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中作文网

企业所得税管理(精选8篇)

时间: 2023-08-20 栏目:写作范文

企业所得税管理篇1

关键词:企业所得税;所得税管理;对策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12-0-01

一、企业所得税概述

企业所得税是我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按照2008年1月实施的所得税法,并依据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利润缴纳的税款。新颁布的企业所得税法涉及了经济体制改革中遇到的各类问题,在效率和公平方面具有较大的突破,一定程度上有利于企业的发展。从企业会计角度来看,所得税由当期所得税与递延所得税组成。当期所得税费用是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为基础确认的费用,而应纳税所得额是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项目后的金额,它是计算应纳所得税额的依据。递延所得税费用则是因暂时性差异的发生或转回而计算确认的所得税费用。企业所得税费用的确认方法包括应付税款法与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前者只确认当期所得税费用,而不确认时间性差异对所得税的影响;后者则既确认当期所得税费用,又确认递延所得税费用。新会计准则要求企业以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来确认企业所得税。

二、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重要意义

市场经济条件下,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具有重要的意义。首先,企业所得税管理对实现公平、正义具有积极的作用。所得税管理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主要途径之一,其主要方式即通过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来减少收入差距、贫富差距、行业差距等。因此,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利用国家强制力来实现企业收入的二次分配,进而有效促进社会公平。其次,企业所得税管理有助于推动市场经济发展。企业财务管理者在会计准则和相关法律允许的情况下,灵活运用企业所得税政策来指导与制定财务决策,从而促进企业持续、平稳、健康发展,即为企业所得税管理目标。这一目标意味着所得税管理的好坏将直接影响到企业后期的发展,而企业发展趋势会直接影响市场经济的运行。最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有助于企业价值最大化的实现。企业要实现这一目标就必须加强内部管理,同时做好内部部门间的协调工作,而所得税的管理是重要环节之一。若企业能够制定科学合理的所得税管理方案,将有利于企业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同时也有利于企业实现自身价值最大化的目标。反之,则不利用企业目标的实现及长远发展。

三、企业所得税管理存在问题分析

1、企业所得税管理人员业务素质低,责任心差。企业所得税涉及面广,需要相关人员具有较强的业务知识,包括会计、税收、审计等知识,但实际工作中,所得税管理人员业务技能差,责任心不强等问题普遍存在。他们大多缺乏创新意识和主动学习精神,对企业先进的设备和技术认识不充分,理解不到位,且对业务流程不够熟悉。此外,所得税管理人员的税务管理理念落后,他们仍以传统管理模式和理念来应对不断变化的税收政策,导致其对企业内部审核不够深入,因此难以有效落实国家扶持企业的优惠政策。

2、企业会计信息失真,影响纳税申报。不少企业存在“账外账”,其为了实现所谓的价值最大化目标,甘愿冒着违法违规的风险,弄虚作假,偷税漏税。所得税管理人员在决策层的授意下,利用现金交易、体外循环等方式,隐藏应税收入,将应向国家缴纳的税款占为己有,变相增加企业利润,这种做法很容易引发全行业偷税的不良连锁反应,严重扰乱税收征管秩序。从股份制公司上市角度看,其为了获得上市资格,粉饰财务报表,通过会计账务技术处理或做假账的方式,向社会公布虚假财务信息,严重损害了信息使用者的利益。

3、企业所得税管理信息化程度不高。我国企业所得税管理仍处于半信息化半手工状态,涉及税收的采集、传递、运用等环节仍采用手工方式,导致所得税征收信息传递不顺畅,工作效率相对较低,而在用的税收征管系统软件还不够完善,现有功能无法满足实际需要。因税收管理信息化程度较低带来的诸多问题直接影响了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工作效率,使得一些税收征管政策难以有效落实。另外,企业未能解决所得税税源管理问题,尤其是无法对不同类型的纳税人实施信息化分类管理,也为后期的管理埋下隐患。

4、纳税评估体系尚待完善。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是税务机关依据相关制度,运用信息化手段,按照一定的程序、方法,对纳税人提交的纳税申报资料进行综合审核、分析、判断,进而对纳税人纳税义务的准确程度予以综合评定。然而,不少企业的所得税纳税评估体系尚不健全,表现为:企业管理层对纳税评估认识不清晰,未能给予足够的重视,在实际评估工作中往往敷衍了事,流于形式。从纳税评估的准备阶段看,对纳税资料的收集不够全面,来源单一,使得纳税评估缺乏真实性和全面性,评估质量有待提高。

四、完善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对策建议

1、提高企业所得税管理人员综合素质。人才是企业发展的源动力,也是企业管理的实践者,所得税管理的成功与否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企业能不能拥有高素质且具有强烈责任心的专业人才。要提高企业所得税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及责任心,就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一是要加强所得税管理队伍建设,全方位培养所得税管理人员,并按照高素质、专业化的要求,分工明确、职责清晰,不断提升人才队伍整体素质。二是要加强所得税管理人员的专业技能培训。根据不同人员知识结构的差异性,制定与其匹配的培训计划,建立完善的所得税、会计及审计知识体系。三是要强化所得税管理人员的业务实践能力。采用专项技能培训与实践结合的方式,促使所得税管理人员将理论知识与实际工作相结合,进而实现所得税工作的精细化。

2、杜绝会计造假,规避涉税风险。要规范会计核算,提高纳税申报准确率。一方面要借鉴发达国家成功经验,建立纳税人纳税号码识别制度,切实落实金融账户及交易实名制。另一方面要完善金融法律、法规,加强银行账户管理。通过制定相关制度,规范银行账户开户程序,不论个人还是单位,必需凭借全国统一的纳税识别号码来开户,绝不允许出现假名账户、匿名账户、多头开户等,严格控制现金交易,禁止出现账外交易。此外,对于纳税人取得收入相关的活动都必须使用纳税识别号码,并由联机网络汇总到税务征管机构,以确保税务机关能够及时、准确地掌握纳税人的每一项收入。同时,要大力推广资金支付电子化,运用税银联网系统,全过程、全方位监控纳税人资金动向。

