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中作文网

工业企业税收政策(精选8篇)

时间: 2023-08-07 栏目:写作范文

工业企业税收政策篇1

关键词:中小企业;税收筹划;法律政策

一、中小企业税收筹划的发展

所谓税收筹划就是企业在进行财务管理时,依据国家政策与各项法律制度,为了提高企业的经济收入,科学安排企业投资、经营、生产的过程,可以帮助企业减少税务支出、提高经济收益。税收筹划不同于偷税漏税,是依据法律规定履行自身合法权益合理规划企业财务活动的过程,是一种法律赋予的合法筹划。利用税收筹划,企业可以减少税务支出,提高经济收益,利用选择应用税收政策中的各项条款,可以使企业得到额外的税收收益。开展税收筹划首先要深入研究我国法律条款,所以可以帮助企业掌握当前法律法规对自身经济行为的影响,防止发生经济违法行为,税收筹划主要有下面这些特点。

1、税收筹划是站在企业等纳税部门的立场上开展的税务筹划活动。是为了帮助纳税企业或个人得到更多的经济利益而进行的,不属于政府税务管理部门的行为,是企业为了提高经济收益追求高额利润而实施的行为。

2、税收筹划与国家法律规定并没有冲突。税收筹划行为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开展的,主要就是为了帮助企业得到较多的税收收益。

3、税收筹划有着一定的提前性与收益性的特点。税收筹划属于在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前进行的活动,同时是为了帮助企业获得一定的收益而实施的。

二、我国中小企业税收筹划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会计不具备较高的职业能力。在开展税收筹划过程中要求会计具有较高的财务专业能力,要求企业管理人员与会计人员必须掌握国家的法律法规,但我国当前很多中小企业为了减少资金投入,会计核算体系不健全,会计人员不具备较高的职业技能,因此中小企业的税收筹划工作不能顺利开展。

2、企业管理人员不重视税收筹划工作。当前很多中小企业管理者不重视自身的税收筹划工作,不能正确分辨税收筹划与偷税漏税的区别,有的企业不能主动开展税收筹划工作,导致税收筹划工作不能正常开展。

3、税收筹划工作不合理。当前有的中小企业在税收筹划工作中主要依靠自身财务管理人员进行,一味照搬大型企业的税收筹划工作模式,导致税收筹划办法与自身实际情况不符,给企业税收筹划工作带来了一定的风险。

4、税收政策处于不断更新过程中。我国市场经济为了与时展相适应,自身结构及各项经济政策不断变化,所以国家的各项税收政策也不断发生改变,但中小企业内部的税收筹划工作需要较长的时间,假如税收筹划过程中国家经济政策发生了改变,有可能出现税收筹划与法律法规出现冲突的现象。

三、中小企业做好税收筹划工作的策略

1、中小企业角的税收筹划策略。

(1)正确认识税收筹划工作。税收筹划工作是一种合法行为,所以中小企业管理人员要正确分辨纳税、节税、税收筹划工作,才能为企业带来较多的经济收益,提高企业竞争力。中小企业要想保证企业实现持续性发展,则一定要正确认识税收筹划工作的内容与特点,引导企业财务管理人员高度重视税收筹划工作,在开展税收筹划过程中保证企业获得健康发展,进一步减少企业的税务支出。

(2)提高企业税收筹划人员的专业技能。中小企业要想提高自身的税务筹划水平,首先要提高企业财务工作人员的专业知识技能,保证财务工作人员掌握丰富的会计法律与国家经济政策,才能建立高质量的财务制度。在企业日常管理中,企业要开展各种形式的税法知识与职业道德培训,鼓励有关人员积极参与,才能在人才质量上保证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3)提高中小企业的风险意识。中小企业在开展税收筹划过程中,要随时掌握国家税收政策与经济政策的变化情况,同时正确审核不同纳税方案存在的风险,选择对企业最为有利的税收筹划方案。因为我国当前的税收政策还处于不断更新过程中,有的税收优惠政策具备一定的时效性与区域性,所以中小企业在开展税收筹划过程中首先要深入学习当前国家税务政策,同时根据国家财政政策的变化情况及时评估税收筹划中存在的风险。

(4)建设完善的税收筹划体系。中小企业开展税收筹划工作对企业财务管理人员与会计人员的要求较高,为了进一步节约成本可以利用外部税收筹划的做法帮助中小企业做好税收筹划工作。在选择税收筹划部门过程中,首先要考察税收筹划部门的投资水平、金融能力、对外贸易水平、物流水平,保证其提供的税收筹划服务达到一个较高的标准,同时可以节约税收筹划成本,能够帮助中小企业取得更高的经济收益。

2、中小企业的税收筹划措施要随着外部环境因素的改变而改变。政策和法律因素的影响是造成我国的中小企业税收筹划发展速度缓慢的主要原因,我国的税法以及税收制度还在不断改进。法律体系的不完善和立法层次等原因,使税收筹划工作不能正常进行,对税收筹划工作产生不良影响。所以,我们要不断加强税负相关法律的学习与了解,正确应用于当前的中小企业税收筹划工作当中,制定明确的税收筹划工作条款,才能使中小企业的税收筹划工作正常进行,帮助企业获得较高的经济收益。

四、结语

总之,中小企业的税收筹划工作涉及方方面面,要求从业人员必须具备较高的专业技能,熟悉国家当前法律法规与经济政策,中小企业只有正确认识税收筹划工作的内容与性质,认真对待企业内部的税收筹划工作,随着国家政策法律的更新不断创新工作思路,才能保证税收筹划工作的正常开展,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才会@得不竭动力。

参考文献:

[1]周丽丽、“营改增”政策下企业税收筹划策略[J]、财会学习、2017(04)

[2]李小雯、浅谈企业税收筹划[J]、全国商情、2016(20)

