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区关于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会议精神为依据,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符合社区教育中心特点的人事管理制度。 通过改革实现用人上的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形成人员能进能出、职务能上能下、工资能升能降、有利于优秀人才成长和发展、充满生机与活力的用人机制;建设一支结构合理、素质优良、适应社区教育中心发展需要的人才队伍。
二、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中心各级领导要提高认识、解放思想、加强领导、深入宣传,营造有利于人事制度改革顺利进行的良好氛围。为保障人事制度改革工作积极稳妥地向前推进,圆满完成中心人事制度改革工作,中心成立人事制度改革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㈠成立人事制度改革领导小组
组 长:***
副组长:**
组 员:***、***、***
主要职责:领导中心全面进行人事制度改革,对重大问题做出决策,最终决定岗位设定、岗位待遇,并对改革工作进行指导和管理,确定中心机关科长、学校校长的聘任,审批中心机关副科长、学校副校长等工作。
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中心办公室):
主任:**
成员:*** *** *** *** *** ***
主要职责:制定中心人事制度改革方案及相关制度,制订聘用合同书,确定中心科长和各直属学校校长的岗位设定、岗位职责,督察人事制度改革进展,收集各种意见和建议,调解人事制度改革工作中出现的争议等。
㈡中心机关要成立由主任任组长,电大分校、一职学校要成立由校长任组长的人事制度改革工作小组(5-7人组成)。
主要职责:领导本部门的人事制度改革工作,负责制定本部门聘任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本部门内部机构及岗位设定,负责本部门岗位职责、任职条件的制定;确定本部门职责范围内人员的聘任,聘任方案报领导小组审核,人员的聘任情况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负责本部门的人事争议调解工作。
三、基本原则
㈠公开、平等的原则。聘用双方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聘用合同。
㈡合理高效原则。各部门根据本单位编制,科学合理地设置岗位,进行聘用。
㈢竞争择优原则。从工作实际出发全面考察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工勤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业务水平,工作能力,健康状况,竞争上岗,择优聘用。
㈣稳中求进原则。各单位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认真准备,周密策划,处理好发展与稳定的关系,处理好改革工作与正常教育教学工作的关系,保证人事制度改革顺利进行。
四、改革范围和对象 本方案适用的范围是:社区教育中心系统在区人事局备案的国家正式机构, 各事业单位的国家正式教职工。
五、改革的实施步骤
㈠制订改革方案(1月8日——7月4日) 社区教育中心领导小组提出改革方案征求教职工意见,经社区教育中心领导小组集体讨论通过后,报区事业单位改革领导小组审核备案。
㈡实施阶段(7月5日——7月30日)
⒈宣传动员阶段
召开动员大会,学习、宣传中心改革方案,把文件精神传达到每一位教职工,教育广大教职工积极参与改革。
⒉竞聘阶段
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分步实施改革。
⒊签订聘用合同
本着聘用双方自愿的原则,按管理权限分别与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签订《北京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合同有效期3年;与内部退休和离岗待退人员签订《##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内部退休协议书》和《##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岗待退协议书》。做好聘用合同鉴证服务工作。
⒋妥善安置未聘人员 根据区安置未聘人员的有关政策,妥善做好未聘人员安置工作。
㈢总结备案阶段(7月31日——8月底)
对聘用合同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自检自查,写出工作总结,报##区人事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备案,同时做好人员职务、岗位变动和档案工资调整手续;做好文件、材料、合同文本的归档工作。
㈣深化改革阶段(9月1日以后)
社区教育中心领导小组继续抓好人事制度的深化改革,完善与之相配套的人员录用、考核、奖励、工资分配等方案;对聘后人员进行培训、教育和管理等,确保中心系统人事制度改革取得实效。
六、机构及岗位设置
㈠中心系统机构设置
中心系统设有法人单位8个,分别是##区社区教育中心(编制18人)、##区社区教育中心教学研究室(编制5人)、北京市##区自学考试办公室(编制2人)、##区第一职业学校(编制95人)、北京广播电视中等专业学校##区分校(编制6人)、北京农业广播电视学校##区分校(编制6人)、北京广播电视大学##分校(编制3人)、##区成人教育学校(编制26人)。
㈡岗位设置
各单位根据中心核定的编制,结合本单位实际,科学合理的设置岗位。岗位分三类,即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岗位。
⒈管理岗位的设置
根据(京编办〔2000〕2号)文件标准,按照中心规定的职数设置,严格控制。
⒉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
凡属可参加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的岗位均属于专业技术岗位(技工岗除外)。实行岗位总量控制与专业职务结构比例控制相结合,逐步实现专业技术职务与岗位聘任的统一。
⒊工勤岗位的设置
从事学校后勤服务工作的岗位属工勤岗位。对于职能相近相似,工作量不足的要精简合并。可以实行社会化管理的工勤岗位,要逐步实现社会化管理。 中心系统机构、岗位及职数见下表: 机构 岗位及职数(现有) ##区社区教育中心 中心办公室 主任1名、副主任1名、科员4名 社区教育科 科长1名、副科长1名、科员2名 学校管理科 科长1名、科员1名 教育需求调研科 科长1名、科员1名 ##区社区教育中心教学研究室 副主任1名、科员 4名 北京市##区自学考试办公室 主任 1名、科员 1名 ##区第一职业学校(北京市广播电视中等专业学校##区分校) 校长1名,副校长3名(其中电专校长1名),科室主任、科员及教师、工勤人员108名 北京市农业广播电视学校##区分校 校长1名、副校长1名、教师9名 ##区成人教育学校 北京广播电视大学##分校 校长1名,副校长2名,科室主任、科员及教师、 工勤人员42名
七、聘任办法
㈠严格执行竞争上岗的办法。
㈡聘任程序:先聘管理人员,再聘专业技术人员,最后聘工勤人员。在参加竞争后,由法人代表聘任,并签订《北京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报中心备案。
㈢聘任中可以打破原有干部工人身份、专业技术职务等限制,依据德、能、勤、绩,按岗位需要选聘人才。
㈣校长、科长参加竞聘后,领导小组确定校长、科长岗位人选,社区教育中心签发干部聘任书。
㈤学校副校长、中层干部、机关副科长及科员参加竞聘后,由领导小组审批,校长、科长再行聘任。
㈥中心系统聘用人员实行回避制度。受聘人员凡与聘用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不得被聘用从事该单位人事、财务、审计、纪检监察岗位的工作,也不得在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工作。
㈦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书,并明确违约责任(一式二份,甲、乙方各一份)。
㈧劳动合同制职工,改签聘用合同,社会保险不能间断。
㈨法人代表公布聘用结果,受聘人正式上岗。实行聘用制后,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军队转业干部、随军家属和复退军人,不因编制名额和岗位限制影响聘用,首次聘用时间原则上在3年以上(含3年)。
㈩按设置的岗位和条件招聘应届大学毕业生,签订聘用合同,约定1年试用期,实行试用期工资,1年期满用人单位考核合格的办理转正定级手续,考核不合格的解除聘用合同,由本人与区人才服务中心签订存档协议,中心为其提供人事服务。从外埠引进毕业生,双方应签订5年聘用合同,并明确违约责任。
八、干部聘任
㈠实行任前谈话制度。领导小组对聘任前的学校副校级以上、机关副科长以上干部实行任前谈话制度。
㈡建立健全干部能上能下、合理流动机制 各学校、机关科室在职干部凡达到以下规定离岗年龄履行职务任免。
⒈ 校长、机关科长男57岁,女53岁一般不再继续任实职,改任调研员职务。
⒉ 副校长、机关副科长,男55岁、女52岁不再继续任实职,改任副调研员职务。
九、工资分配办法
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逐步建立和实施岗位工资制度,依据按劳分配、绩效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按实际聘用岗位核定教职工档案工资。研究建立以岗位工资为主要内容的收入分配制度,逐步形成重实绩、重贡献,向优秀人才和关键岗位倾斜,形成多样的分配激励机制。
十、未聘人员安置
㈠未聘人员的安置原则
未聘人员原则上由单位内部安排,不得擅自将未聘人员推向社会。各单位可根据未聘人员的不同情况,采取多种方式予以妥善安置。
㈡未聘人员的安置办法
⒈转岗安置
各聘任单位对因工作能力、业务水平、身体状况等条件限制,未能竞聘上岗人员,要坚持内部安置为主的原则,合理调整单位内部岗位设置。对未能上岗人员转岗安置,转岗安置人员享受转岗后的待遇。
⒉合理流动
各单位鼓励、引导未聘人员在本系统内跨单位流动。
⒊内部退休
至聘用合同签订之月,工龄满30年或距离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且连续工龄满20年以上的人员,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单位同意后,领导小组批准,可以实行内部退休,双方签订《内部退休协议书》,办理内部退休手续。其待遇按照办理内部退休手续当年的退休费标准核定本人退休费凡遇每二年晋升一档职务工资,国家调整工资标准和在职人员增加职务补贴时,按在职人员标准相应调整,重新核定退休费。内部退休期间的工龄连续计算,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由单位办理正式退休手续。其它待遇及管理办法与本单位退休人员相同。
⒋离岗待退
