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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税务流程(精选8篇)

时间: 2023-07-05 栏目:写作范文

财务税务流程篇1

【Abstract】in the face of a new round of tax reform deepening, the implementation of structural tax cuts, especially to add "camp", the central and local tax revenue, tax collection and administration pattern of distribution rights, great changes have taken place in the existing system of financial management system has not adapt to the reform situation, build the new finance and tax system is imminent、

【关键词】营改增 新财税体制 影响 对策

一、引言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上层建筑反作用于经济。税收制度作为国家运行的重要上层建筑之一,既是国家财政收入的基础保障,也是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经济杠杆。一国税制的完善程度标志着一个国家的发达程度,随着国家政治经济形势的变化,我国财税制度的建立与发展经历了曲折的过程。税制改革始终都是我国体制改革的重头戏。

随着“营改增”试点的进程,越来越清晰的看到我国税制结构、中央与地方的税收管理和分配格局被打破,中央和地方的财权与事权严重背离,这将阻碍改革的进程,不利于经济社会的发展。因此必须尽快分析“营改增”对现有财税体制影响,重新建立与经济发展相适应,与中央和地方的财权事权相匹配的新财税体制,以规避改革风险,为发挥税收职能奠定良好基础。

二、“营改增”政策对企业的影响。

2010年10月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首次提出 “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相应调减营业税等税收”,并在 “十二五”规划中被再次明确指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先后印发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财税[2011]110号),《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等一系列文件,营改增政策不断丰富和完善,试点地区由上海逐渐扩大至全国。对试点期间税收收入归属做出了较为明确和详细的规定,规定在试点期间保持现行财政体制基本稳定,原归属试点地区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仍归试点地区,试点产生的财政减收,中央与地方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分别负担。但是截至目前中央并未下发关于财政扶持的相关文件。

2012年1 月 1 日“营改增”试点工作首先在上海启动,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1+6”行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这标志着我国“营改增”改革正式拉开了序幕;由于改征行业中一般纳税人的法定增值税税率普遍高于原有营业税税率,外加部分企业进项税额由于种种原因不能够抵扣,所以致使部分改征企业税负加重,尤以交通运输业最为突出。

2012 年 8 月 1 日起至年底,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范围,由上海分批扩大至北京、天津、江苏、浙江等 8省市。第二批试点后,在《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367号),进一步明确了关于改征增值税的收入划分:试点期收入归属保持不变,改征增值税税款滞纳金、罚款也全部归试点地区。试点期间第二批试点地区也相应明确了财政扶持政策:北京财政扶持资金由市和县分别负担,财政扶持资金按照“企业据实申请、财税按月监控、财政按季预拨、资金按年清算、重点监督检查”的方式进行管理;广东10亿财政资金补贴“营改增”,安徽财政补贴按月拨付,按年清算。

三、蚌埠市营改增试点分析。

蚌埠市积极配合营改增推进活动。蚌埠市税务局领导班子积极带头,统筹实施事前事。由一把手负责,党组成员分工,保障这辆税企之间的“直通车”高速行驶。

他们通过开设纳税服务热线,建立纳税服务定期回访制度,公布税收业务操作规程,公开举报电话,成立税企QQ群等手段,提高办税透明度,和谐税企关系。多策并举在车身,全力做好事中事。该局整合办税窗口资源,完善各事项流转衔接机制,为纳税人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推广使用“免填单”服务系统,减轻纳税人填表负担。截至目前,通过“免填单”服务系统为纳税人办理各类事项186户次,一次性告知打印93户次。服务质效在车尾,自我督导事后事。

在做好服务的同时,该局加强对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纪律作风、纳税服务和办事效率等的监督,严格追责,及时整改,为纳税人提供公平、公正的办税环境。2013 年5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8月1日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正式扩大到全国范围,文件明确规定了营改增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改征应税范围、税率和征收率、计算方法、税收优惠等要素,改征的税款仍然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

四、营改增对地方政府财税体制的效应分析

我国现行税制将税收收入划分为中央固定收入、地方固定收入和共享收入三种。“营改增”政策的实施,在现行分税制下,改变了中央和地方财权的分配格局,对现行税制结构、管理体制等产生重要影响。

1、营改增将致使我国税制结构失衡

长期以来我国实行的都是以流转税为主体的单主体结构的税制体系,近年来所得税类尤其是个人所得税的增长,使我国税制结构由单主体逐渐向双主体过度,但是流转税增长势头和所占比例仍居高不下。

在为实行营改增之前2011年增值税和营业税占税收总额的42、28%,2012年改革试点后增值税和营业税占税收总额的比例仍然达41、8%,2013年上半年达39、09%。由此推测营业税全面改征增值税后,增值税占国家财政收入的比例预计将达到40%左右,这一比重远远高于欧美等发达国家。

增值税属于流转税,主要是在商品和劳务流转环节征收,流转税比重过高存在以下风险:一是流转税过高可能导致物价过高,由于税负的转嫁性,商品价格中含有的流转税有消费者买单。二是增值税同行业采用单一比例税率,这种税率形式致使税收的累退性比较明显。这种税制结构将会加大我国的财政风险,降低税收政策实施效果,不利于社会公平和再分配调节机制的要求。

参考文献:

[1]李明、“营改增”与我国财政体制[J]、中国证券期货,2012(12):164-165、

[2]邱峰、“营改增”税制改革的效应及其应对[J]、柴达木开发研究, 2012(5):24-27、

[3]彭骥命,韩晓琴、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研究的文献综述[J]、税收经济研究, 2012 (6):8-12、

[4]吴菲,李玉娇,熊羽、我国营业税改增值税的效应影响探究[J]、财政监督,2013(3):67-69、

[5]樊其国、“营改增”税收政策变化解析[J]、财会学习,2013(11):56-58、

[6]黄志良、浅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影响及应对措施[J]、商业会计,2013(3):51-52、

[7]高蕤、浅谈营业税改增值税的意义[J]、企业研究, 2013(4):157-158、

[8]章雁、“营改增”的创新、效应及其实施对策[J]、新会计,2012(6):35-37、

财务税务流程篇2

关键词:税制转型;企业;财务;管理;影响;应对

根据近几年科技发达的背景下,我国的经济在突飞猛进的发展,在很多企业内部都发生了巨大的改变,尤其突出在营业税收改增值税收制度方面。最初落实在2012年,上海、北京、浙江等地方陆续开展“营改增”新税制,通过一年的时间在2013年逐渐在全国各个领域普遍开展,尤其在“营改增”新税制试点工作实行后,在社会各界中得到了高度重视,在实现我国税制与世界大多数国家税制接轨中“营改增”税务制度改革是重要的环节之一[1]。

1“营改增”新税制改革的战略意义

“营改增”通俗来说就是对传统的服务业征收营业税的进出上改革成征收增值税,进一步地从制度上解决企业营业税制下“道道征收,全额征税”的重复征税问题,有效地实现增值税税制下的“环环征收、层层抵扣”,所以新税制更科学、更合理、更符合国际惯例的特点已经受到了大部分国家的认可。虽说我国在“营改增”新税制改革前,也是在商品和服务增收营业税和增值税,但税制与国际惯例是不接轨的。在企业的“营改增”新税制的背景下,税制分类一般可分为增值税和营业税,但两者基本上属于流转税,可他们的税额计算方法截然不同,其中增值税是通过纳税人在企业经营活动中获取的营业收入来计算税负。在不同情况下,两种税负的征收会针对纳税人不同,税负征收税率也大不相同,由此会显得增值税的优点更加突出,有效地避免了企业的重复征税,进一步实现国家税负能保持税负的公平性[2]。我国通过实施“营改增”新税制的改革,进而加快地推动了国家产业结构调整,坚持提倡在现代的服务行业发展水平中提升了第三产业,避免企业应纳税人员在营业税方面出现重复纳税等相关问题,“营改增”新税制的实施还可以帮助完善我国的税制,在国际市场激烈竞争的背景下加强我国制造业。

