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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道治理报告(精选8篇)

时间: 2023-08-13 栏目:写作范文

河道治理报告篇1

第一条为了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改善和保护城乡水环境,发挥河道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河道(包括江、河、湖泊、人工水道、溪流)及其配套工程的规划、整治、利用、保护和其他相关管理活动。

甬江、奉化江、余姚江河道的管理,《宁波市甬江奉化江余姚江河道管理条例》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河道内的航道,同时适用国家和省、市有关航道管理的规定。

第三条本市河道管理,实行水系统一管理和区域分级管理相结合,遵循防洪优先、全面规划、综合整治、合理利用、积极保护的原则。

第四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河道的主管机关,负责全市河道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并对市直接管理的河道实施管理。

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主管机关,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镇(乡)人民政府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镇(乡)管河道的管理。

在河道规划统一编制、防汛统一调度和水资源统一管理的前提下,经依法批准,城市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本市城市河道行使部分管理职权,具体管理范围由市或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

交通、环保、海洋与渔业、国土资源、规划、发展计划、农业、海事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河道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直接管理河道的确定,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县(市)、区管理河道和镇(乡)管理河道的确定,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方案,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根据河道管理的需要,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委托部门应当负责落实管理工作所需经费。

第六条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河道整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安排河道整治的投入,有计划地进行河道整治,发挥河道的综合功能。

河道整治费用按照政府投入同受益者合理负担相结合的原则筹集。

第七条河道防汛和清障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第八条对于河道的整治和保护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和整治

第九条河道专业规划应当服从流域综合规划,符合国家、省、市规定的防洪、排涝标准以及其他有关技术规定,确保行洪排涝和维护区域生态平衡所需要的河网水面率。

涉及河道的其他各类专业规划,应当与河道专业规划相协调。

第十条市直接管理河道的专业规划,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计划、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他河道的专业规划,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计划、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河道专业规划的修改或者调整,应当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一条河道管理范围线应当在河道专业规划中确定。

市直接管理河道的管理范围线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公告,并设置界桩;其他河道的管理范围线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公告,并设置界桩。

第十二条河道管理范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有堤防的河道,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含堤防)和堤防背水坡脚外五至十米的地带;

(二)无堤防的河道,已编制河道专业规划的,其河道管理范围为河道专业规划确定的控制范围;尚未编制河道专业规划的,其河道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到达的水域、滩地和行洪区。

涵闸的管理和保护范围按照省、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市和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河道专业规划确定的分期整治目标,制定河道整治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河道整治年度计划应当明确整治责任单位和整治工程项目。对于淤积严重影响行洪排涝的河道,应当采取应急措施,优先安排整治工程。

河道整治工程包括护岸、堤防、疏浚、截污、拓宽、桥梁拆建、涵闸设置等主体工程和管护设施、两岸绿化及生态景观建设等配套工程。

第十四条河道整治应当按照河道专业规划实施,兼顾上下游、左右岸的关系,不得任意改变河水流向。

河道整治应当符合自然生态要求,并与人文景观相协调。

城市河道整治应当服从城市总体规划,保护河道的历史风貌。

第十五条沿河房地产开发、村镇改造及工矿企业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立项或者申请建设许可时,应当将区域内河段的整治项目纳入建设项目计划,并与建设项目同步实施和验收。

第三章利用和保护

第十六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桥梁、暗涵、码头、道路、渡口、取水口、排水口、涵闸、泵站、管道、缆线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河道专业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其工程建设方案中确定的该工程建设设施的位置和界限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跨行政区域或者流域的工程设施,应当报经共同的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审查批准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加验收。

按照前款规定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建设单位应当提交申请书、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和技术数据以及防洪安全可行性报告等资料。

有关部门在审批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工程设施时,需要对工程建设方案中涉及的建设项目性质、规模、地点进行变更的,应当征求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七条修建跨河桥梁、码头和其他设施,必须按照国家、省、市规定的防洪标准或河道专业规划所确定的河宽进行,不得缩窄和改变行洪通道。桥梁和栈桥的梁底必须高于设计洪水位,并留有一定的安全超高。跨航道的桥梁的梁底标高应当满足通航标准的要求。

跨河管道、线路的净空高度必须符合防洪标准和航运技术要求。

第十八条单位或者个人因工程建设等需要临时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水面、滩地的,应当报经建设项目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经审查,临时占用不危害防洪安全,不影响河势稳定,审查部门予以批准的,应当与使用者签订河道临时使用合同。

临时占用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确需延期的,可以申请延期一次,延长期不得超过一年。使用期满后,使用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负责恢复河道原状。逾期不恢复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恢复,所需费用由使用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第十九条经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建设活动或者临时占用河道的,建设单位和使用者应当服从防汛部门的指挥,并承担施工范围内河道堤防的防汛安全责任。由于施工、占用等原因对河道工程及其配套设施造成损害或者造成河道淤积的,建设单位应当承担修复、清淤或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河道采砂依法实行许可制度,具体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必须确保河势稳定、堤防安全和航道畅通,防止水土流失。在必要时,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划定禁采区和规定禁采期,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一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批准:

(一)爆破、钻探、取土、开渠、打井、打桩、挖筑鱼塘;

(二)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挖掘。

第二十二条河道内应当控制水产网箱养殖。

河道内进行水产养殖、捕捞作业的,不得影响河道行洪、危及水工程的安全以及危害水体、水质。养殖捕捞设施影响行洪、危及水工程安全以及危害水体、水质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采取清除措施。

第二十三条禁止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

在其他河道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应当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

第二十四条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设置阻碍行洪的障碍物。

对河道管理范围内阻碍行洪的障碍物,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设障者或者使用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清除,所需的清障费用由设障者或者使用者承担。

第二十五条禁止擅自填堵、覆盖河道。确因建设需要填堵、覆盖河道沟汊、贮水湖塘洼淀或者废除防洪围堤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水利规划设计单位进行论证,并在确保行洪排涝和河网水面率的前提下,由河道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经批准填堵河道沟汊、贮水湖塘洼淀,建设单位应当就近兴建等效替代工程,并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需要实施水系调整的,应当按照河道专业规划要求,先行开挖新河道,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六条禁止侵占和毁坏堤防、护岸、涵闸、泵站、通讯、照明、水文监测、工程监测等水利设施。

确因重大工程建设或者城市规划需要拆除水利设施的,应当按照水利设施标准先建后拆。迁建、改建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七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设置拦河渔具、弃置沉船;

(二)倾倒工业、农业、建筑、医疗废弃物和垃圾、粪便;

(三)超标排放废污水;

(四)在水行政主管部门设有明示禁止标志的河道内圈养禽畜;

(五)清洗装贮过有毒有害污染物的车辆、容器。

在城市主要景观河道管理范围内,不得实施洗涤、游泳、设立洗车点等危害水体的行为。城市主要景观河道的范围由市和县(市)人民政府规定并公告。

第二十八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河道管理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河道堤防和河岸的水土保持工作,组织植树种草,防止堤岸水土流失和河道淤积。

第二十九条河道保洁按照管理权限分级建立责任制。

河道保洁责任包括清除河面杂草、漂浮物和河岸垃圾等。

第三十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河道水量水质监测,发现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控制指标的,或者水功能区的水质未达到水域使用功能对水质的要求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人民政府采取治理措施,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河道管理单位应当加强河道水体交换,保持水体畅通。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规定,分别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在城市主要景观河道管理范围内实施洗涤、游泳等危害水体行为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设立洗车点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在城市河道管理范围内实施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属于依照本条例第四条第四款规定的城市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职权的,或者违反《宁波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的,由城市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宁波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予以处罚。

第三十六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在河道管理中有下列情形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河道整治中违反河道专业规划或未按照整治年度计划实施,致使整治目标不能及时完成,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核发许可证、签署审查同意书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核发许可证、签署审查同意书,故意拖延的;

(四)在河道管理活动中收受单位和个人钱物的;

(五)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群众举报,不及时查处的;