至聘用合同签订之月,参加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10年以内又不符合内部退休条件的未被聘用上岗的人员,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单位同意后,经领导小组批准,可以保留与单位的人事关系,实行离岗待退,签订《离岗待退协议书》报中心办公室备案。离岗待退期间的待遇执行本市规定的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凡遇每两年晋升一档职务工资、国家调整工资标准和在职人员增加职务补贴时,只按在职人员标准相应调整档案工资,不再重新核定离岗待退工资。离岗待退期间的工龄连续计算,至符合内部退休条件时,按内部退休办理。待其办理正式退休手续时,按档案工资计发退休费,其它待遇及管理办法与本单位退休人员相同。
⒌待岗择业
对于未聘上岗又未能按照上述办法安置的教职工,单位要给以半年的待岗择业期,并安排适当工作,待岗期间工资待遇为本市规定的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待岗期满仍未上岗人员,单位给予不低于《##区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试行办法》(顺政办发〔2003〕76号)中规定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中心将其档案转至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业介绍中心或区人事局人才服务中心。按照本市规定办理有关的社会保险手续。其养老保险办理的办法按照##区《关于建立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的办法》(顺政办发〔2003〕75号)中规定执行。 档案关系存放在当地劳动保险经办机构的人员享受养老、失业、医疗等项保险。在没有新的接收单位前,养老、失业、医疗保险由本人全部缴纳。
⒍病退
经区级及以上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人员,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工龄满10年的,个人提出申请,单位同意,经领导小组批准后可办理病退手续。
㈢相关规定
⒈内部退休、离岗待退人员,仍然占原单位编制,参加原单位考核,不参加单位职称评定;无违纪、违法、违规记录的年度考核给予称职等次。
⒉内部退休、离岗待退人员,工龄连续计算。
⒊凡符合聘用条件但又拒绝岗位竞聘的人员,按自动离职处理。
十一、不辞而别、超期不归人员改革办法
㈠中心系统中不辞而别、超期不归人员,各法人单位应通知其参加中心的人事制度改革。
㈡通知不到本人的,应通知其同住成年亲属;直接送达通知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通知,以挂号查询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通知日;在受送达通知职工下落不明,或者用上述送达通知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可通过新闻媒介公告通知。自公告之日起30日后,即视为送达。
《办法》明确,对市直机关新补充工勤人员实行聘用管理,坚持从严控制的原则;坚持单位行政后勤服务人员单列事业编制和工勤岗位空缺的原则;坚持岗位需要、平等自愿、按岗位条件公开择优聘用的原则;坚持按规定办理聘用(续聘、解聘、辞聘)手续的原则。
《办法》规定,市直机关以任何形式新补充工勤人员均实行聘用管理办法。市直机关现在编在岗工勤人员的管理方式暂不变(机关现在编在岗的横向流动,可办理调动手续)。市直其它事业单位或县市区流向市直机关,也实行聘用管理办法。补充工勤人员,须在本单位行政后勤服务人员单列事业编制和工勤岗位空缺时进行。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聘用机关与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分流人员、国企下岗失业人员和退役士兵。
《办法》确定聘用程序是:
1、用人单位向市编委专题报告,说明单位行政后勤服务人员编制使用、工勤岗位空缺情况和拟聘岗位的人员条件及要求等。
2、市编办初审,市编委研究,下达准予聘用岗位指标的通知。人员采取聘用方法,不办理人事调动和入编手续。
3、用人单位负责招聘所需工勤人员。招聘时应把好政治表现关、技能测试关、体质检查关。用人单位也可会同或委托市人事考试中心组织考试、考核,以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方式确定人选。
4、用人单位与受聘人员签定聘用合同,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为1-3年。首次签订须实行试用期,聘用期在1-2年的,试用期不超过60日;聘用期在2年以上的,试用期不超过6个月;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内。聘用合同需经市人才交流中心鉴证。用人单位或受聘人员申请委托市人才交流中心实行人事。
5、受聘人员须向用人单位交纳一定数额的保险金。
6、用人单位到市编办办理编制与岗位使用备案手续。
7、聘用合同期内,用人单位与受聘人员必须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违反合同规定的,应承担相应责任。聘用合同期满,聘用合同即行终止,用人关系随之解除。如需续聘的,重新签订聘用合同。
受聘人员的主要待遇有:
1、用人单位持聘用岗位指标通知单和聘用合同到市财政局办理受聘人员经费核拨手续。
2、受聘人员月工资按照市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当地职工人均工资标准按月均核定,合同有效期内不变。经费来源按原供给渠道,由市财政局列入单位综合预算管理。
第一条为规范和完善我市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工作,根据《中共*市委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办发[20*]7号)和《印发*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府办[20*]48号)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是指事业单位与受聘人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定聘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人事管理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除参照或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以外的事业单位(以下称聘用单位)和与之建立聘用关系的人员。
第四条推行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应贯彻党的干部路线,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树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观念;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走群众路线,保证职工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
第五条聘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双方必须履行聘用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六条人事局对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的实施负有指导、协调、检查、监督等职责,并办理有关合同的鉴证审核业务。
第二章聘用程序和方法
第七条聘用单位要成立聘用工作小组,就人员的聘用、考核、续聘、解聘等具体事项实行集体决策并提出意见。聘用工作小组由本单位负责人、主管部门负责人、纪律检查部门负责人、专业技术骨干和工会代表或职工代表组成,也可聘请有关专家参加。
第八条聘用单位要依据编委办核定的编制数额,结合本单位工作任务,通过定编、定岗,合理确定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岗位;并按照岗位职责和任职资格条件,在本单位现有人员中择优聘用。无合适人选的空缺岗位,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公开招聘办法按照*府[20*]59号和*人字[20*]122号文执行)。
第九条制定人员聘用制度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包括如下内容:
(一)人员聘用制度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二)人员聘用制度的时间、步骤和方法;
(三)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任)的方式和方法;
(四)落聘人员的安置办法;
(五)聘后管理的措施等。
实施方案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后报主管部门审核,经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聘用单位应根据核定的编制数额,合理设置岗位,明确各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
(一)岗位的设置原则:
1、因事设岗。岗位设置必须以“事”为中心,根据单位所承担的工作任务,合理设置岗位,科学划定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工勤人员岗位。
2、精简高效。岗位设置必须是有效完成工作任务的最低数量,可设可不设的岗位坚决不设,不交叉和重复设岗。
3、重点导向。岗位设置要向关键岗位、重点项目倾斜,向人才紧缺、技术力量薄弱的岗位倾斜,要有利于吸引和选拔优秀人才。
(二)岗位的设置方法:
1、对单位的工作任务进行调查分析,分解、归类、合并,划分岗位职责范围和类别。
2、根据岗位工作性质、难易程度、责任轻重和所需资格条件,确定岗位层次。
3、制定岗位说明书。岗位说明书的制定要简明规范,主要内容应包括岗位名称、职责、权利、义务和任职资格条件等。
第十一条人员聘用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公布空缺岗位及其职责、聘用条件、工资待遇等事项;
(二)应聘人员提出应聘申请;
(三)聘用工作小组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对通过初审的应聘人员进行考试或考核,根据结果择优提出拟聘人员名单;
(四)聘用单位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受聘人员;
(五)聘用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第十二条应聘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自觉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决定;
(二)遵纪守法,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
(三)身心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热爱本职工作,能履行和完成本岗位工作职责和任务;
