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条 酒店计划、建筑及设备
第3条 酒店开业前事项
第4条 技术顾问服务
第5条 管理公司的责任
第6条 酒店业主责任
第7条 保险
第8条 财务项目
第9条 合同期限
第10条 一般期限
第11条 杂项
本合同双方为:
1、______(以下简称“酒店业主”),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的法定企业,法定地址为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_市______路______号。
2、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管理公司”),是根据法律注册及存在的公司,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
双方同意订立合同如下:
第1条 定义
经双方接受后,下列之各措辞,用于本合同以及所有有关之附加或更改文件时,有以下之定义。
1、1 酒店--应解释为建筑物之所在地,而其建筑物包括家私、装置设置及营业设备,其细则详列在后,酒店又应解释为依据本合同而产生之营业运作。
1、2 工程地址--应解释为大约有______平方米之工地,位于________市______路______号及______部分房屋,如附表(一)之地图所示,在其上将会建成“酒店以及所有主动或被动之附属建筑物”。
1、3 建筑物--应解释为所有在性质上或指定上视为地产物业的楼房及设施,以及包括所有为该等楼房及设施所设之设备,例如:热力系统、空调系统,所有水管类装置和电器设备,户外及户内之标志,升降机等等。
1、4 家私,装置和设备或简称f、f、e--应解释为所有家私、装置、办公室设备、装饰(无论固定或可移动、包括地毯和墙身装修),厨房、酒吧、洗烫设备、电话设备、浴室水设备、物料运送设备,货物车和所有其它酒店业设备和物资(指使用年限一年以上,单位价值超过人民币八百元的企业固定资产)。
1、5 营业设备或简称o、e--应解释为一般用于酒店营业运作之小件,例如:银器、被单、台布等物、陶器皿,小型厨房用具和制服,包括使用年限在一年以内,单件价值人民币八百元以下的低值易耗品购置,具体划分标准按酒店统一会计制度及中外合资会计法规定处理。
1、6 统一制度--应解释为管理公司集团所采用之最新一期由美国酒店和酒店业公会所出版之“酒店统一会计制度”。此统一制度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颁发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会计制度”和其他规定。
1、7 会计年度--应解释为由一月一日开始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之十二个月期间,第一会计年度应由开业第一天开始至同年之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1、8 独立公共会计师--应解释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在中国注册的中国注册会计师。
受托人(船舶经营人,以下简称甲方):
委托人(船舶所有人,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交通部的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签订如下合同:
一、乙方将自有船舶委托甲方经营管理
船名:曾用名:
船舶种类:建造日期:年 月日
总长: 型深:型宽:
总吨: 净吨:载重吨:
主机功率:
二、船舶委托经营管理期限,自该船取得合法营运资格之日起,至年月 日止。
三、甲方责任:
⒈负责取得船舶合法的营运资格;
⒉负责船舶的经营和安全管理并承担船舶的安全管理责任。按规定建立并指导、检查、督促落实该船的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管理措施,负责对船员的岗位安全培训,保持船岸的通讯畅通;
⒊负责按国家有关规定配备船员,办理聘用合同。对乙方推荐符合要求的船员优先配备;
⒋负责按规定及时交纳各项税费;
⒌负责办理船舶保险、船员人身保险、油污染险、船舶承运险,并争取保费优惠;
⒍负责海商、海损事故处理;
⒎负责建立船舶各类管理台账、联系制度,及时向乙方通报情况;
⒏其他责任:
。
四、乙方责任:
⒈如实向甲方提供船舶有关资料和证明,保证船舶来源的合法性;
⒉配合、协助甲方对船舶的经营和安全管理;
⒊向甲方推荐船员,并负责对船员管理进行监督;
⒋按本合同约定的额度和支付方式按时向甲方支付经营管理费和有关费用,并承担未经甲方同意,拖延或少支付经营管理费和有关费用造成的违约责任;
⒌负责承担由乙方自身原因造成的风险责任和经济损失;
⒍其他责任:
。
五、双方关于经营管理费、保险费用和有关费用额度、支付方式的约定:
。
六、双方关于风险责任和责任赔偿的约定:
。
七、双方关于经营费用和利润分配的约定:
。
八、双方关于违约责任和违约金的约定:
。
九、其他约定:
。
十、本合同经双方确认签字后生效。合同正本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一份,并分别报备当地航管部门、船舶国籍登记机关。
十一、本合同履行中发生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要求当地航管部门协调,也可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住址:
《水路运输许可证》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农村的重心。近些年来,中国农村大地上已经创生出转包、互换、租赁、入股等多种形式的农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其中信托流转方式是新生事物。农地信托是信托方式在农村土地流转领域的运用,是“以肯定农民集体所有权及土地承包权不变为先决条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在信任土地信托机构的基础上,将其承包地的使用权信托给土地信托公司,而土地收益由受益人享有”[1]的一种土地流转方式。数年来,从浙江绍兴的首例农地信托流转实践开始,湖南益阳、福建沙县、成都等地开始探索适合本地的农地信托流转模式,直到2013年国内知名信托公司开始进入农地信托流转市场,真正的农地信托流转模式才开始出现,农地信托流转的实践开始从自发阶段发展为较为成熟的市场化阶段。
一、农地信托流转之雏形模式:政府主导型农地信托流转