(六)有其他、、行为的。

河道治理报告篇2

在区党工委、管委会的坚强领导和区河长办的精心指导下,我乡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以更高的要求、更严的标准、更实的举措在我乡全面推行河长制,进一步提升我乡辖区内河流保护管理水平,实现河流功能永续利用。现将我乡2018年度“河长制”推进工作总结情况报告如下:

一、贯彻宣传、工作方案制定情况

乡党委政府根据相关文件精神和要求,及时研究出台XX政【2018】69号暨关于印发《平潭综合实验区XXX河长制实施方案》,召开了乡、村两级全体干部、乡直单位负责人会议,宣传动员,让乡、村干部明确河长制的目的、意义、重要性及工作内容,各村也分别召开会议安排动员;在各村街广播滚动播放,同时还悬挂横幅、制作发放宣传单,让群众理解河长制重要性,发动群众参与环境整治,在全乡掀起环境大整治高潮。

二、河湖渠分级名录确定情况

我乡辖区内河流一条,为XX溪,流经XX村、XX村;全部确定了总河长、副河长及村级河长制,责任到人。做到辖区内河流河长制全覆盖。

三、组织体系建设情况

成立机构。根据上级统一部署,我乡由乡党委书记、乡长担任“总河长”,相关班子成员担任乡级“副总河长”,乡成立河长办公室,制度上墙,乡党委书记兼任河长办主任,XXX副乡长任副主任,河长办经办XX具体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河长办,办公设施齐全。聘请两名河道专管员,负责河道日常巡查,河道保洁,按月打卡发放工资100元左右,由乡财政从“河道专管员省级专项补助资金”中拨付,从而解决了有人管事、有钱办事,实现河长工作常态化管理。

四、河长公示牌及监督电话的筹备情况

我乡认真按照区河长办发文标准,投入1万多元制作了1块乡级公示牌并安装到位,下一步我乡将在原有的基础上及时更新,实现公示牌全覆盖的同时接受群众监督。

五、制度建立和信息报送情况

根据文件要求,及时完善了河长制联席会议制度、工作督办制度。实行乡河长一周一巡查,河道专管员一日一巡查,会议落实一季一调度等制度,发现问题,限期整改。确定信息统计联络专员,按照要求每周向区河长办报送工作进展和存在问题,在管理和督查过程中保持图片信息及时更新滚动,到目前已经报送信息9篇。

六、河长制主要任务明确情况

通过治理,做到“一河一策”,“一河一档”,因地制宜;明确河长制主要任务: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执法监管等主要任务。逐步实现“河畅、水清、岸绿、景美”的管理保护目标。

七、存在问题

一是客观上:当前影响我乡水环境的主要因素有四个方面:①海飘垃圾污染;②农业面源污染;③生活污水污染。治理难度最大的主要是海飘垃圾污染,资金缺乏。

二是主观上:由于“河长制”工作刚刚开始阶段,很多群众对这项工作了解不多,认识不深,主动参与的少,环保意识淡薄。

八、下一步工作打算

围绕省区工作要点,紧盯考核目标,立足工作实际,下一步我乡河长制工作要牢牢抓住以下几个方面:

1、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各行政村、职能部门要利用舆论媒体,相关会议,加大“河长制”工作宣传,尽快形成全民参与、部门联治、社会共治的河水资源保护治理的社会氛围和工作机制。

2、明确职责,迅速行动。河长制实质上就是行政长负责制,各级河长是河湖保护管理和治理的责任主体和直接责任人,要切实做到情况明、责任清、心中有数。更要做到措施实、督查严、整改及时。乡村干部既是指挥员又是战斗员,切实做到立即行动,做给群众看,带着群众干。

3、突出专项整治。近年来,我乡把水环境整治作为一项重点工作,取得了初步的整治成果。结合河长制工作,计划开展污染源排查,并建立工业点源污染、农业面源污染、养殖点污染、生活用水污染相关台帐,绘制水系和污染源分布图,做到有的放矢,实行挂图作战、定点清除,继续深入开展“乱占乱建、乱围乱堵、乱采乱挖、乱倒乱排”突出问题专项整治。

特此报告

中共XX县XXX委员会

XX县XXX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14日

关于全面推进河长制工作落实情况的报告

现在,我代表市人民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我市河长制工作开展情况。

河长制工作实施以来,我市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南通市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的相关要求,及早部署、全面发动,把全面推行河长制作为实现绿色发展、顺应群众期盼、加快产业升级、实现“强富美高”的有效举措,坚持党政领导、河长主导、属地负责、上下联动、部门协同,河长制工作进展顺利,成效初现,在2017年度南通考核中取得第一等次的好成绩。

一、河长制工作推进基本情况

(一)强化组织领导,充分凝聚河长制工作合力

1、构建全覆盖的治水体系。“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确保河道管护不留任何盲区。按照“生态保护、党政主导、综合整治、强化监督”的基本原则,在全市范围内所有河道全面推行河长制,建立了市、镇(区)、村三级河长体系。由王晓斌书记、黄卫锋市长担任总河长,共有县级河长17人,镇(区)级河长211人,村级河长247人。我市16位市委、市政府领导分别担任长江和19条一、二级河道的河(段)长,同时每条市级河道安排一个市级部门作为联系部门承担河道河长办职能;三、四、五级河道由458位镇、村干部担任河长,从区域到流域、从大江到泯沟,做到责任网络全覆盖。

2、落实全方位的工作保障。加强河长制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推进,印发了《关于在全市全面推行河长制的实施意见》《关于成立启东市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关于印发河长制配套制度的通知》等相关文件,成立了市河长制办公室,由我担任市河长办主任,统筹推进河长制工作。建立了信息报送、考核问责与激励、验收等制度,并确立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制度、河长制巡查制度,形成河道管理保护合力。加强了资金保障,市财政对区镇河道保洁奖补资金超1000万元,河长制工作专项资金即报即批,各区镇落实财政专项资金,保证河长制工作资金投入。

3、动员全社会的管护力量。去年以来,河长办印发《工作简报》10期;在《启东日报》上刊载河长制报道63篇,上报南通河长办信息182条,录用44条,启东电视台制作主题宣传片3期;悬挂河长制宣传标语731幅,向各街道、镇(区)、村发放河长制宣传折页5000多份,全市制作等级河道河长制公示牌2382块,在全社会营造了保护河道的良好氛围。我市还积极探索实践,在南通率先实施“河长助理制”,在长江启东段和市管一、二级河道配备了20名市级助理,由市级联系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河长助理充分发挥参谋助手作用,协助河长统筹协调河道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的关系,履行好服务河长巡河、日常巡视、督促管护、指导治水、交办督办、信息上报等6项工作,进一步提高河长执行力,启东的河长助理制受到南通市河长办充分肯定,今年在南通各县市区全面推广。探索引进“民间河长”力量,推荐产生了“协会河长”20人、“巾帼河长”40人、“网格河长”40人、“老干部河长”50人,履行河长制工作政策宣传员、环保先行员、河道守护员、管理监督员四大职责,形成政府、企业和社会共治格局,得到了南通的肯定。

(二)强化工作举措,确保河长履职真抓直管

1、高效率推动工作部署。河长工作开展以来,我市迅速贯彻落实上级各项工作要求。市总河长王晓斌书记、黄卫锋市长第一时间作了动员讲话、召开河长制工作推进会,并多次组织巡河活动;市副总河长汤雄副书记和我分别召开了通吕运河、通启运河“一河一策”编制评审会,组织主管河道流域工作推进会,并对河长制工作进行统筹和分解;市委、市政府各位领导充分发挥河长作用,按时巡河、及时交办、督促整改。我市河长制各项工作推进动作快、部署落实早,要求一次比一次高、举措一次比一次实。同时,各镇(区)也高度重视河长制工作开展,多层次、多方面、多主题开展河长制动员会、推进会和交办会,确保了河长制工作全面快速推进。

