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工商管理,人才培养,高等教育
在现代企业中,一个优秀企业家的作用,超过了100名优秀工程师、1000名优秀工人,并且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来临,企业对工商管理人才越发显示出强劲的需求。近20年来,我国工商管理学科在为国家为社会输送了大量管理人才,也积累了许多人才培养的经验。但是,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扩大和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以及高等教育大众化的实现,工商管理专业教育面临市场化、国际化的挑战,传统的工商管理人才培养模式逐渐显现出众多新的矛盾和问题。近年来,社会需要的工商管理专业人才的培养,既要在总量上又要在知识与能力结构上适应经济结构的升级和变化,除了培养多层次、多规格、多样化的人才之外,更强调工商管理专业人才富有创新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为了满足社会需求,各高校在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的基础上,以社会需求为导向,借鉴国外特别是美国、加拿大、新加坡、德国和日本等国家的人才培养模式的先进经验,改革与探索出各具特色的创新工商管理人才培养模式。
一、传统的工商管理人才培养模式
1、传统的工商管理人才培养模式概况
我国大学实施的是国家计划体制,学生进人大学得需要经过“过五关、斩六将”的严格的高考,可谓“一卷定终生”。从人才评价的角度看,缺乏科学性和有效性,而且工商管理专业的录取生和其他专业的录取生并没有区别。各高校工商管理专业招生计划细化到具体专业,培养过程则按年级、系、专业、班进行组织,对工商管理专业人才培养模式是采取“三段式”教育,实行统一的专业教学计划,人才培养整体上处于“大一统”的状态。各高校工商管理专业人才教育主要面向政府,为政府服务,而为学生服务的意识较弱。同时教育实行“严进宽出”,不但导致“千人一面”的后果,而且整体素质不高且趋同化严重,与市场需求错位,就业困难,十分不利于工商管理专业人才未来自身职业生涯的发展。
2、传统的工商管理人才培养模式存在的主要问题
从总体上看,传统工商管理人才培养模式重理论轻实践、重传承轻创新、重单一型轻复合型、研究型,已落后于经济发展对人才的需求,逐渐显现出众多新的矛盾和问题。
3、工商管理人才培养目标空泛,缺乏针对性
国内大学对培养目标的阐述比较重视,在培养计划中一般都包括培养目标,有的还包括培养规格和要求及就业方向,但是现行工商管理专业人才的培养目标近十年没有改变,整体上培养目标空泛,而且主要是专业技能目标却缺乏人文内容。同时,传统的人才培养目标针对性不强,即工商管理专业博士生、研究生、本科生、高职高专生甚至中专生的培养目标并没有很大区别,从而导致各类毕业生共性趋同,特色优势不足,人才培养类型单一。
4、工商管理专业学生在专业、课程选择上的自主性弱和灵活性差
国内各高校工商管理专业招生计划细化到具体专业,在校期间学生在专业选择上的自主性弱,改换专业的可能性很小。另外,工商管理专业设置的选修课程少,严重忽视了学生的兴趣及个体差异,人才培养同质化。
5、工商管理专业培养途径较为单一
我国高校对工商管理人才传统的培养途径主要为学年制,近年来部分高校改革采取学分制。但是,国内各高校之间在学分互认方面却仍然比较落后,只有少数高校在选修课方面才开展此项工作。此外,传统工商人才培养模式中网络教学和远程教学应用范围十分有限,不能充分发挥三者的互补优势。
6、教学内容、课程设计与实际工作脱节,缺乏科学性和实用性
工商管理专业课程具有强烈的实践导向和应用导向,但传统工商管理教育的现状是专业课教材长时间不变,内容陈旧,缺乏科学性和实用性。另外,工商管理专业课程设计不合理,重理论,轻实践,并且实践课的比重偏少且效果不佳,整个课程体系的内在结构僵硬,最终导致学生理论知识“丰富”,却缺乏运用它们的机会和能力,碰到实际问题,往往束手无策。
7、缺乏对工商管理专业学生学习方法的培养和创新能力的培养
传统培养模式课堂教学采用以教师为中心的程式化的教学过程和“灌输式”教学方法,忽视了学生的个性,不能因材施教,导致学生缺乏求知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结果学生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远达不到预期的目的,使得培养出来的工商管理专业毕业生的社会实践能力、环境适应能力、沟通能力、认知能力和创新能力等综合能力差,在人才市场上缺乏综合竞争力。
8、考核办法单一,不利于反映学生综合素质
我国大多数高校评价工商管理专业学生能力的手段单一,仍然采用以考试成绩评定学生能力为主的评估模式。该评估模式弊端较多:解释概念死记硬背,缺乏对全部知识的综合运用和系统掌握;忽视归纳思维;忽视创新能力;学生实践能力不足;不能有效激发学生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不能反映学生的实际水平;不利于反映学生综合素质等等。
二、改革与探索新的工商管理人才培养模式
由于传统的工商管理人才培养模式存在很多弊端,已经无法满足社会实际需求,因而国内各高校在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的基础上,以社会需求为导向,充分借鉴国外特别是美国、加拿大、新加坡、德国和日本等国家的人才培养模式的先进经验,主要改革与探索出四种各具特色的创新工商管理人才培养模式。
(一)“协同式”工商管理人才培养模式
“协同式”工商管理人才培养模式是在借鉴加拿大“以学生为中心,课内与课外相结合,科学与人文相结合,教学与研究相结合”的独具特色的工商管理创新人才培养模式的基础上,依据“协同论”的思想形成的。“协同式”工商管理人才培养模式将实践教学体系与理论教学体系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上,以求协同发展,并根据工商管理专业知识结构和能力结构的要求,建立科学合理的教学内容体系。
“协同式”工商管理人才培养模式提倡人才培养“全方面,全过程,以人为本,全员参与”。所谓“全方面”,就是围绕不同的工商人才培养层次目标,从知识、素质和综合能力三个方面,将专业教育和学生管理紧密结合以培养工商管理专业人才。“全过程”,就是把专业指导贯串到从学生入学到毕业的培养人才全过程当中。“以人为本”,就是以学生为中心。“全员参与”,就是党政工团联合,全体师生密切协同,一起积极做好人才培养工作。
“协同式”工商管理人才培养模式根据工商管理专业知识结构和能力结构的要求,建立科学合理的教学内容体系,课程设计突出实用性、综合性,并实行个性化教育,能够培养学生综合分析与解决问题的能力和创新能力。
(二)“按系招生,多方向培养”工商管理人才培养模式
我国各高校“按系招生,多方向培养”工商管理人才培养模式的形成主要借鉴了美国“以以学生为中心,实行学分制和弹性学制,通识课程、专业课与任选课比例协调”的人才培养思想。“按系招生,多方向培养”工商管理人才培养模式是指各高校按系招生,前期培养不分专业,按大类培养,实行将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和人文科学以恰当的比例融合于一体的通识教育,后期则是在学生对本专业有了更深入的了解,对自己的兴趣爱好和社会需求更加明确的基础上,完全按照自愿原则重新进行专业划分,使学生的自我认识、专业认识和社会需求认识相协调,按照自己的意志兴趣确定自己的工商管理专业发展方向。
“按系招生,多方向培养”工商管理人才培养模式,可以使学生对自身兴趣、特长的确定基础上选择专业发展方向,有效避免了盲目性,较好地解决了教学工作相对稳定性和灵活性的矛盾、宽基础与专业性的矛盾,特别突出对工商管理专业人才独立性、自主性、综合性和创新性的培养,十分有利于挖掘个人潜力,形成个人就业竞争力。
(三)“模块式”工商管理人才培养模式
“模块式”工商管理人才培养模式是将工商管理专业细分为生产与运作管理、战略管理、人力资源管理、财务管理、营销管理等模块,学生在学习其它公共课程的基础上,根据自身兴趣、特长等选择其中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模块进行深入学习。“模块式”工商管理人才培养模式,克服工商管理专业,专业不专和专业纵深方向知识钻研不够深入的缺陷,充分融合了现有“复合型”和“专才型”教育的优势。学生既有较为宽厚的基础和较全面的管理视野,又具有在工商管理某些领域较为深厚的造诣,形成以能力型和创新型为主导的知识结构,从而能够适应社会的需要。
(四)“校企合作式”工商管理人才培养模式
“校企合作式”工商管理人才培养模式是一种以学生为主体,多边合作的产教结合的新型人才培养模式,强调积极为工商管理人才创建专业实际环境,帮助其全面理解和掌握专业基础理论和基本技能,把工商管理专业人才培养的立足点放在学校与社会的结合上。在该工商管理人才培养模式中,学校、用人单位和学生三方达成协议,以学生与用人单位雇用劳动关系为主,学校协调配合,即根据用人单位“个性化”需求,学校设置相关专业,选拔、培养人才,学生毕业后根据协议直接进入用人单位相应岗位工作。
“校企合作式”工商管理人才培养模式主要适合于的高职高专和中专培养应用型工商管理人才的教育教学,能达到高校、学生、用人单位三方互利、互惠、互补。在协作中,一方面,高校既可以降低用人单位各项用人成本,也可解决用人单位某些理论和理念上的问题,提高了其管理效益;另一方面,高校能够满足社会需求提高教学质量,并且学生在全面提升自身综合素质的同时能够专业对口、学以致用,实现有效就业。
关键词:高校;合同管理;科学研究
中图分类号:F253、2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30-000-02
随着我国高等教育的不断发展,各高校对于教学、科研软硬件设施的投入逐渐加大,就淮阴师范学院而言,每年的招标采购项目就有数千万,采购项目涵盖教学科研仪器、家具、软件、图书、装修、后勤米面油粮等各个方面。从招标项目的申报到论证,从制定计划到招标、评标、定标,从采购合同的拟定、签订、执行到仪器设备的安装、调试、验收,再到建立资产帐目,这是一项系统的、复杂的工程,高校设备合同占高校合同管理中很大一部分比例,必须要规范管理,从严要求。