(五)具备相应资格和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六)上年度考核结果在基本合格以上(不含公开招聘新进入单位的人员)。
第三章聘用合同的订立、履行和变更
第十三条事业单位首次实行人员聘用制,可以按照竞争、择优的原则,优先从本单位现有人员中选聘;也可以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在严格考核的前提下,采用单位与现有在职职工签订聘用合同的办法予以过渡。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聘用上岗:
1、严重违反工作纪律或规章制度,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
2、不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或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任务,给本单位工作造成严重损失的;
3、品行不良,经教育不悔改,影响恶劣的;
4、严重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5、年度考核连续2年不合格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应与职工签订聘用合同:
1、现役军人的配偶;
2、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3、残疾人员;
4、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1-6级伤残的;
5、国家政策有明确规定的。
(三)经指定的医疗单位确诊患有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精神病的,暂缓签订聘用合同,缓签期延续至前述情况消失;缓签期待遇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按照岗位管理的原则分类签订聘用合同,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岗位签订《广东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送人事局鉴证,工勤人员岗位签订劳动合同送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鉴证。
第十五条聘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聘用合同一式五份,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一份存入受聘人员的人事档案,主管部门、鉴证部门各一份。
第十六条聘用合同必须具备下列条款:
(一)聘用合同期限;
(二)岗位及其职责要求;
(三)岗位纪律;
(四)岗位工作条件;
(五)工作报酬和福利待遇;
(六)聘用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的条件;
(七)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
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在聘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培训和继续教育、知识产权保护、解聘提前通知时限等条款。
第十七条聘用合同分为短期、中期、长期和项目合同四种类型。3年(含3年)以下的合同为短期合同,3年(不含3年)以上的合同为中期合同,至职工退休的合同为长期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为项目合同。聘用合同期限由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协商确定。
对在本单位工作已满25年(可按在本单位及国有单位工作的工龄合计已满25年计算),或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已满10年且年龄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已不足10年的人员,提出订立至退休的合同的,聘用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该人员退休的合同。
第十八条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一般不超过3个月;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被聘人员为大中专应届毕业生的,试用期可以延长至12个月。试用期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
原固定职工签订聘用合同,不再约定试用期。续签聘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
第十九条军队转业干部、复员退伍军人等政策性安置人员可以签订中、长期合同,首次签订聘用合同不约定试用期,聘用合同的期限不得低于3年。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条实行人员聘用制的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以及党群组织专职负责人的聘用,原则上由任免机关或者由任免机关委托其主管部门聘用并签订聘用合同。
第二十一条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订立聘用合同时,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抵押金、抵押物或者其他财物。
第二十二条聘用单位与其出资引进或培训的受聘人员,可以在聘用合同中或者另行协商约定服务期。服务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
第二十三条受聘人员在涉及国家机密的岗位工作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人员管理的规定。
聘用单位与负有保守商业秘密义务的受聘人员,可以在聘用合同中约定保密内容或者另行签订保密协议,并可就受聘人员要求解除聘用合同的提前通知期作出约定,但提前通知期不得超过6个月。
第二十四条聘用合同对受聘人员的违约行为约定违约金的,仅限于下列情形:
(一)违反服务期约定的;
(二)违反保守单位商业秘密约定的。
第二十五条下列聘用合同为无效合同: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聘用合同;
(二)采用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手段订立的聘用合同;
(三)权利义务显失公平,严重损害一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聘用合同;
(四)未经本人书面委托,由他人代签、本人提出异议的聘用合同。
无效聘用合同由有管辖权的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确认。
无效的聘用合同,自订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聘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第二十六条在首次签订聘用合同时,职工拒绝与单位签订合同的,单位给予其3个月的择业期,择业期满后未调出的,应当劝其办理辞职手续,未调出又不辞职的,予以辞退。
第二十七条聘用合同履行期间,聘用单位应当对受聘人员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必要时,可以增加聘期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聘用工作小组根据群众评议意见和受聘人员领导意见提出对受聘人员考核等次意见,报聘用单位负责人集体决定考核结果。考核结果作为受聘人员续聘、解聘、以及调整岗位的依据。
第二十八条受聘人员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的,聘用单位可以调整其工作岗位,或者安排其离岗接受必要的培训后调整岗位,并相应变更聘用合同。
聘用合同当事人需变更聘用合同的,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采用书面形式,注明变更日期;双方协商不成的,聘用合同应当继续履行。
第二十九条聘用合同期满经考核合格,岗位需要、本人愿意可以续签聘用合同。聘用单位应当提前30日将续签聘用合同意向书送达受聘人员。经双方协商一致,办理续订聘用合同手续。
第四章聘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条经聘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聘用合同可以解除。
第三十一条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受聘人员:
(一)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
(二)未经聘用单位同意,擅自出国或者出国逾期不归的;
(三)违反工作规定或者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聘用单位、其他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五)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收监执行、有期徒刑缓刑、拘役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六)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本岗位要求又不同意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
第三十二条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但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拟被解聘的受聘人员:
(一)受聘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聘用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二)受聘人员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聘用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或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的。
第三十三条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不得解除聘用合同:
(一)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二)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