2、常态化开展巡河与问题交办。河长工作开展以来,各级河长采取水上、陆地和骑行多种方式完成了巡河,去年6月21日,王晓斌书记、黄卫锋市长率领市委、市政府相关领导和部门、区镇负责同志对长江启东段进行了首轮巡河。首轮认河、巡河后,巡河工作渗透到每位河长的日常工作中,各级河长或专程、或与其他工作相结合,经常性巡查责任河道,确保每月至少巡河一次。黄卫锋市长认真履行河长职责,先后巡江8次,全面落实好长江(启东段)河长制各项工作。各级河长坚持把部署会议和交办会议开在河道边,发现问题及时交办,明确整改时限和责任人,限期整改、跟踪落实,把整改检查纳入下次巡河内容,“一竿子”抓到底,去年,市级河长共进行5轮问题交办,交办问题857件。今年以来,全市市级河长巡河65人次,镇村级河长巡河7092人次,交办河长制问题1259个,完成整改467个,河长巡河率、问题交办率、交办完成率均为南通市第一。

3、大力度推行督查考核制度。市河长制办公室根据年初下发工作要点,按照上级考核部署,制定出台考核制度和细则,完善考核评估办法。市效能办会同相关职能部门不定期进行督查,采取“听汇报、查台账、看现场”方式,全方位了解河长制机构设置、巡河情况、“一河一档”建档情况等,督查情况及时向市、镇两级河长和相关部门进行通报。河长制办公室不定期会同各联系部门、各镇(区)负责人进行河长制工作交流沟通,了解工作动态,加强业务指导。同时,强化信息共享,组建了河长制QQ群和微信群,实时分享工作动态。

(三)坚持水岸同治,统筹治理成效明显

我市坚持以“三清一取缔”(水质清、水面清、岸坡清,取缔污染源)行动计划为抓手,以水生态修复、水环境治理、水资源保护、水污染防治为重点,系统思维抓统筹,标本兼治抓整治、督导检查抓落实、完善体系抓长效,切实推动河长制工作向纵深迈进。

1、突出“水质清”,强化水资源保护。一是扎实开展沟河水系连通工程,今年,村庄河道疏浚工作超额完成,疏浚横河80条、泯沟4855条,土方526万方,完成占补平衡面积3010亩,并对今年所有疏浚河道实行整河发包,推广“水面种植、水下养鱼”的生态护河长效管护机制。二是持续推进头兴港备用水源地达标建设,拆除了一、二级保护区内所有违章码头,完成头兴港两侧17条流入保护区的河道涵闸工程建设,两岸绿色廊道初步完成;一级保护区内80户居民拆迁工作已经开始,水系调整进入设计阶段,道路建设正在推进;推进中央大道以南、世纪大道以北两岸100米区域砂石码头搬迁、污水排口封堵、违章建筑拆除、农宅和企业搬迁、景观打造及船舶驱离等工作;5月初,市政府对头兴港河实行停航,确保水源地水质。三是深入推进全市331个入河排污口整治,基本完成2002年10月1日前设置的87个排口的备案登记工作,对22个非法排口进行封堵或纳管,所有排口纳入河长履职巡查的工作重点。

2、突出“水面清”,强化水生态修复。一是实施生态河道样板工程,围绕“水形态自然、水环境优美、水服务优化、水质量达标、水管理严格”要求,明确生态样本河道5大类15项指标,5月中旬,我们对惠萍、圆陀角、北新、合作10条河道开始样本试点工作,列出“生态样板河道”目录,实行项目化推进、清单式管理,确保全年打造生态样板河道157条。二是实施活水畅流工程,出台《启东市河道阻水设施清零行动实施方案》,共清理沉船601只,其中包括住家船281只,拆除大型摇网117只、地笼2800只、网簖1307只、坝头83处、其他阻水设施127只,没收电捕器58套,打击非法捕螺127起,查处电捕鱼103起。特别是在河长制工作初期,短短一个多月时间,连兴港内168条外来船只全部清零,恢复水体通畅。三是实施河道长效管护工程,提高机械化管护效率,目前我市共有大型机械保洁船2艘,机动保洁船16艘,区镇共有保洁船34艘,大型保洁船均已安装监控系统,能实时查看保洁船动态作业情况,同时,对我市1—4级河道和重点区域的泯沟进行了录入和更新工作,目前河道管护系统共有94728个监测点,比去年增加了800多个监测点,河道管护系统监控范围不断扩大。

3、突出“岸坡清”,强化水环境治理。一是开展沿江沿河非法码头整治行动,交通、水务、海事、公安及属地区镇联动,沿江19家非法码头已全部拆除,实现了设施拆除、堆场清理、复垦复绿“三到位”;加大通吕运河干线航道5个非法码头整治,确保6月30日前全部提升整改到位;今年5月15日对新联建材联合执法,至此,头兴港36家清理类码头“两断三清”工作全面推进;新三河港交通枢纽工程全面启动,规划建设水闸船闸“套闸”、水利风景区、港口码头集聚区,目前规划设计已经进入招标程序,预计年内完成勘测设计,2020年投入使用。二是开展涉河违章拆除行动,一季度对8条省管河道两侧河道管理区域内的违章建筑进行了地毯式排摸,对150个涉河违建实行清单式推进、销号式管理,目前共拆除涉河违建39宗,面积共2144平方米,年底前全面清除河道管理区域内畜禽棚舍、民居棚披、码头堆场、废品收购点、废旧厂房等各类涉河违章。三是开展长江船舶污染防治行动,印发了《启东市沿江水域船舶治理工作方案》,基本完成我市长江沿线非启东注册的各类杂船整治工作,共完成杂船整治469只,其中拆解243只、驱离226只,有效维护水上交通秩序和航行安全。四是开展“河道绿色廊道”行动,实施河道两岸退耕还林、拆违补绿、见缝插绿1500多亩,加强了对一、二级河道毁林处置力度,完成通启运河合作段因农光一体、高压廊道造成毁林的整治工作。

4、坚持“一取缔”,强化水污染整治。治水要治岸,治水先治本,河长制开展以来,我市加大对各类污染源的取缔工作。一是推进畜牧养殖场专项整治,我市共有畜禽养殖场1883个,去年已治理并通过验收认定合格的养殖场818个,其余于今年10月前全部完成,实现畜禽规模养殖场养殖污染治理率100%。今年3月完成协兴港闸区域生猪养殖场整治工作,15家重污染养殖场全部拆除、平整、补绿,整治面积达40900平方米。二是推进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印发了《启东市集中开展“散乱污”企业分部门整治细化工作方案》,强化对544家“散乱污”企业整治,4月19日起“清理类”企业全面实施断水、断电,目前已关停或拆除化工、印染企业或污染生产线(工段)11家(条),其它“清理类”企业拆除工作正有条不紊推进,确保6月底前全面完成。三是推进城乡污水专项整治,去年以来,多次召开全市村庄污水集中纳管处理设施工作专项推进会议,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污水处理工作的有关通知》等文件,编制了《启东市村庄生活污水治理专项规划》,目前已经完成37个村庄污水集中纳管处理设施建设,预计年底前完成68个村庄纳管处理设施建设,集中纳污率达25、9%,2020年实现全市村庄污水处理设施基本全覆盖。加快11个城镇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工程,滨海污水处理厂计划投资3200万,目前已完成改造工程初步设计方案,江海污水处理厂正在推进西线管网重建工作,吕四污水处理厂正在推进纳管工作,年内完成吕四屠宰场至吕四污水处理厂管网、吕四启海交界至吕四污水处理厂管网建设。

