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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申报管理(精选8篇)

时间: 2023-08-20 栏目:写作范文

纳税申报管理篇1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 自行纳税申报 内容简介 评析

一、《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出台及内容简介

2005年10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规定“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额的”纳税人应当自行申报,扩大了纳税人自行申报的范围。随后,国务院通过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将“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额的”明确为“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情形,并授权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具体管理办法。依据上述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在广泛听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专家、学者和基层税务机关意见的基础上,经过深入研究、反复论证,本着“方便纳税人、调节高收入、便于税收征管、突出管理重点”的原则,2006年11月6日制订下发了《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国税发〔2006〕162号)(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共分八章、四十四条,分别从制定办法的依据、申报对象、申报内容、申报地点、申报期限、申报方式、申报管理、法律责任、执行时间等方面,明确了自行纳税申报的具体操作方法。

《办法》明确了纳税人须向税务机关进行自行申报的五种情形,即:1、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2、从中国境内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3、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4、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办法》规定,符合第1种情形的纳税人,即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的全部应税所得达到12万元,不论其平常取得的应纳税所得,是否已由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或是纳税人自己已向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纳税过,年度终了后都应当再自行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符合第2至4种情形的纳税人,要进行日常申报纳税,即在取得应税所得时,就应当按照《办法》的相关规定,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第5种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目前暂未明确,其纳税申报办法根据具体情形另行规定。

《办法》规定,对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需申报其各项所得的年所得额、应纳税额、已缴(扣)税额、抵扣税额、应补(退)税额和相关个人基础信息。申报的“年所得”包含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11个应税所得项目,即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同时明确,在计算年所得时,可以剔除三类免税所得,即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项至第九项规定的免税所得;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可以免税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并规定除“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财产转让所得”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年所得”外,其他各项所得均以毛收入额来计算“年所得”。

为方便纳税人自行申报,《办法》规定,纳税人可以采取多种方式进行纳税申报,既可以采取数据电文方式(如网上申报)、邮寄申报方式,也可以直接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或者采取符合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方式申报。同时规定,可以委托有税务资质的中介机构或者他人申报。《办法》并规定了税务机关为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提供优质服务的具体要求。如要求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将各类申报表,登载到税务机关的网站上、摆放到税务机关受理纳税申报的办税服务厅,免费供纳税人随时下载和取用;在纳税申报期间,通过适当方式,提醒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办理自行纳税申报;受理纳税申报的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申报情况,按照规定办理税款的征、补、退、抵手续,为已经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依法为纳税人的纳税申报信息保密等等。

此外,《办法》还分别明确规定了纳税申报的地点、期限、方式、管理、法律责任、执行时间等等。

二、对《办法》的评析

《办法》的出台,既及时又适用,起到了对上位法(个人所得税法、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指导思想的继承和内容的补充作用。但《办法》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下面,笔者谈谈几点看法,以供磋商。

(一)对没有按期申报的处罚过重

《办法》对没有按期申报的处罚过重。这一点,就连一些法学家也承认。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方面负责人指出:如果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即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两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这个处罚的依据主要是《税收征管法》,该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但是,制定《税收征管法》时,个税的重要性远不如现在,其针对的对象主要是以企业纳税人为主的,而在目前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中,工薪阶层占据主要比例。2004年中国个人所得税收入1700亿,其中65%来源于工薪阶层。因而,原封不动地将《税收征管法》的处罚金额照搬过来,针对个人的处罚就显得比较重。事实上,主要针对个人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将罚款金额提高后,除了“黄、赌、毒”保留3000至5000元处罚外,其他的违法行为最高也不过给予1000元的处罚。

针对个人的罚款高达一万元,在现行的法律体系中显得过高。其实,要求纳税人申报,处罚并非唯一选择,完全可以增加一些人性化的元素,比如,税务机关为主动申报者提供一定的服务,吸引人们积极申报等等。

(二)自行申报的起点过低

《办法》规定对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应自行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申报的起点12万元过低,可能加大税务机关的工作量,也给公民个人造成一些不便。笔者认为,这个起点可以再提高一些。这是因为,我国征收个税是以个人为单位而不是以家庭为单位征收的,假如一个家庭,其余成员都没有工作,只有一个人工作,即使他年薪在12万元以上,生活可能依然是非常窘迫的。反之,假如一个家庭每个人都工作,每个人的收入都接近但不到12万元,他们不用申报,但是,他们的家庭收入总和可能是多个12万元。

因此,在许多发达国家,个税主要是以家庭为单位征收的。比如美国,常规个人所得税共有5种申报状态,即单身申报、夫妻联合申报、丧偶家庭申报、夫妻单独申报及户主申报。纳税人根据各自的不同情况,把各种不同来源的收入总和按照规定作出扣除,扣除内容的选择和标准设计得相当细致,考虑到了每个人、每个家庭的具体情况。例如,同样收入的两对夫妇,有孩子和没有孩子所缴纳的税收相差就很大。

提高个税申报的起点,有利于减轻税务机关的工作强度,可以使税务机关把主要精力放在逃税的富人身上。实际上,世界上凡是征收个税的国家,基本上都是以富人为纳税主体,而我国却是以工薪阶层为纳税主体。相对而言,工薪阶层的收入透明度是比较高的,偷税逃税的几率很低,税务机关应把精力主要放在富人身上。

(三)自行申报的起点采用“一刀切”的做法缺乏弹性

《办法》对自行申报的起点都定为年所得12万元,实行“一刀切”的做法,看似公平,实际上却是不公平的,不能体现量能负担原则。我国幅员辽阔,各地区经济发展极不平衡,两个收入相等但处于不同地区的“重点纳税人”,由于所处环境、物价水平不同,所承担的实际费用不同,其实际收入即实际所得不同,应承担不同的税收,相应的自行申报起点也应有所区别。

(四)纳税人自行申报容易,自行计算难

在目前公民税法知识普遍缺乏和个人所得税计算复杂的情况下,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容易,但自行计算自己的应纳税额就存在一定的困难。

另外,对年所得12万元的“重点纳税人”硬性规定采用自行申报的纳税申报方式,不仅会加大纳税人的纳税成本(纳税人委托中介机构或他人纳税申报而给付的费用),而且,因申报成本的加大可能会导致降低纳税人自行申报意愿或增加纳税人逃税的可能性。

(五)相关配套征管措施的规定缺乏

《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对已办理纳税申报的纳税人建立纳税档案,实施动态管理。”但对尚未办理纳税申报或故意不办理纳税申报的纳税义务人,我们该如何管理呢?《办法》中没有给出说明,只是在法律责任条款中参照了《税收征管法》的相关处罚规定。这种单一的、事后的征管保障措施,究竟在多大程度上能发挥作用?只要对中国目前的税收征稽现状有所了解的人都会知道。然而,正是这些“应税未税”的纳税人,才真正是个人所得说征管的重点和难点,但《办法》中却并未提及,似乎有点避重就轻之嫌。

(六)尚未明确股票转让收入是否应纳入年所得,也没有明确相关的计税征收措施,给征缴纳税留下了真空

股票转让所得属于财产转让所得,属于《办法》规定的11个应税所得项目。但是,国务院决定,对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报国务院批准施行。鉴于我国证券市场发育还不成熟,股份制还处于试点阶段,对股票转让所得的计算、征税办法和纳税期限的确认等都需要做深入的调查研究后,结合国际通行的做法,作出符合我国实际的规定。

但是,国家税务总局尚未明确股票转让收入是否计入总收入。当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的上级部门国务院的决定,对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但关键是,股票转让收入是否应计入总收入,以及计入总收入后该项收入是适用全额扣除还是适用税率为零,《办法》都没有给出可操作性的说法。

主要参考文献:

① 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国税发〔2006〕162号),2006年11月6日

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01年4月28日

③ 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5年12月19日

纳税申报管理篇2

(一)纳税申报的法律规定尚显粗陋,缺乏可操作性

纳税申报在《税收征管法》仅规定了3个条文,《实施细则》也只有8个条文,只是相当原则地规定了纳税申报的主体、内容和方式,对于将税务管理与税款征收紧密相连的中心环节——纳税申报而言,确实过于粗疏,纳税人仅依据法规条文难以理解与掌握纳税申报的全貌与具体程序,这使得纳税申报缺乏透明度和可操作性。将大部分的规范空间留待税收行政机关以部门规章的方式解决,又使纳税申报的法定性大打折扣,不仅与税收法定主义的原则不符,纳税人权利也难免在具体程序操作中受到侵害。

(二)纳税申报控管不严

尽管我国税收征管法明确规定纳税人无论有无应纳税款、是否属减免期,均应按期报送纳税申报表。但实践中,由于我国税务登记制度尚未覆盖到每一纳税人,仅仅是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是税务登记的重点,税务登记证件及相关制度的管理也只能在这部分纳税人身上发挥纳税申报的监督作用。而大部分的个人纳税者难以为登记制度所控管,自行申报也就缺乏制约机制。随着我国个人收入水平的大幅度上涨,所得来源的日趋复杂化,纳入自行申报范围的个人纳税者将越来越多,如何对这部分纳税人进行纳税申报的监督管理成为立法和实践急需解决的问题。