一、高校设备合同管理的涵义
高校合同是指高校作为法律关系主体在开展教科研、服务社会过程中,与作为其他平等法律关系主体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签订的具有法律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1]
高校合同与一般企业之间签订的合同有所不同,高校的合同通常是围绕高校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的四大职能而进行的设备采购、维修维护、基本建设、合作研究、合作经营、合作开发、服务等活动,与其他市场主体产生的一系列权利和义务关系。高校合同具有涉及部门多、种类多、金额小等特点,在管理上有其复杂性和独特性。
高校设备(采购)合同管理是指高校作为一个法律关系主体对设备采购合同进行依法签订、履行、变更、解除、转让、终止、审查、监督以及控制等一系列行为的统称。通过审查、监督、控制等管理手段对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转让、终止等内容进行监督和管理。合同管理是一个系统的、动态的、全过程的流程。对高校采购合同管理进行规范化管理,有利于保持采购各个环节相互衔接,避免风险,有利于保证采购任务顺利完成,以便优化和满足高校的资源配置。
二、高校设备合同管理现状及存在问题
(一)高校合同管理的相关制度缺乏
就淮阴师范学院而言,学校仅在2004年出台过一则《大宗经济项目合同审核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了涉及的经济数额达5万元及其以上的大宗竞技项目的审核范围、审核机构及工作职能、审核的主要内容等。缺乏针对合同的管理部门、合同的起草、审核、签订以及合同的履行情况、跟踪检查管理等各个工作流程均作出明确规定的规章制度。
(二)管理人员对高校采购合同管理的重要性认识不够,风险意识不高
在高校采购合同管理的过程中,管理人员的法律知R和风险防控意识对后期合同管理的质量和效率产生了直接的影响。部分管理人员缺乏对高校采购合同管理重要性的认识、风险防控意识较弱、需要加强法律知识培训和储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明文规定,签订合同的主体必须是拥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它组织。[2]然而在高校往往出现不规范操作等现象,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部分高校管理者相关法律知识签约,在签订合同时,使用学校公章而非同专用章。此外,未经学校法人授权的,学校下属的部门、学院或者非法人单位等擅自使用部门公章签订的。以上签订合同的主体往往不具备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所以合同的权利和义务等最终应由高校这一合同主体来负责。以上种种迹象表明,学校管理人员对合同管理的重要性认识高度还不够,思路未理清,更缺乏对合同签订后的风险防控意识。
(三)高校合同没有专门的部门管理,签订部门较多,责任分散
高校下设部门较多,有教学单位、科研单位、管理部门、后勤保障部门等,这些机构就像一台机器的各个零部件一样,保证着学校这个大型机器的正常运作。平时这台“大机器”的各个“零部件”都是相对独立并对外开展各项工作。由于大部分高校无专门管理合同的机构或部门,因此各单位部门在对外交往需要签订合同时便各行其是,各部门都可以学校的名义签订对外合同。这样就导致,基建处负责基建项目的合同的签订、资产经营公司负责房屋租赁的签订,后勤管理处负责后勤维修维护合同的签订、设备管理处负责设备采购合同的签订等等。合同签订的部门多,责任分散,存在着影响合同中学校权益的实现和潜在的法律纠纷等各种风险因素。但是,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又会出现种种问题,这时如果各部门相互推脱,避而远之。那么后果和责任只能由学校来承担。部分高校虽然设立了专门的合同管理机构,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只负责合同签订的备案、盖章,并不能真正对合同的签订和执行过程进行监督。此外,学校领导或相关部门也不能够随时全面了解学校签订合同的整体概况,再加上各部门和单位签订的合同等文本资料放在学校不同的部门,若管理不妥很容易造成合同的丢失,不能按规定存档,从而导致,学校进行资产清查、财务审计或相关检查时不能及时方便地查找资料。
(四)工作人员专业性不够强
高校各部门的行政管理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绝大多数管理人员法律专业素养有所欠缺,所以在面对合同管理这项工作时往往是显得专业程度不够。受传统思维的影响,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大部分管理人员犹豫没有法律背景,常常忽视了法律的思维和方式或者根本就不具有法律意识,比较倾向于采用行政命令的方式来处理高校采购合同管理执行过程中出现的种种问题。在高校采购合同管理中尤其如此,这部分管理人员意识不到签订高校合同对于保障学校合法权益的重要意义。[3]如果合同管理者自身就不具备法律专业背景,没有法律知识,不了解合同的基本条款,那么,高校采购合同管理就已告朔饩羊,形同虚设了。
【关键词】高校学生;综合测评;动态管理
一、高校学生综合测评体系建构的必要性
目前对高校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指标体系构建的研究主要从三种思路展开:基于胜任力特征模型构建综合素质评价指标体系、基于关键绩效指标思想构建综合素质评价指标体系及基于平衡计分卡原理来构建综合素质评价指标体系。三者分别从预测大学生是否胜任未来职业发展和适应社会的通用胜任力;量化考核和分析大学生综合素质的关键要素从而细化考核指标;克服评价指标过多等问题采用平衡计分有针对性地划分评价指标等方面对构建高校学生综合测评体系进行研究。动态管理下的高校学生综合测评体系基于以上三种主要研究思路,探讨一种立足测评主体、面向社会发展需求、量化考核关键指标、及时反馈改进的联动测评机制。高校学生综合测评存在的问题如下:
(一)测评标准和方法欠科学性和针对性,不能全面反映学生情况
首先,综合测评关键指标的细化,如何确定考核指标各要素的地位与权重问题,传统体系中多采用百分制对学生进行评价,不同考核指标所占比重都有明确规定,评定方法较为封闭。其次,考核标准的制定缺乏主体参与性和专业针对性,测评标准单一,测评过程中学生缺乏角色意识,没有真正参与测评全过程,未能达有效激励学生的目的。再次,现有的综合测评大多采用一学期或一学年测评一次的办法,主要内容是对学生的思想道德、文化学习成绩、文体活动方面进行基本的整理、统计加减分制, 实行静态的评定方法,缺乏对大学生在校综合表现情况进行持续性的动态把握。
(二)测评过程和内容不够公正透明,结果易受主观成分影响
高校的综合测评关系到学生是否能够获得公正的评价,也关系到奖学金等各种荣誉的评定。现行综合测评一般是由辅导员领导下的班级测评小组具体操作,大部分同学未能参与到测评全过程,加之参与测评人员的理解和责任心不同,这就要求在测评过程中注重细节,规范各环节的操作,建立持续性长效测评机制,实时公布测评考核情况,建立信息民主反馈平台,杜绝测评中现象的发生。
(三)测评意义和功能缺乏对学生成长成才的引导,不重视后续工作
高校综合测评的主要目的是要动态管理反应一个学生在校期间的综合情况,通过综合测评正确评价学生各方面的综合能力,在大学生奖优评先中树立榜样,从而产生一种长效激励机制,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发展成才观念。现行测评体系缺乏反馈功能和预测功能,不重视测评的后续工作,分离了测评和教学、育人工作的紧密联系。因此综合测评的引导和调控学生的作用没有体现和发挥出来。应更多地在咨询、决策参考和调节控制力上加强对大学生的引导,加强测评为教学、育人的服务功能,发挥测评的真正意义。
二、高校学生日常事务动态管理机制
(一)动态管理原理与方法
动态管理要求以不断变化的管理行为与手段去能动地适应不断变化的环境,实现主客观之间的动态适应与协调。在制定计划与对策的过程中,充分考虑管理主体的参与意识,保有必要弹性,以保证适应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实际情况,确保管理的世纪操作性。动态管理的核心要充分发挥信息作用,运用有关实际管理系统运行信息的反馈,灵敏、正确、及时、有效地进行调整与控制,以保证管理目标的实现。
(二)高校学生日常事务动态管理模式
1、立足学生本位的双向管理模式
高校学生日常事务管理要求在确立管理目标时要紧密结合不同专业学生在不同时期的特点,突破传统封闭式管理的模式,广泛调动学生主体参与性。大学重视学生自我管理,辅导员已不再是中小学时期班主任“保姆式”的管理。大学校园开放式授课,社团众多,文体活动丰富,大学生是否具有独立性、自主性和自律性也是其综合素质能力的重要体现。因此,与其让学生被动成为被管理的对象,不如充分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性,成为共同管理者甚至是自我管理者。具体表现在引导学生明确大学四年的每个阶段性目标,并结合自身情况有意识地进行自我发展规划,然后以个人逐步带动整体,营造良好的学习生活氛围。让学生参与到管理细则的制定中来,动态把握学生在成长过程中的实际情况,从而达到管理双方的有效沟通与合作,形成规范化的管理体系。
2、把握学生动态的阶段管理模式
学生处于成长发展的流变过程中,不同阶段的学生面临不同的挑战,呈现不同的特点。学生日常管理应当注意把大学生学习周期阶段化,按照阶段化的线索探索各个阶段所具有的规律与特点,有针对性的进行研究,把握普遍规律进而开展工作。需要提出的是,管理中除了把握学生自身发展的动态,也需要对外部环境进行研究分析,社会发展形式、市场人才需求趋势等。具体而言结合阶段性管理目标,细化管理版块,建立学生个人发展信息档案,通过量化的动态信息收集,直观反映学生动态成长的典型变化。
