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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工作总结(精选8篇)

时间: 2023-07-05 栏目:写作范文

金融监管工作总结篇1

1、金融结构内涵。美国金融学家戈德史密斯教授在《金融结构与金融发展》一书中提出,“金融结构即金融工具和金融机构的相对规模”,“各种金融工具和金融机构的形式、性质及其相对规模共同构成了一国金融结构的特征。”并且,金融结构“随时间而变化的方式在各国不尽相同”(戈德史密斯,1969)。其核心思想是认为,一国现存的金融工具与金融机构之和构成该国的金融结构,其中包括各种现存金融工具与金融机构的相对规模、经营特征和经营方式,金融中介中各种分支机构的集中程度等,并且,金融结构随着时间推移而发生变动。因此,戈德史密斯教授主要是从宏观上来研究金融结构。我认为,金融结构实际上包含宏观和微观两个层次,在宏观层次上是指在金融体系中金融机构、金融业务、金融工具、金融资产等各个组成部分的比例、相互关系及其变动趋势,在微观层次上是指上述各个组成部分内部的构成、比例关系及其变动趋势。

在宏观层次上,金融结构可以概括为四个方面:一是金融产业结构——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等不同行业在整个金融产业体系中的比重、地位与发展趋势,包括融资规模、客户数量、占全部金融资产的比重等。金融产业结构反映金融产业中不同业务领域的地位与发展状况。二是金融机构结构——金融机构的形式、种类、数量和各类金融机构所占的比重。在不同历史时期,一个国家金融机构的组织形式及各种不同金融机构所占的比重不尽相同,特别是金融创新使得新的金融机构不断涌现,不断地改变着这个结构。三是金融工具与金融资产结构——金融工具与金融资产的主要形式及其在金融市场中所占的比重。此外,从金融业拓展的空间范围角度看,宏观金融结构还表现为国内金(融业务与国际金融业务两大板块,金融全球化背景下,国际金融业务是金融业的重要方面,并日益深刻地影响着国内宏观金融结构的变动,它是衡量宏观金融结构的第四方面——金融业务国际结构。

在微观层次上,金融结构是从金融机构内部角度进行考察,可以分为三个方面:一是金融机构的资产结构——所拥有的资产量及其构成比例。由于各种不同金融机构主要从事相对集中并各具特色的金融活动,因此其拥有的资产量和结构的变化,一方面反映了金融机构自身的变化,另一方面也反映出整个金融业的变化。例如在金融转型时期,金融机构资产结构的变化非常明显。二是金融机构的业务结构——同一金融机构在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等不同金融领域的业务比重。例如,在分业经营体制下,一种金融机构主要从事一定范围内的金融业务,但随着混业趋势的加深,金融机构通过各种创新逐渐地扩大或改变其业务范围,业务结构变动反映了金融趋向混业的程度。三是金融机构的收益结构——金融机构在不同业务领域的收益在总收益中的比重。收益结构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金融机构的业务结构和资产结构,但有时也存在背离的情形。

2、金融结构变动。(1)宏观金融结构变动。从宏观层面看,金融结构有一个不断高级化的动态发展进程,首先,金融业由最初比较单一的银行信贷业发展到现代的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信托业四业并举阶段,是金融产业的升级与发展,也是最重大的结构变动;其次,在各业并举的过程中,各种金融机构也不断产生,从而丰富和改变着金融机构结构;再次,从金融工具、金融资产方面分析,由于金融创新与发展,金融工具、金融产品日益增多,金融资产的存在形式也日益多样化,金融工具与资产结构向着全面发展的形态演进;最后,从金融业务的国内与国际结构看,在当代国际金融业全球一体化趋势日益增强的条件下,世界各国独立的国内金融市场不断融合成一个整体,随之发展起来的跨国金融集团在全球市场上开展业务,国际业务已经成为重要的甚至是主导的业务。

(2)微观金融结构变动。在微观层次上,宏观金融结构不断发展与完善的同时,金融机构本身及其资产、业务、收益结构也发生着持续的变革。在银行统治信贷市场阶段,存贷款业务居于主导地位,而随着直接融资业务的发展,债券、股票发行业务地位日渐突出,适应这种变化以及市场需求的多样化和日益加剧的竞争,金融机构的业务范围逐渐扩展。例如,传统商业银行的业务中与证券相关的业务逐渐增加,证券公司也向商业银行领域渗透,将证券业务与信贷等业务逐渐结合起来。业务结构的变化直接影响收益结构的变动,同时,为适应业务结构的调整,资产结构也会发生相应的变动。由于金融业的快速发展,微观金融结构始终处于持续复杂的变动之中。

二、金融结构及变动与金融监管及变革的关系

1、金融结构与金融监管。(1)金融结构直接影响金融监管制度与分工结构。金融结构及其引致的金融风险结构直接影响金融监管制度与结构。不同的金融结构会引致不同的金融风险结构,而风险控制是金融监管的首要任务,适应金融结构和风险控制的需要,金融监管也需要形成相应的制度安排与分工结构。因此,可以说有什么样的金融结构就有什么样的监管制度与结构。

中国金融结构、监管与发展

金融监管史反映了金融结构及其引致的金融风险结构是如何影响甚至决定金融监管制度与分工结构。早期金融业是以银行为主导的金融结构,包括证券、保险等在内的其他金融业务很不发达,金融风险也主要表现为银行风险,适应这种需要,各国都建立了中央银行,作为国家进行监管金融的机构,由于银行业的主导地位,因而其监管重点是监察商业银行的经营行为。随着证券、保险、信托等作为独立的金融产业发展起来,成为与银行业并重的金融部门,新的金融结构和金融风险结构下,金融监管的分工结构也有了新的安排,出现了专司证券、保险监管的机构,在立法、执法、机构设置等各个方面均得到重视。在金融分业体制下,适应这种金融结构,金融监管机构不断多元化,监管体系不断完善。考察世界主要发达国家,在20世纪80年代之前,金融监管制度与结构的发展历程无不如此。

(2)金融监管影响金融结构,特别是微观金融结构。金融监管要适应金融结构的需要,但这并非意味着在金融结构与金融监管关系中,金融监管只是被动适应的一方,金融监管同样也影响着金融结构,特别是对微观金融结构而言。这主要体现在当金融监管不适应金融结构的需要会阻碍金融结构的进一步发展,即金融监管的“双刃剑”效应。监管当局对某项金融业务或某个金融领域的抑制将直接阻碍该金融业务或领域的发展。1929~1933年的大危机之后,美国金融监管当局强迫投资银行业与商业银行业的分离实际上是直接改变了美国的金融结构,而此后对投资银行业务领域的严格监管也直接影响了该行业的成长,加之经济环境的原因,投资银行业直到20世纪70年代才开始有较大发展,并随着80年代以来对该领域监管的日益放松而出现快速成长。从微观金融结构看,金融监管的影响体现得更为明显,无论是市场准入监管还是业务范围监管,都直接影响金融机构的业务结构和收益结构,从而影响着金融机构的发展。美国金融业在20世纪90年代呼吁放松对金融机构探索混业经营的管制,其重要理由就是这种监管导致美国金融机构因规模偏小,业务结构、资产结构单一而影响国际竞争力。中国目前严格实行的分业监管,使得银行机构资产结构、收益结构均十分单一也是很好的例证。

论文中国金融结构、监管与发展来自

2、金融结构变动与金融监管变革。为促进金融发展,要求金融结构的变动与金融监管的变化相互适应,实现两个因素的动态协调。在某种意义上,金融结构变动趋势直接影响甚至决定了金融监管的变革取向,而金融监管在适应金融结构变动的同时,也直接影响金融结构变动的路径和时间进程。

(1)宏观金融结构变动与金融监管变革。宏观金融结构变动与金融监管的关系是最重要的宏观金融关系之一,二者的及时适应与协调能够有力地促进金融发展,而二者的错位与失调则直接抑制金融发展,甚至会引起金融动荡。在金融现实中,金融结构变动与金融监管变革的协调几乎都不是一帆风顺的,需要经过一段历程的磨合方能实现,有些是以渐进改革的方式子稳实现的,有些则是以金融“大震”的方式剧烈实现的。宏观金融结构变动与金融监管的动态协调中,金融结构变动速度及其量变积累直接决定金融监管变革的方向和速度。宏观金融结构迅速变动的时期,也是金融监管迅速调整的时期;金融结构变动积累越多,金融监管变革的幅度也越大。宏观金融产业结构的变动及其完善过程改变了金融监管,促进了监管结构制度与结构的变化。证券业、保险业、信托业作为相对独立的金融产业其产生晚于银行业,但随着这些金融部门的逐步壮大,这种金融结构变动在根本上改变了监管当局的金融监管结构,使得一元化监管走向多元化监管。

(2)微观金融结构变动与金融监管变革。由于金融业竞争的日益加剧,金融创新使得金融机构业务日益相互交叉渗透,金融机构向着综合化、全能化的方向发展,金融机构日益成为功能齐全的金融超市,各金融机构同质化、业务综合化成为突出现象。微观金融结构的这种变动要求金融监管作出相应的调整。金融监管由机构监管向功能性监管的转变是微观金融结构变动影响金融监管,以及金融监管主体结构适应金融结构变动需要的典型例证。在金融创新带来金融机构同质化、业务趋同化、综合化条件下,与机构监管相比,功能监管易于避免两种倾向:一是在某些监管领域可能出现双重或多重监管,造成监管过度;二是在某些领域因缺乏协调而造成监管不足,形成监管真空,特别是对业务多元化的金融集团而言,更容易出现这种情形。金融监管朝着功能型监管转变的趋势反映出其不断适应金融机构业务多元化、综合化的微观金融结构变动要求。

例如,在英国,改革前传统的监管体制是典型的多元化体制,金融立法体系也相当复杂,在不同的法律规定下设置不同的监管机构,形成不同的监管分工。然而随着20世纪80年代以来英国金融业的持续变革,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各业相互渗透、融合日益深入,彼此的界限变得越来越模糊,原来由不同机构分别监管不同业务的多元化监管体制变得越来越不适应现实要求,不但监管效率低下,而且给金融机构带来许多不必要的负担。特别是1986年英国金融“大爆炸”改革以后,矛盾更加突出。为适应金融结构的变化,英国政府在1997年提出了改革金融监管体制的方案,成立了超级监管机构——金融服务监管局(FinancialServiceAuthority,FSA),经过两年多的改革,1999年《金融服务与市场法》颁布后,FSA"成为世界上监管范围最广的金融管理者”(EvaLomnicka,1999)。正在进行的德国金融监管改革也推出了对“德联邦贷款监督局”、“德联邦股票交易监督局”、“德联邦保险监督局”进行“合三为一”改革的方案。

