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负责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议)案办理。
3、负责文秘、档案、信息、保密及局机关行政后勤工作。
4、承担局机关和下属单位的机构编制、组织人事、劳动工资和专业技术职称申报工作。
5、负责局机关及下属单位纪检监察和行政监察。
6、负责退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
7、组织开展国土资源宣传工作和干部的教育培训。
8、负责国土资源信息系统建设。
9、编制并实施年度财务预算,执行财务会计制度。
10、承担国土资源工作经费及其他资金的管理。
11、负责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12、指导下属单位财务管理。
13、负责本区域内国土资源专项基金、规费征收和管理。
14、负责综合统计工作。
执法监察大队
1、监督检查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实施及下属国土资源机构的行政执法情况。
2、负责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宣传。
3、根据市国土资源局有关执法监察的职责分工,依法处理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并协助市国土资源局开展执法监察工作。
4、指导国土资源分局(所)执法监察业务建设。
5、协调各科室办理有关行政复议、听证、应诉事宜。
测绘办公室
1、实行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2、统一监管测绘市场。
3、测绘质量的监督。
4、测绘成果提供与使用的监管。
5、查处测绘违法行为等。
地籍耕保办公室
1、负责土地资源现状调查、动态监测、地籍调查、土地登记及土地统计,指导地籍信息系统的建立、维护及更新。
2、负责建设项目用地情况的复核验收工作。
3、调处土地权属纠纷。
4、负责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保护工作,承担建设用地补充耕地方案的拟制和呈报。
5、开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基本农田保护规划、土地整理和标准农田建设规划、土地复垦规划、未利用土地开发规划等的编制工作。
6、指导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
7、承担基本农田划区定界工作。
8、负责年度土地利用计划的编制、呈报工作。
9、负责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和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的农用地转用方案的编制、初审、呈报工作。
10、负责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初审。
11、组织实施耕地开垦、土地整理和标准农田建设及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复垦工作。
12、负责协助人民法院依法查封土地使用权。
土地储备中心
1、承担土地划拨、出让等具体工作。
2、负责土地资产、土地市场的监督管理和农村集体非农建设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工作。
3、负责起草和组织实施区域内征地安置补偿及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的具体实施意见,并对执行情况实行监督检查。
4、负责征地拆迁争议裁决。
关键词:土耳其 水库征地 移民安置
本次考察的主要目的是,通过对土耳其与水利水电工程建设中征地拆迁、移民安置有关的各级政府机构的访问,了解该国在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建设中的征地拆迁、移民安置与重建的政策法规、管理体系、规划设计与实施等方面的做法与经验,以供我国参考和借鉴。
一、土耳其共和国基本概况
土耳其共和国位于亚洲西部,地跨亚、欧两洲,面积78万km2。其亚洲部分位于小亚细亚半岛上,占全国总面积的96、9%。其欧洲部分位于巴尔干半岛东南角,占全国总面积的3、1%,海岸线长3558km。
14世纪初,土耳其建立了奥斯曼封建帝国,15、16世纪是其全盛时期,此后开始衰落。19世纪末、20世纪初,西方帝国主义势力逐渐入侵。1919年爆发反帝反封建王朝的资产阶级革命,1920年成立国民政府,1923年成立土耳其共和国。1971年同我国建交。
土耳其人口约6164万(1995),人口增长率约1、7%,其中城镇人口约60%,约80%为土耳其族,绝大多数居民信仰伊斯兰教。土耳其语为官方语言。
全境绝大部分为高原、山地,仅沿海有狭窄的平原。小亚细亚半岛东西长约1000km,南北宽约600km,面积52、5万km2。半岛的主体是安纳托利亚高原,西部海拔800至1200m,东部海拔2000至2500m,西部比东部低,山间多陷落盆地。高原南边是托罗斯山脉,一般海拔2000至3000m左右,山势峻峭,多死火山,地面熔岩广布。安纳托利亚高原西部,山脉和海岸直交,海岸支离破碎,半岛、岛屿、岬角、港湾相间。
境内河流大部分水流湍急,不利航运。东南部山地为著名的底格里斯和幼发拉底两河的上游。安纳托利亚高原中部有克泽尔河等流入黑海。克泽尔河干流长1150km,是小亚细亚半岛上最重要的河流,西部注入爱琴海的河流,多迂回曲折,河谷为连接高原内部的通道及重要农业区。
土耳其的绝大部分地区属亚热带地中海式气候。内陆高原较干旱,向亚热带草原、沙漠气候过渡。各地气候差异较大。黑海沿岸地区,年平均降水量在700至2500mm之间,东部比西部多,冬季降水较多,西部沿爱琴海地区年平均降水量从沿海的500至750mm,向东部减少为380—500mm,降水主要在冬季。南部地中海沿岸年平均降水量在500—750mm之间,山地区可达1000mm以上,降水主要集中在冬季。安纳托利亚高原大部分地区,年平均降水量在250-400mm之间,春季降水较多。土耳其东部比安纳托利亚高原降水量多。
土耳其现有耕地约2700万ha,草地和牧场2700多万ha。主要粮食作物有小麦、大麦、黑麦、燕麦、玉米、稻米等。
二、土耳其国家水利工程总局(Dsi)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概况
国家水利工程总局(Dsi)是土耳其政府进行全国水资源规划、工程建设和运行的主要机构。1994年,Dsi雇有4644名工程师和25385名永久性工作人员。Dsi作为一合法实体成立于1953年,归公共工程及安置部领导。作为国家主要的自然资源开发机构,Dsi负责管理属国家所有的全部地表及地下水资源和部分公共土地。1994年Dsi用于其项目的经费约占政府投资预算的28、4%,占政府总财政预算的3、5%。
Dsi的宗旨是“开发水及土地资源”,其职责包括:流域开发规划、为农业提供无污染水源、水力发电、大城市的市政及工业供水、水质改善、防洪、河流整治及控制、环境治理及对水工设计和施工材料的研究。法律授予Dsi的特别权力包括临时征用土地及不动产来行使上述职能。
至1994年,已建成164座大坝、74座水电站、1217座灌溉及拦沙坝。这些工程和其它在建工程完成后将最终提供土耳其用电量的一半左右。国家开发计划全部完成后,495座多用途水坝将灌溉850多万ha的土地,年发电量将达1222、40亿kW·h。
土耳其目前正在实施的一个重大项目为东南安纳托利亚工程(GAP项目),包括22座大坝,19座水电站,总装机7476MW。年发电量27345GWh,灌溉面积169、3万ha。现已建成3座水坝、2个水电站(装机容量为3200MW,发电量16254GWh),灌溉面积可达3、6945万ha。
在建5座水坝、4座水电站(装机4、52MW,发电量1051GWh),建成后灌溉面积可达24、2万ha。
三、土耳其的土地征用、移民安置与重建
(一)土地征用
按照土耳其宪法的授权,政府可征用公共工程所需的土地,为此制定了《征地法》,规定了实施征地的程序。国家计划组织的项目选择标准是把投资预算分给那些征地费用最少的项目。其目的在于帮助政府机构把重点放在那些较少或不需征地并且移民工程不太棘手的项目上。Dsi作为水坝建设机构,负责征用项目建设需要的不动产,对不动产进行估价。征地赔偿原则上以现金方式支付给土地所有者。如果土地所有者要求由国家进行移民安置,则其补偿金将由Dsi存人一个特别的移民基金中。
征用的财产价值由一个特别委员会决定。其组成人员每五年换一次。共有5名常务委员及5名候补委员,其中3名委员由省级行政委员会任命,2名从财产所有人中选出。
Dsi在水坝施工现场及库区按下列征地顺序征地:第一,是大坝的轴线位置,施工便道及料场。第二,按施工计划从最低的河底高程处至围堰高程处。第三,从围堰到规划的高于最高水位的征地等高线。最后,按财产所有人的请求和政府的批准征用邻近的不动产。
至1992年末,Dsi已征用了35万多ha土地。预计,将要征地的总数将达到70万ha,这一数字已近于土耳其国土总面积的1%。
(二)移民安置方法
在土耳其,土地征用和移民是两种不同的活动范畴,国家水利工程总局(Dsi)负责土地征用,国家乡村事务委员会(GDRA)负责移民。在征地和移民过程中,Dsi起主导作用,因为它是导致移民的主要机构。
土耳其宪法中规定了国家移民政策的总体框架,按照宪法精神制定了《移民法》。《移民法》中明确规定对属于移民或请求政府帮助迁出的移民,政府必须负责。移民法还包括解决移民迁进土耳其、在土耳其内移民和合并零散的村落过程中的移民问题时应采取的措施。
目前,在土耳其,根据现行移民法,实行两种类型的移民:①农村移民;②商人、技工和其它有专业技能的城市移民。在实施移民计划时,政府提供必要的资本如土地、房屋、商业场所和营业资金。农民可得到一定的土地、农畜、工具、设备、牲畜圈棚、仓储地和其它设施。政府还对移民搬迁提供交通条件。
(三)移民实施
当GDRA从Dsi收到必要的资料后,移民过程正式开始。接着Dsi将提供给GDRA有关的现场机构需要征地的清单和地籍图。当移民实施时,同时也进行征地工作。首先,进行意向调查表,以确定家庭是否愿意搬迁。如果愿意,再询问搬迁的类型,如向城市还是向农村搬迁。然后,省移民委员会将确认哪些家庭有资格移民。
土地的数量及其分配形式由卫生和社会援助部及农业部按家庭人口来确定。
法律规定了在建设过程中雇佣政府工作人员,并在移民过程中无偿提供木材。
