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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公司税务管理制度(精选8篇)

时间: 2023-08-19 栏目:写作范文

集团公司税务管理制度篇1

关键词:营改增 税务管理 内部管理体系

A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是集地质勘探、采矿、选矿、冶炼与深度加工、产品营销为一体的大型有色金属国有企业,已有64年历史,总部位于柳州市。目前,公司主要通过用友NC财务软件,把资金管理、核算管理、预算管理(三算合一)集中于集团总部,实行集中管理;通过财务软件系统集成,执行统一的会计制度,公司总部设置一个总账套,下设多个分账套,会计核算、财务报表实现联网管理,可通过信息化网络平台实行异地监管。

一、营改增下公司税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对税务管理工作重视程度不够

一是公司管理层未把税务管理工作放在足够重视的位置,往往把税务管理置之不理,认为税务管理工作仅仅是简单的纳税申报等基础性工作,没有建立健全与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相对应的税务管理制度,许多业务风险,常常待真正发生后,再进行处理,缺乏有效的事前防范,事前规划、筹划。

二是公司财务部门以外的其他职能部门没有能够充分认识到税务管理的必要性,认为税务管理只是财务部门的职责,对税务基础知识缺乏了解,不了解税务风险关键控制点及具体的税务风险控制措施,无法积极、有效地配合税务风险控制工作的具体实施。

(二)精细化管理水平不足

公司业务范围广泛,经营模式多样,全面营改增下公司主要涉及的业务为井下外包作业等建筑服务,其占据公司投资额的30%左右,而提供建筑服务的客商既有一般纳税人,也有个人、小规模纳税人。在原营业税背景下,公司采取的是简单、笼统的粗放管理方式,制约着公司内部管理水平的提升,使公司成本控制效果大打折扣。主要表现在:一是没有建立健全与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相对应的税务管理制度,缺乏有效的事前防范管理制度;二是对各项业务未进行有效的细分,针对不同的业务模式,亦未采取针对性的应对管控措施;合同管理中未区分提供建筑服务方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合同中亦未明确开具发票的具体要求。

(三)税务管理信息化程度不高

公司借助用友NC财务软件系统,核算体系已有效搭建,然而由于管理理念上对税务工作的忽视,对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强化税务管理工作的重视程度一直不够,常把税务管理工作置于事后补救的一种境地。主要表现在:一是公司内部税务风险管理信息平台尚未有效搭建,因缺乏有效的信息化共享管理平台,导致常出现内部信息沟通不畅而产生税务风险;二是公司管理会计的运用仍处在探索阶段的初期,管理职能与核算职能未有效区分,对利用信息化技术实现数据集中提取、分析等领域,涉猎尚浅。

(四)激励机制不活,责权利不对等

1、考核激励机制仍沿用原国有企业的经济责任制考核模式

只考核总的任务目标,部门权责分解落实不明,存在干好干坏一个样,激励机制不活的情形。公司人员冗杂,许多部门一岗多职,个人职责范围划分不清,责权利不对等。许多业务部门负责人,在完成基本的工作任务后,因欠缺独立有效的激励奖惩晋升机制,不愿多干活,多创造价值。

2、缺乏明确、有效的事后监督检查考核机制

在实际工作中,未对各个人的工作权责的履行情况进行明确有效的监督考核,对于具体工作的落实情况,缺乏针对性的审计检查及改进对策,许多工作流于形式。

二、加强税务管理工作的对策

(一)高度重视,开展专题业务培训

1、鉴于营改增对公司管理发展影响重大,为保证营改增试点平稳落地,集团公司上下均高度重视

多位领导分别就营改增落地实施工作作出重要批示;总部财务部作为牵头部门,多次带队赴财税部门沟通税收政策,对外积极开展同业交流,对内牵头协调推进营改增落地实施;总部层面成立由财务总监任组长、相关部门经理为成员的营改增工作领导小组,统筹部署相关工作落地实施,各分、子公司均比照总部架构成立营改增工作机构,对接相关具体工作。

2、着力增强全员税收管理意识

营改增对公司的影响不仅仅局限于财会这条线,而是全方位、全流程的影响。为确保营改增新政策的落地实施,公司专门下达文件组织业务部门人员、财务部门人员召开专题学习班。通过开展多轮营改增全员学习,组织多层次业务培训,建立多渠道问题反馈机制,及时下发业务操作提示,确保人员准确、熟练掌握,进一步增强了公司上下税收管理意识,使得其各司其职、分工协作,共同做好税收管理工作。

(二)完善内部管理体系,提升精细化管理水平

1、全面建立健全公司税务管理制度

经过实地调研,公司引入风险管理思维,着手从税务管理机构设置及其职责、税务登记、税务核算、纳税申报及发票管理、税务风险识别和评估、税务风险应对策略与内部控制、信息管理体系与沟通机制、税务档案管理、税务检查及税务机关稽查、业务培训、绩效考核等方面全面建立健全公司税务管理制度。

2、重点加强采购管理和合同管理

一方面,公司对现有产品组合模式和采购定价策略进行了重新考量,从业务源头着手税务管理,不断提高税务管理精细化水平,以达到有效降低税负的效果,更好地创造税务管理效益;另一方面,公司进一步加强客户细分,实行分类管理,提高针对性。签订合同时,考虑服务提供方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的结算票据是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是普通发票,增值税率是多少,能否抵扣,再分析、评定报价的合理性,并要求在合同价款中注明是否包含增值税,从而有效节约成本、降低税负,达到合理控税,降本增效的目的。

(三)增强信息化系统建O,提升税务管理水平

1、借助NC三算合一平台,进一步拓展税务管理功能,提升税务管理信息化水平

一方面,公司充分利用NC财务软件网络化数据可联查取数功能,实行统一税款资金下拨、税款计划集中审核管理;另一方面,优化NC财务软件功能,增加比率分析模块,整个集团设置统一的报表取数格式,进行比对分析,引入风险管理机制及审计思维进行有效监控,提高业务分析、税务分析能力;再者,利用用友A8办公软件系统,搭建《集团税务学习园地》学习讨论平台,开展讨论式学习研究,共同提升税务管理知识。

2、加大改革调整力度,逐步推行异地集团会计集中核算、集中结算中心管理模式

利用现代信息化网络技术,结合公司业务板块及分布情况,在保持集中核算单位的资金所有权、资金使用权和财务自不变的情况下,由集团部门的会计核算中心对各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采取统一开设账户、统一会计核算、统一收付资金、统一调配资金进行管理。通过建立远程报账系统,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来处理日常工作,业务票据通过信息化系统直接传送至总部进行加工处理,实行集中账务核算、结算管理,达到精简人员,提高业务数据集中分析、处理、监控的能力,有效预防和控制税务风险。

(四)改进考核激励机制,激发内部活力

1、完善内部考核激励机制,激发活力、潜力

一方面,委托专业的咨询管理机构,深入公司实地调研,遵循现代企业管理制度,研究设计权责利匹配的绩效考评体系,形成有区分、有差异的晋升考核机制;另一方面,通过签订内部税务管理任务责任状,设定基础目标,同时设置额外奖励指标,在完成基础目标的前提下,每争取降低或减免一定额度的税费,可获得减免总额的2%-5%的奖励,最高奖励限额20万,形成多劳多得,赶超争先的氛围,激发内部税务管理活力。

2、强化检查监督,突出工作实效

通过下达营改增专项检查通知,检查营改增工作的具体落实情况,进一步明确重点管控方向;开展专项检查结束后,专门整理具体的落实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整改要求,通过下达整改通知文件的形式,予以明确相关工作任务的具体负责部门及人员,做到有理、有据,确保营改增政策落实到位。

参考文献:

[1]尹旭、浅谈营改增对企业财务管理的影响以及加强对策[J]、经济研究导刊,2013;13

集团公司税务管理制度篇2

关键词:集团公司 税务风险 防范 控制

■一、前言

税务风险是每个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都必然需要面对的,无论公司规模如何、从事何种行业,其经营过程中都会面临税务风险。而集团公司由于其规模较大,分支机构较多,有时候甚至跨多个地域和行业从事经营活动,因此其税务风险的来源就更为复杂。并且由于集团公司在财务体系上的联系性,一旦某一分支机构发生税务问题,就会波及整个集团,从而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和名誉损失等。因此,做好集团公司的税务风险防控工作就显得十分必要和迫切。本文将针对集团公司税务风险现状展开分析,以期能够对集团企业的税务风险规避和控制工作有所裨益。

■二、集团公司税务风险现状及成因

从风险的成因来看,税务风险大体分为内部原因和外部原因两个方面,而内外部原因又是由多种要素综合构成的。

1、集团公司税务风险的内部原因

(1)缺乏系统有效的管理制度

目前,我国大型集团公司普遍缺乏完整的内部管理制度。一套系统的管理制度,应涉及企业内部各个方面的问题,对于集团公司而言,由于其由多个分支机构组成,其各部分能否良好的运转,主要在于制度控制。可以说,企业制度的完整性和有效性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企业防范税务风险的能力。但是,从目前情况来看,我国大多数集团公司,特别是有些上市公司在管理体系上存在很大的问题,普遍缺乏完整的税务风险防控系统。

(2)人员素质难以满足风险防控要求

目前,大多数集团公司都设置了风险控制岗,有些还设置了专人对涉税风险进行评估和预测。但是,由于从体系上对税务风险的认知存在偏差,很多税务风险评估人员对税收和相关财务法规缺乏深入理解,在具体流程的操作上也缺乏规范性,很多工作都是做表面功夫,难以从根本上防控住税务风险。

2、集团公司税务风险的外部原因

(1)国家政策调整引发税务风险

由于我们目前尚处于经济转型期,在政策上相对缺乏稳定性,税收政策调整十分频繁。税收作为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总是随着国内外经济环境的变化而作出相应调整,而税收政策的调整将给企业带来潜在的税务风险。一旦企业税务人员没有及时掌握税收政策变动情况,极易在运用中发生偏差,从而给企业带来税务风险。

(2)税法与其他法律之间存在冲突

我国目前有海关、财政、国税、地税等多个税务执法主体,彼此之间在执法上存在很多重叠和冲突之处。如在收入确认上,税收、会计准则和合同法三者分别有不同的规定。按照不同的标准来进行核算,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当期纳税金额等指标都会有所不同。企业一旦遇到这类问题,如果不能及时做出正确的涉税业务调整,极易违反某一法规的规定,从而引发税务风险。

■三、集团公司税收风险防控对策和措施

1、提高集团公司税务风险评估水平

首先,要立足企业内外部环境,对各类影响要素进行准确细致的评估,以便有效的识别各类潜在风险,确保企业经营过程的安全性。其次,企业在某些特殊经营区间内,要有针对性的进行税务风险评估,如企业在新领域进行发展的时候,应就该领域所处的经济环境和其所涉及的政策环境进行综合分析,以便明晰企业在这一发展过程中所可能遇到的税务风险,并对这些风险的影响因素进行分析,从而妥善的规避税务风险,确保企业经营活动的稳定性。再次,企业在进行税务风险评估的过程中,应多层次全方位的对风险要素进行评估。如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要从企业所处的政策税收环境、行业竞争情况等方面入手,提取宏观和战略层面上的税务风险影响要素。而企业基层负责人则应从具体的工作流程和业务方面来识别和评估税务风险。通过这种多层次的风险评估和识别方法,能够使企业最大限度的获取相关风险信息,以便从整体上提高自身的风险防控能力。

2、建立健全税务风险预警制度

对于集团公司而言,税务风险一旦转行为现实危机,往往会给企业带来经济损失、名誉损失、股价下跌等严重影响,因此,有必要在集团内部建立一整套风险预警制度。企业财务部门和各个分支机构的相关涉税部门应定期根据自身业务情况指定相应的风险预警报告,以便集团公司能够全面掌握自身目前面临的税务风险,并从整体战略和决策上及时的规避和化解重大税务风险,以维护集团运营的稳定性。在预警报告的时间上,可以根据整体经济环境和政策环境予以区别,在政策变动较大的时期,可以一个月或者每季度出具相关的预警报告,而在政策和经济环境相对稳定的时期,则可以每季度或半年出具一次预警报告。

3、完善税务风险应急措施

由于税务风险的不确定性,无论如何完备的风险控制制度和先进的控制手段也无法从根本上防范和控制集团公司的税务风险。一旦企业遭遇税务风险,最为需要的还是一些切实可行的应急措施。因此,集团公司有必要针对税务风险的特性和可能带来的影响,制定出一些具体的应急措施。从而降低风险发生时企业的商誉损失,保全其声誉和维持其股票在证券市场上的相对稳定。

4、借助专业机构进行税务筹划和风险管理

由于集团公司的税务筹划工作十分复杂,财务人员很难做到面面俱到,因此在实践中可以适当借助一些专业的税务筹划机构来进行税务筹划和风险管理工作。专业税务机构的从业人员不但具有更高的专业水平,而且对法律法规有更深刻的了解,借助他们来进行税务筹划可以有效的提高企业纳税筹划水平,减低企业所面临的税收风险。一方面,专业的税收筹划机构能够作为外部监控人对企业税务风险管理进行综合全面的分析和评价;另一方面,专业税收筹划机构能够行使企业内部审计部门的部分职责,更有针对性的对企业涉税事项进行监督,并在发现税务风险后为企业提供及时有效的解决方案。

参考文献:

集团公司税务管理制度篇3

关键词:集团公司;税务筹划;现状调查;动态流程

税务筹划是纳税人依据现行税法,在尊重税法、遵守税法的前提下,运用纳税人权利,为达到减轻税务负担或实现税务零风险目的,对企业经营、投资、理财、交易等各项活动进行事先安排的过程。而在集团公司开展税务筹划有单个企业无法比拟的优势,如集团公司复杂的财务关系,投资领域的多元化、关联交易的普遍化等特征均可为开展税务筹划创造“筹划空间”,本文选择系统性、代表性较强的“集团公司”作为调查对象来分析研究,无疑对其他企业税务筹划工作开展也具有一定的现实指导意义。

一、集团公司税务筹划现状调查的内容

由于税务筹划资料涉及企业财务机密,数据来源有限。本文仅以西安市部分集团公司及其附属公司为研究对象,在调查的过程中坚持实地访谈和问卷发放结合的原则,调查对象以财务人员为主,高层管理人员为辅,为进一步了解集团公司税务筹划的发展现状提供数据上的参考。此次问卷调查,涉及有关税务筹划发展现状方面的问题主要有八个方面,归纳总结如下:集团公司税务筹划工作现状;税务筹划工作面临的主要困难;税务筹划成功心得;对税务筹划风险的控制情况;对税务筹划成本的重视程度;对税务筹划相关工作人员的激励情况;集团公司和附属企业之间开展税务筹划的协作程度;筹划方案设计和集团公司发展战略的关联程度。

二、问卷调查反馈情况汇总

在了解集团公司税务筹划发展现状调查的过程中,坚持实地访谈和问卷发放相结合的原则,调查反馈情况汇总如下:

(一)集团公司税务筹划工作现状

通过调查统计,58%的集团公司认为企业税务筹划工作现状总的来说比较好,而认为税务筹划非常好的企业仅占12%,税务筹划比较差的企业占16%,认为税务筹划工作一般的企业占14%,说明一半以上的企业已经认识到了税务筹划的重要性,企业正朝着里“合理、合法”方向发展来不断的降低企业纳税支出。

(二)集团公司税务筹划面临的主要困难

集团公司税务筹划面临的困难主要包括五个方面:

第一,筹划人员的素质较低,有待提高。

第二,领导的忽视,缺乏筹划工作氛围和条件。

第三,税务部门的不支持和筹划成本过高。

第四,尚未形成合法进行筹划的理念,仍局限于偷税、漏税的思想。

第五,筹划风险太大、难以估算和把握。

调查结果表明85、7%的企业认为税务筹划人员素质的高低是阻碍筹划工作能否顺利开展的主要因素,许多企业税务筹划工作执行情况一般,主要原因在于企业筹划人员的综合素质尚未提高;71、4%的企业认为领导对税务筹划的重视程度不高也是筹划工作面临的主要困难之一,企业往往缺乏筹划工作的氛围和条件;由于筹划的风险较大,企业难以估算和把握筹划风险,28、6%的企业往往不够重视税务筹划;13、5%的企业认为筹划的困难在于筹划成本(如咨询费用、费用、风险成本等)过高,若筹划失败,反而增加了企业的资本流出,因此对筹划工作采取保守的态度;而15%的企业尚未形成合法进行税务筹划的理念,仍然局限于偷税、漏税的思想中,即认识上的错误也是企业开展税务筹划面临的困难之一。

(三)税务筹划成功心得

促使企业税务筹划成功的主要因素离不开综合素质较高的筹划人员和财务人员,57、15%的企业认为高素质是促使税务筹划成功的主要影响因素,目前许多企业存在只懂财务不懂税务,或者只懂税务不懂财务的员工,这些都严重阻碍了企业税务筹划工作的开展;而领导的重视程度、附属企业之间的关联程度以及集团公司规模上的优势也同样影响企业税务筹划工作顺利开展和筹划目标的实现;此外,7%的财务人员认为筹划的成功离不开领导和财务、税务人员筹划理念的转变以及纳税成本降低的利益驱动,这些均为成功的开展筹划工作创造了条件和空间。

(四)税务筹划风险控制

关于集团公司目前对税务筹划风险控制的现状,调查表明72%的企业已经充分认识到税务筹划风险控制的重要性并且采取了相应的防范措施,其中80%企业都采用内部筹划机构事前进行评估和控制风险的方法,而采用内部筹划和外部税务专家及税收部门协作进行风险控制的企业只占20%;仍然有28%的企业从理念上忽视对税务筹划风险进行控制。

(五)对税务筹划成本的重视程度

税务筹划成本支出额的大小是影响企业筹划绝对收益的关键因素。成本支出的范围主要包括筹划风险成本、办税费用、税务费用、咨询费用、税务滞纳金和罚金等支出。调查表明74%的企业非常重视税务筹划成本支出,由于税务筹划风险的不确定性,企业成本支出都集中在税务筹划工作所带来的风险成本;但26%的企业不重视成本支出,往往只看重筹划给企业带来的绝对收益。

(六)对税务筹划工作激励的重视程度

从调查结果来看,目前企业都不同程度地重视对税务筹划工作人员的激励,对企业筹划人员工作不重视的企业几乎为零;而对筹划工作实施激励的企业其重视程度也有较大差异,很重视激励工作的企业所占比例仅为15%,一般重视的企业为57%,不够重视的企业为28%。数据表明,目前企业对税务筹划工作的开展,往往只注重税务筹划工作的执行情况,而对于筹划人员激励的重视程度总的来说还不够;企业虽然不同程度上采取了激励措施,但激励或惩罚的力度都欠缺,尚未真正意义上提高筹划人员工作的积极性。

(七)集团公司和附属企业之间进行税务筹划的协作程度

调查显示,40%的集团公司和附属企业之间协作进行税务筹划,其联系紧密、合作程度强,并且充分考虑发展战略和筹划成本;不联系、独自进行税务筹划的企业几乎为0;其中联系紧密、考虑发展战略但合作筹划程度一般,对筹划成本不够重视的企业占17%;考虑集团公司发展战略,联系程度、合作程度都一般的企业占13%;往往忽视发展战略和筹划成本,联系程度一般、合作程度较弱的企业占30%。说明目前仍然有1/3的集团公司和附属企业之间联系程度不够紧密,合作进行税务筹划的程度也比较弱;但40%的集团公司基本上还是很重视集团公司之间的联系和合作。

(八)税务筹划方案设计和集团公司发展战略的关联程度

对于税务筹划方案设计和集团公司发展战略的关联程度,通过调查表明55%的企业在进行税务筹划工作时,均以公司发展战略为核心,筹划方案的设计都是为战略目标的实现服务;但仍然有30%的集团公司仅仅以降低税务负担为目标,无视公司发展战略;15%的企业以税务筹划目标为主,以公司发展战略目标为辅助。说明至少50%的企业在税务筹划时考虑公司发展战略目标,但1/3左右的企业只注重纳税成本的降低,往往忽视集团公司发展战略。

三、集团公司税务筹划的综合分析

基于以上分析内容,在未来发展过程中,集团公司应重点从以下三个方面深化对企业税务筹划的分析和认识:

(一)重视税务筹划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和筹划成功心得

针对现有问题,集团公司应及时地发现和总结筹划工作中的不足和优点,并建立长效的激励机制和筹划工作氛围,定期举办培训,改变对筹划工作的认识和传统观念,不断提高税务筹划人员、财务人员综合素质。

(二)强化税务筹划风险和成本的控制

税务筹划风险高低和筹划成本大小直接关系企业筹划结果的效果和效率。因此,集团公司应该坚持成本降低而风险不提高的筹划原则,以降低纳税负担为目的,提高整个集团公司资本的有效配置为战略目标,坚持对筹划工作事前风险评估、事中风险控制和事后风险评价的发展机制,充分的发挥集团公司筹划优势,提高集团公司资本的整体配置效率,进而改变以往筹划工作的短期行为。

(三)提高税务筹划和企业发展战略的关联程度

调查分析表明,现有集团公司和附属企业之间“合作”进行税务筹划的程度较低,而“各自为政”现象较为突出。因此,集团公司如何有效的发挥“协调和沟通”功能,充分的考虑整个企业发展的战略,并长期的与附属企业之间建立透明、畅通的信息平台,对减轻整个企业的纳税负担,实现财务规模效应和协同效益将发挥不可低估的作用。

四、结论

通过以上对集团公司税务筹划现状的调查和分析,立足于集团公司自身的特点,针对公司现有问题,发挥集团公司税务筹划的优势,形成一套框架合理,内容全面的集团公司税务筹划体系具有重要的意义。

税务筹划是一项系统工程,要使其切实可行,公司必须具备健全的管理体制、规范的财务制度和真实可靠的信息监控系统;同时也离不开高素质的税务筹划人员。因此,税务筹划作为一种高层次的理财活动,应该在集团公司整体发展战略的指导下(见图1),坚持事前税务筹划风险价值评估、筹划方案整体设计、方案实施和控制、执行结果的测试和激励、实现筹划目标的指导思想,使税务筹划工作处于动态的管理系统中,以便提高集团公司整体经济效益。

由于税务筹划问题的研究本身即是一个复杂而敏感的话题,不可避免的存在一些研究局限,如研究资料来源有限,涉及内容不够全面等问题,无法对不同性质的集团公司展开分析,故尚需在未来的研究中不断深入剖析。

参考文献:

1、谈多娇、税务筹划的经济效应研究[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4、

2、张延波、企业集团财务管理[M]、浙江人民出版社,2002、

3、张仰勤、走出税收筹划误区[J]、税务纵横,2003(12)、

4、周菲、税收筹划走出误区[J]、四川财政,2003(12)、

集团公司税务管理制度篇4

控股公司可分为以下两种类型:(1)纯控股公司。这种控股公司只持有其他公司的股票(或其他决定性投票权),从而管理这些公司的经营活动和财务活动,而不经营具体业务。(2)混合控股公司。这是指除了具备上述纯控股公司的功能外,它还同时从事各种经营活动,如生产、贸易、信贷业务等。

现代跨国公司中的母公司就是混合控股公司的典型。通常,跨国公司是由各个经济活动领域中相互间联系的企业组成的一个多部门的联合体(如康采恩、大联合企业)。

纯控股公司大部分是处于中介环节的特别控股公司。不管是属于哪一种控股公司,其任务是实际地控制和管理子公司的活动,接受和汇回来自子公司的股息。通常,控股者是以公司的形式掌握另一公司足够量的股份,从而对其实行业务上的控制。