中国金融结构、监管与发展

三、中国金融结构与金融监管问题的思考

改革以来,中国金融业迅速成长,在金融总量实现巨大增长的同时,金融结构也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基于金融监管与金融结构的相互作用机制,对目前的已显滞后的金融监管进行改革,已经成为新形势下促进中国金融业进一步发展的现实要求。

1、改革以来中国金融结构的变化。(1)从宏观金融结构方面分析。从金融产业结构看,银行业一统江山的局面有了很大改变,20世纪90年代初开始形成的证券业发展很快,保险业在最近几年也有了较大发展,信托业不断得到规范。但总体来说,仍然是银行业占绝对主导地位,未能完全实现各业的均衡发展。从金融机构结构看,机构总量增长巨大,并向多元化方向有一定发展,但尚未形成完善的金融机构体系,尤其是中小金融机构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发展滞后。从金融资产结构看,在资产总量巨大增长的同时,资产结构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多样化,但由于金融创新缓慢,金融产品种类少,金融工具缺乏,资产结构尚不合理。

(2)从微观金融结构方面分析。在严格的分业体制下,我国商业银行的突出特征之一是资产结构单一和业务结构单一,由此导致收益结构单一。商业银行70%以上的资产为贷款,由于贷款对象以国有企业为主,形成大量不良资产。因其主要贷款对象国有企业效益低下,为避免产生新的不良资产,银行出现了一定程度上的“过分惜贷”现象,造成资金闲置。为解决由此带来的问题,商业银行迫切需要拓展新的业务领域,涉足证券、保险业务,改善业务结构,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调整收益结构和增强盈利能力。从证券机构看,十余年来证券业有了较快发展,但却受到资金严重不足的限制。一是券商的自有资金严重不足,二是受分业制的相关限制,券商的外部融资渠道十分狭窄,仅能利用的银行同业拆借市场作用不大。资金不足造成证券公司业务范围狭小,无力拓展新业务,各家券商只能在有限的业务范围内进行“低水平重复建设”,因此迫切需要打通从商业银行融资的通道。另外,从保险机构来看,保险业在近几年的较快发展,保费积累很快,但1995年《保险法》对投资渠道的严格限制,使得保险资金运用成为制约保险业发展的重要问题。目前,受品种单调、利率低、期限短的限制,使保险资金特别是长期寿险资金无以匹配,投资收益低,甚至连保值增值的目的都难以达到,从而危及到保险机构的健康发展。保险结构迫切需要获得直接证券投资等新的投资渠道,以及包括股票、股权在内的金融资产,以改善资产结构和收益结构。

2、深入开展混业经营实践,促进金融监管变革,推动金融结构高级化发展。改革以来中国金融结构发生了巨大变化,但这与当达国家金融业发展水平的差距仍然十分巨大。当前金融全球一体化深入发展,混业经营成为世界主流趋势,中国也已加入WTO,将逐步开放金融业,在此大背景下,中国金融业要成功迎接国外挑战和参与国际竞争,必须继续推进金融结构的进一步优化,包括推进以多业并举为主要特征的宏观金融结构优化,和推进以金融机构全能化为主要特征的微观金融结构优化。

实现这一任务的有效措施就是推进混业经营实践,以金融结构变革促进金融监管制度与结构的改革,并形成良性作用机制,最终目标是:在宏观上,改变目前银行业占绝对主导地位,其他金融行业相对弱小的扭曲状态,通过推进金融领域的产权改革,重构金融产权,培育真正具有竞争力的市场主体,优化市场结构,健全金融市场体系,形成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等多业并举,并且各行业内部结构优化的宏观金融结构。在微观上,以金融控股公司为混业的目标模式,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金融机构业务的全能化,并由此实现其资产、收益结构的多元化,形成真正具有市场竞争力的全能型金融机构。目前,中信公司、光大集团、平安保险等已经初步具备了金融控股公司的雏形,但还很不完善,也不够规范。改革的思路是以现有金融控股公司为先导,分梯次、有步骤地推进金融控股的发展。具体策略上,可以将现有准备向金融控股公司转型的机构分为两个梯次,以现有的股份制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为第一梯次,组建真正意义上的金融控股公司,而以国有商业银行等巨型金融机构为主体和第二梯次,借鉴第一梯次经验,以渐进方式向混业过渡。这样,在混业进程中既实现金融资源的合理配置,又有效控制金融风险,推动中国金融业的发展。

3、适应中国金融结构变化,改革和调整金融监管,促进金融发展。基于金融监管应适应金融结构变化的理由,中国金融结构在过去20多年里发生的变化以及未来的发展趋势,要求金融监管必须进行相应的改革与调整,在有效控制金融风险的同时,促进中国金融业的进一步发展。改革金融监管分为两个方面:一是改革金融监管制度,适应国际混业潮流与国内金融业交叉经营、渗透融合的趋势,渐进推进混业经营;二是改革金融监管结构,完善金融监管体系。通过监管制度与监管结构的改革促进金融结构的高级化发展。

金融监管工作总结篇2

一、完善企业金融衍生工具的风险管理整体框架,形成会计视角风险监控体系的整合

笔者认为,企业的金融衍生工具业务会计视角的风险监控框架包含四个方面:

(一)建立企业总体的金融衍生工具业务风险管理战略

企业金融衍生工具业务的风险管理总体战略必须首先同会计控制技术的风险量化、风险预测、风险的披露相结合,才能真正实现风险管理体系的会计视角整合。会计视角的风险管理首先必须识别不同品种金融衍生工具的风险类型、量化某一时点的在险头寸以及风险调整后的损益。

1、将企业的战略和风险管理战略及会计视角的确认、计量、列报和风险披露、损益分析紧密联系在一起

应在企业开展业务之前而不是之后导入风险管理的分析和意见,并且在业务执行中和风险头寸续存期间经常复核业务目标、业务所承担的风险以及风险管理措施的执行。

2、明确企业的风险偏好

风险偏好揭示了企业在各项金融衍生工具业务中所愿意承受的风险类型和大小,会计视角的和可量化的风险偏好需要明确如下问题:什么风险企业可以承受;什么风险不能承受;所能承受的最大风险值是多少;现有金融衍生工具品种所承担的风险水平是否满意;现有在险头寸的风险水平是否与企业的战略、经营目标、利润预期以及资本水平相适应;可以在何处降低风险;是否有商业机会因为过分苛刻的风险措施而没有从事,在可接受的风险范围内还可以拓展哪些金融衍生工具的新业务;从事一项金融衍生工具风险业务时投入多少初始投资最为适宜。

(二)建立企业会计视角的风险监控业务流程

会计视角风险监控业务流程是确保企业内部的所有金融衍生工具风险都在被有效管理的一系列活动。业务流程包含以下几个程序:

1、识别风险

这是风险管理过程中在会计视角下的定性分析部分,非常重要但常被企业忽视。

2、风险评估

通过风险评估可以判断企业的某项金融衍生工具交易、风险管理战略和避险业务从风险调整的角度看是否相宜。

3、规范企业金融衍生工具的业务操作规程。

4、在险头寸的量化和控制

会计视角的风险测量和控制是风险监控会计核算技术风险监控系统的基础部分。因为会计视角的风险量化承担着定量风险和判断风险程度是否和设定的风险偏好相适应,而会计视角的风险监控则是诸如设定权限和防止越权行为等措施的基础。

5、金融衍生工具业务的风险损益评估

会计视角的风险损益评估承担着审核各项风险业务的责任,通过对获得的收益及其对应的损失进行比较以评估各项业务活动的绩效。同时,会计视角的风险损益评估与企业的金融衍生工具内部控制和奖惩措施结合,可以完善企业的绩效考评系统。

(三)完善企业会计视角风险监控的技术手段的基础设施建设

会计视角下金融衍生工具风险监控技术手段的基础设施可以为企业总体风险管理系统提供组织结构、人员、分析、操作和计算机系统等方面的基础支持。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明确企业经营者和财务主管在企业金融衍生工具风险管理活动中的监控责任

企业金融衍生工具业务风险监控的主要责任是对公司所面对的市场、信用和作业风险进行识别、量化和规避,并将其综合到一个完整的风险管理框架内。

2、制定企业风险管理的政策程序,为企业金融衍生工具业务的风险监控手段提供详细的指引

反映全体金融衍生工具业务作业人员在风险管理中的角色和责任。

3、明确企业金融衍生工具风险管理的限制和控制政策

通过风险管理的限制和控制政策,将企业的风险偏好清晰地传达给不同的参与者(诸如:高级管理层、直接管理者、交易员和其它风险承担者、管理者),同时,向所有的业务参与者传递在险头寸的风险可接受范围及对交易总量限制、风险敏感度限制、在险值var限制、止损限制和压力模拟限制等。

4、建立企业风险管理的数据和信息系统

笔者认为,精确、及时、便于理解的数据以及健全的信息系统是高效风险管理所必需的内容,也是企业进行金融衍生工具风险量化和监控的基础。

5、建立企业金融衍生工具业务风险报告系统

笔者认为,企业金融衍生工具业务作业部门日常工作形成的数据、文字只能为企业的风险管理提供基础资料,并不适合管理者做出风险决策,当务之急是通过选择适当的风险监控模型计算机系统,为企业建立一个适应金融衍生工具业务快速反应机制的风险报告系统。这一报告系统既能对在险头寸进行风险实时监控,又能为企业的会计部门提供公允价值计量和会计报表披露所需的资料,而且,通过计算机传输又能为企业的风险管理委员会提供金融衍生工具业务的危机预警信息,实现企业的金融衍生工具业务会计核算技术与风险监控技术整合的风险报告系统。

(四)建立企业金融衍生工具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完善企业会计视角的金融衍生工具风险监控体系

笔者认为,良好的企业金融衍生工具风险监控微观体系,应在现有的会计内控制度基础上,建立企业金融衍生工具业务的内控规则和业务指南,增加相关的内控条目。包括:

1、建立内控体系中的风险信息传输系统

规定经办人员进行金融衍生工具业务前应提交的说明文件,特别是避险目的的金融衍生工具业务,因经济实质的避险交易不一定符合现行会计准则中规定的避险会计规范,为避免企业因无法适用避险会计使企业会计报表造成大幅度波动,应向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提交被避险项目的相关资料及避险策略资料。

