于实体企业集团与银行系金融机构的借贷过程而相对独立,成为第三方金融服务机构。这正是融资租赁业务的创新之处。

融资保理(factoring finance)是一种以工商企业间“销售-采购”过程派生的应收账款――一种特殊的商业票据――为标的(对象)形成的资产管理业务。一般条件下,销售商和采购商之间的应收账款背后存在着巨大的信用托付与给付资源。但是,包括商业银行在内的储蓄信贷金融机构,因自身经营货币和商业流动性而为货币当局严格监管的限制,动员和利用这种资源的成本相当高。此时,一种金融中介――融资保理机构――运用自己传递同构性信用(factoring finance)的特长动员这种昂贵的托付给付信用资源,然后与亟需这种信用资源的金融机构对接,从而提高双边贸易机构各自应收账款资产的流动性。一般而言,融资租赁中介在动员租借信用资源方面更为有效,而保理中介的在对应资产的期限管理方面比前者更为精准。二者在这一类业务上可形成前后道顺序整合,形成更为有效的资源动员和交易能力。

(二)融资租赁与保理发展小史

现代租赁以工业革命为起点。随著工业化的发展,基础建设行业的资金需求急剧增加,厂商自有资本不足以购买生产工具、重运输设备和支付工程款项,设备租赁应需求而生。1877年,美国贝尔电话公司将昂贵的高新资产――电话――出租给消费者,电话的销售应“设备租赁”机制的出现大规模地进入了企业和家庭,短时间内获得了整个经济的认同。

二战后,高科技快速发展产生了资本和技术密集型行业,第三次科技革命使设备更新换代周期缩短,企业急需大量资金购买设备,同时还需承担设备耗损与技术革新淘汰的风险,租赁等中介类业务变得愈来愈重要。1952年,世界上第一家依托租赁,但同时叠加融资功能的第三方独立机构,美国租赁公司成立。很快,这种“租赁+融资”的盈利模式向海外推广。1981年,我国中信集团从日本引进融资租赁概念设立租赁公司。以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为主要股东的中外合资公司――东方租赁、以国内金融机构为主体――中国租赁有限公司,成为我国融资租赁业务的先驱。

二十世纪六十年代保理业务在国际贸易中开始被广泛利用。1968年国际保理商联合会(Factors Chain International, FCI)于荷兰成立,保理业务开始有了行业标准以及规章制度。保理业务开展之初,主要的参与者为商业银行,而目前不单是银行参与到保理中,许多专门从事保理业务的公司也纷纷成立。保理业务在八十年代末进入我国。2008年,我国成为世界上出口贸易保理最大的市场。2012年天津滨海新区以及上海浦东新区成为商业保理试点地区。2013年更多城市加入了商业保理试点的行列。

(三)融资租赁和保理业务关联机构谱系图

1、 融资租赁业务机构谱系解构

从我国融资租赁业务谱系图,可看出在我国有哪些机构提供融资租赁服务。多数大型商业银行与中小商业银行都下设有金融租赁公司从事融资租赁业务,金融租赁公司由银监会批准与监管。在我国其他融资租赁公司属于一般工商企业,由商务部进行批准与监管。(图2)实体企业有两种方式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其中一种是成立专门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子公司,另外一种则是企业以融资租赁的方式来销售自己的产品。银行下设的金融租赁公司、属于工商企业范畴的融资租赁公司,自身性质以及能动员的资源特性各异,故在资本市场上动员资源的范围略有不同。但通过“融资租赁”这种金融创新形式,便可在资本市场上有效动员银行、非银行以及实体企业的资源。(图3)

2、 融资保理业务谱系

在我国从事保理业务的机构主要为商业银行,与融资租赁业务不同之处在于,商业银行无下设子公司来专门从事保理业务。还有属于一般工商企业由商业部批准与监管的保理公司。由于保理业务动员的是债权这种金融资源,实体企业自身也需要流动性,故较少实体制造企业成立保理公司提供保理服务。近来政策性鼓励应收账款融资,亦有一些大型企业集团进军保理市场。(图4)

四、融资租赁-保理案例与模型

(一)融资租赁动员资源有效性案例

中小企业A长期从事加工行业,与几个大企业有签订长期稳定的业务合作,由于业务量增加,需再购置一台100万元设备扩大加工能力,然而自有资金仅20万元。中小企业A与银行B接触,由于企业规模不大,且没有稳定的信用记录,授信额度低,无可作为抵押担保品的资产,无法取得银行贷款。若无法新增设备中小企业A将无法完成生产任务,合同违约失信于客户。融资租赁公司C看重项目本身市场前景以及企业利用设备未来能产生的经济效益,而不是简单地以抵押担保资产与信用记录来衡量项目质量。融资租赁公司C经过评估调查与中小企业A签订融资租赁合同,按合同购买中小企业A指定价值100万元的设备。中小企业A作为承租人首付20万元,其余80万元由融资租赁公司承担。中小企业A期初仅需投入自有资金20万元便取得了设备的使用权与未来生产将产生的收益,再通过设备产生的收益偿还剩余款项。融资租赁合同约定,中小企业A每月支付租金8万元,支付期限为11个月,到期可选择获得设备所有权。中小企业A获得设备使用权后成功扩张企业生产规模,顺利完成订单。这是一个资本市场上简单的案例,由于企业规模及其他原因,本来无法有效动员资源的中小企业A,通过融资租赁的方式,有效地利用动员资金获得设备使用权及收益。