公司的国际税收筹划要求利用居间的控股公司,即控股基地公司。这些控股基地公司的建立主要是为了解决以下四个主要任务:(1)股息预提所得税的最小化;(2)在低所得税管辖区集中利润和利润的再投资;(3)集中来自不同税收水平国家中子公司的股息,在法律性双重征税的条件下,通过可能得到的税收抵免来降低整个跨国集团的有效税率;(4)减少母公司所在国和子公司所在国的外汇管制对跨国体系的影响。

1、股息预提所得税的最小化

子公司在自己管辖区获取的利润应向自己的主要股东母公司进行分配。利润的分配是以支付股息的形式进行的。正如我们所知道的,利润以股息的形式汇回时,子公司所在国按地域原则要向外国公司获取的股息征收预提所得税。大部分发达国家对股息汇回征收的预提所得税税率很高,达到30%~35%。减少预提所得税的唯一办法是尽可能地利用含有优惠条款的国际税收协定。按双边税收协定的条款,预提所得税的税率一般都有较大幅度的降低,也可能为零。

为了实现股息预提所得税的最小化,可在拥有广泛税收协定网络的国家中建立控股基地公司。在母公司、子公司和基地公司所在国之间均订有税收协定的条件下,基地公司可采用“套用条约”的原理来减轻税收负担。这里可举德国跨国集团罗伯特•博世公司(RobertBosch Gmbh)的特别控股公司的例子。

[案例1]

当博世集团设在挪威的子公司向德国的母公司汇回利润时,挪威的预提所得税税率为15%。为了减少税收支出,集团利用设在瑞士的特别控股公司(R、B、Inter-nationale Betailunge AG)的服务汇回股息。瑞士与挪威、德国都有税收协定。按照税收协定,从挪威向瑞士汇回股息免征预提所得税(税率为零),而从瑞士向德国汇回股息的预提所得税税率仅为5%,其结果是预提所得税的税收负担降低了67%。

由于利用瑞士的控股基地公司,股息的预提所得税税率减少了10%。如果瑞士基地公司的所有业务完全与控股活动相联系,那么它还可以避免基地公司的瑞士所得税。

这里要引起注意的是,基地公司的活动也可能会出现一些费用。尽管在大部分情况下,控股公司离岸业务的利润在公司居住国被免于征收所得税,但是通过这类基地公司汇回的股息还是有可能要缴纳公司所得税。如果在股息汇向基地公司所在国(如荷兰或瑞士)时,税收协定没有规定要征收预提所得税,那么当股息从基地公司所在国汇出时,也还是有可能要征收预提所得税。但是,预提所得税的税率很低(荷兰为5%),一般不会影响基地公司的作用。

因为所有业务是靠“套用”税收协定来完成的,所以在税收筹划时要认真地研究相关国家的税收协定。每一个税收协定都有自己的特点,一个国家与不同国家签订的税收协定相互间也不尽一致,有的规定对预提所得税免税,有的规定减税。

在建立内部企业结构体系中,如何确定集团内部股息的传导路径以及控股基地公司的选址,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现代的财务分析方法和专业跨国律师的咨询可能有助于找到最优的组合。

在实现外国预提所得税最小化的情况下,其实际效用还涉及到那些为避免法律性双重征税向本国纳税人的境外所得提供税收抵免的国家。税收抵免加之较低的预提所得税税率,将降低跨国集团的整体税收负担。但是,即使母公司所在国所得税的税率等于或低于子公司所在国的税率,任何一项股息预提所得税即便能得到抵免,但还是会提高有效税率,最终将增加跨国公司的税收支出。

2、离岸管辖区的利润集中和再投资

控股基地公司的优势,不仅能将来自子公司的股息重新分配,而且还能在不增加跨国

集团税收负担的条件下,将这些利润再投资。的确,从财务角度看,在控股基地公司的所在国集中利润,然后将其向国外再投资,要比将利润汇回所得税税率较高的母公司所在国更有利。因此,在自己的帐目上积聚来自外国子公司以股息、资本利得或受控子公司清算所得形式的利润,也是控股基地公司的一项重要任务。这些资金在考虑税收负担最小化的条件下,再投资于外国基金或跨国公司制定的项目。

在控股基地公司帐目中,利润积聚过程的效益取决于跨国集团内母公司所在国与子公司所在国税率的对比关系。如果子公司在其所在国的税收负担比母公司所在国的要重,或者母公司所在国允许在计算公司所得税时,将来自子公司的股息从税基中扣除,那么将利润积聚在国外就没有意义了。在公司所在管辖区不出现纳税义务的条件下,可以将利润汇回母公司。这种状况并非不存在,现在不少国家正在进行激进的税制改革,已较大幅度地降低了公司所得税的边际税率。

实现税收的最小化还包括对出售资本项目或清算子公司的资本利得征收的资本利得税。如果将利润转移到开征资本利得税的关联企业所在国,以后就可能会出现新的纳税义务,从而加重跨国公司的全球税收负担。但是,如果通过控股基地公司来进行资本的出售和清算,那么集中在基地公司帐上的利润就能避免资本利得税,从而有利于利润的再投资。

3、股息的集中和境外已纳税额税收抵免的最大化

达到这个目的的途径是利用内部企业中的居间控股基地公司来控制外国集团公司。为了说明控股基地公司在传导股息和境外已纳税额抵免中的作用。

[案例2]

美国母公司M控制着设立在新西兰、澳大利亚和直布罗陀的三个子公司。某年度,母公司和三个子公司都获取所得100000美元。各国所得税税率如下:新西兰为48%,澳大利亚为39%,直布罗陀为2%,美国为34%。假定三家子公司的所有利润都以股息形式分配给母公司,这里我们暂忽略预提所得税的存在。

这个案例中,暂忽略荷兰所得税的存在,而将三个子公司的财务成果视作荷兰控股公司的成果。由于充分利用了所有可能的税收抵免,集团总有效税率与母公司所在国的所得税税率保持一致,从而减轻了集团整体的税收负担。

另举一个案例,以说明控股基地公司在集中股息过程中如何考虑预提所得税的最小化。

[案例3]

现有股息100000美元,从位于四个不同国家(意大利、比利时、荷兰和瑞士)的子公司汇回法国的母公司。现假定在内部企业结构中末建立控股基地公司的情况下,其预提税的计算结果如图10-9所示;在内部企业结构中建立控股基地公司的情况下。

在上述两种情况下,整个集团的税收负担情况如表10-4所示。

表10-4 整个集团的税收负担情况

国家 股息额 股息直接汇回法国 股息汇入荷兰控股基地预提所得税 公司的预提所得税

意大利 $ 100000 (15%)$15000 -

比利时 8100000 (10%)$10000 (5%)$5000

荷 兰 3100000 (5%) $ 5000 -

瑞 士 $ 100000 (5%) $ 5000 -

集团合计 3400000 $35000 $5000*

*如果将税后的股息395000美元从荷兰汇回法国,还应缴纳5%的预提税,即19750美元。据此,总的税收支出为24750美元,借助于控股基地公司减少了税收10 250美元。如果不将股息汇回法国,而把在荷兰的全部股息对外投资,那么税收支出仅为5000美元。

4、外汇管制和投资限制的克服

控股基地公司的建立除了具有税收优势外,还有利于减轻外汇管制和投资限制对跨国结构的影响。如果子公司位于外汇管制和投资限制非常严格的国家,或是位于货币政策不稳定的国家,那么最好的办法是将子公司商业活动的利润转移到其他国家,从而维护整个联合集团的利益。控股基地公司参与利润的传导还出于这样的原因,即如果没有基地公司的中介将利润直接汇回母公司,以后将在母公司的管辖区承担更多的税收义务。基地公司一般都位于没有严格管制的国家,可以作为内部企业结构中积聚被转移利润的中间环节,有待于今后把利润投资于子公司或新的投资项目。

