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险企业绩不佳
据四大上市险企季报数据显示,1~3月份,新华保险保费收入351亿元,同比上涨16、0%;平安人寿保费收入为484亿元,同比略增1、7%;太保寿险保费收入321亿元,同比微跌0、62%;寿险业老大中国人寿下降最为明显,保费收入为1138亿元,同比下降7、5%。仅就3月份来看,除新华保险之外,其他三巨头单月保费均出现负增长。国寿、平安、太保、新华保费同比增速分别为-10、4%、-20%、-2、9%、12、9%。四大险企的数据基本反应了目前整个保险业的现状,面对如此惨淡的业绩,保险公司的高管再也坐不住了,从3月起,各险企纷纷加快了产品推陈出新的速度。
新品层出不穷
据银率网统计,在3~4月,共有23家人身保险公司推出了41款新品。通过这些新品,可以看出保险公司对分红险的热情依然不减,共有22款分红险上市,占比过半。传统型保险的数量有所上升,为15款。万能险自上年遇冷以后,又以全新的姿态回到了人们面前。新出的万能险不像之前那样以主险形式出现,而采用了分红险的附加险形式。这样可以零初始费的方式,复利累积来自分红险的生存金,因而是一个不错的现金管理工具。在过去的两个月,这样的产品已经出现了3款。还有一款新型变额年金保险也有面世,即华泰人寿在广州地区推出的“华泰吉年保利年金保险(变额型)”。变额年金在欧美地区非常普遍,但在中国只是在2011年5月10日之后,保监会才允许少数几家公司做试点。变额年金保险相对一般保险更加复杂,但在收益方面,具备下有保底上不封顶的特点。
分红险供需倍受争议
四大上市险企的季报统计数据显示,今年一季度,中国人寿的退保金为99、16亿元,而上年同期为81、77亿元,同比增长21、8%;中国平安的退保金为12、6亿元,而上年同期为10、51亿元,同比增长19、8%;太保寿险的退保金为32、02亿元,而上年同期只有16 、34亿元,同比增长95、9%;新华保险的退保金为47、41亿元,而上年同期为30、32亿元,同比增加56、4%。这些退保产品中的绝大多数是分红险。此前某网站曾做过一项“您对分红险满意吗?”的调查,结果显示,对于分红险的收益58、58%的网友表示不满。有退保考虑的网友比例也达到了58、58%,更有5、86%的网友表示已经办理了退保,也再次证实了分红险是近期最具争议的产品。一方面市场热衷于销售分红险,另一方面,很多人对分红险的收益不满意,打算退掉分红险。
分红保险有确定的利益保证,超出利益保证的收益即分红收益,但要视保险公司经营情况而定。保险产品的主要功能有风险保障、长期储蓄、财务规划和投资理财等。而分红型保险主要分为分红型的终身寿险、分红型的两全保险和分红型的年金保险。分红型的终身寿险主要功能是风险保障;分红型的两全保险和分红型的年金保险主要功能是长期储蓄和财务规划。在购买任何保险产品之前,必须清楚了解自己的需求,才不至中途退保蒙受较大损失。
分红型的寿险及年金保险买长期
一般来讲,这分红型寿险和年金保险前期分红比较低,因为交费期产品的现金价值和责任准备金都比较低,在投资收益一定的情况下,分红的基数较低也就意味着分红少,关键是看长期。针对目前银行存款利率高企的情况,考虑购买短期(6年左右)储蓄型的分红险就不太合适,因为保险公司在未来的6年,很难达到5、85%的年平均投资收益,而能给投保人的分红就更少了。
选好分红方式
分红险的分红方式有各自的优劣之处。由于各家保险公司采用不同的精算标准,目前市面上分红方式有现金分红和增额分红之分,又称美式分红、英式分红。现金分红即意味着红利是以现金的方式分配,采用该类分红方式的保险公司以中国人寿、中国平安为代表;增额分红意味着红利是增加保险的保险金额,以新华人寿为代表。现金分红,增额分红并无好坏之分,在实际购买时,如果考虑分红的可运用性,现金分红更适合;如果重视保障,增额分红就更胜一筹。
有的放矢看新品
分红险
这两个月新出的分红险中,短期产品有安邦人寿的“吉祥五福两全保险(分红型)”与“白金尊两全保险(分红型)”;百年人寿的“红六福两全保险(分红型)A款”、中融人寿的“中融融华富贵两全保险(分红型)A款”。长期分红险中,太平洋寿险的“鸿发年年全能定投理财计划”、泰康人寿的“幸福有约终身养老计划”、新华人寿的“祥瑞一生终身保障计划”都各具特点。“鸿发年年全能定投理财计划”,是由“鸿发年年全能定投年金保险(分红型)”与“附加财富管家年金保险(万能型)”组合而成,“鸿发年年”返还的年金如果不取,自动进入“附加财富管家年金保险”的万能账户,做复利累积生息。这样的产品组合不是第一次出现,之前新华保险的“尊享人生”和生命人寿的“生命红上红F款理财计划”采用同样的设计,并且越来越流行,以至于除了吸引太平洋寿险之外,中国人寿也进入了这个阵营,把上年停售的“福禄双喜”包装成“福禄双喜至尊版”重新上市。至于这种设计理念是否有效,还需要市场的检验。“幸福有约终身养老计划”是国内第一款将传统的养老保险与现代的养老社区相结合,为客户提供涵盖养老财务规划和养老生活安排的一揽子解决方案。针对目前国内老龄化的趋势,相信这仅仅是个开始,而这个开始为我们开启了全新的养老生活理念。“祥瑞一生终身保障计划”由“祥瑞一生终身寿险(分红型)附加祥瑞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组成,可以提供身故和重疾保障,“祥瑞一生终身寿险(分红型)”的特色在于合同生效满10年且满60岁之后,可以将保单现金价值可部分或全部转换为养老年金,对于那些前期考虑自身保障,后期考虑自身养老的人非常合适。
重疾险
光大永明人寿有两款新品,“真爱保”系列——分别针对少儿、男性、女性的防癌疾病险与“光大永明关爱终生综合疾病保险”;平安健康的“舒享人生”医疗险;天安人寿上市的意外伤害险;华泰人寿上市一款可保6个月的“爱心家庭综合意外伤害保险”;利安人寿的“利安爱家定期寿险”这款产品据说50万元起保,最高可保1亿元。这段时间又有不少的重大疾病险上市,它们分别是:新华保险的“附加祥瑞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太平人寿的“太平康颐定期重大疾病险”,安邦人寿的“附加安行天下重大疾病保险”,信泰人寿的“信泰附加健康卫士重大疾病保险”,中荷人寿的“一生关爱重疾养老计划D款”,中英人寿的“吉祥安康”轻重合一型大病保障”。这些新上市的重大疾病险有一个共同特点:保障项目日益全面——“太平康颐定期重大疾病险”可保35种疾病,“信泰附加健康卫士重大疾病保险保障疾病”可达50种。但可保病种越来越多,所需要的保费也肯定不少。另外,新上市的重大疾病险不仅保重大疾病,还保轻症疾病,例如中英人寿的“吉祥安康”轻重合一型大病保障”,不仅包括37种重大疾病,还保障10种轻症疾病。
养老险
关键词:最大诚信原则 违约责任
一、案情
原告:陈进三
被告: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分公司。
被告于2009年7月21日为原告自有的英菲尼迪轿车进行承保,被告对该车辆承保项目为:车辆损失险、机动车损失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车上人员责任险(司)、车上人员责任险(乘)、盗抢险、玻璃单独破碎险(进口玻璃)、不计免赔率、覆盖A/B/D1在内的车辆保险,保险期限为一年(自2009年7月22日零时起至2010年7月21日二十四时止),全年保险费为人民币13328、4元,原告于当日金额支付给被告上述车辆的保险费。
2010年7月11日14时46分,原告驾驶的上述被保险车辆在石狮市某单位大院倒车时,撞到停在石狮市某单位大院操场上消防车,造成两车车损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石狮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于2010年7月11日作出道路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及时向被告报险,被告派员到现场作查勘记录,经查勘人员认定后,认为陈进三的车辆可能存在内部件毁坏问题,需将车辆送往某保险公司处进行拆检后方可对保险车辆做准确的损失确认,某保险公司与陈进三进行沟通后,陈进三拒绝将车辆送往保险公司指定地点拆检,某保险公司对保险车辆损失情况进行定损确定金额为4910元,并电话告知原告陈某三,陈某三自行将保险车辆送往厦门英菲尼迪4S店进行维修,维修费为人民币15827元。
二、主要分歧
原告主张,原告在车损事故发生后及时报警、报险,配合查勘,原告认为车辆需要拆检应该在事故现场处理,被告提出的定损标准过低,无法修复车辆,原告将车辆交付4S店维修,有正规维修发票,4S店更换后备厢盖有注明理由是影响行车安全,维修项目和定损基本一致,费用应按4S店实际发生的情况计算。
保险公司主张,保险公司接投保人报险后及时出险,查勘现场,发现车损可能需要拆检后有及时告知原告,原告拒绝将车辆交指定拆检点后,保险公司有电话告知定损结果,告知后备箱盖应进行修复,但原告拒绝配合保险公司,擅自维修,更换后厢盖造成损失扩大,应按定损金额确定理赔费用。
三、调解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分公司于2011年4月20日前支付8000元理赔金给原告陈进三,该款项支付完毕后双方保险纠纷就此了结;
二、原告陈进三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分公司负担。
四、评析
本案的虽为调解结案,但其间亦需要对双方当事人做大量的辩法析理工作,方促成双方当事人明析事由,达成协议。