(三)申报方式选择尚受限制

修订后的《税收征管法》赋予纳税人自由选择直接申报、邮寄申报、数据电文申报的选择权,但随后颁布的《实施细则》却限定了这一选择权的行使,明令经税务机关批准,纳税人方可使用其选择的申报方式。这对于信息化建设尚处进程中的我国也许实际,然而却违背了下位阶法不得与上位阶法相抵触的立法原则,而且有背原立法条文的立法意旨。税务机关当前应关注的是如何加快税收征管的信息化建设,提高税收征管计算机应用技术,以适应变化的经济环境,提高申报效率,减轻纳税人的申报成本。

(四)申报业务发展滞后

目前,我国税务业务仍停留在试行阶段,发展现状不容乐观。存在的突出问题是税务独立性差,主要依靠税务机构的权力和影响力开展工作,公正性难以保证;税务业务不规范,行业自律性差,官方监督不够,造成税务人素质良莠不齐,服务质量不高。税务机构对税务机关的亲缘性而对纳税人权利的漠视造成纳税人对其缺乏信任感,使税务市场出现有需求但无吸引力的尴尬局面。业务远远落后于市场经济发展、利益主体多元化、税源结构复杂化对申报服务的需求。

(五)纳税申报服务有待完善

对纳税人权利的维护一直是我国税法建设中的弱项。2001年修订的《税收征管法》集中规定了纳税人在税收征管中的诸项权利,使得我国纳税人权利在立法上大有改观,然而如何将这些权利落到实处,则是新时期税收征管工作中需积极探索和实践的问题。纳税申报的琐碎、细致和经常性使得这一环节中对纳税人权利的保护需求异常突出。如申报中的服务质量和保密义务是纳税人反映较多也最为敏感的问题。如何改善申报环境,提供便捷、优质的申报服务,培养自觉的服务意识是税务机关需认真思索和改进的问题。

二、完善我国纳税申报制度的建议

针对以上几方面问题,借鉴国外纳税申报制度的成功经验,笔者认为,现阶段我国纳税申报制度可作以下改进:

(一)完善纳税申报立法

针对法律条文过分粗疏、在短期内再次修订《税收征管法》又不太可能的情况,建议由税收征管的主管部门国家税务总局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制定纳税申报的统

一、详细的实施办法。长远之策应该是进一步完善《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有关纳税申报制度的规定,使其更具执法刚性和透明度。但现实的权宜之计,是由国家税务总局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立法意旨,提炼散布在各税种法中的纳税申报的共性规范,同时总结实践经验和成功做法,与《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相并行,制定《纳税申报管理办法》,明确并区分申报主体、申报内容、申报期限、申报方式、申报程序以及罚则,便于税务机关统一行政,也便于目前税法意识与税法知识尚显单薄的纳税人全面理解、系统掌握,提高纳税人在申报中的意识和遵从度,实际申报才不会勉为其难。对于应严格管理的延期申报明确申请条件,要尽量缩小税务机关的自由裁量空间,增加延期申报适用的公平性和透明度。修正申报是涉及纳税人责任承担和税法正确实施的一项重要制度,这方面我国目前在法律法规层次尚缺乏明确规定,可考虑在税收行政规章的层次先期予以规范、补缺,在下一次《税收征管法》修订时上升到法律层面。

(二)改进申报方式的多样化选择

申报方式直接决定税务机关的征收成本和纳税人的奉行成本。西方国家对此高度重视,积极调动各方面力量提高申报效率。邮寄申报、电话、传真等电子申报方式在西方国家极为普遍,随着计算机应用以及网络的普及,网上申报成为各国申报方式发展的主流趋势。如瑞典电子计算机的使用范围已经覆盖了所有税种的登记、申报、缴税、复核、研究等方面。巴西推广网上申报,大大节约了时间和人力,征税成本也大为降低。英国目前也正在大力推广网上申报,为纳税人申报提供多样化方式选择。我国应尽快取消申报方式的批准制,让纳税人充分享受申报方式自由选择的便利性。在加强税收信息化工程建设的同时,重视对网上申报方式的试行和推广,并积极探索个性化申报服务。这对于纳税人权利的保障,现代化征管目标的实现是一个重要课题。

(三)大力推行税务申报

一个成熟的“征管市场”,一定有税务人忙碌的身影。税务业务在发达国家极为普遍与繁荣。现代税制的复杂、税法的繁琐以及税额计算、扣除的专业性均使得理性的纳税人积极求助于具有精深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从业经验的税务师、税务律师等税务职业人。美国、英国、法国、澳大利亚等国家正是在此契机下发展和完善各自的税务制度。大部分国家均制定专门的税务法规,对税务的业务范围、从业人员资格认定以及法律责任作出明确细致的规定。如日本的《税理士法》,德国的《税务咨询法》、法国、韩国的《税务士法》等。其共同特点也很明显,即税务人处于中介地位,遵循独立、公正的准则,服务于纳税人权利保护,忠实于法律的正确执行,实现征纳双方有效的沟通和交流。我国当前应借鉴国外相关的成熟立法,制定我国的《税务师法》,从法律层面规范税务人资格认定与考核、职业规范与惩戒,积极引导税务制度的健康发展。严格税务师和税务机构的审批制度,加强行业监督,扶植行业自律性管理,在提高税务人业务素质的同时,加强职业道德规范教育。规范税务业务范围,梳清税务机构与税务机关的关系,使之保持独立、公正的立场,以帮助纳税人正确、适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推动我国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制度的健康发展。

(四)加快税收信息化建设,强化申报控管

我国自行纳税申报制度的有效推行,离不开税收信息化建设。国外广泛应用计算机、通信和网络技术进行登记、申报、征收、稽核的全方位管理。大型的计算机信息处理中心与有关行政部门的联网、信息共享,以及计算机在资料收集、分类、整理、贮存、交换、传送以及申报表审核、税款征收、汇算清缴、税款退回、税务审计等方面的应用,都使得纳税申报的效率与正确率大为提高。美国、意大利、澳大利亚、新加坡等均有税收征管中运用计算机技术的成功经验,美国现行的税收信息系统模式就很值得我国借鉴和学习。我国当前推行的金税工程尚属狭义,局限于增值税的税控管理,应尽快致力于广义的金税工程的建设,即税务系统运用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通讯技术,提高征管质量和决策水平,规范税务执法行为。增强为纳税人服务意识而实施的税务管理信息化建设,它包括税收业务管理信息化、税务行政管理信息化、外部信息交换管理信息化和为纳税人提供及时、有效、优质服务。其中,税收业务管理信息化内容涵盖所有涉税事务处理的电子化和网络化;外部信息交换管理信息化包括加强与国库、银行、海关、工商、财政、审计、企业等方面的联网,并实现多种形式的电子缴税和电子结算。

为加强申报控管,当前我国的纳税申报制度尚需税务登记制度和税务稽查制度的有效配合。税务登记制度应将个人纳税者的登记监管纳入其中,借鉴西方国家经验,加快我国纳税人识别号的全面覆盖率,通过税务信息一体化建设,实现税务机关与工商、金融、物价等部门的信息交流与共享,加强对申报不实、申报不当及漏报的控管。

(五)改进申报服务,增强服务意识

广义上的金税工程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增强为纳税人服务意识,为纳税人提供及时、有效、优质服务。这包括加强服务硬件建设和加强服务软环境建设互动的两方面。服务质量、服务意识、服务理念应逐步提升,为纳税人服务的理念应贯穿于征管工作中的每一环节,纳税申报环节应着重探索申报咨询服务和申报方式改进。国外非常重视纳税申报服务,计算机技术在提高征管机构工作效率的同时,也在为纳税人服务方面发挥积极功能。美国、英国、新加坡等均在网上为纳税人提供纳税申报咨询服务,积极探索个性化申报服务方式。这种服务意识和服务方式正是我国税收征管工作急需改善之处。今后征管工作的重点应是致力于提供丰富、便捷、个性的纳税申报服务,将《税收征管法》总则中赋予纳税人的权利落实到纳税申报的具体环节中。税务申报网站、税务信息服务以及纳税申报软件开发均是服务的手段和介质。纳税人的纳税意识、主动自觉的申报意识除依靠完善的法规、严格的管理外,税务机关的优质服务、良好形象将是一个不可忽视的动因。

纳税申报管理篇3

关键词:税收、税源、税源监控

根据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以及我国税收工作的实际情况,税源的监控工作,必须体现在税收的各个环节。具体来讲就是必须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加强税务登记,从登记环节予以监控