3、重视信息反馈的绩效管理模式
动态思维管理模式重在创造具有活力的沟通机制,动态思维模式就是收集新资料、制定新方案、实施反馈、调动新方案的过程。高校学生日常管理事务的结果往往关系到学生的切身利益和发展需要,管理模式下学生的成长状态直接反映了管理方式的科学性和有效性。为进一步确保学生在合理化的管理模式下不断成长,就必须重视各个管理环节中呈现出的实际问题,更新管理内容和方式。信息反馈是促进管理优化的重要环节,有效的信息反馈为一种双向反馈。
三、动态管理下高校学生综合测评体系建构的途径与实践——以重庆师范大学空乘专业为例
以重庆师范大学为例,学校分别针对学生素质能力测评制定了十项测评细则和评选及表彰办法,各个学院根据学校统一部署,结合学院学生专业特点制定各院评定细则。此种测评方式促进了学生综合测评有序进行,做到了有理有据、有法可依,也在一定程度上结合了不同专业学生的特点。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奖优评先渐渐地有了“对号入座”之嫌,缺乏对学生全面持续的动态掌握,评定过程中受到了主管因素的影响,更没有发挥测评的激励反馈功能。因此,需要建立一种持续动态管理的制度,从而反映学生在校综合表现情况,进行合理有效的测评。
(一)综合测评动态管理机制
1、认定指标的确立及定量分析
高校应根据所在学校的特色和实际情况,在尊重专业和学科的差异化的基础上进行调整,对重庆师范大学空乘专业学生进行日常动态管理时,在入学之初采用主题班会的形式广泛发动学生参与,以学校综合测评规定为指导,学院测评工作为依托,确立适合本专业学生发展实际操作性强的测评指标体系。这样的方式一方面有利于学生进一步了解大学生综合测评的内容和意义,从而确立阶段性发展目标;另一方面广泛收集学生意见,在实施的过程中提高学生的认同感和主观能动性。同时考虑到学生的成长发展处于变化的过程中,不同年级学生的学习生活重点、遇到的困难各不相同,要实时的调整测评指标的内容和比重。具体而言,制定各班《班级成员在校综合表现情况考查细则》,根据实施过程中的问题和阶段性学习目标每一学年进行一次修订,并将综合测评的核心指标融入其中,分版块进行量化考核,确立指标的比重,以此作为各班推优评先的重要依据。
2、测评内容模块化及考评情况公开化
综合测评指标确立后,需对测评内容进行模块化划分,具体而言是以学生德、智、体等各种需要评价的方面作为一个独立模块进行测评,再根据不同的应用需要,将各模块进行多样化组合应用的学生评价体系。以重庆师范大学空乘专业为例,分别根据《班级成员在校综合情况考核细则》中涉及的测评指标进行细化,制定了《班级成员日常表现情况汇总表》、《班级成员奖惩情况汇总表》、《班级成员考勤汇总表》等9份测评表格,实时更新学生在各项测评指标下的表现情况,将测评情况定期进行公示,并对测评结果进行分析,将测评工作与教学、育人工作紧密结合。需要提出的是,在实施过程中以班级为单位,利用“班级成员在校综合表现情况考核”为载体,每一季度对学生各测评指标下的情况细节进行公示,并不是简单地公布奖先评优的结果,此种模块化、公开化的测评管理工作一方面有助于形成学生学习的良好氛围,另一方面进一步促进了奖优评先的公平性、合理性。
(二)综合测评体系建构
1、综合测评指标体系设计
学生综合素质量化考核(简称SIPQ,Students Integrated Procatarxis Quantification)是坚持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方针,注重学生综合能力的培养,以制度化与人性化管理相结合的考核方式。在进行重庆师范大学空乘专业学生动态管理时,如何体现学生日常综合素质能力,确定了4个一级指标,22个二级指标。(见图1)
2、综合测评的动态实施办法
综合测评指标体系在国家教育方针和高校学生培养目标的统一指导下确立。根据学生实际情况在入校之初,以主题班会的形式要求全体学生参与到个人综合表现情况考评细则制定的讨论中,并在每学年根据学生阶段性发展目标对考评细则进行修正。“个人综合表现情况考评细则”是“学生综合测评指标”的具体化和版块化,细则确定后,重点是作好学生干部的培养和工作指导,针对细则中的内容绘制表格、进行明确分工,班长团支书则负责汇总班级成员的总体表现情况,便于对每个同学的发展动态进行更新和公布。以班级为单位定期将班上每位同学的阶段表现情况进行公示,结果公示后,学生可及时跟辅导员进行信息反馈,沟通解决测评中存在的具体问题,从而进行修正和调整。辅导员根据公示结果对表现突出的学生进行个别引导,帮助困难学生解决问题逐渐进步,实现综合测评的动态循环机制。
四、结语
动态管理下高校学生综合测评不仅重视综合测评的评定功能, 而且强调测评的管理功能和导向功能。不再单一以对学生的思想道德、文化成绩、文体活动等方面的情况进行整理然后量化加减分的形式来评定学生在校的综合表现情况,而是实行动态的测评方式定期更新和公布学生阶段性的突出表现、学习进展等,并将班集中所有成员的表现情况作为评定优秀班级的重要依据,从而避免学生只重视个人数据的增减而忽视能力的真实提高和团队的集体目标,营造良好的集体氛围。现当代社会实行的素质教育要求一再强调要真正地落实积极能动地把握学生的成长过程的目标, 应尽可能地让学生参与到测评过程中, 让学生自觉自愿地接受素质教育中的自我管理和自我成才教育。
参考文献
[1] 刘平安,刘粤惠、大学生综合测评与综合素质的培养[J]、中国科教创新导刊,2008(16)、
[2] 杨绪峰、高校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指标体系构建研究综述[J]、教研,2011(04)、
IBM一直注重与中国高校的协作创新,关注信息技术领域的人才培养。在年初举办的2012教育部—IBM高校合作项目年会上,IBM就表示将重点围绕协作创新、高价值人才培养以及国际合作三个方面,培养掌握新一代专业技术的研究、工程和管理人才。此次IBM与北京交通大学软件学院的合作,正是IBM对所做承诺的有力呼应。北京交通大学软件学院院长卢苇,IBM中国开发中心信息管理总经理朱辉,IBM大中华区大学合作部总经理王浩,中国民生银行总行科技部副总经理、总行数据中心总经理牛新庄出席了本次活动。
IBM中国开发中心信息管理总经理朱辉表示:“当前,越来越多的组织已意识到大数据时代下信息管理人才的重要性。此次合作共同开发的信息管理方向系列课程,将引入行业实践,帮助学生掌握社会和产业真正需要的技术能力,为今后步入职场打下坚实的基础,并帮助高校培养出更多市场急需的高端信息管理人才,对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起到有力支撑作用。”
北京交通大学软件学院院长卢苇表示:“对于高端信息管理人才的培养,国内高校目前在理论知识教学上已积累了很多成功经验,但与社会的实际需求还有一些距离。通过与IBM公司合作进行长达半年的研讨,我们制定了涵盖国际先进信息管理技术的人才培养方案,不仅加强了教学质量,更为学生提供了课堂外的实践机会与行业经验,弥补了学生在理论知识应用上的不足,通过人才培养和科技创新实践实现了校企互惠双赢。”
在大数据时代,越来越多的企业受困于无法有效地管理和分析海量数据,不能及时获得所需信息,从而坐等商业机会流失——这一挑战在以中国为首的新兴市场尤为突出。因此,获得掌握数据分析技能的高端信息管理人才,成为了企业当前迫切的需求。
此次IBM与北京交通大学的合作,将通过理论学习、实际操作以及业界案例分析,最大限度地帮助学生掌握信息管理的相关技能,弥补学生实践经验的不足,同时改善现有信息管理人才技能单一化,综合型、精英型信息管理人才不足的现状,共同培养市场急需的相关人才。
考虑到“大数据”时代单一型的数据库管理人才已无法满足企业对信息管理的要求, IBM在此次合作中,将首次与国内高校针对某一个学科方向(信息管理)的系列课程进行共同开发,而不再仅仅针对某一技术领域。共建课程均已经过IBM专业课程认证,并将涉及信息集成、数据仓库、商务智能等信息管理相关内容。同时在数据库领域的教学上也有所革新,课程将安排对IBM DB2和IBM Data Studio数据库产品的学习与应用,取代原有课程中数据库产品的相关技术。IBM的5名高级工程师将兼任北京交通大学高级教师,负责课程实践部分的教学以及高校的师资培训。IBM还将为相关课程授权翻印有关课件并提供远程教学课件,开放红皮书、白皮书等技术资料供高校师生下载,提供技术支持、学术讲座和各项配套服务。
IBM表示将在本次合作项目中,继续与国内高校开创协作创新的合作模式,由IBM大学合作部牵头,发动IBM中国各个部门、IBM的业务合作伙伴以及产业生态系统的其他组织共同参与到与国内高校的合作项目中。通过开展IBM 信息管理大师讲坛、IBM实验室开放日、IBM工程师体验日等诸多活动,将业界领先的商业洞察力和技术趋势带到校园,帮助学生了解行业变化,激发学生们的创新热情。IBM还将充分利用与各地高校合作时收获的知识和技术,帮助北京交通大学软件学院完善教学体系和课程大纲,提高师资力量。
关键词:节约型高校;学生公寓;节能降耗;合同能源管理模式
作者简介:邓东华(1965-),男,四川绵阳人,南京工程学院后勤集团副总经理,副教授;吴顺富(1965-),男,江苏泰州人,南京工程学院后勤集团水电管理中心经理,高级技师。(江苏南京211167)
基金项目:本文系南京工程学院党建与思政研究基金项目(项目编号:SZ201023)的研究成果。
中图分类号:G64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0079(2012)17-0142-02
高等院校作为人才培养的基地,在科学、文明方面负有引领社会的责任,理应在建设节约型社会方面率先垂范。节约型校园的创建,既要遵循建设节约型社会的一般原则,还要在节约文化的传播、具备节约理念和行为的高级专门人才培养中发挥作用,也就是要将节约的理念贯穿于学生学习生活、教师教学科研、校园行政与后勤服务等各个领域,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以获得尽可能大的办学效益。在学校投入不足的情况下,充分利用社会资源进行节能改造,积极引入合同能源管理合作模式,在获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同时,进一步推进节约型校园的创建工作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实施前学校能源利用基本状况