2企业财务管理理念随着税制改革而转变

2、1在企业财务管理中税制转型带来的影响。影响企业收入核算和经营成本的因素其中也包括税制转型,税制进一步的转型改变了增值税和营业税性质,在企业的正常运行中,避免不了在日常运营中通常会购买服务和商品,恰好税制的转型刚好补缺了这项漏洞,尽早预防企业在发展的过程中出现纳税人重复缴税的现象[3]。所以在一般情况下增值税专用发票在企业买卖者经济利益上有着直接影响,通过税制的不断转型下,企业以及票务管理也有了新的规定,为了确保相关部门能够开具出真实、无误的票据,企业的相关部门就要严格加强自身对企业增值税务票据的使用和管理方面的要求,特别注意增值税务的种类、时间以及印章等外界因素。在传统的税收过程中,企业纳税一般都是根据企业预算得来的,这样会导致企业应缴纳的税额远远超出了实际应缴纳税额,严重情况下还会导致企业的经济利益呈下降趋势。可是国家通过实施“营改增”税制转型后,企业在税务缴纳中有了一定的保障,是在确定收到的款项数额后才会进行税务缴纳,进一步提高企业资金的高效利用[4]。2、2税制转型对企业财务管理体系的影响。2、2、1企业应该建立健全规范的会计核算体系。为了实现企业长远稳定的发展目标,一个规范化的会计核算体系在企业的发展中起着重要的辅助作用,进一步加强企业全方位的控制和管理工作,避免企业承担财务风险、运营风险以及在财务管理问题的出现,会计核算是结合反映企业内部经营管理和财务信息的主要措施,及时又具有准确真实的会计核算报表直接影响着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的决策及公司内部的控制管理工作。通俗来说,会计核算在企业的运用,就是通过对企业方的经营、管理和预算并执行等方面进行评价,结合实际情况,发现里面出现的问题和带来的好处,可以在企业以后的发展中提供参考信息,找出问题并及时纠正。2、2、2企业应该在会计核算中建立并完善评估体系。企业在建设会计核算体系过程中,必须要以相应的税收政策为前提,在企业实施税制转型后产生的影响要深化探究[5]。与此同时,企业要在“营改增”新税制政策的相关内容上,必须加强相关的工作人员要深化了解实施税制转型后带来的影响和好处,培养工作人员的学习能力,准确地掌握企业即将会受到的影响,制作出相应地解决措施,根据自身的工作特点进行调整,有效地合理科学的规划自身的工作内容,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有效地提高了工作人员的工作效率,确保了企业的相关工作内容必须要符合并达到税收政策的基本要求。2、2、3完善企业核算方案。通过国家实行“营改增”新税制转型政策后,企业为了确保税务核算方案的内容与税制转型政策的相关内容快速适应,就需要企业在重新制订自身的税务核算方案。在进行处理企业的各项税务核算问题方面,必须要根据企业自身的实际发展情况,迅速提高了企业自身的经济利益,企业有效地增加了销售税、进项税包括增值税等方面,要时刻要求相关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问题就要及时地去解决,要在企业的税务管理风险体系中不断地进行完善,可以避免企业会因为税务错误对企业的经济造成损失,进一步地加大了企业当前的经济效益。2、2、4充分利用“营改增”新税制。在企业的发展过程中引进国家所指定的税制转型政策会带来很多有利的条件,所以企业要顺应国家的政策,在发展过程中充分利用国家政策中能帮助企业的有利条件[6]。企业要鼓励相关的工作人员尽量根据国家的相关政策进行培训,不仅可以帮助员工提高个人的综合素质和技术水平,还可以在企业的核算过程中减少核算失误现象的出现,确保核算的正确率,从而减轻税收给企业发展带来的影响。2、2、5在企业发展过程中提高财务能力加强制度管理。通过实行税制转型进而对企业财务人员的要求更加严格,要想尽量地满足会计核算的工作需求,企业要结合税制转型税收制度的内容作为培训会计工作人员的基础,帮助工作人员更容易地适应于新环境和全新的工作内容,工作人员要时刻规范自身的工作内容,不断地完善相应的项税发票管理抵扣工作,企业还应加强内部的管理制度,树立正确的纳税观,确保企业在税制转型的过程中不受影响,向长远壮大的方向发展。

3增值税企业会计核算在税收改革后的改变

3、1在会计核算的过程中企业的变化。在企业中增值税的主要内容是先进的流入水平的实际情况和销售环节的利润水平的实际情况,会计工作应该在企业的发展中实施监督和反映,增值税会起到反映方面的工作,在企业的销售方面,购买货物者要按时登记税费缴纳情况[7]。并且在企业进行账户处理以及缴纳增值税时,必须要了解处理账户的相关流程一定要确保账簿内容必须符合会计凭证内容,严谨妥善地保管好相关的凭证依据,相关人员在工作过程中要严格要求自己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国家部门也要落实监督工作,确保企业的账簿规范性,将监督任务落实到每个员工上,有效地避免增值税的流入记为企业主营业务收入中,这样会出现借贷双方不一致的现象,直接影响企业会计信息的准确性。3、2企业财务管理过程中的改变。企业的增值额所征收的税款叫作增值税,主要在企业的长期投资、资本运营和利润分配方面都有涉及,如果出现增值税率过高或超出增值税征收的范围,会影响长期投资的水平,而短期的资本运营过程中将存活投资的资金流作为征税对象,在存货的基础上减少资金的直接流入,实现了增值税金额的回流,所以在会计核算过程中,企业的财务管理过程中额外注重以后的现金流向变化,不单单是现金账面的周转过程,还掌握了企业资产的变动倾向[8]。

4企业财务管理工作适应营改增的有效方法

实施“营改增”的最终目的就是为了降低企业的税负,当然一部分的企业并没有真正受益,主要是因为没有根据自身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合理科学的筹划与应用。(1)合理地进行纳税筹划,在实施税制转型的过程中不可照搬税收筹划模式,企业要结合实际情况,合理识别自身的纳税本质与地位,积极努力地采取措施来适应新的税改。(2)完善企业的财务分析,企业的稳定长远性发展过程中,相关财务人员必须要适应新改革,这是很重要的一步。企业想要利用好税制转型这项政策,就要严格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在原先的财务核算中进行改变。(3)有效地降低企业的财务风险,企业的优惠政策在实施税制转型过程中需要覆盖更多的领域,其中包含企业的营销、服务管理以及财务等方面。所以在短期内,企业的会计核算工作量会增大,员工很难适应,在此期间企业会遇到一些不同程度的问题[9]。企业必须在税制转型的过程中以最快的速度进行调整财务管理核算制度与程序,及时反馈所出现的问题,企业的相关财务人员不能盲目实施税制转型的相应措施,根据企业实际情况,要求上层管理人员转变管理模式,从而加强企业能够更好地适应于当今的社会。

财务税务流程篇3

【关键词】营业税 增值税 财务管理 应对策略

一、银行业“营改增”的背景

营业税和增值税一直以来,都是我国流转税领域两项重大的税种。随着市场经济水平不断提高、经济结构不断合理、经济制度不断完善,营业税和增值税对经营单位的运营以及国家整个宏观经济的发展产生的阻碍作用日益凸显。为实现国家经济结构调整和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营改增”从2012年试点至今,都一直是政府税改的重要目标。随着改革深入推进,2016年3月24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了财税〔2016〕36号文,明确了营改增最后一战的具体方案:2016年5月1日起,增值税将全面扩开。金融业,作为营业税时代对营业税源贡献最大的行业之一,也将参与到本次改革中[1]。而作为金融业份额占有最大的银行业,在顺应改革的背景下,聚力前行。

二、银行业全面实施“营改增”的财务准备

目前来说,银行业“营改增”的改革步伐缓慢,主要原因是银行业涉及的业务繁多,金融产品众多,业务流程复杂,这需要银行业在全面推进改革前,认真进行前期业务梳理和财务准备工作。

(一)加强法律、政策学习,做好会计财务调整准备工作

银行业实施“营改增”,是当前银行业面临的一项新的改革举措。在过去,银行业都很少涉及增值税申报和缴纳方面的业务和工作,对增值税的认识也相对薄弱一些,这就使得“营改增”对银行业本身的税务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首先,应该对增值税相关的法律、政策和纳税处理业务进行认真的学习。虽然增值税和营业税同为流转税范畴,但在很多方面存在着较大差异:从定价上看,增值税为价外税;营业税为价内税。从税负转移上看,银行业的增值税可以在其他环节进行转嫁和抵扣;而营业税无法抵扣,无法形成抵扣链。正是由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具有抵扣税费的功能,所以银行需要进一步规范自身的业务操作流程,不为不法分子留下谋取私利的空间。其次,应该做好自身会计财务调整准备工作,从银行业内部建立科学、规范的会计财务管理体系,不断健全完善会计财务制度,改进纳税会计处理业务操作流程,有效控制税务风险,为迎接银行业“营改增”的改革红利做充足的准备。

(二)紧跟改革步伐,做好报表和核算方式的变化应对

银行业“营改增”后,将面对两个税种之间在定价系统中存在着巨大差异,这将导致银行在报表披露和核算方法上需做出较大调整。在原来银行营业税的管理模式下,银行的损益表需要体现所缴纳的营业税金,在收入一栏中的贷款利息收入是表示实际所得利息收入加上及纳税金的总和;在“营改增”后,银行获得的贷款利息收入在报表上的表达形式将有所不同,需要在会计科目上体现含税和不含税两部分。银行业“营改增”后,在财务处理上会与现行的营业税的记账方法产生不同结果。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需要增设和增值税缴纳有关的销项、进项等科目,通过各个科目内的汇总和科目间的作和或作差,核算得出应纳的增值税税额[2]。为此,银行业需要在自身会计财务中做出相应的准备。

(三)提前介入,做好财务信息管理系统改造工作

银行业全面实施“营改增”后,按照增值税的管理办法,银行每产生一笔涉及增值税的业务,银行都必须向其客户提供一份相应的增值税发票。但是由于银行本身的业务种类繁多,金融产品繁杂,客户群体多样化,交易数量巨大,如果继续采用之前营业税管理系统,那么办理过程将比之前更加复杂,会直接影响服务质量和客户体验。为此,银行业财务信息管理系统必须进行改造或者是重新研发,以有效的分类和管理办法来实现银行业对增值税征收的管理。同时,财务信息管理系统的改造和研发,也为今后与税务机关的有效信息对接做好准备。

三、银行业财务管理应对策略

(一)提高关注度,建立理论体系支撑

银行业实施“营改增”后,要求银行业应该对国家出台的政策和实施细则时刻保持高度的关注,加大研究精力投入,在税收财务管理和“营改增”对市场经济的影响等方向进行理论研究,建立科学完善的银行业“营改增”理论体系支撑。同时,需要对增值税管理中的重点内容进行提前管控,形成财务管理经验,为国家全面实施银行业“营改增”提供科学合理的执行方案。