2、建立内控体系中的风险评估制度

明确会计人员应承担金融衍生工具业务避险有效性的后续评估职责。会计人员应在会计期中或会计报表日向董事会的风险管理委员会提交金融衍生工具风险头寸量化信息、公允价值计量的依据、特定金融衍生工具交易避险有效性的后续评估。财务部门还要将风险头寸按公允价值计量,并利用相关模型进行压力试验,进行整体综合考虑。常用的风险评估计量方法有:合约名义金额和数量法、“月/百万”法、真实期限法、基本点价值法(price value basis point)和风险价值法(varvalue at risk)等。

3、内控体系中预警模型和预警指标体系的完善

会计人员应熟悉企业每一金融衍生工具品种、每一金融衍生工具作业部门、金融衍生工具险别的风险预警系统和针对不同品种、部门、险别的避险措施,提供早期警告讯号指导作业部门。

4、财务部门负责人须每天审阅和了解金融衍生工具的交易情况。

5、建立金融衍生工具内控体系中的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企业无论出于避险目的还是投机目的开展衍生工具业务时,会计人员都应按每种主要风险设置总的限额。这些限额应与企业的总体风险计量依据相一致,并尽可能与企业其他业务活动中发生的同类风险综合起来考虑。而且,限额体系还应与资金实力相一致,使企业管理层能控制风险暴露情况。常用的风险限额有:名义头寸、合约头寸或总头寸限额、止损限额、缺口或到期阶段限额、var限额、期限限额等。

6、完善内控体系中的各阶层人员的责任与权利的划分

明确内部岗位分工,形成完整的组织架构、详尽的工作手册、可靠的交易记录和报告系统。实行金融衍生工具作业的前台交易和后台管理分离,后台要及时向管理层汇报有关交易头寸的变动及风险暴露,对作业人员的权限进行明确界定,做到风险授权与头寸限额相配比等。

二、形成企业文化中的风险管理意识和相关部门人员的技能培训

国际上成功的公司均具备良好的风险管理框架,并具有全员风险管理意识,形成企业的风险管理文化。国外的成功经验有:企业风险管理的价值在企业内部被广泛接受的程度以及权威管理层的态度对风险管理成功可能性的影响是很大的;要对业务经办人员进行培训和沟通。金融衍生工具交易品种日新月异,对企业内部的人员进行持续的业务培训和沟通,已成为企业未来高效的执行风险管理所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用表现评估和奖惩代替以往仅仅考虑会计收益的做法,建立良好的表现评估和奖惩系统,考虑经风险调整后的收益(raroc)来衡量经营的成果。

三、设立直属董事会领导的风险管理分析师和内部审计师,对企业金融衍生工具作业履行如下监控职责

(一)企业的风险管理分析师和内部审计师受董事会的专门领导,独立于企业金融衍生工具业务的作业部门,对企业金融衍生工具风险进行量化和质化的统筹管理,评估企业的金融衍生工具业务作业所涉及的财务、投资等部门的业务操作流程,分析、评估各项金融衍生工具业务所面临的主要风险,监督作业部门的金融衍生工具作业、金融衍生工具风险的预警信息。

(二)完善企业金融衍生工具业务的计算机实时监控技术体系,审核企业所引进的金融衍生工具风险管理计算机实时监控系统,设计企业风险评估系统的整体方案与软、硬件选型;建立风险评估的量化系统,为董事会提供量化性风险管理信息,包括评估企业金融衍生工具作业部门提交的各种金融衍生工具交易与市场相关资料,通过对数据的整合分析评估数据的质量;监控业务部门和业务经办人员交易账户的量化风险临界指标、建立企业金融衍生工具风险的预警体系;针对不同种类金融衍生工具及其风险建立相对应的计量评估模型;根据我国和国际金融市场金融衍生工具新的交易品种,不断地验证、改进既有风险监控计算机模型和升级计算机风险监控系统,提高风险监控的实效性。

金融监管工作总结篇3

国际金融创新主要是指金融工具的创新,可被分为三类,即债权工具的创新、股权工具的创新和金融衍生工具的创新,在本文中没有将它们详细地区分。

传统的金融工具一般是指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前就已经存在的金融工具。这些金融工具包括股票,债券、可转换债券、优先股、商业票据、认股权证、银行存款和承兑,交易所的商品期货、政府部门的长期债券、中期债券和短期债券。以上为在二战以前机构所使用的有代表性的金融工具及其特征,这些金融工具已经为大家所熟知。二战以后,各国经济迅速地复苏并飞速地发展,金融创新也随着经济的发展而活跃起来。在这一时期,不仅金融创新工具的数量快速地增长,其交易量也迅速上升。这些金融工具主要包括:企业的浮动利率债券、浮动利率优先股、零息券、合成证券和毒丸证券;银行的互换(货币互换和利率互换);交易所的金融期货、期权;政府的证券化贷款、指数化证券。

与传统金融工具相比较,金融创新的发展趋势是转移与分散资产的金融风险和提高资产的流动性,主要包括这样几种创新:1、转移价格风险的创新。随着汇率和利率的波动,资产的价格也会随之发生变动,因此资产的价格变动是资产拥有者所面临的重大问题。大部分金融创新也是针对资产价格的变动而设计的,旨在保证资产的保值与增值。期权、金融期货、互换等金融创新工具都是属于转移价格风险的创新。2、转移信用风险的创新。转移信用风险的最显著的例子是利率互换。利率互换是基于不同信用等级的筹款者在固定利率市场上的利差要大于浮动利率市场上的利差这一市场特征而设计,通过信用风险的转移,使互换双方的筹款成本降低。3、增强流动性的创新。资产的流动性是受投资者欢迎的特征之一,因此,增强了资产的流动性,它就会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利率浮动优先股就是属于流动性增强的创新之一。4、信用提高的创新。当一项创新能使总的信贷需求或某一项信贷需求增长,我们可称之为信用提高。证券化贷款便具有信用提高的特征。证券化货款调动了不活跃的资产来支持新的借款,增加了信用量。

二、国际金融创新的风险分析

(一)、国际金融创新的系统性风险

从总的方面来说国际金融创新的风险和其它金融风险一样,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系统性风险,另一类是非系统性风险。系统性风险是指由于政治、经济及社会环境等因素变动而影响金融创新工具交易并进而影响整个金融市场的风险。它的特点是系统地作用于整个市场而不是某种金融工具或某个金融机构。它的存在是客观的,无法通过投资多元化的方法来分散和消除。近年来,这种金融风险已经几次累积并且爆发,对全球金融体系不断提出挑战。非系统风险是指由于某些具体因素(如某种商品现货价格的变动、某种利率的变化等)而影响个别金融机构或金融产品而产生的风险。一般来说,非系统性风险是针对个别金融机构和金融工具,没有涉及到整个金融市场。非系统性风险可以通过投资多元化等措施来分散和消除。系统性风险是指影响整个市场体系的风险,因此系统性风险爆发的后果非常严重,通常会引起整个市场的动荡,使原来有序的经济变得杂乱无章,整个社会的资本和财富的积累被迫中断。由国际金融创新所引起的系统性风险的例子是1987年的股市崩溃和1992年的欧洲货币危机。1994的墨西哥金融危机和以后的东南亚金融危机、俄罗斯金融危机、巴西金融危机虽然也受到国际金融创新的影响,但国际金融创新并不是它们的主要原因。随着高杠杆的国际金融创新产品的交易的发展,系统性风险爆发的可能性将会增大。

(二)、国际金融创新的非系统性风险

非系统性风险的影响比系统性风险的影响要小得多,但发生的频率却较多,因此,对非系统性风险的研究比对系统性风险的研究要深。根据金融创新的风险来源,可将非系统性金融风险分为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

1、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又称价格风险,是指由于金融产品价格随利率或汇率市场因素变化而变动所引起的风险。金融创新中所面临的金融风险比普通金融产品的风险要复杂。金融创新中所面临的金融风险除了标的资产的市场风险以外,还要注意标的资产所面临的市场风险是否还会和其它因素相作用,从而产生新的市场风险。金融创新所面临的市场风险的主要影响因素:(1)经济因素。经济因素是导致金融资产价格变动的最主要原因。经济因素主要包括相关金融资产价格(包括汇率、利率)等的变动,社会经济周期,国家的经济制度变革情况等许多方面;(2)政治因素。政治因素主要指金融机构在进行金融活动时,由于东道国、母国或国际政治事件的影响而造成损失的可能。引起政治风险的主要因素有:国家政治体制的变革、政权的变迁、民族情绪的抵触、及武装冲突等;(3)其他因素。其他因素包括社会因素、自然因素等。如巴林银行的倒闭事件中日本阪神大地震就是直接原因之一。

2、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又称对手风险,是指由于交易对手不能履行责任而造成的风险。金融创新产品根据结算方式可分为交易所交易产品和场外交易产品。期货期权等金融产品都是在交易所内以标准化合约的形式进行交易,并且存在着一套标准化的结算体系,由结算公司负责最后的结算业务,确保合约如期交割或在未到期以前平仓。这样,各金融机构所面临的信用风险就转嫁给结算公司。结算中心为了降低风险,会通过一系列的制度如保证金制度、最低资本金要求、盯市等措施来降低信用风险。但是,如果结算中心出了问题,就会危及整个休系。互换等金融产品实行场外交易,交易者所面临的信用风险要严重得多。因此,在场外交易中,交易各方的信用状况很重要,只有当对手符合所需要的信用等级时,才能参加交易。近年来,以银行等大信用机构充当中介的场外交易中,信用风险有向金融中介转移的趋向。

3、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金融创新产品的使用者因为这种产品无法在市场上找到交易对手出货或及时平仓而导致的风险。金融创新产品的流动性和流通量有关,当一种金融产品的流动性风险较大,往往会影响到这种金融产品的发行和流通。上市金融产品的流通量可以用两种方法来进行计算,一种方法是以每日的成交量来进行计量,例如互换,当市场上每日的成交量比较大时,这种金融工具的流通量也比较大,相应地它的流动性也比较好;另一种方法是以未平仓的合约数来衡量的,例如期货,当市场上某种工具的未平仓合约数比较多时,这种金融工具的流通量也就较大,相应地流动性风险也较少。一般来说,场内交易的金融产品的流动性风险较少,而场外交易的金融产品的流动性风险较大。为了增加市场上的流通量,通常可用“造市”的方式来人为地增加流通量,特别是当市场极不活跃时,“造市”显得尤为重要,因为它可使大部分投资者相信市场上的流动性风险还是较低的。