(一)农地信托流转雏形阶段的运作方式近年来,多见于报端且为学者们所研究的典型的农地承包经营权信托模式,莫过于浙江绍兴、湖南益阳、福建沙县等地区的改革。虽然各地所处地理位置不同,经济条件不一,但在农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改革中选择引入信托方式,并在实践中取得一定的实绩。如今回顾各地农地承包经营权信托流转发展,可发现我国农地承包经营权信托流转经过了以下两个发展时期:
1、萌芽初期。我国实践中最早运用信托方式进行农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是浙江绍兴。2001年浙江绍兴根据信托的理念,首创农地承包经营权信托流转方式,创造性地建立了县、镇、乡三级土地信托服务机构,为农地流转提供信息、指导和协调服务,其基本运作方式为:首先由村经济合作社根据各村具体情况确定有流转需要的农户土地,由村经济合作社与农户统一签订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然后村经济合作社作为农地信托委托人将租赁的农地委托给土地信托服务机构,土地信托服务机构根据农地具体情况进行农地整理与整合,并在土地使用权流转储备库登记簿中进行登记。同时土地信托服务机构也接受需地方的委托,为其所需农地进行需求信息登记,并极力促使供地方村经济合作社与需地方关于农地流转的协议意向的达成。一旦意向达成,由村经济合作社与承包大户签订土地使用权承包合同,在农地流转的期限内,由承包大户付给村经济合作社相应的承包款,村经济合作社在拿到承包款后再根据村集体与农户签订的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中约定付给农户。绍兴农地信托流转的模式实际上包含以下三层法律关系: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由村经济合作社与农户统一签订农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委托服务关系:以土地信托服务机构为核心的双方的委托合同,即土地信托服务机构分别与村经济合作社和需地方签订的土地流转服务合同;信托关系:村经济合作社与承包方签订的土地使用权承包或信托管理关系。参与农地流转的多方主体虽然通过多种法律关系的架构,实现了农地信托流转的完整和顺畅,但是由于这种设计的法律关系的多层级化与复杂化,在实践中带来一些问题(将在后文中分析)。
2、成长期。浙江绍兴的农地信托流转模式在多地试行之后,由于暴露出若干问题,农地信托流转曾一度出现停滞不前的局面。2010年湖南益阳将浙江绍兴的农地信托流转方式进行简化,基本运作方式是:首先由当地政府出资设立专门的土地信托公司,然后由农户与土地信托公司签订土地信托合同,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委托给土地信托公司进行经营管理,土地信托公司将受托管理的农地进行整理开发之后,再转租给需地方承包大户[2]。2011年福建沙县也按照湖南益阳的农地信托流转模式开展农地信托流转。湖南益阳的农地信托流转模式相对浙江绍兴模式而言,最大的特点就是法律层级关系更加简单,仅包含两层基本法律关系:农户与土地信托公司形成的信托关系,土地信托公司接受单个农户的委托,对农户享有承包经营权的农地进行管理,包括土地整理和开发、土地信息、土地收益的收取与分配等,这是益阳农地信托流转运作中最重要的一环。土地信托公司与承包大户的基于土地租赁所形成的农地经营权的租赁关系。
(二)对农地信托流转雏形模式的评价实践中部分地区所创造的农地信托流转模式,对促进农村地区土地流转市场的发展,土地的规模化经营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在实践过程中也存在一些制约农地信托流转发展和推广的问题。
1、总的来说,农地信托流转从萌芽阶段发展到成长阶段,既是实践推动的结果,也是法律与政策倒逼的结果。以浙江绍兴为代表的农地信托流转模式法律关系过于复杂,法律层次较多,一方面在实践中要处理好多种法律关系,平衡好多方主体的利益是非常不容易的;另一方面,由村经济组织统一承租农户土地之后再由村经济组织代替农户与土地信托机构签订土地信托合同,这种做法遭到很多置疑,认为“这是一种新型的反租倒包方式”。以往的农地流转实践中的反租倒包主要体现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乡镇政府将已经承包到户的土地通过租赁方式集中到集体,然后再通过土地使用权的流转承包给农业经营大户的行为。《中共中央关于做好农户承包地使用权流转工作的通知》以及《关于切实加强农业基础建设进一步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的若干意见》均明确禁止反租倒包,因为通过反租倒包方式,集体经济组织会以集体名义,以维护集体利益为由,强迫农民流转土地,可能会出现集体组织或村干部与农户争夺利益分享农地地租的差价。浙江绍兴模式中村经济组织承租农户土地再信托流转的做法与反租倒包方式非常相似,因此在实践中遇到一定的阻力,这也为新的农地信托流转模式的出现埋下伏笔。而湖南益阳的农地信托流转做法最大的变化,就是直接促成农户与土地信托公司签订土地信托合同,直接由农户参与土地信托流转,减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政府的直接参与,这样既减化了农地信托流转中的法律关系,又避免在农地信托流转中出现与政策法规相违背的反租倒包现象,使得农地信托流转的更加合法和成熟。
2、以绍兴和益阳为典型代表的农地信托流转的雏形阶段,严格地来说其只是借助信托的名义进行农地流转,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农地信托机制,其主要理由如下:其一,我国信托法对信托的定义可看出,我国将信托制度定位于“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财产管理制度,为了保证财产管理制度目的的实现,赋予信托受托人一定的财产控制权是信托的应有之义,即信托受托人应享有对信托财产的占有、支配与经营管理的权利。但是从雏形阶段的农地信托流转的运作来看,农地信托机构作为受托人对作为农地信托的财产——农地承包经营权的标的农地,并没有实际上的法律支配行为,也没有进行具体的农地经营管理行为,只是对农地进行简单的信息登记、汇总与,促使农地流转方与承租方合同的签订。其二,从农地信托机构的角色定位与运作来看,农地信托机构与法律意义上的信托受托人相去甚远[3]。雏形阶段的农地信托机构带有极强的政府色彩,从农地信托的到农地的供给、农地的整合、农地信托合同的签订与履行的整个农地信托流转环节,时时处处闪现着政府的身影,虽然这种政府直接参与土地信托流转的方法,可以以政府的公信力使得农地承包户获得相对稳定的信托财产—农地来经营,也减少了农户在交易过程中的风险系数。但是从实际操作来看,政府公权力介入越深,就越容易忽视作为农地信托最终受益者农户的利益,甚至有些地方会出现农地强制信托流转等非自愿方式,不仅伤害农户利益,而且破坏政府形象。并且从各国土地信托发展的实践来看,具有行政影响力的土地信托机构只是暂时性的过渡形式,还以土地信托机构的非官方、商业性与市场化的本质,才是农地信托发展的大势所趋。
