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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精选8篇)

时间: 2023-08-04 栏目:写作范文

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篇1

关键词:资产证券化;金融创新;基础设施建设

[中图分类号]F830、9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646(2011)07-0003-02

一、资产证券化的内涵

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金融创新,经过30多年的发展,其自身的范围、载体、方式也在不断地扩大和充实。由于从不同的角度对资产证券化进行界定,得出的定义是不同的,故至今理论界尚未形成一个统一的定义。一般认为,资产证券化是指将缺乏流动性,但具有某种可预测现金收入属性的资产或资产组合,通过发行以其为担保的资产支撑证券ABS(Asset-Backed-Securities),在资本市场上融资的一种手段。就笔者看来,目前是否形成统一的定义不应成为理论界研究的重点,因为其应用范围仍在不断扩大。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金融工具创新,重要的是技术的运用。为此,我们必须找出该种方法的本质特征。笔者认为,资产证券化的本质特征是用“资产”产生的未来现金流作为偿付证券的资金来源,其核心是对金融资产中的风险与收益要素的分离与重组,使其定价和重新配置更为有效,从而参与各方均获得收益。

资产证券化不仅是一种金融产品创新,更是一种融资体制的创新。传统的融资体制主要包括两种方式:以股票、债券为代表的直接融资和以银行等金融机构为信用中介的间接融资。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不同于传统融资模式的创新之处在于它有两个方面的突破。第一,资产证券化是间接融资的直接化,打通了间接融资与直接融资的通道,加速了金融体系从银行本位向市场本位的转化。这种转化对于提高金融效率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花旗集团的董事局主席约翰・里德曾给资产证券化下了这样的定义:“资产证券化是高效率的公众资本市场对债务融资中的低效率、高成本的金融中介的替代。”第二,资产证券化是对传统信用体制的革命,使金融效率进一步提高。传统融资方式,无论是直接融资,还是间接融资,其信用基础都是债务人的整体信用,包括主体的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信用的评定是这些因素的加权平均。如果某一主体的某一方面出现问题,那么信用因素的加权平均值就会打折扣,融资通道就会梗阻。资产证券化通过结构安排和信用重组,把信用保证具体落实在主体的信用因素中的最客观的部分――资产,为那些整体信用不佳,而具有优良资产保证的信用主体进入资本市场打开了大门,从而疏通了融资通道的梗阻,使金融制度的融通效率大大提高了。

二、资产证券化的运作模式

从国际与国内的实践来看,资产证券化的基本运作程序是:(1)原始权益人通过发起程序将可预见的现金流资产组合成资产池。(2)由原始权益人或独立的第三方组建特设信托机构(SPV),然后以真实出售的方式将原始权益人的证券化资产合法转让给特设信托机构,在转让过程中通常由信用增级机构通过担保或保险等形式对特设信托机构进行信用增级。(3)特设信托机构以受让的资产为支撑,经信用评级机构评级后,聘请投资银行在资本市场上发行资产支撑证券(ABS)来筹集资金,并用该资金来购买原始权益人所转让的资产。(4)服务人负责向原始债务人收款,然后将源自证券化资产所产生的现金转交给受托人,再由受托人向资产支撑证券的投资者支付本息。

由此可见,相对于其他融资方式而言,资产证券化的特点与优势在于:(1)降低筹资成本。这种方式是通过在资本市场上发行证券融资,资金来源渠道多、销售容量大,且资产升级后信用级别高因而利率较低,从而降低了筹资成本。(2)提高信用等级。这种方式通过SPV发行证券筹集资金,不反映在原始权益人自身的资产负债表上,从而避免了对原始权益人资产质量的限制。即证券只与SPV的信用等级有关,而与原始权益人的自身信用等级无关,从而使得一些信用等级低的项目也能采用这种方式通过信用增级到资本市场上筹措资金,充分显示出金融创新的优势。(3)降低风险。这种方式割断了项目原始权益人自身的风险和项目资产未来现金收入的风险,证券的收益仅仅与项目未来现金收入有关,而与原始权益人风险无关。同时由于在国际证券市场发行的证券是由众多的投资者购买,因而也分散了风险。

三、资产证券化运用于基础设施建设的分析

(一)资产证券化的需求分析

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体制转轨和经济高速发展时期。我国的各地区,尤其是中西部地区仍需要大量的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由于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具有建设期长、需要资金量大、回报期长的特点,我国一般采取用财政资金、发行国债或向国外借款等单一国家投资方式解决资金问题。随着各地区的发展,这些途径的资金来源也越来越满足不了资金需求,且采用这些办法项目的风险完全由政府来承担了,资金的使用效率也较低。当然,近几年来,国家鼓励多种资金进入基础设施投资,资金来源趋于多元化,但政府资金仍占主导,且在现有的筹资方法中这种趋势必将延续,因为企业不会也不可能将大部分资金投入这种流动性差、期限长的项目中。随着改革的深入,政府职能的转变,政府必会向服务型政府转化,政府就无能力也没必要完全承担这种风险。而且,由于我国居民消费低迷,经济增长速度是以我国积极的财政政策的实施为保证的,且我国今后几年仍会保持宏观经济政策的连续性,这就需要大量的财政资金来保证政策的实施。另一方面我国的居民储蓄却以超常的速度增长着,目前已超过十万亿以上,虽然股票市场吸引了一部分资金,但所占比例极小。另外,保险资金、养老资金和投资基金等机构投资者也需要寻找收益稳定、期限长、风险低的投资工具。如何将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不足与居民和机构投资者的投资需求联系起来呢?资产证券化的时间证明它是一条能够广泛筹集多方资金,为大型项目进行融资的有效途径。

(二)资产证券化的可行性分析

基础设施通常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类属于自然垄断行业,如电力、通讯、市政基础设施等。而第二类基础设施,如市政公路(收费的道路除外)、排污设施、环保设施等,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两个特性,是典型的纯公物品。根据资产证券化的特征和运行要求,对于纯公共品,人们无法制定恰当的价格也不存在收费的可能(或收费成本太高,使之成为不可能)。并且这些公共品具有显著的外部正效应,任何私人部门都不愿进入该领域,因而只有采取政府公共生产的方式免费提供。而对于第一类如电力、通讯和收费的道路等基础设施项目未来的现金流比较稳定可靠、容易计算,符合资产证券化产品的要求,故这部分项目可以用资产证券化进行融资。另外,即使建成的这部分基础设施项目同样可以进行证券化处理,享受资产证券化带来的益处。如黄河公路大桥和高速公路。我国一些地方的实践也给予了证明。另外,我国初具规模的资本市场和发达的国际资本市场也为资产证券化提供了舞台。综合以上分析,基础设施项目资产证券化对我国有着积极的实践意义,其积极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1)有效缓解我国基础设施建设资金不足,加快我国基础设施建设步伐,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2)减轻我国财政支出压力和外债压力,便于政府集中财力履行其他职能。(3)增加投资品种,活跃资本市场,促进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4)分散风险,促进政府职能的转变。(5)改进银行、企业资产管理,提高其资金流动性,促进其发展。(6)提高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使用效率,减少资金浪费。

[1]彭冰、资产证券化的法律解释[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11月第1版、

[2]涂永红,刘柏荣、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M]、中国金融出版社,2000年9月第1版、

[3]于凤坤、资产证券化:理论与实务[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5月第1版、

[4]何小锋、资产证券化:中国的模式[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4月第l版、

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篇2

关键词:市政工程建设投融资模式风险资金短缺

中图分类号:TU99文献标识码: A

前言

我国经济建设迅速发展对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需求不断增强,同时随着我国加快城市化进程的步伐,城市化也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提供了巨大推动力。为满足城市发展需求,各地区在市政基础设施方面的投资不断提高,由于所有建设费用主要靠政府买单,这给政府财政带来巨大压力。

上世纪三十年代,美国通过项目融资解决了油田项目开发时遇到的资金问题,并开启了新型融资方式的先例。由于可以有效解决大型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资金短缺问题,且有效降低了项目风险,通过项目融资进行工程建设的方式得到越来越多的成功应用。为了解决市政工程建设受政府财政预算制约的问题,加速城市发展进程,我国通过借鉴国外先进工程建设经验,将新的投融资模式引进市政工程建设中,本文对不同投融资模式进行分析,为实际市政工程建设提供参考。