(三)因工负伤,治疗终结后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1至6级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患职业病以及现有医疗条件下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或者精神病的;
(五)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六)属于国家规定不得解除聘用合同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聘人员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聘用单位: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考入普通高等院校的;
(三)被录用或者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的;
(四)依法服兵役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受聘人员书面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未能与聘用单位协商一致,又不属于本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情形的,受聘人员应当坚持正常工作,继续履行聘用合同;6个月后再次提出解除聘用合同,仍未能与聘用单位协商一致的,即可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但对在涉及国家秘密岗位上工作,承担国家和地方重点项目的主要技术负责人和技术骨干不适用此项规定。
聘用单位应当自受聘人员书面提出解除聘用合同之日起30日内予以答复;未予答复的,视为同意解除聘用合同。
第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合同自行终止:
(一)聘用合同期满的;
(二)当事人约定的聘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的;
(三)聘用单位被撤销、解散的;
(四)受聘人员退休、退职、死亡的;
(五)出现其他法定终止条件的。
第三十七条受聘人员经聘用单位出资引进或培训后解除聘用合同,对引进或培训费用的补偿,双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但不得超过引进或培训费用的实际支出,并按引进或培训后每服务一年递减20%执行。没有约定的,受聘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后,单位不得收取相关费用。
第三十八条受聘人员与聘用单位的聘用关系解除或终止后,原聘用单位应为受聘人出具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证明书。聘用单位和个人应当在3个月内办理人事档案转移手续,原聘用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留人事档案;个人不得无故不办理档案转移手续。
第三十九条受聘人员与所在单位的聘用关系解除或终止后,聘用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调转手续。
第五章解除聘用合同的经济补偿
第四十条有下列解除聘用合同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应当根据被解聘人员在本单位的实际工作年限向其支付经济补偿:
(一)聘用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受聘人员同意解除的;
(二)受聘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聘用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聘用单位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
(三)受聘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聘用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或者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聘用单位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
(四)聘用单位分立、合并、撤销的,应当妥善安置人员;不能安置受聘人员到相应单位就业而解除聘用合同的。
第四十一条计算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被解聘人员解聘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计算;聘用时间不满12个月的,以实际聘用的月份数计算平均工资。
第四十二条聘用单位应当按照受聘人员在本单位的实际工作年限,以每工作1年支付其本人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受聘人员月平均工资高于当地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当地月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经济补偿金。受聘人员在聘用单位工作年限,不满一年的按1年计算。
第六章落聘人员的管理
第四十三条实施聘用制首次聘用落聘人员按以下规定管理:
(一)工龄不满10年的落聘人员,可由单位安排为期不超过6个月的待岗培训学习期。待岗培训学习期间,单位按月发给100%的工资、补贴以及50%的岗位津贴、奖金。培训学习费用由单位负担。培训学习结束后,单位根据个人情况,安排竞聘新的岗位;经2次竞聘确实难以竞聘上岗的,可根据其具体情况安排在工勤岗位工作,享受新的岗位薪酬待遇,或者根据本人意愿,给予12个月的择业流动期;择业流动期由单位按月发给国家和省统一规定的工资和补贴。择业流动期间到新单位再就业的,原单位从其就业之月起停发工资和补贴,并给予办理有关手续;本人提出辞职的,单位应予以准许,并按国家和省的有关政策规定,办理辞职、社会保险等手续。
(二)工龄满10年不满25年的落聘人员,原则上在本单位合理安排,由单位安排适当的工作岗位;调整后的岗位实行试岗期,每次试岗期为一年,不合格的可调整另一岗位试岗。试岗期间由单位按月发给100%的工资、补贴以及50%的岗位津贴、奖金;试岗期满,考核合格的应予以聘用,并签订聘用合同;两次试岗不合格又不服从安排的落聘人员,本人可以提出辞职,或由单位办理辞退手续。
(三)实施本办法后新进入聘用单位的工作人员,因自身原因在合同期间被解聘或合同期满不续聘的,由其自行择业,不适用上述(一)、(二)规定。
第七章聘用合同管理和争议处理
第四十四条市人事局指导聘用单位建立健全与人员聘用制相配套的规章制度,规范聘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行为。
第四十五条聘用合同签订、变更、续签后应按人事管理范围,本着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30日内到市人事局或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理鉴证手续;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后也应办理相关备案手续。对聘用合同中与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相抵触的内容,人事部门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
第四十六条聘用单位在聘用合同管理中,应充分发挥工会和职工(代表)大会的民主管理和监督作用,重大问题要提交工会和职工(代表)大会讨论。
一、聘用办法
根据《*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规定,事业单位新进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及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人员外,都要实行公开招聘。市属高中聘用教师聘用办法参照洛政办号文件执行,采取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办法,在每年招聘编制内正式教师时一并进行。
二、人事编制管理
根据河南省人事厅《关于贯彻国家人事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人事计划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和《关于切实做好当前人事计划工作的通知》以及有关编制管理政策的规定,市属高中聘用教师,纳入人事编制部门管理,单独建册,其工资总额实行工资基金管理。聘用教师的聘用、解聘和续聘均需到人事编制部门备案。聘用期内如市直中小学招聘编制内正式教师,按照招聘编制内正式教师数量的一定比例面向聘用教师择优录用。
三、聘用合同、聘期和人事
根据河南省委组织部、河南省人事厅《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要求,聘用单位须与聘用教师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合同书》由市人事局负责印制,聘用合同经人事仲裁机构鉴证后对聘用合同双方均有法定约束力。聘用教师聘期为一年,最多可连续聘用三次。市人事人才公共服务中心要把聘用教师档案纳入人才中转库实行人事,并负责聘用教师聘期内档案工资的归档。人事费用原则上由聘用单位支付。
四、工资福利待遇、考核及工龄计算
市属高中聘用教师的工资福利按照实际工资和档案工资相分离的办法进行管理。市属高中聘用教师的实际工资按照聘用合同的约定实行合同工资,合同工资标准原则上每人每年不低于1万元(含社会保险中个人应缴纳部分),按月发放。在聘用期内市财政按每人每年1万元标准(含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助聘用单位,财政补助的经费与合同工资差额部分由各聘用单位自筹解决。
聘用教师采用聘期考核和年度考核相结合的办法,考核结果存入个人档案作为续聘、解聘及提高工资福利待遇的依据。聘用教师在聘用期间被招聘为编制内正式教师,聘期满一年以上者可不适用试用期直接转正定级,并由人事部门按照同等条件人员核定工资及福利待遇标准。办理人事的人员工龄可以连续计算。
一、总 则
(一)为加强对**局临时聘用人员的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浙江**系统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办法(试行)》(浙*人[2002]85号),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临时聘用人员是指不占用**正式编制(指行政、事业编制),与我局签订临时性聘用合同的,在**岗位上从事辅助性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在后勤服务岗位上工作的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分为高级、中级、初级和一般技术人员四个层次;后勤服务岗位分为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和普通工。
(三)局政工处为临时聘用人员的管理部门。
