押运员的整体素质有待提高,部分押运员对所押动的危险货物的性质不了解,在押动途中存在着脱岗的情况,对货物的监护不力,当押运途中发现隐患时,不能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及时的处理。
2建议采取的措施
2、1加大监督检查及互控力度
(1)严把验货关。对需要进行运输的货物,需要对其品名进行严格的核对,然后拍照存查,同时需要逐一的开箱进行检查和拍照,从而保证品名与货物相符(2)严把货物来源关。运输企业对于所运输的货物,需要对其货物品名、包装方法、货物的流向等相关信息进行掌握,对于需要托运的货物要对货物的来源进行摸底,从而做到心中有数。(3)严把货物品名关。对于需要运输的货物,需要在运单和货标上对其品名进行准确、完整的填写,需要注明含量的还要标明含量。(4)建立健全互控制度。各岗位之间要建立完善的互控制度,这样无论在装卸、制票、外勤、受理岗位发现货物品名不符或是可疑货物时,都能及时的发现并进行检查确认。(5)规范协议签订。集装箱门到门运输及在办理货物运输的运输公司必须与签订安全协议,协议应重点明确防止危险货物匿报品名和普通货物夹带危险货物的措施、责任划分和惩处办法。对于匿报品名和夹带危险货物的托运人,要依法追究其责任。(6)加大设备投入,逐步实现人控向机控的转变。一是在主要的集装箱办理站安装大型集装箱安全检测仪,提高对集装箱内部装载情况的监控能力。二是在货运营业站积极推行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监控系统,利用信息技术从受理、承运、装车、运输、交付等环节实现微机控制。三是为外勤等主要岗位配备便携式危险货物探测仪,提高防范能力。
2、2落实规章制度和作业标准
(1)强化职工安全意识,提高防范和查堵能力。培训机构要通过脱产学习、定期培训等形式,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业务技能。积极开展安全意识教育,使职工将安全贯穿于实际工作的各个环节。(2)落实规章制度,完善作业标准。一是完善岗位责任制和作业标准。二是危险货物运输相关岗位必须配备相应的规章,并定期组织对规,保证规章的完整性和准确性。三是各级管理人员要经常深入一线,督促、指导职工落实作业标准,纠正违章违纪行为,使职工养成自觉遵守规章制度和作业标准的良好习惯。(3)认真核对办理范围。在受理危险货物时要认真核对发站、到站的办理范围,坚决杜绝超范围办理危险货物运输。
2、3加强对装载危险货物罐车的安全管理
(1)加强对罐车质量的检查。道路车辆检修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对罐车罐体焊接、探伤及安全阀、密封圈等附件的检修。自备罐车的管理应坚持经常性检查和台账式管理,液化气罐车应积极推行安全附件改造。装车前托运人应确认罐车质量是否良好,对罐体有漏裂及阀、盖、垫、仪表等附件配件不齐全或功能不良的罐车禁止使用。充装单位要建立健全充装及安全管理制度,充装前必须由专人进行规定的试验,不具备充装条件的罐车严禁充装。发站在办理交接检查时,要认真检查罐体及阀、盖、螺帽的拧固情况,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车辆不予放行。(2)严格执行充装标准,防止危险货物罐车超装、欠装。液化气罐车充装单位在充装前、后必须对车辆进行检衡,并按规定填制充装记录。在受理承运液化气罐车运输时,要认真审核充装记录,不符合规定者不得承运。常压罐车装车单位,要在装车台位上分别安装流量计,办理托运手续时,应要求其出具电子计量单,并认真审核充装量是否符合充装标准,不符合充装标准的车辆不得承运。(3)严格按规定选用车辆。道路产权罐车限装原油、汽油、煤油、柴油、石油及非危险货物的重油、油。自备罐车装运危险货物,应符合相应的规定,同时还要具有技术合格证,否则将依法取消其危险货物托运人资质。
2、4强化对押运员的管理
(1)加强对押运员的素质教育和日常管理。需要对押动员进行定期的培训,使其具有较强的安全意识和专业水平,这样才能及时有效的对运输途中发生的隐患进行处置。企业应定其对押运员坚守岗位情况进行检查,同时把此项做为年度考核的标准。(2)发站应对押运人实行点名登车制度。对需要押运的货物,需要在出发时对押动人的证件及着装、备品等进行检查,一切完全任何标准后方可登车进行押动,核实押动人的身份,应该押动人登车记录簿。(3)加强途中检查。对于危险何物在押运途中,需要进行区段检查确认工作,货检人员需要对其押运人员的证件、着装等情况进行中途检查,发生脱岗及无证者,则需要严格对押运人员进行处理,同时还要对其负责的单位进行相应的处罚。
3结束语
危化运输安全责任书【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以及交通运输部《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进一步加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企业实现安全生产,特签订本承诺书。
一、认真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
1、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坚持安全第一的方针,将安全生产作为企业头等大事,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企业法人代表(主要负责人)是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企业安全生产负总责;分管安全的领导负专责;其他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实行一岗两责。
2、将安全生产列入企业领导班子重要议事日程,坚持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分析会,每年召开一次全年安全生产总结会,并且做到:时间、人员、内容、效果四落实,会议记录齐全。
3、企业各部门、各生产(操作)岗位安全生产责任明确,制度健全,做到:有检查、有考核、有记录。
二、企业安全管理机构健全
企业设专(兼)职安全管理机构,车队(车间)有专(兼)职安全管理(监督)员。
三、企业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健全
安全生产制度主要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管理)岗位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管理制度,从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安全例会制度,安全学习教育培训制度,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等。
四、加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安全管理
1、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安全和技术性能符合国家标准,车辆技术等级达到一级技术等级。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定期对车辆进行维护。
2、车辆结构要符合运输危险货物包装的要求,防止货物的脱落、扬撒、丢失以及燃烧、爆炸、辐射、泄漏等。根据货物性质采取相应的遮阳、控温、防爆、防静电、防火、防震、防水等措施;
3、根据所装货物的性质,随车携带相应的《危险货物运输安全提示卡》,并配备必需的应急处理器材和安全防护设施设备。
4、按照规定安装危险品标志灯,悬挂标志牌;
5、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安装符合《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794-20XX)标准的GPS卫星定位系统,企业建立符合《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JT/T796-20XX)标准的GPS监控平台,有监控管理制度。
五、加强从业人员资质管理和安全教育
1、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和押运员等从业人员要持有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件,并坚持岗前专业培训,经考试合格后上岗;
2、坚持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专业知识继续教育和安全相关知识培训,落实从业人员安全学习教育培训制度;
3、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
六、建立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1、对已发生的事故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查找事故原因、吸取事故教训、制定整改措施,并依据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2、坚持责任事故倒查制度。发生责任事故,不仅查找相关人员责任,同时认真查找管理原因,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3、坚持事故报告制度。对已发生的事故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认真做好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和驾驶员诚信考核记录。
4、积极参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安全管理量化考核工作,实事求是地做好企业安全自查和评估工作。
本企业牢固树立安全生产意识,认真遵守以上责任目标。未按责任目标落实,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愿接受相应处罚。