1债券投融资模式

使用债券进行投融资就是利用债券市场,通过设定债券种类来融会资金的一种融资方式。在我国,利用债券市场对市政工程建设进行投融资主要有三种方式:①通过发行专项国债为市政工程筹集资金;②以发行企业债券形式筹集资金;③发行可转换债券来融资。目前,通过发行债券进行市场融资成为市政工程建设的重要资金来源,我国也不断对债券发行进行规范,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但是从债券融资金额来看,我国利用债券市场所获得的资金所占比例不到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总额的10%,这与我国市政建设存在的巨大资金缺口相比,还是有很大差距。另一方面,由于发行债券是商业性投资活动,因此通过发行债券对市政工程建设进行投融资,目前主要限于一些投资效益回报率高,回收期较短的项目,如火电、通信设施建设等。对短期经济效益较差、回收周期较长但具有较大社会效益的项目,如公共交通、水气输送等,需要探索其他更加可行的投融资模式。

2BOT投融资模式

BOT代表“建设-经营-转让”,具体操作是国家或地方政府通过特许权协议对项目建设和经营进行授权,使签约方承担项目融资、建设以及经营和养护任务,并在特许期限内通过经营项目获取商业利益,最后在达到协议期限后将项目无偿移交或转让给政府相关机构。在这种模式中,一般会为项目正常运行专门成立项目公司。

与发行债券相比,BOT模式融资成本低,具有灵活性,通常所获得资金支持数额较大,政府对项目融通的资金的使用时间也较长。由于不需要承担回收投资、垫付利息的风险,可以大大减轻政府的财政负担,这将在很大程度上提高市政工程的建设效率,加快城市建设速度。同时由于项目业主以获得尽可能多的商业利润为目标,因此会促使其提高建设效率,采用先进技术和管理方法,能够促进科技进步,具有巨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一般来说,BOT模式前期准备工作较为复杂,要确保其实施,政府部门和非政府部门之间要不断协商谈判,同时也需要相关机构如银行、保险公司等配合。在项目运行期间,尽管政府可以进行宏观调控方面的管理,但在特许期限内政府没有使用、经营和管理的控制权,这需要政府部门给予强有力的配合和保障。同时项目要在特许期限收回成本获得尽量高的收益,项目公司选择的融资对象更多偏向于能获得良好收益的项目,为了增强机构或者企业对其他项目投资积极性,需要政府提供优惠政策使项目公司能够获得良好收益并通过制定法律制度保障政策实施打消投资人顾虑。

3ABS投融资模式

ABS意为资产证券化投融资,具体来说是指利用证券化方式,以已能产生效益的或者预期未来可以产生收益的市政基础设施为保证,在资本市场通过募集资金来实现融资的方式。这种模式通过特有方式提高信用等级,使原本低等级信用的项目能够进入更高档的证券市场,从而利用其较高的信用、安全性和流动性以及较低债券利用率的特点,有效降低项目的融资成本。

ABS投融资模式依靠发行债券这一单一模式筹集资金,因此它的重点就在于如何成功有效的发行债券,因此这一模式更适合在债券流动稳定并且发展成熟的地区应用。通过证券化,其权益被不同债务人所分散,降低了资产组合的风险。而且具有信用分离的特点,使得资产信用不高的公司可以获得融资,为市政项目建设提供了更多的资金渠道。

与BOT模式相比,二者之间存在以下不同:

表1BOT模式和ABS模式对比

4BT投融资模式

使用上述投融资模式可以有效解决大中型以及具有较大经济效益的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初期存在的财政资金短缺问题,能够促进经济迅速发展。但在市政工程建设中还存在许多短期经济效益不明显或者更偏公益性质的基础设施项目,如环境保护、公园、学校等公用事业项目,这时采用BT模式可以解决上述问题。

BT模式由BOT模式演变而来,但二者有较大不同。BT模式即项目的建设-转让模式,项目业主采用招标方式确定建设单位,由建设单位对项目建设资金进行融资并负责项目建设工作,项目建设合格业主以固定价格向建设单位回购完工项目。在此期间,投资者成立的项目公司承担了项目融资、设计施工的任务,并承担了项目回购之前的风险。相对来说,BT模式投资建设的项目工期短,风险小,比较受投资者青睐。由于政府不需要大批财政即时支出就可以完成市政工程建设,且在建设期间业主一直拥有项目所有权,因此被形象称作“政府按揭贷款”。

表2项目公司在BT和BOT模式的不同特点

5结束语

随着我国不断加快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市政工程投融资渠道和方式将会变得多元化。虽然从近期来看,政府仍在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中占主导作用,但伴随投融资体制不断改革、发展,未来政府将转向基础及公益性基础设施投资领域。以市场为主导的投融资活动在市政工程建设领域的作用范围将会渐渐扩大,更多社会资金将会参与到市政工程建设中来。由于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众多,项目类别和投资后所能获得的经营效益差异很大,因此对不同投融资模式进行对比,分析不同模式特点,可以有效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市政工程建设,同时为项目建设者正确选择投融资渠道和方式提供参考,确保在市政工程建设过程中获取良好经济效益的同时创造巨大的社会效益。

参考文献

[1] 黄如宝, 王挺、 我国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融资模式现状及创新研究[J]、 建筑经济, 2006, 10(28): 8、

[2] 郭继秋、 市政基础设施项目融资结构优化问题研究[D]、 吉林:吉林大学, 2010、

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篇3

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优点突出的新兴工具,已经引起了理论界的广泛关注,这其中被争论得较多的是关于资产证券化的切入点的选择,即应该从哪一类资产开始进行证券化。笔者认为,我国的资产证券化业务,应该以基础设施收费项目证券化为切入点。

一、证券化的标的资产的四大要求

要讨论从哪一类资产开始进行资产证券化,首先要明确进行证券化的资产的要求。从国外资产证券化的实践看,通常对证券化的标的资产有四个基本要求:

1、该类资产必须有一定的存量规模,这样才能形成具有相似条件的资产组群,才能有效构建资产池进行信用担保和信用升级。

2、必须有可预期的稳定的现金流的资产。当ABS的现金流出为既定时,若其现金流入不稳定甚至“断流”,那么ABS的发行人或担保机构就不可避免地面临支付风险甚至支付危机。

3、资产必须具有可重组性。资产证券化的本质要求组合中的各种资产的期限、风险、收益水平等基本相近。

4、资产的信用等级要十分明确,即必须有明确的担保支持。

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还不能成为资产证券化的切入点

目前占据主流观点和实践得最多的是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不可否认,住房抵押贷款由于其收益流稳定、风险相对较小、发展潜力大等一些自身的特点存在着优势,但它同样存在着一些不可忽视的限制条件,这些限制条件的改善还需要一定时间,将之作为我国实行资产证券化的切入点,为时过早。

(一)我国住房抵押贷款的存量规模限制了进行证券化的可能性

一类资产要进行证券化,第一个基本条件就是该项资产要有一定的规模。而我国的住房抵押贷款市场虽然在迅速发展中,但是目前市场仍然较为狭小。在我国,截止2000年末,各商业银行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余额为3212亿元人民币,仅占当年各项贷款余额的3、23%,其差距可见一斑。我国住房抵押贷款市场有限的规模限制了资产池的构建,不利于以此为切入点进行资产证券化。

(二)商业银行进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要求并不迫切

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规模小,并且作为商业银行的一项新业务才起步不久,占总贷款的比例偏低,还不至于对商业银行的流动性构成威胁。更重要的是在目前各商业银行的资产结构中,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相对于其他资产还属于优良资产。各商业银行特别是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为了构造一个良好的资产负债比例结构,在其他资产质量相对较低的情况下,银行还想通过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这块资产创造效益,优化结构。而资产证券化的一个重要作用就在于规避风险,释放资本,以从事具有更高边际收益的项目。如果仅仅是一次性售出,又无好的投资项目,则实施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不但不会增加其总收益,反而会减少其绝对收入。因此,商业银行在这种资金充裕但贷款项目又缺乏的情况下对其住房贷款实施证券化,缺乏经济效益。