南京工程学院主要耗能形式为电能、热电厂蒸汽和天然气。电能是学校消耗的最主要能源,在学校能源消费成本中占的比例最大,主要用于学校的教学、科研以及空调系统、热水供应、办公设备、照明、电梯、二次供水等方面。在学校全年能耗中学生公寓热水供应所消耗的能源占总能耗相当比例,而热水供应系统在实施合同能源管理模式改造前主要是由电热锅炉、热电厂蒸汽和燃油燃气锅炉加热产生,损耗大、效率低、运行维护成本高,成为制约学校节能降耗工作的瓶颈,节能改造势在必行。
二、合同能源管理节能新机制的引入
合同能源管理(EPC,Energy Performance Contracting)兴起于20世纪70年代,在美国、加拿大、欧洲、日本等发达国家发展十分迅猛。合同能源管理是指节能服务公司和用能单位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项目、节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提供节能项目用能状况诊断、设计、融资、改造、施工、设备安装、调试、运行管理、节能量测量和验证等服务并保证节能量或节能率,用能单位保证以节能效益支付项目投资和合理利润的能源效率改进服务机制。合同能源管理的实质就是以减少的能源费用来支付节能项目全部成本的一种节能业务方式。近年来,我国积极引入这一模式,出台了相应的财政奖励和税收优惠鼓励政策,并于2010年8月正式颁布了国家标准《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旨在将合同能源管理作为一种新型的市场化节能新机制加以大力推广。
南京工程学院的用能系统较为复杂,用能规模比较大,且用能系统新老结合,日常维护保养工作量较大,个别设备老化较为严重。学校的工作重点是提供优质的教育和后勤服务,由于能源专业技术和专业节能管理人才相对欠缺,尤其是办学资金不足,投入技术改造的专项资金有限,都是学校进一步搞好节能工作所面临的实际困难。为此经学校相关部门的调研论证,决定通过合同能源管理模式来推动学校节能工作,从而为创建节约型高校奠定基础。
三、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基本方案及优点
合同能源管理类型通常包括节能效益分享型、节能量保证型、能源费用托管型三种。这三种类型各有特点,通过分析比较,结合南京工程学院学生公寓热水供应系统运行现状,决定采用能源费用托管型合同能源管理方式。该方式是将学校公寓热水供应系统采用用能整体打包,运用能源系统综合诊断方法,通过综合节能改造,提升整个用能系统的综合能源利用效率。为了确保本次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成功实施并获得预期的节能效果,学校组织相关部门人员到厂家、学校和单位进行调研、考察,并在合同签订前与能源管理公司方开展了详细的项目方案研讨工作,制订了全面、合理、可操作性强的项目实施方案,具体包括:
1、论证项目节能技改方案,评估项目节能潜力
合同签订前,学校要求能源管理公司做出合同期内将实施的主要节能技改方案,并组织相关人员对这些方案的可行性和节能潜力进行了评估,确保实现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目标。
2、界定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范围
即项目边界条件,并对项目界定范围内的主要耗能设备,包括学校电锅炉以及换热器及其附属设备等,进行登记造册。项目界定范围内的各主要耗能设备、能量输运系统以及用能末端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保养与维修等仍由能源公司方负责,学校具有建议和监督管理权;合同期内实施的所有节能技术改造,必需在改造前出具详尽的改造方案和可行性报告,并报学校审核、批准和备案;合同期满后,能源管理有限公司所投资的节能设备和节能收益将全部归属学校。
3、确定项目能耗基准条件
为简化操作,忽视一些对项目能耗影响较小的因素,确定基准年度的学校公寓热水温度与供应时间、设备老化和自然天气条件的基准条件。当合同年度内,这些条件与基准条件相比,发生较大的改变时进行必要的修正,并约定了相应的修正方法。节能改造项目由合同能源管理公司全额投资、全权运作,并对节能改造的效果负责,学校无需承担相应风险。
4、确定实施合同能源管理的节能效益分享原则和项目合同期限
为了避免合同期内每实施一单项节能技改项目,合同双方需进行烦琐的节能量测算与确认工作,同时确保学校方不承担任何风险,确定按项目合同年度核算收入总金额的一定百分比作为学校实施合同能源管理的节能收益。按照能源管理公司对项目的实际投入改造费用,对学校实际年平均用水量,学校规定的收费标准以及合理的收益等因素,经论证最终确定合同年限,这样,既简化了操作,又保证了学校实施合同能源管理的节能收益。学校在无需太多投入的情况下,从项目启动起即可节省节能改造、能源消耗等费用支出,并且在合同期满后还可得到合同能源管理公司所投入的节能设备,继续享受项目所带来的源源不断的节能收益。
5、确定项目结算方法
合同年度内对项目界定范围内消耗的水和电分别装表计量,由能源管理公司按表付费。学校则按照合同年度的合同价格支付能源管理有限公司费用。每合同年度末,合同双方根据约定的修正原则对该年度的能耗进行修正,并根据修正的结果进行年度总核算。
6、明确项目管理方法
该项目运行维护由能源管理公司负责,学校派相关部门配合该系统的日常管理并协调与学校相关部门的管理,学校省却对界定范围内能耗设备的节能管理。相对于自主聘请节能专家设计节能方案、采购节能设备、督导施工、聘用工程师操作维护、自行运营,合同能源托管不但避免了学校自主进行节能改造和管理带来的繁冗工作,还降低了学校的运营成本,且更便于学校管理;与此同时,学校可快速提高能源利用整体水平。合同能源管理公司通过其专家团队,综合采用成熟的节能技术、稳定高效的节能设备进行项目整体运作,相对于学校自行寻找节能设备,分期分散进行单一节能技术改造,托管之后不但可避免重复投资造成的浪费,而且使学校能源利用整体水平提高,节能收益更有保障。
四、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成效
2010年5月,南京工程学院和能源管理公司正式签订了《学生宿舍热水供应合同能源管理》合同,用空气源热泵供热系统全面取代原供热系统。空气源热泵供热系统从安全管理角度,因水、电系统分离,解决了传统电热系统存在的安全隐患,寒冷季节无需电辅助加热器,系统运行节能、高效、安全、可靠。
合同的签订标志着学校基于热水供应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正式启动。项目启动后,能源管理公司根据节能诊断结果,在加强管理节能的基础上,先后已投入大量的资金用于节能技改,组织实施了“空气源热泵系统改造”、“IC卡计量设备更换”及“IC卡计量系统升级改造”、“局部热水管路系统改造”等项目,取得了预期的效果。从试运行开始至今,系统运行稳定,节能效果良好。如东区8000学生的热供水系统改造前电热锅炉总功率近2400kw,改造后空气源热泵系统总功率为398kw,在服务质量和效果不变的前提下节约电能50%以上。
五、结束语
南京工程学院对学生公寓热水供应系统实施合同能源管理合作模式的实践表明,实行合同能源管理,不但符合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的要求,有利于深入挖掘学校的节能潜力,使学校集中精力搞好教学科研工作,切实为学校带来了显著的节能收益。引入合同能源管理节能新机制,借助有资质、信誉好的专业节能服务公司的资金和节能技术,全面实施系统的综合节能改造和深度的专业节能管理,在享受到专业化节能服务的同时建立一套完善的节能管理机制,获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同时,实现学校与节能服务公司的双赢。同时也为学校进一步对用能系统进行全面诊断,加强能源消耗计量与控制,正确评估学校能源系统的现状及节能潜力提供了更为详实的依据。
参考文献:
[1]祭彦加、改革·发展·创新——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探索[M]、南京:南师范大学出版社,2003、
[关键词]美国 创业型大学 科研组织 启示
[中图分类号]G649、3/、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5843(2012)05—0075—04
自20世纪下半叶始,伴随着知识经济和信息社会的发展,大学的作用和活动范围发生重大变化。美国部分大学突破传统职能直接利用科研成果进行创业,形成了一种全新的大学发展模式——创业型大学。本研究选取美国创业型大学的“科研组织”作为研究对象,通过对美国创业型大学科研组织的研究,为我国大学科研组织创新提供有益的参考。
一、相关概念界定
组织从广义上说,是由诸多要素按照一定方式相互联系起来的系统。从狭义上说,组织是人们为实现特定目标,按照一定的规则和程序,设置的多层次岗位以及与之相对应的具有隶属关系人员组成的权责分明的结构。
根据组织的定义,科研组织具有狭义和广义两层含义。从狭义上说,科研组织是以科学研究为目的,根据科学技术发展的特点,把人力、资金和设备科学地结合在一起而建立的最佳结构。而从广义上说,科研组织是一个系统,它是大学科研系统或是国家科研系统的一个子集,与大学内外的其他组织紧密联系;同时在科研组织内部包含若干子系统,如科研管理组织和科研实施组织。科研管理组织主要负责对科学研究过程进行监督和管理,并为科研活动提供支持和服务;而科研实施组织主要是开展科研活动。
创业型大学是以创新创业为主要职能,利用企业的运营方式进行内部管理,通过与政府和企业建立新型关系,积极参与外部资金的竞争以支持大学内部的科学研究,并带动所在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学。在创业型大学的内部存在着众多的科研组织,本研究将创业型大学的科研组织视为一个系统,包括:科研合同组织、科研管理组织、科研实施组织和科研成果转化组织。
