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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整理案例(精选8篇)

时间: 2023-08-04 栏目:写作范文

档案整理案例篇1

一、档案史料是编修方志的基础

方志与档案一样,有着悠久的历史。它最早的起源是从古代史官的记述发展而来的,是古代史官文化的一个组成部分。《周礼》一书记载,外史掌“四方之志”,小史掌“邦国之志”。据有关的注疏来看,所谓“方”是指“四方”;所谓“志”,是记的意思。记述四方之事,就是方志。

历史上编纂的地方志书,主要是为了“资治”和保存地方文献。志书的取材比较谨慎,注重史事的考证。而地方志书所依据的资料,多为档案、私人著述、金石(《李清照》电影中李清照与丈夫赵明诚提到的,终生对金石情有独钟。)文物以及社会调查等资料,并较多地录用了地方官府的档案和其他原始材料。志书的内容全面详细,具有一定资料性和可靠性,尽量把志书修成“一方之全史”和“信史”。档案是人们社会实践活动的原始记录,是修志最有价值和最可靠的重要资料。所以历史上的一些志书,在“凡例”(关于本书体例的说明)中往往规定“以官文书为据”。黄炎培在编修《川沙县志》时,在例言中曾讲:“全书资料,大部分录自档案”。

建国后编纂的社会主义新方志,更离不开档案,方志与档案的关系更加密切。因为要编纂一部内容翔实、真实可靠的新方志,大都较完好地保存在各级各类档案馆中。所以没有这些档案资料作为历史的依据,编志便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有人将二者的关系概括为:档案是方志的源泉和基础,方志是档案的缩影和结晶,二者互为补充,相辅相成。所以,写好一部质量上乘的志书,如果没有足够量的基础资料,可以说不是很容易的事。就像建设楼房一样,没有足够的沙、石、水泥、钢筋等基础材料,要想把大楼盖得很高、很坚固,是不可想象的。

二、编志工作有力地促进了档案工作

首先,编志能促进档案基础工作的全面提高,编志工作利用档案范围广、数量大、时间长,是对档案工作的一次大检查,能发现不少薄弱环节和缺点,大大促进和改善档案的基础工作。可促进档案的收集工作,充实档案内容,丰富馆藏;可促进档案的整理和鉴定工作,对修志利用工作中发现的部分卷宗区分不合理、分类归卷不妥当、档案保存价值划分不准确等缺点可及时进行调整;可促进档案的编目和档案的编研工作,通过“两编”使档案管理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档案整理案例篇2

现行的《档案法》及其与之相关的法规体系是在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中,是在改革开放和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型的进程中,是在几十年档案工作的实践中产生的,为推动我国档案事业的进步与发展产生过,并且仍然发挥着十分积极、富有成效的作用,功不可没。没有现行的档案法规体系,就没有档案工作今天的局面。

但是,由于档案工作自身的特点,种种与社会进步发展不相适应的情况往往显现的比其他行业迟,影响也较为缓慢。因此,加入WTO后对现行档案法规体系产生的影响还没有立即凸现出来,但这种影响与不适应是客观存在的,不以我们的意志为转移的。

从外部讲:入世将使我们的档案工作面临巨大的冲击,档案作为一种历史凭证、史料信息资源和综合性信息性载体,应当接受WTO法律规则中的市场开放原则、国民待遇原则和透明性原则,在不涉及国家政治利益的前提下进行开放与公开。但是我国目前的档案管理工作政府性、部门性、保守性、收藏性太强,显然不能和国际接轨,不适应“入世”的要求。

从内部看,目前我国档案工作中遇到的许多问题,如:执法主体不明、管辖范围不清、“条”“块”分割、服务质量不高、馆藏档案利用率低、征集难、经费困难等等,在很大程度上都与档案立法不尽完备有关。

笔者认为:档案立法问题是加入WTO后档案工作基础性、根本性的问题之一,甚至关系到今后一个历史时期中国档案事业兴衰。加入WTO后档案立法工作必须有一个大的突破和进展;社会转型与加入WTO导致现行档案工作体制的变化,客观上要求对现行的档案法规进行完善与补充;依法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与档案馆的职能、编制、经费等重新进行确定;根据各级政府机构的差异,企业性质的多样化,非政府公共机构的特性,依法构建大统一,小差异的多样化的档案管理模式;依法增强档案的透明度、公开性和档案信息资源的共享度,保障法人与公民充分享有利用档案权利、改善服务方式。

随着加入WTO,我国由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转型速度在不断加快。立法与法规建设是这一时期的一项重要工作。我国现行的《档案法》及相关法规、规章大都是在经济主体和档案所有权单一,并以单位制为基础的条件下形成的。近年来,虽作了一些修改,但力度不大。尚缺少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服务经济、走向市场、面向社会、着眼全球的法律规范。由此确立的立法框架应当是:

1加入WTO后档案立法的基本原则与任务。

加入WTO后的档案立法,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满足社会需求,注重效益,协调发展等基本立法原则的基础上,在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前提下,应更多的体现公平、公开、透明、开放与便利。

经济主体多元化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之一,经济主体的多元化必然导致档案产权的多样化,档案产权的多元化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档案工作的根本性转变。修改完善原有《档案法》及相关法规同多元化的服务需求的不适应,是加入WTO后档案立法工作的基本任务之一。

加快完善同档案母法相适应的诸如:公共档案法、私人档案法、法人档案法、档案馆法等法规体系的建设。以适应“入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新近颁布实施的《河南省档案管理条例》在这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开了一个好头。《条例》中的许多条款充分体现了我们目前对“入世”对档案工作影响的认识及在管理上的应对措施。

2加入WTO后档案立法的内容与重点。

2、1领导体制。

明确档案行政管理机构归属,使档案行政执法主体合法化。现行的省、市、县多数档案管理部门的归属与《档案法》的要求不符,使档案工作体制面对要么改变现行的归属,要么修改《档案法》有关条款的尴尬。

2、2职能分工。

确定档案行政管理机构与各类档案馆的职能分工。明确档案行政管理机构的职能,增强其管理的权威性、政策性和宏观性。明确各类档案馆的保管利用职能,使之在现有的基础上使服务更多一些学术化、公众化和市场化。而现行的档案法规体系中尚未不完备。如:如果不是笔者手中文本印刷有误的话,那么,新近颁布实施的《河南省档案管理条例》中第六条与第十条中对于档案“接收与保管”的职能划分就产生了重叠,这不利于管理工作的进行。希望是文本印刷上的错误,或是笔者理解上的偏差。如果不是,那就应该对此疏漏进行必要的修订。再如:《条例》中新增了有关档案登记的条款,那么诸如由那个部门实施登记?如何登记?登记哪些内容?也需要细化与明确。

