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1日,广州互联网金融协会组织召开了《广东省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研讨会, 广州市互联网金融协会副会长、壹宝贷总经理罗浩杰出席了会议,与20多名会员单位高管代表齐聚一堂,就征求意见稿的各项合规要求进行讨论,积极推进互金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今年的2月份,网贷行业的监管文件密集出炉。2月13日广东省金融办下发了《广东省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下称《暂行办法》),14日下发了《广东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下称《备案细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是全国首个省级网贷监管细则,表明广东省金融办对互联网金融行业的高度关注和重视。
21日研讨会上,与会代表们紧紧围绕着新政策文件的相关内容,包括银行存管、备案登记、信息报送等方面的相关规定展开热烈讨论。代表们一致同意,《暂行办法》的出台将引导行业加速合规:明确了本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监管部门的具体职责,有利于在全省范围内形成各部门分工明确、密切配合的穿透式监管网络;对相关的整改内容提出了详细的要求,将有利于广东互联网金融行业规范有序推动合规工作;对网贷平台的公司治理提出指导,有利于企业加强内部实力,在合规和创新方面的道路上快速成长。
然而,针对《暂行办法》存在疑惑的地方,多名参会企业高管代表结合各自平台实际运营情况都提出了疑问。罗浩杰在会上提到,《暂行办法》对“合格投资人”、“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规定仍未足够细化。究竟“合格投资人”的具体标准是什么?网贷平台应该申请ICP许可证还是EDI许可证?这都仍有待监管层的进一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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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3日,广东省金融办就《广东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下称《意见稿》)向社会征求意见,意见反馈至2月23日止。这是继厦门出台备案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后,全国第二个区域网贷机构管理办法细则的雏形。
21世纪经济报道查阅该《意见稿》发现,针对过去监管责任不清晰的问题,根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意见稿》对网贷机构的各方管理责任进行细化:省金融办承担本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机构监管日常工作。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省一级派出机构制定本辖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监督管理制度,并实施行为监管。省通信管理局负责对网贷机构业务活动涉及的电信业务进行监管。省公安厅牵头负责对网贷机构的互联网服务进行安全监管,依法查处违反网络安全监管的违法违规活动,打击网络借贷涉及的金融犯罪及相关犯罪。省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对金融信息服务、互联网信息内容等业务进行监管。省工商局负责网贷机构的注册登记,对违反工商相关规定的情况进行查处。
《意见稿》明确,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是本辖区网贷机构的机构监管和风险处置的第一责任人。
在网贷机构备案登记上,《意见稿》指出,拟开展网贷业务的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后,于10个工作日以内携带有关材料向工商登记注册地所在地级以上市金融办提交备案登记材料,根据需要,区(县、县级市)人民政府金融监管部门可负责相关资料受理工作。省金融办有权会同有关部门或委托第三方对备案登记后的网贷机构评估分类。
在获得金融监管部门备案登记证明后,机构应当按照通信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申请相应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
《意见稿》指出,网贷机构应当开展合格出借人审查,并向出借人以醒目方式提示网络借贷风险、禁止性行为,尤其是风险自担原则,并经出借人确认。
针对多数网贷机构信息不透明的情况,《意见稿》指出,网贷机构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审计报告中应特别载明分支机构相关情况,并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市金融办、银监局等报送年度审计报告。而定期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及相关备查文件应在每季度结束后1个月内报送市金融办及银监部门,并在机构住所供公众查阅。
对于网贷机构的管理,《意见稿》指出,监管部门可以进行但不限于开展现场检查、非现场监管,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进行监管谈话等措施。现场检查可由省金融办或各地级以上市金融办牵头组成跨部门联合现场检查组。
【关键词】建设工程;监理;实施程序
引言:建设工程监理即指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企业,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承担其项目管理工作,并代表建设单位对承建单位的建设行为进行监控的专业化服务活动。其特性主要表现为监理的服务性、科学性、独立性和公正性,文章主要探讨了建设工程监理实施程序。
1、确定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成立项目监理机构
监理单位应根据建设工程的规模、性质、业主对监理的要求,委派称职的人员担任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是一个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总负责人,他对内向监理单位负责,对外向业主负责。
监理机构的人员构成是监理投标书中的重要内容,是业主在评标过程中认可的,总监 理工程师在组建项目监理机构时,应根据监理大纲内容和签订的委托监理合同内容组建,并在监理规划和具体实施计划执行中进行及时的调整。
2、编制建设工程监理规划
监理规划与监理实施细则是一个整体,但这二个文件的范围、深度、侧重点有所不同。监理规划是指导整个项目监理各方面工作的,对各专业均适用;监理实施细则主要是针对专业工程或分部工程的,是在监理规划原则的指导下,根据专业工程的特点,对监理工作程序、方法等的进一步细化,重点侧重于质量控制方面。所以,凡是对所有专业都适用的内容均纳入监理规划,具有专业特点的纳入监理实施细则。对项目规模较小、技术不复杂且管理有成熟经验和措施,并且监理规划可以起到监理实施细则的作用时,监理细则可不必另行编写,但应标注清楚(如×××工程监理规划及实施细则等)。根据项目专业特点需编制监理实施细则时,应在监理规划中指明专业监理实施细则名称及编制计划。
3、制定各专业监理实施细则依据及作用分析
已批准的工程建设监理规划; 相关的专业工程的标准、设计文件和有关的技术资料; 施工组织设计。
3、1对业主的作用
业主与监理是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是通过监理委托合同确定的,监理代表业主的利益工作。监理实施细则是监理工作指导性资料,它反映了监理单位对项目控制的理解能力、程序控制技术水平。一份详实且针对性较强的监理实施细则可以消除业主对监理工作能力的疑虑,增强信任感,有利于业主对监理工作的支持。
3、2 对承包人的作用
承包人在收到监理实施细则后,会十分清楚各分项工程的监理控制程序与监理方法。在以后的工作中能加强与监理的沟通、联系,明确各质量控制点的检验程序与检查方法,在做好自检的基础上,为监理的抽查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监理实施细则中对工程质量的通病、工程施工的重点、难点都有预防与应急处理措施。这对承包人起着良好的警示作用,它能时刻提醒承包人在施工中注意哪些问题,如何预防质量通病的产生,避免工程质量留下隐患及延误工期。
促进承包人加强自检工作,完善质量保证体系,进行全面的质量管理,提高整体管理水平。
4、规范化地开展监理工作
监理工作的规范化体现在:
工作的时序性。这是指监理的各项工作都应按一定的逻辑顺序先后展开,职责分工的严密性。建设工程监理工作是由不同专业、不同层次的专家群体共同来完成的,他们之间严密的职责分工是协调进行监理工作的前提和实现监理目标的重要保证。
工作目标的确定性。在职责分工的基础上,每一项监理工作的具体目标都应是确定的,完成的时间也应有时限规定,从而能通过报表资料对监理工作及其效果进行检查和考核。
5、参与验收,签署建设工程监理意见
建设工程施工完成以后,监理单位应在正式验交前组织竣工预验收,在预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与施工单位沟通,提出整改要求。监理单位应参加业主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签署监理单位意见。
6、向业主提交建设工程监理档案贵料
建设工程监理工作完成后,监理单位向业主提交的监理档案资料应在委托监理合同文件中约定。如在合同中没有作出明确规定,监理单位一般应提交:设计变更、工程变更资料,监理指令性文件,各种签证资料等档案资料。
7、监理工作总结
监理工作完成后,项目监理机构应及时从两方面进行监理工作总结。
向业主提交的监理工作总结,其主要内容包括:委托监理合同履行情况概述,监理任务或监理目标完成情况的评价,由业主提供的供监理活动使用的办公用房、车辆、试验设施等的清单,表明监理工作终结的说明等。
向监理单位提交的监理工作总结,其主要内容包括:监理工作的经验,可以是采用某种监理技术、方法的经验,也可以是采用某种经济措施、组织措施的经验,以及委托监理合同执行方面的经验或如何处理好与业主、承包单位关系的经验等。
8、建设工程监理实施原则分析
8、1公正、独立、自主
监理工程师在建设工程监理中必须尊重科学、尊重事实,组织各方协同配合,维护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为此,必须坚持公正、独立、自主的原则。业主与承建单位虽然都是独立运行的经济主体,但他们追求的经济目标有差异,监理工程师应在按合同约定的权、责、利关系的基础上,协调双方的一致性。只有按合同的约定建成工程,业主才能实现投资的目的,承建单位也才能实现自己生产的产品的价值,取得工程款和实现盈利。
8、2权责一致
监理工程师承担的职责应与业主授予的权限相一致。监理工程师的监理职权,依赖于业主的授权。这种权力的授予,除体现在业主与监理单位之间签订的委托监理合同之中,而且还应作为业主与承建单位之间建设工程合同的合同条件。因此,监理工程师在明确业主提出的监理目标和监理工作内容要求后,应与业主协商,明确相应的授权,达成共识后明确反映在委托监理合同中及建设工程合同中。据此,监理工程师才能开展监理活动。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监理单位全面履行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承担合同中确定的监理方向业主方所承担的义务和责任。
8、3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
总监理工程师是工程监理全部工作的负责人。要建立和健全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就要明确权、责、利关系,健全项目监理机构,具有科学的运行制度、现代化的管理手段,形成以总监理工程师为首的高效能的决策指挥体系。
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的内涵包括:
总监理工程师是工程监理的责任主体。责任是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的核心,它构成了对总监理工程师的工作压力与动力,也是确定总监理工程师权力和利益的依据。所以总监理工程师应是向业主和监理单位所负责任的承担者。
