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998年最高权力机关将民法典的起草正式提上议事日程,围绕着民法典制定相关问题展开的研讨论争更是法学(界)的热点,并不可避免地成为这一时期社会生活的热点。官方民法典草案已于2002年12月23日提交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分组审议。但距离最终产生一部内容完善、形式完备的民法典还远,民法典相关问题的研讨还将持续进行下去。笔者对民事法学了解极其浅薄,不过,技术性的规范留给(民)法学家解决,不会有什么困难,关键在于立法指导思想。出于对一部21世纪可能的中国民法典所承载的意义和负担的使命的体认以及对历史地位的期许,笔者藉由阅读萨维尼名著而聊发浅议希能有裨益于是。
一、萨维尼的历史法学思想
(一)历史法学派和萨维尼
历史法学派发轫于十八世纪末十九世纪初,鼎盛于十九世纪中,其创始人是哥廷根大学法学教授胡果,其主要著作是《从自然法到人定法哲学教程》。其学生萨维尼(F、C、vonSavigny,17791861)通过名著《论立法和法学的当代使命》、《中世纪罗马法的历史》《当代罗马法历史》以及《论占有权》全面而系统阐述使之蔚为大观而成一主要思想流派。历史法学派在德国以萨氏为代表,在英国则以写出《古代法》而闻名的亨利•梅因(1822-1888)为代表。可以说历史法学派是对兴盛于十七、十八世纪的宣称法律秩序是理性与正义的永恒表现的自然法论的反动;,与中世纪的自然法论相信神是理论的最后归依,和近代自然法学论以人类理性为理论基础不同,历史法学派着眼点不是法的目的而是法的历史与成长。在十九世纪历史法学派基本上代表了法学思想发展的主流。萨维尼创立的历史法学派的兴衰史虽说不上是整个十九世纪的法学思想史,但是它却是这部历史的核心和最主要部分。;[1](P2)历史法学派掌控德意志民族法律心灵几近百年。迄《德国民法典》于1900年1月1日正式颁行,萨维尼的嫡传弟子于世纪之交相继去世,其影响力日渐式微。正如十九世纪各个学派都是在自然法学派的衰败中兴起的,今天的各个法学流派也都是在萨维尼历史法学派的衰落中兴起的。
(二)萨维尼的法思想
萨氏学说主要是为了反对立法化和法典化时期自然法学派的立法理论。自然法学派认为只要通过理性努力,法学家就可以塑造出一部作为最高法律智慧而由法官按一种机械的方式加以实施的完美无缺的法典。在此思想指导下的立法往往忽视或者说蔑视历史并无视传统上的法律材料。他们认为人们仅仅做到如下三点就足够:第一,调动国内最强有力的理性;第二,通过运用这种理性去建构一部完美的法典;第三,是那些具有较少理性的人臣服于该法典的规定。;[2](P21)萨氏通过其对罗马法的娴熟掌握,以及对历史的深刻忧虑在一个较短时间撰写出有关立法和法理学的时代使命的小册子对自然法思想进行批判,在无意识中创立历史法学派。萨氏认为:第一,法是发现,而不是制定的。法的成长实质上是一个无意识的、有机体的过程。因此立法(Legis-lation)与习惯(Custom)相比较时立法处于从属地位。萨维尼对法律产生的论述所以,这一理论总的意旨就是,一切法律均起源于行为方式,在行为方式中,用习常使用但却并非十分准确的语言来说,习惯法渐次形成;就是说,法律首先产生与习俗和人民信仰(popularfaith),其次乃假手于法学职是之故,法律完全由沉潜于内、默无言声而孜孜的伟力,而非法律制定者(alaw-giver)的专断意志所孕就的。;[3](P11)席瓦勒(SCHWANERT)指出:吾人之所以得称彼等为历史派者,不过仅因彼等反对从来法由理性而生与法为任意创造物之假说,而主张法为国民生活之有机的发展之一点而已。;
其实关于法究竟为何物,是发成物(WERDEN)演进的过程物,抑或作成物(MACHEN)理性创造或者建构成物,或许是个永远的话题,对于此做出过论述的学者如过江之鲫。比如哈耶克曾经根据进化论(在社会领域与其说是进化还不如说是演化更为确切,对进化与演化的区别及其背后不同的历史观,哈耶克曾经做过深刻论断,沿用进化;为了忠实原文)论述如下:当然,人类交往的传统规则,就像语言、法律、市场和货币一样,都是一些萌发进化论思想的领域人类现在必须放下架子,承认它也是起源于进化。;[4](P19)对于萨氏言,逐步地演化而形成的传统是一个很重要的概念,那么什么是传统?哈耶克指出:遗传传递和文化传递的结果都可以称为传统。;[5](P22)习惯的产生与其说是由于民族内在的正义信念,不如说由于模仿的力量所形成。哈耶克看来,这种通过学习和模仿而形成的遵守规则的行为模式,是一个进化和选择过程的产物,它处在人类的动物本能和理性之间它超越并制约着我们的本能,但又不是来自理性。;[6](P28)当其时,理性主义;思潮弥漫整个欧陆学界,理性主义者认为人能够按照自己的愿望改造他周围的环境。;[7](P28)由于这种建构论理性主义;把人类社会获得的一切优势和机会,一概归功于理性设计而不是对传统规则的遵从,因此他们认为,只要对目标做更为恰当的筹划和理性的协调;,就能消灭一切依然存在的不可取现象。而针对这种对理性的极致夸大,许多学者都进行过深刻剖析、反思。萨维尼对追求改善的盲目激情;[8](P89)法典化思维后面的极致的科学理性思维做出深刻批评。而对于最为重要的立法问题,萨氏认为:立法的目的可能有二:裁决纠纷(争议事项),记录古老习俗。经由对于争议的立法裁决,将会消除人们迄今一直认为乃是阻碍实际使用罗马法得一大障碍立法的第二个目标是将习惯法记录下来,据此方式,习惯法可得之于一种监理之下,一如罗马法的敕令之于习惯法的效果。;[9](P97-98)
对习惯的重视使之认为当前最重要的不是制定一部完美无缺的法典而是使习惯法复活因而,也就是获得真正的改善那陷吾人于困境的法律史诸题,将会为我们了然于心,成为我们的财富。那时,我们可能会将罗马法还诸历史,而我们多拥有的,将不再仅仅是一种对于罗马法制度的拙劣仿制品,而是我们自家的真正的、民族的、新的制度。;[10](P98)第二,坚持对法律史采用某种唯心主义(实证主义)(《法律史解释》中说某种;为已故西南政法大学薛伦倬教授在《近代西方法律哲学》一书中提出的)的解释方法。萨氏接受十七、十八世纪自然法学派所主张的法律仅仅是宣告性的;主张。萨氏还从实际的考察出发而断言:一切的法都是以习惯法这种方式发展而成的。;[11](P18)对于其观点,著名法学家耶林在其名著《为权利而斗争》中欲以阐述萨维尼、普塔二氏法律起源论之谬误主张意思力为法之起源要素说到:与我这见解相对立,至少在今日罗马法学中,仍然存在被普遍接受的其他见解,我在此权且简单地把它用两个主要代表人物的名字命名为‘关于法成立的萨维尼(SAVIGNY)普夫达(PUCHTA)说’。依据这一学说,法的形成同语言的形成一样,是在无意之中,自发自然形成的,既无任何角逐,亦无任何斗争,就连任何努力也不需要。毋宁说,法的形成所依靠的是不费丝毫劳苦、缓慢且稳健地自行开拓前路的真理的无声作用的力量,是徐徐的沁透人心的,并逐渐表现于行为上的信念所具有的威力新的法规正如语言的规则,悠然自得降临人世。;[12](P13)我们仔细考察萨氏的思想可以知道耶林的批评是精当的。对其精深掌握的罗马法,萨氏深刻论证,做出了其来自自身内部的论述:由此表现可以看出,罗马法如同习惯法,几乎全然是从自身内部,原融自洽地发展起来的。#p#分页标题#e#