4、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是指由于人为的错误或电脑系统和内部控制系统的不完善而导致的风险。金融创新是一项艰巨而复杂的工程,创新出来的金融工具的支付和价值计算都非常复杂,因此,一个很小的操作错误都会导致巨额损失。在最近十几年里,由于操作风险而导致巨额损失的例子很多,最为人所共知的就是巴林银行由于其新加坡分支机构的一个交易员的错误而导致这家历史悠久的银行被迫关闭。

5、法律风险

法律风险是指由于合约在法律范围内无效,合约内容不合法律规范,或者由于税制、破产制度等法律方面的原因而造成的风险。一般来说,在交易所内交易的产品所面临的法律风险主要是法律变动或调整所致,不会出现其它方面的法律风险问题。而场外交易的金融创新工具通常会面临较多的法律风险。

以上各种金融风险并不是孤立的,而是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联系紧密。市场风险较大,因价格波动而使交易者无法履约的可能性就增大,从而加大了信用风险。同样,当整个市场的信用风险增加,会导致交易者违约的可能性增大,引起市场恐慌,价格剧烈波动,市场风险增加,当市场风险增加时,投资者会撤出市场,使市场交易不活跃,流通量减少,流动性风险增加。当一家有影响力的金融机构因运作风险而遭遇到重大损失时,又反过来会引起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也牵涉到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也会对价格、信用等起作用,从而影响其它风险。各种金融风险间相互联系,这就要求机构在进行金融创新或使用创新的金融工具时,全面考虑这些金融风险,不仅要考虑各种金融风险本身的影响程度,而且要考虑到各种金融风险之间的相互作用所产生的共同影响,这样才会使金融创新真正达到规避风险的效果。

三、建立有效的金融监管

传统的管制措施强调的是金融的平稳与绝对安全,多采用直接控制为主的监管手段。它虽然保证了金融机构的平稳与安全,但同时也妨碍了金融业的竞争与效率。在放宽了以直接控制为主的监管手段以后,各国又建立起了以充足资本为基础的监管制度。随着1988年《巴塞尔协议》的提出,各国纷纷制定了以最低资本充足率为标准的金融监管制度。这一监管制度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考虑到了风险,但是所考虑的风险主要是信用风险。随着金融创新的发展,许多金融机构的业务已经不仅仅局限于存贷业务和传统金融工具的交易,而是扩展到纷繁复杂的金融创新业务上。大部分金融创新业务不在资产负债表上显示,这又使以资本充足率为标准的金融监管制度难以适应金融创新业务的要求。资本充足率为基础的金融监管是为了让金融机构在发生亏损以后仍能继续经营。而国际金融创新产品交易中所蕴藏的风险巨大,就是资本充足的金融机构也难以承受由此而带来的风险。因此,对国际金融创新的风险的监管不但要坚持资本充足率这一基本标准,而且要重视对金融风险的识别与控制,以达到不发生或少发生损失的状态。面对日益增加的国际金融创新风险,就如美联储主席格林斯潘(Greenspan)所说的那样,需要建立起有效的金融监管,即以资本充足率标准为基础,风险控制为内容的金融监管。有效的金融监管的首要问题是建立一个多层次的监管体系,其次是采用有效的金融监管机制,再次还需考虑到监管中的成本问题。

(一)、多层次的金融监管体系

多层次的金融监管体系应该包括国际间的合作监管,各国中央监管当局的监管,交易所的监管及金融机构自己的内部控制。

1、金融监管的国际间合作。由于金融创新的发展,全球金融一体化的步伐加快,这使得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显得尤为重要。由于不同的历史、人文背景和不同的经济、金融发展水平和结构以及不同的发展战略和监管取向,使各国形成了不同的监管体制。在这些不同监管体制的合作中,下列问题显得很重要:各国之间的信息的交换与沟通;金融机构的母国应担负重大责任,这样才能保证风险的及时识别;订立国际协议,并且国际协议应该能够覆盖所有的在国际金融市场上积极开拓并参与金融创新业务的金融机构的东道国和母国;订立参与金融创新工具交易的金融机构的最低标准、风险头寸的限制等共同原则;督促金融监管比较宽松的国家加强监管;母国和东道国之间的职责划分应该清晰。最近,各国间答应进行信息交流的单边协议已经签订了许多,但是一个完整的多边协议仍然没有出台,因此,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只是有了一个开端,而真正实行还需要努力。1994年7月27日的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和国际证券业协会联合颁布了《对金融衍生工具风险监管的规定》和1995年5月由负责世界主要期货与期权市场监管的16个国家的监管机构的代表鉴署的《温德索宣言》中,都提出了关于对金融创新工具进行国际合作监管的原则。近年来不断出现的机构倒闭事件所引起人们对金融风险的警觉,也促使各国为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而努力。

2、各国中央监管当局的监管。中央监管当局对于金融创新产品的交易的监管是客观的、全局的和基础性的。如前所述,各国由于各方面情况的不同,在监管上不可能找到相同一致的模式。但是各国的中央监管当局的监管仍然存在着一些共性:协助立法机构建立对金融创新产品进行监管的法律构架,使监管行为有法可依;通过颁布一些准法律性的条例与规定,确定参加交易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使交易各方有规可循;审批交易所的设立,确定交易所的数量和地区分布,并对交易所交易品种进行审批;建立金融产品交易中的结算交割系统;建立适合本国情况的会计准则,并注意积极采用已有的统一的国际会计准则;仲裁重大的交易纠纷;对金融创新产品进行研究,并及时将研究成果向社会公开;对交易所和交易商进行金融稽核,同时积极研究和改进稽核方法和体系;参与监管的国际合作,推进对金融创新产品监管的国际协调。

3、交易所的监管。交易所是场内交易的金融创新工具的交易场所,交易所不但是金融工具的创新机构,而且担负着对金融创新工具交易的监管工作。交易所在金融监管体系中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即财务安全;信息批露;操作安全。

4、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机构的内部控制不善是近年许多机构发生巨大损失的主要原因,关于机构的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在《衍生业务风险管理指导》中指出主要应该包括三项基本内容:即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适当监管;将谨慎的风险限额、健全的风险计量方法和信息系统、持续不断的风险监督和频繁的管理报告有机结合在一起的适当的风险管理过程;全面的内部控制和稽核程序。按照这三项基本内容,金融机构建立一个由各管理层及各部门相结合的风险管理系统。但系统的建立并不代表能够很好的运行,因此,提高金融机构内部系统的运行效果,提高运行效率,及时发现问题,也应是当前机构进行内部风险控制的主要目标。

多层次的金融监管体系是由一系列的法律、规章、制度的订立来确定的,当这个金融监管体系确定以后,还必须有一个有效的金融监管机制来保证各项法律、规章、制度等规定的实施,使这个监管体系变成一个真正的、有效的监管体系。

(二)、有效的金融监管机制

金融监管机制和金融监管体系的不同在于金融监管体系是从外部来进行监管的,而金融监管机制则是通过激励、批评、处罚等措施,使金融机构或金融从业人员自觉地遵守和接受已经制定的法令、规章、制度和行业的惯例及传统。近些年的一些金融风险事件说明,金融风险的防范不仅依靠完善的监管体系的建立,而且还要采用有效的金融监管机制。

1、报酬机制。在金融监管机制中,报酬机制的影响很大,不合理的报酬机制会使人们为追求高收益而去承担高风险。在报酬机制中,要考虑三个因素,即业绩、报酬、责任。在通常情况下,人们一般只考虑业绩与报酬两个因素,而责任常常被忽略。直到损失已经发生时,才考虑到责任这一因素,但这时却是为时已晚。因此,在这里不仅要考察人所共知的损失与责任的问题,而且要考虑在损失没有发生的时候,责任及报酬的关系。在实际中,为交易者设置报酬上限和责任上限是很有必要的,因为风险的承担能力总是有限的。

2、监管人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国内有的学者在假设监管人是经济人的条件下,认为监管人的工作努力程度是努力监管的期望收益和不努力监管的期望收益的比较所决定。但是,现实情况下,要使努力监管的期望收益大于不努力监管的期望收益仍有些困难,因为努力监管和不努力监管之间的界限难以确定,并且努力监管的收益是确定的,而不努力监管中的不确定因素较多。

对于监管质量的评估,英国经济学家查理·古德哈特(CharlesGoodhart)教授认为可以借鉴大学里让学生对老师的水平作出匿名评估的作法,由独立的机构组织金融机构对监管者进行定期调查,然后作出评估的办法进行,这是可行的方法。

总之,对于监管人的激励和约束应包括以下原则:

(1)、在监管人的选拔方面,应该严格资格标准。

(2)、不断地对监管人的监管质量进行评估,并对外公布,撤换不适合的监管人。

(3)、监管人的收益可参照香港、新加坡的公务员制,实行“高薪养廉”。

根据以上原则,对于监管人的激励机制主要是使其努力工作所能得到的确定的收益较高,而不至于为不确定因素较多的收益而不认真工作。对于监管人的约束机制主要来源于严格的选拨和不断的评估。而激励和约束的均衡来自于高薪和严要求的组合。当监管机构中每个监管人都努力工作时,整个机构的监管工作就会更有效。

3、金融监管中技术的运用。采用有效的金融监管机制,技术的应用非常重要。新的技术包括电子技术、数理统计技术等新技术。在对金融创新的风险进行监管的过程中,新的技术在以下四个方面得到充分的运用。

(1)、保证原始数据的真实性。通过监管部分和业务部门联网的计算机系统,使原始数据一旦形成便难以更改。

(2)、实现监管部门的适时的过程监测。监管部门可在自己的权限范围内,随时调阅有关业务过程,从而使风险得到及时控制。

(3)、将业务制度装入操作系统中,加大违规操作的难度。

(4)、自动的预警功能。现代的电子技术及各种统计技术的运用,使得交易监控系统除了能够立即生成有关指标以外,还能在指标超出安全范围以后自动提醒监管人员或操作人员,使他们对风险问题予以足够的重视。

(三)、金融监管中的成本问题

在对金融创新所产生的风险进行有效监管时,监管成本问题也应该考虑。监管成本一般指两个方面的成本,一方面是各金融机构正常经营时的监管成本;另一方面是发生金融风险的时候,进行救助的花费和任其发展对金融体系冲击而造成的损失成本。