二、河长制工作存在问题

我市河长制工作在全市上下的共同努力下,取得初步成效,2017年在南通市河长制工作考核中名列第二名。但对照上级要求,还有很大差距,暴露了很多问题。

从客观上看,我市处于下游地区,河道自净能力弱,上游来水水质也较差,一定程度上影响水体水质。同时,我市河网密布、沟河纵横,河道日常管护工作面广量大,沿岸居民环境保护意识不强,污水乱倒、乱排现象,秸秆等乱抛入河现象也时有发生。另一方面,历史欠账较多,港口码头和船舶污染河道现象长期存在。比如通启运河近海段有大量码头,船舶生活污水、压舱水、冲洗水等很多直排入河道。污水纳管等基础工作长期滞后,环境基础工业设施建设亟待加强,乡镇污水管网没有完全按照十必接要求接管,特别是镇区管网杂乱无序,雨污不分,各乡镇污水处理厂基本上都不能正常运行。

从主观上看,主要表现为工作的不平衡性,体现在三个层面:

一是各级河长推进河长制工作存在不平衡性。少数河长思想认识不到位,存在应付现象,有的区镇河长未能落实按时巡河制度,个别河长从河长制工作开展以来,从未完整地巡过一次河;有的河长APP上有巡河痕迹,但只为考核需要,无实际成效;有的河长对责任河道管护内容不了解,不清楚身上的“担子”,河长制成了“冠名制”;有的河长虽然组织巡河活动,但交办问题不全面,或者交办问题不落实。部分区镇河长推进工作力度不大,对于硬任务缺少攻坚克难的行动,去年3月份沿江非法码头整治活动,要求6月份完成整治任务,沿江共六个区镇河段长,只有一位河长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任务;三位河长能开展整治活动,但存在整治不彻底问题,导致非法码头出现回潮现象;两位河长在市领导的多次督促下,才于今年1月底前整改完毕。

二是联系部门推进河长制工作的不平衡性。去年,市管局、监察局高度重视河长制工作,专门建立了由4人以上组成的联系河道河长办,但有些联系部门河长制办公室设置不完善或没有专门机构,有的联系部门只有1人兼带河长制工作;有的联系部门缺少工作主动性,河长巡河跟着走,缺少与河长的汇报和请示,缺少与相关区镇的沟通;有的联系部门对河长制工作认识不高,片面认为河长制只是河长的事、业务部门的事、河长办的事,工作停留在敷衍应付的状态;有的联系部门缺少本流域河道管护的组织协调,只有少数联系部门召开多次协调工作会议。

三是区镇河长制工作的不平衡性。年初,根据上级河长制工作部署,要求各区镇对河道违法乱占、乱建、乱排情况进行摸排,部分区镇上报数据有顾虑,能少报绝不多报,能不报就不报;有的区镇对市河长交办的问题未能落实,部分交办问题牵涉到群众矛盾、金额赔偿等难点问题时,整改措施迟迟不动,甚至出现拆后复建的情况;有的区镇河道长效管护措施不到位,河道清理只做靠近路边的两侧,河道中间囤积大片恶性水生植物,界河整治工作也一直是盲区,整治不彻底、不到位。

三、下阶段河长制工作设想

下阶段,我们将坚持问题导向,以河长制项目推进为抓手,切实推进“五强化”,不断提高组织化程度。

一是强化河长履职。根据省、南通市河长制领导小组即将出台的《河长履职办法》、《河长问责办法》等要求,出台我市河长履职的相关规定和制度,进一步明确河长职责,特别是市、镇两级河长的主持制定整治方案、主抓方案组织实施、主动协调解决问题、主导督查考核等工作职责,村级河长的常态化巡查及长效管护职责,实现压力的有效传导,责任的逐级落实,实现从“河长制”向“河长治”的飞跃。

二是强化典型引领。认真总结“三河”整治、“河岸共治”成功经验,梳理工作特色亮点、树立工作典型,形成示范效应。重视首创首发典型经验、典型案例,扩大我市河长制工作在南通及至全省的影响。坚持以点带面,通过打造生态河道示范样板工程,形成“启东特色”、“江海韵味”的河道治理管理模式,实现全市河长制治理体系不断完善和治理能力的全面提升。

三是强化督查考核。加大督查力度,坚持定期与不定期、综合与专项、样本抽取与全面督查相结合等方式,提高督查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提请纪检监察部门将河长制工作情况列入各地各部门及各级党政干部巡察的重要内容。完善考核评价体系,着力加强动态考核、绩效考核和群众满意度测评,采取日常监测考评与年终考核相结合、自评与互评相结合、第三方监测与媒体暗访相结合等方式,全方位实施对河长、河长办和河长制工作相关职能部门的监察考核。

四是强化资金保障。各级财政切实加大河长制工作的资金保障力度,推进构建“以政府公共财政投入为主,充分发挥市场融资作用、鼓励社会资金广泛参与”的河道治理投融资机制。加强水利、环保、建设等专项资金整合,突出保障重点项目实施,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健全多元投入机制,制定出台扶持政策,鼓励和吸引社会酱参与生态河道建设,加大城镇污水治理投入力度。

五是强化宣传引导。广泛运用传统媒体、新媒体等各类宣传阵地,积极传播河长管河治河护河的正能量,不断提升群众关注度、知晓率和满意度。要把生态河道建设纳入公益性宣传范围,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要充分发挥媒体的监督作用,积极反馈百姓反映的难点问题、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接受群众监督,回应群众期盼。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河长制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性工程,任务繁重,责任重大,使命光荣,感谢各位主任、各位委员对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我们将持之于恒,开拓创新,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继续做好河道综合整治的各项工作,以实实在在的成效取信于民,打造“河畅、水清、岸绿、景美”的生态环境,为全市经济社会与生态环境的协调可持续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

关于全面推进河长制工作落实情况的报告

中共弥勒市委、弥勒市人民政府:

根据《中共弥勒市委办公室弥勒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弥勒市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的通知》(弥办发〔2017〕114号)要求,现将朋普镇2017年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贯彻落实情况报告如下:

一、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落实情况

(一)工作方案到位情况

按照市级相关要求,经镇党委、政府研究决定,《朋普镇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朋发〔2017〕72号)于2017年8月23日全面印发朋普镇各镇、村两级河长,同时印发了“弥勒市朋普镇镇、村二级河长巡查检查记录表”,要求各级河段(片)长按照工作方案部署要求及时间节点,认真开展河长制相关工作,并做好记录交镇河长制办公室存档备查。方案细化了六项任务,明确了朋普镇河长制实施范围为所辖河湖库渠总计126条(段、个),其中纳入市级河长管理9条(段、个),纳入镇级河长管理28条(段、个),纳入村级河长管理89条(段、个),境内主要河流南盘江流经朋普镇3个村委会长33、4km,甸溪河流经朋普镇7个村委会长27、7km,林就河流经朋普镇2个村委会长12、5km,甸惠渠流经朋普镇2个村委会长37、8km,新沟流经朋普镇2个村委会长26km。

(二)组织体系和责任落实到位情况

朋普镇设立了以镇党委书记王敏为总河长,镇党委副书记、镇长刘鹏文为副总河长,其他副职领导和村委会(社区)书记、主任分级分段任河长的河长组织体系,并在朋普镇政府公示栏进行了公示公告,成立了河长制领导小组,明确了组织体系、镇级督查体系,设立河长制办公室下设在水务所,配备三名河长工作人员,细化工作职责、保障措施,并明确了全面推行河长制的阶段目标等。安装朋普镇河长公示牌16块。

(三)相关制度和政策措施到位情况

朋普镇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对加强河湖库管理保护的重大决策部署和省、州、市全面推行河长制,尽快建立健全河长制工作制度相关文件精神,于2017年11月14日印发《朋普镇全面推行河长制七项相关配套制度的通知》(朋发〔2017〕97号),印发朋普镇推行河长制会议制度(试行)、建设验收制度(试行)、考核问责和激励制度(试行)、信息报送制度(试行)、督察制度(试行)、信息共享制度(试行)、日常巡查制度(试行)七项河长制配套制度,并要求按照七项制度认真贯彻执行。朋普镇人民政府印发了加强河道管理确保防洪安全办法,明确了河道管理保护、监管等方面的政策措施。

