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水利工程;招投标;上海市
1上海市水利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现状
近年来,党和政府十分重视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加大了投资力度,上海市水利建设的规模也在逐年扩大。为了确保工程质量,降低工程造价,保证公平竞争,打破行业和地方保护,防止腐败现象的滋生,上海市水利部门从1997年起就全面实行了施工招标投标制。经过3年多的不断努力,上海市水利工程承发包已全部进入市统一的有形建筑市场,并按有关规定规范运作。去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出通知,要求基础设施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和主要设备、材料采购都要实行公开招标。上海市水利部门在招标工作中又加大了力度,所有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水利工程全部实行了施工公开招标,同时勘察设计、监理的公开招标工作也全面展开。
截至1999年底,上海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合计施工招标231个标段,设计招标16项,勘测招标10项,监理招标9项,合计中标价为9、35亿元。从招标工作的发展速度来看,主要有4个显著特点:(1)招标量在逐年增加,1997年仅为0、6亿元,1998年为2、2亿元,1999年为6、55亿元,3年中增长了10倍;(2)行业界限已经打破,1997年系统外中标单位仅为10%,1998年上升为27、2%,1999年已达到50%;(3)通过招投标,工程造价降低了10%左右,为国家节约了投资;(4)工程质量也在逐年上升,优良率呈递增的趋势,1999年优良率已达到76%。
目前,上海市水利工程建设实现了两个百分之百,即应招标的工程百分之百地进行了招标,应公开招标的工程百分之百地进行了公开招标。
2上海市水利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做法
2、1健全规章制度、建立市场运作程序
1997年,上海市水利部门制定了《上海市水利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成立7上海市水利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水利建设项目的报建、招标审批、发包资格审查、施工合同鉴证等建设工程招标过程的管理,并根据《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中“统一管理与专业管理相结合”的原则,与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共同了《上海市水利工程承发包管理操作流程》,进一步规范了上海市水利工程承发包管理,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全部进入市统一的有形建筑市场奠定了基础,并确立了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全市建筑市场中应有的专业管理地位,形成了在统一的大建筑市场中,各行政主管部门互相尊重、彼此协调的格局。
建立市场运作程序,是实现上海市水利工程建筑市场从无序到有序的主要内容,上海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运作的程序和管理节点主要是工程报建、工程发包资格审查、勘察设计发包及初步设计审批、监理、施工招标发包、工程合同登记、施工许可申办,为实现以建设项目为主线的建设市场的闭合管理、简化办事手续,上海市水利工程同市其它建设工程一样,实行了工程建设项目IC卡制度。该卡由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报建手续的同时申领,并按照市场的运作程序,办理各管理节点的手续,每办理完一道手续,均要打入“Y”,表示“通过”,以进入下一道管理节点,若节点单位读卡后显示“XX”,则前面的节点尚未完成,该节点管理部门的读卡机就会揭示建设单位应该先办理哪些手续,否则该节点单位就无法进行操作,真正做到“前事未完、后事不办”,促使建设单位按基本建设程序办事。
2、2实行政府职能转变,发挥中介机构的招标作用
在实行招标承包制的起步阶段,上海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曾具体地管理过建设单位招标活动,这种做法曾为推动招标投标制起过一定的促进作用,但是,随着建设市场的培养和发展,“事无巨细、全由政府做主”的政府包办做法已不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原则,实行政府职能转变,把应该采取市场手段的事情交给市场去解决,已是大势所趋。
1997年,上海市水利部门组建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招投标机构,把招投标工作中的服务职能从政府职能中分解、转移出去,机构成立后,充分发挥了专业优势,具体负责编制招投标文件,提出评标办法,组织报名、现场监测、答疑、招标、开标、评标等各项工作。
招标中介机构招标,对于建设单位专业人员不足、业务能力差、或因长期不搞建设项目而不具备常设项目管理机构的单位,可减轻其招标工作的压力,使其招标工作能在符合国家有关法规的范围内运作,并可使建设单位节省大量的工作人员。同时,为了在同行业竞争中生存和发展,招标机构就必须在技术上精益求精,不断提高服务水平,从3年来上海市水利工程招投标的情况看,中介机构招标作用的发挥,对规范招投标工作、提高招标质量起了很大的促进作用。
2、3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在招投标过程中,上海市水利部门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做到“六公开”:(1)公开招标信息,招标单位必须在接受投标报名的5d(不含节假日)前,通过“上海热线”、《中国水利报》、《上海建设工程招投标信息》等相关报刊统一向社会公开招标信息;(2)公开报名投标的条件,并与招标信息同时;(3)公开接受投标报名,在规定时间内,招标单位公开接受投标单位的投标报名,接受投标报名的时间不少于1d;(4)公开选定投标单位,每个标段招标不得少于6家,投标单位的选定,分为全部选定和在公开情况下部分抽取两种办法,部分抽取的投标单位不能少于2/3;(5)公开评标办法和程序,招标单位拟定的评标办法连同招标文件应一起发给投标单位,于投标前公开,在评标、定标的过程中,除规定必须保密的内容外,其程序向社会公开;(6)公开招标的结果,招标结果通过《上海建设工程招投标信息》向社会公布中标单位。
为体现公正原则,做到公正评标,技术专家全部从评标专家库内随机抽取组成
,技术标规定为暗标,即投标书中不应有任何隐含投标单位身份的内容,否则为废标。
为确保公开竞争,防止不正当的压价、串标和泄漏标底行为,合理控制标底价,上诲市水利部门实行了“无标底招标、有标底评标”的招标方法,即招标单位不设标底,只参考定额,并结合市场行情编制出参考工程造价,在招标文件中一并向投标单位公布。评标时,在技术标评审通过的前提下,商务标评审可通过抽定报价算术平均值权数和加权平均工程造价下浮率(此中两个区间在评标办法中明确),计算出期望工程造价(即为评标的标底),接近期望工程造价者得高分,技术标和商务标合计得分最高者为中标单位。这个方法也称“制约四方法”,对于制约发包方、承包方、中介方和管理方,排除不正当人为因素,确保招投标公正性起到了有效的、积极的作用。
3上海市水利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发展设想
3、1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理顺招投标管理体制
根据1997年上海市水利部门制定的《上海市水利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中的规定,原上海市水利局是本市水利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上海市水利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设在局基建处),具体负责本市水利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1)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规定;(2)指导、监督、检查招标投标工作的实施;(3)总结、交流招标投标工作的经验;(4)组织审查招标人或者招标人的资格;(5)组织审查招标申请书和招标文件;(6)审批评标机构;(7)监督开标、评标和定标工作;(8)审批评标报告;(9)调解处理招标投标活动中出现的重大问题;(10)监督承包合同的签定、履行。
笔者认为,根据“小政府、大社会”的政府机构改革原则,政府的主要职能应该是宏观调控,为完善和规范建筑市场创造宏观条件,在行政管理上应该由全部直接管理转变到直接管理、间接管理并存,并最终过渡到宏观管理,这样才有利于行政行为的专业化和政府机关的精简。根据这个观点,笔者认为具体负责招标投标日常工作的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的职能应该从政府职能中分离出来,其主要职责是原上述职责的(4)、(5)、(7)、(10)等项,而政府职责应该是(1)、(2)、(3)、(9)等项。
设立专职招标投标管理机构,主要还有以下优点。
第一,使招投标管理工作制度化、经常化、专业化。招标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化工作,有完整的程序,环节多,专业性强,专职的招投标管理机构由于其专门从事招投标管理活动,在人员力量和管理经验方面有着得天独厚的优势,有足够的人力和精力对招投标活动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市场监督管理,有利于提高招标工作的管理水平,有利于招投标活动在“公开、公正、公平”的竞争机制下进行,有利于承发包双方利益的保护。
第二,有效地控制了市场的准入,保证市场的有序化,首先要控制市场的准入,有些具备市政资质的投标单位虽然兼营范围中包含水利工程,但却没有主营水利,按照水利部的有关规定,就不能参加某些水利工程的设计、监理、施工投标;有的投标单位在投标时提供了业绩资料,但却是分包工程的业绩,或者有同类工程的经历却没有较好的业绩等等。专职招投标管理机构通过其日常建立的一套有关企业及工程动态的资料库,对投标单位资质、业绩的审查将更加全面。
第三,有利于及时发现、解决招投标中的问题,提高招标工作的透明度和质量。专职招投标管理机构人员由于直接、长期工作在招投标第一线,业务水平比较高,经验比较丰富,比较容易发现招投标活动中弄虚作假、串标压价、合法不合理等问题,并能针对出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操作性强的解决方法,同时对探索和推广科学的编标、开标、评标、定标等办法,严格专家评委的资格审查,实行动态管理,提高招标工作的透明度和质量发挥重要的作用。
3、2建立在上海市统一的有形建筑市场下的水务工程专业分中心
目前,上海市已建立了一个交易管理中心和25个分中心,形成了总包、专业、建材、中介4个层次的,覆盖全市所有区域和部分专业的立体的有形建设市场体系。
上海市水利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是从1998年进入上海市建设工程管理交易中心统一管理的,随着近几年水利投资的不断加大,尤其是今年重新组建水务局后,上海市水务工程的投资规模从原水利工程的每年8个亿左右扩大到近20个亿,建立在市统一的有形建筑市场下的水务工程专业分中心就非常必需。