3、全面推进所得税信息化管理,提高税收征管效率。企业应改变所得税管理理念,全面推进信息化管理。首先,要加大税收管理软件的二次开发与完善,建立统一的税务信息采集与处理模型,提升软件的智能性,力争实现数据管理和纳税评估的全自动化。其次,国税、地税、工商部门等要设定统一的数据标准,搭建统一的综合性管理平台,并实现数据共享,确保企业信息在各机构间无障碍的传递,同时充分利用软件的数据分析功能,以提高税收征管效率。最后,要建立专门的税收管理部门,对企业进行重点核查及纳税情况实时监控。通过信息化管理平台,对企业的重点业务,如某项长期业务等,进行实时跟踪,定期核查其是否存在偷税、漏税等行为,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4、做好所得税专项评估及调查工作。应积极开展所得税专项评估及调查工作,逐步完善相关制度,促使企业提高纳税申报质量。要采用科学、合理的方法来开展企业所得税专项评估及调查工作,具体而言,可以根据企业所在行业类别、是否盈亏、盈亏金额情况、税前扣除审批项目等进行分类,从而制定相应的评估计划,提高评估和调查工作的有效性,做到事半功倍。同时,要定期对企业所得税缴纳情况进行检查,防微杜渐,发现偷税、漏税等违法行为时要予以严惩。对于利用频繁的关联方交易等恶意避税行为,要积极开展反避税调查与惩治工作,通过加强立法工作及采取恰当的反避税对策,全面控制企业所得税缴纳情况。另外,应加强地区间不同税务部门间的合作,尤其是全国范围内的反避税合作,实现信息与经验的共享,以提高企业所得税管理水平。

参考文献:

[1]张炜、企业所得税征管基本问题分析[J]、税务研究,2009,12、

企业所得税管理篇2

企业所得税是我国现行税制结构中的一个重要税种,充分发挥企业所得税的调节和监督作用,对于促进各类经济发展,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具有重要意义。逐步规范税务机关执法行为、强化企业所得税征管,堵塞漏洞、促进所得税收入的增长已成为当前企业所得税工作的重点内容。

二、所得税征管过程中薄弱环节和存在问题

1、由于企业财务人员业务水平参次不齐,不少企业对企业所得税政策不够熟悉。

由于所得税计算复杂、政策性较强,不少企业的财务人员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的基本规定、扣除依据、扣除比率等掌握不够全面、准确,部分企业出现了超标准提取列支费用、超年度摊销费用、把有标准控制的费用列到没有标准控制的费用里、有享受减免税的企业擅自胡乱调整纳税申报等问题,这些问题不仅影响了税收政策的正确贯彻执行和企业财务核算的真实性,同时也增加了纳税人的纳税成本和税务机关的征税成本。同时有部分企业对新的《企业会计制度》也是一知半解,大多数企业会计知道一些大致内容,但也只是比较浅显一部分,多数掌握不够准确,有的甚至不知道。应当说,纳税人对所得税相关政策的了解不全面、不准确与税务机关税法宣传深度不够不无关系,当前的税法宣传形式单一,方法简单,或只重形式,不重效果,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纳税人准确了解和经常性了解税法的难度。

2、由于对企业所得税的管理缺乏科学性,部分地税机关在执行政策时并不到位。

目前,地税部门管理企业所得税在方式上还存在一定不足,管理手段比较落后。主要表现在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各个环节:一是对纳税人申报表的审核手段落后。多年来,对所得税申报表的审核全部依靠人工进行。

以我局为例,对所得税申报表的审核一直沿袭纳税人每季按时申报,征收人员按申报数据打印缴款书这一模式,税务人员对申报表的审核绝大多数是就表审表,只要逻辑关系正确就认定企业申报没有问题,且审核一直以人工方式进行,没有进行实质性的深入研究;二是管理环节中对所得税检查方式落后,没有针对性。管理人员进行专项检查时,检查对象的选择也主要依靠人工进行,没有科学的方法甄别纳税人当年或以前年度所得税申报的真实性,从而造成部分企业仍沿用老的习惯作法,在所得税征缴额度上讨价还价,要求多支一点,少调整一点,不罚或少罚一点,同时,极少数税务人员甚至凭感情定税,随意性特别太,缺乏依法征管的严肃性。

3、由于企业所得税业务培训的力度不够,不少税干的业务素质不能完全适应工作需要。

一方面,干部的政策业务素质亟待提高。目前,在多数县、市局,比较全面掌握所得税政策、能熟练进行日常管理和稽查的干部,不到人员总数的8%,特别是比较年轻的干部,多数没有接触过所得税业务,不能适应企业所得税政策性强、具体规定多且变化快、与企业财务核算联系紧密、纳税检查内容多、工作量大等对干部的整体素质的要求。多数干部管理方法欠缺,经验不足,对企业财务会计知识掌握不够全面,一知半解。另一方面,企业所得税业务培训相对滞后,分税制后,税务机关和相关部门虽然举办了一些有关企业财务和所得税方面知识的培训,但由于企业所得税税制本身的复杂性和多变性,造成了对税干的所得税业务培训相对不足,日常工作中常出现“个别政策规定连内行都看不明白”的现象,让更多的税务干部更好地理解和掌握会计制度和所得税相关政策已是刻不容缓。

4、由于当前的监管机制尚不够健全,税务机关对监管企业的所得税管理存有难度。

企业所得税管理篇3

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第二条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本法所称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本法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第三条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四条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

第二章应纳税所得额

第五条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第六条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一)销售货物收入;

(二)提供劳务收入;

(三)转让财产收入;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八)接受捐赠收入;

(九)其他收入。

第七条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一)财政拨款;

(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九条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十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二)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税收滞纳金;

(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六)赞助支出;

(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十一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

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一)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三)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四)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五)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六)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七)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第十二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准予扣除。

下列无形资产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

(一)自行开发的支出已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无形资产;

(二)自创商誉;

(三)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

(四)其他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的无形资产。

第十三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

(一)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二)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三)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

(四)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

第十四条企业对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第十五条企业使用或者销售存货,按照规定计算的存货成本,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十六条企业转让资产,该项资产的净值,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十七条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

第十八条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第十九条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按照下列方法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一)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其他所得,参照前两项规定的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第二十条本章规定的收入、扣除的具体范围、标准和资产的税务处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十一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

第三章应纳税额

第二十二条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减除依照本法关于税收优惠的规定减免和抵免的税额后的余额,为应纳税额。

