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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合同管理(精选8篇)

时间: 2023-08-20 栏目:写作范文

房地产合同管理篇1

关键词:房地产;内部控制;合同管理;优化建议

一、内部控制以及合同管理的相关概念

内部控制属于企业管理的范畴,主要是指根据企业的战略目标,单位建立起来的使各项业务活动互相联系,互相制约的措施,方法以及规程,是现代企业发展的产物,内部控制根据控制的目的不同,可以分为会计控制以及管理控制,会计控制就是对企业的经济业务,财务活动进行的控制,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以及财务活动的合法性,而管理控制主要是指保证与经营方针,决策的贯彻执行,促进经营活动的经济性,效益性以及效果性的控制活动,随着企业经营的发展,内部控制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合同管理主要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或者数方确定各自的权利与义务的协议,虽然不等同于法律,但是依法成立的合同依然具有法律效力,合同管理的全过程就是对合同的洽谈,草拟,签订,生效以及失效的全过程进行的管理控制,避免出现法律责任,这里需要注意要时刻掌握合同的动态性,特别是掌握对自己不利的变化,及时对合同进行修改,变化,补充或者终止,以保证自身的经济利益不受损害。

二、房地产内部控制中合同管理的重要性分析

房地产行业在整个开发过程中,环节较多,涉及到的内容也较多,在运营过程中具有风险性,复杂性,法定性较强,因此,其有效运营主要依赖于合同管理,通过有效的合同管理,一方面,可以控制建筑工期以及质量,对其合同双方提出明确的要求,规范责任义务,防止法律纠纷,另一方面,随着我国税务政策的不断变更,特别是最近的税率一变再变,对于合同中成本的计算有着直接的影响,进而影响企业的纳税筹划,因此,在房地产行业实施有效的合同管理至关重要。

1、控制建筑工期及质量,规避法律纠纷

由于房地产建筑工程阶段是整个开发过程的核心环节,建筑工期,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工程费用等都需要通过合同来进行约定,通过加强合同的管理,对合同的相关内容进行协定,一方面,可以对建筑实施过程做出统一安排,协调各个资源,规避资源浪费,另一方面,明确建设主体各方的责任与义务,促使各方按照合同约定的履行义务并处理所出现的经济纠纷,能够起到规范建设主体行为的积极作用,防范法律风险,对整顿我国的建筑市场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因此,加强合同管理至关重要。

2、提升房地产竞争实力,是迎接国际竞争的需要

当前我国的房地产市场已经全面开放,市场竞争愈发激烈,面对来自于国外房地产行业的冲击与挑战,就必须适应国际规则,加强合同管理,才能与国外的企业争得一席之地,因此,通过有效的合同管理,可以约束自身的行为,使得自身的经营发展更加规范化与系统化,从这一角度来看,加强合同管理是迎接国际竞争的必然选择。

3、有利于纳税筹划,规避税务风险

在营改增之后,增值税的税率也发生了一系列的变动,增值税对新开发项目会有成本的影响,并且在当前,税务征管形式依然严峻,企业面临着一系列的税收风险,给企业带来巨大的压力,例如税务稽查双随机制度,一案双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予以公布披露,五证合一和黑名单制度,以及联合执法,多部门联合惩戒,这些措施的实行都给房地产企业带来了一定的压力,开展税务筹划十分必要,但是,税务筹划的出发点就是对合同进行管理,通过梳理合同,一方面,可以对项目的成本进行明确,进而通过成本的确定开展税务活动,节约企业的经济成本,例如大包工程发票的开具,总分包合同申报税款是否可以进行税务抵扣等,这些都可以通过合同的具体约定进行相应的筹划,进而节约企业的税务成本,另一方面,可以在合同中明确双方的责任,工程施工时进行税收风险控制,规避税务风险。例如印花税,房地产合同中单个合同金额最大的一般都是总包合同,在营改增之前房地产企业是营业税,合同金额一般都是含税价。在营改增之后就是增值税,合同签订的时候如果还是按惯例一个含税总金额,那么在缴纳印花税的时候就会多缴纳。如果在合同签订的时候价、税分别体现,那么在缴纳印花税的时候只要按价的金额为计税依据就行。例如增值税,在2019年国家又一次降税减负,4月1日以后增值税从原来的10%降为9%,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如果总包合同是固定含税价,那么由于税率的调整,房地产企业相当于多付了1%的成本。但如果在签订合同的时候价、税分别体现,这样一来,相当于节约了1%的成本。一比较成本支出立刻高下。例如土地增值税,在签订售房合同时,如果是精装房出售,在合同中直接签订是精装修,那么土地增值税是按含装修费的金额为计税基数。但是分开成两个合同签订,一个毛坯售房合同、一个装修合同,这样在缴纳土地增值税是计税基数就是毛坯售房合同的金额,契税也是如此,这样的例子还有很多。

三、针对房地产内部控制中的合同管理提出的相应的优化建议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知道房地产内部控制中的合同管理对于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能够控制工期以及质量,规避法律纠纷和税务风险,提升房地产竞争实力,是迎接国际竞争的需要,因此,需要根据房地产的合同管理提出相应的优化建议,提升合同管理水平。

1、细化合同细则,明确彼此的责任义务

房地产合同牵涉内容较多,是一项技术性以及专业性很高的工作,一个房地产开发项目包括土地出让,资金借贷,勘察设计以及施工与竣工等阶段,每一个阶段需要制定相应的合同,合同的内容又不尽相同,因此,为了保证合同的实施效果,避免法律纠纷,应该细化合同细则,明确彼此的责任,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首先,提升房地产建筑企业合同双方的合同责任意识,规避口头合同,私下合同以及阴阳合同等情况,将合同的具体内容落到实处,明确彼此的责任与义务,双方应该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认真履行自身义务,其次,由于房地产建筑涉及环节较多,因此,一方面,需要细化各个合同的细则,比如原材料购买环节,施工环节,通过制定相对应的合同细则,明确彼此的义务,才能够为合同双方的经济活动提出一定的制约,另一方面,动态把握合同全流程,随着房地产建筑工程的开展,从准备阶段到履行收工阶段一直处于不断变化的环境中,因此,房地产企业应该委派专业的合同管理负责人及时分析合同环境的动态变化,例如原材料价格上涨,施工工期延误等情况对合同造成的影响,进而及时管理合同,规避经济损失,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要提升合同管理人才的素养,培养综合性强的合同管理人才,由于建筑行业的业务涉及的专业较多,经济,内控,法律都有所涉及,因此,要制定合理的合同管理人才招聘标准组织招聘活动,并且定期对其进行经济,法律等工作的培训,提升他们的专业水平。

