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份证: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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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是位于 市 区 路(街)某某商业广场 座首层 号铺(“商铺”)的产权所有人,拟将商铺出租给乙方,乙方同意承租。现甲、乙双方就商铺租赁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合同。
第一条 商铺的位置、面积和用途
1、1 商铺的位置和面积
甲、乙双方同意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出租和承租位于 市 区路(街)某某商业广场(“商场”) 座首层 号铺(见本合同附件一图示),且甲、乙双方同意遵守某某商业广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统一经营管理相关制度和物业管理规定。
商铺的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前述建筑面积为本合同所述物业管理费的计算依据和为本合同所述租金的计算依据。如果交付时实测面积/产权登记面积与上述面积不一致的,以实测面积/产权登记面积为准。
1、2 商铺的用途
乙方承租商铺只能用于经营(商品种类) 、
非经甲方及某某商业广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业管理公司”)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在本合同约定的租赁期内将商铺用于经营其他任何种类的商品和用于其它任何目的。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对乙方违反本条规定的行为未及时制止并不表示对乙方行为的默认。
第二条 租期
租期自 年 月 日(如商场开业时间晚于上述起租日的,以商场开业日为计租开始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租期开始前甲方允许乙方进场装修,租期开始前的装修期称“免租期”,免收租金,免收物业管理费,但仍应缴纳水、电等能源费。其他情况下,乙方装修期间也应支付租金、物业管理费。具体装修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_____月 日止。
本合同在商场确定的统一开业日前 日签订本合同的,则乙方应在统一开业日前正式对外开业,否则每延迟一日,应向物业管理公司支付相当于本合同期租金总额1%的违约金。但是本协议签订日在商场开业日前的,如商场开业时间晚于上述租期开始日,以商场开业日为计租开始日,租期开始前甲方允许乙方进场装修,租期开始前的装修期称“免租期”,免收租金和物业管理费,但应支付水电等费用。开业日指商场具备对外营业能力时。乙方应按照商场确定的开业日对外营业。
第三条 租金
3、1 租金
乙方在前述租期内租赁商铺的租金为:
3、1、1 年 月 日前(以商场开业日为计租开始日的,该日期应为开业日起届满一年整)租金标准为:
每月每平方米(小写) 元(大写) 元,月租金合计为人民币(小写) 元(大写) 元。
年 月(第一个月如果不是整月时)租金按日计付,租金标准为每日每平方米人民币(小写) 元(大写) 元。
3、1、2 年 月 日(以商场开业日为计租开始日的,该日期应为开业日起届满一年后的第一天)至 年 月 日租金标准为:
每月每平方米人民币(小写) 元(大写) 元,月租金合计为人民币(小写) 元(大写) 元。
3、1、3 年 月 日(以商场开业日为计租开始日的,该日期应为开业起届满两年后的第一天)至 年 月 日租金标准为:
每月每平方米人民币(小写) 元(大写) 元,月租金合计为人民币(小写) 元(大写) 元。
3、2 支付期限和方式
3、2、1 支付期限
首期(即租期开始之日至 月月底)租金在进场装修前支付。除首期租金外,乙方须在 月的225日前向甲方交付下下 租金。
3、2、2 支付方式
乙方可以现金、银行转帐支票或银行汇款的方式向甲方支付租金,按该等方式支付的款项均以甲方或甲方银行实际收到款项之日为付款日。所有因执行本合同乙方付款发生的银行手续费由乙方承担。
甲方指定银行帐户如下:
开户行:
户 名:
帐 号:
乙方按照本合同应向甲方支付的所有款项均按照本条约定执行。
第四条 物业管理费
4、1 商铺的物业管理费为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人民币29元,月物业管理费合计为人民币(小写) 元,(大写) 元。前述物业管理费包含商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保养费,公共区域保安、保洁、绿化美化的水、电等能源费以及商场所有区域的中央空调费等。物业管理公司可能会根据推广商场等经营需要适当提高物业管理费。物业管理费应由甲方向物业管理公司交纳,但在本租赁合同期间甲、乙双方同意由乙方承担,本合同终止后仍由甲方向物业管理公司交纳。
4、2 物业管理费支付方式
4、2、1 物业管理费由乙方承担。
4、2、2 物业管理费按月支付。除首期物业管理费外,乙方须在每月的2二十五日前直接向物业管理公司万达商业广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交付下下月物业管理费。
物业管理费自租期开始之日由乙方承担。乙方需在租期开始日前进场装修前向物业管理公司交付首期物业管理费(从租期开始之日至____月月底)。
4、2、3 支付方式
乙方可以现金、银行转帐支票或银行汇款的方式向物业管理公司支付物业管理费,按该等方式支付的款项均以物业管理公司或其银行实际收到款项之日为付款日。所有因执行本合同乙方付款发生的银行手续费由乙方承担。
物业管理公司指定银行帐户如下:
开户行:
户 名:
帐 号:
乙方按照本合同应向物业管理公司支付的所有款项均按照本条约定执行。
第五条 能源费
乙方进场装修前应向物业管理公司缴纳能源押金________元。商铺的水、电等能源费采取分户计量,乙方应当自行承担,从进场装修日开始计收。乙方应按物业管理公司书面通知直接向物业管理公司支付。水、电路损耗等能源损耗按照出租商铺实际用电量占商场总用电量的比例分摊。租赁期内前180日(不含免租期)能源损耗的月平均损耗将作为计算剩余租期内能源损耗数的标准。
第六条通讯设施租金及押金
6、1 乙方租用商铺自行申请通讯设施如下:电话/传真__部,上网专线__条。
6、2乙方向相关部门支付前述通讯设施租金为电话/传真每月人民币____元/部,上网专线每月人民币____元/条。
6、3 乙方向物业管理公司支付前述通讯设施及押金为:每部电话/传真人民币____元,共计人民币____元;每条上网专线人民币____元/条,共计人民币____元。
6、4 乙方所租用的通讯设施自行到相关部门支付租金。
6、5 电话费、上网费等通讯费用(含月租费、手续费等),由乙方自行向电信部门支付。
第七条 保证金
7、1 为确保乙方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租金,乙方须于签订合同同时向甲方一次付相当于两个月租金的租金保证金,共计人民币(小写) 元(大写) 元。
7、2 为确保乙方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物业管理费,乙方须于签订合同同时向物业管理公司一次付相当于两个月物业管理费的物业费保证金共计人民币(小写) 元(大写) 元。
7、3 在本条中保证金指前述租金保证金和管理费保证金。
7、4 保证金的扣除
7、4、1 如乙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向甲方支付租金或滞纳金,甲方可以扣留全部或部分租金保证金冲抵,其冲抵金额相当于乙方前述欠费。该等冲抵并不能免除乙方仍须支付前述欠费的义务。
7、4、2 如乙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向物业管理公司支付物业管理费、能源费或滞纳金,物业管理公司可以扣留全部或部分管理费保证金冲抵,其冲抵金额相当于乙方前述欠费。该等冲抵并不能免除乙方仍须支付前述欠费的义务。
7、4、3 如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任何条款,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均可分别扣留全部或部分租金保证金或管理费保证金,以抵偿由乙方违约行为造成的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的直接和间接损失。乙方应在接到书面通知后七日内将保证金补足。未及时补足的,按欠费处理。前述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损失的,乙方仍应补足实际损失。
7、5 本合同终止后,若乙方完全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或在甲方、物业管理公司直接折抵乙方未付的租金、物业管理费、违约金等应付款项后,甲方和物业管理公司应在乙方归还甲方商铺后十日内将保证金无息退还给乙方。
第八条 进场经营质量统一经营管理保证金
乙方应向物业管理公司缴纳统一经营管理进场经营质量保证金人民币小写 元,(大写) 作为在商场经营期间遵守统一经营管理相关制度商品质量、服务质量的保证金。前述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损失的,乙方仍应补足实际损失。乙方违反统一经营管理相关制度时,物业管理公司有权没收全部或部分统一经营管理保证金,乙方应在接到书面通知后七日内将保证金补足。未及时补足的,按照欠费处理。该项保证金的补足方式与本合同第七条关于保证金补足方式的约定一致在乙方出售的商品质量不符合国家规定或有降低商铺所在广场的声誉时,物业管理公司有权直接从保证金中向消费者直接支付退货款和赔偿款。
本合同终止后,如果乙方完全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物业管理公司在乙方归还甲方商铺且清缴全部欠款后10日内将保证金无息退还给乙方。
第九条 滞纳金
本合同项下付款时间遇节假日均不顺延,所述“日”均指日历天,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乙方拖欠租金、物业管理费、能源费、通讯设施租金及押金、各项保证金等应当向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支付的任何费用,每日应按照拖欠费用 33‰ 向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缴纳滞纳金,从应付日至实付全部清偿之日止。
第十条 续租
10、1 如果乙方愿意在租期届满后继续承租商铺,可向甲方提出书面续租申请,但此申请须于租期终止日30日前、180日内提出。如果在本合同期限届满前30日未收到乙方的续约通知,视为乙方放弃续租,本合同自租期终止日自行终止。租期终止日前180日期间,甲方有权在不妨碍乙方正常使用的情况下带客户查看商铺场地,乙方应予配合。
10、2 如乙方续租,甲方有权根据市场情况调整租金的收费标准。
10、3 在租期届满前,甲方与第三方确定租赁意向,且就租赁条件达成一致时,应及时通知乙方,乙方应在收到甲方通知后三日内决定是否行使优先承租权;如果乙方在前述期限内没有给予甲方答复,则视为乙方放弃优先承租权。
第十一条 进场移交
11、1 甲、乙双方应在租期开始日前30日内办理商铺移交手续。
11、2 商铺移交时状态见附件二,甲、乙双方在移交时应给予确认。
11、3 乙方进场后,甲方和物业管理公司仍有权继续进行大厦周边环境的建设、公共区域或个别卖场区域的装修、宣传广告工作及其他改造、修缮工程。甲方和物业管理公司无需为此而对乙方作出任何赔偿,乙方同意不干涉。
11、4 如由于甲方自身原因致使乙方延期进场,起租日期和租期均相应顺延。延期超过90日的,乙方可以在前述90日届满后七日内选择解除本合同,乙方选择解除合同的,甲方应在合同解除之日起七日内无息退回乙方已付费用,但无须承担其他任何责任。
第十二条 商铺的使用
12、1 装修和改造
乙方自行承担商铺的装修或改造费用和责任,装修改造方案和施工公司必须经过甲方和物业管理公司的审查书面认定,但甲方和物业管理公司并不因审查而承担任何责任。
装修或改造应当遵守商场装修管理制度和规定。甲方和物业管理公司有权监督乙方的装修工程施工过程,并随时对不符合装修管理制度的行为加以制止并要求其改正。如果乙方拒绝改正,则甲方和物业管理公司有权自行加以纠正,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12、2 乙方应严格遵守物业管理公司已经和将要制定的商场各项经营管理制度、各项物业管理公约和制度、以及甲方与物业管理公司签署的统一经营管理合同、物业管理合同以及其他合同。因违反相关制度、规定和约定所遭受的处罚和应当承担的责任应由乙方自行承担。
12、3 乙方应在其经营范围内合理使用并爱护房屋各项设施、设备,保持商铺在租期内处于良好的使用状态。因乙方使用不当造成设施损坏或发生故障,乙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
12、4 乙方应自行为商铺内部的装修、设备和其他财产购买保险,否则应自行承担上述财产的风险。
12、5 未经甲方及物业管理公司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全部或部分将商铺转租或分租给任何第三人。乙方擅自转租或分租的行为无效,转租或分租期间乙方所收租金或其他收益全部归甲方所有。甲方及物业管理公司有权选择立即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按照16、2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 离店
13、1 因任何原因导致本合同终止后十日内,乙方均应将商铺交还给甲方。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无条件保留店铺内所有装修(乙方损坏的应予赔偿),或将商铺恢复至接收商铺时的状态(正常使用及时间因素的耗损除外)。乙方未恢复原状的,甲方可代为恢复,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如果乙方未按前述约定期限交还商铺,则视为乙方放弃商铺内一切财物所有权,由甲方自行腾空、收回商铺,处理商铺内财物,由此产生的损失和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应赔偿由此导致甲方的全部损失。
