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财政投资评审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财政投资评审是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财政性投融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预算、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等进行评估与审查的行为。
第三条市财政部门是财政投资评审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市财政投资评审机构(以下简称评审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财政投资评审工作。
市审计、监察、发展和改革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协同财政部门共同搞好财政投资评审工作。
第四条财政投资评审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坚持客观、公正、公开、科学、合理、廉洁的原则,保证评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切实保护国家利益和维护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等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市财政部门应当根据财政预算、基本建设支出计划的编制和执行要求,确定每年评审工作的重点和任务。
第六条财政投资评审应当建立“先评审、后下预算”、“先评审、后招标”、“先评审、后拨款”、“先评审、后批复决算”的财政投资建设资金及项目的监督管理机制。
第七条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
(一)财政预算内各项建设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二)政府性基金安排的项目;
(三)纳入财政预算外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安排的项目;
(四)政府性融资安排的项目;
(五)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项目支出。
第八条财政投资评审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预算、竣工决(结)算的编制和执行情况及与工程造价相关的其他情况;
(二)项目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
(三)项目单位执行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制度的情况;
(四)材料、设备定价合理性及执行政府采购规定的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财政投资评审采取以下几种方式:
(一)对项目预、决(结)算进行全过程评审;
(二)对项目预、决(结)算进行单项评审。
第二章职责划分
第十条市财政部门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财政投资评审规章制度,指导财政投资评审业务工作;
(二)确定财政投资评审项目;
(三)对财政投资评审提出具体要求;
(四)审核批复评审报告,并会同有关部门对确认的评审结果进行处理;
(五)安排项目资金的专项检查,对检查结果进行处理;
(六)加强对评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根据需要对评审结果进行抽查复核。
第十一条评审机构在评审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一)按规定负责财政性投融资项目的预、竣工决(结)算的评审工作,评价审查项目的完成情况,并依法出具评审报告;
(二)依法提供财政投资评审方面的技术咨询。
第十二条项目单位在接受财政投资评审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提供评审所需相关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二)对评审中涉及需要核实的问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隐匿或提供虚假资料;
(三)对评审机构出具的评审初步结论,自收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并由项目单位和项目单位负责人盖章签字;逾期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评审初步结论;
(四)对财政部门出具的评审意见(结论),项目单位应当认真执行,对自身存在的问题应当及时整改。
第三章评审实施
第十三条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在开工前,应向财政部门报审项目预算,经审定的项目预算,是财政部门确定项目支出预算、拨付财政资金的依据,是项目单位进行政府采购、招标的最高控制数,项目单位不得擅自突破和更改;若有特殊情况需调整的,必须报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十四条凡列入财政投资评审计划的财政性投资项目,项目预算未经评审的,市财政部门不予安排项目预算支出和办理拨款手续;已竣工项目决(结)算未经评审的,不得办理财务决算批复及资产交付手续。
第十五条评审机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组织专业人员依法开展评审工作,对评审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二)执行国家规定的投资评审操作规程,独立完成评审任务;
(三)按规定提交含项目概况、评审依据、评审范围、评审程序、评审内容、评审结论和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及对策和建议等内容的评审报告;
(四)建立严格的项目评审档案管理制度,完整、准确、真实地反映和记录项目的情况,做好评审工作有关资料的收集、存档和保管工作;
(五)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六条评审机构开展财政投资评审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根据评审任务的要求制定评审计划,安排项目评审人员;
(二)对被审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初审;
(三)评审人员进入项目现场踏勘、调查、核实项目的基本情况;
(四)对项目内容按有关标准、定额、规定逐项进行评审,确定合理的工程造价;
(五)审查项目单位的财务、资金状况;
(六)对评审中发现的问题,向项目单位、施工单位等进行核实、查证;必要时开展对外调查,对项目相关情况的真实性作进一步核实;
(七)组织项目单位对项目结算初审结果进行会审;
(八)向项目单位出具评审初步结论;
(九)根据评审初步结论及项目单位反馈意见,依法出具评审报告;
(十)按规定程序和时限报送评审报告。
第十七条评审机构收到被评审单位报送的完整齐全的项目资料后,应当在下列时限内完成初步评审工作:
(一)项目预算:10—20个工作日;
(二)项目结算或决算:20—60个工作日;
(三)其他评审事项:10个工作日。
特大型项目或特殊项目确需延长评审时限的,须经市财政部门批准,并告知被审单位延长的理由。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市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评审结论。
财政投资评审结论是财政部门确定项目单位部门预算及支出预算、安排项目投资计划、拨付项目资金管理和监督、批复竣工决算的依据。
项目单位凭财政部门的评审结论,依法申请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批复、拨款及资产交付等有关手续。
财政部门对审减(增)的资金,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核减(增)。
第十九条财政投资评审的费用由财政承担,评审机构不得向项目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章罚则
第二十条对财政投资评审中发现的项目单位存在违反财政法规的行为,由市财政部门依据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予以处理。
第二十一条项目单位拒不配合或阻挠财政投资评审工作,拒绝、隐匿或提供虚假资料的,市财政部门将予以通报批评,并根据情况暂缓下达财政支出预算或暂停拨付财政资金;同时建议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人员、、的,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评审机构因过失或故意提供不实或内容虚假的评审报告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各区、县(市)财政投资评审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关于《*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起草说明
一、制定的必要性
财政投资评审工作是财政的重要职能。这项工作在计划经济时期由建设银行代行,建设银行审查建设项目的预、决、结算,即“三算审查”,为提高建设项目预算的准确性,严格审查和办理工程结算和决算,准确核定工程造价发挥了重要作用。1994年金融体制改革以后,财政部收回了原建设银行代行的部分基本建设财政财务管理职能,1998年政府机构改革转变职能后,财政部进一步收回了建设银行代行的工程审价职能,成立了投资评审中心,财政投资评审正式成为各级财政部门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于1999年8月经*市编办批准正式成立,六年来,我市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紧紧围绕财政中心工作,以基本建设项目投资评审为工作重点,不断规范评审工作程序,严格执行工作规程,在加强财政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和保证财政资金规范性、安全性、有效性等方面做出了贡献,在财政改革和投资体制改革中发挥了积极作用。通过投资评审,市财政节约了大量资金,有效地加强了财政资金的监管,提高了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财政投资评审工作是随着政府职能转变和投资体制改革而产生的一项新的工作,是一项崭新的事业,评审事业要健康稳定地发展,必须实现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因此,制订出台《*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十分必要的。