(四)聘用合同的订立、变更、终止和解除,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五)各部门应充分发挥现有人员的潜力,严格控制,合理使用临时聘用人员。
二、招聘要求
(一)各部门因工作需要招聘临时人员时,应事前将用人理由、聘请人数、计划安排岗位等情况以书面材料报政工处,经局领导审核同意后方可聘用。招聘条件和招聘程序按《浙江**系统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办法(试行)》(浙*人[20 02]85号)执行。
(二)临时聘用人员按公安、计生部门和我局的规定,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聘请临时工作人员须体检合格,并审核身份证、户口簿、待业证(或失业证、务工证)、计划生育证明(或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学历证明或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等证件的原件,同时提交体检报告和相关证件的复印件一份备案。
2、聘请外地临时工作人员,还需在我局所在地的派出所办理“暂住证”。
3、聘请从事食堂工作的临时工作人员须持有卫生健康证。
4、聘请驾驶员须持有驾驶证及有关部门提供的安全行车证明。
5、聘请在微机、水电等特殊工程岗位的临时人员,应持有相关部门培训证明及上岗证。
(三)新聘用的临时工作人员均试用三个月,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者,根据工作任务、职责范围和有关规定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一般为一年。
(四)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按《浙江**系统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三、工资福利待遇
(一)临时聘用人员的劳动报酬、福利根据工作岗位和本人实际工作能力及贡献大小,参照本市同类人员的收入情况确定,并在合同中明确。
(二)临时聘用人员的月工资一般由基础工资、岗位津贴和奖金等组成,其待遇与考勤及工作表现挂钩。试用期工资和聘用期工资标准详见附表。
(三)已签订劳动合同的临时聘用人员,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为其缴纳社会基本养老金。
(四)合同制聘用人员的医药费按《**局职工医疗费报销管理暂行办法》(**政[20O2]64号)执行。
(五)临时聘用人员原则上不解决住房。
四、管理制度
(一)临时聘用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考核、请病事假、教育培训等)由用人部门负责,并按局有关管理办法执行。
(二)用人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临时聘用人员的管理,明确其岗位的工作范围和标准,提出具体工作要求。
(三)临时聘用人员必须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局相关规章制度,切实履行工作职责,认真做好本职工作。
(四)用人部门要根据临时聘用人员的工作性质,制定相应的考核办法,按月对临时聘用人员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报政工处作为奖金发放的依据。
(五)临时聘用人员如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局相关规章制度,解除聘用合同,予以辞退。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六)临时聘用人员在工作中造成质量、安全事故,视情节轻重由本人作出检查并扣发1—3个月工资、津贴和奖金;严重的作辞退处理;对因工作失职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除解聘外还要追究责任。
(七)对一年内考核2次不合格的临时聘用人员将解除合同。
(八)终止或解除合同的临时聘用人员需办理工作交接、归还所借公物和钱款手续后,方可离局。
(九)用人部门要在年终结合日常考核情况对临时聘用人员进行年度考核,于每年12月l0日前将本部门下一年度临时聘用人员增减计划报政工处,局政工处汇总并经领导集体研究后报省局人事处。
五、附则
各区政府、人事局、民政局、财政局,市级行政机关有关部门:
现将《天津市居委会事业编制专职干部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二年四月二日
天津市居委会事业编制专职干部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居委会建设,规范居委会事业编制专职干部的管理,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本市居委会事业编制专职干部(以下简称专职干部)的管理。
第三条对专职干部实行聘用制管理。
第四条区政府人事部门是专职干部的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是专职干部的聘用单位,负责专职干部的日常管理。
第二章招聘
第五条招聘专职干部应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公开招考、择优聘用。
第六条招聘专职干部由区政府人事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条街道办事处根据所辖居委会缺员情况向区政府人事部门申报用人需求,经区编制部门审核其编制后,由区政府人事部门编制招聘计划,向市人事局申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八条招聘计划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用人部门的编制数、缺编数,拟招聘人员数;
(二)所需资格条件;
(三)招聘对象范围及考试考核办法。
第九条专职干部可招聘大专以上应届毕业生,也可聘用企事业下岗人员和其他人员。报考专职干部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政治素质好,办事公道,具有热心为居民群众服务的精神,有一定的基层管理能力和群众工作经验;
(二)一般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企事业单位下岗人员可放宽至高中(中专)学历;
(三)年龄一般在45岁以下,企事业单位下岗人员年龄可放宽至50岁;
(四)身体健康;
(五)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原则上为长期居住在应聘居委会所在行政区域内的;
(六)符合招聘单位规定的其他条件。
根据居委会的工作性质和特点,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聘用应聘的女同志。
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居委会应优先聘用少数民族应聘人员。
第十条招聘的具体方法和程序,参照《关于印发〈天津市具有行政管理职能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暂行办法〉的通知》(津人录[2014]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聘用
第十一条聘用单位应当在公布聘用结果之日起十日内与所聘专职干部签定聘用合同。聘用合同一经依法签定即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十二条专职干部聘期应与居委会每届任期年限相一致。
第十三条对首次聘用的专职干部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半年。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
第十四条专职干部档案、人事关系在区人事部门指导下,由所在街道办事处负责管理。
第十五条专职干部的考核,参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的有关规定,结合居委会工作特点进行。
第十六条专职干部的聘职定级、辞职参照事业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工资、福利待遇
第十七条专职干部的工资福利待遇按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管理人员的有关政策执行。
第十八条专职干部的工资标准为:
(一)居委会主任,参照执行四级职员(副科)的工资标准,副主任参照执行五级职员的工资标准;
(二)从有工作经历人员中招聘的专职干部(不含军队转业干部),其工资按照《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动工作后工资待遇问题的暂行规定》(津人工[1994]9号)的有关规定确定;
(三)从军队转业干部中招聘的专职干部,其工资按照津人工[2014]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确定;
(四)从初次参加工作的大专以上毕业生中招聘的专职干部,见习期(初期)工资及见习期满后的定级工资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五)专职干部由副主任聘为主任的,其工资就近就高套入四级职员工资标准;由主任改聘为副主任的,其工资就近就低套入五级职员工资标准;
(六)专职干部工资待遇的增长,按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同类人员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专职干部失业、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按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人员有关规定及标准执行。
第二十条专职干部享受事业单位的福利及住房公积金待遇。
第二十一条专职干部为企事业单位下岗人员的,其劳动人事关系一般应保留在原单位,实行岗位聘用工资。标准为:居委会主任每月600元左右,副主任每月500元左右。今后每年可根据经济发展情况,相应调整工资标准。其养老保险及福利待遇仍由原单位负责。
第五章聘用合同的变更、终止、续签和解除
第二十二条聘用合同依法订立后,当事人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内容。确需变更的,双方应当协商一致,并按原签订程序变更合同。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的,除法律法规或本办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原合同继续有效。
第二十三条专职干部与所在街道办事处签定的聘用合同期满未履行续聘手续,所在居委会撤并,受聘人员退休、死亡,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合同终止条件出现时,聘用合同即行终止。
第二十四条聘用合同期满,经法定程序再次当选为居委会专职干部的,可以续签聘用合同。续签手续应在公布选举结果之日起十日内办理。
第二十五条聘用合同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
