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FIDIC合同条款中D-B模式与EPC模式风险分担的差异
1、1 在FIDIC合同条款中,阐述D-B模式的是黄皮书《生产设备和设计-施工合同条件》(Condition of Contract for Plant and Design-Build),阐述EPC模式的是银皮书《设计采购施工(EPC)/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Condition of Contract for EPC/Turnkey Projects)。该两种模式大致相近,其中最主要的差异在于承发包双方风险分担的方式不同。按17、3款的规定,雇主在D-B模式中比在EPC模式中多承担的风险为:
1、1、1 雇主使用或占用永久工程之任何部分,除非合同可能如此规定;
1、1、2 由雇主人员或雇主对其负责的其他人员提供的工程任何部分的设计(如果有);
1、1、3 不可预见的,或不能合理预期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应已采取适当预防措施的任何自然力的作用。
1、2 正是因为承发包双方承担的风险不一样,FIDIC建议,有如下情况之一的,应采用D-B模式,不采用EPC模式:
1、2、1 如果投标人没有足够的时间或资料,以仔细研究和核查雇主要求,或进行他们的设计、风险评估和估算;
1、2、2 如果建设内容涉及相当数量的地下工程,或投标人未能调查的区域内的工程;
1、2、3 如果雇主要严密监督或控制承包商的工作,或要审核大部分施工图纸;
1、2、4 如果每次期中付款的款额要经职员或其他中间人确定。
1、3 另说明,D-B模式中雇主的风险与我们熟悉的FIDIC红皮书《施工合同条件》(Condition of Contract for Construction)是一样的。在此,如果仅从承发包双方承担的风险看,D-B模式更靠近C模式(施工承包)。
1、4 从本文1、1、3可以看出,FIDIC最主要的划分风险的原则(承包商承担风险的范围以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能否合理预见为限)在EPC模式中失效。进一步,结合银皮书中的4、12款和5、2款看,实际上,EPC模式要求承包商对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负责,并承担由此而引起的风险。
2、 工程总承包企业的界定
2、1 指导意见对工程总承包的界定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企业受业主的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竣工验收)等实行全过程的或若干阶段的承包”。该概念界定存在如下问题:
2、1、1 以工程总承包企业界定工程总承包,难免有概念循环之嫌。
2、1、2 全过程承包自然是工程总承包,若干阶段的承包就未必如此,比如,只承包勘察或设计或采购任务就很难被认定为总承包。
2、2 与总承包概念相对的是分承包。实际上,与FIDIC的银皮书、黄皮书和红皮书相对应的承包都是总承包,三者的共同点是承包方承包了施工。
2、3 建设项目展开的阶段一般为:计划、设计、施工、运转。(此处的计划主要指可行性研究,不包括勘察设计。)从此阶段划分看:
2、3、1 EPC模式承包的阶段包括计划、设计、施工;
2、3、2 D-B模式承包的阶段包括设计、施工;
2、3、3 本文1、3中的C模式(施工承包)仅包括施工。
2、4 应说明,总承包概念容易引起的误解是人们喜欢将之等同于建设全过程承包,指导意见亦未能完全避免该误解。若立足于建设全过程,则唯有EPC模式可堪称总承包;若立足于项目的全过程,即考虑2、3中项目的运转,则可能只有BOT及其派生模式可堪称总承包。
2、5 因此,工程总承包的概念宜界定为:承包方受业主委托,按合同约定对项目的诸阶段-计划、设计、施工、运转-之全过程或至少包括施工的若干阶段的承包。除此之外的其他承包可称为阶段或分项承包,但按承包的应有之义,只承担项目的可行性研究任务不应属于专项承包。
2、6 与2、5相应,工程总承包企业可界定为:具备相应资质,能对项目的诸阶段-计划、设计、施工、运转-之全过程或至少包括施工的若干阶段进行承包的企业。
2、7 2、5中对工程总承包的界定与指导意见有所不同,按指导意见,不包含施工的承包,比如设计-采购(E-P),也属于工程总承包之列。但是,这种不同不应该影响到工程总承包企业的界定(请参见本文4、2、2)。
3、 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界定
3、1 指导意见对工程项目管理的界定为:“指从事工程项目管理的企业受业主的委托,按照合同的约定,代表业主对工程项目的组织实施进行全过程的或若干阶段的管理和服务。” 该概念界定存在的问题如下:
3、1、1 与2、1、1相似的问题;
3、1、2 “代表业主对工程项目的组织实施进行全过程的或若干阶段的管理和服务”,并不能与指导意见对总承包的界定区别开来,比如,承担项目的方案设计或初步设计任务(指导意见中的项目管理承包PMC),到底是工程项目管理还是总承包?
3、2 在指导意见中,工程项目管理与工程总承包应是相对的,即工程项目管理总是在代表业主对工程总承包(指导意见中的总承包)进行管理。如果我们不这样理解,按指导意见对工程项目管理的界定,则工程项目管理完全可以回到业主自营的时代。另外,指导意见已明确同一企业或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的两企业不可同时承担一个工程的项目管理和总承包,-这即说明,工程项目管理与工程总承包之所以相对,是要力求二者互补。
3、3 明确工程项目管理与工程总承包系相对互补的关系,则按本文2、5的界定,不论是工程总承包或是专项承包,都可需要项目管理的介入。但是,对于项目可行性研究,则可能构成例外,即,对于包括可行性研究的EPC模式,需项目管理的介入,应不会有过多的质疑,但对于只承担可行性研究的项目管理服务,是否需要另一项目管理企业介入项目管理,则是值得质疑的。
3、4 考虑到项目管理的目的是受托方代表业主对工程项目进行质量、安全、进度、费用、合同、信息等管理和控制(按指导意见的陈述),而控制和管理最原初的依据即是可行性研究,因此,0对只承担可行性研究的项目管理服务,应不需要另一项目管理企业介入项目管理。-FIDIC在本文1、2、3中的建议也即是此理。
3、5 有鉴于此,工程项目管理宜界定为:受托方受业主的委托,按照合同的约定,代表业主对工程项目的总承包或专项承包进行管理并提供相应的服务。
3、6 与3、5相应,工程项目管理企业可界定为:具备相应资质,可对工程项目的总承包或专项承包进行管理并提供相应服务(包括承担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 ,以及做作为可行性研究之必要结果的方案设计或初步设计)的企业。
4、 二企业的比较及市场培育
4、1 对比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
4、1、1 工程项目管理与工程总承包力求一种相对互补的关系;
4、1、2 工程总承包以施工为主导,工程项目管理以可行性研究为主导;
4、1、3 在总承包EPC模式中,工程总承包与工程项目管理在可行性研究方面可能会有所融合(后者对前者更多的是参与而非管理)。
4、2 4、1中的分析不是绝对的,但是,对于目的是要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企业与工程项目管理企业而言,以此界分工程总承包企业与工程项目管理企业应是适当的。理由如下:
4、2、1 不具备施工能力的工程总承包企业与不具备可行性研究能力的工程项目管理企业一样,都缺乏核心竞争能力。
4、2、2 工程总承包企业与工程项目管理企业在一个具体的项目上,可能只侧重一二方面任务的承揽,比如,工程总承包企业可能只进行设计-采购(E-P)承包,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可能也只承担设计和采购管理,但具体的承揽任务的方式不应该影响两企业的界定。在指导意见中,之所以会出现2、1、1和3、1、1中的循环,也是出于此种意识。
4、3 以我国目前的现状看,在项目的诸阶段-计划、设计、施工、运转-中,设计与施工都有实力较雄厚的企业来完成,但计划与运转环节则相对乏力。因此,
4、3、1 加强企业对项目可行性研究的能力几乎既是行业界所期,也是指导意见的一个侧重。在指导意见中,无论是项目管理服务(PM),还是项目管理承包(PMC),可行性研究都是其中的重要内容;而指导意见将EPC模式作为工程总承包的第一推荐,也无非是要强调可行性研究。人们易于将工程总承包等同于项目的全过程承包,更像是出于这种行业期待。但是,
4、3、2 以目前的情况,培育发展工程项目管理企业以加强企业的可行性研究能力为重点,应无可非议,但不宜急于以行政的力量将EPC模式作为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企业的重点,因为这里不仅涉及到一个资源配置的问题,同时,培育发展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可行性研究能力在一定程度上是与EPC模式相适应的工程总承包企业得以诞生的前奏。
4、3、3 涉及项目运转环节的总承包,比如BOT,只是在EPC模式的基础上再加一个融资问题(FIDIC出版其银皮书的目的之一就是要适用于BOT项目或类似投资模式下的设计采购施工合同),可与EPC模式的总承包一并考虑,并可以此藉市场需要来促进与EPC模式相适应的总承包企业的发展。
4、4 鉴于4、3的分析,工程总承包企业以培育发展适应D-B模式的总承包为宜,这可以通过勘察设计企业或施工企业的改造和重组,或通过二者的结合,得以便捷地实现。-在这一点上,指导意见是十分中肯的。但是,指导意见同时鼓励勘察、设计、施工企业发展与工程项目管理相应的能力,还需注意两点:
4、4、1 按指导意见,工程项目管理企业承接业务的最大范围是项目管理承包(PMC),因此,即便勘察设计或施工企业具备工程项目管理的能力,它们也更愿意承包设计或施工任务本身。另外,勘察设计或施工企业也不能界承包失败之后再承接工程项目管理业务,因为一般而言,后者发生在前者之前。
4、4、2 以4、3、2的分析,如果勘察设计或施工企业还没有发展成为与EPC模式相适应的工程总承包企业,则其在能否发展具备可行性研究能力方面可能会受到局限。如此,按4、2、1的分析,该企业在工程项目管理上必然缺乏核心竞争能力。
4、5 因此,培育发展工程项目管理企业,宜通过建筑业中的中介机构,比如咨询公司、监理公司等,经整合而完成。但值得强调的是,在此整合过程中吸收建筑师的加入应系十分必要。
4、6 应说明,指导意见的目的之一,是意欲通过建筑行业结构的调整,以使其更加适应市场发展的需要。本文从FIDIC合同条款中D-B模式与EPC模式风险分担的差异入手,分析界定工程总承包企业与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目的就是要廓清二企业在市场中的定位。但是,一种企业能否发展,还需具备制度层面上的发展空间。以本文对二企业的分析界定,届制度空间充分时,二者之间的相对互补关系即可组合成为国际上通行的各种工程管理和承包模式。
「参考文献
关键词:毕业设计;质量监控;高校
中图分类号:G64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4107(2016)11-0055-03
