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中美比较
一、引言
中国大于65岁的老龄人口在2000年就已经达到了8811万,接近全国比例的6、96%,2015年这一比例达到10%。从20世纪八十年代起,国际上伴随着老龄化国家问题越来越严重以及财政负担的日益加重,大部分发达国家对传统的养老保险体系进行变革,即不再将现收现付制作为唯一的保障体系,去尝试实施基金的完全积累制,以此在养老保障体系上寻求重大的改进和突破。在传统的资本主义强国如美英等,全都有比较成熟完善的企业年金管理制度,尤其是美国的401K计划,可认真对比研究,并学习借鉴。
二、中美企业年金基金管理的比较
1、中美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架构比较
美国企业年金计划的运作和管理,以401K计划为例,401K的参与者包含:(1)计划发起人,一般情况下是雇主;(2)受托人一般为委员会或者某个人,受托人负责计划的实施和运作,受托要求中明确规定了受托人的职责,美国劳工部负责监督受托人相关的履行情况,如果发现受托人在受托过程中有违反审慎原则的行为,将给予惩罚。(3)计划管理人,负责提供给雇员和受益人《计划简介》,来确保雇员和受益人了解退休金计划的相关有用信息。(4)投资经理,一般为外部投资人,被雇佣来协助公司管理相关保障计划。(5)财务经理,一般为外部财务人员,被雇佣来协助公司管理计划的相关资金项目。
而我国在企业年金的经营管理上,以DC型信托模式为基础,其中涉及的角色有投资管理人、托管人、受托机构、账户管理人等等,涉及到非常多的专业管理过程,除此外还涉及了方案计划、计划报备、设立企业年金理事会等很多相关业务。而管理的具体模式主要有全拆分模式和各类组合模式,全拆分模式,就是法人受托机构不可以兼任投资管理人、账户管理人和托管人,其它三者也互不兼任,各自都只承担各自职责范围内的相关责任;组合模式指一家法人机构可以承接这四种角色中的两种或三种。
2、中美企业年金基金经营管理比较
美国的企业年金计划,首先由美国劳工部来明确计划发起人、参与人以及计划本身的合法合规性:监督受托人履行相应职责,严格贯彻实施“非歧视”原则,在美国的企业年金计划若想享受税惠政策,必须通过非歧视检测以及ADP与ACP检测,非歧视检测是用来保证企业年金计划是公平地针对所有雇员的,而不是仅仅针对企业的少数人群。我国在这方面做得还非常不足,企业年金计划覆盖面很窄,以后应该将非歧视原则放在监管的重要位置上。美国政府在确定年金计划的合法性后,会给计划发起人和参与者提供较多的投资选择权,并且每年可以有三次机会去改变投资组合。另外,美国政府会要求对企业年金计划的财务情况进行定期的保守估计,并且美国证患喙芑构要求企业年金计划详细并严格披露相关信息;此外,社会上的许多非盈利性学术机构会提供例如401K等的企业年金计划的政策和法律咨询服务。在这点上我国目前采用的方式是信托管理,基金统一由专门的基金信托公司来进行管理,雇员只能按时缴费,完全没有对基金的管理权力,更别说投资选择权等其它权力,这是我国基金管理过程当中的一个很严重的弊病。
3、中美企业年金基金监督体系比较
现在,中国的企业年金的行政主管单位还没有实体化,监管力量非常薄弱,但责任和负担确很重。监管机构力量的薄弱和其非独立性,使得养老金管理公司的审批主体等一系列问题到目前都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社保基金和企业年金均由我国劳动与社会保障部的基金监管司监管,其中负责监管企业年金的工作人员屈指可数,监管力量的薄弱根本无法满足企业年金市场监管的需要,而对比美国劳工部下属的“雇员福利保障局”(EBSA),则单独负责企业年金的监管,雇佣职员人数超过1000人。由于中国企业年金的相关机构还不健全,导致高负荷运作下的体系蕴藏着巨大风险,截至2014年年底,企业年金基金法人受托机构根据我国法律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数达73261家,基金规模达7688、95亿元人民币,同时还要负责企业年金相关政策法规的起草、各类相关机构资格的考核审批、企业年金计划的批复注册等一系列工作,这一系列工作都是那么少的人来完成,工作超出负荷之严重可想而知,可能存在的监管隐患也几乎不能避免。
三、借鉴美国经验以更好完善我国企业年金计划的实施
1、在法律体系方面借鉴学习
美国企业年金能取得如此巨大成功是因为其法律制度体系。美国政府在企业年金的监管和控制上依据两部联邦法规,分别是《雇员退休收入保障法》和《国内税收法》及其修正案。《雇员退休收入保障法》是美国企业年金制度影响力很大的一部法律。该法案中,对现代企业年金制度中的雇主和雇员的各项权力义务以及其它一系列特点都做出了非常具体明确的规定。而后在1986年,美国政府出台了《国内税收法》的修正案。在这项法案里,政府加大了引导鼓励自发性的企业年金计划的推行。同时,对该法案的细则持续更正,如延长退休年龄、推迟享受待遇周期、改革养老资金的投资方式和渠道、多采用抵税和抵税的优惠方法等。而当前,我国企业年金的法律地位仅仅是通过几部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来体现的,基本是承继了先前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法律地位,未能取得更高层次的进展,法律建设的滞后已是我国企业年金制度发展的瓶颈。
2、在税收优惠制度方面借鉴学习
我国目前税收优惠政策的力度严重不够,存在不少问题。国家税务总局于2003年曾经了《关于执行 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通知的第5条做了如下规定,企业为全体雇员按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可在税前扣除,造成企业缴费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水平高低不齐各自为政。为结束这一混乱的局面,国务院于2009年底下发了《企业年金实施条例》,条例中做了如下规定:个人参与企业年金计划是不享受税收优惠的,但企业参与企业年金的税收优惠也仅仅为5%,优惠力度严重不够。
而从企业年金发展比较快的欧美发达国家来看,如美国,其有关企业年金计划的税收优惠政策力度的大小,决定了美国的企业年金计划能否高速发展,美国政府非常充分地运用税惠政策的杠杆效应,以此作为其401K计划发展的最重要的源动力。当然这部分的税收优惠成本需要由美国政府来承担,但美国政府通过承担这些税收优惠成本获得了为401K等企业年金计划制定规则的权力,获得了其管理权。
3、在企业年金的可携带性方面借鉴学习
企业年金的可携带性是指企业年金的参保人在其工作流动时,可以继续持有或转移已积累企业年金权益的精算公平价值的能力。在美国,个人无论参加缴费确定型企业年金计划,还是给付确定型企业年金计划,在工作满一定年限后,都享有可携带的不可剥夺的既得收益权。在《雇员退休收入保障法案》中设置了10年的工作服务年限限制,而此后1986年,在修正的《税收法案》中,对该年限进行了缩短修改。在确认了如何获得既得收益权后,下面就是已积累的企业年金的转移问题了,在美国,它通常是通过直接滚转的方式来将已参保人员之前积累的企业年金资产在不同企业的企业年金计划或个人退休账户之间划转,据调查表明,早在1997年,就已有52%的410K计划允许已积累的企业年金在不用雇主发起的企业年金计划间划转,而到现在,绝大部分都可以进行划转。
目前我国还处在企业年金计划的初级阶段,相关涉及企业年金发起和建立的制度法规尚不完善,对于企业年金的可携带性的支持和规定,更是很少谈到,但这确是企业年金计划发起后能很好地实施的一个重要的保障,我国目前个人账户的企业年金是由企业和雇员共同缴费的,变动工作时,个人缴纳的部分的转移没有问题,但是企业缴费的部分则是有条件的转移,目前企业一般都设有较高的服务期限限制和转移比例限制,通常对雇员都是很不利的。
四、结语
我国在未来发展企业年金计划中,存在着监管体系不完善、税收优惠政策力度不够、法律建设不健全等一系列的问题,要走的路还很长,必须抓紧时间和精力赶在“基本养老保险”资金的支付危机到来之前,完善和建立好第二支柱企业年金保障体系。
在这过程中,应该多借鉴美国等国的成熟经验。首先是努力完善相关法律体系,只有先形成一个好的机制和环境,企业年金计划才能更好的推行和实施,同时应改变过去对企业年金的税收模式,在缴纳和投资过程中,应该减税或免税以促进企业年金计划的有效推广和普及。而在企业年金计划施行当中,要注意企业年金的安全性,这就不仅仅要求加强监管防止受损,同时要注意保值增值的方法,多开拓投资渠道提高收益率。企业年金是件关系到国民未来养老保障的大事,未来政府相关的各部门应该定期召开联席会议,解决企业年金计划发展中遇到的问题,并协同规划未来的发展方向,促进我国企业年金市场的规范稳健发展。
参考文献:
[1]马会娟、中小企业年金制度的国际经验及启示、武汉科技大学,2009年,硕士毕业论文、
[2]郑雄飞、企业年金制度的理论分析与政策建议、北京劳动保障职业学院学报,2008年3期、
[3]杨春桥、企业年金制度国际比较及对我国的启示、时代经贸:中下旬,2007年第17期、
[4] J、 MARK IWRY, ‘Regulation and Supervision of Private Pensions in the United States”J、 OECD Working Paper Series、 May2002、
[关键词]企业年金;税收优惠;税收政策