融资租赁公司C业务为专门从事融资租赁业务、购买大型设备以及其他固定资产,并从事有关租赁的咨询业务。融资租赁公司C具备融资租赁专业判断,在资本市场上不断扩张业务。融资租赁公司C面临的问题是,若仅靠有限的自有资金,未来将会资金短缺,从而业务规模受到制约。融资租赁公司C将融资租赁业务的应收账款进行保理,将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D,保理商D按融资租赁业务本金比例收取保理手续费。在保理业务中,原来融资租赁公司C固定期限收取的应收账款的期限改变了,将固定付款的限制突破。融资租赁公司C将应收账款管理的工作转交给保理商D资金迅速回笼,提前获得流动性,成功地动员自身业务的信贷资源。融资租赁公司C的业务扩张不再局限于自有资金,能顺畅地在资本市场上继续开展下一个潜在项目,更有效地动员资源扩大业务规模,且无需耗费资源管理应收账款。

在这个案例当中可以看到,二类基础牌照联合业务在资源动员过程中比传统金融机构有效。中小企业A获得了原本无法从传统金融机构当中获得的资源,融资租赁公司C成功地拓展了市场的边界。租赁保理模型将指出在这个机制当中,各个角色将如何决策。

(二)融资租赁公司―承租人(产品生产企业)-保理商模型

融资租赁是一种以“租赁”为表,“融资”为里的交易机制,交易涉及出租人、承租人、供应商三方或多方机构。融资租赁的交易类型多样,实务当中可根据具体项目需要来设计交易结构,常见交易类型有:普通融资租赁、转租赁、售后回租、杠杆租赁、委托租赁、项目融资租赁、销售融资租赁等。为更好地简化问题,本文以普通融资租赁作为模型的基本假设。

保理在本文是指,融资租赁企业在开展业务的基础上,将融资租赁业务中获得的债权即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融资租赁公司通过与保理商对接,动员信贷资源,提前获得流动性。实务中常见的两种保理业务形式分别为有追索权的保理业务以及无追索权的保理业务。

1、模型设定背景

本模型假设一个由:融资租赁公司、承租人即制造企业与保理商所构成的一个系统。

承租人为了制造产品在市场上贩售,或由于业务扩张需要,必须购入固定资产即机器或其他在生产上所需要的设备,由于设备价格较高,无法以现金一次性购买,故融资租赁公司为制造企业提供融资租赁的金融服务。在合同所规定的期限内设备所有权归融资租赁公司所有,制造企业仅有设备使用权,在期末设备所有权可选择性地转移给制造企业,并且制造企业有优先购买或以优惠价格购买设备所有权的权力,即常见的融资租赁业务。

提供融资租赁的企业有可能本身就是设备生产商,提供融资租赁服务以扩大产品销售,也有可能是本身不从事任何生产而专业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但无论融资租赁公司自身是否从事设备生产,都不会影响模型的构造。

融资租赁公司与保理商签订保理合同,原因可能为:(1)为了管理融资租赁环节当中所产生的应收账款;(2)为了在跨国贸易上减少外汇风险以及收款便利;(3)由于提供融资租赁服务的企业本身自有资金不足;(4)融资租赁企业为了扩大业务范围而提前贴现应收账款获取流动性。

图6:融资租赁保理模型关系示意图

2、模型变量设定

对于保理商:资本市场平均回报率θ;提供给融资租赁公司的融资利率为r;保理商进行保理业务所收取的保理服务管理费率为f;保理机构审核融资租赁项目后,给予融资租赁公司融资款项,其融资额占应收账款之比率为l;给予融资租赁公司的融资款项总额为lwk;

对于融资租赁公司:自有资金为B;获得的融资总额为lwk;剩余融资额lwk-(ck-B)(即所获得的融资扣除了成本减自有资金部分,表示填补资金“缺口”后所剩余的融资额)剩余融资额度的收益率μ(即所获得的融资在扣除成本之后,由于其他项目或投资,所获得的收益之收益率);