毕业设计是本科教学过程最后阶段一种总结性的实践性教学环节,通过毕业设计,学生可以综合运用所学的各种理论知识和实践技能,进行全面、系统、严格的技术及基本能力的训练,做出解决实际问题的设计。通过毕业设计,还能考核指导教师的教风、学生的学风以及教学管理水平,所以,它是审核评估方案中规定的三项文卷审阅(支撑材料、毕业设计和试卷、人才培养方案)内容之一[1]。这些年来,专家学者们构建了科学的毕业设计质量监控与保障体系,为了提高毕业设计质量做了大量的有益的研究与实践[2-6]。在CNKI中国知网中输入关键词“毕业设计”,可以查到近4000篇研究毕业设计的论文,并且再输入“质量监控”,也可以查到毕业设计质量监控的论文近250篇。黑龙江科技大学自从2005年开始,已经连续开展了11年的毕业设计评估,为毕业设计质量的提高乃至教风建设、学风建设以及教学管理水平的提高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通过这些年的毕业设计评估及研究,发现了毕业设计环节存在的一些问题,从评估的视角探索并实践了监控与保障毕业设计质量的办法,提出了进一步提高毕业设计质量的策略。
一、毕业设计质量现状分析
(一)学生方面
1、就业压力大。一些学生忙于找工作,静不下心来做毕业设计,根本不去深入调查开展设计研究,对毕业设计的态度是应付了事。
2、学生急于到单位报到实习或上岗工作。特别是有些私企,由于人力资源不足,招聘到学生后就要求学生到单位报到参加工作,国家又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限制,学生又怕失去这份工作,不得已只能牺牲毕业设计的质量;有的学生主观上就不愿意做毕业设计,找到工作后寻找各种理由到工作单位实习或工作,还有一些学生出于攀比心理,自己主动要求到就业单位实习,导致留给毕业设计的实际时间明显不足,只能从网上找些资料,东拼西凑,抄袭应付。
3、前松后紧。由于一些学生的学习态度不认真和学习态度不端正,主要精力没有用在毕业设计上,毕业设计前期进展缓慢,后期突击应付,不能给指导和审阅教师提供足够多的时间进行指导和审阅,致使很多设计质量问题难以避免。
4、通过网络购买毕业设计。在“百度”中输入“购买毕业设计”可以查到318万条相关的结果,所以一些学生图省事,直接到网上购买毕业设计。
5、一些毕业设计选题与就业岗位关系不大,导致学生对毕业设计缺乏兴趣和主动性。有些毕业设计选题过大过深,还有的选题偏离了专业的培养方向,由于学生的能力不足而无法高质量地完成毕业设计。
(二)教师方面
1、指导学生人数偏多。有的专业由于编制紧张,导致专业教师的数量明显不足,生师比远大于8∶1的比例,致使指导教师用在每个学生身上的单独指导时间不足,特别是一些同学前松后紧,到了答辩前便急匆匆地集中找教师审查毕业设计,致使教师无法仔细检查设计中出现的技术问题;由于现在的学生难以指导,一些资历深的教师甚至不愿意指导本科生的毕业设计,使得参与指导的教师的实际指导人数更多,难以保证指导设计的质量。
2、毕业设计认识不够。有的指导教师在思想上不重视毕业设计,认为毕业设计就是走走形式而已,设计的质量无关紧要,教师对自己要求不严,自然而然地对学生毕业设计质量就把关不严。
3、精力不足。现在各高校的教师都普遍存在重科研轻教学的现象,主要精力不能全部用在教学上。
4、指导经验不足。个别指导教师业务水平不高、责任心不强,也就放松了对学生的要求,疏于对学生的指导和督促检查,从而影响了毕业设计的质量。
5、答辩把关不严。一些教师对答辩的认识不高,认为答辩就是走过场,所以就疏于审阅、疏于提问,答辩时把关不严,对发现的问题又不要求学生修改,致使毕业设计质量低下。
(三)教学管理方面
1、为了评估时获得较高的分值,一些专业在一定程度上不切实际地罗列一些劳民伤财的实证,有的甚至在实证方面弄虚作假,忽视了对毕业设计内容本身质量管理的重视。
2、尽管学校从宏观上制定了一套毕业设计上的管理规章制度,但由于学校专业类别多,专业分布面广,规章制度无法细化,学校也无法制定各专业(或专业类别)具体的毕业设计操作规程和实施细则。在过程管理方面,从选题、实习调研、资料搜集、报告(开题报告、中期考核报告)撰写,到毕业设计文件修改定稿、毕业答辩、成绩评定,缺乏明确的考核指标和考核标准。
3、管理制度没有真正落到实处。一些专业在毕业设计各环节的安排上貌似要求严格,但缺乏对各个环节认真检查的相关机制,致使毕业设计管理工作流于形式,相关各项规章制度就形同虚设。
4、指导效果“大锅饭”,奖罚不分明。对个别责任心不强、投入精力不足的指导教师缺乏有效的约束惩罚机制,对业务水平高、责任心强、投入精力大的指导教师缺乏激励机制。
(四)评估方面
1、毕业设计评估指标体系繁杂,过于注重过程管理。黑龙江科技大学原来的毕业设计评估指标体系中包含3个一级指标、5个二级指标、21个观测点,每个观测点都对应不同的分值和评价等级,很多观测点很难数量化,致使一些学院或专业为了获取较高的评估分值,罗列很多不切实际的实证材料,教师把大部分时间都用在了准备实证材料上了,而这些实证对毕业设计本身质量作用不大,导致教师怨声载道。
2、聘请的一些专业评审专家受各种因素的限制,审
核出来的问题不具体,提出的整改意见针对性不强。有的评审专家对毕业设计评估的初衷不了解、有的评审专家碍于情面、有的评审专家由于精力所限等种种因素,对毕业设计中存在的问题多数都是轻描淡写,审核出来的问题很笼统,不具体,缺乏针对性,提出的建议不具有可操作性。
3、每年评估专业太多,重点不突出。评估中心必须对这些专家评审意见重新进行再加工,才能整理形成反馈意见,有的还要重新评审才能形成有意义的反馈意见,又由于评估人员少、时间紧、任务重,致使形成的反馈意见提不出来有针对性的问题,当然给出的整改建议就更缺乏目的性和可操作性了。
4、由于受毕业设计评估指标体系条条框框的约束,限制了各学院、各专业在毕业设计管理特点上的发挥,调动不了各学院、各专业结合专业特点,有针对性地加强对毕业设计管理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5、审阅时过分重视对过程管理的审核,忽略了毕业设计本身的质量审核。
二、毕业设计质量监控的探索与实践
(一)改革评估模式
1、学校专业多,分布学科门类广,改革前每年全部进行评估,致使重点不突出,抓不住主要矛盾,查问题轻描淡写,浅尝辄止,问题笼统而不具体,缺乏针对性。针对这一问题,从2013年起,改革了面面俱到的做法,每年对每个学院有目的地选择一些专业,集中精力、集中人力进行重点评估,待学校评估结束后,要求各学院仿照学校的评估模式对没有进行评估的其他各专业,自己选聘评审专家进行自评估,学校再对各学院自评情况进行审核,实行“以点带面”。
2、取消了各学院的自评报告,改为按照专业进行自我总结,要求总结突出问题导向,针对存在的问题制定下一年度的整改措施。
3、评估指标体系中所有容易造假的指导教师指导过程实证均不作为评估的内容,避免了“先上车,后补票”问题,评估主要审核毕业设计本身的质量,查找具体问题,用事实来证明,让查出来的问题摸得见看得着,利于整改,实行“以果看管”。
4、学校深入各学院评估时,作为一项重点内容,召开指导教师代表参加的座谈会或进行深入访谈,直接听取指导教师对毕业设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以使学校对毕业设计的改革与管理工作更加有的放矢。
5、改革前的毕业设计在评估反馈意见时,都是学院领导和教研室主任参加反馈会,再由学院将反馈意见传达到指导教师。改革后的毕业设计反馈意见会,要求全体指导毕业设计的教师参加,让指导教师听到原汁原味的反馈意见,避免了由于“二传手”对反馈意见的理解问题而造成反馈意见的偏差。
6、答辩能反映出学生真实的设计状态和答辩教师的工作状态,所以,严把答辩关,对全校所有的专业的答辩情况进行现场检查,掌握第一手答辩情况,并把答辩过程作为毕业设计评估的重点内容之一。
(二)树立问题意识,强化问题导向
改革前进行毕业设计评估时,在肯定成绩的条件下,轻描淡写地查找一些问题,以肯定成绩为主,查找问题为辅。这几年,黑龙江科技大学在毕业设计评估时树立问题意识、强化问题导向。当然要求评估专家有敢于触及矛盾、解决问题的责任担当。对毕业设计存在的问题不掩盖、不回避,评估专家要在发现问题上下功夫。
(三)将毕业设计评估与整改相结合
通过毕业设计质量评估,找到毕业设计这一环节所存在的问题。而毕业设计质量的提高,一是靠师生之间的良性互动,二是靠改进毕业设计管理的方式方法和手段。所以,把在毕业设计评估中发现的问题和改进意见不但在反馈会上进行初步反馈,还以评估文件形式将反馈意见下发到各学院,并且要求各学院、各专业在下一年的毕业设计总结中要充分地说明针对上年度的反馈意见采取了哪些整改措施和办法,整改的效果如何,还存在哪些整改困难等,需要学校层面解决哪些问题,并把对上一年存在问题的整改情况作为下一年评估的一项指标进行考核,实现了毕业设计评估与持续改进闭环运行,解决了毕业设计最后一千米的问题。
(四)加强督导工作
对于毕业生不超过三届的专业以及指导不超过三个轮次的毕业设计指导教师,作为重点评估对象的同时,从毕业设计任务书的下达、开题报告及开题答辩、中期检查、毕业答辩等实行全过程的跟踪检查和指导,并且重点放在指导上,充分体现了“以评促建,以评促改,以评促管,评建结合,重在建设”的评估指导方针。
(五)约束与激励机制并用
将毕业设计评估结果纳入到各学院的年度考核结果中,同时每年评出前30%左右的毕业设计工作效果好的专业进行奖励,做到约束和激励机制并用,调动了各学院各专业做好毕业设计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几年来的实践证明:我们对评估方法的改革是正确的,改进措施是得力的,毕业设计质量提高的效果是明显的。
三、提高毕业设计质量的策略
(一)规范毕业设计质量标准
加强学风建设,解决好毕业设计与就业找工作这一对矛盾,这也是提高毕业设计质量的关键之一。只要师生共同努力,结合学生特点,合理选题,在管理上按着毕业设计质量标准要求学生,适当保证毕业设计的时间,就能使毕业设计的质量不断提高。严格执行评审与答辩标准,对于没有完成毕业设计任务的学生,或者设计质量达不到标准的学生,当年不允许补答辩,与下一年级一起再次进行答辩,杜绝学生的侥幸心理。对于文科类、经济类等以文字论述为主的毕业论文实行制,并制定过关标准,对于不通过的实行一票否决制。对于工科类专业,相近类的题目放在一个组进行比对答辩,坚决遏制毕业设计抄袭之风的蔓延,对于发现抄袭行为的,一律按照考试舞弊处理。探索试行分期答辩制,对于毕业设计进度快、质量好的学生,实行“快马加鞭,快车先到”,以激励有能力的学生先行答辩,先行毕业。
(二)进一步巩固和突出教学中心地位,完善激励机制
进一步巩固和突出教学工作的中心地位,充分调动教师的积极性,建立系统完善的激励机制。学校每年评选毕业设计指导先进学院、优秀毕业设计指导先进专业、毕业设计指导优秀教师,并给予单位和教师个人表彰奖励。同时将毕业设计先进单位作为年末评优的依据之一,优秀毕业设计指导教师作为教师评优评奖、晋职晋升的依据之一,对于获得校级优秀毕业设计的学生给予表彰奖励,颁发优秀毕业设计证书,并将其荣誉纳入个人档案。各学院可以仿照学校的做法,评选院级毕业设计指导先进专业、优秀毕业设计指导教师、优秀毕业设计学生,形成系统完备的毕业设计激励机制。
(三)强化选题的作用
毕业设计选题直接关系到毕业设计的质量,要严格实行双向选择,既可以学生选导师,也可以导师选学生,既可以导师出题学生来选,在满足专业培养目标等毕业设计相关要求的前提下,更是倡导学生在导师的指导下结合自己的就业岗位或者学习兴趣选择毕业设计课题,大力提倡“真刀真枪”、真题真做、实物制作,增加学生的责任感、成就感、获得感,既锻炼了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又提高了学生毕业设计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四)实行节点管理
针对毕业设计“前松后紧”问题,优化毕业设计工作流程,针对每个毕业设计题目,学生与导师一起,共同制定毕业设计工作流程,将毕业设计划分为若干阶段,诸如调研阶段、开题阶段、毕业设计初稿阶段、毕业设计修改阶段、毕业设计答辩阶段,再将每个阶段划分为若干个节点,严格实行节点管理,保证实现段段清。
(五)倡导团队指导法
毕业设计质量难以提高的主要问题就是优秀指导教师少,优质教学资源相对匮乏,这可以采取共享优质教学资源,提高指导效率的办法,即团队指导法不失为解决这一矛盾的好方法[7]。