水务工程专业分中心应是不以赢利为目的,为水务建设工程交易各方提供优质服务,并进行自律性管理的会员制事业单位。行政上隶属市水务局,业务上接受市交易中心的指导,其基本功能是:(1)信息服务功能,主要是收集、存储和集中各类水务工程信息、企业状况信息、材料价格信息、法规政策信息、项目经理、评标专家和其他技术经济、管理人才的信息等,为发包、承包双方提供信息服务,解决了过去水务工程招投标信息分散、渠道不畅的问题;(2)场所服务功能,为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提供了一个功能齐全、服务周到、统一、公开,并在一定交易规则制度制约下的承发包场所,增加了工程交易的透明度,有利于政府部门的有效监督;(3)“窗口式”集中办公服务功能,通过工程报建、招标、投标、施工许可、合同鉴证、质量安全监督等有关管理部门进驻集中办公,为发包承包双方提供便利的“一条龙”配套服务,不仅提高了工作效率,为承发包人提供方便,而且保证了管理的程序化和制度化。
水务工程专业分中心的成立,将会进一步推进水务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市场化、社会化、专业化和法制化,对建立一个高起点、体系完善、管理科学的水利建设有形市场具有深远的意义。
3、3加强对水利工程招标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近年来,上海市水利工程招标机构对保证招标质量,提高经济效益起到了有益的作用,但是在招标工作中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例如:一些招标机构依附于行政机关,借用行政权力或行政影响,实行强制,甚至超越权限,越权;为承担项目无原则迁就招标人的无理要求,违反了招标的公正性原则;有的招标项目服务质量不高,收费较多等等,为保证水利工程招标工作公正、客观、有效地进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该加强对水利工程招标机构的监督和管理,首先要做到以下两点。
第一,凡原隶属于水行政主管部门的
招标机构,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与行政主管部门脱钩,完全按照市场规律运作,财务独立,人事独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成为真正独立从事招标业务及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第二,国务院《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中规定: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利工程招投标过程中(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泄露保密资料、泄露标底、串通招标、串通投标、歧视排斥投标等违法活动的监督执法,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业务的招标机构的资格认定。从上述的管理分工来看,由于对招标机构的管理没有法律和控制手段,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工程招投标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工作就不够全面、彻底;同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只管招标机构的资格认定,对水利工程招投标的管理工作仅进行业务指导,水利工程招标机构服务质量如何,在实际中能否达到水利工程招标的要求等动态情况,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了解得就不够清楚、透彻、由于对水利工程的业务不太熟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认定水利工程招标资格时往往只重视其静态的资料,不重视其动态的服务质量。因此,应建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认定水利工程招标机构的资格前,须征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将水利工程招标机构的静态管理与动态管理联系起来。
3、4积极推进水利工程招投标工作向深度和广度发展
3、4、1逐步推广合理低价的评标方法
合理低价的评标方法,主要是不设标底,由专家评委从最低报价的标评起,以低推向高,逐个论证,如低标者经分析论证认定其技术先进、方案可行、报价合理即为中标,高标者不予考虑,这种方法不仅防止了行政干预、地方或行业保护及腐败现象的滋生,还解决了目前广泛采用的标底上下浮动方法的随机性和不科学性的问题,同时提高了企业工程管理的市场竞争力,从而减轻加入WTO以后对水利工程招投标工作的冲击。
但合理低价的评标方法目前还不能全面推广的主要障碍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目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化程度还不高,建筑市场公平竞争的环境尚未全部形成,工程造价管理的改革暂不具备完全开放、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条件,适应国际市场竞争的工程计价、定价和规则还未制定,所以,建议有关部门要抓紧制定《建设工程承发包价格管理规定》,作为《招标投标法》的配套实施文件,明确工程造价管理承发包及实施过程中,标底价、投标价、评标、定标、签定合同价及合同价款的调整变更、结算等各环节工程价格的计价规则,明确工程承发包价格的纠纷处理办法,同时严格落实对建筑市场竞争过程中不正当行为的惩罚措施。
第二,水利工程招投标工作是专业性、技术性、经济性、事务性很强的工作,要求承发包单位都要有一定的技术、经济、法律人才,但目前,特别是对招标机构而言,工程造价和法律方面的优秀人才非常匮乏,从事工程造价的专业人士的素质还不能完全胜任合理最低价的评标要求,同时由于大部分水利工程都要求在汛前完成,往往缩短招投标的时间(一般要求工程招标时间为3个月左右,但现在大部分只用了一个月左右),增加了评标的难度,限制了合理最低价评标的推行。
第三,招标机构为了避免承担评标中出现的错误等责任,建设单位害怕以后工程建设实施过程中由于甲方原因(如设计变更等)而造成中标单位的索赔等诸多麻烦,都不愿意采用合理的最低价中标方法,所以要尽快制定赔偿制度和索赔与反索赔的规定,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和行业协会以及合同争议的评审、调解机构,坚决按社会主义市场化的经济规律和原则办事。
3、4、2将招投标工作与工程承包合同管理有机地连接起来
招投标工作与工程承包合同的管理是工程建设阶段不可分割的两大部分,由于上海市水利工程招标文件的编制主要是由招标机构承担,承包合同管理由监理单位承担,造成了招标工作和合同管理的脱节,这对项目法人的总体利益是不利的。在承包合同实施过程中,一方面由于监理工程师未参与招标工作、不熟悉招标文件和合同,在执行合同初期不能很快地进入监理角色,只能边上岗边学习;另一方面由于编制招标文件的招标机构不参与合同管理,招标文件编制的质量没有实践的检验,招标文件的编制水平就很难提高,这给监理工程师进行合同管理造成了很多困难,给工程合同变更和索赔带来很大的隐患,许多工程在完工之后,工程合同与原来招标文件已大相径庭,违背了招标单位在招标时的初衷。笔者认为,招标工作应与工程承包合同管理有机地连接起来,虽然目前招标机构与监理公司合并困难较大,不符合现实,但监理工程师作为专家参与招投标工作全过程应该是可行的,而招标机构对工程造价的控制可以延续到工程竣工决算阶段,由招标机构来参与工程竣工决算的审核。
3、4、3引进竞争机制,激励投标单位向高质量和技术创新方向发展
目前水利工程招投标过程中,存在着“严进宽出”的现象,即招标很严,中标很难,中标之后工程质量能否达到投标时的承诺,就没有很强的约束措施,同时也不影响下次的投标,“严进宽出”的后果,使得投标者越来越追求投标的技巧,而忽视企业的业绩,笔者认为在加强工程合同管理的同时,要引市场优胜劣汰的机制,对那些业绩好,获得部级、市级工程优质奖的投标单位,应在以后一定时期的招投标中给予评标加分或优先推荐的奖励,对那些业绩不好、发生过质量事故或安全事故、屡次违约的投标单位,应实行评标减分或取消投标资格,以激励投标单位向高质量和技术创新方向发展。
关键词:工程建设;招投标;管理
2010年是十一五计划的最后一年,也是我国第十二个五年计划的规划年。“加快建筑业发展”作为我县十二五规划中经济发展的一项重要内容,随着《富源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筑业发展的意见》的出台,“加快建筑业发展”的措施变得更加明确而具体。建筑市场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筑业是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产业关联度高,就业容量大,经济贡献力强。加快发展建筑业,对统筹城乡、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建设工程招投标作为建筑市场的核心,其管理的好坏势必对整个建筑业市场产生重大影响。因此,必须加强招投标的管理以培养和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秩序,营造良好的建筑业环境,保证工程建设顺利进行和建筑业的健康发展。建设工程质量关乎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是建筑业市场发展的前提和重要基石,只有建设工程质量这个前提保证这个重要基石稳固了,才能有建筑业市场的发展,建筑业市场也才可能有更好更快的发展,进而也才能保证人民生活在安定的环境下。
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管主要是受政府职能部门的委托对本辖区建设工程的全过程及建设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它是一个全过程的动态监管,在这样一个动态的监管过程中,就工程质量监管的角度对如何加强我县工程招投标的管理提出以下建议。
1、加强自身的学习和建设,开拓创新、完善各项制度,为承发包双方提供优质服务
招投标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担负着“一手托两家”的责任,评标定标的公正与否,直接影响着自身的形象和信誉。因此,必须加强政治业务学习,增强法纪观念,提高政治和业务素质,办事要坚持原则,公道正派,以优良的服务,科学的管理,建立良好的信誉。招投标管理部门和评标组织也必须接受社会的监督和法律的约束,对拘私舞弊,者,轻则调离现工作岗位,重则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招投标向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发展。也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做到招投标管理的公平、公正、合理,才能为建设工程有效的择优竞标,为工程的顺利建设和合格的工程质量打下基础。特别是近年来,随着我县经济社会的稳步向前发展,迎来了建筑业市场的蓬勃发展,工程勘察、设计和监理也加入招投标的范畴,由此,招投标的工作内容也由单一的施工招投标变得复杂多元。工程勘察、设计和监理招标投标不同于施工招标,要针对勘察、设计和监理的特点,结合我县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积极探索研究,加快建立与合理低价中标的评标办法相配套的制度,积极推行电子招标、投标,计算机辅助评标,以降低招标投标成本,提高招投标的公正性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通过方案比选,优化勘察、设计方案,注重服务,提高勘察、设计和监理水平,促进工程建设水平提高。
2、坚持走统一开放、竞标择优的招投标管理路线
在招投标工作中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积极地为我县建筑工程引进优秀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企业创造良好的建筑业环境。招标投标是分配社会资源的重要手段,通过招投标发挥竞争机制作用,将社会资源分配给管理好、技术强的企业,同时企业为了多中标、中好标,也必须加强管理,提高技术水平。多年招投标竞争,磨练了一大批建筑业企业,培养锻炼了一大批优秀的工程项目管理和技术人才,各类建筑业企业为适应招投标竞争的要求,不断加强企业内部管理,追求技术创新,提高工程项目管理水平,促使了企业向科学化、现代化和国际通行模式转变,招投标竞争机制促进了我县建筑业企业整体水平的提高。这样既确保了工程投资效益,保证了工程建设质量,降低程造价节约国家资金的同时有效利用了投资。