税务登记,是对税源监控的重要一环。根据我国税法的规定:税务登记,又称纳税登记,是纳税人在开业、歇业前以及生产经营期间发生有关变动时,在法定时间内就其经营情况向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办理书面登记的一项基本制度。它是纳税人义务的法定手续,也是税务机关掌握税源和对纳税人进行监督管理的依据。建立税务登记制度,对加强税收征管、防止漏征、增强纳税人依法纳税的观念,具有重要意义。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通常都对纳税人通过登记进行管理理,但由于各国的国情和税制不尽相同,登记的范围、办法及法律责任也不一样。在西方发达国家,所得税是主体税种,而其中又以个人所得税为主要税种,几乎每个公民都要纳税,因而差不多每个公民都要按其姓名、身份证号码进行登记,但一般来说,都是税务机关通过各种渠道和居民登记机关、公司注册局等,自动进行的,在法律上纳税人没有义务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而在以流转税为主的国家。,是主要是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进行税务登记,并且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是纳税人的法定义务。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也明确规定,纳税人必须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并对登记的范围、具体方法、时间、内容、程序等作了具体规定。(一)税务登记的范围。1、凡是在我国从事经营,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开业的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都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书面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如实填写科务登记表、经税务杨关审核后发给税务登记证件。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但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除税务机关规定不需办理税务登记者外,应当自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成为法定纳税人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其他境地外企业,以及外籍人员、无国籍人员和其他境外人员,在中国境内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勘探、调试、修理等工程作业和提供咨询、培训、管理以及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或提供其他劳务活动的,应当自签定合同之日起5日内,向经营汪务活动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依照我国税法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外籍或无国籍人,应当自入境之日起15日内,向抽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主办商品交易会、订货会、展销会、展览会、交流会以及其他经营性业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主办文艺演出、体育表演及其他文化艺术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在正式开始之前,向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纳税登记。2、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如有的纳税人按规定不需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税务登记。3、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工商行政客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众所周知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照夫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输地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纳税人被工商行政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纳税人在输地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和其他税务证件。4、外出经营的纳税人,应于到达经营地之日,持原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向到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报验登记。另外,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领取代扣代缴或代收代缴税款凭证。

(二)税务登记的内容。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当提出申请登记报告,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税务登记表的主要内容包括:(1)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业主姓名及其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的号码;(2)住所、经营地点;(3)经济性质;(4)企业形式、核算方式;(5)生主经营范围、经营方式;(6)注册资金(资本)、投资总额、开户银行及帐号;(7)生产经营期限、从业人数、营业执照号码;(8)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9)其他有关事项。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还应当登记总机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主要业务范围、财务负责人。纳税人在填报上述登记内容时,应当根据不同情况相应提供下列有关证件和资料:(1)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包括经营许可证和机构设立的批准文件;(2)工商登记后核发的营业执照;(3)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项目协议书副本;(4)注册资金(资本)和银行帐号证明;(5)特种行业的开业证明;(6)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合法证件;(7)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8)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和资料。

二、加强帐簿、凭证管理,在经营过程中对税源实施监控

帐簿、凭证是纳税人记录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经济核算的主要工具,也是税务机关确定纳税额,进行财务监督和税务检查的重要依据。因此,加强帐簿、凭证管理,不仅是保证纳税人正确计算应纳税款、严格履行纳税义务的重要环节,也是打击、查处偷漏税的有效途径。因而是税务管理的重要内容。风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都必须按照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设置帐簿,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根据合法、有效的凭证记帐,正确地进行会计核算并据以计算应纳税额。(一)设置帐簿凭证的范围和要求。除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以不设置帐簿的个体工商户外,所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都应该按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帐簿。这里所指的帐簿包括总帐、明细帐、日记帐及其他辅助性帐簿。关于帐簿的设置有以下具体要求: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按规定设置帐簿。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帐能力的个体工商户,可以聘请注册会计师或者经税务机关认可的财会人员代为建帐和办理帐务;聘请注册会计师或者经税务机关认可的财会人员有实际困难的,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以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建立收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等。2、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按照所代扣、代收的税种,分别设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帐簿。3、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采用计算机记帐的,应当在使用前将其记帐软件、程序和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4、总帐、日记帐必须采用订本式。帐簿、会计凭证和报表应当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二)财务、会计制度及其处理办法的管理。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机抵触时,就依照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纳税。(三)帐薄、凭证的保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保管期限妥善保管帐簿、记帐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一般地说,帐簿、会计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应当保存10年。但是,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会计凭证、帐簿和报表,至少要保存15年;私营企业的会计凭证、帐簿的保存期为15年,月、季度会计报表为5年;年度会计报表和税收年度决算报表要永久保存。

三、加强纳税申报,杜绝虚报、瞒报行为

纳税申报是纳税发生纳税义务后,按照规定期限就纳税事宜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报告的一项税收征管制度。纳税申报既是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和代征人履行代征、代扣、代缴义务的法定手续,出是税务机关办理税收征收业务、核定应纳税额、填写纳税凭证的主要依据。(一)纳税申报的范围。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在税法规定或税务机关依法确定的纳税期限或扣缴税款期内,无论有应税项目,或无论有无代扣、代收税款,均应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所确定的申报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输地纳税申报。办理纳税申报。(二)纳税申报的内容。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如实填实纳税申报表。纳税申报表的主要内容包括税种、税目,应纳税项目或者应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项目,适用税率或者单位税额、计税依据,扣除项目及标准,应纳税额或者应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额,税款所属期限等。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应根据不同情况相应报送下列有关证件、资料:(1)财务、会计报表及其说明材料;(2)与纳税有关的合同、协议书;(3)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4)境内或者境外公证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5)合法的查帐报告;(6)工资和收入证明;(7)出口产品的证明文件;(8)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扣缴义务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报告时,应如实填写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并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的合法凭证及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有关文件、资料。(三)纳税申报期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所确定的申报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一般来说,以1日、3日、5日、10日、15日为一期纳税的,应于期满后5日申报缴纳税款;以1个月业期纳税的,应于期满后10日内申报缴纳税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确有困难的,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有困难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以邮寄申报。邮寄申报以寄出地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四、加强发票管理,坚决杜绝滥开、虚开发票行为

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 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发票作为经济活动中记载业务往业,证明款项付和资金转移的基本商事凭证,不仅是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 财务收支的法定依据,也是税务机关据以计征税款和进行税务检查的重要依据。因此,加强发票管理不仅有利于控制税源,预防偷漏税,强化税收征客,也有利于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为此,1993年12月23日财政部专门了《发票管理办法》,1994年国家税务总局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

(一)、在发票领购要严格把关。发票领购是用票单位和个人取得发票的法定程序,对发票领购程序加以规范,不仅有助于税务机关加强对发票的管理,也有利于减少发票流失和预防经济犯罪。依法力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在领取科务登记斑点件后,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并提供经办人身份证明、税务登记证件或者其他有关证明,以及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的印模。主管税务机关对其领购发票的申请及有关证明材料审核后,发给发票领簿。纳税人凭发票领购簿核准的发票种类、数量以及购标方式,各主管税务机关领购发票。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直接接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

增值税专用发票只限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非增税纳税人不得领购和使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除了提供《发票管理办法》规定的证明外,还应当提供盖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确认专章的税务登记证副本。

为了确保发票按期缴销,避免流失,现行发票管理办法特规定了保全措施。根据规定,临时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凭其年在地税务机关的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领购经营地发票。经营地税务机关可以要求其提供保证人或者根据所购发票的标面限额及数量交纳不超过1万元的只证金,并限期缴销发票。按期缴销发票的,解除保证人的担保义务或者退还保证金;未按期缴销发票的,由保证人或者以保证金承担法律责任。临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内跨市、县从事经营活动领购发票的力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务机关规定。(二)、发票的开具和保管要规范。1、发展的开具。纳税人在销售商品、提代服和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对外收取款项时,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真专用章。使用电子计自机开具发票,须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并使用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机外发票,开具后的存根联应当按照顺序号装订成册。发票只限于领购单位和个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开愉,不得转借、转让、代开改革;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拆本使用发票,不得逢行扩大专业发票的使用范围;禁止倒买倒卖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时,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但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未经税务机关监制,或项目项填报不齐全,内容不真实,字迹不清梵,没有加盖财务章或发票专用章,伪造、作废及其他不符合税务机关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包括视同销售货物)、应税劳务以及应征收增值税的非应税劳务,必须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有下理情形的,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只能开普通发票:(1)向消费者销售应税项目;(2)销售免税项目;(3)销售报关出口的货物、在境外销售应税劳务;(4)将货物用于非税项目;(5)将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人消费;(6)将货物无偿赠送他人;(7)提供非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向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经批准可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必须严格按规定的一具时限和填开工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规定开具的专用发票不得作为扣税凭证,购买方有权拒收。2、发票的保管。用票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妥善保管发票。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发票使用登记制度,设置发票登记簿,并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票使用情况;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不得擅自毁损。

用票单位和个人应妥善保管发票,不得丢失。发票丢失后,应于丢失当日收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在报刊和电视等传媒上公告声明作废。

未经批准,不得跨省、自辖市行政区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禁止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

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兼记销货方销项税额和购货方进项税额的合法凭下,是购货方据以低扣进项税额的法定依据,具有有价证券的性质。因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必须严格按规定妥善保管。否则,销货方不得领购使用专用发票,购买方不得低扣进项税额。