(二)加强组织保障,提高财务管理创新水平

一些有条件的银行,可以从各部门抽调专业人员组成税制改革专项小组,全面做好税制转换工作,应该及时跟踪中央在营业税转增值税方面的改革动态,详细解读各项政策和实施细则对银行业带来的影响,为银行的财务会计制度完善和税务制度健全提供科学的参考意见,从而创新银行业在“营改增”中的财务管理。

(三)加强发票管理,降低法律风险

增值税的征收是按照各个环节流转而来,因此上下环节必须依法依规,管理有序,特别是增值税发票管理方面更应得到全面加强。以往营业税管理中,许多银行可能不重视发票管理。但是随着银行业“营改增”的全面实施,一旦无法获取合法票据,或者进项发票本身有问题及随意进行税额抵扣,就容易被认定为偷税、逃税,需承担法律责任。

(四)完善财务管理系统,储备财务管理人才

增值税发票在开具、管理、传递等方面都有别于营业税发票,因此银行业财务管理系统应该不断完善,以确认银行的财务系统是否应进行更新以适应开具增值税发票以及增值税申报程序的新要求。同时加强财务管理人才储备,对基层网点的财务工作人员进行充分的科学的增值税财务管理办法操作流程培训,增强财务管理能力。

参考文献

财务税务流程篇4

[关键词]税收流失;征税权;司法介入;诉讼制度

一直以来,税收流失是困扰各国的顽疾之一,即便是在号称税收征管制度相当完善的美国,其税收流失率亦高达13%。而在我国,据测算,我国每年税收流失基本维持在3000~4500亿元,造成了财政收入的大规模损失,扭曲了国家税收政策的宏观调控,违背了税法所追求的税负公平与量能负担。税收流失所造成的损害为国家所关注,学界也提出了诸多的治理对策,力图能够堵塞税收流失的渠道,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的取得。然而,学者们每每关注的是税收流失的事前预防措施,对于已流失或未能征收入库的税收收入如何重新取得,却被有意无意地忽视了。从法律角度来说,税收的流失意味着国家税收债权被侵害。既然司法是权利救济的最终途径,那么,司法介入税收流失的治理,对已受到侵害的税收债权给予救济,保障国家征税权的正常行使,同样有其重要的意义。

一、税收流失成因的法律分析

对税收流失的范围,学界存在诸多的争议。如有学者认为,所谓税收流失,即指在一定的税收制度条件下,国家对所有经济活动所产生的收入应征收而未征收到的税款。但一方面,国家出于政策的考量,并不对所有的收入征税,对某些经济活动的税收优惠或其他税式支出是国家政策导向的必然选择。另一方面,税务机关并非市场管理者,要求他们对处于政府有效控制之外的“地下经济”亦予以征税,未免过于苛责。应当说,对“地下经济”未能做到有效征收,应视为政府管理市场失当而必须付出的代价。因此,因法律明确规定给予税收优惠或未对“地下经济”产生的收入所课征的税收都不应当作为税收流失。同样,税法制度在整个社会环境背景下运行,社会环境各因素对税法制度的运行必然产生或多或少的影响。再加上税法制度不可能尽善尽美,由于税法漏洞的存在也将使得部分应当征收的税款游离于税务机关的征管范围之外。所有这些理论上可以征收的税款,在现有的制度背景下,即使税务机关依照税法规定行使了征税权仍无法进行征收,这部分可以征收但实际无法征收的税款同样构成税法制度运行的消极成本,同样不能视为流失的税款。只有属于税法所确定的应当缴纳的税款,在税务机关的征管能力范围内,税务机关依照税法规定应该能够进行有效征管而实际上未能征收入库的部分,才构成国家税收收入的流失。因此,从严格意义上说,流失的税款应当是由于税法无法得到完全的遵循而未能对应税所得或收入予以征收的部分。税收流失是在一定时期,各类税收行为主体以违反现行税法或违背现行税法的立法精神的手段,导致实际征收入库的税收收入少于按照税法规定的标准计算的应征税额的各种现象和行为。

因此,税收流失是由于税法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得不到充分的行使或履行而导致的国家税收债权不完全实现的状态。各税法主体未充分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是税收流失的根本原因。

(一)税务机关或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造成税收流失

税收是国家以取得满足公共需求的资金为目的,基于法律的规定,无偿地向私人课征的金钱给付。税收之债的债权人必为国家,税收收入归于国家,国家是税收利益的实际取得者。法国著名公法学家莫里斯·奥里乌认为国库债权属于国库,因为国库代表作为债权人或债务人的国家,行政部门的主管人员无权支配公共债权总额。国家是通过征税机关来行使其债权的,征税机关仅是基于国家的授权,作为国家的人而向纳税人行使债权。国家与征税机关之间存在委托与的关系,而征税机关与最终具体行使征税权的税收征管人员之间则又形成新一层的委托—关系。因此,在税款征收的过程中,实际上存在多层关系,由此不可避免产生委托风险。由于征税行为实施的效果必须全部归属于国家,税务机关以及征税人员无法取得征税行为的经济后果,由此,在税务机关以及征税人员与国家之间必然形成一定的利益冲突。在征税信息大多为税务机关以及征税人员所控制的情况下,税务机关以及征税人员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行为便难以避免。一旦对税务机关以及征税人员的征税行为缺乏必要的监督和激励,具有机会主义倾向的税务机关以及征税人员便有可能怠于行使征税权、违法行使征税权甚至超越法定的权限范围,导致应当征收的税款得不到完全的征收或者已经征收的税款被直接截留,从而造成国家税收的流失。

因此,税务机关或其工作人员超越职权、怠于行使征税权或违法行使征税权是造成国家税收债权无法完全实现的重要原因。这在税收征管实践中有诸多的表现,如税务机关工作人员直接少征、缓征或不征纳税人应该缴纳的税款;拥有税收减免权的税务机关工作人员滥用权力,给予纳税人本不该享有的税收优惠;隐瞒已经征收的税款,未将已征收的税款缴人国库等,都是典型的税务机关或其工作人员违法滥用职权而导致的税收流失。由于导致税收流失的税收征管行为的违法性明显,这些流失的税款往往能够受到关注而重新进行补征入库。但在实践中普遍存在的“包税”现象,由税务机关采用承包税收定额的方法来计算应征税额,使得其违法性较为隐蔽,往往被视为“税务和解契约”而默认其合法性和合理性。尽管“包税”行为从某种意义上说符合稽征经济的原则,但无疑,“包税”使得纳税人实际缴纳的税额远远低于按照税法规定应当缴纳的税额,纳税人的纳税义务必然得不到完全的履行。大规模的“包税”行为的存在必然造成国家应征税款的流失。与此类似,税务机关颁布规范性文件给予某一类特定的纳税人以税收优惠而使得税法明文规定的应征税款未被全额征收,因其适用的普遍性和政策化,其违法性也往往被忽视。尽管税务机关可以根据经济形势和社会生活规范的需要对税法规定予以一定的修正,给予纳税人新的税收优惠或扩大已有的税收优惠,但税务机关的税收优惠给予权并非当然享有的权利,只有在税法明文规定税务机关有权给予的项目范围内,税务机关才有权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给予特定的税收优惠。在税法并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税务机关即便是以普遍适用的形式给予某一特定纳税人税收优惠,同样构成违法,因此,未征收的税款同样构成税收流失。

(二)纳税主体未依法履行纳税义务造成税收流失

除征税机关或其工作人员的违法征管行为外,纳税主体未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是造成税收流失的又一重要原因。税收是纳税人根据税法规定无偿让渡给国家的财产。尽管税收的缴纳是为享受公共服务所支付的对价,但由于纳税义务的承担与公共产品的享受之间并不存在严格的对价关系,纳税人难以形成依法纳税的自觉性。相反,在税收的课征已成为市场主体的必要成本的情况下,作为具有经济理性、以经济利益最大化为根本追求的市场主体,为维护自身的竞争力和保持现有的财产权,往往自觉或不自觉地使其自身的税负最小化,甚至逃避纳税义务。

而另一方面,征税机关与纳税人之间存在的信息不对称,则使得纳税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纳税义务成为可能。税收乃是针对纳税人从事经济活动所取得的所得或收入而征收。纳税人必然保有其经济活动的全部资料,包括反映其真实生产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的资料。而征税机关征税权的行使有其固有的界限,不能对纳税人的经济生活造成过多的干预,不得侵害其经营自由权,“税收的要件事实多发生于纳税义务人所得支配之范围”。因此,对于处于纳税人“管领范围之内的课税资料”,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真实经营情况以及由此产生的纳税义务的核定,必然存在巨大的调查上的困难。即使税务机关能介入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对其经济收入或所得加以调查、核定,从而确定其应纳税额,也必然为此而付出高昂的征管成本;税务机关实际上也不可能对每个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一一加以核准。于是,纳税人便有可能通过改变其掌握的课税资料,逃避纳税义务,减少缴纳的税款,造成税款的流失。

如果说税收的流失是国家的征税权未完全行使和纳税人的纳税义务未完全履行的必然结果,那么,由税务机关与纳税人共同实施的税收违法行为则造成更严重的税收流失,如税务机关放任纳税人的偷税、欠税行为,以收受不当利益为目的,与纳税人共同伪造课税资料,减少纳税人的纳税义务,在造成税收流失的同时,更加大了对流失税款进行查核的困难。