2、建立合同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化管理控制

目前,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合同的动态管理已经成为主要趋势,本文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首先,根据房地产的业务情况引进符合业务操作的信息系统软件,并且提升各个部门的员工的信息化处理水平,保证在信息平台操作准确及时,其次,将房地产企业的业务信息数据录入到信息平台中,包括原材料成本,施工工期,机械设备以及人工成本等,员工需要在信息系统中定期更新数据,以保证信息平台所反馈的数据真实完整,为合同管理提供准确的参考依据,再次,实现各个部门的信息共享,合同管理人员通过信息平台可以看到各个施工项目的信息数据,随时掌握合同各个条款的履约,纠纷等变化情况,以实现对合同的及时管理纠正,最后,定期对信息平台进行维护,安装杀毒软件以及防火墙,防止合同信息泄露。

3、加强与各方的联系,防止出现合同争端

合同管理最重要的一个部分就是加强与税务部门以及交易方的联系,防止出现税务问题以及法律争端,因此,需要从两个方面进行开展,首先,根据合同的相关内容进行合理的税务筹划,节约税务成本,并且当合同环境发生变动时,税务筹划的相关内容也会随之变动,容易发生税务风险,因此,需要及时与税务部门进行沟通,取得他们的理解,如果遇到合同中关于税务业务的问题,也需要与税务部门进行交流,合理变更合同税务内容,另一方面,需要加强与交易方的联系,合同相关内容发生变动要及时通知对方,与对方进行友好协商,在争取对方理解,双方互惠的基础上对合同内容进行变更,尽量规避法律争端等现象。

四、小结

本文通过阐述房地产内部控制合同管理对于行业的影响作用,明确了有效的合同管理对于房地产企业这种特殊行业来说至关重要,并且从信息化建设,加强各方协同以及细化合同细则等方面提出了优化策略,以求能够提升合同管理水平,促进房地产企业发展进步。

参考文献:

房地产合同管理篇2

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每个开发楼盘的施工进度、质量和成本决定了资金回收的速度、企业产品的自有生命周期和企业的获利空间。项目在开发过程中的施工进度、质量和成本控制归根到底都是通过各种合同的履行来实现的。目前我国房地产企业在项目开发过程中普遍存在着履约意识不强、项目合同管理水平不高、管理机制不健全的现象。提高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项目合同管理水平是十分必要的。

1 建设项目合同管理在工程项目中的意义与作用

1、1 合同对整个工程项目的设计计划和实施有决定性作用

合同分配着工程任务,具体地规定着工程任务相关的各种问题,工程所涉及到的生产材料和设备供应、运输,各专业设计和施工的分工协作关系由签订的各合同协调并统一工程各参加者的行为;合同确定了项目的组织关系,规定着项目参加者各方面的经济责任权利关系和工作分配情况,直接影响着整个项目组织和管理系统的形态和运作;合同作为工程项目任务委托和承接的法律依据,是工程项目各参加者之间经济关系的调节手段,也是工程实施过程中双方的最高行为准则和解决双方争执的依据。

1、2 合同管理在项目管理中居于核心地位

建设项目点多、面广、战线长,合同标的涉及的范围宽、内容复杂、金额巨大,通过合同管理,能够落实项目的目标和计划,将项目的工期、成本、质量目标有效统一起来。工程项目管理的制度化要求严格合同管理,无论是设计、施工还是项目的运营,只有严格合同管理,才能按期保质地完成工程项目。

2 建立项目合同管理系统

房地产项目在开发过程中会涉及建设单位、设计部门、监理公司、材料设备供应商、银行、保险、政府职能部门等众多错综复杂的关系,妥善处理和协调各种公共关系是房地产项目开发成功的关键。因而需要一些专业扎实、业务精通的合同管理人员在充分了解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业务流程后,识别企业各职能部门合同管理要素,系统地分析各要素相互间的关系建立合理的科学的合同要素网络,合同要素网络要确保建设项目合同在谈判、签订、履行、变更、终止、争议解决等一系列过程中能妥善处理好与各关系人之间的经济关系与法律关系,是建立项目合同管理体系的依据。

建设项目合同管理体系的设计应能确保提供对合同文本和条款的拟定、研究、审查、谈判、签订、履行、变更、终止、争议解决等的总体原则和操作方案,合同管理体系的框架应能有效保证在合同“两期”内合同要素网络的协调性和一致性。

2、1 合同形成期

坚持“遵守”、补充、“审核”相结合的原则,保证签订的各类合同从过程体系上维护企业的根本利益。遵守各类合同标准文本的合同条款,保证签订合同的总体方向,维护合同各方基本的责、权、利关系;补充合同条款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以保证不同工程项目、不同时期、不同签约方签订合同的差异性,最大限度地维护公司的利益;审核补充条款由合同管理部门负责,合同责任人提出,以保证合同补充条款在合同日后顺利履行。

2、2 合同履行期

建立合同目标管理责任体系,全面落实合同标的,实现合同目标。确定合同执行责任人,明确责任人在合同实施过程中不同时期的管理目标,并要求合同责任人根据目标制定完成管理目标的工作计划;建立合同责任部门定期汇报和合同管理部门定期检查制度,从宏观上监督责任人按计划履行合同的情况,保证合同管理工作计划的落实和合同目标的最终实现。建立合同考核制度,把合同考核标准和指标纳入企业部门绩效考核体系中,激发合同责任人的工作潜能,保证合同网络各要素之间的协调性。

3 完善合同管理制度

制度化和标准化是合同管理的基础。建立一套适应企业目前发展状况的比较完善、切实可行、合理合法、能有效调动各合同管理责任人积极性的管理制度,通过管理过程中的各类管理标准强化管理制度的执行力,能够有效堵塞各类漏洞,避免企业在签订、履行、变更合同时遭受经济损失。

程序化是合同管理的保障。把合同管理工作要求和工作方法转变成工作程序,有利于将合同和合同分析文件下达到责任人;在项目组织和项目管理体系的建立过程中,落实各合同规定,有利于协调各合同关系,明确合同规定的各项权力,执行合同档案管理,监督合同实施过程,调解合同争执,处理索赔与反索赔,从而对工程实施跟踪诊断,来实现对工程进度、成本、质量控制。合同台账及档案管理程序:在程序的设计上除要考虑按标准编号收发、归档、保存合同外,还要记录合同从谈判、签订、履行、变更、终止、争议解决等一系列过程,为合同后评价提供原始素材;合同签订管理程序:要明确各类合同实施的目的,充分考虑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各种情况,坚持程序化管理和例外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制定合同签订管理程序,从源头上控制合同执行的方向,保证签订的合同最大限度的维护企业的利益;合同履行管理程序:为及时预测、发现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监督、追踪、反馈各类合同信息,必须在坚持全面履行原则的前提下,坚持合同目标管理与合同考核管理相结合的原则,设计并优化合同履行管理程序,保证项目相关的各个合同按计划高效率地执行,保证房地产开发项目按期保质地正常实施;④合同变更及索赔程序:由于合同的变更和索赔发生后,意味着企业在运作过程中偏离了预测的方向,因而在程序设计方面要明确合同变更及索赔的提出方、决策权属的相互关系,明确企业处理变更和索赔的原则,保证按程序办事既能有效减少变更和索赔的发生,又能及时处理变更和索赔对企业经营活动的影响,为企业的管理者的决策提供依据。

