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经济责任审计发展历程
经济责任审计经历了初级阶段:1986年12月审计署依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厂长工作条例》下发《关于开展厂长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几个问题的通知》,把厂长经济责任审计的范围、内容、程序、方法和审计结果都做了规范。随着形势的发展,承包经营审计、破产审计、企业业务经营审计等多种类型经济责任审计,在全国逐步展开,经过不断的发展和完善,逐步形成了国有企业的经济责任审计。
发展阶段:1998年中共纪委、中央组织、监察部、人事部、审计署,联合下发《通知》,要求全国各地区、部门学习借鉴菏泽经验,积极稳妥有步骤地推行领导干部任期。中办、国办于1999年颁布了《暂行规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经济责任审计,2000年下发《九江市党政领导干部和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实施办法》。2002年市委、市政府成立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小组,负责全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组织领导,同时市审计局成立了经济责任审计办公室,履行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的职能和市审计局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管理及实施的双重职能。
快速发展阶段:2010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出台《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将经济责任审计纳入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监督,推进党风廉政建设体系,经济责任审计将进入快速发展阶段。
仅2008年至2011年底,全市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干部932人,查出违纪违规资金109 893、41万元,应上缴财政806、57万元。被审计单位实现国有资产增值608个,保值185个,减值64个;澄清问题1人,晋升102人,撤职、降级或其他处分9人,移送纪检监察机关21起。
回顾我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总体是领导重视,组织得力,稳步推进,坚持“积极稳妥,量力而行,提高质量,防范风险”的指导原则,基本实现了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为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强化干部监督管理和提高领导干部的施政能力及领导水平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二、贯彻落实两办规定,经济责任审计的成效与经验
1、组织领导情况。
2010年两办规定出台后,我市及时调整了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小组,并结合实际情况修订了《九江市党政领导干部和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实施办法》。七家联合下文出台《九江市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小组工作规则》,以建立起与之相关的制度和配套措施。2002年我市正式建立机构,至2003年止全市13个县区(含市直)成立了经济责任领导小组,设置了经济责任审计办公室,配套专职审计人员。截止2011年底,瑞昌市、星子县经济责任审计办公室升格为副科级单位。由于领导重视,组织机构健全,为我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提供了组织保证,从而确保了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健康发展。
2、加强部门协调,建立联动机制。
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有别于其他审计工作,它涉及到市委组织部和市纪委等相关部门,必须实行部门联动,才能推动经济责任审计的发展,扩大经济责任审计效果。几年来,我局经常主动与市委组织部和市纪委沟通协调,建立相互联系机制,形成互动,一是对上级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新精神、新要求和其他地市的经验做法,及时反馈沟通,统一思想,形成共识;二是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一方面市纪委和组织部对反映被审对象的问题和举报及时提供给我们,使我们在审计过程更具有针对性,提高了审计时效,另一方面,我们在审计过程中发现一些重大问题及时主动地反馈相关部门,做到了资源共享;三是始终坚持每实施一个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必须是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审计局三家同时进点,形成合力,确保经济责任审计项目顺利实施。
3、确定经济责任审计重点内容。
开展对领导干部任职期内经济责任审计,涉及面广,政策性强,责任重大,事关对领导干部的正确评价,如何把握住审计重点是做好该项工作的关键。几年来,通过实践,我们始终围绕下面五个方面开展审计,一是领导者任职期内所在地区、部门和单位主要经济指标或业务指标完成情况。二是领导者任职期内是否建立了和健全内部经济管理,促进经济发展的制度和规定。三是通过对财政、财务的检查,披露领导者任职期内执行国家财经政策和遵守财经纪律的问题,并作出相应的处理处罚,借以警示后人;四是重大经济事项是否经过科学论证、决策程序是否合规,特别是关注土地(耕地、基本农田保护等)、基建项目、企业改制等一些重大经济事项,要逐项地审计;五是查实纪检、监察、组织、人事交办的掌握领导者任职期内个人廉洁自律方面的问题和审计期间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并根据所提供的会计资料查清领导者有无违反廉洁自律方面的情况。