如果母公司位于外汇管制和投资限制很严格的国家,那么控段基地公司在跨国公司内部结构中的作用是十分重要的。在如此条件下,基地公司是连接母公司和其子公司的纽带,如果子公司的所得不汇回母公司所在国,而积聚在基地公司所在国,待以后再投资,那么母公司所在国的外汇管制和投资限制对跨国公司经营活动的影响将大大减少。但是,必须指出的是,有时候母公司所在国的法律可能会要求将来自子公司的部分或全部超额利润汇回本国。在这种情况下,自然只能遵守法律规定,避免罚款制裁。可见,基地公司的活动可能会与某些法律管制措施发生冲突。

5、控股基地公司的选址

控股基地公司的选址中最理想的国家或地区应具备下列必要条件:

(1)没有外汇管制,具有宽松的外汇管理制度;

(2)政局稳定;

(3)对向非居民汇出股息和利息,不征或征收很低的预提所得税;

(4)没有资本利得税;

(5)拥有广泛的税收协定,协定降低了股息和利息预提所得税的法定税率;

(6)对控股公司的活动较少法律限制。

显然,要找到拥有上述所有条件的国家和地区是不容易的,但是至少应是能满足大部分条件的国家和地区。目前,世界上控股基地公司所在国的现状,可分为以下两种类型:

(1)拥有广泛的国际税收协定网络,但国内税收制度很严格的国家;

集团公司税务管理制度篇5

一、战略视角下的集团财务管控概述

(一)战略及战略视角的概述

战略,多用在军事领域,是指军事将领指挥军队作战的谋略。在中国,战略一词历史较为悠久,“战”指战争,“略”指谋略。如今,战略的涵义应用企业的发展。企业的战略是指,关于企业使命和目标的一种模式,以及达到这些目标所制定的主要方针、政策及其计划;通过这种方式,其界定了企业现实从事何种业务,以及将要从事何种业务,以及企业现在是什么类型和将来会成为什么类型企业的问题。即企业为了实现其经营目标而制订的一系列经营、管理策略以及方法。战略视角是指从企业已制订的战略方针着眼、出发,从而发现企业实现其战略目标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并且对其予以纠正。

(二)集团财务管控概述

将企业的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是基于现代企业的管理要求所进行的,而财务管控是基于此对企业的资产使用进行控制。与此同时集团公司对其所属子公司的财务进行整体的管理及控制,以实现企业的战略经营目标为目的,从而最大限度的通过财务管理、控制手段帮助企业实现价值最大化的经营目标。

二、集团财务管控模式的形式

(一)垂直管理型管控模式

垂直管理型管控模式,是指集团掌握子公司的全部决策权,基本上不放权给子公司。子公司财务相当于集团公司外派财务工作组,在财务制度的制订、日常财务工作决策、资金调度过程中完全由听命于集团财务的安排。这种管控模式的优点是集团可以完全监控子公司的财务状况,有利于防范财务风险,同时对整个集团公司的资金可以起到全局调度的作用。缺点是由于集团掌握决策权,不能完全了解子公司的具体经营情况,日常业务的处理效率会有所降低,从而降低整个集团工作的效率。

(二)分散型管控模式

分散型管控模式是指集团仅制订相关的财务制度,同时仅对子公司大的财务事项拥有决策权,除此之外其他的事项均由子公司自行决定,集团只是定期对子公司进行内部审计,审查子公司财务制度的执行情况。分散型管控模式的优点是,可以最大程度地发挥子公司工作的积极性、创造性,同时会减轻集团的工作压力,使得集团可以有时间谋划大事,有利于整个集团公司不断的发展。缺点在于,子公司的财务权限很大,集团的管控有限,使得子公司在日常业务处理中容易产生“小团体”意识,同时容易产生一定的财务风险、税务风险。

(三)混合型财务管控模式

此种财务管控模式介于垂直管理型与分散管控模式之间,母公司只对重大事项决策的处理上对下属子公司拥有决定权,子公司对大多数日常业务拥有决策权。母公司对于子公司也设定了有限的审批权限,例如:费用核销的权限、款项支付额度的限定、合同签订金额的限定等。其优点是既可以保证集团母公司对于子公司相应权力的限定,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规避财务风险及税务风险,同时又最大限度的增加了子公司工作的积极性。

三、战略视角下建立集团财务管控模式目的

(一)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

企业价值最大化是企业经营的最终目标,需围绕着经营目标来制订相应的经营、发展战略政策。集团公司应该在战略视角下选择适合于企业自身特点的财务管控模式,以达到对外增强企业在市场中的竞争能力;对内加强内部管理,降低整个集团的成本、费用;提高整个集团内部各子公司以及各职能部门的协调能力,保持供、产、销、储等环节的顺畅流转。从而使得集团公司以最小的投入获得最大的产出,实现集团公司一定期间内的战略目标,最终实现企业价值的最大化。

(二)有效规避财务风险、税务风险

集团公司在制订一定时期内的经营战略目标时,出于经营的谨慎性原则应该首先考虑公司的风险因素。而在诸多的风险中,财务风险及税务风险是两类不容忽视的风险。

1、财务风险的规避。企业建立适合于集团发展的财务管控模式,可以规避会计责任风险的产生。首先,合理的管控模式可以提高集团公司各级领导的法律意识,从而提高其综合素质;其次,可以加强内部控制的力度,从而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最后,可以起到提高财务人员业务能力及职业道德水平的作用。

2、税务风险的防范。合理的集团财务管控模式,可以使集团加强整个公司体系税务风险的顶层控制能力。集团公司适合于何种税收优惠政策,容易在哪一环节出现税务风险,如何化解出现的税务风险,如何节约纳税成本等问题,都需要一定的管控模式。集团公司税务风险的有效防范,有赖于集团财务管控模式的合理建立。

(三)增强资金的使用效率

资金对于企业的生产来说是至关重要的,它相当于企业的“血液”。因此,集团公司应该通过有效的财务管控模式,充分调动集团公司的资金使用效率,建立良好的投、融资渠道,降低资金的占用。应该在保证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加快资金的运转率,促使集团及其子公司的供、产、销环节相互配合,形成资金的良性循环。然而,要使得集团的资金运转达到一个较好的运营状态,必须有一个建立在战略视角的高度且强有力的财务管控模式才能实现。

四、战略视角下集团财务管控模式建设的策略

集团公司实现其一定时期内的战略方针,就应该从其自身经营特点的角度出发,以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规避运营过程中的财务及税务风险为目的,从财务管控的制度方面、集团内控部门的建设、财务人员综合素质的提高以及选择合适的财务管控形式等方面考虑,从而建立合适的集团财务管控模式。

(一)制订完善的财务管控体系

完善的财务管控体系包括制度的制订、部门的设立、相关人员的配置等几个方面构成。制度是保证企业执行财务控制工作的关键环节,集团公司应该依照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结合企业发展要求,制订切实可行的财务管控制度,设置合理的财务部门、内控部门,同时配备高素质的财务人员及内审人员,以保证财务管控工作顺利实施。

(二)建立强有力的内部控制部门

内控部门是财务管控体系的关键环节,内控部门起着监管集团及子公司的财务管控体系的运行情况,同时肩负着对子公司及各职能部门的内审工作。内控部门肩负着保证监督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的任务。企业的决策层在瞬息万变的市场中,想要掌握市场的主动权,就需要通过对会计数据进行正确的分析后,做出正确的决策。而财务管控过程中,也需要以会计信息作为依据,因此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对于集团公司是至关重要的。内控部门在日常工作中,可以起到对企业会计信息的监督作用。

(三)混合型财务管控模式的优势

集团公司税务管理制度篇6

[关键词]企业集团;合并纳税模式;集团纳税制度

自2008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正式实施。两法合并,消除了内、外资企业在所得税上的不公平,有利于企业的公平竞争和持续发展。但《企业所得税法》第七章“征收管理”之第五十二条规定:“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企业之间不得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也就是说,我国企业集团合并纳税仍然需要“特批”。