房地产合同管理篇3

法定代表人:李维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人:滕建国,上海市国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人:徐富荣,上海市国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住所地:上海市崂山西路201号。

法定代表人:蔡育天,该局局长。

委托人:陆银华,上海市虹口区房屋土地管理局副局长。

委托人:蒋荣,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副主任。

上诉人上海虹城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虹城公司)为与被上诉人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以下简称上海房地局)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00)沪高民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992年6月8日,中美联合信托公司(以下简称信托公司)、上海新城房产企业公司(以下简称新城公司)、上海市虹口区房屋综合开发经营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与上海房地局签订沪土(1992)出让合同第13号《上海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A地块出让合同)约定:信托公司、新城公司、开发公司以4,205,800美元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获得上海市吴淞路31号街坊A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期限自1992年8月15日至2042年8月14日止。1993年2月24日,信托公司、新城公司与开发公司经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投资组成合资企业虹城公司,上述A地块土地使用权即转为虹城公司。1994年9月10日,虹城公司与上海房地局又签订沪土(1994)出让合同第75号《上海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B地块出让合同)约定:虹城公司取得上海市吴淞路31号街坊B地块的土地使用权;虹城公司如不按与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虹口区政府)签订的《委托拆迁和市政配套合同》支付费用,上海房地局有权解除本出让合同,已付的土地出让金不予退还。同日,虹城公司与上海房地局签订《A地块出让合同备忘录》载明:双方同意将A地块的土地使用权期限延长至2043年10月8日止,与B地块土地使用权期限相同。同年9月9日、9月10日,虹城公司分别与案外人虹口区政府签订《虹口区大市政配套费合同》、《补充协议》、《委托拆迁和市政配套合同》,约定了虹口区政府的拆迁范围、拆迁期限、拆迁费用数额及违约责任等事宜。在虹城公司与虹口区政府履行上述合同、协议过程中,虹城公司发现受让的地块存在民防工程。

1996年10月,虹城公司以虹口区政府违反《委托拆迁和市政配套合同》、《虹口区大市政配套费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的拆迁期限、且在拆迁过程中发现该受让的土地存在民防工程为由,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依法解除拆迁合同,由虹口区政府返还其支付的动迁费,并支付违约金、设计费、勘察费及A地块土地使用年限减少等损失。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9月18日以(1996)沪高民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虹城公司与虹口区政府之间有关上海市吴淞路31号街坊B地块的《委托拆迁和市政配套合同》及《虹口区大市政配套费合同》有效,继续履行;二、虹口区政府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付虹城公司赔偿金2,645,912、13美元;三、虹口区政府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虹城公司受让的A地块土地使用年限减少损失130,146、91美元;四、虹城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五、虹城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虹口区政府委托动迁费7,170,505美元,并自1997年6月17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以7,170,505美元为总值按每日万分之三给付滞纳金。虹城公司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并申请追加上海房地局为该案第三人。本院于1999年10月11日作出(1998)民终字第161号民事判决认定,虹城公司在二审期间申请追加上海房地局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实际是对双方签订的土地出让合同有争议,属于另一个性质的法律关系,不属本案第三人。由于虹口区政府并非在合同约定的14个月内完成拆迁,虹城公司根据不安抗辩和同时履行抗辩的原则,有权迟延付款。在虹城公司诉讼后,虹口区政府在一审法院开庭时才主张已经完成拆迁,且双方对拆迁范围存在争议,因此,在法院没有作出判决上的认定前,不能以开庭日作为已经履行的日期,应当以法院判决生效的日期作为虹城公司付款的日期,一审法院判决虹城公司自1997年6月17日至判决生效之日止以7,170,505美元为总值每日按万分之三给付滞纳金,缺乏依据,依法应当纠正。据此判决:一、维持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1996)沪高民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第(一)、(二)、(三)、(四)项。二、变更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1996)沪高民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第五项为:虹城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虹口区政府委托动迁费7,170,505美元。

2000年9月11日,虹城公司依据本院(1998)民终字第161号民事判决认定的事实,以上海房地局没有告知其出让的土地上存在民防工程,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为由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解除其与上海房地局签订的B地块出让合同;由上海房地局返还其土地出让金,并赔偿其拆迁的经济损失。上海房地局则提供了由虹城公司1995年1月12日、同年9月6日签收的虹口区民防办发出的《停止施工通知书》及《上海市民防工程管理办法》的复印件,以此证据证明虹城公司的起诉已经超过诉讼时效。

另查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七条、1993年6月15日起施行的《上海市民防工程管理办法》第十七条、1997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上海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民防工程的产籍档案由市或区民防部门管理,房地产权籍档案由市或区房地局管理;上海房地局在与受让人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应当对出让的土地自然状况包括地表下的设施情况告知受让人,以保证其出让的土地不存在瑕疵。另据虹口区民防工程管理所档案卡记载:虹城公司受让的A地块有一处建筑面积69平方米的民防工程;B地块分别有建筑面积76平方米及建筑面积42平方米的民防工程,其三处民防工程合计为建筑面积118平方米。上海房地局在与虹城公司签订《A地块出让合同》、《B地块出让合同》时,未履行告知出让土地现状的义务。虹城公司亦没有向有关行政部门办理拆除民防工程的审批手续,其受让的A、B地块未实际开发建设。

一审诉讼期间,一审法院委托上海公信中南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南会计师事务所)对A、B地块118平方米民防工程的拆除费用进行了评估,结论为:拆除A、B地块118平方米民防工程的费用为49,511、98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上海房地局代表国家以合同形式将讼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给虹城公司,双方因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权利义务履行而发生的纠纷,属于平等主体间的民事纠纷,上海房地局要求以行政合同定性,不予支持。上海房地局就虹城公司诉讼已超过时效所提供的证据为复印件,依法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即便上海房地局提供的虹口区民防办谈话通知书能证明虹城公司已于1995年1月12日知悉讼争地块下有民防工程,但是,早在1996年11月1日,虹城公司已提出质疑,因此,上海房地局认为虹城公司起诉已过诉讼时效的理由不能成立。可认定上海房地局出让给虹城公司的地块是有瑕疵的,对此,依法应由上海房地局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已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1998)民终字第161号民事判决,可以确认虹城公司与虹口区政府之间的《拆迁合同》等有效,并继续履行。而《拆迁合同》又是本案B地块出让合同解除与否的前提,且虹城公司关于解除本案讼争合同的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解除条件,因此,对虹城公司请求解除B地块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返还土地出让金的请求,不予支持。对虹城公司提出的赔偿经济损失的主张,因民防工程拆除费用为49,511、98元,应由上海房地局承担。已生效的民事判决书确认虹城公司在委托拆迁及大市政配套方面也存在违约,因此,虹城公司的违约行为亦是造成其土地开发工作闲置的原因之一,虹城公司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上海房地局提供的土地存在瑕疵,土地使用权又是有价值的,故可延长土地使用权年限来折价赔偿。据此判决:一、延长虹城公司受让取得的A、B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使用年限,即从2002年1月1日起算持续50年;二、上海房地局赔偿虹城公司民防工程拆除费用49,511、98元;三、虹城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案件受理费571,410、30元,由虹城公司负担71410、32元,由上海房地局负担500,000元;评估费3000元,由上海房地局负担。