本承诺书一式二份,本企业及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各持一份。由于本企业发生人事变动,不影响本承诺书继续履行。国家规定发生变化,本承诺书条款修订后,重新签订。
企业名称:(公章)
法人代表(负责人):
二〇XX年X月X日
危化运输安全责任书【2】
为规范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活动,保障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认真履行企业主体责任,我公司对所属车辆相关道路运输活动作出慎重承诺:
一、车辆类型
车辆车型结构:_________________
核定载质量(吨):_________________
罐体容积(立方米):_________________
二、承运的危险品类别、项别及品名
(一)毒性和腐蚀性根据车辆所运输危险品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所示,车辆所运危险品所属类别、项别及品名:(_______)危险性属(囗 有毒、囗 剧毒 或者 囗 腐蚀性、囗 强腐蚀性。在囗内打)。本篇文章来自资料管理下载。是否属i类包装危险品:囗 是、囗 否
(二)其他危险品(不包括爆炸品) 根据车辆所运输危险品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所示,车辆所运危险品所属类别、项别及品名:(________) 是否属i类包装危险品:囗 是、囗 否
(三)爆炸品 根据车辆所运输危险品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所示,车辆所运危险品所属项别:(________ )。
三、随车配备应急处理器材及安全防护设备 根据所运输危险品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著防护措施、灭火方法、泄漏处理等要求,随车配备与运输的危险货物性质相适应的安全防护、环境保护和消防设备,并确保设备能有效使用。
四、规范开展道路运输活动 严格按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20XX年9号令)、《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jt617)、《汽车运输、装卸危险货物作业规程》(jt618)等规定、规则、规程的要求,在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过程中,除驾驶人员外,另外配备押运人员。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险货物在运输全过程中脱落、扬散、丢失以及燃烧、爆炸、泄漏等情况发生。不超速、不超载,不疲劳驾驶。
五、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及时签订安全责任书 按相关法规、规定、文件要求,聘用有效《从业资格证》的从业人员(危货驾驶、押运、装卸管理),定期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学习和岗位技术培训,确保安全教育学习培训切实有效,并与所聘用的从业人员(危货驾驶、押运、装卸管理)、专职安全员签订真实有效的安全责任书。
六、认真落实车辆、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一)按《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八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五条要求的规定,维护、检测、使用和管理专用车辆,确保专用车辆技术状况良好,按时投保《道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本篇文章来自资料管理下载。按期进行车辆技术性能检测(及罐体检测)且符合国家标准。
(二)为危货车辆安装《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 794-20XX)的卫星定位装置,接入全国联网联控系统,并实施有效监控。
(三)严格按企业《车辆、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制度》要求,落实车辆、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
七、保障公众安全 不在人口密集区进行危货车辆维修、危险品转运等工作,若属特殊情况确需维修、危险品转运的,首先向公安、安监、消防等相关部门报告,取得同意后方可实施。 如违反以上承诺,自愿按规定接受管理部门处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危化运输安全责任书【3】
为规范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活动,保障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认真履行企业主体责任,我公司对所属车辆相关道路运输活动作出慎重承诺:
一、企业现有车辆类型基本情况
台数:其中(罐体:箱式:栏板:其他:)
二、承运的危险品类别、项别及品名
申请许可类别:承运货物名称:
三、随车配备应急处理器材及安全防护设备
根据所运输危险品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
所著防护措施、灭火方法、泄漏处理等要求,随车配备与运输的危险货物性质相适应的安全防护、环境保护和消防设备,并确保设备能有效使用。
四、规范开展道路运输活动
严格按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汽车运输、装卸危险货物作业规程》等规定、规则、规程的要求,在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过程中,除驾驶人员外,另外配备押运人员。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险货物在运输全过程中脱落、扬散、丢失以及燃烧、爆炸、泄漏等情况发生。不超速、不超载,不疲劳驾驶。
五、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及时签订安全责任书
按相关法规、规定、文件要求,聘用有效《从业资格证》的从业人员(危货驾驶、押运、装卸管理),定期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学习和岗位技术培训,确保安全教育学习培训切实有效,并与所聘用的从业人员(危货驾驶、押运、装卸管理)、专职安全员签订真实有效的安全责任书。
六、认真落实车辆、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一)按《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八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五条要求的规定,维护、检测、使用和管理专用车辆,确保专用车辆技术状况良好,按时投保《道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按期进行车辆技术性能检测(及罐体检测)且符合国家标准。
(二)为危货车辆安装《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的卫星定位装置,接入全国联网联控系统,并实施有效监控。
(三)严格按企业《车辆、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制度》要求,落实车辆、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
七、保障公众安全
不在人口密集区进行危货车辆维修、危险品转运等工作,若属特殊情况确需维修、危险品转运的,首先向公安、安监、消防等相关部门报告,取得同意后方可实施。
如违反以上承诺,自愿按规定接受管理部门处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企业(章):
一、运输安全目标
道路危险货运企业规范化、集约化经营,运输车辆技术条件全部达标,设施设备完善,从业人员持证上岗,操作流程符合标准,安全生产制度健全,安全管理措施到位,坚决遏制重大、特大事故的发生,确保道路化学危险货物运输安全、有序、
二、运输单位安全条件
1、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加强对运输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把运输安全生产纳入单位工作计划、
2、建立与安全生产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建立规范齐全的安全基础管理台帐、
3、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以及从业人员、车辆、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处理紧急突发事件预案;、
4、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单位,应按规定、按时办理危险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险和货物险;按月向其管辖的道路运输管理部门报送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月统计报表、
5、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将严格按照"车辆资产、劳动关系、经营调度、财务结算"统一管理的标准执行,保证无挂靠车辆经营、