二、制定的依据和过程
(一)制定的依据
本办法的制定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参照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和《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二)制定的过程
2004年11月市财政局着手《*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和《*市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工程预算评审管理办法》的起草工作。2004年12月底召开了有市发改委、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建设局、市城管局、市林业绿化局、市水利局、市交通局、市建设投资控股公司、市通源建设公司等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参加的座谈会,形成两个《办法》送审稿。2005年市政府将两部《办法》列入立法计划,市财政局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考虑到这两部规章有一定的重复,在征求市法制办意见后将两部规章合二为一,2005年11月将修订后的《办法》再次书面征求了上述部门和单位的意见并请相关部门进行论证,在充分吸纳相关部门和单位意见,借鉴外省市成功经验的基础上,经市法制办审查、修改形成本《办法》(草案)送审,并经2006年1月10日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
三、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项目预算、竣工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评审的内容
根据预算法规定,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预算支出的管理,严格执行预算和财政制度,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的支出用途使用资金,所以本《办法》中明确了财政投资评审内容包括“项目预算、竣工决(结)算的编制和执行情况”,财政部门评审项目竣工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的主要目的是核实项目成本,并将评审结果作为财政部门安排项目尾款、批复竣工财务决算的依据,这是财政的法定职责,与审计职能完全不同。
(二)关于项目评审时限及送审资料的要求
1、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完成预、结(决)评审的时限是参照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订的。但是财政投资评审的完成时限必须建立在送审项目资料的完整和规范上,特别是工程结算资料。对报审工程预、结(决)算资料的要求,按照市财政局《关于规范财政投资建设项目概、预、结(决)算送审资料的通知》的规定报送。
2、具体的评审时限按照项目的投资额分段考虑。
3、本《办法》中的评审时限不包括等待补充完善资料、与建设单位等三方会审以及出现重大问题需要协调解决等因素造成的评审时间延长。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资金(以下简称“项目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下达的专项用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的资金。
第三条市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地环项目办”)在国有商业银行设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资金专户,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封闭运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资金的收入、拨付和结算等收支活动均在专户中核算和反映。
第四条项目资金使用范围。项目资金使用按《省地质环境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及《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执行。项目资金支出范围包括工程施工费、拆(搬)迁补助及设备购置费、前期工作费、业主管理费、竣工验收费、不可预见费。
(一)工程施工费。按照项目预算、结算实际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直接工程费、间接费及税金据实列支。
(二)拆(搬)迁补助及设备购置费。按项目设计需进行拆(搬)迁的补助支出和项目设备购置支出据实列支。
(三)前期工作费。项目工程施工前选址踏勘、立项审查报批、项目可行性研究、设计预算编制和初审等费用支出,按项目工程施工费据实列支。其中项目工程施工费在500万元以下的按不超过8%据实列支;项目工程施工费在500万元以上的按不超过7%分段累退据实列支。
(四)业主管理费。项目承担单位为项目的组织管理所发生的各项管理性支出,按不超过工程施工费的2、5%据实列支。
(五)竣工验收费。因项目验收、结算、成果管理等各项支出,按不超过项目工程施工费的2%据实列支。
(六)不可预见费。项目施工中因自然灾害、设计变更、工资及物价水平发生较大变化而增加的费用,按前期工作费、工程施工费、设备购置与拆(搬)迁补助费、业主管理费总额的1、5%核定。
前期工作费、业主管理费、竣工验收费可相互调剂使用,但不得高于控制总额。不可预见费的使用在财务决算报告中必须单独加以说明。
第五条严格项目资金拨付及审批程序。
(一)项目资金拨付实行计划管理。市地环项目办根据工程完成情况,每月2日前向市财政部门报送本月所需资金计划。市财政按有关程序审核报市领导审批后,将项目资金直接拨入到核算专户。
(二)严格工程款支付方式及支付比例。项目资金支付由施工方根据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提出付款申请,交工程监理公司核实工程量和项目负责人审核并签字后,由市地环项目办审批,项目工程款以转账方式转入到合同签订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和理由用现金支付工程款。工程施工费1000万元以上的,工程量完成30%时支付工程施工费的10%;工程量完成50%时支付工程施工费的30%;工程量完成80%时支付工程施工费的50%;完成外业工作且初验合格支付工程施工费的80%;提交全部成果经省国土资源厅组织验收合格付工程施工费的95%,留5%作质保金,一年后付清。工程施工费1000万元以下的,按以上完成工程量的比例少支付工程施工费5%;提交全部成果,验收合格后留工程施工费的10%作质保金,一年后付清。
(三)严格项目资金使用审批。所有工程款及费用一律实行报账制。资金使用由市地环项目办负责人一支笔审批。
第六条项目工程结算。项目完工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组织有关单位和技术人员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后,必须编制工程竣工结算,经监理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审查确认盖章后,报送市政府指定的工程结算审计机构结算评审。审定批准后交市地环项目办办理。
第七条资金管理和监督检查。
(一)承担项目可行性研究、规划设计与预算编制、工程施工、工程监理、竣工决算的单位必须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应资格(资质)。
(二)实行专家库管理制度。市国土资源、财政部门必须建立由技术和经济专家组成的专家库,并适时进行充实、调整。每次评审时,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组成评审组进行评审。
(三)地环项目办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完善项目内部资金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按项目单独建账,单独会计核算,确保项目资金专款专用,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发改和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及时报送有关资料。
(四)项目施工单位应自觉接受项目管理、投资主管、财务、审计、纪检监察、国土资源等部门的检查,并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第一条为强化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责任约束机制,实现项目建设的建、管、用分离,严格控制投资成本、投资标准、投资规模,充分利用社会专业化组织的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依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号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代建,指市代建项目管理机构通过招标的方式,选择社会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公司(以下简称代建公司)负责项目投资管理和建设的组织实施工作,建成后交付使用单位。
代建期间代建公司按照合同约定代行项目的投资建设主体职责,依法承担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安全责任、进度责任和投资控制等责任。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实行代建的建设项目的审批程序不变。
第四条实行代建的项目,可以采用全过程代建和建设阶段代建两种方式。全过程代建的项目建议书批复后选定代建公司实施代建;建设阶段代建的项目初步设计完成后选定代建公司实施代建。
市的代建项目一般采取全过程代建方式。如项目使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有专业管理队伍的也可实行建设阶段代建方式。
第五条本办法所指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指由各级财政预算资金、财政预算外资金、财政专项资金、部门专项资金(基金)国债资金以及通过政府性资产向金融机构抵押、质押等融资方式取得的政府债务性资金所安排投资建设的社会公益性项目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上述除涉及国家安全或者有特殊保密要求的项目外,凡项目估算价500万元以上,政府投资达到项目估算价50%以上的项目建设原则上实行代建。