对于承租人(制造企业):市场上产品的售价为p;将市场需求的函数设定为X(p) = y(p)ε的形式,其中ε为取值为正的随机变量;f(ε)为随机变量ε的概率密度函数;F(ε)为随机变量ε的累积分布函数;为简化分析,假定需求函数形式为 ,即乘法形式,其中a为常数,且a>0,-b为该产品的市场需求弹性,若该产品富于弹性则b>1;制造企业观测市场需求所得出所需的设备数量为k;最终产出的产品数量为设备的线性函数,设产出为q,产出与设备数量的关系则可表示为q = q(k);

当制造企业销售状况不佳时,有可能会出现无法承担“租金”即合同违约的情况,销售状况不佳的销售数量临界点可表示为:U=α*y(p)ε,其中α为制造企业销售数量达到违约临界的比率;

由于刚购入设备的制造企业收益波动可能较大,所以融资租赁公司可能与其签订收益分配方案,其留存收益比率为φ,当φ=1时表示制造企业的收益并不与融资租赁公司分配,即制造企业只向融资租赁公司缴纳固定的“租金”。

资本市场平均回报率θ受到宏观投资环境影响,在此模型中将其视为外生变量。制造企业所生产的产品需求随机变量ε,受到季节或景气等因素影响,在此模型中也视为外生变量,并假定其服从某种分布,本文将其假定为服从正态分布。

3、模型其他说明

由于本模型着重于探讨融资租赁公司-承租人(制造企业)-保理商的决策与运作机理,故制造企业的其余成本,如:产品的销售成本、库存成本、由于设备或材料订购不足造成损失的机会成本等,本文认定其都已经体现在制造企业销售产品的市场售价里,或可认为将其忽略不计。

本模型中保理商、融资租赁公司、制造企业为风险中性(risk-neutral)效用为期望收益,故为利润最大化问题。

对于提供融资、贴现服务的保理商而言,期望收益与资本市场投资回报率相等,此条件为本模型的约束条件。

4、融资租赁―产品生产企业―保理模式下的决策机理

由于融资租赁企业或设备制造企业自有资金B不足;或为了扩大业务将应收账款提前贴现,用以为市场上更多有需求的企业提供融资租赁服务;或是在国际贸易当中为了减少外汇损失。因此融资租赁企业将未来与产品制造企业签订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机构,并获得的融资总额lwk,本模型认为lwk>(ck-B)即可以填补资金缺口。

(1)对于保理机构:

保理机构为融资租赁企业提供账务管理服务,期末保理机构通知产品制造企业归还应收账款wk至保理机构指定账户上,制造企业付款后保理机构扣除向融资租赁企业所进行的融资之本息、保理业务管理费用等,然后将所于款项转入融资租赁企业的账户,若产品制造企业期末未将应收账款票面价值全额偿还,余款将由保理机构承担还给融资租赁企业。

本模型假定为无追索权的保理,可以说保理机构在提供融资服务的同时还降低了融资租赁企业所面临的风险,并认为保理机构是风险中性的,那么其效用即所获得的利润。

保理机构所获得利润如下所示:

当X(p)

即有,

由于 是取值为正的随机变量,故

整理一下,可得:

其中,U=αy(p)Z,当X(p)

表示保理机构面临产品制造企业违约带来的损失。

保理机构是否提供保理金融服务取决于,提供服务所获得的收益率是否高于资本市场的平均回报率θ,故有式:

将 ,代入,则有:

提供融资服务的利率r,是保理机构的决策变量。由上式可以看出在这个机制当中保理机构的决策模式:(1)保理机构提供融资的利率随着资本市场的收益率增大而增大。资本市场收益率越高,保理机构要求的回报率也越高,否则保理机构就没有为融资租赁企业提供融资的激励;(2)保理机构提供融资的利率随着管理服务费率的增大而减小。提供融资的利率与管理费率同为保理机构的收益来源,若两者皆无节制地上升,企业对此服务的需求将会降低;(3)保理机构提供融资的利率,随着融资比例的增大而增大,可以认为这是“借钱的折扣”;(4)保理机构提供融资的利率,随着违约率的上升而上升。越容易违约的项目就应当用越高的“代价”来作为“补偿”,这也是保理商用以控制风险的方式之一。

(2)对于产品生产企业:

对于产品生产企业而言,产品生产出的数量并不会总是与实际销售的数量相等。生产企业的产出与所拥有的机器设备有关,即产能。假定产品生产数量是机器设备的线性函数,记为q=βk。实际产品的销售数量取决于市场,其中产品的需求函数形式为X(p) = y(p)ε,故令产品销售数量为q=y(p)z,其中z表示随机变量ε实际的值。两者之间的缺口记为c。故βk-c=y(p)z,即有

企业的期望效用即为其在生产销售过程中所获利润,企业的利润如下式所示:

将 ,与 ,代入上式,可得:

将上式对p求导,其中 的经济学含义为价格变动一个单位利润变化的情况,可得

将 代入上式,可得

当 ,求极大值,即求得对于产品生产企业最优的价格决策,有:

对z求导, 表示产品生产企业生产决策,即产品生产数量变化一单位利润的变化情况,可得:

当 ,求极大值,即求得对于产品生产企业最优的产品数量生产决策,有:

由 可推知 即可得知生产应购买的设备数量,即生产企业所作的决策。在这个机制当中生产企业的决策是根据产能需要来添置设备,由于自有资金不足,在资本市场上寻求资本以扩大生产。

(3)对于融资租赁公司

对于融资租赁公司而言,每期应收账款w越高,收益越高,但应收账款的提高还应当考虑生产企业的偿债能力,若无力承担将会违约。融资租赁公司比起传统金融机构,在进行融资租赁服务时,更倾向于考虑项目之前景。故本文假定融资租赁公司将理性地考虑机制整体的利润分配问题,在此将其简化为机制整体的利润最大化问题。

机制整体的利润表示如下:

将 代入上式,并分别用p、z求导,可得:

当 ,则有

当 ,则有

对于机制整体而言,有

对于产品生产企业而言,有

在均衡情况下,满足 ,以及 ,可得

当φ=1时,有

表示产品制造企业每期的应付账款为固定的数额,并不将自身的收益与融资租赁企业的服务项目挂钩。制造企业每期的应收账款是否为固定数额,还是按照实际销售成果来支付取决于融资租赁业务期初所订立的合同。体现了融资租赁这种金融服务模式的灵活性,可以依据企业的实际情况以及项目的前景来制定合同,让资源能更有效地动员。并由这个简单的模型可以看出融资租赁企业决策机理。当设备供应成本 ,资金成本l,支付给保理机构的管理成本f越高,融资租赁企业w即应收款也越高。

五、结论

(一)结论

由此模型可以看出“融资租赁公司―承租人(产品生产企业)-保理商”三方在此交易机制当中的决策。同在资本市场上提供金融服务,传统金融机构更关注于能用于抵押的固定资产及信用记录,反观之下融资租赁企业更关心项目前景,能根据具体情况有效动员资源。企业无法从传统金融机构当中动员资源,而通过融资租赁的交易机制,企业以自有资金即可获得设备使用权,有效地动员资源使得企业得以扩大生产以及更新改造设备。

融资租赁公司设计交易结构的灵活性高,并且能配合项目本身以及项目参与者的实际情况来订立合同,相比传统金融机构能更快速且灵活地与实体企业对接,更有效地动员资源。融资租赁公司通过业务获得的信贷资源与保理公司对接,将期限固定的信贷资源转化为流动性,为更多制造企业提供服务。保理公司在跨国融资租赁、国际贸易上提供应收账款管理的服务,其通过收取一定的管理费以及应收账款贴现利率获得收益,其收益需大于资本市场上的平均投资回报率。融资租赁与保理相结合的金融服务模式则更加灵活,使资本更加有效地运转。

2012年我国融资租赁企业数量开始爆炸性地增长,但在地域上分布存在巨大的差异。我国融资租赁渗透率与发达国家相比仍有差距,说明融资租赁行业存在很大的发展潜力。将基础金融牌照发放的权力下放,将有利于地方融资租赁以及保理等传统金融机构较不重视的金融业务之发展。发展地方融资租赁行业,促进地方实体企业发展,从而带动区域经济的增长。

融资租赁业务当中的“租金”,是一种信用资源,是联系融资租赁与保理融资的桥梁。通过信用资源的联系,两种不同性质的金融业务无缝对接,起到动员更多金融资源的作用。当经济处于下行阶段时,融资租赁的超常规增长将带来整个行业的强制性调整,无法抵抗经济周期带来的震荡者将被淘汰,影响行业的健全发展。在大浪淘沙的过程中,融资租赁结合保理融资,将可为融资租赁行业起到缓解经济下行时带来的阵痛。租赁保理模式不仅为我国保理企业开展业务提供新思路,还起到经济周期波动中平滑行业发展的作用,可见二元金融牌照联动带来的效益。

2012年天津滨海新区、上海浦东新区成为商业保理试点地区,紧接着更多地区开展了商业保理试点。在试点区商业保理基础金融牌照颁发权力由商务部下放到地方政府,使得我国商业保理公司数量急速增长。说明将融资租赁、保理等基础金融牌照发放权力下放,能更有效率地促进行业发展。