与此同时,审计中我们还要关注前任领导者遗留问题是如何处理的,任期内债务是否增减,离任时遗留下的重大经济事项等也一并审计。
[关键词]高校;审计;经济责任
doi:10、3969/j、issn、1673 - 0194、2016、18、015
[中图分类号]F239、4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194(2016)18-00-01
高校深化教育领域改革过程中,实现“管、办、评”相分离,亦是高校去行政化的过程,将政府领导和行政管理转变为高校自我领导,从而达到高校自治、学术自由,这也是高等教育制度变革的内在诉求。但为避免政府监管缺位造成高校自由放任,需要完善内部监控体系保证高校内部审计与高校治理目标一致,是高校内部管理控制系统的一部分,对高校内部控制要素行使独立的监督、评价职能及风险预防职能,对促进大学内部治理结构的完善起着重要作用。
1 高校内部经济责任审计问题
1、1 高校内部审计制度缺位
国家层面制定的、能适用于公办高校的经济责任审计的制度,目前仅有中内协的高校内部审计实务指南和两办规定,对高校内部经济责任审计具有一定的指导性,可以作为经济责任审计的“上位法”,但是具体到高校经济责任审计实务中操作性却不强。高校内部经济责任审计省级层面的指导性制度目前仅有各省教育厅颁布的《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对高校内部经济责任审计有了宏观要求,但是内容、流程、结果应用、存在问题整改等方面内容缺乏具体要求,使高校在制定本校经济责任审计制度时各自为政、无章可循,缺少可操作性强的实施细则。
1、2 高校内部审计力量不足
高校内部审计力量不足,主要有三大方面表现:一是机构不独立;二是人员数量有限;三是人员专业水平不高。除独立设置审计机构的高校外,有的高校纪监审合署办公,还有的设置财务审计合署办公机构。合署办公在精简办事机构、简化工作流程、避免内控防范、节约经费开支方面的确发挥了很好的作用,在降低审计独立性、权威性、专业性方面也起到不可估量的作用。高校内审机构不管是纪监审合署还是财务审计合署办公,对于经济监督职能的发挥都是负效应。2009年中内协的《高校内部审计》中规定了7种应当接受经济责任审计的类型。但在实务中,很多高校中层领导干部是在同一时间任期届满,这也意味着内部审计部门需要在很短的时间,有时甚至只有一两个月,对十几位甚至是几十位届满的中层领导干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1、3 高校内部审计评价标准模糊
目前,审计评价标准可以参考的“上位法”文件、2010年和2014年先后出台的《两办规定》及其实施细则、以及2009年中内协的《高校内部审计指南》。上述指导性法规在责任界定方面均不够细化,而且对高校内部经济责任审计的针对性不强,导致审计人员对责任界定标准把握较为含糊,易出现责任分类错误、定责轻重失当等问题,审计质量难以保证,加大了审计风险。例如:某高校对下属二级学院院长离任审计时发现,该学院在重大问题决策等系列重要事项上,没有经过集体决策,而是由院长直接拍板决定,虽未发现该事项造成经济损失,但这种情况已经违反了国家关于“三重一大”决策的相关规定,而上述指导性法规对这类责任均没有明确规定,需要靠审计人员根据个人理解进行责任界定。
2 加强高校内部经济责任审计的有效途径
2、1 建设完善的制度体系
建设完善的制度体系,使审计治理有章可循。制度建设是加强高校系统经济责任审计的基本保证。首先,建立本单位经济责任审计的办法,使经济责任审计在本单位审计时有制度支撑。其次,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并有效运行,例如:建立预算管理、专项经费使用管理、科研经费使用管理、基建和修缮项目经费使用管理制度、基建工程和设备采购招投标管理等内部控制制度。在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框架内制定责任追究细则,明确追究主体应负的责任和责任追究的范围,并明确由谁来执行责任追究。
2、2 健全违法违规追究制度
问责制是制度保证,责任追究是一个重要渠道,有责必究则是一项重要原则和基本要求。追究责任不能够只盯着被审计个人,还应当追究其他相关当事人,这样才能发挥审计结果的整体威慑作用。内部审计机构除在其职责权限范围内就有关经济事项及相关责任人做出相关经济处理处罚决定外,还应针对审计发现的问题事实,依据相关法规及内部规章,提出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的意见和建议。高校管理层或其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及时考虑并采纳审计建议,对审计中发现存在违纪、违规问题的,及时移送纪检部门。
2、3 构建科学的治理评价体系
由于各高校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的过程中存在定位不够清晰、随意性较大等问题。这就表现出在评价过程中缺乏科学、有效的审计评价指标体系。高校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前应充分分析不同单位、不同部门的客观因素,采取不同的、有针对性的量化指标进行经济责任评价,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置不同的分类指标体系,例如:学院的院长评价指标可以采用内控制度的健全情况、财务收支情况、学费收入、科研经费收入增长率及经济决策的效果等,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负责人评价指标可以参考内控制度的健全情况、创收收入增长率、经济决策的效果等。
主要参考文献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落实
局党组始终坚持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纳入全局工作的整体格局,成立领导小组,与审计业务工作共同布置,共同检查,共同考核,使反腐倡廉建设通过局领导班子和各科室的具体履职,与审计业务工作紧密结合;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作为目标管理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了督查、奖惩、保障机制,确保工作任务的全面完成。
二、发挥审计监督作用,构建预防腐败体系
(一)加强宣传教育,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在全局开展反腐倡廉教育、理想信念教育和党纪国法、思想道德、廉洁自律教育,提高干部职工拒腐防变的能力,切实做到为民、务实、清廉。