第二章代建项目的实施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市政府成立市代建项目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代管办)受市政府委托牵头组织实施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的代建相关工作,具体负责代建项目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受市财政委托具体管理由财政性资金安排的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资金,确保代建项目的顺利进行,确保财政基建资金的安全使用。
第七条市发改委负责代建项目的投资审批管理;市财政局、国资办对代建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全过程跟踪与监督管理;市建设局负责对代建项目的工程建设活动进行监管;市审计、监察、环保、档案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八条市代管办的主要职责:
(一)审查代建公司的基本条件,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组织开展代建公司的招标工作,对中标结果进行确认;
(二)和项目使用单位(主管部门)共同与代建公司签订项目代建合同。合同应当包括项目建设内容、投资、规模、标准、质量、工期等控制要求,明确项目的代建费费率及计算方法和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和奖惩、违约、争议处理等内容;
(三)协调代建公司和项目使用单位的关系;
(四)监督、检查代建公司的招投标工作;
(五)审核代建公司与参建单位签订的各类合同;
(六)参与项目初步设计的审查和设计交底工作;
(七)审核代建公司组织编制的项目总设计概算、总预算报告;
(八)审核代建公司编制的项目月度、季度和年度资金计划并转报财政局;
(九)审批经代建公司审核上报的施工方的工程款支付申请;
(十)按进度向市有关部门报送项目投资、工程进展情况,向市政府报送工程简报;
(十一)审核经代建公司初审的工程结算(报财政、审计部门之前)对工程财务决算进行初审(报财政部门之前)
(十二)监督代建项目的投资控制、工程施工质量、安全和进度,参与工程中间验收、竣工验收,监督资产和档案的移交。
第九条项目使用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编制上报项目建议书,提出项目的选址、功能、规模标准、工期、质量等方面的要求,项目建议书的深度应当达到国家有关规定;
(二)负责办理立项、规划、征地、拆迁以及产权登记等报批手续;
(三)协助代建公司办理环保、消防、人防、施工许可以及税费减免等相关报批手续;
(四)参与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和项目初步设计的审查工作;
(五)参与监督工程建设的施工和管理工作;
(六)参与工程中间验收和竣工验收,接收代建公司移交的项目资产;
(七)应当由项目使用单位完成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项目代建公司的主要职责:
(一)会同使用单位,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内容组织编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组织编报初步设计和概算,组织编报施工图设计;
(二)负责办理环保、消防、人防、施工许可以及税费减免等相关报批手续;
(三)市代管办和市有关部门的监督下,
1、作为招标人委托招标机构依法通过招标方式,选择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和设备供应商;
2、对工程标底和工程量清单进行审核;
3、将招投标情况和合同报市代管办及有关部门备案;
(四)负责项目实施中各类合同的洽谈,合同正式签订前报市代管办审核;
(五)负责对工程建设的投资、质量、安全和进度等全过程的管理;
(六)每月向市代管办报送工程简报,同时提出用款计划;
(七)组织设计交底和工程中间验收;会同市代管办、项目使用单位组织竣工验收;
(八)组织编制项目总的设计概算、总预算和决算,经市代管办审核后报有关部门审批;
(九)审核施工方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并报市代管办审批;
(十)对工程结算进行初审,报市代管办审核后送财政、审计部门审计;
(十一)收集、整理、汇编工程档案(包括各类技术、管理资料,经财政、审计部门审核批准的结算、决算等)并移交市代管办及各有关单位;
(十二)有关部门批准后,向使用单位办理资产交付使用手续;
(十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项目建设单位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对项目代建公司的要求:
(一)项目代建公司应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法人地位,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具有项目建设管理的组织机构、管理体系和与项目相适应的工程技术管理人员和设备;
3、具有与代建项目相适应的注册资金,并具有设计、监理、工程咨询、施工总承包等一项或多项资质;
4、具有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其他条件以及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的需要增加的条件。
(二)对不具备本条第(一)款第3项条件之一的但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管理良好业绩的可以与具备第(一)款第3项条件之一的法人或组织联合投标。
第十二条项目代建公司或者与代建公司有上下隶属关系、股权关系的组织或其他关联方不得承担代建项目的招标、勘察、设计、监理或施工等建设任务。
第三章代建项目组织实施程序
第十三条项目使用单位根据项目建设的需要与可能,编报项目建议书,经其主管部门审定后上报市投资主管部门(以下称市发改委)审批;项目建设前期,项目使用单位按职责办妥相关报批手续,前期费用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后由市代管办拨付。
第十四条市代管办作为招标人,会同市建设局、发改委、财政局共同研究确定代建公司招标方案,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机构组织招标工作。
第十五条招标机构受市代管办委托和监督,依据招标方案及其他相关规定组织编制标书,确定评标的原则、标准和方法,组建评标委员会(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专家评委组成)组织项目代建公司的招标活动,并将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等招投标资料及时报送市代管办。
项目代建公司的招标采用综合评估法或其他方法评标;投标文件中应包括项目的代建管理方案、技术措施、人员配备、代建费费率等内容。
第十六条项目代建公司中标后不得将项目转给其他单位管理。
第十七条项目建议书批复后,项目代建公司与项目使用单位(主管部门)和市代管办签订项目代建初步合同,初步设计和概算完成后签订正式代建合同,并由代建公司向市代管办提供相应额度的银行履约保函。保函具体金额,根据项目特点和规模,招标文件中明确。
第十八条项目代建公司组织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施工图设计等并报送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九条项目代建公司组织编制项目总设计概算、总预算并报市代管办。
第二十条相关的项目建设条件具备后,项目代建公司应当严格按照代建合同组织项目实施。
第二十一条代建项目管理实行会商制度;重大事项由市代管办报请市政府组织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会商。
第二十二条项目使用单位与市代管办、代建公司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应当保持经常性沟通和联系;使用单位应当派员常驻市代管办,以便现场协调和解决问题。
第二十三条代建项目建成后,进行竣工验收、工程结算审计、财务决算审计报批。
工程竣工验收并符合项目代建合同的各项规定后,市代管办的监督下代建公司应完成以下工作:
(一)向使用单位移交项目管理和使用权;
(二)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工程建设档案竣工资料;
(三)向市国有资产监管部门移交相关资料;
(四)向市代管办及各有关单位移交其他应当移交的档案资料。
第四章代建项目的资金拨付、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四条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资金由市财政拨付。代建合同签订后,代建公司应通过市代管办向市财政部门提出建设资金使用计划申请,市财政部门按项目实施进度拨付至市代管办,项目使用单位同时将自筹资金划至市代管办,由市代管办统一管理;市代管办根据项目代建合同约定、具体实施情况以及资金使用情况向施工企业支付经代建公司审核的工程款。
第二十五条项目代建合同签订后30日内,项目代建公司向市代管办提供合同约定金额的银行履约保函,然后,根据合同约定和项目代建公司的申请,市代管办拨付不超过10%代建费给代建公司,作为该项目管理的启动费用。
项目竣工验收前拨付不超过代建费总额的60%项目竣工验收通过后拨付不超过代建费总额的70%项目使用权和档案移交后,且工程结算审计结束后拨付不超过代建费总额的90%其余代建费在代建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期满一年内付清。
第二十六条代建项目概算确定后原则上不作调整和追加投资。因重大政策调整、重大技术和功能变更或因重大自然灾害等其他原因,需要对项目进行调整且单项金额在100万元以内的由使用单位提出调整的申请报告,经监理和代建公司审核后报市代管办核准。
需要对项目进行追加投资的单项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由项目代建公司和使用单位提出追加投资的申请报告,市代管办会同市发改、财政、审计、建设、监察等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并报市政府批准后予以追加投资。
上述涉及工程变更发生额达到市建设工程备案管理办法》政办〔〕37号)文件规定标准的均应按该文件规定报送市财政、监察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工程竣工验收并符合项目代建合同的各项规定后30日内,市代管办将银行履约保函退还项目代建公司。
第五章代建项目的奖惩规定
