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推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以加强监理业务培训为基础,选拔合格的监理工程师担任项目总监理工程师
油田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监理人员特别是总监理工程师的素质高低,对油田工程建设监理事业能否健康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为此我部根据胜油局文件精神,积极落实监理公司安排的监理人员培训计划,认真选派合格的工程技术人员参加各式各样的监理业务培训,并根据培训情况从中选拔优秀的监理工程师担任项目总监。目前我部参加监理培训64人次,以取得监理资格证书的四十一人(其中五人取得全国监理工程师证书;两人取得中石油乙级总监理工程师证书;二十九人具备监理工程师资格),同时,所有的监理工程师在项目聘任前,都要参加一定规模的监理知识模拟试题考试,报公司批准后,才能担任监理项目总监或监理工程师。
二、 结合ISO9002质量体系认证,建立工程建设监理制度和激励机制,完善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
组织管理是企业管理的一项至关重要的职能,其目的是让全体职员在共同的工作中,为实现共同的目标而有效的工作。对监理工作的评价仅仅靠领导“印象”和少数人的反映,就无法对项目监理的工作作出客观的、公正的评价,也就无法有效地实施对监理人员的激励。所以建立对监理人员管理、培养与激励机制必须从建立健全监理工作标准、制度及职责入手。只有建立与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相适应的组织管理体系,才能使各方面工作协调一致,互相配合,不断提高监理服务水平。我们滨南监理部根据监理公司的要求,率先对年度滨南油区的工程建设监理项目,推行了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同时编制出版了《滨南监理部监理工作管理制度》、编写了“总监理工程师责任书”、“总监项目组人员聘任书”及制定了相应的监理项目成员考核评定标准――即监理项目成员风险抵押金考核制度。
经过年实际操作,特别是在监理部各岗位人员到位的同时认真组织学习FIDIC合同条款、监理公司有关ISO9002质量体系认证的《质量手册》、《程序文件》,结合实际工作的经验,在不断学习其它监理部好的经验的基础上,对《监理部管理制度及考核制度》进行了及时修订,先后补充制定了《监理部岗位职责》、《现场监理组工作标准》、《十三项现场监理组工作制度》、《二十三种工程监理现场操作程序图》,编制了“总监理工程师操作手册”、“专业监理工程师操作手册――矿建工程、路桥工程、油气站工程、油气管道工程”,配合公司ISO9002质量体系认证工作的开展,认真编制监理部工作检查计划,在公司和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完善了滨南监理部的管理和检查、监督制度。使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在实际工作中,有法可依、检查和讲评有据可查,责任明确,奖罚有力。
三、提高总监管理水平,推行总监负责制的一点做法及效果
各项管理制度和激励考核机制的建立和健全。在目前监理体制逐步摸索和不健全的形式下,既要规范监理服务行为和市场行为;又要使工程建设监理事业全面推进;既要调动建立合理的工作考核评价机制,又要防止“会哭或会笑的孩子多吃奶”,使各工程监理项目有章和有序的进行。
1、项目组在总监理工程师的组织下,对工程建设监理的责任心、现场监理力度及工程建设监理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较往年有了较大的提高。通过监理部组织各项目组对所监理的工程项目活动及监理资料的自检、互检情况来看,工程建设监理情况比往年有了很大的提高。工程监理项目合同签订率为100%;工程投资控制100%不超计划且共节约156、92万元;工程优良率为47%;工程正点率为100%。我部监理的滨南科技档案楼工程获年度山东省建筑工程质量“泰山杯”奖(省优质工程),在滨南二期安居住宅工程中,经滨州市质量管理委员会和油田质检部门联合检查验收,工程优良率获得60、7%的高分,列管理局矿区工程建设项目前矛。
建设工程监理是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对保证我国工程质量安全,保障社会和公众利益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但也存在着一些影响其健康发展的问题。
1、1监理行业存在的问题
1、1、1注册监理工程师数量少
目前,我国注册监理工程师约十六万人,远不能满足我国每年在建工程的市场需求,很多企业的监理工程师兼任多个项目的总监,工程师经常是只见其名、不见其人;。因为监理工程师数量不足,在实际工作中到位情况不理想,严重制约了监理的服务质量。
1、1、2监理人员专业单一
我国工程监理行业人员组织结构专业单一,工程造价、项目管理、合同法律方面的人才严重匮乏,直接导致监理在项目进度、投资、合同以及风险管理方面的职能缺失。据统计,70%的工程项目,监理只参与其质量、安全管理,多数业主聘请社会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项目跟踪审计、竣工决算的投资管理工作,多数政府工程的投资单位都聘请了代建单位进行项目的专业化管理,弱化了监理单位的职能。
1、1、3监理企业资质与人员管理不全面
我国监理企业的资质只对监理工程师的数量有要求,而与监理企业的信誉及监理工程师的质量无关联。业主在招标委托监理时,只能依据监理企业的资质与业绩评分,而对直接参与监理咨询服务的监理工程师的道德素质、知识结构、专业技术、实践经验、策划能力、管理协调能力无从考究,导致监理评标不科学,同时也滋生了企业买证、借证、挂靠的不正常现象。
1、2工程监理市场存在的问题
1、2、1监理服务范围狭窄
据统计,截至2013年末,我国建设工程监理企业6820家,但中小型企业比例较高。2012年末,综合性资质监理企业仅占1、35%。多数监理企业的服务范围只限制在施工阶段的质量管理,很难延伸到项目前期咨询策划、设计优化以及后期工程维护、加固等阶段。
1、2、2市场竞争机制不健全
目前我国尚未建立起一套完善的监理机构考评体系与诚信管理制度,导致业主在招标阶段对监理企业的信誉与监理机构人员的素质难以科学评测,实施阶段对现场监理机构的工作质量难以量化考评管理,结束阶段对监理机构的信用及履约能力无从评价。市场竞争管理机制的缺失加之政府监管不严,直接导致监理企业恶意竞争,竞相压价中标,降低监理服务质量。
1、2、3市场条块分割和地方保护
目前,监理企业资质多头管理,行业间壁垒森严,监理市场严重分割。不仅造成多部门工作职能交叉,浪费社会资源,而且也使工程监理市场政令不统一、条块分割。此外,同行业的监理企业,地方保护壁垒也较严重。为了保护本地企业,在监理招标过程中,地方行政设置种种限制外地企业的条件,有时甚至强行将外地企业排除在竞争范围以外,限制了市场竞争主体的参与,影响了市场机制的发挥。
1、3工程监理机构存在的问题
1、3、1总监理工程师责权不对等
根据《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而在实践过程中,多数现场监理机构的人事、财务、设备以及经济由企业直接负责,总监理工程师无调动权;对监理项目,多数项目的投资控制、进度控制的审批权以及对承包商、分包商的处罚权都直接由业主掌握,监理工程师只有质量控制权。这种责权不对等、权利不统一,必然导致总监理工程师难以树立威信,发挥应有的作用。
1、3、2高素质监理人员缺乏
行业内的高素质人才严重缺失。在我国监理队伍中,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的比例只占18%,多数监理人员只有中级职称,而监理员多是大专毕业生或者退休技术工人。高素质监理人员的缺失直接导致监理水平和服务质量的严重下降。
2工程监理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2、1相关法律体系不完善
现有的有关工程建设监理的法律、法规在立法层次和范围上不能满足监理实践的需要。如监理合同示范文本对监理人的义务做了明确规定,而在实践中,业主对监理的授权很难达到这样的深度。随着监理制度逐步市场化,在监理行业改革试行期,部分法律和文件的条文已经不适应。如相关法律体系都将监理侧重于施工阶段,勘察设计阶段的监理工作无章可循,勘察、设计合同示范文本也均未未涉及到监理人,造成社会对于监理制度的认识存在偏差,不利于监理行业的发展与规范。
2、2工程监理的定位不准确
我国现行法律体系、建设监理制度均把监理定位为独立第三方;,科学公正地开展监理工作。但监理受聘于业主,取酬于业主,自然服务于业主的利益。所以目前我国对监理的定位是没有现实基础的,而市场上对项目管理的定位与国际咨询行业却更加吻合。
2、3业主对监理缺乏认识
很多业主对工程监理的认识存在误区,很多业主认为监理可有可无,选择监理完全是为了满足政策的要求和工程备案的需要。招标阶段,业主肆意压价,轻视监理单位的服务质量和履约能力;在监理实践中,业主更倾向于自己掌握控制权而不信任监理工程师。
2、4监理企业自身服务水平不高
由于我国监理服务取费较低,行业内高水平的监理人才缺乏,设备仪器匮乏,导致监理机构人员素质、能力下降。在实践中,监理机构往往在人才投入和装备投入上不能满足监理实际要求,不能发现施工过程中存在的不规范行为以及工程款支付结算中存在的问题,监理服务水平难以让业主放心。
3工程监理行业的发展对策
全面提升监理队伍整体素质、管理能力和技术水平,努力做好施工阶段监理仍是现阶段监理行业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但从长远发展角度看,我国监理行业要适应我国当前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发展的要求,逐步实现与国际市场咨询服务接轨。同时以此为契机,通过自身改革,促进监理行业的快速发展。
3、1政府适宜简政放权