企业年金,一般又称职业年金计划或者私人养老金计划,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国家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另行参加建立的补充性养老保险计划。各国政府在对企业年金计划征税时通常要面临以下三方面的问题:(1)当企业雇主为雇员向企业年金计划缴费时,是否允许其将这笔缴费支出打入成本费用在所得税前列支,从而对这笔缴费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于雇员个人向企业年金计划的缴费是否允许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免征个人所得税。(2)当企业年金计划取得投资收益时,对其是否征收所得税。(3)当退休雇员从企业年金计划领取养老金时,是否要对他们的这笔养老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因此,针对企业年金计划经营的三个阶段,有三个可征税点。根据对三个可征税点是否征税的差异,企业年金的征税模式大体上存在八种可能的组合,如果我们用e(exempting)表示免税,用t(taxing)表示征税,即为eee、eet、ete、tee、etf、tet、tye、tit。
企业年金税收中最常见的是eet征税模式,即允许缴费在税前列支,允许投资收入的税收豁免,但对支付给雇员的养老金利益征税。而实行养老金税收优惠的原因是,它鼓励为退休而储蓄,因为在没有税收优惠的情况下,家庭会储蓄太少。对储蓄不足的解释理由主要是:一些家庭可能缺乏远见,无法完全预见将来的需要,或者他们可能缺乏为将来的需要而储蓄的自觉性。以下具体分析西方国家在企业年金计划方面的税收实践。
一、西方国家企业年金计划的税收实践
(一)美国
美国政府对企业年金的监管和控制主要依据两部重要的联邦法规《税收法》(the internal revenue code)和《雇员退休收入保障法》(employee retirement ine security act of 1974)(以下简称《保障法》)。由于《税收法》和《保障法》都属于联邦法规,因此美国的企业年金计划基本上不受州级政府的管辖。《税收法》要求美国税务局(internal revenue service)对企业年金计划税优政策的执行进行监督和稽查,而《保障法》对企业年金计划执行过程中需要满足的各种要求作了详细规定。
在美国,养老金计划必须满足税务局的要求才能享受税收优惠。为了符合税收优惠要求,一个计划必须满足最低的标准,包括参与率、保留退休金的权益、对低收入者的无歧视等。如果计划不满足这些标准,雇主的缴费额度必须列入雇员的应税收入才可以允许雇主税前列支。
归纳起来,美国针对企业年金的税收优惠政策有以下特点:
1、缴费阶段。雇主在规定的限度内(通常为工资的 15%),为企业年金计划所缴纳的分担额视为经营费用,可以从当期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不计入雇员当期个人应纳税收入所得。而雇员的缴费部分只需缴纳社会保障工资税,雇员可以将其工资的一部分通过雇主纳入到企业年金计划之中,从而使纳入的金额从该雇员的当期应税收入中扣减,以降低其个人收入所得税,达到延税的目的。但是,考虑到政府的税收损失和高收入雇员的税收偏爱问题,政府会设置一个最大可允许税前列支的缴费额度。通常情况下,对于一个缴费确定型计划(dc计划),年限额是25%的薪酬或者 30000美元中的较小者。而受益确定型计划(db计划)则可以借助一些精算假设防止该计划获得不合理的较大税前列支。
2、投资阶段。不论雇主缴费额还是雇员缴费额,他们的投资收益都可以免交所得税。
3、领取阶段。退休时养老金的一次性给付在税收上已经被赋予了特殊的收入平均规定,而对于养老金的年金给付需要交纳联邦和州的个人所得税,但是无需交纳社会保障工资税。另外,《税收法》还对退休金的领取时间作了严格规定。
由此可见,美国政府采取的是eet征税模式,即在缴费和收益环节免税,在养老金的领取环节上征税。这种模式首要的一点是政府要放弃一部分即期的税收,以使得企业和个人在加入退休金计划的过程中可以享受到优惠税收和延迟纳税的好处,从而促进企业年金的发展。
根据美国员工福利研究院(ebri)的统计分析,美国近年来企业年金部分(主要包括受益确定型的雇主计划和缴费确定型的401k计划)的税式支出和总税式支出状况如表1所示。
经过测算可以看出,企业年金部分的税式支出占总税收支出的比重很大,而且基本保持在35%—39%之间,这说明美国政府对企业年金计划的重视程度很高,不仅通过大力推行税收优惠政策来刺激企业年金计划的实施,而且还保持了其政策的稳定性。如1984年401k计划覆盖劳动力人口754万,累计资产价值917、5亿美元。而到2005年底,401k计划覆盖劳动力人口达4 700万,为20年前的6倍多,累计资产价值达到2、4万亿美元。
(二)英国
在英国,雇主缴费可以作为经营成本从利润所得中扣除;而雇员缴费也可以享受一定税收优惠,但是受到部分限制。通常情况下,受益确定型计划中雇员按工资收入15%缴费可享受税收优惠,而在2001年后的缴费确定型计划中,雇员享有的税收优惠类似于个人养老金计划的相关税收规定,具体见表2。在个人养老金计划下,其最大免税缴费额度是同年龄一起增长的,而这一政策的理念是:年长的雇员会更多意识到他们对退休金的需要,所以可能会更主动地去为他们的退休储蓄。而在美国和其它国家,这个数量并不随年龄的变化而变化。
雇员和雇主缴费形成的养老基金投资收入和已实现资本利得,包括红利、资本增值、期货期权的收入,免缴资本利得税。但如果已实现资本利得是养老基金通过在证券市场上过度交易获得的,不免资本利得税。
在英国,企业年金通常按月汇入领取者的银行账户,并作为个人收入所得而纳税。但是税务部门允许将受益确定型计划或缴费确定型计划养老金的一定比例转为免税的一次性支付,只要数额不超过其最后工资收入的3/80乘以服务年限(最高为40年)。因此,参加企业年金计划的时间越短,所享有的一次性支付的免税额就越小。在英国,几乎所有的退休雇员都会选择这一限额的一次性支付待遇。
(三)日本
日本的企业年金是企业对雇员劳动的补偿,是对国民年金和厚生年金的补充,是由企业根据各自的需要和承受能力制定的优税待遇退休金制度。如果企业年金计划符合《法人税收法》的规定,得到税务局的认可后,企业年金缴费可以全额进入成本,投资收益也可以列入免税科目。
在日本,绝大多数的企业年金基金计划都有一次性给付选择,而更多的人会选择这种方式而不是年金给付方式,就是因为它有税收优惠。日本退休者可以将他们的一次性给付在一定的金额内税前列支。税前列支的金额随着雇员的工作年限而增长。一旦工作年限超过20年,其增长的速度就会更快。
至于年金给付方式,企业年金基金计划支付的年金给付和社会保障计划享有相同的税收。对于一个65岁以下已婚的养老金领取者,免税的最大金额是每年175万日元。对于 65岁及以上、配偶为70岁及以上的养老金领取者,免税的最大年金额是305万日元(详见表3)。
(四)其他国家
以上对美国、英国和日本的企业年金税收处理作了简要的介绍,我们不难发现它们均针对企业年金积累的三个阶段实施了不同程度的税收优惠。而事实上,目前世界各国在企业年金或私人养老金计划的制度构建中,采用最多的税制是:允许雇主或雇员从他们的税前收入中扣除养老金缴费额,并减免养老金投资收益所得税,但对待养老金领取时则像对待其他应纳税收入一样,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我国企业年金发展及其税收制度现状
我国企业年金制度最早源于20世纪80年代末,经历了补充企业养老保险和企业年金试行阶段。1991年,《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中就提出了“国家提倡,鼓励企业实行补充养老保险”。1994年,《劳动法》用法律的形式将其确定下来。《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中规定,“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由企业根据自身经济能力为本企业职工建立。”2000年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方案》(以下简称《试点方案》)是我国企业年金发展道路上的里程碑,它将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规范为企业年金,同时明确了企业年金应采取个人账户方式,实行市场化管理运营。2004年1月6日和2月 23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分别颁布了于当年5月1日起实施的《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对企业年金的建立、企业年金基金的管理和投资运营做出规定。2005年初又陆续颁布了《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暂行办法》等一系列配套政策,标志着我国有关企业年金的法规制度基本形成。2005年8月初,29家金融机构首批获得37个企业年金管理资格,意味着中国企业年金保险进入到具体实施阶段。
然而在随后一年多的时间里,企业年金并未像外界所期待的那样得到快速膨胀性的发展,相反,其积累的基金数额非常有限。究其原因,税收优惠政策的缺位是制约企业年金大力发展的最大瓶颈。业内人士普遍认为,目前我国财政收入增加迅速,政府已具备了支持和鼓励商业养老保险以及企业年金发展的财政实力。