五、强化税款征收,杜绝税源的流失

税款征收是指税务机关近照税法规定将纳税人应纳的税款收缴入库的行为。它是税收征收管理的中心环切,直接关系到国家税收能否及时,足额入库。税款缴纳的要求是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按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解缴税款。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或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应按日加收滞纳税款2%0的滞纳金。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规定的缴纳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批准后,可按批准的期限延期缴纳税款,不加收滞纳金。但延期缴纳税款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2、纳税人邮寄申报纳税的、应当在邮寄纳税申报表的同时,汇寄纳税款,税款寄出后,要及时取得税务机关开具的完税凭证内税人采取邮寄纳税的方法也应注意邮寄纳税日期。3、纳税人可以依法申请减税、免税。税务机关应依法定权限和条件审批关免税申请,并具体落实减免税事项。 六、加强税务检查,强化对纳税义务人的监督和审查活动

税务检查是税务机关根据国家税法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对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情况进行的监督、审查活动。税务检查是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也是税务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搞好税务检查,对于加强依法治税,保证国家税收收入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通过税务检查,既有利于全面贯彻国家的税收政策,严肃税收法纪,加强纳税监督,查处偷漏税和逃骗税等违法行为,确保税收收入足额入库,也有利于帮助纳税人端正经营方向,促使其加强经济核算,提高经济效益。税务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检查纳税人执行国家税收政策和税收法规的情况。国家的税收政策和税收法规是根据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制定的,具有法律效力,所有纳税人有都必须遵照执行。因此,进行税务检查,首赞颂要审查纳税人是否遵守国家税收政策和税收法规,是否自觉履行纳税义务;有无隐瞒收入、乱摊成本、虚报费用、少计利润等行为;有无偷税、漏税、拖欠税款、挪用截留税款、骗税以及多缴、错缴等问题。在检查中,如发现有上述行为或问题,应该立即纠正,并按《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2、检查纳税人遵守财经纪律和财会制度的情况。国家制定的财经纪律和财会制度是纳纳税人进行经济活动和会计核算的行为准则,也是税务检查的重要依据,纳税人必须严格遵守执行。进行税务检查,就是考核纳税人是否遵守财经纪律和财务会计制度,查其有无弄虚作假、贪污挪用及其他违反财经纪律和财经制度的行为。在检查中,如果发现有上述问题,应根据问题的性质和情节轻重予以处理。

3、检查纳税人的生产经营管理和经济核算况。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状况和经济核算的质量,不仅关系到纳税人经济效益搞低,而且还直接影响国家财政收入。因此,税务检查也应该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得理和经济核算情况进行检查。通过检查,了解企业的各项管理制度是否健全,生产经营方向是否端正,产品结构是否合理,产、供、销各环节是否协调,技术改造和新产品开发措施是否落实,帮助企业改善经营管理,加强经济核算,健全内部管理制度。

4、检查纳税人遵守和执行税收征管制度的情况,查其有无不按纳税程序办事和违反征管制度的问题。在检查中,如果发现按规定办理纳税登记、设置保管帐簿和办理纳税申报的,应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者应予以处罚。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

纳税申报管理篇4

一、纳税人自行申报存在的问题

1、纳税人前期准备不足,“年所得”确定及其申报存在困难和不便。

由于认识不够,在过去的一年中,大多数纳税人并未就年度终了后的纳税申报做相应准备,对全年收入没有详细的收入记录,或没有完整地保存收入凭证和完税凭证。这样,对于收入项目单一、集中,或多为大额收入,以及税务机关着重监管的重点纳税人,就年内收入进行申报相对较为容易。而对于收入项目多、次数多、收入分散,每次(项)收入额相对较小,且多为现金收入的纳税人,准确理清及申报其全年所得确实有一定的困难。

2、某些项目的年所得的确定存在难度。国家税务总局已出台相关办法,对各项所得的年所得计算方法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但在实际计算时仍存在一些困难。

(1)工资、薪金的年所得确定依然存在一定困难。根据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按照未减除费用及附加减除费用的收入额计算。实际上,纳税人每月实际领到的工资并不等于这个“收入额”。有些单位的工资单并不清晰,如对一些免税项目并未单独列出,有些单位将部分税后收入直接转入个人账户,并不在工资单中列示,也没有完税凭证。按照现行政策,许多需要列入工资、薪金所得课税的项目,如旅游奖励、商业保险、认购股票、从雇主取得折扣等收入数额,个人难以准确掌握。

(2)家庭或夫妻双方共同收入如何确定。从目前来看,家庭或夫妻双方共同的财产转让,租赁取得的所得,家庭储蓄及股票投资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及其他所得等收入,是计入某一特定家庭成员的年所得,还是在家庭成员之间进行分割后计入各自所得?如果允许分割,如何分割?这些都会对纳税人是否达到自行申报标准产生重要影响。

(3)有关盈亏相抵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第一,按照规定,对于同时参与两个以上(合伙)企业投资的,合伙人应将其投资所有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相加后的总额作为年所得。但对于有亏损的怎么处理没有明确,是否允许盈亏相抵并不清楚。若允许盈亏相抵,相抵后为亏损时,又如何处理?第二,对股票转让所得盈亏相抵为负数的,规定此项所得按“零”填写。除股票之外的其他财产转让盈亏如何处理,以及其他不同类财产有盈有亏时如何处理,也没有明确。因此,对以上有关盈亏处理作出规定时,应充分考虑合理性,否则有可能会出现年收支净额为负、经济处于困境的人仍要申报个人所得税的情况。

3、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中部分所得的确定存在一定困难。

对于从股票投资中取得的部分所得,如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的红股,以及以现金形式派发的股息、红利,在由支付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计入个人股票账户,纳税人受各方面条件限制在纳税申报时对这部分年所得进行确定存在一定困难。同时,纳税人能否区分开资本公积金送股与盈余公积金送股也是一个问题。另外,股权分置改革中非流通股股东通过对价方式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股份、现金等收入暂免征流通股股东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那么,这部分所得是否计入个人所得进行申报,如何计入,亟待规定。

二、税务机关实施管理存在的问题

1、对纳税申报准确性监控有困难。

目前条件下未能形成有效的相关公共管理部门、支付单位与税务机关之间信息传递的配合机制,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基础信息的掌握并不完备。同时,各地税务机关信息化水平参差不齐,信息传递和共享难以实现。在纳税人所得项目比较多,支付地点相对分散,又多以现金形式取得的情况下,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自行申报情况的监控存在困难。

2、某些管理措施的具体落实存在困难。

现行申报办法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每年法定申报期间,通过适当方式,提醒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办理自行纳税申报。”这一规定存在以下问题:一是主管税务机关难以完全掌握哪些人年所得超过12万元,使提醒义务难以全面履行。二是为纳税争议埋下隐患。纳税人可能会以没有接到主管税务机关的提醒,或以提醒方式不当为由,不履行纳税申报义务。三是提醒申报与《税收征管法》中的通知申报有何区别,提醒是否等同于通知,需要进一步明确。

对纳税人随意变更申报地点,又不报原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行为,现行办法没有规定如何处理。在实践中,选择纳税地点容易被纳税人作为逃避纳税义务的手段,也易导致地区间税收恶性竞争。如果纳税人变更申报地点不报原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原主管税务机关也无法按规定将纳税人的信息传递给新的主管税务机关。

3、纳税人取得收入后未及时申报的法律责任问题。

《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国税发【20__】第162号)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处理。《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__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0__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但对纳税人取得收入时应进行纳税申报但未按期申报,在次年汇总申报时是否处罚没有具体规定。

4、纳税人自行选择申报方式是否恰当。

现行办法规定,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申报方式。《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采取除直接申报以外的其他申报方式时须经税务机关批准。下位法与上位法的规定不一致,可能造成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在申报与受理衔接上出现问题。

我们认为,首先,我国目前对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实行自行申报的制度

设计,超越了目前税收管理的外部基础条件和现有征管技术条件。因此,自行纳税申报的规范和其效果的全面显现,需要一个过程,在这一过程中需要不断完善自行纳税申报的外在环境和条件。其次,从当前看,由于各方面条件的限制,纳税人如实纳税申报还依赖于纳税人的诚实,而不是制度约束。在没有其他相关部门提供个人收入信息及有效收入控管制度的情况下,自行纳税申报的积极作用都将趋弱,因此,需要建立起有效促使纳税人自行申报的制度体系。再次,若没有对依法申报者的有效激励和对违法者的严厉惩处机制,将不利于全民纳税意识的培养,甚至会恶化税收环境。

三、做好自行纳税申报的建议

1、完善自行纳税申报的配套制度。

(1)制定“年所得”的标准计算公式,提供给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机构。统一规定各单位工资单(或个人收入凭证)的标准格式,体现出规定口径计算的“年所得”;扣缴义务人在扣缴税款时必须向纳税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收入凭证和扣缴税款凭证。具备条件的扣缴义务人应在年初向纳税人提供上年度从本单位取得的“年所得”的凭证。

(2)对夫妻或家庭共同取得的收入是否划分、如何划分作出规定,以准确确定每个人的年所得。

(3)取消有关提醒的规定,避免与《税收征管法》中的“通知”产生混淆,或将其修改为:“主管税务机关在每年法定申报期间,可以通过适当方式提醒纳税人办理自行纳税申报。但税务机关未提醒或提醒方式不当,不免除纳税人不履行申报义务的法律责任。”提醒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是税务机关为搞好税收征管而进行的一项纳税服务工作,不应作为税务机关的法定义务。