随着我国行政体制改革的推进,政府应进一步转换工作职能,简政放权,提高服务意识,实现监理行业统一化管理。可将原来分散在多个部门的监理管理权归集于一个主管部门的一两个机构,通过立法授权或委托的方式,将日常管理事务,适时适宜地放权给行业协会,由各地工程监理协会通过自律性管理实现更专业化的监管。当前,行业协会可以承接的政府管理工作主要有:(1)监理企业资质审查;(2)注册监理工程师的注册管理和继续教育;(3)监理从业人员的培训上岗和继续教育;(4)对监理取费的检查和督促;(5)监理行业有关的数据统计与;(6)监理行业的评优表彰;(7)监理行业发展规划和工作标准制定;(8)现场项目监理机构的工作检查和考核;(9)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的诚信评价。
3、2逐步取消工程强制监理
完善管理机制,落实项目法人制,有计划、有步骤地逐步缩小工程监理强制范围。第一步,整顿监理市场,规范监理服务,建立诚信机制,并纠正目前存在的强制监理范围扩大化的倾向。第二步,建立多样化监理咨询服务内容,对工程进行差异化管理,并逐步扩大业主自主选择工程管理方式的权力;第三步,取消强制监理,按照市场经济规律进行市场化运作,即由建设单位完全根据权威部门的监理企业及其所属执业人员的基本信息和诚信信息,自主选择合适的、信任的监理企业。在这个过程中,应特别注意强调未聘请监理企业的建设单位应当承担的相关法律责任。
3、3建立多层次的监理企业
建设监理行业的发展方向是知识密集型、智力密集型、服务密集型与现场监督型相结合的咨询服务业。为此,应对监理行业适当归并,建立五层金字塔结构形式,为社会市场多种需求提供各种咨询服务。
3、3、1专门做施工阶段监理的企业
目前,我国多数监理企业仍只参与项目的施工阶段。但应增加工程造价管理、合同管理以及项目管理方面的人才,对现场监理机构应增加投资工程师,并授予总监理工程师对监理机构人事调动、经济处罚等权利。此外,通过树立监理是业主代表;的观念,强化业主与监理之间的合作关系,实现业主的充分授权,从而真正行使三控、两管、一协调、一履行;的管理职责。
3、3、2设计-采购-施工;的EPC监理咨询企业
目前,我国普遍实行由建筑师负责设计阶段、监理工程师负责施工阶段的管理,但两者之间衔接不够紧密。由于建筑师对设计理念的把握、对建筑材料的选取以及对工程质量、安全要求把握更准确,所以有能力的监理企业,可聘请建筑师作为项目总监,形成EPC监理咨询企业,对业主负责设计优化、材料选购以及施工管理的监理咨询服务。
3、3、3工程建设全过程(EPT)管理咨询企业
随着监理制度的完善,监理行业的发展必然与工程项目管理行业融合。所以有条件的监理企业,可将业务范围拓展到工程建设全过程(EPT),组建项目管理咨询团队,开展项目前期决策与计划、风险评估、可行性研究、技术咨询、设计优化、招标、设备监造以及后期工程维护、检测、加固等咨询服务方面的业务。
3、3、4综合性监理企业
随着现代工程不断复杂化、系统化,部分项目已成为多个行业的综合性项目,如铁路、港口等。部分有能力的监理企业,可发展为多行业交叉的综合性企业,开展多个行业或者大型综合项目的监理咨询服务业务。
3、3、5国际化项目咨询企业
应推动一批有能力的监理企业做优做强,通过聘请高素质的国际人才,通过逐步参与国际项目的咨询管理,最终将其业务范围与国际工程咨询公司接轨,全面开展工程咨询和工程项目管理工作。
3、4试行个人执业的工程咨询管理模式
工程监理的委托应弱化企业资质,强化个人执业资格,逐步将监理的市场准入的双重(企业、人员)控制过渡到市场准入的单重(人员)控制。引导建设单位将选择监理企业的重点从企业资质向监理企业及委派人员的实际监理水平、履约能力方向转变。行业协会可放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的门槛,从现在的取得工程师职称满3年改为已取得工程师职称即可参加考试,并依据监理人员的职称、执业(证书)能力、从业时间及资信等级建立科学合理的监理工程师分级评估体系,设立两级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制度,解决注册工程师数量不足问题的同时,也适应不同业主、不同工程类别、不同服务档次的需求。同时监理行业协会应积极推行创先评优的鼓励机制,对示范企业和先进监理工程师,通过表彰、投标时适当加分等形式给予鼓励。
3、5制定监理机构工作质量考评体系
监理行业应及时制定标准化、规范化、可视化、信息化的监理机构考评体系,对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素质、资信进行客观考核,提高工程项目监理机构的工作水平和工程监理行业整体素质。工程监理工作质量评价体系应在满足我国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制度、监理合同示范文本、监理规范以及监理企业规章制度的要求下,按照监理工作实施内容,分六个部分:工程监理前期筹备工作质量,工程监理施工准备阶段工作质量,工程监理施工阶段工作质量,工程监理竣工验收阶段工作质量评价,工程监理施工合同管理工作质量评价,工程监理资料管理工作质量。同时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级监理协会为核心,政府有关部门、高校研究人员、监理企业参与,可通过问卷调查法与主层次分析法,确定各指标的权重,最终制定《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工作质量考评手册》。工程监理工作质量考评结果在公共媒体上向社会公布并反映在招标投标过程的评分细则中。
3、6建立监理诚信与动态监管机制
我国政府高度重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住建部在部门户网站上构建了全国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可以此为契机,建立以行业协会以及业主为评价主体,以现场监理机构为评价对象,以人力资源管理、职业道德建设、监理工作诚信、利益相关者满意度为评价内容的监理机构信用评价系统,并将考评结果与招标投标、资质监管、市场稽查、评优评奖、日常监管等相结合。对诚信行为给予切实鼓励;对出借资质、挂靠证书、违法转包,扰乱监理市场的企业,一经查实,坚决清出市场;对工作质量差、执业水平差、诚信记录差、有市场违规行为的企业要依法查处,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企业资质;对监理工程师违法失信、不称职的的行为记入诚信档案,情节严重的清出监理队伍。最终形成诚信得益、失信受损的动态监管市场环境。
3、7改革对监理招投标的评标方法
改革监理评标体系,建立以能力为主的评分标准是促进监理行业发展的重要手段。(1)在工程监理的招投标活动中,其评标的标准要淡化监理的服务价格,而应该以监理企业投入的人员素质、履约能力、诚信水平、现场监理的控制手段等能力为主要得分值。(2)突出监理人员的能力,特别是总监理工程师的能力考察。建议在招投标的评标标准中增加总监答辩的分值,通过答辩和现场考察已完监理项目的情况,确定各投标监理企业的综合能力。(3)真正发挥评委的评标作用。建议压缩监理大纲的通用性内容,增加有针对性内容的评分比重,或者只要求投标者针对本工程的实际情况写出符合现场实际、能够真正用于项目的监理工作部署及采用的对策、方法、手段、达到的目标等,在投标单位中好中取优。
4结语
1、施工合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1目前实际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在工程项目的实践中,由于业主对建设监理缺乏理解和经验不足存在着下述几种不正常的情况:1)将业主与监理单位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误解为雇佣关系;2)业主对承包方的各种具体要求并非都经过监理方这个统一的出口,因而降低了监理方应有的作用,而且使承包方在执行过程中受到多方管理,反面影响了工作的正常进行;3)业主虽然也授予了监理方必要的权力,但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往往不能很好地支持和信任监理工作,结果监理方在对业主向承包方的付款方面无任何制约力,使监理方处于被动状态。
1、2监理工程师对存在问题的处理
监理工程师应主动处理好与业主的关系,监理方的一切监理活动应向业主负责,定期向业主报告工程施工情况,未经业主授权监理工程师无权变更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由于不可预见、不可抗力或其他因素需要变更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时,监理工程师可以向业主提供建议,积极协助业主与承包方协商合同变更事宜。对业主提出的要求以及检查中存在的问题,监理方的现场监理人员也要随时做好记录并及时改进和解决。当监理工程师正确的建议被业主否决时,应阐明自己的观点并书面通知业主,说明可能给业主带来的不良后果。
2、加大合同管理力度,保证施工合同全面履约
1)加强对承包商的资质管理。对承包商的违法行为要严肃处理,维护正常的建设市场环境,确保建筑市场的规范、健康发展;2)加强工程招投标管理,建立与工程量清单相配套的工程管理制度、合同管理制度。国家已经出台了招投标法,并全力推行工程量清单报价体制;3)借鉴国际经验,推行适用于市场经济的合同示范文本。在合同管理方面,我们要不断借鉴国际先进经验,以加速建立和完善市场经济需求的合同管理模式。新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很大程度地参考了FIDIC文本格式,较以往合同文本有较大的改进,有利于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应该严格执行;4)监理要在严把审查关的基础上,严格按合同管理,保证施工合同全面履约;5)加强合同法律意识,减少合同纠纷产生。对合同的合法性、严密性进行认真审查,减少合同中产生纠纷的因素,把合同纠纷控制在最低范围内,以保证合同的全面履行;6)加强施工合同索赔管理工作。施工合同是索赔的依据,索赔是合同管理的延续。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要随时结合施工现场实际情况,结合法律法规进行分析研究,以合理履行合同,减少索赔。
3、工程索赔的管理
妥善处理索赔事件是反映监理工程师执业能力的重要标志。作为一名合格的监理工程师应具备:1)树立正确的索赔观念。承包人提出的合理索赔要求,是规避风险的最后措施,监理工程师应当受理而不能拒绝;2)加强学习和实践,努力掌握索赔的原则、方法、技巧,用先进的管理方法代替传统习惯做法;3)认真阅读合同文件,了解本合同履行风险。在索赔要求提出时,能够知道该要求与合同约定的差异,迅速判别索赔是否成立;4)注意搜集积累原始资料、凭证及验收记录。证据是索赔的关键,证据不足或没有证据的索赔就不能受理。监理工程师从一进入现场开始,就要有目的地安排专人从事信息资料管理工作;5)认真履行工程师职责,规范化程序化地展开工作,减少和防止因工作失误、疏忽而发生的索赔机会。