相比较而言,当前我国针对企业年金的税收政策与国外发达国家有很大差别。2000年国务院颁布的《试点方案》规定:企业缴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可从成本中列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全国大部分地区和行业,针对自身的实际情况,有条件地制定和出台了相关的企业年金具体实施办法(见表4)。其中江苏和湖北省的税收优惠力度最大,企业可以把上年度职32212资总额的12、5%在税前列支,而其他省市的这一比例大多为4%左右。由此可以看出,关于全国统一的、完整的、涉及企业年金三个阶段的税收优惠政策是缺失的,而且我国税法中专门针对企业年金计划的法律规定基本上还是一片空白。但可喜的是,目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正会同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一起研究相关税收政策,将尽快在全国范围内制定统一的税收优惠标准和实施细则。
三、借鉴国外企业年金税收政策经验,大力发展我国企业年金
就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看,企业年金应该是在国家政策和法律引导下发生的企业行为,运用减、免、延等税收优惠方式可激励雇主雇员双方积极建立企业年金,同时也是政府间接介人企业年金领域,引导企业年金规范发展的重要手段之一。
各国对企业年金计划的税收优惠政策如此重视,究其原因,一是它能够切实有效地鼓励和刺激年金的积累,二是其实施还能产生其他一系列重大宏观经济效应。
首先,从表面上看,税收优惠政策会减少国家财政的即期收入,但实际上,随着企业年金基金规模的不断扩大,对国家财政收支平衡应具有积极作用。因为各国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普遍存在严重赤字,而这其中很大一部分是由国家财政来承担的,如果企业年金计划能够大力发展,那么它作为基本养老保险的替代品,就能有效缓解国家财政压力。企业年金的发展还能降低基本养老保险的收入替代率,进而对完善养老的整个保障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其次,从经济学上分析,税惠政策的实施能够鼓励和刺激企业投资员工福利项目,增强其人力资本的安全性和竞争力。同时,它还能够引导个人一生的合理理财和风险管理,达到储蓄行为和消费行为的最优化,有利于经济协调、稳定发展和社会安定。
此外,企业年金基金的不断积累和市场化运营,必将为资本市场提供源源不断的长期资金来源,从而增强资本市场资金供给能力和运行效率,促进资本市场的发展与产品创新。同时,企业年金作为一种长期的强制性储蓄,属于非流动性资产,通过它的不断积累可以将一部分银行存款和现金引入资本市场,减少银行超额信贷和个人短期消费行为,在一定程度上缓解流动性剩余问题,并通过货币乘数作用的放大,最终会对中长期经济增长产生积极影响。
关键词:中小企业;企业年金;管理模式
中国版401K计划也称“企业年金计划”,即政府通过给予减免或递延的税收优惠政策方式鼓励企业为职工购买企业年金产品补充养老保险,若企业购买该企业年金产品,这部分资金可在税前列支。若中国版401K计划有望实施,将直接促进保费的快速增长,这意味着企业年金在内的保险资金将不断扩大规模,其保值增值资金管理需求也将进一步凸显。目前,企业的税收负担都比较重,很多中小型企业更宁愿以实际工资的形式给员工,如果要推进企业年金,那就要求税收优惠提高到8%以上,又给了税务总局、财政部难题,这已不是保监会单方面能决定的。
一、我国中小企业的发展现状
近年来,我国企业年金总体发展速度加快,覆盖范围和基金规模不断扩大,市场主体不断增多。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一批、第二批审核认定的年金基金管理机构共有61家,各省市还有其单独认定的管理机构。截至2010年底,企业年金基金累计结存2809亿元,缴费职工人数为1335万人,仅占2、57亿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数的5、19%。
第一,企业职工的需求不足。一方面企业缺乏建立企业年金的动力,另一方面职工缺乏对企业年金的重视。如今企业在社会保障方面的实际缴费已达到职工平均工资的30%,这已给企业背上沉重的负担。而职工在已有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加上存在着职工工资普遍偏低、职工对企业缺乏忠诚等问题,对工资需求大于对福利需求,在很大程度上也并未把养老保障寄托于企业,从而必然抑制企业和职工对企业年金的需求。因此,无论政府是强制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制度,还是半强制,对于企业和员工来说,第一支柱过于强势,作为第二支柱的企业年金就没有发展的空间。
第二,金融机构供给不畅。多数金融机构企业年金计划设计简单趋于同质化,无法满足市场需求;企业年金计划产品设计理念还囿于原传统团险产品,对年金产品实质认识不足;产品投资创新环境艰难,掣肘较多;资本市场发育未成熟,投机风险较高,企业年金面临巨大的保值增值压力。
二、中小企业年金管理模式分析
与社保养老金相比,企业年金在账户模式和投资管理方式上具备突出的优势。此外在投资运营模式上,企业年金采取信托模式,实行私营管理和市场化运营。因此,企业年金不仅成为员工激励的有效手段,“基础养老金+补充养老金+自身养老储备”也有望成为未来退休养老收入来源的主流模式。企业年金管理模式主要分为单一计划和集合计划两类,对于大型企业来说主要采用单一计划的模式,集合计划则是由多个企业共同参加的企业年金计划,具有门槛低、费用薄和流程简化等特点,逐渐受到中小企业的青睐。企业年金集合计划的管理思路是由多个企业共同参加的企业年金计划,一经设立,其管理费率、投资组合、计划条款等内容已经确定。作为标准化产品,集合计划的加入程序十分便捷,委托人只需进行产品选择,无需再对其他管理人进行招标,减少了账户设立的复杂程序,也降低了开设账户及账户管理中的成本。同时资金规模的增加可以拓宽中小规模资金的投资范围,有助于投资管理人实现分散化投资,从而降低风险。集合年金计划的投资管理引入在不同投资细分领域的外部优秀投资管理人,各年金管理人的管理优势在集合计划平台上得到了更有效的整合,为企业带来更多选择和更好收益。对于参与企业年金集合计划的企业来说,在集合账户中开设一个“子账户”,通过相对标准化的产品投资和组合管理,为年金获得保值、增值的手段,同时也提高了员工的福利待遇、增加员工激励效能。
三、中小企业发展企业年金计划的对策分析
为广大中小企业量身打造标准化的企业年金产品――集合企业年金计划。所谓集合企业年金计划是相对市场上占主体地位的单一年金计划而言的,是由法人受托机构、受托人发起设立,事先指定政府监控下的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承担相应职责,并共同制定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制度和流程,同时为多个企业委托人提供一揽子管理和服务的企业年金计划。集合企业年金计划的两种模式前端集合和后端集合。传统的推动企业年金较快发展的力量来自三个方面:一是政府的力量,政府相关部门通过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和税惠政策来促进企业年金的发展;二是企业的力量,企业为了激励员工更好地为组织服务、培养员工忠诚,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而建立企业年金福利制度,这也是促进年金发展的一种力量;三是员工和工会组织,员工和工会组织作为年金的需求方不断和企业谈判、协商,要求资方为其建立年金福利制度,以期保障退休后较高的生活水平。这三方力量都不足以促进我国中小企业年金的发展,我们必须探索新的力量促进年金市场的发展。标准化零售集合企业年金产品由金融服务提供商提供给企业和员工,零售年金按照商业化模式运作,由获得资格的金融服务机构运营,向企业和员工提供年金产品。其主要形式是大规模的公开发行的养老金信托产品,这些大型信托年金产品是由许多较小的子计划所组成的,较小规模的基金均被整合到较大的信托计划当中。这种零售标准化集合年金产品还与一个显著特点 “一站式购齐”各项年金服务。
四、结束语
截至2010年底,全国企业年金基金规模为2525亿元,与此前预计的1万亿元相去甚远,主管机构众多,政策模糊,限制了企业建立年金的积极性,而“中国特色”国情更使国际上通行模式难以寻找空间。必须要出台一套合理的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才能有效地帮助我国中小企业发展企业年金计划的走出困境。
参考文献:
1、杨燕绥、企业年金理论与实务[M]、中国劳动保障出版社,2008、
实际上,年度计划从来不是一个独立计划,应该是战略计划的结果,又是执行计划的开始,是一个承上启下的计划。到目前为止年度计划还没有一个基本框架和基本流程,很多企业用一组数字就糊弄过去了,其过程简单表现为:高管给出目标,然后进行目标分解,各部门拿出方案。
战略与战术的结合是个非常大的难题,制订年度计划就碰触了这个难题。那么,年度计划这个难题该怎么破?