在工程项目招投标中,开标、评标是招标程序中极为重要的环节。只有作出客观、公正的评标,才能最终正确地选择最优秀最合适的承包商,从而顺利进入到工程实施阶段。评标的原则包括:竞争优选;公正、公平、科学合理;质量好、信誉高、价格合理、工期适当、施工方案先进可行;反不正当竞争;规范与灵活性相结合。自2008年以来,我县城市建筑容积率大幅上升,高层建筑物不断增多;同时,为了提高城市居民生活水平,规划修建城市公园中出现了奇秀的城市景观建筑。高层建筑和景观建筑的建设投资较大,同时在建筑型式设计上、建筑材料、结构施工上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采用公开招投标的方式就为供求双方在较大范围内进行相互选择创造了条件,为我县建筑单位、业主与勘察、设计单位、施工企业在最佳点上结合提供了可能。本着招投标的基本出发点 “择优选择”,即选择那些报价较低、工期较短、具有良好业绩和管理水平的供给者,这样既为我县建筑投资合理控制工程造价奠定了基础,有了高水平的建设队伍之后,也才能为我县建设工程质量提供坚实有力的保障,同时为我县的城市成品建筑物增强表现力,提升城市建筑的品位。
3、依法加强招投标的监督管理力度
3、1保证招标投标活动在真实、合法的基础上顺利进行
招投标是业主负责制,招标办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强化对招投标过程的监督。要加强对“招标文件的制定、投标资格审查、标底的保密、评标、定标”等关键环节和重点部位的监督,规范工程招标投标行为。建立对业主行为的监督制约机制,要通过完善资格预审制度,研究科学合理的资格预审办法,最大限度地减少业主利用资格预审限制和排斥潜在投标人现象的发生。一是根据当前建筑市场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遏止腐败现象的发生。在招标投标活动的过程中,对于工程造价较高的要有县纪检监察部门派员共同参加监督,由于纪检监察部门的介入,对一些违反招投标管理的现象得到了控制。二是邀请建筑市场有关管理部门参与开标、评标、定标活动,协同我们加强监督管理。同时还邀请公证机关派员参加开标、评标、定标活动的现场公证,给招投标活动从法律的角度上予以保证。3、2杜绝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和和不正之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招标投标活动只有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平等、公平、诚实信用、择优中标的原则以及招标文件规定的程序、方法进行,才能使参加招标投标的每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证。但是,由于招标投标在我国兴起的时间还不长,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尚不完善,特别是地方保护主义、行业保护主义的影响,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各种违法现象和不正之风还较为严重,如各种假招标、人情标、内定标、弄虚作假、循私舞弊、行政干预等。这种现象的存在,不仅严重影响了招标投标的声誉,窒息了招标投标制度的发展,而且也往往给当事人,特别是守法的当事人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公证机关在招标投标公证中,坚持真实、合法的原则,对合法的行为给予支持,对不合法的行为予以制止,有效地阻止了各种违法行为和不正之风的发生,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3加强招标后的建筑业市场巡查和重点检查制度。
加大建筑市场检查力度,建立检查制度,确保检查无死角、无遗漏,覆盖所有的工程项目和建设单位,只有通过对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保护招标投标双方利益,才能使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沿着正确道路向前发展。对无证,不办理报建的工程,规避招标要依法办事,决不姑息迁就,对违法、违规而又不服从行政部门管理的单位,要充分利用法律手段,发挥司部门的作用,依法强制执行,从而确保法律、法规的严肃性。4、加强建筑业市场的动态监管,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管形成闭合管理,严格市场准入、清除制度
在严把工程质量、安全关的同时把工程质量、安全同招标投标工作紧密挂钩,形成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管的闭合管理,将中标合同履约情况纳入诚信管理体系,如果中标单位在工程施工过程中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管理与投标时所作出的承诺不一致,将会直接影响该单位下一个工程投标,根据具体情况将给了取消一个季度投标资格或扣分的处罚。凡进入我县建筑市场的投标单位,均设有诚信记录。对拖欠农民工工资、在开标现场无理取闹、恶意串标及围标的投标单位,都不允许进入我县建筑市场。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存在转包、违法分包、挂靠业务,对建设工程质量造成隐患的,在给予公开通报的同时,采取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列入诚信“黑名单”,禁止5年以内在我县的所有投标。同时,加强工程招标机构的监管和行业自律,积极推行工程建设项目专家评标公正度评价工作,建立评标专家诚信档案,进一步深化对评标专家和评标活动的管理,对专业技术水平低、职业道德素质差、不能胜任评标工作、违反评标纪律和回避、保密规定的专家,要坚决清出评标专家队伍。
5、明确地位,拓展服务功能,充分发挥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服务作用
关键词: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分析;对策
中图分类号:TU723文献标识码: A
引言
工程招标活动在我国已经发展了将近三十余年,随着政策的扶持和我国经济环境的发展,工程招投标已经成为工程承包活动的重要手段,但当前工程招标由于制度的不健全,还存在着许多的问题,而最为严重的则是串标问题。而招标后期的合同管理也开始暴露出许多的不足,
一、建设工程招投标串标问题
(一)产生原因
串标是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通过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 , 损害国家利益 、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他人合法权益的一种投机行为 , 它为招标人和业主带来很大的损失。串标是在我国投标制度逐渐成熟时出现的,其原因主要是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一大批有实力的建设公司在市场竞争中脱颖而出,而其他一些实力相对弱的企业无法与之抗衡,在这种情况下,一些企业动起了“歪脑筋”,通过一系列的不公平手段进行市场竞争,而后期他公司见有利可图便也竞相效仿,于是建设工程领域的串标问题越来越严重。
(二)表现形式
当前,我国的串标大致可以分为三种形式:
1、投标人之间相互串标,通过事前或投标过程中约定压价或提价,左右投标过程,自己在内部确定中标者,或是投标者通过邀请自己的商业伙伴等充当投标人员,来帮助自己投标成功。这种方式的串标不利于其他投标者充分履行自己的投标权利,极大地影响了招投标活动的公正性。
2、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人通过不能当手段来获取招标方的内部资料,从而获取投标的主动权。并且,当前招标人同投标人的串通在建筑合同招标中较多,是主要的串标手段。
3、招标人同招标机构串通,我国招标机构的门槛较低,这就导致很多并不具有招标资格的招标机构能够承办招标活动,而招标人同其串通,便很容易投标成功。
二、合同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合同管理主要有两方面问题:1、投标双方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大多时候招标方会制定出一系列较为不利于投标方的合同条款,这为日后合同的履行产生了阻碍,易于导致合同签订双方对于合同产生法律纠纷。2、“阴阳合同”这种合同是合同双方为了逃避监督,签订两份合同,“阴合同”由当事人在私下签订,并不对外公开,但是却是实际履行的合同。虽然“阴阳合同”的标的完全一样,但在具体的合同价款、工期、工程款拨付条件等实质内容方面则有差异。一般来说,在工程造价方面,“阳合同”的合同价与中标价相同,而“阴合同”的合同价比中标价低,甚至约定承包人还须承担额外费用;在工程款拨付方面,“阴合同”往往要求承包人垫资,付款时间比“阳合同”滞后,甚至约定工程竣工结算后不按规定时间付款,等等。阴阳合同对于其公正性造成了很大的影响,而且阴合同之价格往往极大的低于阳合同,而承包方为了能够最大的提高利润,便只能从工程质量方面下手,通过偷工减料等不正当方式来节约成本,这严重的损害了社会利益。
(三)建设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相关问题的解决对策分析
(一)对于招标问题的对策
1、建立健全建筑企业信誉管理制度
通过建立健全建筑企业的信誉管理制度,来提高投标门槛,保障投标大环境。关于企业信誉制度的管理,应从企业的经营状况,是否有违法记录等方面进行调查。
2、建立评标专家诚信制度
评标专家在评标过程中起到举足轻重的地位,因此,要加强对于专家诚信制度的建设,从而保障一个招投标活动公平的进行。对于一些信誉较差的专家,要对其采取一定的惩罚措施,例如限制评标次数等。
3、完善法律制度
从根本上说要完善法律制度,从根本上保障投标的公正,要对投标活动进行立法,从法律上规范招投标活动。
(二)对于合同管理的对策
1、加强招标活动的公开政策
关于合同管理必须要加强招标活动的公开政策,保障招标活动是在“阳光下”进行的,这样能够避免“阴阳合同”的出现,这样能够最大程度的提高合同执行的效率,降低生产成本。
2、加强招标活动的政府监督
针对当前我国合同管理相对混乱的问题,政府必须加强对于合同的监督工作,通过加强对于合同的管理,来保障合同双方的利益,维护市场经济的稳定发展。
3、完善投标人的投诉制度
通过完善投标人的投诉制度,帮助投标人能够更好的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并且保障招标人与其制定的合同的一些较为苛刻的条款,可以成为诉讼的依据,这样能够对招标人的合同制定起到一定程度的震慑作用。
总结:建筑工程是我国经济发展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国家应当加强对于建筑业的监督力度,尤其是招投标活动和合同管理部分的相关制度,限于篇幅制约,不能较为具体的将所有问题一一指出,但针对串标问题和合体管理问题,国家应当有针对性的对其进行限制,从而保障招投标市场能够平稳有序的进行,促进建筑业刚好更快的发展。
参考文献:
[1] 李建中、贾俊玲、北京:合同审查与合同示范文本、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2001、5、P1-80
[2] [意]彼德罗・彭梵得著、黄风译、罗马教科书、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12、P307
[3] 刘新春、浅谈工程承包商合同管理中常见问题及预防措施、《科技资讯》、2010,2、P23
一、构建招投标“一站式”办公平台