关于2010年7月11日14时46分车损赔偿的分析,主要问题是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应秉持最大诚信原则,相互配合,最大限度避免保险事故损失的扩大。
《保险法》第五条规定: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具体来讲,在保险活动中,投保人应当依法对其投保的标的,按保险人的询问进行如实告知,并在发生约定的保险事故时也如实履行告知义务;而保险人则应当在承保时,将保险合同的条款、条件明确地告知投保人,不得欺骗也不得隐瞒,在发生约定的保险事故时,应当及时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并及时赔付保险金,不得拖延或逃避承担保险责任。一般来说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与投保人应尽如下几方面的义务:
保险人义务:接险、及时出险、查勘现场、及时定损、协商理赔。
投保人义务:救助伤者、报警、报险、保护现场、适当合理维修车辆、避免损失扩大。
据此,原告在修理前应积极配合被告对车辆进行检验,协商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但从通话录音记录体现,原告存在如下过错,在被告指导定损时,被告有明确告知后箱盖应进行拆检,原告拒绝将车辆交由被告在泉州的营业场所进行拆检,亦拒绝被告提出的交由位于石狮原收费站附近较近地点进行拆检的折衷方案,由此可认定原告未积极履行配合义务,且在保险事故发生后第二天原告自行将被保险车辆交付维修,故应当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被告有明确告知原告后箱盖应进行修复,故后箱盖如确需更换应告知被告到场确定,即更换已超出了被告查勘定损时的预期,原告未与被告协商即擅自进行更换,更换的必要性无法确认,不能排除原告有意加大损失的可能,违背了保险合同的最大诚信原则。被告保险公司对被保险车辆享有具体的保险利益,原告不能单方随意处置受损车辆。故更换车箱盖应判断为扩大损失,对于由此产生的费用应从赔偿款中予以扣除。
关键词:海上保险公估;法律效力;职能发挥
中图分类号:F840、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7973(2016)10-0022-03
1 海上保险公估简介
1、1 定义
我国《保险法》对什么是“保险公估”没有明确定义,只是说明了保险活动当事人可以委托保险公估机构对保险事故进行评估和鉴定。而在我国《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中,对“保险公估机构”作了规定,“保险公估机构是指依照《保险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规定,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接受保险当事人委托,专门从事保险标的的评估、勘验、鉴定、估损、理算等业务的单位”。
不难看出,保险公估是保险公估机构接受保险活动当事人单方或双方的委托,为其办理保险标的的评估、勘验、鉴定、估算等业务,据此出具客观公正的公估报告,并收取一定费用的行为。作为中间人,保险公估人应当具备独立性和公正性,它既不代表保险人,也不代表被保险人,而是连接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服务机构。海上保险公估是保险公估行业的一个分支,具体可分为承保时的公估和发生保险理赔后的公估。本文所述海上保险公估特指发生海损事故后,保险理赔活动中的公估工作。
1、2 起源和发展
随着保险业和航运业的不断发展,海损事故的保险公估工作应运而生。日益增多和复杂的海损事故保险理赔工作需要有专业的公估人员,这就为专门从事海损事故公估机构的形成创造了条件。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海损事故中保险公估业发展的初期,从事保险公估的人员多数是保险公司自己的雇员或其人,代表的是保险公司的利益。这些人根据自己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为保险公司提出赔偿建议,可以看作是保险公估人的萌芽,但与如今的保险公估人在立场上有着本质的区别。
在海上公估机构尚未出现之前,我国的海上保险公估工作主要由船检局来承担。直到后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我国的保险业才步入了市场化轨道。现有的海上保险公估公司必须得到保监会的正式批准,持有保险公估许可证后方可营运。
1、3 现状及问题
从目前状况来看:一方面,我国专门从事海损事故保险公估的机构还不多,不能满足航运市场的需要;另一方面,我国海损事故保险公估业还不成熟,发展中面临着许多问题。下面作者将从外部情况和内部情况两个方面对海损事故中公估行业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
1、3、1 外部情况
(1)法律法规、行业标准不完善。无论《保险法》还是《海商法》中,很少有涉及保险公估的法律内容,至于海损事故的保险公估更是只字未提。另外,有关海损事故的保险公估因机构数量少、缺少行业组织导致行业内无相应标准参考。当涉及海损事故中保险标的的公估时,因没有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的支持,无法形成让公估人参与保险理赔的办法和制度,更谈不上国际海上保险行业优先采信公估人结论的通行做法。
(2)保险当事人公估意识不足。在发生海损事故涉及保险赔偿时,保险当事人尤其是被保险人通常很少想到委托公估人来协助处理赔偿事宜,而是直接与标的承保的保险公司联系。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一方面是海损事故的保险公估行业知名度还不高,不为大家所熟知;另一方面,海损事故发生后,公估公司的许多业务以前是由保险公司承担的,这就导致保险公司对公估公司的不理解和不支持,甚至是敌视。
(3)国内行业混乱,外资企业“入侵”。因缺少行业领头羊和行业协会,我国从事海损事故保险公估的企业无标准可供参考,加上相互之间沟通不够,容易出现价格上的恶意竞争,从而影响各企业和整个公估行业的健康发展。相比之下,外资海损公估企业发展成熟,实力雄厚,且越来越多的外资企业在中国设立分公司。可谓“内忧外患”,使得我国从事海损事故保险公估的企业生存艰难。
1、3、2 内部情况
(1)公司资金缺乏,专业人才流失。首先,从全国范围来看,很少有从事海损事故公估的企业注册资金超过500万元,资金问题导致公估企业的发展受到很大限制。其次,海损事故的公估工作,通常来说工作强度大、工作环境艰苦、人员收入不高,很难吸引和留住专业人才。而从事海损事故的公估,对人员的专业知识有着很高的要求,专业人才的流失使得企业在面临复杂的业务时,不得不临时高薪聘请专家,造成恶性循环。
(2)市场定位不清,管理参差不齐。因我国从事海损事故保险公估的行业起步较晚,面对纷繁复杂的市场环境和内外同行的激烈竞争,一些企业对各类业务“来者不拒”,把握不准自己的定位和优势,降低了行业信誉和权威。还有一些保险公估企业缺失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质量体系,内部结构混乱,经营理念不成熟,热衷于短期利益,不重视企业的长远发展。
2 公估报告的法律效力
2、1 公估报告的法律性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有下列几种:(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证人证言;(五)当事人的陈述;(六)鉴定结论;(七)勘验笔录。”通常认为公估报告属于“鉴定结论”。
与“鉴定结论”类似的一个法律概念是“司法鉴定”。根据《关于司法鉴定问题管理的决定》,司法鉴定有着许多程序方面的要求。相对而言,在海损事故保险理赔过程中,保险公估人出具的公估报告,其形式上会宽松很多。同时,也不是所有的公估公司都有资质出具司法鉴定结论。所以,公估报告属于鉴定结论。但是,并非所有的公估报告都属于司法鉴定。
2、2 公估报告证据效力的法律规定
公估报告作为鉴定结论这种证据形式,其证据效力与其他证据一样,将从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给予认定其证据能力。
(1)真实性。真实性是证据作为已发生的案件事实的客观遗留,是不以人们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现存在。所以,只要是公估报告的原件(经合法盖章、签字),那么真实性就没有问题。
(2)合法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保险活动当事人可以委托保险公估机构等依法设立的独立评估机构或者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对保险事故进行评估和鉴定。所以,保险公估人依法律规定出具的公估报告,具有法律依据,合法性没有问题。
(3)关联性。关联性是证据必须与需要证明的案件事实或其他争议事实具有一定的联系。换言之,一个证据必须有助于证明案件事实或其他争议事实。公估报告如要作为证据进行质证,最容易出现问题的就在于关联性。由于公估公司通常是接受保险公司的单方委托,对事故进行调查并出具相应的公估报告。由于其收入来源对象主要为保险公司。所以,其在对事故进行调查过程中,或多或少的都可能会出现偏袒的情况。