(三)我国住房抵押贷款业务缺乏经验,有待完善

我国住房抵押贷款业务才刚刚起步,银行发放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的操作还处于试验阶段,缺乏经验,没有形成统一的贷款标准和贷款格式。尽管人民银行下发了统一的个人住房贷款办法,但各地、各银行之间的情况不同,在具体操作中还没有形成全国统一的、标准化的住房抵押贷款体系。

三、银行不良资产仍不能成为资产证券化的切入点

银行不良资产是指银行不能按时、足额得到利息收入和收回本金的资产。资产证券化曾经一度被看为解决银行不良资产问题的良药。因为资产证券化最大的特点就是提高了资产的流动性,正好解决我国银行不良资产比例过高的问题,因此很多人建议从银行不良资产着手进行资产证券化。

但是,资产证券化的一个极为重要的前提就是能在未来产生可预见的、稳定的现金流。而我国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是否能产生符合需要的现金流,可以从其产生根源来分析。我国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的产生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一些非银行本身的、历史的和体制的因素更是其形成的主要原因:一是国有企业改革滞后,过度负债经营,效益低下;二是政策性业务与商业性业务相混合,使得在利润目标与宏观调控目标矛盾时舍弃前者而取后者;三是在政府管理经济的前提下,政府职能错位,干预银行贷款,而四大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按行政区域设置分支机构客观上又为这种干预提供了条件。从这些原因中可以很清楚地看出,相当一部分银行不良资产由于体制方面的原因并经过长期的“沉淀”已经没有什么价值,也根本不可能产生现金流;剩下的一部分尽管还可能产生收益,但也因国有企业效益连续下降,能否产生稳定的收益流量最终还取决于国有企业体制改革的进程以及该进程中复杂的企业资产重组效果。因此可以说,银行不良贷款能否产生未来现金流或者产生多大的现金流,具有不可预测性和不稳定性,我国银行的不良贷款基本不具备产生稳定的、可预见的持续现金收入的条件。

我国银行不良资产多为不良贷款,这些贷款的期限、坏账风险、收益水平各异。复杂的成因导致组成我国银行不良资产的各种贷款不仅期限差异很大,而且风险、收益水平也参差不齐。如果把这样一批各方面条件差异很大的资产组合在一起,势必会造成信用评级和风险定价的困难,也不利于投资者全面、准确地把握其投资风险和投资价值。

进行证券化的资产应该为抵押、担保资产。但我国1996年以前银行的贷款大部分是无担保、无抵押的信用贷款,即没有与某笔贷款合同相对应的确定的企业资产。这样的纯信用贷款并不适合进行证券化。

从我国银行不良资产状况的分析中可以看出,银行不良资产很多方面都不符合资产证券化的标的资产的条件,选择以银行不良资产进行我国资产证券化的切入点也并不可行。

四、选择基础设施项目作为进行资产证(一)选择基础设施项目作为进行资产证券化的切入点,有其必要性

基础设施是一个国家和地区经济发展的必要前提。一般而言,经济起飞阶段基础设施投资至少为总投资的25%,基础设施发展的超前系数应在O、5—0、8之间。而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基础设施投资约为总投资的13%,发展超前系数停留在0、1—0、3之间,这说明在一定程度上基础设施已成为制约经济高速增长的“瓶颈”,加强对基础设施的建设和投资已经迫在眉睫。但多年以来,我国基础设施建设资金主要依靠政府财政资金和银行贷款,存在着投资主体单一、融资渠道较窄、市场配置机制和财政杠杆机制缺乏等问题,基础设施的建设相对滞后,特别在中、西部地区更为突出。而且,我国实行5年积极财政政策后,财政支出增长率已接近GDP增长率的3倍,财政资产投入基础设施建设的增长空间有限,而政府为主的投融资模式在争取银行贷款方面也日益表现出局限性。因此,通过资产证券化这种方式,将一些收费稳定的基础设施的未来收益转变为现在的融资权,将是解决我国基础设施建设面临困境的有效途径。

另外,通过证券化的方式进行融资,与目前运用得较多的BOT方式相比,有自身特殊的优势。BOT方式是非政府资本介入基础设施领域,其实质是BOT项目在特许期的民营化,某些关系国计民生的要害部门是不能采用BOT方式的。而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债券的发行期间项目的资产所有权虽然归SPV所有,但项目的经营决策权依然归原始权益人所长。因此。运用证券化方式不必担心重要项目被外商或民营资本控制。除此之外,BOT方式的操作复杂,难度大。ABS融资方式的运作则相对简单,它只涉及到原始权益人、特设信托机构SPV、投资者、证券承销商等几个主体,无需政府的特征及外汇担保,既实现了操作的简单化,又降低了融资成本。

我国的基础设施建设迫切需要引入新的融资机制,通过资产证券化的方式进行融资既可解燃眉之急,又可以克服目前其他融资方式的一些不足之处,因此选择基础设施项目作为进行资产证券化的切入点是必要的。

(二)由于基础设施投资领域的一些本身的特点,又决定了从它开始进行资产证券化是可行的,有它的必然性

第一,基础设施投资领域最大的特点便是具有稳定的现金流入,能够形成证券化资产的有效供给。基础设施建成后,由于具有消费的准公共物品性、经营上的自然垄断性等特点,导致了其经营期间的现金收入流相对稳定。而资产证券化的一个极为重要的前提就是能在未来产生可预见的、稳定的现金流。基础设施投资领域的特点正好符合这个要求,克服了银行不良资产难以解决的毛病。

第二,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另一个突出特点就是规模较大。我国是一个经济迅速增长的发展中国家,每年在基础设施建设上都有大规模的投资,将这些项目进行资产证券化完全可以形成足够规模的相似条件的资产组群。

第三,由于基础设施项目运营期较长且遵循一定的自然和生活规律,一般而言贷款期限和风险均比较稳定。因此在构建资产池时,组合中的各批贷款的期限基本相近,风险、收益水平也能维持在固定的稳定水平。它还是关系到国计民生的重要建设,因此容易得到政府的支持和获得政府担保,能实现较为明确的信用等级。

(三)我国已经有了部分基础设施资产证券化经验

在目前我国进行的资产证券化实践中,已经拥有了不少成功的基础设施资产证券化试点经验。例如:1995年铁道部利用收入超过300亿元现金流量的“铁路建设基金”为偿债担保,顺利实现了发行债券筹资。1996年8月,珠海市以交通工具注册费和高速公路过路费为支持发行两批共2亿美元的债券,利率分别高出美国国库券250个点和475个点,由摩根士丹利安排在美国发行,分别获得了Baa3和Bal的评级和3倍超额认购。以上两次基础设施资产证券化试验都取得了圆满成功,为我国大力开展基础设施资产证券化积累了经验,奠定了基础。

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篇4

资产证券化是指以缺乏流动性但具有未来稳定现金流的财产或财产权利作为基础资产,通过结构化金融技术,将其转变为可以在资本市场上流通和D让的标准化证券。

运用资产证券化工具,可以将PPP项目相关的非标准化资产转变为标准化证券。对于那些在基础设施项目前期阶段承担较高风险、有较高预期收益率的专业投资者和财务投资者,资产证券化是实现投资退出的重要渠道之一。

PPP模式相关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往往投资规模巨大,以亿、十亿、百亿元为单位,特许经营权往往长达30年左右,项目投资回收期也往往长达15年以上,对投资资金的规模与期限要求都很高,几乎没有合适的资金类型可以满足基础设施项目全生命周期的资金需求。如果一定要求投资者始终持有基础设施项目资产,将严重制约PPP项目的融资落实和大面积推广。

由此,针对基础设施项目不同阶段的风险收益特征,整合不同种类投资者的资源优势和投资诉求,构建具有充分弹性、可灵活调整的多元化融资结构,实现项目全生命周期的综合融资成本最优化,是PPP项目融资结构设计的核心要义。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实质性提升PPP项目资产的流动性,是PPP项目方案设计的重要内容。

基础设施项目全生命周期不同阶段的风险收益特征存在显著差异。在前期2年-5年的项目建设期,项目设计、建设与试运营阶段的风险相对较高,尚未产生充分足够的现金流,需要由能够管理项目建设风险的投资运营商或承担项目建设风险的施工企业主导融资。在这个阶段,通过投资基金等私募渠道筹集能够承担高风险的资金,是可行的选择,不过融资成本相对较高。