总监理工程师是工程监理的权力主体。根据总监理工程师承担责任的要求,总监理工程师全面领导建设工程的监理工作,包括组建项目监理机构,主持编制建设工程监理规划,组织实施监理活动,对监理工作总结、监督、评价。
8、4综合效益
建设工程监理活动既要考虑业主的经济效益,也必须考虑与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有 机统一。建设工程监理活动虽经业主的委托和授权才得以进行,但监理工程师应首先严格遵守国家的建设管理法律、法规、标准等,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和责任感,既对业主负责,谋求最大的经济效益,又要对国家和社会负责,取得最佳的综合效益。只有在符合宏观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条件下,业主投资项目的微观经济效益才能得以实现。
参考文献
第一条为了切实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市水产养殖保护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对水域应当统一规划,合理开发利用,鼓励全民、集体单位和个人发展水产养殖业。
第三条本市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根据《规定》和本细则,遵循以养殖为主,养殖、捕捞、加工并举,因地制宜,各有侧重的方针,加强监督管理,保护和促进本市渔业生产的发展。
本市公安、工商行政管理、财政、环境保护、土地、农业、水利、港航监督等部门,应当协同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实施本细则。
第二章渔业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市对渔业的监督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一)本市范围内的长江、黄浦江水域的渔业监督管理,由市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负责。
(二)县(区)范围内的江河、湖泊、滩涂及精养鱼塘等水域的渔业监督管理,由县(区)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负责。
(三)乡(镇)范围内的园沟宅河、池塘等小型水域的渔业监督管理,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所属乡(镇)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负责。
(四)国营农场范围内水域的渔业监督管理,由农场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负责。
(五)本市范围内跨县(区)水域的渔业监督管理,由有关县(区)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协商制定管理办法;跨省市水域的渔业监督管理,由市(县)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与有关省(县)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协商制定管理办法。
第五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规定》,确定渔业水域养殖使用权,发给养殖使用证:
(一)凡在县(区)范围内的江河、湖泊、滩涂和精养鱼塘等渔业水域进行养殖生产的,由养殖单位或者个人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所属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同意后交县(区)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审核,由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发给养殖使用证。《渔业法》对全民所有水域的养殖许可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凡在乡(镇)范围内的园沟宅河、池塘等小型渔业水域进行养殖生产的,由养殖单位或者个人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所属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由乡(镇)人民政府发给养殖使用证。
(三)凡利用跨县(区)渔业水域进行养殖生产的,由养殖单位或者个人向有关县(区)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分别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由有关县(区)人民政府联合签发养殖使用证。
(四)(五)农场局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由市农场局发给养殖使用证。
(五)凡在市属国有水产养殖场的渔业水域进行养殖生产的,由使用单位向所在县(区)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由所在县(区)人民政府发给养殖使用证。
养殖使用证由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第六条凡从事养殖业的,自领得养殖使用证之日起,每年每亩放养鱼种不得少于300尾。
放养鱼种的规格为:青鱼、草鱼、鲢鱼、鳙鱼115厘米以上(每1000克50尾以下);鲤鱼10厘米以上(每1000克60尾以下);鳊鱼、鲫鱼8厘米以上(每1000克100尾以下)。小于上列规格的,不计入实际放养数。
不按上述规定数量放养鱼种的,根据鱼种缺额数,按下列公式计收渔业水域闲置费:
渔业水域闲置费=每尾规格鱼种市场价格×(规定放养数—实际放养数)
渔业水域闲置费由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征收,作为渔业资源增殖保护基金,用于渔业资源的增殖和保护。
第七条填没属市管商品鱼生产基地的精养鱼塘,由填没单位向所在县(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后,报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填没其他精养鱼塘等渔业水域,
由填没单位向所在县(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县(区)人民政府批准。批准填没精养鱼塘的文书,由批准单位同时抄送县(区)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填没精养鱼塘应当一次性支付各项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鱼塘开发费用。
征用属市管商品鱼生产基地的精养鱼塘,须经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征用其他精养鱼塘等渔业水域,须经县(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县(区)人民政府批准。
征用精养鱼塘的,应当依照国家《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七、二十八条规定和本市征用土地的有关规定支付税、费,并一次性支付各项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鱼塘开发费用。
回收的鱼塘开发费用,应当纳入国家预算管理,作为专项资金,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用于今后的商品鱼生产基地建设。
第八条凡在自己的养殖水域外从事捕捞作业的,均应当向当地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县(区)以上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批准、领得捕捞许可证后,方准进行捕捞作业:
(一)在本市范围内的长江、黄浦江渔业水域从事捕捞作业的,由市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核发捕捞许可证。
(二)在县(区)范围内的江河、湖泊、滩涂等渔业水域从事捕捞作业的,由县(区)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核发捕捞许可证。
(三)在国营农场范围内的渔业水域从事捕捞作业的,由市农场局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核发捕捞许可证。
(四)外省市渔民在本市管辖的渔业水域内从事捕捞作业的,由本市县(区)以上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渔业水域管理权限,核发专项(特许)捕捞许可证。县(区)核发的专项(特许)捕捞许可证,应当按季度报市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九条非渔业生产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捕捞作业。科研、教学等部门因工作需要从事捕捞作业的,需报市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第十条凡在本市渔业水域内从事捕捞作业和养殖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依照《**市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实施办法》缴纳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各级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市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实施办法》征收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并按规定管理、使用、上缴。
第十一条各级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在核发捕捞许可证时,应当注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
第十二条养殖使用证和捕捞许可证不得涂改、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第十三条未经许可,不得在增殖渔业水域和他人的养殖渔业水域内垂钓。
第十四条在河道或者航道等渔业水域内进行养殖生产和捕捞作业的,还必须遵守水利和航道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渔业资源保护
第十五条市、县(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鱼、虾、蟹、贝类等重要的产卵场、越冬场、幼体成育场及其主要洄游通道,可以视不同情况,制定禁渔区、禁渔期、各类网具的最小网目尺寸以及其他保护渔业资源的措施。
为保护渔业资源,保障水利工程安全,县(区)以上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可以会同同级水利部门在河口、江海交汇处、滩涂和重要水利工程所在水域划定禁渔区。
第十六条不得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作业。
不得在通潮河道(包括闸口)敷设张网。经特许在水闸口敷设张网捕捞的,囊网网目尺寸不得小于4厘米,作业期为每年**月**日至**日和**月**日至次年**月底。
第十七条对鳗苗、蟹苗资源应当实行限时限额捕捞,合理利用。捕捞期由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年季节、气候等情况制定。鳗苗、蟹苗的生产应当首先满足本市养殖的需要。鳗苗、蟹苗的生产、收购、运输实行许可证制度,许可证由市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核发。
第十八条取缔鱼鹰。禁止使用毒药(包括含毒农药)、爆炸物、石灰水等进行捕捞。对龙口网等作业方式应当严格限制。