确定了有资格的移民人口后,GDRA将配合Dsi安排移民计划。另外,除了存入特别移民基金内的资金外,短缺的资金将请求在一般预算中给予补偿。在这一阶段,同时还进行选址的研究。在取得政府分配的必要土地和资金以后,对移民区的建设进行招标。在房屋建成之后,有资格移民的家庭按政府搬迁计划搬入新的居住点。如果施工延期,有资格的移民人口将被安置在附近的临时住所。
提供给移民的不动产在10年的时间内不得以任何理由出售。同时移民在5年内免税。
省长、市长是及时、全部把重建款分配给移民的最高负责人。他们也将对移民恢复其原有的生产水平负责。如果淹没的村子在水库淹没区域高程之上拥有现成的土地,政府将允许这些人移居到这一地区,并提供技术上和财政上的帮助。
(四)重建
政府采取下列措施来重新恢复移民的生活水准:①那些贫困线以下的移民家庭有资格一经批准就可得到食物、燃料、保健品和衣服。②提供现金或某种信贷来购买机器和其它设备,偿还期延期2年,7年内还清。偿还从第3年末开始,分4年以相同的金额分期付款。利息按10%计。运行资本贷款是另一种帮助重建的形式,它1年到期,利息按10%计。移民费用的偿还期是25年,包括5年宽限期(初始利息免除期)。移民者在搬迁过程中可享受与政府低级雇员津贴相同的旅行补贴。
除了上述的金融支持外,政府还提供许多就业机会来提高移民的生活水准。这些工作的必要设备也由政府提供。每一个乡村移民区配备一个保健中心,包括一名医生、一名护士和一名助产土。政府还实行经常性的卫生管理,在移民过程中召开信息会。在移民区还建立通讯、邮政设施。开展社会活动以支持、帮助移民与当地人和睦共处。
移居于水库淹没线以上地区的人可以建立合作社,比如渔业合作社。在Dsi帮助下,Dsi鱼种场以向水库提供鱼苗的方式对合作社给以支持。
(五)Dsi不动产征用部简况
Dsi不动产征用部下设4个科,即征地科、地籍管理科、项目规划与监测科、调查评估科。现有33人,其中农业工程师10人、测量工程师1人、土木工程师1人、高级职员11人。
Dsi不动产征用部的主要职责是:(1)制定不动产的征用政策和具体实施计划;(2)准备征用土地所需的地图、文件;(3)为财产估价委员会提供帮助;(4)根据项目的重要程度,为Dsi制订土地征用预算,编制与实施年度计划;(5)协调Dsi的地区委员会与有关政府部门的关系;(6)从财政部、林业部申请必要的土地用于安置移民;(7)将有关移民人口的基础资料提交给国家农村事务部、国家乡村事务委员会;(8)官方的征地移民通告,对法律诉讼结果制定处理措施;(9)建立Dsi土地财产档案;(10)向国家计划组织提交移民重建家园的报告;(11)为Dsi项目制定移民计划,并根据规划对实施过程进行监测;(12)根据征地、移民情况,编制季度进度报告给外资贷款方。
截止94年,Dsi已征地75万块约35万ha,从森林部、财政部要求划拨土地为15万ha。
Dsi不动产征用部各科的主要分工职责如下:
(1)征地科:征地;购买土地;土地分配;土地划界;准备征地图纸;划定和标定征地范围;准备招、投标文件和最终确定土地价格;起草有关征地的法律框架文件;土地调整;提供地籍图纸。
(2)地籍管理科:资产交换;统计征地过程中价格变化情况;土地登记造册;土地出租;不动产产权转移与移交;收回征用后的土地;出售Dsi的不动产。
(3)调查评估科:土地估价;临时用地损失调查;对需政府帮助移民者进行调查评估。
(4)项目规划监测科:移民监测;移民恢复重建;征地与移民对环境影响的分析;统计数据的收集;处理移民过程中的问题。
四、值得我国借鉴的经验及建议
土耳其与中国一样,属于发展中国家,近15年发展较快,土耳其现已成为欧共体、北约成员国,社会经济发达程度已远高于中国,人均国内生产总值已达2400多美元。
在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方面,中国与土耳其有许多相似之处。土耳其有丰富的国土资源和水资源,水力发电占整个能源供给的37%,已灌溉面积达400万ha,占可灌溉面积(850万ha)的45%。水力资源已利用部分占总蕴藏量的15%。土耳其政府十分重视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和水利工程引起的移民与重建问题。
通过本次对土耳其水库征地与移民重建的考察访问,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我们感到有下述几方面的经验值得我国在工作中进行参考与借鉴:
(1)土耳其政府对水库移民工作非常重视,制定了《征地法》与《移民法》两部重要法律,从法律上明确了征地、移民工作的机构、程序、内容、方式、步骤等。与我国相应的法律相比,更具有实际可操作性。建议组织力量翻译土耳其有关征地、移民的法规,并进行中土对比研究。
(2)土耳其将征地、移民工作分开的思路与做法很值得研究借鉴。在土耳其,水利水电工程征地由业主(Dsi)负责,采用项目出资完全赔偿的办法(而不是我国“前期补偿补助,后期扶持”的办法),赔偿价格既不完全是市场价,又经过了独立于征地方与被征地方的充分合理公正的评估,且征地有关各方面均可通过法律诉讼对赔偿进行质疑。移民在得到合理赔偿,在经济利益机制驱动下,既可选择由政府安置,也可选择自我安置的方式。由国家安置的移民费用部分由国家提供30年期(含5年宽限期)的无息贷款解决,国家承担部分列人政府社会发展计划及预算,具体工作由乡村事务委员会承担。
(3)土耳其在移民重建过程中,对安置村进行了比较全面的规划,基础设施建设配套。其优先利用国有土地安置移民、各有关行业(教育、卫生、农业、社会、金融等)共同支援等许多移民工作的政策与做法值得研究借鉴。
(4)土耳其政府特别重视水利水电建设,Dsi在政府中也具有很重要的地位与作用,比如从Dsi预算占国家财政预算3、5%及投资预算的28、5%中可见一斑。土耳其水利水电工程规划设计与施工建设和水平也是比较高的,Dsi与中国进行交流合作的愿望也比较强烈。很值得我国与其加强双边互访、交流与合作。
(5)土耳其刚加入欧共体和北约,正处于过渡期,可作为中国技术、劳务、产品进入欧洲市场的桥梁,同时,土耳其一些公司进入中国市场的欲望也比较强烈,可考虑组成中土联合体,承接中国、土耳其、中东、中亚以及欧洲的工程建设项目。
五、未来合作的设想与建议
在总结会上,不动产征用部主任贝拉姆先生代表Dsi提出了以下合作建议:
(1)中、土两国移民机构各自将自己国家的与移民有关的法律翻译成英文,相互交流,进行比较研究讨论和相互了解。
(2)进行水利水电项目引起的土地征用、移民安置、监测、公共设施重建等方面的信息与文件交流。
(3)双方各找一个涉及移民的比较典型的水利水电新建项目,双方交换年度实施进度、移民及其恢复情况报告,并每年到各自工程移民区互访一次。
(4)与水利部移民办、河海大学合作开发移民方面的计算机软件(包括土地征用与移民安置规划、实施、监测评估)。
(5)相互邀请两国同行参加在中、土举行的国际、国内研讨会。邀请中方为Dsi计划主编的“移民与重建”212作手册提供稿件。
(6)在水利水电工程设计、可行性研究方面,建议组织政府间合作。
(7)建议向各自的主管部门提交正式的文件,土方将向其外交部报告中土水利交流的情况,并表示通过外交途径最好能达成政府间的正式合作协议文件。
(一)增强依法依规用地意识
我区目前正面临产业转型和集体土地低效利用的双重压力。相关部门应根据全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结合本部门管理,开展相关制度和机制建设。区内各用地单位应切实增强依法依规用地意识,积极落实相应政策措施,不断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二)落实国家宏观调控的管理和监督责任
务求实效,强化政府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管理责任。各相关部门应积极落实国家和北京市各项节约集约用地政策,增强土地管理对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
(三)强化土地资源的市场配置手段
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努力提高土地综合效益。凡属于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必须通过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公开入市交易,积极引导科研等项目有偿使用土地采取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供应。加大土地储备范围,土地储备项目的一级开发,除可由区政府直接授权区属国有企业外,应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其他企业作为一级开发实施单位。
二、加强对节约集约用地的引导与管控
(一)科学合理编制各项规划和年度计划
全区涉地类规划、计划编制过程中应充分体现节约集约用地原则,包括发改部门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国土部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土地储备计划和土地供应计划,规划部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建设部门编制城市设施建设中长期计划和年度计划,税务部门编制我区税收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投促、商务等部门编制产业发展规划等,并在各项规划、计划中包含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具体措施。
(二)科学编制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
加快开展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按照"统一规划、综合开发、合理利用、依法管理"的原则,规划部门组织编制《*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确定地下空间的开发战略、开发内容、规模、布局和时序。国土、发改、规划、建设、商务、经信委等相关部门联合制定*区地下空间相关管理办法,明确地下空间权属,包括使用权的获得程序、获得方式、出让金、出让范围、出让期限、房产登记等环节的具体内容。
(三)统筹区内各项涉地规划、计划用地管理
统筹协调区内各项规划、计划所涉及的土地利用安排,认真做好我区上述规划、计划的审查工作。对于符合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要求的规划和计划,区政府予以批准实施。