工业企业税收政策篇2

对间接出口视同内销征税的利弊分析

根据国税发[1996]123规定,仅限于老外商投资企业之间开展的间接出口业务是免税的,非老企业之间的间接出口业务要视同内销征税。但在全国各地的实际管征中,几乎对所有企业的间接出口业务都予以免税。如果对间接出口税收政策调整为视同内销征税,变动很大,应审慎处理。我们先对间接出口视同内销征税进行利弊分析。

有利之处:

1、视同内销征税有利于增值税的规范管理,使间接出口环节不再游离于增值税链条之外。抛开海关对料件的保税进口因素,间接出口的经营行为是一种内销行为,从理论上讲应该纳入增值税的课征范围。据统计,目前全国每年有上千亿的间接出易额,实行免税政策,对整个增值税管理影响可想而知。因此,对间接出口征税可保持增值税链条的连续性,有利于堵住偷逃税的漏洞。

2、间接出口视同内销征税有利于税务机关的管理。一个企业间接出口的客户(即间接进口的企业)很多,对间接出口免税,税务机关无法对每个间接进口的企业逐个跟踪管理。间接出口、进口的两家企业如果同在一地区或属同一税务机关管辖,对间接出口的免税管理还比较容易;如果两家企业不在同一地区甚至跨省市,税务机关对其实施出口管理的难度就大了。另一方面,许多产品是在国内经过多次结转,也就是多次间接出口才真正出口离境,税务机关对其管理难度就更大了。所以,对间接出口视同内销征税,将它纳入增值税管理范围,将大大减轻税务机关征管难度。

不利影响:

1、对间接出口视同内销征税不利于企业开展加工贸易。企业直接从国外进口料件加工后间接出口给另外一家企业,若对其征税,由于企业前道环节是免税进口的,没有进项可以抵扣,在这种情况下,对间接出口业务征税就相当于对产品全额而不是增值额征税,企业的税负很重。其次,在目前许多产品的出口退税率低于征税率情况下,对间接出口视同内销征税必然造成已纳税款得不到全额退税,增加加工贸易企业税收负担;第三,对所有的间接出口所征的税款,如果产品最后出口时都要退税,在出口退税指标比较紧和退税速度慢的情况下,占用企业资金,不利于企业开展加工贸易。

2、在加工贸易整体税收政策未作调整的情况下,对间接出口视同征税会产生新的问题。目前,我国对加工贸易的主要税收政策是进口料件保税不征税,出口加工货物时退还其耗用的国产料件已征税款、如果仅对间接出口征税,会影响到加工贸易整体税收政策。由于间接出口涉及海关对进口料件的保税监管,同时又涉及税务机关对产品转厂的税收管理,如果税务机关对间接出口视同内销征税,但海关对间接出口的产品实行保税政策,政出多门,海关与税务机关政策互相矛盾,会让企业无所适从。另一方面,广东省毗邻港澳,如果对间接出口实行征税政策,广东省的进料加工企业很容易就把原来间接出口的产品改为直接出口到港澳地区后再进口到国内,甚至只要把集装箱开到港澳绕一圈再转回来就可以,所耗的运费肯定比间接出口所缴纳的税款少,但其他地区如上海的企业就没有这样的便利了,这会造成新的不公平竞争。如果仅对间接出口按内销征税,而其他形式的加工贸易税收政策没有改变,势必会造成加工贸易因形式不同而税负相差很大,成为新的税收问题。也很难说企业不会把进料加工改为来料加工或别的形式。所以加工贸易涉及多种形式,情况复杂,调整间接出口的税收政策,需要通盘考虑,还要兼顾间接出口涉及的方方面面。

调整和规范间接出口税收政策的设想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清楚地看到,对间接出口视同内销征税,有利之处主要是便利税务机关的征管,弊端则是增加企业的税负、甚至危及我国加工贸易出口,弊大于利。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背景下,对于我国这样一个发展中国家而言,利用我国丰富的劳动力资源、廉价的土地、厂房等有利条件发展加工贸易,是我国发展对外贸易、发展经济的一种好途径,国家应该继续实施税收鼓励政策。对间接出口实行免税政策,有利于发展加工贸易,扩大出口创汇。所以间接出口税收政策的现实选择是实行免税政策。间接出口免税政策造成的不利于增值税规范管理、税务机关征管难度大等弊病可以通过规范、调整间接出口税收政策来解决:

1、参照国产钢材“以产顶进”管理办法,规范税务机关对间接出口管理。早在92、93年,国家税务总局就以国税发[92]146号文、国税外函[98]044号文等文件初步规范了间接出口的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可在这两个文件的基础上,参照钢材“以产顶进”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间接出口的管理办法。具体地讲,(1)间接出口企业持有关资料,填报《间接出口免税申报表》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免税,在规定的时间内,间接出口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根据间接进口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签发的《间接出口产品免税业务联系通知单》,对间接出口企业的免税产品进行核销;(2)间接进口企业应在免税产品运抵后规定时限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间接进口的登记备案手续,税务机关出具《间接出口产品免税业务联系通知单》,并对间接进口的免税产品进行监管。管理的关键是对间接出口产品免税建立业务联系制度,加强税务机关之间的协调、配合工作。可依靠税务系统强大的计算机系统与人才优势,由国家税务总局出面协调,对间接出口、进口两方企业主管税务机关的业务管理、联系、信息交换实行电子化管理。

2、间接出口税收政策应与出口加工区的税收政策协调起来,并以此作为突破口,逐步调整、规范加工贸易税收政策。国际上对加工贸易的管理,一般是将加工贸易限定在特定的区域,如只能在出口加工区内从事加工贸易。而我国的加工贸易却是“漫山放羊”,从事加工贸易的企业遍布全国,多年的管理经验证明,这样的管理模式为企业偷漏税、出口骗税、走私等提供了便利条件。2000年国家出台了《出口加工区税收管理暂行办法》,是国家调整加工贸易管理模式、税收政策的一个尝试。现在全国各地的出口加工区处于筹建阶段,而且地方政府的积极性不高。鉴此,应该将间接出口税收政策与加工区税收政策协调起来,为以后调整加工贸易税收政策创造有利条件。在适当的时候,将间接出口税收政策调整为在出口加工区内的间接出口是免税的,在出口加工区外的间接出口应视同内销征税,这样既可以促进加工区的发展,规范加工贸易,又有利于税务机关的管理。