在甲方按照前述约定收回商铺前,乙方除仍应承担延迟期间物业管理费、能源费等各项费用外,还应再向甲方支付双倍租金。
13、2 乙方在本合同终止时应付清所有应付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及其他应付款项(含违约金、损害赔偿、罚
款等)。
13、3 如乙方在本合同终止时尚未付清所有应付甲方和物业管理公司相关款项及其他款项,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有权扣押或阻止乙方转移乙方在商场内的财物,因此造成乙方任何损失由乙方承担。
如乙方未付清应付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款项及其他款项超过七日的,无论乙方是否自行离店均视为乙方自愿放弃其在商铺商场内的财物所有权,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可拍卖、变卖乙方财物,以抵扣拍卖、变卖费用和抵扣所欠款项。甲方可委托物业管理公司扣押和阻止乙方转移商铺内财物。因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采取上述措施而导致乙方财物受损、价值下降等不利后果的,乙方特此放弃要求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赔偿的权利由乙方自行承担。【律师认为业主或物业管理公司自行拍卖变卖租户财物是违法的,该条规定的办法只能是在情况紧急时采取,以牺牲较小利益为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争取时间】
第十四条 优先购买权
甲方有权随时向任何第三方转让商铺,但应当事先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在同等条件下有权优先购买该商铺。乙方应当在收到该通知后三日内做出答复;超过该期限乙方未答复的,视为乙方放弃该商铺的优先购买权。甲方转让商铺后,乙方应与新的商铺所有人按照本合同的内容签订新的租赁合同。没有签订新的租赁合同的,按照法律规定,甲方在本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由新的商铺所有人享有和承担,乙方依然负有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和支付方式向甲方支付租金的义务。
第十五条 税费
甲方负责房产税、土地使用费及房屋租赁管理费。乙方负责经营所引起的一切税费。其他税费甲、乙双方按照中国法律各自承担应承担的部分。
第十六条 提前解除
16、1 本合同生效后,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不得提前解除。
16、2 乙方单方面终止合同的,甲方有权不返还乙方全部已付款项。乙方除应补交免租期的租金外,还应承担下述违约责任:【律师提醒,该规定实际上时给予乙方解除合同权利,只是其要负一定违约责任】
16、2、1 如乙方在本合同生效后六个月内终止本合同的,乙方应向甲方付足商铺六个月的租金,补缴免租期租金,并向甲方支付相当于本合同未到期租金总额10%【律师建议,不要低于25%】的违约金或相当于三个月租金的违约金,以其中较高者为准。
16、2、2 如乙方在本合同生效六个月后要求终止本合同的,乙方应补缴免租期租金,并向甲方支付相当于本合同未到期租金总额10%【律师建议,不要低于25%】的违约金或相当于三个月租金的违约金,以其中较高者为准。但乙方终止合同距合同期满之日不足三个月的,违约金为剩余期间的租金。
16、3 下述情况下,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本合同在甲方书面通知送达乙方之日起解除:
16、3、1 乙方拖欠任何一项应付甲方和物业管理公司的费用超过 15日,因违反本款约定导致本合同解除的,乙方还应同时承担逾期滞纳金。
16、3、2 乙方未经甲方和物业管理公司同意对所租房间或大厦其他部位进行装修、改建或其他破坏行为。
16、3、3 乙方擅自经营其他种类商品或变更租赁用途,经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通知后未在15日内改正的。
16、3、4 在经营期间以任何借口擅自关门、停业、张贴非经营性文字及其他任何不利于商场经营、声誉的行为,乙方应支付甲方违约金人民币两万元,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通知后未在三日内改正的。
16、3、4 乙方违反商场经营或物业管理规定给甲方造成损失或其他严重违反本合同或商场经营或物业管理规定的。
16、3、6 本合同约定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16、4 甲方依照上述约定解除合同发生在本合同签订后六个月内的,乙方应向甲方付足商铺六个月的租金,补缴免租期租金,并向甲方支付相当于本合同未到期租金总额10%的违约金或相当于三个月租金的违约金,以其中较高者为准。甲方依照上述约定解除合同发生在本合同签订后六个月后的,乙方应向甲方补缴免租期租金,并支付相当于本合同未到期租金总额10%的违约金或相当于三个月租金的违约金,以其中较高者为准。,但解除合同距合同期满之日不足三个月的,违约金为剩余期间的租金。
16、5 乙方单方面终止合同,或因乙方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可直接扣除乙方缴纳的保证金折抵拖欠的租金、物业管理费、违约金等应付款项。
16、6 因甲方违约致使本合同解除的,甲方在扣除乙方应付的租金、物业管理费、能源费等费用后,退还乙方已交付的保证金剩余部分(不计利息)。甲方还应向乙方支付相当于三三个月租金的违约金。
16、7 乙方在经营过程中,不得以任何借口擅自关门,停业。如未经物业管理公司同意擅自关门的,所造成的后果由乙方全部承担,并处罚款贰万元人民币。
第十七条 不可抗力
如由于地震、台风、水灾、火灾等自然灾害或其他人力不能预见或不可避免的社会事件等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所租商铺在租赁期间内不能正常使用,租期相应顺延,但如果商铺已无法继续使用,则本合同自动终止,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 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
18、1 本合同的签订、履行、解释、争议解决等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8、2 甲、乙双方因本合同而产生的争议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不能协商解决的,任何一方均可按如下第____种方式解决:
18、2、1 提请南宁仲裁委员会按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18、2、2 向商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讼。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且须符合物业管理公司统一经营管理的相关制度及物业管理规定,自甲、乙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一、引言
传统的ERP系统是由物料资源计划(MRP)、闭环(MRP)和制造资源计划(MRPII)等管理理论衍生而来的。虽然这一传统系统注重了企业内部的管理,但是没有考虑到在电子商务时代,企业管理已经开始转向注重外部资源的管理利用和企业间的业务协同。
对企业来讲,电子商务和 ERP系统正如前端与后台,外部与内部的关系,两者息息相关,一个成功的企业信息系统在运行期间,外部、内部任一环节所发生的变化应能迅速传递到其它相关环节,如果企业前端的电子商务和后台的ERP系统脱节,会导致很多关键的信息和数据被封闭在相互独立的系统中,从电子商务(EC)平台上获得的销售订单市场信息不能及时传递到后台ERP系统中;同样,由于没有EC系统与ERP系统的集成,前台的EC系统也不能读取ERP系统中的有关产品的价格、客户等信息,造成前后台信息的脱节,企业物流、资金流和信息流不能有机统一,数据的一致性、完整性和准确性不能保证,部门间重复着冗余的工作,不能对客户做出及时有效的响应,使企业工作效率下降以及运营成本上升,从而给企业自身带来极大的损害。因此,企业的电子商务和ERP的整合势在必行。
二、ERP与电子商务系统的关系
企业资源计划管理系统(ERP)是由制造业企业的物料需求计划(MRP)和制造资源计划(MRPII)发展而来的一种信息系统,是指以系统化管理为理念,计算机信息技术为支撑为企业的高层、中层和低层提供决策运行手段、畅通信息的管理平台。由于制造业企业一般由生产制造、库存、采购、销售、财务等多个职能部门构成,因此ERP系统对数据资源的管理,主要集中在对生产能力数据、库存数据、计划指标数据、物料产品数据、财务数据、客户与供应商数据等的管理。ERP系统可在物资管理、财务管理、人力资源管理方面发挥巨大作用。
电子商务是指以先进的网络技术及计算机技术为基础,在网络上进行的各项商务活动,包括营销、交易、支付及售后服务等活动。它可以对企业的商品和服务进行广告宣传,对交易提供方便可靠的咨询洽谈服务,支持客户的网上订购和网上支付,具备销售前后的服务传递、咨询反馈、对交易过程的管理等各项功能。[1]
ERP系统侧重企业内部流程,它是企业管理内部各部门的工具;电子商务侧重外部交易,它把企业的供应商与客户,即企业外部和内部的信息紧密联系在一起。典型的企业电子商务的发展模式包含办公自动化(OA)、客户关系管理(CRM)、供应链管理等。ERP把企业的业务流程看作是一个紧密连接的“供应链”,注重与外部的交互。因此,ERP是企业实施电子商务的支撑系统,电子商务是建立在ERP的基础之上的应用,企业电子商务是ERP的外延和补充,它们既相互独立又相互补充。
三、协同商业模式的含义
从20世纪80年端至今,全球价值链理论经历了“单个企业->价值链->全球商品链->全球价值链”这样一个动态演变的过程。全球的价值链需要协同商业模式的支撑,要求核心企业整合包括供应链伙伴、顾客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在内的产业链相关参与者,并形成横向供应链和纵向供应链的协同,要求核心企业具备极强的整合能力。在协同商业模式整合整个产业链过程中,各个参与者计划、活动要协同一致,因横跨纵向供应链和横向供应链而交织的物流、信息流、资金流将是一道及其复杂的结构,要求企业必须具备强大的信息处理能力和资源整合能力。因此,一方面要架构起面向供应链的管理信息系统;另一方面催生出相似性的组织单元,各组织单元要在商业模式、管理模式、流程和数据等方面具有同构性,从而提高整个供应链的透明度和运营效率,降低管理和信息整合成本。
近年来,国内外对商业模式的研究则呈现出一种逐步上升的趋势。虽然学术界对商业模式还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概念,我国学者原磊(2007)在Morris等的基础上对国外众多商业模式定义进行梳理,认为商业模式包括经济、运营、战略和整合四种类型,并认为目前国外商业模式的定义总体上是从经济向运营、战略和整合递进的。而目前最为管理学界接受的观点是由Osterwalder等于2005年提出的“商业模式”概念,Osterwalder等认为商业模式是“一种包含了一系列要素及其关系的概念性工具,用以阐明某个特定实体的商业逻辑。它描述了公司所能为客户提供的价值以及公司的内部结构、合作伙伴网络和关系资本等用以实现 (创造、营销和交付) 这一价值并产生可持续、可盈利性收入的要素。”由此可见,Osterwalder是在全球价值链系统视角上来看待商业模式的,也就是协同商业模式。
四、企业ERP与电子商务系统整合
对于企业而言,ERP系统应用于基层作业层的业务实现、中层管理人员的管控、高层决策者的综合分析与信息查询。电子商务主要在于基层作业层的业务实现,实际上就是采购和销售业务的网上实现。由于两者之间的交叉,使得ERP与电子商务管理融合在一起成为可能。[2]
企业电子商务与ERP的整合是对企业内部流程重组,是ERP与电子商务的有效整合,不是把电子商务系统与ERP系统二者的功能简单相加,而是对企业流程中不合理的部分提出改进,并进行优化组合,是指有效地组织企业可利用的资源,进行组织机构的重构;面向供应链,整合企业内部流程和企业外部流程,进行信息流程的重组、技术模块的有效集成,建立功能强大的数据库,支持企业信息共享。开放式数据库互联(ODBC)是两系统整合的基础,它可以提供跨越平台的、不同操作系统间的互相访问,可以为电子商务与ERP的整合提供技术支撑,使企业的信息系统发挥最大效用。
(一)企业ERP与电子商务系统应用现状和问题分析
随着计算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Internet和电子商务的广泛应用,ERP的内容、技术平台和概念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传统ERP正面临新的挑战。企业对外的接口界面大大扩展,企业管理软件也进行着不断的调整,以适应电子商务时代的到来。
企业在电子商务和ERP 建设中还存在下列问题:传统的ERP系统与现代电子商务系统相分离,没有统一规划和统一设计;两个系统下的采购数据、销售数据和财务数据都没有进行合并,使数据失去一致性和完整性;软件资源、硬件资源和数据资源没有充分共享,造成建设成本过高和存储的浪费;把电子商务片面理解为电子商店或仅仅建立一个网站;ERP直接采用市场上的商品软件,而电子商务则自己开发,不能实现两者的会话与集成。
如果电子商务与ERP不进行整合,就很难保证企业物流、资金流和信息流的有机统一,也很难保证数据的一致性、完整性和准确性,使得整个市场的"价值链"集成给企业带来了猛烈的冲击和强有力的挑战。[3]
(二)企业ERP与电子商务系统融合的必然性和可行性分析
1、企业ERP与电子商务系统融合的必然性
随着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企业在电子商务中累积越来越多的市场信息无人管理,因为企业ERP与电子商务分离,电子商务要进行交易,在平台上信息,但是电子商务网站本身并不管理这些交易和最终的信息, 使得ERP和电子商务开始遭遇发展的瓶颈。企业面临残酷的经济全球化竞争,同时有限的市场信息没有发挥作用,降低了企业响应速度,订单自然会减少。