(四)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估到位情况

按照《朋普镇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相关要求,镇级河长不少于每月1次,村(社区)级河长不少于每月2次,截止2017年12月31日,朋普镇两级河长监督巡查检查19次58处,巡查检查均有记录表和图片资料,对存在问题及时进行针对性处理。制定了镇级督察体系,由镇党委、人大、纪委、党政办负责对镇、村二级河长制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对河长制工作开展情况和落实整改上级各部门及镇级总河长、副总河长、镇级河长及三项会议制度要求整改落实的事项进行督查和考核评估;利用街天开展了以“落实绿色发展理念、全面推行河长制”为主题的水法律法规宣传活动,发放河长制宣传单500份,上报朋普镇信息办河长制类信息5篇。要求各村小组进行河长制相关政策文件进行广播宣传,加大群众河长制知晓率,逐步营造全民参与保护河湖库渠的良好氛围。

(五)基础性工作开展情况

朋普镇纳入河长制管理的河湖库渠总计126条(段、个),其中纳入市级河长管理9条(段、个),纳入镇级河长管理28条(段、个),纳入村级河长管理89条(段、个),河湖库渠名录已编制并层层分解到村到组,明确了镇村两级河长,各段保洁巡查员。正组织编制和开展镇级“一河一策”方案和信息系统建设。

(六)河湖管理保护成效

经过摸底排查和两级河长的巡查检查,发现朋普镇邻村河湖库渠普遍存在有生活垃圾的现象,通过朋普镇镇村两级河长、镇级责任部门、对应村段(片)长及村小组巡查保洁员上下协作,积极引导村民将日常生活垃圾送到村组指定堆放处统一处理,逐步提高村民卫生环保意识,朋普镇河湖水环境质量有明显改善,河湖管理保护初见成效。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有关建议

一是甸溪河从北向南流经弥阳、新哨、竹园到朋普,沿线村组密居,存在村民把生活垃圾倒入河道的现象,朋普地处下游,上游漂浮垃圾顺流而下,给河道管理保护带来了难题。二是由于甸溪河朋普镇高速路立交桥段施工建筑垃未清理彻底,存在淤积堵塞问题。三是沿线村庄多,存在围垦河提现象。四是集镇生活污水排放影响水域环境。五是南盘江河道存在私自采砂现象。六是镇内水域丰富,纳入河长制管理河道达126条(条、个),镇级财政资金紧缺,难以有效推进河长制工作。

河道治理报告篇3

结合当前工作需要,的会员“张双全”为你整理了这篇环境问题整改情况报告范文,希望能给你的学习、工作带来参考借鉴作用。

【正文】

根据南通市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指挥部办公室文件《关于进一步推进突出环境问题整改销号工作的通知》(通指办〔2019〕60号)要求,现对我市有关环境问题整改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监督。公示期为7天,联系电话:0513-87513049

如皋市关于“部分城市河道污泥淤积严重,水质较差”问题整改情况报告

按照《省人大常委会关于2018-2020年突出环境问题清单的报告的审议意见》《省政府办公厅关于2020年对部分重点生态环境问题挂牌督办的通知》,我市紧紧围绕污染防治攻坚整治工作目标,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发展理念,加强组织领导,实施重点攻坚,扎实推进6条突出环境问题城市河道整治工作,加快补齐河道治理短板,着力改善城市水环境,现将整治工作汇报如下:

一、整改任务基本情况

2018年,江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主任会议通过的《省人大常委会关于2018-2020年突出环境问题清单的报告的审议意见》,省政府办公厅《关于2020年对部分重点生态环境问题挂牌督办的通知》将我市宏坝河、解放港、龙游河、内外城河、幸福河、宝塔河等6条城市河道“部分城市河道污泥淤积严重,水质较差”问题列入重点环境问题清单,作为省人大、省政府督办项目,要求2020年底前完成整治销号。

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根据省人大、省政府重点环境问题反馈意见,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从整治技术、施工管理、长效管理等多方面进行研究,成立突出环境问题整治工作领导组,市政府主要领导亲自挂帅。印发《如皋市幸福河等城市河道突出环境问题整改方案》(皋政办发﹝2019﹞62号)文件,从总体要求、高质量推进、强化监督检查、保障措施等方面明确责任部门、目标要求,确保按期保质完成整治任务。

1、完成幸福河整治。针对幸福河沿线惠政小区污水混入雨水管网直排、幸福河过益寿路涵洞流水不畅、西段河道环境较差等问题。组织实施惠政小区控源截污工程,将混入雨水中的污水集中收集至污水处理一体化净化设施处理。实施幸福河过益寿路连通工程,完成过路顶管(DN1200)施工,实现龙游河至红星河全线畅通,增加了水体流动性。对幸福河西段进行环境治理,实施污水收集、木桩护岸、绿化种植、景观配套等综合整治。

2、完成解放港整治。解放港南侧以居民为主,北侧为居住小区,居民私搭乱建、占用河道、污水直排现象严重。2019年,组织实施解放港黑臭整治,拆除河道保护红线内居民的违章搭建,开挖河道拓宽水面。实施控源截污工程,新建污水管网700米,化粪池25座,将沿线居民的生活污水全部收集进市政污水管网,消除直排口16个。实施生态修复,采用木桩护岸方案,种植水下植物3800余平米,河道生态得到明显改善。为解决断头补水不足问题,实施解放港活水工程,新建提升泵站1座,从红星河补充优质水源。通过综合整治,彻底改变解放港周边整体环境。

3、完成内外城河整治。内外城河主要依靠连接龙游河北端管道(DN800)补水,水量不足,流动性差,还存在混接雨水管网的污水入河,外城河长期未清淤等问题。2019年,组织实施内外城河控源截污,完成12个混排口截污,将混入的污水及初期雨水排入市政管网,基本消除内外城河外源污染。实施龙游河与外城河连通工程,实现城河从龙游河自流补水,提升城河水质。新建内城河水循环净化系统,将内城河的水净化处理后再排入内城河,既提升了水质,又增加了水体流动性。组织实施外城河清淤,着力消除内源污染。

4、完成龙游河整治。龙游河北端为断头,为实现活水连通,2018年,实施龙游河(福寿路-宁海路)综合整治,搬迁龙游河宁海路至外城河北延线内的5家企业,拓宽河道,沿线配套近水走廊、小游园、厕所等公共设施。2019年,实施龙游河北延工程,拆除城南一中车棚、操场,新建开挖河道358米,采用仿木桩和叠石相结合生态护岸,打造滨水绿廊景观。新建龙游河大桥、宁海路两座景观桥梁,彻底打通龙游河,实现龙游河、外城河、宝塔河等河道自然连通。龙游河整治共绿化7、5万平米,新建生态绿道5000余米,慢行骑行绿道3000余米,真正实现一河一景,一步一景。

5、完成宏坝河整治。宏坝河存在北侧城中村居民及周边小区污水混排、河道两端断头等问题。2018年,我市完成宏坝河清淤、驳岸、绿化等综合治理。2019年,对宏坝河(宏济桥-万寿路)35#地块城中村进行整体搬迁,共搬迁商户、居民920余户,彻底解决了北岸居民污水直排的突出问题。今年,又组织宏坝河排口全面排查工作,对育贤小区附近3个混排口实施控源截污,消除外源污染。针对宏坝河断头问题,新建东皋路强排泵站1座,既达到平时河道补水目的,又满足雨季防洪排涝要求。

6、完成宝塔河整治。宝塔河(李渔路-茅雉河)因沿线居民侵占、长期失修,成为沿线居民排污沟,周边环境差。2018年,实施宝塔河东延工程沿线居民搬迁。2019年,在完成西段河道整治的基础上,新建开挖河道250米,拓宽水域面积1万余平米。新建茅雉河管闸2座,增强了平时蓄水、雨季排涝功能。实施全线沿河驳岸、生态种植治理,新建木桩护岸520米,景观绿化1、13万平米,新建透水混凝土园路800余平米,配套公厕、停车场,近水平台等设施,成为市民休闲娱乐的好去处。