2、3调整范围。

将全部法人与公民个人档案纳入调整范围。现行《档案法》调整的范围只限于“国有”的范围内,不利于国家全部档案的收集、监督与管理。如,过去我们对企业档案的管理是以企业所有制来划分的,这样的划分在所有制多样化及企业产权多变的环境下已经不相适应,必须所出相应的修改。新近颁布实施的《河南省档案管理条例》中已经充分考虑到这一问题,并且对此做出了一些新的规定,在便于对各种各类企业、事业、社会团体进行管理与指导的同时,也更具有可操作性。

2、4档案资源归属与管理。

明确公共档案的划分标准与所有权归属,整合各类档案馆资源,使公共档案的监督管理具有可操作性。我国现行的档案管理机关与档案馆是按行政区划设置的,效能差,成本高。确立“属地”原则,在现行档案馆总体布局的基础上,以效益最大化为标准,整合各类档案馆资源,保证档案的齐全完整。新近颁布实施的《河南省档案管理条例》在这一方面做出了比较详细的规定,《条例》第三章中有一半以上的条款涉及这一方面的内容。如果这些条款能够在今后的工作中得以落实,将有利于全省档案资源的整合,有利于全省国家综合档案馆馆藏的丰富。

2、5财政体制。

虽然,《档案法》与各地方《档案管理条例》大都将“把档案事业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做为重要条款写在其中,但由于现行档案管理体制归属,造成各级档案管理部门及各级档案馆很难从各级政府财政那里等到必要的经费保障与增长,经济欠发达地区更为突出。应由中央政府根据国家社会发展的要求统筹规划、统一安排。

2、6适应性与可操作性。

这一点是关系到法律法规能否达到预期目的的关键问题,应该给予足够的重视。例如:《条例》中对从事档案中介服务的资格认定交由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这无疑对规范档案中介服务市场有着积极的作用。同时也应该注意到,国内对行业从业资格的认定大都是通过“考试”来确定,既只要通过了特定专业的从业资格(或专业技术等级)考试就获得了相应的从业资格。但我们档案专业目前仍然实行的是评聘制,既通过考试、考评、聘用三个环节才能取得专业技术职务。由于专业技术职务在一定范围内需按比例配置,并不能突破;且在退休和解聘后不在具备原有的专业技术职务。这样一来,只有在职的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从业资格。目前企事业在职档案专业技术人员从事档案中介服务还十分鲜见,那么就只有我们档案局馆的在职档案专业技术人员具备这个资格了。问题是我们自己给自己发许可证合适吗?因此,需要对档案专业行业准入的方式做必要的修改,以适应《条例》的要求。

再如,《条例》对造成档案损毁,无法确定被损档案价值时,要求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专家通过鉴定来确定。这样做无疑是正确的。但在具体执行时至少有两个问题要考虑进去:一是专家不能只是我们“自己”人,这样会显得有失公正;二是在目前情况下各级档案部门是否有聘请专家进行论证的先行支付能力?这笔费用应该由谁负担?如果这两个问题不解决,这一条款执行的可操作性将大打折扣。

3加入WTO后档案立法研究的方法与意义。

进行“入世”后档案立法问题研究是我国加入WTO后,档案事业与国际接轨的迫切要求,是我国由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型中档案事业生存与发展的大势所趋,也是档案工作“与时俱进”的必然要求。对这一问题研究的积极成果,对今后一个时期中国档案事业都将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

这一研究,是理论与应用相结合的综合性研究,单单从理论上进行研究是不够的,必须采取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研究方法,坚持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以邓小平理论及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思想为指导,采用分类对比(中外对比、现实与历史对比、行业间对比等)的方法进行研究,将理论分析与实证分析结合起来,从可操作的层面上对加入WTO后我国档案立法工作进行研究。

开展这方面的研究的意义:在理论上有利于从法学、档案学、政治学、行政学、社会学等多门学课的视角来审视档案立法工作,探索新时期档案与档案工作的运动规律。对于充实完善,丰富市场经济环境下档案学基础理论具有一定的学术价值与理论意义,对我国新时期的档案立法和档案的管理与利用也将产生积极的影响。在实践中有利于推动依法治档工作的开展,使档案工作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

参考文献:

档案整理案例篇3

一、目前福工作开展状况

2010年以来,全省各级社保经办机构根据省社保局提出的“全面建设、整体推进分步实施”的思路,全面开展业务档案管理工作。目前已基本实现业务档案的规范化、信息化、专业化管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管理水平得到了全面的提高。以顺昌县为例,目前已全面完成2007年至2014年社保业务档案共1019卷的归整组卷入库工作,并实现所有已入库档案数据同期导入全省档案管理信息系统。

二、经办机构档案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推进社保业务档案标准化、数字化、信息化工作虽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部分基层社保经办机构依然还存在着档案管理工作人员短缺、档案管理基础设施薄弱档案收集整理及时性有待于提高、档案利用率不高等问题。

()基层社保经办机构人少任务重,造成档案管理工作人员短缺,导致档案管理工作难以实现精细化。以顺昌县为例:目前社保中心内设的业务服务窗口面对的服务对象近7万人,服务企业上千家,社保中心配备的工作人员仅有十余人,在任务如此繁重人手又少的情况下,根本无力安排专职档案管理人员。目前绝大多数的基层社保经办机构都存在只能设兼职档案管理人员的现象,而档案管理工作人员短缺势必导致档案管理工作难以实现精细化。

(二)基层社保经办机构档案管理基础设施薄弱。2009年12月福建省社保局下发《福建省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范化达标考评内容》,对业务档案设施建设做出了具体规定,其中最重要的当属档案库房建设项目。目前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均按规定设置档案库房、查阅室等业务档案用房,但由于受各地办公条件的限制,部分社保经办机构的档案库房容量不足,与社保业务档案量大且增速快形成了极大的反差,将难以满足未来档案管理的需要。

(三)档案收集整理及时性有待于提高一以顺昌县为例:2007年的社保业务档案仅88卷,到2014年已增加到162卷;业务经办人员在办理日常业务的同时还需抽空整理上年度业务档案,往往显得力不从心,且由于社会保险档案管理工作起步晚,依然还存在历年业务档案无法归档整理的状况,因此如何较好提高社会保险业务档案归档及时性,是摆在我们面前一个急需解决的难题。