虹城公司不服一审法院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海房地局出让的A、B地块存在民防工程,致使其不能达到签订土地出让合同预期的经济利益,上海房地局应当赔偿土地出让金、拆迁费、工程设计费及利息等经济损失;中南会计师事务所对其受让的A、B地块拆除民防工程费用评估为49,511、98元,并非实际发生的费用,该费用的数额应当以实际拆除所发生的费用损失为依据。为此,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法院判决,依法予以改判。上海房地局答辩同意一审法院判决,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维持,驳回虹城公司的上诉请求。

本院审理认为:虹城公司依据与上海房地局签订的《A地块出让合同》及《B地块出让合同》的约定,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已经列入国家财政预算,用于城市建设和土地开发,上海房地局依约交付了出让的A、B地块,且虹城公司对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其解除土地出让合同的主张及以延长虹城公司受让的A、B地块土地使用权年限作为虹城公司使用土地年限减少的损失之判项没有提起上诉,因此,虹城公司上诉主张上海房地局赔偿其土地出让金及利息,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上海房地局与虹城公司之间不存在拆迁补偿的法律关系,在虹城公司与虹口区政府之间履行《委托拆迁和市政配套合同》及《虹口区大市政配套费的合同》中,由于虹口区政府对B地块逾期拆迁,导致虹城公司已经受让的A地块延期开发建设,为此,本院(1998)民终字第161号民事判决已经判令虹口区政府偿付虹城公司赔偿金2,645,912、13美元,赔偿虹城公司A地块土地使用年限减少的损失130,146、91美元。虹城公司与虹口区政府之间的拆迁合同合法有效,已经履行,因此,虹城公司主张上海房地局支付其拆迁费及利息损失,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及《上海市民防工程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民防工程系防空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拆除民防工程必须由用地单位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拆除。虹城公司至今尚未向有关民防部门提出拆除民防工程的申请,该工程项目用地至今亦尚未开发建设,且本院(1998)民终字第161号民事判决已经认定:“虹城公司在委托拆迁及大市政配套方面也存在违约”,因此,虹城公司的违约行为亦是造成其土地开发工作闲置的原因之一。虹城公司主张上海房地局赔偿工程设计费、工程款等费用,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因虹城公司没有办理拆除民防工程的报批手续,民防工程尚未实际拆除,一审法院委托中南会计事务所对该民防工程的评估结论,应当作为上海房地局支付虹城公司拆除民防工程费用的依据,虹城公司以中南会计师事务所评估非实际发生的费用为由主张上海房地局再行支付民防工程的拆除费用,没有事实根据。一审法院根据上海房地局在履行双方签订的《A地块出让合同》及《B地块出让合同》中,没有将虹城公司受让的土地存在民防工程的现状告知虹城公司的违约事实,判决由上海房地局赔偿虹城公司受让取得的A、B地块使用权年限,即从2002年1月1日起算持续50年,上海房地局已经承担了相应的违约责任,虹城公司没有举证证明其他实际经济损失发生的事实,本院不予认定。综上,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当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房地产合同管理篇4

房地产合同管理办法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房地产抵押权的设定

第三章 房地产抵押合同的订立

第四章 房地产抵押登记

第五章 抵押房地产的占用与管理

第六章 抵押房地产的处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房地产抵押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抵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从事房地产抵押活动的,应当遵守本法。地上无房屋(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及在建工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的房地产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预购商品房贷款抵押,是指购房人在支付首期规定的房价款后,由贷款银行代其支付其余的购房款,将所购商品房抵押给贷款银行作为偿还贷款履行担保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在建工程抵押,是指抵押人为取得在建工程继续建造资金的贷款,以其合法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资产以转移占有的方式抵押给贷款银行作为偿还贷款履行担保的行为。

第四条 以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抵押的,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必须同时抵押。

第五条 房地产抵押,应当遵循自愿、互利、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设定的房地产抵押,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六条 国家实行房地产抵押登记制度。

第七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全国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工作。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工作。直辖市、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抵押管理工作。

第二章 房地产抵押权的设定

第八条 下列房地产不得设定抵押:

(一)权属有争议的房地产;

(二)用于教育、医疗、市政等公共福利事业的房地产;

(四)已依法公告列入拆迁范围的房地产;

(五)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管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的房地产;

(六)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房地产。

第九条 同一房地产设定两个以上抵押权的,抵押人应当将已经设定过的抵押情况告知抵押权人。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房地产抵押后,该抵押房地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余额部分。

第十条 以两宗以上房地产设定同一抵押权的,视为同一抵押房地产。但抵押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以在建工程已完工部分抵押的,其土地使用权随之抵押。

第十二条 以享受国家优惠政策购买的房地产抵押的,其抵押额以房地产权利人可以处分和收益的份额比例为限。

第十三条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法人以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房地产抵押的;应当符合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法律、法规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 以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房地产抵押的,必须经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并报其上级主管机关备案。

第十五条 以中外合资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的房地产抵押的,必须经董事会通过,企业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 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房地产抵押的,必须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通过,但企业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 有经营期限的企业以其所有的房地产抵押的,其设定的抵押期限不应当超过该企业的经营期限。

第十八条 以具有土地使用年限的房地产抵押的,其抵押期限不得超过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第十九条 以共有的房地产抵押的,抵押人应当事先征得其他共有人的书面同意。

第二十条 预购商品房贷款抵押的,商品房开发项目必须符合房地产转让条件并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 以已出租的房地产抵押的,抵押人应当将租赁情况告知抵押权人,并将抵押情况告知承租人。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第二十二条 设定房地产抵押时,抵押房地产的价值可以由抵押当事人协商议定,也可以由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抵押当事人约定对抵押房地产保险的,由抵押人为抵押的房地产投保,保险费由抵押人负担。抵押房地产投保的,抵押人应当将保险单移送抵押权人保管。在抵押期间,抵押权人为保险偿还的第一受益人。

第二十四条 企业、事业单位法人分立或者合并后,原抵押合同继续有效,其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抵押人死亡、依法被宣告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时,其房地产合法继承人或者代管人应当继续履行原抵押合同。