(四)加强各项涉地规划、计划的实施管理
完善各项涉地规划、计划的实施与管理,变被动执行为主动管理,变静态管理为动态管理。规划、计划实施部门须监督各项节约集约用地措施的落实,评价有关节约集约用地目标的完成情况,并与年度计划实施情况一同上报区政府。
三、积极试点,探索建立节约集约用地长效工作机制
(一)通过土地储备盘活存量建设用地
不断完善由政府主导的土地储备机制,按照"统一规划、统一开发、统一平衡资金、分块包装上市"的原则,将空闲土地、闲置用地、低效集体建设用地、边角地以及与全区产业发展定位不相符的建设用地统筹纳入土地储备范围,积极促进城市建设和产业升级调整。由国土和集体经济管理等部门联合制定全区集体土地开发利用实施方案,逐步解决我区农转居后续问题。
(二)试点建立节约集约用地全程管理机制
按照建设项目的土地开发利用时序,形成建设项目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估制度,分为用地审批、批后监管、年度审查和落实奖惩四个阶段。
1、试点开展建设项目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价及核准工作
主动开展建设项目用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价工作,由发改部门牵头,联合国土、规划、建设、工商、地税、国税、投促、商务、园区、统计、经信委等部门明确我区鼓励、支持、限制和禁止的建设项目类型,以及各类建设项目的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价体系和评价标准,进一步明确进行评价的审批环节,以及与之相对应的评价指标。对于试点范围内没有达到国家及市政府相关部门规定的用地标准或不符合节约集约用地要求的项目,一律不予办理前期手续。
2、试点开展建设项目联合验收与用地批后监管工作
根据我区实施节约集约用地的客观需要,在试点范围内,发改、国土、规划、建设等部门对建设项目进行联合验收。同时,发改、国土、规划、建设、工商、地税、国税、商务、园区、经信委根据本部门业务特点,构建各自建设项目批后监管机制,对建设项目进行全程批后监管。
3、试点开展产业项目及重点产业区集约用地年度审查工作
(1)产业项目集约用地审查制度
在试点范围内,发改、国土、规划、建设、工商、地税、国税、投促、商务、园区、经信委等部门须在产业项目竣工投产一年后,审查项目节约集约用地的各项数据,并提出用地评价结果。重点审查用地单位实际从事的行业、实际占地面积、地均固定资产投资、地均总产值、地均纳税总额、地均就业人口、地均能耗等。
(2)重点产业区集约用地审查制度
由国土联合发改、规划、建设、地税、国税、商务、园区、统计、经信委、长安街沿线我区各街道办事处,负责每年定期对"一轴、一核、一园、一带、多支点"范围内的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情况进行评价,所涉具体空间范围由规划部门确定。重点审查上述范围内的产业结构优化情况、地均固定资产投资、地均总产值、地均纳税总额、地均就业人口等的变化情况。
4、试点建立产业项目退出机制
各产业主管部门将产业项目用地评价结果与所属行业应达到的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标准进行对比分析,并利用法律、行政、经济手段制订相应的奖惩办法。其中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远未达到相应标准的,由产业主管部门提出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的建议,发予用地单位并督促其整改,对低效利用的土地和空闲、闲置土地,要明确利用方向,采取措施促进土地提高利用的效率,整改无效可联合土地储备机构与用地单位进行协商,协商一致后,可由土地储备机构实行土地收购。
四、完善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实施保障措施
(一)成立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工作职责
为统筹解决节约集约用地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成立*区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工作领导小组,由区长任组长,主管区长任副组长,发改、国土、规划、住建委、集经办、工商、地税、国税、投促、商务、园区、统计、公安、经信委、金融办等部门领导为成员。办公室设在国土分局,确保各项工作责任落到实处。
领导小组主要负责研究审议全区涉地类规划、计划的制定和督办各项工作的进展情况,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应按照本《意见》要求积极安排需要承担的后续工作,定期向领导小组汇报工作进展,形成全区共建节约集约用地长效机制的良好局面。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切实加强国土资源管理,进一步改进管理方式,提高行政效率,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廉洁高效的国土资源管理体制。
基本原则:坚持精简、统一、效能和先划转、后理顺的原则,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精简机构,强化监督,提高效率。
二、改革内容
(一)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内设机构、职能职责和人员编制
1、内设机构:设8个职能科室
办公室、纪检监察执法室、规划计划科、财务科、房地产权籍市场科、建设用地管理科、地质环境矿产资源科、房改拆迁物业科。
2、主要职能
(1)贯彻执行国家和重庆市颁发的有关土地、地质环境、矿产资源、房屋管理和住房制度改革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起草土地、地质环境、矿产资源、房屋管理和住房制度改革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2)负责全县城乡土地、房屋权属确认和登记发证的统一管理;
(3)统一管理全县城乡土地、矿产资源,编制并组织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度用地计划和基本农田保护规划;负责占用基本农田的审查报批和土地用途管制工作,组织和指导土地开发复垦、耕地保护和土地开发整理工作;负责土地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管理和组织矿产资源的调查评价,编制并组织实施矿产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规划、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遗迹保护规划;
(4)统一管理全县建设用地的征用、划拨工作,负责土地征用、划拨的审查、报批和全县土地整治开发的管理工作;
(5)统一管理全县土地资产,负责土地使用权出让、出租、转让等有偿使用和管理,负责农村集体土地流转的管理,负责企业改制中土地使用权的处置、外资企业用地管理;
(6)依法管理矿产资源探矿权、采矿权的审批登记发证和转让审批登记,承担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地质资料汇交管理。依法实施地质勘察行业管理,初审并上报审定地质勘察单位资格,负责管理地勘成果,初审并上报审定探矿权、采矿权评估机构资格,确认探矿权、采矿权的评估结果;
(7)组织监测、防治地质灾害,保护地质遗迹,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察和评价工作,保护地质环境,依法实施地热水、矿泉水的管理,认定具有重要价值的古生物化石产地、标准地质剖面等地质遗迹保护区;
(8)负责全县土地、房屋定级估价及地价评估确认,房地产转让、租赁、抵押、典当管理和房屋使用权转让等房地产市场管理以及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和人员的资质管理;
(9)负责全县住房解危解困廉租房、集资合作建房工作的规划、计划、组织实施、监督和全县物业管理,报批物业管理企业资质,指导和监督物业管理工作;
(10)承办全县土地出让金和收益金的核收、征收、解交及房改资金的归集、管理,负责房管资金的核收、征收、管理和矿产资源补偿费、探矿权、采矿权价款和使用费的征收和管理;
(11)依照《重庆市测绘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全县地籍、房产测绘的管理,编制并组织实施地籍、房籍测绘规划,管理地籍、房籍测绘机构资质、测绘成果档案;
(12)组织开展对全县用地、地质矿产、房屋执法情况的执法监察,依法对各种违法违章行为进行行政处罚,裁决权属纠纷,负责土地、矿产资源、房屋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13)负责全县土地、地质矿产、房屋管理和房改的科技、信息、档案、综合统计及外事、宣传及职工培训的组织指导;
(14)领导街、镇、乡的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工作;
(15)完成县委、县政府及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3、人员编制及领导职数
大足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机关编制23名(其中:行政编制20名、后勤人员事业编制3名),实有25名(其中:行政编制人员21名),局级领导职数按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和县委规定配备。内设机构负责人职数9名。
(二)下属事业单位职能职责和编制(设7个直属事业单位,编制72名,负责人11名)
1、大足县房地产监理交易所。为大足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编制人数15名,负责人2名。其主要职责:承办全县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商品房预售、房地产交易、抵押、租赁监证、房地产管理,提供房地产信息、咨询服务,土地权属变更调查。