1、金融机构正常经营时的监管成本。监管成本可按机构来划分,一般可分为金融机构内部的监管成本、中央监管机构的监管成本、中介机构(包括资信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的监管成本以及社会公众的监督成本,这些成本合总起来便是社会总的监督成本。要实现社会总的监督成本最小,就是使其中每一项的监督成本都能最小化。当前,正在降低的监督成本主要是金融机构内部的监管成本和中央监管机构的监管成本。金融机构内部的监管成本的降低主要来自于各机构的风险管理技术的不断进步。

金融监管工作总结篇4

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国人民银行内部稽核监督,有效行使中央银行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中国人民银行内部稽核是人民银行稽核部门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经济、金融方针、政策,对人民银行各级行及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事业单位的业务活动、财务收支及内部管理进行检查、审核、评价的再监督活动。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对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业务司(局)、各分支行和行属企事业单位的稽核监督。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内部稽核监督实行行长负责制,稽核部门对本行行长负责并向其报告工作,稽核业务上接受上级行稽核部门的领导。

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内部稽核原则上实行“分级管理、下查一级”,各级行稽核部门对所辖分支机构及行属企事业单位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稽核监督。根据需要,也可对同级业务部门实际内部稽核监督。

第二章内部稽核的内容

第六条对中国人民银行各级行履行中央银行职责,贯彻执行国家经济金融法律、法规及金融方针、政策、制度、办法的情况进行稽核监督。

第七条对金融机构管理情况的稽核包括:

(一)辖区内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及其章程、资本金、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任职资格的审核或审批的情况;

(二)辖区内金融机构实行年检考核及日常监管情况;

(三)辖区内金融机构本、外币业务经营活动的管理与检查情况;

(四)对辖区内金融债券、企业债券、投资基金发行的审核和管理情况;

(五)对辖区内非法设立的金融机构和非法经营金融业务的报告及查处情况;

(六)辖区内金融机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以及其他财务会计报表和资料的收集、核对、分析情况;

(七)辖区内金融机构业务及法定代表人档案资料的建立审核情况。

第八条对货币市场管理及利率管理情况的稽核包括:

(一)对辖区内信贷总量、贷款投向及资产负债比例的监督情况;

(二)向金融机构提供贷款和办理再贴现业务情况;

(三)调剂金融机构横向资金管理和办理短期融资业务情况;

(四)对同业拆借市场实施监管情况;

(五)对金融机构划缴存款准备金、财政性存款和邮政储蓄的监管情况;

(六)对金融机构在人民银行备付金存款的监管情况;

(七)对金融机构执行国家利率政策和规定的监管情况;

(八)人民银行信贷资金的管理情况;

(九)对现金和工资基金的管理情况;

(十)对辖区内金融机构执行《贷款通则》的监管情况。

第九条对调查统计工作情况的稽核包括:

(一)贯彻执行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颁布的《金融统计管理规定》情况;

(二)严格执行有关金融统计保密法规制度情况;

(三)对辖区内收集、整理提供的经济统计调查数据的及时、准确、有效、全面情况;

(四)对辖区内金融机构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数据的查处情况;

(五)对辖区内经济、金融运行中突发性、倾向性的重大动态的收集、整理、分析及反馈情况;

(六)对上级行布置的经济、金融调查课题的完成以及建立日常监测、分析制度情况。

第十条对外汇管理情况的稽核包括:

(一)对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的审批和监督检查情况;

(二)对外债借款、担保条件的审查和对外投资的审批管理情况;

(三)对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帐户的审查管理情况;

(四)对资本项目下外汇收支的监控情况;

(五)对外汇调剂业务及外汇调剂资金的管理情况;

(六)对外债统计监测和短期外债的管理情况;

(七)对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查处情况;

(八)对国家外汇储备和抵押外汇集中管理情况。

第十一条对国际资金业务管理情况的稽核包括:

(一)对国际资金业务的管理,办理有关国际金融组织间资金结算情况;

(二)对国际金融组织在华贷款项目和技术援助项目的管理情况;

(三)对外事活动经费的预算和管理情况。

第十二条对会计、联行、结算管理工作的稽核包括:

(一)对金融机构执行统一会计制度及支付结算、联行清算制度的管理情况;

(二)人民银行各项会计帐务的组织、核算管理情况;

(三)对金融机构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和结算纪律的监督检查情况;

(四)组织同城票据清算,支付结算的情况;

(五)人民银行办理手工联行、电子联行业务的管理情况;

(六)对会计档案、重要空白凭证及联行印、押、证的管理情况;

(七)对编制会计决算报表的真实、合规情况。

第十三条对财务管理的稽核包括:

(一)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财务制度》的情况。

(二)财务预算的执行情况。各项收入是否及时到位、如实支出,支出是否合法、合规情况。

(三)经费开支的合法、合规情况。

(四)盈亏解缴真实、合规情况。

(五)对各项资金及财产的安全、完整情况。

第十四条对货币发行、金银管理工作的稽核包括:

(一)执行货币发行、出纳业务及金银管理的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发行基金、业务库存现金、金银、外币、贵重物品、有价证券的管理情况;

(三)办理人民币发行基金的保管、调运、销毁及核算业务情况;

(四)金银收购,配售与金银市场的管理情况;

(五)组织开展反假人民币工作情况;

(六)金融机构现金出纳业务的监督、检查和协调情况。

第十五条对经理国家金库和发行政府债券情况的稽核包括:

(一)执行各项国家金库规章制度情况;

(二)库款的收纳、报解及其调拨监督管理情况;

(三)中央与地方财政预算收支的会计帐务核算情况;

(四)退库款项的审查与监督情况;

(五)对国库经收处的管理监督情况;

(六)政府债券的发行、兑付及反假国库券工作情况。

第十六条对人民银行基本建设项目情况的稽核包括:

(一)遵守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中国人民银行基本建设管理办法》情况;

(二)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手续的合规、合法性;

(三)基本资金来源与运用的合规、合法性;

(四)建筑规模和投资是否超过经批准有关文件的标准;

(五)建设费用支出的经济性、合理性。

第十七条对履行稽核监督职能情况进行再监督包括:

(一)完成上级行和本行行长布置的稽核任务情况;

(二)对金融机构违反国家金融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的查处情况;

(三)对辖区内金融机构实施稽核、检查的反馈情况;

(四)执行各项稽核法规制度情况;

(五)对下一级行稽核工作的监督考核情况;

(六)稽核的基础工作情况。

第十八条对中国人民银行内部管理、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完善、执行情况的稽核。

第十九条开展对行属院校、企事业单位财务收支及经济效益的稽核包括:

(一)执行国家财经法规以及财务管理制度的情况;

(二)经费预算的编制及执行情况;

(三)组织安排各项收入、支出的真实合规情况;

(四)国家资金财产的安全、完整以及单位资产管理的情况;

(五)内部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情况;

(六)其他需要稽核的事项。

第二十条对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行属院校、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离任稽核(制度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办理上级行和本行行长交办的内部稽核事项。

第三章内部稽核的机构和人员

第二十二条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省、地(市)分行均应在稽核部门配备一定数量和相应级别的专职内部稽核人员。

第二十三条内部稽核人员执行稽核任务时有下列职权:

(一)检查被稽核单位有关帐簿、报表、凭证,参阅有关的文件、资料、会议记录等,必要时可以复制有关证明材料;

(二)检查被稽核单位的财产、物资及保管的发行基金、现金、金银、外币、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契约合同等,必要时可以采用先封后查的措施;

(三)针对被稽核单位存在的问题,提出纠正和处理意见;

(四)制止正在进行损害国家利益,违反经济、金融法规、政策的行为,制止无效时,建议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对稽核中的涉嫌问题,可以向被稽核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质询调查,索取有关证明材料,有关人员应如实提供情况,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六)组织召开有关座谈会或到有关单位进行外部调查;

(七)对被稽核单位的工作和主要负责人履行职责的情况作出评价,提供领导机关和有关部门作为考核干部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内部稽核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稽核、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保守机密、遵守职业道德。

第二十五条对在内部稽核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扬和奖励;对于、、、违反稽核纪律的内部稽核人员,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章内部稽核程序和方式

第二十六条内部稽核程序参照《中国人民银行稽核程序》办理。

第二十七条根据上级行稽核部门和本行行长布置的稽核事项,可采取常规稽核、专项稽核等方式进行,必要时对被稽核单位执行稽核结论和处理决定的整改情况进行后续稽核。

第二十八条对分支机构业务活动的常规稽核,其周期一般按下列要求实施,有条件的可以缩短其稽核周期。

(一)总行对省级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的稽核,每五年为一周期;

(二)省级分行对省会城市分行、地(市)二级分行的稽核,每四年为一周期;

(三)计划单列城市分行、省会城市分行、地(市)二级分行对县级支行的稽核,每三年为一周期。

第二十九条专项稽核由上级行稽核部门和本行行长安排布置。

第三十条各分支行的内部稽核工作要根据上级行稽核部门和本行行长的要求,确定工作重点,制定周期工作计划,经本行行长批准后执行,并报上级行稽核部门备案,内部稽核年度工作总结要报上级行稽核部门。

第五章罚则

第三十一条对违反经济金融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被稽核单位,除责令其限期纠正外,可根据其行为性质及情节轻重,并依照国家有关部门规定分别给予下列处罚: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罚款;

(四)没收非法所得。

以上处罚可以并处。

第三十二条对于违反金融法规的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分和建议有关部门追究行政责任;对涉及党纪、政纪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对因工作失职、渎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要移交监察部门追究行政责任;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对阻挠内部稽核工作,抗拒稽核检查和打击报复稽核人员者要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附则

金融监管工作总结篇5

【关键词】反洗钱 监管 问题及建议

一、县支行反洗钱监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县支行反洗钱人员知识储备不足

目前,县支行人员趋老龄化,新生力量补充缓慢,合同制员工培训不到位,老干部职工知识更新差,而反洗钱不仅涉及银行业,也涉及到保险、证券、期货等其他金融领域,开展反洗钱工作需要掌握金融领域的其他业务以及相关的经济、法律、贸易知识,现有的从事反洗钱工作的人员素质难以满足这种要求,专业技能不足,在识别复杂交易行为方面还存在一定的困难,因此,影响了县支行反洗钱监管工作的检测分析。