计划的源泉
计划从何而来?这就是计划的源泉,或者说出发点。
既然年度计划通常主要表现为一个目标。那么目标从何而来?经过归纳,我认为有7种方法确定目标,进而产生9种年度计划方案类型。
1、以终为始法
如果要为企业在未来找到一个生存的位置,就一定要以终为始。以终为始的年度计划有两种类型:
年度计划1:生存上线法,即企业干掉对手的生存线,可以做到的最大规模。
年度计划2:生存下限法,即死亡线,10年后这个行业内企业的最小规模是多大,企业必须达到最小规模。如果达不到这个规模,就会死亡或者提前卖掉变现。
以终为始制定计划的方法是一种考虑竞争对手和环境的外生计划,先定5年或10年后的目标,倒推到现在,确定年度计划。以终为始的做法隐含了企业的战略意图。企业实际上有三种出路,一是干掉别人,二是被别人收购,三是被别人干掉。企业需要做有战略意图的计划,方能在未来找到自己的位置。
2、瞄着月亮打飞机
年度计划3:求乎其上,得乎其中(理想式计划)。月亮打不着,打到飞机也很满意。
我认识一家企业,创业十几年,从20万元起家,发展到现在年销售额十几亿元,这个企业十多年来只有一年完成目标任务,因为它每年的目标都定为增长100%,但是这个企业发展得很快。这种做法就“求乎其上,得乎其中;求乎其中,得乎其下”。所以老总求乎其上,让大家去努力。
这类企业通常有强烈的战略意图,但没有战略思维。决策者知道发展慢了活不了,但是不知道发展多快才能活,所以只能制定高目标。
3、潜力法或市场空间法
年度计划4:先找市场空间,然后制订目标。
中国数千家油企业中,统一油曾经是一家很小的企业,后来它做到了行业第三名。
统一连续几年以80%以上的速度增长,从2亿元左右的销量规模很快做到30亿元。在连续多年的高增长之后,有一年制订年度计划时遇到一个问题,所有商和业务员都认为经过多年高增长,已经无法继续高速增长了。于是老总采取了一个方法,不去考虑应该增长多少,通过分析市场还有多大的潜力和发展空间,然后想办法填补它。结果制定了一个比之前目标更大的年度计划,最后圆满完成了。这也是一种具备战略思维的年度计划方法。
4、资源和能力法
年度计划5:有多大的资源和能力,就制订多大的目标。
跨国公司或者学过EMBA的学生基本上做的是比较规范的资源和能力法。这种方法追求的是稳健增长。中国很多大企业也是这样做的。因为企业做大之后稳健是最重要的,冒险是最大的风险。对小企业来说,稳健则是最大的风险,它把风险留给未来。
5、水涨船高法
年度计划6:GDP增长法——超过年度GDP增长。
年度计划7:行业增长法——超过行业增长。
这种方法有点无厘头,它不符合逻辑,但是符合大众心理,大家都认为这样还可以。企业制定目标有两种依据,一是不低于GDP增长;二是不低于行业增长。其中以行业增长为标杆的企业比较多,是一种基于行业发展轨迹的计划。结果是强者恒强,弱者恒弱,适用于行业龙头,不适合中小企业。中小企业起步慢了,就要比领先者快一点,未来才有自己的位置。
6、惯性法——根据历史增长惯性
年度计划8:根据上年(或近3年)增长制定计划。
福建有一家企业,有一年所有高管竟然都认同一个下滑的年度目标,因为企业已经连续几年下滑,他们认为下一年继续下滑是可以接受的。这是典型的惯性法。惯性法最大的好处也是符合大众心理。在年度计划中很少人遵循逻辑,而是讲究大众心理,即这个年度计划大家能否接受。
7、感觉法
年度计划9:每年30%?50%的增长。
感觉法在中国常规做法是把目标定为30%?50%,这也是大众心理,凭感觉。
这是计划的7种来源,从中可以大致看出企业管理的基本思维。
计划的逻辑
战略机遇——战略意图——经营模式——目标——经营动作。这就是计划的逻辑。 计划的逻辑非常重要。计划应该是一个逻辑的必然结果,而不是想象。计划有一个很重要的概念,即战略意图,所有的计划都是要达成战略意图。打仗时经常说“打出敌人的战略意图”,可见弄清战略意图很重要。比如,宋江和晁盖的战略意图就不同。晁盖的目标是劫富济贫,杀贪官,大秤分银,小秤分金。宋江的战略意图很明确,是被招安,用现在的说法是被兼并。所以,宋江的所作所为都是为兼并谈判积累更大的资本。战略意图决定了宋江的目标和行为。
年度计划做不好就会成为有目标无目的的活动,目的就是我们的战略意图。没有战略意图的目标可能是一场梦,只有目标的计划就像一本只有书名没有内页的书。
战略意图从哪里开始?从分析行业属性开始。行业属性决定了战略属性。
第一条为加强对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以下简称“市场开拓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试行)办法》(财企[2000]467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特制定《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暂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指的市场开拓资金包括中央财政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各项业务与活动的政府性预算基金和地方财政自行安排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市场开拓资金分为中央使用和地方使用两部分,实行中央和地方两级管理。地方使用部分由中央财政预算拨付的专项资金和地方财政自行安排的专项资金组成。
第四条市场开拓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部门与职责
第五条各级外经贸部门和财政部门为市场开拓资金的主管部门,共同对市场开拓资金的使用和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管理。
外经贸部门负责市场开拓资金的业务管理,包括确定市场开拓资金的支持方向和使用范围,提出年度项目资金计划,审核、论证资金使用项目。
财政部门负责市场开拓资金的预算和财务管理,包括审批年度项目资金计划,拨付市场开拓资金,提出市场开拓资金的监管要求,并与外经贸部门共同对项目及资金的使用进行跟踪管理。
第六条各级外经贸部门商财政部门同意后,可委托承办单位负责市场开拓资金的具体业务管理工作。
中央使用部分,由外经贸部商财政部委托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中小企业办公室”)承办;地方使用部分,可由地方外经贸部门商财政部门委托地方承办单位承办,并报外经贸部和财政部备案。
中小企业办公室和地方承办单位的相关工作,分别接受外经贸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七条中小企业办公室和地方承办单位受外经贸部门和财政部门委托,主要承办下列工作:
1、负责受理项目资金计划申请、项目实施申请和项目资金拨付申请并进行初审;
2、根据项目资金计划申请情况草拟年度项目资金计划;
3、负责对项目资金计划申请、项目实施申请和项目资金拨付申请材料进行整理、汇总和统计分析;
4、协助外经贸部门和财政部门对市场开拓资金使用情况、使用效果进行跟踪、检查;
5、草拟年度项目资金计划执行情况报告;
6、负责市场开拓资金有关管理规定的宣传和培训。
第三章资金用途
第八条市场开拓资金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和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企业、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项目组织单位”)组织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活动。
市场开拓资金优先支持下列活动:
•贯彻市场多元化战略,重点面向拉美、非洲、中东、东欧和东南亚等新兴国际市场的拓展活动;
•支持机电产品出口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活动;
•贯彻科技兴贸战略,支持高新技术出口企业和高附加值产品拓展国际市场的活动;
•支持中小企业取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和产品认证等国际认证。
•支持名优产品、本国原产成分高于70%或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出口。
•支持已获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和产品认证的中小企业的国际市场拓展活动。
第九条市场开拓资金的主要支持内容是:举办或参加境外展览会;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软件出口企业和各类产品的认证;国际市场宣传推介;开拓新兴出口市场;组织培训与研讨会;境外投(议)标等方面(具体支持内容及标准详见附件一)。
第四章资金管理和使用标准
第十条中央财政安排的市场开拓资金分为中央使用和地方使用两部分。直接由中央使用的资金占当年资金计划安排的30%,地方使用的资金占当年资金计划安排的70%。
第十一条市场开拓资金支持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支持项目所需金额的50%。对西部地区的中小企业,以及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八条所列优先支持的部分开拓活动,支持比例可提高到70%。
第十二条支持方式采取无偿支持和风险支持两种方式。对风险支持,企业在项目实施后未取得开拓市场成效可获得支持资金,否则不能获得支持资金。
第十三条以外币为计算单位发生的费用支出,按费用支出凭证发生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为人民币。
第五章项目资金计划管理
第十四条外经贸部和财政部根据年度市场开拓资金计划安排,共同商定下一年度中央使用部分和分配各地方使用部分的资金额度。
每年7月1日前,分配中央使用的资金额度,由外经贸部下达到中小企业办公室;分配各地方使用的资金额度,由外经贸部和财政部下达到地方外经贸部门和财政部门;地方外经贸部门将地方使用的资金额度下达到承办单位。
第十五条中小企业办公室和地方承办单位,根据中小企业和项目组织单位的项目资金计划申请,分别草拟下一年度中央和地方使用部分项目资金计划。地方承办单位于8月5日前报当地外经贸部门;中小企业办公室于8月15日前报外经贸部。年度项目资金计划内容包括:具体项目、支持内容、支持比例、支持金额等。
第十六条外经贸部和地方外经贸部门,根据中小企业办公室和地方承办单位草拟的项目资金计划及已确定的年度市场开拓资金额度,分别编制下一年度中央和地方使用部分的年度项目资金计划。地方使用部分项目资金计划,外经贸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于8月15日前报送外经贸部。
第十七条外经贸部根据中央和地方使用部分的年度项目资金计划,综合编制下一年度全国市场开拓资金项目资金计划,于9月10日前报财政部。
第十八条财政部审核后,于10月10日前向外经贸部批复下一年度全国市场开拓资金项目资金计划。