主要参考文献:

工业企业税收政策篇3

[关键词]企业年金 税收 政策

尽管企业年金计划是企业的自愿行为,但是,政府的财税优惠政策的宽松程度是影响企业年金制度发展的至关重要的因素。为了使我国企业年金计划能够健康发展,我国应该尽快出台相应的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明确企业年金计划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和要求,积极推广企业年金计划的税收优惠政策。本文就我国企业年金税收政策现状和存在的主要问题做了简要分析。

一、我国企业年金税收政策现状分析

1、缴费环节个人所得税的征免规定

对于养老金收缴环节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我国的现行做法是,无论是企业为职工还是个人自己向年金计划缴费,只要进入个人账户的资金就作为即期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

2、投资环节的税收征免规定

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出台针对养老金和企业年金投资收益的税收优惠政策,换句话说,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收益是应税的。

3、养老金领取环节税收征免规定

目前,我国对企业年金的领取环节没有任何税收优惠,必须交纳个人所得税。

由于我国目前企业年金投资渠道狭窄,资金保值增值较困难,从长久来看,通货膨胀是养老金资产积累面临的重要风险。再加上我国的企业年金采用缴费确定制而非收益确定制,职工退休时按个人账户养老金本利和计发而不与物价指数和工资指数挂钩,这样,如果再对其养老金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对退休职工领取的养老金无疑是雪上加霜。

但是,在我国的实际生活中,退休职工领取养老金收入一般是没有征税的,也就是说,虽然税收规则要求对养老金领取额征税,但是实际上没有征税。

二、我国现行企业年金税收政策存在的主要问题

无论理论界还是实务界均认识到税收优惠政策是企业年金的“引擎”,企业年金的发展需要政府税收政策的支持。但是与发达国家的企业年金发展政策环境相比,我国企业年金发展的政策瓶颈亟需突破。

目前我国尚未制定统一的税收优惠政策。具体分析,我国现行企业年金税收政策存在着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企业年金的税收政策不统一

我国企业年金的税收政策基本上是体现在政府的政策性文件之中的。无论是从国务院和国家职能部委的政策性文件,还是各地方政府有关的政策性文件来看,企业年金计划的税收政策在内容上存在着差异,是不统一的。这突出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地方政府政策性文件与国务院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政策性文件中,关于企业年金政策的不一致性。例如,关于企业缴费的免税额度:2000年国务院《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方案》(国发[2000]42号)中规定企业向企业年金缴费部分在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4%以内的,可以在成本中列支,而湖北、浙江、安徽等省规定企业向企业年金计划缴费在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5%以内可以在成本中列支。二是,国务院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政策性文件的不一致。国务院在国发[2000]42号文中明确规定,在试点地区企业向企业年金缴费在额外负担一定的范围内可以免税,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在2004年出台的《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中却没有说明企业向企业年金计划缴费可以在企业经营成本中列支,只是规定了向企业年金缴费的最高限额。三是,各地方政府对企业年金计划的税收优惠方式也不统一,这不仅表现在各省之间,而且还表现在同级省政府不同地区之间:如,对企业年金的缴费,有的优惠多,有的优惠少,有的干脆没有。

2、缺乏税收优惠政策与税收优惠不足并存

缺乏税收优惠政策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从政策规定上看,2000年国务院出台的《关于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改革的试点方案》规定,企业向企业年金缴费在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4%以内,可以税前列支,但试点工作目前仅在辽宁省、吉林等省和极少数试点城市进行;少数非试点地区(如上海、深圳、大连、浙江、安徽)也出台了地方性税收优惠政策,而全国大多数地区尚没有正式出台针对企业年金的税收优惠政策;二是,从涉税环节上看,企业年金的税收涉及三个环节:缴费阶段——涉及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投资运营阶段——涉及增值收益税;养老金领取阶段——涉及个人所得税。从国际看,绝大多数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免税)体现在前两个阶段,第三个阶段一般均纳税。在国务院、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及各地方政府的有关企业年金计划的税收的政策性文件中,对投资运营阶段,没有税收优惠政策,相应的投资收益仍需纳税;对缴费阶段中的个人缴费基本上也没有税收优惠,个人的缴费仍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向企业年金的缴费也不是都免税。

税收优惠不足主要体现在现行税收优惠中的最高免税比例过低,且灵活性太差。首先是税惠比例不统一,各省从3%到10%不等,缺乏较为合理的规范标准,各个地方各行其是,给监管带来不小的难度,也给不法之徒留下了违规操作的制度空间。其次,上述各地的税收优惠比例以5%居多,但实际情况是该比例明显偏低,无法激起企业参加企业年金的积极性。

3、税收优惠规则层次不高、权威性不足

目前,我国企业年金的税收优惠规则是以政府的《决定》、《通知》、《复函》、《试点方案》、《试行办法》等政策性文件的形式出现的,国家的立法机关及税务机关对企业年金的税收政策并没有专门的规定,更不用说有专门的法规。而在美国和其他发达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在收入法典中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因此,企业年金的税收优惠政策显得层次不高、权威性不足,缺乏严肃性。

结束语

虽然存在种种问题,但是实际上实行优惠税收政策亦表明政府在养老金计划中承担的部分责任,我们应该采取措施积极应对。同时,政府通过税收优惠政策给予企业导向,促使企业年金向政府既定的方向发展,比如保护职工的利益,这将有助于促使经济的发展和社会公平,促使资本市场的发展。

参考文献:

工业企业税收政策篇4

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浙财税政字[*]17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福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衔接的通知》(浙地税函[*]491号)等文件精神,从*年10月1日起,我省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调整试点,现就政策试点后我市现行福利企业优惠政策调整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调整后的福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自*年10月1日起,我市福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采取由企业实施成本加计扣除的办法,即可以按照企业支付给残疾职工实际工资的2倍在税前扣除。

二、调整后的福利企业营业税优惠政策

营业税实行由主管税务机关按企业实际安置残疾人员的人数限额减征的办法,我省*年每位残疾人员可减征的营业税最高限额为3、5万元。

三、享受优惠政策企业资格认定

对享受优惠政策的增值税、营业税纳税人,由纳税人向增值税或营业税的主管税务机关提出认定申请;对享受优惠政策,且兼营增值税或营业税业务的纳税人,由纳税人自行选择享受增值税或营业税优惠政策,并向相应的增值税或营业税主管税务机关提出认定申请。对于不享受增值税或营业税优惠政策但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由纳税人向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提出认定申请。

四、*年福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衔接问题

(一)按试点前福利企业政策规定可享受福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其*年1-9月的企业所得税减免税额=按试点前福利企业所得税减免办法计算得出的*年度减免税额×9/12。

(二)按试点后福利企业政策规定可享受福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从*年10月1日起按成本加计扣除办法,即:除企业10月1日以后支付给残疾人员的实际工资可全额在计算所得税前扣除外,还可再按支付残疾人员实际工资数的100%加计扣除。残疾人员工资加计扣除部分如大于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可准予扣除其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超过部分当年和以后年度均不再扣除;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亏损企业不适用工资加计扣除应纳税所得额的办法。

实际工资是指《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三章规定的工资薪金支出。

五、优惠政策审核报批问题

(一)*年1-9月或1-3季度可享受试点前福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须按有关规定向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减免税报批手续,未按规定办理减免税报批手续的企业不得享受减免税。

(二)成本加计扣除办法。

1、从*年10月1日起,企业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按照企业支付给残疾职工实际工资的2倍在税前扣除。

2、对享受优惠政策的增值税或营业税纳税人,其增值税或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不属于同一主管税务机关征收的,由主管国税机关于年度终了后15日内将审核批准意见抄送主管地税机关,再由市局转送各地税税务分局;企业在申报年度企业所得税时,应向主管地税机关(各税务分局)报送企业享受加计扣除政策的残疾职工分月名单,经分局核实后,由企业按支付给残疾人员实际工资数的100%在成本中加计扣除。

工业企业税收政策篇5

一、关于乡镇工业企业税收返还

1、乡镇工业企业界定:工业企业指从事生产、加工、修理修配等企业,以《税务登记证》中的经营方式界定;矿化企业指从事矿产品开采、冶炼、精选、加工企业;新办工业企业指乡镇通过投资、招商引资、鼓励兴办的当年从无到有的新开业企业,包括从外省、外县迁入企业,不包括在本辖区内企业迁址、注销后重新注册、更换企业名称或法人、企业改扩建、资产重组或企业合并以及县属工业企业在乡镇分支机构等;现有工业企业指上年12月31日以前已投产,且执行新办企业奖励政策已到期的工业企业,不包括上年已投产本年继续执行新办企业奖励政策的企业。

2、税收奖励政策税种:包括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等,其他小税种及附加不作为奖励政策基数。各税种地方留用比例:增值税地方留成比例17%;营业税地方留成比例52、06%(地方分享70%,减上解省下划税收基数17、94%);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比例25%;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比例25%;资源税地方留成比例50%。

3、工作程序:

(1)乡镇申报:每年元月10日前,乡镇(场、区)填报上年度工业企业申报表,同时提供税票复印件。新办工业企业提供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相关证明及复印件。申报工作每年一次。

(2)经委审核:重点审核乡镇(场、区)申报企业是否属于乡属企业、工业企业及企业类型(是否现有、矿化或新办企业)、企业投产时间等。

(3)税务审查:国税、地税部门审查乡镇工业企业入库税收情况。

(4)财政汇总:财政部门根据经委、税务部门审核结果,对乡镇工业企业申报表进行汇总,并提出税收奖励政策方案,报县政府审定。

4、奖励政策测算:

(1)落实奖励政策的税收收入以实际入库数为准,享受扩抵、退税政策的企业以抵减后净收入计算,因落实招商优惠政策税收奖励部分从入库收入中扣除;县级留成部分以本细则确定的税种实际入库数和地方留成比例测算。

(2)对于新办企业税收留成部分只计算投产后生产环节税收留成,对于企业新建过程中各项税收不作为奖励政策范围;对于新办企业跨年度落实奖励政策的,先测算预拨当年入库税收奖励部分,其余月份部分在下年度测算落实。新办企业跨年度落实税收奖励政策计算公式:

(3)对现有企业地方留成增量测算,按照乡镇(场、区)当年现有企业地方留成部分减上年现有企业地方留成部分计算;企业减收同比从增量中抵扣,扣完为止。

(4)县财政部门根据县经委、国地税部门审核后的分类别、分企业、分税种收入情况和本细则确定的内容、口径,测算乡镇工业企业入库税收地方留成及增量情况,提出乡镇落实奖励政策方案,报县政府审定后一次性兑现到位。

二、关于乡镇土地出让金返还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指政府以出让等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具体包括: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总成交价款;转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依法利用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进行经营性建设应补交价款;处置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应补交的价款;转让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按规定应补交的土地价款;改变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应补交的土地价款,以及其他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变更有关的收入等。土地出让金县级可用收入是指扣除补偿性支出(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拆迁补偿费等)和国家规费支出(即征地、出让时发生的上缴国家、省、市的有关费用)以及开发性支出(即征用、征收时发生的各项开发费用)的收入。

2、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由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进行招、拍、挂,并依法对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行为进行管理。乡镇(场、区)、村以及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违规收取土地出让金。