综上,融资租赁业务的作用是在于让承租方能以小资金撬动大资源,保理业务的作用则在于,转换撬动大资源所需流动性的期限,对融资租赁起到“疏导”的作用。本文的模型旨在分析融资租赁的出租人、承租人以及保理商,在业务当中的决策机理,即金融活动当中是如何进行合同的设计。发挥“协同”作用,是目前金融创新的热点,许多金融集团都在致力于成为“全牌照”金融综合服务平台,以在激烈的竞争当中脱颖而出,将股东利益最大化。“全牌照”、“多牌照”的优势在于更易于进行客户资源、渠道资源等的整合。然而,很少有人关注当中合同的形成机理。本文则通过简化了的模型,来阐述金融牌照之间如何“协同”作用。融资租赁与保理两类金融牌照协作,横跨非银业务与传统商业银行业务的同时,更加丰富了金融机构产品与服务。

直观上来看,“双金融牌照”联合的有效性体现在于,通过保理业务提升了融资租赁公司的流动性,优化其资产负债结构;为融资租赁公司提供保理业务,保理机构提供的资金流具有业务与固定资产的信用背书,且经过融资租赁公司尽职调查后进行的业务,其风险有一定的保障。本文的不足之处在于,阐述了双金融牌照协同作用的机理,并以直观的方式探讨其有效性,目前尚未找到合理的手段准确地度量出其有效性的程度,这也是未来研究努力的方向。

(二)政策建议

1、牌照发放权力适度下放

除了部分试点地区,目前我国金融租赁牌照由中国银行业监督协会发放,融资租赁与商业保理则有商务部发放。许多有意从事该业务的公司,都需使上“洪荒之力”才可取得相关业务的从业资格。从试点地区的情况上来看,一开放试点,当地从事该项业务的公司数量增长迅速,业务量也快速扩张。故应当逐步扩大试点区域,逐步将基础金融牌照发放权力从单一机构下放到当地政府,以促进行业蓬勃发展。

2、金融牌照业务辅导与监管

试点地区获得基础金融牌照的机构,有些并没有很好地开展业务,业务范围有所局限。故当地政府不仅仅是批准与发放牌照,还应当起到对新牌照新业务的指导作用。且由于当地政府拥有更多当地企业的相关信息,比起中央监管部门,其信息不对称程度更低,应起到更全面的行业监管作用,确保企业将业务落到实处。

3、企业应当不仅是牌照“收集控”

“全牌照”、“多牌照”对于机构的吸引力不言而喻,但很多企业集团却为将各金融牌照业务与公司发展深度结合,业务之间的联动性并不高。本文所阐述的一种“双金融牌照”联动的金融业务,实为多金融牌照机构将自身业务循环联动的一种可能性。金融企业集团不应当仅仅是砸下大量资本获得牌照的牌照“收集控”,应更大程度地思考各金融业务联合、整合的可能性。租赁保理模式不失为一种二元基础金融牌照在业务序贯性上,联动发展的有益选择。

参考文献:

[1] JF Weston,R Craig,California Management Review, 1960, 2(2):67-75

[2] Callimaci A, Fortin A, Landry S、 Determinants of leasing propensity in Canadian listed panies[J]、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Managerial Finance, 2011, 7(3):259-283、

[3] Myers S C, Dill D A, Bautista A J、 Valuation of Financial Lease Contracts、 [J]、 Journal of Finance, 1976, 31(3):799-819、

[4] Franks J R, Hodges S D、 Valuation of Financial Lease Contracts: A Note [J]、 Journal of Finance, 1978, 33(2):657-669、

[5] A、 R、 Abdel-Khalik、 The Economic Effects on Lessees of FASB Statement No、 13, Accounting for Leases、 Financial Accounting and Standards Board of the Financial Accounting Foundition、 September 1981:303-311、

[6] 王艺华、 设备融资租赁―一种新型的信贷、贸易方式、 金融研究,1982(06):P、52-55

[7] 来明敏,占俊华,张元慧、 我国企业融资租赁现状及其影响因素分析[J]、 山西财经大学学报 2005(05):P、100-104

[8] 来明敏、 我国企业融资租赁影响因素的实证研究―基于logic分析[J]、 财会通讯(学术版),2005(07):P、62-66

[9] 黄玉英, 上市公司融资租赁障碍的实证分析、 经济论坛,2007(19):P、115-118

[10] 文斌、 上市公司租赁影响因素研究,2011,暨南大学

[11] 崔佳宁, 史燕平、 我国融资租赁交易动因――来自上市公司的经验证据[J]、 技术经济, 2014, 33(4):123-130、

[12] Kalyanasundaram Committee、 The International Factoring Convention[J]、1988、

[13] Leora Klapper、 The Role of Reverse Factoring in supplier financing of small and medium size enterprises [J]、2004、