根据中国国家统计局调查中心、中国行业企业信息中心的《2007中国大企业集团竞争力年度报告》显示,大型企业集团是国民经济发展的中坚力量,对国民经济发展起着支柱作用。2006年,中国企业集团数量达到2856家。但是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企业集团征收所得税的通知》规定,经国务院、财政部批准实施合并纳税制度的企业集团仅一二百家。而从国际惯例来看,允许合并纳税的国家大多对合并纳税的资格及成员企业的范围有明确的法律界定,并不需要税务机关的批准。众所周知,企业集团形成的诸多动机就包括可获取财务(税收)协同效应。企业所得税法对企业集团合并纳税的限制,使得我国不同规模企业集团之间承担的税负不公平,并且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企业集团的发展壮大,特别是不利于企业集团的跨国投资(经营)活动。本文将对企业集团合并纳税问题进行国际比较,以期从中得到有益的启示。

一、合并范围:合并财务报表与合并纳税的比较

企业集团是经济发展过程中形成的一种特殊企业组织,绝大多数国家要求企业集团以合并财务报表的形式来披露它的财务会计信息。而允许企业集团合并申报纳税的国家,对集团合并纳税范围的规定相比于合并财务报表来说要严格很多,下文试比较之。

(一)企业集团之合并财务报表与合并纳税

一个企业买入或取得另一个企业有投票表决权的股份,并且达到控制权的状态(即控股合并),就组成了企业集团。企业集团中购买企业是母公司,被收购企业是购买企业的子公司,母、子公司作为独立的法律实体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作为会计主体仍然需要披露各自的会计信息,而通过有表决权股份的控制形成的企业集团,既不是法律实体,也不是单一的会计主体。会计上,基于母公司对企业集团中的各个法律主体资产的控制权和指导使用这些资产的能力,这时根据“经济实质重于法律形式”原则,由母公司把企业集团中具有不同法律地位的主体结合为一个报告主体,对外编报合并财务报表。合并财务报表最早出现在美国,1940年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urities and exchange mission,sec)以法律形式明确编制合并财务报表为上市公司的法定义务。为满足企业集团的发展需要,我国财政部于2006年2月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以下简称“合并财务报表”准则),用来规范企业集团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与披露活动。

各国通常采用以法律主体为基本纳税单位,对企业所得征税,即法人税制。对于企业集团这种特殊的企业组织,日本、韩国、新加坡和加拿大等国认为,企业集团内部的母、子公司分别为独立的企业法人实体,法律上应该分别承担民事责任,税收上当然也应该分别承担纳税义务,所以不允许企业集团合并申报纳税;美国、法国和德国等国则认为,包括多个法律主体的企业集团虽然不是法律主体,但是因企业集团经济活动的整体性,作为法人税制的特例,这些国家允许母、子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即集团税制;而我国大型企业集团合并申报纳税,则需要经国务院、财政部批准才可实施。

为了真实而全面地反映企业集团这一整体的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企业会计准则对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有明确的规定;而为了纳税的方便及核算的准确,各国对合并纳税企业集团及其成员资格有严格的条件限制。

(二)合并财务报表的范围

一个企业往往会投资多个企业,但是进行财务报表合并时,并不是所有被投资单位的财务报表都予以合并。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以控制为条件,通常包括法律控制和实质控制标准。法律控制,也称为数量控制,它主要是从数量上强调投资公司应拥有被投资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50%以上。数量控制的满足又包括直接控制和间接控制。实质控制,普遍认为投资企业如果能够决定被投资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则投资企业实质控制着被投资企业,应将被投资企业纳入报表合并范围。所以,当投资企业拥有被投资企业半数或以下的表决权股份时,依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以实质控制标准来确定合并范围。我国《合并财务报表》准则规定:所有子公司——不论是符合法律控制标准还是符合实质控制标准的被投资单位,都必须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之中。

(三)合并纳税的范围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主体一般为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组织)。企业集团中往往包括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纳税主体标准的个体,此时为了纳税的方便及核算的准确,按国际惯例允许企业集团作为独立的一个纳税主体出现,即企业集团合并纳税。但并非所有的集团成员都可以纳入这个纳税主体,各国对集团合并纳税政策的运用一般都有严格的限制条件。我国1994年颁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企业集团征收所得税的通知》规定,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企业集团,其核心企业对紧密层企业资产控股为100%的,可由控股企业、成员企业选择由核心企业统一合并纳税。而美国联邦所得税法规定的合并纳税集团企业之间的控股关系为80%,德国则以50%以上表决权为制作统一纳税申报表的条件。可见,不同国家对企业集团合并纳税范围的控股条件有严格的限制。我国的汇总与合并纳税制度,从便于操作出发,严格按照直接控制条件作为合并纳税的依据;美、法等国的合并纳税制度规定直接或间接控制都可以作为合并范围确定的法律控制条件。

通过比较可以发现,合并财务报表强调企业集团的经济实体属性而不拘泥于法律特征;合并纳税既强调企业集团的经济实体性也注重控制中的法律关系,不符合合并纳税制度控制条件的子公司就被排除掉了。因此,符合合并纳税要求的纳税集团,通常要小于作为经济实体的企业集团。

二、集团合并纳税制度:合并纳税模式及国际比较

不同国家就企业集团内部各公司之间的盈亏相抵制定了特别的规定。这就是合并纳税规则。合并纳税规则避免了在征税时将公司部门或分支机构视为单独的法律实体。大多数国家往往只允许居民公司在纳税上进行合并处理,但是法国和丹麦允许集团在全球范围内的合并纳税处理。不同国家根据本国具体情况制定了不同的企业集团纳税制度,下面进行简单的比较。

(一)集团合并纳税模式

采用集团合并纳税模式的国家主要包括:美国、法国、德国、西班牙、奥地利、丹麦、冰岛、以色列、卢森堡、墨西哥、荷兰、波兰、葡萄牙和斯洛文尼亚等。集团合并纳税模式下,集团被视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实体。它集合所有集团成员的盈亏并制作出一张合并纳税申报表。一般而言,一个公司在并入前发生的亏损不能用于抵扣纳税集团的总利润。对于该类损失通行的处理方法是在一定年度内继续结转,以抵扣其自身未来的利润。企业集团内部的公司通常必须构成一国税法居民并负有纳税义务,而且集团对其产权或者表决权达到法律规定的水平。但是,在集团合并纳税制度下,不同国家的法律规定也不尽相同,我们可以通过以下法国、德国和美国等主要国家的税法规定作进一步的比较。

1、法国的合并纳税制度。法国和丹麦是目前仅有的允许集团在全球范围内进行合并纳税处理的两个国家。法国税法规定可以就国内范围或者全球范围子公司进行集团纳税。(1)国内集团纳税。根据《统一财政法案》,被同一法国母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拥有95%以上所有权和控制权的法国子公司,可以选择制作统一纳税申报表。此外,法国母公司可以是外国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当然,并不是每个适格的子公司都必须包括在内,但是所有合并纳税的公司都必须在财政年度之初就应当股权受控,而且必须有相同的财政年度终点。集团内部的支付将免于征收法国预提税和均衡税。每次选择此种纳税方式的适用期间为5年,可以申请延续。(2)全球集团纳税。这种纳税方法,必须事先得到法国财政部的批准。具体有下列两种方法:其一,法国的居民公司可以在其法国纳税申报表中列举其外国分支机构、代表处和机构(不包括子公司)的盈亏;其二,法国的居民公司可以就其在法国和国外的拥有50%表决权以上的营业机构(比如:分支机构、合伙企业或公司等)在全球范围内的盈亏,制作统一的纳税申报表。法国公司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可以选择上述方法,并且5年内不得撤销。对于国外已缴税收可以进行抵免,以避免双重征税。

2、德国的合并纳税制度。德国母公司可以选择将其控制的所有德国居民公司的盈亏合并进行纳税,但是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居民母公司直接或间接拥有对居民子公司50%以上有效表决权。(2)除少许决策权外,子公司在财务上、经济上和组织上与母公司是统一的。(3)合并纳税的方法得到受控公司的75%以上股权的股东批准。控股母公司可以是公司、独立贸易者、合伙企业或是有无限纳税义务的公司,或非居民公司在德国注册的分支机构。但是德国母公司的规则一般要求所有公司都是德国的居民,子公司的损失在汇总前不得扣除。适用所选择的纳税方法的期间为5年。不过,根据德国2000年《减税法案》,合并纳税规则已经自由化。德国已经不再要求经济上或组织上的统一性。只要是母公司直接或间接拥有其德自子公司50%以上表决权即可适用该规则。该修正案适用于公司所得税,而旧规则仍然适用于德国贸易所得税。