二、税收流失治理的司法介入之必要性

由于税收流失造成了国家财政收入的巨大空洞,扭曲了国家宏观调控的政策效应,更使得税法所追求的收入调节与资源重新配置功能无法得以全面的发挥,国家以及学界对税收流失提出了诸多的治理对策,如完善税收制度、提供健全的法律保障和合理的机构设置、实施规范的纳税申报、进行充分的税收宣传以及严厉的税收惩罚等。这些措施对事前预防税收的流失有着重要的意义,但更多着眼于依靠完善现有制度加以预防和治理。由于制度运行存在巨大的路径依赖且制度变革必须付出巨大的制度成本,其作用的实际发挥还需要经历漫长的过程。另一方面,对于已流失的税款如何重新征收却往往被忽视。在流失的税款占税收收入的比例高达20%的情况下,单纯预防未征收税款的流失显然是不够的,应收未收的税款如何重新进行征收对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同样具有重要的意义。税收流失是国家征税权行使的不完满状态,既然司法救济是权利救济的最终途径,在税收流失的治理过程中,司法的介入应属必要。

(一)为国家税收债权的行使提供司法的最终救济

为保证国库收入,税法往往赋予国家税务机关诸多的权利,以保证税款的及时征收,如税收代位权、撤销权、税收优先权、税收担保以及税收强制权等。尽管这些权利本身具有一定的行政强制性,但作为税务机关“自力救济权”,其在保证国家税收债权的实现上仍存在一定的缺陷。这些权利具有更多的强制性和执行力,甚至将征税权的行使效果扩展至纳税人以外的第三人,因此,这些权利的行使往往受到很多的限制。为避免税务机关“自力救济权”的行使过多侵害纳税人以及纳税人以外的第三人的合法权利,避免征税权与纳税人或第三人的权利冲突,保证征税权行使效果的合理扩张,应有司法机关的合理介入,维护税务机关征税救济权的行使与纳税人或其以外的第三人的财产权保护之间的适当平衡,及时实现税款的征收入库。尤其是在税务机关或其工作人员怠于行使征税权而造成税收流失的情况下,这些“自力救济权”更是无法自我实现,由此也需要由司法机关介入,强制税务机关行使其征税权以及相关的救济性权利。当征税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进行自力救济仍无法实现债权时,仍应求助于法院的最终裁决与强制执行力。纳税义务的履行必然会造成对纳税人财产的侵夺。一旦征税机关无法通过要求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并依据债权的担保与保全措施仍无法实现其税收债权时,为保障财政收入的取得,必须使征税机关能够借助于司法强制力,强制纳税人为一定的金钱给付。因此,需要借助于司法机关的司法强制力,以保证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二)为保证国家征税权的恰当行使提供司法监督机制

为解决税收征管过程中税务机关或其工作人员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问题,对税务机关征税权的行使同样必须设定相应的监督机制,保证其合法、恰当地行使。就目前的税收征管监督机制来说,存在着巨大的权力监控的空白地带。当前,税收征管的监督主要来自上级税务机关以及本级税务稽查局,税收征管权和税收监督权实际上均同属于税务系统,不能形成真正的权力制约和平衡。尽管亦有新闻舆论、社会公共组织和公众的外部监督,但这种外部监督由于缺乏法定性和常规性,其监管效果非常有限。作为税收征管行为相对方的纳税人,以其自身权利对抗征管权的过程中能够产生一定的监督作用,但由于纳税人有追求自身税收负担最小化的天然驱动力,对税务机关少征或不征税款的行为有自觉的附和性,对税务机关怠于行使征管权或违法给予税收减免的行为不会形成自觉的监督。因此,保证国家征税权获得完全的行使必须借助于税务系统之外的权力形态,以相互独立的权力的相互制约,形成权力的有效监督。由独立的司法权力对国家征税权的行使给予必要的监督,制裁滥用征税权或怠予行使征税权的行为,对滥用征税权而造成的税收流失加以制止,从而保证国家征税权的恰当行使。

(三)解决征纳双方的纠纷以保证税款及时征收入库

征税权是国家参与国民财富分配、自国民手中无偿让渡财产的权利,因此必然与纳税人存在权利的矛盾与冲突。纳税人有使其自身的纳税义务最小化而保留更多的税后剩余财产的驱动力,在税额的确定上必然与税务机关有分歧。在纳税人无法认可税务机关所核定的税额的情况下,税收争议的发生不可避免,纳税人也往往因此拒绝纳税义务的履行。尽管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的纠纷可以通过行政复议等方式来解决,但由税务机关作为纠纷解决的主体,难免有为自己的法官的嫌疑。因此,由司法机关作为独立的纠纷解决主体能够更为客观和公正地解决征纳双方的纠纷,及时确定税务机关和纳税人之间各自享有的权利和义务,以司法机关的独立审判来保证税务机关征税权行使的权成性,促使双方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三、税务诉讼的缺失与税收流失司法防治的不足

如前所述,司法机关在治理税收流失中同样可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但受我国司法制度的限制,司法救济作为税收流失的事后补救措施其作用非常有限,存在着税收流失司法防治的不足。

(一)税务机关在税务诉讼中的地位缺乏明确的规定

我国当前的司法制度并未对税务案件规定单独的适用程序,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的犯罪则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因此,纳税主体实施的危害税收征管罪以及违反票证管理的有关涉税犯罪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征税人员实施的渎职罪和贪污贿赂罪②由人民检察院立案债查。我国《税收征管法》第77条、《行政处罚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也仅仅规定了税务机关在认定税收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时的移送义务。除此以外,对税务机关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的地位和作用则没有任何涉及,税务机关并不作为诉讼参与人参加涉税案件的审判。造成税收流失的违法犯罪行为,已经使国家的征税权受到侵害,作为代表国家行使征税权的税务机关实际上是权利受到侵害的主体,而在刑事诉讼的审判过程中,税务机关并不以受害人的身份参与到诉讼中,这在很大程度上也限制了税务机关征税权凭借司法强制力的积极行使。

税务机关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法律地位的不明晰同样体现在刑事附带民事的提起上。《刑事诉讼法》第77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在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少征税款、纳税人偷税等违法行为导致税收流失的情况下,国家的税收利益已遭受重大损失,那么,应当由税务机关作为国家这一被害人的机关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还是由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则法无明文规定。由于对税务机关能否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缺乏明确的规定,使得涉税案件的审判过于偏重对刑事责任的追究,而忽视了对违法行为所造成的税收流失后果的事后补救,税务机关无法在追究相关的涉税违法行为的刑事责任的同时积极主张其征税权的行使。

(二)税务诉讼中司法审判独立性的缺失

由于税法的规定既要确保税收收入,又要与司法的秩序相协调;既要尽量减少对经济的不良影响,又要体现出适度的调控,因而税法具有较强的技术性。税法的技术性和专业性特征要求涉税案件的审理需要由熟知税法的法官来进行。但实际上我国当前缺少精通税法的法官,法官在审理税务案件遇到疑难问题时常常是向税务机关进行咨询,基本上是按照税务机关的意见来判决案件,导致税务案件中司法机关对税务机关的依附关系。欠缺相应的财税知识的法官在案件的审判过程中无法进行独立的法律判断和事实判断,进而根据价值选择作出独立的法律认定,解决涉税争议。由于对税收征管纠纷首先经过税务机关的行政复议,缺乏专业性判断的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也就不自觉地依赖于税务机关所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从而使法官判案的中立性受到干扰。表面上看来是法院在审理案件,实际上是税务机关在审理案件。于是,在税务机关滥用职权以及税务机关工作人员与纳税人共同实施偷税等行为造成税收流失的情况下,法官对税务机关的不自觉的依赖往往导致了此种税收违法行为无法得到司法的纠正,更谈不上流失税款的重新征收入库了。专业知识成为司法介入的巨大障碍,成为税务机关维护自己利益的防线。

(三)税务行政诉讼程序的启动受到诸多的限制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41条规定,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因此,纳税人作为税务机关征管行为的直接相对人,如果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有权提起行政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但在该司法解释中,对何为“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并没有给予明确,仅规定其中若干特定情况下的“利害关系”。就税收征管来说,税务机关滥用职权少征税款、缓征税款、免征税款的行为,该征管行为对行为所指向的纳税人具有某种程度的“授益性”,该纳税人自然没有对税务机关的此种违法行为提起诉讼的自觉性,但该征管行为所指向的纳税人以外的其他公民,能否对税务机关滥用职权造成税收流失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则存在法律资格上的障碍。同样,对于税务机关工作人员截留税款而造成税收流失的行为,同样由于缺乏直接的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也无法通过行政诉讼的方式予以纠正,所流失的税款也无法通过正当的司法途径予以追缴。

同样,税收争议也因为我国当前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限制而无法进入行政诉讼程序中。由于我国税收制度的不规范,使得没有税收优惠减免权的地方和部门也制定出一些违反税法统一规定的税收优惠减免政策,并由此导致税收流失。这些税收优惠减免政策往往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出现,因其普遍性和反复适用性造成了更大规模的税收流失。国家税务总局在1996年执法检查中共查处违反税法统一规定的涉税文件达901份,在未完全得到纠正的情况下,就已经补缴税款入库7、28亿元,清理欠税13、14亿元。尽管滥用税收优惠权的抽象行政行为给国家财政收入造成了巨大的损失,但由于抽象行政行为被排除在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之外,滥用税收优惠权的抽象行政行为同样无法进入司法程序中,接受司法审查。而只要这种抽象行政行为的违法性得不到确认,则因此而流失的税款便无法加以追缴。