二、农地信托流转之成熟模式:市场主导型农地信托流转
农地信托流转发展到雏形阶段之后由于若干问题存在一直停滞不前,此时的农地信托改革需要鲜活的思路与新鲜的血液注入。党的十以后农地信托流转的商业市场化运作模式开始初露端倪。自2013年中国中信信托公司与安徽宿州埇桥区人民政府设立了我国首个农地集合信托计划“中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集合信托计划1301期”之后,各大信托公司纷纷效仿,北京国际信托、百瑞信托、中粮信托等在北京、江苏、湖北、安徽等地设立农地信托计划。这种由商业信托公司参与的农地集合信托计划与以往的农地信托流转相比具有明显的创新性与进步意义。现以首个农地集合信托计划“中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集合信托计划1301期”,简要分析这种模式做法与意义。
(一)“中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集合信托计划1301期”的基本内容该项信托计划的委托人是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政府,受托人为中信信托公司。信托计划的结构设计是:采用结构化混合型设计,既有财产权(土地承包经营权5400亩),又有资金信托产品。委托人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政府将首期涉及流转土地5,400亩,远期规划是25,000亩土地委托给中信信托公司管理经营,期限是12年。具体过程是,先由所要流转农地的两村农户与村委会签订农地委托转包合同,再由村委会与镇政府签订委托管理协议,然后镇政府与区政府签订委托管理协议,最后由区政府与中信信托签订信托合同,中信信托作为受托人引进安徽帝元农业投资公司对农地进行具体的开发经营管理,包括土地整理与规划、招商招租等。整体项目规划分为三部分,首先是事务管理类“财产权信托”部分,操作模式为农村集体组织或农户个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信托财产,委托给中信信托进行管理,存续期内由信托公司向受益人分配信托收益,信托到期后返还土地经营权。其次是资金类信托部分,为解决土地归集整理与价值开发过程中需要的大量建设资金,中信信托配套了另外的资金信托计划对接这部分资金需求。再次,“中信模式”的土地流转信托中,还安排了“第三类资金”信托计划,满足上述两部分业务衍生的信托融资需求。具体而言,即为对接“土地流转业务部分”的租金支付资金缺口,以及“土地开发业务部分”中可能出现的暂时流动性支付问题。中信1301期信托计划存在以下五种法律关系:两村村民与村委会形成的农地委托转包合同关系;两个委托管理关系,分别由村委会与镇政府、镇政府与区政府签订委托管理合同;区政府与中信信托形成的农地信托合同关系;④中信信托与安徽帝元形成的农地委托服务关系;⑤安徽帝元将农地租赁给其他农业大户与其形成的农地租赁关系。由以上分析可见,中信信托1301期计划采取了层级更为复杂的法律构造,使得法律关系更为错综复杂。其中信托合同关系是该农地信托流转计划中的核心部分,多层级的农地委托转包或管理关系是为了迅速地集合更多的农地参与农地流转而采取的做法。
(二)对农地信托集合计划模式的评价以“中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集合信托计划1301期”为代表农地信托与此之前的农地信托流转模式相比,采取了金融化与商业化方式改造农地信托流转,采用信托原理重新改造农地信托,引入信托公司对农地进行信托管理,通过信托公司对市场的敏锐性和洞察性,能够有效地选择更适合的农业经营者经营农地,为农地信托创造最大的收益。具体而言:
1、引入信托公司商业金融主体对以往的农地信托流转进行改造,既强化了农地信托流转的市场化运作,改变了一直以来被诟病的政府主导型农地信托流转的弊端,而且有利于发挥信托公司的强大的信托管理优势和资金优势。以往的由政府主导的农地信托流转,其在实践中有时会体现出违背农户意愿流转、农地地租过低、农地流转集合性程度低等弊端而受到人们诟病,甚至使得一段时间农地信托流转停滞不前。各地政府也非常希望从这种传统的农地被信托流转中解脱出来,但是苦于没有合适的专业化的信托受托人能够或愿意从事农地信托管理。而引入商业信托公司参与到农地信托流转,使信托公司能从传统的资金信托领域跨越到农地信托领域,依靠其强大的信托管理经验与市场运作方式,将政府从被动的农地信托受托人的角色中解放出来,还原以农地信托的“信托”本色。而且将金融机构信托公司引入到农地信托既可以充分发挥其专业性的财产管理能力,依靠其对农业市场的较强的行业分析与风险防控能力,保证农地经营收益的最大化与农业经营风险最小化,同时信托公司可以利用自身的平台功能设计出很多融资品种,为后续建设提供多样的融资渠道。
2、信托公司参与的农地信托流转使得农地信托开始具备信托的基本特征,农地集合信托计划有利于对农户利益的保障。农地集合信托计划中农户兼具委托人与受益人双重身份,其权益可受到较全面的保障,其主要表现为:其一,用于信托的农地的独立性特征有利于保障农户利益。信托财产独立性理念是信托的基本原理之一。其表现为信托一旦有效成立,信托财产就从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的自有财产中分离出来,而成为一项独立运作的财产,即“信托一旦设立,信托财产即自行封闭与外界隔绝”[4]。正由于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导致了信托的破产隔离功能,信托受托人破产或发生债务危机时,其债权人不能对信托财产主张权利。将其运用到农地集合信托中,可使受托人将自有财产与作为信托财产的农户享有承包经营权的农地区分开来,即使受托人破产或有无法履行债务的可能,其债权人也不能主张以农户享有承包经营权的农地及其所生利益来偿债,从而保障农户对农地享有的承包经营权与收益不受损害。正由于农地集合信托具备此特殊功能,学者们认为“信托型土地流转,不存在农民失地的风险而有着制度上的优势”[5]。其二,农户的集合性特点有利于保障农户利益。农地集合信托的农户既是委托人又是受益人,能同时享有信托法赋予的委托人权利和受益人权利,如收益分配请求权、信托文件查阅权、受托人解任权和选任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等。除此之外,农户集合信托由于委托人人数较多,多数的委托人可以汇集群体的力量形成整体的合力以对抗处于优势地位的农地信托机构,以消弥单个委托人力量弱小无法与信托机构相抗衡的不足。当然农户集合信托的集合力量的形成是需要借助良好的制度设计来完备的。