3、凡招商引资、项目开发、企业改制产生的土地出让金收入,经县政府决定土地出让金返还企业的,该项土地出让金收入不予返还。

4、各乡镇(场、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在年度初提出土地出让计划报县国土资源局汇总后进入县储备中心储备库按计划报县政府批准后施行。

5、县国土资源局和乡镇(场、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分别建立土地出让金收入台帐,次年元月底前返还兑现。返还土地出让金收入由乡镇(场、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申请,县国土资源局提出返还意见,经县财政局审核报县政府批准后,县财政局拨付。

6、返还乡镇的土地出让金70%用于集镇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30%用于农业土地开发整理。返还土地出让金的使用,乡镇(场、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必须编制使用计划并报县国土、财政部门审查,经县政府批准后施行。

7、有下列情形的,土地出让金收入不予返还:未经县国土部门同意并报县政府批准的,乡镇(场、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或其他单位违法、违规擅自进行的土地出让、转让、出租行为;单位和个人违法用地而产生的收入;凡克扣、挪用、挤占被征地农民征地补偿费,以及因征地补偿费未及时补偿到位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三、关于委托行使乡镇村镇规划和建设管理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返还

1、乡镇(场、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行使乡镇集镇和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权按照西政办发〔〕99号文件执行;

2、除镇以外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待省政府出台具体政策后再执行。

四、关于房地产开发税收返还

房地产开发税收指在乡镇(除镇)范围内,纳税人(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出售交易而取得的税收。根据现行政策规定,落实房地产开发税收奖励政策税种包括: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等;城市维护建设税、契税、耕地占用税、教育附加、教育发展费等不作为奖励政策落实税种范围。具体县级留成比例:营业税包括房地产开发建安营业税、销售不动产营业税,地方留成52、06%(地方分享70%,减上解省下划税收基数17、94%);所得税包括建安、销售不动产环节实现的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比例25%;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方留成比例30%;印花税地方留成比例80%;土地增值税地方留成比例100%。国税、地税部门于下年度元月20日以前将各乡镇房地产开发税收分税种实现情况提供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根据税收实现情况及本细则内容,提出奖励政策测算方案,报县政府审批后一次性兑现。

五、关于烟叶税返还

工业企业税收政策篇6

一、现行扶持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

据国家工商总局的统计,截至年底,我国各类注册的中小企业有970万户,另有个体工商户2917万户。中小企业数占全国企业数99%以上。如果对绝大多数企业给予税收优惠政策,是不大可能的。税制改革的方向是对各类企业主体一视同仁、公平对待。因此,今后一方面逐步消除各类企业主体的税收差别待遇,另一方面对处于相对弱势的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给予必要的税收政策支持,主要对象集中在特定的小企业,专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中介机构,广大中小企业比较集中的领域如一些高技术产业、服务业、劳动就业等。目前给予的税收扶持政策主要有:

1、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从事担保业务的收入,3年内免征营业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可按不超过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和不超过年末担保费收入50%的比例计提准备金,并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这项政策执行期限为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

3、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4、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年起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其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5、增值税改革下调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和认定标准。从今年开始,实行消费型增值税的改革,对企业购进机器设备所含增值税,予以全额抵扣;同时将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原工业和商业6%和4%一律下调至3%,并降低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标准,工业企业由年应税销售额100万元以下下调至50万元以下,商业企业由180万元以下下调至80万元以下。

6、对全国20个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其职工教育经费不超过企业工资总额8%的部分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抵扣。这项政策执行期限为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

二、研究和完善进一步扶持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

(一)研究促进民间投资和中小企业融资的政策

1、鼓励和扩大民间投资。今年以来,我国民间投资增速略快于城镇投资增速,民间投资占城镇固定资产投资的比重,超过国有及国有控股投资所占比重。所以,当前民间投资问题更主要的是放开准入领域。要加快制定促进民间投资的办法,鼓励和支持民间投资进入基础设施、公用事业、金融保险、文教卫生等领域,保护民间投资的合法权益。

2、鼓励金融机构向中小企业贷款。为着重解决小企业融资难和融资成本较高问题,可研究对小企业发放贷款予以一定的税收扶持政策。目前金融机构对小企业的划分是,单笔贷款在500万元以下的企业视同小企业,这种划分不太适合税收管理。有关部门要对小企业的划分作进一步的界定,有目标明确了,政策支持才能到位。但对于国家产业政策限制发展领域的小企业,不宜给予政策扶持。

(二)进一步减轻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税收负担

1、对小型微利企业实行税收扶持政策。金融危机期间,小企业困难更大,需要采取解困措施。为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财税部门发文规定,自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择机提高个体工商户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工商部门统计,我国个体工商户有3000万户,税务部门统计个体工商户纳税登记户约1500万户,适当提高起征点可减轻他们的负担。

(三)实行就业税收扶持政策

现行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是,对企业招用下岗失业人员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0%)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按每户每年8000元扣减当前应纳税款。这项政策到今年年底为止。下一步,要研究不分特殊群体,凡企业招收就业困难人员,就可享受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这样就业困难人员有可能扩大到大学生、农民工等就业困难群体中,增加了受惠群体,更加体现就业公平,同时可鼓励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广泛吸纳劳动力,扩大就业。

(四)鼓励更多的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享受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

国家为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鼓励技术创新和促进节能环保,制定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这些政策对各类企业一视同仁,广大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可积极创造条件,争取享受。

1、鼓励企业享受高新技术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是享受新企业所得税法对高新技术企业实行15%的优惠税率。这项政策对企业不分区内外、不分内外资、不分大小,只要符合认定条件就能享受,关键是拥有自主核心知识产权。

二是享受软件、集成电路产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对软件企业增值税实际税负超3%部分实行即征即退,对软件、集成电路获利企业实行所得税"两免三减半"。

三是对经认定的动漫企业享受相当于软件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四是对先进服务型企业给予税收优惠政策。

2、鼓励技术创新和技术成果转让的税收政策。现行有关税法规定,对企业为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发费用按照50%加计扣除;企业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原因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企业技术转让所得可减免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