4、工程变更管理中注意的事项
工程项目由于设计深度不够或者不可预见的自然因素与环境情况变化等,或合同双方当事人或第三方的干预和要求,都会引起工程的变更。因此在变更管理中监理工程师应注意以下几点:1)任何工程变更都会引起工程费用的变更。某一工程局部或工程材料变更单项虽少,但也可能使工程费用大幅度增加甚至使工程费用失控,总投资突破工程概算;2)工程变更虽然计划方案先进、可行,但工程变更决策时间、设计周期的要求可能使工程进度受到影响,无法按预定工期完工;3)防止非指令性变更发生。如在没有监理工程师向承包人下达变更指令的情况下,而业主某些人员提出变更工程标准、技术规范、修正设计差错以及某些监理人员提出超合同规定提高工程质量和工程材料质量控制标准等,造成实质上的工程变更从而引起工程费用的增加,此种变更带有随意性,缺乏根据,应予避免。
5、结语
本文通过对施工合同管理中工期管理和不可抗力管理的分析认为,在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合同充分理解的基础上,业主要给予监理工程师的充分信任,发挥监理工程师独立公正的第三者立场。总之监理工程师在合同管理中必须以合同约定为依据,以业主满意为准则,以不损害承包人合同权益为前提,在授权的范围内代表业主行使监督检查权力并根据合同条件的变化,实事求是地、公平公正地处理合同事件,从而较好地实现目标控制保证工程项目目标的顺利实现。
参考文献
[1] 丛建存、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手册[M]、 北京:中国大地出版社,2000、
[2] 成虎,徐崇禄、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与索赔[M]、 北京:企业管理出版社,2004、
[3] 李英杰、 浅析工程监理与施工合同管理[J]、 甘肃水利水电技术,2004(3)、
(作者单位:农业部规划设计研究院北京100125)监理方与业主的关系是被委托和委托的合同关系。监理方受业主的委托依据监理合同对工程项目实施监理,他们之间的这种关系是通过合同来确定,因此双方都负有一定的权利和义务。虽然说监理工程师是接受委托后开始对项目实施进行管理,但是监理方的一切有关行为是以其自己的名义独立进行的只对业主负责。从法律意义上来理解业主与监理工程师的关系,是经济法律关系中的委托协作关系,而不是某种从属关系。正因为如此,才有人把工程项目监理制称为“第三方”管理。现就监理工程师在具体工程项目监理过程中如何做好合同管理谈几点看法。
1、施工合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1目前实际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在工程项目的实践中,由于业主对建设监理缺乏理解和经验不足存在着下述几种不正常的情况:1)将业主与监理单位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误解为雇佣关系;2)业主对承包方的各种具体要求并非都经过监理方这个统一的出口,因而降低了监理方应有的作用,而且使承包方在执行过程中受到多方管理,反面影响了工作的正常进行;3)业主虽然也授予了监理方必要的权力,但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往往不能很好地支持和信任监理工作,结果监理方在对业主向承包方的付款方面无任何制约力,使监理方处于被动状态。
1、2监理工程师对存在问题的处理
监理工程师应主动处理好与业主的关系,监理方的一切监理活动应向业主负责,定期向业主报告工程施工情况,未经业主授权监理工程师无权变更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由于不可预见、不可抗力或其他因素需要变更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时,监理工程师可以向业主提供建议,积极协助业主与承包方协商合同变更事宜。对业主提出的要求以及检查中存在的问题,监理方的现场监理人员也要随时做好记录并及时改进和解决。当监理工程师正确的建议被业主否决时,应阐明自己的观点并书面通知业主,说明可能给业主带来的不良后果。
2、加大合同管理力度,保证施工合同全面履约
1)加强对承包商的资质管理。对承包商的违法行为要严肃处理,维护正常的建设市场环境,确保建筑市场的规范、健康发展;2)加强工程招投标管理,建立与工程量清单相配套的工程管理制度、合同管理制度。国家已经出台了招投标法,并全力推行工程量清单报价体制;3)借鉴国际经验,推行适用于市场经济的合同示范文本。在合同管理方面,我们要不断借鉴国际先进经验,以加速建立和完善市场经济需求的合同管理模式。新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很大程度地参考了FIDIC文本格式,较以往合同文本有较大的改进,有利于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应该严格执行;4)监理要在严把审查关的基础上,严格按合同管理,保证施工合同全面履约;5)加强合同法律意识,减少合同纠纷产生。对合同的合法性、严密性进行认真审查,减少合同中产生纠纷的因素,把合同纠纷控制在最低范围内,以保证合同的全面履行;6)加强施工合同索赔管理工作。施工合同是索赔的依据,索赔是合同管理的延续。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要随时结合施工现场实际情况,结合法律法规进行分析研究,以合理履行合同,减少索赔。
3、工程索赔的管理
妥善处理索赔事件是反映监理工程师执业能力的重要标志。作为一名合格的监理工程师应具备:1)树立正确的索赔观念。承包人提出的合理索赔要求,是规避风险的最后措施,监理工程师应当受理而不能拒绝;2)加强学习和实践,努力掌握索赔的原则、方法、技巧,用先进的管理方法代替传统习惯做法;3)认真阅读合同文件,了解本合同履行风险。在索赔要求提出时,能够知道该要求与合同约定的差异,迅速判别索赔是否成立;4)注意搜集积累原始资料、凭证及验收记录。证据是索赔的关键,证据不足或没有证据的索赔就不能受理。监理工程师从一进入现场开始,就要有目的地安排专人从事信息资料管理工作;5)认真履行工程师职责,规范化程序化地展开工作,减少和防止因工作失误、疏忽而发生的索赔机会。
4、工程变更管理中注意的事项
工程项目由于设计深度不够或者不可预见的自然因素与环境情况变化等,或合同双方当事人或第三方的干预和要求,都会引起工程的变更。因此在变更管理中监理工程师应注意以下几点:1)任何工程变更都会引起工程费用的变更。某一工程局部或工程材料变更单项虽少,但也可能使工程费用大幅度增加甚至使工程费用失控,总投资突破工程概算;2)工程变更虽然计划方案先进、可行,但工程变更决策时间、设计周期的要求可能使工程进度受到影响,无法按预定工期完工;3)防止非指令性变更发生。如在没有监理工程师向承包人下达变更指令的情况下,而业主某些人员提出变更工程标准、技术规范、修正设计差错以及某些监理人员提出超合同规定提高工程质量和工程材料质量控制标准等,造成实质上的工程变更从而引起工程费用的增加,此种变更带有随意性,缺乏根据,应予避免。
5、结语
本文通过对施工合同管理中工期管理和不可抗力管理的分析认为,在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合同充分理解的基础上,业主要给予监理工程师的充分信任,发挥监理工程师独立公正的第三者立场。总之监理工程师在合同管理中必须以合同约定为依据,以业主满意为准则,以不损害承包人合同权益为前提,在授权的范围内代表业主行使监督检查权力并根据合同条件的变化,实事求是地、公平公正地处理合同事件,从而较好地实现目标控制保证工程项目目标的顺利实现。
参考文献
[1] 丛建存、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手册[M]、 北京:中国大地出版社,2000、
[2] 成虎,徐崇禄、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与索赔[M]、 北京:企业管理出版社,2004、
1、监理工程师的工作特征
建设监理是由监理工程师提供的一种专业技术服务,它是在业主委托的范围内,由监理工程师运用合理的技能,谨慎而勤勉地工作,以达到监理合同的要求。关于监理工程师的工作主要存在以下一些特点:
1、1工作具有委托性
是否委托监理,或者在哪一阶段委托监理,就可根据需要由业主确定。国家虽然对实行强制监理的范围进行了规定,但由哪家具体的监理单位来实施,则由业主按照市场方法来决定。《建筑法》明确规定,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并且双方应订立书面的委托监理合同。监理工程师必须在委托合同规定的工作范围内开展工作。
1、2专业技术性强
监理工程师所提供的服务,是基于自身专业技能的管理、技术或咨询服务。因此,在同样的工作范围及权限内,不同的监理工程师提供服务的成效可能大不相同,这与监理工程师本身所掌握的专业技能有关。
1、3绩效受主观影响较大
监理工程师的工作具有较大的弹性,因而监理的工作绩效界定起来较为困难,好坏难以运用定量的标准来衡量,其工作绩效和自身的主观能动性有关。这种主观能动性,主要来自三个方面:一是取决于职业道德的约束;二是取决于监理工程师自身对监理工作的热爱;三是业主的支持。
1、4绩效具有集体性
监理是一种需要多专业配合协调的技术服务,监理工程师的工作更多地体现为集体行为。我国的监理推行总监负责制,但是监理的服务质量和水平最终是由监理机构的整体服务来体现的。只有整个项目监理机构有效的运作,监理的绩效才能得到体现。
1、5工作责任巨大
监理工程师工作的对象和内容客观上决定了监理工程师需担负非常重大的责任,因为工程项目投资巨大,且与社会公众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一旦损害发生,涉及到的经济额度很大,并可能造成人身伤亡等重大事故。另外,工程质量的好坏、造价的高低以及工程建设周期的长短都和社会公众,特别是消费者的利益密切相关C
2、监理工程师的责任风险
从上述监理的工作特征来分析,监理工程师所承担的责任风险可归纳为如下六个方面:
(1)行为责任风险。监理工程师的行为责任风险主要来自三个方面:一是监理工程师违反了监理委托合同规定的职责义务,超出了业主委托的工作范围,并造成了工程上的损失;二是监理工程师未能正确地履行监理合同中规定的职责,在工作中发生失职行为;三是监理工程师由于主观上的随意行为未能严格履行自身的职责并因此造成了工程损失、
(2)工作技能风险〔监理工作是基于专业技能基础上的技术服务,因此,尽管监理工程师履行了监理合同中业主委托的工作职责,但由于其本身专业技能的限制,可能并不一定能取得应有的效果。
(3)技术资源风险。即使监理工程师在工作中并无行为上的过错,仍然有可能承受由技术资源而带来的工作上的风险。某些工程质量隐患的暴露需要一定的时间和诱因,利用现有的技术手段和方法,并不可能保证所有问题都能及时发现;另外由于人力、财力和技术资源的限制,监理工程师无法对施工过程中的任何部位、任何环节都进行细致全面的检查,因此,也就有可能面对这一方面的风险。
(4)管理风险〔明确的管理目标、合埋的组织机构、细致的职责分工、有效的约束机制是监理组织管理的基本保证。尽管有高素质的人才资源,但如果管理机制不健全,监理工程仍然可能面对较大的风险、这种管理风险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是监理单位与监理机构之间缺乏管理约束机制。由于监理工程的特殊性,监理机构往往远离监理单位本部,在日常的监理工作中,代表监理单位的是总监,其工作行为对监理单位的声誉和形象起到决定性的作用:因而监理单位对总监的工作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管理是非常重要的,即监理单位和总监之间应该建立完善、有效的约束机制二是监理机构内部管理机制的完善程度。监理机构中各个层次的人员职责分工必须明确。如果总监不能在监理机构内部实行有效的管理,则风险仍然是无法避免的。
(5)职业道德风险。监理工程师在运用其专业知识和技能时,必须十分谨慎、小心,表达自身意见必须明确,处理问题必须客观、公正,同时应勇于承担对社会、对职业的责任,在工程利益和社会公众的利益相冲突时,优先服从社会公众的利益;在监理工程师的自身利益和工程利益不一致时,必须以工程的利益为重,如果监理工程师不能遵守职业道德的约束,自私自利,敷衍了事,回避问题,甚至为谋求私利而损害工程利益,必然会因此而面对相当大的风险。
(6)社会环境风险。社会对监理工程师寄予了极大的期望,这种期望,无疑对建设监理事业的继续发展产生积极的推动作用。但在另一方面,人们对监理的认识也产生了某些偏差和误解,有可能形成一种对监理的健康发展不利的社会环境。现在社会上相当一部分的人士认为,既然工程实施了监理,监理工程师就应该对工程质量负责,工程出了质量问题,首先向监理工程师追究责任。应当知道,承包商的工作属于承包性质,承包商有责任为业主提交一个质量合格的工程,但是监理工程师的工作是委托性、咨询性的,是代表业主方进行工作的。监理工程师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所作的任何工作并不减少或免除承包商的任何义务、推行监理制,对提高工程质量,保证施工安全是起到积极作用的,但是监理工程师的工作不能替代承包商来担保工程不出现质量和安全问题、3责任风险的规避
监理工程师必须加强风险意识,提高对风险的警觉和防范,减少和控制责任风险。针对上述监理工程师责任风险的来源,可以考虑从以下六个方面着手:
(I)严格执行合同。这是防范监理行为风险的基础。监理工程师必须树立牢固的合同意识,对自身的责任和义务要有清醒的认识,既要不折不扣地履行自身的责任和义务,又要注意在自身的职责范围内开展工作,随时随地以合同为处理问题的依据,在业主委托的范围内,正确地行使监理委托合同中赋予自身的权力。
(2)提高专业技能。专业技能是提供监理服务的必要条件。努力提高自身的专业技能是监理工程师所从事的职业对自身提出的客观要求。监理工程师绝不能满足现状,必须不断学习,总结经验,提高自身的专业技术功底,锻炼自身的组织协调能力,防范由于技能不足可能给自身带来的风险。
(3)提高管理水平。监理单位和监理机构内部的管理机制是否健全、运作是否有效,是发挥监理工程师主观能动性、提高工作效率的重要方面,也是防止管理风险的重要保证。因此,监理单位必须结合实际,明确质量方针,制定行之有效的内部约束机制,尤其是在监理责任的承担方面,更需要有一个明确的界定。监理单位的监理义务最终需落实到监理工程师身上。损失实际上是由具体的监理工程师造成的,但是由监理单位对业主承担相应的赔偿义务,因而在监理单位内部,总监与监理机构其他成员应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同样应该制定明确,这对于提高监理工程师的工作责任心是十分必要的。
(4)加强职业道德约束。要有效地防范监理工程师职业道德带来的风险,需要解决三方面的问题:一是需要对监理工程师应该遵守的职业道德做出明确的界定。目前我国在这方面的工作显得较为粗糙、薄弱,虽然对职业操守作了一些定义,但缺乏实际上的操作性;二是需要在此基础上,加强对监理工程师的职业道德教育,使遵守职业道德成为监理工程师的自觉行动;三是需要健全这一方面的监督机制,监理行业协会应该在这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5)完善法律体系。迄今我国建设领域法律体系的建立已取得了长足的进展。但是,存在的问题也不少。主要表现在:不同的法律、法规之间,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地方的法律、法规之间存在许多不协调乃至矛盾抵触的地方;法律、法规还大量存在覆盖不到的范围,不少法律的定义不明确。除此之外,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执法水平低下的情况普遍存在。因此,一方面需要不断立法,完善法律、法规的覆盖面,另一方面需要理顺现有法律的关系,对相互矛盾之处要进行修订。政府行业主管理部门及有关的行业协会,需要自觉执法行政,提高执法水平,并且在社会上积极宣传有关的监理法律、法规,使社会能对监理工程师承担的责任有个正确的认识。
(6)推行职业责任保险。监理工程师可能因工作疏忽或过失造成合同另一方或第三方的损失,因而需对其承担赔偿的职业责任进行投保,一旦由于职业责任导致了业主或第三方的损失,其赔偿由保险公司来承担,索赔的处理过程也由保险公司来负责。也就是说,通过市场手段来转移监理工程师的责任风险。职业责任保险的保险标的没有有形的物质载体,其保险的是你的责任。因此,要开展这种保险,必须一首先对监理工程师应当承担的责任进行研究分析,搞清楚职业责任和其他责任的区别。特别需要注意的是,监理工程师的责任风险是多方面的。并不是监理工程师的任何责任风险都能够通过保险来解决。职业责任保险所针对的仅仅是职业责任,即只针对监理工程师根据委托监理合同在提供服务时由于疏忽行为而造成业主或依赖于这种服务的第三方的损失。且这种行为在主观上必须是无意的,并仅限于监理工程师专业范围内的行为,而不负责和专业范围无关的疏忽行为造成的损失,职业,责任保险在国内尚无开展的先例,但目前已经在工程设计等领域开始试点。
参考文献:
[1]美)罗斯金。工程师应知:工程项目管理「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1987、
第一条为加强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资质管理,做好监理工程师的资格审批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监理工程师是指经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资格,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按核定的监理业务范围从事监理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监理工程师按批准资格分为监理工程师资格和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其中,专业监理工程师按分级管理原则分为:交通部批准的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和各地区、部门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
第四条监理工程师资格和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均系执业资格。
具有监理工程师资格者,经聘任可在交通基本建设项目中担任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驻地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等岗位职务。
具有交通部批准的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者,经聘任可在交通基本建设项目中担任专业监理工程师岗位职务。
具有各地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者,经聘任可在本地区二级公路以下(含二级公路)或小型水运基本建设项目中担任专业监理工程师岗位职务。
第五条监理业务范围是指监理工程师经批准可从事的监理行业和监理专业。
监理行业划分为公路工程和水运工程两类。
公路工程监理行业包括:道路与桥梁工程、隧道工程、交通工程、试验检测等工程系列监理专业和工程经济与合同管理等经济系列监理专业。
水运工程监理行业包括:港口与航道工程、道路与堆场工程、房建工程、机电工程、铁路工程、试验检测等工程系列监理专业和工程经济与合同管理等经济系列监理专业。
第六条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批准具有监理工程师资格者颁发《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对批准具有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者颁发《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
第七条监理工程师资质实行分级管理。