(四)因基层社保经办机构档案管理数字化程度较低,查询利用社保业务档案大多只能以手工为主,利用率不高。由于2013年开始启用的全省档案管理信息系统功能模块较为简单,且目前只有小部分有条件的社保经办机构部分年度实现档案管理数字化,因此当前查询利用业务档案依然只能以手工查询为主,仍处于翻阅纸质档案完成的状态,档案数字化进程的快慢将直接决定档案利用率的高低。

三、做好档案管理工作的对策建议

(一)各地社保经办机构不仅应配备专职档案管理人员,而且要加强对业务档案管理相关知识及档案管理信息系统操作使用的培训。社会保险业务档案与业务经办管理是密不可分的,专职档案管理人员需具备档案管理专业及社会保险专业两方面知识,要对整个社保业务流程了如指掌,只有不断提升档案管理人员的能力和水平,才能为实现档案管理精细化提供人才保证。

(二)因地制宜创造条件,不断完善社会保险业务档案设施和条件。各地应根据实际情况,统筹规划档案管理基础设施建设,具体可参照建设部和国家发改委关于《档案馆建设标准》努力创造条件建设专用档案库房,以确保档案库房能满足中长期需要。

档案整理案例篇4

关键词:干部人事档案;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

中图分类号:F24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3)24-0105-03

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的“三化”建设是指干部人事档案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建设。中央组织部、国家人事部、国家档案局在1995年11月召开的全国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经验交流会上明确将“大力加强干部人事档案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建设,更好地为干部人事工作和人事决策工作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1],确定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的指导思想;1996年12月,中共中央组织部印发《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目标管理暂行办法》,决定 “全面推行干部人事档案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管理”[2]。经过十几年的不懈努力,全国干部人事档案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建设取得了重大进展,干部人事档案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程度有明显提高。实践证明,干部人事档案工作“三化”建设是加强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提高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水平,实现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目标的重要途径。

干部人事档案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建设之间的关系是辩证统一的关系。三者的侧重点及其作用各有不同:规范化侧重于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的标准、规范的制订,它是“三化”建设要完成的根本任务;制度化侧重于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的标准、规范的实施措施、组织机构的确立,它是“三化”建设目标任务实现的组织保证;科学化侧重于干部人事档案工作规范、制度的科学基础构建,它是“三化”建设目标任务的实现的技术手段支撑。三者统一于“三化”建设目标,服从和服务于“三化”建设目标。因此,干部人事档案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是干部人事档案工作“三化”建设中紧密相联、密不可分的三个重要组成部分。正确处理“三化”建设这三个组成部分之间的辩证关系,对于进一步深化“三化”建设认识,推动干部人事档案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建设,努力把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更好地为干部人事工作、人事决策工作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规范化是干部人事档案工作“三化”建设的重点和根本

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的规范化是指要使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的各个环节或组成部分如干部人事档案的收集、审核、整理、保管、转递、利用以及组织领导、队伍建设等应按照《干部档案工作条例》、《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和《干部档案整理工作细则》等规定的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达到或超越规定的标准的过程。

干部人事档案工作“三化”建设的重点工作和根本任务就是要实现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的规范化,通过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的规范化,提高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水平,为干部人事工作、人事决策工作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干部人事档案工作制度化、科学化服从和服务于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的规范化。干部人事档案工作制度化为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的规范化提供政治前提和组织保证;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科学化为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的规范化提供科学基础和技术支撑。

干部人事档案工作规范化的主要内容是建立干部人事档案工作规范性体系。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的规范性体系是指党和国家机关制定的与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总称。经过建国以来半个多世纪的实践探索,在中国,已经初步建立并形成了一整套比较完整、规范的干部人事档案工作规范性体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干部档案工作条例》、《企业职工档案管理规定》《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干部档案整理工作细则》、《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目标管理暂行办法》、《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目标管理考核标准》、《关于进一步开展干部人事档案审核工作的通知》、《关于违反〈干部档案工作条例〉行为处理办法的暂行规定》等法规体系,明确规定了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的组织领导、管理体制、管理方式、目标管理、档案审核、违法行为处理等方面的规则和标准,对推动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的规范化建设起到了巨大的推动和促进作用。

二、制度化是干部人事档案工作“三化”建设的前提和保证

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的制度化就是指以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的各种规范为依据,建立和完善干部人事档案工作各项规章制度,确保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的各个环节严格按照干部人事档案工作规范运行的过程。 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的各种规范只有转化为干部人事档案工作中的各项规章制度,才能有效地得到贯彻实施;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科学化的各项任务只有在一定的制度保障下才能得以顺利完成。因此,“干部档案管理制度,是科学地管理使用档案,维护机密安全,有秩序地进行档案建设的重要保证。” [3]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的制度化不仅是实现干部人事档案工作规范化的政治前提和组织保证,也是实现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科学化的政治前提和组织保证。

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的规章制度既有综合性的规章制度,又有单项的规章制度;既有全国统一制定、普遍适用的规章制度,又有各地区、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制定的规章制度。在这些规章制度里面,既有法规性制度,也有岗位性制度。例如《干部档案工作条例》、《干部档案整理工作细则》、《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等就是全国统一的根本性的规章制度。它不仅是全国干部人事档案工作必须遵守的工作准则,干部人事档案工作之外的人事档案工作如企业职工档案、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工作都必须参照执行。《干部档案工作条例》(1990年修订,以下简称《条例》),于1991年由中央组织部、国家档案局联名颁发。《条例》明确了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性质、任务、特点、体制,并对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各项内容作了统一的规定。《条例》是“各级组织、人事部门的干部都要共同遵守,贯彻执行”的“干部档案工作的法规”[3],也是各级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制定具体工作制度的根本依据。《条例》有两个附件,即:(1)“干部人事档案卷皮、档案袋样式和规格”,规定了干部人事档案卷皮的规格、式样、制作材料、颜色、项目设置。(2)“转递干部人事档案材料通知单”式样,规定了转递干部人事档案的统一办法。中共中央组织部2012年6月下发的《关于做好文件改版涉及干部人事档案有关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12]28号),就党政机关公文用纸幅面采用国际标准A4 型后的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目录和转递单,干部人事档案卷盒和档案袋,干部人事档案库房设备建设等问题作出了新的规定与调整。《干部档案整理工作细则》,是全国干部人事档案整理工作统一遵循的制度。它对整理干部人事档案的要求、标准、档案材料内容的鉴别、分类、整理过程、注意事项等作了详细的规定。《干部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对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的收集、归档范围,归档材料必须具备的条件及收集档案的方法作了具体的规定。