更为详细的罗马法历史表明,整体而言,只要他继续保持自己的生命状态,则立法对他的影响是多么微乎其微啊。甚至对于上述制定一部法典的必要性的讨论,罗马法史也极具启发意义。只要法律处于生机勃勃的进步状态,则无需制定法典,即便在各项情势均于其最为有利之时,益且无此必要。;[13](P26)从而为其反对当前法典制定找出历史反对依据。第三,萨氏及其历史法学派与此前的哲理法学派强调正义规则在约束道德体方面的内在力量和此后分析法学派强调政治组织社会的力量不同,坚持强调法律规则背后的社会压力。[14](P24-26)萨维尼对应该如何立法、立法对习俗的态度、习俗对立法的作用做出如下论述:立法常常对法(law)的特定部分产生影响立法者在变更现有的法律时,或会受到强有力的国家理性的影响。;这里,或可制定一项立法,该项立法与习俗携手协力,将凡此种种疑虑和不确定性一扫而光,而解释和保有纯粹的、真正法律,民族的固有的意志(theproperwillofthepeople)。;[15](P14)在此提出了一个广为人知也备受争议的重要观点法应该契合民族精神。而这种局部性的民族精神或者说德意志民族民族性的和所谓的普世异域因素;罗马法的关系是什么呢?狭隘民族主义者做出罗马法剥夺了我们的民族性,我们的法学家们只关注于罗马法,便阻止了将我们本土法律提升至同样独立而科学的状态;的指摘。对此萨氏做出了精彩的论述:事实上若无内在的必然性,我们的法学家对于罗马法的研索永不可能达臻这一境界,或者,不可能在任何程度上一直持续下去。而且一如古代民族的发展,一个国族的独立发展,通常并非绝对循沿大自然所已昭示于现代人的那种既定轨程亦步亦趋。各国族的宗教并不一定是他自身所独具的,其文学亦甚少摆脱最为强势的外部影响基于同一原理,他们拥有一个外来的、一般的法律体系,亦未非不自然。;[16](P29)这样为继续沿用罗马法做出了论断,从而在反对新的立法之时不至于没有可以使用的法律。
在一个历经拿破仑推行法语伤害德国人民族情感,直可和满清入关强令汉人削发相比的时代,在大革命余韵不绝如缕的时代,萨氏从自身情感出发,本能地反对对法国亦步亦趋。但是他用一个巧妙的藉口,就是复兴罗马法,而复兴罗马法在一个追求进步的时代是会被斥责为倒退、保守的。要是想使他们不打着进步的旗号去做翻天覆地慨而慷的事情,使民族精神、文化得以传承,萨氏论述了立法能力不足的问题:如果我们的能力不敷应对,则我们竭思改善自身状况反而必会为一部法典所损害。;萨氏引证了培根的话:应该制定一部法典的时代,必当在智慧上超迈此前的一切时代,因而,一个必然的结论乃是,其立法能力必定为其他时代所阙如。;[17](P35)从来都是认为时代是在一直进步的,今人胜前贤,从不承认自己有所不能、有所不知道的人会发现:不幸的是,其整个十八世纪,德国不曾诞生什么伟大的法学家。的确,亦曾有过一些勤奋耕耘者,他们铺陈了极有价值的准备工作,可除此之外,便乏善可陈。;[18](P35-37)萨氏说的话或许不仅仅对当日的德国适用,亦适应今日我们这个伟大祖国的伟大时代,当然了,我们实际上或许没有感受到而已。培根说:倘无迫切需要,则不当立法;即便立法,亦当虑及现实的法律权威。首先,审慎认真地继受可得适用于现有法律权威的一切;其次,凡此应续予保留,并时常查考。;总之他说:只有在文明和知识已然超越前代的时代,才可操持此业。如果以往时代的作品因为当下的无知而遭毁弃,那才真正令人堪悲呢!;[19](P35)对以往有清醒的认识,同时认真鉴别当今,如果想做到这样,那么,法学家必当具备两种不可或缺之素养,此即历史素养,以确凿把握每一时代与每一法律形式的特性;系统眼光,在于事物整体的紧密联系与合作中,即是说,仅在其真实而自然的关系中,省查每一概念和规则。;[20](P37)
二、今日民法典制定争议之场景
如前面所说,对于一部民法典制定的急迫而在法学界引起的讨论可谓轰轰烈烈,出于各种莫可名状的心态支持早上、快上的论调更是统治了舆论的走向。梳理一下大约可以说得出口的理由有如下:第一,时代的需要。比如梁慧星教授说:制定民法典最大的动力是我们的民族要现代化,我们要发展市场经济。在市场经济发展的情况下,我们要求民主法治。;[21]第二,历史发展的必然。梁慧星教授说:依据法律发展史,法律的发展轨迹,是由习惯法进到成文法,在进到法典法。先后发生过三次民法典编纂热潮可见,制定民法典是现代法治的一个共同经验。我国民事法律制度的完善,当然也应通过制定民法典来实现。;[22]第三,拔然超乎其上。谢怀木式老人说:法国民法典史19世纪初世界最优影响力的法典,德国民法典是20世纪初世界最有影响力的法典,我希望中国民法典能成为21世纪初世界最有影响力的法典。;[23]第四,民族智慧展示。杨振山教授说:我衷心期盼着中国民法典能充分体现出中华民族的创造力和智慧,并能在中国古老辉煌的文明史上续写出绚烂夺目的一章,使诞生于21世纪之初的中国民法典更好地造福于中国人民,并为全人类做出贡献。;[24]第五,为全世界做贡献。刘凯湘教授指出:这是我们中华民族能向世界法治做出贡献的惟一一次机会。;[25]第六,使命感。专家季卫东博士:由于中国的现代化以及经济体制发展的路径有其鲜明的特点,加上全球化导致社会范式大转换,所以这次进行民法典编纂可以说是负有宏伟使命的。
即:以20世纪的制度文明的集大成为基本目标、以适应国情和未来世界趋势的理论创新为更高追求。;[26]其实,每一个学习法学的人都会对自己领域能有一个规模宏大的活动感到兴奋,民法典制定这个大事件对于一贯孱弱的法学理论界、法律实务界可以说真的是很挑拨神经的。但是面对一个莫名的惊喜我们应该抱以什么态度呢?欣喜若狂地欢呼拥抱抑或仍然保持冷静理智、用深刻的历史分析去面对呢?智者早就告诉我们在任何时间都应该保持头脑冷静,而我们包括那些拥有聪明脑袋的大学者们在出现看似惊喜的情况下是会忘记智者的教诲的。人是容易自以为是的,而历史对我们屡屡重复的踏入同一条河流总是无可奈何的。卡多佐大法官说:你们要学习历史的智慧,因为在各种相互冲突的告诫的旷野之上,它为你照亮一条小路。;历史在照亮昔日的同时也照亮了今天,而在照亮了今天之际又照亮了未来;[27](P31)历史为我们照亮了也许是太多的路,所以我们依然会迷失。对于我们当下的立法,如果我们蓦然回首一下,其实那人(历史老人)正在灯火阑珊处对我们微笑。这一立法活动,按其本性,本当立于整个国族的知识与智慧(science)之上,而现在就竟然这样如同该国之一桩普通食物聊予完成了。凡此立法活动与民族智慧的量相分离,对于其所追求的结果来说,如果不是背道而驰,也是充满危险的。;[28](P71)#p#分页标题#e#
三、我们怎么办
(一)我们知道,从某一视角来看法律并无什么可得自我圆润自洽的存在,相反,其本质乃为人类生活本身。;[29](P24)其实正是我们看不上眼的世俗的繁杂的人类生活才具有真正的终极意义。对于我们真切的人生来说,正如萨氏提到仅仅当法律是类如一种乖戾专擅之物,而与民族相背离;时才是应予谴责的。每一部分各有其分各尽其责以维持整体与部分间的均衡。而特性分明多元纷呈的个体性并不会对整体有任何不好作用,相反会增益整体的公共福利。;任性随意而突兀多变的法律;是最为有害的。;[30](P32-33)维持我们生活稳定其实是很重要的,对于我们一直持续的历史进程抱以敬畏态度也是很有必要的。历史,即便是一个民族的幼年,都永远是一位值得敬重的导师,而在类如我们这样的时代,她还负有另一项更为神圣的职责。只有通过历史,才能与民族的初始状态保持生动的联系,而丧失这一联系,也就丧失了每一民族的精神生活中最为宝贵的部分。;[31](P86)而我们这样一个拥有五千年那么久历史的国族呢?
