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合同管理;高速公路工程;作用
合同管理是指单位或企业之间根据法律进行一系列共识的达成并以文书的形式固定下来,作为在双方交互活动的最高准则,合同管理是高速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工作的核心,运用合同管理能够规范双方的行为,调解双方的争执,推动建设单位风险管理的提高和应对能力,降低工程建设合同管理制度,促进高速公路工程建设行业快速、稳定发展都具有重要作用。
一、完善合同管理法规,推进执法能力建设
当下,我国高速公路工程建设中的法律体系并不完善,法律环境也不完整,执法情况也不甚良好,规章条例稀疏有漏。内容中往往存在矛盾,前后先抵的情况,没有强有力或者可靠的法律依据。与此同时,各个分部直接缺乏统一性、协调性不足,而且在工程的实施过程中,相关的法律法规完全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从而致使合同并没有发挥应有的效果,出现了“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情况。甚至于出现违背合同的情况,不正视合同中和规章中的规定,不认真负责工程,偷工减料工程,这严重损坏了单位的利益,更是对施工质量是一种威胁,久而久之,有非常大的危害性。面对以上种种情况,如果要加强高速公路建设单位的合同管理,以下几点是必须要做到的:一、建立起全面完整的法律法规,保证有法可依,二、加大合同管理的力度,执法必严,三、保证市场建筑业的平稳发展,促进高速公路工程建设的稳步前进。国家等相关部门也为此做出了新的规定:第一、2011年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0次会议进一步完善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在此基础上国家还出台了相关的配套措施和辅法律规定,国家对地方性的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行实现了进一步把控,旨在规范建筑行业尤其是大型施工工程的行为,推进中央和地方的法规更加明确、一致,更加适应各种不同的情况。二、除了从司法层面加强高速公路工程建设的合同管理,行政击鼓作为主管和监管的主体,也要加强对工程建设的管理和监督,各级政府的路政单位和交通管制部门要加强在实际工程施工过程中的监督,经常派相关人员实地考察,加强宣传教育,提高施工单位双方的法制意识和合同管理意识。
二、合同规范化、全面化
当下,我国高速公路建设行业中合同管理的应用越来越多,但传统的合同管理办法仅仅是单一的采用承包的形式,签订承包合同,这种单一的方式无法得到突破就无法适应现代市场经济运行中出现的突况,也阻碍着高速公路工程建设的发展进程。例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这一类的合同文书和合同形式仅仅只能满足单一的情况和一般情况,对于突发的特殊情况和特殊争执,在高速公路建设工程多元化和多样化发展的今天,这样的合同文本无法发挥项目需要达到的作用。为了解决以上的问题,高速公路工程建设的主管部门和施工单位需要进一步研究创新新的合同管理模式,让合同管理模式朝着多元化的方向发展,值得注意的是,要规范新的合同文书,使得新的合同文书适应时代的不断发展。现阶段,阶段性发包模式也就是CM合同模式最主要的优点是可以使得施工周期得以缩短。而BOT合同模式(建造—运营—移交模式)的特点不同,它能够减轻风险承担,缓解施工单位的资金压力。研究实际情况和考虑到未来发展两重因素,建设单位可以将具有不同特点的合同模式结合起来,例如将BOT和EPC模式结合起来称之为工程总承包模式,要注意结合实际情况和现实因素来发展和运用不同的合同管理模式,多元化发展的前提是尊重实际、科学有效地进行评估,在总价的前提下引进多种不同的定价方式,结合市场规律来满足建设单位、消费者、施工人员和牵头单位的利益诉求。例如:福建省高速公路总管理处依据我国《合同法》与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结合实际管理情况,制定了《福建省高速公路合同示范文本》,该示范文本涵盖的内容范围较广,专业性强,实用性高。
三、合同管理人员专业化、精英化
人是决定效果的关键因素,人才的素质和能力决定着合同管理的科学性和效用性。现阶段,高速公路工程建设的合同管理人员的专业水平和业务能力总体较低,并且呈现出不平衡、参差不齐的现象,一些缺乏专业技能和能力从其他岗位调转过来的人员从事着这样的工作,导致工作效果较差,合同管理水平低,无法满足其合同管理工作的要求。
四、高速公路合同管理的重要意义
高速公路合同管理的重要性,高速公路建设合同对合同双方在项目建设中做了很详细、全面的规定,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相关事项,都随着被纳入合同的规范之中。加强公路工程建设合同管理,在工程建设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加强公路工程建设合同管理,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起到关键性的作用。加强公路工程建设合同管理,可以维护合同双方的权益,避免合同双方在履行的过程中产生争议,减少一些没必要的纠纷,为实现高速公路工程项目的开展提供法律保障。
五、总结
综合上述,高速工程建设项目需要职业水平高的管理员工,要加强员工的培训,规范合同示范文本要建立全面的组织机构,提高管理效率,确保高速公路工程建设的有序开展,要完善法律法规严格执行与落实,完善示范文本,采用多样化合同模式,要加强高速公路工程建设的合同管理,完善组织机构,示范文本要全面,加强示范文本的规范性和详细程度。高速公路工程建设合同管理是对工程建设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所进行的计划、组织、指导、监督和协调是顺利实现工程建设目的的一系列活动。
参考文献:
[1]王焕英、浅谈高速公路工程项目管理中的合同管理[J]、甘肃科技纵横,2011,40(5):120-121、
[2]胡军,邹越、公路工程项目管理中合同管理浅析[J]、新材料新装饰,2014,(5):66-66、
【关键词】 工程招标 合同管理 对策
工程建设实施招投标制度是目前国际上广泛使用的分派建设任务的主要交易方式,也是工程建设从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变的重要步骤。招投标行为是一种法律行为,实质上是一种签订合同的方式。目前,我国在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上强制进行招投标采购。这些项目工程承包合同的形成是建立在招标投标的基础之上的,招投标活动的成功与否,直接决定了建设工程合同的质量好坏,而建设工程合同是整个建设工程实施的依据,所有的建设活动都要围绕着合同进行。从这个角度来看,我们必须十分重视招投标阶段的合同管理。
一、招投标与合同法律分析
合同的成立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当事人的合意在民法上被抽象为要约和承诺。从合同成立的基本原理分析,招标属于要约邀请。无论公开招标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还是邀请招标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但这个“特定”是指数量特定,并不是相对人特定。招标文件虽然列示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但仍不具有确定的特点,且目的是邀请潜在投标人进行投标,并不是为了直接签订合同。从这些要件判断,招标属于要约邀请。同样,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对招标人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且该等意思表示明确、确定,含有合同的各项必要因素,投标目的就是签订合同,所以投标属于要约。招标人经过评标委员会的评标确定中标人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实质上就是招标人的承诺。承诺后,合同即宣告成立,对当事人就产生了约束力。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二、建设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的关系
建设工程招投标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的谈判和订立阶段,招投标是合同管理的基础之一,是合同管理的前一个步骤。招投标更强调竞争性条款的成果,招标人总想以最小的运作成本,建成质量符合规范的建设工程;投标人意图以最小的施工管理成本,按照相关规范要求,完成建设工程的施工任务,获取最大的利润。招投标是双方为达到最佳经济利益的角逐,招投标过程受有关招标投标方面法律法规的调整,但这个过程中双方未形成合同关系,表现的是一个市场交易行为。广义上来说,招投标可以看作是合同管理的一部分,是个例的管理,在某个时间点或特定的时间段内发生的管理事件,一般比合同管理在时间上更加提前,招投标的成果是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
“合同是招标文件和投标书进一步规范化的产物。”“只有签订施工合同后,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才以法律的形式明确化,也就是说,合同是招标投标成果的双方承诺以法律形式落实的契约。”双方只有签订施工合同,招投标的交易行为才以法律形式正式固定下来,双方的权利义务,才能收到法律的保护。合同管理是个全面、系统、持续的管理活动,是一个动态的过程,是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运用科学的管理方法来实现预期的合同管理目标的活动,包括对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的管理。建设工程合同以招投标文件为依据,并不是简单的雷同照搬,针对建设工程具有技术性强、环节多、涉及面广、投资大、建设周期长等方面的特点,当事人按照招投标文件规定的原则和主要内容,在不违背国家法律规范的原则下,将合同细化和完善是需要的,在法律上也是有效的。