3、美国的合并纳税制度。美国联邦所得税法规定,关联集团可以制作联合纳税申报表,将集团内的盈亏合并计算。关联集团包括了美国居民母公司及其直接或间接控制80%以上表决权和股权的美国居民子公司。对于在加拿大和墨西哥的子公司,美国有特别规定,在特定情况下,它们可以被认为是美国公司。

(二)集团费用分摊模式

采用集团费用分摊模式的国家主要有瑞典、芬兰和挪威等。该种模式下,一个盈利的公司分摊集团内部一个或两个亏损公司的费用。这种费用可以在支付公司的所得中进行扣除,并在接受公司的所得中征税。每个公司各自制作纳税申报表并支付各自的税款,支付公司和接受公司都必须是该国税法居民。

1、挪威的合并纳税制度。母公司拥有居民子公司90%以上直接或间接表决权的,可以组成纳税集团。通过集团内部的分配,一个居民公司的损失可以用于抵扣另一个居民公司的利润。只要这些公司在会计期间符合条件且拥有相同的财政年度终点,控股权的最低期限没有具体要求。当然,并非所有适格的子公司都应参加集团。此外,母公司不必然为挪威公司。根据集团分摊方法,每个子公司分别纳税。分摊额的收支状况必须记载于各自的法定账本。如果集团内公司之间进行的资产交易按照正常的市场价格进行,则可以给予免税。纳税上,受让人的费用是转让人扣除折旧后的资产价值。

2、瑞典的合并纳税制度。同一集团内,盈利公司可以将利润分摊给亏损公司。支付公司和接受公司都必须是瑞典居民,且在整个纳税年度中其90%的股权被同一母公司所拥有。集团各公司并不要求具有经济上的整体性。虽然国内法规定母公司必须为瑞典居民,但是该规定与税收协定中的非歧视原则存在冲突。

(三)集团内部抵免模式

澳大利亚、新西兰、英国、爱尔兰、马耳他、特立尼达和多巴哥、毛里求斯和巴巴多斯等国家的合并纳税制度为集团内部抵免模式。集团内部抵免模式为一个亏损居民公司将其目前的亏损转嫁给同一集团内部的盈利居民公司,这种转嫁可能需要支付特别津贴。①每个公司各自制作纳税申报表并支付各自的税款。

1、澳大利亚的合并纳税制度。澳大利亚允许根据集团减免制度将一个公司的损失在集团拥有的全资居民公司之间转移。居民母公司必须在整个纳税年度拥有该集团子公司的100%的直接或间接受益所有权。除了营业损失以外,集团公司的净资产损失也可以转嫁给另一个集团内居民公司,以抵扣其净资产:利得。此外,资产在集团内部的转移而不产生相应的财产收益税的纳税义务。从2002年7月1日开始澳大利亚以集团纳税制度取代集团内部抵免制度。据此,一个澳大利亚的母公司可以选择就集团内部所有全资居民子公司制作统一的纳税申报表并统一纳税,且该种选择一旦作出不可撤销。

2、英国的合并纳税制度。根据集团内部抵免制度,集团某一公司的当前贸易损失可以部分或全部地转嫁给另一集团成员,用以抵扣当年利润(包括财产收益)。除营业损失外,超额管理费用、所得收费和特定未使用折旧费也可以进行转嫁。集团内部资产转让可以享受免税待遇。集团包括英国居民的母公司及其直接或间接拥有75%控制权的英国居民子公司。如果构成英国的税法居民,外国子公司也可以包括在内。适格的英国公司内部的财团也可以适用类似规定。对于母公司拥有50%以上股权的英国居民子公司。其向母公司支付的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可以免征预提税。根据2000年《英国财政法案》规定,非英国居民的公司和分支机构也可以加入集团。虽然现在并不完全要求集团或财团成员的英国税法居民身份,但是税收减免只适用于那些适用英国公司所得法的公司。

通过上述比较可以发现,集团合并纳税模式是当前企业集团纳税制度中使用较为广泛的一种方法;从澳大利亚等国家企业集团纳税制度的改革情况来看,集团合并纳税模式相比于其他另外两种模式有其制度优势。可以说是一种较为理想的集团纳税制度。

三、集团合并纳税:对中国的启示

合并纳税的主要目的,一方面是为了防止企业集团通过集团内部成员之间的业务往来规避纳税义务,保持税收中性;另一方面可以通过税收激励,提高企业(集团)的国际竞争力。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国际间的企业竞争越来越激烈,我们必须积极借鉴其他国家合并纳税制度中的优势举措,改进和完善中国的合并纳税制度。通过上述合并纳税模式的分析以及不同国家合并纳税制度的比较,可得出以下几点启示:

1、进一步完善企业所得税法,建设企业集团合并纳税申请制度。目前,我国可以合并纳税的企业集团只有以下两类——国务院指定的试点企业集团和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一些内、外资企业集团以及由它们100%控股的成员企业。这两类企业集团的数量占我国企业集团总数不到5%。在我国不是所有的全业集团都可以申请合并纳税,因为中国的汇总与合并纳税制度包含着更为直接和强烈的税收激励因素在内。从实施合并纳税制度的20多个国家的具体情况来看,这些国家大多对企业集团合并纳税的资格及成员企业的范围有明确的法律界定,符合条件的企业集团是否申请合并纳税,完全由企业根据其自身的实际情况来做决定,并不需要税务机关的批准。国外合并纳税通行的做法是,由母公司在合并纳税年度开始前向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合并纳税的备案登记,附上合并纳税子公司的名簿及相关资料。鉴于国际经验。基于税负公平和国际战略的考虑,我国应该逐步淡化合并纳税制度的税收激励效应,通过企业所得税法等法律法规的进一步建设与完善,以法律手段来明确可以合并纳税的企业集团资格。这样,所有适格的企业集团,根据自身需要都可以申请合并纳税。

集团公司税务管理制度篇7

关键词:国有集团 资金集中管理 结算中心

一、国有企业实现资金集中管理的前提条件

国有企业应当使用先进的资金集中管理方式,这样可以让国企的资金使用效率提高、资金使用成本减少,有效地预防集团内部资金周转和支付风险,并对下属企业能够保持有效管控并给予其足够的自主空间,在资金的有效流动下实现国有集团企业的整体战略。因此,资金管理模式必须能够适应内部外部条件的变化、微观宏观经济环境的变迁以及企业经营方式的转变。从现实条件看,国有企业要实现有效资金集中管理战略,必须遵从两个前提条件:一是企业应当建立现代化的法人治理结构。二是企业应当尽量实现扁平化管理。现代化法人治理结构的规范建立是监控财务运作的前提,是实现资金集中管理的重要基础。

二、国有企业实现资金集中管理的风险

(一)政策风险

我国法律并没有完全承认集团内部设立结算中心的合法地位。《商业银行法》规定企事业单位不能够经营涉及金融行业的业务。直到2000年,国家经贸委才下发《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加强管理的基本规范》规定:“实行母子公司体制的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应当通过法定程序加强对全资、控股子公司资金的监督和控制,建立健全统一的资金管理体制,充分发挥企业内部结算中心的功能,对内部各单位实行统一结算。”虽然很多大型集团已经在内部开展多年的结算业务,但是国家仍然在结算中心设立上保持暧昧态度,默许了这种经营管理方式,因此国有集团在资金集中时也要承担政策风险。

(二)税收风险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提到,“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根据这一规定,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目前,税法对“资金池”成员企业收取的“资金池”存款利息是否缴纳营业税没有明确规定,存在税企争议。