[14] 史燕平、 融资租赁原理与实务[M]、 2005,北京:对外经贸大学出版社 P、267-288

[15] 中国银行业协会 保理专业委员会编著、 中国保理产业发展报告[M]、 2013,中国金融出版社 P、15-20

Non-Banking Financial Institute Resource Mobilization

――Analysis of Leasing-Factoring Model

Yuanyuan Zhuang Heping Cao

School of Economics, Peking University

金融机构研究篇8

(一)类金融机构接入征信系统是其拓展业务、防范信贷风险的内在需求类金融机构作为贷款零售企业,贷款对象一般是小微企业或个人,担保方式大多为信用方式,对借款人的信用状况的判定主要是采取与客户面谈或其财产进行核实的方式。随着业务需求量的扩大、经营范围的拓展,评估贷款对象的成本越来越高、难度越来越大,极大地增加了类金融机构信贷风险管理难度。同时,类金融机构如果贷前调查不充分,就会导致获得客户信息与商业银行获得信息不对称,存在多头授信的潜在风险,直接导致类金融机构不良贷款的增加。类金融机构想要持续健康发展,在同业竞争和长远发展中占有优势,必须采取更加简便、有效、低成本地了解借款人信用状况的方式,因此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便成为其首选方式,即通过征信系统中查询借款人信息,加深对借款人的了解,提高甄别效率,减少“信息租金”,降低贷款调查成本。而且对于类金融机构来说,将拖欠贷款的客户信息录入征信系统,还可以达到催收的目的,从机制上增强了对客户的约束力,保护类金融机构的利益。因此,从防控信贷风险、节约人力、降低贷前审查成本和欠款催收等方面来说,类金融机构接入征信系统已成为重要的内需动力。

(二)类金融机构接入征信系统是完善国家征信系统的现实要求按照国际惯例划分,社会信用包括金融部门的信用和非金融部门的信用,而非金融部门的信用是公共部门的信用和私人部门的信用,即非金融企业信用和个人信用之和。类金融机构作为商业性贷款组织,其发放贷款而形成的信用是社会信用的一部分。从发达国家征信系统看,征信系统数据库基本上涵盖了社会信用总量。相比之下,我国信用体系正在建立,已收集的企业、个人、社会信用数据还不能涵盖社会信用总量。类金融机构收集借款人的信用资料,是国家征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门,类金融机构加入征信系统,提供收集的借款人信用信息,使游离于征信系统之外的信贷数据进入系统中,有利于完善国家征信体系建设。

二、甘肃省类金融机构的基本情况、接入条件和接入意愿

(一)类金融机构基本情况截至2014年末,甘肃省共有小额贷款公司472家,已经开展业务的小贷公司基本利用自有资金(股本金)发放贷款。贷款主要以支持中小企业、城市居民、个体工商户为主,贷款发放采取联保、抵押、质押的担保方式;还款方式主要采取整贷整还、等额本息、按期还息、到期还本等多种形式。甘肃省辖内融资性担保公司共346家,担保客户主要为辖内中小企业、三农服务组织及其他创业人员包括下岗失业人员、大中专学生等群体。担保公司的业务主要有贷款担保、票据承兑担保、贸易融资担保、项目融资担保、信用证担保、其他融资性担保业务;兼营诉讼保全担保、履约担保、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截至2015年3月末,小额贷款公司累计发放贷款16521笔,合计145、53亿元,其中不良贷款(逾期)有0、25亿元。担保公司注册资本金220亿,支持中小企业担保业务数额达228、8亿元,累计担保中小企业1、3万余户,支持“三农经济”担保数额65、5亿元。

(二)类金融机构接入条件甘肃省大部分两类机构注册资本少,其中注册资本在5000万以下的小额贷款公司270家,占全部小额贷款公司的57、2%,融资性担保公司157家,占全部融资性担保机构的45、37%。大部分两类机构内控水平低,制度不健全,且内部管理松散,人员变动频繁,防范风险能力较弱,也没有征信相关的内控制度,对使用征信系统需要承担的责任及应尽的义务认识不足;技术力量相对薄弱,承担接入成本能力有限,所有机构均没有统一的信贷管理系统,无法实现信贷数据的自动提取,也不具备单独开发信贷系统和接口程序的技术能力,配置的电脑多用于文档处理、建立贷款发放及收回等方面的简单台账,或者进行财务管理,对接入征信系统所需的设备购置、系统开发、网络使用、系统维护等费用大部分机构表示难以承受。

(三)类金融机构接入意愿经过充分调查,甘肃省类金融机构普遍认为征信系统能够对信贷决策提供可靠的信息依据,70%的类金融机构表示在办理贷前审查时要求客户提供由人民银行出具的个人或企业信用报告。从类金融机构接入意愿来看,50%的类金融机构对征信系统防范风险的功能具有较高的认知度,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意愿强烈;25%的类金融机构其资本金小、业务量少,通过从合作的金融机构代为查询或者由客户提供从人民银行查询获取的信用报告即可满足公司对客户信用情况的了解需求,接入意愿一般;15%的类金融机构担心会出现逆向选择,即客户会选择没有接入征信系统的类金融机构进行融资或担保,以防出现不良信息而被记录,10%的类金融机构表示其客户大多都是熟人介绍而来,对客户的信誉表示放心,无需提供信用报告,共计25%的类金融机构接入意愿不积极。