(4)对申报地点的初次确定给予纳税人充分的选择权,同时对变更申报地点的条件作出明确的规定,对纳税人改变申报地点进行限制。

2、尽快推广个人账户制度,强化非现金结算。

3、进一步加强对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管理,提高扣缴申报质量。

纳税申报管理篇5

一、办税服务厅工作职责

1、受理和办理税务登记相关事宜。

2、受理纳税申报和办理税款征收。

3、受理社保费的申报和办理社保费征收。

4、办理查补税款、滞纳金、罚款征收。

5、经办和发放需税务行政许可审批文书和证件。

6、购领、缴销。

7、登记欠税、欠费台帐,进行欠税、欠费的核对,企业欠税、欠费公告。

8、待批企业税务事项受理(包括减免税申请、有关优惠政策申请)。

9、简易程序处罚。

10、征管基础资料的审核、整理、保管、归档。

11、税源的调查、测算和分析。

12、对重点税源户实施监控。

13、编报各类报表。

14、纳税咨询、税法宣传。

15、软硬件设施管理。

16、窗口业的开具及运输业的开具。

17、资料发放、票据发售和承办告知事项。

18、受理举报、复议和听证。

19、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

二、税务所职责

对企业实行集中征收后,各税务所关于企业管理的职责调整为:对所辖税源实施监控管理,对辖区纳税人实行分类分级划片管理和服务;负责所辖纳税户税务登记及纳税申报的调查核实、税收预测和分析、税收宣传、纳税辅导、税收调研、纳税服务、日常检查、所得税汇算检查、政策送达、税源调查、定额核定、催报催缴、数据采集分析、组织实施纳税评估、处理一般性违规违章行为、非正常户认定、实施强制和保全措施等工作,并按规定实行户籍式划片管理和税收管理员制度。

三、业务衔接

1、实行集中征收后办税服务厅要与税务所加强联接转换,对未申报户、欠税户等有关信息在征期过后五日内传递给税务所;税务所、检查部门对日常检查、所得税汇算检查、专项检查查补的税款、滞纳金、罚款的有关法律文书等信息在审理会审理通过后5日内传递给办税服务厅。

2、纳税人办理变更税务登记涉及缴销行为的,税务登记岗通知发售岗办理;办理停业登记,纳税人有未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税务登记岗通知纳税人到申报征收岗缴清;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纳税人若有未缴,税务登记岗通知纳税人到岗审核、缴销;若有未结清缴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通知纳税人到申报征收岗缴清,然后办理注销事宜。

3、对税务登记岗转来的纳税人失踪信息,由申报征收岗和发售岗进行相应处理。

4、办税服务厅应及时将设立登记和税种登记信息转税务所复核,税务所将复核信息反馈办税服务厅。

5、办理停业登记或注销税务登记,纳税人有在查案件的,办税服务厅通知纳税人到检查环节办理结案事宜。

6、税务所对逾期不改正的未按期申报纳税的纳税户,在实地检查无下落的,履行审批手续,移交办税服务厅进行非正常户认定。

7、对税务所已处理并建议解除纳税人的非正常状态,移交办税服务厅进行非正常户状态解除,按正常户管理。

8、对纳税人因生产、经营地点发生变化需改变主管税务机关的,办税服务厅移交税务所,并负责收回登记证件。

9、对外出经营业户在规定期限内未办理核销手续的,由办税服务厅将信息传递至税务所处理;对外埠纳税人办理报验登记的,办税服务厅通知税务所进行实地查验。

10、对未参加年检、换证或未通过年检、换证的纳税人信息,办税服务厅转税务所进行重点监控。

11、办税服务厅受理、审核纳税人报送的各类申请文书,对符合条件的,转交相关部门办理。核收传回的资料、证件、文书,通知纳税人领取审批文书、批准通知书和相关资料。

12、办税服务厅受理投诉移交人事监审部门办理;受理举报移交检查部门办理;受理复议或听证移交税政管理部门办理。

13、办税服务厅接收税务所、检查部门移交的停供通知后,停止向纳税人发售;接到停票单位的供票通知后,恢复供应。

14、对纳税人进行简易程序处罚的,由办税服务厅各岗位当场处理;对不符合简易程序处罚,按一般程序处罚的,由各岗位移交税务所处理。

15、办税服务厅各岗位根据掌握的资料,有根据认为纳税人有违法违章行为的,及时将信息传递到检查部门、税务所核实。

16、各项业务办理完毕,办税服务厅税务登记岗、申报征收岗、发售岗、开具窗口业岗每月在规定时间将收集、整理、装订的本岗位资料,定期传递至档案管理部门归档。

四、办税服务厅具体工作流程

(一)税务登记岗

开业登记:纳税人持营业执照等相关资料到税务所办理核查记录,专管员下户核查,了解掌握实际情况,将企业土地面积、房产自有或承租等基本情况,制作核查记录,并对纳税人的首次纳税进行辅导,纳税人持核查记录和相关资料到办税服务厅填制税务登记信息采集表,税务登记岗工作人员受理审核有关资料及核查报告反映的内容后,经税政科签审报市局审批,打印税务登记证。

变更登记:纳税人持营业执照和其他有关资料以及税务所出具的核查记录,并填制税务登记变更表,税务登记岗工作人员受理审核后,录入微机,打印变更后的税务登记证,收回原税务登记证件。注销税务登记:纳税人需要申请注销税务登记时,到办税服务厅领取《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征收人员根据企业申报情况、欠税(费)台帐,对未申报户补办申报,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按简易程序处罚。如果申请注销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有欠缴税费,必须清缴税费及滞纳金,征收人员在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征收环节经办人处签注意见,大厅主任在征收环节负责人处签注意见,然后到税务所进行日常检查环节注销税务登记核查,填制纳税人注销原因调查表,然后申请注销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持税务所、检查部门、税政部门、分管领导分别签注意见的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到办税服务厅经税务登记岗工作人员审核后,清缴税费、滞纳金、罚款,同时缴销,注销税务登记,并收回原税务登记证件,将注销资料归档。

非正常户处理:办税服务厅征收环节发现纳税人连续三个月未申报任何地方税时,制作《失踪纳税人通知书》转换税务所进行日常检查,税务所核查后填制《非正常户认定书》转税政科及局领导分别签注意见后送办税服务厅,税务登记岗工作人员根据《非正常户认定书》录入微机,确认非正常户;税务所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管区内纳税人失踪,并核实失踪时间,制作《失踪纳税人通知书》、《非正常户认定书》转税政科及局领导分别审批后,送办税服务厅确认非正常户。对确认非正常户的纳税人,经税务所检查对其予以处罚或自行履行纳税义务的,制作《非正常户转正常户审批单》报税政科及局领导审批后传递办税服务厅恢复正常户,征收环节受理正常申报。

停、复业管理:纳税人将申请填写好的一式三份《停业申请审批表》,到办税服务厅对应缴税款情况及领、用、存情况进行检查,审核后签注意见,转税务所收缴税务登记证件、领购簿、及未填开的,并在《停业申请审批表》签注意见,制作《停业单证收取登记簿》,同时留存一份《停业申请审批表》,其余两份传递办税服务厅,将另一份送达纳税人,纳税人停业期满后,经税务所进行日常检查,退还纳税人税务登记证件、领购簿、及未填开的,同时通知办税服务厅受理正常申报,岗正常售票。

税务登记岗对纳税人逾期税务登记、变更登记、的违法行为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规定,按简易程序进行处罚。

(二)申报征收岗

申报审核:按照税法对纳税人申报资料的完整性和数据逻辑性、政策性审核,发现纳税申报资料和税种不全或数据错误的,交纳税人补正;申报资料审核无误签署意见加盖税审章后交纳税人一份,对于存在疑点的申报表,根据现有资料或依据无法判定的,制作《审核分析情况表》转税务所下户核查。办税服务厅只受理纳税人本年度纳税人应申报而未申报的税款,不受理以前年度纳税人应申报未申报的税款,对于以前年度纳税人应申报而未申报的税款按查补程序处理。

税款征收:根据各类申报表打印缴款书,对于纳税人多缴的税金按照税法进行抵缴处理;对税务所、检查科转来的税务处理决定书和处罚决定书首先在联结转换簿登记,然后根据规定入库顺序清缴罚款、滞纳金、税款,对于查补的罚款、滞纳金、税款逾期入库,由制作法律文书的部门负责催缴,经核实逾期未入库的罚款、滞纳金、税款及时记载欠税台帐;对于纳税人需要延期缴纳税款,填写《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第二款及《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纳税申报管理:征期结束后,税务所通过通用统计查询未申报户对纳税人进行催报催缴,办税服务厅对逾期申报户按规定进行处罚;纳税人需要延期申报的,填写《延期申报申请核准表》,按照规定程序审批,并按上期纳税额核定预缴税款;月终办税服务厅查询本月在途税款,通过电话对纳税人催缴,对于经催缴未缴的税(费)记载欠税(费)台帐,并于次月五日内通过邮件报计统科并转税务所。网上申报管理:网上申报的纳税人,首先签订协议书,到办税服务厅征收岗鉴定税种,由上门申报变为网上申报,然后领取缴款书,在网上办税申报,办税服务厅征收人员监控纳税人申报情况,对于纳税人违反规定,或拒不申报已鉴定的税种,致使网上办税服务系统无法运行,取消网上申报资格,改为到大厅上门申报。纳税人逾期申报,必须到大厅上门申报。对于网上办税的纳税人的查补税款到大厅打印缴款书,如发生欠税并对欠税进行管理。网上申报的纳税人按月报送会计报表、申报表等资料。