提高毕业设计质量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学生的自身努力外,也需要指导教师和教育管理工作者的齐抓共管。无论是学生、教师还是管理工作者,都必须遵守具有很强约束力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只要全校上下齐心协力,就一定能使毕业设计质量再上新台阶,从而带动教育教学质量的全面提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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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做好就业工作,促进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就业工作促进社会和谐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8]5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完善我市促进就业长效机制建设,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就业工作目标,强化政府促进就业责任
就业是民生之本。实施扩大就业的发展战略,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推进改善民生、构建和谐社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我市下一阶段促进就业的工作目标是: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坚持政府促进、社会支持、市场导向、自主创业的基本原则,以创业带动就业、进一步扩大就业、促进社会充分就业为目标,加强劳动保障平台建设,优化创业就业环境,加快完善政策扶持、创业培训、创业服务“三位一体”的工作机制,不断激发劳动者的创业激情,增强创业意识,鼓励更多的城乡劳动者通过自主创业实现就业。
各镇(街)和各相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认真履行促进就业和扩大就业的重要职责,把落实就业政策、强化就业服务、提高就业质量、控制失业率和帮助困难群体就业作为具体目标任务,建立健全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度,明确职责分工,完善政策措施,强化监督考核,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鼓励自主创业,促进创业带动就业
(一)优化创业环境。进一步清理和规范涉及创业的行政审批事项,简化立项、审批和办证手续,公布各项行政审批、核准、备案事项和办事指南,推行联合审批、一站式服务、限时办结和承诺服务等。充分发挥商会、工商联、青年企业家协会、个体私营协会等社会团体的作用,聘请知名企业家、创业成功人士、专家学者和社会各界人士组建创业专家辅导队伍,以师带徒等形式向创业者提供公益性创业咨询服务。
(二)落实鼓励创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国有企业失业人员、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下岗职工、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上述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审批截止日期为年底,扶持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年以后,各类就业援助对象的税收优惠政策,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退役士兵、毕业2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建筑业、娱乐业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四)完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政策。登记失业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毕业2年内未就业的普通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自筹资金不足的,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额度不超过5万元。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从业人数和经营项目扩大贷款规模,按每一名合伙者不超过5万元标准,最高不超过20万元额度内给予小额担保贷款。上述人员利用小额担保贷款从事自主创业的,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到期确需延长的,可延期1年,按期还款的由财政全额贴息(延长期不贴息)。对当年新招用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2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可根据企业实际招用人数每人不超过5万元的标准,给予最高不超过人民币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到期确需延长的,可延期1年,按期还款的市财政给予50%的贴息(延长期不贴息)。小额担保贷款具体实施办法由人民银行会同财政、人事劳动、国资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五)建立创业补贴机制。就业困难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毕业2年内未就业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初次申领营业执照并稳定经营,依法纳税并参加社会保险满6个月以上的,给予3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自主创业或自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一次性领取剩余的失业保险金(最多不超过6个月)作为创业启动资金。
(六)加快创业孵化平台建设。各镇(街)和各相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城乡各类园区、闲置土地或厂房、专业化市场等适合中小企业聚集创业的场所,建设创业孵化基地。综合运用收费、场租等优惠政策,并提供项目评估、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创业服务,对进入创业孵化基地的创业人员予以扶持,提高创业成功率。经有关部门许可,在不影响城市交通、市容和环境卫生等情况下,划定部分区域允许高校毕业生等初次创业者在特定时段设摊经营,为其创业提供实践机会,培育创业理念,激发创业热情,提升创业能力。
三、完善就业援助制度,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就业
(一)调整就业困难人员范围。就业困难人员的范围为:城镇失业人员中的“4050”人员(即女年满40周岁、男年满50周岁,下同),城镇“零就业”家庭、城乡低保家庭和低收入家庭中的劳动力,长期失业人员,需赡养患有重大疾病直系亲属的人员,农村复转军人和被征地农民中生活困难的“4050”人员。
(二)落实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并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合同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单位应为招用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计算,个人应缴部分由本人负担。就业困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以其他灵活就业形式实现就业,月收入达到企业最低工资标准且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经镇(街)劳动保障机构和市就业管理服务部门审核确认,可给予每人每年2000元的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他人员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三)实施公益性岗位援助。充分发挥镇(街)、社区(村)与辖区内共建单位作用,大力开发适合就业困难人员的公益性岗位,就近就地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各镇(街)和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招聘临时工作人员,均应通过公共就业服务平台招聘信息,并按不低于30%的比例优先招用就业困难人员。
(四)强化就业帮扶措施。进一步完善零就业家庭申报认定制度,规范认定程序,建立专门台账,及时接受援助申请。建立“一对一”就业帮扶和动态管理机制,做到零就业家庭出现一户、发现一户、帮扶一户、消除一户。做好农村低保家庭和低收入家庭中的劳动力的就业援助工作,千方百计帮助其实现就业。
四、强化公共就业服务,完善城乡一体化就业服务体系
(一)建立健全就业失业登记和失业预警制度。完善就业失业登记制度,及时做好全市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劳动者就业失业登记工作,并提供公共就业服务,落实就业扶持政策。健全失业预警制度,规范企业裁员行为,企业需要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需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意见后,向人事劳动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
(二)加强基层劳动保障平台建设。进一步加强镇(街)、社区(村)劳动保障平台建设,明确服务职责,规范基层劳动保障机构服务流程和标准,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镇(街)要按照机构、人员、经费、场地、制度、工作“六到位”要求,建立综合性的服务场所,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一站式”劳动保障服务。各社区(村)要设立服务窗口,确定1名社区工作人员或农村干部为劳动保障协理员,开展以劳动力资源调查统计、求职登记、就业援助等为重点的劳动保障服务。
(三)完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各镇(街)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要求,在企业较集中的工业园区或求职人员较多的场所,加快推进人力资源分市场建设,就近为求职者和用人单位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加强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及相关设施建设,确保年底前实现市、镇(街)、社区信息互联与共享,2010年底前实现与所有农村信息互联与共享,并逐步实现人力资源市场信息与职业培训信息、社会保障信息的互联与共享。各镇(街)开展人力资源分市场建设的,设备购置、网络运行、软件服务等为保证市场信息网络正常运转的有关经费支出,从失业保险基金中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四)深化就业推介会制度。进一步发挥基层劳动保障平台作用,夯实基础,创新形式,积极推动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各镇(街)要积极开展劳动力资源和企业用工情况调查,认真组织农村劳动力免费培训和企业在岗职工技能培训,开展各种形式的就业推介活动。根据各镇(街)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市财政每年分别给予5至10万元的工作经费补助。