市招标办建设启用了以“集约办事流程,明确岗位职责,规范监管标准,提升服务形象”为主要目的的招标投标“一站式”办公平台,构建起了“集中服务、阳光操作、有效制约、规范有序”的高效扁平化招标投标监管和服务模式,使招标投标管理事项备案监管和服务工作发生了根本性变化。招标投标“一站式”办公平台的使用,统一了办事程序、规则、时限和工作标准,实现了前台13项即时办理事项与后台7项集中办理事项的有效分离,使管理事项高度集约,服务高效快捷;实现了招标备案管理从“一人负责到底”到受理、审查、决定、告知四个办理环节既有机衔接又有效制衡的转变,隔开了具有审查权和决定权的工作人员与前来办事人员的直接接触,统一了审查标准,有效限制了自由裁量权的滥用,从制度上保证了监管工作的公正廉洁,保证了招标投标管理事项办理全过程的公开透明;“一站式”网络办公平台接入了市纪委监察局的监督系统,市监察局可以通过网络直接监督前台工作情况,对服务质量可及时进行评价和考核;贯彻了服务至上的办公理念,大厅内集中融合了18项办理事项,设置了服务工作平台、服务区、咨询台、查询台、自动叫号、手机信息通知、大屏信息显示、网上填报、电脑填写、服务标准、便民手册、服务热线等服务设施;实现了前后台管理网络无缝衔接,“一站式”办公、信用监管、专家抽取、指纹识别、计算机辅助评标、合同履约管理等系统有机衔接,形成闭合监管体系。在此基础上,他们还逐步推进网上受理、网上审查、网上决定、网上告知,为建立“四大一全”即“大交易、大平台、大监管、大服务”和“信息齐全”的招标投标监管和合同履约监管模式奠定了基础。
二、全面推行计算机辅助评标
为提高评标质量和效率,减少评标专家的工作量,推进评标工作的公平、公正,市招标办与市发包承包交易中心以信息化手段为依托,联合开发了计算机辅助评标系统。计算机辅助评标系统嵌入“一站式”监管平台,上游接信用信息系统,下游连合同履约监管平台。计算机辅助评标系统的模块同屏比较和清单对比功能,实现了评标专家在有限的评标时间内从重总价评审向清单单价评审的深化,切实提高了评标的内在质量,在此基础上形成的合同对施工现场变更洽商管理、减少合同纠纷起到了积极的预控和指导作用;计算机辅助评标系统可以实现专家的独立评审,系统对不同投标文件模块随机分配到不同的评标室,评标专家在不同评标室即可完成同一项目的评标工作,杜绝了专家在评审工作中的相互影响,通过专家独立评标结果的上传,及时掌握每位专家的评标情况,促进评标专家的客观公正;计算机对招标文件约定的评标办法的锁定功能,规范了评标专家的评标程序和行为,减少了评标专家的自由裁量权;计算机系统的汇总功能,避免了专家故意或过失出现评分错误,确保了评审程序的科学性和计算统计的准确性;招标投标文件的电子化,降低了招标投标成本,形成的招标投标电子化成果为招标投标档案的电子化管理打下了基础;签订的电子合同实现了监管人员在施工现场的“零门槛”查阅,提升了监管水平。
三、实施合同履约全过程监管
建筑市场多年来的发展实践表明,招标投标过程是合同谈判与合同订立的过程,合同履约既是招标投标的目的又是对招标投标成果的巩固与检验,两者之间是一个有机的整体。为建立招标投标、合同订立、合同备案、合同履约为一体的招标投标市场与施工现场全方位、全过程的闭合监管体系,市招标办按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的总体工作部署,从维护整个建筑市场秩序的高度出发,突破狭义上仅局限在招标投标活动本身的监管,将监管范围广义地延伸到中标后续合同执行履约阶段。调整职能,增设了施工合同管理部门,为合同履约监管提供机构人员保证;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的框架下,制定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市施工合同动态管理办法》,为合同履约监管提供制度保障;在全国率先开发建设了施工合同管理信息系统,对施工许可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合同履约信息及时进行采集、整理、统计、分析,对合同履约进行全过程的跟踪管理,实现了“招标投标一站式办公平台、计算机辅助评标平台、合同履约监管平台”的无缝衔接;建立与施工现场监管机构、工程造价、资质和资格等管理机构的联动机制,对签订阴阳合同、转包、违法分包、任意更换项目经理等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目前,市施工合同管理工作,坚持“把住源头,管住过程,形成合力,标本兼治”的原则,正在逐步推动以项目管理为“根”,以总承包合同为“干”,专业合同、分包合同为“枝”的合同树体系建设,以实现施工合同管理工作系统化、立体化,提高整个建筑市场管理水平。
关键词: 水利工程;招投标;上海市
1 上海市水利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现状
近年来,党和政府十分重视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加大了投资力度,上海市水利建设的规模也在逐年扩大。为了确保工程质量,降低工程造价,保证公平竞争,打破行业和地方保护,防止腐败现象的滋生,上海市水利部门从1997年起就全面实行了施工招标投标制。经过3年多的不断努力,上海市水利工程承发包已全部进入市统一的有形建筑市场,并按有关规定规范运作。去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出通知,要求基础设施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和主要设备、材料采购都要实行公开招标。上海市水利部门在招标工作中又加大了力度,所有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水利工程全部实行了施工公开招标,同时勘察设计、监理的公开招标工作也全面展开。
截至1999年底,上海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合计施工招标231个标段,设计招标16项,勘测招标10项,监理招标9项,合计中标价为9、35亿元。从招标工作的发展速度来看,主要有4个显著特点:(1)招标量在逐年增加,1997年仅为0、6亿元,1998年为2、2亿元,1999年为6、55亿元,3年中增长了10倍;(2)行业界限已经打破,1997年系统外中标单位仅为10%,1998年上升为27、2%,1999年已达到50%;(3)通过招投标,工程造价降低了10%左右,为国家节约了投资;(4)工程质量也在逐年上升,优良率呈递增的趋势,1999年优良率已达到76%。
目前,上海市水利工程建设实现了两个百分之百,即应招标的工程百分之百地进行了招标,应公开招标的工程百分之百地进行了公开招标。
2 上海市水利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做法
2、1 健全规章制度、建立市场运作程序
1997年,上海市水利部门制定了《上海市水利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成立7上海市水利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水利建设项目的报建、招标审批、发包资格审查、施工合同鉴证等建设工程招标过程的管理,并根据《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中“统一管理与专业管理相结合”的原则,与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共同了《上海市水利工程承发包管理操作流程》,进一步规范了上海市水利工程承发包管理,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全部进入市统一的有形建筑市场奠定了基础,并确立了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全市建筑市场中应有的专业管理地位,形成了在统一的大建筑市场中,各行政主管部门互相尊重、彼此协调的格局。
建立市场运作程序,是实现上海市水利工程建筑市场从无序到有序的主要内容,上海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运作的程序和管理节点主要是工程报建、工程发包资格审查、勘察设计发包及初步设计审批、监理、施工招标发包、工程合同登记、施工许可申办,为实现以建设项目为主线的建设市场的闭合管理、简化办事手续,上海市水利工程同市其它建设工程一样,实行了工程建设项目IC卡制度。该卡由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报建手续的同时申领,并按照市场的运作程序,办理各管理节点的手续,每办理完一道手续,均要打入“Y”,表示“通过”,以进入下一道管理节点,若节点单位读卡后显示“XX”,则前面的节点尚未完成,该节点管理部门的读卡机就会揭示建设单位应该先办理哪些手续,否则该节点单位就无法进行操作,真正做到“前事未完、后事不办”,促使建设单位按基本建设程序办事。
2、2 实行政府职能转变,发挥中介机构的招标作用
在实行招标承包制的起步阶段,上海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曾具体地管理过建设单位招标活动,这种做法曾为推动招标投标制起过一定的促进作用,但是,随着建设市场的培养和发展,“事无巨细、全由政府做主”的政府包办做法已不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原则,实行政府职能转变,把应该采取市场手段的事情交给市场去解决,已是大势所趋。
1997年,上海市水利部门组建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招投标机构,把招投标工作中的服务职能从政府职能中分解、转移出去,机构成立后,充分发挥了专业优势,具体负责编制招投标文件,提出评标办法,组织报名、现场监测、答疑、招标、开标、评标等各项工作。
招标中介机构招标,对于建设单位专业人员不足、业务能力差、或因长期不搞建设项目而不具备常设项目管理机构的单位,可减轻其招标工作的压力,使其招标工作能在符合国家有关法规的范围内运作,并可使建设单位节省大量的工作人员。同时,为了在同行业竞争中生存和发展,招标机构就必须在技术上精益求精,不断提高服务水平,从3年来上海市水利工程招投标的情况看,中介机构招标作用的发挥,对规范招投标工作、提高招标质量起了很大的促进作用。
2、3 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在招投标过程中,上海市水利部门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做到“六公开”:(1)公开招标信息,招标单位必须在接受投标报名的5d(不含节假日)前,通过“上海热线”、《中国水利报》、《上海建设工程招投标信息》等相关报刊统一向社会公开招标信息;(2)公开报名投标的条件,并与招标信息同时;(3)公开接受投标报名,在规定时间内,招标单位公开接受投标单位的投标报名,接受投标报名的时间不少于1d;(4)公开选定投标单位,每个标段招标不得少于6家,投标单位的选定,分为全部选定和在公开情况下部分抽取两种办法,部分抽取的投标单位不能少于2/3;(5)公开评标办法和程序,招标单位拟定的评标办法连同招标文件应一起发给投标单位,于投标前公开,在评标、定标的过程中,除规定必须保密的内容外,其程序向社会公开;(6)公开招标的结果,招标结果通过《上海建设工程招投标信息》向社会公布中标单位。
为体现公正原则,做到公正评标,技术专家全部从评标专家库内随机抽取组成
,技术标规定为暗标,即投标书中不应有任何隐含投标单位身份的内容,否则为废标。
为确保公开竞争,防止不正当的压价、串标和泄漏标底行为,合理控制标底价,上诲市水利部门实行了“无标底招标、有标底评标”的招标方法,即招标单位不设标底,只参考定额,并结合市场行情编制出参考工程造价,在招标文件中一并向投标单位公布。评标时,在技术标评审通过的前提下,商务标评审可通过抽定报价算术平均值权数和加权平均工程造价下浮率(此中两个区间在评标办法中明确),计算出期望工程造价(即为评标的标底),接近期望工程造价者得高分,技术标和商务标合计得分最高者为中标单位。这个方法也称“制约四方法”,对于制约发包方、承包方、中介方和管理方,排除不正当人为因素,确保招投标公正性起到了有效的、积极的作用。
3 上海市水利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发展设想
3、1 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理顺招投标管理体制