二、美国创业型大学的科研组织
从美国创业型大学的发展来看,科研组织在美国大学向创业型大学的转型过程中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通过考察美国创业型大学的科研组织,我们发现它并不是一个简单的进行科研活动的组织,而是一个组织系统,系统要素包括:与企业和政府签订合同的科研合同组织、科研过程管理组织、科研实施组织和科研成果转化组织。
(一)科研合同组织
科研合同组织主要是科研合同管理办公室,它与企业、政府签订科研合同,从企业与政府获得科研资助,对科研合同进行监督和管理,并与企业和政府的相关部门保持密切的联系。科研合同组织分为大学产业合同管理办公室和大学政府合同管理办公室。
麻省理工学院(MIT)第一个建立了处理大学与企业合同的办公室——工业合作部(Department of Industrial Cooperation,DIC)。DIC的建立源于MIT的“科学计划”(Technology Plan)的实施。“科学计划”帮助MIT规范与公司的关系并筹集足够的资金。根据“科学计划”,参与计划的公司必须支付年费才能使用学院教师的研究成果,并建立了专门研究学院与私人公司签订合同的办公室DIC。而斯坦福大学的管理者认为,私立大学和私人企业是天生的合作伙伴,企业才是战后斯坦福大学的最好资助者和最可依赖的对象。在二战结束后,斯坦福大学组建了斯坦福研究所,专门处理企业资助的研究项目。现在斯坦福大学成立了产业联系办公室(Industrial Contracts Office,ICO),主要负责与企业进行资助联系,与产业界进行各项协议的签订,即物质转移协议(Material Transfer Agree—ments)、资助研究协议(Sponsored Research Agreements)、合作协议(Collaboration Agreements)和主协议(Master Agreements)的签订等。
大学与政府合同管理办公室是由大学产业合同管理办公室发展而来。MIT首先承担了与国家防御有关的合同,尽管MIT有专门处理研究合同的管理机构,但成立于1940年的科学研究与发展办公室(OSRD)却认为还不存在一个可行的确定科研工作成本合同的方法,因此,MIT与政府协商确立新的合同模式。MIT利用“科技计划”演化而来的与企业的合同为起点,与政府进行谈判,最终由OSRD制定了管理费率的执行决议:将教育机构的管理费率设置为薪水和工资各占50%,并且开支账单只需一份简单的凭据。政府通过财政手段为大学科研提供资金,成为以后OSRD的主要合同模式,并在战后演化为当代大学的合同与捐赠办公室。
(二)科研管理组织
Abstract: Along with development of market economy,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are increasingly participating market behavior as civil subjects, and municating ever-widening and in-depth with other social institutions、 Contracts as the bridge between universities and other social institutions are the important embodiment of participation in social relations、 Excellent contract management is not only good guarantee of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 colleges, but also the key process of Law-based administration、 This article analyses the existent problems of college contract management, puts forward the corresponding countermeasures, aiming at providing reference to promoting the standardized and legal management of colleges、
关键词: 依法治校;合同管理;法律风险防范
Key words: managing university affairs according to the law;contract management;legal risk prevention
中图分类号:G4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311(2011)17-0222-02
1当前高校合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1 合同管理机构缺位在高校内部设置专门的合同管理机构是搞好合同管理工作的前提和基础。在学校层面,应设置专门的合同管理机构对全校合同进行统一管理,学校所属各部门或单位也应设立专门岗位对本部门合同进行统一管理。然而在现实中,合同管理机构缺位导致合同签订和审批程序混乱无序,各部门各自为政、沟通不畅,学校对合同管理全过程缺乏统一监控。[1]
1、2 合同订立不尽规范
1、2、1 合同主体不适格高校作为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事业单位法人,对外签订的各类合同都需以学校名义进行,学校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委托人是合同的法定签约人。这就意味着,学校所属非法人部门或单位未经授权是没有资格以自身名义对外签订合同的。[2]而现实中,高校所属非法人部门或单位未经授权以自身名义签订合同的现象非常普遍。在司法实践中,这类合同即使未经学校授权而签订,只要已经履行,则往往被认为实质上已经生效,由该合同所产生的种种后果也不可避免地由学校承担。因此,高校须规范合同签订主体,消除隐患,避免和减少不必要的损失。
1、2、2 合同内容不严谨高校对外签订的各类合同都应严格依照民法通则、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订立,在体现合同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基础上,尽可能完备地对合同基本条款进行约定。在实践中,合同承办部门在签订合同时往往忽视对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等条款的约定,认为违约、纠纷不可能发生,这类条款可有可无。而实际上,这类条款恰恰是不可或缺的,它可督促双方积极履行合同义务,并提供处理合同纠纷的依据和方法。[3]此外,合同起草专业性较强,导致许多合同承办部门不加修改地适用对方提供的合同版本,丧失主动权,不利于维护学校利益。
1、3 合同审核分工不明、流于表面合同审核是学校合同管理中不可缺少的步骤,也是学校法律风险防控的关键环节。而实践中,学校合同审核工作往往分工不明,没有做到层层审核把关,学校合同管理机构、财务处、招投标管理办公室等相关部门并未形成统筹协作。同时,由于学校的合同管理人员大多是非专业出身,法律意识、业务素质良莠不齐,致使合同审核流于表面,缺乏专业性。
1、4 合同履行监控不到位合同履行是指合同生效以后,双方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权利义务,从而使合同目的得以实现的过程。然而在实践中,合同承办部门往往忽视这一环节,对合同履行中的许多关键问题重视不够,把握不足。例如,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有时因具体情况变化需对原合同进行修改和变更,而这些变更项目往往只流于口头层面,没有以书面形式加以确定,这为合同后续履行、纠纷处理等埋下隐患。再如,学校往往没有设立合同履行动态监督机制,合同承办部门执行合同缺乏监督控制措施,当发生合同纠纷时,学校往往反应不及,处于被动。
2加强高校合同管理的对策建议
2、1 完善合同管理制度建设完善合同管理制度为合同管理规范化、科学化、法治化进程奠定了基础。第一,要依据《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建立高校的合同管理办法。合同管理办法是高校内部合同管理的基本准则,对合同的立项、谈判、起草、审核、签署、备案、履行等各个环节进行全面部署、统一规定。第二,要建立合同管理办法相关配套制度,对合同运作全过程的各个环节进行细致、深入的规定,使每个步骤的开展都有据可依,并处于有效的监控状态。这些配套制度主要包括合同归口管理制度、合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制度、合同审查会签制度、合同专用章使用制度、合同档案管理制度等等。[4]
2、2 构建全程、动态的合同管理机制构建全程、动态的合同管理机制,需要遵循以下几个步骤
2、2、1 建立完善的合同管理机构体系学校合同管理应按照“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分工合作,加强监督”的原则进行,即合同管理各个环节均应按程序办理,规范流程、严格制度,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学校应设立合同管理委员会或合同管理领导小组作为合同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成员可由学校办公室、纪检、财务、审计、业务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及法律事务室人员组成。法律事务室作为合同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归口负责学校的合同管理工作。学校合同承办部门、财务处、法律事务室应在合同管理委员会或合同管理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各负其责,各尽其职,通力协作,开展合同管理工作。