第三章 房地产抵押合同的订立

第二十五条 房地产抵押,抵押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抵押合同。

本文来源于查字典,转载请保留此标记,谢谢!第二十六条 房地产抵押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主要内容:(一)抵押人、抵押权人的名称或者个人姓名、住所;(二)主债权的种类、数额;(三)抵押房地产的处所,名称、状况、建筑面积、用地面积以及四至等;(四)抵押房地产的价值;(五)抵押房地产的占用管理人、占用管理方式、占用管理责任以及意外损毁、灭失的责任;(六)抵押期限;(七)抵押权灭失的条件;(八)违约责任;(九)争议解决方式;(十)抵押合同订立的时间与地点;(十一)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以预购商品房贷款抵押的,须提交生效的预购房屋合同。

第二十八条 以在建工程抵押的,抵押合同还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二)已交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需交纳的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三)已投入在建工程的工程款;(四)施工进度及工程竣工日期;(五)已完成的工作量和工程量。

第二十九条 抵押权人要求抵押房地产保险的,以及要求在房地产抵押后限制抵押人出租、转让抵押房地产或者改变抵押房地产用途的,抵押当事人应当在抵押合同中载明。

第四章 房地产抵押登记

第三十条 房地产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抵押当事人应当到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

第三十一条 房地产抵押合同自抵押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二条 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交验厂列文件:(一)抵押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二)抵押登记申请书;(三)抵押合同;(四)《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共有的房屋还必须提交《房屋共有权证》和其它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证明;(五)可以证明抵押人有权设定抵押权的文件与证明材料;(六)可以证明抵押房地产价值的资料:(七)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其它文件、

第三十三条 登记机关应当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核。凡权属清楚、证明材料齐全的,应当在受理登记之日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书面答复。

第三十四条 以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房地产抵押的,登记机关应当在原《房屋所有权证》上作他项权利记载后,由抵押人收执。并向抵押权人颁发《房屋他项权证》。以预售商品房或者在建工程抵押的,登记机关应当在抵押合同上作记载。抵押的房地产在抵押期间竣工的,当事人应当在抵押人领取房地产权属证书后,重新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

第三十五条 抵押合同发生变更或者抵押关系终止时,抵押当事人应当在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抵押登记。因依法处分抵押房地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和土地建筑物、其它附着物所有权的,抵押当事人应当自处分行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第五章 抵押房地产的占用与管理

第三十六条 已作抵押的房地产,由抵押人占用与管理。抵押人在抵押房地产占用与管理期间应当维护抵押房地产的安全与完好。抵押权人有权按照抵押合同的规定监督、检查抵押房地产的管理情况。

第三十七条 抵押权可以随债权转让。抵押权转让时,应当签订抵押权转让合同,并办理抵押权变更登记。抵押权转让后,原抵押权人应当告知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房地产可以转让或者出租。抵押房地产转让或者出租所得价款,应当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第三十八条 因国家建设需要,将已设定抵押权的房地产列入拆迁范围的,抵押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抵押权人;抵押双方可以重新设定抵押房地产,也可以依法清理债权债务,解除抵押合同。

第三十九条 抵押人占用与管理的房地产发生损毁、灭失的,抵押人应当及时将情况告知抵押权人,并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抵押的房地产因抵押人的行为造成损失使抵押房地产价值不足以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时,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重新提供或者增加担保以弥补不足,或者直接向保险公司行使求偿权。抵押人对抵押房地产价值减少无过错的,抵押权人只能在抵押人因损害而得到的赔偿的范围内要求提供担保。抵押房地产价值未减少的部分,仍作为债务的担保。

第六章 抵押房地产的处分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处分抵押的房地产:(一)债务履行期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债务人又未能与抵押权人达成延期履行协议的;(二)抵押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而无人代为履行到期债务的;或者抵押人的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拒绝履行到期债务的;(三)抵押人被依法宣告解散或者破产的;(四)抵押人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擅自处分抵押房地产的;(五)抵押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况。

第四十一条 有本办法第四十条规定情况之一的,经抵押当事人协商可以通过拍卖等合法方式处分抵押房地产,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二条 抵押权人处分抵押房地产时,应当事先书面通知抵押人;抵押房地产为共有或者出租的,还应当同时书面通知共有人或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共有人或承租人依法享有优先购买权。

第四十三条 同一房地产设定两个以上抵押权时,以抵押登记的先后顺序受偿、

第四十四条 处分抵押房地产时,可以依法将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与抵押财产同处分,但对处分新增房屋所得,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第四十五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地上建筑物设定的房地产抵押进行处分时,应当从处分所得的价款中缴纳相当于应当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抵押权人方可优先受偿。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十六条 抵押权人对抵押房地产的处分,因下列情况而中止:(一)抵押权请求中止的;(二)抵押人申请愿意并证明能够及时履行债务,并经抵押权人同意的;(三)发现被拍卖抵押物有权属争议的;(四)诉讼或仲裁中的抵押房地产;(五)其它应当中止的情况。

第四十七条 处分抵押房地产所得金额,依下列顺序分配:(一)支付处分抵押房地产的费用;(二)扣除抵押房地产应缴纳的税款;(三)偿还抵押权人债权本息及支付违约金;(四)赔偿由债务人违反合同而对抵押权人造成的损害;(五)剩余金额交还抵押人。处分抵押房地产所得金额不足以支付债务和违约金、赔偿金时,抵押权人有权向债务人追索不足部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抵押人隐瞒抵押的房地产存在共有、产权争议或者被查封、扣押等情况的,抵押人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抵押人擅自以出售、出租、交换、赠与或者以其它方式处理或者处分抵押房地产的,其行为无效;造成第三人损失的,由抵押人予以赔偿。

第五十条 抵押当事人因履行抵押合同或者处分抵押房地产发生争议的,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抵押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没有仲裁协议的,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一条 因国家建设需要,将已设定抵押权的房地产列入拆迁范围,抵押人违反前述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不依法清理债务,也不重新设定抵押房地产的,抵押权人有权向拆迁主管部门申请保留追偿债务权利,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拆迁主管部门批准,拆迁人应当暂缓向抵押人发放拆迁补偿费或者拆迁安置房地产权登记证件,直至法院作出判决为止。拆迁期限届满,若法院尚未作出判决,经县级以上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批准,拆迁人可以依法实施拆迁,并办理证据保全。

第五十二条 登记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在城市规划区外国有土地上进行房地产抵押活动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房地产合同管理篇5

1、军队空余房地产租赁存在的问题

1、1合同前管理不规范

有的单位报批手续不齐,报批不及时或不报批擅自出租房地产;有的单位合同条款不严密、责任不具体;有的单位越权审批,签订超期限、超范围和阴阳合同,形成遗留问题;个别单位违规将军事行政区内的房地产出租,造成地方人员、车辆进出频繁,军民混住、军地混杂,影响办公秩序和安全。

1、2合同后管理不严格

有的单位片面追求经济利益,重租轻管,出租的房屋危破,存在水电线路老化、房屋部分垮塌和火灾隐患严重等问题,尤其是二次转租管理不到位,容易引起军地纠纷;有的单位租金管理不严格,租金缴纳不能及时足额到位,租金收入未纳入财务统管;有的甚至私自减免租金,导致租赁效益上不去。