关键词:西方民主 古希腊民主制
任何一种政治体制都是以一种相适应的生产方式为基础的。那么民主制度的起源来自哪里呢?中学课本的经典教程是起源于工业革命,工业革命带来的新生产方式产生了民主制度。其实不然,这明显是误导。简单的例子,两千多年前的古希腊社会就已经有了比较完善的民主政体,有了议会制度,有了元老院,这和工业革命是没有关系的。
事实上,古希腊是一个由多个城邦国组成的分散联合体。在曼锡尼时代,多个城邦国联合起来,听命于一个较强势的城邦国,但所谓的听命也就是在需要战争时,按领袖国的要求派出相应的部队而已。平时这些城邦国各自是独立的,互不干涉,没有税收关系。每个城邦国的执政官的权威仅限于自己的城邦内,而他行使自己权威的方式也已经和现代欧美民主政体的行政方式没有太大区别。有选举制度,执政官本身就是被选举出来的;有议会制度,元老院可以说掌握了立法权。三权分立的雏形从那个时代就已经产生。
所谓的“民主时代”,是指公元前6世纪到公元前4世纪这段时期。这一时代是古希腊世界的全盛时期,各城邦都得到繁荣的发展,而地处海湾、交通便利的雅典在工商业方面日益发达,并建立了奴隶主民主制。在雅典,国家不设国王,最高权力机构是全体公民大会,大会由公民抽签产生,共同对国家事务进行商议。
亚里士多德说过:“城邦兴,则政论起,城邦灭,则政论息。”在雅典民主政治实践的基础上,也形成了相应的社会政治观念。人类历史上这种最早的民主观念在《历史》《理想国》和《政治学》等古希腊历史典籍中得以留存。伯利克里的名言:“一个对政治毫无兴趣的男人,我们……干脆把他当做废人。”足以见得当时人们参加民主政治的高昂热情。
伯里克利说过:“我们的制度之所以被称为民主政治,因为政权是在全体公民手中,而不是在少数人手中。解决私人争执的时候,每个人在法律上都是平等的;让一个人担负公职优先于他人的时候,所考虑的不是某一个特殊阶级的成员,而是他们的真正才能。任何人,只要他对国家有所贡献,绝对不会因为贫穷而在政治上湮没无闻。正因为我们的政治生活是自由而公开的,我们彼此间的日常生活也是这样的。当我们隔壁邻人为所欲为的时候,我们不至于因此而生气;我们也不会因此而给他以难看的颜色,以伤他的情感,尽管这种颜色对他没有实际的损害。在我们私人生活中,我们是自由和宽恕的;但是在公家的事务中,我们遵守法律。这是因为这种法律深使我们心服。”这段话十分形象地体现希腊的民主精神。
雅典的民主政治不仅是古代希腊的典范,而且是整个古代世界的典范。雅典的民主政治不仅是人类历史的首创,而且直接影响了后世西方的政治制度。在现代西方国家语言里,如英语、法语、德语、西班牙语、俄语等语言中的“民主”一词,都是从古希腊语的“demokratia”一词演变而来。古希腊语中的“demokratia”一词,由“demos”和“kratos”两部分构成,“demos”的意思是“人民”“地区”,“kratos”的意思是“统治”“管理”,因此所谓“民主”是指“人民的统治”或者“人民的管理”。
罗马灭亡了希腊后,欧洲开始进入了漫长黑暗的中世纪,那么这种民主制度是否就已经从欧洲的政体中消亡了呢?事实并非如此。罗马的起源,根据古代史料的说法是,小亚细亚人被希腊打败后被迫迁往亚平宁半岛。看过特洛伊的人应该知道这群小亚细亚人也就是当初的特洛伊人,为了一个美丽的海伦,特洛伊亡国了。而事实上特洛伊的政体和希腊人非常相似,也存在着类似元老院的议会制度。早期的罗马,同样存在着类似希腊的民主政体,同样存在元老院制度,并一直保留到恺撒乃至屋大维时代,直至进入中世纪教权统治时代。
应当承认,古希腊城邦民主制是人类文明史上已知最早的民主制度,这种民主制度至今依然在历史的深处闪耀着光芒。但是,历史毕竟不会简单地重复,决定历史发展变迁的不是精神与思想,而是在一定物质基础上的社会实践。马克思说过:“使死人复生是为了赞美新的斗争,而不是为了拙劣地模仿旧的斗争”。古希腊民主思想及其实践为后世所了解后,可以给人们以启示,但是终究不能成为后世政治制度效法的对象。
在中国法典之解释和适用的一致性取得以前,就两种观念的进路必须进行基本的澄清。如同过去的世纪中眼见的那些进路模式和在1900年生效的德国法典所带来的浪潮中诞生的,那些行将予以阐释和适用的现代法典一样,我们对中国法的解释和适用采用的进路是历史的还是分析的?在我看来,一度被主张的所谓“衡平解释”已经随它得以充分施展的极权政体一道发生了变化;而社会法理学的方法与期望的目标和达致目标的手段的关联要大于与中国从何处去找打造自己法典的材料及法律执行的问题的联系。
从19世纪的历史理论的立场出发,每个民族必定有它自己的法律。无疑,不能指望法律造就一个伟大的民族。更有可能的情形在于,是民族形塑了法律而非法律造就了民族。然而,在与西方世界接触以前,中国人民并没有造就自己的法律,他们与西方民族一样受到现代世界运输和交通的强烈影响,而古代制度和理论尚存在的民族寥寥无几。进而言之,当革命之后的中国兴起了建设现代法律制度的需要时,中国已没有时间在过去的法学、政治和伦理制度的基础之上发展出自己的法律,如果可行的话,渐进的转型也是更好的选择。
在19世纪的历史法学理论看来,——这一理论是由萨维尼推动的,在19世纪后半叶的欧洲大陆居于主导地位,并于19世纪末期和本世纪伊始得到了英语世界的广泛认可——法律不是创造的,而是发现的。只能发现法律而不可能创设法律是历史法学不易之教义。法典和制定法不过是已有法律的宣言,它们的作用仅仅在于给出权威的表述。法律被视为民族精神的产物或体现。这种民族自信强化了习惯,而习惯经由法学家、法院和立法者的发展和塑造演化为法律规定。17和18世纪的法学家认为法律是理性的显现,法律规定来自(理想状态的)理性人的纯粹理性。而历史法学家认为法律是生活经验的显现,人们依法律发现个人自由意志的边界;是一切人的自由意志限定的,体现为法律规定的实践习惯。从萨维尼学派的这一立场出发,法律特征性的形式在于习惯。而其他一切形式都是习惯的显现。与此相似,历史法学家怀疑一切超越习惯之权威宣言的东西。他们认为试图创设不可能创设的东西是徒劳无功的。
一代以前已经不存在鼓吹这种理论的历史法学派的法学家。但是他们的理论大多进入了当今世纪的社会哲学和社会学流派。进而言之,我们必须承认:他们的理论,与当时其他流派的法学家的理论一样,在相当程度上是真实的。法律不是整体性的。经验的发展运用了理性,当理性作为满足迫切的需要的手段给出崭新的东西时,它必须经由经验予以检验和发展。许多看似合理的法律工程在成就其目的时收效缓慢,而且相当多的工程已经失败,原因就在于它们与历史的断裂过于激烈或者没有考虑悠久的思考和行动习惯。法律观念必须适应它们将规制的民族的生活,而不是民族生活须无节制地适应法律观念。第一次世界大战后,遍及全世界的风尚的力量带来了这一类型的法学家:他们弃绝权威之外的一切基础。法律就是官员之所为。但是,今天我们很少听到这种论调。
在不那么教条的形式上,19世纪历史法学家的理论对于中国宪法的发展起了并不微弱的作用。尽管中国宪法的相当部分来自现代宪法的比较研究,它也在很多方面深深植根于中国人民长期以来已然熟悉的中国历史和制度。我们要用这些历史制度和观念的方式来看待中国的宪法,还是认为它是形诸于1946年12月的规定,抑或那一天通过的看似独立于历史的文件?
中国的形势不同于1788年美国宪法制定时的美国形势。以那一文件为顶点的政治发展始于中世纪,经历了16世纪,在17世纪的英国全面奠定了自己的位置,以殖民地宪章的形式移植到美国,它已经适应了作为殖民地的新大陆并完全为人民所熟悉。正如布赖斯(Bryce)所指出的,美国宪法毫无新鲜之处。而中国不存在这样的宪法连续性。中国宪法的所有条款背后都有历史,但中国历史只是其中历史的一部分。我们能否从它的这一部分或那一部分可以得出宪法的精神和理念吗?