2、3 法院对公估报告效力的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八条: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虽然该规定要求达到“足以反驳”的程度。但是,由于在海损事故的保险理赔过程中,公估公司往往单方接受保险公司的委托并从保险公司收取公估费的天然缺陷,导致了公估报告确实存在着偏袒保险公司的情况。所以,法院对于以上“足以反驳”的认定是比较宽松的。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公估师没有到庭接受质证,或对方提出证据能够对公估报告进行合理的反驳,那么法院通常对公估报告不予认定。
3 如何发挥公估人的职能
3、1 海损事故中公估人的主要职能
(1)评估职能。海损事故发生后,保险公估人所承担的一项最基本的职能便是评估职能,这里的评估职能具体包括对保险标的的勘验、鉴定、估损和理算等。保险公估人通过对保险标的进行公估,根据专业判断和自身经验,在合理假设和逻辑推理的基础上,得出公估结论,出具公估报告。评估职能是保险公估人最基本最重要的职能,是保险公估人的立身之本。
(2)公证职能。海损事故保险理赔中,无论保险公估人接受哪一方的委托,作为该环节的第三方,均应当客观地对保险标的进行评估,公正地出具公估结论报告。这种报告虽然不具备法律效力和定论作用,但基于公估人的专业和经验,保险双方当事人难以找出与公估结论相左的原因或理由,从而促进理赔工作的顺利完成。需要指出的是,公估结论必须经保险当事人双方共同接受才可结案,如有一方不能接受,最终须经法律途径解决。公证职能是保险公估企业和公估行业健康、长远发展的基本保证。
3、2 影响公估人独立和公正的原因
首先,从海损事故保险公估人的发展可以看出,保险公估人就是从保险公司的理赔环节中独立出来,而后经营专门的公估业务发展而来的。公估人不可避免的与保险人之间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其次,受内部因素和外部因素(见上文,此处不再赘述)的制约,国内从事海损事故评估的企业大多规模小,在资金、人才、影响力等其他方面均不具备与保险公司对话的实力。另外,海上保险公估企业的主要业务和经济来源基本上都来自于保险公司而非被保险人。公估企业为自身发展考虑一般都会偏向于保险公司,从而失去其独立和公正。
3、3 如何保障公估人独立履行其职能
(1)确立海损事故中公估人和公估报告的法律地位。《保险法》和《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中并没有说明公估人和公估报告的法律地位,这就造成公估报告不具法律效力。而保险公估的作用和公估报告的法律定位,对于公估行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因此,要尽快制定适合我国航运市场和保险市场的法律法规,保障保险公估人以及保险公估报告在海损事故理赔中的法律地位,探索发生海损事故后保险标的只能由公估人来评估的法律制度,使保险公估有法可依。
(2)成立行业协会。在目前我国从事海损事故的保险公估行业尚未成熟,保险公估公司实力不强的情况下,保险公估人可以采取团结一致、互利共赢的经营模式。成立保险公估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和信息沟通。这样不仅可以避免相互间的恶性竞争,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来自保险公司的压力,实现与保险公司公平对话,保证自身的独立性。
(3)建立“三方”协商机制。出现海损事故进入保险理赔阶段后,建立由保险公司、被保险人和保险公估人三方组成的协商机制,可以通过签订“三方协议”的方式,充分发挥公估人的剂作用,减少理赔过程中保险当事人之间的摩擦,尽快达成理赔方案。另外,要通过协商机制实现保险理赔工作的透明化,公平公正地维护保险双方的利益,提高保险理赔的效率,强化保险的服务职能,使理赔工作交由保险公估人来做逐渐变成一种习惯和制度。
(4)合理分工,分类发展。一方面,应当建立分工合理的海上保险市场机制。当前海上公估业存在的问题,其实质就是海上保险市场分工机制的缺失。保险公司往往会单方面对保险标的进行风险评估和价值判断。海损事故发生后,可以将一部分理赔工作从保险公司中剥离出来,交由公估人来完成。另一方面,根据受委托的对象不同,保险人可以专门接受保险人的委托,也可以专门接受被保险人的委托。这样的话,在理赔活动中,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双方均有自己委托的公估人涉入,可以有效避免因公估人偏袒一方而造成公估报告不公正的情况。
(5)借鉴国际经验,立足专业优势。与西方海损事故公估业相比,我国在这方面发展较晚,目前该行业的市场化程度化还不高、分工还不够细化,在许多方面需要借鉴国外的发展经验。例如,我国从事海损事故保险公估的机构应主动学习国外保险公估的经典案例;在技术和经验上加强与国外公估机构的合作;积极开展与国外保险公估专家进行业务交流的活动等。同时,公估机构应根据已有人员的专业优势精准定位,开展海损事故定领域的公估业务,强化专业特色,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4 结束语
因我国从事海上保险公估的企业起步较晚,行业的社会认知度和多数企业的实力较发达国家还存在明显差距。如何发挥公估人在海损事故中的积极作用,使保险当事人能够客观、充分地认识到公估的重要性,仍然需要上述多方面不断地实践和努力。在这种背景下,从事海损事故的保险公估人更应摒弃只顾眼前利益的经营模式,以其独立、公正、专业的形象,为保险当事人提供及时、高效、平等的中介服务。只有这样,从事海损公估的企业才能逐渐树立起行业的信誉和权威,从而得到保险当事人双方的认可,逐步实现保险公估成为海损事故保险理赔活动中不可或缺的一环。
参考文献:
[1]邹平云、保险公估人法律制度研究[D]、 上海:上海海事大学,2006、
[2]吴定富、保险公估相关知识与法规[M]、北京:中国财经出版社,2010、
[3]汪巍、保险公估报告若干法律问题探讨[J]、上海保险,2005、
[4]杨泽云、构建中国保险公估制度[D]、 成都:西南财经大学,2006、
一、实施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青莱高速公路青马段第八合同段在发生以下水毁险情时应争救援处理工作:
(一)路基、桥梁及涵洞等施工部位发生水灾造成重大险情事故时应争救援处理工作。
(二)施工工地、驻地等发生火灾造成重大险情。
二、实施原则
(一)救人高于一切;
(二)抢险施救与报告同时进行,逐级报告,首先接报,就近施救;
(三)最大限度的减少损失,防止和减轻次生损失;
(四)局部服从全局,下级服从上级;
(五)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密切配合。
三、防汛抢险救灾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一)项目部成立防汛抢险救灾应急救援处理工作指挥部(下下简称应急处理指挥部),应急处理指挥部总指挥由项目常务副经理朱见担任,副总指挥由项目副经理王凤忠担任,项目部安全领导小组成员为指挥部成员,应急处理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在项目部综合办公室。
(二)应急处理指挥部主要职责:
1、组织指挥各方面力量进行抢险救灾,统一指挥对险情水毁现场的应急救援,控制险情蔓延和扩大。
2、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做好现场抢修施救、通讯联络、后勤保障、运行稳定、善后处理、原因调查等工作。
3、指导监督应急救援处理工作,协调解决应急救援处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4、组织召开险情水毁现场会议。
(三)应急处理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1、指导各单位制定应急处理预案和开展检查及演练。
2、险情事故发生接报后,立即向应急处理指挥部总指挥、副总指挥汇报,并将应急处理指挥部领导的指示及时传达组有关单位,保持与施工现场各施工处联系,随时掌握应急处理进展情况,保障整个应急处理工作有序进行。
3、研究向上级报告险情事故应急处理的讯息,报应急处理指挥部领导审批后,按照事故报告程序上报。
4、完成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四)应急处理指挥部可根据情况需要,在现场附近设立现场指挥部。公路工程、驻地等水灾险情由项目部和施工处负责,水灾险情所辖路段的施工段由所属部门配合。
(五)现场指挥部主要职责
1、指挥协调水毁现场的抢险救援工作。
2、核实现场人员伤亡和损失情况,及时向应急处理指挥部汇报抢险救援工作及除情水毁应急处理的进展情况。
3、及时落实应急处理指挥部领导及上级有关领导的指示精神。
4、安排上级领导视察险情事故现场的有关事宜。
(六)现场指挥部成立现场施工组,通讯联络组、善后处理组、后勤保障组、运行稳定组、原因调查组等险情水毁应急处理工作办事机构,明确责任人、联络人。
四、险情水毁报告
险情水毁发生后,发生险情路段必须做到:
(一)立即将所发生险情水毁的情况报告项目部应急处理指挥部办公室(电话:6425270)。并由其分别转报上级主管部门,电话报告完毕2个小时内向项目部应急处理指挥部办公室报书面材料。
(二)对于已经报告的险情水毁抢修进展情况,要随时续报。险情水毁抢修完成24小时内,形成完整的书面材料报项目部应急处理指挥部办公室。
(三)险情水毁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发生险情水毁的时间、地点和路段。
2、发生险情水毁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水毁情况、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3、险情水毁原因、性质和初步判断;
4、险情水毁抢修情况和采取的措施;
5、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险情水毁抢修和处理的有关事宜;
6、险情水毁报告单位、签发人和报告时间。
五、险情水毁应急与救援
当得知发生险情水毁或收到水灾险情水毁呼救后,应急处理指挥部按照应急处理险情水毁的基本程序,迅速组织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险情水毁发生后,有关施工处负责人应当亲赴现场;紧急情况下,应急处理指挥部或副总指挥带队亲赴现场。
到达现场后,各险情水毁应急救援处理工作组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各自职能立即开展工作。
(一)通讯联络。通讯联络组工作人员应当坚持昼夜值班制度,作好值班记录,调度安排应急救援抢修工作。
(二)现场施救。现场施救组工作人员应当本着“救人高于一切”的原则,积极救治受伤人员,解救水困人员,最大限度地减少死伤人数的损失,千方百计地做好防止和减轻次生损失工作。
(三)后勤保障。后勤保障组工作人员应当根据应急救援处理工作需要,调集有关物资设备,保证应急救援处理需要,为应急救援处理工作提供保障。
(四)运行稳定。运行稳定组工作人员应当做好思想稳定工作,必要时采取统一管理、分散接待的方法,做好死伤者家属的事宿安排等接待工作,并做好思想工作。
(五)善后处理。善后处理组工作人员应察勘险情水毁现场,收集险情水毁证据,分析险情水毁原因,为险情水毁公正、公平处理提供依据。
六、应急处理支持与反馈。
(一)项目部配备专业保障队伍是应急救援处理工作中的骨干力量。保障队伍及其设备物资由项目部统一调度使用。紧急情况下,可先口头调度,后补办文书手续。
(二)项目部可根据险情事故应急援处理工作的需要,紧急征用机械、运输设施。各施工处必须无条件地服从调度和征用。
参与应急救援处理工作的单位可依照有关规定,向当事方有关单位请求给予适当救助补偿;当事方有关单位应视情给予适当救助补偿。
(三)项目部根据参与应急处理工作实际情况与救助效果,对应急处理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四)社会救援。加强与诸城市
公安、消防、村民、人民医院等部门的联系,一旦发生险情时确保应急救援。社会支援应急电话:诸城市季6213124;诸城市政府6213592;诸城市公安局:6328000;诸城市人民武装部6212142;诸城市驻军部队6012144、6099745;诸城市公路局6212734;诸城市交通局6212316;消防大队119;交通警察122;医疗救护120。(五)经查实在应急处理工作推诿扯皮、拖延时限或虚报救助实效的,给予通报批评;性质严重的按党纪政纪追究有关单位及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险情事故发生后,当事方有关单位应当从讲政治、保稳定的高度,严格新闻采防程序,认真核定新闻报道统稿,客观公正地做好宣传报道工作。
七、其他事项
(一)凡发生本预案所指以外的险情事故,各单位可参照本预案执行。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关键词】 内部控制 风险管理 关系
一、引言
1985年美国为了遏制日益猖獗的会计舞弊活动,成立了一个反财务舞弊委员会(Treadway委员会),调查导致会计舞弊活动的原因,并提出了解决方案。该方案强调了内部控制的重要性,建议要求所有的上市公司都应该在其年报中提供内部控制报告。报告内容包括承认管理当局对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负有责任,并讨论这些责任的履行情况。在Treadway委员会结束其使命之后,该委员会的五个发起组织联合成立了一个新的委员会——COSO(The Committee of Sponsoring Organizations of the Treadway Committee)。COSO继续研究并于1992年了一份关于内部控制的纲领性文件,即《内部控制—整体框架》。2001年年底以来,美国爆发了以安然、世通、施乐等公司财务舞弊案为代表的会计丑闻,重创了美国资本市场及经济,同时也集中暴露了美国公司在内部控制上存在的问题,由此导致美国通过了《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此次立法代表着资本市场制度的一次大的进步,也使人们对内部控制的重要性有了更深刻的认识。我国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于2008年由财政部、证监会、审计署、银监会、保监会联合制定,对加强和规范企业内部控制,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公众利益起到指导作用。
二、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的比较
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有着密切的联系。COSO认为,内部控制是风险管理的一部分。因此,该委员会在《内部控制—整体框架》的基础上,又于2004年出台了最新报告——《企业风险管理框架》。《企业风险管理框架》继承并包含了《内部控制—整体框架》的主体内容,同时扩展了三个要素,增加了一个目标,更新了一些观念,旨在为各国的企业风险管理提供一个统一术语与概念体系的全面的应用指南。
1、COSO对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的定义及其组成要素
内部控制:企业内部控制是由企业董事会、管理层以及其他员工共同实施的,为财务报告的准确性、经营活动的效率与效果、相关法律法规的遵循等目标的实现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它包括五个方面的组成要素: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监督。
风险管理:企业风险管理是一个过程,是由企业的董事会、管理层以及其他人员共同实施的,应用于战略制定及企业各个层次的活动,旨在识别可能影响企业的各种潜在事件,并按照企业的风险偏好管理风险,为企业目标的实现提供合理的保证。它有八个组成要素:内部环境、目标设定、事件识别、风险评估、风险对策、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监督。
2、从COSO的两份报告来看,企业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的相似或不同之处
第一,它们都是由“企业董事会、管理层以及其他人员共同实施的”,强调了全员参与的观点,指出各方在内部控制或风险管理中都有相应的角色与职责。
第二,它们都明确是一个“过程”,不能当作某种静态的东西,如制度文件、技术模型等,也不是单独或额外的活动,如检查评估等,最好是内置于企业日常管理过程中,作为一种常规运行的机制来建设。
第三,它们都是为企业目标的实现提供合理的保证。风险管理的目标有四类,其中三类与内部控制相重合,即报告类目标、经营类目标和遵循类目标。但报告类目标有所扩展,它不仅包括财务报告的准确性,还要求所有对内对外的非财务类报告准确可靠。另外,风险管理增加了战略目标,即与企业的远景或使命相关的高层次目标。这意味着风险管理不仅仅是确保经营的效率与效果,而且介入了企业战略制定过程。
第四,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的组成要素有五个方面是重合的,即(控制或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监督。这些重合是由它们目标的多数重合及实现机制相似决定的。风险管理增加了目标设定、事件识别和风险对策三个要素。重合的要素中,内涵也有所扩展。风险管理的“内部环境”除包括上述七个方面外,还包括风险管理哲学、风险偏好和风险文化三个新内容。在风险评估要素中,风险管理要求考虑内在风险与剩余风险,以期望值、最坏情形值或概率分布度量风险,考虑时间偏好以及风险之间的关联作用。在信息与沟通方面,风险管理强调了过去、现在以及关于未来的相关数据的获取与分析处理,规定了信息的深度与及时性等。