三、招投标阶段合同管理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随着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大规模建设,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陆续出台,招投标和管理合同的重要性已逐渐被人们认识和重视,但目前仍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招标与合同管理相脱离。发包人对招标阶段合同管理的作用认识不到位,管理工作不深入。招标管理人员只管审查招标文件、标底、监督开标,合同管理人员只管审查合同的签订、履行,两者互不联系,结果造成工作上的被动。例如,有的建设工程招标文件中由于没有载全合同的主要条款和对工程一些实质性问题的要约条件,自然投标书中的承诺也就不含这些内容,结果给下一步合同的签订带来了诸多的不便。合同在质量、工期、材料供应价格等方面签订的条款也非常不规范,招标文件中的要约与承诺随意更改,违反法规的条款也时有发生,引发的工程质量、工期、资金等方面的违约现象比比皆是,有的甚至给国家、企业带来不必要的浪费和损失。
2、招标文件的内容不够规范细致。目前,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文件编制工作主要是由招标机构承担,由于招标机构不熟悉项目内容和技术要求,编制的招标文件内容简单,深度和广度不够,客观上给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后续操作的建设合同带来困难。同时招标机构不参与合同管理,招标机构的人员未必有相应的法律知识和合同管理经验,招标文件的编制水平很难提高,如果合同不准确、不完善,执行起来随意性大,给工程合同变更和索赔带来很大的隐患。
3、招投标机制仍需完善。目前,我国建设领域招投标已形成了一套比较完整有效的管理制度,比如主体资格审查制度、招标文件审查制度、招投标程序监控制度、施工合同登记备案制度等。实践中对规范招投标行为,制止和制约合同违法行为等方面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同时在招投标中仍存在规避招标、虚假招标、不符合法定程序,评标不公正不科学等诸多不规范的竞争和不规范的运作,这些招投标中的不规范行为,给中标后合同签订和履行带来诸多不便,甚至引起较大的法律纠纷。许多工程在完工之后,工程实际与原来招标时的初衷大相径庭,损害了招标人的利益。
四、招投标阶段合同管理的措施
1、合同管理与招投标配合。合同管理人员要参与招标文件的审查会签,与招投标人员共同审查建设工程招标文件。合同管理人员也要有选择性地参加一些重大招标项目的全过程,因为开标过程中产生的一些招投标信息,将是招投标当事人对将来签订合同条款真实意思的表示,作为合同管理人员参加开标,可以全面掌握招投标中的第一手资料,将更有利于合同的审查和管理,使合同更具有操作性,合同履行更顺畅。招标人员也要在合同审查过程中对影响合同签订和履行的重要的招标信息进行交底和提示,因为专业局限性,合同管理人员可能对招标文件的内容理解不透彻或者遗漏相关信息,将导致合同内容与招标文件意图出入,影响招标目的的实现。同时,招标人员也要加强招项目的回访工作,定期进行合同履约检查,既对建设项目招标活动进行了评估,也为下次招投标活动提供必要的借鉴。合同管理与招标投标有着直接的关系,两者互为依托,相互作用。
2、规范细化招投标文件的内容,推行示范文本。加强对招标文件编制的重视程度,全面提高业主或者招标机构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招投标文件编制的水平、内容的详略直接关系到承发包双方权利义务的承担,直接影响投标的效果,甚至成败。一般而言,招标文件应包括如下主要内容:投标人须知;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技术规格或技术要求;招标价格要求及计算方式;评标的标准和方法;交货、竣工或提供服务的时间;投标人应当提供的资格和资信证明文件;投标保证金的数额或其他形式的担保;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提供投标文件的方式、地址和截止时间;开标、评标的日程安排;主要合同条款。实践中,应重点把握如下几点:双方的权利义务要清晰;工程价款的确定方式、支付形式要明确;工程价款及构成明细的调整方式要规范具体,具有操作性;要有可行的担保措施,比如不可撤销见索即付的预付款保函和履约保函;约定有利于自己的争议解决方式。同时,根据建设工程的承发包方式以及工程性质的差异,制定招标文件的各类示范文本,使招投标内容涵盖合同的实质性内容。
3、健全完善招投标配套制度体系。首先要协调整合招投标法律规范性文件体系,实现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运行体制机制的标准化、规范化。按照“下位法遵循上位法”的原则,对现有法律规范性文件进行完善和清理,避免政策不一,政出多门。其次要健全配套法规,增强招投标的可操作性,要通过进一步清晰概念内涵和施行细则,使其更加科学化、具体化,避免产生歧义和漏洞。同时,推进以网络为载体的电子招投标平台,有效解决招投标活动各个环节存在的痼疾,为监管部门进行实时监督和后续检查提供重要辅助手段。建立招投标信用评价机制,落实招标投标违法记录公告制度,打击和遏制工程建设招投标领域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发现招投标活动中违法违规行线索,维护招投标当事人合法权益。相信随着招投标制度的不断完善,“阴阳合同”,“低中高结”等违法违规行为将得到有效遏制。
五、结语
招投标文件和建设工程合同是建设工程交易双方权利和义务的重要法律凭证,在实践中两者必须相互整合,协调运转,才能实现招投标文件和建设工程合同的一体化运作。因此,企业应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设置合适的合同管理组织结构,并与其他职能部门建立有效的沟通渠道,在招投标阶段完善招投标文件和建设工程合同的内容,理顺招投标活动和建设工程合同签订的程序,整合招投标文件和建设工程合同的关系,形成招投标文件与建设工程合同之间的一体化运作机制,显得尤为重要。
【参考文献】
[1] 董永全、李建志:浅谈招投标工程的合同管理[J]、山东水利,2000(10)、
一、加强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的现实意义
(一) 加强合同管理是市场经济的要求。随着市场经济机制的发育和完善,要求政府管理部门打破传统观念束缚,转变政府职能,更多地应用法律、法规和经济手段调节和管理市场,而不是用行政命令干预市场;承包商作为建筑市场的主体,进行建筑生产与管理活动,必须按照市场规律要求,健全和完善内部各项管理制度,其中合同管理制度是其管理制度的关键内容之一。建筑市场机制的健全和完善,施工合同必将成为调节业主和承包商经济活动关系的法律依据。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管理,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的必然要求。
(二) 规范建设各方行为的需要。目前,从建筑市场经济活动及交易行为看,工程建设的参与各方缺乏市场经济所必须的法制观念和诚信意识,不正当竞争行为时有发生,承发包双方合同自律行为较差,加之市场机制难以发挥应有的功能,从而加剧了建筑市场经济秩序的混乱。因此,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管理,规范市场主体的交易行为,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三) 建筑业迎接国际性竞争的需要。我国加入WTO后,建筑市场将全面开放。国外承包商进入我国建筑市场,如果业主不以平等市场主体进行交易,仍然盲目压价、压工期和要求垫支工程款,就会被外国承包商援引“非歧视原则”而引起贸易纠纷。另外,由于我们不能及时适应国际市场规则,特别是对FIDIC条款的认识和和经验不足,将造成我的建筑企业丧失大量参与国际竞争的机会。同时,使我们的工程发包商认识不到遵守规则的重要性,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因此,承发包双方应尽快树立国际化意识,遵循市场规则和国际惯例,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规范管理,建立行之有效的合同管理制度。
二、合同在建设项目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
合同在建设项目管理过程中正在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具体来讲,合同在建设项目管理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主要体现在如下三个方面:
(一)合同是建设项目管理的核心
任何一个建设项目的实施,都是通过签订一系列的承发包合同来实现的。通过对承包内容、范围、价款、工期和质量标准等合同条款的制订和履行,业主和承包商可以在合同环境下调控建设项目的运行状态。通过对合同管理目标责任的分解,可以规范项目管理机构的内部职能,紧密围绕合同条款开展项目管理工作。因此,无论是对承包商的管理,还是对项目业主本身的内部管理,合同始终是建设项目管理的核心。
(二)施工合同是承发包双方履行义务、享有权利的法律基础
为保证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通过明确承发包双方的职责、权利和义务,可以合理分摊承发包双方的责任风险,建设工程合同通常界定了承发包双方基本的权利义务关系。如发包方必须按时支付工程进度款,及时参加隐蔽工程验收和中间验收,及时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和办理竣工结算等。承包方则必须按施工图纸和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组织施工,向业主提供符合约定质量标准的建筑产品等。合同中明确约定的各项权利和义务是承发包双方的最高行为准则是双方履行义务、享有权利的法律基础。
(三)合同是处理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各种争执和纠纷的法律证据