(四)民事诉讼程序在保障征税权实现中的弱化

由于中国一贯以来以“国家分配论”来界定税收中的国家与公民间的关系,税收征管关系也因此被认为是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的命令与服从的关系,在该关系中,作为行政主体的税务机关具有支配性的主导地位。于是,地位不平等的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关于税收征管的纠纷也当然被认为不能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加以解决。但实际上,税收的征收是私人向国家或公共团体为一定的金钱给付,从而形成一定的财产转移关系。因此,税收法律关系下,国家享有的权利正是受领财产的权利,是为财产权。国家仅得向符合构成要件的纳税人请求为一定的金钱给付。税收的征收所成立的不过是财产在私人主体与国家主体之间的移转,具有“经济交易与公平之事物本质”和“与债权债务关系相同的法律效果”。其间所产生的争议,同样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加以解决。尤其是在《税收征管法》明确规定税收优先权、税收代位权、撤销权以及税收担保等保全制度后,税务机关行使税收代位权等权利,将涉及到纳税人的财产权在纳税人的其他债权人与税务机关之间的分配。在纳税人的债权人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解决债权债务纠纷的情况下,如果税务机关不积极介入到该民事诉讼程序中主张其征税权,则必然导致其征税权及相关权利得不到完全的实现。

四、税收流失的司法防治与司法制度的完善

(一)税务机关在税务诉讼中独立诉讼地位的确立

税收主体的违法行为所造成的税收流失,已使国家的征税权受到相当程度的损害。为确定国家征税权受侵害的程度和范围,应当从法律上保证税务机关参与税务诉讼的权利。从各国来看,大都明确规定了税务机关在税务诉讼的启动、税务案件的调查中的权利和义务以及相应的法律地位。如在美国,税务犯罪案件通常由国内收入局犯罪调查处展开调查。在大陪审团负责税务调查时,国内收入局人员作为“陪审团人员”参加调查。有的国家则直接赋予税务机关追究纳税人偷税犯罪的起诉决定权,如法国;在英国,税务诉讼程序则由税务局法律顾问进行;有的国家则赋予税务机关对刑事税务欺诈的调查权,如德国。这些制度充分保证了作为税收征管主体的税务机关能够利用其所有的税收征管资料,有效地遏制税收违法行为。但在我国现行的司法体制下,将税务案件单独分离出来由税务机关行使调查权或起诉权显然并不现实。一种较为现实而可行的办法是,确立税务机关在造成税收流失后果的涉税违法案件中作为被害人参与相应的刑事诉讼程序。由此,税务机关便可以行使被害人的权利和义务,在诉讼过程中证明征税权所受到的侵害以及损害的程度和范围。这不仅可以充分利用税务机关对此涉税案件所掌握的资料使税务机关为使其主张成立而积极行使调查权,同时,作为物质利益受到损害的被害人,也有利于税务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从而在确定相应的犯罪行为的同时,也使得征税权所受到侵害以及损害的程度和范围得到司法的确认,以利于及时行使征税权和赔偿请求权。

(二)税务法庭的建立与司法独立审判的实现

涉税司法审判对税务机关专业性意见的依赖性是未建立独立的税务司法体系国家的通病。税收司法的法治化主要是各级司法部门严格按照税法和相关组织法、程序法的规定来处理税务争议和涉税犯罪的案件。要实现税收司法的法治化,必须有精通税法和税务知识的法官胜任对案件的独立审判。在建立独立的税务司法体系的国家,如美国和德国,涉税案件由税务法院单独审理,税务法院的法官只审理税务案件,因此,对税法的复杂条款十分精通,针对“极具专业性、较为复杂且纳税人希望通过税法的复杂概念审判该案件”的法律问题,美国的税务法院还专门由“税务专家”审理案件。为保证涉税司法审判的专业性和独立性,应当保证参与涉税案件审理的法官具有相应的税法和税务知识。尽管独立的税务法院体系的建立更有助于涉税司法的独立审判的实现,但在我国当前的司法体制下,完全分离出独立的税收司法体系显然并不现实。更为现实的选择,则可以在法院内部设立独立的税务法庭,选任精通税法和税务知识的人担任法官或提高现有法官的税法和税务知识,使其能够对涉税案件作出独立的审判。

(三)税务行政诉讼启动资格的宽松化

对于税务机关滥用征税权而造成税收流失的行为,作为其征税行为相对人的纳税人缺乏监督的动力,因此,必须将此监督权的行使主体做适度的扩展,使除该征税行为所涉及的纳税人以外的其他公民有权对该征税行为的实施主体提起诉讼,要求纠正该滥用征税权的行为。从某种意义上说,税务机关滥用职权造成税收流失的行为不仅造成了国家财政利益的损失,而且由于税收收入直接用于国家提供公共产品,这部分流失的税款也将影响其他纳税人享受公共物品的权利以及其他基本权利的实现。因此,其他纳税人与税务机关滥用征税权导致税收流失的行为也存在一定的“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应有权针对税务机关滥用征税权导致税收流失的行为提起诉讼。

税务机关以抽象行政行为实施的滥用征税权的行为同样应当纳入到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之内。尽管我国行政诉讼法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中肯定了法院在审理具体行政行为时,可以审查规章和其他政府的规范性文件,从而决定参照与否和是否适用,但即使该规范性文件违法,法院也无权宣布相应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无效和予以撤销。这便可能导致适用违法的抽象行政行为的某一具体行政行为被撤销之后,该违法的抽象行政行为却依然被适用而产生新的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税收流失无法在某一具体的征税行为被认定为违法后而予以制止。因此,以规范性文件形式滥用税收优惠权的行为同样应当纳入到税务行政诉讼中,由司法机关对其合法性进行司法审查,在认定其构成税收优惠权滥用,宣布该抽象行政行为无效或予以撤销,对因此所造成的财政收入的损失,可以要求作出该行为的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民事诉讼程序作为税收征管争议的解决机制

从某种意义上说,公民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与公民向其他主体转移财产权并没有太大的区别i均是财产权的动态流转,涉及财产权在不同主体之间的重新配置。从这个意义上说,税收征纳关系实际上同样是财产权在私人主体与国家之间的变动。在财产权的变动过程中,必然涉及到财产让与主体(即纳税人)、财产受让主体(即国家,以税务机关为代表)以及与纳税人财产有相关关系的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的重新调整和变动。尤其是在税务机关行使税收担保权、税收优先权、税收代位权和撤销权时,便直接影响某一财产权利的最终归属。因此,在此财产权变动的过程中,税务机关不过是行使其具有财产内容的请求权,与一般民事主体行使权利无异。为主张其权利的实现,税务机关应当亦有权作为原告向法院主张其财产请求权,要求其税收债权获得司法的救济和保护,并由司法机关适用民事诉讼程序,认定各方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确定最终财产权的实际归属。只有赋予税务机关民事诉讼原告资格,税务机关才能积极主张其因纳税人的违法行为而受损害的财政利益,及时实现税款的重新征收入库。

财务税务流程篇5

关键词:税务硕士;课程设计;专业硕士

中图分类号:G64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2)06-0296-03

引言

随着中国研究生教育制度改革的推进,税务硕士的培养在财税学科研究生教育中的地位越来越突出。之所以出现这样的改革趋势,主要是基于以下几点原因:第一,单纯的科学硕士学位教育不能满足社会对高端税务专业实践人才的需要[1];第二,随着财税学科博士培养规模的扩大,原来赋予科学硕士的培养目标在相当程度上被博士所取代。因此,在硕士研究生招生规模总量既定的前提下,通过增加专业硕士进而减少科学硕士的比重,成为财税学科研究生学位教育改革的必然方向。2010年,税务硕士专业学位被正式纳入到新增专业硕士学位的招生计划中。改革的方向既已确定,接下来亟待解决的问题是如何科学合理地设置税务硕士培养的相关课程。最近两年来,国内学者开始关注税务硕士课程设置的问题,苏建(2010)通过对维也纳经济大学税法硕士项目的考察,详细介绍了该校税务硕士课程设置的实际情况,并总结了可借鉴的经验[2]。古建芹(2010)把税务专业硕士课程分为基础课和专业课两个层次,必修课和选修课两大类,并提出了具体的课程体系构想[3]。黄静和杨杨(2011)强调,为突出税务专业硕士的特点和优势,在课程设置上应强调实践性、应用型和职业性[4]。他们的观点在一定程度上已经为教学实践部门所接受,本文的研究将在借鉴以往研究的基础上,提出自己的主张。

一、税务硕士课程设置需要遵循的原则

1、税务硕士课程的设置要符合现阶段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对高端税务实践型人才的需求越来越紧迫。需求主体主要有两类,一是属于政府机构的财税部门;二是属于微观经济主体的企业。作为政府机构,对内需要那些深谙国家税收法规政策,能够对现有税源进行评估,有能力对本辖区未来税收收入做出合理预测的实践型人才;对外需要了解国际税收基本惯例,能够维护国家税收权益的人才。企业则需要那些了解企业经营过程,能够为企业进行正确的决策提供税收实务支持方面的人才。比如,企业在兼并重组时会遇到税收问题,企业在跨国经营过程中会遇到国际税收问题,企业在选择公司组织形式时会遇到税收问题,凡此种种。在解决这些问题过程中,通过合理的安排达到为企业节约税收并尽可能地实现利润的最大化,是企业管理者追求的目标。要实现这个目标,需要有经过良好技能训练的、能够解决现实问题的税收实务型人才的支持。但是当前财政税收专业培养的学生,无论是研究生还是本科生都无法满足政府财税部门和企业对税务实践型人才的需要。因此,我们对税务硕士的人才培养要着眼于满足政府和企业的现实需求,课程设置自然也应该为实现这一目标服务。