3、农地集合信托计划可以更迅速地发挥农地集合功能,实现农地经营规模化。农地集合信托计划通常是集合多个农户的农地,委托给专业的信托公司进行经营管理,并将经营管理农地所得的收益分配给农户的信托管理计划。集合多人的农地,可以让更多的有流转需求的农户有机会参与到其独立无法的领域,并通过专业机构对集合农地的管理和运用,并借助于信托合同和法律制度的规范保障了专业机构可以专心于专业经营管理,发挥其专业优势从而获得更好的管理收益。同时由于农地集合信托参与的便利以及众多农户的参与使得单一的小规模的农地可以集合成为一个整体的可以规模经营的成片的土地,实现农业规模化经营,以达到规模效益,从而降低风险与投资成本,提高收益。
三、我国农地信托流转之未来发展趋势
近年来我国农地信托流转实现了从“政府主导型”农地信托到“市场主导型”农地信托的演变,从不成熟逐渐走向成熟。回顾数年来我国农地信托流转改革所走过的路程,总结目前农地信托流转正经历的变化,结合国外土地信托发展的经验,未来我国农地信托流转将表现出如下发展趋势:
1、以市场为主导的农地集合信托的发展方向。如上所述,我国农地信托流转改革在经历十多年的有益探索后,实现了从“政府主导型”农地信托到“市场主导型”农地信托的转变,“市场主导型”的由信托公司参与的农地集合信托计划,不仅将农地信托流转还原为本应有的商业模式,充分发挥了信托公司的强大的信托管理优势和资金优势为农地创造更大的增值能力,并且其迅速地集合大片农地进行农业规模化经营,也为农户创造了最大信托收益。从目前农地集合信托计划的发展趋势来看,在短短的两年期间内,各大信托公司迅速密集地发行了多种涉及农地承包经营权的信托计划,这种迅猛发展的势头本身也表明,这种农地集合信托流转不仅得到地方政府的认同,而且得到农地集合信托流转各方的认可,其为将来农地信托流转改革寻找到了新的突破口,代表了未来农地信托流转的大方向。
2、以农地事务管理型信托为主,农地资金信托为辅的农地集合信托发展方向。目前信托公司在开发农地信托计划时,通常采取两种信托产品设计,一为“纯农地事务管理型”信托,一为“农地事务管理型+农地资金融资型”信托,前者是信托公司单纯地只对农地进行信托管理,包括对农地集合、农地的平整与设施完善、农地的租赁以及农地租赁经营的监督。而后者除了主要对农地进行信托管理之外,还需要根据农地实际经营者的需要以及农地信托的各阶段不同主体的需要设计出相应的中短期的资金信托,以满足相关主体的融资需求。从目前农地信托计划的初始阶段来看,多数信托公司采取的是“纯农地事务管理型”信托,少数信托公司设计为“农地事务管理型+农地资金融资型”信托。从国外土地信托的发展经验来看,土地信托均经历了从“纯事务管理型”信托到“事务管理型与资金管理型并重”的信托方式。而我国农地信托设计之初目的在于满足农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需求,因此“农地事务管理型”信托应该是目前阶段农地集合信托计划的主流方式,随着农地集合信托的深入发展,相关各方主体有了更大的资金需求以及农地金融配套制度的完善,农地资金信托也将成为农地集合信托的发展方向。
关键词:国有企业 托管经营 监管
近年来,国家大力鼓励支持国有企业进行混合所有制改革,与民营企业合作成立公司层出不穷,大多倾向于多元化经营,并认为其经营是提高企业价值的有效途径。然而,在实际经营中,多元化经营企业时常难以实现价值协同效应,反而经常遇到资源缺乏等类似问题,容易形成经营重点不能兼顾的局面,企业精力分散,业务多而不精,运营效率低下,规模不经济的后果,最终将被吞并或以倒闭的形式收场,为了避免这种现象的发生,大多采取了托管经营的方式。所谓托管经营就是企业投资者(委托人)通过契约的形式,在一定条件和一定期限内,将企业法人产的部分或全部有偿委托给别人(法人或自然人)(受托人)去经营管理,有点类似于经营租赁,但与其又有很大的区别。这种经营形式在现实中还存在着不少问题,如财务会计相关规定不明确,导致在实际工作中的管理不规范,有的企业没有对托管的资产进行评估;托管协议不完整,权利和义务不明确,并将企业的经营管理权完全交给合作民营企业;国有企业托管无任何履约担保,托管收益没有及时收取,有的甚至长期不收;有的企业被受托人利用托管后无人监管的便利,制造虚假借款掏空国有资产等问题。为了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笔者认为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规范。
一、决策程序的规范
《企业财务通则》规定:“企业实行托管经营,应当由投资者决定。”因此,国有企业做出托管经营决定的,必须按照“三重一大”的决策程序,经企业领导班子会审议决定,并按以下程序严格实施:①确定托管标的;②进行资产清查,通过资产评估确认托管标的价值;③选择受托企业,在充分协商基础上签订托管经营协议;④履行资产的清点移交和经营管理权交割的法定手续;⑤履行托管协议和按时收取托管收益;⑥合同期终止,在资产清查和审计后,收回托管标的或续签托管协议。
二、合同(协议)的规范
委托方和受托方应当严格按照《合同法》和托管的实际等有关情况,在进行充分协商的基础上签订托管协议。应当明确以下主要事项:①托管双方的名称;②托管企业的资产、负债和经营业务的状况;③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特别要明确委托方要及时跟踪检查委托经营情况,对托管企业的产权变动等重大事项行使审批权,对托管企业的财务状况进行必要的审计;受托方要搞好资产经营,妥善安置职工;保全企业资产,保障被托管企业资产的安全,保障被托管企业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受托企业应当按时向委托方提供被托管企业的财务报表,属于关联交易的,应按照有关规定披露会计信息;④托管企业的筹资权限及偿债责任;⑤托管经营收益收取办法;⑥担保及违约责任等。
三、会计处理的规范
目前,财政部对托管经营的会计处理没有明确规定,导致实务界对托管经营的相关业务处理不一,影响了会计信息质量。根据现有的会计准则和托管经营的业务特点,对委托方和受托方的会计核算、合并财务报表及披露等方面进行如下判断和规范。
(一)委托方的处理
1、资产移交处理
自托管企业资产和经营管理权移交完成之日,根据评估的净资产价值与委托方出资的比例计算享有的部分,自“长期股权投资”科目转入“长期应收款”科目。根据《长期股权投资准则》和《合并财务报表准则》的规定,托管经营实质上就是把托管企业的财务和经营管理决策权力交给受托方,其就不符合长期股权投资的定义及其确认条件,也不符合控制和重大影响的定义。因此,要从“长期股权投资”科目转为“长期应收款”科目核算。
2、托管收益
委托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时间,如按照移交时评估的净资产的一定比例固定收取,则借记“其他应收款”,贷记“其他业务收入”、“应缴税费―应缴增值税”科目;收到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科目。如按照净利润的一定比例收取,则借记“应收股利”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收到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股利”科目。