建设项目由于建设周期长、合同金额大、参建单位众多和项目之间接口复杂等特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业主与承包商之间、不同承包商之间、承包商与分包商之间以及业主与材料供应商之间不可避兔地产生各种争执和纠纷。而调处这些争执和纠纷的主要尺度和依据应是承发包双方在合同中事先作出的各种约定和承诺,如合同的索赔与反索赔条款、不可抗力条款、合同价款调整变更条款等等。作为合同的一种特定类型,建设工程合同同样具有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的属性。所以,合同是处理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各种争执和纠纷的法律依据。
三、目前建设施工合同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工程建设的复杂性决定施工合同管理的艰巨性。目前我国建设市场发育尚不完善,建设交易行为尚不规范,使得建设施工合同管理中存在诸多问题,主要表现为:
(一) 合同双方法律意识淡薄,其主要表现在:
1、少数合同有失公正。合同文件存在合同双方权利、义务不对等现象。从目前实施的建设施工合同文本看,施工合同中绝大多数条款是对发包方制定的,其中大多强调了承包方的义务,对业主的制约条款偏少,特别是对业主违约、赔偿等方面的约定不具体,也缺少行之有效的处罚办法。这不利于施工合同的公平、公正履行,成为施工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争议较多的一个原因。同时,由于目前建筑市场的激烈竞争和不规范管理,大量的施工队伍与建设规模严重失衡,致使业主在建设工程承包中占据主导地位,提出一些苛刻和不平等的条件,将自身的风险转移到承包商身上。由于建筑市场处于买方市场,承包商为了获得工程,只好接受。个别承包商在实施这样的工程合同时,为了使自己的利益不受损失,就会采取偷工减料或非法分包甚至分非转包等手段,给工程建设带来隐患。
2、合同文本不规范。国家工商局和建设部为规范建筑市场的合同管理,制定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以全面体现双方的责任、权利和风险。有些建设项目在签订合同时为了回避业主义务,不采用标准的合同文本,而采用一些自制的、不规范的文本进行签约。通过自制的、笼统的、含糊的文本条件,避重就轻,转嫁工程风险。有的甚至仍然采用口头委托和政府命令的方式下达任务,待工程完工后,再补签合同,这样的合同根本起不到任何约束作用。
3、“阴阳合同”充斥市场,严重扰乱了建筑市场秩序。有些业主以各种理由、客观原因,除按招标文件签订“阳合同”,供建设行政主管部分审查备案外,私下与承包商再签订一份在实际施工活动中被双方认可的 “阴合同”,在内容上与原合同相违背,形成了一份违法的合同。这种工程承发包双方责任、利益不对等的“阴阳合同”,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重损害承包商利益,为合同履行埋下了隐患,将直接影响工程建设目标的实现,进而给业主带来不可避免的损失。
4、建设施工合同履约程度低,违约现象严重。有些工程合同的签约双方都不认真履行合同,随意修改合同,或违背合同规定。合同违约现象时有发生,如:业主暗中以垫资为条件,违法发包;在工程建设中业主不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发包人不及时办理竣工结算手续,甚至部分业主已使用工程多年,仍以种种理由拒付工程款,形成建设市场严重拖欠工程款的顽症;承包商不按期依法组织施工,不按规范施工,形成延期工程、劣质工程,严重影响工程建设市场。
5、合同索赔工作难以实现。索赔是合同和法律赋予受损失者的权利,对于承包商来讲是一种保护自己、维护正当权益、避免损失、增加利润的手段。而建筑市场的过度竞争,不平等合同条件等问题,给索赔工作造成了许多干扰因素,再加上承包商自我保护意识差、索赔意识淡薄,导致合同索赔难以进行,受损害者往往是承包商。
6、违法承包人利用其它承包商名义签订合同或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签订合同的情况普遍存在。有些不法承包商在自己不具备相应建设项目施工资质的情况下为了达到承包工程的目的,非法借用他人资质参加工程投标。并以不法手段获得承包资格,签订无效合同。一些不法承包商利用不法手段获得承包资质,专门从事资质证件租用业务,非法谋取私利。严重破坏了建筑市场的秩序。
7、违法签订转包、分包合同情况普遍存在。一些承包商为了获得建设项目承包资格,不惜以低价中标。在中标之后又将工程肢解后以更低价格非法转包给一些没有资质的小的施工队伍。这些承包商缺乏对承包工程的基本控制步骤和监督手段,进而对工程进度、质量造成严重影响。
(二)不重视合同管理体系和制度建设
一些建设项目不重视合同管理体系的建设。合同归口管理、分级管理和授权管理机制不健全,谁都可以签合同,合同管理程序不明确,或有制度不执行,该履行的手续不履行,缺少必要的审查和评估步骤。缺乏对合同管理的有效监督和控制。
(三)专业人才缺乏也是影响建设项目合同管理效果的一个重要因素。建设合同涉及内容多,专业面广,合同管理人员需要有一定的专业技术知识、法律知识和造价管理知识。很多建设项目管理机构中,没有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合同,或合同管理人员缺少培训,将合同管理简单地视为一种事务性工作。甚至有的合同领导直接敲定由一般办公人员办理合同。一旦发生合同纠纷,缺少必要的法律支援。
(四)不重视合同归档管理,管理信息化程度不高,合同管理手段落后。一些建设项目合同管理仍处于分散管理状态,合同的归档程序、要求没有明确规定,合同履行过程中没有严格监督控制,合同履行后没有全面评估和总结,合同管理粗放。很多单位合同签订仍然采用手工作业方式进行,合同管理信息的采集、存储伽工和维护手段落后,合同管理应用软件的开发和使用相对滞后。没有按照现代项目管理理念对合同管理流程进行重构和优化,没能实现项目内部信息资源的有效开发和利用,建设项目合同管理的信息化程度偏低。
三、完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应该做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一) 加强对承包商的资质管理。通过严把建筑承包商资质管理关,从总量上控制建筑施工队伍的规模,解决目前建筑市场上供求失衡与过度竞争问题,从根本上杜绝压级压价。同时,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承包商参与市场行为的监督管理,对承包商的违法行为要严肃处理,维护正常的建设市场环境,确保建筑市场的规范、健康发展。
(二) 加强工程招投标管理,建立与工程量清单相配套的工程管理制度、合同管理制度。国家已经出台了招投标法,并全力推行工程量清单报价体制。但在招标形式和方法上要兼顾业主和承包商的双方利益,过份追求招标过程的严格、完善,并不一定能达到的招标的最佳效果。建议在招标形式上应该重视原则,突出效果。同时,在工程量清单计价法推广实施后没有新的计价办法配合相应的合同管理模式,使得招投标所确定的工程合同价在实施过程没有相应的合同管理措施。建议尽快研究相应配套措施和管理办法,健全体制,完善操作。
(三) 借鉴国际经验,推行适用于市场经济的合同示范文本。随着我国加入WTO,建筑市场同样面临对外开放问题,在工程管理的许多方面要与国际惯例接轨。因此,在合同管理方面,我们要不断借鉴国际先进经验,以加速建立和完善市场经济需求的合同管理模式。新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很大程度地参考了FIDIC文本格式,较以往合同文本有较大的改进,有利于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应该严格执行。
(四) 推行合同管理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加强建设项目合同管理队伍建设,加强合同管理人才的培养,实行合同管理人员持证上岗制度,亦是提高建设项目合同管理效果的重要举措。目前,我国己正式推行注册造价工程师制度,造价工程师的一项重要职责就是搞好建设项目的投资控制和合同管理。因此,建议在建设项目管理机构中设置注册造价工程师岗位,专司合同管理职责。
(五) 加大合同管理力度,保证施工合同全面履约。为保证施工合同全面履行,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把施工合同管理工作列为整顿规范市场工作的重要内容。要在严把审查关的基础上,加大合同履约管理力度。,对资金不到位的项目不予办理工程报建手续,不得组织招投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施工许可;坚决取缔垫资、带资施工现象,努力净化建筑市场,进一步维护承包商的合法利益。
(六) 加强合同法律意识,减少合同纠纷产生。承包商由于缺乏法律和合同意识,在签订合同时,对其中合同条款往往未做详细推敲和认真约定,即草率签订,特别是对违约责任,违约条件未做具体约定,都直接导致了工程合同纠纷的产生。因此,在签订合同过程中,承包商要对合同合法性、严密性进行认真审查,减少签订合同时产生纠纷的因素,把合同纠纷控制在最低范围内,以保证合同的全面履行。
(七) 加强合同管理体系和制度建设。项目建设各方要重视合同管理机构设置、合同归口管理工作。做好合同签订、合同审查、合同授权、合同公证、合同履行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操作,以提高合同管理水平。
【摘 要】合同管理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作,必须有相应的措施来规范建设工程合同的签订行为,做好合同的备案管理保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目前合同备案管理虽然也取得一些成效,但合同备案管理的深层次问题还未从根本上解决。因此,加强合同备案管理是市场经济的要求。建筑市场机制的健全和完善,要求合同管理必将应用法律和经济手段调节建筑市场,规范建筑市场的发展。
【关键词】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建筑市场
Strengthen the management of Construction Contract for the record
Tian Li-zhen