第五,风险管理提出了风险组合与整体风险管理的新观念。《企业风险管理框架》借用现代金融理论中的资产组合理论,提出了风险组合与整体管理的观念,要求从企业层面上总体把握分散于企业各层次及各部门的风险暴露,以统筹考虑风险对策,防止分部门分散考虑与应对风险,如将风险割裂在技术、财务、信息科技、环境、安全、质量、审计等部门,并考虑到风险事件之间的交互影响,防止两种倾向:一是部门的风险处于风险偏好可承受能力之内,但总体效果可能超出企业的承受限度,因为个别风险的影响并不总是相加的,有可能是相乘的;二是个别部门的风险暴露超过其限度,但总体风险水平还没超出企业的承受范围,因为事件的影响有时有抵消的效果。此时,还有进一步承受风险,争取更高回报与成长的空间。按照风险组合与整体管理的观点,需要统一考虑风险事件之间以及风险对策之间的交互影响,统筹制定风险管理方案。
三、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的内在联系
企业制度的发展演进与风险相关。有限责任制度的确立是企业组织从业主制或合伙制走向现代股份公司制的关键步骤,它使股东的家产与企业的财产及企业的经济责任相互独立,股东的变换不再影响企业的信用能力,为股权交易扩大了范围并增加了流动性,从而降低了投资风险并促进了企业融资,造就了今天巨型的股份公司。
为了使股权交易与股东变换不影响企业经营的连续性,也为了使资本与经营能力实现更优的组合,企业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在现代企业中高度分离开来,由此也带来了新的风险,即职业经营者有可能不履行其受托责任而损害股东的利益。另外,有限责任也有可能诱使企业从事风险过高的项目而损害债权人利益。因为在有限责任下,潜在的收益主要由企业(股东)获得,而失败即破产的风险则主要由债权人承担。上述风险不是市场化的,可以由市场竞争自发约束或市场交易提供避险,如产品质量或自然灾害等,而是机制问题,属于组织或交易中的问题,需要规则与制度进行规范。这些制度包括企业治理中的责任制度,如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及审计等。
内部控制或风险管理的根本作用都是维护投资者利益、保全企业资产,并创造新的价值。Fama、Jensen(1983)分析了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下董事会的内部控制职能;Jensen(1993)进一步分析了美国公司董事会在内部控制方面失效的表现与原因。从理论上说,企业的内部控制是企业制度的组成部分,是在企业经营权与所有权分离的条件下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机制。其目的就是保证会计信息的准确可靠,防止经营层操纵报表与欺诈,保护公司的财产安全,遵守法律以维护公司的名誉以及避免招致经济损失等。内部控制的历史起源更早,其要求更为基本,更容易或适合上升到立法层次。企业风险管理则是在新的技术与市场条件下对内部控制的自然扩展。COSO在《企业风险管理框架》中谈到风险管理的意义时是这样论述的:“企业风险管理应用于战略制定与组织的各层次活动中。它使管理者在面对不确定性时能够识别、评估和管理风险,发挥创造与保持价值的作用。风险管理能够使风险偏好与战略保持一致,将风险与增长及回报统筹考虑,促进应对风险的决策,减小经营风险与损失,识别与管理企业交叉风险,为多种风险提供整体的对策,捕捉机遇以及使资本的利用合理化。”
技术及市场条件的新进展,推动了内部控制走向风险管理。在先进的信息技术条件下,会计记录实现了电子控制、实时更新,使传统的查错与防弊的会计控制显得过时。然而,风险往往是由交易或组织创新造成的,这些创新来源于新兴的市场实践,如安然公司将能源交易大量发展成类似金融衍生品的交易。另一方面,环境保护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加强,都强化了企业的社会责任,若一有不慎,企业就可能遭受来自商品市场或资本市场的惩罚,表现为企业的品牌价值或资本市场上的市值贬损。因此,企业需要一种日常运行的功能与结构来防范风险,包括遵守法律与法规,确保投资者对财务信息的信任以及保证经营效率等。因此,从维护与促进价值创造这一根本功能来看,风险管理与企业内部控制的目标是一致的,只是在新的技术与市场条件下,为了更有效地保护投资者利益,需要在内部控制的基础上发展更主动、更全面的风险管理。
四、从内部控制走向风险管理
有一种争论,即风险管理包含内部控制,或内部控制包含风险管理。笔者认为得出什么样的结论并不十分重要,最重要的是明确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之间有重合与联系的地方。谁的范围更大,可能要随着时间、技术、市场条件、法律以及监管实践的发展而不同。即使在同一个时代,不同的行业各自的侧重点也可能不相同。
在实际的经营过程中,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是密不可分的。在规则制定或立法过程中,需要考虑的是范围与管制的强度,范围越大,管制的要求就会越弱。对于其核心问题,如财务报告的准确可靠,最适合以立法的形式来约束,而其他更宽泛的内容则可能更适合于规则及指南。在企业内部的不同层次,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的主导性相对次序也可能不同,例如,从企业的战略风险依次到经营风险、财务风险,最后到财务报告,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的相对重要性应该各有不同。在战略风险方面,风险管理应该发挥主导作用,内部控制起到配合作用。这一角色逐步逆转,到财务报告层次,应该是内部控制发挥主导作用,风险管理起到配合作用。
尽管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有内在的联系,但现实中的或代表目前应用水平的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还有不少的差距。典型的风险管理关注特定业务中与战略选择或经营决策相关的风险与收益比较,例如,银行业的授信管理或市场(价格)风险管理如汇率、利率风险等。典型的内部控制是指会计控制、审计活动等,一般局限于财务相关部门。它们的共同点都是低水平、小范围,只局限于少数职能部门,并没有渗透或应用于企业管理过程和整个经营系统,因此,有时看上去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还是相互独立的两件事。随着内部控制或风险管理的不断完善和变得更加全面,它们之间必然相互交叉、融合,直至统一。
【参考文献】
[1] 阎达五、杨有红:内部控制框架的构建[J]、会计研究,2001(2)、
[2] 程新生:公司治理、内部控制、组织结构互动关系研究[J]、会计研究,2004(4)、
[3] 张砚、杨雄胜:内部控制理论研究的回顾与展望[J]、审计研究,2007(1)、
XX:
根据《XX》的工作要求,XX(以下简称“XX”)进行了认真部署、积极推动,现将XX2020年保险中介市场乱象整治自查工作(以下简称“乱象整治工作”)开展情况汇报如下:
一、工作总体组织、部署情况
(一)制度建设
XX对乱象整治工作高度重视,第一时间下发了《XX》,并结合XX实际经营情况,制定了相应的工作方案,明确各相关部门的职责,对此次专项乱象整治工作的落实进行阶段划分,明确各阶段的排查工作要求。
(二)组织架构
根据此次排查工作要求,XX建立了相应组织架构,成立了以XX一把手为第一责任人的领导小组,下设工作小组,由XX部负责统筹,XX风控合规岗、部门合规联系人做好具体落实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1、XX部负责总体牵头组织此项工作,拟定工作方案、组织相关部门制定自查方法与标准、协调相关部门开展自查工作,汇总机构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情况,根据相关工作要求向XX报告。后续XX如下发工作通知,需按要求报送相关材料。
2、XX部为此项工作的主要责任部门,细化XX工作方案,与XX做好对接工作,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审查、核实,做好具体问题的整改工作。
3、XX部等部门根据主要责任部门的需要,做好数据提取等配合工作。
(三)自查区间
2019年度到2020年5月期间中介渠道和业务,包括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保险兼业机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
(四)自查要点
根据XX工作要求,此次排查要点主要包括:
1、保险公司中介渠道业务乱象整治要点
(1)是否在账外暗中直接或者间接给与中介渠道业务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委托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
(2)是否唆使、诱导中介渠道业务主体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
(3)是否通过虚构中介业务、虚假列支等套取费用。如利用中介渠道业务主体虚挂应收保险费、虚开发票、虚假批改或者注销保单、编造退保等方式套取费用;串通中介渠道业务主体虚构保险合同、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或故意夸大已经发生的保险事故的损失程度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编造虚假中介渠道业务、虚构中介渠道从业人员资料、虚假列支中介渠道业务费用或者编制提供虚假的中介渠道业务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