3、合并财务报表及披露
根据《合并财务报表准则》《长期股权投资准则》规定,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应当以控制为基础予以确定,托管经营已不符合股权投资的定义及其确认条件,也失去对托管经营企业的控制。因此,就不再将托管经营企业纳入合并报表的范围,但需根据《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准则》的规定,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以下内容:托管双方的名称;托管企业的资产、负债和经营业务的状况;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托管经营收益收取情况;担保及违约责任等。
(二)受托方的处理
1、资产接收处理
自托管企业资产和经营管理权移交完成之日,根据评估的净资产价值与委托方出资的比例计算享有的部分,借记“资产类”科目,贷记“长期应付款”科目。
2、支付托管费
受托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如按照移交时评估的净资产的一定比例固定收取,则借记“管理费用”、“应缴税费―应缴增值税”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支付时,借记“其他应付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如按照净利润的一定比例收取,则借记“利润分配―应付利润”科目,贷记“应付股利”科目;支付时,借记“应付股利”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3、合并财务报表及披露
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应当以控制为基础予以确定,据此判断,受托方应将托管企业纳入合并报表的范围,并按照《合并财务报表准则》的规定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同时按照《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准则》要求披露相关信息。
四、税务处理的规范
据调查了解,目前收取托管费的方式主要有两种,第一种是按照移交时评估的净资产的一定比例收取,第二种是按照税后利润比例收取,导致其缴纳税种及金额也不一样。根据有关税收政策,但不是很明确,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规定,企业应从节省税收费用角度出发,在签订托管协议时统筹考虑。
(1)对于企业股东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的,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的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率6%,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3%。
(2)对于托管经营收入,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的销售无形Y产―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经营权)缴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率6%,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3%。
(3)若按照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比例取得税后利润分配,根据增值税和所得税的有关规定,则所收取的税后利润不需要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五、公司治理的规范
根据《公司法》及托管经营的实际情况,公司治理要按照以下五个方面规范运作。
第一,明确委托方和受托言方的权利和义务。托管经营在托管方与受托方当事人之间形成托管的法律关系,委托方和托管方一般享有以下的权利和义务。
(1)委托方的权利和义务。委托方主要享有以下权利:托管行为的决定权和签约权;按照合同的约定收取托管经营收益;对受托方的经营状况进行考察,以保证被托管企业被正当经营。委托方的义务主要有按约定支付报酬和及时提供有关的资料等。
(2)受托方的权利和义务。受托方主要享有以下权利:按约定使用支配被托管企业的资产、决定被托管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管理及获得收益的权利。受托方的义务主要有:保障被托管企业资产的安全、按约定对托管企业进行经营管理并按时向委托方提供财务报表。
第二,股东会应履行监管职责。企业实行托管经营后,股东会应履行的职责基本上不变,应严格按照公司法规定的八项职责履行。
第三,董事会应履行监管职责。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应严格按照公司法规定的四项职责履行。
上海市其他用盐委托经营合同
(示范文本XX版)
上海市盐务管理局制定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
上海市盐务管理局特别告知
盐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上海市盐业管理若干规定》从XX年五月十五日起正式施行。
依据《上海市盐业管理若干规定》第十四条制定本《上海市其他用盐委托经营合同》。
订立合同双方应当严格执行合同条款。
上海市其他用盐委托经营合同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
委托方: 订立地点:
受托方: 订立时间:年月日
第一条 委托方委托受托方经营除食盐和纯碱、烧碱工业用盐以外的其他用事务。
第二条 受托方处理委托事务的权限与具体要求:受托方必须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
第三条 委托期限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至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止。
第四条 受委托方不得把委托处理的事务转给第三人处理。
第五条 受托方应履行的责任义务:
1、进货渠道: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销售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供应对象:见附件
4、货款结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将委托事务处理情况向委托方书面报告。
第六条 委托方应履行的责任义务:
1、委托方应满足受托方在品种和数量上的合法合理要求:
2、配货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交货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条 受托方将处理委托事务所取得的供应对象记录转交给委托方的时间、地点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条 本合同续约或解除的条件:
委托期满后由受托方提出书面要约,双方协商一致后办理续约手续。
受托方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委托方可随时解除合同或不予续约,并书面通知受托方:
1、违反国家盐业法规、规定和价格政策;
2、不按合同规定的进货渠道和销售范围经营:
3、年经营量不足100吨。
受托方提前一个月书面提出解除合同要求的,委托方应予接受。
所有要约、续约和解约书面文件,附《合同书》后。
第九条 违约责任:
1、受托方违反应履行的责任和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委托方可随时终止其委托经营业务。
2、委托方违反应履行的责任和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十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特别事项:
如国家法规政策调整,或本市盐业市场经营布局及管理需要,委托方可提前 30天通知受托方解除本协议。
一、经租的范围
凡本市企、事业单位自筹资金建造的公有房屋,如自行经营管理有困难的,可委托房屋经营单位经租。
如同一幢房屋属几个企、事业单位所有的,须经房屋所有人协商一致后,方可向同一房屋经营单位办理经租手续。异产同幢房屋私房产权人应按规定缴纳公私共有部位的管理、修理费用。但本暂行规定不适用已经租的私人房屋以及宗教团体房屋。
经租房屋的分配(包括在经租期间的自然空屋)、产权转移以及重置改造由产权单位自行负责,并按市财政局规定提取房屋折旧和维修基金。
二、经租的内容
1、负责办理租赁手续,发放租用公房凭证,签订租赁合同;处理承租户分列,更改户名;调解公用部位使用纠纷;审批承租户之间交换房屋使用申请等。
2、组织出租房屋的租金回收,租金汇交,并建立承租户的租金帐册。
3、健全房屋基础资料,建立产业租赁业务件袋、房屋1/200平面图、租赁管理手册、租金测估单及其他有关房屋资料。
4、确保经租房屋安全和正常使用,对房屋自然损坏,按规定负责修理。
5、负责经租房屋及附属设施的日常管理,办理承租户改变房屋和临时占用街坊道路、绿地的手续。如在房屋上加层或拆除房屋,须征得产权单位的同意。
6、负责向房管机关上报冻结空关超期房屋和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报告及房屋统计资料。
7、代为产权人按国家和市的有关规定交纳房地产等税款。
8、办理其他有关房屋的经租事宜。
三、经租的费用
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从房屋折旧费和修理基金中支付经租费用(具体取费标准,由市房管局按有关规定另行制定);全额补贴或差额补贴的事业单位的经租费用,由上级单位或财政拨款解决。经租费用应定期划拨给受托的房屋经营单位,连同房屋租金等一起使用,并建立专项帐户结算,接受委托单位监督。
四、经租的手续
1、委托单位应持房屋验收合格证明和房屋所有权证向房屋经营单位办理有关手续。对委托居住区开发中心统一建造的房屋,可由房屋经营单位代验收。产权单位凭居住区开发中心开具的房屋调拨单向房屋经营单位提出委托经租申请。经产权单位与房屋经营单位协商一致,订立委托经租的合同。
2、产权属几个单位所有的房屋,必须由各产权单位协商一致,共同作为委托的一方向房屋经营单位办理委托手续。
3、房屋产权发生转移,原委托单位签订的经租合同对房屋新的所有方继续有效。
4、委托单位与受托单位如有一方不按规定执行或不履行协议的,另一方有权终止经租的委托关系,违约者应向另一方偿付损失费两倍的违约金。
委托经租的合同由市房管局统一制定,合同签订后,须经上级单位鉴证后方为有效。
五、经租的终止
委托单位需终止经租合同,收回自管或另择经租单位,应提前三个月通知受托单位,并须办理房屋及租赁资料的移交手续。
【关键词】铁路客运专线;委托运输;协议;思考
目前合资铁路已经成为我国铁路运输的新经济增长点,它不仅能够有效的缓解我国铁路运输供求的矛盾,同时还能够拉动地方经济的增长与发展,为完善全国路网、扩大运能、推进铁路投融资改革做出了重要贡献。根据原铁道部《关于新建合资铁路委托运输管理的指导意见》(铁政法〔2011〕149号)要求,铁路客运专线开通运营均实行委托运输管理。铁路客运专线委托运输管理协议作为约定委托方(铁路客运专线合资公司)和受托方(铁路局)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是开展委托运输管理工作和结算双方费用的基础性依据。规范和完善委托运输管理协议对明确和落实双方管理责任、减少委托运输管理工作中的分歧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1铁路客运专线委托运输管理的内涵
①铁路客运专线合资公司通常是由中国铁路总公司授权铁路局作为项目出资人与地方政府、大型国有企业或其他投资者共同出资建设和经营铁路客运专线的合资公司,其形式属于合资铁路公司范畴。
②铁路客运专线委托运输管理是指依据国家和中国铁路总公司(原铁道部)有关铁路运输管理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本着平等自愿、互利共赢的原则,经委托方(铁路客运专线合资公司)和受托方(铁路局)友好协商一致,将铁路客运专线运输生产业务全部委托或部分委托给铁路局实行专业化管理,实现资产所有权和生产经营权相分离,铁路客运专线合资公司负责资产经营,铁路局以及下属各站段作为受托的铁路运输生产专业管理单位,根据铁路客运专线合资公司下达的预算和生产任务指标,完成受托的运输管理和设备养护维修工作,并收取委托管理费用。
③委托运输管理模式经过近年来的实践验证,其有利于发挥铁路局规模经营的优势,有利于强化专业管理,保障运输安全,已经被2003年以后新组建的大多数合资铁路公司,特别是铁路客运专线合资公司普遍采用。
2铁路客运专线委托运输管理协议的实质