6、所有直接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押运、装卸、维修作业和业务管理人员都必须经过培训,并通过本市市级交通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其他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需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操作证》上岗作业、
7、从业人员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了解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必备的有关证件;了解危险货物运输相关的法规、规章等;了解承运危险货物的理化特性、防护、应急措施;对不熟悉的危险货物能主动向托运人或生产厂家、商家索要《安全技术说明书》;熟悉相关岗位的操作规程,经过培训取得操作证、
8、运输危险货物的车辆技术登记评定必须达到一级车况,并符合以下条件:车厢底板平坦完好;铁质底板装运易燃、易爆货物时采取衬垫防护措施;排气管装有有效的隔热和熄灭火星的装置;电路系统有切断总电源和隔离电火花的装置;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应配备规定的危险货物运输标志、
9、配备有与运输的危险货物性质相适应的安全防护、环境保护和消防设施设备;
10、运输剧毒、爆炸、易燃、放射性危险货物的,应当具备罐式车辆或厢式车辆、专用容器,车辆应当安装行驶记录仪或定位系统;
11、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应当经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运输爆炸、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20立方米,运输剧毒危险货物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10立方米,但罐式集装箱除外;
12、运输剧毒、爆炸、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非罐式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不得超过10吨、
13、各种装卸机械、工属具要有足够的安全系数,装卸易燃、易爆危险货物的机械和工属具,有消除产生火花的设施、
14、运输单位存放危险货物的仓库或场地,符合消防管理的有关规定,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库场通风良好,清洁干燥,周围划定,设置明显的警告标志;库场配备专职人员看管、
15、有符合安全规定并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地、具有运输剧毒、爆炸和i类包装危险货物专用车辆的,还应当配备与其他设备、车辆、人员隔离的专用停车区域,并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
16、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应当到具备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条件的企业进行维修、
17、用于装卸危险货物的机械及工、属具的技术状况应当符合行业标准《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jt617—XX)规定的技术要求、
18、在装运危险货物时,要按(jt618—XX)《汽车运输、装卸危险货物作业规程》规定的包装要求包装,并严格检查,凡不符合包装要求的不得装运、与危险货物性质或灭火方法相抵触的货物严禁混装、
19、高度重视操作安全、装运爆炸品、易燃物品的车辆、机械及装过易燃物品而未经消除危险处理的空罐,检修时不动用明火,不使用易产生火花的工具敲击;进行危险货物装卸操作时,穿戴相应的防护用品,采取相应的人身肤体保护措施;对被剧毒物品、放射性物品和恶臭物品污染的防护用品分别清洗、消毒;定期对装运放射性同位素的专用运输车辆、设备、搬运工具、防护用品进行放射性污染程度检查,当污染量超过规定的允许水平时,不继续使用、
33、凡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单位和人员,必须接受道路运政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
本保证书一式三份,一份单位留存,一份报其隶属运管机构,一份报市级运管机构、
运输单位法人代表:(签字)
管理体系更完善
“在此之前,行业一直没有与安全监管要求相适应的完善的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监督检查管理体系。”交通运输部水运科学研究院安全与应急技术研究中心总工谢天生开门见山地说。
据了解,我国关于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监管对事前监管(规划建设安全、经营许可安全、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管)和事后监管(应急安全管理)等方面已有明确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文件,但事中监管环节――监督检查一直缺失。特别是随着大量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监管职责的交接转移,基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安全监管能力建设滞后,不知道“管什么”“如何管”。再加上,港口危险货物本身存在的危害性,港口危险货物经营具有潜在的巨大风险,这都给港口生产安全、公共安全带来重大隐患。在此背景下,交通运输部印发《指南》。“这为交通运输港口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安全监督检查和监管提供了技术基础,是港口安全创新管理的里程碑。”谢天生说。
检查内容更全面
“《指南》针对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与监管需求相匹配的安全监管能力建设滞后,安全监督检查人员的配置和知识不足、检查装备缺失、安全监督检查技术支撑缺乏等问题,规定了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机构、人员、检查方式和频次、检查方法、检查程序、检查内容及相关要求,以规范安全监督检查的内容和行为,指导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履职尽责。”谢天生介绍。
《指南》具有以下特色
一是突出严格依法。《指南》通过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在重点检查内容基础上,增加22条最新规范性文件中的有关检查要求。例如,根据22条中要“严格督促企业隐患整改,加强对安全生产隐患的曝光”的要求,《指南》提出“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监督检查情况,及时上报重大事故隐患及安全生产事故情况,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应通过违法违规行为曝光台及时曝光。”
二是内容全面。《指南》由一线监管部门结合实际,列明应履职的较为全面的检查内容,涵盖了包括经营资质与文件、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与人员资质、安全管理制度和规程、教育培训、设备设施、安全投入、个体防护、作业与现场管理、重大危险源管理、隐患排查治理、应急管理、事故/事件管理12个方面港口危险货物经营安全所有要素和具体内容。同时,明确细化了监督检查内容和行政处罚内容,并在附件表格中,通过处罚编号将具体监督检查内容与具体处罚衔接。
三是把握关键环节。《指南》强调每年有监督检查计划,每次有检查方案,明确重点检查内容,与行政处罚衔接,形成闭环管理。根据《指南》要求,按照经营人的重大危险源级别、储存能力和装卸能力、危险货物的火灾危险性和毒性四项指标,将安全风险等级分类,对高风险的经营人,要求作为安全检点相应提高检查频次。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或发生较大事故(含)以上或发生人员死亡事故的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要将其列入最高安全风险类别实施安全监督检查。
1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集装箱泄漏事故应急处置的法定部门
我国涉及船舶载运危险货物集装箱泄漏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海上交通安全法》(自1984年1月1日起施行)、《安全生产法》(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港口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突发事件应对法》(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等。此外,我国沿海部分省市也结合自身情况制定相关的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如《厦门市海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深圳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青岛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天津市海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等。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一般等级的船舶载运危险货物集装箱泄漏事故应急处置涉及的主要部门有海事管理机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港口生产经营单位等。