第十九条从事捕捞作业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按起捕标准,捕大留小,保护渔业资源。起捕标准为:青鱼、草鱼700克以上;鲢鱼、鳙鱼300克以上;鲤鱼250克以上;鳊鱼150克以上;鲫鱼50克以上;河蟹50克以上。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收购、代销在禁渔期、禁渔区捕捞的和不符合起捕标准的违禁渔获物。发现违禁渔获物时,应当及时报告渔政监督管理机构。
第四章渔业水域的污染防治
第二十一条对排放污水(包括农田施用农药后的排水)、污染物,污染渔业水域而造成渔业损失的单位和个人,由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十二条各级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协同环保部门对渔业水域污染的防治实施监督管理。渔业环境监测站应当对渔业水域的水质进行监测,并将结果及时向同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报告,为处理污染渔业水域事故提供监测数据。
渔业环境监测站应当纳入本市环境监测网络。
第五章渔政监督管理机构
第二十三条市、县(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重要渔业水域、渔港和渔业乡(镇)可以设置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或者派驻渔政检查员。
国营农场的行政主管部门需要设立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必须经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各县(区)群众性护渔组织,应当在当地渔政监督管理机构领导下,依法进行护渔管理工作。群众性护渔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行使行政处罚权。
上级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有权对下级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在渔政监督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进行协调或者作出决定。
第二十四条市渔政检查员由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考核审批;县(区)、国营农场渔政检查员由市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考核审批;乡(镇)渔政检查员由县(区)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负责考核,报市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审批。
渔政检查员由负责审批的机关发给渔政检查员证。
渔政检查员的考核内容,由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十五条渔政检查员在执行任务时,应当着装整齐,佩戴国家规定的统一标志,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群众性护渔人员在执勤时,应当佩戴县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制定的标志。
第六章奖励和处罚
第二十六条对保护水产资源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检举、制止破坏水产资源行为的有功人员,县(区)人民政府或者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七条违反《规定》及本细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进行处理:
(一)违反《规定》第九条第二款,偷、抢水产品的,应当赔偿损失,并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偷、抢科研苗种或者珍稀品种及鱼类繁殖亲体的,赔偿的损失费中应当包括被偷、抢品种的培育费;对偷、抢水产品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违反《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及本细则第八条,无证捕捞的,除没收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外,以机动渔船进行无证捕捞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以非机动渔船及其他方式进行无证捕捞的,处以50元以上15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没收渔具。
(三)违反《规定》第十三条及本细则第七条,擅自填没、征用精养鱼塘等渔业水域的,责令其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四)违反《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捕杀鱼、虾、蟹、贝类等的苗种、幼体的,应当赔偿损失,没收其渔获物及捕捞工具,已出售的,追缴非法所得,并处以500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及本细则第十八条,使用禁用渔具和方法进行捕捞的,应当赔偿损失,没收其渔获物及捕捞工具,并处以5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中对使用鱼鹰捕鱼的,处以50元至200元罚款。
(六)违反《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及本细则第十九条,不按规定进行电捕作业的,没收其渔获物、违法所得及电捕工具,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七)违反《规定》第十八条,排放污水、污染物,污染渔业水域造成渔业损失的,应当按养殖水域内当年预计产量的全部予以赔偿,处以每亩100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其限期治理,治理期间还应当负责补偿养殖者的生活费用。
(八)违反《规定》第二十三条及本细则第十三条,未经许可,进入养殖经营者的水域垂钓的,应当赔偿损失,由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追回渔获物;不听劝阻的,处以50元以下罚款。
(九)不按捕捞许可证所规定的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进行作业的,除没收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外,以机动渔船作业违反规定的,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以非机动渔船及其他方式作业违反规定的,处以2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
(十)违反本细则第十二条,买卖、出租、转让捕捞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捕捞许可证,并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十一)违反本细则第十六条第一款,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作业的,没收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以5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可以没收渔具。违反本细则第十六条第二款,使用小于规定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的,处以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对违反本细则第十条第一款,未按规定缴纳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补缴,并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
第二十九条闲置渔业水域的,自接到缴纳渔业水域闲置费通知之日起30天内缴清,逾期缴纳的,以应缴费额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
第三十条凡违反法律、法规而受到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行政处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履行处罚决定。对一时无法履行的,可以暂扣其渔具。
第三十一条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对没收的渔获物和渔具、违法所得以及罚款、暂扣的物件等,均应当开具经市财政局批准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凭证,并进行登记,归入渔政档案。
对没收的渔获物,个人不得擅自处理,由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部门收购。被暂扣物件者超过1个月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不的,暂扣物件可以作无主物处理。
罚没收入按规定上缴国库。
第三十二条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对正在进行的违反渔业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立即予以制止,并可以采取拆除设施,暂扣渔具、船只等必要措施。
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作出处罚决定后,应当将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执行。
第三十三条当事人对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的直接主管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也可以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期满不申请复议、不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细则所称“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
[关键词]监理;测绘项目;项目监理机构
[中图分类号]F4
[文献标识码]A
一、组建项目监理机构
为更好地开展在施工阶段的监理工作,监理单位应根据测绘工程项目的规模、性质、业主对监理的要求,委派称职的人员担任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监理单位全面负责该工程的监理工作。一般情况下,监理单位在承接工程监理任务时,就已经选派称职的人员主持该项工作,该人就可作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是一个项目监理工作的总负责人,他是对内向监理单位负责,对外向业主负责,有必要时还要任命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监理单位应该按照有利于工程合同管理,有利于监理目标管理,有利于决策指挥,有利于信息沟通的“四有利”原则组建该项目的监理机构。监理机构中一般有以下三个层次:第一,决策层。由总监理工程师及其助手组成,根据监理合同的要求和监理活动内容进行科学化、程序化决策与管理;第二,中间控制层(协调层和执行层)。由各专业监理工程师组成,具体负责监理规划的落实,监理目标控制及合同实施的管理;第三,作业层(操作层)。主要由监理员和检查员组成,具体负责监理活动的操作实施。监理单位将组建的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人员构成及对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业主。当总监理工程师需要调整时,监理单位应征得业主同意并通知业主;当专业监理工程师需要调整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书面通知业主和生产单位。