根据1997年上海市水利部门制定的《上海市水利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中的规定,原上海市水利局是本市水利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上海市水利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设在局基建处),具体负责本市水利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1)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规定;(2)指导、监督、检查招标投标工作的实施;(3)总结、交流招标投标工作的经验;(4)组织审查招标人或者招标人的资格;(5)组织审查招标申请书和招标文件;(6)审批评标机构;(7)监督开标、评标和定标工作;(8)审批评标报告;(9)调解处理招标投标活动中出现的重大问题;(10)监督承包合同的签定、履行。
笔者认为,根据“小政府、大社会”的政府机构改革原则,政府的主要职能应该是宏观调控,为完善和规范建筑市场创造宏观条件,在行政管理上应该由全部直接管理转变到直接管理、间接管理并存,并最终过渡到宏观管理,这样才有利于行政行为的专业化和政府机关的精简。根据这个观点,笔者认为具体负责招标投标日常工作的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的职能应该从政府职能中分离出来,其主要职责是原上述职责的(4)、(5)、(7)、(10)等项,而政府职责应该是(1)、(2)、(3)、(9)等项。
设立专职招标投标管理机构,主要还有以下优点。
第一,使招投标管理工作制度化、经常化、专业化。招标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化工作,有完整的程序,环节多,专业性强,专职的招投标管理机构由于其专门从事招投标管理活动,在人员力量和管理经验方面有着得天独厚的优势,有足够的人力和精力对招投标活动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市场监督管理,有利于提高招标工作的管理水平,有利于招投标活动在“公开、公正、公平”的竞争机制下进行,有利于承发包双方利益的保护。
第二,有效地控制了市场的准入,保证市场的有序化,首先要控制市场的准入,有些具备市政资质的投标单位虽然兼营范围中包含水利工程,但却没有主营水利,按照水利部的有关规定,就不能参加某些水利工程的设计、监理、施工投标;有的投标单位在投标时提供了业绩资料,但却是分包工程的业绩,或者有同类工程的经历却没有较好的业绩等等。专职招投标管理机构通过其日常建立的一套有关企业及工程动态的资料库,对投标单位资质、业绩的审查将更加全面。
第三,有利于及时发现、解决招投标中的问题,提高招标工作的透明度和质量。专职招投标管理机构人员由于直接、长期工作在招投标第一线,业务水平比较高,经验比较丰富,比较容易发现招投标活动中弄虚作假、串标压价、合法不合理等问题,并能针对出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操作性强的解决方法,同时对探索和推广科学的编标、开标、评标、定标等办法,严格专家评委的资格审查,实行动态管理,提高招标工作的透明度和质量发挥重要的作用。
3、2 建立在上海市统一的有形建筑市场下的水务工程专业分中心
目前,上海市已建立了一个交易管理中心和25个分中心,形成了总包、专业、建材、中介4个层次的,覆盖全市所有区域和部分专业的立体的有形建设市场体系。
上海市水利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是从1998年进入上海市建设工程管理交易中心统一管理的,随着近几年水利投资的不断加大,尤其是今年重新组建水务局后,上海市水务工程的投资规模从原水利工程的每年8个亿左右扩大到近20个亿,建立在市统一的有形建筑市场下的水务工程专业分中心就非常必需。
水务工程专业分中心应是不以赢利为目的,为水务建设工程交易各方提供优质服务,并进行自律性管理的会员制事业单位。行政上隶属市水务局,业务上接受市交易中心的指导,其基本功能是:(1)信息服务功能,主要是收集、存储和集中各类水务工程信息、企业状况信息、材料价格信息、法规政策信息、项目经理、评标专家和其他技术经济、管理人才的信息等,为发包、承包双方提供信息服务,解决了过去水务工程招投标信息分散、渠道不畅的问题;(2)场所服务功能,为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提供了一个功能齐全、服务周到、统一、公开,并在一定交易规则制度制约下的承发包场所,增加了工程交易的透明度,有利于政府部门的有效监督;(3)“窗口式”集中办公服务功能,通过工程报建、招标、投标、施工许可、合同鉴证、质量安全监督等有关管理部门进驻集中办公,为发包承包双方提供便利的“一条龙”配套服务,不仅提高了工作效率,为承发包人提供方便,而且保证了管理的程序化和制度化。
水务工程专业分中心的成立,将会进一步推进水务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市场化、社会化、专业化和法制化,对建立一个高起点、体系完善、管理科学的水利建设有形市场具有深远的意义。
3、3 加强对水利工程招标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近年来,上海市水利工程招标机构对保证招标质量,提高经济效益起到了有益的作用,但是在招标工作中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例如:一些招标机构依附于行政机关,借用行政权力或行政影响,实行强制,甚至超越权限,越权;为承担项目无原则迁就招标人的无理要求,违反了招标的公正性原则;有的招标项目服务质量不高,收费较多等等,为保证水利工程招标工作公正、客观、有效地进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该加强对水利工程招标机构的监督和管理,首先要做到以下两点。
第一,凡原隶属于水行政主管部门的
招标机构,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与行政主管部门脱钩,完全按照市场规律运作,财务独立,人事独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成为真正独立从事招标业务及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第二,国务院《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中规定: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利工程招投标过程中(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泄露保密资料、泄露标底、串通招标、串通投标、歧视排斥投标等违法活动的监督执法,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业务的招标机构的资格认定。从上述的管理分工来看,由于对招标机构的管理没有法律和控制手段,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工程招投标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工作就不够全面、彻底;同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只管招标机构的资格认定,对水利工程招投标的管理工作仅进行业务指导,水利工程招标机构服务质量如何,在实际中能否达到水利工程招标的要求等动态情况,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了解得就不够清楚、透彻、由于对水利工程的业务不太熟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认定水利工程招标资格时往往只重视其静态的资料,不重视其动态的服务质量。因此,应建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认定水利工程招标机构的资格前,须征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将水利工程招标机构的静态管理与动态管理联系起来。
3、4 积极推进水利工程招投标工作向深度和广度发展
3、4、1 逐步推广合理低价的评标方法
合理低价的评标方法,主要是不设标底,由专家评委从最低报价的标评起,以低推向高,逐个论证,如低标者经分析论证认定其技术先进、方案可行、报价合理即为中标,高标者不予考虑,这种方法不仅防止了行政干预、地方或行业保护及腐败现象的滋生,还解决了目前广泛采用的标底上下浮动方法的随机性和不科学性的问题,同时提高了企业工程管理的市场竞争力,从而减轻加入WTO以后对水利工程招投标工作的冲击。
但合理低价的评标方法目前还不能全面推广的主要障碍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目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化程度还不高,建筑市场公平竞争的环境尚未全部形成,工程造价管理的改革暂不具备完全开放、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条件,适应国际市场竞争的工程计价、定价和规则还未制定,所以,建议有关部门要抓紧制定《建设工程承发包价格管理规定》,作为《招标投标法》的配套实施文件,明确工程造价管理承发包及实施过程中,标底价、投标价、评标、定标、签定合同价及合同价款的调整变更、结算等各环节工程价格的计价规则,明确工程承发包价格的纠纷处理办法,同时严格落实对建筑市场竞争过程中不正当行为的惩罚措施。
第二,水利工程招投标工作是专业性、技术性、经济性、事务性很强的工作,要求承发包单位都要有一定的技术、经济、法律人才,但目前,特别是对招标机构而言,工程造价和法律方面的优秀人才非常匮乏,从事工程造价的专业人士的素质还不能完全胜任合理最低价的评标要求,同时由于大部分水利工程都要求在汛前完成,往往缩短招投标的时间(一般要求工程招标时间为3个月左右,但现在大部分只用了一个月左右),增加了评标的难度,限制了合理最低价评标的推行。
第三,招标机构为了避免承担评标中出现的错误等责任,建设单位害怕以后工程建设实施过程中由于甲方原因(如设计变更等)而造成中标单位的索赔等诸多麻烦,都不愿意采用合理的最低价中标方法,所以要尽快制定赔偿制度和索赔与反索赔的规定,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和行业协会以及合同争议的评审、调解机构,坚决按社会主义市场化的经济规律和原则办事。
3、4、2 将招投标工作与工程承包合同管理有机地连接起来
招投标工作与工程承包合同的管理是工程建设阶段不可分割的两大部分,由于上海市水利工程招标文件的编制主要是由招标机构承担,承包合同管理由监理单位承担,造成了招标工作和合同管理的脱节,这对项目法人的总体利益是不利的。在承包合同实施过程中,一方面由于监理工程师未参与招标工作、不熟悉招标文件和合同,在执行合同初期不能很快地进入监理角色,只能边上岗边学习;另一方面由于编制招标文件的招标机构不参与合同管理,招标文件编制的质量没有实践的检验,招标文件的编制水平就很难提高,这给监理工程师进行合同管理造成了很多困难,给工程合同变更和索赔带来很大的隐患,许多工程在完工之后,工程合同与原来招标文件已大相径庭,违背了招标单位在招标时的初衷。笔者认为,招标工作应与工程承包合同管理有机地连接起来,虽然目前招标机构与监理公司合并困难较大,不符合现实,但监理工程师作为专家参与招投标工作全过程应该是可行的,而招标机构对工程造价的控制可以延续到工程竣工决算阶段,由招标机构来参与工程竣工决算的审核。
3、4、3 引进竞争机制,激励投标单位向高质量和技术创新方向发展
目前水利工程招投标过程中,存在着“严进宽出”的现象,即招标很严,中标很难,中标之后工程质量能否达到投标时的承诺,就没有很强的约束措施,同时也不影响下次的投标,“严进宽出”的后果,使得投标者越来越追求投标的技巧,而忽视企业的业绩,笔者认为在加强工程合同管理的同时,要引市场优胜劣汰的机制,对那些业绩好,获得部级、市级工程优质奖的投标单位,应在以后一定时期的招投标中给予评标加分或优先推荐的奖励,对那些业绩不好、发生过质量事故或安全事故、屡次违约的投标单位,应实行评标减分或取消投标资格,以激励投标单位向高质量和技术创新方向发展。
[关键词]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档案管理