(Ningxia Yinchuan Construction Industry Management Office Yinchuan Ningxia 750001)
【Abstract】Contract management is a plex system, we must have appropriate measures to regulate the behavior of the signing of construction contract, contract to do the record of construction contract management to protect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present management contract for the record although some success, However, the management of deep-level record contract has not fundamentally solve the problem、 Therefore, strengthening the management of contract records is a market economy、 Construction to improve and perfect the market mechanism, requiring application of contract management, legal and economic instruments will regulate the construction market, standardizing the construction market、
【Key words】Construction;Contract records management;Construction market
1、 施工合同备案管理的重要性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进行行政管理,是规范建筑市场的重要内容之一。任何一个建设项目的实施,都是通过签订一系列的承发包合同来实现的。通过对合同管理目标责任的分解,可以有效规范项目管理机构的内部职能,紧密围绕合同条款开展项目管理工作。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业主与承包商之间、不同承包商之间、承包商与分包商之间以及业主与材料供应商之间不可避免地产生各种争执和纠纷,而调解这些争执和纠纷的主要尺度和依据应是承发包双方在合同中事先作出的各种约定和承诺,如合同的索赔与反索赔条款、不可抗力条款、合同价款调整变更条款等等。作为合同的一种特定类型,建设工程合同同样具有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的属性。所以说,施工合同备案管理是处理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各种争执和纠纷的法律依据。施工合同备案制度就是保证施工合同的唯一性和合法性。
2、 施工合同备案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解决目前建筑市场上供求失衡与过度竞争问题,从根本上杜绝压级压价,同时,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承包商参与市场行为的监督管理,对承包商的违法行为要严肃处理,加强建设项目合同管理队伍建设,加强合同管理人才的培养,实行合同管理人员持证上岗制度,亦是提高建设项目合同管理效果的重要举措。为保证施工合同全面履行,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把施工合同管理工作列为整顿规范市场工作的重要内容,要在严把审查关的基础上,加大合同履约管理力度,对资金不到位的项目不予办理工程报建手续,不得组织招投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施工许可;坚决取缔垫资、带资施工现象,努力净化建筑市场,维护承包商的合法利益。
经过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努力合同备案工作取得了很大的成效,但是还存在一些问题:
2、1 法律意识薄弱,对履行合同备案程序缺乏自觉性。承发包双方签订合同后,不主动办理合同备案的比例数量比较大,回避了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承包商由于缺乏法律和合同意识,在签订合同时,对其中合同条款往往未做详细推敲和认真约定,即草率签订,合同条款填写不认真,内容不准确详尽,不完备,语言表达不严谨,特别是对违约责任,违约条件未做具体约定,都直接导致了工程合同纠纷的产生。因此,在签订合同过程中,承包商要对合同合法性、严密性进行认真审查,减少签订合同时产生纠纷的因素,把合同纠纷控制在最低的范围内。加强合同法律意识,减少合同纠纷产生。
2、2 建筑市场不规范管理,造成实施合同不合理。由于目前建筑市场的激烈竞争和不规范管理,大量的施工队伍与建设规模严重失衡,致使业主在建设工程承包中占据主导地位,提出一些苛刻和不平等的条件,将自身的风险转移到承包商身上。由于建筑市场处于买方市场,承包商为了获得工程,只好接受。个别承包商在实施这样的工程合同时,为了使自己的利益不受损失,就会采取偷工减料或非法分包,一些承包商为了获得建设项目承包资格,不惜以低价中标。在中标之后又将工程肢解后以更低价格非法转包给一些没有资质的小的施工队伍。这些承包商缺乏对承包工程的基本控制步骤和监督手段,进而对工程进度、质量造成隐患。
2、3 合同管理意识淡薄,合同管理制度不建全。企业只顾到市场承揽业务,却不注重合同签订的是或草率签订,结果在遇上纠纷时没有协商调解的依据,虽然对合同签订重视但合同签订后就束之高阁,而仅仅把它看做是一个过程,有一些单位不设合同管理部门,缺乏可行有效的合同管理体系和具体的操作程序,不能对合同从签订到履行全过程进行有效的监督。还有企业缺乏一套严格的合同管理制度,对合同的审核、签订、履行、变革、中止、解除及合同的监管全过程未能实现系统化、规范化、科学化的管理。
2、4 采用的合同文本不规范。还有有些建设项目在签订合同时为了回避业主义务,不采用标准的合同文本,而采用一些自制的、不规范的文本进行签约。通过自制的、笼统的、含糊的文本条件,避重就轻,转嫁工程风险。有的甚至仍然采用口头委托和政府命令的方式下达任务,待工程完工后,再补签合同,这样的合同根本起不到任何约束作用。
2、5 “阴阳合同”充斥市场,严重扰乱了建筑市场秩序。有些业主以各种理由、客观原因,除按招标文件签订“阳合同”,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备案外,私下与承包商再签订一份在实际施工活动中被双方认可的 “阴合同”,在内容上与原合同相违背,形成了一份违法的合同。这种工程承发包双方责任、利益不对等的“阴阳合同”,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严重损害承包商利益,为合同履行埋下了隐患,将直接影响工程建设目标的实现,进而给业主带来不可避免的损失。建设施工合同履约程度低,违约现象严重。有些工程合同的签约双方都不认真履行合同,随意修改合同,或违背合同规定。合同违约现象时有发生,如:业主暗中以垫资为条件,违法发包。
2、6 在工程建设中合同履约阶段,不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发包人不及时办理竣工结算手续,甚至部分业主已使用工程多年,仍以种种理由拒付工程款,形成建设市场严重拖欠工程款的顽症;有些拖欠没有诉诸法律,但当时已超过了两年的诉讼时效,无法挽回损失。在履约过程中及时发出必要的书函是合同动态管理的需要,是履约的一种手段,可惜这一点往往遭到忽视,而履约过程中的签证是一种正常行为,但有些建筑公司的现场管理人员对此不重视,当发生纠纷时,也因无法举证而败诉。
2、7 专业人才缺乏也是影响建设项目合同管理效果的一个重要因素。建设施工合同涉及内容多,专业面广,涉及全局的,又是专业性、技术性强、极为复杂的工作,对合同管理人员的素质要求很高。合同管理人员需要有一定的专业技术知识、法律和造价管理知识。很多建设项目管理机构中,没有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合同,合同管理人员缺少培训,只是把合同管理简单地视为一种事务性工作。甚至有的合同直接由一般的办公人员办理。合同管理人才的匮乏,极大地制约着企业合同管理的水平的提高。
2、8 忽视对“发包方”主体资格的审查,三角债现象存在。在工程发包时有些部门重视对“承包方”主体资格的审查,而忽视对“发包方”主体资格的审查,尤其对工程支付能力的审查不够,导致施工许可手续已经办完,工程款仍无着落,根本不具备履约能力,有些施工单位为急于承包而不惜贷款垫资,致使工程旧帐未了,又添新帐,三角债现象普遍存在,导致工程质量难得到保证。
2、9 合同管理部门缺少有效的管理制度和管理手段,监管不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一种特殊形式的经济合同,对整个社会经济秩序影响很大,这就要求主管部门加大监管管理的力度和深度,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虽然出台了合同备案管理办法,要求在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必须办理合同备案手续,但对备案后的合同跟踪监管及项目施工过程的变更、结算等问题未明确规定,无法真正起到监管的作用。
2、10 合同索赔工作难以实现。索赔是合同和法律赋予受损失者的权利,对于承包商来讲是一种保护自己、维护正当权益、避免损失、增加利润的手段。而建筑市场的过度竞争,不平等合同条件等问题,给索赔工作造成了许多干扰因素,再加上承包商自我保护意识差,索赔意识淡薄,导致合同索赔难以进行,受损害的是承包商。
3、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对策和思路
在当前建筑市场不断发展的过程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工作出现一些问题是不可避免的,问题的关键是如何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得更加规范和卓有成效。我认为当前应侧重考虑和解决以下几个问题:
3、1 要健全法制体系促进施工过程系统化保障。对一项工程说,工程造价在合理确定之前是合同价款,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承发包双方根据各自所掌握的市场信息并极大限度地应用这些信息确定合同价款,并通过价款确定的方式、调整的方法等一系列约束性条款最终形成结算价款,施工全过程管理不仅要有法律、标准规范的保障,还应有相应的利益制约机制。施工合同作为全过程施工管理的前提和基础,一方面需要平衡信息不对称关系,另一方面需要建立权益制约机制。
合同法等法律体系在工程中的具体体现,是承发包双方必须遵守的准则,谁触犯谁就受罚。现行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遵循了《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合同法》,是形成施工合同的框架,在这个框架下签订的施工合同规定了承发包方行为或不行为的后果,缺乏其行为或不行为的利益制约机制。施工合同不仅需要健全的法制体系,也需要良好的信用机制,将整个施工过程进行系统化保障,组织全员、全过程的质量活动,对用户全面保证质量、成本和工期是施工合同管理的核心,在最终形成的“法制、标准规范、利益”三方制约的保障体系中,施工合同必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3、2 加强合同管理是市场经济的要求。随着市场经济机制的发育和完善,要求政府管理部门打破传统观念束缚,转变政府职能,更多地应用法律、法规和经济手段调节和管理市场,而不是用行政命令干预市场;承包商作为建筑市场的主体,进行建筑生产与管理活动,必须按照市场规律要求,健全和完善内部各项管理制度,其中合同管理制度是其管理制度的关键内容之一。建筑市场机制的健全和完善,施工合同必将成为调节业主和承包商经济活动关系的法律依据。加强施工合同管理是市场经济规律的必然要求。
3、3 规范合同备案管理,抓好合同鉴证,健全合同管理的约束机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一种特殊形式的经济合同,对经济秩序影响很大,这就要求主管部门加大监督管理的力度,严格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办法》对施工合同备案,对合同备案进行鉴证,加强合同履约全过程的跟踪管理,建立检查制度,加大执法力度,对违反《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办法》的单位进行纠正和查处,查明承发包双方的主体资格以及企业的经营情况并对合同条款内容进行把关,使合同具有合法性、可行性、严密性,对一些背离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条款要予以更正,严重者建议退回重新签订。2009年银川市建筑行业管理处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办法》对施工合同备案,共完成981个单项工程,合同备案率达到施工许可证发放的100%,通过监管,提高了对施工合同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3、4 加强合同及相关文件归档管理工作。由于建设项目周期长,涉及专业多,面临情况复杂。在经过一个长时间的建设过程之后,很多具体问题要依靠相应资料予以解决。为此,首先做好资料归档工作,因为资料归档工作决不是简单的文档管理问题,应专人负责,负责到底。其次,重视合同文本而不重视相关资料归档的情况在建设领域普遍存在,但合同文本及相关资料同属重要法律文件,为了使合同顺利履行,施工合同应及时建帐并妥善保存。另外,要加快合同管理信息,应用先进管理手段,提高合同管理水平。
3、5 加强施工合同索赔管理工作,是培育和发展建设市场的一项重要内容。我国工程承包双方在合同履行中对工程索赔认识不足,缺乏推行工程索赔所需的意识和动力。因此,提高索赔意识是承包商亟待解决的问题。施工合同是索赔的依据,索赔则是合同管理的延续。合同管理索赔要求承包商在签订合同时要充分考虑各种不利因素,分析合同变更和索赔的可能性,采取最有效的合同管理策略和索赔策略;在合同整个履行过程中,要随时结合施工现场实际情况,结合法律法规进行分析研究,以合理履行合同,这不仅有利于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高企业未来生存能力。
3、6 提高施工合同管理人员业务素质,实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工程建设领域的从业人员应当增强合同观念和合同意识,提高施工合同管理人员的法律法规意识,熟悉合同条款,增加对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法定程序的自觉性,不断完善对施工合同管理人员的培训和岗位管理,结合施工合同管理的实际进行培训,全面提高全区施工合同管理人员的内在素质和管理水平。逐步实行建设工程合同管理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对不能出具岗位资格证书的,施工合同管理部门不予受理备案鉴证。
3、7 综合协调,加大对发包主体资格和履约能力的审查力度。进行工程建设,不论是先建设后付款,还是边建设边付款,或先付款后建设,都应根据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期和方法,按时拨付工程价款,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和工程计划的顺利进行。为严肃、全面的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防止工程款的拖欠和违约合同的出现,加大对发包主体资格的审查,是当前规范建设市场的一项紧迫任务。建设各职能部门业务要互相通气,程序相互制约。如:工程发包时应审查建设资金是否真正落实,是否提供了履约担保或履约保涵,施工合同备案应查验发包方是否执行了合理的工程造价政策及招标手续,办理《建筑施工许可证》应查验施工合同是否备案。只有坚持协同作战,管理才有力度,效果才能明显,建筑市场才能规范。
3、8 抓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及合同履行,追踪合同条款落实。建设施工合同履约程度低,违约现象严重。有些工程合同的签约双方都不认真履行合同,随意修改合同或违背合同规定。合同违约现象时有发生,如:业主暗中以垫资为条件,违法发包;在工程建设中业主不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发包人不及时办理竣工结算手续,甚至部分业主已使用工程多年,仍以种种理由拒付工程款,形成建设市场严重拖欠工程款的顽症;承包商不按期依法组织施工,不按规范施工,形成延期工程、劣质工程,严重影响工程建筑市场。建设项目承发包处于自身利益考虑,造成施工合同的发包单位与中标单位不一致,承包人不具备法人资格,对这种主体不明确的合同不予备案,对低于成本价的合同不予备案,不符合建设项目管理程序的合同不予备案。合同管理是一个动态管理过程,建设项目实施周期较长,合同履约管理尤为重要,否则合同只会成为一纸空文。要做好施工合同的跟踪管理,参加建筑市场深入施工现场,追踪施工合同的履约情况,加大施工合同的监管力度,并对其中不符合合同规定的情况提出意见。
3、9 进行建筑施工合同备案,规范合同文本格式。施工合同备案系告知性备案,合同当事人应当对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承发包双方签订施工合同,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履行合同的能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合同进行违法活动,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和第三方利益及扰乱建筑市场秩序,合同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的条款及合同约定的内容不全或不明确的,合同格式未采用标准示范文本,不予备案,推行合同示范文本制度,一方面有助于当事人了解掌握有关法律法规,使具体实施项目的建设合同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有助于行政管理机关对合同的监管,有助于仲裁机构及时裁判纠纷,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要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确定不同的承包方式和合同形式,同时制定适应不同承包方式的合同示范文本,以均衡各方的利益和风险,适应市场环境,养成以合同为依据履行义务、权利,以法律途径来对不合理要求的习惯。
3、10 施工合同备案制度需以法律形式进行规范。施工合同备案制度是保证施工合同的唯一性和合法性,当政府进行工程监管或出现合同纠纷时,以此作为判定的依据、由于施工合同备案制度管辖范围的非合理性扩大,造成建设单位为了顺利备案而分别签订内容相距甚远的“黑”、“白”合同,导致在许多工程项目中,施工合同备案仅仅是为了取得施工许可证而进行的手续。这使得施工合同备案制度偏离了设立的初衷,由此形成的“黑白合同”又是造成工程款拖欠的直接原因之一。同时“黑白合同”也大大增加了司法审判的难度。现行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施工合同备案的法律效力,因此,对施工合同备案制度需要通过法律形式进行规范是社会各界对立法的期盼。
3、11 要明确合同备案管理的工作流程。对于经常性工作,必须明确与之响应的工作流程,应规范工作程序,使大家有章可循,合同人员不必进行经常性的解释和指导。合同签订以后,合同管理人员必须熟悉合同中的主要内容、各种规定、管理程序,了解合同责任和工程范围。
4、 结语
随着我国工程建设体制的改革,特别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今天,工程建设日益走向市场,不仅出现了工程单位跨地区、跨行业、跨系统竞争承揽工程。通过实践和总结,逐步意识到合同管理是改革和发展的必由之路,合同是项目双方之间关系存在的书面依据,是双方争执判定的法律依据。整个管理的核心是合同的签订管理和履行管理,只有完善合同管理及合同备案管理,建立和完善合同管理体系,加快制定科学、有效、切实可行的相关管理办法、规章、制度,不断规范合同管理行为,对推动社会经济的和谐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关键词:公路,施工合同,管理