交通部是全国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资质管理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监理工程师的资格和各等级(类型)交通基本建设项目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的审批、颁证和复查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和部属、双重领导港务局、航务(运)管理局是本地区、本部门监理工程师资格和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的审查、申报部门,并负责本地区二级公路以下(含二级公路)或小型水运基本建设项目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的审批、颁证和复查工作。部其他直属单位为本单位监理工程师资格和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的审查、申报部门。
第八条交通部成立监理工程师评审委员会,负责监理工程师的资格审定工作。交通部基本建设质量监督总站为交通部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资质管理工作的办事机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和部属、双重领导港务局、航务(运)管理局工程质量监督站为本地区、本部门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资质管理工作的办事机构。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九条申请监理工程师资格者,需同时具备:
(一)应为长期从事公路或水运工程设计、施工、建设管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热爱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遵守监理工作职业道德;
(三)男性年龄在65岁以下(含65岁),女性在60岁以下(含60岁),且身体健康,能胜任现场监理工作;
(四)具有高级专业任职资格;或取得中级专业任职资格后,有五年以上工程设计、施工、建设管理实践经历;
(五)已取得交通部颁发的《交通部工程监理业务培训结业证书》或《交通部工程监理资格考试合格证书》;
(六)同时具有一种工程系列监理专业和工程经济与合同管理监理专业至少各1年的监理工作经历。
第十条申请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者,应同时具备:
(一)应为长期从事公路或水运工程设计、施工、建设管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热爱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遵守监理工作职业道德;
(三)男性年龄在65岁以下(含65岁),女性在60岁以下(含60岁),且身体健康,能胜任现场监理工作;
(四)具有高级专业任职资格;或取得中级专业任职资格后,有两年以上工程设计、施工、建设管理实践经历;
(五)已取得交通部颁发的《交通部工程监理业务培训结业证书》或《交通部工程监理资格考试合格证书》;
(六)具有一种监理专业至少一年的监理工作经历。
第三章监理业务范围的变更
第十一条变更监理业务范围是指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对已获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或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者,所具有的监理专业进行增补或对其监理资格进行变更。
第十二条拟申请增补监理专业者,需同时具备:
(一)获监理工程师资格或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已满2年或前次变更监理业务范围满1年;
(二)历次监理资质复查均合格;
(三)每申请增补一个监理专业,须有1年以上相应专业的监理工作经历;
第十三条已获交通部批准的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拟申请监理工程师资格者,需同时具备:
(一)获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已满2年或前次变更监理业务范围满1年;
(二)历次监理资质复查均合格;
(三)符合本办法第九条有关要求。
第四章申报与审批
第十四条交通部对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审批工作,原则上每年第二季度进行1次。
第十五条申请者填妥《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申请报告》(附表一),由所在单位报相应的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审查、申报部门审查后,报交通部审批。
第十六条交通部基本建设质量监督总站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提出推荐意见,报交通部监理工程师评审委员会审定,再报交通部审批。
第十七条已获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或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需变更监理业务范围者,应填妥《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申请补充报告》(附表二),并按照监理工程师申报程序,逐级上报。
第五章复查
第十八条交通部将每三年对监理工程师资格和部批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者进行复查。
第十九条待复查人员应根据本办法的要求,填写《监理工程师复查申请报告》(附表三),并按照监理工程师申报程序报交通部。
第二十条复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否符合所具有的监理资质要求;
(二)能否胜任现场监理工作;
(三)能否遵守监理工程师职业道德,有无违法乱纪行为;
(四)监理工作实效。
第二十一条交通部对复查合格者,将在其《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或《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上,进行确认登记、加盖印章。
第六章证书管理
第二十二条《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或《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由交通部统一印制。
第二十三条申请变更监理业务范围者,在填报《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申请补充报告》的同时,须交回《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和《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
第二十四条凡申请复查人员,在填报《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复查申请报告》的同时,须交回《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或《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
(一)对复查合格者,将在其证书上进行确认登记后,退回证书。
(二)对复查不合格者,将取消监理资格并收回证书。
第二十五条凡遗失《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或《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者,需由相应的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资质管理工作的办事机构(或部其他直属单位)向所批准资格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补发。
第二十六条获《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者,不得将证书撕毁、污损、转借、出让给他人或在证书上涂改。
第七章罚则
第二十七条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将根据情节,分别给予通报批评、停止执业、取消监理资格并收缴证书及限期五年内不得再申报监理工程师的处罚:
(一)不能自觉遵守监理工程师职业道德,缺乏监理工作责任心,造成不良影响者。
(二)监理工作失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经济损失者。
(三)未经注册,以驻地监理工程师以上名义从事监理工作者。
(四)以监理工程师个人名义承接工程监理业务的。
(五)以虚假或不正当手段获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或《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者。
第二十八条监理工程师丧失职业道德,贪污、索受贿赂;或因监理工作失误,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和严重经济损失并构成犯罪的,除取消监理资格并收缴证书外,还将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和部属、双重领导的港务局、航务(运)管理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交通部备案。