第二十三条企业取得的下列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五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一)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

(二)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应税所得。

第二十四条居民企业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分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外国企业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中属于该项所得负担的部分,可以作为该居民企业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在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抵免限额内抵免。

第四章税收优惠

第二十五条国家对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

第二十六条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国债利息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第二十七条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五)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

第二十八条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二十九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决定减征或者免征。自治州、自治县决定减征或者免征的,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条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一)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二)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第三十一条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第三十二条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第三十三条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第三十四条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第三十五条本法规定的税收优惠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十六条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或者由于突发事件等原因对企业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的,国务院可以制定企业所得税专项优惠政策,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五章源泉扣缴

第三十七条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

第三十八条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第三十九条依照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应当扣缴的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纳税人未依法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从该纳税人在中国境内其他收入项目的支付人应付的款项中,追缴该纳税人的应纳税款。

第四十条扣缴义务人每次代扣的税款,应当自代扣之日起七日内缴入国库,并向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

第六章特别纳税调整

第四十一条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企业与其关联方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劳务发生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

第四十二条企业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税务机关与企业协商、确认后,达成预约定价安排。

第四十三条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附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税务机关在进行关联业务调查时,企业及其关联方,以及与关联业务调查有关的其他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提供相关资料。

第四十四条企业不提供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未能真实反映其关联业务往来情况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第四十五条由居民企业,或者由居民企业和中国居民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低于本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税率水平的国家(地区)的企业,并非由于合理的经营需要而对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的,上述利润中应归属于该居民企业的部分,应当计入该居民企业的当期收入。

第四十六条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四十七条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第四十八条税务机关依照本章规定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按照国务院规定加收利息。

第七章征收管理

第四十九条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除本法规定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但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五十一条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所得,以机构、场所所在地为纳税地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以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第五十二条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企业之间不得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五十三条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十二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

企业依法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

第五十四条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

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企业在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按照规定附送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

第五十五条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企业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五十六条依照本法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以人民币计算。所得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计算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并缴纳税款。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七条本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的企业,依照当时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享受低税率优惠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可以在本法施行后五年内,逐步过渡到本法规定的税率;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可以在本法施行后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优惠的,优惠期限从本法施行年度起计算。

法律设置的发展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特定地区内,以及国务院已规定执行上述地区特殊政策的地区内新设立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国家已确定的其他鼓励类企业,可以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减免税优惠。

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外国政府订立的有关税收的协定与本法有不同规定的,依照协定的规定办理。

企业所得税管理篇4

一、抓培训,提高全社会纳税意识

近年来,我局以新税法实施为契机,以纳税服务为宗旨,以服务企业发展为目标,不断加强税务人员和纳税人的培训,提高了全社会的纳税意识。一是加强税务人员的学习培训,提高纳税服务质量。我局不断加强税务人员的业务培训,统一掌握政策、执行尺度和标准,着力提高税务人员的综合素质和技能。每月组织开展税收政策解读,每季度对新政策进行探讨。组织内部骨干培训考试,在实际纳税评估税务稽查中学习。组织新企业所得税法和汇缴业务培训辅导,提高了办税人员业务水平。同时在基层分局培养出既懂财会知识又精通所得税政策的业务骨干,以适应不断改革的所得税税收管理新形势。二是加大宣传辅导力度,提高纳税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意识。努力做好税收政策辅导和培训,及时传达宣传上级的各项文件规定,不定期地将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汇编成册并下发至纳税人,以便纳税人及时掌握,履行好纳税义务。利用纳税人学校定期举办企业所得税知识培训班,帮助企业财务人员熟练掌握所得税知识和操作流程,不断提高纳税人的财务核算水平,为做好企业所得税的纳税项目调整奠定了基础,从而不断增强纳了税人自核自缴的能力。

二、抓管理,按照分类管理要求进行精细化管理

实施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创新管理方式和手段,是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重要内容,也是提高所得税征管质量和效率的重要保证。我局按照总局要求,并结合自身实际,研究制定了切实可行的落实意见和措施。特别是重点加强了四项措施,深化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

一是切实加强对重点税源企业的管理。我局局确定50户重点税源企业为重点联系企业,设立外网联系专门电子邮箱,提供所得税纳税服务和咨询,每季度对重点税源企业的生产经营信息进行采集分析。在日常管理中,对重点税源企业主以日常监控为重点,以汇算清缴、税源分析、纳税评估为手段,实行“一户式”监控管理。根据企业税务登记信息等静态数据情况,以及时了解掌握企业的组织结构、生产经营特点等;以企业日常申报资料以及《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财务报表和有关帐薄等信息为依据,分析掌握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获利能力、营运能力、财务状况和税款缴纳能力等;通过分析上述涉税信息的变动对企业所得税收入的影响情况,对重点税源企业实施动态管理,提升税源管理力度;加强对重点税源企业的涉税事项的管理,按照规定的程序、权限和标准,审核审批企业所得税的减免税,税前扣除等事项,加强取消审批事项和备案事项的管理,并建立分户台帐,完善征管措施。

二是不断加强对所得税一般税源企业管理。结合实际情况,将所辖一般税源企业划分不同的行业,根据不同的行业,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强化税源监控管理。我市重点抓好汽车和建材行业所得税管理。对该类企业,重点加强对企业所得税减免、财产损失等事项的调查核实、审核审批管理,加强取消审批事项的备案和后续管理;在汇算清缴管理中,对一般税源企业,重点是以税收政策与成本、费用差异项目的纳税调整、减免税政策和汇缴程序、要求、法律责任为重点,进行纳税宣传和政策业务辅导,以进一步提高申报纳税质量;对新办企业,日常工作中,通过加强与工商、地税等部门的联系,及时掌握新办企业的登记情况,进一步防止漏征漏管,督促其加强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

三是加强对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管理。针对大量中小企业规模较小、纳税意识不强、财务管理不规范等特点,强化对新办中小企业所得税管理。在核定征收过程中,严格执行总局《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的规定,根据不同行业、地域、利润率水平,采取评估、约谈等方式,科学核定税额。对已实行核定征收企业,定期的进行日常巡查,对纳税人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进行调查了解。发生变化的,及时调整应税所得额。针对全市疑点企业下发建议核定征收名单,共下发1000多户疑点企业名单,由各县市区局进行核实,对符合条件的800多户实行核定征收。通过核定,提高了纳税人税法遵从度。