法典提出了相似的一个问题。由于法典是在过去的那个世纪发展或制定出来的,中国的法典是卓越的法典。它们经由对现代法典的精心研究,以及明智的选择、发展和推敲而制定。但是,它们能在多大的程度上对中国人民的生活具有现实适用性?有一些人说,如果它们在实践中没有被拒斥,那么以中国历史制度、民族习惯和人际关系的观念为基础的起点就已然开启,至少法典诸条款的解释和适用将会形塑中国的制度和民族习惯,及中国人民对于何为正当的信念。
让我们以两个事例审视这一点。中国拥有有关继承的悠久民族习惯。它更接近古代罗马的普遍继承而非现代罗马法和大陆法典发展出来的继承观念。那些起草中国民法典的人在现代法典中找不到对应历史上的中国制度的模式。于是他们就忽略了历史,而且,如果我没有搞错的话,他们给那些依现有法律适用继承法的人造成了很多困难。当然,在此,我们不得不踌躇地面对历史理论。进一步地,那些敦促中国采纳陪审团制度的人或会谈到国王须向其臣民寻求咨询才能取得司法资格的古代习惯。但是,那一基于血缘的原初社会的制度无论如何对于中国而言都是奇特的。在为阿基里斯辩护时,荷马描述了考虑了杀人的正当因素的长老。在日耳曼古代法中,法庭是由作为自由人的邻人组成的。然而,这些制度与法兰克国王考量指控的制度都没有任何关系(它可能借鉴了罗马各行省的总督们的制度),诺曼底的公爵把这一制度用于行政事务,而亨利二世把它作为对日耳曼法中规定的申明裁判和决斗制度的替代。在此,历史的相似性是虚幻的,它不会提供任何指导。中国的制度和民族习惯中丝毫不存在可发展出英美陪审团制度的因素。但凡涉及中国借鉴陪审团的问题,就必须找到理性和仿效而非经验的基础。
在当今的世纪,已经使得人类天涯若比邻的世界经济的一体化以及世界性的迅捷通讯和运输的发展,正在把我们带往通向世界法的旅途。体现为联合国的某种政治一体化也把我们推往相同方向。所有这一切都给予比较法巨大的推动力。然而,毕竟有着不同地理、种族、经济和历史条件和不同语言、特征、传统的民族需求着,而且在未来的很长时间里都可能不仅拥有他们自己的规则和法律制度,而且拥有自己的法律。但是十七个世纪之前的古罗马法学家给出的规则和概念至今仍然被境况迥异的大多数民族所使用的事实表明:在人类可以经由理性和经验实现的文明社会的社会控制中存在着普适性的因素。不是每一个民族都绝对需求完全民族性的法律。
以清除德国的一切外来事物为企图,希特勒德国努力复兴中世纪的日耳曼(非罗马的)法律。然而,日耳曼法律中的恒久规定已为法国、德国、意大利和德国的现代罗马法所接受,已经在德国本土法接受的本土习惯中得以留存。除此之外,日耳曼法律没有规定适格的立法机关,没有发展出理论传统,它不能用作20世纪社会之可运作的法律体系的发展基础。这样的一种复兴企图是虚张声势的民族主义的姿态。
另一方面,在19世纪的英国分析法学家的理论看来,法律是创设出来的,而不是发现出来的。这一理论应19世纪英国立法改革运动的迫切需要而产生。在这一理论看来,法律是法则的集合,法则是政治社会的立法机关规定的行为规则。法律的权威来自统治者,来自这一社会中的人或团体所遵守的习惯。除非盖上统治者的图章,否则法律就是不存在的;盖上统治者图章的就是法律。这种类型的法律就是制定法。那些推动这一理论的人所持有的哲学是实用主义哲学,它是立法哲学而非伦理哲学。
依这一观点,理性可指示实用的需要。然而,如果在一个不拥有现代法律制度的国度进行大规模的立法,就很难仰赖理性一蹴而就地创设充分的法律体系。无论如何,分析理论提出了对比较法的需求;其他国度的法典因之而得以审视,其规定因而得以比较。从而,理性能够指示有用的标准以决定选择,经由理性的进一步发展,这一标准有可能被获得盖有民族性的立法机关的图章的民法典容纳。尽管这一理论出于对17和18世纪的自然法理论的回应而兴起,它还是像自然法理论一样预设了立法者。自然法理论预设了具有普遍效力和适用性的理想观念,这些观念是立法者依据理性发现而体现于法律中的。分析理论假设立法者发现和形塑的功利原则和规定是可以凭借理性发现的。
但凡历史法学家认为属于历史连续性的,分析法学家会认为归于现实有用性。无论如何,在分析法学家看来,法官和法学家与这样的困境不相关。如果立法者已经制定了法律,摆在法官和法学家面前的唯一任务就是去解释和适用法律。一切的“应然”问题都仅仅是立法者的问题。解释必须是真正的解释,对立法者规定的意图的确定。如果他没有给出具有有用性的规定,他就必须撤消和修正这一法律。法院只能适用立法者的文本所需求的真正的解释。
上个世纪的英国分析法学家考虑到了全权的英国议会。没有人质疑它所颁布的法律。对这些法律只能予以解释和适用。他们也考虑到了教授罗马法的中世纪的经院教师,对后者来说,《民法大全》是与基督教帝国同在的帝国唯一可以解释和适用的权威立法。但是,中世纪法学理论对议会立法所持的观点与分析法学不同。直到宗教改革时期,当时的主张是议会不能就“宗教”问题立法,比如扣留宗教组织的图章或者创设宗教性的机构,这属于教会的专有管辖权。而且,直到1688年光荣革命时期,法院认为议会颁布的诸如使一个人担任他自己案件的法官的违反普遍正当和理性的法律是没有效力的。对英国来说,法院不是首先认识到这一点的,革命的终极目的在于以议会独裁取代斯图亚特王朝试图确立的王室独裁。就美国而言,殖民地居民已经经历了拥有无限权力的英国政府的痛苦体验,来自科克对《大宪章》的评论的一个语词——正当法律程序——作为对立法机关的限制被写进了宪法,被解释为具有禁止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恣意行为的历史意义。本世纪对这一合理立场的错误适用,将其视为财产规则和对合理之事的过于僵化的限制已经使得美国对立法机关的这一宪法限制产生了不信任。但是易于引导风气的专断的立法机关不可能恢复人民对它的支持了,在1943年的英国有人认为议会全权的主张是明显越权的,而议会有权在某一时期颁布一切人可经简易程序被判处死刑的立场是违反理性和健全情感的。相似的情形出现于立法机关作为自己权力裁判者的法国,杜吉特(Deguit)声称社会团结的自然原则,通过劳动分工使得每个人都有促进社会团结的义务,从而对立法机关的立法权力附加了限制,应当设立判断立法机关是否违反这一自然原则的委员会。无论如何,政治社会立法机关之声明的绝对终局性在今天无疑是被普遍认可的。
总而言之,与18世纪的自然法理论乖违的是,英国分析法学家说立法不是经由理性和道德哲学之理想规定的发现;它是一个特定政治社会对实际的需求进行梳理而进行的创造性活动。它不像看起来的那样,是用以规制某时某地的。另一方面,历史法学家说法律大多是经验的体现,自由的观念在法律中得以实现,法律是一切他人的类似自由对个人自由所作出的限制,于是法律是发现的而根本不是创造的。
19世纪的这两种理论都错误地认为法律制度不过是法律规定的集合,认为法律规定仅仅是对事实的一切状态和情境的详尽后果的限定。它们忽略了原则,即权力机关进行法律推理的起点。它们忽略了法律概念,即法律确定的权威分类,特定的案件依这样的分类被决定适用怎样的规则、原则和标准,它们还忽略了标准。更为严重的是,它们忽略了其重要和权威性丝毫不亚于规定本身的技术因素:适用和发展规定的技术;把规定扩展至法律未有规定的案件的技术;选择已有原则及具有同等权威的规定的技术,这一技术是类推的基础;通过比较限制其他规定的适用的技术;使解释和适用的整个体系成为一致的、可传授的、在实践中有用的体系的技术。
这一技术部分地是创造性的。它是一个立法的过程,是司法立法或法官造法的过程,它应受到立法原则的指导。但是,这不是一个没有前提或法官和法学家可以任意选择前提的立法过程。这一技术的前提基础是法律制度的规定,它是考虑社会功用(更有可能的是立法机关接受为法律的一部分的观念)的选择和发展。另一方面,与此同时,它也是发现的技术。这一技术的起点以及一定的历史连续性都受到在现有历史文献中发现这一技术的限制。
于19世纪进行的历史法学家和分析法学家所进行的争论的极端特征都不再得到人们的推动。历史法学家的兴趣已然从法律是什么转移到法律做了什么。中国不得不重复西方已迈出的起点以及相当部分的法律史,是否应对法典作如下考量:法典的解释和适用没有考虑中国的背景,以及它们是否显示了历史上的中国制度、传统民族习惯和理论看来都是现实的问题。正如上个世纪所展示的那样,法律是创设的和法律是发现的这两种观点在逻辑上是不兼容的。两种理论在逻辑上都否定了对方。但是,就真实情形而言,法律既是创造的,也是发现的。在法律中,既有创造的因素也有发现的因素;前者是回应当下利益的迫切性的理性的创造,后者是经由经验和立法机关的声明,或传统及理论著作的发现。上个世纪的历史法学家对成文宪法的制定作出了回应,正如他们认为的那样,这一过于草率和早熟的法典在法国革命和《拿破仑法典》的威胁之下制定的。因此,他们在传统而非法律制度的制定法中看到了现实。但是,两种因素在每一发达的法律制度中的比重是不同的,目前,增长点逐渐转向了立法。
传统的民族习惯和法律制度不应仅仅因为它们是传统的,或在西方世界的比较法中找不到对应就为法院抑或法学家所忽略。但是,同样,传统的民族习惯和制度也不应仅仅因为它们是经由对中国历史的研究而发现的,就被作为法典解释和适用的基础而得以保留和推进。它们不应作为法典的不协调因素而存在,从而导致法典的不一致和异常。另一方面,传统习惯和制度的正当用途在于使法典贴近中国人民的生活。
因此,当我呼吁中国的法学家通过研究活动,法官通过解释和适用活动使法典成为中国法时,我的意思不是说中国应从法典起草和通过之时的立场退却或在其历史制度的基础上开启新的起点,而是中国法典的解释和适用不必然要借鉴其他国家对现代法典的解释和适用,甚或受其强烈影响。应谨记的是,它们是中国的法典,是适用于中国人民,规制中国人的生活的。进而言之,现代法律制度不止是由权威的法律规定和权威的技术组成的,也是由为人民所接受的权威理念所组成的;换言之,这些权威理念即法律制度赖以存在的社会中为人民所接受的图景,它是选择法律推理方式,解释法律规定,适用法律标准和行使司法自由裁量权的起点。
与其说现代法律是某一特定民族生活的产物,不若说它是文明史经验和诸民族理性的产物。
中国拥有关于民族习惯的传统道德哲学体系,这或是一个优势,它有可能成为关系的调整和行为的规范可以形塑的理念体系。在西欧,中世纪的宗教道德哲学长期以来已服务于理念的体系,在美国法的形成期和整个19世纪清教徒的革命也为这一目的作出了贡献。这样的伦理思想体系是法律秩序的有力支持。通过观念因素,尤其是中国法典的解释和适用,也许可以赋予中国法典真正的中国特征。