欠税管理:税务所要对纳税人新增的欠税(费)及时进行催缴,三个月后办税服务厅对未清缴欠税(费)进行催缴管理。办税服务厅每月定期与计统股、税务所核对欠税,对于超过三个月的欠税按季在办税场所或其他媒体欠税公告,税务所按照《税收征管法》规定对欠税企业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

联接转换:对于帐务不健全或不能正确反映收入、成本和费用的企业,需要核定营业额或调整定额征收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时,税务所应在征期前两日内将《定额核定通知书》或《定额(调整)通知书》转换到办税服务厅登记存档,作为征税依据。

简易程序处罚:对受理或发现纳税人逾期纳税申报、税务登记、变更登记,以及违反管理规定等违法行为按照简易程序处罚。

(三)发售岗

发售:纳税人初次领购和申请机打时到税务所办理税务行政审批手续并在机打申请表上签注意见(同时税政科、局领导审批),然后到办税服务厅填制购领审批单,纳税人在审批单填明购领的种类、数量、购领金额(定额),以及的使用数量(非初次购领),和纳税情况,征收员确认后签注意见,转大厅主任签注意见,最后发售岗工作人员签注意见,通过微机发售,打印购领记录和验销记录。税务征管人员可通过通用统计查询纳税人领购的种类、数量、起始号码及验销情况。

管理:发售岗工作人员要求纳税人按季报送用票计划,办税服务厅按季向局里报送全部企业用票计划。向企业发售时采取:生产经营比较稳定,财务制度和管理制度比较健全,用票量大的单位实行批量供应;对于经营规模和用票量都比较小,建立了财务制度、管理制度的单位,以及领购定额的单位实行验旧领新;对经营活动不稳定,短期经营行为的单位实行交旧领新。纳税人领购推行票表比对、票额比对,定期定额户领购定额时,征收员根据纳税人的定额,与上期和本期纳税申报金额与本次购领金额比对,严格控制并提醒纳税人领购金额超过定额或申报的营业额,对领购金额超过定额或申报的营业额,征收员在下一个征期密切监控纳税人申报情况。除特殊情况外机打每次购领数量不得超过50份。企业未按照管理规定保管、使用,办税服务厅制作《收缴、停止发售决定书》,并按照简易程序处罚,税务所的税收管理员对用票企业使用、保管情况进巡查,发现纳税人有税收违法行为时,制作《收缴、停止发售决定书》,通知办税服务厅停供,并按照税收征管法和管理规定进行处罚,责令纳税人改正后,制作《解除收缴、停止发售决定书》,通知办税服务厅恢复供票。纳税监控:办税服务厅发现纳税人领购金额超过定额20%,通过邮件及时通知税务所调整定额,税务所经过核查将调整后的《定额调整通知书》转换到办税服务厅,征收员根据新调整的定额征收税款。

保管:保管员按照管理规定将存放在专用保险柜内,并进行防蛀、防火、防潮、防盗管理;同时按月对领、售、存与微机和帐簿核对,确保帐实相符。

票证报表管理:发售岗工作人员按时进行各类票款结报;编制、报送本岗位的各种报表;收集、整理、装订及移交本岗位各种票证资料。

(四)综合服务岗

负责纳税人的咨询答复,进行引领服务,发放各种纳税申报表,审核纳税人报送的各类申请文书,对符合规定和要求的转相关部门办理,对不符合要求的将相关资料退回纳税人补正,通知纳税人领取审批文书及相关资料。

受理纳税人和社会各界对税务部门的投诉转人事监审部门处理;举报案件移交检查部门办理;税务复议和要求听证的移交税政管理部门办理。

为申请人,办理服务相关事宜,审核申请的单位和个人相关证明材料,开具计算并征收税款收取工本费,发售印花税票。

负责与各部门各种资料、文书的联接转换,以及办税服务厅需要转出的资料、文书、和其他事项,并作好联接转换登记。

(五)资料管理

1、资料归集:纳税人新办税务登记的底册资料由税务登记岗转征收人员建资料盒整理归集,各有关部门转来的《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处罚决定书》、《定额核定通知书》、《收缴、停止发售决定书》、《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非正常户认定书》、《停业申请审批表》以及经过审批和批复的申请文书,由综合服务岗转对应征收人员、税务登记员、管理员履行完文书要求的事项后归集;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报送的会计报表、申报表以及缴款书征收员按月整理归集。

2、资料借阅:因工作需要调阅税收征管档案的,应严格遵守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履行调阅手续,不得擅自复制、拆卷、涂损等,不得转借他人,注意保密,及时归还。

3、年终资料归档:征管档案资料平时采取序时归档的方法进行立卷归档,以“卷”为单位进行整理归集,按年立卷,分别采用一户一档,于次年三月底前完成立卷归档。

4、资料室应保持通风、干燥、整洁,资料摆放整齐有序,并有专人管理。

五、办税服务厅管理

(一)制定卫生保洁值班制度,每天进行清洁和消毒,保持室内空气畅通,加强防火、防盗、管理。努力打造“环境优美、设施齐备、服务优质、办税高效”的星级办税服务大厅。

(二)办税服务厅建设:大厅内各种标识醒目、清晰、规范;配设座椅、饮水设施、等;配置笔、墨、纸、胶水、印泥、计算器等供纳税人书写和计算的便民台;提供税收宣传手册、各种表格填写样式和办税指南;设置税法公告栏,办税流程图、税务违法违章处罚标准和工本费收费标准等政务八公开。

(三)设立意见箱,公开监督、投诉、举报电话,开设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纳税服务“绿色通道”,统一受理下岗再就业人员的各项办税事宜,开展首问责任、服务承诺、延时服务活动;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在办理开业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等事项时当场办理;对不能当场办结的非即办事项,实行限时办结制度。工作人员告知纳税人办结时限,严格执行服务承诺制度。

(四)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要严守操作规程,不得违反税法提前或延缓征收税款,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和罚款,严格按照税收征管法和公务员法规范自我;保持自我工作环境整洁卫生,按规定使用维护电脑;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要求具有以下基本素质:

秉公执法,清正廉洁;

着装上岗,挂牌服务;

语言文明,举止庄重;

团结协作,紧密配合;

精通业务,办事高效;

纳税申报管理篇6

一、构建网上绿色通道,推进税收工作可持续发展

构建网上绿色通道,改变思维方式、管理理念、工作机制、资源配置和权力结构,推进征管改革,已是推进税收工作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趋势。一是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的必然选择。利用现有的网络技术为纳税人构筑网上远程办税平台,实现申报数据的传递打印、自动汇总、审核判断及技术控制,有利于提高纳税人办税的质量和办税的效率。运用税务机关已经采集数据,实现征纳双方的信息共享,有利于数据的增值利用,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二是降低征收和办税成本内在需求。新征管模式对税收征收的集约化和管理的专业化已经形成共识,改革成效逐步凸现,但是,随着基层分局的“紧缩”,客观上拉大了征纳双方往来距离,延长了办税路程和时间,增加了办税交通费用。同时,由于征纳双方信息资源不能充分得到共享,纳税人办税成本普遍增大,也造成了税务机关高配置的硬件设备和先进网络资源的浪费,尤其是在当前纳税户数高速增长,税务干部人力不足矛盾日渐突出,构建网上绿色通道,为解决征收成本、人力资源的“瓶颈”问题,提供了有效而实用的途径。三是减轻办税人员税务干部工作负担的客观要求。随着新申报管理办法、金税工程和纳税评估的实施,无论是纳税申报还是相关资料的报送,无论是抄报税,还是发票认证,对数据的时效性、齐全性以及数据间的逻辑关系都提出了更高更严密要求,办税难度越来越大,税务干部受理审核的负担越来越重,构建网上绿色通道,最大限度地减轻征纳双方工作负担,成为征纳双方的共同愿望。