通过ERP系统,可以从采购时间、订货地点、客户资料中统计出产品的销售数量和速度,及时、准确地掌握客户订货信息,并对这些信息处理和分析,可以对需求和市场做出预测。并将信息反馈给生产部门,生产部门可以提前安排生产某种产品,并相应投入资金采购相关原材料。这样,可以大大降低原材料库存和成本,降低资金占用。而且整个操作流程都在计算机系统上完成,其响应速度极快,大大优化整个过程。企业充分利用ERP系统,可极大地提高企业参与电子商务的竞争力;这种发展趋势使得ERP与电子商务管理从分离走向整合。但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发展和信息化应用不断推进,未来占优势的网上模式使得ERP与电子商务管理融合成为一种必然的发展趋势。[2]
2、企业ERP与电子商务系统融合的可行性分析
(1)ERP与电子商务在整合需求上的可行性;企业之所以提出电子商务与ERP 整合的要求,是因为企业已经认识到竞争本质上是企业供应链之间的竞争。当企业提出集成需求时,应该已经充分考虑过企业的未来发展方向,对整合的目的及整合后的效果有了充分的认识,整合在需求上是可行的。
(2)电子商务与ERP的整合需要有业务流程重组和管理模式相配合;同时,也要对应用软件各模块进行合理划分和有机集成。而集成就是将原来没有联系或联系不紧密的功能单元组合成为具有一定功能的、紧密联系的新系统,它包含着
多种功能之间的相互作用。
(3)ERP与电子商务在整合技术上的可行性;信息技术的最新成果为ERP与电子商务整合提供了技术支持,整合在技术上也是可行的。企业将ERP 中的库存信息和生产计划提供给供应商及客户,供应商根据生产计划及时提供原材料配给,客户可以根据库存下订单并将产品需求提供给企业,企业在得到客户需求信息后及时组织生产,以确保产品充足,同时又可降低库存。这样供应商原材料的供给、企业产品生产和客户需求三者之间可以形成一个良性循环。综上所述,ERP 与电子商务的结合具有可行性。[4]
(三)ERP与电子商务系统融合实现方案
随着我国企业信息化管理的发展,我国学者对ERP与电子商务系统整合研究非常重视。但纵观我国学者对ERP与电子商务系统整合研究,他们研究点比较分散,缺乏系统的解决方案和方法。为了管理上的方便,通常整合后,电子商务平台上的各种信息管理都应该在ERP中进行统一管理, 在ERP中发生变更后,变更也要同时、同步反映到电商平台上。ERP与电子商务系统整合需要解决的关键问题具体大概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方面:客户信息统一管理、商品信息统一管理、订单信息统一管理、库存信息统一管理。[5]
在实现两者融合时,电子商务主要考虑网上采购、网上销售、网上资金收付和网站管理;ERP系统主要考虑生产计划、物资采购、市场销售、物资库存、财务资金等与物流、资金流密切相关的内容,而把两者的这些内容融合到一起,构成一个新的管理系统,融合后的系统必须充分体现供应链管理理念,通过供应链管理系统有效地将企业内、外部信息进行对接,把企业内部管理与相应的供应商管理、客户管理连为一体,实现电子商务和企业内部管理融合。既可以实现财务资金和操作业务的管理,也可以在电子商务网上企业信息,宣传自己的品牌,收集市场和客户信息。
随着信息集成度要求越来越高,迫切需要通过企业内部的ERP系统和企业外部的电子商务平台系统集成,来保证企业业务能够实现全电子化流转。系统集成的功能架构、安全技术、数据交换技术及ERP系统接口实现的方式都是系统集成的重点和难点。具体的整合方法还得根据目前企业信息化管理系统的现状,选择合适的架构和方法来操作才能事半功倍。例如,要实现电子商务平台和ERP 系统的一体化,按数据库共用和数据库各自独立可分为两种情况,同时提出了不同情况下的解决方案。
张洋、刘嘉俊等对基于SOA架构的ERP与电子商务系统整合进行了研究,他们认为使用SOA(面向服务组件的架构)对ERP与电子商务系统的共有业务服务建模,充分利用Spring整合框架的优势, 是以XML、Web Services、SOAP等技术为基础,采用J2EE平台来实现SOA服务架构的ERP与电子商务系统的体系结构模型, 从而降低了企业各部门之间的耦合关系,实现了电子商务和ERP系统的整合,为企业系统整合以及拓展网上业务提供了一种参考依据,从而能有效地实现企业应用系统的集成和数据共享,实现企业业务流程的动态变革,为企业的模块调整和升级带来革命性的改进,大大降低企业信息化的成本,提升现代企业的管理效率,增强企业的竞争力。[6][7]
五、未来的发展方向
ERP是电子商务的基础,电子商务是ERP的延伸,企业内部的ERP系统和企业外部的电子商务平台系统两者整合是企业信息化的必由之路。打开ERP与电子商务融合之门,将成为增强企业竞争力的一条有效途径。ERP与电子商务整合之后,企业的供需链管理、客户关系管理、商业智能、电子商务、办公业务自动化等功能全面集成,实现资源和数据共享,企业内部各部门的流程将更加合理规范,衔接更加紧密,生产效率更高,库存占用资金更少,企业各管理层可以迅速准地得到所需的信息,对市场作出最及时的反映,在最短的时间内做出正确有效的决策。[8][9]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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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朱新菊、ERP与电子商务系统的整合应用[J]、科技信息,2012,06:278-279、
[6]张洋、基于ERP的电子商务系统的设计与实现[J]、电大理工,2011,01:35-36、
[7]刘嘉俊、基于SOA架构的ERP与电子商务系统研究[J]、企业经济,2011,05:88-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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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吉林大学珠海学院)
作者简介
熊霞,女,2004年硕士毕业于武汉大学信息管理学院,澳门科技大学商学院在读博士生,现就职于吉林大学珠海学院,讲师,管理科学与工程。
1、如因我公司制订过程中的不谨慎导致本公约内容存在歧义、语义不清或违反有关法规政策,由我公司承担相应责任。
2、我公司和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与本公约内容不存在抵触。
3、我公司如将项目转让,将保证受让人承诺遵守本公约。
上述条款为本公约内容的组成部分,经_________市居住小区管理办公室核准之日起,我公司即应遵从本公约内容。
开发企业:_________(公章)
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第一章 物业基本情况
一、物业名称_________;座落_________;物业四至_________;总建筑面积_________;土地用途及使用期限_________;国有土地使用证明文件_________,政府批文号_________。
二、列明共有部位(具体参考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等)和共有设施设备(指物业管理区域内,不为单个产权人所有而为多个产权人共同拥有和使用的设施设备,应按实际情况列明。)以及其他配套设施。
第二章 各主体基本情况
一、产权人指拥有全部或部分房屋所有权及相应土地使用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物业管理企业
名称_________;物业管理资质合格证书号_________;注册地址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注册资金_________。
备选内容:_________。
管理业绩:管理面积_________;是否获得过市优或国优称号等。
三、开发企业
名称_________;注册地址_________;邮编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注册资金_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
四、物业管理企业和选定和变更
在物业管理委员会成立之前,物业管理企业由开发企业选定。公约核准后除以下情况外,开发企业不得变更物业管理企业。
1、该物业管理企业被取消北京市物业管理资质;
2、该企业注销;
3、_________。
上述情况下变更物业管理企业,开发企业需将变更原因和选定的新物业管理企业等有关事项告知业主,没有50%以上反对意见的方可与新物业管理企业签署正式合同。并须到市小区办备案。
物业管理委员会成立之前变更物业管理企业,开发企业需要求变更后的新物业管理企业承诺遵守本公约。
物业管理委员会成立后可按有关规定解聘和重新选聘物业管理企业。
第三章 物业管理服务内容和标准
一、物业管理服务内容:一般包括房屋及其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公共秩序维护、机动车停放管理、档案资料管理等内容。
二、物业管理服务标准:普通居住小区最低应达到政府规定的普通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最低标准;高档居住小区与其他非居住物业的服务标准由开发企业自定。
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费用和住宅公共维修基金
一、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1、物业管理企业须向产权人明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_________。
2、收费项目、标准(须具体列出收费项目和标准)_________。
3、物业管理服务费的交纳办法_________。
4、在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开发企业和产权人空置房屋均应承担相应的物业管理费_________。
5、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应按政府有关文件执行;政府有新规定时,收费应依新的政策进行调整。
6、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如按规定或约定有调整,物业管理企业应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醒目位置公告和书面送达通知全体产权人。
二、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
1、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归集、使用和管理按政府有关文件执行。
2、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不敷使用时,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物业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按建筑面积比例向产权人续筹。
3、产权人在出售、转让或馈赠其单元或因其他原因房屋产权转移时,所缴交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不予退还,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
第五章 产权人权利和义务
一、产权人权利
1、产权及基于产权的财产权利如使用公共设施设备的权利、自有部位的装修和维护权利、要求毗连产权人承担维修责任等。
2、在物业管理中的权利:管理权、监督建议权等。
关键词:合同能源管理;节能;节能服务业
中图分类号:F206
一、合同能源管理及其基本运作机制
能源,是人类生存、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不可缺少的重要物质资源,是关系国家经济命脉和国防安全的重要战略物资。能源与人类社会息息相关,它对于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作用不亚于人类对粮食、空气和水的依赖程度。随着社会的迅速发展,人类对于能源的需求量也日益增加。尤其是对于石油、煤炭、天然气等非可再生资源的开采和利用几乎达到了极限,严重的超出了自然界可承受的范围。各种自然资源即将开采枯竭,人类社会正面临着越来越严重的全球范围的能源危机。
在能源消耗日益增加的同时,由此带来的地区环境和全球环境的急剧变化也对人类生存构成了极大的威胁,其中,由温室效应引起的全球气候变暖是国际社会最关注的热点。温室气体的排放主要来源于人类对矿物能源――煤、石油、天然气等的大量消耗。因此,世界各国在大力发展经济的同时,都把节约和充分利用能源当成首先考虑的问题。而对于高耗能的企业来说,能源成本在企业总成本中占有相当大的比重,所以想方设法开源节流,降低能耗费用,也已成为企业积极探索的问题之一。
20世纪70年代世界石油危机爆发后,合同能源管理作为一种全新的节能机制在市场经济国家逐步发展起来。所谓合同能源管理(Energy Management Contract,简称EMC),是指节能服务公司(Energy Service Corporation,ESCo)通过与客户签订节能服务合同,为客户提供节能改造的相关服务,并从客户节能改造后获得的节能效益中收回投资和取得利润的一种商业运作模式。就像医院一样,我们要有专家,为用能企业进行能耗诊断,计算出节能服务公司能为它节省多少能源;要有资金、设备和技术,可以为企业进行节能改造,安装调试;最后还需要系统性的服务和培训,建立一个长效的节能机制。经过近30年的发展和完善,这一新机制在北美、欧洲、以及一些发展中国家逐步得到推广和应用,在这些国家中出现了基于这种“合同能源管理”机制运作的、专业化的“节能服务公司”(ESCo),并且其发展势头十分迅猛,目前,全球已有80多个国家通过节能服务公司(ESCo)采用新的电能提升技术、能源合同机制及对电力需求方的有效管理等方式来帮助用户提升电能使用效率,在美国,ESCo已发展为一种新兴的节能产业,每年有10亿美元左右的业务。