比较法在起草中国法典时曾经起过作用,在当下对那些法典的解释和适用中将会起到别的作用。在制定法典时,运用比较法能够在西方世界的两大法系中作出明智的选择,即现代法典的总体模式,不同法典的特定条款,甚至英美法就特定问题发展出的特定规定作出明智的选择。然而,一旦中国法典被制定出来,比较法就完成了这部分的工作。现在,它需要扮演别的角色。当下的任务不再是在世界其他国家的法律中寻找中国法律制度行将接纳、调适和体现的法律制度、规定和理论。它要发展出对已经选择和设定的法律予以解释和适用的技术。现在,比较法应用以指导一个次级的任务,即确定和考量已经得以制定和体现的中国法典的各个条款和其他法律的条款在当下和过去是怎样被解释和适用的。这不会给予中国法典的解释和适用完全的手段。对法典意欲规制的中国人的生活境况和中国对于社会秩序、法律秩序的目的的观念的研究至少是比较重要的。因此,不以把法典化的中国法重建成为历史模式的法律为意图,那些教授中国法律史的人要承担起说明历史对于中国法的观念因素,以及对于法典的解释和适用和特定条款在司法中的应用的影响的任务。比较法将展示每一条款的可能效果,因为它已经在被借鉴的法律体系或促成它的规定的诸法律体系中得以解释和适用。中国历史上发展出来的中国法律史和法律哲学不仅能够使得通过比较法在冲突的解释和适用中作出明智的选择成为可能,而且也可以揭示更适合中国的方式。从以上两者之中将形成如下理论著作的基础,它们涉及的是经得起考验的统一的解释和适用。
与英美的判例法相比,http://大陆法系的制定法更具有普遍适用性、更适于输出,诞生于19~20世纪的法国和德国民法典就是这方面的典范。1804年,法国大革命后的冷静期所制定的拿破仑民法典被称之为免于历史偏见的理性的文本。制定德国民法典时,德国的民法学者在萨维尼的影响下主张要有特殊的民族考虑;,他们排斥这样一部毫无(民族)特色的、世界民事的、非国家的法律提升到总德意志私法的位置,并且亚洲各国甚至也能接受此种法律;的民法典,所以他们着迷似的且毫无耐性地不允许他们的精神出卖到一个非德意志的法典之中;。①最终学者制定出了非常有民族特色的民法典,但是这部民法典也非常适合移植于亚洲,后来日本民法典成功地移植了德国民法典。作为大陆法系形成之标志的法国民法典,以及又一个发展颠峰的德国民法典,在世界法制发展史上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两个邻国的民法典有着各自的特点,却也分别在辉煌了数百年之后面临新的历史挑战。
一、法德民法典不同的时代背景
法国大革命前民事法律规范纷繁复杂,在国内存在着北方习惯法区和南方成文法区的划分。罗马法作为合法的根据;在原则上为整个法国所采纳并逐渐得到承认。在成文法区,允许适用罗马法,但不作强制性规定。地方立法权只是偶尔地赋予习惯法以成文的形式,直到1453年查理七世颁布《都尔蒙蒂尔告谕》规定法国的习惯法应一律采取成文的形式。到18世纪初,从原来的大约300种习惯法中产生出了大约60种成文的习惯法体系。习惯法的删繁就简和整理编排,在很大程度上为后来的法典编纂奠定了基础。而且,习惯法汇编的起草者往往借助于罗马法的条文来补救习惯法中的缺漏和偏差。尽管当时的现行法律已朝着法典化迈出了一大步,但成文的习惯法汇编已不能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必须创造统一的、合乎理性命令的法典。伏尔泰曾经这样嘲讽和批评当时法国的法律状况:此事在这个村庄是正确的,而在另一个村庄却变为错误的在这个王国里,每当你从一个驿站到另一个驿站就出现这种情况:在每次换乘马匹的时候,(适用的)法律也就变了。;1789年爆发的法国大革命不仅摧毁了波旁王朝的封建专制统治,而且以空前的速度和态势彻底改变了传统的社会秩序,制定了一系列具有革命性的中间法律;(intermediatelaw)以废除封建特权和人身依附关系。中间法律;作为一种过渡性的法律,法律不统一现象并未得到解决,尤其在私法领域,习惯法仍起着主导作用。在法国资产阶级看来,不同地方的居民按照不同的习惯法生活本身就意味着一种封建特权,因为习惯法在很大程度是与封建领主的司法特权联系在一起的。因此,法国1791年《法兰西王国宪法》明确规定要制定一部全王国共同的民法典;,这为法国制定统一的民法典提供了宪法依据。然而,大革命方兴未艾,政权更迭过于频繁,统治集团不得不将主要精力集中在那些亟需解决的政治、军事、经济和社会问题上,加上各利益集团都希望未来的民法典能够充分反映自己的利益,因此,在民法典编纂问题上难以形成统一的意见,法学家冈巴塞莱斯(cambaceres)于1793年、1794年和1795年提出的三个民法典草案都以太长;、太哲理化;或者缺乏革命性;为理由被否决。②1799年,拿破仑上台后不久,由其亲自主持,任命最高法院院长特隆歇、司法部长比戈-普雷亚梅纽、罗马法专家马尔维尔和海军法院法官波塔利斯组成四人起草委员会,开始起草民法典。四人起草委员会在四个月时间里迅速完成了民法典草案。但草案在参政院审议时搁浅,为确保民法典通过,拿破仑清洗了参政院并改变了法典通过程序,并在通过法典的最后时刻,在参议院门外放置了大炮,作为炮轰参议院的武器或庆祝法典通过的礼炮。从1802年2月5日到1804年3月15日,民法典分为36章陆续通过。3月21日,拿破仑签署法令,将法典颁行实施。正是有了法国大革命和拿破仑这样一个铁腕人物,法国民法典才最终得以颁布。
德国19世纪最强大的趋势是赞成编纂一部全德意志的法典。这种发展趋势的一个方面表现在必须克服由于各地区适用不同的法律而产生的不利于从事商业和交易的障碍。当时,德国的私法处于四分五裂的状态,在有些地区适用邦法,如巴伐利亚和普鲁士;在莱茵河左岸地区以及巴登邦适用《法国民法典》;在另一些地区则适用古老的城邦法;还有些地区适用各地都不相同的习惯法,这些都严重阻碍了经济的发展。发展趋势的另一个方面,则是对国家统一性的追求,这种统一性也包括法律的统一性。1873年帝国国会的宪法修正案将帝国的立法权限扩展到整个民法领域,使民法典的制定获得了权力基础。在19世纪初中期法典编纂派和历史法学派关于民法的争论完成了编纂统一民法典的思想理论准备,并对法典的内容和风格产生了重大影响。萨维尼以及他所创立的历史法学派;中的罗马分支,大大地推动了罗马法的研究,有力地促进了罗马法的系统化。虽然萨维尼反对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制定民法典,但其撰写的《当代罗马法体系》使罗马法研究达到了某种形式上的完善。19世纪后期,罗马法学派和德国法学派围绕制定民法典的争论使德国民法典最终在重视罗马法的同时吸收了日尔曼法的一些内容。1874年7月,德国联邦议会任命了11人组成的起草委员会,其中9人是法律实务工作者,两人是大学教授,领导人是罗马法学派的代表人物温赛德。1888年初,委员会起草的第一草案发表后,遭到了各方面的批评。在内容上他们批评草案偏重罗马法而忽视固有法,对实际需要考虑过少,不符合社会福利方面的要求;在形式上批评草案缺少大众性。尤其是德国法学派代表人物基尔克的批评意见产生了重大影响,促使1890年成立的第二届起草委员会对草案进行了重新审核,并在很多地方进行了修改,最后形成了帝国国会法律议案;。1896年7月1日,帝国国会通过了议案。经过帝国皇帝1896年8月18日的签署,帝国法律公报的公布,《德国民法典》于1900年1月1日生效。德国民法典是民族统一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要求,在制定的过程中,我们更多的看到的是学者们的影响。
二、法德民法典制定后的影响和发展
虽然法国大革命时期有许多激进的言论和措施,法国民法典的制定则是既包含有革命的内容又体现了对传统的继承和妥协,法典的主要渊源有:习惯法,革命前的王室令和革命时期的中间法律。作为典型的资本主义早期的民法典,法国民法典以自然思想、启蒙思想为指导和基础,确立了私有财产无限制、契约自由和过失责任原则。③在拿破仑的指导下,法典体现除了注重实际运用的特点,以实用为目的进行具体内容的编排,分为人、财产权和财产权的限制、取得财产的各种方法;在语言上坚持明确简练,清楚易懂,语句流畅,格调优美,不但是一部严谨的法律典章,也是一部文学杰作。
随着拿破仑帝国的扩张,拿破仑不遗余力地将法国民法典推广到其所到之处,法国民法典的适用范围大大超越了其领土。首先,在1804年-1815年间的荷兰王国;在今属德国的莱因联盟,一直到1900年德国民法典生效才停止适用;在日内瓦,直到1912年瑞士民法典生效之日为止;在设立于意大利境内的国中国吕克大公国(principauté de lucques)一直到1866年;在波兰一直到1946年。并且直到今天,经过多次修改后拿破仑法典依然适用于比利时和卢森堡。在现代法制史上,法国民法典具有世界性地位,越过拿破仑帝国在欧洲的版图,其影响遍及欧洲、美洲、非洲和亚洲。④其后世界上的每部民法典都或多或少地受到了《法国民法典》的影响,在这些国家里,法国民法典为其民法制定提供了蓝本,并为其立法提供了理论基础。同时也因为《法国民法典》的模式存在一定缺陷,在其传播过程中,它携带的法国因素与受影响国的当地因素杂交,产生了相应变形的模式。在某种意义上,海外的《法国民法典》模式改造实践也为法国本土的同样实践提供着经验。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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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历史的改变,法国民法典也有了新的发展。当时的立法者选择了他们认为19世纪初的法国需要的那些内容。《法国民法典》能够历经两百年而不衰,靠的就是其与时代同步发展、不断更新修正的时代精神。200年来,该法典已经过百余次的修改,其精神已经发生了重大变化。据初步统计,至1999年,已全部或者部分修改http://条文855条,占全部条文的37、5%;已全部或部分废除的条文184条,占全部条文的8、06%;新增条文456条,占全部条文的20%。从整体上看,变化最大的是人法,其509条条文中已有412条被全部或部分修改,有60条被全部或部分废止,新增条文291条。尤其是人法中有关离婚、亲子关系、收养和亲权的条文几乎全部重写。其次是第三卷取得财产的各种方法;,其中债法的变化较小,而继承和夫妻财产制方面的条文也大都重写了。变化最小的则是第二卷财产以及所有权的各种变更;,其195条条文只修改了35条,废止和增加各1条。⑥
德国民法典则体现了与法国民法典不同的风格。作为一部自由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过渡时期的民法典,人们将基尔克主张的应加入一滴社会主义的油;进行了掺假,使其变成了几滴油,体现了一定的社会化倾向。德国民法典在结构上分为总则、债权、物权、亲属、继承五编,整个民法典逻辑清晰,结构严谨。作为一部被称之为法学家;的法典,德国民法典充满了抽象、概括化的专门术语,拉开了普通民众和民法典的距离,而在其后的瑞士民法典则证明了同样的内容完全可以用通俗的语言来表达。德国民法典在制度上进行了许多创新,抽象出了法律行为制度,创设法人制度等,立法技术上也更加进步。