2、税务硕士课程的设置应该符合中国税收制度改革的方向。中国现行的税收制度是以流转税为主体的,所得税和财产税在全部税收收入的比重较小。流转税以商品的流转额为课税对象,便于税务部门征收。相对而言,所得税和财产税则对税务部门的征管水平要求较高。目前个人所得税采取分项课征的形式,而且主要集中在对工薪所得的课税,由纳税人所在工作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这些安排在相当程度上简化了税收征管。财产税在中国的税制结构中的地位是微不足道的,真正意义上的财产税体系还没有建立起来 [5]。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税收制度改革的不断向前推进,中国的税收体系会发生根本性的变化。这种变化的特征是:流转税在整个税制结构中的地位将下降,而所得税和财产税在全部税收收入的比重将上升。出现这种变化的原因是,所得税和财产税在调节收入分配方面能够发挥积极作用,而流转税则无法做到。在中国居民收入贫富差距越来越大的情况下,提高所得税和财产税在税制结构中的地位是一种必然选择。未来可以预见的个人所得税改革方向是:(1)由分项课征向综合课征转变;(2)由单位代扣代缴向个人直接申报转变。在财产税方面,可以预见的变革是对私人房产在保有环节征税。税收制度的变化必将对税务硕士的培养提出新的要求。因此,税务硕士的培养要预见到这种变化,并针对即将发生的变化进行课程设计。这类课程在眼下看来可能并不是十分重要的,但以发展的眼光看却是必须掌握的技能。

3、税务硕士的课程在重视实践能力培养的同时,也应重视学生理论素养的提升。在从事与税务相关的实践工作中,具体的实务操作固然重要,但运用基本理论来分析现实问题的能力也是不可或缺的。与税收实务相关的基础理论包括管理学、法学和经济学等方面,这些方面的理论知识应该成为税务硕士全部知识结构中的组成部分。在税务硕士的培养过程中,管理学和法学的基础知识尤其重要。从管理学的角度来看,与税务相关的实践工作更多地是属于管理学方面的知识,对于税务硕士来说,掌握管理学尤其是公共管理理论的一些基础知识是必要的。从法学的角度来看,国家税收制度在本质上属于法律范畴,了解税收的相关法律是税务硕士应该具备的基本技能。总之,税务工作的实践中会遇到各种纷繁复杂的实际问题,没有坚实的基础理论作支撑,就会发生“一叶障目,不见森林”的情形,无法发现解决问题的一般规律。缺乏基本理论素养的学生在长期的职业生涯中往往发展潜力不大,所以在税务硕士的课程设计中,不但要“授之以鱼”,还要“授之以渔”。

4、税务硕士要与财税科学硕士的课程设置有明显的区别。由于税务硕士在某种程度上是从财税专业科学硕士脱胎而来,而且税务硕士培养刚刚起步,缺乏办学经验,这就使得税务硕士的课程设置很容易陷入以往科学硕士课程设置的思维定式。再者,近些年来由于科学硕士的培养为适应市场需求的需要,在课程设置上也在向“实践性”靠拢,“科学性”有所下降,从而陷入了既要保持“科学性”又想追求“实践性”的矛盾状态,成了一锅“夹生饭”。结果是科学硕士既没有体现较高的“科学性”,也没有在“实践性”方面取得突破。所以,如何在课程设置上将税务硕士与传统的科学硕士培养区分开来,成为当前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在笔者看来,解决这一问题需要从两个方面着手,一方面,让财税专业的科学硕士回归其阳春白雪的本位,强调其科学研究的属性;另一方面,税务专业硕士则应专注于实践特色,注重解决实践问题。

二、中外税务硕士课程设计的比较

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开办了税务专业硕士教育,比如美国、英国、澳大利亚、加拿大、荷兰、德国、日本等国家和地区。一些大学在专业硕士层次上设有税务学位的培养计划,其中比较著名的大学包括纽约大学、南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和伊利诺伊大学香槟分校等。国外大学对税务硕士的培养通常被纳入到企业管理、会计、财务管理或法律等专业的范畴。这些专业尽管没有税务硕士的独立名称,但都偏重于对学生进行税收实务技能的培养。这些学位培养计划的大多数毕业生通常专注于一个具体的税收制度领域,比如公司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或者房地产税等。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与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市场分工比较细有关,同时也受到一国税收制度复杂程度的影响。税务硕士毕业以后的服务对象是个人、公司和政府,从事的具体工作内容有多种选择,可以为私人和公司进行财务方面的税收筹划、申报纳税等,也可以在政府部门从事税收检查,税收征收管理等工作。为适应这些工作的需要,大学在培养税务硕士时设置的主干课程一般包括:会计、审计、道德伦理、财务管理、财务报告分析、公司与个人税务筹划、税法、税收战略。那些想专攻具体类型税收实务知识的学生可能会选择附加的专题,比如所得税和财产税等课程。

中国税务硕士的培养处于刚刚起步阶段,合理的课程设计仍在探索中。为了规范各高校对税务硕士的培养,全国税务专业硕士教学指导委员会于2011年出台了税务硕士课程设计的指导性方案。该方案规定,税务硕士实行学分制,总学分不少于36学分,其中学位课24学分,非学位课至少8学分,专业实习4学分。学位课程包括:外语、中国经济问题、现代经济学(含宏、微观经济学)、税收理论与政策、中国税制专题、国际税收专题、税务管理专题、税务筹划专题。非学位课包括:税务稽查专题、高级税务会计、企业税务风险管理、纳税评估实务、税务实务、税收信息化、税务争议专题、公文写作、财务会计理论和实务、财务报表分析、经济法专题、战略管理、公共管理、数量分析方法等。

比较中国和国外大学税务硕士课程培养方案,我们会发现一些共性的特点:其一,重视实务操作,两种方案都以培养实践性人才为目标。其二,会计和财务管理课程在整个课程体系中都扮演着重要角色。其三,两种方案都认识到了法律知识在税务硕士培养中的重要性。两种课程体系的差异性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课程设置的立足点不同,国外大学税务硕士课程设置的立足点通常是财务会计、企业管理或法律,以这些课程为基础,然后向税务专业知识领域延伸;国内出台的税务硕士课程设置是以税收实务和税收理论为基础,然后向财务会计、经济、管理、法律等相关领域扩展,在整个课程体系中,税收实务知识占绝大部分比重。第二,对知识结构点和面的处理方法不同,国外的课程设置是由面及点,即从主题课(会计、财务管理、企业管理)次级主题课(税收实务一般性知识)具体税种的专题课(所得税、房地产税或财产税);而国内目前设计的培养方案没有涉及到具体税种的课程安排,缺少由面及点的层次感。第三,课程的数量差异明显,国外大学的课程数量显然要小于国内培养方案所规定的数量。第四,国外大学的课程设置很少安排经济学课程,而国内培养方案涉及到经济学的课程有三门,即中国经济问题、现代经济学和数量分析方法。第五,在国外大学的课程设置中,有道德和伦理学的课程安排,国内的培养计划中则没有类似的课程安排。

通过比较,我们看到两种课程设置体系代表了两种思维方式,但所要实现的基本目标是一致的,很难说哪一种课程设计更具有优越性。两种方案的形成都受到如下两个因素的制约:一是本国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经济的发育程度在相当程度上决定了社会对税务硕士的需求水平。二是现行的税收制度,那些以所得税和财产税为政府主要收入来源的国家,为税务硕士服务社会提供了更为广阔的市场空间,而那些以流转税为主体的国家,社会对税务硕士的需求则受到制度性限制。毫无疑问,以所得税和财产税为代表的直接税,无论在征税方面还是在纳税方面都比间接税要复杂得多。随着中国税收制度改革进程的向前推进,直接税在整个税收体系中的比重必将上升,而间接税所占的比重将随之下降,社会对某一税种的税收服务需求将增加,这将对税务硕士的课程设置施加影响。

三、中国税务硕士课程设置的优化

依据前文提出的税务硕士课程设置的四点原则,对比国外已有的经验,我们可以对目前国内的税务硕士课程设置做出如下评价:(1)目前的指导性方案基本体现了培养税务实践型人才的目标。在全部22门课程中,实务性质的课程有14门之多,比重高达近70%。而且还规定教学实践不少于6个月,其中在财政、税务部门、注册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相关涉税部门实习不少于3个月。(2)税务课程的设置虽然在强化实践教学方面做出了巨大努力,但对中国税收制度改革的方向把握不够。随着中国个人所得税、财产税以及环境税等各项税收制度改革的向前推进,财产评估和环境评估等课程的重要性不言而喻,税务硕士的培养应该为即将到来的税收制度改革做好人才储备。(3)去除实践教学和毕业论文环节,真正用于课堂教学的时间只有一年,用一年的时间完成规定的课程教学,在实践中是很难做到的。(4)与财税科学硕士相比较,许多课程并无明显差别。根据我们的调查,国内高校在财税科学硕士的培养方案中,几乎都开设宏观经济学、微观经济学、税收理论与政策、中国税制、税收筹划、税务稽查、税务管理等课程。这样的课程安排,使得当下税务硕士培养与科学硕士培养的目标边界并不明晰,甚至与本科教学也很难拉开档次。这一问题如果不能得到解决,将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税务硕士发展的前途。