合同能源管理运用市场机制来实现能源节约,其基本运作机制是:通过合同约定节能指标和服务以及投融资和技术保障,整个节能改造过程如项目审计、设计、融资、施工、管理等由节能服务公司统一完成;在合同期内,节能服务公司的投资回收和合理利润由产生的节能效益来支付;在合同期内项目的所有权归节能服务公司所有,并负责管理整个项目工程,如设备保养、维护及节能检测等;合同结束后,节能服务公司要将全部节能设备无偿移交给耗能企业并培养管理人员、编制管理手册等,此后由耗能企业自己负责经营;节能服务公司承担节能改造的全部技术风险和投资风险。合同能源管理机制的实质是一种以减少的能源费用来支付节能项目全部成本的节能投资方式。这种节能投资方式允许用户使用未来的节能收益为工厂和设备升级,降低目前的运行成本,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合同能源管理机制的载体是节能服务公司(ESCo)。节能服务公司(ESCo)是一种基于合同能源管理机制运作的、以赢利为直接目的的专业化公司。节能服务公司与愿意进行节能改造的用户签订节能服务合同,为用户的节能项目进行自由竞争或融资,向用户提供能源效率审计、节能项目设计、原材料和设备采购、施工、监测、培训、运行管理等一条龙服务,并通过与用户分享项目实施后产生的节能效益来赢利和滚动发展。能源管理合同在实施节能项目的企业(用户)与专门的节能服务公司(ESCo)之间签订,它有助于推动节能项目的实施。
从节能服务公司(ESCo)的业务运作方式可以看出,节能服务公司(ESCo)是市场经济下的节能服务商业化实体,在市场竞争中谋求生存和发展,与传统的节能改造模式有根本性的区别(见图1)。
节能服务公司(ESCo)一般向客户提供的节能服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能源审计。ESCo公司针对客户的具体情况,测定客户当前用能量和用能效率,提出节能潜力所在,并对各种可供选择的节能措施的节能量进行预测。(2)节能改造方案设计。根据能源审计的结果,ESCo公司根据客户的能源系统现状提出如何利用成熟的节能技术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成本的方案和建议。如果客户有意向接受ESCo公司提出的方案和建议,ESCo公司就可以为客户进行项目设计。(3)施工设计。在合同签订后,一般由EMC公司组织对节能项目进行施工设计,对项目管理、工程时间、资源配置、预算、设备和材料的进出协调等进行详细的规划,确保工程顺利实施并按期完成。(4)节能项目融资。ESCo公司向客户的节能项目投资或提供融资服务,ESCo公司可能的融资渠道有:ESCo公司自有资金、银行商业贷款、从设备供应商处争取到的最大可能的分期支付以及其它政策性的资助。当ESCo公司采用通过银行贷款方式为节能项目融资时,ESCo公司可利用自身信用获得商业贷款,也可利用政府相关部门的政策性担保资金为项目融资提供帮助。(5)原材料和设备采购。ESCo公司根据项目设计的要求负责原材料和设备的采购,所需费用由ESCo公司筹措。(6)施工、安装和调试。根据合同,由ESCo公司负责组织项目的施工、安装和调试。通常,由ESCo公司或其委托的其他有资质的施工单位来进行。由于通常施工是在客户正常运转的设备或生产线上进行,因此,施工必须尽可能不干扰客户的运营,而客户也应为施工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方便。(7)运行、保养和维护。设备的运行效果将会影响预期的节能量,因此,ESCo公司应对改造系统的运行管理和操作人员进行培训,以保证达到预期的节能效果。此外,ESCo公司还要负责组织安排好改造系统的管理、维护和检修。(8)节能量监测及效益保证。ESCo公司与客户共同监测和确认节能项目在合同期内的节能效果,以确认合同中确定的节能效果是否达到。另外,ESCo公司和客户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用“协商确定节能量”的方式来确定节能效果,这样可以大大简化监测和确认工作。(9)ESCo公司收回节能项目投资和利润。 对于节能效益分享项目,在项目合同期内,ESCo公司对与项目有关的投入(包括土建、原材料、设备、技术等)拥有所有权,并与客户分享项目产生的节能效益。在ESCo公司的项目资金、运行成本、所承担的风险及合理的利润得到补偿之后(即项目合同期结束),设备的所有权一般将转让给客户。客户最终就获得高能效设备和节约能源的成本,并享受ESCo公司所留下的全部节能效益。
节能服务公司(ESCo)自身可能没有能力完成上述全部的服务,但是,作为专业化的节能服务公司,EMCo可以通过整合各类外部资源,达到合同规定的节能量。可能会涉及各类型的机构(见图2)。
节能服务公司(EMCo)所开展的EMC业务具有以下特点:一是商业性。EMCo是商业化运作的公司,以合同能源管理机制实施节能项目来实现赢利的目的。二是整合性。EMCo业务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推销产品、设备或技术,而是通过合同能源管理机制为客户提供集成化的节能服务和完整的节能解决方案,为客户实施“交钥匙工程”;EMCo不是金融机构,但可以为客户的节能项目提供资金;EMCo不一定是节能技术所有者或节能设备制造商,但可以为客户选择提供先进、成熟的节能技术和设备;EMCo也不一定自身拥有实施节能项目的工程能力,但可以向客户保证项目的工程质量。对于客户来说,EMCo的最大价值在于:可以为客户实施节能项目提供经过优选的各种资源集成的工程设施及其良好的运行服务,以实现与客户约定的节能量或节能效益。三是多赢性。多赢性是EMC业务的一大特点,一个该类项目的成功实施将使介入项目的各方包括:EMCo、客户、节能设备制造商和银行等都能从中分享到相应的收益,从而形成多赢的局面。对于分享型的合同能源管理业务,EMCo可在项目合同期内分享大部分节能效益,以此来收回其投资并获得合理的利润;客户在项目合同期内分享部分节能效益,在合同期结束后获得该项目的全部节能效益及EMCo投资的节能设备的所有权,此外,还获得节能技术和设备建设和运行的宝贵经验;节能设备制造商销售了其产品,收回了货款;银行可连本带息地收回对该项目的贷款,等等。四是风险性。EMCo通常对客户的节能项目进行投资,并向客户承诺节能项目的节能效益,因此,EMCo承担了节能项目的大多数风险。可以说,EMC业务是一项高风险业务。EMC业务的成败关键在于对节能项目的各种风险的分析和管理。
二、合同能源管理的优势及基本类型
(一)合同能源管理的优势
在传统的节能投资方式下,节能项目的所有风险、所有盈利都由实施节能投资的企业承担,这也是许多企业在节能面前踌躇不前的原因。而且大多数情况是,实施节能企业的客户由于自身种种原因的限制,自行的节能投资并不一定能够达到预期的节能效果,存在节能投资的浪费,甚至项目的失败。因此,有关专家指出,当前我国节能最为迫切的任务,就是引导和促进节能机制面向市场的过渡和转变―有没有一种方式,让企业“零风险”地收获节能技术改造带来的效益?让项目的节能投资达到最科学、最完美的节能效果?回答是肯定的,这就是我们所讲的“合同能源管理”,这也是合同能源管理机制的本质功效。合同能源管理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一种节能新机制、新模式,这种模式可以有效降低用户的风险,为客户最大限度地创造价值。它不仅适应现代企业经营专业化、服务社会化的需要,而且适应建设节约型社会的潮流。
合同能源管理这一基于市场运作的节能机制,不仅是一种推动节能产业成长的节能综合服务的商业模式,更是一种减少企业能源成本的财务管理方法。它打造的是一个优质的专业化模式的服务新平台,采取的是一种双赢的共同承担风险的商业新模式,推行的是一种为企业一条龙服务的“交钥匙”工程。节能服务公司的经营机制是一种节能投资服务管理,客户见到节能效益后,节能服务公司才与客户一起共同分享节能成果,取得双赢的效果。节能服务公司公司服务的客户不需要承担节能实施的资金、技术及风险,并且可以更快地降低能源成本,获得实施节能后带来的收益和节能服务公司公司提供的设备。如果把能耗大户比成“病人”,那么,节能服务公司就如同“医生”。不用“病人”投入一分钱,医生却能对症下药,开出疗效显著的“节能药方”,然后再从节约的能耗中获得分成收入。合同能源管理机制的实质是一种以减少的能源费用支出来支付节能项目全部成本的节能投资方式,这种节能投资方式允许用户使用未来的节能收益为企业的设备升级,降低目前的运行成本,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节能服务公司提供一条龙服务,不仅可以形成节能项目的效益保障机制、降低成本和风险,而且能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化,从而为建立节能产业提供了具体途径。合同能源管理可以解决耗能企业开展节能项目缺乏资金、技术、人员、管理经验等问题,实现节能零投资、零风险、持久受益,从而提高其节能积极性,并使企业有更多精力发展主营业务。
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的引入,使得节能有机会变成一项创造财富的过程,把环保、生态等众多产业的绿色价值变成了人们能看得见摸得着的实际效益。按照EMC模式运作节能项目,在节能改造之后,客户原先单纯用于支付能源费用的资金,可同时支付新的能源费用和ESCo的费用。合同期后,客户享有全部的节能效益,会产生正的现金流(如图3)。
合同能源管理的节能效果不止是一个节能设备的参数度量,更是一个时间度量。由于节能设备生产企业只负责销售节能设备给用能单位,买卖结束后,节能设备生产企业难以保证节能设备能够达到预期的节能效果,而合同能源管理的节能服务正是要帮助企业发挥出节能设备的最佳效果。合同能源管理作为节能设备生产企业和用能单位之间的一种节能效果契约,以节能服务为手段,以节能效果收益为盈利模式,能保证节能项目的节能效果。合同能源管理将加强节能设备生产企业和用能单位之问对节能环保的认识,促进节能设备产业和节能服务产业发展。
因此,合同能源管理还可以成就一个行业并带动相关产业发展。合同能源管理具有明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它的产业禀赋使其适应了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成为低碳经济的代表性产业之一。在能源紧张、节能减排日益重要的中国,节能服务行业有巨大的市场需求。由于具备高增值性的特点,它还可以吸引投资、扩大就业,带动信息咨询、技术服务、实验研究等相关产业部门的兴起,从而对节能服务行业的立业和发展提供支撑。合同能源管理作为一个高效率的市场化机制,与众多产业有密切的交集,可以带动这些产业尤其是新兴产业领域的发展。比如融资租赁产业,合同能源管理机制为融资租赁提供了一个发展的新领域,在节能领域里,融资租赁能够发扬优势,避开劣势。合同能源管理涉及更广泛行业领域,从基础设施建设到制造业、从纺织行业到石油化工等链条关系行业,其中一些行业是单靠融资租赁无法涉及的,还有一些是融资租赁在中国的市场环境下很难涉足发展的。合同能源管理机制还使融资租赁能够进入中小企业,为中小企业的节能技术改造服务,发挥其推进市场化进程、提高企业技术水平、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积极作用。两者的结合,可以为双方的全面健康发展提供条件。
(二)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的基本类型
结合国内外合同能源管理的实践,可以把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划分为以下5种基本类型:(1)节能量保证支付型。此种模式是在项目合同期内,ESCo公司向企业承诺某一比例的节能量,用于支付工程成本,而达不到承诺的节能量的部分,由ESCo公司自己负担;超出承诺节能量的部分双方分享,直到ESCo公司收回全部节能项目投资后,项目合同结束,先进高效的节能设备无偿移交给企业使用,企业享有以后产生的全部节能收益。该模式适用于诚信度较高、节能意识一般的企业。(2)节能效益分享型。此种模式是在节能改造项目合同期内,由ESCo公司与企业双方共同确认节能效率之后,双方按比例来分享节能效益。例如,在5年项目合同期内,客户和EMCo 双方分别分享节能效益的20%和80%,EMCo必须确保在项目合同期内收回其项目成本以及利润。此外,在合同期内双方分享节能效益的比例可以变化。例如,在合同期的头2年里,EMCo 分享100%的节能效益,合同期的后3年里客户和EMCo双方各分享50%的节能效益。项目合同结束后,先进高效节能设备无偿移交给企业使用,企业享有以后产生的全部节能收益。这种模式其实是第一种模式的演进模式,制约这种模式发展最重要的是诚信问题,这也是该模式发展的最大障碍。该模式适用于诚信度很高的企业。(3)能源费用托管型。此种模式是指由ESCo公司负责改造企业的高耗能设备,并管理其新建的用能设备。EMCo公司向客户提供能源系统管理和改造服务,承包能源费用和运行费用;承诺为客户实施节能改造并规定节能效果;双方的经济利益来自于提高能源管理水平和节能改造产生的节能效益;合同规定能源管理和改造服务标准及其检测和确认方法。如果EMCo没有达到合同规定的服务标准和节能效果,应赔偿客户的相应损失。项目合同结束后,先进高效节能设备无偿移交给企业使用,以后所产生的节能收益全归企业享有。该模式适用于诚信度较低、没有节能意识的企业,一般不采用。(4)改造工程施工型。企业委托ESCo公司做能源审计,节能整体方案设计、节能改造工程施工,按普通工程施工的方式,支付工程前的预付款、工程中的进度款和工程后的竣工款。该模式适用于节能意识很强、懂得节能技术与节能效益的企业。运用该模式运作的ESCo节能公司的效益是最低的,因为合同规定不能分享项目节能的巨大效益。这种模式的风险重要在实施节能工程改造的企业,因此对节能服务公司的要求非常高。市场上往往有一些企业在某一项节能技术上有优势,但其他的配套技术不能满足用户需求。因此,这种模式目前采用还不多,但随着市场竞争的发展,节能服务企业最终会采取这种模式进行全方位服务。(5)能源管理服务型。此种模式是指企业委托ESCo公司进行能源规划,给予整体节能方案设计、节能改造工程施工和节能设备安装调试。ESCo公司不仅提供节能改造业务,还提供能源管理业务。在节能设备运行期内,ESCo通过能源管理服务获取合理的利益,而企业所获得的收益为:因先进节能设备能耗降低而降低的成本和费用。对许多经营者而言,能源及其管理不是企业核心能力的一个部分,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的方式是低效率、高成本的方式。通过使用ESCo公司提供的专业服务,实现企业能源管理的外包,将有助于企业聚焦到核心业务和核心竞争能力的提升方面。能源管理的服务模式有两种形态:能源费用比例承包方式和用能设备分类收费方式。
从目前情况看,大部分能源管理合同是上述五种方式之一或某几种方式的结合。对每一种付款方式都可以作适当变通,以适应不同耗能企业的具体情况和节能项目的特殊要求。但是,无论采用哪种付款方式,建议均应坚持以下原则:EMCo和客户双方都必须充分理解合同的各项条款;合同对EMCo和客户双方来说都是公平的,以维持双方良好的业务关系;合同应鼓励EMCo和客户双方致力于追求可能的最大节能量,并确保节能设备在整个合同期内连续而良好的运行。