基础设施项目所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务的需求弹性低、进入壁垒高,往往具备自然垄断特征,一般还建立了按照通货膨胀调整的收入回报机制。因此,进入稳定运营期的基础设施项目往往可以提供定期、稳定、可预测、可控制的现金流。通过资产证券化工具,将成熟但缺乏流动性的处于稳定运营期的基础设施资产,转换为标准化的金融产品,可以转由追求合理稳定回报、风险承受能力较低的财务投资者或公众投资者持有。并且,由于标准化的资产证券化产品有较好的流动性,能够在金融市场更加方便地转让,可以缓解国内长期资金稀缺的困局,通过减少期限利差进一步降低资金成本。在这个阶段,项目已经建成,不存在因资金不到位而影响项目建设运行的问题,还可以为资金规模庞大的金融市场提供合适的标准化产品,提升金融市场的成熟度和发展深度,扩大直接融资规模。

同时,前期风险管理能力较高的投资者,通过资产证券化可以盘活巨额存量资产,将盘出资金滚动投入新的基础设施项目,可以切实降低其融资压力,扩大有效运作的资金规模和项目投资规模,助力有综合优势的专业投资者“强者更强”,从而提升社会整体效率。

通过两个阶段不同风险管理能力与风险收益要求的投资者群体的平稳切换,可以有效降低PPP项目在可能长达20年以上的稳定运营期的资金成本,从而有助于降低长达30年左右的特许经营权的综合资金成本。

证券化最理想的基础资产,是由数量众多、单个小额、相关性低的资产所构成的资产池,因此房贷、车贷、小贷等金融资产是美国等资产证券化成熟市场的主流基础资产。基础设施单个项目的资产金额就足够大,个位数的基础设施资产组合在一起就是很大金额的资产包,要构建以成千上万为数量级的众多基础资产所组成的资产池,通常缺乏操作性。

实际上,诸多使用者付费类的基础设施项目,其付费用户往往数以百万计,包括不同收入水平的家庭用户,以及处于不同行业的工商企业用户,众多的付费方具备数量众多、单个小额、相关性低的特征,违约率符合统计意义上的大数定律,是合适实施证券化的潜在大类基础资产。如果再进一步,构建由多项不同行业、不同地域的基础设施资产所组成的资产池,基础资产的分散性效应更加理想。

美国有一个强大的市政债券市场为基础设施领域提供长期、稳定、低成本的资金供应,基础设施领域进行证券化的需求并不强烈,因此基础设施资产并非美国资产证券化的主流基础资产类型。但并不能据此认为,美国市场上基础设施类资产证券化案例不多,国内开展基础设施资产证券化的业务前景就不大。

国内有使用者付费机制的存量基础设施资产,按重置成本法保守估计超过100万亿元,其中相当一部分可以通过资产证券化方式盘活。2016年新建基础设施项目投资总额已达11、88万亿元,待项目建成进入稳定运营阶段后,也可以通过资产证券化方式转变成为标准化证券。在国内,使用者付费类的基础设施领域,开展资产证券化的潜力很大、前景广阔,完全有可能走出一条适应国内需求的基础设施资产证券化的光明坦途。

截至2016年底,国内证券行业已备案并发起设立81只以公用事业收费权作为基础资产的企业资产证券化产品,总发行规模803、95亿元,平均单只发行规模9、93亿元,平均期限5、73年,基础资产涉及收费公路、供热、供电、供气、公交、供水、供电、污水处理等。国内金融市场对基础设施类资产证券化产品有了一定的认识共识和实践经验,培养了一批专业人才,为下一步更广泛地开展业务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相对于金融资产作为基础资产的资产证券化业务,PPP资产证券化业务更加复杂。针对国内当前的情况,需要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原始权益人的持续经营能力。由于诸多原因,国内目前的PPP资产证券化业务普遍未能真正做到资产独立和破产隔离,未能实现相对于原始权益人的会计出表,原始权益人通常兼任资产管理人,还是次级档的实际持有人。因此,原始权益人的持续经营能力,对PPP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安全性至关重要。具有综合优势的行业龙头企业能够得到更强的支持,可能会影响很多基础设施子行业的竞争格局,进而引导出现投资运营商的兼并与收购,有效提升行业集中度。

产品结构的精细化以实现精确定价。相对于传统的公开市场债务融资工具,资产证券化的核心优势在于结构化。将基础资产的现金流进行精细的结构化,设计出众多不同期限、不同风险收益特征的数十种一系列证券,进而匹配不同类型投资者的多元化的风险收益特征,是成熟市场资产证券化业务的重要特征。根据微观经济学的价格歧视理论,子产品与特定投资者的风险收益特征匹配得越到位,定价可以越精准,消费者剩余越少,原始权益人与/或受托人获得的利益越大,资产证券化相对于传统主体债务融资工具的优势越明显,各方推动资产证券化的积极性就会越高。目前国内的资产证券化产品的结构普遍简单,尚不能满足不同投资者的投资需求,导致次级产品的销售比较困难、保险资金对资产证券化产品兴趣不大等问题。

稳定的项目净现金流作为支持。首先,未能产生稳定现金流的基础设施资产,不适合搞资产证券化。比如,处于建设期的项目,能否如期建成、能否产生稳定的现金流存在不确定性,不满足推进资产证券化的基本条件。第二,需要重点关注项目净现金流。基础设施资产的正常运营,需要偿还巨额借款的本息,持续支出包括人工费、材料费等在内的直接运营成本,以及维修养护等各类费用,基础设施资产的经营性现金流入扣除各种刚性支出后的净现金流,才是支持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可靠现金流。比如,国内的供水行业,由于水费价格未到位,普遍缺乏可用的净现金流,目前大规模开展证券化的条件并不成熟。最后,应当设计有效的现金流归集和划转机制,及时归集并有效控制项目净现金流,切实防止出现资金混同风险与挪用风险。

专业化的中介机构团队。PPP资产证券化涉及法律、计、税务、评级与金融工程等多个通用专业领域。对于PPP资产证券化来说,合格的受托人与资产管理人这两个角色尤为重要。资产证券化业务的交易结构中,受托人是核心,应当根据成熟市场的经验,构建以受托人为核心的治理结构。有两类受托人主导了美国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发展:一是房利美(Fannie Mae)与房地美(Freddie Mac)在RMBS领域,发挥制定房贷标准、敞开收购合格基础资产、高效率低成本推进证券化流程、对接各类投资者等方面的核心作用;二是部分具有主动资产管理能力的金融机构,在基础资产收集、培育、打包、证券化、投后管理等方面发挥全流程主动管理作用。相对于金融资产支持的证券化业务,PPP资产证券化业务对成批的独立第三方资产管理人的要求更为迫切。如果缺乏可以替换原始权益人的候选资产管理人,将严重制约PPP资产证券化业务的推广。

2016年境内共发行488单资产证券化产品,总发行量8827、97亿元,市场存量为11084、66亿元,从规模上看已经成为国际上靠前的资产证券化市场。不过,境内资产证券化业务还存在以下问题,制约PPP资产证券化的稳步发展。

法律保障力度不够。除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外,国内其他类型的资产证券化业务的SPV的信托法律关系主体地位,尚未得到《信托法》的明确支持,基于信托关系实现资产独立和破产隔离的法律基础不够牢固。另外,与国内其他金融产品业务一样,规范PPP资产证券化业务的法规层次还很低,缺乏足够的法律支持与保障。

受托人能力不足。受托人是代人理财的受信人,要坚持受益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切实落实信义责任(fiduciary duty)。国内目前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受托人普遍被通道化,权利与责任难以落实到相关主体,与规范的信托型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治理结构差距较大。

税收成本不确定。除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外,国内其他资产证券化产品尚未明确所适用的税收政策。由于资产证券化业务涉及的交易环节与交易主体较多,国际成熟市场往往制定专门的税收法规,确保不因实施资产证券化业务而增加税收负担,即实现税收中性。税收成本的不确定性,将制约包括PPP资产证券化业务在内的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发展。