工业企业税收政策篇7

税收方面的优惠政策是我国政府激励企业进行技术创新的重要政策工具。从20世纪90年代起,我国政府为了激励企业创新,出台了一系列激励企业创新的税收方面的优惠政策。如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8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为激励企业技术创新,规定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如第二十五条、国家对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给予企业所得税上的优惠;第二十七条、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十八条、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第三十条、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第三十二条、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国务院2006年2月7日颁布实施的《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国发(2006)6号)的若干配套政策当中,包含着许多为促进企业创新的税收激励政策,如加大对企业自主创新投入的所得税前抵扣力度。允许企业按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当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税法规定在5年内结转抵扣。允许企业加速研究开发仪器设备折旧,扶持科技中介服务机构,鼓励社会资金捐赠创新活动等等。此外,国务院、财政部等政府机构为激励创新也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如《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关于退还集成电路企业采购设备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的通知》(财税(2011)107号)、《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财政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重大专项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0)28号)、《关于对部分进口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相应调整的公告》(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2008年第43号公告)、《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4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等等。

2税收政策对企业技术创新影响的理论分析

总体来说,近些年来我国政府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税收方面的优惠政策,来激励企业进行技术创新,并根据实际情况不断地进行调整和完善,目前已形成比较全面的税收激励体系。税收优惠激励通过以下途径能够提升企业的技术创新水平:第一,技术创新是一项高风险的战略行为,而且通常需要大量资金投入,这对于资金不足、融资受到约束的企业的影响更为突出。因此,资金问题能够导致企业研发创新不足。政府对创新企业给予税收优惠政策,如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税前抵扣、加速折旧等税收政策,其实是政府将税收收入让渡于企业,增加了企业可用于研发创新投入的资金,而这对那些融资难的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的影响更为显著;第二,由于企业研发创新的产品具有公共产品特征,创新企业无法独占创新获得的收益,竞争对手可以享受到知识的外溢效应却不用支付代价,这会导致企业不愿进行创新。这种情况下,政府通过税收优惠,如降低创新企业税率、研发支出税前抵扣等政策,能够减少企业从事研发创新时的私人收益与社会收益的差距,同时也能使得利润率低的创新项目更具获利机会,这些都能增加创新企业的收益,促进企业研发创新;第三,通过税收减免、纳税抵扣等税收优惠政策能够降低企业技术创新的成本,政府出台有利于企业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实质上是政府将税收收入通过优惠政策安排转给企业,这部分让渡的税收收入,可以视为企业技术创新成本的降低。

3我国激励企业技术创新的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与对策研究

3、1我国激励企业技术创新的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分析

(1)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指导性不明确,对企业研发创新激励的具体指导方案不明确清晰,执行时限制条件较多,审批手续繁冗。目前我国激励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大多来自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各种通知、公告,法律层次较低,而且这些不同部门颁布的政策的衔接力较差,缺乏稳定性、系统性和权威性。这些优惠政策在各税种的税法、实施细则里的具体执行指南不多,这使得在执行过程中会出现可操作性差的情况,给税务部门的执行和企业申请税收优惠带来了不便,因此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技术创新的激励作用。例如,诸多针对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的税收优惠激励政策中,都对研究开发费用进行了操作性规定,但是研究开发费用具体核算时的界定范围,不同部门的政策文件给出了不同的核算口径,这给企业和税务部门的实际操作增加了难度。(2)目前激励创新的税收优惠激励政策适用范围有限,很多创新企业得不到税收优惠。现行激励创新的税收优惠激励政策没有涵盖到所有进行了创新的企业,企业会因所处区域、行业、是否高新技术企业的差异而得到不同的税收优惠激励。如某些税收激励政策只适用于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企业,而区外企业则享受不到税收优惠。某些税收优惠激励政策只是针对软件和集成电路等行业,而不适用其他行业。这种依据企业身份而不是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会激励企业为了获得税收方面的优惠而去努力满足税收优惠的规定与要求,成为符合政府税收优惠政策激励的对象。例如,对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2008年7月8日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对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进行了详细规定。这项工作指引中规定的条件过高,企业难以满足规定的一系列条件,导致很多进行创新的企业得不到税收优惠政策的激励。企业为了让自身成为高新技术企业,可能会编造数据、虚假注册、甚至会发生寻租行为。(3)税收优惠政策对流转税使用不足。目前,我国激励企业创新的税收政策主要体现在所得税政策上,而流转税等税收激励政策则使用有限。我国目前实行的是以所得税和流转税为主体的税制体系,而且流转税是主体,是我国目前主要的税收来源。但是,在激励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上,流转税没有得到很好的使用,难以最大化地发挥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创新的激励作用。(4)现行我国激励企业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没有很好地考虑企业创新的周期特征,税收对企业技术创新的激励更多地体现在对技术成果应用方面,而对企业初期的研究开发则税收优惠力度不够,这直接的后果是导致企业不愿进行自主创新,而是更多地选择从外部引进技术。企业创新初期,需要大量的资金进行研发投入,而且研发投入具有高风险、收益不确定性等特征,此时税收政策应给予大力支持,为初期的研究开发降低风险和成本、提高预期收益。当企业创新已取得初步成果,在税收上给予优惠激励,这不符合税收激励的初衷。(5)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更多地使用了直接优惠方式,间接优惠方式使用不足。直接优惠方式如税率优惠和税额优惠,直接优惠方式体现的是事后激励,如对企业所得税的减免,对企业研发创新初期的激励则较弱。间接优惠方式包括加速折旧、投资抵扣等税基式优惠,体现的是事前激励,能够激励企业投入研发费用进行自主创新。我国目前迫切需要企业进行自主研究开发,提升自主创新能力,税收政策更应采用间接优惠方式,在事前激励企业创新。