城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档案是指经市人大会议审议通过,由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印发的重点建设项目,在招标投标交易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数字、符号、图表、声像等不同载体的原始记录。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档案是招标投标过程中的真实记录,是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据,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因为规模大,既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又有主体工程、配套工程、既有土建工程又有机械设备的采购安装,形成周期长,招投标文件具有数量大种类多,发挥作用时间长的特点。作为档案工作者,应当建立健全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档案工作,认真研究思考,采取积极的措施,保证招投标档案的真实、准确、完整,为建设项目中标后的跟踪管理和咨询服务提供依据。
目前,城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文件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首先,工程招投标档案数量巨大、规格不一,给库房管理带来压力。城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往往参加单位多,招投标文件数量庞大,没有中标的单位招投标文件更是数量巨大,而且各类文件至少一式三套。目前,现行的档案管理规范中没有对工程招投标文件的规格大小、保管期限等没有明确的规定。一些重点建设项目往往工期长,查阅频繁,招投标文件大小又无法入盒,给档案保管和利用带来不小的管理难度。
其次,招投标档案管理规章制度不完善,造成档案资料管理混乱等问题。很多建设单位没有真正建立招投标档案管理工作机制,与招标签订合同后,招标给什么就接收什么;一些单位对重点工程招投标档案的归档范围、归档要求模糊不清,招投标文件随意堆放,没有分类标准,没有按照按类排列、组卷,以至于给以后的档案查询利用、审计工作带来很多困难。
再有,档案管理专业软件的单一性,无法满足招投标文件数字化的需求,也制约了档案资源的共享。现在不少企业采用了专业档案管理系统,但目前的档案管理系统只能满足招投标档案的目录管理,不能与评标管理软件实现对接,档案的查阅利用,只能根据档号到档案室翻阅原始资料,不仅加大了工作量,也容易造成档案资料的破损。
针对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档案管理实际存在的一些问题,下面从管理职责、制度建设、规范要求等方面,提出几点改进建议:
1、明确招投标档案管理分工协作机制。应明确部门和相关责任人的职责,进一步规范档案管理,做到分级管理、职责明确。重大建设项目工程招标委托招标机构进行的,由招标机构负责招标投标档案原始记录的收集、整理和移交工作,建设单位负责立卷、归档、集中保管。招投标交易活动结束后,中标通知书发出一周内,应按照归档范围移交档案部门,在规定时间内没有按照要求上交的,可考虑不予划拨费用。建设单位应建立由技术部门、综合档案室人员组成的小组,明确档案管理负责人。负责接收、立卷、归档,并将其纳入本单位档案综合管理分类体系,实现集中管理。
2、建立健全招投标档案管理规章制度。在实际工作中,建设单位主要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规定》整理招投标项目档案,条例中并没有对招投标档案的管理做出详细规定。因此,细化各地现行的工程招投标档案管理办法,才能规范招投标档案管理工作。另外,要与交易中心加强联系,业务审批人员在文件的收集过程中,严格执行标准和依据,对报送人的文件严格审查,不符合归档要求的不予办理,从源头上规范档案材料。
3、规范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鉴定工作。首先,细化资料收集清单,是精简库存数量的前提。重点建设项目招投标文件,建设单位档案室收集保管的档案材料主要有工程前期文件材料和工程招投标文件材料两部分。在《条例》没有具体规定的情况下,在实际工作中,笔者认为,市重点项目招投标档案应主要包括:1、前期阶段:包括立项批文复印件、招标协议、招标申请等。2、过程阶段:招标公告、投标申请人汇总名单、投标资格预审、招标文件、招标答疑、工程量清单、预算控制价或投标限价、投标人标书,包括技术标、经济标等;3、签约阶段:评标委员会名单、开标记录、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废标情况说明、评标标准、中标通知书、合同副本、未中标人投标文件等。其次,在精简招投标档案方面,招投标办公室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建立企业诚信档案和信用投标人,以后的投标项目资审文件和投标文件可不再提交有关人员业绩、人员资历材料等复印件。这样,不但减少投标单位的重复工作量,同时也减少了档案的数量。再有,建设单位应统一移交格式,方便以后的管理工作,移交前将归档范围、移交表统一格式后发给招标,中标单位投标文件一正三副,不中标单位一套正本就可以了,改变以往招标将所有招标过程中产生的材料全部交给建设单位,造成资料重复,库存紧张的状况。最后,关于归档年限的设定,将市重点建设项目招投标文件划分为永久、三十年、十年,中标单位土建部分建议划为永久,设备按使用年限划分为三十年和十年,未中标单位建议作为资料保管五年。
4、清晰招投标档案的组卷。招标各阶段的勘察设计、工程监理、施工、装饰装修、材料设备采购等应当分别组卷。招投标文件的立卷和归档,应遵循文件材料的形成规律。同一个项目分阶段招标的,每一阶段应分别组卷,内容相同的材料,不必重复归档,在备考表中注明即可,卷与卷之间保持相互联系。
5、提高招投标档案信息化管理和服务水平。通过对档案专业管理系统与招投标管理系统的接口连接,实现条目检索和全文检索,逐步实现招投标档案的数字化管理。做好档案的编研工作,编制招投标项目汇编,包括录入项目名称、中标单位、合同金额、合同签订日期,并对主要数据进行分类、汇总、分析,对各类数据按照档案的分类要求以及数据之间的联系进行整合,各类分析报表的进行插件处理,改变以往单调、静止的文档提供利用方式,为用户提供图文一体化的利用服务,为投标单位和有关部门提供综合性信息,实现档案的精细化、科学化、信息化,充分发挥招投标档案价值。
关键词:水利工程;招投标;上海市
1上海市水利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现状
近年来,党和政府十分重视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加大了投资力度,上海市水利建设的规模也在逐年扩大。为了确保工程质量,降低工程造价,保证公平竞争,打破行业和地方保护,防止腐败现象的滋生,上海市水利部门从1997年起就全面实行了施工招标投标制。经过3年多的不断努力,上海市水利工程承发包已全部进入市统一的有形建筑市场,并按有关规定规范运作。去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出通知,要求基础设施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和主要设备、材料采购都要实行公开招标。上海市水利部门在招标工作中又加大了力度,所有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水利工程全部实行了施工公开招标,同时勘察设计、监理的公开招标工作也全面展开。
截至1999年底,上海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合计施工招标231个标段,设计招标16项,勘测招标10项,监理招标9项,合计中标价为9、35亿元。从招标工作的发展速度来看,主要有4个显著特点:(1)招标量在逐年增加,1997年仅为0、6亿元,1998年为2、2亿元,1999年为6、55亿元,3年中增长了10倍;(2)行业界限已经打破,1997年系统外中标单位仅为10%,1998年上升为27、2%,1999年已达到50%;(3)通过招投标,工程造价降低了10%左右,为国家节约了投资;(4)工程质量也在逐年上升,优良率呈递增的趋势,1999年优良率已达到76%。
目前,上海市水利工程建设实现了两个百分之百,即应招标的工程百分之百地进行了招标,应公开招标的工程百分之百地进行了公开招标。
2上海市水利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做法
2、1健全规章制度、建立市场运作程序
1997年,上海市水利部门制定了《上海市水利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成立7上海市水利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水利建设项目的报建、招标审批、发包资格审查、施工合同鉴证等建设工程招标过程的管理,并根据《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中“统一管理与专业管理相结合”的原则,与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共同了《上海市水利工程承发包管理操作流程》,进一步规范了上海市水利工程承发包管理,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全部进入市统一的有形建筑市场奠定了基础,并确立了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全市建筑市场中应有的专业管理地位,形成了在统一的大建筑市场中,各行政主管部门互相尊重、彼此协调的格局。
建立市场运作程序,是实现上海市水利工程建筑市场从无序到有序的主要 内容 ,上海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运作的程序和管理节点主要是工程报建、工程发包资格审查、勘察设计发包及初步设计审批、监理、施工招标发包、工程合同登记、施工许可申办,为实现以建设项目为主线的建设市场的闭合管理、简化办事手续,上海市水利工程同市其它建设工程一样,实行了工程建设项目ic卡制度。该卡由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报建手续的同时申领,并按照市场的运作程序,办理各管理节点的手续,每办理完一道手续,均要打入“y”,表示“通过”,以进入下一道管理节点,若节点单位读卡后显示“xx”,则前面的节点尚未完成,该节点管理部门的读卡机就会揭示建设单位应该先办理哪些手续,否则该节点单位就无法进行操作,真正做到“前事未完、后事不办”,促使建设单位按基本建设程序办事。
2、2实行政府职能转变,发挥中介机构的招标作用
在实行招标承包制的起步阶段,上海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曾具体地管理过建设单位招标活动,这种做法曾为推动招标投标制起过一定的促进作用,但是,随着建设市场的培养和发展,“事无巨细、全由政府做主”的政府包办做法已不符合 社会 主义市场 经济 原则,实行政府职能转变,把应该采取市场手段的事情交给市场去解决,已是大势所趋。
1997年,上海市水利部门组建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招投标机构,把招投标工作中的服务职能从政府职能中分解、转移出去,机构成立后,充分发挥了专业优势,具体负责编制招投标文件,提出评标办法,组织报名、现场监测、答疑、招标、开标、评标等各项工作。
招标中介机构招标,对于建设单位专业人员不足、业务能力差、或因长期不搞建设项目而不具备常设项目管理机构的单位,可减轻其招标工作的压力,使其招标工作能在符合国家有关法规的范围内运作,并可使建设单位节省大量的工作人员。同时,为了在同行业竞争中生存和发展,招标机构就必须在技术上精益求精,不断提高服务水平,从3年来上海市水利工程招投标的情况看,中介机构招标作用的发挥,对规范招投标工作、提高招标质量起了很大的促进作用。
2、3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在招投标过程中,上海市水利部门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做到“六公开”:(1)公开招标信息,招标单位必须在接受投标报名的5d(不含节假日)前,通过“上海热线”、《