(二)县支行反洗钱监管专职人员缺乏

目前,县支行国库会计股担负着反洗钱、国库、会计、支付结算、人民币管理等多项工作,兼岗现象普遍存在,一人多岗。所谓设置的反洗钱专职人员,同时兼顾其他多项业务岗位工作,这样,多项工作由一人来做,精力和时间都有所制约,影响了县支行反洗钱监管工作做好、做细、做深的要求。

(三)金融机构配合度差

金融机构因人员紧张也未配备专职反洗钱岗位人员,反洗钱信息的采集、筛选、排除及报告工作均由兼职人员负责,普遍存在兼岗现象,加之金融机构条线队伍中反洗钱管理模式各不相同,且经常变动,导致反洗钱兼职人员知识储备不足,职业素养不高,开展反洗钱工作处于被动状态,不利于反洗钱工作的开展。金融机构虽有反洗钱意识,但不积极、不主动,反洗钱工作往往疲于应付,缺乏责任感,主要体现在机构人员变动不报备,资料报送不认真、不及时,支行举办的反洗钱集中宣传活动个别机构不参与,支行组织的反洗钱培训,金融机构不够重视,以业务忙、人手不够为由不参加或少人参加,参与度不高。

(四)非现场监管数据准确性差、利用价值低

非现场监管是反洗钱行政监管的重要手段之一,非现场监管数据的收集是非现场监管工作的重要环节。但在实际操作中,数据收集准确性差、利用价值不高不利于基层人民银行依法行政职能的有效发挥。主要原因有:一是报表统计、核实难度大。由于报表中部分填写要素,主要依靠手工登记汇总,统计环节涉及金融机构各个部门及大量的基层网点,程序繁琐、业务量大,使数据的统计、核实难度随之增加,影响数据准确性。二是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人员变动频繁。该特征以保险业金融机构表现最为明显,反洗钱人员平均年龄在30岁左右,平均从业年限只有5年,人员年变动率在35%左右,从业经验缺乏和高变动率影响了非现场监管数据报送的质量。三是统计时限紧张。一些机构为汇总需要,一般要求下属机构于季度或年度末26日前上报数据,时间不到季度底或年底,使统计数据不精准,不完全。

二、加强县支行反洗钱监管工作的对策建议

(一)优化队伍建设,加大反洗钱业务培训力度

有计划地为县支行招录懂金融、法律、计算机、外语等专业的人才充实到反洗钱队伍,不断优化人员年龄、知识结构,逐步解决人员紧缺问题。建议上级行有针对性地制定县支行反洗钱业务培训计划,采取灵活多样,理论与实际操作相结合的方法,既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和常规业务培训,又进行反洗钱业务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增强工作人员洞察黑钱的敏锐力和监测分析能力,有效防范洗钱风险。

(二)健全激励机制,提高金融机构反洗X工作能力

金融机构对反洗钱工作的积极性不高的主要原因是反洗钱工作不能为它带来收益,甚至会影响其收益的实现。因此,除了通过法律法规要求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职责外,央行还有必要建立反洗钱工作激励机制,对全面、及时、准确报告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的金融机构给予奖励,对成功堵截洗钱行为的金融机构给予表彰,调动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积极性,从而健全其反洗钱运行机制,提高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质量,全面提升辖区反洗钱监管水平。

(三)强化金融机构反洗钱整体意识

金融机构应当将反洗钱工作融入日常各项业务之中,提高金融机构的整体反洗钱意识,明确其反洗钱工作的义务及职责,加强所有金融从业人员的反洗钱培训频率和强度,使其了解最新的反洗钱监管政策、内控要求、新方法、洗钱风险变动情况等信息,从而能胜任所在岗位的反洗钱工作要求,确保反洗钱工作人员的稳定性,避免由于人员变动影响反洗钱的工作质量。

金融监管工作总结篇6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中央、省市经济工作会议和金融工作会议精神,按照省、市统一部署和要求,全面排查地方金融风险隐患,及时堵塞风险漏洞,健全完善风险管控长效机制,努力提高我县地方金融机构和相关行业企业规范运作水平,合理引导民间融资阳光化、规范化发展,促进全县金融业稳健运行、科学发展,更好地发挥金融在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支撑和保障作用。

二、排查对象和内容

此次风险排查的对象为全县地方金融机构、民间融资组织、大蒜电子交易市场。其中,地方金融机构主要是银行支行、农村信用社、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民间融资中介组织主要是非融资性担保机构、典当行和投资担保咨询公司。

此次风险排查的重点内容:一是地方金融机构风险情况,重点检查法人治理结构是否完善,管理层和高管人员内部控制能力是否具备;内控机制是否健全,各项基础性、系统性建设是否存在缺陷;规章制度是否健全落实,风险管控措施是否到位;业务经营和财务管理是否依法合规等。二是民间融资领域风险情况,重点排查非法集资、高利贷等风险隐患。三是大蒜电子交易市场风险情况。

具体排查内容和标准,由县行业监管、主管部门制定。

三、方法步骤

此次排查采取自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具体分为五个阶段:

(一)动员发动。县委、县政府制定下发全县地方性金融风险排查防范和化解工作实施方案,召开有关会议进行部署。各乡镇(街道)、各园区和县行业监管、主管部门以及各法人机构按照风险排查防范和化解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分别制定本辖区、本行业、本单位具体排查工作方案,进一步明确排查目标、细化排查任务,强化工作措施、落实工作责任,层层进行动员发动,全面启动排查工作。

(二)自查自纠。各法人机构对照排查内容和标准,进行拉网式风险自查,全面查找风险隐患和薄弱环节。自查自纠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形成书面报告,报送同级政府和相应监管、主管部门。各行业监管、主管部门要组织、指导和督促各法人机构切实搞好自查自纠。

(三)重点抽查。根据行业性质和特点对法人机构自查自纠情况进行抽查。

(四)整改提高。对排查出的风险隐患和问题,要认真研究分析,逐一限期整改,堵塞风险漏洞,消除风险隐患。同时,对排查中发现的一些具有共性和根本性的问题,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从体制、机制和制度等方面,进一步建立健全风险管控长效机制,从源头和根本上预防和减少风险事件的发生。

(五)总结验收。排查工作基本结束后,由各行业监管、主管部门分别对本辖区和本行业排查整改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写出总结报告和工作建议,于前报县排查防范和化解地方性金融风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总结汇总后报县委、县政府和市排查防范和化解地方性金融风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县委、县政府成立由县主要领导任组长,县有关领导任副组长,县直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全县排查防范和化解地方性金融风险工作领导小组(名单见附件),统一领导组织全县金融风险排查防范和化解工作。各行业监管、主管部门也要建立相应的组织协调机构,一把手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靠上抓,抽调精干力量,全力组织实施,推动排查工作扎实开展。风险排查防范和化解过程中,县委、县政府将组织专门力量成立督导组,进行检查督导,确保排查防范和化解工作取得实效。

(二)落实责任分工。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是防范行业金融风险、维护地方金融稳定的第一责任人,要对本行业风险排查防范和化解工作负总责。要全面组织好全县地方性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投资担保咨询公司、典当行、大蒜电子交易市场风险排查防范和化解工作,并负责制定全县民间融资组织风险排查防范和化解工作具体方案,引导民间融资阳光化、规范化发展,切实防范、化解民间高利贷等风险隐患。县行业监管、主管部门要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工作职责,加强对本行业风险排查防范和化解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督查,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县金融办在发挥好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能作用、搞好组织协调的同时,具体负责全县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机构风险排查防范和化解工作的方案制定和组织实施。县银监办负责全县银行业金融机构风险排查防范和化解工作的方案制定和组织实施。人民银行支行要从政策指导、技术支持等方面给予大力配合。县商务局负责全县典当行和大蒜电子交易市场的风险排查防范和化解工作。县公安局负责非法集资活动排查工作,严厉打击各类金融违法犯罪活动。县工商局要配合做好全县民间融资中介组织风险排查工作。县委宣传部要加强对此次风险排查防范和化解工作的宣传引导,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三)严肃工作纪律。全县金融风险排查防范和化解工作要在不影响正常业务开展的情况下进行。对排查出的问题,要严格落实有关保密规定,严禁私自对外扩散,防止炒作。对有关宣传报道要坚持正面引导,统一宣传口径,掌握舆论宣传主动权。对各种可能出现的情况,要制定工作预案,确保一旦发生能够迅速应对、果断妥善处置。

金融监管工作总结篇7

一、维护货币政策原则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其对国民经济的总量控制和经济结构优化具有灵敏、有效的调节作用。运用金融手段,借助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和外汇市场,国家可以通过控制信用货币的供应量,间接控制社会总需求,从而实现国家宏观调控的总体目标。因此,建立和完善以中央银行为中心的金融宏观调控体系至关重要。在整个金融宏观调控体系中,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是中央银行完成其任务和实现其调控职能的核心所在。货币政策不是对单个银行或某一经济部门采取的具体经济政策,而是一种总量调节和结构调节相结合,并以总量调节为主的经济政策,其涉及国民经济运行中的货币供应量、信用量、利率、汇率以及金融市场等诸多宏观经济指标,并通过对这些指标的调节和控制进而影响社会总需求与社会总供给。自20世纪30年代以来,货币政策成为各国中央银行对宏观经济进行调节的重要手段,在社会经济中开始扮演“制动器”的角色,并与其他发挥驱动作用的宏观经济政策相互牵制,从而保证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为国民经济的发展创造良好的货币金融环境。货币政策的实质,是正确处理经济发展和货币稳定的关系,使国民经济的有关指标通过货币机制的调控服从和服务于国民经济政策,并成为国民经济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货币政策在国家金融宏观调控体系中居于举足轻重的地位,其内容相当丰富,按照其运行机制,一般将其分为货币政策目标、货币政策工具、货币政策传导机制和货币政策效应等。为了保证货币的合理发行,保持人民币的币值基本稳定,就要从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和外汇市场等金融市场入手,使各种金融业务活动和金融监管活动朝着稳定货币并以此促进经济增长的目标发展。

因此,金融法应将维护货币政策确定为自己的基本原则之一,这样做的目的在于区别货币政策与宏观调控两个概念,并进一步明确二者之间的关系,确保政府有效转变其管理经济的职能,建立以间接手段为主的宏观调控体系。坚持这一原则,就要坚持稳定货币,抑制通胀,优化结构,发展经济,通过制定和实施稳健的货币政策,使国民经济的发展与客观经济规律的基本要求一致起来,使货币政策在金融法的保障下在各种金融活动中得到积极有效的贯彻和实施,进而实现国家的社会经济规划目标。