项目净现金流不足。国内的基础设施领域,普遍尚未建立起足够水平的使用者付费机制,靠使用者付费无法提供扣除成本费用之后的稳定净现金流。即使有使用者付费机制的PPP项目,大多也还需要政府补贴,地方政府是否具有足够的支付能力成为关键。由于净现金流不足,现有以基础设施资产为基础资产的资产证券化业务,普遍依赖原始权益人及关联机构的主体信用,实质还是信用融资,而不是真正的资产支持产品。

市场机制不成熟。国内固定收益市场缺乏长期投资者和高风险投资者,主要购买资金来自银行自营资金和理财资金。

由此造成:一是期限超过5年的产品难以销售;二是次级产品往往由原始权益人或其关联方自持;三是往往还需要外部增信。并且,PPP资产证券化产品的规模较小,缺乏做市商,交易不活跃,流动性较差,导致同一主体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利率比公募债券普遍要高50-100BP,甚至高于长期银行贷款利率,存在成本劣势。

PPP资产证券化业务作为推进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市场化运作的重要环节,是新一轮投融资体制改革和金融体制改革的突破口,应从全局高度谋划,加强监管协调。

推动立法建设。推动研究制定统一的资产证券化法等基本法规,明确特殊目的载体(SPV)作为合格信托的法律主体地位,解决资产独立、破产隔离等关键法律问题,修订完善评级、会计、税法、抵押变更登记等配套法规政策。

培育受托人。在统一法律框架内,明确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非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据《信托法》从事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受托人身份,尽快统一基础资产、受托机构、信用评级、信息披露等监管标准。

为受托人履职构建一些行业公共基础设施,比如,交易场所及专门机构进行产品登记和确权,公共信息与技术平台等。

培育净现金流。建立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的价格形成、调整和监督机制,推进地方政府财税体制改革形成稳定财源。PPP项目的净现金流来源高度依赖于使用者付费,并不意味着马上就要全面大幅度涨价,但是确实需要建立价格机制以形成稳定合理的预期。

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篇5

【关键词】地方政府性债务;资产证券化;市政建设项目

根据2011年6月审计署《全国地方政府性债务审计结果》的数据,截止到2010年底全国地方政府性债务余额为10、7万亿,其中2012年到期债务占比17、17%,而2013年-2015年到期偿还的分别占11、37%、9、28%和7、48%,2016年以后到期偿还的占30、21%。因此,2012年成为地方政府性债务偿债的重要年份,也将对今后债务清偿产生重要影响。庞大的地方债务已经引起中央政府高度关注,国务院总理在今年政府工作报告别提到要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的管理和风险防范。近日,更是有媒体报道称银监会正在研究允许国内银行对地方政府贷款进行大规模滚转,将一些地方债到期日延后四年。笔者认为,地方债展期无助于问题的根本解决,只是将风险延后,治理地方债还需要制度层面的改革,资产证券化这一结构性融资工具有可能成为化解地方债的一道良方。

一、地方债的前世今生

地方债包括地方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地方政府负有担保责任的债务,以及其他相关债务,如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经费补助事业单位和公用事业单位为公益性项目举借的债务等。实际上,根据1995年实施的《预算法》规定,“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不得发债”。因此,在2011年国务院批准上海市、浙江省、广东省、深圳市开展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试点之前,地方政府是不允许直接负债的。但由于1994我国开始实施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根据事权与财权相结合的原则,将税种统一划分为中央税、地方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建起了中央和地方两套税收管理制度,并分设中央与地方两套税收机构分别征管,在核定地方收支数额的基础上,实行了中央财政对地方财政的税收返还和转转移支付制度等。分税制造成地方政府财政税收大为减少,但地方政府的投资冲动丝毫没有减弱。因此,以地方融资平台公司为主要方式的地方政府间接举债模式得到大规模推广。特别是2009年,为了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中国进行了积极的财政政策,启动了4万亿的投资工程。地方政府为配套资金,从而进行了一波最大规模举债。2009年至今已过3年,这些债务的集中到期给地方政府带来巨大偿债压力。

二、资产证券化在中国的发展现状

在中国,资产证券化自2005年试点,至今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银行系统内展开的信贷资产证券化和不良资产证券化,这部分的资产证券化产品主要在人民银行主管的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交易;另一个是证券系统展开的企业资产证券化,这部分的资产证券化产品主要在沪、深证券交易所的大宗交易系统挂牌交易。两种资产证券化产品各自由不同的监管部门审批、在不同的交易场所上市流通,适用不同的监管规则。银行系统的资产证券化程序是:承销商牵头做好申报材料后首先向银监会申报,取得开展证券化业务的资格认可,之后再向人民银行提出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申请。而券商系统的资产证券化程序是:承销商牵头做好申报材料后直接向证监会申报,取得核准批文后再向交易所提出交易流通的申请。

根据统计,截至2012年3月31日,银行间资产证券化产品共发行45只,发行规模597、05亿元。而沪深交易所市场资产证券化产品共发行33只,发行规模197、26亿元。值得注意的是,银行间市场自2008年信元重整资产证券化发行后至今没有新的产品出现,而交易所市场自2006年之后,于2011年批准了远东二期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支持受益凭证和南京市城建集团所属公用控股污水处理收益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显然,银监会、证监会对西方国家资产证券化产品导致的金融风险引起足够重视,但也在风险可控的情况下摸索前行。

就已发行的资产证券化产品看,认购情况难以乐观,二级市场流动性不足。笔者认为,主要原因是资产证券化背后的基础资产权属不清晰,难以进行标准化,投资者对价值难以判断。同时,这些资产证券化的上市产品同类不多,缺乏可比性,定价困难。另外,中国缺乏高风险的机构投资者,好的资产发行者不愿意证券化或者定价较低投资者不愿购买,而差的资产证券化定价较高但投资者更不会感兴趣,发行者和投资者难以找到合适的平衡点。

三、市政建设项目资产证券化的可行性

按照资产化的设计原理,只要有未来稳定现金流的资产均可证券化。华尔街也有一句流传甚广的名言:“如果有一个稳定的现金流,就将它证券化。”目前,国内的地方债主要用于了地方融资平台的市政建设项目等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而这些市政建设项目的回收期较长,但大部分有共同的特点:通过政府回购或隐性补贴的形式实现未来收益以覆盖建设成本。因此,将优良的市政建设项目资产证券化是解决地方债的一条途径,而且国内已有先例,如2006年发行的江苏吴中集团BT项目回购款资产管理计划,以及南京城建污水处理收费资产支持受益凭证一期和二期。笔者认为,将优质市政建设项目资产证券化至少有以下好处:首先,资产证券化能够较好地解决地方融资平台公司资产现金流和债务不相匹配的问题。其次,资产证券化融资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可根据不同风险资产设计个性化的融资方案。最后,资产证券化能够分散银行体系的风险,帮助银行分担流动性管理和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压力。

四、市政建设项目资产证券化的尝试

前文所述,江苏吴中集团和南京城建集团已对市政建设项目资产证券化进行了尝试,也为今后其他地方和不同项目资产证券化提供了有益参考,在时机成熟时,有助于这种模式的推广,真正解决困扰中国的地方债问题。

南京市城建集团第一期资产证券化产品既南京城建污水处理收费资产支持受益凭证于2006年7月14日发行,是国内第一单市政设施资产证券化产品,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实现融资7、21亿元。该产品分成4个不同期限的受益凭证,由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提供担保,经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取得了AAA的信用评级,平均年资金成本约为4%,远低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所募资金全部投入南京市江心洲、城东、仙林等污水处理项目,使南京主城区污水处理规模由70万立方米/日快速增长至131、5万立方米/日,有力推动了南京环保模范城市的建设。

2011年底,南京市城建集团第二期污水处理收益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是2009年证监会鼓励上报资产证券化产品后国内首单市政基础设施资产证券化产品。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核准要求,该次计划期限为5年,发行规模为13、1亿元,将全部面向机构投资者销售。所募资金将用于南京市城东、桥北、铁北等污水处理系统管网建设和城乡水环境治理,为南京创建生态城市助力。

五、未来扩展市政建项目设资产证券化的思考

目前,大规模推进市政建设项目资产证券化还存在一定的困难,发行制度层面和投资者引入方面都需要进行多方面的改进。笔者认为,尝试实行下列几项措施有助于市政建设项目资产证券化的开展。