第二十八条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符合项目代建合同的各项规定、工程结算经市审计部门审计、决算经市财政部门批准后,对于决算节余或超支的建设资金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决算投资比代建合同约定的项目投资有节余,从项目节余资金中提取不超过30%资金奖励给代建公司,但最高额不超过200万元,其余节余资金按原投资比例返还各出资方;
(二)决算投资超出代建合同约定项目投资的超支资金由项目代建公司自行承担。
经市代管办、发改委和财政局认可的因不可抗力造成的节余或超支除外。
第二十九条项目代建公司未经批准擅自调整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擅自进行重大设计变更,致使代建项目达不到设计要求的或者项目代建公司管理不善致使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要求的其项目竣工决算节余资金全额上缴市财政,超支资金全部由项目代建公司承担,同时对项目代建公司处以银行履约保函金额50%的罚款并扣减20%代建费。为达到设计要求或工程质量要求而采取补救措施所发生的工程费用,由代建公司承担。
如项目代建公司未能履行或未能完全履行《项目代建合同》代建公司对由此造成的损失应承担相应的经济、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项目代建公司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工期交付代建项目的每延迟一天按代建公司银行履约保函金额的0、1%扣减代建费用;项目代建公司不能按照合同其他约定交付代建项目的也要适当扣减代建费用。
如因不可抗力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Abstract: In this paper, aiming at the possible risks for the enterprise acceptance phase of the technological transformation project, bined with requirements of five principles of internal control, reasonable suggestions are proposed, focusing on the management portion of the financial internal control involved in two phases of pletion settlement and final accounts of pletion, so as to refine project pletion and acceptance process, conduct the final accounts of pletion in time, and enhance the infrastructure financial management performance、
关键词: 竣工结算;竣工决算;内部控制五原则;财务内控
Key words: pletion settlement;final accounts of pletion;five principles of internal control;financial internal control
中图分类号:TU7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2)24-0068-02
0 引言
工程验收指工程项目竣工后由建设单位会同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及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等有关单位,对该项目是否符合规划设计要求以及建筑施工和设备安装质量进行全面检验的过程。工程验收是工程项目由建设阶段转入生产和使用阶段的标志,也是对项目建设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和质量的最终把关,如果项目竣工验收不规范、把关不严,可能造成虚报投资完成额、虚列建设成本或者隐匿结余资金等较大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的每个阶段都可能遇到不可控的风险,本文针对工程项目竣工结算、竣工决算两个阶段中涉及财务的几个具体业务活动的风险点进行阐述,遵循内部控制全面性、重要性、制衡性、适应性、成本效益性五项原则,探寻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内控机制,加强财务管理和财务监督,促进建设项目及时投产、发挥效益。
1 项目竣工结算、竣工决算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风险
1、1 竣工结算、竣工验收制度管理:①调整补充财务管理办法:有关工程竣工结算、竣工决算财务管理办法不够全面、规范。②流程不顺、职责不清:相关标准、程序不明晰,协调沟通不利,有部分重复工作步骤。
1、2 项目竣工结算验收阶段的管理:①竣工结算编制不细,不能通过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竣工结算不细,不能通过审查。②提前办理工程价款结算:未进行工程竣工结算审核,即与建设单位办理工程价款结算。
1、3 项目竣工决算验收阶段的管理:①达到可使用状态资产核算不规范:项目购建的达到可使用状态资产估价、结转不及时。②日常不积累,竣工时很被动:工程已接近完工才开始准备竣工验收资料,丢三落四,不利于竣工决算的编制。③竣工验收阶段工作流程职责不清:认识不足,工作流程上没有衔接,认为财务竣工验收只是财务部门的工作,相关计划、实施、接收等部门不通力配合,财务竣工决算编制不合规。④重点不突出,导致报表质量不高:项目竣工财务审计验收中,如果提交的竣工决算报表有偏差,将无法通过审计。
2 项目竣工结算、竣工决算过程中风险控制的几点建议
在竣工验收环节,除对工程质量进行验收,还有竣工结算和竣工决算两项重要工作。
2、1 结合内控制衡性、成本效益原则,规范健全各项流程制度:
2、1、1 内控制衡性原则:应当在治理结构、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业务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机制,同时兼顾运营效率。要求企业完成某项工作必须通过不隶属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岗位和环节;同时,还要求履行内部控制监督职责的机构或人员具有良好的独立性。
2、1、2 内控成本效益原则:应当权衡适时成本与预期效益,以适当的成本实现有效控制。必须统筹考虑投入成本和产出效益之比。对成本效益原则的判断需要从企业整体利益出发,尽管某些控制会影响工作效率,但可能会避免整个企业面临更大损失,此时仍应实施相应控制。
2、1、3 补充规范财务管理办法:按照内控制度要求,调整补充财务相关管理办法,强化工程全过程的监控,确保工程项目的质量、进度和资金安全。健全资金管理制度,准确及时进行账务处理,真实体现资金的流入流出,保证项目资金有效控制、合理使用。推进项目建设和核销进度,杜绝虚报投资完成额、虚列建设成本或者隐匿结余资金等情况发生。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跟踪审计,是指审计机关对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的前期准备阶段、建设实施阶段以及竣工决算阶段进行的全过程审计监督。
第三条 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跟踪审计由县审计局组织实施。
第四条 跟踪审计的范围主要是建设投资金额在500万元以上且建设周期较长(一般在一年以上)的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
第五条 实施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跟踪审计时,应当确定建设单位(含项目法人,下同)为主要被审计单位。同时,依据法定程序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相关单位)与政府投资项目有关的财政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县审计局对建设项目相关单位与政府投资项目有关的财务收支审计,不受审计管辖范围的限制。
第六条 审计机关应当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时,应当要求被审计单位法定代表人和项目主管人员就所提供资料的真实、完整和其他相关情况作出书面承诺。在跟踪审计过程中,审计组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向被审计单位提出书面承诺要求。
第七条跟踪审计的步骤包括:
(一)决策阶段审计(建设项目前期审计)是指审计机关对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建设资金筹集情况、建设程序、征地拆迁、施工图预算(工程招标预算控制价)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的审计监督。该阶段主要内容是对工程招标预算控制价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的审计,该阶段审计不受金额限制。
建设单位将工程预算控制价报送审计部门时,应当附:①项目审批文件、计划批准文件(立项批准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消防图纸审核意见等)和项目分项概算、总概算;②项目前期财务收支等有关资料;③施工图预算及其编制;④有关会议纪要;⑤与项目前期审计有关的其他资料。
项目前期审计的内容为:①项目建设规模、内容和标准是否符合经批准的项目计划;②项目征地拆迁、勘察、设计、监理、咨询服务等前期工作及资金运用的真实性、合法性;③工程招标预算控制价的真实性、合法性。
(二)工程实施阶段审计
建设项目工程实施阶段审计是指审计机关对建设工程项目在实施过程中涉及的建设程序、工程造价、现场签证、设计变更、设备材料采购、以及与项目有关的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的审计监督。主要分为初审和阶段性审计两部分:
1、初审,一般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审核的主要内容:工程招标投标的真实合法性、施工合同签订的真实合法性、工程监理及其合同签订的真实合法性、以及应由建设项目前期审计而未审计的内容。
初审时,建设单位须将中标通知书、招标文件、建设合同(设计合同、监理合同、施工合同)、投标文件(工程量清单)、有关会议纪要、工程变更签证及变更造价、工程款拨付等资料报送审计组。
2、阶段性审计,在初审完成后一般每月进审一次,每次审计一般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阶段性审计的主要内容:合同规定的工程进度情况、是否按合同规定施工、有无违规分包问题、工程款拨付情况、工程变更签证是否合规合法真实、变更签证造价是否真实合理等。