(五)加强充分就业社区(村)创建工作。进一步丰富载体,创新举措,深入开展充分就业社区(村)创建活动。各镇(街)和社区(村)要充分认识开展创建充分就业社区(村)活动的重要性,依托基层劳动保障平台,按照充分就业社区(村)的基本要求和评估标准,积极组织开展创建充分就业社区(村)活动。
(六)完善职业介绍补贴政策。积极鼓励各类就业服务组织推介劳动者就业,对免费成功介绍劳动者就业的职业(人才)中介机构和农村(社区)等单位,按照就业困难人员100元/人、其他人员50元/人的标准给予职业介绍补贴。
五、完善培训制度,强化劳动者职业技能和创业培训
(一)构建劳动者学有所教的技能培训体系。根据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提升产业竞争力的要求,健全面向全体劳动者的就业前培训、在职培训、再就业培训和创业培训制度,鼓励支持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组织和各类职业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用人单位开展各种形式的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提高劳动者的就业、再就业和创业能力。
(二)完善培训补贴政策。登记失业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毕业2年内未就业的普通高校毕业生以及农村劳动者通过职业培训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据实申领一次性培训补贴,补贴最高标准为:高级技师2000元、技师1500元、高级工1000元、中级工600元、初级工300元,并免收初次职业技能鉴定费。上述人员参加定点机构举办的创业培训,并经人事劳动部门组织考核合格的,可据实给予每人最高不超过1000元的创业培训补贴。经人事劳动部门认定,具备条件的培训机构和用人单位组织劳动者开展免费培训,经考核鉴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按照上述标准给予培训单位相应补助。
(三)开展就业见习和创业实训。鼓励和支持企业建立就业见习基地和创业实训基地,开展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和创业实训。见习(实训)期间,基地为高校毕业生提供不低于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生活补贴,市财政给予基地每人每月500元的生活补助(含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用)。见习(实训)期一般为6个月,最长不超过1年。
六、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做好就业促进法贯彻实施工作
(一)完善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建立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强化统一领导、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统筹做好全市促进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切实履行职能,加强协调配合,及时交流情况、解决问题,形成合力,共同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
(二)健全促进就业的资金保障机制。继续加大资金投入,完善促进就业的资金保障机制,财政部门要根据全市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任务,合理安排就业再就业专项资金,确保资金满足实际需要。其中被征地农民的有关就业促进费用,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中解决。切实加强对资金使用的审核、审批和支付管理,建立健全专项资金运行过程的内控制度,具体资金管理办法由财政部门会同人事劳动部门另行制定。
省劳动厅《关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若干政策的指导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劳动厅关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若干政策的指导意见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发〔1998〕10号和晋发〔1998〕40号文件精神,妥善解决实际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现就我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中的政策性问题,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企业必须按照国家和省的政策规定,妥善处理好与下岗职工的劳动关系,在认真做好定员定额、优化劳动组合、公开竞争上岗的基础上实施下岗分流,依法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不宜采取缩短法定工作时间、职工轮流上岗、全员发放最低工资等办法,取代下岗分流和减员增效工作,更不准以职工不参加集资、入股或不缴纳风险抵押金为由,变更或解除劳动合同。
二、下列人员不列入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统计,也不安排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
(一)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后参加工作、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取得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开办私营或合伙企业半年以上的;
(三)因本人原因离开企业一年以上的;
(四)病休、工伤人员医疗期未满的;
(五)企业内部提前退养的;
(六)协议保留劳动关系期限未满(含停薪留职)的;
(七)不愿意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不领取基本生活费,且本人自愿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三、下岗职工在中心期间的劳动关系和保险福利,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协议期内本人要求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企业可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二)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在原企业办理内部退养手续;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符合退休条件的,按国家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三)对无正当理由两次拒绝再就业服务中心提供就业岗位或拒绝参加再就业培训的,中心可与其终止协议,原企业同时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四)对参加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组织的临时性劳务活动,中心应按国家规定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做好工业卫生工作,有关费用从劳务收入中列支。下岗职工取得报酬的,可相应减发或停发其基本生活费,社会保险费仍由中心代缴。
(五)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所需的医疗费,参加医疗保险社会统筹的,由社会保险机构按规定支付;未参加统筹的,由中心支付;不足部分比照企业在职职工标准由原企业适当补助。
(六)冬季取暖补贴、独生子女补贴,以及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特殊劳动保护,按国家规定标准执行,所需费用由原企业负担。
(七)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统一以全省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企业和个人缴费统一由中心代缴。其中,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为缴费基数的25%,医疗保险为8%,失业保险为3%。
四、下岗职工变更、终止和解除劳动关系后,养老保险关系和退休待遇按以下政策执行:
(一)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过去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与以后续缴社会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过去个人帐户基金储存额与续缴的养老保险费累计计算。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照全社会的统一办法,依据本人的缴费年限和缴费金额计发基本养老保险金。
(二)职工到新的用人单位就业后,应及时办理养老保险转移手续。在同一县、市范围内的,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跨县、市的,同时办理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基金转移手续,基金转移额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暂行办法》(劳办发〔1997〕116号)规定办理。
(三)职工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自谋职业的,应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养老保险手册、档案卡、台帐变更手续。自谋职业期间的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由本人在上年省社会平均工资的60%-300%之间自主选择,缴费比例为20%。