四是加强对注销户的管理。加强了业户的停(歇)业管理,严格审批程序和手续,对停(歇)业户实行跟踪调查管理,有效的避免了业户“假停业、真偷税”的现象。

三、抓评估,认真落实评估问题

近年来,我局不断完善纳税评估机制,通过纳税评估,进一步优化我市的税收环境,减少纳税人的纳税风险,得到了纳税人的广泛认同。

一是加强评估力量。市局抽调业务骨干,成立了由分管局长、普通税干、工商、个协、当地党政机关等部门人员和廉政义务监督员等组成的税负评估领导小组,对10户重点税源企业开展重点评估。全面深入调查业户经营情况后,统一进行公开评定,并将评定结果公之于众,充分听取广大纳税人的意见、建议后,逐户下发了定额通知单。此项工作虽然量大、矛盾多,但是由于宣传到位,程序规范合理,工作过程公开透明,因此,工作也得到了广大纳税人的大力支持和理解。

二是对评估的问题进行更深的延伸。我们对照企业所得税评估指南,把评估与审核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相结合,深入生产现场,了解掌握生产经营情况,分析企业的收入状况,与企业管理人员座谈交流,探讨企业管理、财务核算问题,分析可能存在的税收漏洞,抽查账册凭证,对照税收风险指标参数体系有目的有重点地检查有关疑点问题。一查预收账款及销售合同,看销售收入核算是否符合税收要求,有无隐瞒收入的情况;二查成本核算,看材料的购进、消耗、成本归集是否准确、收入与成本核算是否配比;三查费用明细账,看有无不合理支出;四查营业外支出,看有无未经报批的支出;五查往来明细账,看往来核算是否有违税法规定;六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各项待摊费用的摊销,看其核算是否符合会计制度及税法的规定;七查应缴税金、其他应缴款,看各项税款的缴纳是否到位,所得税应税所得率、贡献率与行业水平、预警值的偏差。如评估中发现的白纸发票和虚假发票,延伸追究其开票方的税务问题。

三是加强评估的后续管理。我局坚持纳税评估工作不走过场,狠抓评估问题的具体落实。纳税评估人员通过评估分析,就发现的问题和疑点,采取书面通知和电话通知两种方式,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发出评估约谈通知,请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约定的时间内对评估分析发现的疑点或问题进行解释说明,并准备好相关的证明资料。就评估分析、约谈举证和实地核查过程中确认的问题,根据有关政策法规作出评估结论,进行相应处理。对评估分析和约谈核实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疑点,逐一进行认定,并根据评估结果制作纳税评估结论书,在规定期限内向相关部门和领导反映,并提出税收日常监控管理目标和管理建议。年度结束后,纳税评估人员依据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评估情况,为纳税信誉等级评定提供相关评价指标。

四是加强评估经验进行交流和推广。针对纳税评估工作的组织实施情况、纳税行为、申报质量、税源分布变化、征管等环节和问题,我局及时进行归纳总结,制作成评估案例,对评估人员和企业财务进行辅导。

企业所得税管理篇5

一、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企业方面存在问题:

当前房地产企业在所得税申报方面普遍存在故意少申报收入多申报成本、费用,少计当期应纳税所得的现象。具体包括以下几方面:

1、隐匿预收房款。有几种方式,一是将预收购房者的预付款挂在“其他应付款”等往来账上,或记入“短期借款”等科目,账面不反映收入;二是用自收凭证收取预收房款,存入非基本账户或其它银行卡上,故意打埋伏,这种做法隐蔽性较强。故然开发企业最终会因购房者需要开具发票而作收入处理,但明显减少了当期收入,减少当期应缴税金;三是将预收的定金以购房者的名义存入银行改头换面不作预收款申报收入等等。

2、延迟结转收入。大多数开发企业都以办理竣工决算为收入结转的时点,通过延迟办理竣工决算拖延收入结转的时间,或者部分开发企业以款项收齐开具正式发票为结转收入的时点,收入确认由企业人为控制,这两种做法在房地产企业较为普遍,总局新的31号文件明确了完工产品的三个条件,新的文件有效的遏制了企业故意延迟结转收入的现象。

3、成本费用支出不实。房地产企业的成本费用项目多,构成复杂,专业性强。因此虽然大都数企业成本费用的列支取得的票据是合法的,但税务部门审核时对其支出的真实性和合理性难以准确界定。主要有四种情形:一是开发项目分期进行,对先期开发部分的成本确认困难。;二是实际开发成本超出预算的企业不能提供确凿的证据。有部分企业存在开发成本的实际支出数明显超过工程预算,企业一般只提供最终的决算资料,并不能提供相关的合同变更书,给出成本增加的合理理由,由中介机构出具的房地产企业决算资料因各自的利益关系和原因并不能真实反映企业的实际开发成本,由此给税务部门的审核带来难度;三是人员变动频繁,公司前后的管理模式和资料的保管出现脱节。房地产开发项目立项后或已开盘销售后,一些企业因投资人之间合作关系不佳或实际运作时资金困难等诸多因素撤资换人,由此带来投资人和企业财务人员变动频繁,相关资料保管不善,对审核中发现的有些问题无法给出合理的解释,造成税务部门审核难;四是部分期间费用的支出数额过大,与实际经营需要不相符。这种情况也较为普遍,有些企业费用中出现大量的办公费支出、劳保用品支出以及工资支出等,没有附物品采购明细,没有许多的人员用工,明显存在以虚开、代开的发票或工资支出单列支各种隐性支出使不合法变为合法的现象。

4、人为多结转销售成本。主要有两种现象:一是加大先期开发成本费用。现有的大部分开发企业均为项目开发,开发项目虽不大,但多数分期滚动开发,这就给企业人为加大先期开发费用有机可趁。企业在整个开发项目完工前按土地出让合同分期付清土地出让金、拆迁补偿费,在项目开发前期付清规划设计费等前期工程费、基础设施建设费,企业全部计入开发成本,不按分期开发的项目分配计算当期的开发成本,必然加大本期计税成本。二是按预算预估开发成本。房地产开发企业会十分注重资金的时间价值,在未形成工程决算时,一般不会按合同总价款全额支付工程款,因此开发企业也就无法取得对方的合法票据,他们会从自身利益考虑根据已付的工程款计算开发成本,或者干脆按工程预算计算开发成本。这两种方式都违背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__)84号)文件第三条及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__〕31号)第八条第4、5款要求开发产品成本必须真实、合法的基本原则,由此带来同样的后果就是加大可售面积单位工程成本,和已销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减少了当期应纳税所得。