1、1 海事管理机构
(1)《海上交通安全法》 该法第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是对沿海水域的交通安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第34条规定:“船舶、设施或飞机遇难时,除发出呼救信号外,还应当以最迅速的方式将出事时间、地点、受损情况、救助要求以及发生事故的原因向主管机关报告。”第38条规定:“主管机关接到求救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救助。有关单位和在事故现场附近的船舶、设施必须听从主管机关的统一指挥。”
(2)《突发事件应对法》 该法第17条规定:“国务院制定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组织制定国家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和国务院相关应急预案,制定国家突发事件部门应急预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应急预案以及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2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1)《港口法》 该法第6条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港口的管理按照国务院关于港口管理体制的规定确定。对港口具体实施行政管理的部门统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第33条规定:“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制定可能危及社会公共利益的港口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旅客紧急疏散和救援预案以及预防自然灾害预案,建立健全港口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体系。”
(2)《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该法第45条规定:“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危险货物事故应急体系,制定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建立专业化应急队伍和应急资源储备,定期组织开展应急培训和事故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应急能力。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发生事故时,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规定向上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并及时组织救助。”
1、3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1)《安全生产法》 该法第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第9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该法第69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工业和信息化、环境保护、公安、卫生、交通运输、铁路、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等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第70条规定:“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将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1、4 港口生产经营单位
(1)《港口法》 该法第32条规定:“港口经营人应当依法制定本单位的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旅客紧急疏散和救援预案以及预防自然灾害预案,并保障组织实施。”
(2)《安全生产法》 该法第70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该法第70条规定:“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
(4)《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该法第43条规定:“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制定本单位危险货物应急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救援培训和演练,并根据演练结果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将其应急预案及其修订情况报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第44条规定:“当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发生险情或者事故时,港口经营人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应急行动,排除事故危害,控制事故进一步扩散,并按照有关规定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2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集装箱泄漏事故应急处置中相关部门的法定职责
从《海上交通安全法》《安全生产法》《港口法》和《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看出,在船舶载运危险货物集装箱泄漏事故的应急处置过程中,海事管理机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港口生产经营单位的职责既有所区别又相互联系。从应急处置的具体实践来看,船舶载运危险货物集装箱发生泄漏事故后,在将危险货物集装箱从船上转移至岸上进行应急处置的过程中,由于货物发生位移,事故影响范围发生变化,相关部门的应急处置权限也相应地发生转变。为最大限度地缩小事故影响范围,减小事故造成的损失,相关部门不仅要依法履行职责,还要加强协调配合。
2、1 海事管理机构
当船舶载运危险货物集装箱发生泄漏事故,对水上交通安全造成威胁时,海事管理机构作为水上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部门负有组织救助的职责。根据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发生泄漏事故的危险货物集装箱从船上转移至岸上的阶段,按照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应急预案进行救助,由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应急处置的统一组织、指挥和协调,其他部门予以协助。此外,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制定突发事件部门应急预案的规定,在管辖水域负责组织、指挥水上事故处置工作的海事管理机构有责任也有必要牵头协调有关部门制定船舶载运危险货物集装箱泄漏事故应急预案,并报地方政府批准实施。
2、2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受有权管理本行政区域港口的地方政府的指定,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对有关港口实施行政管理,负责组织制定港口码头危险货物应急预案,对港口生产经营单位危险货物应急预案实施备案,并负责组织指挥救助。发生泄漏事故的危险货物集装箱从船上转移至岸上后,应急处置工作的指挥权相应地由海事管理机构转移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应急处置工作中依法发挥主导作用。
2、3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港口危险货物应急处置工作中的主要职责如下:(1)对辖区港口码头危险货物应急预案实施备案,会同辖区海事管理机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港口生产经营单位等整合各分预案,做好不同分预案之间的衔接工作;(2)结合辖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辖区危险货物总体应急预案,报本级政府批准实施;(3)根据预案和事故等级组织实施救援。由此可见,在船舶载运危险货物集装箱泄漏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不论涉事集装箱位于何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均负有指导、协调职责。