1、产品尽量标准化,有利于可比研究。资产证券化产品设计灵活,个性化强。为匹配项目现金流情况,目前大多数产品的期限多样,有短期和长期之分,短期的限于几个月,长期的也有几年,但期限月份和年份不统一,导致缺乏可比性,存在定价难题。建议资产证券化产品在个性化的同时尽量标准化,比如产品期限上限于6月的整数倍,如6月、1年、2年、2、5年等,有利于投资者对期限利率的可比研究。

2、中介机构归位尽责,对基础资产现金流情况切实监管。由于资产证券化的偿还保障取决于基础资产的未来现金流实现程度,基础资产已实现真实出售,与发行主体法律上无关联。因此,资产证券化的中介机构承销商、律师、评级和会计应切实负起责任,保证资产证券化产品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在制度层面上,建议在基础资产监管、现金流审计和按期披露基础上,各中介应督促发行人加强现金流的回收,如因中介机构监管不到位原因导致现金流出现异常,中介机构应在各自收入一定比例上承担连带责任。

3、交易场所互联互通。目前证监会和银监会批准的资产证券化产品分别在交易所市场和银行间市场交易流通,极大的阻碍了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流动性。建议监管层在今年国务院统一部署下,尽快打通债券市场的交易场所,让双方市场的合格投资者均可购买对方的资产证券化产品。在交易形式上,探索多种挂牌和交易模式,使资产证券化产品不再局限于大宗交易,也可探索主办承销商对产品进行双边报价,提高产品的流动性。

4、建立统一的偿债基金。建议对所有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发行主体收取一定比例的资金永久性归集于资产证券化产品偿债基金,以应对资产证券化产品的个别偿债风险。由于市政建设项目资产证券化募集资金用于地方政府基础设施建设,实际上承担了政府财政资金的职能,建议市政建设项目资产证券化发行单位所在的地方政府也应上缴一部分资金永久性归集于资产证券化产品偿债基金,切实加强投资者的投资信心,也有助于整体上降低产品的发行利率,间接降低地方政府的市政建设成本。

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篇6

关键词:基础设施融资方式;权益融资;负债融资

中图分类号:F830、1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0)25-0074-02

融资方式按照融资中产权关系的不同,可分为内部融资、权益融资和负债融资。内部融资无须通过一定的方式去筹集,可直接由企业内部自动生成或转移,主要包括提取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权益融资是通过出让所有者权益获得资金,无须还本付息,被视为企业的永久性资本。负债融资是通过负债筹集资金,必须定期还本付息。

一、权益融资方式

1、股票上市融资。股票上市融资属于直接融资方式中的股权融资。发行普通股筹措的资本具有永久性,无到期日,不需归还;没有偿债压力,充分发挥资金杠杠作用;可为债权人提供保障,增强公司的举债能力,分散企业风险。缺点是程序复杂,审批周期长,无法满足近期资金需求。股票上市融资适用于经营性项目,需要培育企业形成稳定的现金流。

欧、美、日等发达国家和地区的股票市场均很发达,已经成为市场经济的晴雨表,但在基础设施建设方面融资主要靠发行市政债券和基础设施产业投资基金,股票融资较少。改革开发后,中国股票市场蓬勃发展,2007年股票融资占银行贷款融资的比例达到了20%左右,中国公用基础设施类上市公司已经在中国股票市场占有一定的比重,公用基础设施类上市公司已达100家左右。据不完全统计,仅主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上市公司通过首次公开发行已经在股票市场上融资700多亿元。基础设施上市融资的步伐逐渐加快,现有的基础设施上市融资股票如上海城投控股(600649、SH)、隧道股份(600820、SH)、申通地铁(600834、SH)、重庆路桥 (600106、SH)、渝开发(000514、SZ)、云南城投(600239、SH)等。

2、基础设施产业投资基金。基础设施产业投资基金通过吸纳和集中社会闲置资金,直接参与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其对基础设施产业的投资实质上是一种直接股权投资,可私募发行,资金量充足,能够形成长期投资。但需要审批,外部监管严格,投资者约束条件多。

基础设施产业投资基金在国外获得了良好的运用和发展,运用较为成功的典型代表是澳大利亚。目前澳大利亚投资基金总量已经超过1、04万亿澳元(大约1 733亿美元),近十五年来的年度复合增长率超过11%,其中上市基金总量达到2 000亿澳元。中国目前也在努力尝试发展基础设施产业投资基金,但尚未出台有关政策办法,且缺乏具备基础设施投融资运作经验的专业基金管理机构,进展十分缓慢。

二、负债融资方式

1、银行贷款。银行贷款融资是负债融资的最主要方式,也是企业融资的主要渠道之一。银行贷款属于债权融资,使用灵活,资金充足,适用范围广,但筹资周期短,政府偿债管理体制需要加强和完善,要求信用体制完备。

在发达国家中,融资方式不尽相同。美国和英国为典型的市场主导融资型国家,二者以证券融资为主,银行信贷所占份额比较少。法国、德国、日本是典型的银行主导融资型国家,主要是以银行信贷间接融资为主,直接融资(债券和股票)比例较小。目前,中国融资体系仍是典型的银行主导型融资体系,2008年中国非金融机构部门融资结构中,股票、国债、企业债占比16、9%,银行贷款占比83、1%,银行贷款融资仍占主导地位。2008年,中国基础设施投资约54 834、3元(基础设施分类按开行标准),按国内银行贷款融资占总固定资产投资的比例14、73%计算,基础设施投资贷款融资约为8 077、1亿元。

2、市政债券。市政债券可滚动发行,形成长期稳定资金来源融资成本低、安全性高、流动性强、期限灵活。但政府偿债管理体制需要加强和完善,外部监管较为严格。

在发达国家,市政债券是地方政府进行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实现某些政策目标时重要的融资工具。从国外的实践来看,市政债券发行量最大的国家是美国和日本,其次是加拿大、德国。在美国,1990年以来市政债券的余额占GDP的15%~20%,约占美国全部债务的6%。在其他发达国家,市政债券市场的市场规模及其在满足地方政府资本需求方面的作用虽然无法与美国相比,但很长时间以来,市政债券市场一直是其地方政府为基础设施建设融资的来源之一。

目前,中国市政债券基本上是个空白,中国地方政府还没有开始通过市政债券方式筹集建设资金。但目前国内已经出现的一些债券如上海浦东建设债券、济南的供水建设债券,已经与市政债券非常相似。2009年为实施好积极的财政政策,增强地方安排配套资金和扩大政府投资的能力,国务院同意地方发行2 000亿元地方政府债券,由财政部发行,列入省级预算管理,自此中国市政债券融资进入了一个新阶段。

3、企业债券。企业债券资金成本锁定且较低,偿还周期长,但债券余额不能超过净资产的40%,审批要求复杂。适于地铁、高速公路、世博会、水务、旅游等大型有社会影响力的项目。

发达国家的企业债券市场都十分发达,其中企业债券规模最大、品种最多、交易最为活跃的当属美国。2007 年,美国企业债券市场的发行额为3 141 亿美元,占当年GDP 的2、3%,2008年,受金融危机的影响,发行额大幅下降。中国企业债券市场发展十分迅速,2009年上半年,中国的债券发行达到创纪录的967亿美元,超过了同期日本的债券发行额(763亿美元)。基础设施方面发行的企业债券逐渐增加,如北京、上海、天津、西安等地的城市基础设施投融资平台公司均发行了城市基础设施企业债券,2009年上海城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公司债券20亿元,天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发行公司债券60亿元。

4、融资租赁。融资租赁方式使承租企业不必依靠贷款融资,能很方便地获得所需的设备,并减少风险损失。融资租赁在资产抵押性融资中用得很普遍,如购买飞机、轮船等,在筹建大型电力、港口、轨道交通等基础设施项目中也可采用融资租赁模式。