我国的公路事业在最近几年实现了突飞猛进的发展,公路工程规模逐渐增大,市场运作的规范化管理要求越来越高,这是国家宏观调控和市场经济体制转变的结果。在现阶段的公路建设中,普遍存在施工合同管理混乱,如何对公路工程的施工合共进行有效的管理,提高公路工程的质量,已经成为工程建设单位首要考虑的问题。随着公路工程建设的迅速发展,国家出台了有关招标投标制、项目法人责任制、合同管理制和工程监理制等四项基本法规和制度。这四项基本制度的核心和灵魂是合同管理制度,合同管理是管理、法律、经济和工程技术等多个学科结合的结果。因此合同管理者应在项目运作过程中不断加强和完善合同管理,履行监督合同各方的义务,使合同各方注意自己的行为规范,使公路施工项目合同管理实现标准化、规范化、法制化和程序化。
1公路施工合同的基本概念
施工合同即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是发包人和承包人为完成商定的建筑安装工程,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建设单位指的是发包方或者业主,也称为甲方;负责勘察设计、施工的单位称为承包人或者承包方。合同管理指的是公路施工单位、建设单位、相应的金融机构、承包企业等单位根据行政法规、规章制度,采取行政和法律手段,进行施工合同的组织、监督和指导协调。公路施工合同的签订能有效保障合同当事人的权益,处理施工过程中有关合同的纠纷,保证合同法规在公路施工的贯彻实施。
2公路施工合同管理的作用
施工合同是约束承包方和发包方权利与义务的根据,公路施工合同管理的作用在以下几个方面有重要的体现。
(1)有利于施工合同的发包方与承包方在合同执行的过程中互相监督,有效地控制公路施工的工期,确保施工合同在各个阶段顺利实施,保证公路工程的质量;
(2)保证承包方和发包方之间相互平等的地位,合同明确规定了双方拥有的权力和义务,通过合同的约束,能确保双方顺利执行,有效地提高公路施工的效率;
(3)通过施工合同对双方进行管理,可以增强合同双方执行合同内容的自觉性,充分调动合同相关单位的积极性。根据合同规定的内容,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是合同双方遵守相关法律规定,维护合同双方的共同利益。
3公路施工合同管理中的问题
我国的公路工程建设市场尚不健全,大部分公路施工企业缺乏对合同管理的认识,虽然签订的有施工合同,但是由于施工企业对合同管理没有足够的认识,常常导致公路建设施工合同执行困难,更严重的会导致合同一方的违约。如果追究违约责任,没有索赔依据,不仅会造成不必要的损失,还会造成工程进度的延误。目前,公路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3、1缺少专业的合同管理人才,合同意识比较淡薄
施工企业和发包方有时对合同的意识比较淡薄,不严格遵守合同办事。合同的管理一般由项目总工、项目经理或者项目工程师负责,由于他们没有深入一线施工过程,很难对公路工程施工合同进行动态有效的管理。当工程出现质量问题后,施工方往往互相推诿责任,出现的问题也不能及时依据合同规定解决,只能找相关领导协调,就算是正当的索赔也没有合理的理由提出来。另外,很多施工单位没有设立专门负责施工合同管理的部门,缺乏合同管理人才,缺乏有效的、可行的、动态的合同管理制度和相关的操作方法,很难对工程及时管理和跟踪,这大大地影响了我国公路施工企业合同管理的水平。
3、2在实施过程中存在违法的分包和转包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合同承包人在合同范围内,不能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任务转包给第三方施工队或将公路建设工程分解后分包给第三方。一般的施工队都不具备建设施工资质,承包人将工程承包给无资质的施工队严重违反《合同法》的规定。合同规定公路建设主体工程必须由承包人完成,但在实际工程建设过程中,非法的分包和转包行为比较严重,这就大大提高了合同履行的困难程度,难以保证施工工程的质量,工期延误、债务纠纷等恶性事件也时有发生,给合同的管理带来诸多麻烦。
3、3忽视合同管理体系和制度的建设
完善的合同管理体系和制度是合同管理系统化的重要前提,施工企业普遍只重视项目前期的招投标工作,工程到手之后的合同管理工作常常被忽视,并且没有健全的合同管理制度和系统的管理办法。虽然部分企业有相关的合同管理办法,但管理制度都形同虚设,合同的执行过程不彻底,归根结底是由于没有完善的管理机制,合同管理部门职责分配不清,没有到位的分级管理机制,自上而下不能形成系统的合同管理体系。合同管理体系常常流于形式,缺乏对合同管理者有效的监督和必要的审查。
3、4难以实现合同的索赔工作
当前我国社会经济发展迅速,基础建设力度逐渐加大,公路工程建设市场也比较大。公路建设市场还不规范,施工企业与发包方的地位依然存在不平等现象,这就造成工程在承发包过程中存在违规、违法操作。比如签订合同内容比较简单的时候会对发包方非常有利,牵涉到施工方因工程原因造成工程变更时,由于合同内没有明确的索赔条款,造成施工单位无法在工程竣工结算时补偿差价。虽然有些合同条款非常齐全,但在内容上只有原则性的规定,没有对违约责任进行具体、明确的规定,这都是引起违约纠纷、造成合同索赔问题的根源。政府对公路建设工程的行政干预也比较多,索赔工作很难进行,受害的往往是承包方。
4加强施工合同管理的对策
公路施工建设项目管理是一项比较复杂的工程,需要不断的交流、探索和实践应用。针对施工合同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下文对如何加强合同管理提出了几条对策。
4、1提高合同意识,规范合同履行情况
提高合同意识是提高合同履行程度的重要途径,公路工程合同签订代表了合同双方形成了在经济和法律上的关系,合同双方都必须履行合同规定的内容,业主有义务为承包方提供合同规定的物质条件,承包方有义务履行完成施工建设的任务。合同规定的在实施过程中所有的权力与义务、责任与利益,双方都不得违反合同规定的内容。合同相关方应积极主动组织项目管理者学习合同条款,熟悉合同的主要细节。在合同履行时,处理和协调各方关系,使相关的合同细节和规定的具体工程活动不存在相互矛盾,以保障工程有效的实施。同时,在公路施工阶段,应做好记录、工程签证合同的保存整理工作,利用先进的计算机网络,及时共享合同内容、监督合同的履行情况,合理利用法律手段保证公路工程项目顺利完成。
4、2做好公路工程合同的签约与谈判
在签订公路施工合同时,要处理好以下几个问题:仔细研究合同的每一个条款,承包方结合自身情况和公路工程项目的特点,预测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及时提出解决办法;认真阅读合同文本,掌握公路工程合同的法规、法律规定;合同条款内容准确,没有异议,与承包人和发包人责任、权利有关的内容要写清楚,避免因疏忽造成合同留下漏洞,给履行合同带来诸多困难,并承受不应当的损失。
本人参加了云南元双公路土建第13合同段的合同管理,在K113+570~+840左、K115+020~+270右两段改河工程,施工图中从路基向外的结构形式依次为重力式挡土墙、河床铺砌、改河护岸墙。在工程量核对时业主和审计人员要求将重力式挡墙这部分数量列入改河工程细目而不让列入挡土墙工程细目。经查阅招标文件范本和本项目招标文件专用条款均较为模糊不清,但根据结构特点、施工工艺及质量检验要求等,均应列入挡土墙细目。业主和审计人员直到项目最终结算都不让承包人调整过来,以致承包人产生了不小的经济损失。在公路工程合同签约和谈判时,应明确承包人和发包人的权利、义务,避免在工程验收时出现异议。
4、3提高施工索赔的意识
目前,公路工程承包双方缺乏工程索赔意识的问题还很严重,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索赔认识不足,承包商有必要提高索赔意识。索赔的依据是公路施工合同,因此索赔是合同管理的延伸,是合同管理工作的一部分。这就要求承发包方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充分考虑影响施工的各种因素,分析合同索赔和变更的可能性,加强合同的管理和提高索赔策略。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结合施工现场状况和有关的法律法规,保证合同索赔工作可以顺利执行。提高施工索赔意识,不仅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还能适应工程建设规范,提高施工单位的生存能力。
从2005年1月1日算起,本人参加了云南昆明至安宁高速公路工期为15个月项目合同的管理工作。其中的下层道路拼宽桥K10+360桥因社会自然客观条件的变化而多次调整设计方案,对调整过程中产生的废置工程如空心板模板、桩基围堰废置、钢护筒等费用均与业主和审计人员等多次交流沟通,在我承包人资料齐全、证据充分的情况下,得到了应有的补偿。
4、4评价工程施工合同履行情况
公路施工合同的内容比较多,涉及到的法律也很多,由于工程量大履行的时间也较长,施工合同内容丰富,所以应做好工程施工合同相关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保证合同相关的资料齐全,保证公路工程施工合同管理的规范化和程序化。通过评价分析公路施工合同的执行情况和合同要求,总结经验教训,分析影响工程进度、质量的原因,以指导施工工作,增加合同的履行率,提高公路建设的现代化管理程度。
5总结
施工合同管理是工程项目管理的核心,承发包双方做好合同的管理工作是工程顺利实施的重要保证,能够最大程度的减少合同纠纷,明确相关责任,提高公路工程建设的进度和质量,使承发包双方获得更多的效益。合同双方要提高合同意识,规范合同履行情况,创造良好合同管理的法律氛围,提高施工索赔的意识,及时进行工程施工合同履行情况的评价,不断提高公路工程合同的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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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在江河、湖泊上新建、扩建以及改建并调整原有功能的水工程,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水工程,是指水库、拦河闸坝、引(调、提)水工程、堤防、水电站(含航运水电枢纽工程)等在江河、湖泊上开发、利用、控制、调配和保护水资源的各类工程。