除以上几种统一的制度外,还有一些基本的工作制度,根据中组部《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目标管理考评标准》要求,各级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应建立和健全干部人事档案查(借)阅制度、收集制度、鉴别归档制度、转递制度、检查核对制度、保管保密制度、管理人员职责和送交档案材料归档工作制度等八项具体工作制度。这八项具体工作制度在《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等法规性文件中都有原则性规定,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应根据各自管理的干部人事档案范围和干部管理权限,制定符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实际情况的干部人事档案工作具体工作制度。

三、科学化是干部人事档案工作“三化”建设的基础和手段

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的科学化是指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的原则规范、制度体系、工作方式等符合和适应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的性质、特点和发展规律要求的过程。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的科学化建设包含两方面的任务:一是要确保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的各种规范以及各项制度符合和适应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的性质、特点和发展规律;二是要尽可能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支撑和确保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的各种规范以及各项制度的运行与实施。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的各种规范以及各项制度是否科学,要以对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的本质和规律的认识是否正确为基础;而人们对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的本质和规律的认识总是要随着干部人事档案工作实践的深入发展而不断地加以深化;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的原则规范、制度体系、工作方式等总是要随着人们对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的性质、特点和发展规律认识的不断深化而不断地进行调整和创新;支撑和确保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的各种规范以及各项制度的运行与实施的各种技术手段也总是要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而不断地得到完善。因此,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的科学化不仅是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的认识论基础,也是干部人事档案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的技术支撑手段。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实践,已使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所面临的客观环境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和新挑战:

一是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不断深化带来的新情况和新问题。2000年《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颁布实施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六大以来,各地区各部门按照中央决策部署,积极探索、开拓创新,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在许多方面取得了重大进展。2009年12月3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2010—2020年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规划纲要》,将“深化分级分类管理,健全干部人事制度体系”列为2010—2020年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规划的五大基本目标之一。要求:建立健全统一领导、科学分类、分级管理、调控有效的宏观管理体制,完善符合党政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各自特点的分类管理制度,形成内容完备、结构合理、功能健全、科学管用的干部人事制度体系,实现干部人事工作的依法管理和科学管理。要加强对中国特色干部管理体制的研究探索,研究探索如何创新干部管理理念,健全干部管理体制,合理划分干部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与重点岗位管理相结合,提高干部管理的科学化水平;研究探索如何适应改进党的领导方式和转变政府职能的需要,完善党政机关机构设置、领导职数和编制管理,加强对领导班子规模、结构的调控;研究探索如何深化干部分类管理改革,在党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分类管理的基础上,对选任制和委任制党政领导干部,对企业、事业单位中不同类别人员实行不同的管理模式。干部分级分类管理制度的建立,要求干部人事档案工作在工作内容、工作方式等方面都要作出相应调整。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实施以及事业单位改革的逐步到位,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干部人事档案的内容会出现一些差异,管理方式也会发生很大变化。

二是以电子计算机技术广泛运用为核心的管理信息化和现代化的深入发展带来的新挑战。例如记录和反映干部个人情况的音像制品、电子文档是否归入干部人事档案,如何保存?传真文件及其打印文件大量进入干部人事档案,其真实性如何审核?以及干部人事档案如何应对信息公开化,在干部人事档案电子计算机管理的情况下如何保密等问题,都对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现行的规范、制度构成了挑战。

干部人事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和以电子计算机技术广泛运用为核心的管理信息化、现代化,要求干部人事档案工作也要与时俱进。一方面,要深入研究干部人事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特别是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带来的干部人事工作内容、干部管理方式等方面的变化给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提出的新要求,改革与新情况、新问题、新要求不相适应的环节和方面,修改和制定干部人事档案工作制度规范,使干部人事档案工作制度规范尽可能符合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的性质特点和发展规律。另一方面 “要不断地研究和改进档案的保管方法和保护技术”,“推广、应用干部档案现代化管理技术”[4],运用现代管理思想和先进的科学技术手段,提高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的科学化水平,“逐步实现档案管理工作的科学化、现代化”[4] 。在做好纸质干部人事档案管理的前提下,运用缩微照相技术和电子扫描复制技术,将纸质干部人事档案的内容制成缩微卷和电子档案,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直接查阅纸质档案的次数,防止纸质档案查阅过程中产生的磨损以及在档案查阅过程中因人为地涂改、抽取或丢失等造成的档案内容的缺损,延长干部人事档案的寿命,维护干部人事档案的完整与安全;运用自动控制技术对干部人事档案库房进行监控,并建立相应的防火、防盗、防潮、防湿、防其他意外事故的报警系统,可以有效地保护干部人事档案;开发运用干部人事档案计算机管理软件,“建立干部人事档案信息库,所管干部人事档案的有关信息全部录入计算机”[2],将档案工作人员从干部人事档案的目录制作、各种各类登记册登记、信息统计与检索等繁琐的手工劳动中解放出来,提高工作效率;“利用干部人事档案信息数据对干部队伍进行综合分析,为领导提供信息和决策依据”[2],提高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服务干部人事工作的质量。

综上所述,干部人事档案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是干部人事档案工作“三化”建设的三个重要组成部分,规范化是“三化”建设的重点和根本,制度化是“三化”建设的前提和保证,科学化是“三化”建设的基础和手段。在干部人事档案工作“三化”建设过程中,要正确认识和处理好“三化”之间的辩证关系,既要抓住规范化建设这个重点与根本,也要重视制度体系的建立和完善,更要注意规范化、制度化的科学基础构建和技术手段运用,确保干部人事档案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目标任务的实现。

参考文献:

[1] 李全祥、努力把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J]、兰台世界,1996,(1):20、

[2] 中共中央组织部、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目标管理暂行办法(组通字[1996]55号)[EB/OL]、http:///jy/ok/show、asp?id=189、

档案整理案例篇5

[关键词] 民办高校;院(系)教学档案;建设;管理

[作者简介] 王巧云,三江学院土木工程学院办公室副主任,研究方向:教学管理,江苏 南京,210012

[中图分类号] G27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7723(2012)10-0098-0003

三江学院是一所民办本科高校,档案的建设和管理工作起步较晚,由于学校自身的特点,不能完全套用公办院校的管理模式。因此,该项工作还处在不断地摸索过程中。院(系)档案建设与管理是整个学校档案建设的一个重要基础,它的建设与管理反映着整个院(系)发展的进程与规模,是历史的真实记录,同时也是学校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院(系)档案建设管理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一)明确院(系)档案建设规范