目前 ,上海市已建立了一个交易管理中心和25个分中心,形成了总包、专业、建材、中介4个层次的,覆盖全市所有区域和部分专业的立体的有形建设市场体系。
上海市水利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是从1998年进入上海市建设工程管理交易中心统一管理的,随着近几年水利投资的不断加大,尤其是今年重新组建水务局后,上海市水务工程的投资规模从原水利工程的每年8个亿左右扩大到近20个亿,建立在市统一的有形建筑市场下的水务工程专业分中心就非常必需。
水务工程专业分中心应是不以赢利为目的,为水务建设工程交易各方提供优质服务,并进行自律性管理的会员制事业单位。行政上隶属市水务局,业务上接受市交易中心的指导,其基本功能是:(1)信息服务功能,主要是收集、存储和集中各类水务工程信息、 企业 状况信息、材料价格信息、法规政策信息、项目经理、评标专家和其他技术 经济 、管理人才的信息等,为发包、承包双方提供信息服务,解决了过去水务工程招投标信息分散、渠道不畅的 问题 ;(2)场所服务功能,为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提供了一个功能齐全、服务周到、统一、公开,并在一定交易规则制度制约下的承发包场所,增加了工程交易的透明度,有利于政府部门的有效监督;(3)“窗口式”集中办公服务功能,通过工程报建、招标、投标、施工许可、合同鉴证、质量安全监督等有关管理部门进驻集中办公,为发包承包双方提供便利的“一条龙”配套服务,不仅提高了工作效率,为承发包人提供方便,而且保证了管理的程序化和制度化。
水务工程专业分中心的成立,将会进一步推进水务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市场化、 社会 化、专业化和法制化,对建立一个高起点、体系完善、管理 科学 的水利建设有形市场具有深远的意义。
3、3加强对水利工程招标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近年来,上海市水利工程招标机构对保证招标质量,提高经济效益起到了有益的作用,但是在招标工作中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例如:一些招标机构依附于行政机关,借用行政权力或行政 影响 ,实行强制,甚至超越权限,越权;为承担项目无原则迁就招标人的无理要求,违反了招标的公正性原则;有的招标项目服务质量不高,收费较多等等,为保证水利工程招标工作公正、客观、有效地进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该加强对水利工程招标机构的监督和管理,首先要做到以下两点。
第一,凡原隶属于水行政主管部门的
招标机构,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与行政主管部门脱钩,完全按照市场 规律 运作,财务独立,人事独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成为真正独立从事招标业务及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第二,国务院《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中规定: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利工程招投标过程中(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泄露保密资料、泄露标底、串通招标、串通投标、歧视排斥投标等违法活动的监督执法,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业务的招标机构的资格认定。从上述的管理分工来看,由于对招标机构的管理没有 法律 和控制手段,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工程招投标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工作就不够全面、彻底;同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只管招标机构的资格认定,对水利工程招投标的管理工作仅进行业务指导,水利工程招标机构服务质量如何,在实际中能否达到水利工程招标的要求等动态情况,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了解得就不够清楚、透彻、由于对水利工程的业务不太熟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认定水利工程招标资格时往往只重视其静态的资料,不重视其动态的服务质量。因此,应建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认定水利工程招标机构的资格前,须征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将水利工程招标机构的静态管理与动态管理联系起来。
3、4积极推进水利工程招投标工作向深度和广度 发展
3、4、1逐步推广合理低价的评标 方法
合理低价的评标方法,主要是不设标底,由专家评委从最低报价的标评起,以低推向高,逐个论证,如低标者经 分析 论证认定其技术先进、方案可行、报价合理即为中标,高标者不予考虑,这种方法不仅防止了行政干预、地方或行业保护及腐败现象的滋生,还解决了目前广泛采用的标底上下浮动方法的随机性和不科学性的问题,同时提高了企业工程管理的市场竞争力,从而减轻加入wto以后对水利工程招投标工作的冲击。
但合理低价的评标方法目前还不能全面推广的主要障碍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目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化程度还不高,建筑市场公平竞争的环境尚未全部形成,工程造价管理的改革暂不具备完全开放、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条件,适应国际市场竞争的工程计价、定价和规则还未制定,所以,建议有关部门要抓紧制定《建设工程承发包价格管理规定》,作为《招标投标法》的配套实施文件,明确工程造价管理承发包及实施过程中,标底价、投标价、评标、定标、签定合同价及合同价款的调整变更、结算等各环节工程价格的计价规则,明确工程承发包价格的纠纷处理办法,同时严格落实对建筑市场竞争过程中不正当行为的惩罚措施。
第二,水利工程招投标工作是专业性、技术性、经济性、事务性很强的工作,要求承发包单位都要有一定的技术、经济、法律人才,但目前,特别是对招标机构而言,工程造价和法律方面的优秀人才非常匮乏,从事工程造价的专业人士的素质还不能完全胜任合理最低价的评标要求,同时由于大部分水利工程都要求在汛前完成,往往缩短招投标的时间(一般要求工程招标时间为3个月左右,但现在大部分只用了一个月左右),增加了评标的难度,限制了合理最低价评标的推行。
第三,招标机构为了避免承担评标中出现的错误等责任,建设单位害怕以后工程建设实施过程中由于甲方原因(如设计变更等)而造成中标单位的索赔等诸多麻烦,都不愿意采用合理的最低价中标方法,所以要尽快制定赔偿制度和索赔与反索赔的规定,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和行业协会以及合同争议的评审、调解机构,坚决按社会主义市场化的经济规律和原则办事。
3、4、2将招投标工作与工程承包合同管理有机地连接起来
招投标工作与工程承包合同的管理是工程建设阶段不可分割的两大部分,由于上海市水利工程招标文件的编制主要是由招标机构承担,承包合同管理由监理单位承担,造成了招标工作和合同管理的脱节,这对项目法人的总体利益是不利的。在承包合同实施过程中,一方面由于监理工程师未参与招标工作、不熟悉招标文件和合同,在执行合同初期不能很快地进入监理角色,只能边上岗边 学习 ;另一方面由于编制招标文件的招标机构不参与合同管理,招标文件编制的质量没有实践的检验,招标文件的编制水平就很难提高,这给监理工程师进行合同管理造成了很多困难,给工程合同变更和索赔带来很大的隐患,许多工程在完工之后,工程合同与原来招标文件已大相径庭,违背了招标单位在招标时的初衷。笔者认为,招标工作应与工程承包合同管理有机地连接起来,虽然目前招标机构与监理公司合并困难较大,不符合现实,但监理工程师作为专家参与招投标工作全过程应该是可行的,而招标机构对工程造价的控制可以延续到工程竣工决算阶段,由招标机构来参与工程竣工决算的审核。
3、4、3引进竞争机制,激励投标单位向高质量和技术创新方向发展
目前水利工程招投标过程中,存在着“严进宽出”的现象,即招标很严,中标很难,中标之后工程质量能否达到投标时的承诺,就没有很强的约束措施,同时也不影响下次的投标,“严进宽出”的后果,使得投标者越来越追求投标的技巧,而忽视企业的业绩,笔者认为在加强工程合同管理的同时,要引市场优胜劣汰的机制,对那些业绩好,获得部级、市级工程优质奖的投标单位,应在以后一定时期的招投标中给予评标加分或优先推荐的奖励,对那些业绩不好、发生过质量事故或安全事故、屡次违约的投标单位,应实行评标减分或取消投标资格,以激励投标单位向高质量和技术创新方向发展。
第一条规范建筑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加强对建筑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确保招标投标的公平交易、平等竞争,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方案》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建筑市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及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相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装置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本办法所称的建筑工程。
第三条建筑面积在500m2以上或者投资在30万元以上的必需进行招标。凡在市行政区域内(含各乡镇及各类开发区)建筑工程。
第四条政策应当合法,建筑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原则应当公开、公平、公正。运作应当简洁、明快、利行。
第五条建筑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依法接受监督管理。
依法对建筑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市建设局是建筑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行政主管部门。查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招标
第六条市政府成立了市建筑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为了加强对建筑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工作的领导。负责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其下设的市建筑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设在市建设局)负责招标投标的日常管理工作。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各建设单位的招标必需委托招标业务机构来组织招标,委托招标必需签定书面委托协议。
第七条工程施工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已经履行审批手续;
(二)有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
(三)有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批准书》