第十九条中央使用部分年度项目资金计划,由外经贸部于11月1日前下达到中小企业办公室;地方使用部分年度项目资金计划,由财政部和外经贸部于11月1日前共同下达到地方财政部门和外经贸部门;
第二十条可列入中央使用部分年度项目资金计划的项目包括:
1、项目组织单位组织全国或跨地区的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活动提出的项目;
2、中央企业组织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活动提出的项目;
3、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中央企业或中央企业在京办理工商登记的子公司通过中央企业提出的项目。
第二十一条可列入地方使用部分年度项目资金计划的项目包括:
1、项目组织单位组织地方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活动提出的项目;
2、在本地区办理工商登记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中小企业提出的项目;
3、在本地区办理工商登记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中央企业的子公司提出的项目。
第二十二条财政部和外经贸部可以根据市场开拓资金的使用情况和使用效果,在执行年度中对下达的本年度项目资金计划做适当调整。
第二十三条财政部根据下达的年度项目资金计划拨付资金。其中,分配地方使用部分的资金,根据年度项目资金计划一次或分次拨付到地方财政部门;中央使用部分的资金(中央企业使用的资金除外),根据年度项目资金计划按季度拨付到外经贸部。
第六章申请条件
第二十四条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五、二十六条规定的中小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可以申请使用市场开拓资金。
中小企业独立开拓国际市场活动的申请为企业项目申请;项目组织单位组织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活动的申请为团体项目申请。
第二十五条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小企业可以提出企业项目申请:
1、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拥有进出口经营权或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上年度海关统计出口额在1500万美元以下;
2、近两年在外经贸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行为;
3、具有从事国际市场开拓的专业人员,对开拓国际市场有明确的工作安排和市场开拓计划。
第二十六条符合下列条件的项目组织单位可以提出团体项目申请:
1、组织的活动以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和提高中小企业国际竞争力为目的;
2、参加活动的企业在10家以上(含10家),其中70%以上企业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中小企业申请条件;
3、申请支持的资金直接受益于参加活动的企业,以降低参加活动企业的费用和开拓市场的风险,提高企业效益。
第二十七条参加团体项目的企业,不得针对同一项目另外申请使用市场开拓资金。
第七章申请程序
第二十八条项目资金计划申请。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五、二十六条申请条件的中小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可于每年7月1日至7月31日,按照本实施细则所附的支持内容,向中小企业办公室或地方承办单位提出下一年度项目资金计划申请。
第二十九条中小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在提出项目资金计划申请时,应提交申请单位基本情况、申请报告、申请项目基本情况(详见附件二),并附相关资料。
第三十条中小企业办公室和地方承办单位根据外经贸部和财政部批复的下一年度项目资金计划,以适当方式回复中小企业和项目组织单位,并对下一年度项目资金计划的具体内容进行公示。中小企业和项目组织单位可根据批复的项目资金计划着手准备有关活动。
第三十一条项目实施申请。中小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根据批复的年度项目资金计划,在项目实施30日前向中小企业办公室或地方承办单位提出项目实施申请。
第三十二条中小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在提出项目实施申请时,应提交项目实施申请、项目实施说明(详见附件三),并附相关资料。
第三十三条中小企业办公室或地方承办单位对项目实施申请进行初审,并于5个工作日内分别报外经贸部或地方外经贸部门;外经贸部或地方外经贸部门对年度项目资金计划内的项目实施申请,应于5个工作日内审核批复。
第三十四条对申请调整项目资金计划内容的项目,中央使用部分由中小企业办公室进行初审后报外经贸部;地方使用部分由地方承办单位初审,外经贸部门商财政部门复核后报外经贸部。
外经贸部和财政部对申请调整项目资金计划内容的项目进行审批。
第三十五条无法在年度内按项目资金计划完成的项目,中小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应及时向中小企业办公室或地方承办单位提出项目终止或顺延申请;中小企业办公室或地方承办单位审核后分别报外经贸部或地方外经贸部门审批。
第三十六条对企业项目申请,每次给予支持的资金最高不超过30万元人民币;对团体项目申请,每次给予支持的资金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
第八章资金拨付
第三十七条市场开拓资金采取事后拨付的原则,即在项目完成后一个月内,中小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向中小企业办公室或地方承办单位提出项目资金拨付申请。
第三十八条申请拨付项目资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项目资金拨付申请表(详见附件四);
2、国际市场开拓活动的项目总结报告,主要内容包括:费用支出情况、取得的主要成绩及存在的问题等;
3、实际发生费用的合法凭证(复印件)。
第三十九条中小企业办公室根据年度项目资金计划,对中央使用部分的项目资金拨付申请进行初审,按季度汇总整理后报外经贸部。其中,中央企业的项目资金由财政部审核后直接拨付,其它部分由外经贸部负责拨付。
第四十条地方承办单位根据年度项目资金计划,对地方使用部分的项目资金拨付申请进行初审,并报地方外经贸部门审批;外经贸部门按季度报地方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资金。
第九章评估、监督和检查
第四十一条财政部和外经贸部对市场开拓资金共同实施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项目的审批和执行情况,项目资金的使用和财务管理情况。检查方式可以采用跟踪项目全过程、抽查有关资料或委托中介机构审计等。
第四十二条中小企业办公室与地方承办单位、地方外经贸部门和地方财政部门应建立严格的项目审批和资金审核制度,加强对项目的检查和资金使用效益的评估,确保资金的定向使用,发挥资金的最佳效益。
第四十三条中小企业办公室和地方外经贸部门与财政部门每年要对市场开拓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总结和分析,并于次年3月底前上报外经贸部和财政部。重大项目(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在项目完成后45日内专题上报。
第四十四条使用市场开拓资金的中小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应按有关财务规定妥善保存有关原始票据及凭证备查,对外经贸部门和财政部门的专项检查,应积极配合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章处罚原则
第四十五条凡有下列行为,均属违反管理办法和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行为:
1、违反市场开拓资金使用原则,擅自改变使用范围的;
2、截留、挪用、侵占市场开拓资金的;
3、用于个人福利、奖励及消费性开支或用于补充行政经费不足的;
4、同一项目重复申请的;
5、利用虚假材料和凭证骗取资金的;
6、项目组织单位利用市场开拓资金,直接用于提高自身盈利水平和经济效益的;
7、违反管理办法、本实施细则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其它行为。
第四十六条对发生上述行为的中小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财政部门将追回已经取得的项目资金;外经贸部门将取消其申请资格,并在五年内不允许其申请使用市场开拓资金。
第四十七条严重违反管理办法和本实施细则的,将由外经贸部门和财政部门对该项目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提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中小企业办公室或地方承办单位未能按规定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的,外经贸部门商财政部门将对其提出通报批评,严重者取消承办资格。
第十一章
第四十九条中央使用部分和地方使用部分的市场开拓资金,根据业务需要,可按不超过3%的比例安排必要的经费,支付聘请承办单位、咨询公司、评估公司、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承办费用和业务费用支出,保证市场开拓资金项目评估、论证和审计工作的实施,强化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条各地外经贸部门与财政部门可根据管理办法及本实施细则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地区市场开拓资金的具体实施办法,报外经贸部和财政部备案。