《德国民法典》颁布后在世界范围内产生了巨大的影响,而这同各国的自觉吸收有很大关系。该民法典在世界上第一次采用了五编总则分则制的编纂体例,为后世制定民法典所效仿。在欧洲,奥地利、匈牙利、捷克和南斯拉夫的私法都深受《德国民法典》的影响。即便在前苏联,其所制定的社会主义民法,在结构上、理论上都与《德国民法典》有分不开的联系。《希腊民法典》在许多方面都学习了《德国民法典》,在结构上也是采取五编制,在内容上大量学习《德国民法典》。不仅如此,《希腊民法典》甚至学习了《德国民法典》在制定之后的发展进步,例如缔约过失责任。在亚洲,《泰国民法典》、《日本民法典》都是学习《德国民法典》的产物。《日本民法典》在制定之初,甚至不是学习正式颁布的《德国民法典》,而是抄袭的《德国民法典》第一草案。⑦在影响各国民法制定的同时,德国民法典也对各国的民法学理论产生了深刻的影响。2002年1月1日《债法现代化法》生效,其已经历了多达145次的修订。截至2002年,其变化主要体现在:第一编(1条~240条)总则部分,已有121条改动,占总数的50、4%;119条未改动,占总数的49、6%。第二编(241条~853条)债法部分,已有351条改动,占总数的57、2%;有262条未改动,占总数的42、8%,其二战后的变动明显增大。第三编(854条~1296条)物权法部分,仅有66条修订,占总数的14、6%;有377条未修订,占总数的85、4%。第四编(1297条~1921条)亲属法部分,有1029条变动,占总数的164、6%,没有未发生变动的条文。第五编(1992条~2385条)继承法部分,发生改动的有194条,占总数的41、7%;未改动的占58、3%,计270条。⑧
三、由法德两国民法典历史演进之延伸思考
国庆节是中国的法定假日。国庆期间,中国全国各地都要举行各种庆祝活动,纪念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诞生、
国庆节的来历
“国庆”一词,本指国家喜庆之事,最早见于西晋。西晋的文学家陆机在《五等诸侯论》一文中就曾有“国庆独飨其利,主忧莫与其害”的记载、我国封建时代、国家喜庆的大事,莫大过于帝王的登基、诞辰(清朝称皇帝的生日为万岁节)等。因而我国古代把皇帝即位、诞辰称为“国庆”。今天称国家建立的纪念日为国庆。
1949年10月1日,是新中国成立的纪念日。这里应该说明一点,在许多人的印象中,1949年的10月l日在北京天安门广场举行了有数十万军民参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开国大典。其实,人们头脑中的这一印象并不准确。因为,1949年10月1日在天安门广场举行的典礼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成立盛典,而不是开国大典。实际上,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开国”,也就是说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早在当年10月1日之前一个星期就已经宣布过了。当时也不叫“开国大典”,而是称作“开国盛典”。时间是1949年9月21日。这一天,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筹备会主任在政协第一届会议上所致的开幕词中就已经宣告了新中国的诞生。
那么10月1日的国庆又是怎么回事呢?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许广平发言说:“马叙伦委员请假不能来,他托我来说,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应有国庆日,所以希望本会决定把10月1日定为国庆日。”说“我们应作一提议,向政府建议,由政府决定。”1949年10月2日,中央人民政府通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庆日的决议》,规定每年10月1日为国庆日,并以这一天作为宣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的日子。从此,每年的10月1日就成为全国各族人民隆重欢庆的节日了
世界各国国庆日由来
国庆日的历史悠久,源远流长。因此,世界各国确定国庆日的依据也千奇百怪。
据统计,全世界以国家建立的时间为国庆日的国家有35个。我国以建国的1949年10月1日为国庆节。
以占领首都那天为国庆节的有古巴、柬埔寨、捷克和斯洛伐克。
有些国家以国家独立日为国庆节。1804年1月1日,海地人民歼灭了拿破仑的6万远征军,在太子港宣布独立,从此就把每年的1月1日定为国庆节。墨西哥、加纳等国也是如此。
一、贯彻中央纪委三次全会、省纪委十一届三次全会、市纪委十三届四次全会精神,落实“两个责任”。
为切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从强化教育夯实管理入手,从教育、制度、监督、改革、纠风、惩处六大方面,贯彻中央纪委三次全会、省纪委十一届三次全会、市纪委十三届四次全会精神,不断把党风廉政建设不断深入,并且将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与业务工作有机集合,充分利用民主生活会、党支部大会、党员干部的培训学习会议,多次对党风廉政建设进行强调和部署,要求全体党员干部讲党性、讲原则、守纪律,自觉做廉洁勤政的表率,做遵纪守法的模范,守好法律底线、政策底线和道德底线。厂党支部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在做好基层党建、党务工作的同时推进“两个责任”落实,向支部委员和全体党员传达并重申了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真懂真信真明白、真抓真管真担当、真严真查真问责”的要求。1-6月份期间召开民主生活会一次,党员、干部学习6次,通过教育学习使生产工作与党风廉政建设同步推进。
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推进惩防体系建设检查考核反馈问题的整改。
(一)、作风建设常态化,为党风廉政建设提供强有力的保证
今年,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层层签订的要求,遵守“一岗双责”、一把手为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负总责,党支部与6个党员责任区负责人签订了“党员先锋岗承诺书”,对党员先锋岗实施动态管理,厂党支部每季度对先锋岗进行一次考核,发现问题督促整改,对不符合创建标准的及时调整,对出现重大违法违纪、先锋模范作用发挥不好、职工反应强烈等突出问题的,立即整改。目前,各党员责任区不断挖掘典型、树立典型、培养典型,让党员在工作中敢于亮明身份,树立正面形象,在党员中形成人人学先进、赶先进、争先进的浓厚氛围。
(二)、廉政教育制度化,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
一是健全学习制度,加强教育培训。坚持领导干部带头,
积极组织全厂党员、干部每月第一个星期四开展集中学习。二是开展廉政宣传教育,充分利用厂内宣传展板、班组宣传版、LED显示屏等宣传阵地,使党风、政风在厂内形成浓厚氛围,党员无违法违纪案件发生。三是加强廉政文化建设,向各班组、科室,发放廉政书籍,在微信工作群中转发廉政论坛、廉政警句等,营造了厂内学习进取、廉洁和谐的良好环境。
(三)、民主监督规范化,为落实各项制度提供约束力
充分发挥民主意见,制定激励措施,为加强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民主参与,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使职工消除顾虑,大胆地参与管理与监督,切实将广大职工纳入到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主人翁队伍中来,实行民主理财。坚持厂务公开,切实有效的防止权力滥用,以权谋私等消极腐败现象的发生,半年以来,采用召开生产会议、党政工会议、党员大会、公示、公开栏等多种形式,为2019年上半年生产经营情况,各项费用开支情况,财务审计情况等进行了讨论审议及公开展示。提高了公开力度,增强了工作透明度,缩短了干群之间的距离。全年未出现虚报冒领,克扣截留工资、奖金的现象。
三、加强政治建设,以实际行动做到“两个维护”。
加强政治建设,首要就是要牢固树立“四个意识”,我厂党支部以安全优质供水为中心,继续深入开展“党员先锋岗”、“党员承诺”活动,发挥党员先锋模范带头作用,把党员先进性体现在岗位上,落实在行动中,逐步建立起党员教育的长效机制,强化对党员的教育培训,建立行之有效的、持之以恒的党员教育培训长效机制,截至目前,共开展党员集体学习活动共6次。
1—6月期间,我厂党支部根据集团公司党委、制水部党委相关文件要求,深入推进“5+N”模式(规范5项内容、诵读党章、集中交纳党费、学习党规党情和新时代中国特色主义思想、联系实际讲党课、开展党务公开;穿心N项自选动作,围绕群众关注、单位发展相关的问题开展民主议事),结合我厂实际,突出重点,精心组织,周密安排,认真组织了全体党员开展学习,取得了明显成效。截至目前,已组织全厂党员开展支部主题党日共6次。
四、党风廉政建设宣传教育情况
在制水部纪委布署下,堤角水厂党支部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会议精神,坚持以系列讲话精神为指导,根据《制水部关于第二十个党风廉政宣教月的活动方案》文件精神,发挥基层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强化我厂党员、干部的党性修养和理论水平,坚持把纪律、规矩,立起来、严起来,提高全体党员干部坚守底线、不越红线意识,争做合格党员。
5月10日晚上,厂党支部书记肖勇同志受邀参加硚口区地区纪检组织联合举办的硚口“清风大课堂”活动,活动通过湖北大鼓、湖北慢板、情景剧等党员干部和居民群众喜闻乐见的表演形式,在潜移默化中使纪律教育和廉政文化入脑入心。
5月13日上午,肖书记结合厂内实际情况,围绕坚决扛起“两个维护”政治责任、强化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及实施细则精神、持之以恒纠正“四风”等内容,给党员、干部讲了一次生动的廉政党课,进一步增强了思想政治素质,增强拒腐防变意识和能力,提高保证清正廉洁的自觉性。