各地区二级公路以下(含二级公路)或小型水运基本建设项目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的审批、复查结果,报交通部核备。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1996年7月1日起施行,交通部以交工发〔1992〕66号文的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注册办法》同时废止。
附表一: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申请报告
单位
姓名
申报监理行业
申报监理专业
申报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印制
年月日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申请报告
填写说明
1、申请者应为长期从事公路或水运工程设计、施工、建设管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2、表中"拟申报监理工程师资格形式"应填写监理工程师资格或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
3、监理业务范围见下表:
4、表中监理业务培训情况应逐一填写所参加监理培训班的举办单位名称、培训起止时间、地点、授课单位,本人参加考试科目、成绩、发证日期、证书编号。
5、表中监理资格考试情况应逐一填写所参加监理资格考试时间、地点、考试科目、成绩、发证时间、证书编号。
6、监理工程师审批、注销情况应填写本人历次监理工程师审批、复查、变更监理业务范围的结果、交通部文号、发文时间、证书编号及注销监理工程师资格的原因、时间、文号、原证书编号。
7、从事工程设计、施工、建设管理工作的经历应按项目填写工程项目名称、地点、规模、开竣工时间,本人参加该工程起止时间、所在单位、工作内容及担任职务。
8、监理工作经历应按项目逐一填写本人在监理工程中从事的工作内容,专业性质、担任职务、起止时间、工作成果。
9、有关证明材料系指职称评定证书、监理业务培训结业证书、监理资格考试合格证书及现职、聘用等证明(复印件)。
10、申请者在提出申请的同时,应随交二寸近期免冠照4张。
11、申请报告填妥,由所在单位报相应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审查、申报机构审查后,报交通部。
12、本表填写一式二份,上交交通部一份。
附表二: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申请补充报告
单位
姓名
申请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印制
年月日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申请补充报告
填写说明
1、、表中"现监理工程师资格形式"、"拟申报变更监理工程师资格形式"系指填写监理工程师资格或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
2、监理业务范围
3、"现监理业务范围"系所持交通部监理工程师证书上规定的监理行业和监理专业的全部内容。
4、表中监理业务培训情况应逐一填写所参加监理培训班的举办单位名称、培训起止时间、地点、授课单位,本人参加考试科目、成绩、发证日期、证书编号。
5、表中监理资格考试情况应逐一填写所参加监理资格考试时间、地点、考试科目、成绩、发证时间、证书编号。
6、监理工程师审批、注销情况应填写本人历次监理工程师审批、复查、变更监理业务范围的结果、交通部文号、发文时间、证书编号及注销监理工程师资格的原因、时间、文号、原证书编号。
7、从事工程设计、施工、建设管理工作的经历应按项目填写工程项目名称、地点、规模、开竣工时间,本人参加该工程起止时间、所在单位、工作内容及担任职务。
8、监理工作经历应按项目逐一填写本人在监理工程中从事的工作内容,专业性质、担任职务、起止时间、工作成效。
9、有关证明材料系指职称评定证书、监理业务培训结业证书、监理资格考试合格证书及现职、聘用等证明(复印件)。
10、申请报告填妥,由所在单位报相应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审查、申报机构审查后,报交通部。
11、申请者在提出申请的同时,应交回现所持《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或(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并随交二寸近期免冠照4张。
12、本表填写一式二份,上交交通部一份。
附表三: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复查申请报告
填写说明
1、表中"现监理工程师资格形式"是指监理工程师资格或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
2、监理业务范围
3、表中"监理业务培训情况"应逐一填写所参加监理培训班的举办单位名称、培训起止时间、地点、授课单位,本人参加考试科目、成绩、发证日期、证书编号。
4、表中"监理资格考试情况"应逐一填写所参加监理资格考试时间、地点、考试科目、成绩、发证时间、证书编号。
5、监理工程师审批、注销情况应填写本人历次监理工程师审批、变更监理业务范围的结果、交通部文号、发文时间、证书编号及注销监理工程师资格的原因、时间、文号、原证书编号。
6、从事工程设计、施工、建设管理工作的经历应按项目填写工程项目名称、地点、规模、开竣工时间,本人参加该工程起止时间、所在单位、工作内容及担任职务。
7、有关证明材料系指职称评定证书、监理业务培训结业证书、监理资格考试合格证书及现职、聘用等证明(复印件)。
8、申请者在提出申请的同时,应交回《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或《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并随交二寸近期免冠照3张。
【关键词】 建设工程;监理;人员;管理
【中图分类号】 TU716 【文献标识码】 B 【文章编号】 1727-5123(2011)04-164-02
自1988年以来,我国的工程监理制度先后经历了试点、稳步发展和全面推行三个阶段。1988年7月,建设部《关于开展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通知》的颁布,正式启动了工程监理的试点工作,1988年至1992年,在部分省市和行业开展了试点工作;1993年至1995年,在全国地级以上城市稳步开展了工程监理工作;从1996年开始,在建设领域全面推行了工程监理制度,目前在全国铁道、交通、水利、电力、冶金、石油化工、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等各类建设工程中普遍实施了工程监理制度。
工程监理制度的推行,对控制工程质量、投资、进度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显著成效,促进了内地工程建设管理水平的提高,得到了社会广泛认可。尤其是在三峡工程、青藏铁路、西气东输、奥运工程等一批国家重点工程和大中型建设项目上,工程监理的作用日益明显。工程监理制与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共同组成了内地工程建设的基本管理体制。
二十三年来,我国工程监理队伍不断发展壮大。截止到2010年底,全国工程监理企业已有6106家。监理从业人员67、54万人,其中专业技术人员60、37万人。目前共有14、14万人取得了全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约有9、91万人进行了监理工程师注册。工程监理行业已形成了总监理工程师、专业工程师、监理员三个层次的人才队伍。
但是,我国的工程监理行业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还存在或面临诸多问题,如监理市场不规范,条块分割、地方保护,鱼目混珠,低价揽活、劣质服务,注册监理工程师数量少,监理人员专业单一,水平低、素质差等,有点是发展过程中的,有的是制度造成的问题。本文拟就监理行业的从业人员管理方面提出问题并展开探讨。
1 监理人员从业管理存在的问题
1、1 考试制度法规建设存在滞后和缺失。2006年出台的《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7号)废止了1992年出台的《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和注册试行办法》(建设部令第18号),加强了对监理工程师的注册管理,同时废止了相关执业资格考试的内容,现行唯一的依据是1996年8月建设部、人事部《关于全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建监〔1996〕462号),显然,现阶段监理工程师考试制度的法规建设存在缺失和滞后。
1、2 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数量不足,不足以覆盖在建工程。截止2010年底,全国共有监理企业6106家,监理从业人员67、54万人,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近10万人,注册监理工程师约占从业人员的14%,其中,江苏省拥有全国监理工程师注册人数约10000人。据江苏统计年鉴2010电子版统计数据,江苏省2007~2009这三年施工房屋面积每年以近10000万平方米递增,分别为79901、90144、99659万平方米。假定40000万平方米在建工程必须监理,每2万平方米配备一名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也只能覆盖工程总量的50%,数量明显不足。
另外,需要建设主管部门重视的现象,每年报考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的人数急剧下降,从2003年的10万多人,直降到2009年的4万多人。按照工程建设量逐年增加的实际需求,报考人数应当稳步增加,并应稳定在一定的数量上,才能适应工作需求。而事实是,非但没有逐年增加,反而不断减少,后继无人!