由于中国的税务硕士培养指导性方案刚刚出台,并未经过实践检验是否可行。在笔者看来,还是存在一些有待改进的方面。(1)课程数量可以做适当的合并精简,一些专业课程虽然名称不同,但内容有交叉重复。比如可以将税务管理、税务风险管理、税务争议专题合并为一门课,因为这三门课都属于税务管理的范畴;还可以将税务稽查、纳税评估、税收信息化合并为一门课程,因为这三门课都属于税务稽查的范畴。(2)为适应中国税收制度改革的需要,可以考虑增加房地产评估或资产评估这类课程。(3)借鉴国外经验,重视对税务硕士道德的培养,税收伦理学也应该成为税务硕士知识体系中的一部分。(4)在课程内容安排上强化案例教学,以此区别于科学硕士和本科生的培养。另外,要对科学硕士的课程进行重新规范,尽量减少其中的实务型课程,强化其学术精神的培养。(5)为完成课程教学计划,有几种方案可供参考:第一种是延长学制期限,由二年改为二年半或三年;第二种是效法国外专业硕士培养,取消毕业论文环节;第三种适当缩短实践教学时间。

参考文献:

[1] 雷根强,童锦治,林文生、关于税务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若干展望[G]//中国税收教育研究会、中国税收教育研究、北京:中国税务出版社,2010:1-4、

[2] 苏建、维也纳经济大学税法硕士项目对中国税务硕士教育的启示[G]//中国税收教育研究会、中国税收教育研究、北京:中国税务出版社,2010:15-18、

[3] 古建芹、税务专业硕士学位教育研究[G]//中国税收教育研究会、中国税收教育研究、北京:中国税务出版社,2010:19-22、

财务税务流程篇6

关键词:房地产公司;税务风险;控制措施

房地产行业作为我国的支柱性行业之一,只有实现健康、快速发展,才能为国民经济的有序运行提供可靠保障。面对企业全面实行“营改增”和金税监管下的各类财税风险,各个行业该如何采取有效内部控制措施防控企业的各个环节风险,避免不必要的损失,并运用风险管控的手段获取最大化的税收收益,成为目前各类企业的首要任务。对此,房地产企业应对各业务流程进行调整与完善,加大内部管理力度,注重提升税务管理水平,最大限度降低税务,从而有效规避各种税务风险。

一、房地产公司税务风险分析

(一)税务风险管理意识薄弱

“营改增”政策虽然已经全面实行,但是很多房地产公司仍然缺乏风险防范意识,仍实行“粗放式”的经营管理模式。公司领导与管理人员纳税观念和税收遵从意识不强,工作上只关注财务风险,忽视了税务风险,这样不利于自身的可持续发展。

(二)缺乏健全的税务风险机构

很多房地产公司还未成立专门的税务管理机构,也没有安排专业的税务管理人员,个别公司虽然有税收管理岗位,也仅仅是承担报税的职责,未履行税务风险管理职能。且一些房地产公司的税收管理人员由出纳或其他会计岗位人员兼任,其税收专业素质不能满足规定要求。

(三)税务风险内部防控制度不完善

现阶段很多房地产公司还没有建立完善的信息沟通机制。首先,各部门涉税信息传递与交流不及时;其次财务人员与税务机关沟通与交流较少,不能第一时间了解税收政策变化情况;最后未建立完善的税务风险管理体系,无法及时识别税务风险,缺乏对税务风险评估、应对措施及控制、风险控制评价等环节。可见税务风险控制过程中,加强内部管理,将防范措施做到位,是税务风险控制首要任务。

(四)会计制度与税法不统一

当前会计制度和税法还有着很大的差异,营改增后税法产生了新的问题。在此背景下,财务人员需要认真学习、理解并掌握改革后的财务和税务知识,在日常工作过程中将会计制度和税法规定的差异协调好。这对财务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关系着对税务风险的控制效果。

二、房地产公司税务风险控制措施

(一)增强税务风险控制管理意识

首先应在公司内部创建良好的税务风险管理文化氛围,公司领导要带头转变自身的思想观念,切实增强税务风险意识,建立健全税务风险管理体系,培养员工良好职业道德与专业素质,提高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在实际工作过程中,财务部应根据各业务流程,制定相应的报销制度,并进行全员培训,强调各业务环节可能出现的税务风险,明确违反报销制度的奖罚措施。将税务风险管理与员工利益相挂钩,促使税务风险管理意识不断增强。

(二)健全税务管理体制

健全税务管理体制是防范税务风险的前提,应做好以下几点工作:一、设置税务会计岗位,由专业人员负责涉税事项,明确职责权限。负责定期收集税收政策并汇总上报,根据各项目具体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税收筹划计划并监督实施,加强与税务部门沟通,保证税务工作顺利运行。二、成立合约规划小组,合理分解项目成本,编制合约规划。制定合同管理制度,明确合同签订、执行、付款审核过程中的权限。编制采购、施工等关键环节合同模板,明确重要条款内容,减少税务及法律风险。三、根据税法规定做好纳税申报工作,避免出现错报、漏报情况。将纳税资料及时装订成册,妥善保存,确保其完整性。积极配合税务检查,防止因资料丢失带来不必要的处罚。四、财务部应加强发票管理力度,为避免出现不合规发票的情况,应明确可抵扣进项,不可抵扣进项业务范围,制定详细的审核及付款流程,保证财务核算准确规范,促进税收筹划工作正常运行。

(三)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房地产公司企业组织架构、营销模式、集中采购、财务管理、税务管理、合同涉税、信息系统等各环节都可能出现税务风险,为确保将所有税务风险问题解决好,除增强风险管控意识、健全税管理体制外,还要完善内部管理制度。房地产公司税务风险管理过程主要包括事前、事中和事后三个部分,且各部分有着一定的联系,需要加强各部门人员之间的配合与支持,才能形成完善的内部控制管理体系。在事前预防方面,应对公司组织结构进行优化,将各业务流程中的审批、执行、记录、资料保管等职权分离,将不相容业务分离,形成权力制衡。

(四)加强会计核算实务与税务风险管控

随着营改增全面落地,国家税务总局先后出台了多项政策,财政部也出台了《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文件,同时,“金税三期”系统的上线实施也使得税务监管手段不断丰富,稽查力度进一步强化,增值税的处理成为纳税人每月都要面对的一道难题。要解决这个难题,首先要理清增值税会计核算基础和会计科目设置,以及与之相关的纳税申报思路。其次财务人员要熟悉商品房销售与交付流程,掌握各项目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及时申报纳税。项目开发过程发生的成本费用要合理归集分配,可以抵扣的进项税完税凭证由专人负责保管、认证及抵扣工作,提前做好土地增值税测算工作。财务人员既要熟悉营改增相关政策又要做好会计核算和申报工作,才能规避相关税务风险。

三、结语

总之,房地产企业如果不及时解决税务风险,将不利于自身的稳定发展。税务风险存在于房地产企业所有业务活动中,需要企业领导提高重视程度,加大监督管理力度,将税务风险控制在合理范围内,方能保证经营管理工作更加安全。此外,房地产公司还要结合税法政策变动情况,及时作出相应的调整,提升税务风险控制能力,为自身的进一步发展创造更加有利的条件。

参考文献:

[1]李军、浅谈房地产企业税务风险及其应对策略[J]、行政事业资产与财务,2014,(09):60-61、

财务税务流程篇7

关键词:房地产企业;财务核算;税法;协调

近些年房地产行业在去库存和不断上涨的开发成本的压力下,各房地产企业纷纷加大对财务核算的力度,想以此的获得有利的决策数据找到降低成本的措施,进而获得企业的最大利润。而税法作为国家取得财政收入的重要保障税法,又赋予了企业依法完成纳税的责任和义务,直接影响企业最终经济效益的流入量。所以如何协调财务核算与依法纳税这样一个税企之间的关系成为一个值得深入思考的问题

一、房地产企业财务核算与税法协调之间的关系

税法是国家取得财政收入的重要保障,具有较强的强制性。财务核算结果是企业纳税的根本依据,作为财务工作的核心部分,房地产企业的财务核算相对复杂,环节繁多。自身具有项目连续滚动开发的特点,易使企业延迟项目决算期,导致其成本和利润难以理清,容易出现违规问题。

如果不重视财务核算的准确性和及时性,那么混乱的财务核算必定增大房地产企业经营风险和税收风险,严重时会使房地产企业陷入被动局面,甚至会导致企业无法继续经营。只有获得合法的经济利益才能让企业可持续地稳步发展。财务核算结果将影响企业纳税的结果,而税收核算结果又影响企业会计报表,使其包含税收的影响和纳税调整以后的影响。二者之间是相辅相成密不可分的。

二、房地产企业财务核算与税法协调的现状

(一)“营改增”税制改革政策对企业财务核算及税法协调产生影响

“营改增”的全面落实,让企业财务人员将面临新旧税制的衔接、税收政策的变化、具体业务的处理等难题。对房地产企业财务核算有着很大波动,尤其在企业的纳税管理、经营指标、税率和计税基数上产生重大影响。

首先,以房地产企业的纳税管理为例,纳税人资格认定分为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房地产销售纳税义务时点增加不动产交付买受人的当天作为应税行为发生时间、增值税抵扣方法等与营业税的纳税管理有显著的变化。