(四)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后不再就业的下岗职工,可以比照自谋职业人员按月或分期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也可以将本人距法定退休年龄期间的费用一次缴清。达到法定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含过去的视同缴费年限)15年及其以上的,按月发放基本养老金;不足15年的,一次性结算基本养老金。
五、企业可对下列人员依法变更、终止和解除劳动关系:
(一)本单位组织分流到其他用人单位(含本单位自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的职工,应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由新的用人单位与其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原企业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和生活费补助。
(二)被其他用人单位招聘并签订了劳动合同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以及领取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或开办私营企业的职工,原企业应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三)停薪留职职工在停薪留职期间,原企业与其协商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停薪留职期满企业不能安排上岗的,应当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本人不愿回企业或不愿进中心的,企业应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今后,不得再办理停薪留职手续。
(四)企业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放长假的职工,已经实现再就业的,企业应当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没有实现再就业的,可以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
(五)对挂名不上班的职工,企业有岗位的,可采取登报等方式限期招回安置,未按规定时限返回或不按要求上岗的,可依法解除劳动关系;企业无岗位的,可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不愿进中心的,可依法解除劳动关系。
六、下岗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按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七、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与下岗职工签订的《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协议》,应明确双方的责 任、权利和义务,协议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对劳动合同期限超过三年的,协议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不足三年的,协议期限要与劳动合同期限一致;国有企业使用的原城镇集体职工下岗后,按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对待,符合条件的可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企业拖欠下岗职工的工资、医疗费、集资款、社会保险费等,由原企业支付。支付有困难的,应在协议中明确偿还时限,但不得故意拖延。拖欠工资的计算办法是: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按本人基本工资计算,基本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八、加强下岗职工再就业服务工作。
(一)再就业服务中心要建立下岗职工基本情况的登记台帐,按月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送统计报表;要有场地,有管理人员,有统一的牌匾;要在银行开设帐户,对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进行专户管理;要制定实施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方案,充分发挥基本生活保障、促进再就业和转业转岗训练等各项职能。协议期内为每位下岗职工至少提供一次免费职业培训、两次就业机会,确保当年进入中心的下岗职工培训面达到70%以上,再就业率达到50%以上。
(二)各级、各类职业介绍机构要全部开设“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服务窗口”,开展代存职工档案、定期提供职业信息和再就业交流洽谈等专项服务。
关键词:廖世承;中等学校;职业指导
作者简介:谢德新(1984-),男,广东化州人,广东技术师范学院教育学院讲师,博士,研究方向为中国近现代职业教育史;汤婷婷(1990-),女,四川仁寿人,广东技术师范学院自动化学院教师,硕士,研究方向为比较职业教育。
基金项目:广东省教育厅青年创新人才类项目(社科类)“广东特色现代学徒制理论与实践研究”(编号:2015WQNCX085),主持人:谢德新。
中图分类号:G71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7518(2016)34-0092-05
廖世承(1892-1970),字茂如,上海嘉定人,我国近现代著名教育家。他先后担任南京师范高等学校教育科教授兼附属中学主任,上海光华大学副校长兼教育系主任、附中主任,国立师范学院院长、华东师范大学副校长、上海第一师范学院院长、上海师范学院院长等职务。同时他还担任中华职业教育社职业指导委员会委员,积极参与由职教社发起组织的“一星期职业指导运动”,主持上海、南京职业指导所的工作[1]。廖世承在职业指导实践活动中,专门对中等学校职业指导的必要性、目的、功能和实施方法进行较为系统而深入的思考,这些关于中等学校职业指导的独特认识和深刻理解,不仅对当时中等学校开展职业指导有着重要影响,而且对当前我国开展职业生涯规划与职业指导活动仍有借鉴与参考价值。
一、中等学校职业指导的必要性
当时,就世界范围而言,现代意义的职业指导兴起时间不久,中国的职业指导活动才刚刚起步。为了提高人们对职业指导的认识,廖世承针对当时中国社会缺乏职业指导的现象以及没有职业指导的弊害,对职业指导的必要性进行了分析。
廖世承敏锐地认识到,中国社会贫弱的原因不仅仅是外国人所认为的“不知道利用天然的财力”而导致“货弃于地”的问题,更为关键的是“一般国民没有相当的事业去做”,把有用的精力,消耗在无用的事情上。在青年择业的问题上,当时社会出现这种较为普遍的现象:“学法政的人做官了,大家以为学法政是做官的‘终南捷径’,都去学法政了。一时又看见工程师的薪金很大,以为工程师的事业,很可以干得,又相率而学工程了。学成以后,看见社会上的位置很少,又不得不别作企图。学法政的,改营教育;学工程的,转业盐务。”[2]在他看来,这种“盲从”和“趋同”的现象,导致社会出现“学非所用,用非所长”的问题,主要原因是中等学校缺乏相应的职业指导。他认为国家要“不弱不贫”,必须从两方面进行努力:一是用科学方法,实现“物尽其用”;二是提倡职业指导,实现“人尽其才”。
楦好地说明中等学校职业指导的必要性,廖世承从个人和社会两个方面去分析缺乏职业指导的弊害。对个人的损失,主要体现在能力、健康、时间和兴趣方面。其中,人的能力不同,选择职业不以能力为依据,导致特殊才能的埋没;人的健康不同,担任不适合的职业,影响人的身体健康;用“尝试错误”的方法去选择职业,造成时间上的浪费;从事的工作与个人能力、身体不服,造成兴趣的缺失。在社会损失方面,效率低下影响社会的进步,埋没天才导致各职业“生气”消沉[3]。
可见,廖世承根据当时青年择业茫无目的的事实,指出中国社会缺乏职业指导的现象,分析中等学校缺乏职业指导对个人和社会的弊害,强调中等学校职业指导的必要性。
二、中等学校职业指导的目的
廖世承非常关注中等教育,并长期从事中学教育实践活动,对中等学校职业指导的目的有较为全面而系统的认识。虽然职业指导涉及的范围很广泛,但他认为中等学校作为学校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能够分担部分职业指导事业。
廖世承认为“职业指导的目的,就在使各人得到一种相当的事业去做”,但他质疑青年花时间去考虑职业选择的问题。于是1924年,他在申报特刊《教育与人生》专栏“职业指导号”中明确强调,中等学校实施职业指导的目的主要体现在“引起学生职业上的趣味、帮助学生选择职业、补充职业上知识、增加职业上训练、引起家庭注意、引起职业界注意、介绍职业”这七个方面[4]。同时,他在《中等学校的职业指导》中,对中等学校职业指导的目的进行了详细的阐述[5]。
在职业兴趣方面,廖世承指出,大多数青年进入中学后,没有意识到将来择业的问题,对读书的目的没有明确要求,对社会各界的状况缺乏相应的关注,等到快毕业的时候,才开始考虑“升学”和“服务”的问题。但由于平常缺乏关注和思考,他们对于升学的学校和科目以及服务机关和职务的选择问题,往往过于仓促而草率地做出决定,导致出现失败的尝试而浪费较多的时间。因此,廖世承希望,中等学校能够重视青年的职业指导,把学校与社会联系起来,让他们明确学习目的,激发职业兴趣,形成关注职业的意识和习惯。
在职业选择方面,廖世承认为,虽然学校不应干涉青年择业的志愿,但应在指导他们更好地认识自己的能力,修正错误的择业观方面担负起相应的责任,从而帮助他们选择适合自己的职业。
在职业知识方面,廖世承认为,学生如果缺乏职业知识,就很难引起他们的职业兴趣,也不利于他们的职业选择,所以要使职业指导更好地落到实处,学校应为他们补充相应的职业知识。
在职业训练方面,在廖世承看来,虽然增进职业技能是职业教育的任务,但中学生无论毕业后预备升学,还是直接服务社会,平时要有相应的职业训练,所以职业指导应当承担部分的责任,使他们养成职业需要的良好习惯和素养。
在家长观念方面,廖世承认为,青年择业问题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家长,而大部分家长既不熟悉教育理论,又不了解青年的个性,只凭个人的好恶决定,所以学校要对家长进行一定的职业指导,使他们对各种职业有相应的了解,以便改变他们原有的错误观念。
在职业界方面,廖世承意识到,职业界对学校教育缺乏信任,因为学生难以满足职业界的期望,毕业后不受职业界的欢迎,所以职业指导应增进职业界对教育与职业关系的认识,使学校教育能够与社会实际联系起来,从而更好地满足职业界的需要。
在职业介绍方面,廖世承认为,虽然职业介绍只是职业指导的一个部分,而且学校很难完全承担职业介绍的责任,但也应力所能及地设立职业介绍部,为学生提供相应的帮助,以便于他们选择适合的职业。
由此可见,廖世承对中等学校职业指导的目的解读,不一定完全囊括职业指导的全部目的,但他从职业兴趣、职业选择、职业知识、职业训练、家长观念、职业界和职业介绍这七个影响中等学校职业指导目的实现的因素来进行阐释,无疑有助于学校、学生、家长以及职业界更全面和深刻地J识职业指导的目的。
三、中等学校职业指导的功能
廖世承非常熟悉中等学校的情况。他认为,尽管中学教育的职能非常繁复,但可以肯定的是,中学是普通教育完成与专门教育开始的时期。而这个阶段的学生比较复杂,他们的家庭、年龄、志愿、兴趣、智力、心理和能力等方面差异较大,中等学校实施职业指导能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一)使学生认识到学习的意义