2、大足县地质环境土地整理中心。为大足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编制人数12名,负责人2名。其主要职责:承办公益性地质环境监测、地质灾害监测和地质灾害防治事务性、技术性工作;承办全县耕地开发、整理工作;承办全县土地测绘、房屋勘测、土地开发整理设计工作。
3、大足县住房资金中心。为大足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编制人数6名,负责人1名。其主要职责:承办全县住房公积金的归集、发放、公积金贷款;承办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使用及使用计划执行情况报告。
4、大足县征地储备中心。为大足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编制人数15名,负责人2名。其主要职责:承办全县土地征用、土地储备整治、农民拆迁还房、安置补偿实施工作;承办全县国有土地使用权、矿产资源使用权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
5、大足县城镇房屋管理中心。为大足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编制人数12名,负责人2名。其主要职责:承办全县城镇房屋拆迁、公房经营、物业大修基金管理使用等工作;承办全县房屋安全鉴定、白蚁防治、房屋维修工作。
6、大足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执法大队。为大足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编制人数6名,负责人1名。其主要职责:承办涉及全县土地、房屋、矿产资源(违法、违规)的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和来信来访处理,参与行政强制执行,配合做好司法强制执行工作。
7、大足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信息中心。为大足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编制人数6名,负责人1名。其主要职责:承办全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档案资料的收集、归集和利用管理工作;受局委托,承担全局国土资源和房地产行业信息化发展规划和计划的编制及有关工作规范、技术标准、管理规定的制定以及局机关办公自动化系统及内网的建设和维护,为局机关电子政务的建设提供服务。
事业单位人员从现从事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的在编在职事业人员中调配。
(三)街镇乡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机构
1、职能划转
按照**府发〔**〕5号、**编办〔**〕2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街镇乡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职能上划到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2、街镇乡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机构设置
街镇乡国土房管所职能上划后,按街镇乡行政区划设置大足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街镇乡管理所,其性质为县国土房管局派出机构,按局机关内设二级机构级别对待。另设大足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工业园区管理所。
3、管理所的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颁发的有关土地、矿产资源、房屋管理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政策;
(2)负责管理辖区内城乡土地、矿产资源、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3)负责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基本农田保护规划、地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遗迹保护规划、执行用途管制,保护基本农田;
(4)负责辖区内建设用地征收、征用和出让、划拨的现场踏勘;
(5)负责辖区内土地、房屋权籍管理的登记发证;
(6)保护地质遗迹和地质环境,协助防治地质灾害;
(7)负责辖区内房屋拆迁、住房安全、物业管理和房地产市场管理;
(8)协助征收辖区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的相关规费;
(9)负责辖区内土地、矿产资源、房屋管理的动态巡查,处理征地、拆迁、房地产权属纠纷;
(10)负责辖区内公房经营管理;
(11)承办县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4、编制配备和人员调配
核定编制:新设置的25个管理所核定全额拨款事业编制245名,负责人40名。人员配置从县国土房管部门在编在职人员中进行调配。
三、干部人事财务管理
(一)局属事业单位、管理所人员经费及财务管理
1、经费来源:县财政全额拨款。实行一级预算分级管理办法,即县财政局对县国土房管局下达全县国土房管系统的财政预算,由县国土房管局再分别下达局属各单位和各管理所的经费预算。
2、各街镇乡管理所所需办公场所和设施由各街镇乡提供(原办公场所、办公用具不变),以确保工作的正常开展,原街镇乡管理的国土资源和房屋等资料整体移交给新设置的管理所。
(二)干部人事管理
1、县国土房管局机关及下属单位(含管理所)干部职工管理按县委组织部、县人事局有关规定执行,机关内设科室及下属事业单位负责人的任免,由县国土房管局商县委组织部、县人事局形成一致意见报县政府分管领导同意,由县国土房管局行文任免。
2、县国土房管系统内干部职工调动,按县委、县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四、组织实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我县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全县各街镇乡、县级有关部门要从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保护国土资源,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讲政治、顾大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通力配合,确保改革工作平稳进行。为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由主要领导任组长,县委、县政府相关领导任副组长,县政府办、县委组织部、县编办、县人事局、县财政局、县国土房管局、县审计局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大足县街镇乡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国土房管局。
(二)精心组织,稳步推进
全县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在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要精心做好定机构、定编制、定人员的工作,按照程序搞好人员的划转,办好街镇乡财、物、事及资料的移交,落实好街镇乡管理所办公经费及办公地点,处理好改革中的具体问题,保证改革工作的稳步推进。整个改革工作在**年8月底前完成。
【关键词】水利工程;管理;水土保持
自我国加入WTO后,经济得到了迅猛发展,水利工程建设的发展也非常迅速,同时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环境问题也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而水利工程建设的发展会对周围环境造成一定的损害,使得环境污染越来越严重,使得很多植被被破坏、水土资源流失、全球变暖等一系列环境问题不断涌现出来。这些问题破坏了地球的生态平衡,阻碍了人类可持续发展的进程。因此,为了生态平衡与人类的可持续健康发展,使得水利工程管理与水土保持规划研究成为当前一项重要课题。
1水利工程管理
水利工程是为我国经济发展和人们生活提供服务的一项工程,它的主要作用是保护、合理利用以及调节水土资源。水利工程建成后必须要对其进行有效的管理,才能使水利工程达到理想的效果,这也是验证水利工程是否可用、是否安全的一个过程。因此,水利工程管理就是要通过管理手段来保持工程建筑的完整性、可靠性和安全性,使水利工程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它的主要任务是,通过有效的管理手段来控制、调节、流通以及使用水资源,充分利用其来进行防洪、灌溉、供水、发电、航运、渔业以及环保等工作。水利工程管理的中心内容是指,对水利工程的护理、保养、维护以及更新工程设备,运用水利工程管理对水资源进行合理的调配和使用[1]。2水土保持规划水土保持工作一直是关系到经济可持续发展的中心工作,也是国土整治、江河治理的核心,同时也是山区人们生存及山区发展的重要途径,因此,水土保持对于国家经济发展和人们的生产、生活都有着重要作用。为了有效的防止水土流失,做好国土整治,使水土资源和生物资源得到合理开发和利用,使生态环境得到改善,使农、林、牧及经济得到进一步发展,根据土壤的侵蚀情况,结合自然社会经济条件,运用水土保持理论、生态学理论及经济规律理论,对水土保持、综合治理开发进行总体部署,以及制定实施安排的工作计划,就是水土保持规则。3水利工程管理中的水土保持规划3、1水土保持规划的类型水土保持规划从工作层面上可分为,水土保持综合规划、专项规划、其他规划中的水土保持专业规划[2]。从规划的地域上可分为,全国性或大区域、地方性或中大区域规则,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详见图1。(1)全国性或大区域、大江大河水土保持综合规划。比如长江、黄河等大江大河的全国水土保持规划,东北黑土地水土保持综合规划等,这种全国性或大区域的水土保持综合规划一般必须由国家批准,并需要根据形势的发展进行必要的修改。(2)全国性或大域、大江大河水土保持专项规划。比如全国水土流失预防监督规划、全国水土保持生态修复规划以及黄土高原工程建设规划等,这种全国性的专项规划一般由国家或部门批准,且一般为近期实施的规划。(3)省、市、县或中大区域综合规划或专项规划。这类规划面积一般在2000km2以上,比如省、市、县的某流域水土保持综合治理规划、水土保持监测规划等,这类规划一般为省、市、县人民政府批准,跨省的需国家批准。(4)国家大型综合规划中的水土保持专业规划。比如全国生态建设规划、水资源规划、水污染防治规划以及防洪规划等有关水土保持专业方面的规划。