目前节能效益分享型项目仍是主流,节能量保证型项目迅猛增长,能源费用托管型项目纷纷涌现。而在分布上,节能效益分享型项目主要分布在建筑领域;节能量保证型项目主要集中在工业领域;能源费用托管型项目主要出现在具有一定规模的医院、宾馆饭店和商业卖场。在时间上,节能效益分享型项目的分享期限有延长的趋势,平均超过4、5年,最长超过10年;能源费用托管型项目的托管期普遍较长,平均超过10年,最长为15年。随着国内合同能源管理公司运营管理的不断成熟,目前开始出现节能效益分享型与节能量保证型相结合、节能效益分享型与能源费用托管型相结合以及租赁业务与合同能源管理相结合的复合型商务模式。
三、我国合同能源管理政策及发展前景
我国是世界上能源消费大国,同时也是能源效率较低的国家,目前在能源用户中存在大量的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的节能技改项目,这些项目完全可以通过商业性的以赢利为目的的合同能源管理(EMC)来实施。从较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的节能事业发展的经验和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合同能源管理(EMC)”这种节能机制同样适合我国的情况,我国已有的节能机构和潜在的投资者完全可以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通过“合同能源管理”新机制实施节能项目,并从中获得赢利和发展。合同能源管理是完成节能降耗任务的重要举措。
合同能源管理(EMC)在中国起步较晚,1997年才进入中国,相关部门同世界银行、全球环境基金共同开发和实施了“世界银行(WB)/全球环境基金(GEF)中国节能促进项目”,第一次引入合同能源管理机制,并在北京、辽宁、山东成立了示范性能源管理公司,它们分别是北京源深节能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辽宁省节能技术发展公司和山东省节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其任务是按合同能源管理机制为客户实施节能项目,自此拉开了我国节能服务产业的序幕。“世界银行(WB)/全球环境基金(GEF)中国节能促进项目”的核心内容是:(1)利用世界银行和GEF的资金和技术支持,在我国引进、示范和推广“合同能源管理”的市场节能新机制;(2)促进我国节能机制面向市场的全面转轨和节能产业化进程;(3)不断提高我国能源利用效率水平,有效减缓我国温室气体的排放增长速度,从而为缓解全球温室效应作出积极的贡献。
2000年6月30日,原国家经贸委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司向全国发出《关于进一步推广合同能源管理机制的通告》,并做了大量的宣传、培训工作。这一通告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响应,随之涌现出许多新兴/潜在的节能服务公司(EMCo)。2003年11月,在中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设立世行项目部为中小企业解决贷款担保的难题,并专门成立了一个推动节能服务产业发展,促进节能服务公司成长的行业协会――中国节能协会节能服务产业委员会(EMCA)。EMCA是我国节能服务产业的行业协会性组织,也是国家发改委/世界银行/全球环境基金(GEF)中国节能促进项目二期子项目执行机构之一。EMCA为民政部正式批准成立的非盈利社会团体组织,其目标是推广和发展以EMC机制运作的节能服务公司,有针对性地为新兴/潜在EMCo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援助,帮助他们建立与提高各方面的运营能力,促成更多新EMCo的建立与发展,并最终形成我国的节能服务产业。EMCA在节能技术、节能项目运作、国家节能政策和规划、金融、财务、税务、法律等方面拥有强大的专家队伍和技术实力,并与美国、日本等国的ESCO协会、UNDP、UNEP、WWF、EVO等国际组织有着良好的合作关系。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世界银行的指导下、在世界银行/全球环境基金中国节能促进项目办公室的直接领导下,以宣传和推广“合同能源管理”节能机制为手段、以新兴/潜在节能服务公司(EMCo)发展需求为导向、以配合政府机构推动节能工作为依托、以建立和提升EMCA自身能力为根本开展工作;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机遇与挑战并存,EMCA已逐渐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2004年4月1日,国务院办公厅颁布的《关于开展资源节约活动的通知》([2004]30号) 要求2004年至2006年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能源、原材料、水、土地等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工作,并提出七项综合措施,其中第五项为,要推行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节约新机制,推行合同能源管理、节能融资担保等新机制,培育和发展节能节水技术服务体系,为企业提供节能节水技术服务。2004年11月2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的我国第一个 《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第二条指出:“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以促进节能产业化,为企业节能改造实施全程一条龙服务。”2005年6月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工作重点的通知》(国发〔2005〕21号)第八条指出:“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和节能投资担保机制,为企业实施节能改造提供服务。”2006年4月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办等五部委联合下发的《千家企业节能行动实施方案》第四条指出:“重点推广合同能源管理,为千家企业节能改造提供节能诊断、融资、设计、改造运行、管理等一条龙服务。”2006年7月25日国家发改委颁布的《关于印发“十一五”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发改环资〔2006〕1457号)指出:“培育节能技术服务体系。各级各类节能技术服务机构要强化服务意识,拓宽服务范围,增强服务能力,提高服务水平,在竞争中不断做大做强,在十大重点节能工程的实施中发挥重要作用。要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为企业和用户提供诊断、融资、设计、改造、运行、管理‘一条龙’服务,以节能效益分享方式回收投资和取得合理利润,推进企业节能技术改造。”2006年8月国家环保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十一五”期间全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指出:“开展能源审计,推行合同能源管理,自愿协议,电力需求侧管理等节能新机制,促进节能技术进步。”于2006年8月6日颁布的《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明确提出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来推进企业节能技术改造。2007年6月3日颁布的 《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发〔2007〕15号)第十九条指出:“培育节能服务市场,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重点支持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为企业以及党政机关办公楼、公共设施和学校实施节能改造提供诊断、设计、融资、改造、运行管理一条龙服务。”2007年11月颁发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中小企业节能减排工作的通知》(发改企业[2007]3251号)指出:“健全节能减排服务体系,探索污染集中治理模式。组织专家深入开展节能减排咨询和诊断,鼓励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为中小型企业开展节能减排咨询,并提供设计,培训,融资,改造,运行管理一条龙服务,完善相关政策,大力发展产业化,社会化,专业化的中小节能服务体系。”2007年10月28日颁布的、2008年4月1日起实施的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七号)第二十二条规定:“国家鼓励节能服务机构的发展,支持节能服务机构开展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国家支持节能服务机构开展节能知识宣传和节能技术培训,提供节能信息、节能示范和其他公益性节能服务。”2008年10月正式施行的《公共机构节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1号)第二十六条规定:“公共机构可以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委托节能服务机构进行节能诊断、设计、融资、改造和运行管理。”这为中国节能服务行业提供了在公共机构节能中更加广阔的发展空间。
据统计,我国“十一五”期间运用合同能源管理机制的节能服务公司由76家增加到782家,节能服务产业拉动社会资本投资累计超1800亿元。《“十一五”中国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报告》预计,“十二五”期间,全国节能服务公司数量将从782家发展到2500家,节能服务产业将实现总产值3000亿元。节能服务企业的发展无疑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实践表明,在我国引进和推广“合同能源管理”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实行合同能源管理,可以大大降低用能单位节能改造的资金和技术风险,充分调动用能单位节能改造的积极性,国内外的实践证明,是行之有效的节能措施。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积极发展节能服务产业,是利用市场机制促进节能减排的有力措施,是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的迫切要求,是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客观需要。
2010年是“十一五”的收官之年。2010年以来,合同能源管理再次迎来政策扶持的曙光,先是国务院将其确立为国家重点发展的产业;随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对节能服务公司从事节能减排项目给予营业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减免。2010年是合同能源管理驶入快车道的一年。国务院及相关部委密集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文件。2010年3月17日,国务院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了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为加快节能服务产业发展,2010年4月2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四部委《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意见》 ([2010]25号)(以下简称《意见》),为合同能源管理推广创造了良好的政策和体制环境。《意见》强调,要加大资金支持力度,将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纳入中央预算内投资和中央财政节能减排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对节能服务公司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的节能改造项目,符合相关规定的,给予资金补助或奖励。通过税收优惠政策,对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取得的营业税应税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对其无偿转让给用能单位的因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形成的资产,免征增值税。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用能企业按照能源管理合同实际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合理支出,均可以在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区分服务费用和资产价款进行税务处理。能源管理合同期满后,节能服务公司转让给用能企业的因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形成的资产,按折旧或摊销期满的资产进行税务处理。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办理上述资产的权属转移时,不再另行计入节能服务公司的收入。