(二)健全制度,着力建立长效机制。积极探索和改进各项规章制度,从长期性、根本性的制度上入手,来解决廉洁从审和作风建设的长效机制问题。适时修订单位管理制度,完善单位工作考核办法,在审计执法过程中,除了全面推行审计组进点公示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之外,还从建立长效机制入手,逐步健全完善《审计机关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审计机关效能建设责任追究制度》、《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审计责任追究办法》等规章制度,切实做到有章可循,有规可依。
(三)实行全过程监督,强化审计权力运行的制约。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对审计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继续完善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坚持三级复核制度和审计业务会议制度,对审计业务工作实施全过程监督。抓好审计项目事前教育、纪律公示、事中检查,事后征求意见、回访等各环节工作,加大对审计组和审计人员廉洁自律和遵守审计纪律和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审计“八不准”纪律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严格落实。
(四)完善财务管理制度,重大经费开支集体研究决定。严格执行开支审批程序,实行民主理财和财务公开,坚持定期公布财务收支情况和年度预算报告,加强机关财务监督。
三、建立健全惩防体系重点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一)进一步规范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用权行为
1、深化财政预算执行审计
我局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在总结历年审计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构建大财政审计理念,对我区财政预算的批准和在执行中调整变动情况的合法性及预算收支的组织完成情况作了全面审计,重点检查财税法规执行情况;人大批准的预算执行情况;细化部门预算情况;政府采购;收支两条线执行情况;预算中重点支出安排情况;部门预算执行情况。查出管理不规范金额*万元,提出审计建议5条,促进被审计单位建立健全规章制度3项。
2、加强对重大投资项目审计
继续坚持以促进加强工程建设管理,规范投资行为重点,着重检查建设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揭露高估冒算、违规建设、管理不善、损失浪费等问题。把好工程决算审核关,使我区固定资产投资资金得到有效节约,投资效益显着增强。截至目前,全年完成预决算审计项目*个,核减资金*万元,核减率*%,其中:预算项目*个,报审额*万元,审计核减额*万元;决算项目*个,报审额*万元,核减额*万元,核减率*%。为政府节约了建设资金。
3、加强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
以科学评价领导干部任期履职绩效情况、促进勤政廉政为重点,经济责任审计稳步推进。根据“今年审计工作意见”安排,对区计生委、淮海路小学等8个部门和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实施审计,其中任中审计项目7个,我局还与区组织、编制部门联合对区城管局、区发改委两部门实施“三责联审”工作。通过经济责任审计,明确了领导干部的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进一步促进廉政建设,为组织部门使用干部提供参考。
4、建立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体系
不断深化经济责任审计内容,建立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科学评价体系,切实分清领导干部的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科学客观地评价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实绩,为组织部门任用干部提供决策参考。,我局组织人员积极研究探索,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出台了《区领导干部(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及结果运用办法》(河经审发[]1号)。
5、建立和完善审计结果移送、审计结果公开、审计结果运用等制度
已建立《关于加强审计整改工作的意见》、《*市区领导干部离任经济责任交接试行办法》的通知、《区审计结果公告办法(试行)》、《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区公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区公有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评审办法》、《区社区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区审计局审计项目审定办法》、《区审计局审计项目质量检查办法》、《区审计局审计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等制度。
6、对重大工程建设项目开展跟踪审计监督(*家园工程、新区人防疏散基地工程、安置房六期工程)
按照区政府关于印发《区公有资金投资重点建设项目跟踪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要求,我局对*家园工程、新区人防疏散基地工程、安置房六期工程开展跟踪审计,抓住关键环节、关键节点、重点部位、隐蔽部位实施审计监督,通过参与材料设备招标谈判、参加工程例会、合同审核、工程变更审核、分部分项工程审核等手段加强工程造价及质量控制。
(二)深入开展纠风和专项治理工作
1、对旧城改造、抗震救灾、义务教育阶段教师绩效工资等专项资金开展审计监督