确定院(系)教学档案建设归档范围。院(系)教学档案建设归档范围的原则,应从实际需要出发。从院(系)的历史沿革和教育事业的发展,确定教学档案的现实作用和历史作用及其利用的广泛性、实用性、准确性[1]。凡在教学管理和教学实践各个环节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并有保存价值的不同载体的文件材料,院(系)都应根据自身的特点进行整理、立卷、归档。例如: JX-TM-12教学管理类、JX-TM-12-1教学调整、修订、申报和批复文件,各专业教学计划修订、调整专业目录及专业申报、批复等文件材料。

确定档案的使用规章制度。本院(系)工作人员如需查阅档案,必须严格遵守查阅档案制度,维护档案的完整和安全。借出的档案不准带到公共场所或家中,不得遗失、污损、抽拆和转借,借阅一定要自觉做好登记手续。涉及到属于保密性的档案资料,例如:人事资料、考评资料、职称晋升等,需经过院内领导的签字,否则一律不予借阅。

在民办高校中,院(系)档案管理员通常是由办公室人员负责。院(系)档案涉及面广,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所以对资料的收集整理应明确责任人。

院(系)教学资料主要由档案管理人员进行整个档案工作的规划(综合类、教学管理类、教学业务类等)、收集、整理和立卷。

院(系)学生工作日常管理(第二课堂、违纪、奖惩等)和党建工作文档由学工办负责收集、整理和立卷。

(二)档案资料归档的模块及利用价值

要做好院(系)档案工作,保证材料的齐全和完整,首先必须明确文件材料的归档模块。归档的模块一般分为:(1)党群类:校党委、组织、宣传、工会和团组织等部门在工作中形成的文件、记录、计划、总结等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本院(系)党、团组织学习、生活情况、开展第二课堂等有意义的社团活动(包括获奖情况);(2)行政类:学校理事会、校长、副校长及校办、人事处、教务处、学生工作部等上级行政部门发文。院(系)制定的工作计划、例会记录、内部文件、工作总结、大事记等;(3)教学类:院(系)新增专业申报、本科专业申报(重点)、教学大纲、教学计划、教学任务书、教学管理(期中教学检查)、课程表、调停课表、教学进程表、教师教案及多媒体课件等;学生学习专刊、学习竞赛、各类试卷、课程设计、认识实习、学生手册、各类成绩、毕业设计(论文)等;(4)科学研究类:科研管理和科研实践中形成的文件材料。院(系)教师的科研项目计划、申报立项、中期检查情况及科研成果。

建立一套完整的院(系)档案后可为所在部门提供服务,也为上级部门对本院(系)教学工作评估、专业学位评估和申报专业硕士点提供重要依据。

为部门提供服务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一是院(系)在制定本部门的发展规划、学科建设规划、教育教学改革等工作时提供相关资料;二是教师通过查阅教学方面的相关资料,以达到提高自身的教学水平,从而提高教学质量创造条件。

教学档案是院(系)发展过程中所积累起来的原始资料,反映了院(系)各个阶段发展的情况,具有真实和可靠性。目前在各种教学检查和评估过程中都设有相应的评估指标,这些指标都是检查的重点。完善的教学档案体系和充实的教学档案就为此提供了重要依据。

二、三江学院院(系)档案建设特点及存在的问题

(一)档案建设的特点及存在的问题

三江学院院(系)档案建设是按照日常的教学管理开展的。因学科专业不同,各个院(系)建档工作都有自身的特点和要求,但它们有共同点,即起步比较晚。由于办学时间不长,在日常的教学管理过程中,又往往只重视具体工作的开展,而对于档案建设重要性认识不足,在办学过程中,积累的资料甚少,更谈不上规范管理。收集范围小。院(系)的档案不同于校级档案,它的来源有一定的局限性,主要收集所在院(系)的一些日常教学管理资料。因此,在信息、资源方面的内容显得较为单薄,主要是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教学管理(期中教学检查)、教学进程、课程设计、专业相关试卷、毕业设计、教学研究(教改项目)、师生的创新成果;所在院(系)的工作计划与总结、任课教师简介(专任教师和外聘教师);学生入学至毕业在校期间的表现和奖惩。这些主要来源于所在院(系)的师生,所以信息资源不够广泛。

(二)基于三江学院档案的自身特点,凸显存在的问题

师生积累档案资料的意识薄弱。真实的原始资料都来源于日常的教学管理过程中,涉及的人员比较多,既有老师,又有学生。但是由于师生对于档案资料的积累意识薄弱 ,致使许多有关学生的活动素材、教师的教研材料都不能得到及时地归档,过后重新整理的时候,却残缺不全。

缺乏专职档案管理人员。由于民办高校建立的是一支精干、高效的管理队伍,各院(系)档案员都由兼职人员承担。在具体的工作中兼职档案员必须在完成自己本职工作以后,才能从事档案的具体工作。而档案管理是一项耐心、细致的工作,在本职工作繁忙时就会对档案的收集或整理不能及时,有时甚至遗漏,从而出现存档不及时或不全的情况。

资料收集不全。民办高校各院(系)建立初期,忽视了档案的积累工作,导致许多有关院(系)建立的原始资料遗失或残缺不全。例如:院(系)创立初的申报材料、图像资料、领导致词、大事记等,由于这些资料的残缺,在查阅整个院(系)的历史发展过程时,就得不到全面的展示。

岗位调整后移交手续不规范。在《机关档案工作业务建设规范》中规定:“机关档案人员调动工作时,必须在办完档案移交手续后方能离开岗位。”[3]院(系)兼职档案人员在离岗或调动岗位也应该遵循这条规定。然而在实际过程中,相当一部分院(系)兼职档案人员却忽视了这项重要的工作环节。以至于出现以下三种主要情况:(1)档案未移交就离开所在的工作岗位;(2)档案内容组卷混乱,往往出现目录与内容不匹配;(3)重要资料残缺不全而导致责任不明确、界限不清楚。这些主要是由于移交档案的手续不规范,该检查的没有检查,该清理的没有清理,该说明原因的没有说明原因,该签字的也都没有签字。同时绝大部分的人员都把档案移交当作是事务性工作,是档案人员之间的事情,更没有意识到档案工作是院(系)建设及教学管理的重要的信息保障和查询依据。

三、改进民办高校院(系)档案建设管理中的几点建议

强化档案工作重要性的意识。加大档案工作重要性的宣传力度,提高师生的档案意识。各院(系)档案管理人员要充分认识到教学档案是专业建设、学科发展、师资壮大、办学规模的历史见证,要不断地收集反映院(系)教育教学改革和教学活动、招生就业等有效信息。院(系)所有人员应积极配合和支持教学档案工作,在这过程中教师们应主动地将各自保管的教学资料定期交兼职档案员保管,以促进档案资料工作的顺利展开。