三、整改取得的成效

根据整治方案,我市幸福河等6条城市河道整治工作已经完成,打造了一批城市河道治理的样板工程。城市河道整治是一项系统工程。经定期水质检测,6条城市河道水质明显提升,城市水环境明显改善,已达到整改销号要求。

河道治理报告篇4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沂河、沭河流域(以下简称沂沭河流域),是指临沂市及淄博市所辖沂源县、日照市所辖莒县向沂沭河汇水的区域。

沂沭河流域的河流、水库、渠道等地表水体及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沂沭河流域的水污染防治目标,由省人民政府按照《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的规定提出,并分步组织实施。

第四条沂沭河流域的水污染防治,必须坚持全面规划,统一管理,分级负责,防治并重,综合整治的原则,全面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

第五条沂沭河流域的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和改善水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损害水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或者控告。

第二章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沂沭河流域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省人民政府提出的水污染防治目标,制定本辖区的水污染防治综合治理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沂沭河流域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必须把水污染防治综合治理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长期固定的资金渠道,并在年度计划中予以安排。

第八条省人民政府每年都应当对沂沭河流域的水污染防治情况进行专门监督检查。对依法履行职责并做出显著成绩的,予以表彰和奖励。对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应当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九条沂沭河流域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年都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和上级人民政府报告本辖区的水污染防治情况。

第十条临沂市人民政府根据省人民政府的授权,依法对沂沭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淄博市、日照市人民政府应当分别加强对沂源县、莒县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共同做好沂沭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

第十一条沂沭河流域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污染防治的具体管理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的农业、水利、卫生、地矿、建设等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协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水污染防治工作。

第十二条沂沭河流域发生水污染事故时,排污单位必须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事故报告的24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向其相邻下游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重大水污染事故应当向淮河流域水资源保护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第三章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第十三条沂沭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

第十四条排污总量控制计划由临沂市人民政府商淄博市、日照市人民政府拟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逐级分解下达执行。

排污总量控制计划包括排污总量控制区、排污总量控制指标、排污削减量和完成削减量的期限要求等。

第十五条临沂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沂沭河干流和各主要支流的市、县(区)的行政区交界处和省界处设置排污总量控制断面,监测、监督有关市、县(区)的排污情况,并将排污情况按季度向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沂沭河流域的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监测、监督其上游县(区)的排污情况,对超总量排放污染物的,应当向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知报告单位。

第十七条向沂沭河流域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其排污总量控制指标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排污总量控制计划、排污单位申报的排污量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确定。

第十八条排污单位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许可证应当明确规定持证单位的排污总量控制指标、排污削减量及削减期限。

第十九条排污单位必须在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规定的排污总量控制指标内,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排放污染物,并缴纳排污费。

对超标准、超总量排放的,除依法责令其限期治理外,按规定标准征收2至3倍的超标准排污费或者超总量排污费。被限期治理的单位,必须按期完成治理任务。

第二十条凡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控制指标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必须按规定标准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缴纳超总量排污费。

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控制指标的市、县(区),不得新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项目,扩建、改建项目不得增加污染负荷。

第四章水污染的防治措施

第二十一条沂沭河流域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淮河流域禁止和严格限制的产业、产品名录、调整产业、产品结构,合理规划工业和城乡建设布局。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自然资源、技术条件和环境容量,合理规划工业小区,因地制宜地发展无污染和少污染的生产项目。

第二十二条禁止在沂沭河流域新建化学制浆造纸项目。

禁止新建制革、印染、电镀、酿造、化工等污染严重的小型生产项目。本办法实施前已建成投产的,由县级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其转产或者关闭。

严格控制新建前款所列产品的大中型项目;确实需要建设的,必须经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按基本建设程序报批,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引进生产技术和设备的建设项目,凡向水体排放污染物且国内污染防治技术和设施不能配套的,必须同时引进相应的污染防治技术和设施。

禁止引进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生产技术和设备。

第二十四条禁止向没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单位、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转移产生严重污染的生产技术和设备。

没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单位、企业和个体式商户,不得接受产生严重污染的生产技术和设备。

第二十五条凡向沂沭河流域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新建、扩建、改建项目或者技术改造项目,都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污染处理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规定,并应符合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

对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计划、经济、外经贸、乡镇企业、土地、建设、工商管理等有关部门不得办理有关手续,银行不予贷款。

第二十六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必须由持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评价单位必须提供完整、准确、规范的评价报告,并对评价结论负责。

第二十七条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新建、扩建、改建项目或者技术改造项目,其水污染防治设施必须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二十八条城市污水应当进行集中处理。

沂沭河流域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必须把保护城市水源和防治水污染纳入城市建设规划,逐步建设和完善城市排水管网,有计划地建设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保障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二十九条沂沭河流域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切实措施,植树造林,保护植被,防止水土流失;积极推广生物防治病虫害技术,发展生态农业,合理使用农药、生物生长调节剂、化肥和地膜。

第三十条在沂沭河流域内进行地下勘探、采矿或者建设地下工程设施的,应当采取防护措施,防止污染地下水体。

第三十一条沂沭河流域的水闸应当在保证防汛、防旱的前提下,兼顾上下游水质,按照淮河流域水资源保护领导小组制定的防污调控方案调控水的流量,避免闸控河道蓄积的污水集中下泄,造成突发性污染事故。

第三十二条在沂沭河流域的枯水期,临沂市人民政府必须采取以下措施:

(一)加强对沂沭河干流、各主要支流和水库的水质、水情的动态监测,并及时通报监测资料;

(二)将准河流域水资源保护领导小组确定的枯水期污染源限排总量及时分解到所有排污单位,并监督排污单位严格按照枯水期污染源限排方案限量排污;

(三)按照淮河流域水闸防污调控方案,调度水闸。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排污单位无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或者不按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

(二)引进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生产技术和设备的;

(三)向无污染防治能力的单位、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转移产生严重污染的生产技术和设备的;

(四)建设项目中需要配套建设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或者建成后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第三十四条被限期治理的排污单位,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关闭或者停业。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新建化学制浆造纸项目和制革、印染、电镀、酿造、化工等污染严重的小型生产项目或者未经批准建设属于严格控制的项目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其停止建设或者关闭,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并处20万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建设单位违反国家和省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或者环境影响报告书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而擅自施工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其限期补办手续;逾期未补办手续的,责令其停止施工或者关闭。

第三十七条对有关部门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未经批准之前,为建设单位办理有关批准手续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八条违反枯水期污染源限排方案超总量排污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可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九条违反水闸防污调控方案调度水闸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条依据本办法规定实施罚款处罚时,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收据;罚款收入应当全额缴同级财政。

第四十一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二条拒绝、阻碍承担本办法规定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承担本办法规定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河道治理报告篇5

全省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经过四年来的集中整治和规范化建设,初步走上了规范化、制度化管理的轨道。为进一步加强河道采砂管理,保障防洪和桥梁、管线等跨河、穿河、临河建筑物的安全,防范事故发生,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又好又快的发展,根据水利部、交通部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的通知精神,经省政府同意,在全省开展一次河道采砂集中整治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河道采砂事并防洪和桥梁、管线等跨河、穿河、临河建筑物的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防洪法》、《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河道采砂管理的组织领导,落实相关行政首长负责制。本次整治行动成文河道采砂集中整治联席会议,省水利厅为联席会议召集人,省公安厅、省交通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派员参加。联席会议设立办公室,由相关单位抽调人员组成,各有关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实行联合执法、集中执法。各设区市、扩权县也要成立相应机构,联席会议名单报省水利厅。

各设区市、县要把相关法律法规和治理整顿的要求落实到基层和相关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国务字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逐级落实责任,建立河道采砂管理责任追究制度。要依法严厉打击非法采砂,对违法违规乱采滥挖的,对治理整顿工作不力,安全监管不到位,导致违法采砂现象严重,影响河道防洪安全的,进行严肃处理。