同时,进一步改善金融服务,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根据节能服务公司的融资需求特点,创新信贷产品,拓宽担保品范围,简化申请和审批手续,为节能服务公司提供项目融资、保理等金融服务。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投入的固定资产可按有关规定向银行申请抵押贷款。积极利用国外的优惠贷款和赠款加大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支持。《意见》同时明确,到2012年,扶持培育一批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发展壮大一批综合性大型节能服务公司,建立充满活力、特色鲜明、规范有序的节能服务市场。到2015年,建立比较完善的节能服务体系,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进一步壮大,服务能力进一步增强,服务领域进一步拓宽,合同能源管理成为用能单位实施节能改造的主要方式之一。为了实现上述目标,《意见》鼓励节能服务公司通过兼并、联合、重组等方式,实行规模化、品牌化、网络化经营,形成一批拥有知名品牌和强大竞争力的大型服务企业;鼓励大型重点用能单位利用自己的技术优势和管理经验,组建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为本行业其他用能单位提供节能服务。《意见》还强调,要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的服务和自律作用,大力开展业务培训,加快建设信息交流平台,及时总结推广成功经验,积极开展节能咨询服务。《意见》同时要求地方各级政府加强用能计量管理,督促用能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配备能源计量器具,为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提供基础条件。要组织实施合同能源管理示范项目,加强对节能服务产业发展规律的研究,积极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和有益做法,协调解决产业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推进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财政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2010年6月3日印发《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0]249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中央财政2010年安排20亿元,用于支持节能服务公司采取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在工业、建筑、交通等领域以及公共机构实行节能改造。《暂行办法》规定,对节能服务公司以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的,年节能量在500吨标准煤以上(含)、10000吨标准煤以下的工业节能改造项目给予奖励,其他节能改造项目的节能量下限放宽到100吨标准煤以上(含)。奖励资金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共同负担。中央财政奖励标准为240元/吨标准煤,省级财政奖励标准不低于60元/吨标准煤。 《暂行办法》明确,对符合支持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行审核备案、动态管理制度。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将公告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名单及业务范围,鼓励其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合同能源管理,并根据实施情况对备案名单进行调整。
2010年6月5日,我国首个合同能源管理投融资交易平台在北京环境交易所正式上线运行,这也是社会资金进入节能投资领域的首个通道。这种交易模式允许节能服务公司对未来的服务收益进行转让,由第三方投资者购买,这样,节能服务公司未来节能收益能提前变现而实现融资。北京环境交易所董事长熊焰表示,合同能源管理投融资交易平台旨在解决合同能源管理中的融资难问题,通过这个交易平台,可将节能服务公司未来的服务收益进行转让,以获得流动资金开展新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2010年8月9日,由国家发改委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司提出,中国标准化研究院、中国节能协会节能服务产业委员会等单位负责起草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以下简称《通则》)作为国家标准(标准号为GB/T 24915-2010)正式,并于2011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 24915-2010)规定了合同能源管理的术语和定义、合同类型、技术要求和参考合同文本等。该标准的制定对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用能单位采用合同能源管理这一节能服务机制实现节能降耗具有指导意义;对政府推广合同能源管理机制,落实有关激励扶持政策具有重要的支持作用。标准紧密结合当前合同能源管理机制的新形势和政策导向,做到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通则》的出台为规范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实施、相关部门进行行业管理和奖励政策的落实提供了技术支持和依据,在为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提供技术规范的同时,也为节能服务企业提供了基本操作指南。对欲申请财政奖励资金的节能服务企业而言,《通则》显得尤为重要,《通则》将是相关政府部门审批奖励资金申请的重要依据。总之,《通则》实施是我国节能服务产业的一件大事,需引起节能服务企业足够重视。
国家密集鼓励合同能源管理政策客观上刺激了合同能源管理的发展。政策之后,有些地方政府对推广合同能源管理极为重视。2010年7月,《上海市节能量审核机构管理办法》正式印发。该办法对审核管理机构的技术资质、专业人员配比等均做出明确要求,对获得节能量审核资格的机构将颁发相关证书,证书有效期三年。2010年9月,《北京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量审核机构管理办法(试行)》正式,经过公开征集、机构自愿申请、专家评审答辩等环节,北京节能环保中心、中国电力科学研究院等5家单位被确定为北京市节能量审核机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12月30日印发的《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号)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企业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取得的营业税应税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节能服务企业实施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将项目中的增值税应税货物转让给用能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方面,该通知明确要求,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企业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企业所得税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这些税收方面的优惠政策将给节能服务企业带来实质性影响。一方面,具有完整节能服务产业链的企业将更加受益;另一方面,节能服务企业的盈利能力也将大为提升。
2011年3月14日,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公布了第二批节能服务公司备案名单,共有523家节能服务公司入围,此次名单比第一批增加了62家企业。公告中提到,第二批备案名单中的节能服务公司2011年1月1日以后签订并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都可以申请国家财政奖励资金。2011年3月16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健全节能市场化机制,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和电力需求侧管理,完善能效标识、节能产品认证和节能产品政府强制采购制度。由此,节能服务正式升级为国家战略。
2011年5月4日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推进公共建筑节能工作的通知》,明确要求“十二五”期间,两部门从加强新建公共建筑节能管理,推动公共建筑节能改造,推进能效交易、合同能源管理等节能机制创新等多方面出台了一系列措施,力争在推进建筑节能上有所突破。同时,《关于进一步推进公共建筑节能工作的通知》还明确要求各地积极发展能耗限额下的能效交易机制,大力推广运用合同能源管理等节能创新机制。
在相当长的时期内,中国以化石能源为主的能源结构难以改变,依靠新能源改变我国能源结构将是个长期过程。面对资源和环境的挑战,我国必须坚持节能减排优先的原则,加快对高耗能、高耗材、高排放、低效能产业的技术改造。为此,这期间,要积极推动合同能源管理等有效的市场方式来推进节能减排。目前我国大量的已有成熟技术不能集成化使用,单个企业、个人使用成本过高。因此需要创新节能服务方式,将已有的节能技术集合起来,由节能服务商来提供系统性的解决方案。因此,推进合同能源管理将成为“十二五”期间推动节能减排的重要抓手。上述系列政府表明,国家为增强节能减排技术改造工作力度,鼓励企业运用合同能源管理机制,明显加大了合同能源管理政策推进力度。摸着石头过河,是合同能源管理成长的必经阶段,随着节能市场的逐步成熟,一套能被节能产品供应商、节能服务供应商、能源用户和投资界所认可的商业模式会慢慢呈现。
2010年我国能源消费总量达32、5亿吨标准煤,中国已成为全球第一能源消费国。而根据“十二五”规划,到2015年我国一次能源消费总量必须控制在42亿吨标准煤以内,这意味着未来几年内我国节能降耗的任务将十分艰巨。同时意味着未来我国节能市场潜力非常大。在经济全球化的进程中,我国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充分发挥国内市场潜力是一个永恒的课题。合同能源管理的推广,有利于促进投资,搞活内需,加速企业的技术改造;充分发挥节能服务公司的专业化功能,提高企业的节能减排意识。当前,我国政府正在积极全面落实节能减排工作,积极推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建设,要完成既定的综合节能指标,通过合同能源管理来整合各项节能技术的运用,将实现能源管理从自我管理模式向社会化、专业化管理模式的转变,这种节能服务产业化的发展正日益显现出巨大的生机。合同能源管理及节能服务产业刚刚兴起,这一个市场有待培育。随着国家的大力扶持,合同能源管理必将进入发展的佳境。我国合同能源管理及其推动的节能服务产业即将进入历史上“最好的时光”。当前我国步入了“十二五”的关键时期,节能减排工作也进入了攻坚阶段。为实现国家新的“十二五”规划目标,达到用能单位与节能服务双赢的良好愿望,共建和谐社会和低碳生活,需要我们携手并肩,共同努力。我们要发挥优势,抓住机遇,加快发展,为节能减排作出应有的贡献。在我国政府强力推进节能工作的政策背景下,我国节能服务产业市场空间既大,节能服务产业作为一个朝阳产业,必将迎来蓬勃发展的春天。可以预计,“合同能源管理”此后的美好前景,将更加值得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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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工程施工 分包 管理
一、前言
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建筑业深化改革、社会分工细化和劳动生产率日益提高,建筑行业生产模式逐渐形成总承包、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的总分包生产模式。随着建筑工程分包市场在我国建筑市场中占有愈来愈重要的地位,作为总承包企业如何把分包商的资源和优势转换成自己的发展基础,充实技术力量、缓解资金压力和合理转移风险,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核心竞争力,确保总承包企业的经济利益和市场地位,已经成为总承包商企业经营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分包管理存在的问题
很多总承包企业对分包队伍的选择比较随意,主观人为或人情关系选择分包队伍情况普遍,很容易为分包管理工作埋下后患;总承包施工企业存在“以包代管”的错误观念或监管不到位,导致了分包工程层层转包或再分包;在分包管理过程中,总承包商没有把分包商看成一个独立的责任体,滥用合同权利,存在错位或越位管理,加大自己的合同责任和管理风险;存在以个人名义挂靠施工单位从事工程分包非法活动;分包商仗着某种特殊关系,不服从总承包商现场管理,只顾自己利益,扰乱现场施工秩序。以上这些问题将最终导致了施工现场管理混乱,工程质量没有保证、存在安全隐患、工期目标不能实现、分包成本得不到有效控制、民工劳资纠纷不断,最后损害了总承包商的利益和声誉。