合理安排兼职档案员的工作。院(系)档案工作在日常教学中作用越来越大, 在目前各院(系)设置专职档案员岗位是不现实的,但兼职档案员又不能完全兼顾,如何解决好两者之间的矛盾是关键。解决矛盾可以按照档案的分类模块进行分工,明确责任,如涉及到学生工作档案的收集和整理时落实到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定期上交院(系)档案室;教师要及时完善本人的业务档案;学科组要及时地整理和完善有关学科建设方面的材料;试卷的整理归档专门指定人员实施等。兼职档案员的责任除完成自己所整理和完善的分类项目,负责督促和接收其他人员分工的档案建设项目,同时进行管理和开展利用工作,这样,就保证了材料存档的及时性和完整性。

进一步完善档案管理工作。在现有的档案管理中进一步完善管理制度,确定教学档案管理人员的职责范围,使教学档案管理人员树立起强烈的责任心,调动其积极的进取心。不定期地对教学档案进行抽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将教学档案建设作为整个教学工作的核心之一;建立有效的奖惩制度,将档案建设列入院(系)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内容之一,以此来激励所在部门的工作人员的热情,促使院(系)教学档案的完整性;档案资料的收集和整理时尽可能把相互存在某种联系的文件组合在一起,实现资料归类的规范化,同时要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例如:统一的档案盒、分类号、标签、字体等来实现档案管理的标准化和规范化。加大推进数字化档案建设,应逐步转变档案管理人员的思想,把原有以纸质档案为主的存档模式转换成电子档案为主,纸质档案为辅的同步管理模式。

规范档案移交手续。院(系)兼职档案人员调整岗位时,一定要对档案的移交手续进行规范,以保证档案管理的延续性,同时也是分清责任。首先应将档案移交列入办公例会的议事日程中。做到档案人员在调整岗位或离职时应先办理移交手续,对未办理移交手续的档案人员院(系)领导不得批准离开其岗位;其次,档案的交接不只是钥匙交接和口头交接,接管人应对所保管的档案进行全面清查,做到心中有数,对未整理的零散资料要进行文件材料的分类存放。对档案中缺少的资料应列出详细的清单,并注明原因,签字认可;再次,院(系)领导应做好档案交接的监督工作,及时掌握档案交接进展情况。

综上所述,民办高校的档案工作刚刚起步,随着高校教育教学工作的蓬勃发展,还需加快档案管理的数字化、信息化和规范化建设,不断提高档案工作服务的及时性、针对性和有效性,以便更好地为师生服务。

[参考文献]

[1]三江学院档案管理办法(试行)[Z]、校字[2006]67号、

档案整理案例篇6

关键词:医院;档案管理;人力资源;现代化管理

中图分类号:R197;G27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07-000-01

在信息化时代的今天,医院档案管理模式也开始与时俱进,不断创新管理模式,提升管理水平,呈现出现代化、信息化、科学化、规范化的特点。本文通过对于目前我国医院管理现状、特点等的分析与讨论,提出相应的策略,以期进一步优化新时期医院档案管理的新思路。

一、新时期医院档案现代化管理的作用及特征分析

(一)新时期医院档案现代化管理作用分析

新时期的医院档案管理工作呈现出了新的特色,已不仅仅只是对于人事档案、病人病例文件等进行妥善报管与存档。而是需要充分利用现代化的科学技术手段,将病例档案文件等数据化、信息化与体系化,为科学研究、经验的总结与医疗术平的提升提供有力的保障与支持,同时为科研教学医疗提供实践数据的参考。[1]

新时期的档案管理水平是医院医疗水平高低的重要体现,是医院进行有效资源整合,实现人力、财力、物力优化配置的前提与基础。新时期档案管理人员应该与时俱进,学习最为先进的档案管理理念,熟练掌握应用现代化的档案管理系统,将医院各部门的人才档案信息,在医院治疗的病例文件与病例等数据化、表格化、体系化。有效分析本单位的人才专业特点、擅长的学术领域、性格特征等多方面的特殊性。将优秀的人才都配置到能最大限度发挥其才能与优势的岗位上,最终实现人才的科学、合理利用,提升医院人力资源管理的实效性,提高医院的服务水平与管理的科学性。

(二)新时期医院档案现代化管理的特征分析

新时期,随着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医院档案管理呈现出了新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网络化,以前传统的仅仅通过纸质材料予以登记备案病例信息,人事档案材料的方式已不能适应如今信息化时代人力资源管理的模式。应当利用先进的网络系统,实现办公的自动化与网络化。利用局域网建立专门档案管理系统,并且设立一定的保密措施,防治信息的泄露与外传,为医院内部有关决策的制定,适当岗位的竞聘,职位的调动,档案信息的咨询与查找提供有效依据。其次是新时期的医院档案管理工作呈现出数字化与自动化的特征。医院档案管理工作人员在全面提高自身素质的基础上,熟练应用计算机自动化办公系统与软件,不但可以有效提升办公效率与准确性,而且能够实现医院档案的一体化管理,是新时期医院人力资源管理水平现代化的重要体现,是医院增强其综合实力,增强竞争力的基础与保障。[2]

二、新时期医院档案管理的现状分析

(一)缺乏对于档案管理工作的高度重视

实践中,医院档案管理工作未得到医院领导层的高度重视与关注,部分领导层认为医院档案仅仅是保管人事档案与材料,在人力资源管理过程中的作用无足轻重。由于领导层的认识不足,医院档案管理人才配置方面缺乏一定的科学与合理性,管理人事档案与病例材料的工作人员不具有专业性,往往是一些医院退休后的返聘人员或领导的近亲属等。管理方式陈旧,管理过程中仍然沿用传统的简单寄存、保管等方式,未将档案与病例信息数据化与信息化,未将档案信息与资源有效整合与利用。有时甚至会出现部分档案遗失、材料丢失等情形,严重影响到了医院档案管理的实效性与效率。

(二)缺乏医院档案管理的专业人才

医院档案管理缺乏一支业务熟练、综合素质较高的专业队伍,部分医院档案管理工作者的业务技能与思想与现代化的档案管理机制不向匹配。一些医院在岗位设置上,没有专门医院档案管理岗位,有时由于业务繁忙时,会将档案管理工作者抽调到其他岗位进行补充。同时,对于医院档案管理工作者缺乏完善的培训机制与继续教育的措施。部分工作人员的思想与理念较为陈旧,不能与时俱进,对于现代化的档案管理系统操作不熟悉,缺乏专门的工作经验、心得交流会,不能将日常工作中的问题与前沿的学术问题进行有效的探讨与解决,在一定会程度上影响到了档案管理工作的整体质量。