当时,中等学校课程的开设,普遍存在与社会隔阂,与生活脱离,与学生兴趣不符的问题,而学生被安排学习这些课程,就会处在一种机械而盲目的状态,自然把学习视为资格的养成,认为学习与生活没多大联系,也就难以发现学习的意义。为此,廖世承指出,中等学校除了根据学生的需要和兴趣对学校的课程进行调整,为学生提供相应的选择之外,还应密切联系生活,对学生进行职业指导,让他们知道学习与职业的关系,在应对环境和贡献社会方面能够发挥功效。这样,他们才会对中等学校里的学习产生兴趣,才会更好地去理解和体会学习的意义。可见,中等学校实施职业指导能让学生更加明确学习的目的和意义,有利于他们对学习产生兴趣和动力。
(二)使学生选择职业免入歧途
在廖世承看来,“经验愈深,走路愈审慎,错误愈少”,中等学校的学生“经验薄弱,取舍的标准,全凭一时冲动”。[6]在入学读书的问题上,他们“完全为了一己暂时的虚荣,或冲动,或受父的指使,或受其他的影响”,“智力优秀的人,或者还能适当地向上进展,智力学力稍差的大都自暴自弃,把自己的天赋能力,无端埋没掉”。[7]同时,他认为中等学校的学生意志薄弱,“若是遇到一件未曾经历的事情,定然是茫无头绪”。尽管廖世承可能有夸大其词、言过其实之嫌,但他的这些看法大体上能反映出当时中等学校学生在读书与择业方面普遍存在共同的问题。
面对中等学校学生的这种状况,廖世承强调,“职业指导的功能,是在发展个性之特长,适合社会的需要”,如果中等学校对于学生“切身的职业问题,并无相当的预备和指导”,会使他们“很觉得前途渺茫,无所事事”。[8]所以,中等学校实施职业指导,为学生补充有关职业上的知识,引起他们对职业的兴趣,有助于他们在职业选择时减少错误、少走弯路,避免走入歧途。
(三)使学生养成良好的职业品性
在廖世承看来,求学、服务与做人这三者是一以贯之的,它们在很大程度上有共同之处。一般而言,“求学切实的人,就是服务勤恳的人,也就是一个安分守己的公民。反之,在校敷衍将事、不守校规、不爱惜公物,在社会上服务,就欺骗取巧、营私舞弊。”[9]虽然智识和道德没有直接联系,但求智识的态度和动机能够反映日后的行为。他指出,“我们中国人在商业上的名誉与信用,很不可靠,个人的人格,亦多可议,公德心更是缺乏”,进而强调,“我们在社会上,无论担任何种职业,对于道德和品性的养成,很是紧要,尤其是现在的一般青年此点更为重要”,“有了智识,没有品性,非徒无益社会,并且造成种种罪恶”,“所以我们要首先养成各种职业的品性,使一般青年出而服务,有相当的态度和规矩”。[10]因此,职业指导必须重视职业道德的培养与训练,结合职业界的相关要求,对中等学校学生的立身处世和良好态度加以指导,从而有助于他们形成良好的职业品性。
四、中等学校职业指导的实施方法
为更好地实现中等学校职业指导的目的,使其功能得到有效发挥,廖世承对职业指导的实施方法和措施进行系统探讨,为中等学校实施职业指导提供重要参考。
(一)改进课程编制,增加教材实用性
课程是职业指导的重要载体。为更好实施职业指导,廖世承要求从增加职业陶冶、力求教材实用和激发学生兴趣这三方面改进中等学校的课程,从而更好地实现职业指导的目的。
在职业陶冶方面,廖世承强调学校编制课程时,应多加注意职业陶冶的课程。在他看来,初中的手工、家事、用器画(注:亦称“几何画”、“工作画”、“制图”)等科目都有职业陶冶的功能。同时,初中的混合科目,如混合理科既向学生介绍普通物理、化学及生物学的大意,又能增进他们的科学知识,使他们对自然科学有一定的了解,在选科时不致茫然无知。对此,学校应予以重视,增加职业陶冶方面的课程。
在教材方面,廖世承强调,初中教材要切合学生日常生活的应用问题,注意语言表达和思维方式的训练,删减远离学生生活的内容,提高中等学校教材的实用性。他非常赞赏当时切近学生生活的“童子军”内容,认为它既可以陶冶学生的良好品行,又能增加学生动手体验的机会,有利于掌握有用的技能。
在学生职业兴趣方面,廖世承指出,中等学校的教师要打破各自为政的状况,通过各种形式加强学科之间的交流与合作。这样,一方面各科教师可选用切近学生生活的教材,为他们补充职业知识;另一方面,利用学生游戏或团体活动的机会,加强对他们的职业训练。
(二)改进训育形式,兼顾职业道德训练
廖世承指出,训育与职业指导有密切的联系,为了更好地实现职业指导的目的,中等学校要注意改进训育形式,兼顾职业训练。
在廖世承看来,“青年最重要的问题,为缺乏合作精神,不知爱惜公家财物”,“所以中学训育方针,应该侧重这两点”。[11]他认为,中学教职员多与学生进行个别谈话,是改进训育的重要形式。他强调,在与学生进行个别谈话的过程中,要观察学生的言语行动,考查他们的志愿性情,探听他们的家庭状况。在此基础上,对学生进行训育,感化效果更好,指导也更有针对性。
同时,廖世承强调,“不过道德的习惯,空言不易奏效,应于工作中养成。最好的工作,为课外活动”。[12]他认为,课外活动对学生养成职业界所需要的特质非常有帮助,如编辑周刊、管理厨房、演说辩论、游戏运动等各种集会,都能在不同程度上发展学生的团队合作意识、服务精神和责任心。因此,在改进训育形式的同时,兼顾职业道德训练,让学生在课外活动中养成为服务职业界所不可少的诚实、耐劳、负责任等方面的特质。
(三)进行讲演与参观,引起学生职业兴趣
如前所述,引起学生的职业兴趣,为他们补充职业知识都是中等学校职业指导的重要目的,而讲演和参观对实现这两个目的能起到较好的作用。
在讲演方面,廖世承认为,中等学校可以请校内教师、校外名人和职业界人士分别讲演选科指导、社会趋势和职业状况。其中,从初中或高中开始,请各科教师按每个星期的规定,结合各科目的性质、内容,以及学习的途径,讲演一小时或两小时,为学生预备选科提供指导;同时,每两个星期或四个星期,请校外名人讲演各种专门学术、农工商业的发展趋势,以及青年修养的问题;另外,学校还可请职业界人士,专门就他们所从事的职业,讲演某种职业发展的状况。学校举办讲演的目的,主要是让学生知道择业的重要性、了解国内人才的需要、明白职业界应有的修养,以及熟悉中外贸易的状况。
在参观方面,有本地参观和外出参观这两种形式。前一种可随时进行,后一种由于经济、时间方面的限制,只能结合实际需要临时规定。廖世承认为,参观可以弥补讲演难以表述清楚的缺憾,发挥视觉刺激比听觉刺激更好的效果。他指出,这些参观可以引起学生的职业兴趣,增进学生的知识,但要注意避免不求实际又走马观花的参观。
(四)获得家庭的支持,调查职业界的意见
家庭对学生职业的选择和职业界对学校人才的期望,是中等学校职业指导目的实现的重要影响因素。所以,中等学校职业指导的实施,一方面要加强与家庭联系,获得家长的支持;另一方面,要调查职业界的现状,了解它对学校办学的意见。
在与家庭联系方面,学生入校读书的目的、就读科目的选择以及毕业后的职业选择,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家庭、尤其是家长的意见,可见学校职业指导与家庭有着密切的关系。廖世承认为,加强与家庭联系,获得家长的支持有三种方法:其一,调查学生家长的职业、家中生计状况,了解家长希望学生升学还是服务社会的意见;其二,召开家长会,学校既可展览各种成绩,增进家长对学生在校读书以及学校情况的了解,又可请人讲演普通问题或职业问题,纠正家长原有的错误观念;其三,与家长进行个别谈话,深入而详尽地了解家长的意见,以获得他们对学校职业指导的支持。
在与职业界联系方面,职业界对人才的期望,直接影响到学校课程的开设、教材的使用、教学方法的选择等方面。廖世承认为,加强与职业界的联系,了解职业界的意见,也具有三种途径:其一,请职业界名人来校讲演,既能增进学校师生对职业界的了解,又能加强讲演人与学校的联系;其二,与职业界的人进行谈话和交流,既能让职业界更好地了解学校的教育教学情况,也有助于学校熟悉社会各种职业的相关内容;其三,调查职业界对学校办学的意见,对毕业生服务社会的建议,能够为学校人才培养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五)设立职业介绍部,出版职业指导的研究
在廖世承看来,尽管中等学校不能完全承担职业介绍的责任,但介绍职业是职业指导的组成部分,学校应力所能及地设立一个职业介绍部,为学生提供相关的帮助。他认为,中等学校职业介绍部的功能主要有三方面:一是调查各种职业机关对人才的需求,并与之保持联系,获取人才需求的相关信息;二是根据职业的需求,结合学生的实际,为他们选择适合的职业提供帮助;三是为学生介绍半工半读、兼职、实习之类的临时工作。
同时,廖世承认为,中等学校职业指导目的的实现,也有赖于对职业指导的研究。他强调,应对为开展职业指导所进行的调查结果、本国职业指导的情形以及外国职业指导的情形加以研究,并把研究所得,或撰写成文章,公开发表在相关刊物上;或编写成著作,付诸于出版。这样,既可以保存已有的职业指导经验,又可以为社会介绍职业界的最新消息。
此外,在廖世承看来,调查和展览这两种方法,也是中等学校职业指导的实施方法。其中,在获得家庭的支持,了解职业界的意见时,都运用到调查的方法;同时,在召开家长会时,运用展览的方式,向家长和职业界展示学校的办学成绩,增进社会对学校办学情况的了解。可见,调查和展览贯穿和融合其他方法中,共同实现中等学校职业指导的目的。
五、结论与启示
在中国近现代职业指导兴起之初,廖世承根据自身早期的职业指导实践,结合中等学校的实际情形,对职业指导的必要性、目的、功能和实施方法进行较为全面而深入的思考,形成了颇具特色的中等学校职业指导思想。诚如有学者所说,“廖世承从事职业指导的时间虽不长,但他对职业指导从理论到实践均作了一定的探讨,其丰富的职业指导思想中不乏新颖、独特之处,不愧是我国近代一位重要的职业指导理论的探索者。”[13]廖世承在中等学校职业指导方面的认识和见解,对当前中等学校开展职业指导仍有一定的借鉴与启示作用。
第一,正确认识中等学校开展职业指导的必要性。中等学校的学生心智尚未成熟,社会阅历不足,考虑问题不够周到,处理事情不够稳重。这些特点在很大程度上导致他们对学习目标的认识不够明确,对人生发展的规划尚未清晰,对未来职业的选择缺乏了解。然而,中等教育又是学生走向社会的重要过渡阶段。因此,学校应重视职业指导的必要性,专门为学生提供学业、教育和职业方面的指导,让他们在能力、健康和兴趣方面都能得到更好的发展,为他们将来的升学或就业打下良好的基础,使他们在成长和成才的道路上发展得更为顺利。
第二,充分发挥中等学校职业指导的功能。在中等学校的课程设置方面,应适当增加职业陶冶的课程,注重课程与教材的实用性,注重教育与生活的联系,让学生发现学习的意义和乐趣。中等学校实施职业指导,为学生补充职业知识,引起他们对职业的兴趣,增进他们对社会的了解,减少他们职业选择的错误,避免走入社会歧途。同时,结合职业界的相关要求,重视学生职业道德训练和培养,指导他们形成良好的人生态度和业品性,从而使职业指导的功能得到较好的发挥。
第三,加强学校与家庭的合作,获得家长的支持。中等学校学生读书的目的、就读科目和未来的职业选择,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家庭,尤其是家长的认识。而家长的观念、个人偏好以及对职业的认识,将直接影响到学生的决定。然而,家长的认识和观念难免会存在一定的局限。因此,中等学校职业指导的实施,要加强与家庭的合作,获得家长的支持,帮助纠正他们原有观念和认识上的偏差,从而使职业指导取得更好的效果。
第四,保持学校与职业界的联系,了解职业界的需求。职业界对人才的需求,直接影响学校的课程设置、教材使用、教育内容以及教学方法的选择。中等学校要保持与职业界的联系,加强与职业界的沟通与交流,调查职业界对学校办学质量和人才培养的意见,了解职业界的人才需求信息,把握职业界发展的最新状况,这样才能更好地对学生实施职业指导。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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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进一步加大对福利企业税费减免和财政补贴力度