5月17日上午,厂党支部组织全体党员、干部开展5月支部主题党日活动。会议上,肖书记与大家共同学习《党章》、《条例》、《准则》及《监察法》的部分章节,通过学习,进一步切实贯彻、拥护党章,从思想上和行动上强化共产党员的先进性,深刻认识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加强党内监督的重大意义。随后,组织大家现场进行“楚韵清风”党纪法规知识网络答题,通过共同答题,保障了学习效果,进一步增强学习的主动性和持续性,强化党员、干部的纪律和规矩意识。
按照“十进十建”工作要求,为进一步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宣传教育和业务工作融合,结合“双进双服务”工作,5月21日,厂党支部组织党员、干部前往结对社区—丹北社区开展党风廉政交流学习工作,同步将企业文化带入社区,弘扬“廉洁武水”,并根据社区提供的困难居民群众需求,认领微心愿,送去慰问物资。
5月28日,肖书记受邀参加江岸区纪委在堤角公园管理处广场开展的“廉洁养正气,家风代代传”文艺晚会,通过晚会表演形式,传播廉政、廉洁文化,唱响反腐倡廉主旋律,宣传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新常态,彰显廉政勤政先进典型的崇高品格,引导人们追求高尚的职业道德和个人情操,激发广大党员干部和人民群众参与反腐败斗争的热情,进而坚定理想信念,在培养高尚情操上产生共鸣,在廉政文化的熏陶和洗礼中升华道德素质和精神境界。
在制水部纪委布署下,堤角水厂党支部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会议精神,坚持以系列讲话精神为指导,根据《制水部关于第二十个党风廉政宣教月的活动方案》文件精神,发挥基层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强化我厂党员、干部的党性修养和理论水平,坚持把纪律、规矩,立起来、严起来,提高全体党员干部坚守底线、不越红线意识,争做合格党员。
5月10日晚上,厂党支部书记肖勇同志受邀参加硚口区地区纪检组织联合举办的硚口“清风大课堂”活动,活动通过湖北大鼓、湖北慢板、情景剧等党员干部和居民群众喜闻乐见的表演形式,在潜移默化中使纪律教育和廉政文化入脑入心。
5月13日上午,肖书记结合厂内实际情况,围绕坚决扛起“两个维护”政治责任、强化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及实施细则精神、持之以恒纠正“四风”等内容,给党员、干部讲了一次生动的廉政党课,进一步增强了思想政治素质,增强拒腐防变意识和能力,提高保证清正廉洁的自觉性。
5月17日上午,厂党支部组织全体党员、干部开展5月支部主题党日活动。会议上,肖书记与大家共同学习《党章》、《条例》、《准则》及《监察法》的部分章节,通过学习,进一步切实贯彻、拥护党章,从思想上和行动上强化共产党员的先进性,深刻认识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加强党内监督的重大意义。随后,组织大家现场进行“楚韵清风”党纪法规知识网络答题,通过共同答题,保障了学习效果,进一步增强学习的主动性和持续性,强化党员、干部的纪律和规矩意识。
按照“十进十建”工作要求,为进一步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宣传教育和业务工作融合,结合“双进双服务”工作,5月21日,厂党支部组织党员、干部前往结对社区—丹北社区开展党风廉政交流学习工作,同步将企业文化带入社区,弘扬“廉洁武水”,并根据社区提供的困难居民群众需求,认领微心愿,送去慰问物资。
5月28日,肖书记受邀参加江岸区纪委在堤角公园管理处广场开展的“廉洁养正气,家风代代传”文艺晚会,通过晚会表演形式,传播廉政、廉洁文化,唱响反腐倡廉主旋律,宣传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新常态,彰显廉政勤政先进典型的崇高品格,引导人们追求高尚的职业道德和个人情操,激发广大党员干部和人民群众参与反腐败斗争的热情,进而坚定理想信念,在培养高尚情操上产生共鸣,在廉政文化的熏陶和洗礼中升华道德素质和精神境界。
五、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重点工作完成情况
堤角水厂党支部认真贯彻落实党的精神,以集团公司纪委、制水部纪委全年工作部署为指导,以建立健全“三重一大”议事制度为首要抓手,以深化运用“四种形态”监督执纪为管理手段,进一步推进厂内反腐倡廉工作的深入开展,确保厂内各项经营目标顺利完成。
根据《关于在制水部开展“天价烟”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的文件要求,我厂党支部于5月17日起对全厂自以来用公款购买零售价格超过1000元/200支的香烟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厂全体党员、干部都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实施细则精神,自以来,无公款购买香烟问题、无违规收送高档香烟问题、无有关“天价烟”违规违纪问题。
根据《关于在市属国有企业开展纪律处分决定执行情况“回头看”工作督导方案》、《制水部纪委关于开展纪律处分执行情况“回头看”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的文件要求,我厂党支部于4月12日起对全厂自党的十八大以来(2012年11月1日至2019年2月28日期间)纪律处分执行情况进行重点检查,自十八大以来,无纪律处分情况发生。
根据市纪委《关于开展私车公养专项检查的通知》要求,我厂党支部于4月15日对十八大以来,即2012年12月至今,厂内关于私车公养情况进行清查。清查结果为我厂2012年12月至今期间无违规用公务车加油卡为私家车加油问题;无违规报销私家车加油、维修及停车等费用问题;无违规报销私家车交强险、商业保险及车船税等费用问题等其他私车公养问题。
六、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及实施细则精神,落实“四种形态”,加强作风建设情况。
厂党支部于1月17日,组织全厂党员干部在厂二楼会议室学习《关于5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问题的通报》(武纪通〔2018〕19号)文件内容;4月4日,学习《关于4起违规配备使用公务车典型问题的通报》的典型案例;4月30日,学习《制水部纪委关于贯彻落实重要讲话精神集中整治领导干部利用名贵特产类特殊资源谋取私利问题的通知》、《制水部纪委关于“五一”、端午节日期间严明有关纪律要求的通知》、《关于6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案例》的典型案例;5月22日,学习《中共武汉市纪委关于江岸区青岛路3号停车楼项目违规变更规划用途等问题查处情况的通报》、《中共武汉市纪委关于4起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典型案例的通报》的文件内容。要求全体党员干部切实加强干部作风建设,增强廉洁自律和节俭意识,相互监督,坚决防止“四风”反弹,严明党的纪律,强化警示教育。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各级纪委关于节日期间有关纪律要求的通知内容,厂部组织全体党员干部学习相关文件精神,要求全体党员干部切实加强干部作风建设,增强廉洁自律和节俭意识,相互监督,坚决防止“四风”反弹,杜绝“节日腐败”,共计4次。
六、信访投诉件办理、查办案件和执纪问责情况。
1—6月期间,我厂强化监督执纪问责,积极创新服务理念,改进工作方式方法。按照集团公司、制水部的具体工作部署和要求,结合厂内工作实际,广泛动员参与,从严从实推进,切实规范行政和服务行为,努力营造依法履职、优质高效、廉洁从政的工作环境,上半年无信访投诉案件等情况。
同时,我厂按照履职尽责督促检查工作的目标和要求,认真开展自查自纠。重点开展“四查”:一查依法履职、依法办事情况;二查服务群众、改善民生情况;三查转变作风、优化环境情况;四查履行主责、廉洁从业情况。坚持边查边纠。
针对查找出来的问题,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内容,全面开展整改工作。针对意见征集表所反映的问题,我厂开展了以下整改工作:面对厂区、班组车间部分区域卫生不达标,厂部多次组织党员、干部和青年志愿者前往打扫,为维护我厂干净整洁的工作环境出一份力。
七、加强纪检监察机构自身建设情况。
用教育凝铸意识之魂。建立定期学习制度,采取集中学习,个人自学。分组讨论、撰写心得、交流发言等形式,抓实全厂党员、干部思想教育,不断强化党员、干部的政治意识、责任意识,教育纪检监察干部常保一颗平常心,做清廉的纪检人。同时,按照“打铁必须自身硬”的要求,不断强化纪检监察干部业务知识的学习,特别是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监督执纪监察工作办法》等的学习贯彻,熟练掌握党章、各项党规党纪和宪法、刑法等法律法规,把好事实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切实提高履职的能力、执纪问责的能力,反腐败工作规范化、法治化的水平。
八、下一步工作打算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要继续全面落实部党委有关精神,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做实做细,并不断引向深入,一是加强干部职工的反腐倡廉教育,进一步健全防腐体系,为安全优质供水事业保驾护航;二是健全落实制度,加强监督管理;三是抓好支部的党风廉政建设的日常管理工作,继续充实和完善干部个人廉政档案。
中共武汉市自来水有限公司制水部
国庆股市休假安排20xx年中秋在20xx年10月4日为国家法定假日,与国庆节连休8天。
即从20xx年10月1日至20xx年10月8日
10月9日(星期一)照常上班
是的,没错!!明年的中秋节竟然与国庆节重!合!了!