二、参加监理组织机构的人员的素质及培训和学习情况
监理人员要根据工程规模、工期、自然条件、施工安排等因素适当配置人员,人员配置以能够照顾各个主要工作面,各种专业技术和年龄适中为原则,要满足对工程项目进行质量、进度、费用监理和合同管理的需要。一个业务精通,作风正派,具备驾驭在施工和设计可能出现问题时解决问题的能力的总监理工程师将起龙头作用。根据我国经验,监理机构中各级监理人员比例一般在下列范围内:总监办及驻地监理工程师等高级监理人员约为10%~15%;各类专业监理工程师等中级监理人员约为50%~55%;各类监理工程师助理及监理员等初级监理人员约为20%~25%;行政人员约为10%。在这样比例的分配下合理配置监理项目的人数。监理活动的成效,不仅取决于监理队伍的总量能否满足监理业务的需要,而且取决于监理人员尤其是监理工程师的水平和素质。
为了使参加监理工作的人员充分掌握施工监理的方法和程序,有效、公正地执行合同,保护合同双方的利益,避免因监理工作失误给工程带来损失,对监理人员进行培训是十分必要的。培训的内容包括有关监理咨询的内容及监理方法、质量监控、进度监控、费用监控和合同管理等。通过培训既可掌握有关监理工作的理论基础、监理方法等,又可学习和实践测绘理论知识,为自己今后的监理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但是,实践经验是不能完全从书本、讲座中学到的,必须在生产实践中学习,从监理工程师代表和高级监理工程师那里得到指导。
三、监理单位的设施和后勤保障情况
有了符合项目要求的人员投入,还要有必要的监理设备投入,投入使用仪器设备的种类和各项精度指标等硬件要求必须能够达到项目要求的各项指标。比如投入使用的GPS、全站仪、水准仪等型号和标称精度,投入必要的交通工具以及监理人员的办公、通讯设备和居住场所等,这些都必须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达到项目的总体要求,保障监理工作顺利地进行。
四、编制监理方案
监理方案,是编制监理实施细则的前期框架性文件;监理方案,又是开展项目监理活动的纲领性文件,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主持编制。对于规模较小的项目也可以不编写监理方案,而直接编写监理细则。
五、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在监理规划的指导下,为具体指导投资控制、质量控制、进度控制的进行,还需结合工程项目实际情况,制订相应的实施性计划或细则。监理实施细则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编写,并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它是对工程项目监理工作“做什么”、“如何做”等更详细的补充和说明,使监理工作详细具体,具有可操作性。在总结测绘行业监理的实践中,监理实施细则主要是指施工阶段的监理实施细则。
六、编制监理协调工作程序
监理作为业主和测绘生产单位以外的第三方,其协调工作的目标就是以合同为依据,协调好生产过程中各种复杂的工作关系,公正、公平地解决各项矛盾与冲突,确保建设总目标的顺利实现。因此,协调是项目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作为一种管理方法贯穿于整个项目和项目管理过程中。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是协调的中心和沟通的桥梁。监理要编制的协调工作程序主要是投资控制协调程序、进度控制协调程序、质量控制协调程序和其他方面协调程序。
七、健全质量控制体系
工程质量控制的目标,就是通过有效的质量控制工作和具体的质量控制措施,在满足进度和投资要求的前提下,实现工程预定的质量目标。所谓工程质量就是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测绘产品质量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等有关规定,尤其是强制性标准的规定。也就是同类项目的质量目标具有共性,不因业主的不同而不同。可见,对于监理单位制定出健全的质量控制体系是非常必要的。那么如何制定出健全的质量控制体系,这就要求该体系从系统性、全过程、全方位的角度来控制。
首先,从系统控制角度来说,应避免不断提高质量目标的倾向,应确保基本质量目标的实现。不能盲目地追求“最新”、“最高”、“最好”等,对质量目标要有一个理性的认识。
其次,从全过程角度来说,测绘产品的总体质量目标与该项目的实现过程息息相关,测绘生产的不同阶段质量控制的侧重点不同,比如,在设计阶段主要解决“做什么”和“如何做”的问题,使工程质量总体目标具体化;在招投标阶段主要解决“谁来做”的问题,使质量目标的实现落实到测绘生产单位的身上;在施工阶段通过具体的施工解决“做出来”的问题,使质量目标物化地体现出来;在验收阶段主要解决测绘产品质量是否符合预定质量目标的问题。因此,应当根据项目各阶段质量控制的重点和特点,确定各阶段质量控制的目标和任务,以便实现全过程的质量控制。
第三,从全方位角度来说,对项目的所有内容和影响项目质量的所有因素进行质量控制。
另外,还要加强对测绘生产单位自身质量控制的监督力度,对于出现问题的环节必须经过返工合格后才能进入下一道工序。比如,控制测量环节出现了问题,如果不能及时发现和解决,势必造成下道工序成果的不合格,进而影响工期、进度和总体质量。
八、监理工作中应该注意的几个形象问题
(一)监理人员一定要有良好的业务素质,要精通监理业务,要懂得监理业务的工作程序,要不断地学习,保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谦虚谨慎的工作作风来履行监理的职责。
(二)加强内部管理,规范工作程序,一切按规定、规程、制度办事,减少工作中的随意性。凡是有规定的按规定办,没有规定的商量了办,重大的事情请示了再办。
(三)监理人员到施工现场行使监督管理的职能,应树立认真、严格、稳重、通情达理的良好形象。要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不要下车伊始,指手画脚。在充分熟悉所管工程的技术要求,仔细听取意见的基础上对需要解决的问题作出判断。重要的比较复杂的问题应由监理组集体研究后,请示总监理工程师作出决定。重大问题还得请甲方一起决定,以减少失误。
(四)发出的任何指令都应慎重,处理问题要注意有理、有利、有节。一旦指令发出,必须得到认真执行。否则,失去权威的指令将会严重地损坏自己的形象。
(五)现场联合检验必须按各方认定的规定范围执行。不需要联合检验的项目和工序,不要事无巨细都揽在手中,造成吃力不讨好的尴尬局面。联合检验时,应到的人员都必须到场,不要让监理人员唱独角戏,把监理人员变成了测绘生产单位的现场管理员。
(六)监理人员接受业主委托进行的是“测绘工程监理”,所以在处理具体技术方案(包括技术措施、施工方案、设计变更等)时,应注意发挥监理的协调作用,绝不能替代勘察、设计、施工和生产单位的职能。以防超越职责,陷入不属于管辖范围的具体工作之中,超脱不了,损坏了监理形象。
(七)尊重业主,维护业主的正当权益,是我们义不容辞的责任。但不是对业主的每一个具体人的意见都要无条件地听从。我们只能按严格的管理工作程序办事,接受业主总代表和总代表委托的人员的有据可查的书面意见。其他的我们应该耐心听取,接受认为可行的部分,并解释清楚。不然我们将无所适从,万一发生问题,无法追究其他人的责任,最终只能由监理自己来承担。
一、消除思维领域缺陷
监区精细化管理的实施者是监狱人民警察,被管理的对象实质上是人(民警、罪犯、外来人员)的缺陷行为和物(场所、工具、电器、机械、设施)的不安全状态,目的是规范有序,保持稳定安全。虽然我监于20__年10月19日就出台了《句容监狱精细化管理实施意见》,也进行了广泛地宣传发动,但监区民警在思维上仍然存在缺陷,干扰了精细化管理的实施。
㈠思维领域的缺陷
一是思想上不重视,抵触情绪较大。有些同志认为,基层监区民警每天都承担具体的责任和风险,稍有闪失便会遭到扣分、通报、经济处罚等处理,精神压力很大,心情很压抑。目前,监狱的监管制度已经很多也很实用,监狱现在又在制定制度规范这个,约束那个,着实让人喘不过起来。搞那么多制度总是“万变不离其宗”,没太大的实际意义,能把基本制度落实好就已经很不错了。在心理上和实际工作中存在着一定的抵触情绪,行为难以到位。
二是学习上不用心,使用上不顺手。面对繁重的监管和生产压力,一部分民警采取的应对措施就是在时间和空间上予以逃避,宁可在休息之余玩电脑、看小说、睡懒觉、喝酒、打牌,也不去理会诸如精细化管理方面适应形势变化的新制度、新要求,在日常带值班过程中经常处于盲目状态,根本谈不上精细化。另一部分民警采取的应对措施是浏览式的粗学,满足于知道个大概,至于如何用、怎么干不去想、不去问。在日常带值班过程中经常处于概念模糊状态,对于设备的定置管理、工具的链式管理、现场的“7s”管理不敏感,不到位,现场管理工作效能很低,与精细化要求相差甚远,出问题也就不可避免。
思想是行动的先导,内因是变化的根据,不从思维这一根本上予以弥补,精细化管理只能是空谈。
㈡主要对策措施
一要向全员灌输“零缺陷管理”的管理理念。“零缺陷”是当代质量领袖—“零缺陷”之父克劳士比管理思想的一项重要内容,它是一种全新的风靡世界的科学思维方式和管理理念,提倡通过预防缺陷提高企业经济效益,表达的是一种决不向任何“不符合”妥协的决心,它要求管理者和员工都把自己的事情做好,达到“零缺陷”的境界,不搞双重标准,坚持精细化的工作作风,坚决摈弃“差不多就行”、“马马虎虎”的思想和管理工作误区。包括一线实战民警在内的每位民警都有去商店使用“零缺陷”眼光和标准购物的经验,商家为了迎合顾客的心理,都在品质上追求“零缺陷”以获得销售利润的最大化。商家经营管理思维尚且如此,担负着综合管理任务的监区民警更是能够做得到的。为此,监狱各级组织在对民警开展各种形式教育培训时,必须灌输“零缺陷管理”理念,以配合“精细化管理”理念的实施,因为“精细化管理”的最终目标是时间零缺失、管理零距离、岗位零隐患、安全零事故。二者在本质上是相辅相成的。
二要全面引进“精细化管理”的优秀成果——无锡监狱精细化管理模式来鼓舞人心。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无锡监狱是富有内涵和文化、富有活力和特色,集现代、文明、科学于一体的新型现代化文明监狱,不仅是江苏省监狱的窗口单位,也是全国的品牌监狱。该监狱以创建最安全监狱为载体,大力推进精细化管理,将“精、细、准、严”贯彻于监狱工作的各个领域、各项内容和各个环节。其特色主要表现为:
⒈在管理理念上倡导精细化。在20__年该监狱系统地提出了“精细管理,精确施教,精准执法,精心育警”的十六字监管改造工作理念,力求监狱工作在“实中求稳,稳中求精,精中求特”上见成效。
⒉在健全管理机制上渗透精细化。该监狱不断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在监狱管理制度的系统性、科学性、合法性、可操作性上体现精细化,以此不断提高民警的执行力和执行效能。细化责任制度、考核奖罚和防范机制。
⒊在加强基层建设上实现精细化。该监狱按照“组织有力、管理规范、执法严明、保障到位、素质合格”的标准和要求精心设定了基层监区(分监区)建设和基础业务工作的标准,扎实开展监区建设达标验收活动。全面加强监区的硬件保障,夯实监区工作的基础环节。
大力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基础管理规范建设、文明规范执法建设、保障体系建设和民警素质建设。 ⒋在深化高危犯的分类分级分层管控和教育转化效能上彰显精细化。该监针对高警戒等级监狱的特点和押犯结构,积极探索实践高危犯的管控和教育转化模式,促进监狱整体防控能力和安全系数的提高。建立了“横向分类、管理分层、纵向分段”的管理模式。科学运用量表分析、心理测试、综合分析等手段,明确不同类型的防控措施和矫治方案,实行分别关押,分层动态管理。在矫正转化模式上,对高危犯的攻坚转化实行招标,落实攻坚责任;进行心理干预,开展心理测试、心理矫治和心理健康教育;营造文明和谐的改造环境,寓教于乐,多角度多层面缓释罪犯压力,监狱的分类管理工作受到部局和省局的肯定。在防控模式上,形成了“人物技配套、防控守一体、点线面结合”的防范格局。突出“人防”核心作用的同时,注重物防、技防的投入和管理制度的创新。优化警力资源配置,调集精兵强将,强化管理教育。完善监管设施,安装全方位监控报警系统,确保了监管安全。
在当前我监各项工作处于负重爬坡的关键阶段,先进单位的示范作用必然会激发全体民警的潜能和创造力。
三要用铁的事实警示教育民警“监管安全无小事”。
省局早于1998年汇编下发了《狱内案例点评》,对全省罪犯脱逃、袭警、斗殴、伤害、杀人等一般或重特大案件均进行了精准的剖析,血淋淋的事实令人身临其境,触目惊心。这些安全事故的发生就是出在隐患排查、清监搜身、工具管理、联号夹控、矛盾调处、自我保护等细节上,真可谓“一着不慎,全盘皆输”。
(监管安全事例,略!)