2、4 港口生产经营单位
港口生产经营单位是港口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依法制定本单位危险货物应急预案;在发生事故时,依照法律规定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报告,并采取适当措施,开展抢险救援工作,排除事故危害,防止事故扩散。船舶在航行途中因发生危险货物集装箱泄漏事故而靠泊码头后,或停靠码头的船舶发生危险货物集装箱泄漏事故时,港口生产经营单位承担首要的应急救援工作;发生泄漏事故的危险货物集装箱上岸后,港口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海事管理机构和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和指导意见制定应急救援方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协助主管部门做好具体的应急救助工作。
3 促使相关部门更好履行职责的对策
3、1 修订相关法律法规
我国《海上交通安全法》自1984年生效实施以来从未进行修订。受立法当时经济和航运发展水平的限制,该法未对海上应急救助工作作全面规定。随着我国经济贸易和港航业蓬勃发展,船舶载运危险货物集装箱发生泄漏事故的风险显著上升。除制定相关规范性文件明确船舶载运危险货物集装箱泄漏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职责分工、程序要求、具体措施外,《海上交通安全法》等上位法亟待修订,以确保相应的应急预案和处置措施得到切实有效的执行。针对因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统一、不衔接而影响船舶载运危险货物集装箱泄漏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效率和效果的问题,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综合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推动相关法律的制定和修订工作,努力形成相关部门既分工明确又相互协调的良好局面。此外,对相关部门在应急处置的具体实践中形成的成功做法和经验,要通过推动修订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吸纳,用法律法规的形式巩固和扩大实践成果。
3、2 完善各部门现有应急预案
海事管理机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港口生产经营单位要根据各自法定职责,总结应急处置工作的得失成败,对现有应急预案进行细化、实化,提高应急预案的针对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此外,要在各自应急预案内预留接口,解决职责交叉重复和错位模糊的问题,实现不同部门应急预案之间的有效衔接和顺利过渡,使之标准化、系统化、科学化。
3、3 加强各类应急演练
各部门要熟知本部门应急预案,明确自身的职责权限、反应程序和工作要求,并加强针对性的演练,提高应急能力和水平;各部门要联合组织跨部门应急演练,增进对其他部门应急预案的了解,形成良好的互动关系,确保不同部门的应急预案顺利衔接,形成应急处置的合力。海事管理机构和港口
第一条为规范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维护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和使用自备车辆从事为本单位服务的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遵守本规定。军事危险货物运输除外。
法律、行政法规对特定种类危险货物的道路运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险货物,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特性,在运输、装卸和储存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毁损和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货物。危险货物以列入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的为准,未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结果为准。
本规定所称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以下简称专用车辆),是指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载货汽车。
本规定所称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是指使用专用车辆,通过道路运输危险货物的作业全过程。
第四条危险货物的分类、分项、品名和品名编号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6944)、《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执行。危险货物的危险程度依据国家标准《危险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GB12463),分为Ⅰ、Ⅱ、Ⅲ等级。
第五条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应当保障安全,依法运输,诚实信用。
第六条国家鼓励技术力量雄厚、设备和运输条件好的大型专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鼓励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实行集约化、专业化经营,鼓励使用厢式、罐式和集装箱等专用车辆运输危险货物。
第七条交通部主管全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
第二章运输许可
第八条申请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下列要求的专用车辆及设备:
1、自有专用车辆5辆以上;
2、专用车辆技术性能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限值》(GB1589)的要求,车辆技术等级达到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规定的一级技术等级;
3、配备有效的通讯工具;
4、有符合安全规定并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地。具有运输剧毒、爆炸和I类包装危险货物专用车辆的,还应当配备与其他设备、车辆、人员隔离的专用停车区域,并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
5、配备有与运输的危险货物性质相适应的安全防护、环境保护和消防设施设备;
6、运输剧毒、爆炸、易燃、放射性危险货物的,应当具备罐式车辆或厢式车辆、专用容器,车辆应当安装行驶记录仪或定位系统;
7、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应当经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运输爆炸、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20立方米,运输剧毒危险货物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10立方米,但罐式集装箱除外;
8、运输剧毒、爆炸、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非罐式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不得超过10吨。
(二)有符合下列要求的从业人员:
1、专用车辆的驾驶人员取得相应机动车驾驶证,年龄不超过60周岁;
2、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以及从业人员、车辆、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第九条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可以使用自备专用车辆从事为本单位服务的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一)下列企事业单位之一:
1、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生产、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2、有特殊需求的科研、军工、通用民航等企事业单位。
(二)具备第八条规定的条件,但自有专用车辆的数量可以少于5辆。
第十条申请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见附件1);
(二)拟运输的危险货物类别、项别及运营方案;
(三)企业章程文本;