根据区政府《关于加强旧城改造资金管理和监督的意见》,加强对拆迁资金筹集、拨付和使用的环节审查监督,完成了怡心园拆迁资金专项审计调查,指出存在问题5条,管理不规范金额318、9万元,提出审计建议4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规定及江苏省审计厅的安排,对我区向*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的筹集、汇缴、拨付及管理等情况进行了跟踪审计。累计接收抗震救灾资金合计*万元,已全部拨付市慈善总会,资金没有结余。审计尚未发现抗震救灾款物被截留克扣、挤占挪用、贪污私分等违法违纪行为。
关键词:国有企业领导人;经济责任审计;经济效益
中图分类号:F239、45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5)018-000-01
一、经济责任审计概述
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对企事业单位的法人或领导人在任期内所承担的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而进行的监督管理。经济责任审计是我国审计特有的一种手段。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目的是分清任职期间经济责任人在本部门、本单位经济活动中应当承担的责任,并作为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以及其他相关部门考核任用干部的参考依据。
二、开展国有企业领导人经济责任审计的必要性
随着我国政治经济体制的不断改革和深化,经济责任审计在加强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维护资产流失,完善国有企业改革制度,推动依法治国建设进程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一)开展经济责任审计能够从源头上防治腐败,促进领导人勤政廉洁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发展,领导人员在经济工作、经济发展方面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领导人员的经济责任越来越重。当前,由于一些企业或是部门的某些管理者没能够正确行使权力或是履行自己的职责,从而导致资源损失浪费严重、挪用资金、财务报表存在虚拟作假以及进行贪污受贿、违法乱纪等形成经济犯罪,反映出在对领导人员的监督管理方面我国缺乏行之有效的监督机制。而审计机关作为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权的国家机关,因其客观公正的特征,决定了在反腐勤政建设中审计具有重要作用。同时为顺应我国国有企业反腐趋势,加强开展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已是迫在眉睫。
(二)开展经济责任审计是适应国有资产监督体制改革的需要
当前,随着我国的产权改革取得的阶段性成功,国有企业在市场经济中已成为产权明晰、资产独立的平等诉讼主体,只有实现从管理“国企”向管理“国资”的实质性跨越才能有效深化国有资产监管体制。国企要向先进跨国公司以及私营企业学习,建立良好的经营管理机制,在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政府职能转变的过程中,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必将发挥举足轻重的作用。
(三)开展经济责任审计是组织部门任用领导人员的重要参考依据
国有企业领导干部的综合素质和经济责任对于其在组织部门中的任免、晋升和管理产生重要影响。通过开展经济责任审计,不仅能够加强和完善监管机制以及科学的考核方法,使得干部的任免工作能够适应现代企业制度建设的需要,而且实施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通过结合领导干部的任期目标,运用相关经济指标进行定性与定量分析研究,能够正确合理、客观公正的评价其任期的工作业绩,从而为正确启用干部提供了重要参考依据,同时也有利于干部更好地履行职责。
三、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中存在的问题及应采取的措施
(一)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中存在的问题
1、国有企业在增资扩股行为方面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健全。企业增资扩股行为是国企改革制度方面的一种重要形式,国有企业增资控股必须通过产权市场来进行规范,但是国家和地方政府在这方面尚未出台规范性文件,这种行为并未纳入需通过公开市场转让的国有产权转让程序来进行监管。我国国有资产的流失,主要是由于个别国有企业利用目前国家法律法规在这方面的空白,在国有资产转让过程中采用私下交易方式使得出售其交易价格远远低于公开市场拍卖价格。并且在企业进行增资扩股时,暗箱操作,低估甚至不评估企业资产,将国有资产转化为个人收入。
2、审计机关缺乏复合型的审计人才。目前我国一专多能的复合型人才少之又少,大部分的审计人员基本上都属于单一型的,审计人员的知识结构单一、业务水平不佳、经验不够丰富。随着审计地位的提高,由于复合型审计人员的力量缺乏,在经济责任审计的拓展方面带来了困难。
(二)对于国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发展的建议
1、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评价指标。经济责任审计不仅是一项新的审计监督形式,而且是我国特有的一种手段,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相关法规法律,使得其在审计内容和评价结果方面有章可循、有法可依,从而促进经济责任体系的更好发展。同时应明确评价标准,尽快建立一套完整的审计评价体系,为经济责任审计的评价提供依据。
2、提高审计人员的素质。通过鼓励审计人员自学成才或是建立一套切实可行的培训制度,有计划、有重点地采取多种方法对审计人员进行培训。同时,鼓励审计人员进行学习交流,引进其他专业方面的人才使其和审计知识相融合,着力培养复合型人才,拓展审计队伍的知识构成,使之更好地适应审计发展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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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分类审计遵循原则
(一)任期必审的原则。凡是由县委直接管理的各乡镇、党政机关各部门、群众团体、事业单位的正职或主持工作的副职,任期内都必须接受经济责任审计。