作为社会保障制度第二支柱的企业年金制度,其对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补充功能越来越受到政府与社会的关注。美国企业年金制度经历了一百多年的发展,而其中颇具特色的401K计划,以其独特的优势在养老保险制度中所占的地位日趋重要。在我国人口老年化程度不断加剧的今天,研究美国的401K计划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
企业年金;401K计划
2012年12月7日,中国社科院世界社保研究中心的《中国养老金发展报告2012》显示:在财政缺口、个人空账日益严重的大背景下,从基本养老制度的发展去解决问题显然不够,必须通过完善第二支柱企业年金,扩充第三支柱去解决基本养老保险资金的不足和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偏低的问题。
401K年金计划是从“现金或延迟安排(简称CODA)”这种早期的企业年金计划发展而来的。401K计划按美国联邦《税收法》中第401条第(K)项计划建立起来的一种职业养老金计划。与一般养老金计划不同的是,此项计划规定雇员的缴费及其收益可以延迟纳税,而且该部分税前缴费除非发生某些特殊情况外不可提前取款,否则将被要求补税和缴纳罚款。
1 401K计划特点
1、1 享有税收优惠
存入个人养老金账户中的基金享受税收优惠。一方面,企为雇员缴纳的养老保险金额作为公司运营成本的一部分,不必纳税收;另一方面,雇员在养老保险金的缴纳阶段以及养老金基的投资增值阶段不必缴税,而只在领取养老金阶段缴税,起到了递延的效果。401 K账户实际上起到了延迟纳税的优惠政策的作用。
1、2 雇主通常提供搭配缴款
为了鼓励雇员积极参与401K计划,企业雇主通常为雇主提供相当于雇员缴费一定比例的匹配缴费。为鼓励员工积极参与401K计划,企业雇主通常了员工提供相当于员工自身缴款25%-100%的搭配缴款,作为对员工的一项福利措施,增加企业薪酬方案对优秀人才的吸引力。
1、3 401K计划的退休资产由雇员自行决定投资方式并由专业人员管理
在401K计划资产的投资运用方面,401K计划的资产既可由设立该计划的企业集中起来统一进行投资,也可采取个人自主投资账户的方式,由员工自主决定其个人账户中资金的投资方向。
2 401K计划具体实施过程
2、1 管理模式
对企业年金经营管理可以实行单一雇主年金计划管理模式,也可以实行多雇主年金计划管理模式。单一雇主年金计划下,由雇主设立年金管理公司,年金的资产必须与雇主的资产分离而委托给某一托管人管理,托管人再按照与雇主的约定对年金计划进行精算、账户建立、资金筹集管理,并按照雇主意图进行退休金的分配。多雇主年金管理模式通常是由雇主或雇主协会和工会双方各派代表组建独立于企业之外的基金托管委员会,由其负责年金计划的管理。
2、2 企业年金的投资管理
企业年金计划的投资方式可以分为两种:委托给专业机构或由雇员个人进行投资。将年金基金委托给专业机构进行投资,可以利用专业机构投资技术经验优势,取得较好的投资回报,并分散了投资风险。雇员对年金个人账户进行投资,体现了个人自由选择的权力。
3 401K计划的积极作用
3、1相对于传统的确定给付计划,由于受利率调整和投资收益等影响而不断变化,给公司带来诸多不确定性,因此在面对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特别是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越来越多的美国雇主将401 K计划作为首选的社会保障计划。
3、2 401K计划中企业的配套缴费有助于吸引并保留人才,鼓励雇员对企业的忠诚,增强了职工与 企业患难与共的主人翁意识。
3、3相对于传统的收益确定型计划而言,401K计划可以准确地告诉雇主他需要定期投入多少资金量,这对公司长期和短期的财务安排有着重大意义。一方面,401K计划为美国证券市场的发展提供了长期稳定的资金,同时对美国共同基金业的发展起了重大的推动作用。另一方面,个人账户的可携带性有利于劳动力的流动,从而进一步合理优化市场人力资源配置。
4 401K计划对我国的启示
4、1税收激励。税收激励是我国企业年,激励机制中的重点。我国对企业年金税收优惠管理得较为严格。目前对于企业年金基金产生的投资收益和员工领取企业年金是否纳税,尚未有明确的税收政策。应加大对企业年金政策的支持力度。根据国情尽早建立有效的税收优惠制度,使企业、个人、政府三方都能从中获益,全面推动我国企业年金的发展。
4、2在许多美国人心目中,401K计划并不仅仅是为他们的退休生活提供保障,提到这一功能,他们最先想到的是政府提供的“社会保障计划”。401K计划更像是一条通畅的投资渠道,他们可以通过它直接与美国发达的资本市场相连接,获得高额的投资回报。然而,在我国这意味着让一个刚刚开始发育的养老金制度进入和运行于一个同样是正在发育过程中的、甚至成功与和失控可能并存的、还不稳定的资本市场,则其风险可想而知。
4、3我们现在也还没有更多的适合于养老金基金的投资工具。很长的一段时间内,政府只允许养老金基金对国库券或银行存款进行投资,直到最近才稍有放宽,从我国当前资本市场高风险的实际状况来看,进行这样的限制无疑是必要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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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设定受益计划;CAS 9;养老制度改革
DOI:10、19354/ki、42-1616/f、2016、17、69
养老保险制度是一个非常复杂的课题,西方发达国家也是经过漫长的改革摸索才逐步确立起先进的养老保险制度。虽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目前还处于探索阶段,但近几年国家非常重视社会保障方面的建设,相关的配套制度也逐步走向规范。本文通过对CAS 9中设定受益计划部分的学习和理解,进行了理论研究和问卷调查,试图研究该政策是否在养老制度改革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并就该政策在实施过程中碰到的问题给予合理建议,这对其在全国范围内的充分落实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
一、背景分析
自新中国成立之后,我国的企业养老金制度逐步建立。国务院于1991年对企业养老保险制度进行了改革,建立了以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为体系的多层次养老保险制度;1995年,《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提出为企业职工建立个人账户,使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由企业和职工共同承担;1997年,国务院进一步统一了企业和职工的缴费比例、个人账户规模以及基本养老金的记发;后于2005年颁布的《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制度的决定》继续对企业养老保险制度进行了又一次完善。
在企业养老保险制度不断改革的时期,虽然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制度也进行了一定的改革,但其相较于企业而言改革速度较为缓慢。国务院于1993年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次年,全国多地先后与之有关的改革实施文件,并陆续开展试点工作。随后的世纪初,国务院规定要求机关事业单位维持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
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由于实行两种不同的养老保险制度从而形成了长达二十年的“双轨”模式:企业员工退休时的养老金按其交纳的养老保险费以及退休当年的社会平均工资计发;反观机关和事业单位,员工的退休金则依据其实际工龄和退休前的工资计发。在实行双轨制初期,我国企业职员和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年人均养老金差距并不大。但到了2004年,企业人员的养老金已仅是公务员的48、8%,并且两者差距仍将越拉越大。
在养老金“双轨制”实行了将近20年之际,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方案于2014年终于被列为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任务。同年年末,国务院和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先后审议通过了改革方案。2015年1月14日,国务院颁布了《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将和企业职工一样缴纳养老保险费。至此,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金“并轨”正式拉开了序幕。
二、理论基础
2011年4月29日,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正式了《国际会计准则第19号――雇员福利》(IFRS 19)。随后,我国财务部于2014年修订了《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CAS
9),将职工薪酬的范围进一步延伸到离职后福利,并将其划分为设定提存计划和设定受益计划两种不同的计划方式。面对目前我国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金并轨改革,财政部对于职工薪酬的修订不仅保持了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准则的持续趋同,还促进了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优化。
(一)国际养老金会计IFRS19。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的“IFRS 19”对企业员工的养老金等离职后福利规范了两种不同的福利计划,并予以区别核算。第一,设定提存计划。该计划规定企业需向一个独立实体(一项基金)支付固定提存金,若该基金无法以足够的资产支付与企业员工的所有员工福利,企业将不再负有进一步支付提存金的法定义务或推定义务。由此可见,设定提存计划的会计核算较为简单。第二,设定受益计划。该计划定义为除了设定提存计划之外的其他离职后福利计划。相较于设定提存计划而言,设定受益计划的会计核算就繁杂许多。这是因为设定收益计划在计量义务和费用时,需要使用精算假设,并有可能产生精算的利得或损失。