(四)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五)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内容包括专用车辆数量、类型、技术等级、通讯工具配备、总质量、核定载质量、车轴数以及车辆外廓长、宽、高等情况,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罐体容积与车辆载质量匹配情况,运输剧毒、爆炸、易燃、放射性危险货物的专用车辆配备行驶记录仪或者定位系统情况。若拟投入专用车辆为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提供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书或者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检测合格证或者检测报告及其复印件;
(六)拟聘用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的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及其复印件;
(七)具备停车场地、专用停车区域和安全防护、环境保护、消防设施设备的证明材料;
(八)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第十一条申请从事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单位,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时,除提交第十条第(五)至第(八)项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申请表》(见附件2);
(二)下列形式之一的单位基本情况证明:
1、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危险化学品登记证》;
2、能证明科研、军工、通用民航等企事业单位性质或者业务范围的有关材料;
(三)特殊运输需求的说明材料;
(四)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所在单位的工作证明或者委托书。
第十二条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以及本规定规范的程序实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政许可,并进行实地核查。
决定准予许可的,应当向被许可人出具《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3),注明许可事项,许可事项为运输危险货物的类别和项别、专用车辆数量及要求、运输性质;并在10日内向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申请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向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申请人颁发《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
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十三条被许可人已获得其它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为其换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在经营范围中加注新许可的事项。如果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是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发放的,由原发证机关按照上述要求予以换发。
第十四条被许可人应当按照限定的时间落实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做出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已核实被许可人落实了拟投入车辆承诺书且专用车辆符合许可要求、罐体经质检部门检验合格后,应当为专用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并在《道路运输证》经营范围栏内注明允许运输危险货物的类别、项别。其中对从事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在其《道路运输证》上加盖“非经营性危险货物运输专用章”。
第十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得许可一次性、临时性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第十六条被许可人应当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形式投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同时遵守《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设立子公司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向设立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运输许可;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向设立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
第十九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需要变更许可事项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按照本章有关许可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终止危险货物运输业务的,应当在终止之日的30日前告知原许可机关,并在停业后10日内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以及《道路运输证》交回原发放机关。
第三章专用车辆、设备管理
第二十一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按照《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中有关车辆管理的规定,维护、检测、使用和管理专用车辆,确保专用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第二十二条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专用车辆进行审验,每年审验一次。审验按照《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进行,并增加以下审验项目:
(一)专用车辆投保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情况;
(二)罐式专用车辆罐体质量检验情况;
(三)必需的应急处理器材和安全防护设施设备的配备情况。
第二十三条禁止使用报废的、擅自改装的、检测不合格的、车辆技术等级达不到一级的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除铰接列车、具有特殊装置的大型物件运输专用车辆外,严禁使用货车列车从事危险货物运输;倾卸式车辆只能运输散装硫磺、萘饼、粗蒽、煤焦沥青等危险货物。
禁止使用移动罐体(罐式集装箱除外)从事危险货物运输。
第二十四条专用车辆应当到具备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条件的企业进行维修。
第二十五条用于装卸危险货物的机械及工、属具的技术状况应当符合行业标准《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JT617)规定的技术要求。
第二十六条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应符合《钢制压力容器》(GB150)、《汽车运输液体危险货物常压容器(罐体)通用技术条件》(GB18564)等国家标准规定的技术条件。罐式专用车辆应当在罐体检验合格的有效期内承运危险货物。
第四章危险货物运输
第二十七条危险货物托运人应当委托具有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企业承运,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包装,并向承运人说明危险货物的品名、数量、危害、应急措施等情况。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的,应当按照规定添加。托运危险化学品的还应提交与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第二十八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决定的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不得转让、出租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
严禁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活动。
第二十九条不得使用罐式专用车辆或者运输有毒、腐蚀、放射性危险货物的专用车辆运输普通货物。
其他专用车辆可以从事食品、生活用品、药品、医疗器具以外的普通货物运输活动,但应当对专用车辆进行消除危险处理,确保不对普通货物造成污染、损害。