铁路客运专线委托运输管理协议属于委托合同的范畴,是明确协议双方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在铁路客运专线项目开通运营之前,铁路客运专线合资公司作为委托方必须与承担委托运输管理工作的相关铁路局签订委托运输管理协议,以协议来约定委托运输管理的范围、内容、双方责权,规定收入、费用发生和结算方式,划分安全管理责任,以及双方履责期间的劳动用工、土地管理和知识产权等有关事项,通过协议将铁路客运专线的运输生产工作委托相关铁路局完成。
3铁路客运专线委托运输管理协议的系统分析
3、1协议框架结构分析
目前,铁路客运专线合资公司与铁路局签订的铁路客运专线委托运输管理协议,是依据原铁道部2012年6月公布的《合资铁路委托运输管理协议示范文本》和《合资铁路委托运输管理专项管理实施细则示范文本》,并结合各铁路客运专线项目的具体特点而协商制订的。铁路客运专线委托运输管理协议内容主要有主协议和附件两部分。主协议包含“委托管理的工作内容、甲方的权利和义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收入费用和结算、安全管理、劳动用工、保密条款、知识产权、其他相关约定、不可抗力、违约责任、协议变更和解除、争议解决、附则”共计十四章。附件包含了《委托运输管理专项管理细则》、《委托运输管理相关资产清单》、《清算项目、单价或金额明细表》、《委托运输管理管界说明》四个文件。其中的《委托运输管理专项管理细则》涵盖了安全管理、行车组织、客货运、调度指挥、工务、信号、通信、供电、车辆、机务、信息、房建、用地、统计、消防、综合治理、收入和费用结算等合计19个专业部门的工作内容。
3、2委托业务范围分析
在铁路客运专线委托运输管理协议中,委托运输管理工作内容集中体现在协议第一章,主要包含运输组织管理、运输设施管理、运输移动设备管理、运输安全管理、运输收入管理、铁路用地管理、统计管理和其他内容共计8个方面。归纳总结起来,可大致分为四部分内容:一是铁路客运专线合资公司委托铁路局开行列车工作(其中包含调度指挥、运输组织、列车开行方案等相关业务);二是铁路客运专线合资公司委托铁路局进行设备养护维修工作(包含日常养护维修和单项收费的业务);三是铁路局与铁路客运专线合资公司共同委托第三方的业务(公司可直接向第三方委托,亦可由铁路局向第三方委托,铁路局负责安全监管);四是其他委托事项(包含路风、用地、综合治理等)。然而由于此部分表述的较为宽泛且专业性较强,如果没有对应的具体内容作为支撑,铁路客运专线合资公司在协议的谈判和协商阶段会很容易提出质疑,从而阻碍双方协商的进程。
3、3经济关系分析
3、3、1铁路局具有多重身份
在铁路客运专线委托运输管理模式下,铁路局作为一个运输企业,除了承担自身管辖范围内的运输经营职责外,还具有多重身份:在投资方面,是铁路总公司(原铁道部)的出资人代表,代表铁路总公司(原铁道部)履行出资人职责和保障投资权益;在铁路客运专线合资公司层面,作为公司股东,行使股东权利;在委托运输管理方面,是委托协议中的受托方,承担着相应的运输管理和运输安全责任。铁路局的多重身份问题,导致铁路局在铁路客运专线委托运输管理协议谈判中既是谈判方,又是利益共同体,处于左右为难的被动地位,难以像独立的第三方受托人那样,作为完全市场主体维护自身权益。
3、3、2收入和清算模式
在委托运输管理模式下,铁路客运专线合资公司取得收入有两种方式:一是由公司担当客车,并相应取得票款收入。在此模式下,公司向铁路局支付开行列车和设备养护维修费用。二是由铁路局担当客车,公司收取路网使用费,主要包括线路使用费和接触网使用费。在此模式下,公司向铁路局主要支付设备养护维修费用。因此,铁路客运专线合资公司的收入方式也会影响双方签订的委托运输管理协议的基本内容。
4铁路客运专线委托运输管理协议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4、1委托运输管理费用包含的工作项目不明确
铁路客运专线委托运输管理协议虽然在主协议第一章中列出了委托运输管理八个方面的主要内容,其基本涵盖了委托运输管理全过程和各专业的工作项目。但是在履行协议过程中,委托方和受托方均认为此部分章节内容还需进一步细化。由于委托运输管理费用包含的日常工作项目不明确,导致委托运输管理日常工作项目、单独收费项目以及需委托第三方的工作项目边界不清,此问题已引起铁路客运专线合资公司地方股东的普遍关注,在协议实施执行阶段又成为双方的主要分歧点。结合几年来铁路客运专线委托运输管理工作的实践,总结委托运输管理日常工作事项未能及时明确的原因大致有以下三点:一是铁路总公司(原铁道部)层面尚未印发委托运输管理费用包含对应工作项目的指导性文件;二是由于铁路客运专线的运输组织模式和设备养护维修模式有别于普速铁路,且铁路局对铁路客运专线运输管理工作时间不长、处在摸索阶段,短时间内难以对相关工作予以全面、具体的界定;三是铁路局受托运输管理各系统工作的独立性较强,涵盖各专业的相关标准还有待于进一步的统一和明确。
4、2委托第三方实施的工作项目分散且内容不全
在铁路客运专线委托运输管理协议中,需委托第三方实施的工作项目分散在主协议和专项管理细则的各专业内容中,表述较为分散,包含的内容不全面。协议中未能约定委托第三方的具体范围,难以约束受托方的行为,增加了委托方的工作难度。鉴于目前尚无准确界定是否归属委托第三方工作范围的评判标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委托运输管理协议执行的难度。委托第三方实施的工作项目分散和内容不全的主要原因在于:一是铁路客运专线属于新生事物,采用的新标准、新技术、新设备较多,铁路局作为受托方能够独立承担的铁路客运专线运输管理的工作内容和工作界面难以在短时期内全部明确;二是委托运输管理中存在某些工作项目需要相关资质或行政许可等特殊要求,必须选聘具备相关资质和条件的企业承担对应工作;三是受工作强度、直接收益等方面的因素影响,存在相关受托站段将不愿承担的工作项目交给第三方企业承担的可能性。
4、3涉及单项收费的工作项目不确定
在铁路客运专线委托运输管理协议中,将“铁路基本建设、设备重点病害整治、大中维修、更新改造、灾害复旧、专项整治以及安全技术设备投入等”列为委托方单独付费的项目,由铁路客运专线合资公司与铁路局另行签订协议,委托相关站段组织实施并及时清算费用;公司对铁路局提供的危及运输安全而先行实施项目备忘录予以确认,并支付相关费用。由于单项收费项目的定义和范围难以准确界定,铁路客运专线合资公司担心铁路局在委托运输管理费用和单项付费项目上存在重复收费的问题,导致铁路局与公司对已发生单独付费项目的定性问题上经常产生意见分歧。单独付费项目上的争议和分歧,已成为影响铁路客运专线合资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的一项重要因素。双方分歧的主要原因在于:一是铁路客运专线合资公司在运营初期经营结果普遍不理想,而公司年度需要支付的水电费、牵引电费、银行利息等成本财务均为刚性支出难以压缩,并且由于铁路局既承担委托运输管理工作又具有股东身份,往往会导致公司其他股东提出应以铁路局减少收取委托运输管理费用,来支持铁路客运专线合资公司发展的不当诉求。二是在财务预算年度中,单独付费的项目能否发生难以准确预测,将适度的费用预算纳入委托运输管理费用科目中难度较大;三是由于在委托运输管理协议的主协议和附件中,尚无完整的单独付费项目名称,因此铁路客运专线合资公司对是否应纳入单独付费项目范围,还是纳入委托运输管理日常工作范围存在不同理解。