5、混淆期间费用和开发成本的界限。主要表现在:一是混淆开办费和开发成本、期间费用的界限。有些开发企业将正常开工建设后发生的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添置的固定资产等均作为开办费,待工程开工后作为期间费用一次性税前扣除;二是混淆当期费用和开发成本的界限。最常见的是将成本对象完工前发生的各种性质的借款费用直接在当期费用中列支,售楼部、样板房的装修费用未单独核算时企业未记入开发成本直接作期间费用税前扣除。

6、财务核算欠规范。会计科目设置和运用的较为随意,多数房地产企业都未设立“开发产品”科目,对完工的确认从财务资料上无法判断。“预收账款”、“其他应付款”等往来科目的运用较为随

意。预收房款时缴纳的地方税金直接记入“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在20__年以前税前扣除,未通过“递延税款”这一过渡科目核算。7、视同销售行为不确认收入。企业一般对这类行为不会主动向税务部门申报,被税务部门检查或评估发现后再确认收入,如以房屋回建的形式作为拆迁户的补偿、将开发产品转作固定资产、用土地使用权换取开发产品等等,不作少记当期收入。

8、利用关联关系转移利润。一是成立仍属于自已的房地产销售公司,转移利润少缴税。二是关联企业之间开具施工发票、预收预付款只记借款费用,不记应收利息收入等。

9、房地产企业没有把及时向税务部门报告开发销售进展当作企业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二)税务部门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是政策不明朗。主要表现在:

1、国税发(20__)83号文不完善的方面:完工结转的时点不明确,期间费用的扣除不统一,总局31号文下发前各地根据自行对政策的主观理解去执行,带来完工确认的时间不一致,收入结转不一致。预售期间发生的期间费用是否应并入当期申报,执行口径也不统一,影响到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的严肃性和公平性。

2、总局的关于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管理的两个文件列出公式注明均按总成本和总可售面积计算单位销售成本,以此作为结转已售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这种方法显然存在一定的弊端,其确认的计税成本与不同售价产品所确认的收入不配比,造成既有商品房又有商铺开发的企业商品房先售出的先期实现的利润小,后期商铺卖得好实现的利润大,但如果商铺迟迟卖不出去将会出微利或亏损的现象。某城区以商贸经营为主,但商铺的价格定位较高,与商品房相比高出70以上,有的甚至2-3倍,除个别处于市中心商铺相对好卖、资金回笼快有较高的利润外,大部分中小规模的企业均出现商品房已售完但商铺迟迟卖不出去的局面,多数是微利或亏损,因此采取这种计算方法显然违背了国税发(20__)84号关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规定的收入与成本费用相配比的基本原则,影响了当期税收的实现。

3、20__年以前文件未规定企业向税务部门反馈房地产开发相关信息应作为纳税人的义务,在征管力量不足的情况下造成税务部门不能及时掌握企业的开发进展,管理不到位。

4、对账证不健全拟实行核定征收的,实际操作有难度。总局31号文明确新办房地产企业事先不得直接核定征收,那么对通过核查后拟核定征收的企业如何核定应缴税款。31号文只表述为“对其以往应缴的企业所得税按核定征收方式进行征收、管理并逐步规范。”那么实际征收时会涉及三个问题:一是这里所指的:“以往应缴的企业所得税”是当年应缴的还是房地产企业开工以来应缴的企业所得税,未予明确;二是按国税发(20__)38号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是“根据纳税年度内的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等项目的实际发生额,按预先核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办法”,对房地产企业来说,如从开工以来计算则与38号核定征收办法规定的“年度内的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相悖,如按当年预收收入、销售收入或当年发生的成本费用计算核定税款则又因房地产企业成本按整个项目累计滚动计算而无法核定,三是由查账征收改核定征收后,按38号文第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时间为当年的1至3月底。”再有31号文上述引用的政策告诉我们,按核定征收办法后要促进企业“逐步规范”,这说明核定后仍可再视企业建账的规范程度在每年的1至3月份对企业改按查账征收,那同样存在再实行查账征收,如何计算企业的开发成本和计税成本,因此新的31号文在核定征收的具体操作上仍存在缺陷,以至于对实行过核定征收又改按查账征收的企业,如何进行税款清算,都需要一个适合房地产企业特点的更便于基层一线操作的所得税管理办法。

二是税务部门自身征管力量不足。当前税务部门具有一定房地产管理经验的人员很少,专职管理更难以到位,管理人员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制约了房地产企业的所得税管理质量。

(三)管理难和沟通难不利于房地产管理。一是房地产企业管理难。房产开发周期长,少则三、四年,多则十年以上,成本费用支出项目多,工程建设编制的预算、签订的合同、变更书,各级项目审批部门的批文等企业没有作为税务机关必须审核的资料妥善保管,或者无法提供,造成税务部门对成本确认困难,加之跨年度审核工作量大、企业法人、财务人员变更频繁,资料保管不善,带来审核工作难以到位。二是房地产业各相关部门的管理信息沟通不到位,国地税分设,部门之间信息的不对称和各自为政,使总局提倡的实行房地产企业一体化管理难以在短期内到位。

二、加强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对策和建议

(一)摸清与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相关信息。有针对性的对房地产行业开发项目、开发地段、完工情况、销售情况等进行的调查摸底。并对其售楼处进行调查,向售楼处的工作人员了解被调查企业整个楼座的建筑总面积、已售数量、最低售价、预付款比例等内容,推算出企业的销售收入和应预缴的所得税数额。