(一)对经民政部门认定的福利企业,因安置残疾人较多、负担较重、纳税确有困难的,按照税收管理权限,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对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且380/220v供电的福利企业生产用电,按非工业用电中的部队、狱政用电价格执行。福利企业生产用自来水按非经营性用水价格执行。适当减免福利企业防雷检测技术服务费。按福利企业实际安置残疾人职工人数,定额减免每人500元当年应缴纳的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三)鼓励市本级社会福利企业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对超比例安置残疾人的福利企业进行奖励。市本级福利企业集中安置衢州市户籍残疾人员及引进的优秀残疾人才人数超过企业职工总数25%比例部分,每人每年按当地最低月工资标准给予1个月的奖励,奖励资金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解决。每年1月底前由企业申报,经市民政、残联审核后,由市残联拨付。
(四)残疾人属就业困难人员,对吸纳残疾人员就业、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福利企业,按规定给予企业社会保险补贴。
二、进一步完善对福利企业残疾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的有关政策
(一)已经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福利企业残疾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城镇个体劳动者缴费标准延缴。延缴后符合现行养老保险政策规定条件的,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二)对已办理“协缴”、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福利企业残疾职工,允许其单独办理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参保手续。
三、进一步落实对福利企业生产经营的扶持政策
(一)鼓励支持福利企业发展生产,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技术创新和品牌创新,对福利企业在生产、经营、技术、资金、物资、场地使用等方面给予优先扶持。加强福利企业用电保障,对确需保障用电的福利企业,经民政部门汇总报当地政府批准后,由电力部门在有序用电计划中予以安排。
(二)有关部门应当确定适合残疾人生产、经营的产品、项目,优先安排福利企业生产或经营,并根据福利企业的生产特点确定某些产品由其专产。政府采购,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购买福利企业的产品或服务。
(三)支持福利企业做好人才引进工作,对其引进的人才在培养、使用、激励、保障等方面按有关人才政策予以优先落实。
四、进一步加强对福利企业的服务和管理
(一)重视福利企业管理机构建设。民政部门应明确相应机构及人员加强对福利企业的服务和管理,民政、税务等部门要建立健全福利企业新办、退税等限时办结制度,切实维护福利企业及其残疾职工的合法权益,为福利企业发展和残疾人就业创造良好条件。
(二)认真做好对福利企业的年检年审资格认定工作。要求市级普查必须达到100%,对县级抽查不得低于5%。对暂时处于停产状态且无退税的福利企业,在确保残疾职工安置比例并为残疾职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前提下,可以向税务部门和民政部门申请保留福利企业资格。
(三)加强对福利企业的日常稽查。市民政、国税、地税、残联等部门要加强对福利企业的核查。对不符合退、减税条件的,取消其退、减税资格,追缴其不符合退、减税条件期间已退或减征的税款及政府的各项补贴和奖励。对采取一证多用或虚构规定条件,骗取税收优惠政策的,应当追缴其骗取的税款及政府的各项补贴和奖励,并取消其3年内申请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和本意见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资格。
对在残疾人就业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关键词:新世纪 ; 中小学德育 ; 改革创新
Abstract: This article holds that the "opinion" is the guide in the new situation of China’s primary and secondary schools to promote moral education and overall quality of education of important documents, which put forward the innovation of the twenty-first century moral education in primary and secondary schools in China must adhere to the correct guiding ideology, sub - Raise the level of moral education in primary and secondary schools of the basic tasks and to give new meaning to the primary and secondary schools the main channel for the implementation of secondary education put forward a new demand, made clear strengthening of the professional ethics of teachers in the system of thought, at the same time stressed that the All sectors of society to protect the healthy growth of young people must live up to responsibilities and strengthen moral education in primary and secondary schools must establish and improve the leadership system and operating mechanism、
Key words: the new century; moral education in primary and secondary schools; reform and innovation
前言
2000年2月1日江泽民同志发表了《关于教育问题的谈话》(以下简称《谈话》)。《谈话》为二十一世纪我国教育发展和小青年教育工作指明了方向,是从根本指导我国教育发展和青少年教育事业的历史性文献。根据江泽民同志的《谈话》精神,2000年12月14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适应新形势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德育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个《意见》是我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的一件大事,更是教育战线的一件大事。《意见》针对国内外形势的新变化、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新任务和中小学(含中等职业学校)学生思想教育工作的新情况,明确提出了新时期中小学德育工作的指导思想和面临的紧迫任务;突出强调加强对中小学德育工作的领导,切实提高中小学德育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大力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全社会共同努力保障青少年健康成长。《意见》充分体现了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教育工作特别是中小学德育工作的高度重视和关心,对指导新形势下的中小学德育工作和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为帮助认真学习和切实贯彻《意见》精神,本文试图通过《意见》与原颁布实施的《中共中央关于改革和加强中小学德育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校德育工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和《中小学德育工作规程》(以下简称《规程》)作一比较,拟就《意见》的主体精神、创新思路作六个方面的粗略探讨。
一、创新性地提出了中小学德育工作必须坚持的正确的指导思想
《意见》中针对国内形势的新变化、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新任务和青少年思想教育工作的新情况和中小学德育工作的“五个不适应”,明确提出了“坚持七个必须”的正确的指导思想。这一指导思想具有创新性、系统性和理论性,蕴含有极深的思想内涵,是面向二十一世纪我国中小学德育工作强有力的指针。其中首次提出中小学德育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以江泽民同志《关于教育问题的谈话》和在中央思想政治工作会议上讲话精神为思想武器和行动指南,……以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重点”;首次提出中小学德育工作“必须坚持把学校德育工作摆在素质教育的首要位置,树立育人为本的思想,将‘思想政治素质是最重要的素质’的要求落实到教育工作中的各个环节”;首次提出中小学德育工作必须坚持“四个结合”,即“必须坚持教育与社会实践相结合,理论与实际相结合”,“教育与管理相结合”,继承与创新相结合;首次提出中小学德育工作必须全社会齐抓共管“共同做好青少年学生思想教育工作”。总之,“坚持七个必须”,实际上也就是创新性地提出了二十一世纪我国中小学德育工作必须长期坚持的七条基本原则,即:方向性原则、首要性原则、实效性原则、实践性原则、约束性原则、创新性原则和协同性原则。坚持这七条基本原则,我国的中小学德育工作就能不断开创新的局面。
二、分层次地提出了中小学德育工作的基本任务并赋予了新的内涵
过去,《通知》、《若干意见》和《规程》均是较概括地提出中小学德育工作的基本任务,而《意见》则分小学、中学,中学又专门对高中、职业学校分别提出了德育工作的基本任务和紧迫要求。这样就更有利于各级各类中小学德育工作的实践操作,更有利于提高中小学德育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更有利于克服中小学德育工作的形式主义和教条主义。
此外,与《通知》、《若干意见》和《规程》比较,新增加了六个方面的教育内容,即社会常识教育、国情教育、职业道德教育、职业理想教育、创业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和法制教育。同时新提出了三个方面的目标要求,即“帮助学生了解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取得的巨大成就,正确认识当前存在的矛盾和困难,以及党和政府努力解决这些问题的决心和措施,进一步坚定社会主义信念”;“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创业观,培养良好的职业道德素养”;“帮助学生树立法制意识,从小就养成遵纪守法的良好习惯”。这些新增加的德育内容和目标要求是针对当前我国中小学德育工作的热点、难点等突出问题提出来的,具有极强的针对性,也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三、对中小学主辅渠道实施德育提出了新的系统的要求