4、4铁路客运专线合资公司无法提供委托管理相关资产清单
铁路客运专线合资公司的委托资产清单是双方签订委托运输管理协议与核定基本工作量的基础性资料,是铁路客运专线合资公司的基本“家底”。在委托运输管理协议正式签订时应由公司提供给铁路局,并进行资产清点和交接。但目前实际情况是铁路客运专线合资公司没有能力提供相关资产清单,这就导致出现公司资产边界不清的问题,给委托运输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和费用结算造成了一定影响。分析其原因大致有以下几点:一是采取委托运输管理模式的铁路客运专线合资公司机构编制和人员普遍较少,建设期的公司机构编制未将此工作落实到具体部门,同时又缺乏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二是提前谋划经营的意识不强,存在认为实施委托运输管理模式就是将公司经营全盘交给铁路局管理的认识误区。三是受到国铁项目工程建设后由国铁全盘接管的老旧思想影响,未能实现铁路客运专线合资公司掌控经营主导权的市场主体意识和思想转变。
5关于优化委托运输管理协议的相关建议
5、1将委托运输管理费用包含的工作内容、单项收费和委托
第三方的工作事项进行整理并单列为协议附件鉴于委托运输管理费用包含的工作内容、单项收费和委托第三方的工作事项是委托运输管理协议的主要实质内容,是铁路局收取委托运输管理费用的结算基础,也是协议双方关注的焦点问题。建议铁路总公司出台铁路客运专线委托运输管理费用包含对应工作项目的指导意见,按照统一的标准进行整理和归类,列出委托运输管理费用应包含的工作内容、单项收费内容和委托第三方工作项目的范围,作为委托运输管理协议的附件。
5、2利用铁路客运专线项目开通前的适当时机形成设备清单
鉴于铁路客运专线项目开通运营之前,项目施工单位尚未撤离,设备也尚未交付给受托运营单位———铁路局。这是能够盘清公司设备数量的最佳时机。建议在铁路客运专线联调联试和试运行阶段,由铁路客运专线合资公司组织各施工单位按照各标段对拟移交设备进行清点、对账和验收,形成铁路客运专线合资公司交付铁路局承担委托运输管理工作的设备清单。
5、3制定适应市场化需求的委托单价和清算办法
一是建议铁路总公司出台铁路客运专线委托运输指导性清算单价范围,同时考虑地域差异允许一定的浮动,给铁路局与铁路客运专线合资公司谈判中留出谈判空间。二是组织对现行的清算办法进行修订和完善,形成规范透明、符合市场规律的铁路运输和服务清算规则。要把各铁路局作为企业参与清算,而不是把国铁作为一个主体参与清算。三是在收入清算单价、安全投入、养护维修等一系列容易产生分歧的事项上,铁路客运专线合资公司受自身条件的限制,可考虑委托专业机构作为独立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对委托运输管理费用进行评估、测算和监督。
5、4制定委托和受托方共同认可的高铁技术和管理标准体系
目前,铁路局各专业部门陆续制定了铁路客运专线委托运输管理各专业的技术和管理标准,但铁路客运专线合资公司对这些专业标准并未完全认可,在工作层面上仅可作为铁路局单方确定的标准或规定执行。在委托运输管理工作中双方出现意见分歧时,无法作为公认的依据进行协商。建议铁路总公司在既有专业技术、管理和工作标准的基础上,整合出台专门的铁路客运专线技术和管理标准体系,作为委托运输管理协议的附件来替代目前的《专项管理细则》内容。
[参考文献]
[1]刘克强,李永强、铁路客运专线实施委托运输管理初探[J]、新西部,2010(10)、
[2]津秦铁路客运专线运营管理模式研究中期报告[R]、铁道部经济规划研究院,2013(04)、
第一条 定义
商业用房:指各类商店、门市部、饮食店、粮油店、菜场、理发店、照相馆、浴室、旅社、招待所等从事商业和为居民生活服务所用的房屋。(注:根据委托经营的具体情况写)
第二条 委托标的
1、标的物:位于_________的_________广场(以下简称_________广场)内,所购置的房屋为_________层_________号,建筑面积_________。
2、标的用途 _________广场为商业用房,经营范围以_________广场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规定之项目为准。
第三条 委托权限
1、甲方就其拥有的_________广场的全部投资经营管理权委托给乙方,由乙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
2、内进行合法经营,乙方在保证甲方_________广场委托前的市场价值的基础上,全面展开专业。
3、有效的经营,提升被委托项目的行业地位,品牌地位及市场价值。
第四条 委托事项
甲方授权乙方下述商业经营事宜:
(1)全面制定经营方案,引进先进的市场理念、模式、方法;
(2)负责甲方的品牌经营,在委托经营期内建立起着名品牌形象;
(3)制定统一经营的标准并严格执行;
(4)全面招商,引进实力雄厚、经营能力强、市场信誉好的国内外品牌厂商,并以_________广场的名义与最终租户订立租赁合同;
(5)制定经营收入标准,收取经营收入,依法向拖欠租金和费用的租户进行追缴;
(6)承担经营中的全部成本,并制定有效控制成本的方法和标准;
(7)组织所有厂商对_________广场进行系统的营销策划,展开积极有效的市场推广活动;
(8)根据具体情况市场变化,对经营方案进行调整和整改;
(9)其他与经营相关事宜。
第五条 委托期限
1、委托期限为_________年,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止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日。
2、甲乙双方同意在委托投资经营管理期限内,本合同为不可撤销合同。
第六条 合同的存续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为维护_________广场整体经营形象,实现统一管理,甲方对所拥有的商用房屋进行产权转让时,本合同规定的全部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给房屋产权的受让方。受让方必须遵守《商业用房委托投资经营合同》之规定。
第七条 经营收入的支付
1、租金标准: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保证按每日每平方米税前_________人民币为标准向甲方支付租金,全年按365天计算。
2、支付日期:乙方按照季度向甲方支付租金收入,每季度第一个月之_________日至_________日,乙方应当将当季租金向甲乙双方共同认定的_________银行以划拨方式一次性付清,租金自《商业用房转让合同》规定的全款付清之日起开始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