(四)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工程项目报建单;
(五)工程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六)有能够满足施工需要的设计文件及相关技术资料;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不得进行施工。建筑工程未达到以上各项规定条件的不得招标。
第八条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招标方式:参照上级行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市的建筑工程施工招标一律进行公开招标。
第九条由建设单位委托的招标业务机构在新闻媒体(市电视台)招标公告。凡进行公开招标的建设项目。
招标工程的性质、规模、地点、建设单位的具体要求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方案等事项。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单位的名称和地址。
第十条委托工程招标机构对投标企业及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建设单位可根据招标工程的需要。按规定条件资格预审合格者,可准予报名投标。
第十一条公开招标顺序:
(一)建设单位到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进行项目招标登记;
(二)经招标办批准后到招标业务机构委托招标业务。
(三)招标单位编制投标单位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
(四)招标单位招标公告;
(五)施工单位申请投标;
(六)招标单位对申请投标的施工单位进行资格审定;
(七)由招标单位向资格预审符合条件的报名投标单位(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施工图纸及有关技术资料;
(八)招标单位组织投标单位进行施工现场踏察;
(九)由招标单位会同建设单位主持召开投标预备会。形成答疑文件,作为招标文件的补充文件,分发给投标单位;
(十)投标单位编制投标文件。
(十一)招标单位编制标底。
(十二)招标单位主持召开开标、评标、定标会议;
(十三)招标单位组织评标。并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审查;
(十四)招标单位向经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批准的中标单位。
(十五)招标单位在中标单位收到中标通知书后30日内组织建设单位与中标单位签定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并经招标办审查后履行合同签证手续;
(十六)招标单位将招标申请。开标、评标及定标过程有关纪要、资料、评标报告,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等汇总报招标办备案。
第十二条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须知。招标范围,资格审查条件,工程资金来源或者落实情况(包括银行出具的资金证明)标段划分,工期要求,质量规范,现场踏勘和答疑安排,投标文件编制、提交、修改、撤回的要求,投标报价要求,投标有效期,开标的时间和地点,评标的方案和标准等;
(二)招标工程的技术要求和设计文件;
(三)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应当提供工程清单;
(四)投标函的格式及附录;
(五)要求投标人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三条严禁场外招标。建设工程招标必需在市招标办的监督下由招标单位主持进行。
第十四条未经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同意,建设工程招标开始后。招标单位不得中途停止招标。
第十五条更不允许建设单位将工程项目任意肢解规避招标。禁止以征地、拆迁、规划、设计、垫资和提供建设用地、发放证照等为条件指定承包单位或者强揽工程业务。
第三章标底
第十六条标底应当依据国家或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及招标文件规定的计算方案和要求来进行编制。建设工程招标必需编制标底;标底由建设单位委托的招标业务机构编制;标底内容一般由标底价格及三材用量等构成。
第十七条涉及财政性资金投入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单位编制的标底必需报招标办审定后方可生效。其标底造价应有财政部门参与审查,审定后的标底是审核投标报价和评标、定标的依据。
第十八条开标之前确定。标底应严格保密,一个招标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标底;标底审定一般应在投标文件报送截止日期之后。标底一经审定应当密封保管到开标时;所有接触过标底的人员均负有失密责任,不得泄露;标底泄露的招标无效。
第四章投标
第十九条投标企业、投标人的资质、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施工招标的投标人是响应施工招标、参与投标竞争的施工企业及其推荐的项目经理。
(一)投标企业必需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施工三级(含三级)以上资质证书及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投标许可证。三级企业可推荐一名项目经理,二级企业可推荐三名(含三名)以上项目经理独立投标;
(二)投标企业推荐的投标人必需持有有效的项目经理证书。且在同一小区内;
(三)投标人在上一年度承建的工程施工中。此类工程按跨年工程看待,视为本年度中标工程,竣工的工程未取得备案证的或发生重大人身伤亡事故的不准参与投标;
(四)每项招标工程必需有三名(含三名)以上投标人报名投标方符合法定要求。招标单位应依法重新组织招标,二次招标失败,由市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及招标单位视具体情况研究确定中标者,不再重新招标。
第二十条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投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认真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函;
(二)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
(三)投标报价;
(四)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一条不得排挤其他人的公平竞争,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扰乱招标投标秩序,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
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评委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第五章开标、评标、定标
第二十二条开标、评标、定标、确定中标者及签发中标通知书等内容应在同一个会议中完成。依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日期在招标办及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由招标单位主持召开开标、评标、定标会议。
第二十三条招标办、招标单位、建设单位、投标单位及投标当事人应在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共同对封存的投标文件及经审定的标底进行当众拆封、宣读。
第二十四条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为无效投标文件,开标时。不得进入评标:
(一)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予以密封的
(二)投标文件未按规定格式编制的
(三)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的企业及企业法定代表人印章的或者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及未加盖委托人印章的
(四)投标文件的内容不全的或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识别的
(五)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人及投标者自己未到场的
第二十五条评标委员会评委发生方案及评标方式为:由招标单位及建设单位组成的评标委员会负责招标工程的评标工作。
(一)每次评标的评委从招标单位技术、经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11人组成。
(二)评委采取听、评、算、议的方式进行评标:
1听:评委在评审前首先要听投标人发表投标演讲。工程竣工后对其在管理上都有哪些方面的许诺等。
2评:评委按投标文件中所报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进行逐项审查评定。措施是否切实可行,根据评标方案中规定的各项得分规范逐条打分,然后进行综合汇总,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实行算术平均法计算出这项内容的实得分数。
3算:评委对投标文件中所报的标价与招标的标底价格进行对照。
4议:评委根据听投标人的演讲。算标价部分的得分并进行综合评价,经评委的最后合议如无出入择优确定中标人。
第二十六条招标单位应将评标结果及择优确定的中标人等方面的情况即行向招标办进行汇报,评标工作结束后。经招标办同意后当场宣布中标者名单并签发中标通知书。
第六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签定
第二十七条建设单位与中标单位应当在定标之日起30日内,工程定标后。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合同)
建设单位应当在定标之日起15日内将合同草案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审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在收到合同草案之日起5日内予以审查,合同在正式签订前。提出意见;建设单位与中标单位双方应当按审查意见进行修改,重新报送,待合同草案被审定后,方可正式签订合同,并将合同文本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备案。
可视为该送审合同草案已被审定,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对送审的合同草案逾期未作答复。双方可以正式签订合同,并到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料理合同鉴证。
第二十八条各自还应充分考虑兑现在招标及投标文件中的许诺,双方签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除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外。但不得附加其他不合理条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合同的签定和履行。
第七章罚则
第二十九条由于建设单位或招标单位的原因中止招标,投标单位投标报名后。给投标单位带来不良后果的责任方应向投标单位赔偿一定的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