三、甘肃省类金融机构接入征信系统模式的选择

(一)专线接入模式类金融机构通过租用专线直接接入到人民银行为类金融机构接入提供的专用路由器,人民银行各分支行可根据本地情况向类金融机构提供专线接入线路类型。在这种方式下,人民银行和类金融机构之间除了进行身份认证外,可以选择是否进行通讯数据加密。

(二)MPLSVPN接入模式人民银行通过专用路由器接入运营商MPLSVPN网络,类金融机构通过本地专线接入到运营商MPLSVPN网络,运营商通过VPN配置实现人民银行与类金融机构的互联互通。在这种方式下,类金融机构和人民银行之间的通讯数据必须进行认证、加密。

(三)第三方机构接入模式类金融机构借助该第三方机构网络,在省会城市统一接入人民银行金融城域网。类金融机构通过租用专线或采用MPLSVPN等方式,在当地接入第三方机构,第三方机构通过专线接入到人民银行为类金融机构接入提供的专用路由器。

(四)互联网征信服务平台接入模式互联网征信服务平台(又称类金融机构互联网接入系统)通过互联网接入,类金融机构只需一台电脑、一条互联网线,无需其他环境、维护、升级投入便可以快速接入征信系统。互联网平台接入的优势:一是使用USBKEY+用户名+密码的形式,防止被他人伪造,确保了用户数据的28安全性。二是针对类金融机构业务人员流动性大、业务素质低的特点,互联网平台优化了在线填报规则,采用了直观的填报方式,重复内容无需反复填写,复杂计算由系统自动生成。三是互联网和征信系统内网实现物理隔离,每天定点实现两网数据交互,确保征信系统的安全性。四是类金融机构只需支付报数和查询用户所使用的USBKEY证书、认证服务和信用报告查询等费用,再无任何后期维护费用,接入成本低廉。五是互联网平台接入方式优化了类金融机构测试验收流程,缩短了时间周期。类金融机构只需参加人民银行举办的机构接入培训班,通过上机测试,便可以使用设定用户利用UKEY报数,存量数据报送结束后,即可开通查询权限,省略了测试验收的繁琐流程,极大地缩短了机构接入的时间。前三种模式是实行“一口接入”的传统做法,即以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为单位(以征信中心各省分中心为单位),构建类金融机构虚拟总部,通过运营商网络或自有设备对所有的类金融机构接入线路进行集中汇聚,最后和金融城域网实现一点接入。这种接入方式前期需要搭建专线连通,耗时长、投入大,且技术能力要求较高,众多类金融机构在算“经济账”时,觉得“性价比”较低。在充分考虑辖内两类机构实际情况的基础上,从接入方式、成本费用、方便程度上对几种接入模式进行了比较,选择了接入方式简单易操作、成本低廉、查询方便的互联网接入方式,即“互联网平台报数、介质离线导入”的方式接入征信系统。

四、甘肃省类金融机构互联网接入征信系统的做法

(一)开展调研,确定方案征信中心甘肃分中心(以下简称甘肃分中心)组织全省人民银行对辖内类金融机构的经营情况、系统建设及网络条件、接入征信系统需求等情况进行全面的摸底调查。根据人民银行网络接入及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甘肃省类金融机构的现状和业务经营情况等,确定采取通过互联网征信服务平台接入征信系统的方式,并制定了详细的接入方案和工作流程,确定了工作任务和目标、明确了各部门职责分工。

(二)审核资格,完善制度征信中心甘肃分中心与省金融办、省工信委进过反复研究和讨论,筛选确定了接入征信系统的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性担保公司名单。配合人总行做好机构和用户创建工作,指导类金融机构进一步建立健全内控管理制度,组织类金融机构梳理待报送的业务数据,为正式接入征信系统做好准备。

(三)组织培训,现场考核征信中心甘肃分中心组织举办了“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性担保公司互联网接入征信系统试点培训班”,组织辖内首批试点接入的53家类金融机构业务人员共150多人参加了培训,并进行互联网接入系统数据上报操作培训和模拟训练,最后对类金融机构互联网在线录入上报数据的操作进行了现场考核,并为考核合格的类金融机构发放了USBKEY,开通了征信报数权限。