第二十六条专职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聘用单位可随时解除聘用合同:
(一)首次聘用的专职干部,试用期考核不合格或在居委会选举中落选的;
(二)专职干部年度考核不合格,由所在居委会按有关法定程序,罢免其居委会主任或副主任职务的;
(三)严重违反聘用单位规章制度的;
(四)严重失职、渎职,给聘用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五)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六)国家和本市规定其他应当解除聘用合同的。
第二十七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不得终止或者解除聘用合同:
(一)受聘人员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二)受聘人员因工负伤或患病经有效鉴定丧失或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第二十八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受聘人员可随时通知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聘用单位不能履行聘用合同或违反国家和本市有关政策规定的;
(三)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考入普通高等院校或应征入伍的;
(四)按规定被招考或流动到国家机关工作的。
第二十九条受聘人员解除聘用合同,不属于第二十八条规定范围内的,必须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聘用单位。
第三十条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终止、解除聘用合同后,应按照本市失业保险规定,为终止、解除聘用合同的人员办理有关失业保险手续。
第三十一条专职干部与所在街道办事处解除聘用关系后,进入人才市场自由择业或自谋职业。
第六章违反和解除聘用合同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任何一方违反聘用合同规定,应当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三条聘用单位未按本办法规定订立、续订聘用合同,或者由于聘用单位的原因订立的聘用合同无效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受聘人员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四条聘用单位违反第二十七条规定与受聘人员终止或者解除聘用合同的,由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受聘人员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五条聘用单位为受聘人员进行中长期培训、住房等提供资金的,双方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约定违约责任;没有约定,由受聘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的,应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向聘用单位支付适当的赔偿费。
第三十六条街道办事处与受聘专职干部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经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当事人可按有关规定向政府人事部门申请仲裁。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区级机关、街道办事处下派居委会工作具有国家公务员(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保留国家公务员(工作人员)身份,享受原待遇。
第三十八条面向社会招聘的大专以上学历的应届毕业生,在居委会工作满四年,且连续考核为合格以上等次的,因工作需要,需到区属部门机关工作的,可由区政府人事部门报请市人事局批准录用为国家公务员(工作人员)。
第三十九条对面向社会招聘的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在居委会工作满三年,且连续考核为合格等次或工作满二年连续考核为优秀等次的,因工作需要,需到区属部门机关工作的,可由区政府人事部门报请市人事局批准录用为国家公务员(工作人员)。
第四十条凡符合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条件录用为国家公务员(工作人员)的,须参加国家公务员(工作人员)初任培训后上岗工作。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二条附:《天津市居委会事业编制专职干部聘用合同书》
天津市居委会事业编制专职干部
聘用合同书
聘用单位________________
受聘人员________________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
天津市人事局制
甲方(聘用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
单位负责人:__________职务: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受聘人员)姓名:_____性别:___民族:___
出生年月:______参加工作年月:___学历:___
何时毕业于何校何专业:________________
何时获何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____________
居民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天津市居委会事业编制专职干部管理试行办法》,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合同期限
本合同为有固定期限的聘用合同。合同期从___年____月___日起至___年___月__日止。其中试用期从__年__月__日起至__年__月__日止。
第二条工作内容
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及乙方所具备的工作能力,安排乙方在__________岗位工作(岗位职责和岗位要求按甲方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工作报酬
一、甲方应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政策规定,按月支付乙方工作报酬。
二、乙方工资的增减,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的发放,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等,均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及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执行。
三、工资的标准、具体支付办法及有关内容约定如下:
(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一、甲方实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
二、甲方保证乙方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享受公休假、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家、产假等各种休息休假。
第五条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一、甲乙双方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按期足额缴纳失业、医疗、工伤等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其中乙方个人缴纳部分,由甲方在其工资中代为扣缴。社会保险金的缴纳,由甲方负责办理。
二、乙方在各种休息、休假期间的待遇均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三、乙方因工负伤的待遇,因公或因病死亡的丧葬费、一次性抚恤费、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均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四、乙方患病或负伤的医疗期及其待遇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工作纪律
一、甲方有权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并按规章制度对乙方实行管理和奖惩。
二、乙方应遵守甲方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
第七条合同的变更
一、本合同确需变更的,双方应协商一致,并按原签订程序变更合同。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双方可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
(一)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对部分条款进行变更的;
(二)由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
(三)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有关规定已修改或废止的。
第八条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合同终止:
(一)本合同期满,不再续签的;
(二)甲方被依法宣告撤并的;
(三)乙方退休、死亡的;
(四)甲乙双方约定的终止聘用合同条件出现的。
第九条合同的续签
本合同期满,经法定程序再次当选的,可续签。续签手续应在公布选举结果之日起十日内办理。
第十条合同的解除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一)乙方在试用期考核不合格或在居委会选举中落选的;
(二)乙方年度考核不合格,由所在居委会罢免其职务的;
(三)乙方严重失职、渎职,给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乙方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的;
(五)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六)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本合同达成协议的;
(七)国家和本市规定其他应当解除本合同的。
三、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不得终止或者解除本合同:
(一)乙方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二)乙方因工负伤或者患病经有效鉴定丧失或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四、乙方解除本合同,必须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可随时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甲方不能履行本合同或违反国家和本市有关政策规定的;
(三)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考入普通高等院校或应征入伍的;
(四)按规定被招考或流动到国家机关工作的。
第十一条终止、解除本合同证明
终止、解除本合同后,甲方应为乙方开具终止、解除聘用合同证明书。
第十二条违反本合同的责任
一、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给予赔偿。
二、违约金约定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三条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四条人事争议处理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当事人可按有关规定向政府人事部门申请仲裁。
第十五条其他事项
本合同条款及未尽事宜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甲方(盖章):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
续签合同
经法定程序再次当选的,续签本合同。
期限从__年__月__日起,至__年__月__日止。
甲方(盖章):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
变更合同
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对本合同作出如下变更:
(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盖章):乙方(签字):
法定人表人:
(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
填写说明
1、填写聘用合同书一律用钢笔或毛笔,字迹清晰、工整,不得涂改。
一、改革的主要任务和目的
在事业单位全面建立和推行聘用制度,把聘用制度作为事业单位一项基本的用人制度,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由单纯行政管理向法制管理转变,由行政任用关系向平等协商的聘用关系转变,按照“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搞活内部分配。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政事职责分开,单位自主用人,人员自主择业,政府依法监督,配套措施完善的分类管理制度;形成人员能进能出、职务能上能下、待遇能升能降、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充满生机与活力的用人机制。
二、改革的范围和对象
1、除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以外的所有事业单位(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都要实行人员聘用制改革。实行人员聘用制对象包括单位在编在册的原固定用人制度职工,合同制职工和新进人员(含工勤人员)。
2、党政机关和参照、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事业单位中未列入公务员管理的事业编制人员。
3、被有关部门列入中介机构和协会清理整顿范围的事业单位,按鄂政发[*]1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4、乡镇事业单位改革按乡镇综合配套改革要求组织实施。
5、对于职能基本消失,长期不能运转或因其它原因不便组织开展人员聘用制改革的单位,由主管部门写出专题报告,报县推行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可暂缓进行人员聘用制改革。
三、时间安排及实施步骤
全县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改革,从今年9月起启动,至12月底结束,基本建立起正常、规范的人员聘用制度。整个工作分三个阶段实施。
(一)工作准备阶段(*年9、10月)
1、宣传发动。召开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改革动员大会,学习国家、省、州、县有关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文件,吃透政策,切实把思想统一到国家关于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精神,省、州的要求和县委、县政府的安排部署上来。县直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也要相开会议,层层动员,对本系统、本单位的改革工作进行具体安排。
2、调查摸底,清理非编人员。各单位要依据编制员额,填写《党政机关事业编制人员调查表》、《事业单位在编人员调查表》、《事业单位长期在编不在岗人员调查表》和《事业单位非编人员调查表》,对单位人员进行全面清理,并做好非编人员的辞退工作。对长期在编不在岗人员要载明离岗时间、原因、去向及处理意见,各类调查表于9月30日前交县人事局。
3、拟定改革方案。
(1)拟定推行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改革实施方案。依据全州总体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全县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改革实施方案,并报州事业单位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县直事业单位要拟定推行聘用合同制改革的实施方案。
(2)拟定岗位设置方案,科学设置管理、专技、工勤岗位。事业单位要根据本单位的任务,以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员额为基数,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岗位,并编写岗位说明书,内容包括:岗位职责、任职资格和条件等。其中,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应按国家规定的结构比例设置,报职改部门审批后方可组织竞争上岗。
(3)拟定竞争上岗方案。竞争上岗方案要充分体现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并严格按照以下程序和办法进行:公布岗位、组织报名、资格审查、组织考试、演讲答辩、民主测评、组织考察、确定上岗人选。具体操作按建发[*]16号,建政发[*]20号和建政办发[*]112号文件规定执行。
(4)拟定内部分配方案,理顺分配关系。按照“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根据单位分类实际,制定单位内部分配方案,搞活内部分配。财政拨款的纯公益类事业单位可将国家规定工资中固定部分直达个人,活的部分集中到单位与工作业绩挂钩,作为效益浮动工资拉开档次重新分配,也可将国家规定工资中活的部分与单位收益中可用于分配的部分捆在一起重新分配。资金来源主要靠财政补贴、规费收入和政府定价收费的准公益类事业单位,比照财政拨款单位执行,也可将现行工资作为档案工资保留,在工资总额框架下,采用基础工资、岗位工资、效益工资的“三元”结构方式,自主制定分配标准。资金来源主要靠经营性收费的单位收入分配应积极引入市场机制,可结合财政补贴情况,实行多元工资制,包括实行岗位工资、结构工资、课题工资、绩效工资、课时工资、协议工资等。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无权自行确定自己的收入分配方式和分配标准。单位内部分配方案应报主管部门批准和县人事局审核备案后组织实施。
(5)拟定未聘人员安置方案。对事业单位未聘人员原则上以内部消化为主,运用多种途径安置。未聘人员安置方案应包括内部退养、辞职辞退、待岗及自主择业、经济补偿和保险统筹等方案。
4、改革方案报主管部门和县事业单位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初审。
5、召开职工大会(或职代会)审议改革方案。通过初审的各种改革方案必须经本单位职工大会(或职代会)审议通过。采用职工大会形式审议方案的,应有本单位职工80%以上人员出席;以职代会形式审议的,须有全体职工代表2/3以上出席,参会人员半数以上赞成为通过。审议通过后的改革方案,报县事业单位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备案后实施。
(二)实施聘用阶段(*年11月至12月中旬)
1、公布改革方案。
2、竞争上岗,确定岗位。具体要求按州组文[*]15号第4条15款规定的程序和办法执行。
3、签订聘任、聘用合同。
(1)单位与被聘人员签订专业技术职务、管理人员、工人技术等级聘任合同(聘约),并进行合同鉴证。
(2)单位与被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书。在签订聘任合同的基础上,由事业单位法人代表与所属人员严格按[*]35号、鄂办发[*]1号文件规定的政策、程序和内容,使用人事部门规范的合同文本签订,并办理聘用合同鉴证。
4、落实聘任岗位待遇。各单位根据竞争上岗结果,本着“岗变薪变,绩优薪优”的原则,按照向县人事局备案的内部分配方案,落实岗位待遇。
5、未聘人员安置。下列情况,按照州组文[*]15号规定执行,即对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人员,本人自愿,经单位同意,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内部退养;对改革中拒绝与单位签订聘用合同的人员,给予3个月的择业期,择业期满后劝其办理辞职手续,对拒不办理辞职手续的应予辞退;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未聘人员自愿与单位解除用人关系的,单位应主动为其补办养老保险手续,并按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中小学教师内部退养,要在摸清底数,从严控制的基础上,由本人申请,单位批准。
6、领导人员的任用。事业单位副科级以上领导人员的任用主要实行委任制,也可实行聘任制或聘用制。聘用领导岗位人员,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三)规范完善阶段(*年12月中下旬)
1、本次改革以前已实行聘用合同管理的单位,仍在合同期内的合同继续有效;合同期满的,要续签聘用合同。
2、已实行聘用合同管理的单位,要根据要求制定岗位设置方案,编写岗位说明书,制定内部分配方案,按本次改革规定时间报县推行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其中内部分配方案报县人事局备案。