监管安全如此,体育竞技更是如此。20__年6月30日凌晨,德国世界杯足球一场比赛,东道主德国队迎战阿根廷队,经过120分钟鏖战,双双被牵入了点球决战。最终,德国队守门员莱曼以扑出的两粒精彩的点球而宣告德国队成为了赢家。在惊叹莱曼的神勇之时,我们绝对不能忽视球场上的一个细节:点球决赛前,莱曼收到守门员教练科普克一张便条,内容是:“11号——长距离助跑,右上角;12号——注意他的射门腿,左下角;18号——大力抽射,右边;9号——短距离助跑,左上角……”,令人叹服的是,科普克所写的与实际情况完全一致,阿根廷球员完全是“按照”德国守门教练做出的判断在踢球!想必阿根廷人以及我们所有人,在赛前无论如何也想不到德国人会做如此周密的准备,硬是将一件看似没有规律的事情总结出规律来,这一点不得不让所有对手感到敬畏。看似几个简单的猜测,却要研究多少场比赛、归纳出多少种情境、对每个对手进行多么精细慎微的观察,才能够得出结论!什么是细节决定成败?德国人用他们的实际行动做出了最好的诠释!
二、消除操作领域缺陷
从理论上讲,精细化管理就是将管理的对象逐一分解、量化为具体的数字、程序、责任,使每项工作都能看得见、摸得着、说得准,使每个问题都有专人负责,建立目标细分、标准细分、责任细分,实施精确计划、精确决策、精确考核。
㈠操作领域缺陷分析。我监虽然确定了12项精细化管理内容,但在具体操作上还存在一些缺陷,影响了精细化管理的实施,主要表现在:
一是缺少岗位作业指导书和具体达标标准。监区管理涉及政工、改造、生产、安全等多方面内容。“上面千条线,下面一根针”,针对监区民警工作行为和绩效的考核制度相继出台,虽然贴近实际,但操作上缺少具体的流程和标准,对如何作业没有明确的指导书。相关的岗位职责如监区长、教导员、分监区长、指导员职责都已上墙,但监区值班领导和带值班民警一日具体执勤流程和达标标准却鲜见。当前的现状是监区民警只知道哪些事该做,哪些事不该做,但具体怎么做,做到哪一步算是符合要求却不太明确,民警在带值班过程中更多的是凭着各自的工作习惯、工作经验甚至个人喜好去发挥各自的“主观能动性”,工作的质量和数量参差不齐,工作的绩效缺乏可比性。这种等同于大锅饭式的工作状态使得民警的工作面貌千差万别,干多干少一个样,干好干坏一个样,工作的质量和层次难以提升。
二是缺少对制度不折不扣的执行。有的监区在贯彻落实上级精神时,仍然存在以方案落实方案,以制度落实制度的现象,将落实停留在会议要求上,无论上级来检查还是兄弟单位交流经验,看到的大多是一叠叠装订整齐的纸张和领导挂帅的组织名单,仿佛制度一出台,又有领导挂帅,那么具体工作就能落实到位了。管它是真材料还是假材料,只要有材料即能过关的思想在部分监区民警甚至一些机关部门民警中甚为流行,真干假干,干好干坏也就被掩盖或淡化了。绩效考核在一定程度上出现了本末倒置的现象,挫伤了真抓实干民警的积极性,助长了务虚漂浮民警的浮夸作风。汪中求先生曾经说过:“中国绝不缺少雄韬伟略的战略家,缺少的是精益求精的执行者;绝不缺少各类管理制度,缺少的是对规章条款不折不扣的执行”。笔者认为,踏踏实实地贯彻落实各项制度,作出实实在在的成效来,各级组织,各级部门的主要领导都责无旁贷。笔者刚参加工作曾听到过的“一级糊一级,一直糊到某某级”打油语必须扔进历史的垃圾堆,因为它是精细化管理的致命缺陷!
操作过程的好坏直接决定监区综合管理效能,而完备的制度和强势的执行力是精细化管理能否成功的基础。
㈡主要对策措施。
一要积极完善精细化管理辅助制度。按照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加快制订精细化管理方面的辅助制度,确保精细化管理制度的系统性、科学性、合法性、可操作性。
⒈制订精细化管理的补充制度。根据实际制定《监区长(教导员)和警长岗位保证金制度》,科长、监区长、教导员、内勤等各个岗位的工作规范以及《基层民警一日工作标准》、《民警带值班工作指导书》、《开封、收封操作指导书》等工作流程指导书,细化责任制度、奖罚制度、岗位规范和工作流程,不断提高民警的执行力和执行效能。
⒉用“7s”整理(seiri)理念实施“二定一规范”管理。即:对罪犯生活柜、储物柜、床上物品及监舍其他物件、劳动工具、辅料、半成品、成品等实行物品定量、外观定样、标识明确、摆放归位等“四定置”管理;对监房罪犯门卫、夜岗、出收工站队、学习场所、就餐场所实行定点定位等“四定位”管理;对民警警务室(备勤室)、罪犯活动室(阅览室)、储藏室、洗漱室(淋浴室)实行“四室规范”管理;在具体日常管理过程中,还必须积极实施清扫(seiso--将岗位保持在无垃圾、无灰尘、干净整洁的状态);清洁(seiketsu--将整理、整顿、清扫进行到底,并且制度化);修养(shitsuke--对于规定了的事,大家都要遵守执行),最大限度地将“7s”管理成果与精细化管理配套使用,促进监区管理效能有质的飞跃。
二要努力提高监区民警团队的执行效力。提高执行效力就是提高执行的能力和手段。要提高监区民警在精细化管理中的执行力,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1、用“木桶”理论找准监区民警团队中的“
【关键词】工程监理;问题分析;新疆地区
目前,虽然工程监理制度已经在全国范围内推行,但业主、施工单位和质量监督机构对实行工程监理的意义及其重要性还是缺乏认识,对监理人员的地位及与各方的关系也不甚了解。由于对监理人员工作的模糊认识,使工程建设各方在关系的协调上不顺畅,监理人员的决定不能实施,监理效果不够理想,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出现漏洞。当工程出现质量问题时,还容易出现互相推卸责任的现象。
1 工程监理
1、1 定义
工程监理工作的依据是工程承包合同和监理合同。监理的职责就是在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促使甲、乙双方签定的工程承包合同得到全面履行。建设工程监理控制工程建设的投资、建设工期、工程质量;进行安全管理、工程建设合同管理;协调有关单位之间的工作关系,即“三控、两管、一协调”。工程项目建设监理是与国外接轨并结合中国国情,在工程建设领域中进行的一项重大改革。跟国外的对业主提供工程项目管理服务是相似的。工程监理根据业主需要可以为业主提供工程项目全过程或某个分阶段,如施工阶段的监理。
1、2 主要内容
工程建设的投资控制、建设工期控制、工程质量控制、安全控制;进行信息管理、工程建设合同管理;协调有关单位之间的工作关系,即“四控、两管、一协调”。
建设工程监理按监理阶段可分为设计监理和施工监理。设计监理是在设计阶段对设计项目所进行的监理,其主要目的是确保设计质量和时间等目标满足业主的要求;施工监理是在施工阶段对施工项目所进行的监理,其主要目的在于确保施工安全、质量、投资和工期等满足业主的要求。
1、3 作用
1、3、1 有利于提高项目投资决策的科学化。
1、3、2 有利于规范工程建设参与各方的建设行为。
1、3、3 有利于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使用安全。
1、3、4 有利于实现项目的最大效益。在保证工程质量和功能的前提下,减少投资资金;在保证工程质量和功能的前提下,缩短工期,节省开支;充分利用工程本身实现最大盈利。
2 新疆某建筑工程建设监理分析
2、1 概况
根据该工程的特点及现场实际情况,该工程的监理规划大纲主要包括:项目组织、监理部组织机构、监理工作范围和目标。建设单位的责权、监理的主要职责和权限、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项目协调等。
对此工程进行了项目划分,共划分三个单位工程。即:材料的采购、工程施工管理、工程监制。同时划细了分部工程和单元工程,并在此基础上编写了监理实施细则。使监理工程师在施工质量控制和质量评定方面具有可操作性,使质量控制和工程质量评定系统化、标准化、规范化。像这样进行细则的规定,有利于各部门认清自己的职责范围,不至于推卸责任,可以提高工程的工作效率。
施工过程质量是整个质量控制工作的重点,以单元工程为基础,按本工程工艺流程进行全过程控制,质量检测,实行施工单位的自检和监理抽查双控制度。加强中间检查,对施工过程进行跟踪检查监督,发现问题及时采取口头、书面通知,责令改正。
2、2 特点
2、2、1 注重组织领导能力。