三、建立健全分包管理制度
总承包商应从企业层面建立健全对工程分包管理的相关制度,譬如制定分包工程内部招标、评标和定标管理制度;建立分包商的资格、信誉、业绩、财务能力、技术力量等评估管理制度;对工程分包的必要性评估及拟分包工程风险评估;结合本企业实际制订和完善分包合同范本;总承包企业建立企业内部的分包商考核办法和诚信系统。总承包商与分包商之间合作应为合作伙伴关系,双方应建立一种长期合作、权责分明、优势互补、共创共赢的机制。总承包企业的分包管理制度具有透明化、程序化、标准化、规范化也是赢取分包商合作的诚信表现。总承包企业建立一套长效良性的分包管理制度,可以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实现企业资源最优化和利益最大化。
四、施工过程分包管理
施工过程的分包管理是总承包商实现分包目标的关键环节,直接影响总承包企业的根本利益和企业声誉,总承包商应该全程、全方位进行监督管理。具体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开展工作。
1、分包队伍确定
总承包商开展的任何工程分包活动必须符合《建筑法》和施工合同规定,才能确保工程分包活动的合法性。在工程中标以后,总承包商应策划项目经营管理模式,结合自身优势确定工程分包范围、分包模式和选定分包商。总承包商应认真查验分包商的资质、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技术装备力量、人力资源、财务状况、工程业绩等信息,按照施工合同规定要求向监理和工程业主提交分包工程范围及分包商相关资料供审批。
2、分包合同管理
分包合同作为总承包商对分包商进行管理的基本依据和基础,分包合同管理贯穿整个分包工程的实施全程,工作具有长期性、持续性、多样性和动态性等特点,是总承包商对分包商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
在分包合同签订后,总承包商的合同管理部门应与相关部门进行合同交底和学习,制订分包工程管理工作细则和工作流程,明确各个部门分包工程管理职责,将分包合同权利义务落实到个人负责。通常来说,总承包商在分包合同履行过程中处于主动和强势地位,总承包商的管理人员必须慎重行使分包合同权利和积极履行分包合同义务,尽量减少由于工作失误或过错,加大自身的合同管理风险,增加工程分包成本。
分包合同实施过程中,总承包商要消除“以包代管”的错误观念或者充当“甩手掌柜”的角色,以为工程分包出去了就是分包商的事情,放任分包商施工,导致了分包目标偏离,最终损害了总承包商的利益。总承包商的管理人员应树立大局观念,清醒认识到分包商工作的好坏将直接影响到对工程业主的质量、安全、进度、工期等方面的合同承诺兑现,对待分包商要像对待自己内部作业队一样,既要严格管理,也要关心保护,彼此互为依存,应当以服务作为分包管理工作的宗旨。
3、施工人员管理
分包商应负责为实施分包工程及其任何缺陷修补配备足够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人员资格能够满足工程业主和总承包商要求并能适应本分包工程工作。分包商代表和技术负责人离开施工现场必须向总承包商代表请假并获得批准才能离开,分包商月底必须向总承包商提交其在场人员数量、名单和工种情况,分包商应确保现场施工人员相对固定和队伍稳定。所有进场的分包商施工人员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总承包商各项管理制度,接受总承包商的管理和监督。分包商应对其进场施工人员的行为负责,并确保总承包商不因分包商人员的不当行为受到任何损失或其他不良影响。
4、与分包商的沟通与协调工作
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总承包商不仅要面对与工程业主、监理、设计及政府相关部门外部沟通与协调,还要处理好总承包商自身、与分包商及分包商之间内部沟通与协调。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资源和条件限制,加上参与各方目标的多元性,相互之间关系错综复杂,难免会出现制约、矛盾和冲突,这时作为项目的总承包商应当站出来主持大局,理顺各个方关系使之趋于协调一致。总承包商应做好如下工作:
(1)与分包商之间建立长效沟通渠道和协调机制,之间实现信息互通有无,保证沟通畅通,并通过沟通增进互信、尊重和谅解,与各个分包商之间形成良好的合作氛围。
(2)总承包商在分包工程划分时,各个分包商负责的工程范围要明确,责任清晰,可按照专业或按照工程部位分段划分分包范围,尽量减少各个分包商之间平面交叉施工干扰。
(3)制订施工进度计划要充分征求各分包商意见,科学统筹安排各个工序施工时段,保证资源投入均衡,在确保合同工期目标前提下,尽量减少交叉作业,避开各分包商之间施工干扰。
(4)总承包商应从项目施工大局全局出发,本着公正原则处理与分包商或分包商之间的纠纷,不能一味保护自己私利或者袒护某一方的利益,要善于充当化解矛盾的裁判员角色,树立总承包商的公正形象和威信。
项目实施过程中,总承包商与分包商或分包商之间的沟通与协调,归结为如何对各方诉求及利益进行平衡。这是对总承包商的沟通与协调能力的考量,体现了总承包商对项目总承包管理的把控能力,很大程度上反映了总承包商的管理水平和能力的高低,最终将直接影响到项目管理的成败。
6、质量管理
总承包商作为工程质量的责任主体直接向工程业主负责,分包商应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质量向总承包商负责,总承包商和分包商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可见分包工程质量是总承包商和分包商的共同责任,两者要共同参与管理。
总承包商的质量管理人员要深入施工工作面对分包商作业人员进行每道工序技术和工艺交底,对关键和重要工序要全程的跟踪监督检查,对施工中存在的质量问题以及工序或工艺的不当控制要坚决制止,及时纠正,采取措施直至满足质量要求。指导督促分包商做好分包工程的质量检查记录,资料整理、存档和移交工作。
分包商除了严格执行施工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规程外,还应遵守总承包商的质量管理规定、质量检查制度、质量事故处理制度及质量管理体系等制度。分包商应配置质量管理人员配合总承包商自检工作,接受总承包商质检工程师的监督和管理。
7、安全管理
总承包商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和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管结合”的安全管理方针,分包商应服从总承包商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商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商承担责任。总承包商对分包商的安全生产管理可以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的权利和义务,但是总承包商不能将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其承担的安全责任转嫁给分包商。
总承包商必须在施工现场成立安全生产管理专门机构,全面负责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督促分包商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规定配置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分包商施工安全生产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总承包商应对所有进场分包商施工人员进行岗前安全生产教育,查验特殊工种操作人员的证件有效性。总承包商应为分包工程的从事危险作业人员办理人生意外伤害险,保护施工人员的切身利益和人身安全受到保护,并确保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保持保险有效。总承包商应当将安全费用按比例支付费分包商,监督其专用于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分包商应在现场成立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有关规定配置安全施工生产管理人员,接受总承包商的监督和管理。分包商按照总承包商的要求对其施工人员定期开展生产安全学习和安全培训,对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交底并做好签字记录。积极配合总承包商搞好各项安全检查工作,对于总承包商提出的安全问题和隐患要及时整改。分包商应为其现场施工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购买工伤保险。
8、进度控制。
进度控制作为施工项目三大控制之一,进度计划编制应具有科学性、全面性、可行性及合理性等特点,进度控制的效果将直接影响到总承包商对工程业主合同工期目标的履约承诺。
总承包商应根据合同工期总体要求,负责整个工程的进度计划编制和单位工程进度计划编制,制定相应的进度控制保证措施,并对工程施工进度进行跟踪、控制、调整、修订和反馈等。
分包商要根据经批准的总进度计划,对分包工程的进度进行细化,明确每个工序的开始时间和完成时间,编制人力资源、材料供货、机械设备进场和资金投入等进度保证措施。分包工程的进度计划必须经总承包商审批后方可执行,执行过程中,分包商必须接受总承包商统一安排、指挥和协调,确保分包工程满足总体工期目标要求。
9、计量和支付
总承包商对分包工程结算管理应采用“量价分开”原则进行办理,即现场施工部门负责工程量计算和审核,合约部门负责价格审核和结算书审核。
结算工程量一般以实体工程量为准,由总承包商现场施工部门与分包商代表对验收合格后的分包工程进行收方确认,结算工程量应该按照分包合同确定原则进行计算和确定,任何超出施工图纸规定的工程量和损耗,以及质量不合格的工程量均不予计量和支付。总承包商合约部门负责审核分包商递交的结算申请书。
分包工程结算周期一般与施工合同的结算周期同步,每期分包工程进度款应扣除质保金、预付款、总承包商垫付款、税金、罚金、其他应扣款后,待工程业主对分包工程已经支付给总承包商方后才能向分包商支付。
10、工程款管理
分包工程施工期间,分包工程款应专用于本分包工程,不能挪作他用。总承包商要求分包商为本分包工程开立专门账户专用接收分包工程款。分包商专用账户应随时接受总承包商资金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对于不规范使用工程款的行为,分包商应及时整改。对于分包商的主要材料和设备租赁供货商,总承包商和分包商可以在分包合同约定由总承包商在进度款或工程结算款中代扣,直接向主要材料和设备租赁供货商支付。
五、分包商考核
总承包商根据分包商的资质、人员素质、技术装备、资金财务状况、工期,质量及安全等方面完成情况、履约情况、施工业绩等指标,按照分包商的资质建立合格分包商名录。总承包企业对进入合格分包商名录的分包商并不是永久性的,一般实行动态管理,由项目经理部负责收集分包商的相关数据,作为考核分包的原始数据和资料,公司工程管理部门对数据进行整理汇总,每年组织有关部门对分包商进行复核,对于复核不合格的分包商将从合格分包商名录中剔除。总承包企业每年可对对优秀的分包商进行表彰和鼓励。
关键词 分包工程 分包工程合同 分包工程管理
总分包模式、平行承分包、施工合作体、施工联合体是目前比较常见的分包工程模式。在对工程的全方位管理中,如何规范分包工程合同,在合同中制定适当的条款以明确合同双方之间权利与责任,同时,强化分包工程管理,总承包商加强对项目的管理,特别协调好总承包商与分承包商,分承包商与分承包商之间的关系,对于提高工程管理的水平和效率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然而,当下的分包不错合同与分包工程管理,不仅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都有很多值得我们作更一步的研究和探讨。
一、分包工程合同中的主要条款与问题
首先,对于主承包合同与分承包同之间的关系,在1984年第四版的FIDIC合同条款中,作了如下规定。第一,工程的主要承包人不得将这个工程分包出去。第二,工程要获得分包的资格,必须得经过业主与监理工程师的一致同意,方可执行工程的分包程序。第三,在权责方面,总承包商必须得对分承包商的行为进行负责。同时,根据1992年第一版的FIDIC分包合同中的相关条款,对承包商与分包商之间的关系还作了如下补充。第一,如果业主与分包商之间没有形成明确的契约关系,那么在合同的层面上,业主月分包商之间就不会存在法律上的相关权利与义务。第二,在法律的权责方面,分包商必须得对工程的总承包商负责。第三,凡是在总承包合同中涉及到分承包工程中的相关条款,对于分承包商都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分承包商必须按照总承包合同中的相关规定严格地执行。第四,在法律的优先权上看,总承包合同优先于分承包合同而处在上方的位置,凡是分承包合同的有关条款与总承包合同相冲突的地方,分承包商必须得以总承包合同为准,对总承包合同中的相关规定严格执守。其次,在分包工程中总承包商的风险问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在分包工程合同中应严格地对此问题做严格的规定。当业主授权于总承包商,承包商才可以把工程分包出去并对分承包商作出选择。此时,总承包商对于分承包商的选择,具有主动的选择权,但是,总体而言,总承包商对于分承包工程承担着很大的风险。因为,总承包商有可能会遇到分承包商违约或者总承包商与分承包商在工作上协调得不到位的情况,从而影响到了整个工程的进度。最后,对于分包商在分包工程中的风险问题,在分包工程合同中,还应该对其风险问题做出相应的保护性规定。因为,在整个分包工程合同中,总承包商都处于主导地位,相应地分承包商就会处于被动地位,从而在分包工程中承包更多的风险。因此,在分包工程合同中,应该对分包商的权利作出特别明确的规定以保证分包商的合法权利。
二、分包工程中总承包商对分承包商的管理策略