融资租赁是一种世界性的现代融资手段,在国外十分普遍,已成为发达国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美国,融资租赁在设备投资中占有相当高的比率,已经连续五年保持在30%以上。中国20世纪80年代初引进融资租赁业务方式后,二十多年来也得到迅速发展,但比起发达国家来,租赁的优势还远未发挥出来,市场潜力很大。近年来,融资租赁已逐渐成为一种新的融资渠道在中国的基础设施领域被广泛地采用。如中国的轨道交通建设中,上海、广州、长春、武汉等各地正在积极探讨或已经利用融资租赁进行地铁融资建设。一些地方为了基础设施建设、扩大内需和金融创新也专门成立了融资租赁公司,如天津成立了天津渤海租赁有限公司。专业基础设施租赁公司的设立,将助力金融创新,促进基础设施建设。

5、短期融资券。作为降低融资成本的重要工具,短期融资券具有资金成本低,筹资约束条件较少的特点,可以作为公共项目建设短期资金平衡的备选模式。但这种融资方式仅仅是对整个融资结构的补充,存在短期流动性风险,需要银行提供流动性支持,适于具有良好短期资金流动性的公共项目。

从发达国家成熟的金融市场来看,短期融资券市场作为货币市场的一个子市场,在解决绝大多数企业融资需求时发挥着巨大的作用,已经成为一个重要的基础货币市场而不可替代。目前,中国短期融资券市场总体发展较快,在货币市场乃至宏观经济中的作用日渐重要,市场的交易主体、交易品种和制度建设等方面也在不断完善。近年来,短期融资券在基础设施投融资领域获得了迅速发展,许多地方发行了基础设施短期融资券,如北京市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杭州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总公司、南京市交通集团、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基础设施短期融资券累计均超过了10亿元以上。

6、资产证券化。资产证券化能够使发起人资金来源多样化,资产负债表外化;进一步为投资人提供不同投资风险不同收益的金融商品;解决借款人资金来源不足;资金风险得以分散,东道国政府始终保持对项目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并且整个过程涉及的机构较少,可以大大减少各种协议、合作等交易费用。

在发达国家,资产证券化市场已经发展很成熟了。美国是资产证券化的发端国家,也是全球最大的资产证券化市场。欧洲是美国以外世界上第二大资产证券化市场。英国一直是欧洲资产证券化的领先国家。近年来,资产证券化在亚洲日本、韩国等也得到了快速发展。资产证券化市场在中国的发展刚刚起步,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于2005年3月正式启动,并已经进行了两批试点,第一批两家机构,即国开行和建行,试点额度为150亿;第二批 2007年启动,批准的试点机构数量是六至八家,额度为600亿元。随着资本市场的不断完善,中国资产证券化市场将会加速发展。在基础设施领域,资产证券化融资的项目逐渐增多,如2005年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莞深高速公路” 项目资产证券化融资6亿元,2006年上海浦东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两个子公司在13个不同地区的市政道路BT (建设一回购)项目资产证券化融资4、25亿元。

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篇7

资产证券化是促进金融市场完善和健全的重要金融创新

资产证券化是近几十年来金融创新的重要成果。“资产证券化”从广义上讲是对能够产生稳定的现金流的资产通过资产组合和信用评级后,向投资者进行证券化出售的过程,以使发起人能筹得急需的资金,投资人能取得稳定、长期的回报。

资产证券化的金融创新改善了金融市场的品种结构,将长期资产与短期负债进行了有效的对接、调整,从而提高了整个金融市场的运转效率。资产证券化使金融资源得到新的、合理的配置,能满足不同偏好的投资者的不同需要,丰富投资人的选择,实现资产所有者资产形态转变的要求。资产证券化提高了资金融通的效率,增加了资金来源,改善了资金质量,延伸了风险配制结构,缓解了资本充足压力,提高了金融系统的安全性。资产证券化的创新,丰富了金融品种和工具,使筹资、融资的渠道和手段进一步丰富,为投资人提供了更多的可选择性。

在典型的资产证券化操作中,规范化的运作是:发起人将可预测,并可稳定取得现金流收入的资产(单一的品种或多种),组成“资产池”,将这一“资产池”出售给专业操作证券化的机构——SPV,由SPV以预测现金流收入为保证,经过担保和评级机构信用评级,向投资者发行证券,筹集资金,并偿付证券的本息。

资产证券化中的资产一般是金融资产,与企业债券、股票、BOT等筹资方式不同,SPV不直接参与企业和资产的经营,只是依赖法律和合同,拥有资产收益权力,重新包装为具有流动性的债务证券。

资产证券化在国内外的实践与发展

资产证券化自上个世纪70年代就在美国开始发展,目前已成为各大投资银行的一般性业务,并遍及到企业的应收帐款、租金、版权专利费、信用卡、应收帐、汽车贷款应收帐、消费品分期付款等领域。美国的资产证券化主要有两种方式:住宅抵押贷款支撑的证券化和以资产支持的证券化。前者以住宅抵押贷款为抵押资产基础,后者为住宅抵押贷款以外的其它资产如:贷款类资产,包括汽车消费贷款,学生贷款;应收款类资产,包括基础设施的收费资产等等。1968年,美国最早的住宅抵押贷款债券问世,发行人按一定的标准把若干个住房抵押贷款组合在一起,以此为抵押发行债券。到1990年,美国3万多亿美元未偿还住宅抵押贷款中,50%以上实现了证券化。从1983年开始,资产抵押债券也发达起来,出现了抵押保证债券,是针对投资者对金融工具有不同的期限要求设计的。1985年汽车贷款的抵押证券开始发行;1988年,又推出了以信用卡贷款为抵押的证券化;1993年对学生贷款的抵押证券也开始问世。在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之后,证券化技术被广泛地运用于按揭债权以外的非按揭债权资产。

近年来,资产证券化作为一项重要的金融创新,已日益引起国际金融业和各国经济部门的广泛关注。1995年,世界银行属下的国际金融公司以其在南美等发展中国家的长期资产为抵押发行了4亿美元不可追索的证券。在亚洲,资产证券化同样得到迅速发展,1994年,香港发行了3、5亿港元的抵押贷款债券,1996年,资产证券化已进一步延伸到印尼、泰国、马来西亚和日本等亚洲国家。我国也积极进行了资产证券化的探索和试验。例如,1992年三亚搞了地产投资证券;1996年珠海以高速公路收费和交通工具注册费为支撑向海外发行了证券;重庆市则于1997年推出了中国第一个以城市基础设施为支持的证券,这是我国开展资产证券化的一大突破。最近国有商业银行正在筹备发行住房资产证券化债券,它标志着资产证券化越来越被金融业所关注。

尽管国内金融业对“资产证券化”的关注,已经表现出了很高的热情,在一些金融项目中,也进行了有益探索,取得了一定经验,但总的来看,资产证券化还更多地停留在理论研讨和方案设计阶段,规范的“资产证券化”操作,还处于起步阶段。不过,随着金融改革的深化、金融创新力度的不断加强、相关法律和法规的完善,特别是国内信用秩序的不断好转,在“十五”期间经济建设、基础设施建设资金需求动力强劲的要求下,资产证券化的环境和条件会不断完善,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新的金融创新工具,必将在国内金融市场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运用资产证券化增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投入

北京“十五”期间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需要投入更多的资金。但我们现行的投融资体制却很不适应这一要求。一是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不充分,存量资产难以重组和流动。二是投融资渠道比较狭窄,资金来源主要只能依靠财政预算内拨款、国内银行贷款、利用外资等。三是基础设施公益性、垄断性、分配性的基本性质未变,仍沿袭传统的计划投资方式,筹融资风险约束机制难以建立,投资结构不尽合理,投资效益较低。

“十五”期间要保持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投入的持续进行,就需要转变这种传统的、单一的投融资机制,建立起市场化的投融资机制。而“资产证券化”不失为合理的选择之一。

从目前的情况看,资产证券化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中的运用可采取以下两种方式:

一是商业银行基础设施投入贷款的证券化。基础设施建设作为有稳定现金流收益的资产,其低风险、高收益的特性,颇受商业银行的关注。但是,大量将银行的短期负债投入长期资产中,就会对银行资产的流动性产生影响,产生“短存长贷”的问题,影响银行长期稳定的经营。同时,随着商业银行改革的发展,商业银行依靠自身经营获得的留存收益来增加资本金变得越来越困难,加之中央银行进一步强化了对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管理,提高了资本充足率的要求。在这种情况下,资本金缓慢增长直接导致银行资产规模无法迅速扩大,影响了经营效果和竞争实力。而资产证券化为商业银行改善上述状况提供了有效的解决方法。贷款通过证券化后,就能将贷款银行的潜在风险转变为市场上的风险,通过二级市场及时地分散给每个投资者,从而降低银行的风险。