1、3 “虚假挂靠”仍然存在,人员分流加剧注册监理工程师短缺。建设部于1992年出台18号令,一直到1997年才组织全国第一次监理工程师考试,监理企业对监理工程师的需求与供给之间的处于严重不平衡状态,需求远远大于供给。在2004年《行政许可法》实施之前,我国对监理企业和个人注册实行年检制度,规定不同级别的企业拥有不同数量的监理工程师,在定级、升级时缺一不可,年检时达不到80%还面临降级的危险。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观上是对监理企业和人员实施规范管理,但客观上形成了监理工程师注册“虚假挂靠”的畸形市场。
2007年建设部出台《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158号令,大大降低了注册监理工程师数量的要求。2006年建设部出台《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147号令,规定了更加严格的注册和申报注册条件,一人有多项工程建设类执业注册资格,必须在一个单位注册,否则不批准注册,以及要求核对社会保险机构出具的参加社会保险的清单原件及复印件,使注册虚挂现象总体上得到控制。但因资质需要,注册虚挂现象还仍然存在。但从另一方面看,无监理资质的建设工程服务企业也拥有一部分注册监理工程师,形成人员分流,客观上加剧注册监理工程师人员短缺。
1、4 对注册监理工程师之外的监理从业人员管理存在缺乏依据和手段。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规定,项目总监、总监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都必须是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从统计数据可知,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仅占从业人数的14%左右,在现场监理机构人员组成中,大多数担任总监理工程师,任专业监理工程师较少。
根据住建部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系统统计,江苏省拥有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数量11382人(截止2011年9月19日),位居全国第一。即便是在这种情况下,在笔者近期参加的省示范监理项目评优考核活动中,一些曾获表彰的现场监理机构中,都多少存在以监理员代替专业监理工程师行使其职责的现象。
在现场监理工作中,总监理工程师是必要的,但是,专业工程师、监理员更是不可缺少的,大量的具体工作仍然需要他们完成。那么,对专业工程师、监理员这一层面的从业人员又如何管理呢?纵观历年来国家制订的相关规章,都是针对注册监理工程师,对注册监理工程师之外的监理从业人员,尚无相关规定,管理缺乏依据和方法,这是一个必须面对而又不容忽视的现实。
2 监理人员从业管理思路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第2章术语中规定:“监理工程师取得国家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的监理人员。”
第三章监理人员的职责中规定:“一名总监理工程师只宜担任一项委托监理合同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工作。当需要同时担任多项委托监理合同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工作时,须经建设单位同意,且最多不得超过三项。”
按此规定,从事现场监理工作,无论是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还是专业监理工程师,都必须是注册监理工程师。由于真正从事监理工作的注册监理工程师数量较少,不能满足社会需求,导致一个注册监理工程师担任多个项目总监,最多担任7~8个项目,甚至用虚假挂靠人员担任总监;担任总监的注册监理工程师尚且不足,任专业监理工程师的情况就更无从谈起,较常见的现象是,一个企业里土建专业的注册监理工程师都去当总监,其他几名安装专业的注册监理工程师担任全公司项目的安装专业监理工程师。自《建设工程监理规范》2000年出台至今,这个问题一直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虽然在这期间,各地曾先后出台了地方注册监理工程师考试(核)办法和管理规定,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数量不足的困境,但也带来了很大的弊病,如各地设置考试(核)标准尺度不同,跨地区之间互不承认,变相地成为地方保护的工具,屡遭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叫停”。
目前的监理行业已走过全面推行阶段,即将进入发展提高阶段。针对目前的现状,个人认为,应从以下方面着手:
2、1 尽快出台《注册监理工程师考试管理办法》,修订《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参照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和注册建造师的有关规定,按难易程度不同设定一、二级注册监理工程师,并区分注册专业。已完成注册及通过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考试合格者,直接定级为一级注册监理工程师。建议从2012年起按新考试办法执行,让一部分有工作能力但又不能通过现有注册资格考试的人员有个出路,并纳入管理范围。
2、2 结合新出台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等有关内容,修订《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对监理从业人员要求进行细分,设置总监理工程师、专业工程师、监理员等不同岗位。对一等工程项目总监必须由一级注册监理工程师担任,二级注册监理工程师担任一等工程项目总监需设置必要的评估程序,通过评估后方可担任;二、三等工程项目总监由二级注册监理工程师担任。
2、3 制订监理从业人员管理办法,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动态管理,建立违法违规人员的清出机制。项目监理机构中,专业工程师不必强调一定为注册监理工程师,如果是当然更好。对具有工程类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五年以上工程实践经验,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暂未通过(甚至终身不能通过)一、二级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可以经过工程监理的相关法规和业务知识的培训,经省(直辖)市监理协会考核(试)合格后,颁发专业工程师监理上岗证书,担任专业工程师岗位职务,并纳入管理范围。
2、4 对具有工程类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具有工程类初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经过工程监理的相关法规和业务知识的培训,经聘用企业考核合格后,颁发上岗证,担任监理员岗位职务。
3 监理人员从业管理建议
3、1 充分发挥监理行业协会的带头作用。通过协会加强监理行业自律自我监督,制定监理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准则、监理从业人员考核和执业评估、监理服务质量评估办法等。
3、2 建立完善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平台,将建设方、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施工图审查、质量检测、质量监督等主体全部纳入管理平台。
3、3 建立完善监理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制度。工程建设领域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不断涌现,新的管理理念、新的管理方法不断推陈出新,法律、法规、规范标准不断更新,监理从业人员必须通过继续教育来更新知识结构满足新形势下的工作需求。
关键词 监理素质 降低 责任风险
中图分类号:TL372文献标识码: A
一、监理工程师的工作特征
1、工作具有委托性。监理工作是一项具有委托性的,为业主提供技术咨询服务。在同样的工作范围及权限内,不同水平的监理工程师所提供的咨询服务质量会有很大差别。
2、执业范围广泛。监理工程师的工作涉及建设工程所有领域,贯穿建设工程的始终和各个阶段。
3、执业内容复杂。监理工程师执业内容的基础是合同管理,主要工作内容是建设工程目标控制和协调管理,执业方式包括监督管理和咨询服务。
4、执业技能全面。涉及多学科、多专业的技术、经济、管理等知识的系统工程,执业资格条件要求较高。因此,监理工作需要一专多能的复合型人才来承担。
5、监理工作的责任巨大。监理工程师工作的对象和内容客观上决定了监理工程师需要担负非常巨大的责任。因为工程项目投资巨大,和社会公众的切身