二、安全流动效益原则

以商业银行为例,我国《商业银行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商业银行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由该立法规定和立法精神看,各商业银行的经营宗旨就是围绕维护银行资金运行的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而展开,银行资金的安全和效益不仅仅是银行的立足之本,同时也是存款人和贷款人的利益重心。应该看到,除商业银行之外,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和财务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其业务经营也同样把资金(或金融资产)的安全、流动和效益作为根本宗旨,这在货币、有价证券、金融衍生工具等金融资产的经营和金融服务的市场化中都可以获得证明。如证券上市制度,其目的就是赋予证券更强的流动性。从这一宗旨的含义看,安全性着重强调金融机构旨在追求业务经营的长期稳定和免遭风险损失;效益性则突出反映了金融机构同样要追求盈利和经济效益的企业性质,盈利是所有企业经营的首要目的,当然也是终极目的;流动性关注的则是资金或金融资产的周转速度和频率,它和安全性和效益性显然不无关系。实际上,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三者共同构成了一个矛盾的统一体,其相互之间既会发生冲突,又可以协调统一并进而形成有效的平衡。流动性既保障安全性,又以效益性为物质基础,效益性则以安全性和流动性为实现前提。细言之,流动性是金融资产发现市场、在市场上寻求最有效利用机会的现实要求。可以说,流通是金融市场的使命,流动性是金融市场的本质。金融资产的流动性是连接其安全性和效益性的纽带,是实现其安全性和效益性的手段和工具。金融法律制度的设计必然以保障市场流动性为其前提和目标,从而最终实现金融市场存在的资金融通价值。金融法通过规定具体的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制度、利率制度、汇率制度、存贷款制度以及结算制度、保证金制度等充分保证金融资产的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的平衡和实现。

因此,应该把金融资产的安全、流动和效益也确立为金融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强调资金和其他金融资产利用的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这是在尊重市场机制的前提下,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防范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和化解金融危机,维护金融业稳健发展的内在要求,是当前金融业竞争加剧、投机升温、市场波动和管制放松下克服金融业脆弱性的治本之计。坚持这一原则,就是要在保障金融资产安全的前提下,提高金融资产的周转速度,增强金融资产的使用效益,使一切金融机构的金融活动都认真贯彻这一原则,严格各项管理制度和监督检查制度,促进金融业的健康发展。

三、利益平衡优化原则

在金融法律关系中,不同利益的存在是客观的,单纯、一味地强调保护投资者利益或者客户利益会有失偏颇。笔者认为,在金融法中应当集中体现出对各方利益的平衡协调思想,把利益平衡优化确立为金融法的基本原则之一。金融市场的发展既离不开个人以及工商企业等投资者的积极参与,也离不开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的用心经营,更离不开国家和社会的扶持与协调。投资者的利益固然重要,但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不能以损害金融机构利益为代价,同样,对金融机构的利益保护也不能以牺牲社会整体利益为代价。例如,证券法律制度建立的初衷是以克服证券市场中的欺诈、误导、过度投机和市场操纵为基本目标,保护投资者利益是题中应有之意。但是,证券法律制度除了保护投资人利益之外,其终极目标则是保证证券市场运行的顺畅,保证证券流通的顺利进行,这与上市公司、证券公司等证券市场主体的利益和国家的利益同样有着重要关系。国家通过公权力的介入而干预证券市场时,显然不能因为过分强调投资人的利益和安全而牺牲上市公司的利益,削弱证券市场上市证券的流通性,否则就会阻滞证券市场的发育。金融市场投资者和筹资者的利益关系是冲突的。作为投资者,总是希望使自己的投资在安全条件下获得尽可能高的收益,但实际上两者一般不可兼得,高收益总有高风险相伴;作为筹资者则相反,他们总希望自己在能顺利筹措到资金的情况下,尽可能地降低筹资成本,同时也尽可能地把筹资风险转嫁给投资者。金融市场供求双方在资金流通中的利益矛盾是客观的,能协调这种利益矛盾的金融市场才是有效的。金融法应以“调解人”的角色出现,为双方设定合理的私权益分配,补充双方的意思表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使双方磋商谈判的交易成本得以降低,或者降低法律救济成本,通过快捷地解决投资纠纷而使资本流通恢复正常。

在金融法中,各方利益的平衡优化说起来简单,实际做起来并非那么容易。平衡优化并不否定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然而,保护投资者利益并不能代替利益平衡优化。实际上,利益平衡优化原则只是一种价值体现,其旨在消弭个体追求私人利益所生之流弊,这是由金融法的社会性和公私交融性本身所决定的。在我国金融法中,商业银行接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证券交易禁止欺诈客户制度以及内幕交易制度等都是该原则的具体表现。该原则作为一种金融法律规范,在多数情况下未必在具体的金融法律关系或金融执法中直接适用,而是作为金融管理、金融执法与司法活动所遵循的一个根本理念或宏观标准,它要求有关机关在履行其职责时要仔细权衡利弊,而不是机械地理解法条而做出有违实质正义和社会利益的决定或裁判来。

四、有效监管原则

金融监管工作总结篇8

关键词:2009;工作:部署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6-1428(2009)02-0005-04

一、认真执行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加大金融支持经济发展力度

一是认真贯彻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确保地方金融体系流动性充分。充分认识货币政策反周期调节和保障流动性供给的重要作用,根据银行体系流动性实际和宏观调控要求,在总行统一部署下,灵活调节资金供求,确保银行体系流动性充足。进一步加强流动性分析预测,充分利用现有手段和方式,密切监测银行体系流动性总量和结构变化,及时反馈市场流动性状况并提出应对建议。严格按照总行指令进行公开市场操作和外汇市场监测,保证外汇竞价市场的平稳运行和央行调控任务的顺利实施。在有效防范道德风险的基础上,运用必要工具和手段对基本经营状况良好但暂时出现流动性困难的金融机构,及时提供资金支持。继续加强对主要国家货币政策、市场流动性和价格水平的跟踪监测,关注国际市场突变对我国货币政策的影响,及时向总行提供信息决策参考。

二是加强和改进窗口指导,把握好货币信贷投放总量和结构。充分发挥信贷政策的结构调整作用,将“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有机结合起来,促进地方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完善再贴现业务管理,发挥支持“三农”和中小企业融资、改善融资结构和融资方式的职能作用。配合总行研究加大信贷支持、优化信贷结构的激励政策,使信贷供给与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结构优化和产业升级需求相适应。加强和改进窗口指导,引导商业银行正确处理防范风险与支持经济发展的关系,密切监测商业银行信贷投放进度变化,改进金融服务,用好新增信贷资金,满足实体经济发展的合理资金需求。坚持区别对待、有保有压,加大对重点项目建设、农副产品收购、民生和重大工程、节能减排、科技创新、技术改造、区域协调发展、文化产业等的资金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对基本面和信用记录较好、有竞争力、有市场、有订单但暂时出现经营或财务困难的企业给予信贷支持。鼓励商业银行通过发放并购贷款或其他方式支持企业兼并重组整合,促进产业升级。指导金融机构提高中小企业贷款比重。加大农村金融政策支持,发展面向农户的小额信贷业务,鼓励更多信贷资金投向农村。合理发展消费信贷,有针对性地培育和巩固消费信贷增长点。鼓励开展出口信贷业务,帮助出口企业减少收汇风险。探索开展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进一步提高信贷政策导向力。

三是加强经济金融形势监测分析,着力确保货币政策传导通畅。在贯彻执行好总行调控政策前提下,要积极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创造性地开展货币信贷工作。加强与地方政府及宏观经济部门、金融监管部门的协调配合,形成调控合力。进一步理顺金融微观运行机制,运用货币信贷政策的新工具、新手段,探索促进金融机构实现货币信贷总量合理增长和信贷均衡平稳投放的激励机制,发挥好分支行执行货币信贷政策的作用,提高货币政策传导效率。加强对地方经济金融走势的分析和预判,重点研究扩大内需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力争作出科学准确判断,提出合理意见建议,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四是进一步加强与地方政府沟通协调,增强对地方经济发展支持力度。在当前应对金融危机、促进经济增长、维护金融安全的关键时期,要发挥主观能动性,加强与当地政府沟通,尽快建立起与地方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和金融监管部门间的工作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在地方政府的理解和支持下,全面贯彻落实各项金融宏观调控政策,与地方政府共同分析当地经济金融发展中存在的问题,认真研究解决办法,按照有保有压的原则,加大对地方经济发展的支持力度。主动帮助地方政府寻找和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调整经济和产业结构,并积极组织协调给予必要资金和金融服务支持。与地方政府共同密切监测当地金融运行情况特别是地方中小金融机构的流动性状况,共同制定风险应急处置预案,发挥地方政府在维护金融稳定中的作用。

五是加大货币政策宣传和解释力度,有效引导和改善公众预期。要站在维护中央决策权威和中央银行威信的高度,利用各种有效渠道,加强对货币政策的宣传解释,争取各方面的理解和支持,形成良好的舆论环境和公众预期。

二、深化长三角金融协调发展,支持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

一是将推进长三角金融协调发展与扩大内需和促进经济结构调整结合起来。要充分认识在当前形势下,推进长三角金融协调发展的重大意义。在推进长三角金融协调发展过程中,重点支持能够扩大最终消费需求、带动中间需求的项目,重点支持在国际分工中具有长期竞争优势的先进生产能力建设,重点支持内部治理结构完善、就业容量大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加快建立健全充满活力、富有效率、更加开放的长三角金融协调发展体制和机制。要重点研究长三角经济金融指标监测、建立金融风险防范协调机制、有效动员资金支持扩大内需、发展并购贷款、促进产业整合和结构调整、加强外汇管理合作、在危机中扩大金融业和其他产业在周边地区的影响等课题。

二是在前期研究工作基础上,加快成果转化进程。按照国务院和总行有关要求,积极研究推动人民币用于跨境贸易结算试点,重点做好相关方案试点和后续监测与监管,争取在上海率先试点成功,并逐步推广到长三角地区。加快推进金融机构开展并购贷款融资工作,加大对企业兼并重组的信贷支持,争取在长三角地区率先发放并购贷款。统筹长三角区域金融基础设施建设,加大支付结算工具创新力度,继续推动票据市场发展创新,深入开展本外币兑换等外汇管理改革试点,推进区域金融稳定联合监测评估体系建设,引导私募股权投资、金融机构跨区合作与综合经营和特色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发展,加强长三角地区与港澳台经济联系与合作,加快长三角信用体系建设,继续改善长三角金融发展环境。主动加强与上级行和地方政府的协调配合,及时报送有价值的信息和动态,形成上下联动、有效互动的长三角金融协调发展新局面。