2规划阶段的规划深度和重点
2、1规划期与规划水平年
省级以上规划期为10~20年,地、县级规划期为5~10年。规划可根据实际需求划分近期和远期两个水平年,并以近期为重点。
2、2规划的深度和重点
规划阶段要对规划区域进行综合调查,并对资料进行整理、分析,研究规划区的水土流失情况、原因以及规律,划分水土流失类型区,制定水土流失防治目标,并提出有效的防治措施;另外,还要制定规划实施进度,近期安排以及所需的资金,预测规划实施后的经济效益。规划阶段的重点是研究、讨论水土流失防治的目标、任务,根据类型区提出防治措施,并选择最优的方案进行实施。
3设计阶段的设计深度和重点
水利工程设计阶段主要分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3个阶段。
3、1项目建议书阶段
项目建议书是根据规划确定近期实施的项目,一般不超过5~10年,设计水平年根据实际情况而定,对于建设周期比较长的项目,可分期进行编制项目建议书,并确定现状水平年、近期设计水平年和远期设计水平年。项目建议书阶段应说明项目所在区域的自然条件、经济条件、水土流失等情况,初步确定建设目标,涉及工程地质问题的要了解影响地质条件和地质问题,初步确定总体方案,选择典型小流域进行典型设计,对于大中型拦沙坝等治理工程要进行重点论证,推算工程,初步拟定组织形式、进度安排等。其工作重点是优选建设项目,论证项目的合理性和必要性,拟定建设规模、布局、估算投资并进行评价。
3、2可行性研究阶段
可行性研究的工作范围与项目建议书相近,建设期一般不超过10年。它是在项目建议书的基础上进行深化设计,确定目标、规模,明确重点建设小流域,对水土保持单项工程应明确建设规模。明确现状水平年和设计水平年,查明项目区的自然条件、经济条件以及水土流失基本情况,提出水土保持分区,选择一定数量的典型小流域进行措施设计,并推算措施数量。估算工程量,基本确定组织形式、施工方法和要求,初步确定水土保持监测方案,基本确定技术支持方案,估算工程投资,提出筹措资金的方案,对项目进行经济评价指标进行分析,对提出的融资方案进行财务可行性分析。其工作重点是阐述分析项目的技术、经济、社会、环境可行性,确定项目范围、地点、数量,对防治总体布局方案进行比选。推算出各类型区的防治措施和工作量,初步确定技术支持、建设方案、投资估算。
3、3初步设计阶段
水土保持初步设计阶段在多数情况下与施工图设计阶段合并进行,而且是针对可行性研究报告,来进一步确定各条小流域或小片区、单项工程做出的具体设计,初步设计一般要能够指导实施施工。因此,初步设计阶段的设计水平年要根据小流域治理进度安排的情况而进行确定,每条小流域或每个项目的建设期一般都不会超过5年。水土保持初步设计工作范围由可行性研究的区域范围细化到具体的小流域,建设目标也要量化,防治方案、总体布局以及措施配置等要落实到地块(工点)。初步设计阶段要对项目建设任务和规模进行复核,查明小流域内自然、经济条件、水土流失及防治情况,水土保持工程措施要确定工程设计标准及工程布置,做出相应的设计,水土保持林草措施要根据立地条件进行选定树种、草种并进行典型设计,封育治理措施要根据立地条件和植被类型分别做出典型设计,编制初步设计概念,明确筹措资金方案,分析工程的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其工作重点是各种措施的典型设计、单项设计和专项设计,落实施工组织设计、核实投资概算等[3]。
4结语
水资源的可持续循环是水利工程的重要内容,所以水土保持规划工作也是水利工程的一个重要部分,水利工程的合理建设和水土保持都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关键所在,这关乎地球的生态平衡和人类的可持续健康发展,因此,在水利工程管理中对水土保持进行合理的规划也变得越来越重要,做好水土保持规划工作不仅有利于我国水利工程的进一步发展,也有助于我国社会的和谐发展。
参考文献
[1]王丽清,张利、水土保持在水利可持续发展中的作用分析[J]、科技资讯,2011,6、
[2]王海洪、在水利工程中水土保持的研究分析[J]、黑龙江科技信息,2014,4、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农业综合开发土地复垦项目管理,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试行办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综合开发土地复垦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农发办”)用中央财政资金扶持,由国土资源部组织实施,对因各项生产建设造成挖损、塌陷、压占等破坏的土地进行复垦的项目。
第三条项目管理遵循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和资金管理确定的以下基本原则:
(一)统筹规划,突出重点,规模建设,注重效益;
(二)按项目管理、按立项条件择优选择;
(三)实行“国家引导、配套投入、民办公助、滚动开发”的投入机制;
(四)按项目确定资金,集中投入,不留缺口,奖优罚劣。
第四条项目建设遵循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有关方针、政策;坚持复垦利用被破坏土地,增加耕地和农用地,促进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因地制宜,综合治理,工程措施和生物措施相结合,农、林、牧、副、渔全面发展,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相统一。
第五条项目管理实行统一组织,分级管理。在国家农发办的统一组织协调下,国土资源部负责项目评估论证、立项审查、年度项目实施计划下达、项目终验等;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项目申报、年度项目实施计划编制、项目实施、资金使用监督检查、项目初验等。
二、项目申报
第六条国家实行项目年度申报与立项。有关省(区、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被破坏土地资源状况,负责组织项目申报。
第七条项目申报单位为县(市、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的项目须经地(市)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省(区、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省(区、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集中报国土资源部。
每年项目集中报国土资源部时间为6月1日至6月30日。
第八条申报项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项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关专项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二)待复垦土地为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破坏的土地,面积较大,相对集中连片,水土资源条件相对较好。通过复垦,能有效增加农用地特别是耕地面积。项目规划建设面积原则上不小于200公顷(3000亩);
(三)地方财政具有资金配套能力和有偿资金偿还能力。当地政府和群众土地复垦积极性较高。对于已经安排项目建设的县(市、区),在申报条件符合上述要求的前提下,应当优先组织项目申报。
第九条省(区、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报项目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省(区、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立项报告;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与评估论证意见;
(三)省(区、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关专项规划的审核意见;
(四)项目土地登记情况一览表及项目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项目规划图与项目位置图;
(五)其它有关材料(如有关影像资料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区背景情况(包括自然、社会、经济状况);项目区被破坏土地与权属状况;项目区水土资源与环境评价;项目建设范围、规模;项目建设工程量与主要工程、生物措施;土地权属调整方案;投资概算及筹资方案;综合效益评价;组织实施措施等。申报材料一式两份。
三、立项审查与年度项目实施计划下达
第十条国土资源部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查,符合规定要求的,纳入部项目库。其中,对项目规划建设面积在600公顷(9000亩)以上的,由国土资源部组织项目立项评估论证。