第三条水利部负责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具体负责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的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水工程的(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备案材料)在报请审批(核准、备案)时,应当附具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署的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
对只编制项目建议书的水工程,应当在项目建议书报请审批时附具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署的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内容,包括对水工程建设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审查并签署的意见。
第五条下列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由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审查并签署:
(一)长江、黄河、淮河、海河、珠江、松花江、辽河的干流及其主要一级支流和太湖以及其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要江河上建设的水工程;
(二)省际边界河流(河段)、湖泊上建设的水工程;
(三)国际河流(含跨界、边界河流和湖泊)及其主要支流上建设的水工程;
(四)流域管理机构直接管理的河流(河段)、湖泊上建设的水工程。
前款第一项中的主要一级支流和其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要江河,第三项中的主要支流以及第四项中的流域管理机构直接管理的河流(河段)、湖泊的名录和范围由水利部规定。
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管理权限负责审查并签署。
第六条水工程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应当在水工程的(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备案材料)报请审批(核准、备案)前,向有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查签署权限的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审查签署机关)提出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申请表;
(二)拟报批水工程的(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备案材料);
(三)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
(四)审查签署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审查签署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出具书面受理凭证;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告知建设单位予以补正;
(三)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建设单位向有受理权限的机关提出申请。
第八条审查签署机关对受理的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申请,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作出批准的决定,并签署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
(一)水工程建设规模、任务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的总体要求;
(二)建设规模等级(别)和标准符合《防洪标准》及其他有关技术和管理规定的要求;
(三)不影响其他水工程,或者有消除影响的补救措施。
水工程建设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之一的,审查签署机关应当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下达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不予签署通知书。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可以对水工程的设计方案和管理措施提出有关要求。
审查签署机关签署的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应当抄送与水工程有关的下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签署的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应当抄送与水工程有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九条水工程所在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或者防洪规划尚未编制或者批复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单位或者流域综合规划或者防洪规划的编制单位,就水工程是否符合流域治理、开发、保护的要求或者防洪的要求编制专题论证报告。
审查签署机关应当组织专家对专题论证报告进行审查,水工程符合流域治理、开发、保护和防洪要求的,作出批准的决定,并签署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
第十条审查签署机关在审查过程中,必要时应当征求与水工程有关的下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流域管理机构在审查过程中,必要时应当征求与水工程有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一条审查签署机关应当自受理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建设单位。
执行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审查期限内,但审查签署机关应当将所需时间告知建设单位。
第十二条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签署后,水工程的(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备案材料)未获得审批(核准、备案)需要重新编制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请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
第十三条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的3月1日前,向流域管理机构报送本行政区域内上一年度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查签署情况。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在每年的4月1日前,向水利部报送本流域内上一年度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查签署情况。
第十四条审查签署机关应当对其审查签署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水工程的建设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审查签署机关在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进行实地调查,建设单位应当给予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第十五条审查签署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未取得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擅自建设水工程,或者违反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要求建设水工程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关键词] 建筑企业; 合同管理; 水平; 提升; 要项
doi : 10 、 3969 / j 、 issn 、 1673 - 0194 、 2013 、 18、 041
[中图分类号] TU723、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 - 0194(2013)18- 0072- 01
1 做好建筑工程合同制定的保障管理
建筑企业的施工活动都是在合同要求的范围内进行的,因此,对于施工活动的工程造价管理也应严格按照合同的要求开展,杜绝不合理的造价管理活动状况的发生。一是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规定。我国关于招标的法律主要有合同法、经济法及部分单行的法律法规,而在招标过程中,容易出现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暗箱操作行为,极大地损害了国家法律的权威和招标行为公平公开的特性。这种暗箱操作的实现方式之一,就是通过擅自改动招标制度或是选择不公平的招标方法来进行。由于招标工作是对投标方做出评价的关键,因此对招标的公平进行非常关键,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的法律规定,不能设置任何不公正条件,不能偏袒任何一方。