3、2改进我国激励企业技术创新的税收政策的对策研究

(1)强化激励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立法工作。目前我国激励企业技术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大多来自于财政部、科技部、国家税务总局的各种规定、通知和公告,不同决策部门出台的政策会出现不统一、可操作性差的问题,不利于发挥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技术创新的激励作用。虽然我们应根据经济形势的发展,在不同时期不同情况下调整税收优惠政策以激励创新,但是对一些基本的税收优惠政策应上升到法律层次,增强政策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增加企业技术创新的信心和税收优惠的可预期性。(2)加大税收激励力度和适用范围。通过分析目前激励企业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可以发现鼓励企业技术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大多数是针对特定类型区域、行业和企业的。这种有差别的税收优惠政策会导致一些创新的企业得不到税收激励,造成了税收政策对企业技术创新激励的不公平。所以未来政策的改进方向是不再仅仅依据区域、行业和企业类型来给予优惠,而是应根据企业行为,如果企业从事了创新,那么不管企业是否处于高新技术产业区,是否是特定行业,是否属于高新技术企业,都应获得税收优惠激励。(3)根据企业创新阶段来安排税收优惠激励政策。企业技术创新大致可以分为两个阶段,首先是研究阶段,二是开发阶段。研究阶段主要是指为获取新的技术而进行的实验性的探索,至于能否进入开发阶段、形成无形资产则具有高度不确定性。开发阶段是指在投入生产或使用之前,将研究阶段的成果用于某项计划或设计,以期生产出新的或改良的技术或产品等,开发阶段是在研究阶段的基础上,已经具备了形成新的或改良的技术或产品的基本条件。目前我国正在大力提倡自主创新,相应地,税收优惠政策的重点应关注如何激励企业自主创新。研发是企业自主创新的关键环节,而且企业研发阶段的不确定性和风险较高、资金需求较大,所以税收优惠政策应转向对企业研发的激励。(4)直接和间接税收优惠方式兼用,但应以间接税收优惠方式为主。降低如税额减免和税率降低等直接优惠政策的比例,更多地采用加速折旧、费用税前抵扣等间接优惠方式,对正处于研发初期的企业加大税收优惠,激励企业更多地投入研发费用进行自主研发。(5)针对我国税制结构特点,增加流转税的使用。目前,我国激励企业创新的税收政策主要体现在所得税政策上,而流转税等税收激励政策则使用有限。流转税是我国税收收入主体,而在税收优惠政策的使用上,流转税没有得到很好的利用,限制了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创新的激励作用。未来政策的调整应加强流转税的使用,以更好地发挥税收政策对创新的促进作用。

4结语

工业企业税收政策篇8

一、组织收入工作

今年以来,税政工作继续以组织收入工作为中心,在依法治税的前提下,深入挖掘政策潜力,大力加强税政治理,保证了各税种收入任务的圆满完成。

一是加强各税种的治理,保证各税种收入的稳定增长。年初,我们就提出了各税种收入每月必须较同期有所增长的目标,每月对各税种的收入情况进行监督和分析,采取多种措施,狠抓薄弱税种、薄弱环节的征收治理,保证了各税种收入的大幅增长,截止11月,有五个税种增幅居全省第五,其中多个税种增幅居全省第一。

二是加强税源治理,抓住组织收入工作的重点。今年,我们进一步转变观念,切实重视对重点税源的监控。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对年纳企业所得税100万元以上的10家企业进行重点监控,把握重点税源企业的纳税情况,分析税收增减变化原因,有针对性的开展治理工作,着力解决纳税大户的税收问题,共到济钢、豫光、沁北电厂、奔月集团、xx煤业等企业,就有关税收政策进行辅导几十次,得到普遍好评。10家重点税源企业共入库企业所得税万元,占全市企业所得税总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方面,继续加大和完善了对全市50家重点扣缴义务人和100家重点纳税个人的治理和监控,保证了个人所得税的大幅增长。

三是加强新税收增长点的治理。结合我市情况,对发展形势好,税收增长潜力大的行业,采取措施加强税收治理。如针对我市重点工程、重点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加大,加强建筑营业税的治理;针对煤炭行业、电解铅等行业经营形势的好转,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治理;针对企业改制股金分红的增多,加大对个人所得税的征管等,切实将税收增长点转化为地税税源。

二、税收政策贯彻落实工作

200x年,我们坚持依法治税原则,认真落实国家税收政策,加强对各基层地税部门的业务指导,充分发挥税收政策的职能效用,保证了国家各项税收政策的贯彻执行。

一是落实再就业税收政策。贯彻落实再就业税收政策是一项长期性的工作,我们牢固树立大局意识,积极与劳动保障部门协调,通过电视、政府网站、全市大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举办再就业政策培训班,使每一位下岗人员了解有关政策,为纳税人提供优质服务。全市没有发生一起因再就业政策落实不到位引起的下岗人员上访案件,保证了社会稳定。

二是落实企业改组改制有关政策。今年,我们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决定》、《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支持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和《xx市地方税务局支持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落实了关于企业改组改制和股权投资、合并分立、债务重组等税收政策,有力地支持了企业经营机制的转变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得到了市政府的充分肯定。

三是落实经济结构调整和优化有关政策。认真落实国家有关第三产业、高新技术企业、科研单位、农口企业、金融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校办企业等税收优惠政策;认真办理企业税前扣除财产损失、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等涉税审批事项,促进了经济结构的优化、环境的保护,消化了企业的部分包袱。

四是落实科技投资和创新有关政策。认真执行国家关于企业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政策;对企业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实行加计扣除等等。这些政策的正确执行,有力地推动了我市企业的技术投入、技术升级,拉动了市场需求,服务了科研体制改革的深化。

五是落实城镇化建设有关政策。狠抓了重点城镇的组织收入工作,为重点镇建设提供了充足的财力保障,积极兑现重点镇纳税人的优惠政策,支持乡镇企业的经济发展,加强了重点城镇税收的执法监督,促进文明执法。