(二)建立涉税信息传递和协作机制,全面掌握房地产企业的第一手基础信息资料。一是建立与房管、规划、建设、金融和地税等部门信息沟通制度,全面掌握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立项、开工日期、预计完工日期、建筑面积、销售进度、现金流量和预收房款情况、已交付产权情况等各种信息,力求通过信息交换和分析比对,最大限度地掌握有关涉税信息。二是加强信息分析比对,对差异户进行实地核查,及时发现和解决漏征漏管问题。三是加强信息交换,进一步了解掌握房地产项目开发的经营规律,进而准确审核纳税申报资料,强化控管。

(三)健全票据领、用、存制度,加强票据管理。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现实情况,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使用的收据,如预收房款收据、代收各种集资款收据视同发票进行规范管理,实行统一印制、发放和缴销,规范领、用、存。对没有按规定使用统一票据支付结算、偷逃税款的企业严厉处罚。

(四)加强银行账户预收款和关联方等信息的监控。争取银行部门的合作,对设立的预售房款账户进行有效监控,掌握销售收入情况,实现源头控管。通过实地调查了解等方式,及时掌握楼盘销售的进度,加强对售楼情况的适时监控,保证销售信息、预收房款真实、准确,确保税款及时、足额入库。到企业关联方进行走访调查,了解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关系,看其收入、费用的划分是否合理、合法。

(五)加强对亏损、微利和低价出售等疑点纳税户的重点检查。用房地产抵付各种应付款项(包括以房抵债,以完工房地产抵付借款、银行贷款,抵付回租租金,换取其他单位、个人的非货币资产、抵付各种应付的建筑安装工程款、广告支出和其他支出,抵付职工奖励支出等等)、以低价销售给内部职工等应作为重点检查对象,对查实偷税的,严格按规定补税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不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严格按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核定税款征收。

(六)建立房地产企业管理软件。全面反映企业开发项目的的基本情况:投资总额、开发面积、开发时间,开工时间,预计竣工时间、施工单位等;根据规划部门批准的总平面图制作开发产品备案台账,逐户记载每一套开发产品的建、销、存情况,在预售开始后企业必须在申报时向税务部门报送,从房源上控管。

企业所得税管理篇6

【关键词】 上市公司; 盈余管理; 所得税税负; 非应税项目损益

一、引言

会计盈余作为企业业绩考核的重要指标,不但影响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也影响着企业的形象。对于上市公司来说,它甚至影响公司的上市、增发、保牌、摘牌等,因此,上市公司往往会有意识地采取各种手段调节或控制会计盈余指标,进行盈余管理。它不仅仅调增盈余,也可能调减盈余,进而达到收益平滑的目的。一方面盈余管理不同于违反公认会计准则的利润操纵行为,虽然会对盈余信息质量等方面有负面的影响,但是对上市公司在平滑收益、树立公司形象和增强投资者信心等方面也有正面的作用;但是,另一方面上市公司的盈余管理行为也有可能造成所得税税负水平的变动:当管理层通过盈余管理增加利润时,往往需要为此支付所得税。有研究表明,所得税税负是企业管理当局进行盈余管理的一个明显因素。基于以上分析,本文认为上市公司的盈余管理行为与所得税税负之间存在一定的关系。考虑到国外已有一些关于盈余管理与所得税税负的研究,而国内鲜有考察上市公司是否会通过操纵非应税项目损益来规避盈余管理的所得税成本的经验研究。因此,本文研究的问题:一是上市公司是否有动机通过增加非应税项目损益来规避盈余管理的所得税成本;二是盈余管理与所得税负在发挥降低盈余管理的所得税成本作用时是否存在互补效应?

本文以我国上市公司为对象,研究盈余管理与所得税税负的关系,目的在于帮助上司公司的利益相关者加深对上市公司盈余管理行为的认识,有助于作出正确的决策。

二、文献回顾与理论假设

(一)文献回顾

上市公司管理层在进行盈余管理时,经常面临着财务报告成本与税收成本间的权衡。其中,财务报告成本,是指由于公司未能达到合适的利润目标而导致的成本,包括公司融资成本上升、债务契约终止、政府管制加强等成本;税收成本,是指由于公司管理层操控盈余、人为增加利润而导致的所得税负的增加(叶康涛,2009)。

在国外,有关财务报告成本与税务成本的权衡对公司盈余管理行为影响的研究比较多。dhaliwal(1994)等从存货角度,balsam(1997)等从公司报酬角度,maydew,schipper和vincent(1999)等从资产剥离行为角度,分别考察了税务成本和财务报告成本对公司盈余管理行为的影响,并认为税务成本影响公司的盈余管理行为;但hunt(1996)、madeo和omer(1994)以及austin等(1998)的研究没有发现这样的证据。上述研究并没有考察公司盈余管理行为如何影响其所得税费用。

desai(2003)的研究发现,美国公司会计收益与应税收益之间差异形成的影响因素包括:对折旧的不同处理,境外收益的披露,尤其是雇员补偿的本质发生变化。进一步研究还发现,会计收益与应税收益之间的差异由于避税行为而变得更显著了,盈余管理的增加也在一定程度上解释了差异的扩大。phillips,pineus和rego(2003)则从递延所得税角度,考察了盈余管理与非应税项目损益之间的关系。他们认为盈余管理行为导致非应税项目损益上升,而非应税项目损益中的时间性差异又会导致递延税款增加,故可以以递延税款费用来识别公司的盈余管理行为。研究结果表明,递延税款指标可以有效识别公司的盈余管理行为是出于平滑盈余和避免亏损的目的。

相比之下,国内有关盈余管理与所得税支付之间关系的研究主要集中于对会计制度和税收法规之间关系的理论探讨,而相关的经验研究较少。陈晓等(2003)、王立彦、刘向前(2004)的研究发现不同地区之间上市企业的实际所得税税率集中在一个狭小的、明显低于税法规定的33%名义税率的范围,表明我国地区之间的确存在着在资本市场上争夺流动性资本的税收竞争行为。叶康涛(2006)对盈余管理与所得税支付的关系进行了研究,发现上市公司盈余管理幅度越大,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间的差异也越高。其进一步的研究还发现,上市公司主要通过操控长期应计利润项目来规避所得税税负成本。该文涉及到上市公司会计—税收差异和纳税调整项目,但其研究仅限于2002年制造业的上市公司,其中对于纳税调整项目替代变量的设计也值得进一步商榷。