(四)畅通沟通渠道,加强监督指导设立了“征信系统接入答疑邮箱”、“咨询答疑专线”和“业务交流微信群”等,通过多种通讯手段及时为类金融机构的业务人员解答在数据录入、信用报告查询以及异议处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建立定期通报制度,做好省金融办、省工信委和人民银行三方沟通,提高类金融机构接入征信系统工作进度;建立联络员制度,人民银行和类金融机构指定专人负责机构征信系统接入的各项工作,互相加强沟通联系,确保上传下达。经过多措并举、大胆尝试,2014年8月底甘肃省第一批申请接入征信系统的53家类金融机构通过互联网平台正式接入征信系统。其中,小额贷款公司25家,企业信贷数据实录138笔,个人信贷数据实录2858笔;融资性担保公司28家,企业信贷数据实录1301笔,个人信贷数据实录2396笔。53家两类机构全部开通了查询权限。通过甘肃省类金融机构互联网平台接入征信系统的首家试点,有效验证了互联网接入的规则、性能以及接入流程,发现了接入后存在的问题,为该平台在全国范围内推广运行积累了宝贵的经验。

五、类金融机构互联网接入征信系统的建议和启示

(一)采用择优选取的方式,适时接入征信系统类金融机构接入要坚持“模式开放、间接查询、稳步推进、风险可控”的原则,逐步扩大类金融机构接入覆盖面。应该对类金融机构接入征信系统提出明确的要求,如经营年限、贷款情况、资本金情况及经营状况等各项指标的标准,符合标准的类金融机构才可能接入征信系统。另外,坚持“先建立制度、先报送数据、后开通查询用户”的原则,综合考虑类金融机构的人力资源、网络条件和信息安全,根据小微型信贷机构数据上报的质量、网络运行等情况,适时开通征信系统查询用户,循序渐进,推动更多小微型信贷机构接入征信系统。

(二)尽早出台针对类金融机构征信管理与监督的规章制度征信主管部门应在《征信业管理条例》框架下尽早出台类金融机构接入征信系统的监督和指导性的征信法规或管理办法,对人员培训、上岗认证、日常维护管理、数据报送和异议处理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和要求,为基层征信管理部门执行监督管理职能提供法规和制度支撑,也使类金融机构在应用征信系统时有章可循。

(三)加强信息主体权益保护,保证系统信息安全在信息安全管理上,为防止其侵犯信息主体合法权益,在类金融机构接入系统前,监管部门应建立制度约束机制。一是人民银行、金融办、工信委等监管部门应根据类金融机构的特点,建立一整套严格的监控体系,切实保证当类金融机构因解散、破产等终止事项或者信息查询人员变动后,其征信系统查询权限、收集的信息等得到妥善处理。二是严格规定接入机构只能在审核企业或个人贷款申请、担保资格审核、贷后管理、信用卡发放等信贷业务的前提下查询,实行严格的用户管理,杜绝用户兼职和“公共用户”行为。同时,在查询信用报告前,要求类金融机构必须取得被查询人的书面授权,业务终止后,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查询信用报告的相关规定。三是类金融机构对客户档案信息管理时,应参照商业银行档案管理办法,纸质档分类存放于档案室内,并根据贷款种类规定保存时间存放,以便于人民银行或国家司法机关需要时查看,对超过保存期,按照要求进行统一销毁;电子档存储于未连接互联网的独立计算机上,并安装防护软件,确保客户信息的安全。业务操作中,严格按照操作规范办理业务,明确岗位职能,实行岗位责任制,专岗专职、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四是类金融机构应引进培养计算机专业人员,在行业主管部门的统一指导下,提高业务处理电子信息化水平,做好征信系统的日常运行维护工作,防止因计算机故障或维修泄露数据信息。

(四)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保证征信系统数据质量为保证数据质量,征信管理部门可采用现场和非现场检查、限期整改、通报批评、追究有关责任人、暂停用户等方式,规范类金融机构的征信业务管理。加强与类金融机构监管部门的沟通协商,建立数据质量承诺制度,确保数据质量达到承诺标准。一是按照制度先行的原则,建立岗位责任、数据报送、核对纠改和异议处理等相关管理制度,强化对征信系统错误数据修改工作流程的管理,保证入库数据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并建立自上而下的双向反馈渠道和数据修改机制,将数据核对、数据纠改工作纳入日常业务考核。二是建立定期数据核对制度。保证类金融机构提供的数据与人民银行征信数据一致,发现错误数据及时纠改。

(五)完善征信系统互联网平台进一步完善互联网平台,通过为类金融机构提供在线录入、表格导入和接口上报等多种信息报送的方式,提高类金融机构数据报送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根据类金融机构业务特点和需要,尽量缩短查询结果反馈时间,满足类金融机构对信用报告时效性要求;在互联网平台增加人民银行监管统计功能,方便当地人民银行对辖内类金融机构数据报送、查询合规性进行监控和管理。

    【写作范文】栏目
  • 上一篇:小摄影师续写 15篇
  • 下一篇:环保网站设计(精选8篇)
  • 相关文章

    推荐文章

    本站专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