(二)突出重点的原则。在审计对象上,加强对重点单位、重点部门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在审计内容上,突出对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及执行情况的审计。注重提供和反映领导干部经济活动中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典型性问题。
(三)任期审计与离任审计相结合,以任期审计为主的原则。
(四)经济责任审计与财政财务收支审计相结合的原则。以财政财务收支审计为基础,在审计项目计划安排上,坚持经济责任审计项目与财政财务收支项目的有机结合。
二、审计对象分类办法
(一)各乡镇和掌管使用财政资金数额大、下属单位较多且规模较大的单位为A类单位,对A类单位领导干部在一届任期内实施两次以上经济责任审计,在离任必审的基础上,任中审计不少于一次。
(二)掌管使用财政资金数额较大、下属单位较多的单位为B类单位,对B类单位领导干部在一届任期内实施一次以上经济责任审计,在离任必审的基础上进行任中抽审。
抽审对象主要为以下四种:
1、群众对遵守财经纪律存在问题反映比较强烈的单位;
2、以往审计反映出来的违纪违规问题较多且性质比较严重的单位;
3、掌管社会公益性专项资金,群众较为关注的单位;
4、由于其他原因,县委、县政府或干部管理部门认为需要实施审计的单位。
(三)其他单位为C类,对C类单位领导干部在一届任期内实施一次经济责任审计,任中审计或离任审计。
三、计划安排及实施方式
(一)计划安排:原则上每年年初由县委组织部向县政府提出当年审计任务建议书,由县政府在年度审计工作计划中一并下达,由县审计局实施审计。特殊情况下也可由县委组织部向县政府临时提出审计任务建议书。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任中经济责任审计(以下简称任中审计),是指审计机关根据有关规定和有关部门的委托、授权,对被审计对象任职中间所在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及其履行经济责任和廉洁自律情况进行的审计监督、评价和鉴证活动。
第三条领导干部是指州直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以及下级政府、派出机构、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主要负责人。
第四条逐步建立以任中审计为主、离任必审、任中审计与离任审计相结合的经济责任审计机制。领导干部任职满2年,即可安排任中审计。
第五条领导干部任中审计纳入计划管理。组织部门根据干部管理及监督工作需要,结合干部任职和年度审计任务情况,经与纪检监察及审计机关协商后,提出年度任中审计项目名单,向审计机关出具任中审计委托书,由审计机关纳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实施。遇有特殊情况确需追加任中审计项目的,由组织部门与审计机关协商,出具任中审计委托书后,由审计机关组织实施。
第六条审计机关应充分利用审计资源,提高审计工作效率。领导干部任中审计可以专门进行,也可以结合财政财务收支审计、预算执行审计、财政决算审计、专项资金审计进行。
第七条领导干部任中审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确定审计管辖范围。上级审计机关可以将其审计管辖范围内的任中审计事项,授权下级审计机关实施审计。
第八条审计人员应当根据《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审计署《国家审计基本准则》、《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以及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等有关规定,实施任中审计。
第九条任中审计后,审计机关应向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干部通报审计结果,同时向本级党委、政府或者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提交任中审计结果报告,抄送委托、授权部门等相关单位。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由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做出审计决定,或者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意见;需要移交纪检、司法机关的,按照法定程序办理。
第十条审计机关接受干部管理监督部门委托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后,应结合任中审计结果报告,提交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
第十一条审计机关提交任中审计结果后,组织部门应将任中审计结果作为对被审计干部业绩考评、职务任免和奖惩的重要参考依据,并将任中审计结果存入被审计干部本人档案。同时,根据审计发现问题的性质和情节,与纪检监察机关协商,对有关干部进行谈话、诫勉或采取其他处理措施。审计结果利用情况应及时反馈审计机关。
第十二条经本级党委、政府或者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审计机关可以将任中审计结果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告。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州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办发[*]20号,以下简称中央两个《暂行规定》)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级党委、政府要通过各种形式组织领导干部认真学习中央两个《暂行规定》和我省有关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规定,并运用审计成果进行教育,以提高领导干部对经济责任审计重要意义的认识,加深对经济责任审计中权利义务的了解,进一步端正态度,积极支持和配合审计工作,自觉接受审计监督。