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篇8

国内外先进城市基础设施融资方式介绍

国内外先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融资采取的方式概括起来主要有发行市政债券、发行股票上市、资产证券化、建立投资基金、开展融资租赁以及BT、BOT、TOT模式等等。

(一)市政债券

市政债券(即地方政府债券),是指由有财政收入的地方政府及地方公共机构发行的,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债券。允许地方政府发行债券,是实行分税分级财政体制国家的普遍做法。当地方政府税收收入不能满足其财政支出需求时,地方政府可以发行债券为基础设施建设及公共产品筹资,如英国、美国、德国和日本等国家,地方政府债券在其财政收入及债券市场体系中都占有重要地位。

(二)股票上市

随着资本市场的迅猛发展,发行股票上市融资已成为我国公路企业融资的有效途径。高速公路股份制在全国迅速推行,定向募集和公开上市发行股票,使民间资金进入高速公路行业有了一个全新的渠道。

(三)资产证券化

ABS模式即“资产评估—收益保证—债券融资”模式,是“资产证券化”的简称。其核心内容就是只要某项非流动性资产在未来能够产生稳定的现金流,那么非流动性资产的所有者就能够以未来现金流为基础,将该资产打包成某种形式的债券,通过向资本市场出售债券而收回流动性资金。在西方,ABS模式广泛应用于排污、环保、电力、电信等投资规模大、资金回收期长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

(四)投资基金

投资基金本质上说是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投资制度,它能够汇集社会各方投资者手中的小额闲散资金,组合形成一笔大额资金进行投资,不仅能够有效地分散投资风险,还节约了单位投资的管理成本。产业投资基金作为投资基金的一种,一般投资于高新技术产业或者是有效率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如城市公共设施、收费路桥、电力建设等,既满足了民间资本寻求新的投资渠道的需求,又极大缓解了城市建设资金的不足。

(五)融资租赁

融资租赁在国际上已经成为仅次于银行信贷的第二大融资方式,是指由出租人(一般为融资租赁公司)出资购买承租人指定的标的物,然后再以收取租金为条件,将该租赁物中长期出租给该承租人使用,待租赁期满时,承租人可以选择向出租人购买租赁物件的所有权或者续租。融资租赁方式在基础设施建设领域具有广阔的应用前景,它主要适用于纯经营性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其中设备等固定资产占整个项目投资的比重较高,固定资产的寿命周期较长,设备维修、维护费用较低。如城市燃气、热力和供排水的管网设备,地铁、轻轨等轨道交通项目的交通设备,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及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设备等均可采取融资租赁方式。

(六)其他方式

如BT模式、BOT模式、TOT模式、PPP模式、PFI模式等。BT模式适用于必须由政府直接运营的一些关键设施;BOT模式适用于能源、交通、通信、环保等政府力量占主导的经营性基础设施项目;TOT模式适用于收费路桥等纯经营性项目以及部分准经营性项目;PPP模式适用于道路、学校、水资源等使用费偏低、资金回报率较低的大型项目等。

“十二五”天津市基础设施建设融资方式的探讨

根据“十二五”期间天津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安排,天津城投集团、天津铁路建设投资集团、天津港集团等纷纷提出了相应的资金筹措思路。例如,天津城投集团正研究采用市政债券和在港发行人民币债券方式开展融资;天津铁路建设投资集团探索发行铁路债券、“杠杆租赁”和建立产业投资基金等方式筹集铁路建设资金;天津港集团则建议将保险资金作为基础设施建设的一个主要融资渠道等。结合天津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融资现状,借鉴国内外先进城市新型融资方式的实践经验,“十二五”期间,天津市基础设施建设融资方式可以在发行地方债券、设立产业投资基金、信托投资、融资租赁等5种方式上创新,下面笔者就对这几种方式进行深入探讨。

(一)发行地方政府债券融资

近年来,随着天津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模的不断扩大,投资额逐年增加,城市建设资金的供求矛盾不断加剧。除现有的财政投入、银行贷款和国家政策性资金支持等渠道外,还需进一步寻求新的融资渠道。此外,由于地方融资平台一般只能提供3年~5年期限的债务支持,而基础设施建设是需要长期投入的,从债务期限上说,也需要相匹配的中长期债务类型。因此,无论从解决建设资金缺口、推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角度,还是从防范金融风险、债务风险和财政风险的角度,发展较长期的地方债都是基础设施建设融资的必然探索。2011年11月,国务院批准粤、沪、浙、深四省市试点自行发债,为历史首次。据了解,国务院批准的2012年全国地方政府债券总规模为2500亿元,其中上海市、广东省、浙江省、深圳市共308亿元债券由四地政府自行发行,其余省份的地方政府债由财政部发行。当然,由于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框架的限制,市场化的运作机制和风险防范体系的不完善,在实行地方发债探索的初期,还是应该坚持审慎原则,量力而为。通过建立规范的地方发债制度,采取市场监督与政府监管相结合的手段约束地方政府举债行为,同时配套相应的风险约束机制和运作规则,逐步扩大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试点范围,最终实现“信息透明、监管到位、风险可控”的可持续自主发债状态。

(二)设立基础设施产业投资基金

由于基础设施行业资产一般质地优良,收益稳定,易受追求长期投资收益的产业投资基金的偏爱。无论是通过长期持有获得分红,还是通过股权转让获得资产溢价,都具有较低风险和稳定收益的预期特点。2006年,国内首只在境内注册的以人民币募集资金的产业投资基金———渤海产业投资基金在天津正式挂牌成立,总规模200亿元,存续期15年。基金投资人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国开金融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市津能投资公司、中银集团投资有限公司、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城投集团有限公司和渤海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该基金主要按照国家对天津滨海新区的功能定位,重点投资于具有自主创新能力的现代制造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企业,能源、交通等基础设施项目,以及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其他项目。此外,2009年由新加坡世纪资本伙伴有限公司在天津投资设立的公众伙伴资本(天津)股权基金管理公司正式成立,该基金是内地首只投资于基础设施建设领域的私募股权基金。该基金的资金来源为国外的养老金和社保基金,主要投资于高速公路、机场、港口、电力等领域。未来,天津还要进一步加快基础设施产业投资基金试点的制度建设和退出渠道的拓宽等方面的研究。

(三)信托投资基础设施建设

信托参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方式有3种:1、信托贷款。信托公司以发行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方式接受投资者信托,汇集受托资金,分账管理,集合运用,通过贷款的方式对城市市政道路、管网建设、水务、污水处理等城市基础设施项目提供支持。2、股权融资。信托公司以发行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方式接受社会投资人信托,以直接增资扩股或购买股权等方式将信托资金投入城建项目中去。3、权益融资。信托公司集合社会投资者的资金,以购买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的某种权益的方式将信托资金投入项目中去,如污水处理费、道路收费等收费权,公共设施项目运营权以及股权收益权等。

(四)开展基础设施融资租赁

我国的融资租赁起步于20世纪80年代,1981年4月中国东方租赁有限公司的成立开创了我国的融资租赁业务。近年来,我国融资租赁发展迅速,业务领域涉及民航、海运、工程机械、基础设施建设等所需的设备和设施。根据《中国融资租赁业发展报告(2011)》,截至2010年底,全国在册运营的各类融资租赁公司共有182家,分布在北京、天津、上海、杭州等29个城市,天津有27家。天津市滨海新区成立的渤海租赁有限公司,是国内一家最为专业和最具创新力的基础设施租赁服务提供商,主要从事各种先进或适用的生产设备、通信设备、科研设备、检验检测设备、工程机械、交通运输工具(包括飞机、汽车和船舶)等及其附带技术的融资租赁业务。2009年4月,渤海租赁公司与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操作完成8亿元天津保税区投资服务中心办公大楼融资租赁项目,预计租赁期内可实现利润超过7亿元。未来,天津市还将继续拓展基础设施建设、市政工程等大型设备、设施的租赁业务,打造以融资租赁业为轴心,以天津市市政和其他重点项目为契机,联结制造业及其相关上下游产业和其他金融服务业在内的完整的产业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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