(三)缺乏完善的档案管理制度

无规则,不成方圆。完善的档案管理规范、档案管理人员的选拔考核机制、档案管理工作的监督制度是新时期医院档案管理规范化、现代化、科学化的重要体现与保障。随着人力资源开发研究的深入,人事制度的完善,对于人才选拔、管理的制度与程序亦不断地优化与完善。然而,实践中部分医院仍然实施着以前滞后的档案管理规范,未对新规定予以补充和在日常的工作中进行体现,导致了部分工作的不完善。例如:对于部分离退休工作人员的档案未予以高度重视,未及时移交相关部门,导致一些重要材料的丢失与档案移交的不规范性与不及时性。同时,由于以前制度的不规范性与滞后性,致使部分鉴定材料、内容的不齐全,为职工在今后出国、升迁、职称评审、工作调动等方面带来了不便,影响到了正常的人事关系。[3]

三、新时期医院档案现代化管理策略探究

(一)开拓创新,实现档案的现代化管理

档案资源的开发利用是档案管理的主要目的。通过深层次、多渠道地开发档案信息资源 , 提高档案的使用价值,为医院业务、日常管理及患者服务。同时,合理利用档案可以为医院创造良好的社会效益和一定的经济效益,从而提高档案在医院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促进档案建设。要实现档案现代化管理。一是要加强档案的保管设施,如设置专门的档案库房配备必要的安全保管设施。二是要加强档案现代化管理,利用电子计算机管理档案信息的收集、传递 开发利用的主要功能。三是要配备整套档案扫描系统,提高档案管理的质量和效率。注重对现代化各类信息的收集和整理,多借鉴社会其他领域的各方面信息,丰富自己的档案管理经验,使医院档案管理更加现代化、规范化。[4]

(二)积极调研、献计献策、合作共享

医院档案工作者要深入临床一线进行调研,解各科室医疗工作对档案信息要求,有目的地从档案材料中挖掘有价值的信息,开展编研工作,编制多种检索工具为临床、科研、领导决策提供主动服务。同时,了解和研究档案利用的各种反馈信息加强管理,提高档案利用率。打破院与院之间的界限,加强与各级医院的信息联系,互通档案信息,以满足医疗、教学、科研需要逐步实现档案信息资源共享。[5]

参考文献:

档案整理案例篇7

一、制定条例的经过

条例是杭州市人大常委会2007年立法计划项目。2007年8月,杭州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审议了杭州 市人民政府提请的《杭州市档案管理条例(草案)》。会后,杭州市人大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委会的审议意见和教科文卫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分别征求了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委员会、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以及13个区、县(市)人大常委会的意见。法制委员会还将条例草案在“杭州人大网”上登载,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2007年9月12日,法制委员会举行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审议和修改,提请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制定条例的主要依据

制定条例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三、对条例几个主要问题的说明

(一)关于档案工作保障措施。档案工作是一项公益性社会文化事业,需要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的支持。长期以来,事业经费严重不足是制约我市档案事业发展的一个瓶颈,由于缺乏必要的档案保护经费,目前我市各级档案馆一批珍贵档案得不到有效保护和抢救。为加强对档案事业的投入,明确政府在档案管理上的职责,条例在第四条规定,“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将档案事业建设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档案事业经费纳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确保档案馆(库)建设、档案信息化建设以及档案保护、抢救、征集、开发利用等经费的核拨。”同时,随着全社会信息化程度的迅速提高,传统的档案管理和利用模式将不能完全适应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的需要。因此,条例规定档案信息化建设应当纳入各级政府信息化建设规划。

(二)关于文件查阅服务中心。档案馆传统的收集方法是各单位从文件形成10年后移交给档案馆,再由档案馆鉴定是否向社会开放。随着形势的发展,这种传统的档案管理方法已经远远不能适应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因此,有必要通过建立文件查阅服务中心,要将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具有政策性、公益性、服务性的非文件集中统一保管,并向社会开放。条例第六条规定,综合档案馆应当建立文件查阅服务中心,作为同级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的集中查阅场所,向社会提供政府公开的信息,使广大人民群众能够及时零距离了解政府信息,同时带动档案馆馆藏资源的利用,发挥文件、档案、资料三种资源互补的整体功能。

(三)关于机关文档中心。目前,我市市级机关档案室有120多个,根据调研,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档案资源的分散和浪费。一些单位档案库房、档案工作设备设施长期不到位,档案得不到专业保护,一些通用的档案设施存在重复购置情况;各单位档案人员往往是兼职,时间和精力得不到保证,致使档案资源得不到有效的管理和开发。二是档案信息共享程度较低。目前我市已着手对档案进行数字化处理,但由于各单位分属不同的系统,各系统采用的业务标准各不相同,信息化起步的时间也不同,导致各档案信息应用系统间存在壁垒,相互间的共享程度较低。为解决上述问题,条例第七条规定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机关集中办公地点设立机关文档中心,接收各集中办公机关的档案,对档案进行保管、鉴定和利用,达到档案资源的最优组合。

(四)关于档案信息提供。随着我市经济的发展和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一些政府举办或直接经手的各种活动越来越频繁,特别是行政区划调整、机构改革、重大建设项目、重大活动日益增多,使档案管理部门难以全面掌握档案管理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为了适应这一新形势,加强对此类档案的监管,条例第九条规定了对上述活动实行信息提供制度,通过信息提供,进一步掌握全市档案工作的动态,对加强档案事业宏观管理,确保档案完整与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五)关于档案的收集和移交。目前,在我市仍有一些单位和领导的档案意识比较淡薄,许多重要的档案材料未实行集中统一管理,散存在单位的内部机构和个人手中。同时,一些单位不按规定和要求向各级档案馆移交应当移交的档案资料。为了解决档案收集难、归档难和移交难的问题,条例第十条规定了各类文件材料向本单位档案机构归档的要求,第十一条规定了各单位向有关档案机构移交文件、档案资料(包括重大活动档案)的要求和时限,特别是对机关文档中心、已公开现行文件、重大活动的档案移交作了明确。

(六)关于新领域档案、名人档案和地方特色档案。目前,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档案服务领域不断拓宽,出现了如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民生档案等各新领域的档案工作,条例第十五条对此提出了要求。名人档案和地方特色档案是反映当地历史文化的重要资料。杭州是一座文化名城,为发挥名人档案和地方特色档案在我市经济和文化建设中的积极作用,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综合档案馆应当做好本地名人档案和地方特色档案的征集、管理工作,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向综合档案馆寄存或捐赠名人档案资料和实物档案。