二、构建网上绿色通道,改革传统办税方式

近年来,税务机关投入了大量人力、财力和物力,构建了高配置的硬件和网络资源,为深入推进信息化建设提供了物质保障。苏州市相城区国税局构建网上绿色通道,从提出设想、开始酝酿、探索积累到初步建立,经历了三年多时间,目前,已开发完善的网上绿色通道,归纳起来主要有四个方面的功能。一是网上申报。无论是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还是个体工商户,只要登录相城国税或苏州国税网站,轻轻点击“绿色通道”,便可以通过互联网直接将增值税、消费税、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等各税种的申报资料发送给税务机关,从而完成纳税申报,税务部门根据接收的数据,通过税银联网系统完成税款的实时划缴。这是一种高速、安全、简捷的税收申报入库方式。二是网上审批。主要包括登记认定类、申报管理类、发票管理类、政策管理类等四个方面的22项具体审批项目。纳税人只要从网上提交相关涉税申请,税务机关根据不同的类型,分类处理,从而实现网上申请审批流程。三是网上登记。广大纳税人可以按照网上注明的登记资料和办理程序,在法定期间内,输入税务登记信息,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预税务登记。四是信息查询。纳税人可以在线查询和下载本企业以往时期纳税申报、税款入库、发票购领、登记变更等各类涉税信息。

三、构建网上绿色通道,形成管理服务特色

构建网上绿色通道是税务部门在信息技术支持下的一场深刻的革命,不仅创新税收管理手段,而且提升服务层次。相城区国税局构建的网上绿色通道,其主要特征有四:一是产权自主性。从需求论证、框架设计到程序开发的各个研发环节,都是依靠税务部门自身的业务和技术优势独立完成的,核心技术由税务部门信息中心掌握。这种核心技术的“自”,能随着税收政策的调整、变化而进行实时地更新,具有极强的主动性。二是技术先进性。B/S(简称“浏览器/服务器”)是Intranet的设计基础,通过浏览器方式,用户不断增多不会增加后台数据库服务器压力,为用户无限拓展创造了条件。同时,运用B/S设计模式,纳税人不需安装客户端软件,不再需要对客户端逐一进行更新,当业务需求发生改变时,只需更改服务器端软件即可,真正实现客户端“零维护”。自主知识产权和客户端“零维护”,为纳税人无偿使用网上绿色通道提供前提条件。三是信息共享性。绿色通道在独立运行的同时,兼顾与其他相关软件、数据的共享和关联。目前,既实现与江苏省国税征管系统的互通,又实现与金税认证报税系统、电脑版普通发票开票系统、票表稽核系统、总局“四小票”采集软件和免抵退税软件等信息系统的连接。四是数据安全性。网上绿色通道通过使用J2EE框架多层结构和层次间防火墙的安全保护,构建一个科学的用户访问机制。纳税人登录绿色通道时,需要经过用户名、密码、企业编码、校验码等多层校验,确保税务数据的正确输入和稳定储存。

四、构建网上绿色通道,开创征纳双赢局面

网上绿色通道的建立,在实践中逐渐体现出管理与服务的新优势。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把“一窗式”管理推向新阶段。网上绿色通道实现与金税工程共享,对申报核心数据进行四个方面的逻辑控制:第一,将金税抄报税系统中提供的专用发票销项信息以及电脑版普通发票开具信息,导入到申报系统中的增值税销项明细表,技术控制不可删除,严格控制纳税人增值税申报开票部分的销项数据;第二,将金税认证系统中提供的专用发票进项信息,导入到申报系统中增值税进项明细表,技术控制不可添加,严格控制纳税人增值税申报进项数据;第三,将总局软件采集的“四小票”信息和免抵退税信息,通过数据检查和校验,导入到申报系统中,严格控制纳税人增值税申报“四小票”和免抵退税数据;第四,对增值税留抵税金默认为江苏国税征管操作系统确定的数据,技术控制不可更改,严格控制增值税申报留抵税金的一致性。这样不仅大大提高增值税申报的工作速度,而且实现“票表稽核”自动化,从而把“一窗式”管理推向新阶段。二是为创建数据增值利用构建新平台。目前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表主表、附表一共有346个字段,网上绿色通道的构建,对全部数据实现自动导入或通过逻辑判断后自动生成。也就是说,除特殊情况外,软件自动控制的申报数据已经占增值税申报总数据的100%。同时,对纳税人递交的申请、申报,凡涉及有数据关联的,都作逻辑判断审核。这些审核内容主要包括:(1)增值税申报表表内数据之间的逻辑关系;(2)主表与附表数据之间的逻辑关系;(3)本期申报数与历史数据之间的逻辑关系;(4)申请开具专用缴款书数据与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之间逐一审核控制。上述申报数据的智能化审核,既保证申报数据准确性,同时减轻税务干部人工审核负担,从而大大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三是为推进“一户式”管理提供人力保障。以纳税申报为例。2003年,相城区一共3700余户一般纳税人,一年日常申报进、销项两张明细表数据读写总量在500万条左右。在使用了网上绿色通道后,所有已开具发票销项明细数据、进项明细数据自动导入到当月的申报中,年累计节省时间大约40880工时,这就意味着,节省16个税务干部不停工作1年的时间。目前,相城区国税局已把9名从事窗口工作的干部调到了责任区管理岗位,进一步充实了税收巡查工作力量,为管户到人、管事到位提供人力保证,也为全面落实总局“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管理”迈出坚实的一步。四是为诠释服务内涵提供新手段。网上绿色通道的建立,使纳税人可以通过网络,在任何时间、地点都能及时查询有关税法知识和服务资料,了解最新税收成果,改变以往征管数据只能由纳税人向税务机关单向传递的格局,实现税务机关数据向纳税人真实反馈,税收政策执行标准、实际税赋核定等信息被统一纳入网络系统予以公开,任何人无权私自变通和更改,纳税人的税收知情权得到保障。同时,广大纳税人有机会通过网络这一载体,不但能够十分方便地将他们所关心和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通过网络提交税务部门或窗口,而且对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如何解决问题、反馈信息、公正处理涉税案件等实施跟踪,有效地监督税务机关。五是为实现征纳良性互动的“双赢”效果构筑新载体。网上绿色通道把运用信息手段作为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挖掘税收潜力、抑制税收流失的一个重要途径,以科学合理的征管手段,降低损失率,提升收齐率,使得征管方式更加科学、合理、简化,征税更加容易,纳税更加便捷,征管质量明显提高,较好地实现征纳双方良性互动的“双赢”效果。

五、构建网上绿色通道,进一步拓展广阔前景

现代化税务管理模式创造了一个时空环境—网络空间。运用税收信息化手段,构建网上绿色通道,为推进税收工作可持续发展提供了广阔前景。

1、网上绿色通道必将以强大的生命力不断完善、提升和拓展。随着网上绿色通道的扩展,越来越多的纳税人可以在互联网上方便、快速地办理各类涉税事宜,税务部门也能在互联网上从事越来越复杂的信息储存、信息交流、税源控管、税款征收、档案管理等各种税收管理活动,把税务干部从繁重的办税窗口手工操作业务中解放出来,依托网络信息技术手段代替人工作业,大大提高“生产力”,彻底改变过去运用“人海战术”加强税收征管的方法。尤其在“税务信息大集中”力量的感召下,如同电子商务、网络贸易的出现与发展一样,网上绿色通道这个“虚拟办税机构”应运而生了。可以预见,在不远将来,网上绿色通道必将发展成为一个结构更科学、操作流程更合理、资源配置更优化,集税收征、管、查和“分析、监控、预测”于一体的税收征管网络体系和税务信息化服务平台。

纳税申报管理篇7

[论文摘要]纳税申报是税收民主的一种具体体现形式,基于此,世界各国普遍建立了纳税申报法律制度。我国的纳税申报法律制度也已经有20年的历史,其间经过多次修改和完善。也曾极大地促进了税收法制与税收民主的进程。但从总体来看,我国现行的纳税申报法律制度依然存在相当多的问题,不仅与税收征管改革不配套,还存在侵害纳税人权益的问题。因此,有必要修改相关法律法规,以完善我国的纳税申报法律制度。

一、纳税申报是税收民主的具体体现

税收法定原则是“税法的最高法律原则”,因而,在当今社会,纳税义务皆因国家税法而产生,或者说,国家税法是纳税义务产生的基础与根据。但是,纳税义务的成立并不等于纳税义务的确定,因为在课税法定原则下,抽象的纳税义务的成立只是税收法律关系产生的条件或事实,在未经过征纳双方的认可之前,它也就是一个条件或者事实。要使抽象的纳税义务落实为具体的可实现的纳税义务,还须按照税收程序法规定的要求,对纳税义务及其程序予以确认。

众所周知,在课税法定主义原则下,纳税人、税率、纳税期限等都是相对固定的,对纳税义务的大小并不发生实质性的影响,只有计税依据即应税收入与应税所得处于不断的变化中,并对纳税义务的大小产生决定性的影响。很显然,对纳税义务的确认,实际上就是对纳税人应税收入与所得进行确认。但是,直接掌握和了解纳税人收入与所得信息的,只有纳税人自己,包括税务机关在内的其他任何部门都是通过纳税人来了解其收入与所得信息的。因此,在纳税人未向税务行政当局报送收入与所得信息的条件下,税务机关要得到这些信息只能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检查。但这无疑是一件费时费力的事情,不仅会引发税收行政效率低下,也不符合现代的税收民主思想,因而,这种由税务行政当局单方进行确认的做法并不可取。