二、突出重点,专项整治

即日起,各地要用两个月时间,集中开展一次专项整治行动,全面打击非法采砂,治理违法违规乱采滥挖行为。专项整治的范围是非法违法违规采砂比较突出的河段和采砂量较大的河段,重点是无证采、运砂,危及防洪安全,影响水利工程和桥梁、管线等跨河、穿河、临河建筑物安全的非法采、运砂行为和违法违规乱采滥挖行为。各地要制定周密的专项整治行动方案,认真组织实施;对非法采砂行为要采取断然措施,坚决予以取缔;对违法违规乱采滥挖的单位和人员,要依法予以处罚;要在专项整治的基础上制定科学的采砂规划,确定河段的禁采和限采区,严格采砂总量控制。在专项整治行动中,要结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明电〔**〕16号)的要求,对重点河段、重要水利工程和跨河、穿河、临河的铁路、公路桥梁等涉河设施周边的河道采砂活动进行全面排查,消除一切因采、运砂活动可能带来的安全隐患。

各地要在**年8月15日前将专项整治行动阶段性结果报省水利厅。

三、协调配合,强化监管

河道采砂管理涉及水利、交通、公安、安全生产等多个部门。各相关部门要分工协作,形成全力,建立有效的河道采砂管理沟通协调机制,共同处理好采、运砂管理中出现的问题。

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大采砂监管力度。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审批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加强日常巡查和现场监管,严密监控禁采区,严防非法采砂;对非法违法违规采砂行为及时查处,依法处罚。交通部门要依法查处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三百米范围内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压缩或扩宽河床、进行爆破服务业及其它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活动。安全监管部部要积极配合、督促有关部门加强河道采砂、运砂安全生产教育和管理,加强对安全事故的防范。公安部门要维护好河道采砂的治安秩序,依法打击影响采砂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

四、加强规划,完善制度

为依法、科学管理河道采砂,各地应尽快编制河道采砂规划,划定禁采区和可采区,确保采砂不影响河势稳定。尚未完成河道采砂规划的,应当尽快按省河道采砂规划编制导则编制规划,划定河道禁采区和可采区、规定禁采期限,并予以公告。采砂业主应当根据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的技术规范编制河道采砂项目相行性论证报告,审查部门应当严格把关。

五、加强宣传,长效管理

各地要通过多种形式向社会宣传河道采砂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让广大人民群众了解非法违法违规采砂的危害性和政府依法管理、治理整顿的必要性。要通过曝光、举报等形式,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社会舆论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为加强河道采砂管理和打击非法违法违规采砂创造有利条件。省水利厅设立的非法采砂举报电话为0311-851*****

河道治理报告篇6

一、工作重点

坚持全面治理和重点打击相结合的原则,利用两个月时间,在全县集中开展以滦河河道采砂专项整治为重点的专项整治行动,对违法采砂活动坚持依法从快、从严查处。整治行动采取日常巡视、突击检查等方式,重点要做好以下五方面工作。一是加强宣传引导。县水务部门要通过印发小册子、召开培训会议等形式,积极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河北省河道防洪条例》及《河北省河道采砂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采砂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增强其法制意识,引导其依法进行河道采砂。二是保障行洪安全。河道采沙工作的开展要以保护水利工程设施为前提,确保临岸丁坝等各类防洪设施设备不受采砂活动的毁损,发挥应有的防洪效益。三是严格禁采期管理。在禁采期内,各砂场要将主要采砂设备撤离采砂场,对大型设备无法搬运时可拆除其动力设备,除必要留守人员外不得有其他人员。同时,将采砂废料全部清出河道,确保行洪安全。对违规采砂行为,一经发现,严惩不怠,采取警告、罚款等措施,直至申请吊销采砂许可证。为保证此次专项整治活动取得预期效果,县水务、监察、公安、交通、安监等各相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分工协作,形成合力,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作用,建立有效的河道采砂管理沟通协调机制,联合执法,共同打击非法采砂行为。四是加强安全生产。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加强安全教育,防止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要在所有采砂场入口及周边醒目位置设置安全警示、宣传牌和必要的救护设备。对不按要求落实的,责令整改,直至取消其采砂许可证。五是强化环保意识。加强采砂现场及相关地段的环境保护,严禁在河道内堆放废弃物及生活垃圾,严禁采砂船漏油,严禁运砂车辆在夜晚居民区附近鸣笛扰民;采砂现场及运输车辆必须采取防尘措施,同时注意保护生产道路、桥梁、农田、树木,维护群众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二、时间安排

1、动员部署阶段(7月10日至7月19日)。认真学习上级文件精神,着手建立组织,通过广播、电视、印发宣传材料等形式广泛宣传有关河道采砂的法律法规,教育广大群众依法采砂。

2、自查自纠阶段(7月20至7月31日)。县水务部门及有关镇对辖区内河道采砂工作进行全面自查,认真查摆存在问题,明确整治目标和措施,制定整治方案并报县河道采砂专项整治联席会议办公室。

3、联合执法重点治理阶段(8月1日至8月31日)。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河北省河道采砂巡查制度暂行规定》的要求,加大汛期执法检查力度,形成高压态势,发挥联合执法的威力和作用,对存在问题,做到早发现、早处理,并对重点问题进行挂牌督导。

4、总结验收阶段(9月1日至9月15日)。有关镇及相关单位要对本单位的专项整治活动进行认真总结,形成总结报告,于9月5日前上报县河道采砂专项整治联席会议办公室。

三、保障措施

一是健全组织,加强领导。为确保河道采砂专项整治活动顺利开展,成立以县水务局为召集单位,县监察局、公安局、交通局、安监局、县政府办公室法制科等单位主管负责同志为成员的河道采砂专项整治联席会议(人员名单附后),具体负责河道采砂专项执法工作。联席会议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行动方案,明确治理和督导重点。并成立专项督导组,对全县河道采砂专项整治活动进行不定期督导检查。联席会议及督导组办公室均设在县水务局。各相关镇也要成立相应组织,强化辖区内河道采砂专项整治工作力度,加密巡查次数,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查处,并于每周三下午向县河道采砂专项整治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二是高度重视,落实责任。有关镇及相关单位要强化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把这次专项整治作为当前确保防汛安全、保持经济持续发展和社会稳定的一件大事来抓。严格落实河道采砂行政首长负责制,对于整治效果不明显、执法不力的单位或人员,由河道采砂专项整治联席会议办公室对其下达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对工作不负责任、非法采砂查处不力、专项治理走过场的单位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及社会各界的监督作用,形成强有力的严打舆论和社会氛围,确保专项整治取得实效。三是强化措施,兑现奖惩。要认真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对在禁采期间从事非法采砂、运砂的,要给予严惩重罚,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其采砂许可证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同时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对举报一经查实给予举报者所处罚金额20%--30%的奖励,并为其保密。通过奖惩措施的开展,促进河道采砂有序开展。

附:*县河道采砂专项整治联席会议人员名单

河道治理报告篇7

关键词:河道采砂;可行性;设计

Abstract : The preparation of river sand mining feasibility study report is mainly based on "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 regulation of river administration ", " Hebei province river sand management approach ", " Hebei province river sand mining project feasibility study report of "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 code " )、 The feasibility study report main content includes: the analysis of river hydrology, sediment, geology, topography, nearby buildings and facilities on the basis of river, according to the geological data and mining area, sand material reserves analysis and exploitation quantity calculation, and according to the requirements for flood control and river management plan, make reasonable excavation design scheme analysis, sand mining on river flood, the effects of sand mining on river regime, on nearby buildings and surrounding environment, put forward specific measures to relief effects, in order to prove the feasibility of the project reached the river sand mining, mining sand and river sand mining bined purpose, for provide the basis for the mining license field、