第十一条国土资源部根据国家农发办下达的年度中央财政资金项目投资计划控制指标,在部项目库中选择项目,并征求有关省(区、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确定年度立项项目,编制年度项目投资计划方案。对于已经安排项目建设的县(市、区)的项目,在项目申报符合要求与项目中期检查合格的前提下,予以优先立项。年度项目投资计划方案报国家农发办,经认定后,国土资源部向有关省(区、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下达年度中央财政资金项目投资计划,通知组织编制项目规划设计(或实施方案)与年度项目实施计划;国家农发办向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下达国土资源部土地复垦项目中央财政投资控制指标,并通知落实地方财政配套资金。
第十二条项目规划设计(或实施方案)与年度项目实施计划由项目申报单位编制,并逐级(汇总)上报至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项目规划设计(或实施方案)进行审定;对年度项目实施计划进行审核、汇总。年度项目实施计划经审核、汇总后,由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集中报国土资源部,并抄报国家农发办。上报(抄报)材料一式两份。每年上报(抄报)材料时间截止日期为10月31日。
第十三条国土资源部在省(区、市)上报年度项目实施计划基础上,汇总编制全国年度项目实施计划,于11月30日前报国家农发办。全国年度项目实施计划经国家农发办审核批复后,由国土资源部会同国家农发办共同下达给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抄送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经审核批复的全国年度项目实施计划予以公告。
第十四条项目规划设计(或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总体设计,主要工程设计,配套设施设计,施工机械、设备购置计划,主要工程概算等。
第十五条年度项目实施计划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实施计划表(表格样式由国家农发办统一制度);
(二)计划编制说明书。包括项目区基本情况,项目总投资规模及资金来源构成,项目区涉及的地(市)、县(市、区)数及项目区范围(乡、镇、村),复垦任务及亩投资情况,主要单项工程安排情况,预期效益目标,项目实施主要措施等;
(三)附件。包括省(区、市)财政部门出具的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和按期足额偿还中央财政有偿资金的承诺书;农业银行(经办银行)提供项目贷款的证明;年度项目实施计划编制的软盘数据;其他有关资料等。
四、资金筹措、使用与管理
第十六条项目建设资金包括中央财政资金、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单位集体和农民群众自筹资金及其他资金。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原则上按与中央财政资金1∶1的比例进行配套,其中,省级财政配套资金占70%,地(市)、县级财政配套资金占30%。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应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专款专用。单位集体、农民群众自筹资金(包括现金和实物折资)和投劳折资应分别达到中央财政资金投入的50%。
第十七条中央财政资金、地方财政配套资金、自筹资金用于土地复垦工程,不得用于多种经营项目。资金使用范围主要包括:土地平整;修建排灌渠系及配套建筑物;修建或新打机电井及配套的机、泵和10kv(含)以下的输变电设备;新建、修建、改造总装机在5000kw(含)以下泵站及35kw(含)以下配套输变电工程;发展节水灌溉所需的建材、管材及喷滴灌设备;修建田间机耕路;改良土壤;购置农业机械及配套农机具、小型仪器设备;营造农田防护林、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科技推广、技术培训和项目前期工作费等。项目前期工作费按财政投资的2%提取,并在地方财政配套资金中列支。由负责项目前期工作的单位提取,用于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估论证、规划设计、计划编制等。
第十八条中央财政资金采取无偿与有偿相结合的方式投入,其无偿与有偿的比例为70%∶30%。无偿资金通过财政部门逐级拨付,有偿资金通过财政部门逐级承借,统借统还。中央财政资金有偿投入部分自借款合同生效之日起,第4年开始偿还,每年偿还25%,第7年还清。地方财政配套资金的使用方式,依照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项目资金应做到专人管理、专帐核算,保证专款专用,严禁挪用、截留和抵扣,体管理监督办法按照国家农发办《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执行。
五、项目实施管理
第二十条项目建设期限为一年。项目申报单位应按期组织完成年度项目实施计划,项目工程质量应达到项目规划设计的标准和有关规定要求。年度项目实施计划一经下达,原则上不得调整。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须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二十一条项目实施应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合同制、招标投标制和工程监理制。项目的主要单项工程施工和主要设备、材料的采购实行公开招标。主要单项工程的施工,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
第二十二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经审定的项目规划设计进行施工建设,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地点、规模、标准和建设内容。
第二十三条国土资源部组织开展年度项目实施中期检查,检查合格的,作为下一年度项目所在县(市、区)继续立项的依据;中期检查不合格的,责令改正。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加强项目实施中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及时研究解决项目实施中存在的问题。有关省(区、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每年2月29日前,将上一年度项目计划完成情况报国土资源部。
第二十四条项目实施前应明确土地权属关系,项目实施过程中一般不作权属调整;项目竣工后,项目申报单位应按照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土地权属调整方案及时进行土地权属调整、变更调查和登记发证工作。同时,明确项目运行管护主体,建立健全管护制度,确保工程正常运行和长期发挥效益。
六、竣工验收与成果管理
第二十五条项目竣工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方针政策、有关规章制度和项目规划设计(或实施方案)、年度项目实施计划等及时进行项目验收。项目验收内容主要包括:
(一)项目建设任务与主要经济指标完成情况;
(二)主要工程数量和质量建设情况;
(三)资金到位、使用和有偿资金偿还落实情况;
(四)土地使用与土地权属管理情况;
(五)项目工程运行管护制度和文档管理情况等。
第二十六条项目验收采取自下而上方式进行。
(一)自验。项目竣工后,县(市、区)或和地(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自验;自验完成后,向省(区、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并将自验情况和有关材料一并上报。
(二)初验。省(区、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验收申请后,及时组织验收组,对自验成果进行初验。在省(区、市)范围内,所有年度项目初验合格后,将所有项目的建设与初验情况进行汇总,报国土资源部并申请项目验收。
(三)终验。国土资源部根据省(区、市)初验情况,组织进行项目终验。
第二十七条国土资源部对全国年度项目全面验收合格后,形成验收报告报国家农发办,并申请国家农发办抽查。抽查合格后,由国家农发办发给项目验收合格证书。对抽查不合格的,限期补建和纠正。逾期仍未补建和纠正的,停止安排项目所在县(市、区)项目建设。
第二十八条国土资源部或国家农发办验收时,地方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提供所需材料。
一、省(区、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材料:
(一)申请验收报告与项目初验情况;
(二)项目建设工作报告;
(三)财政资金到位、使用、管理情况报告;
(四)资金审计报告;
(五)项目计划批复文件和资金拨借文件;
(六)验收统计表;
(七)其他有关材料。
二、县(市、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除提供前款相应材料外,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项目区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项目区位置图、项目规划设计图和竣工图;
(二)农民群众自筹资金帐目及投工投劳统计;
(三)中央财政有偿资金借款合同。
为有效落实土地调控政策,促进招商引资工作,加快我市工业发展,现就改进建设用地管理强化工业用地保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努力增加工业用地有效供给