2、军队空余房地产租赁工作中的合同管理

要解决空余房地产租赁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房管人员要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各种途径让租户了解军队空余房地产租赁的政策,积极配合租赁管理工作,同时房管人员要加强自身学习,增强合同意识,通过加强合同管理维护军队的形象和合法权益。

合同管理是一个系统性动态性的过程,包括合同在产生和有效期内的一切管理活动,整个过程从招租、租户审核、洽谈、签订合同、合同审核生效直至合同终止。军队空余房地产租赁中的合同管理具有如下三个特点:

2、1系统性

合同管理涉及一系列的国家法律和军队的诸多规定;合同管理由一系列的步骤和程序组成,需要不同的部门和人员在一定的时间内配合完成;合同的内容涉及了租赁工作的方方面面,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作了全面的约定。

2、2动态性

合同管理不是一成不变的,要根据租赁的实际情况,根据合同的约定灵活处理;对于合同没有约定的内容,合同双方应依据国家和军队法律法规协商解决;同时,合同本身也不是一成不变的,根据情况变化,如租金、租期、标的物的变化,双方可协商对合同条款进行修改、补充,甚至重签和终止合同。

2、3军事性

军队空余房地产租赁的目的是为了更好的管护房地产,为军事行动提供有力保障。军队空余房地产出租管理应首先保障军事效益,在不影响军事应用的情况下兼顾经济效益。因此军队法规对出租的范围进行了严格的约定:处于军事行政区内的、影响军事安全保密的、属于违章建筑的、权属有争议的、不符合使用安全标准的,均不得对外出租。

3、加强合同前管理的措施

3、1明确出租房地产保障战备的具体任务

储备房地产担负着“战略储备库”的作用,一旦军事需要必须及时为军事行动提供土地和营房保障,因此在开展租赁活动前应明确其担负的战备任务,在不影响其保障使命的前提下开展租赁活动。明确具体保障任务,才能有针对性的开展租赁活动,在合同作相关的规定和明确,有效避免租赁纠纷。保障战备的使命任务可分为保障战争性军事行动和非战争性行动,也可按平时和战时应急保障来区别,主要由房管部门统一管理的储备房地产保障。战争性军事行动主要是指部队编制调整、驻训、演习等,相关保障任务就包括部队编制调整所需的营房保障、战时建指挥所、野战临时营房、临时医院、通信站等。部队平时使用的营区因训练和生活等大量的活动而暴露在敌方侦查之下,不利于战斗力的发挥。在战时启用储备营区,能达到较好的隐蔽和出奇制胜的效果。非战争军事行动是指反恐维稳、防暴处突、抗击洪水、地震雪灾、控制各种疫病传染等任务,主要目的是保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这就要求储备营区具有保障大量群众临时生活的能力,需要在预案中作出相应的考虑并配置相应的设备设施。

3、2明确租户的情况

军队空余房地产租赁是为军队建设服务的,因而对出租项目要有所 取舍。在选择租赁项目时,从事生产销售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和环境污染大的项目不能租,出现事故将造成严重的影响,严重损害军队形象;涉及外资背景的项目不能租,可能危及军队的信息安全;涉及“黄、赌、毒、私、假、法”的项目更是要杜绝。

要避开不良项目,需要在合同签订前的招租过程中加强对租户的审核,包括对租户的政治背景、信用情况和经营项目的审核,从源头上清除隐患,杜绝不法份子利用军产从事违法活动,避免给租赁管理造成被动。

3、3明确租赁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总部统一制订的制式《军队房地产租赁合同》(简称制度合同)是总部经过大量的调研和反复修改后确定的,充分考虑了军队空余房地产的军事性等特殊性,权利义务规定全面细致,能最大程度的避免军民纠纷,维护军队权益。在军队空余房地产出租中必须使用制式合同签订租赁合同,规范租赁秩序。

一是制式合同明确了租赁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方便了管理。制式合同明确了由租户负责所租房地产的看管维护、环境卫生的维持、安全防火、流动人口管理、计划生育管理等与产权无关的工作。此规定明确和管理范围,减轻了房管人员工作压力,强调了“以房养房,以租看房”的要求,强化了军队空余房地产的安全管理。

二是制式合同明确了相关权属问题,确保产权明晰。制式合同规定,经军队研究同意的由租户进行的装修改造项目或者新建添建项目,其房屋产权一律归军队所有。由于部分军队空余房地产较老旧,部分租户在承租后由于种种原因要求对营房进行装修改造或新建添建的情况比较普便,处理不当就会导致产权纠纷。制式合同对该类问题的处理原则作了明确,保证了军队空余房地产的产权清晰。

三是制式合同明确了因军事原因提前终止合同的,租户必须无条件退还房地产及相关财产,并互不补偿。这条规定对于空余房地产出租尤为重要,保证了空余房地产的根本职能的有效履行,保证了在部队需要时进的去、住的下。

4、加强合同后管理的措施

4、1督促保养维护,确保房地产安全

部分租户安全意识不强,对安全隐患不重视,或者发现安全问题后因侥幸心理,考虑经济原因不愿处理。房管人员要经常检查出租房地产的状况,提醒和教育租户绷紧安全弦,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处理隐患,加强维护保养。遇大风、大雨、大雪、冰雹等恶劣天气时更要加大检查力度,避免出现破窗效应,增加维护的难度和成本。对于出租用于办学、办厂和做休闲购物场所等的房地产,应加强临督管理,如检查消防措施是否到位、卫生条件是否合格等,避免出现群死群伤等重大安全事故。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力的应果断中止合同,消除事故隐患。

4、2复核租户情况,确保租赁安全

有的租户利用群众对军队的信任,租赁军队房屋进行涉“黄、赌、毒、私、假、法”的违法犯罪活动。有的人认为租用军产对逃避计划生育检查有帮助,就租用军队的房地产企图达到目的。有非法企图的租户在承租前都会隐瞒情况,不加强检查督导很难发现问题。房管人员应定期和不定期地检查租户是否按生产经营许可证上规定的范围经营,有无私自变更经营用途,有无其它违法乱纪的行为。对问题严重的应采取果断措施,及时上报,有必要的可中止合同,甚至通知地方相关执法机构。另一方面,可以对在租赁活动中表现较好、对营房管护做出贡献的租户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如租金优惠,优先考虑续租和扩大租赁规模等,褒奖其行为,做好正面宣传,激励其他租户自觉做好房地产管护工作。

房地产合同管理篇6

【关键词】房地产;工程项目;合同管理;造价控制

工程造价、工期和质量是工程项目管理的三大目标,工程造价包括了合同价款和追加合同价款,发包和承包双方在协议中确定承包范围以及合同价款。但是建筑工程具有周期长和工程量大的特点,受工程所处位置,气候、环境、市场变化和工期的影响,增加合同价款的现象时有发生,所有这些对工程总造价的变化增加了不确定因素。因此,从源头做起,加强合同管理,控制工程造价势在必行。