(二)我国企业养老金会计CAS9。由于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于2011年修订了《国际会计准则第19号――雇员福利》,取消区间法,全额确认重新计量设定受益计划净资产或净负债的变动并简化了设定受益计划的列报模式等。秉承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的原则,我国财政部对涉及到的相关准则进行了重大修改,并于2014年印发了经过修订后的CAS 9,要求所有使用企业会计准侧的企业需在2014年7月起执行此项修订。这不仅包括了上市企业,非上市企业也同样需要执行。而对于在香港、美国或欧洲等海外市场上市的企业而言,则鼓励其提前执行该修订。财政部此次对于企业职工薪酬的会计准则修订,对原先的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进行了全面的扩充。与以前的企业会计准则相比,新企业会计准则最为显著的变化便是这第9号准则了。新的《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将企业员工离职后福利计划分类为与国际会计准则相同的设定提存计划和设定受益计划,并明确了设定受益计划的精算计量、会计核算和财务披露等有关信息。
(三)设定受益计划。设定受益计划,是除设定提存计划之外的离职福利计划。企业按照员工的工龄、工资水平等标准确定每个员工退休离职后每期的年金收益水平,并由此推算出企业需要为员工缴纳的每期额。相较于设定提存计划而言,设定受益计划有其特有的优势所在。具体优势主要在以下三方面体现。第一,设定收益计划对于企业员工而言具有更强的吸引力,因为与之有关的风险全部由企业独自承担,员工的福利将更加有保障;第二,企业能够更好地对其员工实施激励机制,因为设定受益计划的福利高低与员工的工资水平高低和工作年限的长短具有直接的联系,员工由此能够长期稳定的在同一企业中积极工作;第三,设定受益计划使企业具备更高的缴费弹性,并不需要按照设定提存计划那样定期向基金支付固定金额,这使得企业的资金流动性更强,具备更加灵活的投资运营。
设定受益计划的以上优势与逐渐成熟的外部市场环境决定了其将成为企业职工薪酬的重要组成部分,因而与之相关的会计核算同样应当引起企业及市场的足够重视。企业对设定受益计划的会计核算包括以下步骤:第一,利用精算技术对企业员工当期和以前年度所应得的福利总额进行可靠计算;第二,运用预期累积福利单位法对这部分企业员工所得福利进行折现,以确定企业员工的受益义务现值和当期服务成本;第三,确定所有计划资产的公允价值;第四,确定精算利得或损失总额和应确认的精算利得或损失金额;第五,当引入或变更某项计划时,确定由此产生的过去服务成本;第六,当缩减或结算某项计划时,确定由此产生的利得或损失。
三、结构化主体(SE)
(一)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和企业年金的比较。在此之前,本文作者对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和企业年金做了进一步的了解,对二者的主要特点进行的比分析,如表3-1所示:
表3-1 企业年金和基本社会养老保险比较
虽然企业年金试行办法早在2004年已经推出,但运行效果不是很好。近年来,随着职工福利、设定受益计划的推进改革发展,企业年金计划改革也得到了一定的推广。但养老金改革的相关数据仍具有稀缺性和滞后性,难以进行大数据的实证分析。在此背景下,本文采用问卷调查的分析方法进行研究,得出相应结论。
(二)问卷调查。本文研究人员在阅读大量文献后,结合实际情况设计了一份调查问卷;由于研究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和针对性,该问卷仅在企业较密集处进行发放并采集调查结果。
本次调查共发放问卷250份,经整理得到有效问卷183份。调查者的收入范围集中在3000-8000元,年龄段集中在25-45之间。本文将问卷结果分类汇总后得到以下结论:90%以上的问卷调查参与人员对于基本养老保险比较了解;但在问到是否对企业年金计划也有所了解时,仅有71、3%的人对此具有基础认识,其中非常了解或较为熟悉的人不超过20%,还有28、7%的人表示完全不知晓企业年金这一概念。在前者了解补充养老保险的人中,再进一步询问是否了解设定提存计划和设定受益计划的区别时,约只有5%的人表示自己曾经听说过或者去了解过。在向被调查人员解释了设定提存计划和设定受益计划的区别之后,有45、55%的人表示愿意参与设定受益计划以更好地保证自己的养老金水平。
在公司是否已设立企业年金的问题中,仅有7、5%的人选择了企业已设立年金计划或者自己已参与企业年金计划;而在这部分被调查者当中94、25%的人认为企业年金的设立是非常有必要的,该政策的推行有助于提高其养老金水平;同时,这部分员工表现出了略高的积极性和公司忠诚度。当问到现有的基本养老保险的是否可以保证退休后的需求,32、22%的人认为当前的水平可以勉强维持其退休生活;而更多的被调查者则表示出担忧,认为需要有其他养老金补充的方法以更好地保障其退休生活。
四、结论与建议
本文通过问卷调查得出的结论是企业年金计划的改革有利于国家养老金制度改革的推行,其可以更好地保障员工的退休生活;但是由于种种原因,该政策落实效果不佳。通过调查分析,本文认为设定受益计划在实施过程中仍然存在着一定的问题:(1)职工对设定受益计划认识淡薄,缺乏了解;(2)设定受益计划与公司战略、人才激励等政策并未较好地融合;(3)由于该政策的实施是以企业自愿性为基础,多数企业并未加入到改革的队伍中来。
由此可见,只有使更多的企业和职工参与到设定受益计划中、提高其参与率和覆盖率,才能真正发挥出设定受益计划对退休职工生活的保障功能。要完善养老保险改革制度、推进设定受益计划的落实工作,需要做到以下几点:(1)加强针对设定受益计划等养老金制度改革的宣传教育,提高员工的积极性;(2)逐步减轻企业负担、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加强企业参与养老制度改革的意愿和能力;(3)鼓励部分符合条件的国有
企业带头落实设定受益计划,起到引领与示范的作用。
参考文献:
【关 键 词】 企业年金;公平性;自愿性。
2010 年,我国反映收入分配差异的基尼系数为 0、46,超过了国际上公认的 0、4 的警戒线,收入差距的不断扩大已经在较大程度上有损于社会公正与社会和谐,最终也将不利于社会经济的健康持续发展。十六大报告中曾经以“初次分配注重效率,再分配注重公平”为分配理念,基于我国社会收入差距越来越大的事实,十七大报告对该理念进行了变革,首次提出“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处理好效率和公平的关系,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这一理念的提出,要求相关社会和经济制度以此为核心,转变效率与公平的关系,实现效率与公平共同进步的目标。
企业年金制度作为一种社会保障制度和一种收入分配制度,在我国建立的基本定位是作为基本养老保险的补充,基本养老保险以实现公平为目标,企业年金以实现效率为目标,效率是企业年金制度制定及实施前提。但是,我国的企业年金制度自建立二十几年来,即没有提高效率,也没有实现公平。效率的提高需要自由竞争的市场,而我国的企业年金大多建立在大型垄断企业中,这些垄断企业由于拥有垄断地位,不需要通过企业年金制度来提高企业的效率,因此企业年金制度追求的“效率”并没有得到体现。另外,企业年金经过多年的发展,覆盖率依然很低,只覆盖了部分富有人群,使得社会收入差距进一步拉大,因此企业年金制度也没有实现公平。现行的缺乏公平和效率的企业年金制度需要重新进行审视和修正,才能符合十七大的发展理念,成为养老保障体系的重要支柱。
一、企业年金制度的内在属性要求具有“公平性”。
(一)企业年金制度是一种社会保障制度,应以“公平”为目标。
企业年金制度是我国社会养老保障制度中的第二大支柱,具有社会保障制度的属性,其发展应当符合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要求。公平是社会保障制度的核心价值取向,而社会保障的产生与发展,以缩小社会不公平和确保社会公平为天然职责,以调节收入分配差距并保障、改善民生为出发点与基本目标,因此“社会保障制度天然追求公平,公平是社会保障制度追求的根本目标”。[1]企业年金制度作为社会养老保障的第二大支柱,是关系到亿万民众的生存与生活状况的重大政策,该制度更要强调公平性和运行效率并重。企业年金制度的社会保障属性及其在养老保障体系中的地位决定了它长远建设和发展应该以追求“公平”为目标,帮助更多的人能够享受到该制度的普惠性,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依。
(二)企业年金制度属于收入分配范畴,应“效率”与“公平”
兼顾企业年金制度与基本养老保险一样都是利用收入分配功能来帮助人们实现老有所养,属于收入分配范畴,但是基本养老保险属于社会初次分配领域,而企业年金则兼属于国民收入初次分配领域和社会再分配领域。从宏观角度来看,企业年金基金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缴纳的基金全部积累到职工个人账户上,不参与社会再分配,积累部分只是当期收入的延期支付,因此企业年金属于国民收入初次分配领域;从微观角度来看,企业年金又具有国民收入再分配的性质。企业年金建立的前提是企业在保证了正常经营与发展的前提下对剩余利润的再分配,企业年金基金的企业缴费部分来源于企业利润,企业年金是企业职工对本企业利润的重新分配,属于社会再分配领域。企业年金制度属于社会的收入分配范畴,按照十七大报告的理念,理应符合“效率兼顾公平”的原则,在实现效率的同时兼顾社会的公平,才能真正实现年金公平分配的目的。
二、企业年金制度加剧了社会收入分配的不公平。
企业是否建立企业年金计划要受自身经营状况、管理水平、所在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所在行业整体发展状况、自身规模大小、企业一方的意愿等因素影响,这些因素共同决定了企业是否建立年金计划以及所建年金计划的差异。企业之间存在的客观与主观差异导致了企业年金制度的公平性较差。此外,我国在发展企业年金制度时,过于强调企业年金制度为经济发展服务,对“公平性”关注过少,加速了企业年金制度的不公平现象产生和扩大。企业年金制度的不公平现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不同地域间的不公平。
企业年金计划主要集中在上海、广东、浙江、福建、山东、北京等沿海地区和经济发达地区,欠发达地区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企业十分有限。有统计资料显示,截止到 2006 年年底深圳已经有770多个企业年金计划,2007年9月福建省已共有5 130家企业建立了年金计划,与此同时,经济落后地区如贵州省,截止到2007年10月仅有47家企业建立年金计划。[2]由此可见,经济发展水平与参与年金计划的企业数量呈高度正相关。我国经济发展呈现出明显的二元经济结构特征,即东部、中部、西部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差距很大,经济发展水平不同造成了企业年金制度地域间的不公平。
(二)不同行业间的不公平。