(一)多渠道争取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各地要切实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扩大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争取新增建设用地计划逐年稳步增加。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一旦下达,各地要加快组织用地报批,确保在每年的六月底前将计划落实到具体地块,八月底前完成当年的用地报批,争取追加用地计划。加大重点项目申报力度,积极争取使用省以上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每年全市不少于5个项目进入国家和省重点项目库,争取使用省以上计划不低于1500亩。着力推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拓展城镇用地空间。*阳区要精心组织,扎实做好挂钩试点工作,其它县(市)、区要加大立项申报力度,争取使用试点周转指标。
(二)多举措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对已获批准的新增建设用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在规定的1个月内缴足有关报批费用,拿回用地批文,保证及时供地。对不能及时供出的新增建设用地,一律纳入土地储备范围,优先供给新上工业项目使用。对闲置满两年依法应当收回的土地,应当在半年内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收回,依照城市规划安排给急需用地项目使用。依法开展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鼓励乡(镇)、村办企业将闲置低效利用土地,通过出让、出租、入股、转让、转租等形式依法进入市场,与招商引资项目对接。
(三)优先满足工业项目用地需要。除必需的基础设施和民生项目外,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主要分配给开发区(园区)等工业集中区。优先组织开发区(园区)用地报批,征地资金优先用于工业用地报批。经批准转用、征收的工业用地,优先供给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含量高、市场潜力大、产业带动性强、就业面广的工业项目。
二、切实强化规划的调控作用
(四)加快开展“两规”修编工作。市、县两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各县(市)、区城市总体规划修编要同步推进、同时完成,尽快上报审批。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要符合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要求,并与其专项规划相互衔接、充分协调、高度一致,确保实用、管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统筹城乡各类建设用地的同时,要保证依法批准的开发区(园区)用地规模。城市总体规划要科学确定城市发展方向、目标和规模,抓紧制订详细规划,细化各项建设用地结构和空间布局,准确把握工业用地数量和位置,便于规划的实施和用地的报批。
(五)编制开发区(园区)规划。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围绕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总体战略和战略支撑产业,按照合理布局、突出重点、集约经营、循环发展的原则,编制全市开发区(园区)发展专项规划,科学确定全市开发区(园区)的数量、规模、布局和各自的功能定位、主导产业,避免产业重叠、重复建设和恶性竞争。各类开发区(园区)主导产业应各有侧重、特色鲜明、协作配套,实现错位发展。各开发区(园区)要根据地区经济发展现状、资源能源条件、产业基础状况,以主导产业、发展空间、功能区块、基础设施、配套设施及生态保护等为主要内容,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细化功能分区和用地结构。工业园区内的产业用地比例不得低于80%,工业项目所需的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解决员工临时住宿的,要严格遵循规划布局和条件,且只能建设集体宿舍。
(六)严格按照规划建设和用地。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开发区(园区)建设规划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要严格遵守和执行,不得随意违背和突破。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不得擅自修改和调整各类规划。本着“规划引导招商,招商服从规划”的原则,各类招商引资项目要根据产业类型、配套要求,进入相应的开发区(园区)。建立利益分享制度,打破区域限制,统筹县(市、区)之间、开发区(园区)之间和乡镇之间的招商引资项目,实现产业集聚、规模集中、用地集约。对符合规划的招商引资项目,优先办理立项、规划和用地手续。
三、积极推行工业用地统征管理
(七)加强征地工作组织协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开展征地工作,国土资源部门具体承担征地工作的组织实施。要改变现行工业用地按项目分散征收的做法,全面实行依规划集中统一征地。各县(市)、区政府和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要加强对征地工作的组织领导,及时协调本辖区内征地协议的签订、补偿安置的落实和征地拆迁开发的实施,切实加快征地工作进度。
(八)建立统一征地专项基金。各县(市)、区和各开发区(园区)要将征地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建立统一征地专项基金,滚动使用,专门用于开发区(园区)等工业集中区征地报批所需上缴的规费。市财政分别为*城区、*城区安排1000万元的征地周转资金,专门用于工业项目的落地报批。周转金使用后二个月,从区级财政分成中直接扣还,保证滚动运行。审计部门对征地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实行年度审计,监督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九)落实征地补偿安置政策。严格执行征地补偿标准。各县(市)、区政府和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对本辖区内征地补偿拆迁安置工作负总责。征地补偿必须严格执行省政府批准的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价。严禁有关单位和个人与被征地村组签订征地补偿协议,突破规定的补偿标准。对被征地村组借征地之机漫天要价的,各县(市)、区政府和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要采取必要的措施予以制止。对征地补偿突破国家规定标准的县(市)、区和开发区(园区),扣减其下一年度用地计划。规划区内的土地将要进行开发建设时,在集中核对户口阶段,暂停办理户口迁入手续。各地、各部门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做好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工作。
四、着力推进工业项目节约集约用地
(十)严格工业项目用地审批。工业用地一律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出让价格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开发区(园区)要建立集体会审制度,对进区工业项目实行集体决策。严格执行国家《限制用地项目目录》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严禁高耗能、高排放、淘汰类工业项目通过立项、规划和用地许可,重点支持低耗能、低排放、鼓励类工业项目建设和发展。对工业项目进行核准或备案时,要重点核查其注册资金和投资规模是否达到要求。规划部门在出具工业项目规划设计条件时,对确定的工业项目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绿地率等指标,要符合国土资源部《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规定,并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予以约定。各开发区(园区)要拿出25%的工业用地,用于兴建多层标准厂房,引导食品、饮料、纺织、服装、家具、文体用品、医药、电子设备、工艺品等工业项目租赁使用标准厂房生产。
(十一)加强工业项目用地批后监管。严格工业项目建设竣工验收把关。将工业项目依法用地和履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情况作为竣工验收的一项内容,凡是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绿地率等未达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要求的,不得批准通过竣工验收。严格审查工业项目用地转让,项目固定资产投入低于总投资额的25%的,用地不得转让。对新增的工业用地改变为经营性用地的,一律由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依法出让。严禁工业项目用地闲置,土地闲置满一年不满两年的,按土地出让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满两年、依法应当无偿收回的,坚决无偿收回,重新安排使用;不符合法定收回条件的,也应采取改变用途、等价置换、安排临时使用、纳入政府储备等途径及时处置、充分利用。对闲置土地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征缴增值地价。