对设计变更、现场签证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①是否符合法定的审批程序;②产生的原因和责任;③变更部分的工程内容和工程量的真实性、合法性;④计价是否符合招标文件、合同及其他计价文件的规定。
因设计变更或者现场签证导致变更后的预算超过分项概算或者总预算的,建设单位应当于设计变更或者现场签证之日起五日内书面报审计组备案。因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导致变更后的预算超过合同价的5%或金额超过二十万元的,建设单位应当通知审计组现场见证。
(三)单项工程结算审计
单项工程结算审计是指对整个建设项目中的单项工程施工完成后进行结算审计。每个单项工程审计一般在1个月内完成。
审计机关在被审计单位交齐结算资料的基础上,对单项工程进行结算审计,出具审计结论。单项工程结算超过预算的,审计机关应当建议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查明责任,暂缓拨付超额部分款项。
对单项工程结算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①是否高估冒算,虚报工程款;②是否重复计算,增大工程量;③是否随意变更工程内容,提高造价。
(四)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
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的主要内容为:①与资金相关的建设项目审批程序是否合法;②建设项目用途、规模、内容和标准是否符合批准的计划;③建设项目概算编制程序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设计概算是否真实、科学;④建设资金落实、到位、收支情况;⑤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勘察、设计、监理、咨询服务等资金使用情况;⑥竣工决算的编制是否真实、合法;⑦建设资金结余、基本建设收入核算包干结余分配情况;⑧项目的预期目标、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以及环境保护设施与工程建设的同步性、有效性;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审计组对相关资料审核后,形成审计证据和工作底稿,提出审计报告,报领导审批后及时出具审计结果。
第九条 审计组应建立《跟踪审计项目台帐》,由主审负责登记。及时登记审计时间、工作记实(包括审计内容、项目现状、发现问题、审计意见、整改情况、审计成果)。台帐要注重反映量化成果,要成为反映跟踪审计全貌的工作日志。
第十条 对各阶段审计查出的问题,审计机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做出处理处罚。
第十一条 审计人员应当对项目投资管理、资金使用、投资效果等事项进行审计评价,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提高投资效益。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水利厅下达并使用财政性投资为主进行建设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以及省水利厅及所属单位自筹资金进行的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是指由水利厅组织并主持验收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正式竣工验收前,水利厅内部审计办公室对其竣工决算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的内部审计监督。二、审计内容第四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应包括:水利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审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投资及概算执行情况审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支出审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情况审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未完工程及所需资金审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收入审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结余资金审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工程和物资招投标执行情况审计。
第五条水利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水利基本建设竣工项目概况表”、“水利基本建设项目财务决算表”、“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年度财务决算表”、“水利基本建设竣工项目投资分析表”、“水利基本建设竣工项目成本表”、“水利基本建设竣工项目预计未完工程及费用表”、“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待核销基建支出表”、“水利基本建设竣工项目转出投资表”、“水利基本建设竣工项目交付使用资产表”的编制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
(二)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
第六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投资及概算执行情况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各种资金渠道投入的实际金额,资金不到位的数额及原因;
(二)实际投资完成额;
(三)概算审批、执行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四)概算调整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包括概算调整的原则、各种调整系数、设计变更和估算增加的费用等;
(五)核实建设项目超概算的金额,分析原因,并审查扩大规模、提高标准和计划外投资的情况;审查弥补资金缺口的来源,有无挤占、挪用其他基建资金和专项资金的情况。
第七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支出审计的主要内容:
建筑安装工程支出、设备投资支出、待摊投资支出、其他投资支出、待核销基建支出和转出投资列支的内容和费用摊提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
第八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情况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交付使用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是否真实,手续是否完备;
(二)交付使用的无形资产的计价依据;
(三)交付使用的递延资产的情况。
第九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未完工程及所需资金审计的主要内容:
审查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未完工程量及所需要的投资情况,所需资金和额度的留存及有无新增工程内容等情况。
第十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收入审计的主要内容: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收入的来源、分配、上缴和留成使用情况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十一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结余资金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银行存款、现金和其他货币资金的情况;
(二)尚未使用的财政直接支付和授权支付额度情况;
(三)库存物资实存量的真实性、有无积压、隐瞒、转移、挪用等问题。
(四)各项债权债务的真实性,有无转移、挪用建设资金和债权债务清理不及时等问题,呆帐坏帐的处理情况等。
(五)按照有关规定,计提的投资包干节余数额是否准确,是否合理合法。
第十二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工程和物资招投标执行情况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工程勘测、设计、施工及物资采购是否按照规定进行了招标;
(二)所订合同或协议的相关条款是否完备,是否全面履行;
(三)合同变更、解除是否按规定履行了必要的手续;
(四)对违约者是否依照有关条款追究责任等。三、审计管理第十三条本着“谁负责验收,谁负责审计”的原则,由省水利厅组织或主持验收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竣工决算的审计,由水利厅内部审计办公室负责组织审计。由州、地、县(市)水务部门组织或主持验收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由组织或主持验收该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州、地、县(市)水务部门负责组织审计。
第十四条水利厅组织验收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竣工决算审计由省水利厅内部审计办公室组织审计,也可以由省水利厅内部审计办公室委托具有水利基本建设专业审计力量组成的审计组或经水利厅内部审计办公室认定具有较高专业审计资质、审计技术力量强、诚信程度高的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
水利厅内部审计办公室依照本办法及内部审计工作的有关规定,对被委托的社会审计机构办理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进行参与、指导和监督。
第十五条参加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的审计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素质和业务工作能力,应当具备会计、经济、工程专业技术职务或具备必要的专业技术知识。