(七)关于实物档案。随着我市政治、经济、文化、科技各方面工作的发展以及对外交往的加强,各级国家机关获得荣誉的各种证书、奖杯、重要纪念品等各种载体档案日益增多。条例第十七条对此类实物档案的收集和整理进行了规范,并规定“经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具有长远保存价值的上述实物,应当在五年内移交同级综合档案馆”。

档案整理案例篇8

《条例》第二条拟扩充内容

《条例》第二条规定了“机关档案工作是机关工作的组成部分,是提高机关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的必要条件,是维护机关历史真实面貌的一项重要工作”。过去人们认为机关档案工作是秘书工作的一部分,但从实践看,这种认识是不够的。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档案成为一种信息来源,而且机关档案的类型较多,其信息内容涉及面广,很多机关档案包含关乎民生之信息,与群众的政治、经济利益相关联,如公民身份认定、人事调派、退休、养老金给付、辞职、撤职、免职等影响个人权益的档案;文化机关办理古物、古迹、民族艺术、民俗、自然文化景观及历史建筑的维护、鉴定及征集案件等。如何从这些档案中获取更大的利益,为社会政治经济和科学研究等服务,应成为现阶段整个机关档案工作的重点,因此机关档案工作就不再仅仅是“提高机关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的必要条件”了,笔者认为,此条应扩充为“机关档案工作是机关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档案信息化建设的重要组织者,是提高机关工作效率、工作质量,为整个社会提供信息服务来源的必要条件,是保证和维护机关档案的历史真实,还原历史本原的一项重要工作”。

机关档案工作基本任务

应增加为民生提供利用服务

《条例》第四条:“机关档案部门的基本任务是:‘(一)对本机关文书部门或业务部门文件材料的归档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二)负责管理本机关的全部档案,积极提供利用,为机关各项工作服务,并为党和国家积累档案史料;(三)中央和地方专业主管机关的档案部门,应根据本专业的管理体制,负责对本系统和直属单位的档案工作进行指导、监督与检查。’”

笔者认为机关档案部门的基本任务在新时期应加以扩展,对大部分机关档案部门来说,主要还是集中于统一管理本机关的全部档案,确保档案的完整和安全,便于机关利用。但随着信息化时代的到来,机关档案部门也应根据时展,将工作进行扩展,尤其是在提供利用方面,不单是为机关各项工作服务,为党和国家积累档案史料,而且还要为社会公民服务,将现有的民生档案,不属于保密范围的档案,能够尽量将其数字化,实现档案现代化管理,便于查找和充分利用,为国家各项事业提供信息服务,为公民提供利用服务。

机关档案人员

学识水平应调整提高

机关档案工作是整个国家档案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从档案事业发展史来说,首先出现的是机关档案工作,它是机关履行职责和处理公务的真实记录,有着重要的利用价值,因此确定机关档案工作的地位,是加强机关档案工作的重中之重。虽然《条例》对机关档案工作的体制、机构和干部进行了规定,确实在一定程度上强化了机关档案工作的地位,但以现有的条件来看,有些条款已经不适应现阶段机关档案的发展。如第八条:“各机关应为档案部门配备政治上可靠、具有高中或高中以上文化水平和一定专业知识、能够胜任工作的相应数量的干部。”由于全民学历文化程度不断提高,具有专科、本科、研究生等学历人员越来越多,随着档案学科不断发展,档案研究人员水平不断上升,而且科学技术的发展,也要求学历程度、学术研究水平高的人员加入档案干部队伍中。因此,笔者认为,为确保机关档案工作地位与学识水平的协调,可将此条调整、修改为“各机关应为档案部门配备政治上可靠,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档案专业毕业或非档案专业毕业但经省级以上档案部门基础理论和技能培训的,能够胜任工作的相应数量的干部”。

机关档案部门对关系民生的可公开档案应对外提供利用服务

我国机关档案长期以来处于封闭状态,只对机关内部提供利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机关档案工作条例》第二十一条对此都有所规定。即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保存的尚未向档案馆移交的档案,是现行档案,主要供本机关和上级主管机关使用,不属于开放范围。以上法规条例,虽然也规定了经过本级或者上级机关的同意,机关档案可以向外提供利用,但是实际上由于手续的烦琐和保密观念的根深蒂固,很少有单位向外提供利用,这就使机关档案得不到充分的利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属于中央级和省级、设区的市级国家档案馆接收范围的档案,立档单位应当自档案形成之日起满20年即向有关的国家档案馆移交;属于县级国家档案馆接收范围的档案,立档单位应当自档案形成之日起满10年即向有关的县级国家档案馆移交。”可见,省级机关档案部门保存的档案有20年、县级机关档案部门保存的档案有10年之久。机关档案部门在这10~20年的档案保存期间,有关民生的可以公开的档案如果不公开利用,档案信息就不能充分为社会公众服务。因此,机关档案部门保存的档案除了有机密性的或涉及知识产权、专利等问题需要有所控制的,不适宜进入文件中心或在政府网站公示的之外,其余的机关档案,特别是有关民生的档案,只要机关档案部门制定好完善的借阅制度,使档案能够顺利进行借阅与调用,就可以进行公开利用,为社会大众服务。

再者,《条例》尚未对电子文件如何借阅进行论述,笔者认为,电子档案或电子公文档案之借阅,可以采用在线方式处理。在线借阅方式,一定要设定使用权限,并保留其调阅纪录。

机关档案移交

应包含对电子档案移交的规定

《条例》对纸质档案移交工作规定比较详细,但对电子档案的移交未能论述。笔者认为,《条例》应根据现阶段的发展,适时增加电子档案移交的相关规定。国家条例可以对电子档案的移交、接收范围和内容做宏观规定,细则可由各省市机关档案部门制定。笔者认为,电子档案的移交、接收范围应做以下规定:

(一)需向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电子档案的部门包括:各级党政机关和应向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档案的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各级专业档案馆;

(二)各单位应将永久、定期保管的归档电子文件定期移交至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进行集中管理;

(三)撤并单位的归档电子文件应按规定向接管单位或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其移交的内容为:

1、各立档单位形成的属永久、定期保存的电子文件全文及文件级目录、案卷级目录;

2、归档电子文件同时保存《归档电子档案登记表》(可由各机关档案部门制定),并附有纸质复制件;描述产生归档电子文件及运行过程中的说明、结构信息、背景信息等各种数据关系及结构的元数据文件,相应的支持软件及有关材料;

3、如果文件形成单位采用了某些技术方法保证归档电子文件的有效性和完整性,则应将其技术方法和相关软件一同移交给接收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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