利益密切相关,一旦发生危害,就会造成巨的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等重大事故。
二、监理工程师在履责中存在的责任风险
监理工程师所承担的责任风险可归纳为如下几个方面:
1、行为责任风险
一是监理工程师超出了业主委托的工作范围,从事不属于自身职责范围内的工作,造成了工程的损失,因此承担相应的责任。二是监理工程师未能正确地履行监理合同中规定的职责,在工作中发生失职行为,承担失职的责任。三是监理工程师由于主观上的无意行为未能严格履行自身的职责并因此而造成工程损失。
2、工作技能风险
监理工作是基于专业技能基础上的技术服务,因此,尽管监理工程师履行了监理合同中业主委托的工作职责,但由于其本身专业技能的限制,可能并不一定能取得应有的效果。如今工程技术日新月异,新材料、新工艺层出不穷,并不是每一位监理工程师都能及时、准确、全面地掌握所有的相关知识和技能的,因此也就无法完全避免这一类的风险。
3、技术资源风险
即使监理工程师在工作中并无行为上的过错,仍然有可能承受由技术资源而带来的工作上的风险。某些工程质量隐患的暴露需要一定的时间和诱因,利用现有的技术手段和方法,并不可能保证所有问题都能及时发现,监理工程师无法对施工过程中的任何部位、任何环节都进行细致全面的检查,因此,也就有可能面对这一方面的风险。
4、管理风险
尽管监理组织机构有高素质的人才资源,但如果管理机制不健全,监理工程师仍然可能面对较大的风险。监理机构中各个层次的人员职责分工必须明确。否则,风险仍然是无法避免的。
5、职业道德风险
监理工程师在表达自身意见时,必须明确,十分谨慎;处理问题必须客观、公正。在工程利益和社会公众的利益相冲突时,优先服从社会公众的利益;在监理工程师的自身利益和工程利益不一致时,必须以工程的利益为重,如果监理工程师不能遵守职业道德的约束,自私自利,敷衍了事,回避问题,甚至为谋求私利而损害工程利益,必然会因此而面对相当大的风险。
6、社会环境风险
目前,社会上相当一部分人认为,既然工程实施了监理,监理工程师就应对工程质量负责,工程出了质量问题,首先向监理工程师追究责任。事实上,监理工程师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所作的任何工作并不减少承包商的任何义务。推行监理制,对提高工程质量,保证施工安全和质量是起到积极作用的。
三、监理工程师责任风险的防范与对策
监理工程师必须加强风险防范意识,提高对风险的警觉和防范,减少和控制责任风险。针对监理工程师责任风险的特征和来源,应从以下六个方面着手:
1、严格履行合同
严格履行合同是防范监理行为风险的基础。监理工程师必须树立牢固的合同意识,对于工作中涉及的所有合同,都必须作到心中有数,对自身的责任和义务有清醒的认识,既要不折不扣地履行自身的责任和义务,又要注意在自身的职责范围内开展工作,随时随地以合同为处理问题的依据,在业主委托的范围内,正确地行使监理委托合同中赋予自身的权力。
2、加强培训工作,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专业技能是提供监理服务的必要条件,努力提高自身的专业技能,是监理工程师所从事的职业对自身提出的客观要求。目前,我国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的素质还不能适应经济发展的要求,迫切需要加以提高。同时,工程建设领域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层出不穷,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规程也不断更新,信息技术日新月异,都要求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与时俱进,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这样才能提高我国建设工程监理的总水平及其效果,为建设单位提供优质服务,推动建设工程监理事业更好更快地发展。
3、加强职业道德约束
监理工程师必须具有高度的责任感,也要建立相关的管理制约机制,才能真正将风险置于控制之下。一是要对监理工程师应该遵守的职业道德做出明确界定;二是加强对监理工程师的职业道德教育,使遵守职业道德成为监理工程师的自觉行为;三是要健全职业道德的监督机制。
4、推行监理工程责任保险
逐步推行监理工程师的职业责任保险制度,将有利于我国建设监理事业保持健康稳定的发展。也就是说,通过市场手段来转移监理工程师的责任风险。特别需要注意的是,监理工程师的责任风险是多方面的。并不是监理工程师的任何责任风险都能够通过保险来解决。我国的职业责任保险尚处于起步阶段,目前仅在个别经济较发达地区开办了一些职业责任保险,还有待进一步完善和提高。
5、完善法规体系,健全监督机制
关键词 监理工程师;职业风险;防范
工程师是职称代号,具备专业理论知识和一定的专业技能的人士经过考核、考试合格且由人事部门批准后才能获得工程师职称。监理顾名思义是监督和管理。监理工程师的工作是来监督和管理各项工程经济和施工技术工作。作任何工作都可能产生风险,而监理工作也不例外,监理工程师的风险是由于它的权利和责任(义务)而产生的。因此,监理工程师工作比起其他工作的风险更大(国家实行注册建立制度),所以,防范监理工程师职业的风险是必不可少的。
监理工程师的权利和责任是从他接受监理公司的委托开始的。他的工作责任总的来讲是“四控制两管理一协调”是监理工程师的风险主要来源。
一、监理工程师的“四控制”责任风险与防范
监理工作四控制是,控制整个工程的施工质量;控制施工现场的安全工作;控制整个施工过程中的工程进度;控制整个工程的投资进度。
1 控制工程的施工质量
建筑物功能是否达到它设计的要求,施工质量是衡量它非常重要的标准。任何一个工程项目都会受到时间、资金、人力资源等方面的限制,因此,对一个监理工程师来说,应具备多方面的知识储备,并且要具备终身学习的能力。要监督管理整个工程的质量,首先在技术上要过硬,必须熟悉工程技术专业知识和相关的法律法规,监理人员的意见都应该是有理有据,令行禁止,否则很难有说服力,也就无法保证工程的质量。监理有权下令停工通知单,这是法律法规赋予监理工程师的权利,停工势必造成一定的经济后果,如果监理人员滥用此权利,造成的后果必有监理工程师负担。
如何防范监理工程师在质量监督过程中出现的失误,监理工程师掌握本专业的理论知识外,还应对建筑行业的法律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等十分熟悉。只有这样,才能建立起来监理人员的威信,言必行,行必果。施工方才能积极配合监理工作,施工的质量才得以能保证。
2 控制施工现场的安全工作
建筑工程的施工是风险很大的工作,全国建筑施工中出现的事故层出不穷。2008年4月30日长沙上和国际商业广场工地发生支撑体系坍塌,造成8人死亡,两人重伤,该项目的总监代表被判有期徒刑3年。2009年6月27日5时30分左右,上海市在建的13层莲花河畔景苑七号楼整体倒塌。监理工程师需要认真学习《安全法》,不仅要保证现场所有人员的安全,还要保证整个施工现场的财产安全。
3 控制整个施工过程中的工程进度
监理工程师要将工程进度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控制施工工期最好的办法是根据施工方的施工组织设计,绘制出监理工作的“甘特图”,从进工地开始到交工日期做各工序、各专业的“甘特图”,施工中时时比对施工进度,保证工期与施工方一致,如有差别应及时与各方联系,保证施工进度。
4 控制整个工程的投资进度
一项工程,从立项时要有概算,立项后要有预算,工程完工后要有决算,从概算到决算的是逐步细化的过程。为了不使投资超标,监理工程师的控制责任还要控制整个工程的投资。按照合同要求,根据工程的进度控制工程款的拨付。
控制投资风险主要考验监理工程师的工程造价技能,不掌握工程造价的知识很难准确把握投资控制,由此造成的影响由监理工程师承担。
为了能更好的控制整个工程的投资,要求监理工程师要有工程造价相关的知识和能力,认真审核施工方的预算,即不能签发未见工程的工程款拨,也不能把该拨的资金把住不放,影响正常的施工费用。
二、监理工程师的“两管理”责任风险与防范
监理工作两管理是合同管理和信息管理。
1 合同管理是建筑施项目管理的核心工作
虽然监理工程师不代表建设单位签合同,但是施工中无时不涉及合同。监理工程师对合同的管理是份内的工作,监理工程师要找准自己的角色,摆正位置,体现客观、公正性、科学地加强合同管理,一方面要牢固树立合同法制观念,提醒监督甲、乙自觉履行合同义务,避免索赔风险。另一方面从管理角度看,对建设方一系列经济活动进行有效的组织、监督、检查、保证建设方和施工方正常结算的管理过程的任一环节都要以合同为依据,合同管理的过程是提高经济效益的过程。
合同管理的风险防范。监理工程师对于工作中涉及到的合同,必须做到心中有数,对自身的责任和义务要有清醒的认识,既要认真的履行自己的责任和义务,又要注意在自身的职责范围内展开工作,随时随地以合同为处理问题的依据,正确处理工程变更,在业主委托的范围内,合理运用自身的专业技能,谨慎、勤勉地为业主提供服务。
2 信息管理是建筑工程施工项目的重要工作
及时掌握准确、完整的信息,可以使监理工程师耳聪目明,可以更加卓有成效的完成监理任务,也为日后的责任纠纷积累法律依据。由于建设信息管理工作涉及多部门、多环节、多渠道、多专业,工程信息量大,来源广泛,形式多样,主要有;有关合同、监理计划、监理实施细则、各类报表、监理联系单、监理日记、会议纪要、来往信函、监理工作总结、验收资料、变更资料等等。这些资料有序、客观、完整记录在案。只有这样才可能防范信息管理上的风险。
三、建筑工程师的“一协调”责任风险与防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