危险货物不得与普通货物混装。
第三十条专用车辆应当按照国家标准《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13392)的要求悬挂标志。
第三十一条专用车辆应当根据所运危险货物的性质配备必需的应急处理器材和安全防护设施设备。
第三十二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不得运输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运输的货物。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运、凭证运输货物,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运输手续。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托运人必须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运输的危险货物,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当查验有关手续齐全有效后方可承运。
第三十三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险货物脱落、扬散、丢失以及燃烧、爆炸、辐射、泄漏等。
第三十四条专用车辆驾驶人员应当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
第三十五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聘用具有相应从业资格证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
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上岗时应当随身携带从业资格证。
第三十六条在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过程中,除驾驶人员外,专用车辆上应当另外配备押运人员。押运人员应当对运输全过程进行监管。
第三十七条危险货物的装卸作业,应当在装卸管理人员的现场指挥下进行。
第三十八条严禁专用车辆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和本规定超载、超限运输。
第三十九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在运输危险货物时,应当遵守有关部门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线路、时间、速度方面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必须熟悉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技术标准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了解所装运危险货物的性质、危害特性、包装物或者容器的使用要求和发生意外事故时的处置措施。严格按照《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JT617)、《汽车运输、装卸危险货物作业规程》(JT618)操作,不得违章作业。
第四十一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经常性的安全、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知识、操作规程培训。
第四十二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严格落实各项安全制度。
第四十三条在危险货物运输过程中发生燃烧、爆炸、污染、中毒或者被盗、丢失、流散、泄漏等事故,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和本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报告,说明事故情况、危险货物品名、危害和应急措施,并在现场采取一切可能的警示措施,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处置。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第四十四条在危险货物装卸、保管、贮存过程中,应当根据危险货物的性质和保管要求,轻装轻卸,分区存放,堆码整齐,防止混杂、撒漏、破损,不得与普通货物混合存放。
第四十五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为危险货物投保承运人责任险。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监督检查按照《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专用车辆有超载行为且具备安全卸载和储存条件的,应当要求驾驶人员或者押运人员到具备所运输危险货物储存条件的场所卸货。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运输货物属于危险化学品,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2万以上20万以下的罚款。运输货物属于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其它危险货物,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三)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四)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非法转让、出租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五十条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一)未投保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的;
(二)投保的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已过期,未继续投保的。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未按规定维护和检测专用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托运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从事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的驾驶人员、押运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证的;
(二)托运人托运危险化学品,不向承运人说明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危害、应急措施等情况;或者需要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交付托运时未添加的;
(三)运输、装卸危险化学品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并未按照危险化学品的特性采取必要安全防护措施的。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关键词:铁路运输;危险货物;风险性因素;运输风险
引言
在铁路运输的众多货物中,有很多货物具有爆炸、燃烧、腐蚀、毒害和放射性等危害性,这些皆属于伴随着中国化学工业及现代科学产业的迅速成长,安排妥当危险品的运输,安全、完整、迅速地运输危险货运对各方面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危险货物具有与其他一般货物不同的特性,而且每种危险货物的性质各异,危险性大小不一,危险性主要取决于货物本身的物理及化学性质,在某些特定的条件下会引起危险。一定的外界条件影响,如碰撞、挤压、摩擦、火源、强光照射、遇水受潮、温度突变,或者与其性质相抵触的物质接触,通常会引起燃烧、腐蚀、毒害、爆炸和辐射影响等严重事故。
1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存在的问题
大家都知道,危险品铁路运输比普通货物更复杂,而且在包装、运输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和运输组织的各个方面有更高的要求,但现在在做的铁路运行要求的真实际危险,这些要求还存在一定的距离因此,通过危险货物运输系统进行全面的风险评估,定量的掌握损坏程度会影响危险品安全风险因素,已采取了切实可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措施,以减少风险指数降低安全隐患,以此提高危险品运输系统的可靠性。
2 提高对危险货物运输因素风险性对策的认识
基于危货的铁路运输是相对复杂、高风险的系统,降低了危险物品的风险性,以此能够采取措施,以降低风险指标的增长,或通过改善生活环境的标准指标,以减少风险性目的。
2、1 严格狠抓危货运输资质认证
确实贯彻落实运用《铁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资格实施细则》以及《铁路危险货物托运学科方法》对危货资质单位申请托运方,严格依据行政许可程序,经过仔细检查和危货的严格控制危险货运资质认证。根据危险品爆炸、毒害、易燃、放射性、腐蚀特性等,在危货运输、装卸和存储过程中,易造成人身伤害的和财产损失的,需要特别加强防护的要求[1],在托运人资质认证时,危货托运方的要求是必须拿出危险品的生产、使用、储存和经营资格的国家法规细则,交通运输、运载加固条件,运输包装以及特殊设施和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技术标准;批准公布危险货物托运人资质审批运输前符合安全标准以及对资格认证的技术要求进行了检查[2],并逐一等级和记录,不符合的处理条件和手续不全的被责令停止,对于严重违反操作资质的单位,应吊销其危险货运资质。