二、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统一按照《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执行,各地如有与此规定不一致的,都应进行调整规范。继续执行《浙江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办法(试行)》(省委办[*]70号),对县级以上领导干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继续按照《浙江省国有企业经理、厂长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条例》规定,对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资产占主导地位企业的董事长、经理、厂长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对市(地)、县(市、区)审计局局长的离任审计,由上一级审计机关进行。对纪委书记、检察长和法院院长等干部管理权限与单位财务隶属关系不一致的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按干部管理权限提出审计建议书,由有干部管理权限的组织部门授权下级组织部门安排当地审计机关进行审
计。
三、审计程序统一按照中央两个《暂行规定》执行。在立项操作上,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仍采取由各级党委组织部门统一在年初提出审计任务建议书的方式,由审计机关列入年度审计任务计划;特别需要的审计,可以临时提出。对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按干部管理权
限下达审计指令,即省、市(地)、县(市、区)党委管理的企业领导人员,由同级人民政府(行政公署)下达审计指令,其他的则由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单位向内部审计机构下达审计指令或者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审计。
一、创新制度建设的主要做法
1、加强组织领导,健全经济责任审计领导机制和工作机制。
健全领导机制,是完善经济责任制度,夯实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基础的首要环节,按照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相关规定,我市及时成立了由市政府、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监察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国资委、市审计局组成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并确定了实行定期联席会议制度,以加强各相关部门的沟通和配合,交流通报经济责任审计情况,研究、解决经济责任审计中出现的问题。并对难以进行评价的审计事项进行责任认定。市审计局根据中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制定了《萍乡市审计局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管理办法》,该办法从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的确定、安排、实施、工作质量管理等方面作了详细而具体的规定,为做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2、规范审计行为,推进经济责任审计的健康实施。
审计是一种执法行为,必须遵循严格的法定程序和操作规范,才能保证审计工作的健康实施。而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相比其他专业审计起步较晚,制度和操作规范不够健全,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工作实际,2008年相继出台了《任中审计实施办法》、《经责审计实施办法》,这两个实施办法,主要突出了以下几个重点环节。
一是通过制定办法,建立上报和审批制度,完善计划管理,科学组织运作等有效措施,使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工作逐渐步入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轨道。审计项目的确定是搞好经济责任审计的第一个关口,针对过去委托程序和委托形式不规范等问题,出台的《任中审计实施办法》规定,县(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市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人(含市政府任命的其他需要审计的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原则上任期内必审一次。《经责审计实施办法》规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市、县(区)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根据干部监督管理工作的需要,每年年底前提出下一年度任中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的初步打算,由市纪委、组织、监察、人事、审计5部门联席会共同研究商讨确定,再由同级审计机关将其纳入年度审计计划,上报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领导干部离任审计、拟提拔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以及其他临时提请的经济责任审计,由组织人事部门或纪检监察机关出具委托书,由审计机关依法组织实施。这样有效地克服了审计立项的随意性,严肃了委托程序,有利于审计部门准确把握审计方向和工作目标,更好地解决审计任务重而审计资源有限的问题。
二是审前准备阶段注重审计调查。由于经济责任审计具有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风险大的特点,搞好审前调查极其关键。因此,在制度设定上注重要求审计人员把握好三点:首先了解、熟悉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把握好政策界线;其次被审计对象及所在单位的基本情况进行调查了解,做到心中有数;再次在实施审计之前,听取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的意见及建议,以确定审计重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