建立和健全企业的合同管理体系,保证合同管理体系的执行力度。大中型的建筑施工企业,总部应当设合同管理专职部门,分公司设合同管理专职或兼职部门,项目经理部应设合同管理岗。如果设有法律工作部门的,那么这个部门应当配合合同管理部门,起到法律咨询、合同评审、履约监督和组织仲裁、诉讼的作用。建立和健全具体的可操作的制度,使合同管理有章可循。大力推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因为履约率与合同的质量有很大关系。好的合同文本有利于履约。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局都颁布了一些合同示范文本。使用好的示范文本,将有利于堵塞由于合同管理人员法律水平和语文水平不一而产生的漏洞,有利于明确合同主体的责任,有利于合同争议的解决。对于自行草拟的合同文本,我们应当在审查时注意对照示范文本,防止错漏或产生岐义。
2 加强建筑工程合同的变更管理工作
履行建筑工程合同,不论是传统工程合同或工程合同,只能就合同规定的工作范畴、说明、质量、时程、成本等办理,不得逾越合同规定范围。履行合同时,只要发现实际执行情形与合同规定不吻合,就应根据原因不同确定是否变更,若只影响合同条款或工期或成本的一部分,仍需按程序办理工程变更。传统建筑工程合同签订时,合同文件已包含细节设计说明、材料∕设备技术规格、工程数量表等,衡量合同变更完全以合同内容为基础。有关设计说明及材料∕设备技术规格的修正由设计单位办理,施工厂商则配合提供报价及工期变更资料,分别属于两件合同的作为,可相互制衡。
建筑工程合同签订时,考虑合同变更的文件仅包含业主提供的业主需求及功能规范,以及厂商投标时提交经业主认可的投标设计∕技术建议书,但尚欠缺可供合同变更比较基准的细节设计说明、材料∕设备技术规格、工程数量表等。厂商的设计义务在满足业主需求及设备功能条件下,从认可的投标设计、技术建议书开列材料∕产品的商标或型式开始,进行基本或纲要设计,直至完成细节或详细设计说明,得据以施工、或供应、安装为止。建筑工程合同赋予厂商设计义务,其有权在不影响原定需求、质量与功能原则下,对设计作适度调整。厂商可能因备标时间短促,未进行完备考虑而在设计阶段需再加以改进投标设计,或者基于成本考虑,欲采用用最低设计标准或选用较低标准的材料及设备,其本质与细节或详细设计认可后的合同变更不尽相同,但过程与合同变更流程相类似,虽因发生在设计发展阶段,如前所述仍宜当作设计变更处理,完成必要的设计变更程序。
3 完善建筑工程合同管理的保障机制
(1) 搭建专门的合同管理工作执行部门。合同管理首先应构建工作推动及督导小组,负责合同管理相关规范的审议、备查及督导落实工作制度的执行;其次构建工作分组,负责合同管理规划、推动及督导小组各项行政业务;最后构建专业的合同管理小组,负责推动及执行合同管理相关工作。
(2) 编制详细的合同管理工作开展要点与制度安排,保障合同管理工作能够按照科学的程序配合开展各项工作。建筑企业的合同管理工作往往涉及到较大的范围,不仅要求建筑企业内部各部门的参与,而且还需要员工等的大力配合。在这种背景下,建筑企业必须制定出较为严格与详细的合同管理工作制度要求,从而以严格的制度化程序来确保各部门的工作可以协调进行。
(3) 强化教育培训及宣导。为增进合同管理人员对相关的专业知识与实务的了解,使其在企业合同管理体系中足以发挥监控可靠,合同管理部门应针对各层级的工作人员规划不同管理课程,包括新进、资深甚至主管合同管理人员,均可按其所需地参与培训,以确保企业妥善运用经费及提升预算执行绩效,发挥较高的效益。在此基础上,还应当考虑借助外部专家协助审查,一方面解决人力不足的问题,另一方面可借助与外部专家的交流学习,导入合同管理新思维,间接获得合同管理技术方法,提升建筑企业合同管理水平。另外,还应了解先进国家的相关法制内容,并参考国际通用的和合同管理准则及规范,为合同管理人员打造较为系统完善的培训课程法。
主要参考文献
关键词: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索赔
1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及其索赔概述
1、1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的内涵
现代化的管理理念和管理方法,对合同中所蕴含的信息进行全面的了解,按照合同中约定的内容行使自身的合法权益,进而推动建筑工程项目的顺利完成。工程项目建设具有一定的复杂性、专业性,一个工程项目的完成往往需要经历很长的时间,整个过程中存在很多不确定因素,通过合同管理工作能对将复杂的管理内容进行简化,协调各参与单位之间的矛盾问题,通过合理的管理手段最终实现质量、进度、成本等目标的实现。
1、2建设工程合同索赔
建筑工程建设过程中存在很多不稳定因素,从合同角度来看造成合同索赔的主要原因是合同主体的其中一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履行相应的义务,或者设计与实际情况不符、建设单位意见不同等导致另一方合法权益受到损害,都有可能产生工程设计变更、索赔,这就要求企业能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和程序进行索赔,索赔管理的目的就是在合法、合理的基础上对项目实施环节产生的索赔进行控制。
2强化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及其索赔的意义
2、1市场经济规律的要求
市场经济快速发展下建筑行业面临极大的挑战,各级政府管理部门为了规范市场环境,重新发挥自身在市场和经济中的调节作用,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建筑行为进行约束、管理,确保各参与单位都能遵守市场规范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以合同管理的方式对市场环境进行宏观调控与管理控制。
2、2对抗国际竞争的需求
当前我国大力倡导“引进来,走出来”,并提出“一带一路”倡议,国家宏观调控下建筑市场面临广阔的发展空间,越来越多的企业将工作投入到国外市场中,相应的也有一些国外企业进入国内,如果在这个情况下仍旧存在不平等交易、盲目压价等现象很有可能导致外国承包单位的不满,甚至激发贸易矛盾,走向国外的施工企业同样面临一样的困境。这就要求建筑企业能具备国际化意识和索赔意识,以合同管理为基础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3强化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及其索赔的对策
3、1普及合同法制教育
合同文件具有很强的法律效力,在经济快速发展下我国建筑业面临诸多的机遇与挑战,相关方面的法律法规文件为建筑工程发展指明了方向,这也预示着我国建筑业合法性、规范性的发展。施工企业必须满足当前发展需求,在合同管理中能以法律角度看待其中出现的问题及索赔现象,确保工程建设各参与方的利益得到满足。
3、2培养专业性人才
合同管理工作作为建筑工程管理的一项主要内容,在管理上面应该投入相应的人力、财力、物力资源,其中专业的合同管理人员能提高合同管理的质量与工作效率。合同管理人员应该具备一定的理论基础,能秉持认真负责的态度做好合同管理,需要注意的是合同管理人员包括多方面、多层次的人员,比如:部门领导、项目负责人、合同管理专职人员等等。从事合同管理的人员必须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并熟悉合同业务流程。施工管理企业应该选择应变能力强、责任意识强的人员作为合同管理人员,并对其进行相应的教育培训,从而为强化合同管理奠定基础。
3、3建立健全合同管理机制
建筑工程合同管理并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施工企业除了要对合同条款进行了解之外,还应该建立健全合同管理机制,能为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工作提供依据和指导方向。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与企业施工组织建设为基础,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落实合同管理与制度的执行。在具体工作中可以从以下两方面入手:第一,严格控制合同管理流程,合同管理工作涉及合同前期编制与签订、执行的全过程。特别是建设施工的实施环节,合同管理对日常现场工作有很大的影响,由于涉及的参与单位较多,因此必须做好各方面的沟通协调。第二,建立有效的行文制度,为了保证工程合同管理工作的稳定落实和可追溯性,项目实施过程中必须做好书面文件工作,不仅能保证整个过程的合法性、合理性,还能为施工管理和施工索赔提供依据。
3、4对合同的履行实施动态管理
工程项目建设施工是一个动态发展的过程,虽然合同文件只是一个文字性的书面文件,但对工程建设各方面却有着重大的影响,在当前市场经济发展下,必须重视合同交底的必要性,严格按照合同做好相关方面的施工管理,尽量降低工期延误、质量问题、安全事故及工程索赔的发生。在日常管理过程中要根据建筑工程所具有的动态化特点,进行全方位的动态管理,根据合同交底内容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并细化到建筑工程施工的各个方面,关注合同条款中对质量、安全、进度、成本等管理要素的具体要求,做好事前准备、事中控制、事后处理的控制与管理。
4结束语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工程项目建设规模不断扩大、施工内容日益复杂,合同管理在其中所发挥的作用日益显著,做好合同管理工作能保证合同双方的有效沟通和交流,保证工程项目建设的如期完成。针对当前合同管理与索赔存在的问题,施工企业必须具备足够的法律意识、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提高人员素质水平,从多方面推动建筑工程项目建设的顺利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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