2、2 严格设立危险货物办理站,加强其配置
由国家有关部门要求危货办理站需要定期维护设施设备,优化管理系统和进行处理等,对其全面的安全评估,并加强他们的安全意识,和发现事故隐患的能力。处理危险品站,多站点,档次低,差,体积小,效率低,整条路上,管理难度大,隐患大,鉴于这种情况,我们必须让铁路运输按照当地消防,环保,质量等部门的合作管理,经过依照相关规定对装备较差,运量小,管理水平低的站进行清理整顿;提高其处理站基础设施和安全设备投资力度,更换防雷,防静电,消防,公安和监控设备,提高库房的存储容量和环境,并加大力度提高危险品装卸条件,然后应用合理规划车站,并且远离人口稠密地区和城市[3]。因此,需要遵循以下的原则:
在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下,危货处理站一般应建在距离化工企业相对集中的地区,缩短的危险货物运输的距离,以减少货物铁路运输带给城市的风险。
远离城市和定居点,并设在城市中的风和河流的下风侧的夏季最小频率的下游方向。危险品站危险系数高,一旦发生事故,对周围环境的破坏是无法估量的,因此,决不允许建在人口密集的地区。
与城市道路保持联系,以促进创造条件为业主进出货,一般情况下应连接到城市的主干道路。
利用土地和资源要合理,可以利用荒地,不占农田;也可以使用低质量的土地,不占好地。同时,也应避免不良地质和低洼地区。
要考虑分期发展可能性,以适应国民经济发展需要。
2、3 对罐车定期检修管理进行加强
危货运输的主要运载工具是罐车,其一直被视为铁路运输流动定时炸弹,应严格控制危险品的铁路罐车数量,对于新购或过户的自备铁路罐车危险货物需出具《危险品运输安全罐车购买综合分析报告》,还需建议提出《综合交通运输安全分析报告》[4],以满足整改自备罐车后的购买要求;还需推动安全保证,加强使用新型罐车的数量和质量;此外,需要避免混装乱装和填充过剩混合的现象,通常重视罐车使用单位应维修油罐车,装载单位应在装货前要仔细对进厂水箱进行检查,以最终确认装载合格才能够装车。另外铁路罐车还必须定期维护和检修,若发现缺陷,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确保铁路罐车能够运行安全。
2、4 加强重视货物包装以及重点危货的特殊要求
《危险货物品名表》中所列的危货名单多达上万种,对有些商品运输条件、包装和运输等货物作出特别规定。相反,当承运人这些特殊品名时,应严格按照《品名表》要求办理[5],监控爆炸物,有毒气体和其他特别需要重点检测的危货运输;另外需全面实施管理和跟踪,其中剧毒车辆的解体,到达,分组,装配,程序的启动和临时停车都需要严格检测,列车中途还需有专人严格执行工作流程,认签和及时上传跟踪管理系统的相关信息,跟踪剧毒物质的整个过程运输,确保其安全。另外,危险物品安全运行的前提条件是牢固和严密的包装,也需要铁路运输部门严格检测管理。
参考文献
[1]中国铁道企业管理协会运输委员会、铁路危险货物运输事故案例[M]、北京:中国铁道出版社,2009、
[2]蔡梦贤,李世华、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培训教程[M]、成都:西南交通大学出版社,2006、
[3]刘作义,郎茂祥、铁路货物运输[M]、北京:中国铁道出版社,2011、
[4]王明才、实施企业专用线资源整合实现路企互利共赢[J]、中国铁路,2007(12)、
一、我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主要成效及存在问题
目前,全市共有道路危货运输企业38家,危货运输车辆1335辆,危货运输从业人员3111人。通过近几年的努力,全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一是道路危货运输管理实现了“六个100%”。即企业公司化管理率100%、危货车辆gps安装率100%、车辆标志牌、标志灯安装率100%、车辆技术性能检测合格率100%、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率100%、承运人责任险投保率100%。
二是进一步着力管理制度的创新。率先在全省推行了“一卡两包”制度、新增车辆“四核查”制度。统一了全市危货运输企业的gps监控平台,采用企业和运营商“双责监控”的方式,实行24小时动态监控。
三是进一步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台帐。统一规范了全市危货运输企业的安全管理台帐,建立了22种统一规范的安全管理台帐,规范了道路危货运输企业安全管理基础工作,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
四是进一步加强对危货运输企业资质的安全监管力度。去年,依法对启东一家伪造危险品罐车罐检合格证,以欺骗手段骗取经营许可的企业作出了撤销其危货运输经营资质的决定。这也是__道路运输行业中首例运输企业被撤销经营许可的案件,此举在全市结束了“有进入,没退出”的历史。
与此同时,我市少数危货运输企业及相关人员还存在安全认识不到位、安全管理工作流于形式等问题,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安全责任认识不到位。少数企业对危货运输安全管理重视不够,特别是企业主要负责人重视不够,法律意识淡薄,安全意识淡薄,没有切实担负起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没有真正把安全工作摆上重要位置,片面追求经济效益,运输生产安排不合理。
二是车辆安全管理不到位。少数驾驶员出车前不认真对车辆安全性能进行检查;少数企业危货车辆二级维护、等评过期未进行保养、检测;承运人责任险过期没有续保。
三是从业人员管理不到位。企业在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和业务素质上没有很好地下功夫,对违规从业人员不能拿出行之有效的办法进行管理,导致驾驶员超速驾驶、疲劳驾驶、不服从单位管理的现象经常发生。
四是制度落实不到位。车辆出车前安全例检制度流于形式,企业将“行车日志”收回后也不认真复核;少数企业未按“车辆月度检查制度”组织对所有危货运输车辆进行安全检查;个别车辆临时停放在居民小区的现象仍然存在;危货车辆“小毛小病”自己动手修或到不具备资质的维修厂处理。
五是车辆硬件投入不到位。特别要指出的是一些车辆车况已严重老化,使用年限已达到8年以上,一些罐车罐体已严重腐蚀,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
二、加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管工作措施和建议
今年是新中国成立60周年,是全面应对金融危机,“保增长、扩内需、达小康”的关键之年,也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之年,认真做好道路危货运输安全管理工作意义重大。根据省、市有关安全管理工作的要求,我们主要采取了以下措施:
1、落实道路危货运输企业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道路运输安全管理的责任分为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各道路危货运输企业法人代表是道路危货运输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另一方面,各级道路运输管理部门承担监管责任,履行“三关一监督”的管理职能,督促企业履行好安全管理主体责任。
2、严把危货运输经营资质准入关。市、县(市)二级运管部门严格履行“三把关一监督”的职责,尤其把好危货运输经营资质准入关,从源头上杜绝安全隐患产生。
5、落实“七项管理制度”。一要严格执行gps监控制度。,实行24小时动态监控,采用“双责监控”责任制,即上班时间段主要由企业负责监控;下班时间段由运营商负责监控,确保监控不断时、无盲点。二是严格执行车辆月查制度。做到每月对所有危货运输车辆进行检查,及时发现隐患,及时解决问题。三是严格执行安全学习制度。按时组织安全学习、培训、应急预案演练等活动。安全学习要保质保量,每名从业人员每月至少要参加学习一次,严禁出现代签到、弄虚作假的情况。四是严格执行“一卡两包”制度。随车必须配备“一卡两包”。“应急救援包”里的应急处理器材必须与所运危险货物性质相符合要求。五是严格执行车辆每日例检制度。企业严格督促驾、押人员必须在每日出车前对车辆的制动、轮胎、灯光、方向等车辆安全技术状况进行严格检查,严禁带“病”出车;检查运输危险货物的车辆配备的消防器材,发现问题立即更换或修理;按所运危险货物的类别、项别安装(更换)标志牌。对检查情况认真填写“行车日志”,严禁弄虚作假。六是严格执行危货车辆停放制度。危货车辆必须停放在规定的停车场所,严禁停放在居民区、学校、人群密集区、政府机关、名胜古迹、风景游览区等地。七是严格执行危货车辆维修、清洗制度。危货车辆必须按规定到具备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条件的企业进行维修。必须到具备清洗资质的企业进行清洗。
下一步,我们将从以下两个方面进一步加强危货运输监管工作。
1、进一步提升危险品运输车辆安全档次。一是提高危险品运输车辆准入门槛。对从事10吨以上(不含10吨)剧毒液体运输的,车型必须采用罐式集装箱车;对运输爆炸品、固体剧、遇湿易燃物品、感染性物品和有机过氧化物的,车型必须采用厢式车辆。二是实行8年强制退出制度。危货运输车辆使用期限超过8年的,强制其退出我市危货运输市场。三是采取政策扶持,加快危货运输工具结构的调整。对企业提前报废或转出安全性能低的车辆,使用节能型、安全性能更高的车辆,拔付专门资金进行补贴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