据统计,200x年度,我局共计审批各类政策性减免税万元,其中: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1767万元;为213户下岗失业人员办理再就业减免税55、8万元;办理税前弥补亏损592万元,审批税前扣除资产损失金额1310万元。

三、税种规范化治理工作

我们牢固树立税收治理精细化、科学化的理念,加大分行业分税种治理力度,进一步提高了规范化治理水平。

(一)以年度纳税申报工作为重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成效显著

1-4月份,全市上下将200x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做为工作重点,认真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治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采取有力措施,市局除成立汇算清缴工作领导小组,召开专门会议安排布置汇算清缴工作外,制定了《200x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方案》和《xx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业务政策和工作安排的多个文件,并对汇算清缴全过程进行监控,注重汇缴前的宣传发动、汇缴中的政策辅导、汇缴后的审核统计,使汇算清缴工作做到有组织、有制度、有落实,保证了汇算清缴工作的成效,企业共自核审增应纳税所得额2576万元,审增所得税848万元;审减亏损2121万元。重点检查企业15户,共查增应纳税所得额46、4万元,查补企业所得税15、3万元,罚款10、5万元,合计25、8万元。

(二)牵头做好了货运业税收治理

今年以来,根据总局和省局制定的货运业治理规程,和征管、发票、信息中心紧密配合,明确职责,搞好协调,货运税收治理进一步规范。一是加强对货运业纳税人的日常税收治理。继续加强代开票纳税人的认定和审核工作,严格落实总局的“三个办法,一个方案”,规范治理,逐步完善货运业营业税的税收治理工作。二是加强和国税部门的协调联系。落实联席会议制度,做好信息数据的汇总、上报工作。三是针对纳税人借证开票的现象,制定了单车月开票最高限额,保证了货运业的税收秩序和税款的足额征收。全年共入库道路货运税收1713万元。较同期增收增长1、2倍。

(三)切实加强煤炭行业的税收治理

根据省局关于加强煤炭行业税收治理工作的会议精神,针对我市煤炭行业税收治理的现状,市局高度重视,一是成立煤炭行业税收专项整顿领导小组,和税政、征管、稽查等部门人员组成的督导组,明确工作任务,督查工作进展。二是紧紧依*政府,加强部门配合。先后多次与克井镇、邵原镇、下冶乡党委、政府结合,取得公安、煤管、工商等有关职能部门的支持与配合,形成了当地政府牵头抓、有关部门横向联系、单位内部纵向配合、齐抓共管的控管网络。三是全面调查,合理调整税负。成立了两个税源调查小组,先后两次对全市34家小煤炭生产企业开展调查,逐户调查核实各小煤炭企业的产量、销量、价格、成本等情况,并根据小煤矿的设计年生产能力、地质结构、开采条件、用电量、市场行情等情况,对各小煤矿税收定额进行重新调整。四是强化基础治理,完善征管措施。对所有煤炭生产企业逐户建立了征管档案,专人治理,定期上报税收征管情况和税款入库情况。并实行“阳光办税”,对核定征收的小煤矿公开核定产量和税额,增加办税透明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通过对煤炭行业的专项整治,进一步规范了税收秩序,保证了税款的足额征收,全年煤炭企业共入库地方各税3237万元,同比增长117。9。

(四)规范房地产企业税收治理

针对我市房地产投资热潮,我们采取措施加强了该行业的税收治理。一是加强开发项目的户籍治理。对全市所有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普查登记,建立治理档案,具体收集和登记每一开发项目的立项报告、开工日期、开发面积、有关证照、合同及纳税情况,并定期由治理人员深入现场进行核实,全面把握企业的经营情况,杜绝虚假申报。二是加大税收政策宣传力度。4月份,市局召开了全市房地产企业治理工作会议,会议重点讲解了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营业税等相关政策,并将房地产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土地增值税征收治理办法和转让房地产营业税等治理办法进行系统讲解,将政策宣传到每一个纳税人,争取他们的支持和配合。三是严格执行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和预征制度。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土地增值税征收方式进行鉴定,企业在申报销售不动产营业税时,必须同时按核定征收率或预征率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保证了土地增值税的足额征收,截止11月共入库土地增值税36万元,较上年增长1700%。四是从严界定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对全市房地产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进行全面鉴定,对核算达不到要求的,一律实行核定征收,预征所得税。通过整顿工作,规范了房地产税收治理秩序。

(五)强化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的治理

今年,我们在继续抓好行政、事业单位、私人出租房屋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治理的基础上,着重对两税的征收范围和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进行了调整。一是针对我市市区范围的扩大和各建制镇发展的日新月异,与政府联系,对市区范围和各建制镇政府所在地镇区范围进行重新明确,确保将所属范围内企业全部纳入两税征收范围。二是根据我市经济发展及城市规模的扩大,在调查测算的基础上,拟订了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调整的方案,提请市政府按程序报省局批准后,通告全市执行,为确保今年土地使用税大幅增长打下了基础。三是从税源基础工作入手加强治理。根据重新调整的征收范围和税额标准,建立多级税源数据库。对应税房产原值、应税土地面积、应纳税额等情况登记造册,并通过微机建立税源数据库,实行动态治理;四是在申报期内,对纳税人申报资料,对照新标准进行逐户审核,严格把关,保证企业正确申报缴纳税款。通过以上措施,今年房产税共完成万元,增长%,土地使用税共完成万元,增长%。

(六)抓好涉外税收治理。一是加强重点税源治理不放松。对移动公司形式多样的收入项目,以及永坚房地产公司预收房款及其他收入加强监管,尽量保证收入的整体上升。二是加强对个人所得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等一些小税种的日管,确保各税应收尽收。三是对联通公司新增涉外业务及时纳入税收治理,确保涉外收入任务的圆满完成。今年共入库涉外税收万元,较上年增长。

    【写作范文】栏目
  • 上一篇:金融市场的概念(精选8篇)
  • 下一篇:人力资源管理包括什么专业(精选2篇)
  • 相关文章

    推荐文章

    本站专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