三是抓紧做好第二次联席会议和长三角金融论坛筹办,打造长三角金融协调发展品牌。要充分利用长三角金融论坛的交流合作平台优势,不断扩大论坛规模和参与范围,努力打造区域金融合作发展品牌,进一步提升长三角金融协调发展工作的影响力。第二次联席会议和论坛主题应围绕扩大内需和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注重虚实结合。加强与两省一市政府协调,尽快提出和落实论坛框架方案,全力支持配合做好第二届长三角金融论坛筹办工作。

三、加快金融市场创新发展,推动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

一是积极推进金融市场创新,多渠道筹集建设发展资金。支持符合条件的主体发行短期融资券和中期

融资票据等债务融资工具,推进资产证券化。配合总行研究在银行间市场推出有关金融创新产品,缓解中小企业融资困难。配合有关部门相关业务试点,拓宽房地产企业融资渠道。

二是继续做好市场监测,完善监测分析体系。切实发挥总部贴近市场一线的特点和人才优势,密切关注国际金融危机动向,加强实时监测,及时进行跟踪分析。继续构建在沪公开市场一级交易商交流平台,完善信息沟通和协调机制,为总行公开市场操作和在沪一级交易商提供服务。不断拓宽监测视野,健全对主要经济体中央银行动态、货币市场、债券市场、黄金市场、理财产品市场等的监测分析体系。

三是加强制度建设和市场监管,促进金融市场健康发展。加强对同业拆借市场金融机构的信息披露监管,依法加强债券市场准入备案管理。配合总行研究建立进一步完善银行间债券市场风险管理和业务发展有关问题。继续配合总行完善黄金市场监管制度,推动上海黄金交易所建设询价交易系统。

四、大力推动金融服务现代化,全力支持上海世博会建设

一是加强世博支付环境建设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世博支付环境建设要求高,涉及面广,必须统筹安排,稳步推进。为加强组织领导,总部会同上海市政府成立了世博支付环境建设领导小组,统一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世博支付环境建设。下一步,我们要按照“任务不落后于时间”的原则,明确年度目标任务,加强具体工作的推进落实、督促检查和情况汇总。辖区有关分支行也要高度重视迎世博金融服务工作,主动采取措施,切实加强地方支付环境建设和金融服务基础设施建设,全力支持世博会筹办。

二是加快建立起支付便利、服务优质、安全高效的支付环境。加大现代金融服务工具的研究和实施力度,为境内外客人办理外币兑换、银行卡、旅行支票、电子汇兑、开立账户等提供优质服务。大力优化银行卡受理环境,扩大受理范围,满足世博会期间境内外持卡人的支付需求。加强银行卡风险管理,确保用卡安全。拓展外卡受理商户,加快EMV标准迁移改造,提高外卡收单服务水平,确保外卡受理顺畅。加快人民币卡普及力度,引导人民币卡在商业、餐饮、旅游、机场车站等服务业的应用水平,积极开发旅游预付卡等满足持卡人小额快速支付需要的卡种。确保世博会期间现金供应,利用长三角联动机制带动世博区域支付环境建设。

三是进一步拓展和完善外币兑换服务。采取有效措施增设外币兑换点,提高外币兑换服务能力。提高银行网点外币兑换业务覆盖率,加快机场、酒店、重要旅游线路、部分大型商户等的外币现钞兑换派出柜台和自助机具的增设工作,统一个人本外币兑换服务标识。引入更多专业货币兑换公司开展小额外币兑换业务,选择一些重点区域的外币兑换点开办外币双向兑换业务。为境外机构和境外个人开立账户提供便利,积极协助解决相关外汇收付问题。

四是确保支付系统安全可靠。加强各类支付系统监测、日常维护和应急演练,确保世博期间支付系统稳定运行。建立健全系统应急预案和灾难备份机制,完善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运行维护机制,确保大小额支付系统、外币清算系统和支票影像系统、同城票据交换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督促商业银行及相关经营机构确保行内支付系统安全稳定运行。通过建立日常运行维护和应急机制、健全应急预案演练和风险预警监测机制及信息反馈和报告制度,确保世博会期间金融支付系统的高度安全性和运营可靠性。

五、切实履行金融稳定职责,积极推动金融改革

继续密切关注国际金融危机发展动态及对地方经济金融的影响,切实加强地方金融风险监测和评估,研究本地区应对危机的立场、策略和政策。高度关注银行体系的流动性风险,帮助企业防范汇率风险,防范大面积企业经营困难对银行信贷资产质量的影响。加强对个别高风险金融机构的流动性监测,及时提供流动性支持,稳妥处置金融机构发生的流动性风险。跟踪监测投资项目,做好对金融机构的信贷政策引导,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和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项目产生新产能过剩和金融风险。引导商业银行加强流动性风险管理,改善资产负债期限结构,适当提高流动性比例。健全与地方政府和金融监管部门的协调机制,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妥善处置可能发生的金融机构风险,切实维护金融和社会稳定。及时总结经验,完善流动性应急预案,提高处置效率。

配合总行进一步健全系统性金融风险评估体系,完善风险评估方法,提高金融风险监测和预判水平,研究金融控股公司和交叉性金融业务管理问题。继续关注国有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农村信用社、资产管理公司和金融控股公司改革与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中的新问题,及时向总行反馈。妥善进行风险处置,继续做好部分高风险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扫尾工作。强化金融稳定再贷款贷后管理,全力维护中央银行资产安全。

六、维护国际收支平衡,提高外汇管理水平

不断完善企业贸易信贷登记管理,加快进出口核销制度改革,支持外贸进出口,提高企业预收货款和延付货款比例,加大对境内企业境外战略投资的支持力度,继续完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外汇资金运营管理,改进特殊经济区域外汇管理,大力促进贸易和投资便利化。贯彻实施“走出去”战略,支持境内企业和个人开展境外直接投资,完善后续金融支持。稳步推进资本市场对外开放,完善境内外合格机构投资者制度,支持更多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境外间接投资。加强跨境资金流动均衡管理,做好对进出口与贸易收付汇的真实性及一致性的审核工作,加强个人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个人外币现钞提取和结汇管理。全力做好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完善外债统计,改进银行短期外债指标管理和外商投资企业外债管理。健全国际收支监测预警体系,构建高效统一的数据平台体系,提高跨境资金流动监测预警水平,研究应对国际收支异常变化的政策措施。以贯彻落实新修订的《外汇管理条例》为契机,不断提升外汇检查能力,严厉打击地下钱庄等非法外汇交易。

七、加强调查统计研究,为履行央行职能提供决策支持

围绕总部中心工作,继续开展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扩大内需、金融改革发展等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努力打造研究精品。进一步加强基础性研究和特色研究,探索新形势下经济金融运行的特点和发展规律,为提高中央银行决策水平提供有力支撑。根据总行统一部署,认真落实2009年金融统计制度和金融统计新老系统交接事项,确保金融统计数据集中系统顺利运行。积极参与总行开展的金融统计标准化和制度修订,扩大统计数据采集范围,提高部分重要统计报表的统计频度。加强经济金融形势监测,充分发挥制度性经济调查的作用,完善金融信息共享机制,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继续做好银行及其他金融业经济普查。

八、深化对外交流与合作,发挥金融对外交往的窗口作用

继续加强与东新澳等国际金融组织的合作,加强与各国央行等的交流联系。配合总行推动香港人民币

贸易支付业务,促进两岸开展实质性金融合作。严格外事管理工作,加大涉外培训力度,提升涉外服务质量。继续推进国际金融信息网页建设和国际金融研究。

九、做好支付结算、国库和货币发行,全面提升金融服务水平

根据总行规划,科学制定地方支付体系建设计划。配合总行加快第二代支付系统、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和中央银行会计统计数据集中系统建设,推广境内外币支付系统。继续落实账户实名制,推广公务卡应用。扩大农民工银行卡特色服务,深入推进农村支付服务环境建设。提升支付信息分析和支付体系研究水平,加大非现场监测力度,防范系统性支付风险。

做好现金投放分析预测,改进发行基金调拨管理。加强人民币流通管理,提高流通中人民币整洁度,深入开展反假货币工作,努力构建反假货币长效机制,将反假币宣传深入到农村。提高库房现代化管理水平,加快货币发行业务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开发和上海重点库二期工程建设,确保发行库运行安全。优化整合库,提高库管理水平。

配合总行推广国库会计数据集中系统,加快财税库银横向联网和银行卡缴税试点进程,争取国库信息处理系统上线运行。推进海关、国库和商业银行间的横向联网,运用拨款无纸化和“退库信息审核系统”等方式,加快国库电子化建设。继续推进国库单一账户改革,扩大国库直接办理集中收付业务范围,推进国库办理社保五险基金和农民工养老保险基金的收缴支付业务,推动非税收入收缴制度改革。

十、加快征信体系建设,提高反洗钱工作水平

总部要协调地方政府共同建立中小企业信用信息平台。加快中小企业和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推进金融征信统一平台建设,扩大非银行信息采集范围,进一步完善地方信用体系。继续完善借款企业主体评级和商业承兑汇票评级,推动征信市场规范管理和发展。提高征信系统数据质量和服务并重,妥善做好异议处理。积极开展征信及相关金融知识宣传教育。加强征信制度建设,推动征信标准化,规范业务管理,促进市场发展。推动成立地方征信业协会。

配合总行加快反洗钱监测分析系统建设,提高对可疑交易报告的分析能力和水平。积极配合总行制定中国反洗钱战略规划,加强人民银行系统反洗钱机构合力工作机制建设,完善反洗钱法律体系,加强反洗钱对外交流和合作。进一步加强地方反洗钱工作协调机制。整合反洗钱情报资源。加强反洗钱行政调查和案件协查,严厉打击洗钱犯罪。

十一、切实加强办公管理,全面防范内控风险

对总部办公制度进行梳理修订,进一步推行办公自动化,提升办公效率。进一步做好信息安全工作,加紧完善数据中心、网络及信息安全等基础设施,加快重要业务系统建设,适时启动省级数据中心建设,不断提高业务系统自主运营和安全维护能力。进一步落实依法行政各项要求,督促依法行政工作有序开展。

十二、加强党的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做好反腐倡廉工作

一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自觉指导总部工作实践。

二是加强思想政治建设,进一步提高党建工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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