2、2、2 建立全程性、动态化合同管理流程①做好合同签署的准备工作。合同签订前,合同承办部门应加大对合同相对方主体资格、资信情况的调查力度,将合同风险防范关口前移,从源头上规避法律风险;合同承办部门在签订各类合同前需申请《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须载明人姓名、事项、权限和期限,以此规范人的签约行为;学校应大力推行合同示范文本,[5]合同示范文本往往由专业法律人员制定,有效弥补了合同订立人员法律水平参差不齐的状况,使合同条款更加专业、准确、全面、严谨。②完善合同申报、审核、签署相关流程。在申报环节,学校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按照合同金额对申报所需材料进行分类规定,对于小额合同,可采用简单的申报程序,对于大额或重要的合同,可以要求合同承办部门提供包括合同相对方资质资格文件、招投标文件等在内的详尽材料,学校进一步审查或复核;在审核环节,应严格执行合同审查会签制度,加大合同审核力度,由合同承办部门、财务处、法律事务室按照各自职责对合同的专业技术问题、法律问题、资金使用问题进行全面审核把关,合同中如涉及重大事项、不确定或有争议的事项,应提请合同管理委员会或合同管理领导小组进行讨论;在签署环节,应严格规范合同专用章的使用,对于学校对外签订的各类合同,任何不具有法人资格的部门或单位都不能仅仅加盖本部门行政章,而必须加盖学校统一的合同专用章。③对合同履行进行动态、全程监控,切实执行合同履行跟踪制度。[6]合同承办部门须按合同约定,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履行规定的义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承办部门及其他合同管理机构应加强对履行的动态监督,对各个环节进行动态跟踪,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履行过程中发生的合同纠纷,合同承办部门应及时报告,法律事务室根据需要同专业律师研究案情、搜集证据、分清法律责任,并提出解决方案。④完善合同档案管理工作。合同签署后,合同承办部门应将合同资料及时归档,妥善保管合同正本、副本、谈判记录、往来函件、履行记录、解除、变更合同的协议等重要资料,建立信息化合同管理系统。
2、2、3 加大法制宣传及人员培训力度合同管理人员业务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着合同管理的质量。学校应积极开展合同法律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通过培训会、座谈会、经验交流会等多种形式,向学校各部门或单位普及《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合同管理人员的业务技能进行培训,增强合同管理人员的法制观念和风险意识,提高合同管理水平。
参考文献:
[1]刘立霞,孙玉荣、“高校合同管理工作探析”[J]、《中国电力教育》,2009年7月下,总第141期,第198页、
[2]程秋梅、“论法治视域下高校经济合同管理”[J]、《教育财会研究》,2009年4月,第20卷第2期,第16页、
[3]冉福松、“浅析新时期高校合同管理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经济师》,2008年第8期,第100页、
[4]赵海波、“浅谈高校依法治校中的合同管理”[J]、《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07年第5期,第167页、
[关键词] 物业服务合同 典型合同 有名化
引 言
物业管理,又称物业服务或物业管理服务,概括而言,系指“为维持区分所有建筑物之物理机能,并充分发挥其社会的、经济的机能,而对之所为的一切经营活动。”[①]它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物业管理,是指业主对物业依法进行的自治管理和物业业主选聘、委托其他主体管理的结合,包括自主管理和委托管理两种形态。其中委托管理又分为委托一般主体(自然人或组织)管理和委托专业物业管理公司管理两种。狭义的物业服务,仅指委托管理的后一种情形,即物业小区的业主通过与专业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对其物业所进行的维护和管理。现代意义的物业管理一词仅指狭义物业管理,[②]本文如无特别说明,也在此意义上使用该概念。
在物业管理中,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存在的法律关系以物业管理合同(实践中也称物业服务合同或物业合同等)为表现形态。在我国,随着物业管理业的兴起,各种因物业管理合同而引起的纠纷随之出现并不断增多,统计资料表明[③],人民法院受理的物业合同纠纷案件近3年来增长了8?78倍,并仍以年20%的速度增长,其中在2005年广东省发生的重大中,因物业管理纠纷引起的占12%,物业合同纠纷引发的民事纠纷已经成为目前社会热点问题之一。
然而,人们发现,物业服务合同不仅在合同主体、客体、效力等方面与传统私法上的合同存在诸多差异,甚至有违传统合同理论的合同相对性原则和合同自由原则等基本原则,与传统合同法理论明显相悖。学者指出,契约类型的判断,是解决契约法律问题的首要步骤。[④]由于对物业服务合同的性质存在不同认识,导致实践中对物业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各行其是,这既违背了法治的统一性要求,也对我国现代物业管理行业的发展和和谐社会的建设带来不利影响。物业服务合同是公法上的合同还是私法上的合同吗?如果是私法合同,它属于哪一类民事合同?在物业管理服务中,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存在哪些法律关系?物业公司行使的物业管理权的权利来源是什么?对这些问题的回答,都涉及到对物业管理合同性质的准确定位。本文试就物业管理合同的性质问题加以探讨,以期对物业管理合同的法律适用有所裨益。
一
首先考察第一层次的问题,物业服务合同是行政契约还是私法上契约?
契约本为民法所特有的内容,行政契约作为一项行政制度能否从民法中独立出来, 各国学者尚有不同的见解。一般认为,行政契约是指行政机关之间、行政机关与公民或法人之间, 为实现国家行政管理的目标而依法签订的协议。行政契约的法律特征在于, 合同的一方必须是行政机关, 行政合同的成立是基于双方业已存在的管理与被管理的不平等关系, 签订行政合同的目的在于实现行政管理和公共利益的目标,而且在行政契约的履行、变更或解除中, 行政机关享有优先权, 关于行政契约的纠纷也要通过行政诉讼的方式解决。
有学者指出,物业服务合同不是私法上的合同,或者至少不是纯私法上的合同,其理由:(1)从物业管理合同的名称就可以看到,双方存在着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双方法律地位不平等;(2)物业管理关系既涉及公权关系,也涉及私权关系,体现公私权关系的混合特征。物业服务的内容非纯民事活动,涉及对人的管理和公共秩序(城市管理)的维护,属社会公共管理(治安、民政)等行政事务和公共利益;(3)在物业管理中,国家意志占主导地位,合同主要条款内容排除当事人意思自治,如服务价格的确定、合同内容的备案审查、前期物业管理合同对业主自动适用的效力等;(4)物业合同对合同主体的限制也排除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如关于小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成立,一个物业小区只允许一家物业公司从业;(5)合同效力的强制性和广泛性,如不受签约主体限制、排除合同相对性规则,其效力自动适用购买小区物业的业主及其共同居住人甚至出入小区的人,并排除个体业主的合同解除权等。众所周知,当事人主体地位平等、意思自治、合同自由为私权合同的基本特征,而物业服务合同所具有的上述特征,使其超越了私法的调整范畴。[⑤]笔者认为,上述观点值得商榷:
第一、物业服务合同在我国长期被称为物业管理合同,但“物业管理合同”这一名称本身就表明双方存在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呢?答案显然是否定的。“管理”一词虽广泛见诸于公法, 但并非公法上的专利,“管理”同时也为私法制度所确认, 如无因管理、失踪人的财产管理、破产财产管理等等,所以,仅仅从合同名称上望文生义站不住脚。
第二、对人的管理非民法调整的范畴?这一命题也很难成立。要回答这一问题,首先必须对物业管理的内容进行界定。物业管理行为涉及对物的管理和对人的管理这两大方面。所谓对物的管理,系指“对建筑物、基地及附属设施之保存、改良、利用乃至处分等所为之物理的管理”,主要表现为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的维护、保养、修缮等行为,防止发生坏损,以保持物业的正常使用功能和小区环境的整洁美观,譬如电梯安全检查、自来水水箱清洗、日常生活垃圾清运等等。所谓对人的管理,系指“对区分所有权人群居生活关系所为之社区管理” 、[⑥] “其对象不以居住于区分所有建筑物上之区分所有权人的行为为限,凡出入区分所有建筑物之人的行为,均应纳入。”[⑦]管理的内容为监督业主(含非业主使用人,下同) 对物业的专有部分或共用部分的使用方式,制止危害整体利益或妨害他人使用的不当行为。具体而言,主要是对建筑物不当毁损行为的管理、对建筑物不当使用行为之管理及对生活妨害行为的管理,譬如查验居住小区出入人员的证件、维持小区治安秩序、制止业主的滥搭滥建行为等等。对人的管理又可细分为对业主的管理和对其它人的管理两种情形。
在上述两类物业管理行为当中,对物的管理基本上是一种维护和保护行为,并不带有所谓 “管理”的色彩,体现为一种人对物的关系,只有后者才存在管理行为所作用的对象——人,但这种对人的管理,是否属于行政管理意义上的“管理”呢?