(十二)开展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价。建立科学的评价指标体系,开展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价。把单位GDP和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增长的新增建设用地消耗量,作为对县(市)、区政府和开发区(园区)管委会考核的内容,并将考核结果与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配挂钩。开展开发区(园区)集约用地评价。查清开发区(园区)土地利用状况,评价土地集约利用程度,测算土地集约利用潜力,以土地集约利用评价结果,作为开发区(园区)扩区、升级的依据。对土地利用达到评价要求的开发区(园区),可以申请利用符合规划的现有建设用地扩区,也可以申请整合依法依规设立的开发区(园区)。
五、加快建立保障工业用地的执行机制
文章以此为基础,在对先后五次实施的《全国综合开发计划》进行综合分析的前提下,对以下几个问题进行探讨并力求找到合适的答案:一是在战后日本经济发展过程中,这样的开发计划有何种程度的合理性。二是开发计划中实施的哪些理念值得推广。三是作为一种政策,其有哪些不合理的地方。此外,在综合把握时代背景的基础上,分析政府机构制定的开发计划,并分析新出现的问题。最后,从笔者的观点出发,阐述日本国土计划的实施经验对中国地区开发计划的参考价值。
关键词:国土开发;全国综合开发计划;国土保全;地区经济开发
一、日本国土开发计划的历程
1962年,全国综合开发计划(以下简称一全总)在池田内阁会议上通过。一全总力求实现的目标并不仅仅停留在经济力的强化和生活水平的提高上,还特别重视所有国民平等的享有发展成果的权力。作为一全总的开发手段,主要实施的是资源的开发和公共设施的建设。一全总着力解决高速经济增长过程中产生的都市过大化问题和地区差距等地区问题。为了实现地区间的均衡发展,一全总指出应站在长期的、国民经济的视点上进行国土综合开发,这一点受到了很大的关注。一全总还指出为了缩小地区差距,必须进行工业的分散。为了实现工业的合理分散,一全总采取了一种叫做“据点开发方式”的方式。
1969年,新全国综合开发计划即第二次全国综合开发计划(以下简称二全总)制定。二全总比较准确的预测了当时的发展前景,致力于积极的采取应对新社会的手段。此外,二全总还将“创造理想环境”作为国土综合开发计划的终极课题来对待。为了达到发展的目标,二全总采取了比“据点开发计划”更加有效的,有战略性的被称为“新网络构想”的新的开发方式。但是,在二全总实施后的短短四年里,由于大规模工业基地的建设而产生了严重的公害问题。此后由于石油危机的发生导致了日本经济发展的减速,产业构造的变化等情况也都是二全总所没有预想到的。
1977年11月,第三次全国综合开发计划(以下简称三全总)在新设置的国土厅的支配下审议通过。三全总与以往的国土计划不同,它将自然环境的保全作为最重要的课题,并且提出了安居构想。三全总的基本目标被定为“充实人类居住的综合环境”。重视地方的力量也是三全总不同于从前的国土计划的一个新理念。三全总提出了安居圈构想这样一个新的开发方式。这显然是为了解决一全总和二全总未能解决的人口分布过于集中的“过密过疏”问题,而试图促使人口向地方定居的一个尝试。
1987年内阁会议审议通过的第四次全国综合开发计划(以下简称四全总)是为了解决东京圈人口大量涌入以及地区间收入差距的扩大等问题而产生的。四全总的基本目标是“多级分散型国土的形成”。这是为了应付人口与产业过分集中于东京,力求实现全国综合开计划的基本理念即国土的均衡发展而提出的。为了实现这个目标,瞄准国土的均衡发展,四全总明确了三大都市圈和各地方圈应该承担的职责。此外,为了有效实现计划的目标,四全总提出了“交流网络构想”。将国际性的业务等国际交流和增强地方的活力相联动,以形成一大批国际交流据点,是一个更加先进的新构想。然而,四全总提出了将东京作为世界性大都市的建设构想,并将各种都市功能过分集中于东京以适应愈演愈烈的国际化趋势。这样实际上是默认了东京的过度集中,自然遭到了各地方的强烈反对。
1998年3月,正式名称为《21世纪的国土的宏伟蓝图――促进地方自立与美好国土的创造》的国土计划由内阁会议审议通过。这次国土计划相当于是第五次全国综合开发计划(以下简称五全总)。新的国土计划与从前的全国综合开发计划最大的不同点在于它不是以解决问题的形式出现,而是着重描绘了21世纪的理想国土的面貌。为了将21世纪的国土构造的形成引向理想的方向,五全总将目标定为多轴型的国土构造的形成。多轴型的国土构造指的是数个国土中心通过综合协作而形成的新的国土构造的构想。另外,作为实现计划的行动,五全总将“参加与协作”作为推进国土建设和地方建设的关键词。五全总一改前四次开发计划中实行的优先发展开发事业的做法,转而重视国民所追求的生活的富裕。
作为先后五次制定并实施的全国综合开发计划的法律基础的《国土综合开发法》在进入21世纪后得到修订,成为《国土形成计划法》。这样,国土计划的制定和实施也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此后,用来代替全国综合开发计划的国土形成计划也将以《国土形成计划法》为基础制定。先后实施了五次的全国综合开发计划自此终结。此前的以“开发”为中心的国土计划将转变为“脱离开发主义”的新的计划。
二、对国土开发计划的评价
下面就有关国土开发计划给日本带来的影响分两个方面作一个简单的分析。国土开发计划实施的主要成果有:
(一)缩小了地区间的收入差距
全总计划所采取的开发方式都在力求缩小差距以及谋求地区间均衡发展。一全总为实现工业在全国范围的分散分布,采用了在全国范围内设置据点的“据点开发方式”。二全总以把开发的可能性扩展到全国为目的,提出了建设遍布全国的交通和通信网络工程的构想。三全总为了抑制人口和产业的集中,将目标定为全国国土的均衡利用以及适合人类居住的综合环境的形成。四全总为了构建多极分散型国土,提出了构建多样流的交流网络工程的构想。五全总把多种主体的参与和地区间的协作的实现作为目标。这样,主题为“地区间均衡发展”的全总计划就通过具体措施的实施对全国范围内地区差距的缩小起到了很大的作用。
(二)抑制了人口向大城市的流动
全总计划提出了“地区间均衡发展”的理念,采取了积极抑制人口向三大都市圈流动的措施。一全总为了抑制现有超大城市扩展,根据地方实情,采取了在地方设置大规模地方开发都市、中小规模地方开发都市的方针。二全总针对“过密过疏”问题的恶化,积极推进适应地方特色的开发,并采取了提高生活环境的措施。三全总针对大都市存在的“过密”问题,采取了大城市重新部署的对策。此外,三全总还提出了分散人口和产业的定居构想。四全总为了抑制人口和各种功能的高度集中的倾向,解决人口和经济机能向特定地区的过速度集中,提出了地区间和国际间互相补充,互相激励,进行交流合作为特征的多极分散型国土的构筑构想。五全总主要尝试抑制位于西日本国土轴(大致相当于太平洋带状地区)的三大都市圈的人口和产业的过度集中。当然,这些措施并不能说是完全奏效了,但是对抑制大城市人口过度膨胀起到的作用是不可否认的。
(三)实现了全国的经济增长
全总计划的特征是中央集权的开发思想,而这个特征又决定了政府享有主导力。这样,经济活动得以有效开展。特别是据点开发方式以及大规模工程开发方式等的实施带来的重化工业的发展给日本经济特别是GDP的增长做出了贡献。此外,全总计划所实施的国土均衡发展方针把开发的可能性扩展到了全国,纠正了经济发展偏向个别地区的现象,也实现了全国经济总量的扩大。
然而,国土开发计划的实施也产生了很大的负面影响,如公害、地价暴涨、国土整体景观的破坏等。本文在认同以上三个负面影响的基础上,就国土开发计划中体现的几个理念来分析其合理性。
1、对“国土的均衡发展”的探讨
“国土的均衡发展”是指消除地区间在生产和生活等方面的差距的一个理念。然而,对于这个理念一直以来不断受到批判,由于过分强调这个理念,国家在加强对地方管制的同时,地方也过度依存于中央,失去了对经济活动的主动权。这又进一步减弱了地方的自主努力。所以,最新的国土政策取消了“国土的均衡发展”这种提法,取而代之的是“地区的个性发展”这样的理念。
然而,“国土的均衡发展”和“地区的个性发展”绝对不是自相矛盾的。至于有人主张的“国土的均衡发展”的理念导致了地方发展的均一化的观点也是站不住脚的。振兴地区经济,激活地方经济正是现在各地所面临的首要课题。今后一段时间里,没有地区差距的各地经济的振兴和发展才是共同努力的目标。
2、对有关开发主义与中央集权的探讨
国土开发计划所选择的政治经济系统无疑是开发主义。然而,随着高速经济增长的终结,开发主义所能起到的作用也走到了极限。以开发主义为中心的国土开发计划也就走向了终结。新制定的国土形成计划法实现了从开发主义的完全脱离,并把“开发”两个字从计划目的里边删除。
开发主义的维持是通过中央集权制来支撑的,国土开发计划中的中央集权制表现为中央政府制定一个宏伟蓝图,再利用集权的行政组织,通过在财政和法制等方面的行政统制来实现所制定的计划。然而,传统的以国家主导和中央集权制为特征的国土开发制度在进入21世纪后转换成了尊重地方的自主性,力求实现国家和地方公共团体共同协作的计划制度,这标志着中央集权制的弊端已经显现,以开发主义为中心的国土开发计划走向了终结。
最后,从笔者的观点出发论述一下日本全国开发计划的意义。
全总计划终结后,以国土保全为目的的国土形成计划走上了时代舞台。顺应时代的要求,全总计划的目标和主题在不断变迁中一路走来。可以说,全国综合开发计划的历史代表了战后日本国土开发政策的历史。
然而,与受到很大关注的一全总和二全总相比,到四全总和五全总时,受关注程度就明显下降了。国民相对于以整个国家为对象的宏观政策来仿佛更加关注适合自己家乡发展的地方自主的振兴政策和计划。以此为背景,新的国土形成计划的框架分成了全国计划和广域地方计划两个部分。
从国土开发的视点出发制定计划,使得饱受战争创伤的日本得以很快走向复兴。作为支撑了高速经济增长的国土政策,国土开发计划对推动经济增长所起的作用也是不可否认的。在进入稳定经济增长期后,国土开发计划的实施对沟通地区间的协作和差距的缩小起到了很大程度的作用。先后实施了五次的国土开发计划为以后的国土政策的制定和实施也提供了宝贵的经验。
在日本经济高速发展时期所产生的日本国土开发计划也为中国制定国土政策提供了可供参考的经验。西部大开发至今已实施10年,但是被经济发展所遗漏的西部内陆地区仍然未能摆脱贫困,并且污染问题也日趋表面化。所以我们认为应该将日本实施国土开发计划所获得的经验切实地应用到中国如今所面临的问题上来,认真学习、研究,为中国制定合理有效的国土计划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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