社会审计机构受委托承担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应将参加审计人员的名单及执业经历等资料书面报水利厅内部审计办公室审查和备案。
第十六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法人在申请进行竣工决算审计前,应通过相关经济合同预留部分工程尾款,待竣工决算审计结论下达后再予清算。
第十七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中从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与竣工决算审计有关的财务收支,应当接受水利厅内部审计办公室的审计调查,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意见和审计决定,可以作为对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法人代表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依据和参考。
第十九条列入国家或青海省审计机关审计计划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水利厅内部审计办公室根据需要,可在国家或青海省审计机关审计前进行预审。国家或青海省审计机关审计后,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法人将国家或青海省审计机关的审计结论和本单位根据审计结论进行整改的情况,书面报水利部内部审计办公室或省审计厅。四、审计程序第二十条水利厅组织验收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由水利厅内部审计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法人应在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完成后十日内按职权范围向其水利厅内部审计办公室或同级水利内部审计机构提出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书面申请。水利厅内部审计办公室或同级水利内部审计机构在接到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法人竣工决算申请后十日内提出安排意见。
第二十一条水利厅内部审计办公室或受委托的社会审计机构对水利建设项目进行竣工决算审计,要事先拟定审计实施方案,组织审计组,并向被审计单位下达审计通知书,审计通知书于审计组进驻被审计单位三日前送达。
第二十二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法人应积极配合水利厅内部审计办公室或被其委托的社会审计机构的审计工作,并按照审计需要提供下列资料:
(一)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的批准文件;
(三)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预算(概算)批复资料;
(四)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年度投资计划或资金筹措文件;
(五)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合同文本和招标、投标有关文件和资料;
(六)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施工图纸和设计变更的资料;
(七)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内控制度;
(八)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有关的财务账簿、凭证、报表及工程结算资料;
(九)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竣工初步验收报告;
(十)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工程竣工财务决算报表;
(十一)审计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法人应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
第二十三条审计组或受委托的社会审计机构对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终结后,提供《水利工程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的水利建设项目法人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水利厅内部审计办公室根据提供的《水利工程项目竣工决算评价审计报告》,以及被审计单位的书面反馈意见,提出水利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
第二十五条水利厅内部审计办公室下达水利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后,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法人必须执行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按照审计的要求进行整改,并在60日内以书面形式将整改情况报告水利厅内部审计办公室。
水利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作为主持组织竣工验收的主管部门的审计依据。五、罚则第二十六条水利建设项目法人违反基本建设规定和财经法规的,水利厅内部审计办公室建议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理、处罚。
第二十七条水利建设项目法人单位有关责任人员违反财经法规、财经纪律和本办法规定,应当追究责任的,水利厅内部审计办公室向有关部门、单位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第二十八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法人单位有关责任人员干扰、阻止、破坏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水利厅内部审计办公室给予警告和制止,必要时向水利厅有关部门提出处理、处罚的建议。对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有关责任人,由水利厅有关部门追究责任。
第二十九条审计人员办理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本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的原则。对、、的审计人员,由水利厅追究审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六、附则第三十条全部由地方资金进行建设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由各州、地、县(市)水务部门可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相应的审计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我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指全区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团体组织和集体组织,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集体资金、接受捐赠投资及融资用于工程建设、服务、货物采购项目。
第三条项目建设应本着“量力平衡、滚动发展、规模控制、统筹兼顾”和“保重点、保续建、保竣工”的原则,做到项目立项科学合理,资金计划符合实际,建设前期准备充分、规划设计经济美观、建设程序严格规范,项目现场管理有序,监督检查及时到位。
第四条成立由区监察局、发改委、财政局、审计局、住建局、法制办等相关部门组成的区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按照各自职责对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各成员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相关工作。
区监察部门应全程参与项目招投标及项目管理过程中各项纪律的监督检查;区发改委负责项目综合管理,办理审批手续、工程配套的设备物资等前期价格预算审核等工作;区财政部门负责编制年度政府一般性建设资金预算,牵头组织招投标工作,依法管理监督项目资金使用;区审计部门负责对工程预算和竣工决算进行审查;区住建部门负责投标施工单位资质审查,牵头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
第五条项目实行年度计划制度,区发改委于每年10月前根据各部门提出的下一年度项目计划,会同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研究落实年度项目投资计划,报区政府批准。计划外项目原则上一律不予立项。区发改委要建立项目管理台帐,及时记录项目建设全过程,全面反映建设内容、规模、投资概算、招投标和政府采购、资金拨付、竣工验收、决算审计等内容。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每季度第一个月5日内将项目建设情况报表报送区发改委。
第二章项目前期准备
第六条项目应及时申请立项,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工程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报区发改委审批。区发改委负责牵头项目评估论证,批复项目概算,项目概算应包括项目建设所需一切费用。重大项目初步设计方案应邀请相关专家组成咨询小组进行审议。零星维修等非新建项目及100万以下项目可视情况简化立项手续,但须报区发改委备案。
第七条财政部门要根据项目概算作出资金安排计划,审批项目预算,否则一律不得招标。项目资金应实行“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审计部门在对项目进行决算审计时,要以批复概算和批复预算为依据。
第八条规模标准以上项目须在市招投标管理中心招标;规模标准以下为区管招标项目,也须按规定选择合适招标方式。勘探、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项目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采购均按规定招投标。项目招标采购须按照相关法规严格执行,项目建设单位要统筹安排标前准备工作,不得以时间紧等理由规避招标,不得将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九条项目设计单位招标,要多单位、多方案对比,不得单一指定设计单位或指定概念性方案满意单位为唯一深化设计单位。实行限额设计,不得擅自突破批复概算,否则应重新设计、重新招标。