在这次工程的建设过程中各部门分工明确,并且编写了监理实施细则,做到了每件事都有据可依。每日都有计划的行进施工,并有人监督施工的质量和进度,这加快了施工的进度,也避免了在施工过程中遇到问题事后不好解决。每日上报工作细则,汇报工作进度,检查工作质量,这可以给施工单位节省额外的预算,带来最大的效益。
2、2、2 工程建设标准高。
每日汇报施工进度,及时处理施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减少施工隐患,做到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的原则,提高工作效率,在最快的速度内实现投资效益。减少了施工过程中出现预算之外的开支,提高施工的质量和效率。
2、2、3 质量安全意识较强。
该项目程序完备、规划合理,做到了“谁建设、谁设计、谁施工、谁负责”的原则,把施工的责任落实到每个人的身上,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为创建优良工程打下良好基础。
2、2、4 资金管理严格。
严格按照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设立工程资金使用专用账户,做到专款专用,每笔资金都做详细的报表。要做到转账储存、专款专管,在施工过程中严禁财务部以外的部门随便动用施工资金,避免资金的挤占、截留、挪用等问题。按照批复概算的要求合理使用资金,工程进度结算支付严格按照资金管理程序执行,基本做到计量准确,支付及时,手续齐全,确保工程进度的资金需求。
2、2、5 监管制度落实好。
监管制度的详细制定无疑在施工的质量还是速度方面都有了很大的帮助,使整个工程变的程序化、制度化、规范化。注重发挥各级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能,采取日常监管与随机检查、一般检查与重点检查、下级检查与上级抽查相结合等多种形式,加大对项目建设的管理和监控,形成条块结合、多级覆盖的监管机制。
2、3 总结和建议
2、3、1 监理部组织机构必须健全。
有些施工单位各个组织机构不是很健全,这造成了各部门的职责不明确,会在施工过程中造成工程的完成难度,每日没有人来监督当日的施工过程,也没有特定的人员负责采购,具有掌握全盘的能力,只会顾此失彼,造成一些不必要的损失,加大施工企业的资金压力。
2、3、2 监理部必须要有独立性。
监理部的独立性决定了施工过程中会不会有其他人为因素对施工监理造成影响,从而影响了整个施工的进度,给工程各方面带来不便。只有保持监理部的独立性,才能在施工过程中对工程进行公正的监督和管理。
2、3、3 报告以书面形式呈现。
监理部分为业主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在来往信息当中一定要采取书面形式,这样每个命令如果有所变更也能得到确认,避免了施工当中的失误。
2、3、4 提高监理人员的专业水平。
监理人员是既要有监理的专业之长,又要懂得法律法规、懂管理、会协调的复合型人才。针对目前市场的状况,监理人员的文化水平和知识结构都不尽相同,只有在工作中善于学习,拓宽知识面,提高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才能在工作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努力提高自身处理问题的能力。
2、3、5 廉政的深入扎实。
加大廉政的教育和宣传力度,逐个细化分解指挥部领导小组成员的廉政责任,落实到哥行业主管部门、各地和各建设主体,使廉政工作贴近实际、突出重点、有所成效。
3 新疆地区工程监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3、1 部分项目未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基本建设程序。
3、2 工程招标投标过程中个别项目业主不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设置一些强制性条款,不利于公平评标,破坏了行业内的公平竞争原则。
3、3 资金管理使用方面。一些施工企业内部人员私自动用施工资金,没有使施工资金得到合理的运用,影响了企业的利益,造成了企业的亏损。
3、4 工程项目管理方面。个别企业为追求经济效益,盲目的加快施工的进度,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工程的质量,同时也影响了企业自身的信誉和利益。另外,部分施工现场管理不够严格,存在缺少安全警示标识和监理人员,或监理人员资质较低,工作人员未戴安全帽等问题。
3、5 工程项目进度方面。有些施工企业管理不严格,没有比较完善的监理制度,造成在施工过程中工人不按工程进度做事,延误工期,造成企业的损失。
3、6 行业自律方面。加大监管力度,确保自治区建筑市场稳定健康发展。
4 结语
工程监理在施工过程中是一个相当重要的部门,在工程项目中应该根据本项目管理服务的特点来设立细则条款,秉着对工程负责的态度做好工程监理的实际工作,做到事事报、天天报,做好每笔资金的账目明细,切实的把工程的质量、进度、效益进行平衡达到最好。因此,这就需要我们的监理人员既能掌握和熟悉国家经济政策法规,又精通一定领域专业技术知识。
参考文献
[1]李世峰,程景林、施工质量监控的经济学分析与对策[J]、经济师,2005,185(4):269-270、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建设工程完成招标工作并确定施工单位后,以工程质量为核心,对工程开工、质量、进度及工程变更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条建设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其他相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本细则主要执行对象是建设主管部门、施工单位、监理单位。
第四条本细则的监控时序是签订施工合同后施工单位进场直至工程竣工移交给业主单位。
第五条方案论证及图纸会审。
设计院施工蓝图完成并交付业主后,应当由县建设局组织召开由设计院、监理单位及施工单位共同参加的图纸会审。
图纸会审对图纸中存在的问题进行集中讨论、分析,最终由设计院提出修改意见或修改方案,并做图纸会审记录。
对设计图纸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应当进行技术经济分析,并对方案的合理性(包括方案的适用性、工程造价和建成后的维护管理费用等方面)进行综合论证。
第六条工程开工管理。
在新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首先要向监理工程师报送《施工方案》,《施工方案》包括工程概况、主要施工工艺、工程施工的难点环节及解决方案、工程质量保证措施、安全保证措施、施工进度计划网络图及进度保证措施、冬雨季施工措施、施工机具配置及人员职责等内容,同时在图纸会审的相关问题已经由设计院给出确定答案的前提下,《施工方案》应根据《图纸会审相关问题答复》做出相关论述。
《施工方案》经监理工程师审核后报送县建设局,县建设局批准后,由施工单位报送《开工报告》,《开工报告》由监理工程师签字并被建设局批准后,施工单位方可开工。
第七条分部分项工程管理。
施工单位进行下个分部分项工程前,应当向监理工程师和县建设局报送已完分部分项工程的自检报告资料。
在接到施工单位的自检报告资料后,监理工程师会同县建设局相关人员共同进行现场核查,经确认符合施工质量规范要求后方可进行下一分部分项工程施工。
须经过专业检测机构检测的工序(如灰土密实度、混凝土强度等),应当由施工单位、监理工程师、县建设局相关人员共同现场取样(制作),样品封存后送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施工单位必须保证施工资料与工程进度的同步性,不得“先施工,后补资料”。
第八条施工变更管理。
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的一般设计变更,首先由施工单位会同现场监理工程师提出变更方案,经设计院和建设单位同意并被县建设局批准后方可实施。
未经县建设局批准的设计变更,不得作为工程竣工结算的依据。