一、房地产项目合同管理概述

1、合同文件。合同是房地产项目甲乙双方合作的基础和依据,合同管理贯穿工程项目建设的始终。工程建设项目合同是发承包双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文件签订的对有关权利、义务和责任划分的文件,合同文件包括了合同协议书、合同通用条款和合同专用条款,还包括投标书及其附件、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协议书、技术文件、审查通过的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和投标报价。施工合同是合同管理的核心,施工合同包括了工程施工范围、工程数量、工程造价、工程款支付方式、计价方式以及变更价款的约定、索赔以及风险责任等,只有科学合理的确定各项条款,做好合同管理工作,房地产项目工程造价才能真正的得到控制。

2、合同管理。合同管理贯穿工程施工的始终,合同管理包括三个阶段,即合同管理前期、合同管理中期以及合同管理后期。首先,合同管理前期主要是合同招标投标阶段的合同管理,承包商和业主在意思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确定合同价款、工程价款支付方式、工期质量要求、合同交底以及奖罚条款。其次,合同管理中期主要是施工过程中的合同管理,该阶段包括了工程计量管理、签证变更管理、工程价款支付管理以及索赔管理。再次,合同管理后期,该阶段主要是工程验收阶段的合同管理,业主要督促施工单位检查清理竣工图、招投标文件、结算书以及合同书,确定工程的实际执行情况,在符合工程质量和工期的基础上支付工程价款。因此,房地产项目合同管理是全过程的、动态性的和系统性的。

二、房地产项目合同管理与工程造价控制的关系

1、合同管理贯穿房地产项目造价控制的全过程。如上所述,工程合同管理是全过程的和动态的,工程合同管理包括了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以及工程竣工阶段的合同管理,工程合同管理贯穿了工程造价控制的整个过程。首先,在施工准备阶段,要首先根据的订立物资采购合同以及施工合同关于预付款支付的相应条款,向施工物资供应单位支付的预付款,施工单位则要及时进行施工图纸审查工作。其次,施工阶段是合同管理的主要阶段,现场监理工程师和甲方代表要严格审核施工单位的工程计量、材料进场验收和现场签证变更管理,控制造价变动,在此基础上及时给施工单位进行价款支付,保障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此外,在工程验收合格之后,及时依据和同条款督促并严格整理各项工程技术资料和经济资料,严格竣工图纸审查手续,确保图实相符。通过按照相关规范和要求以及合同条款的约定进行控制,把控好结算审计这一工程造价控制的最后环节。

2、合同权责约定对工程造价的影响。合同规定了承发包双方以及造价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的权利义务,发包商要在合同的基础上委托造价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对项目建设进行管理,明确权责是实施管理的基础和前提,只有通过明确权责管理工程师才能有效地实施管理。此外,在合同双方发生经济纠纷的时候,现场监理工程师和造价工程师作为第一责任人,他们出具的原始凭证等也是解决双方经济纠纷的重要依据,违背合同约定的一方要承担合同规定的责任,使受害方得到相应的经济补偿。

3、工程结算方式对造价的影响。在房地产项目施工中,工程量清单计价是目前常用的计价模式,计价模式包括了固定单价和固定总价两种方式。固定总价合同要以施工图纸为基础进行价格计算,承发包双方就工程项目协议工程固定总价,只有在施工范围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合同总价才会发生变化。而固定单价合同要按照工程变更单、竣工图和现场签证来进行计算工程量,综合单价包括了机械费、材料费、人工费、管理费以及利润,合同履行期间单价不能随意的进行变动。因此,通过对周围环境、图纸以及现场状况等因素进行考虑后,对于技术含量较低、工程量较少且预计变化不大的项目在采用工程总价包干的模式也是减少合同造价变更的一种有效手段。

三、加强房地产项目合同管理,控制工程造价

1、加强合同管理基础工作。合同管理基础工作主要是事先了解国家的各项政策、法规以及行业规定,熟悉施工图纸和技术方案、掌握原材料价格以及设备价格,在市场调研的基础上充分的了解各项施工技术,确定合理的工程造价。另外根据经验,对常规合同可能发生的各类情况进行分析,补充明晰相关条款内容及处理方案,做到预先控制,防患于未然。合同管理基础工作是琐碎的、长期的而且也是一个动态管理和不断完善的工程。但是基础工作也是十分必要的,基础工作做得越细,合同双方的纠纷就会越少,额外工程造价也会相应的减少,总体上降低工程造价。

2、工程施工阶段的合同管理。施工阶段是合同管理的最主要阶段,合同管理人员要重点做好施工阶段的合同管理,控制工程造价。首先,做好常规的合同管理工作,合同管理人员要建立技术档案,对工地会议纪要进行适当的补充,对合同的执行情况进行动态的分析和评价,按照合同进行工程管理。其次,合同履约评价。发包人不仅要对工程进度、质量、安全以及投资进行日常管理,还要适时的进行合同履约评价,促使合同履行方严格按照合同办事,避免低价竞标和管理问题滞后的问题,定期的展开合同履约评价工作,在分析优缺点的基础上促进合同的改进。再次,索赔工作的公正处理。房地产项目工期较长,受工程变更、环境变化及合同缺陷的影响,工程索赔是房地产施工中不可避免的问题。在合同管理的过程中,合同管理人员要适当的预见索赔问题,及时的核定并变更合同的相关资料,确保工程合同的完整性和法律有效性,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程序进行工程索赔。此外,合同管理过程中要做好签证管理工作,对工程造价变化进行适当的控制。建设单位要加强现场的施工管理,对现场签证、材料代用、额外用工以及各种因素进行控制,动态掌握工程造价变动,减少工程结算过程中的扯皮现象,减少施工中较大的经济损失。

3、加强工程结算管理。合同管理人员应该严格按照合同办事,对工程预算费用进行严格控制,严格按照竣工图纸计算完成工作量。首先,造价师和监理师要严把审核关,对违约进行减款,对现场签证和设计变更进行审核,建设单位要在施工的过程中编制材料用量明细和结算书,确保工程结算的客观、公正和合理。其次,在工程结算的过程中,要审核结算书的准确性和程序的合法性,中标综合单价不能进行调整,对计算误差以及工程量清单漏项按照合同约定原则进行计算。因此,合同管理和工程造价控制是全过程的动态的,工程地点、内容和承包方式的不同都会引起合同管理和造价控制的变化,通过加强合同管理也是工程实施阶段有效控制造价的主要措施。

四、结语:

随着经济的进步和社会的发展,工程建设项目不断膨胀,建筑企业之间的竞争加剧。低价中标、高价索赔等现象层出不穷,工程预算超概算、结算超预算的现象已经变得非常平常。房地产商只有加强合同管理,密切关注房地产行业新动向,重视合同管理的每个环节,工程项目造价才能得到有效的控制。

参考文献:

[1]陈敏、合同管理过程中的工程造价控制分析[J]、 技术与市场、 2011(07)、

[2]夏溧鸿、加强工程合同管理合理控制工程造价[J]、 四川建材、 2011(04)、

房地产合同管理篇7

为了适应本市房地产业迅速发展的需要,综合运用行政、经济和法律的手段,建立规范化管理体系,保障房地产市场机制的正常运行和健康发展,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就本市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转让范围内的房地产预售、出售、买卖、交换、抵押等交易管理、公证、登记事宜作如下规定:

一、凡通过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或转让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投资经营者(除已经上海市房产管理局资质审查批准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外),均需遵照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印发的《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的通知》及本市的有关规定,组建资质与其开发经营项目规模相适应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其中,外商投资企业须根据规定的程序报经上海市外资委审批同意,并经工商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向上海市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局)申报备案;国内投资企业则应先报经市房管局审查批准后,再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本市已批准成立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通过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或转让,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则应向市房管局办理申请取得外销商品房专项经营权,方可开展开发经营业务。

二、房地产预售,须按一九八八年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上海市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房产经营管理实施细则》规定,报经市房管局批准。批准预售后,房地产投资经营者应在批准之日起十天内向市房地产登记机关申报预售(注册)登记。

房地产预售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应经市公证机关公证,公证后预买方应在二十天内向市房地产登记机关办理预售登记。

三、房地产投资经营者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或转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经投资开发并完成了一定比例的建筑工程量后需转让的,则必须先报经市房管局审核批准,转让双方签订的房地产转让合同(包括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经公证后,应在二十天内向市房地产登记机关办理转让登记。

四、房地产投资经营者在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或转让合同规定的可建房屋竣工、验收合格并向市房地产登记机关办理商品房注册登记后方可出售;其中,未申请预售的房地产项目出售前则应先经市房管局批准。

房地产投资经营者出售房地产(包括已经预售的)买卖双方签订的房地产出售合同,经向市公证机关申办公证后,买卖双方当事人应在一个月内向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所办理房地产过户手续,然后由买受人向市房地产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按规定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

五、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的房地产投资经营者或业主,出售房地产应与买受人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合同经公证后,买卖双方当事人应在一个月内向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所办理房地产过户手续,然后买受人向市房地产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按规定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

房地产交换,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房地产交换合同经公证后,应按上款规定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六、房地产抵押(包括土地使用权抵押、房地产权益抵押、房地产权抵押等),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应签订房地产抵押合同。合同经公证后,应向市房地产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七、房地产交易中,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房地产预售、出售、买卖、交换和抵押等合同,应使用市房管局统一印制或认可的合同文本。

房地产合同管理篇8

一、进一步提高对整顿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重要性的认识

整顿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对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稳定住房价格,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和市各有关部门要从实践“*”重要思想和

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出发,切实把思想统一到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上来,坚持深化改革和加

强法治并举,坚持整顿规范和促进健康发展并重,不断加大对房地产交易环节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进一步强化制度建设,努力营造主体诚信、行为规范、监管有力、市场有序的房地产市场环境。

二、切实加大房地产交易环节违法违规行为的整治力度

(一)加强商品房预售许可管理。房产管理部门要按照法定程序和许可条件,严格把好商品房预售许可关。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预售许可证后,应当在10日内开始销售商品房。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非法预售商品房,也不得以认购(包括认订、登记、选号等)、收取预定款性质费用等各种形式变相预售商品房。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预售许可证而非法预售或变相预售的,房产管理部门应依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1号)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要从严查处,公开曝光,直至取消开发企业资质。

(二)加强对商品房预(销)售活动的动态监管。市房产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健全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上即时备案系统和房地产交易信息公示制度。商品房基本情况、销售进度、权利状态等预(销)售信息应及时、全面、准确的在网上备案系统和销售现场进行公示。对房地产企业虚假信息、炒卖房号、捂盘惜售、囤积房源等恶意炒作、哄抬房价,或者房产企业纵容、雇佣工作人员炒作房价,扰乱市场秩序的,房产、价格、工商管理部门要按各自职责依法从严查处。严禁将购买的未竣工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房产管理部门要按照《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有关规定,加强对商品房销售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对违规从事商品房活动的单位和人员,要从严处理。

(三)加强房地产广告管理。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项目,不得商品房预售广告。广告单位要对房地产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进行必要的审查,杜绝虚假广告和其他违法违规广告。对未取得预售许可证预售广告的,承诺售后包租、返本销售的,广告中有关房地产项目名称、面积、价格、用途、位置、周边环境、配套设施等内容虚假违法的,由工商、价格、房产管理部门依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广告法》、《价格法》以及《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发改委令第15号)、《房地产广告暂行规定》(国家工商总局令第71号)等法律法规,予以严肃处理。

(四)加强房地产展销活动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房产管理部门加强对房地产展

销活动的管理,严格展销许可的审查和监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审查展销活动主办方资格,房产管理部门要审查参展企业的信用情况和参展房地产项目的合规情况。有严重违法违规不良记录的房地产企业和不具备预(销)售条件的商品房项目,不得参加展销活动。

(五)加强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要统一使用建设部和国家工商总局监制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与购房者签订商品房预(销)售合同。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制定商品房销售合同格式条款时,不得免除自己责任、加重购房人责任或排除购房人合法权利。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及格式条款应在订立合同前向购房人明示。房产管理部门应严格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制度,落实购房“实名制”。对房地产销售过程中实施合同欺诈,利用虚假合同套取银行贷款、偷逃税款等违法违规行为,房产管理部门可暂停办理其商品房网上签约、合同登记备案等房产交易手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大对合同违法和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查处力度;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六)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凡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并在一个月内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房地产经纪人承办经纪业务,应当采用房产、工商管理部门制定的房地产经纪合同示范文本,并附有执行该项经纪业务的房地产经纪执业人员的签名。对房地产经纪人利用虚假信息骗取中介费、服务费、看房费等费用,在买卖过程中赚取差价等违规行为,由房产、价格、工商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依法查处或联合予以查处。

三、认真落实各项措施,深入开展整顿活动

(一)深入开展专项整治活动。从9月份起,用一年左右时间,在全市范围内集中开展房地产交易秩序专项整治活动。各地和市房产、价格、工商管理部门要认真制定整治工作方案,明确时间要求,细化工作任务,落实工作责任。对专项整治工作中查出的问题,要积极督促整改;整改不力、群众反映强烈的,要予以通报批评。

(二)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市房产、价格、工商管理部门要通过开设专项整治热线电话等方式,方便群众投诉,加强社会监督,及时发现和查处房地产交易环节的违法违规行为。各级领导干部不得利用职权干预房地产交易活动。

(三)建立房地产交易诚信机制。市房产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健全房地产交易信息服务平台,及时、准确、公开相关信息。房地产企业及其执(从)业人员的失信行为情节严重的,要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市房产、价格、工商管理部门要建立对房地产交易环节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和惩戒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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