3、单位对实行人员聘用制改革工作进行总结,形成总结报告,报县推行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县推行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改革领导小组组织验收,对全县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改革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并将工作总结报州事业单位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工作要求
(一)严格执行政策和工作程序。推行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改革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必须认真贯彻[*]35号、鄂办发[*]1号、州办发[*]15号、州组文[*]15号,以及省、州组织、人事部门其他相关配套文件精神和建发[*]16号、建政发[*]20号、建政办发[*]112号文件规定。要坚持贯彻执行有关政策同本单位的实际有机地结合起来,把解决当前问题同单位的长远发展有机地结合起来,做到既解放思想、与时俱进、锐意改革,又实事求是,稳步推进,切实增强改革的效果。
(二)搞好分类指导。事业单位情况千差万别,改革决不能搞一种模式,工作指导更不能搞“一刀切”。要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不同系统、不同行业、不同特点、不同基础条件的单位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的管理,提高聘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外国文教专家工作试行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的管理。
第三条“外籍专业人员”是指应聘在我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工作的外国专家、外籍教师及教学和项目管理人员。
第四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聘用外籍专业人员工作是我国引进国外智力和外国专家工作的组成部分,其管理工作纳入国家对聘用外国文教专家(即在我境内从事教育、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卫生、体育工作的外籍专业人员)的管理系统,实施统一和归口管理。
第五条公立高等学校聘用外籍专业人员仍按照《高等学校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和外籍教师的规定》实施管理,未尽事宜执行本办法。
第六条国家教育委员会是全国各级各类教育的业务主管部门,国家外国专家局是全国引进国外智力和外国专家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
第二章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的原则
第七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聘用外籍专业人员要有利于贯彻我国的教育方针,有利于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有利于提高教育质量。聘用外籍专业人员应遵循按需聘请,保证质量,注重效益的原则。
第八条实施学前教育和九年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原则上不聘用外籍专业人员,因特殊情况(如外语学校、执行友好城市协议的学校、担任教学改革实验任务的学校等)确需聘用外籍专业人员担任外语口语教学的,可个案申报,从严审批。
第九条实施高中教育、高中后教育以及相应程度的职业、成人教育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确有需要且具备条件的,可以聘用外籍专业人员。职业教育机构聘用外籍专业人员可用于加强语言教学、专业理论教学、专业技能培训以及课程和教材的研究开发,注意学习国际上先进的职业教育理论、教学模式和方法。成人教育聘用外籍专业人员主要用于岗位培训和在职培训。
第十条严禁以聘有外国专家和外籍教师为招牌,高额收费招生,牟取暴利。
第十一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的数量应与本单位中方人员的数量保持适当的比例。
第十二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不聘用外籍专业人员担任各级主要行政领导职务。
第三章聘用外籍专业人员单位的条件
第十三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聘用外籍专业人员须达到《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单位资格认可标准》:
一、管理机构设置和职能部门工作人员的状况
1、聘用单位必须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能够协调本单位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的工作。
2、有固定的管理机构负责管理工作,涉及其它职能部门的工作也有明确的分工,有专职或兼职的工作人员。
3、管理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
4、为外籍专业人员配备业务素质良好的中方合作人员。
二、各项管理制度的建立和运行状况
1、外籍专业人员管理制度健全,外籍专业人员的责任、权利和义务明确。
2、聘用目标明确。
3、有教学(科研)评估和鉴定制度。
4、有请示报告和统计制度,按时上报各种材料和统计报表。
三、工作和生活的条件。
有基本的工作、生活条件和基本的外事接待、安全保卫能力(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具体标准)。
四、聘用经费的保障
1、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的经费有保证。
2、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的人均年经费不低于本地区规定数额。
3、外籍专业人员的工资能保证其基本生活开支。
五、聘用外籍专业人员渠道情况
有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的合法渠道并了解其主要业务活动情况。
第四章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的申请和审批
第十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委员会的外事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各部委的教育管理部门是所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聘用外籍专业人员工作的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外事办公室是本地区聘用外国文教专家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
第十五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达到我国对聘用外国文教专家单位资格认可的标准,经国家外国专家局批准,取得《资格认可证书》后,方可开展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的工作。
第十六条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的申请和审批依据以下程序:
一、拟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向其所属省、自治区、直辖市或部委的教育管理部门提出资格认可的申请。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委员会的外事主管部门或国务院各部委的教育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有关聘用外籍专业人员资格认可的申请,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后,送申请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外事办公室办理资格认可手续。
国务院各部委的教育管理部门可以委托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委员会代办所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的资格认可手续。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外事办公室会同教育、公安等部门依据国家外国专家局、外交部、公安部联合颁发的《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单位资格认可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有关标准,对申请单位审核认可后,报国家外国专家局批准。
四、国家外国专家局审定批准申请单位的资格认可,签发《资格认可证书》,必要时与国家教育委员会联合审定。
第十七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须经主管部门批准其办学申请正式注册后,方可按照上述程序申请聘用专业人员。
第五章处罚
第十八条对聘用外籍专业人员单位的处罚有警告和吊销《资格认可证书》两种。警告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外事办公室及聘用单位的主管部门批准,报国家外国专家局备案;吊销《资格认可证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外事办公室及聘用单位的主管部门提出,报国家外国专家局批准,同时抄报国家教育委员会备案。国家外国专家局也可直接实施各项处罚。
对聘用外籍专业人员单位的处罚主要依据有关法规和《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单位资格认可标准》,处罚细则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国家对聘用外籍专业人员单位实行年检注册制度,获当年注册的《资格认可证书》为有效证书。持未获当年注册的证书或无证书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的属非法聘用行为,由公安部门依据相关法规执行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已获有效《资格认可证书》的单位与外方合办不具有法人资格的非独立设置的教育机构,需聘用外籍专业人员时,不需另行申办资格认可证书;与外方合办具有法人资格的独立设置的教育机构,聘用外籍专业人员时,须另行申办《资格认可证书》。
第二十一条境外组织和个人在我国境内开办的招收外籍人员子女学校聘用外籍专业人员,另行制定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