与《通知》、《若干意见》和《规程》比较,《意见》对中小学主辅渠道加强和改进德育工作提出了四个方面的新要求。
一是要加强“三课”建设和教学。“三课”即中小学思想品德、思想政治课和职业学校德育课。过去一般只提出了搞好“两课”建设和教学,《意见》新增加了职
业学校德育课,使职业学校的德育工作得到了重视和强调,也使中小学主渠道德育课的体系更加完善,更加全面,也更加系统。
二是首次提出了学科德育的要求。《意见》指出“德育要寓于各学科教学之中”。其中要求中小学语文、历史、地理、数学、物理、化学、生物、自然等学科要注意“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中国近现代史、基本国情、民族团结和辩证唯物主义世界观教育,以及科学精神、科学方法、科学态度的教育”。体育、音乐、美术等学科要注意“陶冶学生情操,激发爱国主义情感,培养团结协作和坚忍不拔的精神。”
三是首次提出了“四育人”的德育概念和要求。《意见》提出,要将德育“贯穿于教育教学的各个环节”,因此提出了“四育人”的德育概念和要求,即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环境育人。“四育人”的德育概念和要求是对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以来中小学德育实践经验的系统总结和高度概括,也是对过去中小学德育工作中的“教书育人”、“整体育人”、“三育人”(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改革实践和理论的继承、发展和创新。
四是首次提出了德育活动课程的要求。《意见》指出:中小学要“把丰富多彩的教育活动作为德育工作的重要载体,努力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和奉献精神。”并分别对校园文化活动、校外教育活动、校班的有益活动、业余党团校教育、改进教育活动手段等提出了系统的要求。尤其是专门对“社会实践活动”作了概念界定,并提出了具体的要求,还对加强“社会实践”活动的管理提出了有力措施。这应当说是对江泽民同志“各级各类学校,都要认真贯彻执行教育为社会主义事业服务,教育与社会实践相结合的教育方针”①的正确理解和切实贯彻。对此,中小学应当予以高度重视。
四、明确提出了中小学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的系统思想
《通知》、《若干意见》和《规程》曾对教师职业道德建设作出过一些要求,但《意见》则首次专门明确地提出了中小学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的系统思想,这是我国中小学德育工作改革创新的一个重大举措。这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 明确了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建设的指导思想和目标,即“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特别是邓小平理论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江泽民同志《关于教育问题的谈话》精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及《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试行)》的规定,主动适应新形势下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需要,主动适应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需要,主动适应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需要,充分调动广大教师实施素质教育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发挥广大教师在全面推进素质教育进程中的主力军作用,使广大教师坚定社会主义信念,拥护党的基本路线,热爱教育事业,热爱学生,教书育人,为人师表。”这一指导思想和目标是二十一世纪我国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建设的根本指导,应当准确地把握。
二是明确了中小学加强教师职业道德教育的有效方式,即“四要”:一“要将职业道德教育作为必修课程”,二“要建立教师职业道德教育培训制度”,三“要大力宣传教师职业道德建设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职业道德高尚的教师的先进事迹和经验”,四“要把职业道德教育与组织教师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结合起来”。只要坚持并创新地运用这四种方式,我国的中小学师德教育工作就会卓有成效。
三是明确了中小学加强教师职业道德教育的保障措施,即“三个建立”一是“建立健全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建设的保障机制”,二是“建立和完善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考核奖惩制度”,三是“建立有效的教师职业道德监督机制”。这“三个建立”是我国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教育的创新机制,也是二十一世纪我国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教育坚持有效开展的根本保证。
五、强调指出了社会各部门保障青少年健康成长必须履行的主要职责
《通知》、《若干意见》和《规程》对社会各有关部门关心青少年的健康成长提出了一些要求,《意见》根据江泽民同志关于“对教育事业,全社会都要来关心和支持”②的指示,进一步强调指出“全社会共同努力,各部门通力协作,保障青少年健康成长”,并进一步明确了各自的主要职责任务。
《意见》指出:要“切实加强青少年学生校外教育工作”。其中要做到“三个加强”,即“切实加强对青少年学生校外教育工作的领导”,“加强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所的管理”,“加强社区教育工作”。这样就能减少社会消极因素对青少年学生的不良影响,使学校教育与社会教育达成有效统一。
《意见》对新闻宣传、文化、广播电视、出版、公安、工商、司法、工会、妇联、共青团、综合治理、教育行政部门等社会各有关部门关心支持教育,保障青少年身心健康成长提出了要求,其中的主要要求是:“两个大力宣传”、“两个积极开展”和“四个加强”。“两个大力宣传”是“大力宣传正确的人才观、成才观和教育思想,大力宣传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两个积极开展”是“积极开展警校共建活动”,“积极开展有利于青少年健康成长的活动。”“四个加强”是“加强对电子信息产品和计算机网络的监管”,“加强校园及周边地区治安综合治理”,“加强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所的治安管理”,“加强和改善对家庭教育的指导和管理”。总之,就是要动员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以科学的理论武装人,以正确的舆论引导人,以高尚的情操塑造人,以优秀的作品鼓舞人,使我国广大青少年都得到健康成长。
六、强调指出了切实加强中小学德育工作必须建立健全的领导管理体制和必须实行强化的运作保障评估机制
《通知》、《若干意见》和《规程》都曾对中小学德育工作的领导管理问题作过一些要求,还曾在《规程》中明确提出了“中小学校的德育工作应实行校长负责的领导管理体制”。而《意见》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强调并创新地提出了领导管理体制和运作保障评估机制等系列问题。
首先《意见》站在国家命运和教育战略的高度严肃指出:“做好青少年的思想教育工作,直接关系到实施科教兴国战略的成败,关系到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前途和命运”。因而,必须切实加强对中小学德育工作的领导。为此,《意见》明确指出了要建立实行和不断强化“一个体制”、“三个机制”。“一个机制”是中小学德育工作校长负责的管理体制,“三个机制”是建立健全校内外共同关心青少年学生健康成长的良好运
行机制、德育工作运作的保障机制、中小学德育工作的表彰奖励和督导评估机制。这“一个体制”和“三个机制”从系统论的角度来看,是中小学德育工作的一个管理系统,一个整体工程,缺一不可。如果我们能较好地建立健全并实施强化之,就能对中小学德育工作的运作起到良好的保障作用、促进作用。
总之,《意见》是指导新形势下我国中小学德育工作和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重要文献,我们必须认真学习,坚决贯彻。而在实施过程中还应当力求克服八种不良倾向,即只重视文化知识教育不重视思想品德教育,只重视小学德育不重视中学德育,只重视普通学校德育不重视职业学校德育,只重视学生德育不重视师德教育,只重视课内德育不重视课外德育,只重视学科德育课程不重视隐形德育课程,只重视校内德育不重视校外德育,只重视轰轰烈烈的德育活动不重视实际的德育效果等不良倾向,从而使我国的中小学德育工作真正得到进一步的加强和改进,真正能够适应国内外形势的新变化、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新任务的需要,为二十一世纪我国的伟大复兴培养大批的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我们之所以如此判断,因为长逾十年的事业单位改革进展不顺,症结即在于“碎片化”的改革缺乏整体谋划与系统安排,而《指导意见》作为新中国成立以来首个全方位引领事业单位改革步序的纲领性文件,极富针对性地突出强调了顶层设计与系统谋划的重要性。
由于顶层设计得以强化与优化,事业单位改革纲举目张地相应给出了较为可行的一系列新战略、新思路与新举措。譬如《指导意见》明确提出的“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制度、中人逐步过渡”,不仅直接了当地指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保制度改革路径,而且传达出了“帕累托改进”的基本取向,大大释除了改革对象利益受损的恐惧心理,有利于事业单位改革避开不必要的阻力快速前行。
众所周知,事业单位改革终究绕不开利益再分配这一难题。也就是说,《指导意见》所提出的“坚持分类指导、分业推进、分级组织、分步实施的工作方针”,固然可助推“条件成熟的率先改革”,但留置的“暂不具备条件的允许过渡”,最终仍要靠更大范围的统筹兼顾,以及更大的力度来推动改革。
以事业单位社会保险改革为例证。事实上,早在2008年初即由国务院部署实施的五省(市)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试点改革至今,真正棘手的问题就是一个“钱”字。
比如,按照《指导意见》关于“中人逐步过渡”所设定的原则,即“保持国家规定的待遇水平不降低”,仅试点五省(市)中广东一省需要补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至少就要数十亿元,倘再算上按工资额的16%需要缴纳的职业年金,那就更是难以承受的天文数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