三、国有集团实现资金集中管理的相应对策

(一)建立合适的资金集中管理部门

国有集团在进行资金集中管理时,应当合理的选择管理模式,综合考虑企业的政治环境和发展阶段。虽然资金结算中心在我国还不能以合法的法人资格进行运营,但是很多集团通过财务公司以及资金池管理的模式来完成集团资金的灵活运用,弥补了其不具备存款承揽和债券发行的缺点。现行条件下,很多国有集团经常会通过建立内部银行的模式来对各个具有单独法人资格的分公司进行资金集中管理,实现资本的统支统收与备付资金管理。但是综合我国的管理水平和金融服务水平,现阶段绝大多数国有集团会选择只建立资金结算中心的模式来进行管理,虽然会受到一定的政策风险,但是相对于财务公司和内部银行,结算中心更能够让企业在发现政策风险时进行快速建立和取缔,并且结算中心可以实现财务公司和内部银行的绝大多数业务,并且对分公司和子公司具备一定的灵活管理能力。

(二)明确分支机构和集团的权属

资金集中管理对于上市公司而言有很大的阻碍,但是相对而言国有集团在这方面的掣肘较小,原因在于国有集团的背书是国家政府,主管部门是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因此一旦获得国资委的审批国有集团可以快速掉头来实现资金集中管理。但是,有一些方面必须要考虑,一旦集团公司要实现上市,则其上市部分也必须受到证监会的监管,证监会要求上市公司和控股股东必须实现财务分离的管理模式,集团或总部不能够对上市公司部分进行管理占用。因此,在这样的法律背景下,集团在建立资金结算中心时必须要区别对待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控股结算中心只对非上市的部分进行金融服务,而上市公司则必须在上市公司自己的结算中心来完成具体的操作。

(三)建立高素质高水平的内部金融服务

国有企业实现资金集中管理,必须建立具有高水平的金融结算业务的结算中心、财务公司和内部银行,完成集团内部各个公司之间高效率、高精度的资金流入流出和利息结算工作,让集团内部之间的单据可以进行信息化传播,及时解决资金计算过程中的各项问题。只有提供高素质高水平的内部金融服务,才可以让资金集中管理实现收益最大化,协调集团内部融资管理,降低集团内部的融资成本。

(四)预防税收风险

目前,税法对“资金池”成员企业收取的“资金池”存款利息是否缴纳营业税没有明确规定,存在税企争议。由于税企争议的最后自由裁量权在主管税务机关,在企业与税务机关的博弈中,企业往往处于弱势地位,一旦税务机关裁定征税,企业就面临缴纳补税、滞纳金和罚款的较大可能性。因此对于母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占用避免通过支付利息的途径,可以通过调节考核利润指标来避免利息支付,从而规避税收风险。

四、中电投铝业贸易资金集中管理的实施

中电投铝业贸易不具备自身成立结算中心的条件,目前是利用集团财务公司平台进行资金的归集。财务公司账户是铝业贸易行使资金集中管理的账户。分支机构的账户被定义为二级账户,归属一级账户统一管理。该模式管理原则为:资金集中,统一管理,归属不变,利益共享,不影响各单位的正常资金使用。其具体内容包括账户管理、资金划拨管理、资金预算管理和内部资金调配。

(一)账户管理

铝业贸易为了资金集中管理工作的顺利推行,对各分支机构的银行账户进行了全面清理,要求各分支机构在财务公司统一开立了资金集中户,并将银行账户办理上线。铝业贸易通过财务公司系统可以随时掌握各分支机构的资金状况,便于统一管理。

(二)资金划拨管理

铝业贸易根据各分支机构的业务计划核定其资金账户的保留额度,在保留额度之内的资金各单位有权支配,但是单笔超过500万元的付款指令需要铝业贸易资金管理审批。

铝业贸易实时监控各分支机构的账户情况,包括:当前交易明细、历史交易明细、实时余额、历史余额,上划下拨情况、付款信息等。

(三)资金预算管理

实现资金的集中管理,首要任务就是要规范各分支机构资金预算的编制和执行。各分支机构不仅要做到年预算、月平衡、日调度,而且还要求公司资金管理坚持“无预算的大额资金不付”的管理原则,强化全面资金预算管理,严格按照预算控制资金流动。当然,由于铝行业的市场性较强,对于“大额资金”的定义需要与各分支机构协商,根据各公司的业务量和资金预算情况,定期调整各公司的资金使用额度。但是强化预算编制和执行的理念要从总公司贯彻到各分支机构,同时超预算的资金支付要执行比预算内资金相对更严格的付款审批流程。

(四)内部资金调配

内部资金调配是指铝业贸易不以盈利为目的,将公司归集的资金进行内部调配,根据分支结构的资金需求,提供短期的资金,并根据事先约定的利率计算资金的使用成本,并在年终利润考核时进行相应的调整。

五、中电投铝业贸易资金集中管理应注意的问题

(一)合理把握集中的“度”,更科学的集权与分权。

资金集中管理应达到既能集中,又能调动和发挥下属企业的积极性的目的。一方面,母公司应该重点监督和管理子公司的重大投融资、担保和账户,坚决控制不合理资金支出,对于预算外的资金须履行必要的报批手续后才可批准。另一方面,母公司应当赋予子公司适度的资金自主管理权限,如一定限额内的投资权和采购自、日常资金调度权等,以调动其积极性。把握合理的“度”,对子公司进行充分的支持和必要的引导,加强子公司对母公司的认同感,才能形成合力,做好资金管理。

(二)加强风险预警,严控资金风险

在资金集中管理这一重要课题中,对于资金的风险控制无疑是重中之重。大额资金的审批与支付流程、筹资渠道是否安全、筹资成本是否合理,现金流是否充足稳定、是否合理避税等都是需要严控的风险点。在资金集中管理的过程中,主观上要强化责任意识和法律意识,同时要制定严格的内控制度和周密的流程,强化内部监督机制,严格防范资金风险,确保资金安全。

资金是企业发展的血液,是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根本。新的形势对公司的资金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资金集中管理的重要性和迫切性也逐步显现。如何进行有效的资金管理,准确及时地反映企业现金流,统一财务运营,降低财务风险,将“高存款、高贷款、高费用”转变成“低存款、低贷款、低费用”,实现资金的集约管理,实现公司财务效益最大化,是目前资金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

铝业贸易在建立现代化的资金集中管理模式迈出了重要的第一步。今后,公司将坚持通过资金统一管理实现冲抵滞留资金降低财务成本,使决策者对资金效果和收益决策更有效率与效果。

参考文献:

集团公司税务管理制度篇8

集团公司财务经理需要综合账务处理能力,熟悉国家财务法规、税法、金融政策,熟悉银行、税务等方面的工作,了解企业内部业务、工作流程;以下是小编精心收集整理的集团公司财务经理职责,下面小编就和大家分享,来欣赏一下吧。

集团公司财务经理职责

1、 日常监督财务制度的执行,根据需要优化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2、 负责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中的财务监督工作,指导、检查各部门财务管理工作,负责对费用、成本、往来、资金的监控与管理;

3、 审核公司财务报表、合并报表并进行财务分析;

4、 收集国家有关宏观政策、税务政策,组织各项纳税筹划工作,制订公司年度纳税计划,跟踪、负责纳税事务协调,并指导团队执行到位,安排各项税费的申报事宜;

5、 与税务、银行等相关部门及会计师事务所等相关中介机构的工作联系及组织协调;

6、 统筹安排公司财务资质的办理和更新等相关事宜;

7、 积极了解新的会计政策和操作指导,及时对财务工作作出相应调整,遵守会计准则;

8、 领导安排的其他事情。

集团公司财务经理职责

1、负责财务部的全面工作,健全和完善该部门的组织架构和人员配置,建立财务管理制度,熟练掌握财务软件应用管理。

2、全面负责公司预算管理、资金管理、财务部审计和统计、 会计核算和结算支付。

3、合理制订公司财务目标和财务工作计划,根据公司战略和规划进行预算控制,降低公费运齊成本。

集团公司财务经理职责

1、独立负责本部门工作,给下级成员提供指导或支持,并监督他们的日常活动;

2、执行、协调财务稽核、审计、会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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