股市休市:20xx年10月1日至20xx年10月8日休市,20xx年9月30日星期六休市,所以休市9天。
国庆节的活动张灯结彩
我国每逢国庆佳节,各企事业单位都会挂起灯笼或横幅,用欢度国庆;等标语来庆祝国庆;广场上则摆放着标语字样的盆景和氢气球,用欢乐的气氛来迎接国庆。
阅兵仪式
新中国成立之后,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决定,把阅兵列为国庆大典的一项重要内容。从1949年开国大典至1959年建国10周年,新中国每年在天安门广场举行一次大规模的国庆阅兵,前后共举行了11次。
每逢五、十周年会有不同规模的庆典和阅兵,历史上影响较大且最具代表意义的是开国大典、建国5周年、10周年、35周年、50周年和60周年的六次大阅兵。
国庆长假
1998年起国庆节是中国大陆的黄金周;假期。国庆的法定休假时间为3天,再将前后两个周末调整为一起休假,共计7天;中国大陆海外机构及企业则为3-7日;澳门特别行政区为2日,香港特别行政区为1日。
观念的革命
制定民法典,首先是一场观念的革命。德国民法典的制定从一开始就充满着坎坷。从法学界看,主张和反对制定民法典的理论争议不断。著名的法学家萨维尼是反对进行法典编纂的典型代表。以他为代表的历史学派认为,德国接受民法典的时机尚未成熟。黑格尔则公开宣称,否定一个国家的法学界有法典编纂能力是对这一国家法学界的侮辱。事实上,真正影响形成法典编纂共识的是当时的德国还不统一,它分裂为39个拥有的成员邦的现状说明,德国还缺乏一个足够有号召力的中央权力。19世纪中后期,在铁血宰相俾斯麦的带领下,德国逐渐完成了政治上的统一。
随着德意志内诸多小邦各自制定法典的情形逐渐增多,人们对制定统一民法典逐渐达成了共识。1861年,《德国商法典》顺利通过,这使制定统一民法典,减少交易成本,统一联邦市场,并使联邦力量得以加强的认识逐步成为主流的社会认知。1873年12月,经历了长达半个世纪的酝酿过程后,德意志共和国国民议会终于被赋予全权对民法相关的所有事宜进行立法的权力。也许正因为经历了漫长的争论和准备过程,德国民法典的最终完成也被看作重建德意志帝国和国家统一25周年的重要象征。
立法过程长达27年
德国民法典制定过程的审慎和科学决定了它跨越几个世纪的影响力。它的立法过程长达27年。草案本身首先经过了长时间酝酿,并几经修订。
1874年,德国议会成立了由11位法律专家、教授和地方法官组成的专业委员,开始法典的起草工作。该委员会采取了各位专家各自分别起草法典的一部分,之后再由全体委员一起审议和修改的工作方法。
在经过13年的艰苦工作后,1887年,委员会才向议会呈交了民法典草案(史称第一草案)。同时提交的还有委员会为民法典的五个部分――总则、债法、物权法、家庭法、继承法分别写就的“立法原因说明”。该说明详细地阐述了具体条款的立法原因,既包括对现行法律的概述、吸收,也包括放弃现行立法并重新制定全新条款的理由等内容。因第一草案公布后遭到了社各界的批评,认为它既非德意志的,也非社会的,仅仅是学说上的法典。
1890年,议会在原委员会4位成员的基础上,增加了非法律职业的委员,尤其是来自农、工、商界的代表,重新组成了22名委员的起草委员会,又开始了长达6年的第一草案修订工作。直至1896年才正式提交国会审议。其次,议会审议通过前,专门成立了代表多方利益的21人政治党派委员会再次审议。该委员会召开了53次会议,在会议中,对法典的具体条款逐一讨论。半年之后,委员会审议通过,才正式提交议会,后又经三读才予以通过。1896年8月24日颁布了《德国民法典》。1900年1月1日,德国历史上第一部真正意义上的通行整个帝国的民法典正式施行。
精心制定的法律
它是德国有史以来最精心制定的法律。
一方面,它倾尽了当时堪称一流的法律理论和实务专家们的心血,这使它表述精细,在立法技术上首创了异常冷峻的法律范式,是理性的高水准立法的典型范例。另一方面,它通过民主立法的方式,适度平衡了普通民众和法学专家对民法典的期待。针对第一草案所遭受到的社会批评,新起草委员会吸取前车之鉴,采取了向社会公布法典草案,充分掌握社会舆论,并相应地及时修订草案的工作方法。当时,帝国公报上连续报道了草案的讨论结果,使法典编纂过程始终能够吸收社会的反馈。而这是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前的其他立法所不能企及的。
德国民法典另一个突出的特点是语言晦涩。它为追求法律技术上的精确,在具体法律条款的表述中倾向于选择具备准确性、清晰性和完整性的严谨表述方式,因而在普通德国人看来,民法典的内容枯燥,抽象而极具学理化,根本难以让人感觉既清楚又易懂。这是因为,德国民法典在草拟之时就确定了是讲给法律专业人士的,明白而通俗并不是它的目标,它的目标是思想和逻辑的严密。因此,在语言上,它的特点是确切、明晰、整洁而严密,复杂的句法比比皆是。因而被誉为“历代以来最具精确最富逻辑性的法律语言的私法法典”。
德国民法典的另一个重大历史价值在于,它通过立法和司法协调了法典确定性和社会发展客观需要之间的矛盾。
制定得再完备的法律也难免会落伍于社会需求,所以,法学家有言,法律从出台之日起就注定了落伍的命运。对于立法滞后的现实,法国民法实践的特色在于赋予法官以发展法律的机会,以此弥补法国民法典里的缺漏和立法技术上的不完善。
德国人引以自豪的是民法典第138、157、242和826条等被称为一般条款的创造性规定。这些包含诚实信用或禁止违反善良风俗的行为等基本法律原则,不仅奠定了德国民法典的道德基础,更重要的是,它像社会发展与法律规定之间的安全阀一样,使德国民法典上的一些僵硬、严谨的条文可以发生与社会变化相随的变化。
以德国民法典第242条为例,它规定,任何人必须考虑商业中的一般惯常做法,按照诚实信用所要求的方式履行其契约。根据该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民法典中关于契约自由的规定发展出了可以与时俱进的新内容。绝对个人主义的契约法内容受到抑制,而更多考虑社会利益的契约关系道德化内容被添加进来。这使得法院通过援用该条款,即可实现对滥用契约自由影响社会利益的商业行为进行有效的控制。德国民法典将法学家们在无数案件中总结出来的法治精髓以一般条款的方式总和进了民法典,使德国民法典实现了确定性和变通性之间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