以上研究从不同角度考察了盈余管理与公司所得税税负之间的关系,且对于盈余管理与企业所得税税负关系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国外,国内关于这方面的经验研究则很少。因此,在我国这种特定税制结构下,基于会计利润和应纳税所得差异的角度来考察盈余管理和上市公司所得税税负关系的研究还有待加强。

(二)理论假设

随着新会计准则的实施,企业获得了更多选择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自主权,从而导致了上市公司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之间存在差异,同时也使上市公司管理层进行盈余管理的空间逐步增大。当上市公司利用会计利润和应纳税所得之间的差异(本文研究时定义为非应税项目损益),通过操纵非应税项目损益来进行盈余管理时就会涉及到盈余管理的税收成本问题。

导致上市公司非应税项目损益的因素大致可以划分为纳税调增与纳税调减两种类型,与此相对应,盈余管理行为也存在着调增会计损益和调减会计损益两个方向。因此,这两种方向的盈余管理行为均可能与非应税项目损益问题相关。一方面,公司存在有针对性的利用非应税项目损益调减损益的盈余管理行为,从而达到影响国家降低法定税率的目的。有研究表明,上市公司的实际税负率与利用非应税项目损益调低会计损益的盈余管理之间存在正相关关系。另一方面,公司管理层在进行调增损益的盈余管理时会面临财务报告成本与税务成本间的权衡。为了摆脱这种困境,公司管理层有可能充分利用税法与会计制度之间的不同规定,通过操控非应税项目来规避盈余管理的所得税成本。相关分析也表明上市公司存在通过操纵会计利润与应计利润之间的差异规避盈余管理的所得税成本的动机。因此,可以得出假设1。

企业所得税管理篇7

1、盈余管理的概念界定。盈余管理是一种会计选择行为,是在不违反公认会计准则的前提下通过选择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等手段达到期望报告盈余,从而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的目标。盈余管理不包含会计造假,因为会计造假违反了会计准则。按照调整盈余的方向可以将盈余管理分为向上盈余管理(调增盈余)和向下盈余管理(调减盈余),本文只讨论向上盈余管理,即探究如何控制因调增盈余而产生的所得税成本。

2、盈余管理的动机。企业为什么要进行盈余管理?围绕该问题,国内外学者从不同的角度进行了大量研究,研究结果表明,企业的盈余管理行为主要存在以下两种动机:(1)资本市场动机,即为了在证券市场上融资而进行盈余管理。(2)契约动机,一是对外举债形成的债务契约,二是基于企业管理层与所有者之间的关系所形成的管理层报酬契约,这两种契约都对企业的业绩有要求。

二、盈余管理产生的税务成本

盈余管理的一个直接后果就是改变了企业的盈利水平,向上盈余管理是以调增盈利为目标,这样就会影响到以盈利为基础的所得税,公司的所得税税额将会相应上升。由此可见,盈余管理会产生所得税成本。

增值税是价外税,最后由最终消费者负担,企业只是代扣代缴,一般情况下不直接承担增值税成本。如果存在会计造假的情况,企业则有可能会为自己调增盈利的行为支付额外的增值税。但本文讨论的盈余管理不包含会计造假,因此一般情况下盈余管理不会产生增值税成本。

因此,本文将主要探究如何控制企业盈余管理产生的所得税成本。

三、控制盈余管理产生的所得税成本的可能性

许多研究表明,中国上市公司实际承担的所得税税负率,远远低于法定税率25%,而且盈利高的企业也并不一定比盈利低的企业支付了更多的所得税税额。这些都表明了,盈余管理所增加的所得税成本,是可以通过一定的方法进行控制和减少的。

之所以会产生“高利润与低税负”的现象,究其根本是因为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之间的分离。我国自2000年颁布《企业会计制度》后,就实行了会计与税法相分离的做法,企业财务报告依据《企业会计制度》编报,而纳税申报则依据税收法规,从而造成了企业会计利润与应税利润之间的差异。因此,会计与税法的分离,为企业控制盈余管理产生的所得税成本提供了可能性。

四、企业盈余管理的所得税成本控制对策

基于会税差异,企业可以通过以下对策,控制或降低盈余管理的所得税成本:

1、选择非应税项目进行盈余管理。非应税项目是指那些只影响会计利润、不影响应税利润的项目,选择非应税项目进行盈余管理,会在增加会计利润的同时,不增加应税利润。西南财经大学的辛星在硕士论文“基于税负角度的盈余管理结构的研究”中,对利润表中各项目与所得税费用的关系进行了研究,得出非应税项目主要包括“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和“资产减值损失”两个项目。因此我们可以分别选择这两个非应税项目进行盈余管理,具体做法如下:

(1)少提或转回各种减值准备。我国税法规定,纳税人的存货、固定资产等各项资产成本的确定应遵循历史成本原则,存货跌价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以及国家税法规定可提取的准备金之外的任何形式的减值准备,都不得在税前进行扣除。而会计上,资产减值是要扣除的。但资产减值属于会计估计的范畴,减值金额的判断具有较大的弹性,这就为企业管理者利用少计提或转回资产减值准备进行向上盈余管理提供了空间。企业在经营业绩差时少计提或转回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可以提高会计收益,同时又不会增加应税收益,从而实现了在盈余管理的同时也控制了所得税成本。

(2)利用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根据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金融工具等以公允价值计量的资产期末账面价值取其在该时点的公允价值,该价值与上一次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需要计入当期损益。而我国税法规定,企业在计税时,持有期间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不予考虑,只有在实际处置时,所取得的价款在扣除其历史成本后的差额才计入处置期间的应税收益。可见,通过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进行盈余管理时,也不会增加所得税成本。

2、享受国家的各种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盈余管理的同时,尽可能地享受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控制所得税成本。

(1)利用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八条规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不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因此企业应将研究开发支出与其他支出分别核算,以便充分享受此项税收优惠政策。