从行业分布来看,垄断行业仍旧是企业年金制度的主角,如银行、电信、煤炭、电力、石油、石化、民航、铁路等垄断行业。这些行业的企业利润和职工待遇已经普遍高于其他行业,企业获得了垄断利润,职工对一部分垄断利润又进行了分配,导致了垄断行业职工收入连年增长速度超越其他行业。这些富裕行业的职工工资福利待遇本来就很高,再加上开展企业年金计划,他们又分享了部分企业利润,从而导致行业间企业年金的严重不公平。
(三)不同规模间的不公平。
即便是同行业内部,企业的规模不同也会导致是否建立年金计划或计划的内容不同。小企业受规模、资金、管理、环境、政策等条件的限制,在市场竞争中综合实力较差,参加企业年金计划的广度远不如大企业。从目前企业年金市场结构来看,90%以上的企业年金基金都来自于大型国有企业,[3]并且与地域和垄断行业相结合。与此相矛盾的是,截止到 2006 年 2 月,中小企业建立年金计划的寥寥无几,全国只有 50 家中小企业建立年金计划[2],这与中小企业在国家中创造的 gdp 的 55%的地位极其不符,这些中小企业的职工与大型企业职工的收入差距显露出的不公平性会成为社会不稳定因素。
(四)企业内部的不公平。
除了以上宏观的不公平表现外,从微观来看,建立年金计划的企业内部也存在着较大的不公平。本质上,以企业年金形式对企业的利润进行再分配,可以提高劳动收入,对职工来讲是一个利好消息,然而事实却不是如此,很多企业年金计划仅仅覆盖高层管理人员。上海市总工会 2008 年 9 月曾经基于对4 000 名职工调查基础上的《上海市职工社会保障权益实现状况趋势研究》,其中显示,大部分建立年金计划的企业的经营者与普通职工年金分配差距在 3 倍 ~5 倍左右,少数企业则远高于 5 倍;部分企业年金方案只覆盖小部分管理人员,甚至少数企业即便是存在大量待岗未安置人员,不具开展年金的经济负担能力,却仍将年金作为高层管理人员的福利。企业内部职工分配不均,导致了企业年金制度的不公平。
三、企业年金制度不公平现象产生的原因。
一项制度是否公平取决于三个环节,一是参与机会是否公平;二是实施过程是否公平;三是结果是否公平。企业年金的结果公平与否是判断企业年金制度是否公平的标准,如果企业年金制度在起点与过程上都不公平,其结果不可能公平,只有实现起点与过程中的均等,才能实现结果上的公平。我国企业年金制度的建立与实施,不但没有缩小反而是拉大了企业间以及企业内部的收入差距。产生种种不公平现象的原因可以从企业年金制度的参与机会和分配过程两方面来考察。
(一)参与机会不公平及其原因。
企业年金制度对于不同企业来说参与机会是不公平的,主要源于两点:国家收入分配制度限制与企业年金制度限制。
1、收入分配制度不完善。国家收入分配体系现状已经成为企业年金制度不公平产生的重要根源。
政府长期对东部沿海地区、垄断行业、大型企业倾斜的经济政策,导致东西部、垄断行业与竞争行业间差距日益扩大,企业在生存能力、盈利能力、负担能力以及职工的收入水平方面都产生了巨大差异。表 1 中显示了垄断行业与自由竞争行业、发达地区与欠发达地区的职工平均收入水平,可以看出它们之间相差数倍。由于建立企业年金需要企业有良好的经营业绩,因此最初涉足这一领域的必定是少数“央企豪门”,[4]这些企业建立企业年金计划势必会导致与其他欠发达地区、自由竞争激烈行业、中小型企业的职工收入差距进一步扩大,社会不公平现象加剧。不完善的收入分配体系是导致企业年金制度不公平的客观环境因素。
2、企业年金制度本身原因。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两个基本条件是:企业有能力与企业自愿。政策规定,企业建立年金计划基本条件之一就是经营状况良好,经济效益稳定,具有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连续三个会计年度期间未出现经营亏损。这就排除了欠发达地区的企业及自由竞争激烈的行业,因为这些特征下的大部分企业盈利能力非常一般,无力再承担年金的缴费。此外,企业建立年金计划要求企业方“自愿”,也就是说如果企业有较好的盈利能力,但是企业不愿意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计划,企业年金计划也无法建立。对于大部分中小型企业来说企业一方占有强势地位,他们出于自身盈利的考虑,往往忽略了职工的需求,即使有能力也不愿意为职工提供企业年金计划。有调查表明,我国广大中小型企业个人对年金的需求强于企业需求。[5]
(二)分配过程不公平及其原因。
即便是企业建立了企业年金计划,在实现年金分配的过程中各企业间也是不公平的,其不公平主要源于国家对企业年金制度没有统一的规范以及在执行相关政策时企业可以自由选择的权利相对宽泛。具体来讲,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企业内部分配不均。企业年金作为一种分配制度、一种激励制度,从本质上讲更加注重追求效率。企业依靠企业年金计划吸引优秀人才,而这些优秀人才往往会成为企业的中高层管理人员。这些人员拥有制定年金计划的权利,成为一个小利益团体,这就导致企业年金在分配中具有歧视倾向,企业年金方案向高级管理人员倾斜。如果这样的倾斜超过一定限度,就会影响到企业年金制度的公平性。
2、缴费率与缴费限额没有统一标准。各企业缴费率与缴费金额没有统一规范,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设置,不同企业跨度范围大。《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中规定:“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十二分之一。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一般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六分之一。”该办法中只规定了缴费率上限,且缴费率的上限较高,企业缴费部分可以相差一个月的工资。另外,该办法中没有统一的缴费限额规定,不同工资水平的职工,缴费额可以相差很大。
3、税收优惠政策不统一。为了鼓励企业年金的发展,国家规定企业缴费在工资总额以内的部分,可以从成本中列支,各地区在具体实施中可列入成本的比例从4%~12、5%不等。这就导致了各地区税收优惠不同,例如,湖北和江苏的税率为12、5%,山西为8、3%,贵州为5%,东部地区及经济效益好的企业税惠比例明显偏高,这对于欠发达地区来讲是不公平的。
四、促进企业年金制度公平性的思路建议。
参与机会的不公平与制度实施过程中的不公平导致了结果的不公平,如果不及时对其进行纠正,势必会引发贫富的“累积效应”,影响社会稳定。要解决企业年金制度不公平性问题,还需从多方面着手进行改进。
(一)完善收入分配政策,从社会经济方面配合优化现行企业年金制度。
1、改革现行经济倾斜政策,减轻欠发达地区企业的缴费负担,留下空间发展企业年金。政府应加快西部大开发、中部崛起和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的国家战略步伐,实现区域协调发展,努力提高落后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为落后地区企业提供政策、资金和环境方面的支持,减轻缴费负担,为企业年金制度留出发展空间。
2、打破行业垄断,消除垄断利润。首先政府要降低垄断行业的市场准入门槛,消除市场准入壁垒,引入竞争机制,削弱垄断企业的垄断能力;其次,对垄断企业的利润来源进行分类,对于由垄断地位所获得的垄断利润应上缴国家,进入再分配领域,对于由企业自身经营和管理能力获得的利润则允许用于企业年金和其他福利的分配。
3、积极发展集合年金计划,使中小企业能够建立企业年金计划。鉴于有意愿建立年金计划的中小企业找不到很好的途径来参与,可以通过发展集合年金计划,使得多个中小企业形成一股强大的力量,得到管理机构、投资机构及受托机构等的重视,清除参与障碍。
(二)从制度上变革现行的企业年金制度。
1、降低落后地区企业的参保标准。落后地区的企业由于经营环境一般,得不到国家政策的扶持以及担负着其他缴费的重任,参与年金计划的意愿不强,因此有必要降低落后地区的企业年金计划的参与门槛,降低企业的其他缴费负担,给企业发展年金计划留出空间。
2、建立“准强制性”企业年金制度。我国的“自愿性”企业年金制度导致了收入分配进一步的不公平,因此,可以考虑将自愿性企业年金制度变革为有一定“强制性”的企业年金制度。但是完全的“强制性”企业年金制度在我国是不可行的。[6]其原因主要有三点:强制性的基本养老保险仅 60%的覆盖率说明我国政府尚不具备强有力的监管力度;大部分中小企业生存压力大,无暇顾及企业年金计划;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空账运行导致人们对养老保险体系的信任危机。“准强制性”企业年金成为“自愿性”企业年金制度变革的可选择方案。首先,可以通过政府税收优惠给予政策引导,强制已参与年金计划的企业坚持执行;其次,设定人均利润额度,当企业的人均利润达到一定程度后,强制参与年金计划,强化企业的社会责任;最后,一旦加入年金计划,必须覆盖企业所有职工,不能有所偏颇。
3、限定企业内部年金计划覆盖面。企业年金应该覆盖大部分企业成员,而不能够仅惠及企业高层管理人员。企业高层管理人员本身收入已经较高,企业年金的补充养老作用对他们而言并不十分明显,企业的普通职工才是最需要企业年金养老金的群体。企业年金的分配应向工作年限长、现期收入低的职工倾斜,以缩小收入差距,达到调节企业内部利益关系的目的。
4、缩小缴费率标准差距,制定缴费金额上限。企业缴费比例上限为年度工资总额的十二分之一,不同企业的缴费率差异可以达到一个月的工资,这对于我国职工的收入水平而言差异过大,所以应该缩小缴费率标准差距。同时,也应对企业内部的缴费上限也予以规定,防止企业内部工资水平差距过大而导致缴费金额差距过大。
5、为能力欠佳的企业提供更多的税收优惠。企业盈利能力不同,只有对不同盈利能力企业设定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才能吸引更多的企业参与其中,而不能将所有地区、所有行业、所有规模的企业均一视同仁,采取同一税收优惠幅度。
综上所述,我国应该从多个方面着手企业年金制度公平性的改进,但是在实现企业年金制度发展的同时,还应该在实践中注意防范把“效率兼顾公平”发展到“单纯的追求公平”方向上去。企业年金制度追求公平虽然可以减少收入差距拉大的部分问题,但如果过度追求企业年金保障水平平均化则会损害企业参与的积极性和个人竞争意识,直接导致的后果将是减弱了整个社会的创造活力,使企业年金制度成为一个没有效率的制度。因此,企业年金制度的发展还需要从全局出发,“效率”且“公平”地进行。
【参考文献】
[1] 郑功成。社会保障与和谐社会[eb/ol]、http://、cn,2005-08- 29、
[2] 杨帆,郑秉文,杨老金。中国企业年金发展报告[r]、北京: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8、
[3]杨长汉。中国企业年金投资运营研究[m]、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2010、
[4] 阮儒雅。大力发展企业年金 完善我国社会养老保险体系[j]、特区经济,200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