笔者认为,物业管理行为中所涉及的对人的管理,其性质不属于行政管理意义上的“管理”,其本质是业主行使物业所有权的延伸,仍应受私法的调整。上文已论及,物业管理分为自治管理和委托管理两大类,为了能说清楚这个问题,让我们先从自治管理这种管理类型谈起。
在自治管理中,物业管理也涉及到对人的管理等内容,但相信没有人会说业主这种自治“管理”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自治管理中对人的管理同样也分为对业主的管理和对其他人的管理两种情形。其中,对业主的管理表现形式为业主之间的自律“管理”,这种管理与其说是“管理”,倒不如说是业主出于共同生活的需要而进行的自我约束更为恰当,该类“管理”行为之目的其实在于约束物业权利人的使用行为,即对个别业主的不当使用方式予以制止,以确保物业的整体利用秩序,这种“管理”的法律基础是民法关于共有和相邻关系的法律规范。而对其他人的“管理”即对出入物业小区的其他人的管理,其本质上应属于一种排除物上妨害的行为,是物业所有权人(业主) 行使物业所有权的一种具体方式,根据所有权本质上乃是所有人对于所有物为全面支配的权利的原理, [⑧]管理也当然包涵在支配当中。因此,对其他人的所谓“管理”,其法律基础仍然是民法关于所有权不受侵犯的法律规范,是业主对物业享有所有权的必然结果与表现形式,亦即物业归谁所有,谁就是有权管理的主体。因而,自治管理场合的物业管理本质上是一种民事行为,是私法上的行为,当无疑义。
而在委托管理场合下,业主只不过是把其本身所拥有的这种权利移转给物业公司来行使,物业公司所拥有的对人的管理权既非其所固有,也无法律法规的授权或其它国家机关的委托,而是从业主那里受让渡而来。物业公司必须通过订立物业合同的途径,才能获得对他人物业进行管理的资格,享有物业管理权。虽然从形式上看物业公司有权要求业主履行某种义务或禁止业主为某种行为,比如说要求业主定点倾倒垃圾,制止业主在公共走道上堆放杂物以及对进出小区人员进行查验盘问等,似乎物业公司拥有一种类似于行政管理的权力,而事实上,这种管理权仍源自业主(业主自治机构)的授权,是在业主自治机构的授权和同意下,由物业公司来代表整体业主的意志实施管理活动,其目的仍在于维护业主自身的利益,此相当于业主的一种自我约束行为,仍然属于业主对物业所有权的一种行使方式。因此,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的这种所谓管理、被管理关系不具有行政管理性质,其本质仍然是一种民事行为,是私法上的行为。
第三、物业管理合同的内容是否排除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笔者认为,《物业管理条例》和《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虽然对物业管理有较多的限制诸如前期物业管理合同的强制效力、业主委员会的代表权、管理公约自动成为合同内容、物业服务价格的确定、排除个体业主的合同解除权、一个小区只允许一个物业公司从业等强制性条款,体现了较浓的国家干预的色彩,但这主要是居于对物业管理服务活动的特殊性考量,即为解决物业管理活动的公共服务性与众多业主个体分散性和意志多样性的矛盾在立法上作的特殊规制,并非限制当事人的合同自由。物业合同效力的强制性和广泛性也居于同样的政策考量。
第四、从契约的主体看,公权契约立约人中必须有一方为行政主体或被授予行政权力的团体,且缔约的目的是为了执行公务。而物业管理合同并不具有这些特征。
综上,物业服务合同虽然具有部分公法色彩和比较鲜明的独特个性,但它仍然是私法上的合同,应当由私法来调整。
二
物业合同既是私法合同,那么第二个需要解决的问题就是如何给它定性,它是典型契约还是非典型契约?如果是典型契约,属于哪一类契约?对这一问题的探讨,笔者并非出于理论的偏好,更源于实务的需要。
对契约的定性,在大陆法系成文法典国家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立法者在债法体系的建构上,无不在其所认识的契约类型中,选择若干认为有规范必要的契约类型,分别规定于债编各论中。[⑨]我国台湾学者王泽鉴先生对典型契约与非典型契约的区分及其实益曾作过精辟的分析。与物权法定主义不同,对债权契约,基于契约自由原则,当事人在不违反法律强制规定或公序良俗的范围内,得订定任何内容的债权契约。民法对债权契约中不采类型强制原则,但立法者对于若干日常生活上常见的契约类型,以法律明文规范,并赋予一定名称,学说上称为典型契约或有名合同。非典型契约,也称无名合同,是指法律未对其类型加以规定且未赋予其特定名称的契约。典型契约与非典型契约的区分是根据各国在契约立法时对契约类型是否作明确规定所作的一种立法分类。有名合同并非因其“有名气”,而是因其在日常社会经济生活中被经常使用且具有区别于其它合同类型个性特质,而被立法者赋予一定名称的契约类型;无名合同则因其非属常用合同或因其不具有典型性而未被立法者类型化的契约类型。
对于物业服务合同在我国契约法中的分类,理论与实务界可以用众说纷纭、莫衷一是来形容,归纳起来,代表性的观点主要有:第一种观点,认为物业管理合同属于委托合同之一种,在物业服务合同关系中,业主处于委托人的地位,而物业公司处于受托人的地位,物业公司受托处理的委托事务就是物业管理。在物业服务纠纷案件的审理中,法院对物业服务合同关系也习惯于将合同双方关系表述为“物管公司受业主委员会委托”。[⑩]第二种观点认为物业服务是完成工作(提供劳务)的合同,业主是物业服务的买者,是雇主,物业公司是劳务的提供者,是被雇用者,二者之间是雇佣关系,或是认为双方是承揽关系,是按照一方的具体要求完成特定工作的合同。[11]第三种观点认为,物业管理合同既不是现行法中所规定任一类型的有名合同,也不是一般所谓的无名合同,而是一种类型结合合同,属混合契约之一种;[12]或者认为,物业服务合同与委托合同、行纪合同一样,都是提供服务的合同,且都为信赖合同、诺成合同、双务合同,因此它是委托合同与行纪合同的复合合同。[13]第四种观点,物业服务合同在我国属于无名合同。
第一种观点值得商榷。首先,如果将物业服务合同的性质认定为委托合同,那么,按照委托合同的性质,委托合同中受托人在委托合同范围内所获得的法律后果,归属于委托人,其结果将导致业主可能要为物管公司所进行的物业服务行为承担民事责任,这显然违背物业服务的目的与当事人的意愿;其次,《合同法》第399条明确规定:“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这实质上是规定了受托人的忠实义务。但在物业公司的物业管理活动中,业主、业主委员会只有监督权,而没有干涉和指挥权。物业公司也没有服从业主、业主委员会指示的忠实义务;再次,委托合同的订立以双方当事人相互信任为基础,无论是委托人选定受托人还是受托人接受委托都是基于对对方的了解和信任,当事人双方均享有任意终止权,可任意终止合同。《合同法》第410条明确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如果允许物业服务合同的任何一方随时任意地单方解除合同,这对物业管理行业发展的影响将是致命的,甚至给物业管理行业带来一种灾难。试想,只要双方的“信任”有所动摇,不问客观上是否有理由,可以随时、任意地行使解除权,这势必造成物业管理企业短期行为,小区管理极度不稳定,从根本上造成对全体业主利益的损害。因此,物管合同显然不会是委托合同,至少不是单纯的委托合同。
第二种观点也难以成立。第一,物业服务合同不同于承揽合同,虽然它揭示了承揽合同与物业服务合同的相似处,却忽略了二者的本质差异,即承揽合同的承揽人依合同完成特定工作后尚须交付工作成果,且其工作成果在交付前后还存在意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负担问题,这与物业管理企业仅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而不须交付工作成果,也不负担意外毁损灭失风险是决然不同的。第二,它也有别于雇佣合同,从物业管理的内容分析, 物业公司在实施管理行为时有一定的独立性, 也就是说物业公司在履行合同时不受业主的干涉, 不象受雇人那样只是机械地服从, 且提供劳务并不是物业管理合同的目的, 只是进行物业管理的手段, 而提供劳务则是雇佣合同的根本目的,同时,业主也并不能像雇主那样任意解除合同,所以物业管理合同不是雇佣合同。
第三种观点看似一定道理,但这种区分没有任何实益。正如前文所述,对契约的分类,是根据各国契约立法对契约所作的一种分类,而使各类典型契约能在契约法对号入座,要解决的是法律适用问题。立法除了有名契约外,就是无名契约,并不存在模糊交叉地带,非白即黑。虽然有学者认为,在有名契约与无名契约之间,还存在着一个中间地带,即介于有名契约与无名契约之间的“混合契约”或“复合契约”,但多数学者认为,这类契约事实上还是属于无名契约。而且,即使在承认所谓“混合(复合)契约”的学者中,在关于“混合(复合)契约”的法律适用上也是众说纷纭,争议很大,没有任何一说可以单独圆满解决混合契约的法律适用问题。[14]说它是一种“混合(复合)合同”,与说它是无名合同并无二致,既不能厘清理论上对物业合同的性质争议,更不能解决其法律适用,对实务无裨益。
笔者同意第四种观点,即物业合同属于无名合同,并且认为物业管理合同属于我国契约法中提供服务类合同,但它又不属于《合同法》分则中现有6种提供服务的合同中的任何一种。我国《合同法》分则共规定了15种典型契约,根据学理及《合同法》分则的编排次序,这15种典型契约又可从理论上分为5大类:转让财产所有权的合同、使用财产的合同、完成工作的合同、提供服务的合同、技术合同。其中,提供服务的合同包括运输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和居间合同6种有名合同。学者认为,提供服务的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第一、提供服务的合同的标的为一方向对方提供特定的劳务行为,而不是劳力行为所产生的工作成果。第二、提供服务的合同的债务人完成约定的劳动行为,合同即履行完毕,一般不涉及给付效果。第三、多数提供服务的合同是建立在相互信任的基础之上,提供服务的义务方必须亲自履行合同,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第四,提供服务的合同通常不能适用实际履行原则。[15]一般认为,除《合同法》分则规定的6种提供服务的合同外,还有尚未被典型化的医疗合同、邮政合同、旅游合同、培训合同也属于提供服务的合同。物业合同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所签订的就小区房屋及配套的设备设施和相关场地提供有偿服务的合同,其内容不仅有对全体业主的公共物业的管理和小区秩序的维护,还涉及到对业主个体相关财产的保管,以及对共有物业设施的购买、更换,对物管用房的妥善利用等,物业管理公司在很大程度上是以提供服务的形式进行的,它具备上述提供服务的合同的所有法律特征,但它与《合同法》规定的6种提供服务的合同和尚未被典型化的其它提供服务的合同中的每一种都有显著区别,很难使其在现行法中对号入座,因而是一种全新类型的提供服务的合同,在传统契约法分类中无法给它定性。
三
作为一种被千家万户广泛使用、个性鲜明的契约形态,物业服务合同在我国仍然处于非典型契约的地位,这不能不说是一件尴尬的事情,同时,这也是当前我国物业纠纷为何层出不穷并不断酿成的主因。
典型契约与非典型契约的区分,其意义在于:对于典型契约直接适用法律,非典型契约则适用类似性质的典型契约及一般契约的规则。[16]众所周知,一般契约规则即债法总则高度抽象,可操作性很差;而由于物业合同主体、内容及其权利义务等方面的复杂性和强烈个性,在民法学者对物业合同定性或类似性质的理解上都五花八门、各执一词难于统一时,作为基层法官在裁判物业合同纠纷那更会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各自为政了,其后果只会是严重损害法律的严肃性和稳定性,破坏法治的统一和和谐社会秩序的建立。因此,只要物业合同处于无名合同的地位,无论适用哪一种合同的处理规则,都不符合物业合同当事人所追求的目的和社会公平正义的基本要求。