企业所得税管理篇8

关键词: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中国农村;工业园区

一、中国农村工业园区企业发展所面临的问题

(一)中国农村工业园区企业所面临的资金短缺问题

近年来,中国省内很多城市以工业园区建设带动新农村建设,在很大程度上,拉动了地方经济的发展,然而,农村工业园区企业所面临的资金短缺问题也日益凸现。一方面,由于新兴的中国农村工业园区企业大都处于成长期阶段,企业要进行大规模的土地投资、固定资产投资、相关的技术性投资等。另一方面,由于新兴的中国农村工业园区企业的销售市场占有率较低,所以,企业的销售资金回笼非常有限。因此,中国农村工业园区企业的财务报表通常表现为一种异常现象,“即损益表中有利润,而资产负债表中的货币资金却很少”,为此,企业不得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商业银行贷款有着苛刻的抵押、担保限制,因此,资金短缺是中国农村工业园区企业所面临的棘手问题。

(二)中国农村工业园区企业会计人员的文化素质问题

按照“依靠工业化致富农民,依靠城市化带动农村”的思路,城市合理配置劳动力、土地、资本和技术等城乡生产要素,增强城乡间的互补性和一体化发展后劲。然而,由于地理位置较为偏僻落后,所以中国农村工业园区企业很难引进城市中的高层次管理人才。知识创新者、企业家和员工是企业价值的创造者,而其中的主导要素却是知识创新者和企业管理者,尽管他们的人数占比不到企业的20%,但他们却创造了企业80%以上的价值。随着企业节奏的加快,企业人才队伍的培育和建设也变的越来越重要,如果一个企业的某个重要职位空缺几个月,对该企业来说就是一笔巨大的损失。

(三)中国农村工业园区企业对纳税筹划认识不足的问题

在全国范围内,由于人才流动趋于城市化,这必然也就造成了农村工业园区企业人才奇缺的现象。因为农村周边平民百姓自身文化的局限,所以他们看待问题的思维也是极其简单化的,认为会计工作也就是一种机械的“报销、记账”程序。在财务管理中,会计人员不能发挥其主观能动性,仅仅是被动、消极地适应工作,这也就导致了中国农村工业园区企业对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管理认识不足的问题。短期内,企业进行纳税筹划的目的是通过对经营活动的安排,减少交税,节约成本支出,以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从长期来看,企业自觉地把税法的各种要求贯彻到其各项经营活动之中,使得企业的纳税观念、守法意识都得到了强化。因此,无论从长期还是从短期来看,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管理都是非常有意义的。

二、中国农村工业园区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分析

(一)现行企业所得税法下企业可享受的政策性优惠

国家对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抵减相应的收入额。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抵扣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按工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二)基于企业所得税税率的纳税筹划管理分析

参照国际通行做法,新税法体现了“四个统一”:内资、外资企业适用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统一并适当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统一和规范税前扣除办法和标准;统一税收优惠政策,实行“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新税收优惠体系。新的税率确定为25%(新税法第四条第一款),主要考虑对内资企业要减轻税负,对外资企业也尽可能少增加税负,同时要将财政减收控制在可以承受的范围内,还要考虑国际上尤其是周边国家(地区)的税率水平。全球159个实行企业所得税的国家(地区)平均税率为28、6%,我国周边18个国家(地区)的平均税率为26、7%。因此,新税法规定的25%的税率,在国际上是适中偏低的水平,有利于提高企业竞争力和吸引外商投资。

为统一内资、外资企业所得税税负,结合各国税制改革的新形势,新税法采取以下五种方式对现行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整合:一是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实行20%的优惠税率,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实行15%的优惠税率(新税法第二十八条)。由于工业园区用地普遍以技术开发为导向,所以中国农村工业园区企业应该结合国家产业政策与本企业的特点,考虑申报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优惠,因此,在很大程度上,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为中国农村工业园区企业节约纳税成本。

(三)基于企业所得税税基的纳税筹划管理分析

第一,中国农村工业园区内的企业应积极申报科技研发项目,获取国家立项核准通知书。一方面,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另一方面,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项规定: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所得税时加计(150%)扣除。在日常核算时,注意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所发生研发费用的认定条件,并且单独归集核算,并保存相关佐证材料,以便能充分享受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

第二,中国农村工业园区内的企业应考虑国家对于资源利用、环境保护方面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抵减相应的收入额。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即经济的发展不能以牺牲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资源为代价。一方面,资源的有效利用符合中国的国情,另一方面,资源的有效利用可以有效地降低企业的生产经营成本比。因此,中国农村工业园区内的企业应积极开展节能减排的项目投资,不仅利国利民,而且还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第三,中国农村工业园区内的企业应积极落实国家就业政策。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按工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为了吸纳高层次人才来中国农村工业园区企业工作,很多地方政府相继出台了一系列优惠政策。在当前全球金融危机笼罩的背景下,中国农村外出务工人员大量失业,因此,对于吸纳返乡农民工就业的企业,地方政府也出台了很多优惠政策。中国农村工业园区内的企业应积极关注国家就业政策的动态,做好本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管理工作。

三、结束语

随着全球金融危机“辐射”的减弱,我国实体经济正在加快复苏,但是农村工业园区企业发展仍然面临着严峻的挑战。中国农村工业园区内大多都是处于成长期阶段的企业,因此,企业要进行大规模的项目投资。根据会计核算的“收益与成本匹配”原则,巨额的项目投资不能一次性列入当期费用,所以企业的财务报表通常表现为一种异常现象,“即损益表中有利润,而资产负债表中的货币资金却很少”,为此,企业不得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资金短缺是困扰中国农村工业园区企业发展的主要矛盾。

在不违反税法的前提下,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筹划管理将会有效地降低企业的纳税成本。本文分别对企业所得税的税率、税基进行了纳税筹划分析,从而验证了企业纳税筹划管理的重要性。然而,由于农村工业园区地理位置的不利因素,形成了会计人员文化素质偏低的问题,所以企业对纳税筹划管理的意识还没有上升为工作日程。为了促进中国农村工业园区企业的持续发展,企业应加强会计人员的知识培训,使得会计人员充分地认识到纳税筹划管理的必要性。

参考文献:

1、查方能,窦庆菊,黄桃红、纳税筹划[M]、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2、

2、肖太寿、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解析与实务技巧[M]、民主与建设出版社,2009、

3、王亚卓、新税法下纳税申报与纳税筹划操作实务[M]、电子工业出版社,2008、

    【写作范文】栏目
  • 上一篇:《美好生活,劳动创造》优秀演讲稿(精选7篇)
  • 下一篇:境外税收风险管理(精选8篇)
  • 相关文章

    推荐文章

    本站专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