第十条从2012年元月起20万元以下项目招标试行明标明投,相关办法另行制定。目前投资额在20万元以下项目,仍由项目建设单位组成三人以上招标采购小组在区采购中心平台自行组织招标采购,并将采购时间提前3日报区采购中心安排。招标档案自行管理,招标过程由主管部门纪检监察组织监督。20万以下项目预结算由项目建设单位在我区中介机构库中选择单位审计。
第十一条项目建设单位负责编制招标及竞争性谈判文件,可自行或委托招标机构办理招标事宜,100万以上项目招标及竞争性谈判文件须经区财政局、审计局、住建局、法制办等部门审核后方可公开。
第十二条工程量清单及预算应在我区中介机构库中选择单位编制,并报审计部门审核,预算报审资料应包括委托编制合同、工程量清单、预算书、施工图纸、施工说明等。委托编制合同应明确预算审计调整率[(调增额+调减额)/送审额]超过4%的,同比例扣减中介机构预算编制费。
涉及一般货物价格预算的,须经区发改委审核。审定预算价应予保密,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在开标前,可会同相关单位,根据审核的预算价拟定一个相对合理的最高最低限价,作为评标重要依据之一。预算价在评标时如何合理使用,须在招标文件中说明。
第十三条公开招标的项目,须严格依法公告;对采用邀请招标的项目,须由区政府采购中心邀请潜在投标人参与竞标,同时可公告让符合条件的其他潜在投标人参与竞标,公告时间以尽可能满足潜在投标人获取公告信息和具备编制投标文件的时间为限。招标公告必须明确招标方式,接受潜在投标人报名的联系人必须为区采购中心,招标人不得作为报名联系人,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在定标前与潜在投标人就招投标相关事宜进行实质性洽谈。
第十四条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应按各自职责对招投标活动进行现场监督。对工程类20万元以上项目,原则上应聘请或从专家库中抽取相关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并推荐中标人。区政府采购中心在开标、评标时,要做好记录,存档备查。有监控录音、录像资料的,保存时间以确定招标过程无投诉时限为准。
第十五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与中标人签订合同。要按《区政府合同管理规范》的有关要求进行合同签订。合同应当由区政府或者授权的部门、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签订,也可以依法委托人签订。区政府授权部门、企事业单位签订合同的,必须由区政府主要领导签署授权文书。合同需要进行公证的,应当进行公证。涉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谈判、起草时,牵头部门应当及时与区政府法制办沟通,听取法律意见。必要时,应邀请区政府法制办参加谈判、起草,或召开由有关单位、法律专家参加的论证会,听取意见,研究论证。为了加强合同管理,完善合同证据资料,各单位应在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合同正本提交政府办归档,其余原始资料装订成册由牵头部门归档封存或根据需要报法制办留存。在区内招标的项目施工合同应报区采购中心备案。
合同中应明确:工程结算须经区审计局审计,工程结算审计核减率超过10%的,由建设单位在结算中按超出比率部分核减金额的5%扣减工程款。监理合同中应明确:工程结算报审前须经监理初审,审计核减率超过10%的,按超出比率扣减监理费。
第三章项目建设标后管理
第十六条项目建设单位为项目管理第一责任人,负责项目的投资、进度和质量安全控制。建设单位应成立项目建设领导小组,明确分工,责任到人,定期召开工作例会,集体审议重大事项。要严格按照合同及本办法规定对项目各参建单位人员到位、合同约定内容完成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并留下检查记录,无检查记录的一律视为管理不规范。
第十七条项目不得随意变更。涉及到设计改变,材料与设备的换用,暂定材料、新型材料价格签证,工程量和费用调整,工程质量标准改变及其它涉及造价的均属工程变更。变更金额超合同价10%的应重新招标。
第十八条工程变更签证单须经设计、监理、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及现场代表两人以上签署)签署明确意见。工程变更应附变更设计构造图或说明,标明具体技术数据,有具体工程量计算过程,材料签证要注明品牌、规格、产地。计算误工、停工损失或按工日计算零星工程款的,须有具体原因、日期、工数、结算原则等内容。拆除重建、苗木移植、土方等隐蔽工程签证应及时现场核实,并留下影像资料,有残值的应注明残值金额或保管单位,能变卖处置的应及时报区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处理。工程变更签证单应续编号并标明变更日期。
第十九条对项目暂定材料及变更材料在10万元以下的应由建设单位组成三人以上询价小组自行组织询价,建设单位监察机构参与监督。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有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共同参与。询价过程应留下相关记录,并封存样品,作为询价材料进场报验及审计时比对。进场材料设备须经监理单位核查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入场。
第二十条建设单位应落实专人负责整理保管项目建设资料,不得由施工单位保管资料。凡资料管理缺失、不规范的一律视为主要负责人管理失职。
第四章项目竣工验收和审计
第二十一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竣工验收制度。项目建设单位应于项目建成后6个月内组织施工、监理、设计、勘察等单位进行验收,区住建局协助相关对上协调。项目竣工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在3个月内编报竣工决算资料。
第二十二条工程验收完毕后,建设单位向审计部门报审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项目审批文件、计划批准文件;(二)施工合同、补充协议、监理合同等合同文本;(三)工程标底;(四)有关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等;(五)施工组织设计、设备材料采购、工程变更、现场签证、有关指令和会议纪要等资料;(六)工程施工图、竣工图、工程造价书、工程量计算书、有关计价文件以及计价依据等;(七)验收报告;(八)项目财务支出等有关资料;(九)与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相关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加强对报审资料的审核,并对有关资料的真实、完整和其他相关情况作出书面承诺,不得转移、隐匿、篡改、伪造或者毁弃。项目报审资料应由建设单位负责报送,不得委托施工单位报审,报审资料应符合审计部门规定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项目审计过程中,项目建设单位应积极配合审计部门的审计工作,认真组织施工单位进行对账,对审计部门的询问及资料手续完善等要及时回复。对审计部门发出的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应在10日内书面回复意见,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第二十五条项目审计报告作为项目资金结算和资产交付的依据。项目必须办理产权登记,建设单位负责产权办理工作,并报区财政局登记。
第五章监督及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区监察部门应当会同各职能部门对各项目定期开展专项联合检查,检查结果应在全区范围内通报。对管理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调查处理,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部门及当事人责任。
第一条为加强全县教育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规范中小学、幼儿园项目实施行为,推动教育项目建设更好地服务教育改革发展,根据《建筑法》、《招投标法》、《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教育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县教育系统各级各类公办学校基本建设项目管理。
第三条教育基本建设项目是指利用财政性资金(含学校自筹资金)实施的建筑工程项目,包括新建、改扩建、加固、拆除、维修(含装饰、装修)、附属工程以及与工程项目相关的工程勘察、设计、监理等。
第四条县教育局计财股具体负责指导、协调、监督、管理全县中小学、幼儿园基建工作,从项目规划论证、申报立项、招标投标、施工管理、质量监督、项目进度、工程验收、档案建设等方面全方位、全过程督办,保证教育建设项目规范操作及顺利实施。
第二章项目规划
第五条项目规划是项目建设的前提。各学校要按照“着眼长远,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的原则,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学校总体发展规划和单体建筑建设方案,于每年8月10日前报教育局计财股备案。
第六条根据国家和省市对教育项目的投入政策,县教育局计财股提出下一年度项目建设规划初步意见,报教育局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审核,经教育局领导班子会议研究同意后列入下一年度项目建设计划。
第七条教育系统内召开项目规划方案评审会,对项目选址、建设规模、建筑结构、计划投资、立面效果等进行综合评审,方案明确和建设条件成熟的,优先安排开展项目前期工作。
第三章报建程序
第八条10万元以上的新建、改扩建、维修和附属工程项目,由县发改局立项或转报市发改委,市发改委立项批复程序按照《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10万元以下的小型新建、维修改造、附属工程项目,由县教育局立项批复,学校在县住建局办理发包手续后自行组织实施。
第九条项目学校必须严格按照立项批复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和总投资额实施项目建设,严禁擅自改变投资计划。对不履行申报审批程序,私自开工建设的项目,所有工程费用由项目学校承担,教育局不予立项拨款,教育资金核算中心不予审核报账,并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条项目立项前应申请进行风险评估,风险评估由教育局组织实施。项目立项后,由教育局向住建局提出修建报告,并提供相关资料,包括:设计方案(委托两家设计单位,各一种方案)、法人资质证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土地使用证复印件(或国土局土地证明)。住建局规划股对项目选址进行现场踏勘后,提出项目选址意见,并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