其次,企业的招标采购、规划设计、建筑施工直至产品销售各环节涉及的收入、成本、资产等经营指标数据基数随着税率不同也发生了明显的变化,增加了经营管理的难度。再有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双降,增值税价外税的特点改变了以往房地产企业流转税的核算模式。

最后房地产企业税率和计税基数的变化以及计税方法不同导致税负增减不一,采用简易征收方式的企业税负下降,一般计税方式的企业税负受多方因数影响会呈现税负上升的现象。

由此可见,税制改革之后,财务核算难度加大,税款确认呈现复杂化趋势给企业的财务人员增加了不小的工作困难,同时也影响了财务核算与税法协调之间的关系。

(二)企业内部财务核算人员对于税法理解及执行力不强

企业内部核算人员是协调核算工作与税法关系的关键因素,由于我国税种类别多,且随着税制改革及国地税每年相关税法规定的不断颁布,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财务人员要不断地加强学习。一部分核算人员尽管他们熟练掌握各种财务方面的知识和技能,但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对税法以及相关制度的认识及理解不足,导致在具体的财务工作执行过程中可能会使相关法律法规有偏差,给财务核算与税法协调工作的开展带来一定阻碍。

(三)现行税法规定的税种多样化造成的财务核算困难

现行税制涉及房地产行业的有14个税种,目前,在房屋开发建设、销售、出租、转让等环节,征收的税种涉及流转税、所得税、财产税、行为税四大类,主要包括增值税、契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各税种由于征税目的不同存在较大的核算差异,其中存在多项需进行复杂核算才能确认税额的税种,例如土地增值税按单一项目分业态征税,计税过程复杂,企业所得税在预缴和清算过程中因影响因素较多也给财务核算带来一定的难度。

(四)部分房地产企业管理层的纳税意识淡薄、财务基础薄弱直接影响财务核算与税法的协调

由于房地产企业计税基数影响,缴纳的税款在开发过程中支付的资金占比也会较大,不少房地产企业管理层在资金使用存在压力时向建设工程倾斜,忽略了部分税款的纳税义务时点,人为的干预财务核算导致与税法不协调;也有部分企业由于管理体制问题或对财务工作重视程度不够,造成财务组织架构和财务核算手段不健全,导致财务核算准确不高,进而影响与税法的协调。

三、提升财务核算与税法协调之间关系的举措

(一)合理化解“营改增”税制改革对财务核算的负面影响

为了适应税制改革变化,房地产企业要对经营管理模式进行调整,来确保各业务链提供准确的财务核算数据。对公司管理流程进行再造,通过对招投标流程、合同流程、票据流程、采购流程和销售流程等业务链梳理重新制定执行标准,达到企业对产品和服务实施精细化管理。

在营销方案的制定中,应更加注重“营改增”后新税制和实际税赋量化关系的分析,特别是要研究透视同销售、混合销售的纳税原则,全面衡量税务成本和纳税效果,根据不同产品和服务的适用税率、减免税规则和可抵扣范围,确定最优的营销方案。对招投标的、建材采购和销售产品的定价通过科学合理的运作的,以达到最佳的减税效果,满足企业收益最大化的需求;完善增值税核算细则的制定,让财务核算有章可循。

另外,还应设置独立的税务核算人员,全面的负责税款的核算,其中包括增值税的核算及相关票据、申报来保证税款数据的准确。

(二) 加强税务政策收集及时组织税法培训

由于税法的内容随着税制的改革不断变化,房地产企业财务人员也要与时俱进,不断学习。只有清楚当下最新的税务政策,并不断对涉税核算进行调整,才能使其与税法相协调。因此,在提高财务人员工作技能水平的同时也要做好税法培训,通过定期再教育培训提高其对税法相关政策的掌握和数量运用。

培训途径主要为两种:一是靠内部培训,房地产企业采购相关税法书籍或网络税法资料,财务人员通过自学或由企业内部高级财务人员进行内部培训,争取熟练掌握关于增值税进项税转出、企业享受免税和退税的会计处理方法。二是借助外力,可以联合税务局进行税法培训;或者参加外部专业的税法培训课程;还可以通过邀请外界专业讲师来进行。另外,提高领导对税法的认识和了解,有利于充分发挥领导的带领和监督作用,因此加强对企业管理层及非财务人员的税法培训也是积极的措施。

(三)定期进行企业税收筹划,平衡财务核算和税法的关系

所谓税收筹划又称合理节税,是在税法规定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对经营和投资理财等活动的事先筹划和安排,利用税法给予的对己有利的可能来选择和优惠政策,选出合适的节税方法,从而取得更大的经济效益。所以房地产企业做好税收筹划是既对财务核算工作的重要指引,同时也提升了公司管理层对税法的认识高度,减少对财务核算工作的不当干预。

(四)健全企业涉税会计核算体系,规范处理财务核算与税法的协调

会计核算体系是一个包括会计机构设置、会计核算方法以及会计核算流程的会计系统。会计核算体系的完善、适用与否,直接影响会计信息的真实性,甚至关系到企业的生存与发展。健全涉税会计核算体系是从财务核算遵循的标准即对会计准则或会计制度与税法进行差异化分析,根据房地产企业的实际经济业务环境,针对性的制定会计机构中涉税的工作范围、岗位职责、核算方法,使财务核算在执行层面和税法相结合,避免偏差带来的税务风险。

四、结束语

总的来讲,房地产行业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化,货币信贷政策的不断调整,各地调控政策差异化成为常态,都左右着房地产企业的发展。房地产企业应当深刻认识到财务核算与税法协调的高度一致对降低企业经营风险,规避税务风险的意义,才能实现企业的长远发展。

参考文献:

[1]何湘燕、房地产企业财务核算与税法协调的思考[J]、当代经济,2012,18:122-123、

[2]郭世举、关于房地产企业财务核算与税法协调的几点思考[J]、新经济,2013,23:62、

[3]陈素娣、“营改增”对房地产企业财务管理的影响分析[J]、经营管理者,2016,09:62、

财务税务流程篇8

一、基于利益博弈角度分析税务筹划和会计处理以及财务管理的关系

1、利益抗衡

企业在利益抗衡等级当中和利益有关人员的利益博弈是最激烈的,不只是经济方面存在较大的支出或者是收益,并且还会造成十分严重的后果。企业税务筹划活动,可以给企业获得税收收益,但是也存在着些许风险,在利益抗衡级别当中,企业税务筹划活动重点博弈对象是由税务部门作为代表的政府部门,在利益受到损害的时候,金融机构种类的债权人有权展厅继续提供款项,并且可以提前将贷款项收回,而因为业务往来产生的在劝人通常进行再无重组,尽可能的减低自己的损失。企业财务管理活动重点就是筹集和使用资金还有利益分配这些,在利益抗衡级别当中重点的博弈对象就是外面的被收购和兼并以及合并的这类企业。

2、利益联系

利益联系指的是一方利益的增加和减少变化造成另一方利益随之减少或者增加的改变,但是通常不会造成除了经济方面以外的后果,企业税务筹划活动一般牵连到交易企业税务收入和支出的情况,在筹划的过程中会对交易企业抵扣利益造成十分严重的影响。

3、利益影响

所谓的利益影响指的就是其中一方利益变化对于另一方变化造成影响,并不完全是反方向的改变。企业的税务筹划和会计处理以及财务管理在这方面一致性较强。税务筹划活动利益博弈重点对象包括企业的所有者和股东以及雇员还有业务往来的企业,而企业会计处理与财务管理活动重点对象包括企业的所有者和固定以及雇员。由此可见,仅在利益博弈程度最浅的利益影响级别上面三者表现的更加一致,而利益博弈程度较深的利益影响级别以上三者表现的不是特别一致,存在着较大的差异。

二、管理思维角度分析税务筹划和会计处理以及财务管理之间的关系

流程管理英文称作是process management,流程管理属于一种将标准化的构造端到端的卓越业务流程当作核心,将持续的提升组织业务绩效当作目标的系统化的方式,分成识别需要和设计程序以及执行与优化,还有再造这4个时期。会计出纳仅是对业务流程的体现和对经济结果的归纳,属于整个税务筹划活动当中的一个步骤。税收政策和筹划是在在流程当中得到了实际的应用,会计处理既能够展现出税务筹划的结果。

可以将税务筹划的流程分成预计实现目标和业务性质决定、采用方案交易的对象、经济业务发生(这里经济业务包含包括谈判、合同的订立等)财务处理,还有纳税申报等过程。而财务管理的主要内容包含资金筹备和使用以及回收和配置管理这些。在财务管理当中,企业的资金运动属于主要的对象,对于经营活动价值抽象。拆屋管理关系不到税务筹划活动当中的谈判和合同签订以及档案管理这些工作,站在这个角度去看,把税务筹划全部归纳到拆屋管理将会减慢税务筹划的程序,导致不注重别的重要筹划步骤,让税务筹划离开业务程序,进而加强其筹划的色彩。

三、相关法律规定角度分析税务筹划和会计处理以及财务管理之间的关系

税务筹划和会计处理二者受到法律方面较大的约束,和财务管理相关,其合理性要求较高。税收方面的法律以及会计法和会计专责这些对于税务筹划以及会计处理将会造成交叉性的影响。但是财务管理主要是受到企业财务通则的约束,因此说税务筹划和会计处理在受到相关法律规定影响这方面的一致性比财务管理受到法律规定的影响要高很多。这个方面阐述了产物筹划和会计处理二者之间的紧密关系,还有就是也代表把税务筹划单纯的归纳到财务管理将会减弱符合规定性标准在纳税人意识方面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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