(4)是否违规销售非保险金融产品、存在非法集资或传销行为。
(5)是否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或没有进行执业登记、品行不佳、不具有保险销售所需的专业知识的个人从事保险销售活动。
(6)是否通过中介渠道业务主体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合同约定之外的利益。
(7)是否利用中介渠道业务未其他机构或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8)是否串通中介渠道业务主体挪用、截留和侵占保险费。
(9)是否存在不规范创新行为。
2、保险中介从业人员执业登记数据清核“回头看”工作要点:(包括保险公司销售从业人员、保险专业机构从业人员、保险经纪机构从业人员、保险公估机构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
(1)是否未所有从业人员按时在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中介系统)办理执业登记。
(2)是否及时未离职从业人员办理执业登记注销手续。
(3)是否存在违规避税、套取费用而虚挂虚增的人员。
(4)从业人员执业登记信息是否真实完整准确。
(5)在2019年从业人员执业登记清核中自查、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是否按计划进行整改。
(6)从业人员执业登记制度机制是否健全。
(7)在同口径前提下,保险公司在中介系统、中国银保监会统计信息系统、保险公司自身人员管理系统以及对外公开披露这四个方面的从业人员数据是否一致。
二、自查工作开展情况
(一)自查工作实施情况
2020年X月XX日,XX召开月度合规例会,启动中介市场乱象整治自查工作。会议由XX部负责人、XX岗参加会议。会上XX部就此次工作的背景、要求和行事历安排等进行了宣导,并现场与各责任部门就具体开展方案进行讨论,确定工作标准和流程。要求XX严格按照方案执行,将排查工作落到实处。
会议结束后,XX也根据工作要求,召开了中介渠道业务自查工作内勤宣导会,由XX部负责人对于排查工作部署落实做具体指示,推进落实工作开展,要求各条线认真排查,推动发现问题的整改、问责,坚决防止相关风险扩大扩散。
(二)宣传教育开展情况
为落实相关工作,2020年6月,XX结合正在开展的防范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月等合规工作,开展了一系列宣传教育工作,积极向内外勤、客户宣导相关要求,营造活动氛围。在推动排查开展的同时,XX下发了根据XX部制作的调查问卷以及考试试卷,使用问卷星开展了市场乱象整治工作线上考试,统一安排全体内勤和高经以上外勤参与测试,深化对本项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三)排查工作开展情况
本次排查工作,XX主要依据XX下发的排查方法,结合自身实际,参考XX风险点模型,并使用排查期间内已经完成的各项相关排查工作如全面风险排查、防范打击非法集资排查、2019年中介市场乱象排查、消费者权益保护排查、2019常规稽核和检查工作结果,确保本次工作排查落到实处。
具体方法包括:
1、中介渠道业务自点
(1)是否在账外暗中直接或者间接给与中介渠道业务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委托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
自查方法和标准:XX。
自查过程:XX。
自查结果:XX。
(2)是否唆使、诱导中介渠道业务主体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
自查方法和标准:XX。
自查过程:XX。
(3)自查结果:XX。是否通过虚构中介业务、虚假列支等套取费用。
①虚挂应收保费
自查方法和标准:XX。
自查过程:XX。
自查结果:XX。
②虚开税务发票
自查方法和标准:XX。
自查过程:XX。
自查结果:XX。
③虚假批改或注销保单、编造退保
自查方法和标准:XX。
自查过程:XX。
自查结果:XX。
④虚构保险合同骗取保险金、编造或夸大保险损失虚假理赔
自查方法和标准:XX。
自查过程:XX。
自查结果:XX。
⑤编制虚假中介渠道业务
自查方法和标准:XX。
自查过程:XX。
自查结果:XX。
⑥虚构中介渠道从业人员资料
自查方法和标准:XX。
自查过程:XX。
自查结果:XX。
⑦虚假列支中介渠道业务费用
自查方法和标准:XX。
自查过程:XX。
自查结果:XX。
⑧编制提供虚假的中介渠道业务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
自查方法和标准:XX。
自查过程:XX。
自查结果:XX。
⑨其他问题
自查方法和标准:XX。
自查过程:XX。
自查结果:XX。
(4)是否违规销售非保险金融产品、存在非法集资或传销行为。
①违规销售非保险金融产品
自查方法和标准:XX。
自查过程:XX。
自查结果:XX。
②非法集资
自查方法和标准:XX。
自查过程:XX。
自查结果:XX。
③非法传销
自查方法和标准:XX。
自查过程:XX。
自查结果:XX。
(4)是否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或没有进行执业登记、品行不佳、不具有保险销售所需的专业知识的个人从事保险销售活动。
①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开展保险销售活动
自查方法和标准:XX。
自查过程:XX。
自查结果:XX。
②委托未进行执业登记的个人开展销售活动
自查方法和标准:XX。
自查过程:XX。
自查结果:XX。
(5)是否通过中介渠道业务主体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合同约定之外的利益。
自查方法和标准:XX。
自查过程:XX。
自查结果:XX。
(6)是否利用中介渠道业务未其他机构或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自查方法和标准:XX。
自查过程:XX。
自查结果:XX。
(7)是否串通中介渠道业务主体挪用、截留和侵占保险费。
自查方法和标准:XX。
自查过程:XX。
自查结果:XX。
(8)是否存在不规范创新行为。
自查方法和标准:XX。
自查过程:XX。
自查结果:XX。
2、保险中介从业人员执业登记数据清核“回头看”工作要点:(包括保险公司销售从业人员、保险专业机构从业人员、保险经纪机构从业人员、保险公估机构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
(1)是否未所有从业人员按时在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中介系统)办理执业登记。
自查方法和标准:XX。
自查过程:XX。
自查结果:XX。
(2)是否及时为离职从业人员办理执业登记注销手续。
自查方法和标准:XX。
自查过程:XX。
自查结果:XX。
(3)是否存在违规避税、套取费用而虚挂虚增的人员。
自查方法和标准:XX。
自查过程:XX。
自查结果:XX。
(4)从业人员执业登记信息是否真实完整准确。
自查方法和标准:XX。
自查过程:XX。
自查结果:XX。
(5)在2019年从业人员执业登记清核中自查、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是否按计划进行整改。
自查方法和标准:XX。
自查过程:XX。
自查结果:XX。
(6)从业人员执业登记制度机制是否健全。
自查方法和标准:XX。
自查过程:XX。
自查结果:XX。
(7)在同口径前提下,保险公司在中介系统、中国银保监会统计信息系统、保险公司自身人员管理系统以及对外公开披露这四个方面的从业人员数据是否一致。
自查方法和标准:XX。
自查过程:XX。
自查结果:XX。
三、发现问题及整改情况
XX按照相关工作要求在本次保险中介市场乱象整治自查工作中开展了各项排查工作,截止目前暂未发现相关问题发生,之后XX还将持续进行摸排和调查,防范问题的发生。
四、工作存在的问题及下一步工作计划
(一)存在问题
本次排查时间紧,任务重,排查项目较多,同时XX近期业务任务重,各条线合规联系人工作繁忙,不利于日常合规工作的延续和开展。后续将在日常工作开展中持续关注中介市场乱象整治自查,确保相关工作顺利开展。
(二)下一步工作计划
1、XX需对前期排查结果进一步巩固落实,对发现问题确保整改到位,同时对其他机构发现问题也需在本机构做好相应排查,确保同类问题不重复发生;
2、在8月31前,XX需对内外勤职场、销售人员自媒体平台、投诉案件、人档案等再次进行全面清理,排查是否仍有遗漏的违规课件、违规宣传材料、行销辅助品;是否存在未及时注册和更新中介系统人员信息的情况;尤其是近期离司、调岗员工,对工作交接的材料需重点关注。
3、高度关注日常早会、培训宣导以及销售人员朋友圈内容,在业务冲刺中严防使用“停售”、“限额”、“秒杀”进行炒作,不得利用监管新闻抬高我司、诋毁同业。
4、结合正在开展的“巩固治乱象成果,促进合规建设”行动,XX仍需持续对相关内容做好学习宣导,在日常工作中对重要风险点保持高度敏感性,在整治好存量问题的同时,采取切实有效的举措充分遏制增量问题。