第十一条项目学校接到政府回执后,在住建局规划股办理建设项目规划条件通知书。同时,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地质勘察单位进行地勘。
第十二条设计单位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建设项目规划条件通知书和地质勘察报告进行项目初步设计。项目学校要向设计单位提供详实的给排水、取暖、电路等设施布置情况及单体建筑装饰用材说明。设计单位在设计前要进行项目现场踏勘。
第十三条项目初步设计完成后,住建局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评审,审查合格后,向建设单位下发建设项目方案核定通知书。
第十四条设计单位依据方案核定通知书进行施工图设计。施工图设计完成后,住建局对施工图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后,建设单位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图纸审查单位进行施工图交叉审查,并在市建设局备案。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在办理“两证一书”后,应及时办理环评、土地、气象、人防、消防等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图纸审查备案后即可进行招投标,项目招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必须严格遵守现行招标投标法规和有关程序。
第十七条投资额在1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建设项目,在县住建局办理招投标手续;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上建设项目,在市建设局招标办和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办理招投标手续,并实行招标制。投资额在10万元以上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工程招投标,建设单位不得将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同一年度内同一学校不得两次或两次以上申报10万元以下基建维修项目。
第十八条工程造价预算由县教育局按年度招标确定预算编制单位,并负责审核把关,确保严格保密。
第十九条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制作、工程图纸答疑、开标评标定标等招投标环节在招标办的指导监督下,由教育局全程参与,严格审核把关,建设单位予以配合。
第二十条施工单位中标后,严禁将工程项目肢解转包、分包,不得将工程项目发包给无证单位。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必须与施工、监理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和监理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同时要签订施工廉洁协议书,双方共同监督,确保合同、协议条款正确有效实施。施工合同和监理合同的签订由教育局审核通过后方可正式签订。
第二十一条接到中标通知书后,建设单位要向县住建局质量监督三站申请质监,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施工许可证等手续办理。建设单位应积极做好“三通一平”等开工准备工作,确保工程按期开工建设。
第四章质量与安全管理
第二十二条学校基本建设项目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学校校长对项目实施承担主要责任,并实行终身责任追究。学校须建立由校长、分管副校长、总务主任、教师代表等人员组成的基建管理小组,对工程实施监督管理。同时,要选派责任心较强的干部进驻工地作为建设方、施工方、监理方之间的协调员,全过程监管项目工程实施。
第二十三条学校基本建设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凡新建项目必须实行监理。建设单位要加强对监理人员的管理,严格落实考勤制度。对不认真履职的监理人员,建设单位要向教育局报告,教育局将与建设局协商后作出严肃处理。
第二十四条工程施工过程中,定位放线、基础开挖、基础施工、框架梁柱浇筑、屋面工程等其它隐蔽工程都必须由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验收签字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必须严把建筑材料质量关,材料进场必须出具质保书,必须是符合建筑设计所规定的合格材料。对需要复试的材料,应由建设、施工单位双方抽样,同时送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材料复试,复试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六条建筑面积在4000平方米以上的单体建筑工程和城区学校建设项目必须使用预拌商品混凝土。
第二十七条工程施工过程中若出现工程质量问题,建设单位应及时向质监站、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和教育局报告,共同协商解决。如发生重大质量事故,应立即书面报教育局、质监站、设计单位,由质监站牵头组织事故处理,提出书面处理方案并监督实施。
第二十八条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增(减)工程量审批制度。凡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引起工程造价变动的设计变更、工程量变化、现场签证、材料价格等事项,必须经学校主要负责人、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负责人的签字确认,由教育局分管领导初审并报主要领导审核同意签字后,方可施工并作为竣工结算依据,否则不得列入竣工结算之内。
第二十九条工程施工期间,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必须要建立安全保障体系和安全制度,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师生安全和教学秩序不受干扰。施工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按规定创建文明工地,坚持安全生产,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消除隐患。
第三十条建设单位必须在工程完工后六个月内完成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凡未进行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建设单位一律不得使用。工程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要及时办理竣工备案手续。
第三十一条项目投入使用后,建设单位要加强检查,对发现工程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应及时向质监、监理单位和教育局报告,查明原因,查清责任,采取措施,消除隐患,确保师生安全并经相关部门认定后方可继续使用。
第三十二条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要认真履行双方签订的《工程质量保修书》,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的质量保修期、质量保修责任和施工单位投标承诺的条件执行,保修期内保修金不得结清和退还。
第五章财务与审计管理
第三十三条学校基本建设专项资金必须设立基建专帐,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专项资金支出要严格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标函、施工合同和双方协议等条款执行,建设单位要根据工程实施进度向县教育局申请拨款。
第三十四条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于工程完工后一个月内报送工程决算(包括设计变更决算),由建设单位和工程技术人员对工程决算进行工程量的核定。
第三十五条工程量核定完成后,建设单位要向教育局报告情况。教育局向审计局提出项目工程审计,由审计局根据项目实施情况下发审计通知书,并委托中介服务机构进行工程决算。决算审核和结算完成后,审计部门对工程的决算、审核单、财务结算和资金进行基建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委托中介服务机构进行决算。
第三十六条在审计部门出具审计报告之前,预付工程价款不得超过合同总价的80%。出具审计报告后,项目学校要及时到财政局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并做好固定资产的核定工作。工程项目无审计报告的,建设单位所有暂支费用不得作支出处理,尾款不得结清。
第三十七条基建账目往来全部结束后,会计人员要及时整理好账册和凭证,按照学校财务管理要求进行交接,并做好存档工作。
第六章校舍档案管理
第三十八条校舍档案是建设单位预测评估、决策设计、检查维护和维修改造的重要依据。学校要高度重视工程资料归档工作,建立、健全校舍档案资料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安排专人做好建档工作。要督促施工和监理单位及时收集整理有关工程技术资料,按照国家现行建设工程技术档案资料的建档要求和《县学校校舍档案管理办法》,从项目的申请、可行性研究、勘探资料、各项批文证件、招投标文件、施工图纸、各种施工质评、监验等记录和设计变更,到竣工验收和决算审计,统一收集整理后并入学校校舍档案。
第三十九条建设单位基建档案资料须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完成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工程资料原件上报教育局校安工程档案室存档,学校保存复印件。
第四十条项目学校要安排专人及时做好校舍信息系统工程实施过程信息的录入工作,确保信息系统录入与工程同步进行。
第四十一条项目竣工交付使用后,学校要配套制订使用与管理制度,抓好校舍常规管理工作,重视室内外水电、电教系统和设备的保养维修。同时,要加强师生爱护校舍和安全防范教育,强化广大师生的安全防范意识,提高安全自护能力,防止重大事故发生。
第七章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