因招标公司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漏项引起的工程量增加,必须根据工程(图纸)实际情况核准后增加工程量,在工程开工前报建设单位、审计部门审核、批准。
对政府财政性投资的建设项目,如果出现重大设计变更或对工程造价、进度造成重大影响的清单漏项,除经过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和建设主管部门批准外,还须经过县发改、审计、财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批准,按照相关规定重新招标、单独询价或者直接发包。
第九条工程进度管理。
工程项目的总体施工进度计划应体现在施工单位报送的《施工方案》中,《月度施工进度计划》由施工单位于月底前将下月施工进度计划报送县建设局。
县建设局相关股室应根据进度计划进行实时跟踪,对影响工程进度的原因进行及时排查,重大问题应形成书面报告,报送上级领导。
第十条工程竣工及验收。
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由业主单位会同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共同对已完工程进行验收。
验收主要包括现场勘测、观感评定、施工资料检查等。
对已经完成工程施工工作,但是相关资料缺失的,业主单位不得在项目竣工验收报告上签字,同时要查明施工资料缺失的原因。
严格杜绝在施工资料不全的情况下进行工程移交。
第十一条违反本细则的处罚规定。
违反本细则关于工程开工管理规定,擅自施工,由县建设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罚款。
违反本细则关于分部分项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由县建设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细则关于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由县建设部门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金融监管模式不断演变,国际上现行监管模式以规则监管和原则监管为主。
(一)规则监管(Rule-based Regulation):金融监管机构通过各种具体的规则对被监管者设定明确的权利义务,并以此保障各种金融业务运营的监管模式。
主要特点是:(1)监管规范体系中的规则居于主导地位,是监管机构实施监管的主要依据,原则性条文仅具有昭示监管目标的意义,一般不作为行政依据;(2)规则监管着重于规范过程和行为;(3)对监管者和金融机构而言,具体行为违法与否都是明确的、可预测的。
(二)原则监管(Principle-based Regulation):基本行为准则或原则性条文在监管法律规范体系中占据主导地位,不设定具体的适用条件,也不直接规定被监管者的行为模式,而是通过概括性描述来规定特定的监管结果。
主要特点是:(1)原则性条文在建立和发展监管标准方面发挥基础性作用,甚至可以作为独立的执法依据;(2)是基于结果的监管,而非以过程为导向的监管。不再把监管重点放在界定被监管者所必须采取的程序和措施上,而是专注于被监管者试图实现的结果,并根据行为结果来判断是否符合监管要求;(3)是让被监管机构自行决定在经营中实现风险管理结果的最有效方式。
二、原则性监管的国际实践
原则监管的理念始于英国金融服务管理局(FSA)。《2000年金融服务和市场法案》授权FSA统一监管英国金融市场,并为其设立了监管目标和原则。为实现法定目标,FSA首创原则导向监管,并进行了大量理论探索和实践。在国际金融危机中,英国首推的以原则为基础的监管模式为英国金融体系抵御金融危机提供了有力支持,而规则监管暴露出刚性有余、弹性不足的弱点,使得以美国为代表的一些发达国家的金融体系遭受重创。危机后,全球范围内掀起了强化原则性监管的浪潮。目前英国、日本、美国等发达国家在金融监管领域都有着原则性监管的实践,分别代表三种不同的监管方式。
(一)英国。英国被认为是金融监管领域原则性监管的代表,早在2001年监管当局就在监管手册中列举了11项监管对象应当遵循的“商业原则”。2005年FSA制订了“更优监管行动计划”,在特定领域内实施更多严格的原则性监管,将不必要的、成本收益不匹配的规则进行了删除和修改。2007年4月FSA《原则性监管:关注重要结果》,提出将继续评估并简化监管手册中的规则,如果有可能将终止手册中具体的、过程导向的规则,更多依赖高位阶的、结果导向的原则和规则。2011年英国政府的《金融监管新方法: 改革蓝图》中明确指出,以目的为导向的适用和强制实施其制定的规则,要求监管对象的行为不仅符合规则的文字,还要符合规则的“精神”,同时审慎监管局必须在所制定的规则中包含简短的目的说明,以使监管对象理解规则背后的原理及其希望达到的结果。为建立新的监管协调机制,英政府2012年《金融服务法案》,规定了监管机构应该遵循“良性管理原则”( principles of good governance),并对不同监管机构之间的监管协作作出了规定。英格兰银行行长马克?卡尼2014年在《包容发展: 创建系统性观念》主题演讲中指出,银行业标准评审委员会作为对现有银行监管制度的补充,将在审慎监管局和金融行为监管局高阶原则的基础上,设置独立的行为原则,用于指引利益冲突和道德模糊下的行为。
(二)日本。与英国更多强调原则性监管不同,日本更强调原则性监管和规则性监管的有机结合。2007年日本金融厅就提出了“更优监管”方案,其主要举措即实现规则性监管和原则性监管的最优结合,力求通过改善金融监管制度的质量,营造更具竞争力的监管环境。2008年金融危机以来,日本监管当局坚持两种监管并行,持续推进更优监管,希望借此优化整个监管框架。2009年日本金融厅表示日本将“继续保持规则和原则之间的适度平衡,同时充分考虑各国金融服务业现状及监管环境的不同, 这种最优平衡也会不断变化”。与业内主要金融机构代表广泛讨论后, 日本金融厅形成了14 项“关键原则” 以及39条关键原则分解。日本金融厅认为基于规则的监管可以确保可预见性,并消除对于金融机构来说过于霸道的监管行动;基于原则的监管可以鼓励金融机构的自愿行为并给予其业务管理最大的自由。因此规则性监管和原则性监管是相互补充而不是相互排斥的关系,在对大量的不特定金融机构规范某些共性行为以及实施行政处罚方面应该使用规则性监管,而原则性监管更能激励金融机构健全内部控制和管理。
(三)美国。美国是规则性监管的代表,一直奉行的是严格的规则性监管。1993年美国颁布了《美国银行法》,这部法律奠定了美国银行业规范化和法制化发展的基础,之后相继颁布《联邦储蓄制度条例》、《证券交易法》、《投资公司法》、《威廉斯法》等法律,形成了全方位的规则监管体系。然而在严密的监管之下,美国还是爆发了波及全球金融稳定的次贷危机,监管当局认识到完全的规则性监管难以适应金融市场的变化,开始对此进行不断的反思和讨论。2007 年时任美联储主席的伯南克在亚特兰大联邦储备银行金融市场会议上发表主题演讲时指出,在监管和金融创新关系上,“中央银行和其他监管机构应该抵制为每个新类型的金融工具或机构设计特别规则的诱惑,而应该努力发展可以持续适用于整个金融部门的普遍的、原则性的政策,以满足明确的监管目标”。2009 年奥巴马总统签署了美国金融业监管白皮书,该白皮??肯定了基于原则的监管方式。而在州一级的金融监管中,IMF 在2015 年4月《美国保险核心原则的详细评估报告》中也指出,“正在从主要依赖规则监管向更多的原则性监管和风险导向监管转变,但是这种转变需要时间并将面临许多障碍。”
三、当前我国外汇领域原则监管的实践及存在的不足
自2012年开始,我国逐步采用“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的银行展业三原则来推进货物贸易、服务贸易、自贸区、跨国公司资金池、银行结售汇等相关领域改革,外汇管理由规则监管向原则监管的特征逐步显现。从我国引入原则监管的实践来看,体现了如下特点:
一是原则性监管的引入契合了外汇管理改革的思路。总体按照先经常、后资本,先对银行、企业实施微观主体管理,后实现跨境资本流动的宏观有效管理,最终促进贸易投融资便利化的思路。上述改革思路有助于向市场明确宣示外汇监管目标,降低监管标准的复杂程度,提升监管框架的稳定性和应变能力。