在分包工程中,如果从自由市场的角度看,总承包商和分承包商之间的关系,他们可以认为是买方与买方的关系,他们二者对业主都承担着全部的经济以及法律责任,同时,总承包商还承担着为业主对分承包商进行管理的义务,因为,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总承包商对于整个工程担负主要的责任,总承包商对工程分包出去,并不意味着其承担的责任与义务,会因为分包的关系而分担出去,因此,总承包商必须采取相应的策略以提高其对分承包商的管理水平与管理效率,以担负起对整个工程以及对业主的责任。一方面,总承包商可以借鉴其他的工程的管理上的成功经验,以提高其分包工程丰富的项目管理经验。因为,采取分包工程的管理模式,一般都会面临着各种复杂的关系,并且,在很大程度上,分包商对总承包商整个工程的规划与进度不是特别的了解。因而,总承包商应该在质量控制、安全与现场管理以及进度控制等方面加强对分承包商的管理,以保证整个工程的质量与进度和各种责任的落实。另一方面,总承包商在分包工程进度、质量监控等方面,加强对分承包商的管理以保证工程质量与进度的同时,还应该在分包工程中,明确对分承包商的各种违反合同规定的处罚措施。如果分承包商不能按时履约,那么总承包商就可以对分承包商进行罚款以提高其整个工程的管理水平与效率。
总分包工程是目前普遍采用的一种工程管理模式,也是一种重要的合同形式。因此,在0率,把各方的责任都落实到位。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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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协同商务是电子商务在新经济时代的最新发展。本文从企业的角度构建了一个开展协同商务应用的综合平台,并详细说明了该平台中各部分的内容,为企业顺利开展协同商务做出了理论上的探索。
引言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电子商务也日渐成熟,许多企业在电子商务的运用方面取得了惊人的成绩。电子商务的发展阶段已经从最的单个企业内部应用,到第二阶段电子交易为主,发展到了现在的协同商务时代。根据国内外公认的定义,协同商务是一个将企业的所有应用和数据集成到一个信息管理平台之上,并以统一的用户界面提供给用户,使企业可以快速地建立企业对企业和企业对内部雇员的信息平台,它使企业员工、客户、供应商和合作伙伴能够从单一的渠道访问其所需要的个性化信息。在协同商务模式下,企业可以利用网络的力量整合供应链并达成信息共享使企业获得更大的利润。
不论是企业内部部门与部门之间、或是企业与企业之间(供货商、合作伙伴、配销商、服务提供业者、客户等)商务往来上任何形式的协同(产品设计、供应链规划、预测、物流、营销等),都可以被视为协同商务。其实就产品的生命周期来看,从公司接单到开始设计产品、试验和制造产品,再到产品演化等各个不同阶段,都应该有相应的功能性解决方案和整合解决方案,以针对厂商的不同特点建立资料库,改善组织内外流程,并建立信息分享机制。因此,协同商务不单单是处于销售链和供应链上的厂商的内外电子化与流程整合,更包括设计与规划等其他层面。
随着新经济时代的来临,企业运营的内外部环境发生了巨大变化,从而对协同商务提出了新的要求:从企业外部环境来看,随着电子商务的出现,人们有能力从单纯关注交易这一节点向关注商务全过程转移,这将涉及整个供应链上各方业务之间的协作,从而提出了建立外部协同商务平台的要求;在企业内部,各部门之间的业务协同、不同的业务指标和目标之间的协同以及各种资源约束的协同要求建立内部协同商务平台。除此之外,如果我们将企业看成是一个处于市场环境中的系统的话,它就必须要有与外界沟通的途径,即所谓的企业信息门户。如此一来,我们就可以搭建出一个企业的协同商务综合平台。通过该平台,企业可以实现内外各种资源的整合,提高整个价值链上企业的效益,从而达到一种多赢的效果。一个典型的企业协同商务综合平台如图1所示。以下对图中的各个组成部分进行详细说明。
1、外部协同商务平台
外部协同商务平台是以供应链上的合作伙伴(供应商、分销商与其他合作伙伴)与最终客户之间商务协作为核心的,因此它主要包括合作伙伴关系管理和客户关系管理两部分。
1、1合作伙伴关系管理
基于合作伙伴关系管理中业务的不同,又可分为采购协同商务管理、分销协同商务管理、制造协同商务管理三部分:
(1)采购协同商务管理主要包括供应商关系管理、原材料询价管理、采购流程管理、采购招投标管理、物理仓库与虚拟仓库管理等部分。供应商关系管理主要包括建立和维护原材料数据库,供应商分类索引和对供应商供货能力、价格、产品质量、服务等项指标的综合评定,以及供应商工作协调;原材料询价管理主要是根据原材料供货市场分析的结果制定原材料询价机制和进行原材料询价工作协调;采购流程管理主要是制定主采购政策和补充采购政策,以及采购日常工作协调;采购招投标管理是通过建立材料采购招投标平台,实现对材料采购招投标和材料采购合同的全程管理;物理仓库与虚拟仓库管理主要是实现各个仓库间、仓库与车间、以及采购部门与生产部门间的工作协调。
(2)分销协同商务管理
分销协同商务平台主要包括分销市场管理、分销渠道管理两个组成部分。分销市场管理主要包括企业与分销商之间在制定市场计划、分销销售市场分析、分销市场日常工作管理等方面的工作合作。分销渠道管理主要包括分销渠道与分销商选择、分销商商务合作、分销商日常管理、分销合同管理、应收帐款管理、分销商综合评价等方面的内容。
(3)制造协同商务管理
制造协同商务管理主要包括产品设计、工业工程与工业制造三部分。产品设计协同商务主要是协同设计人员与合作伙伴在诸如绘图、产品数据日常管理、产品图档管理、设计变更等方面的工作,使得供应商、分销商、合作伙伴、甚至于客户都参与到产品设计的过程中,使得产品设计方案更能适应市场的需求;工业工程协同商务主要是企业与合作伙伴共同完成设计的可行性检验的工作;工业制造协同商务则使合作伙伴直接参与到对自动化生产进行管理和控制的工作中。
1、2客户关系管理
客户关系管理主要包括市场管理、销售管理、客户服务管理三个组成部分。市场管理主要包括企业内各部门问在制定市场计划、销售市场分析、市场日常工作管理等方面的工作合作,以及企业与合作伙伴间的商务合作。销售管理主要是协同企业内各部门间以及企业与合作伙伴及客户间在制定销售计划、销售日常工作管理、销售合同管理、应收帐款管理等方面的工作。客户服务管理主要处理企业与客户之间的关系,实现企业对客户服务的全程管理和综合评价。
2内部协同商务平台
依据企业内部运作管理业务的不同,内部协同商务平台主要包括人力资源协同管理、财务协同管理和工作流管理三部分。
人力资源协同管理是协同商务流程管理的基础,除了传统的人力资源管理内容,还包括与角色和安全权限相关的员工信息维护。
财务协同管理主要是通过intranet和internet自动进行财务数据的收集和处理,并在线分析组织的效能,从而实现企业内相关各部门,以及企业生产中心、企业成本中心和企业战略中心在财务管理上的协同。
工作流管理主要是依据企业工作流程,实现工作流定义、职贵安排、业务流程分析、工作流程监控、工作流评价在内的功能,实现工作流上各个相关部门的协同。
3企业信息门户
企业信息门户是用户通过内部协同商务平台和外部协同商务平台,实现协同商务管理的必然渠道、企业信息门户的实现形式可以分为非结构性的沟通方式((unstructu}d munication),电子商务交易中心((merce exchange)、知识/流程交易中心(knowledge/process exchange)三种。目前,虽然多数企业将目光放在电子商务交易中心上,但在协同商务环境促使下,企业将有更高一层的协同商务需求,例如内容、商业流程及知识的交易。
3、1非结构性的沟通方式
非结构性的沟通方式是指通过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所进行的非正式信息交流的方式,例如,企业员工打一个电话或发一封电子邮件给供货商确认订单状况、或是给经销商确认最新的销售状况。这类沟通方式通常没有正式的程序可言,但却也是目前最广为应用的协同形式之一。
3、2电子商务交易中心
这是指产品及服务的实际交换,因此也伴随着财务交易,整个流程从下单、修改订单、付款,一直到将产品或服务运送到客户的手中。这个流程以往多半是由电子数据交换(electronic data interchange,edd系统来执行,但由于edi的种种缺点,因此现在这些流程逐渐被由merce one及ariba等公司所开发的,且以互联网为基础的解决方案所取代。
3、3知识/流程交易中心
知识/流程交易中心是协同商务中层级最高的实现形式,他牵涉到企业各部门、合作伙伴与客户彼此之间包括商业流程、内容及专业领域知识的交换。举例来说,企业可能会和其合作伙伴协同设计一项新产品,而这便会牵涉到设计档案、客户喜好等信息的共享,以及彼此商业流程的管理。
【关键词】物资供应管理;供应商管理;管理评级;策略
企业物资供应管理的主要目的是控制生产材料采购的财政支出,为企业节省开支,争取用最少的钱办最好的事。而物资供应管理不仅是指企业内部资产管理,同时还需要进行材料采购市场的管理,尤其是在当前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的情况下,市场环境也越来越复杂,企业要确保物资供应及时并且价格低廉,就必须要落实供应商管理评级策略,提升企业内部物资供应管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一、物资供应管理实施供应商管理评级的重要性和必然性
供应商管理作为企业物资供应管理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只有加强对供应商的管理,才能进一步为企业选择优秀的材料供应商,确保能为企业生产经营提供优质低廉的材料,并且能长期与企业合作。只有实施合理的供应商管理策略,才能达到理想的管理效果,刺激供应商之间的良性竞争,形成一种供应商之间的动态管理评级机制。供应商本身面临着市场竞争压力,但是有很多时候由于供应商应对竞争的手段和方法不正确,优有时候采取一种比较极端的方式来争取自身的经济效益。而正是由于这种思想和行为的存在,导致企业生产经营中经常会出现一些质量,或者采购材料的成本过高等问题。这些问题都严重制约着企业的健康发展,因此,实施科学合理的供应商管理评级制度具有重要的作用,供应商管理评级能调动供应商工作的激情,并且能督促供应商规范自身的不正规行为,坚持诚信的服务理念,为企业发展提供优质的材料。
二、物资供应管理中实施供应商管理评级的策略
(一)全面掌握供应商管理内容
供应商管理主要包括两个方面,首先是市场战略管理、其次是合作关系管理。其中市场战略管理主要要求企业物资供应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要进行市场调查,了解最新的物资供应市场情况。同时整理和利用最新的市场情况,结合企业自身发展需要选择最佳的合作对象。供应商管理是供应链管理中的重要部分和环节,一般分为集团公司内部的跨区域、跨国家经营和企业关联之间协作管理两种方式,相关工作人员要针对不同的管理模式,建立集团内部的分公司、生产基地、分销中心以及中心仓库等联接的供应链,尤其是要懂得利用现代化互联网技术,实现数据资源的共享和普及。
物资供应商管理市场调查工作人员可以是采购人员、质量管理工作人员,同时也还可以是生产技术人员等,从公司与物资供应有关的部门中挑选优秀的工作人员,组成一个综合实力强的团队,提升工作质量效率。另一方面是合作关系管理,这方面主要是指企业已经与供应商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物资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要及时维护企业与物资供应商之间的关系。双方应该签订对应的物资采购与供应合同,通过合同约束双方的行为,明确双方的经济和法律责任。此外,在合作期间还可以要求企业采购、生产以及制作等部门工作人员及时反映所提供材料质量是否达标,根据实际使用情况给供应商打分,对于长期表现优秀的单位可以签订长期合作合同。
(二)实施供应商分级管理
供应商管理作为物资管理中的重要环节,只有加强供应商管理,才能确保供应商所提供材料的质量,进而才能保障企业生产产品质量。因此,在企业发展过程中加强供应商管理,实施合理的管理评级,进而营造一种公平、合理、诚信的市场环境,推进企业实施规模化招标采购。所以,对供应商进行评级时,工作人员可以将供应商分为不同级别,为企业选择合作对象提供可靠的依据。物资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要根据供应商供应材料的质量、服务态度以及诚信等各方面的具体表现情况狂,将与企业合作或者是没有合作的物资供应从高等级到低等级进行分类,根据高分和低分区别不同的供应商地位。企业在选择供应商可以直接根据评级选择最为合适的对象。其次,进行供应商评级来能监督企业物资采购活动,供应商作为企业物资采购中的一个重要参与方,企业进行供应商评级才能发挥供应商对企业物资管理的监督作用。
(三)建立和健全供应商动态考评机制
物资管理工作人员将供应商根据不同表现分为不等级之后,当企业选定合作对象之后,工作人员要及时根据供应商的动态变化,刷新供应商各方面的情况,实行一种优胜劣汰的选择和考评机制。工作人员要做好评级考核工作,定期将情况反映给企业领导和物资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然后经过商量和讨论,确定还能继续合作的对象,将在合作过程中表现不够好的供应商淘汰掉。只有实施这种动态供应商考评机制,才能让供应商有一种紧张意识,不断督促自身行为,在合作期间全心全意服务,确保供应材料的质量,最终企业能顺利生产产品。实施供应商评级机制具有重要的作用和意义,工作人员要制定科学合理的实施计划,确保其能顺利落实到实际工作中。中兴通讯公司对供应商物资管理实施的一系列政策主要有两个方面,一种是中兴制造工厂内部设置或旁边设施仓库,为供应商提供存放零部件的地方,当单位需要时,可以直接从仓库中提取货物,及时补货;另一中就是在供应商自己的地盘上设立专门供应中兴通讯的仓库,并且库存信息完全对中兴通讯透明,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其他任何供应商不得调用物资资源。中兴通讯这种供应链管理方式,属于一种关联企业之间协作管理,实现产业之间的相互沟通和相互合作,增强物资供应管理单位和供应商整体的市场竞争实力,形成一个庞大的虚拟企业。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供应商管理评级对提升物资供应管理有着重要和显著的推动作用,供应商管理评级反馈结果能为企业物资供应管理工作人员制定决策和计划提供可靠的信息资源,提升物资供应管理决策的科学水平。因此,在实际工作中应该实行分级管理,形成中供应商动态考核机制,提升供应商之间的竞争意识,督促供应商提供优良的服务,进而提升企业物资供应管理工作的整体水平。
参考文献:
[1]杨俐、关于物资采购供应商管理评级及管理体系研究[J]、东方企业文化,201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