在长期的税收征管实践中,人们最终发现,先由纳税人依照法律规定,在发生法定纳税义务时向税务行政当局报送书面报告,确认其纳税义务,再由税务行政当局审核、监督的做法更为有效。按照这种思路,纳税义务的确定原则上由纳税人自己进行,只要其申报符合法律的规定,且不存在怠于申报以及不实申报等情形,税务行政当局即无须介人,也无权介入。由于这种申报纳税的方式具有让纳税人自主地、民主地分担国家在行政上的各种课税事务的功能,而被认为是一种国民主权基础上的最佳的确定税额方式。于是,现代意义上的纳税申报法律制度得以建立和发展,并为当今世界各国所普遍采用。世界各国的税法普遍都要求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全面和准确地进行所得、财产、支出等事项的申报。

事实上,这种纳税人自主确定纳税义务的申报制度的建立并不单单体现了税收民主的思想理念,而且也具有法律上的意义:第一,纳税申报制度有利于依法治税。由纳税者自主确定其纳税义务,有利于减少行政机关的自行擅断和徇私舞弊。税务机关只是在纳税人未依法申报和申报不当的情形下履行补充性职责,使得征纳双方以税法为依据互为监督。第二,符合税收公平和效率要求。让纳税者自己来承担申报义务,有助于实现公平课税的目标;纳税人广泛参与各种课税功能,又能极大地提高税收征管的效率,减少行政机关有限资源的制约。第三,自主纳税申报方式有助于提高国民的纳税意识和权利意识。让纳税者自身承担申报义务,能促使纳税人提高依法纳税意识,形成牢固、健康的主动履行纳税义务的观念。在此过程中,会促使纳税人积极关心税收的来龙去脉,对决定税收用途的机构、人员行使监督职责,积极维护自身的权利。

二、我国现行纳税申报法律制度的弊端分析

我国纳税申报法律制度的建立只是近二十多年来的事情。1986年4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的制订,标志着我国着手建立纳税申报法律制度。1992年9月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则标志着纳税申报制度在我国正式成为一项税收法律制度。2001年5月1日施行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以及2002年10月15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管实施细则》)等,则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纳税申报法律制度。

应该说,我国现行的纳税申报制度在规范税收征管,保护纳税人权利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从总体上看,现行的纳税申报法律制度还存在不少问题,并在相当程度上影响了税收法治。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现行税收法律法规所确定的纳税申报期限相对复杂和混乱,不便于纳税人实际操作。新《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纳税人必须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纳税申报期限等办理纳税申报。如《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或者一个月,究竟选择哪一种则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是:营业税的申报期限分别为5日、15日或者一个月,具体的纳税申报期限也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则规定,纳税人应当在月份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进行所得税纳税申报。《个人所得税法》则规定纳税人(含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次月7日内将应纳税款或所扣缴的税款申报缴纳入库。如此等等,规定极不统一。在实际的税收征管工作中,主管税务机关一般要求纳税人在次月1~10日内申报缴纳营业税、增值税等流转税,在1~15日内申报缴纳企业纳所得税,在1~7日内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面对这样的纳税申报期限规定,纳税人在15天内可能要进行三次申报。为了节约纳税成本,纳税人最合理的选择就是在7日前一次性完成所有的申报。但是,这样对纳税人来说也是不方便的,工作强度和难度都增大了,而且申报的准确率会大打折扣。从实际情况看,将纳税申报期集中在1~10天左右也不妥。在每个征收期内,征收服务大厅内都会出现人满为患的局面。但是征收期一过,申报大厅内就再也难得见到纳税人了。

第二,现行的纳税申报制度与税收征管改革不相协调。应该承认,规定每月的l一10日为纳税申报期即税款征收期,在税收征管改革之前的“保姆式”的税收征管模式之下是有其合理性的,因为当时税务人员是征管查集于一身的,既要负责税款的征收,又要负责税收稽查,还要负责税收资料的整理与归档管理,因而规定每月用10天进行税款征收,其余20天进行税务稽查和资料的管理是比较科学的。但是现在税收征管模式发生了变化:一是纳税人的数量迅速增多,几乎每4~5年就会翻一番;二是各地税务机关都实行了征收、管理与稽查的分离,税款征收已经走上了专业化道路,如果仍然延用旧体制下所形成的申报期限的规定显然不妥。

第三,在纳税申报资料方面,现行纳税申报制度存在与财务会计制度不协调的问题。新《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这里《税收征管法》使用了“财务会计报表”字样,根据现行的会计法律法规,所谓的“财务会计报表”只是“财务会计报告”的一部分。《会计法》第二十条第二款明确规定“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可见财务会计报表只是财务会计报告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在一般情况之下,“财务会计报表”并不可能单独存在,单纯的“财务会计报表”也并不能说明纳税人的财务经营状况。而税务机关使用纳税人的财务会计报告资料是为了分析纳税人的业务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现金流量情况,利用其中与纳税申报的勾稽关系,为税收征管服务。因此,税务机关需要的并不仅仅是纳税人的财务会计报表,而是全部的财务会计报告。

纳税申报管理篇8

为深入贯彻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落实个人所得税征管“四一三”工作思路,提升个人所得税征管水平,发挥个人所得税筹集财政收入和调节收入分配的职能作用,现就进一步加强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充分认识加强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的重要意义

实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是20**年修订个人所得税法的一项重要内容,是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的方向。做好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工作,是贯彻依法治税原则,落实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的要求,也是落实“四一三”工作思路,提升个人所得税管理水平的要求;是继续做好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的有效“抓手”,也是推进个人所得税信息化建设的内在要求。首次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的经验充分证明,做好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工作,就能更好掌握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的主动权。各级税务机关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从优化纳税服务、增强公众纳税意识、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的重要性,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工作作为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重点,抓紧抓好。要切实加强领导,根据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推广应用、当地税源结构、征管条件等情况,结合不同地区、行业、高收入群体的特点,统筹安排推进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工作计划,加快扩大全员全额扣缴申报覆盖面的步伐。

二、积极推进信息化建设,为加快扩大全员全额扣缴申报覆盖面步伐创造条件

实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必须有信息化手段的支持,才能适应工作量大的特点,保证数据的准确性,安全快捷地处理和运用有关数据。各级税务机关要把推广应用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作为扩大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覆盖面,降低采集、加工、分析、比对数据人工成本的基本手段和主要方式,实现管理系统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工作同步良性发展。各级税务机关必须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92号)的部署和要求,应用全国统一的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当务之急是各地要尽快全面启动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的实施工作,逐步解决推广应用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加快实施进度,为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创造必要条件。在推广应用全国统一的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过程中,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要同步跟进,做到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推广应用到哪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工作就覆盖到哪里。

三、从扣缴义务人入手,确保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质量

扣缴义务人不仅是扣缴个人所得税的法定责任人,也是产生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数据的第一道环节,决定着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的质量。确保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的质量,必须要从扣缴义务人入手。首先,要认真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2**号)规定,要求扣缴义务人切实履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全员全额扣缴申报义务,认真学习个人所得税各项政策,熟悉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操作程序和办法,扎扎实实做好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各项工作。其次,要优化对扣缴义务人的服务,为其履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义务提供必要帮助。如及时传达解释新的个人所得税政策、工作要求,免费提供扣缴申报软件,统一数据信息的标准和口径,建立基础信息的采集、变更、纠错、维护机制等。第三,要加强对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评估和检查,特别是对当地高收入行业、人均扣缴额明显低于同行业水平、代扣代缴零申报户等单位,应作为评估和检查的重点,认真分析其扣缴个人所得税情况,关注其有关银行账户、往来款项、职工福利等信息,督促其及时纠正发现的问题,增强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准确度。第四,要加强扣缴义务人开具代扣代收凭证的管理,督促扣缴义务人在支付劳务报酬所得时,应按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并向纳税人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对支付工资等其他所得的,扣缴义务人应按月或按次将收入额及扣缴税款以一定形式告知每一位纳税人,年度终了后,有条件的单位或根据纳税人要求,可以通过收入(扣税)清单凭据等形式,将本单位全年向纳税人支付的收入和扣缴税款的合计数等涉税信息如实告知纳税人。

四、充分利用自行纳税申报信息和第三方信息,强化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工作

各级税务机关要运用掌握的各种纳税信息比对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信息,从中发现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问题,藉此督促扣缴义务人改进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工作。如税务机关要对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的信息进行整理、分析、比对,从中检验扣缴义务人履行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的情况;系统分析国民经济统计信息、有关部门提供的涉税信息、上市公司的公告信息、广告信息、高档住宅和汽车的购置等信息,作为评估扣缴义务人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情况的参考信息。

五、随着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工作的进展,逐步扩大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的范围

今年全国“两会”期间,一些代表和委员提出税务机关开具完税证明的建议和提案,广大纳税人对此呼声也很高。各级税务机关要从贯彻“聚财为国,执法为民”宗旨,优化纳税服务,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积极推进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工作。从明年起,税务机关应向实行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单位的每个纳税人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各地税务机关要主动向当地政府汇报,加强与财政、邮政部门的沟通协调,每年将开具完税证明的经费支出列入税务机关部门预算,争取必要的资金、设备和技术支持,使完税证明的开具作为一项经常性的工作持续开展下去,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树立税务机关的良好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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