五、总结
以上就是XX本次排查工作的具体开展情况。今后XX仍将持续高度重视相关风险防控工作,进一步完善长效机制建设,强化培训宣导,同时加强流程管理和定期检查,确保工作落到实处,有效防范相关风险。
特此报告
(一)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审计委托模式的历史演进笔者认为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审计委托模式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由最初的管理层委托注册会计师审计,发展到由公司股东担任委托方,最终形成现行的由审计委员会委托事务所进行审计的模式,具体过程如下:
第一个阶段:由公司管理层担任审计委托方。19世纪中期,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审计主要是由公司管理层自愿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以增加财务报表所披露信息的可信赖程度。此时,美国还缺乏强制性规则要求对公司披露的财务信息的真实性进行审查。而英国《1856年公司法》也只是允许股份公司在章程中自主规定是否进行审计,同时授权政府有关部门在一定比例的股东(股东人数以及所拥有的股票价值达到五分之一以上)提出要求时对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行调查。19世纪末期至20世纪初期,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审计由管理层自愿委托审计过渡到强制委托审计,法定审计得以产生。1720年英国的南海公司泡沫事件,标志着自愿委托审计走向法定审计的开始,随后英国《公司法》中已明确规定了公司的会计账簿、记录都必须经过审计,其资产负债表必须附有审计报告。美国国会也先后于1933年和1934年制订了《证券法》和《证券交易法》,对审计作出强制性要求。
第二个阶段:审计委托方由公司管理层转向了公司的股东。根据这一审计模式下,财产的所有者(股东)为保证获得真实可靠的信息、委托独立的第三方(注册会计师)对经营者(管理层)的经营状况进行审查和评价。理论上,监督者与被监督者之间没有子契约,不会发生勾结、共谋。所有者、经营者和第三方是相互独立、相互制约、权责分离的三角关系。然而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一方面,由于上市公司股权分散,一股独大,大股东与管理层合谋侵害中小股东的利益;另一方面,中小股东由于所持股份较小,没有适合的方式同时也没有积极性参与公司的经营决策。这些都导致不少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受到大股东或者管理层的操纵,股东大会流于形式。
第三个阶段,审计委托方由公司的股东转向审计委员会,这也是目前所实行的财务报表委托审计模式。审计委员会制度起源于1938年发生的美国迈克森・罗宾斯药材公司倒闭案,为了重树社会大众对于外部审计师的超然独立性及专业能力的信任,1939年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在其的第19号会计系列文告中首次建议由董事会设立一个专门委员会代表股东负责选任外部注册会计师。同年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也提出了“由公司的非执行董事组成一个特殊的委员会来选择公司的审计人员”的建议。而中国证监会和国家经贸委也于2002年1月7日联合了《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该准则第五十二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可以设立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二分之一以上)并担任召集人”。目前,审计委员会有“由二分之一独立董事组成”向“全部由独立董事组成”方向发展的趋势。
然而目前实行的审计委员会制度也有其固有缺陷,由于《公司法》对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要求较高,不仅要求其独立于企业、还要求其具备专业胜任能力。目前我国的独立董事多是由高校教师和退休官员担任,一方面这些人员与企业接触少,缺乏生产经营和管理经验,其专业胜任能力应受到质疑,另一方面,独立董事的薪金由企业支付,薪金的标准较难确定,若薪金过高,将影响独立董事的独立性,而薪金过低又会打击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积极性。因此,审计委员会委托模式下的独立董事制度往往会出现“独立不董事,董事不独立“现象,中小股东权益难以得到维护。
(二)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审计委托模式的其他设想目前,关于财务报表审计的委托方由谁担任的问题,学术界持有不同的看法。有部分学者提出由监管机构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报表进行审计,认为应把公司分为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由证监会下设审计监管中心行使审计委托权,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则由国家审计署、地方审计局下设审计监管中心按非上市公司隶属关系、规模行使委托权。也由有部分学者在此观点下补充提出利用监管机构招投标机制选择会计师事务所。笔者认为政府作为委托方必然会导致寻租行为及腐败问题滋生。并且招投标方式确定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复杂,容易导致事务所低价竞争行为,从而影响审计质量。
二、新型财务报表审计委托模式――财务报表保险制度
(一)财务报表保险制度的运作机制针对现行财务报告审计模式的缺陷,美国纽约大学的会计学教授乔斯华・罗恩(Joshua Ro-nell)于2002年提出了建立一种新型的财务报告审计模式――财务报表保险制度(Financial statement insurance,简称FSI),旨在利用市场机制,从源头上消除可能威胁审计独立性的制度基础。在该制度下,公司管理层不再直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报告进行审计。而是向保险公司购买财务报表保险,由保险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投保公司的财务报告进行审计,根据审计的结果评估其错报风险并确定承保金额及保险费率,对因为财务报告错报造成投资者重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负责对投资者进行赔偿(设定一定的免赔额)。
财务报表保险的基本运作程序:第一步,由上市公司管理层向保险公司发出投保要约,保险公司对该上市公司进行初步的风险评估。应充分考虑企业所处行业的特点、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运行情况等因素,根据初步的评估结果决定是否接受该要约。第二步,如果保险公司决定接受该要约,则向公司管理层出具投保建议书,建议书中包括保额和保险费率的对照表。第三步,公司管理层将投保建议书和投保计划交由股东大会,由股东大会决定是否投保及投保的保险金额,并由股东大会在最高保险金额下投票选择任何一档的保费及相应的费率。股东大会的决定必须对外公布。第四步,股东大会决定投保后,由保险公司通过招投标的方式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投保公司的财务报告进行审计,如果是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则保险公司同意承保并签发保单。如果是其他意见的审计报告,则保险公司应重新与投保公司商议保单条款或者拒绝承保。第五步,保险公司必须向公众披露保险合同,如果保险事故发生,保险公司对投资者承担一定额度的赔偿责任,并向其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追偿部分金额(会计师事务所的民事责任)。
(二)财务报表保险制度的优势财务报表保险制度的优势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财务报表保险制度解决了传统审计模式的固有缺陷,大大增强了审计的独立性。通过保险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切断了注册会计师与被审计单位的直接经济利益联系,审计人员独立性增强,将会更加注重被审计单位财务报告的质量,保险公司为降低自身的经营风险,也必然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高质量的会计信息,出