二是原则性监管的引入遵循了循序渐进的过程。由最初货物贸易改革中配套实施一项指引、一个细则明确银行具体操作要求,到逐步减少相关具体规范性操作要求,摒除过去大量繁琐的、具体的单证审核规则,给予被监管主体更大的自主空间,而不是机械对照和遵守规则,从而对市场发挥出更为积极的作用。
但在实践过程中,出现如下不足:
一是缺乏具体明确的配套制度和指引成为银行规避执行原则监管的借口。原则监管模式并非要求完全以原则取代规则,而是旨在提升原则监管在监管规范体系中的地位,在监管过程中更多依赖原则,减少对规则的运用。从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看,在引入原则监管的过程中,也陆续制定了明确、具体的配套制度,从相关定义、实施情形、审查措施、银行内控、外部执法等多个角度,对原则监管赋予许多具体内容和要求,形成了基本完整的法律法规体系。目前我国原则监管实践中,相关配套制度还不够完善,缺乏必要的规则和指引,银行在具体操作时往往以此为借口规避执行。
二是银行内控制度与原则监管不相适应。鉴于真实性审核在外汇管理领域的核心地位,无论外汇管理体制如何改革和变迁,银行在重构和调整内控该制度过程中均需牢牢把握真实性重点,原则监管强调的也是业务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因此,银行在内控制度建设过程中细化和落实真实性审核制度,实际也是执行原则监管的过程,二者在内涵和外延上是高度吻合的。目前,银行内控制度的表述过于笼统和宽泛,对于外汇局有要求但对自身利益影响不大的领域,银行内控制度基本是原文转发外汇局要求,没有结合自身业务进行细化落实,可操作性不强,不能将真实性审核要求贯通于业务操作的各个具体环节。总体上,大多银行在思想和行动上未能与监管模式转变保持同步,其内控制度与外汇管理改革要求不相适应。
三是监督落实缺乏相应执行标准与具体罚则。在我国实践的各项原则监管文件中,对银行违反原则监管均明确了相应法律责任,但具体外汇检查工作中,对银行违反展业三原则行为面临“定性难、处罚难”问题。如《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金融机构办理经常项目资金收付,未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与外汇收支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的,由外汇局进行处罚。”该条款一定程度上为外汇局处罚银行经常项目业务中违反展业三原则的行为提供了依据,但总的来看,现阶段对银行违反原则的行为进行处罚在取证定性方面难度较大。
四、相关建议
从国际经验看,基于原则下的规则监管模式使得监管原则更清楚、监管规则更严密。因此,为适应外汇管理改革需要,结合我国实际,建议外汇领域有效监管模式构建考量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强化外汇管理部门的外部原则指导机制,辅以规则配套;二是强化被监管者内部自律机制,夯实原则监管落实基础。自此,内、外两方面促进银行业务从“形式审核”向“实质审核”转变,建立被监管者贯彻落实监管原则的内在长效机制,形成管理合力,实现对银行外汇领域的实质性监管。
(一)外汇管理部门。强化原则指导,辅以配套相应规则,建立对被监管者外部评估、审计、检查的外部约束激励机制,确保被监管者主动、准确执行监管规范。从管理部门的角度监督银行,要求被监管者?⑼饣慵喙茉?则内化于自身管理制度与流程之中,将银行业务办理具体规则内化于外汇业务操作规程之中。
1、建立健全原则性监管外汇管理法规体系。对原有的监管法规进行大规模的梳理和调整,在删减繁多规范性条文的基础上,构建简明扼要、重点突出的原则性条文。新的法规体系应设定监管的总体目标,完善较为具体的原则监管标准,明确外汇管理部门的职责范围和执法权力,提高监管的前瞻性和灵活性,明确市场主体的职责与义务,引导监管对象自律,鼓励监管对象创新。同时,对于规则性监管的法规体系,建议规范金融机构的共性行为,赋予原则性监管更多具体内容,便于监管对象理解和执行。如对于展业三原则的细化,建议明确银行尽职调查的权利义务、组织要求、实施措施情形、信息收集渠道以及未尽职调查的法律责任等内容。
2、重塑与原则性监管相适应的组织架构和岗位职责。引入原则性监管后,外汇局现有的监管框架应进行相应调整,逐步打破按照经常项目、资本项目业务线条进行划分的机构设置方式。就组织架构来说,可尝试按照主体监管思路对监管对象进行区分,将现有的监管力量分为三块,分别负责国际收支业务、金融机构业务和非金融机构业务,其中金融机构部分可再细分为国有银行组、股份制银行组、城市商业银行组等;非金融机构部分根据监管对象规模划分为大型组、中型组和小微型组。在分组过程中应考虑“前台审批、中台监测、后台监督检查”的思路,通过职能整合实现对涉外经济主体前中后台的全流程、一体化管理。就岗位职责来说,仍可延续并完善目前的“主体监管”、“分类管理”、“宏观引领微观”等监管思路。
3、丰富银行外汇业务合规性的监督检查等管理手段。(1)行使监督检查权。采用现有或已开发的业务数据监测平台,加大对银行非现场检查、现场检查的频次、力度,把条线管理的业务按照银行主体、企业主体、关联主体整合起来,及早发现苗头性、趋势性问题,对主体经营中的不当行为尽早警示、及时纠正,指导其完善内控管理。(2)构建奖惩机制。强化银行年度考核,对外汇业务合规、没有不良信用、主动发现报告异常交易的金融机构给予激励。比如对于考核评价级别高的金融机构,可降低非现场和现场检查的频率、给予更多的改革创新政策试点机会等,激发银行尽职审查、控制风险的内生动力。对于执行不力的违规银行,则根据违规程度轻重,采取诫勉谈话、情况通报、风险提示、业务指导、降级处理、罚款停业等方式进行惩处。(3)有效衔接原则性监管与事后检查处罚。明确违反原则监管处罚条款,以及银行违反原则行为的定性标准和处罚标准,从而满足事后检查和处罚过程中取证、定性、处罚等不同环节的需求。
(二)金融机构。转变观念,主动适应原则监管,从强化自律的角度,结合自身业务,积极制定符合原则监管的内控制度,包括管理流程、岗位职责、操作规程等,夯实落实原则监管的基础,真正把外汇管理政策传导落实到各操作环节和业务操作岗位,坚持自律经营。
1、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建议从内部控制管理入手,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细化责任主体,强化审核责任,形成银行内部强力的约束体系。(1)建立与原则性条款相适应的内控制度。将原则监管要求融入内控制度,从制度上明确尽职审核的要求。如在结售汇业务中落实了解客户原则时,不仅只满足于客户资格审核和资信调查,更要对基础交易的真实性和一致性进行审查;在落实了解业务原则时,摒弃目前照搬外汇管理规定原文、未细化具体操作规范的做法,通过深入了解掌握结售汇业务政策法规的核心,根据结售汇外汇业务的合规性,建立基于外汇基础交易审查的内控机制。(2)建立重点业务尽职调查报告负责制。如在落实尽职审查原则时,重点业务应更加强调责任主体,对责权进行有序、明确的划分,采取逐级负责,层层报告的责任落实制。(3)建立落实原则监管的风险评估制度。对业务不定期落实原则、实施原则监管情况进行分析评估,评估在内控合规建设、岗位设置、客户审查、交易记录保存与持续跟踪等方面落实外汇管理原则监管的具体情况,及时根据外汇形势和政策变化修订完善自身内控管理制度。
2、实施分类管理机制。以落实“展业三原则”为例,建议针对不同客户和业务实施不同的管理和审核方式,并根据监管要求和业务发展进行动态调整,以实现内部审核资源优化配置。(1)加强客户识别,根据信用风险程度对客户进行分类管理。针对不同的客户,详细规定需采集的客户信息类型、获取客户信息的渠道,以及所获信息的真实性。同时,运用大数据和信息集成技术对客户信用风险进行综合评估,将客户分为高信用等级、一般信用等级、重点关注类和限制类四个等级,分别采取不同的管理措施(见图1)。(2)加强业务管控,根据风险可控度对业务分类管理。制定每项外汇业务的业务流程、操作规程,重点提示易发风险点,运用风险管理模型和历史数据,对办各类业务的风险损失和违约违规情况进行统计分析,以此为据将各类业务按风险级别实施分类管理(见图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