Key words: river sand; feasibility; design

中图分类号:TV853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我国众多河流内蕴藏着较丰富的砂石是主要的建筑材料来源之一,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发展,建筑市场对砂石的需求量越来越大,在一些河流中采砂规模呈迅速增大趋势,大量的、掠夺式的、无序的乱采滥挖,不仅严重改变河床自然形态,直接造成局部河势的恶化,影响河岸稳定,破坏鱼类等水生物的繁殖栖息环境,影响江河水质和水体功能,而且严重威胁着防洪和通航的安全。据了解,在长江、黄河、淮河、海河、松辽河、珠江流域的干支流大多存在不同程度的采砂活动,采砂管理已受到国务院领导的高度重视和社会的广泛关注。

采砂规划是采砂管理的重要依据,也是保证科学有序采砂的基础。缺乏采砂规划的指导,必然导致无序采砂,因此制定采砂规划,科学地规范采砂活动,是维护河势稳定、保障防洪和通航安全的迫切需要。

论证报告包括八个章节,有概述、基本资料收集、河流概述及治理规划等,现一一作下简介:

1、概述

对采砂场的地理位置、可采区的长、宽、面积、开采期、开采类型、所在流域进行阐述,并附上相关位置图和采砂河段图片。

最后说明委托单位和承担单位,并附上委托书。

2、基本资料收集

首先要收集采砂河段所在流域的降水、暴雨、径流、洪水和泥沙资料及历史洪水的调查成果,其次要收集采砂场地形图、地质资料、采砂场附近建筑物及设施的调查资料,然后要收集所在河流的防洪规划、治理规划及其它已有的分析计算或研究成果。基本资料的收集与调查是编制河道采砂可行性论证报告的基础工作,基础打不好,就很难保障报告的质量。

资料收集的难点是地形图和地质资料的收集。一般情况下能收集到采砂河段1/10000地形图,“编制规程”要求使用1:2000~1:5000地形图,包括采砂场范围及其上下游各1000m、左右各200 m范围。因此,要对采砂场河段地形进行补充测量,同时,要测量河段纵坡,以满足调绘1/5000地形图和计算河道水面线的需要。在没有水利工程的河段,收集河床地质资料比较困难,首先要在采砂河段寻找已有的探坑,若没有现成探坑,就要开挖新探坑,其深度在山区最好到基岩,在平原河道要大于采砂深度;其次,要对砂石料进行简单的筛分,以满足绘制采砂河段地质剖面图和计算可采砂量及弃料量的需要。

资料收集的重点是对附近建设物及设施的调查,它是划定禁采区和分析采砂影响的重要依据。调查的重点是跨河和临河的建筑物,包括桥梁、道路、高压线及其等级,还包括村庄、树木、田地、及水利工程情况,并标注在地形图上。

3、河流概况及治理规划

本章需要说明河道自然地理特征和水文特征。自然地理特征包括河流位置、发源地、流域面积、流经地区、河道长度、宽度、坡度、堤防现状以及现状泄洪能力等;水文特征包括该流域地处何种季风气候区、年平均气温、多年平均降水量、流域平均降水以及10年一遇洪峰流量等。

河道治理规划介绍流域规划和河系规划中关于采砂河段的规划要点,包括分段治理标准、设计流量、治理方案等。河道的治理措施是针对之前提出的治理方案所采取的应对措施,主要包括对河床断面的要求,河道、堤防整治措施,主槽、滩地、堤防的技术指标,面对险工险段采取的工程措施,采砂河段与上、下游河段的衔接等。

河道治理报告篇8

市县两级政府被环保厅约谈

据大河报报道5月12日,记者从河南省环境保护厅获悉,全省大气污染防治专项执法检查督察已经结束,三门峡市政府和洛阳市新安县政府被约谈。

省环保厅有关负责人说,3月16日至28日,省环保厅组成6个督察组,对各省辖市和省直管县(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了专项督察。这次专项督察共检查相关企业208家,发现一般环境问题企业37家,突出环境违法问题企业30家,区域性突出大气环境污染问题3处。

经省环保厅研究,决定对环境违法问题多且集中的三门峡市政府和洛阳市新安县政府实施约谈;对大气污染突出的南阳市卧龙区、信阳市负忧柳林乡和驻马店市驿城区致函当地政府,督促解决问题;对环境问题整改迟缓的兴茂钛业股份有限公司,致函漯河市政府,限期整改到位;对环境违法问题突出的三门峡义马环保电力有限公司、三门峡惠能热电有限公司和南阳市西峡县河南龙成煤高效技术应用有限公司等3家企业实施挂牌督办;对环境违法问题突出的平顶山市泓丰选煤焦化厂、三门峡昊运化工有限公司和平顶山市叶县河南蓝光环保发电有限公司等3家企业实施环保“黑名单”管理;依法对平顶山市东鑫焦化有限责任公司、鹤壁煤电股份有限公司热电厂和三门峡市义马环保电力有限公司等7家公司环境违法行为下达行政区域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对存在一般环境问题的37家企业分门别类下达监察通知,督促限期整改。

《穹顶之下》呼吁远离雾霾

2015年3月,原央视记者柴静拍摄的公益纪录片《穹顶之下》震撼人心。在各大视频网站播出之后,引起不少网民的关注。短短一天时间,各网络平台已累计播放超过3500万次,观众关注度超过任何热播电视剧。

可以说,在环境污染这个全民休戚与共的问题上,《穹顶之下》引起了不少人的共鸣,“不要等问题出来后再去挽回。我们生活在同一片天空下,雾霾已经成为每个人必须应对并亟需解决的问题!远离雾霾,呼吸同一片纯净天空!”不少网友认为,为下一代人的生活质量考量,大家都应该有柴静一样的社会担当。片中“说实话我不是多怕死,我是不想这么活”等言语也迅速成为网络热点。

清华大学报告:室内PM2、5吸入量是室外4倍

4月23日,《新京报》刊发消息,清华大学首个室内PM2、5调研报告,结果显示PM2、5吸入量室内占八成。这份以清华大学电子工程系研究员张林为研究组负责人的调研报告显示,相对于室外PM2、5污染,室内PM2、5污染对人的影响更显著,PM2、5吸入量室内占八成。在同等外部条件下,办公环境的室内等级略优于居住环境,楼层17层以上室内等级最优。专家表示,该调研有一定的参考价值,楼层与室内空气质量等级目前并无明确对应关系。

据悉,清华大学的这份报告为国内首份关注室内PM2、5的大数据分析报告。在两个半月时间内,调研组共获得北京市407名志愿者累计11万小时的室内PM2、5数据,覆盖全市13个区县的7703个地理位置。根据采集数据计算,志愿者日均面对的PM2、5总量为每小时2018、6微克/立方米,一个人每天吸入肺中的污染物潜在总量累计达到787、3微克,其中室内PM2、5的吸入量占每日总量的80%以上。“这主要是因为人们一天当中有大约20小时是在室内,只有4小时在室外。”张林说,室内的PM2、5吸入量是室外的4倍。

肺癌居十大高发肿瘤首位

4月28日,《河南日报》辟出16个专版,详细报道了近年来河南癌病发病情况及病因,肺癌是高发肿瘤之首位,大气污染成为诱发癌症的直接病因。

这份由河南省癌症中心、河南省肿瘤医院、河南省肿瘤防治办公室《2014年河南省肿瘤登记年报》,系统地报告了河南省居民肿瘤发病与死亡等相关数据,这是河南省肿瘤发病等相关内容的最新数据和权威。报告显示,肺癌、乳腺癌仍高居男女发病率榜首,食管癌发病率上升,位列第二。首先,肺癌是2011年居全省肿瘤登记地区恶性肿瘤发病第一位的恶性肿瘤;其次,食管癌从2010年的第三位上升至第二位。

自21世纪初,肺癌就位居我国居民发病和死亡首位,且呈现快速上升趋势。作为呼吸道疾病,肺癌发病率快速增加与空气污染和吸烟等因素有密切关系。随着近年来大力推行控烟政策,我国吸烟率已呈现小幅下降趋势。世卫组织已于2013年将“室外空气污染”列为一类致癌物,并将它视为迄今“最广泛传播的致癌物”,因此当前以PM2、5为主的空气污染已成为肺癌高发的最重要诱因。

依法治污任重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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