在大陆法系国家,各国一般根据本国的经济社会发展、法律文化传统和交易习惯等通过立法来规制典型契约。典型契约的一般标准是:第一、一般应是在本国、本地区或某一行业大量、普遍使用的合同类型;第二、具有明显的个性特征,即在合同主体、客体或合同内容上与其它契约类型有明显的区别特征;第三、需要通过用区别于债法总则的强行性规范、半强行规范或指导性规范等将其特征具体化;第四、一般是通过债法各论(分则)或单行立法作为其表现形式。台湾学者王泽鉴说:[17]法律不是凭空创设契约的类型,而是就已存在的生活事实,斟酌当事人的利益状态及各种冲突的可能性,加以规范。通常,民法系以给付义务为出发点,而设各种契约类型的。然而社会生活纷繁芜杂,千头万绪,交易活动亦频繁多变,法律终有照顾不周之处,此时当事人不得不在法定契约类型之外,另创新类型的契约,以满足不同的需要。按王泽鉴先生的分析,非典型合同主要由三种途径发展而来:有就特殊情况而特殊约定者;有因长期间之惯行,俨然具有习惯法效力者;有因应现代化交易需要,以定型化契约条款而创设的。而且,典型契约与非典型契约的区分并不是一成不变,由于各国的社会经济条件和法律习惯不同以及法律处于不断修改完善的动态中,在甲国的无名契约,在其它国家未必法律无名文;在此时为无名契约,未必永远藉藉无名。如在多数大陆法系国家为无名合同的射幸合同在法国民法上是有名合同;我国台湾地区在2005年5月5日修订民法债编时将原为无名合同的旅游、合会及人事保证等无名合同有名化。[18]
一般来说,大陆法系各国都是在民法典或债法典中对契约进行分类。但对不断涌现的新种类的合同,往往通过特别立法使其典型化,其原因一是为了保持民法典或债法典的相对稳定,二是基于该类合同的特殊性,不便在民事法典中进行规定。我国也采取这种做法,我国《合同法》分则部分共规定了15种典型合同,但担保合同、保险合同都是以单行法形式规定的典型合同。
我国《合同法》分则没有规定物业服务合同的类型。国务院于2003年6月8日颁布了《物业管理条例》,但该条例仅在第35条作了“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的笼统规定,无典型契约所必须的强行性规范、半强行性规范或任意性规范能使物业服务合同与其它契约类型相区别的限定条款,对物业合同在当事人主体、客体、效力范围、双方的权利义务、解除条件及违约责任等等方面所具有的明显个性也未进行规范,因而《物业管理条例》并没有将物业服务合同典型化,并导致多数学者和实务界认为物业合同是委托合同的错觉。
笔者认为,我国应当尽快对物业服务合同典型化,其理由在于:第一、它是一种全新类型的提供服务的合同,在传统契约分类法中很难使其对号入座。第二、物业管理合同作为一种不同于常态合同的新类型合同,是一种糅合了较强公法关系、物权关系的债法合同,在主体、客体、内容等方面与传统契约区别明显,由于其个性大强,在现行契约法中很难进行类推适用。第三、我国房地产业的蓬勃发展,使物业服务合同成为以使用最为广泛的合同,具有普遍性。第四、物业服务合同的标的——物业管理权,属于物权性质,[19]根据物权法定的原则,也应当对其进行立法类型化。第四、物业合同的当事人涉及千家万户,而且多数业主往往法律知识欠缺,尤其需要通过立法加强对物业服务合同的法律控制,从而减轻当事人订立合同过程中的负担。第五、顺应司法理性化的需要,有益于司法机关办案品质和办案效率的提高, 有益于办案成本的降低。因为经过科学归纳而类型化的一个个有名合同, 其性质、其基本条款、其订立程序乃至违约责任等等, 都给定型化了, 从而在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能使裁判者自动适用法律之规定。[20]
综上,我们可以清楚地认识到物业管理合同及由此建立起来的物业管理法律关系与其他相似民法制度、行为存在的重大区别。换言之,物业管理合同和物业管理活动在民法调整的生活关系中具有较大的个性,法律完全应该对其实行个性化的、具体的而非一般化的、概括的调整和规制,使其实现从无名合同向有名合同的转换。对物业合同有名化的具体规则及其立法途径,由于篇幅所限,本文没有展开探讨,总体而言,笔者认为,我国将来的民法典不宜规定物业服务合同,而应当通过单行立法予以解决[21],其中,物业管理公司在物业管理活动中所涉及的部分职能,需要相应的行政法规授权,因为物业合同所涉及的公法关系如城市管理、社区管理和保安服务等无法划地自限于民法领域;其次,即将出台的《物权法》应当将物业管理权物权化,以使物业服务合同的标的合法化;再次,由物业管理合同具有主体的特殊性、内容的复杂性、效力的广泛性等鲜明个性所决定,不宜将其纳入统一合同法中,而宜用特别立法如《物业管理法》使其典型化。
注释:
[①] 陈俊樵“论区分所有建筑物之管理组织”载《中兴法学》(24)第191页;陈华彬:《现代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研究》, 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206页。
[②] 我国国家和地方的相关立法文件也在该意义上使用的“物业管理”一词,如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2条规定“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再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管理纠纷案件的意见(试行)》第1条也称本意见所称物业管理纠纷是指居住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或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之间因物业管理行为发生的民事纠纷。“在笔者所能见到的其它地方性物业管理立法文件中,也均在狭义上使用”物业管理“一词。
当然,也有不少人对立法文件仅在狭义上使用“物业管理”一词表示疑义,比较有代表性的是,2005年12月14日北京双城律师事务所赵恒律师致函全国人大常委会,请求对国务院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管理纠纷案件的意见(试行)》进行违宪审查,赵律师要求对其中的13个法律条款进行违法审查,其第一个理由就是“只有物业公司能进行物业管理吗?” ,事实上是对立法文件中仅在狭义上使用“物业管理”一词表示难于接受。有关此事件的详细情况,可参见:[]、
[③] 资料来源:《中国法院网》,、
[④] 陈自强:《民法讲义Ⅱ》,法律出版社2004年11月版,第216页。
[⑤] 参见夏善胜:《物业管理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4月版,第25-26页,在关涛“物业管理合同析辨”(载《山东法学》1998年第6期)及葛治华等“物业之法律属性解析”(载《河北法学》2004年第4期)等文中也有关于此问题的介绍。
[⑥]陈华彬:《现代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研究》, 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207 页。
[⑦]同上揭,第209页。
[⑧] 陈华彬:《 物权法原理》, 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1998年版,第213页。
[⑨] 参见陈自强《民法讲义Ⅱ》,法律出版社2004年11月版,第113—116页。
[⑩] 值得注意的是目前我国学者大都持此种观点,详见:陈华彬《现代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1995年3月版;陈?“也谈‘物业管理权’的性质”,载中国人民大学书报资料中心复印报刊资料《民商法学》,2002年第7期;葛治华、邓兴广、葛成“物业管理之法律属性解析”,载《河北法学》2004年第4期;关涛“物业管理合同析辨”,载《山东法学》1998年第6期;钮丽娜“物业管理合同的法律特征及相关案件的审理”,载《人民司法》2002年第8期第14页;范云“论物业管理中的几个关系问题”,《宁波大学学报》2001年9月号,第112页;周四新“完善我国物业管理立法的构想”,载《财经理论与实践》2000年第3期,第119页;何红峰、尹贻林“析物业管理合同的法律性质和特征”,载《中国房地产》1995年第11期;潘科明、张勇坚“物业管理合同构成要件初探”,载《人民司法》1996年第6期。
在由中国民法典立法研究课题组(课题组负责人梁慧星)起草的《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法律出版社2003年3月版)中,也将物业管理合同的法律性质归位于委托合同,该建议稿将“物业管理合同”单列为第五十二章,共十四条,第1318条物业管理合同的定义为“物业管理合同是物业管理人受业主或者业主团体委托,为委托人持续处理物业管理事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第1331条“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委托合同的有关规定。”第1327条“委托人可以随时解除物业管理合同。”第1328条:“物业管理人不得解除物业管理合同,但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的除外。”
[11] 王文辉“物业服务合同的特征”,载《昭乌达蒙族师专学报》2004年第6期。
[12] 王泽鉴:《债法原理》第一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7月版,第113页。
[13] 夏善胜主编《物业管理法》,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41—142页;谭玲、廖鹊鸣“物业管理若干问题刍议”,载《政法学刊》2005年第4期。
[14] 参见王泽鉴《债法原理》第一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7月版,第113页。
[15] 余延满:《合同法原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年12月版,第644页。
[16] 周??:《罗马法原论》,商务印书馆1994年版,第660页。
[17] 参见王泽鉴:《债法原理》第一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7月版,第110页。
[18] 黄立:《民法债编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3月版,第33页。
[19] 潘嘉伟:“论物业管理的物权性质”,载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民商法学》2006年第9期。也有学者对此持反对意见,如陈?“也谈‘物业管理权’的性质”,载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民商法学》2002年第7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