具真实的财务报告,保险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的目标趋于一致,能更好得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2)财务报表保险制度能够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整个社会的资金使用效率。在该制度下,保险公司向公众披露了保险合同的条款,上市公司的投保额以及保险费率等信息可以成为衡量其财务报告质量和投资风险的可靠指标,投保额相同时,保费率越低,财务报告质量越高;保费率相同时,投保额越高,财务报告质量越高。这将大大减少信息不对称现象,一方面,公司经营者与所有者之间的沟通更加顺畅,另一方面,投资者能够较准确得估计所持有股票、债券等资产的内在价值,做出明智的投资选择。最终,市场上的资金大都留向了使用效率较高的企业,实现了资源的优化配置。
(3)财务报表保险制度有利于改善公司治理。为公司提供高质量会计信息创造动力。在该制度下,公司的股价必然会受到投保额和保费率的影响,那些投保额低、保费率高的公司的股价也相应较低,给公司管理层提高财务报表质量反映真实经营情况带来内在激励和外在压力。
(4)财务报表保险制度将有利于提高审计行业的整体执业水平,同时减少整个社会的法律诉讼成本。由保险公司作为审计委托人,如果会计师事务所失信于一家保险公司,必然会失去该保险公司旗下全部上市公司的审计业务,同时由于上市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原本的直接经济联系已被切断,这是会计师事务所必然会以质量竞争取代低价竞争,审计师依靠自己的专业胜任能力来赢得市场份额,整个审计行业的执业水平提高的同时,审计报告质量也会随之提高,因此,由于审计失败造成的股东损失及由此产生的法律诉讼的可能性会有所降低,整个社会的法律诉讼成本会减少。
(5)财务报表保险制度有利于提高证券市场的运行质量,恢复投资者的信心。该制度通过环环相扣的利益关系最大化了舞弊和疏忽的成本。从宏观上看,其将保险业引入会计师事务所,有效缓解了审计市场供求不平衡现状,使会计师事务所的弱势地位有所改善,保险业本身的社会信誉也可使投资者对事务所更有信心。
(三)财务报表保险制度的缺陷及推行障碍财务报表保险制度推行的缺陷及障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从需求角度来看,保险业务是建立在随机事件的大数法则定理上的,其存在需要大量的参保人,而任何一种产品在推行初期往往缺乏市场需求,参保人数量有限必然导致保险业务推出困难。首先,就保险公司而言,由于财务报表保险制度仅仅停留在理论阶段,国内、国外均无可以借鉴的经验,因此,保险公司推行风险较高,在没有政策支持的情况下,不会轻易推行这一保险产品。其次,就上市公司而言,由于目前我国的审计市场的需求属于强制性需求,上市公司缺乏审计的自主性,如果该保险缺乏强制性,潜在的投保人往往会缺乏够买的积极性,很可能出现所有的上市公司串谋不购买保险的情况。
(2)从市场角度来看,罗恩指出该制度建立在证券市场处于次强势的基础上,同时依赖于规范的保险业和完善的法律法规。但我国证券市场的效率目前仍处于一个较低的水平,对于其是否已达到弱强式仍存在争论,推行财务报告审计制度缺乏市场条件。
(3)从上市公司角度来看,增加企业的融资成本。首先,由于保险公司为了弥补自己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费用,会抬高保险收费,上市公司购买保险的成本必然大于直接购买审计服务的成本。其次,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简称“IPO”)及在增发股票时,发行人应拥有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要求发行人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都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因此,上市公司在进行融资时,可能会出现既需要购买审计服务,又需要购买财务报表保险的情况。
(4)从保险公司角度看,由于影响审计质量的因素多样,衡量风险的标准难以确定,财务报表险种定价困难。主要反映在投保公司对财务报表保险的风险评估技术及保险范围与保险费用的合理确定,对投资者损失的责任认定,对投资者损失金额的确定等方面尚无研究依据和经验借鉴。
(5)从投资者的角度看,难以得到公平受偿,权益没有保障。首先,保险公司为减少可能出现的损失,会采取抗击诉讼策略使风险反向转移,如制定苛刻甚至难以操作和无法辨清责任的保险条款。损害投资者的利益。其次,投资者在虚假会计信息下导致投资失败,主动索赔的法律意识淡薄。最后,投资者也有投资数额大小之分,并且投资者遍布全国各地,实际赔偿在操作上存在困难。
(6)从会计师事务所的角度来看,会计师事务所可能因此面临失业压力,审计独立性问题也将出现转移现象。保险公司为降低财务报表保险的收费以吸引更多的客户,会选择用内设审计部门直接进行审计的方式取代聘请第三方,此时的保险公司可以看做是审计人,其与被审计人――上市公司之间存在直接经济利益,传统审计模式下的会计师事务所与被审计单位之间的直线关系转移为保险公司与被审计单位之间的直线关系,保险公司与被审计单位合谋的可能性增大,影响审计独立性的威胁并未从根源上得到消除,同时会计师事务所也将面临失去审计客户所带来的压力。
三、财务报表保险制度的完善建议
(一)加强对财务报表保险业务的宣传力度针对财务报表保险业务缺乏市场需求问题。笔者建议,首先,保险公司方面,应当加大对该项业务的宣传力度,同时通过试点的方式分阶段实行,一方面可以及时发现和解决推行中的出现的问题,另一方面,可利用现有试点的成功案例进行宣传,减少消费者的认识偏差,扩大业务的影响力和认可度。其次,国家方面,应从政策上给予支持,比如加大对建立财务报表保险制度推行初期的财政投入,同时应该制定强制性的法律法规,比如要求上市公司均应当购买财务报表保险,保证该保险业务推行的市场需求。
(二)建立财务报表保险制度推行所需要的外部环境针对我国证券市场效率较低问题,应着手健全我国的证券市场和保险市场,建立财务报表保险制度推行所需要的外部环境。如进一步完善我国的资本市场、加快我国保险业的发展、积极稳妥地推进保险业向审计师业渗透以及建立健全保险公司的执业规范和监管体制等。当证券市场和保险市场都较为完善时,由于保险公司非人力资产的特点和更强的信号传递机制的作用,财务报表保险制度能比现行的独立审计制度更为有效地运行。
(三)利用审计资源,降低融资成本针对企业融资成本增加的问题,笔者认为保险公司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后,可以将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同时提供给企业,作为其IPO以及增发股票的依据、以解决企业既需要购买审计服务,又需要购买财务报表保险,支付双重审计费用的现象,达到降低融资成本的目的。
(四)加强财务报表保险制度推行力度针对衡量风险的标准难以确定、保险定价困难问题。笔者认为学术界应当加大财务报表保险制度在推行细节和推行技术方面的研究。
路透集团与毕马威管理顾问公司(KPMG)7月28日联合发表一份研究报告显示,中国现有13亿人口中,仅有4%的公民投保个人保险,对外资保险业者而言,中国是最大的保险业市场,同时可能也是最具挑战性的市场。
中国金融服务产业是全球最重要的产业之一,因此,路透集团与毕马威管理顾问公司将联合针对该产业发表一系列的季报,而这份研究报告是此项系列季报的第一份报告。此次发表的季报是针对保险业的,特别是外资保险业者如何策划、开拓中国这个即将成为全球主要的人寿保险市场。
该报告认为,中国的中产阶层人口正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增长,并且开始寻求以个人保险作为巩固其未来保障的途径。尽管如此,中国13亿人口中却只有4%的人拥有个人保险保单。
中国国内保险业者仍然在这个新兴保险市场中占有主要优势,市场对国外保险业者的资金与专业需求越来越强。当中国解除传统的国家年金养老制度,越来越多的人拥有汽车房产时,保险费因之水涨船高,逐渐吸引国外竞争者蜂拥而至。
外国保险业者主要以合资型态在中国营运十余年。现在大约有近40家保险业者在中国主要城市,如上海及北京设有营业据点,并且稳定成长。
在这份研究报告中接受访谈的高级主管表示,有适当专业、经验与耐力的机构应该到中国发展业务。也有许多受访者认为,如果中国政府寻求减少中国人口未来健康保险与养老年金的责任负担,保险业将可能迅速成长为一个金融服务领域。
但是,报告也表示,这个市场所面临的重大挑战,与其蕴藏的潜在机会是不相上下的。法规限制虽在逐渐松绑,但仍旧繁复。有才干的经理人及经纪人,尤其是那些在中外合资机构任职有经验的人,特别受到市场需求的重视而享有高薪。
许多保险业者在扩展业务时也面临抉择,因为北京是以城市为单位来核发保险业务执照,有些保险业者已决定在市场渗透率低于人口密集市场如上海的二级城市设立分区营业处。扩展营运据点的成本相当高,使业者认知到任何一步扩展举措的失误都将是很大的损失。
外国保险业者正和本土根深蒂固的保险业者竞争业务,如中国平安保险集团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这些保险业者因有广大的销售人力而占有优势。
尽管面临这些挑战,全球大型保险业者不愿坐失潜在的市场机会,也正迅速展开进军中国市场的行动。大多数高级主管都认同的看法是,这些保险业者挟其本国的支持与财力,长期经营中国市场,是其毕生最大的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