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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征税管理(精选8篇)

时间: 2023-08-21 栏目:写作范文

企业所得税征税管理篇1

企业所得税作为我国税制结构的第二大主体税种,在组织财政收入和调节收入分配等方面起着重要作用。随着税制改革的逐步深化,企业所得税因其税源覆盖面广、与经济活动相关性强、收入增长潜力大等特点,在我国税制体系和税收收入中的地位进一步提升。但是,企业所得税因其管理对象复杂、税基计算繁琐等特点,是国际上公认的管理难度最大的税种之一,伴随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和税收收入同步快速增长的是其税收风险,将风险管理理念引入到企业所得税的征管工作,对堵塞税收流失、促进税收增长、降低税收风险、落实税源专业化管理等具有重要意义。

风险管理起源于美国,20世纪70年代起被广泛应用于企业、金融、政府的管理活动之中,其发展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以“安全和保险”为特征的风险管理,主要措施是通过保险将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第二阶段是以“内部控制和控制纯粹风险”为特征的风险管理,要求公司管理层加强内部会计控制;第二阶段即全面风险管理理念,典型代表是美国反欺诈交易委员会(COSO)于2004年的《全面风险管理──整合框架》。风险管理实质上是由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控制等步骤所构成的程序,该程序的运行须围绕一定的目标、信息与沟通、监控等。而我国近几年才将风险管理运用于税收管理当中, 2008年12月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肖捷在全国税务工作会议上明确提出要“加强税收风险管理”,税收风险管理作为一个新理念受到越来越广泛的关注。随着税务部门信息化水平的提升及应用经验的积累,构建以风险预警机制为起点的风险管理已经成为落实税源专业化管理的必由之路。

二、企业所得税征管中存在的问题

(一)现有的征管模式加剧税收风险

现有属地管理的税收征管模式,对企业进行划片分户式的包干管理,随着纳税人的不断增多及涉税业务的繁杂,这种方式愈加粗放和低效,往往使大量管理资源被无效或低效地耗费在缺乏针对性的管理措施和环节之中,并加剧了征管资源与征管质量的矛盾,而且存在“重流转税、轻企业所得税”的现象。

就现有的企业所得税管理机制来看,主要侧重于事前的优惠政策管理和事后的审核评估管理,且事后的评审面较小,所占比例仅为5%~10%;偏重于年度汇算清缴的逻辑性审核,不重视季度预缴申报管理,缺乏事中的预警监控。基层税务局仅在政策法规科设定一人专职从事企业所得税管理,基层税务所设有所得税管理岗,但并非专职。纳税户数的增加和各项管理措施的不断细化,税收管理员日常事务性工作较为繁杂,没有精力去做大量有关企业所得税的分析工作。比较全面掌握所得税政策、能熟练进行日常管理和稽查的干部所占比例偏低,所得税管理队伍不同程度上存在“断层”的现象。

(二)会计环境恶劣加剧税收风险

中小企业对财务制度执行不严、财务人员水平参差不齐,许多企业没有准确地依照税法调整会计制度与税收政策之间的差异,并且通过多套账来应付税收检查。众多企业为降低成本,往往聘用兼职会计,而这些兼职会计可能在很多家企业兼职,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入账的及时性、核算的准确性。

三、构建以风险管理为导向的企业所得税专业化管理

(一)加强企业所得税征管的目标

应当以风险管理为导向、以分析评估为起点,落实企业所得税的专业化管理,最终达到促进所得税增长、提升纳税人税法遵从度的目标。理想的风险管理机制能做到以最少的资源化解最大的危机,同时使风险高的事项先处理、风险低的事项后处理,从而提高行政效率。

(二)以优化纳税服务、提升违法成本来改善征管环境

充分利用税收网站、报纸、电视等多种宣传媒体,依赖现有的12366财税资讯平台,采用多渠道、互动的形式,及时现行的所得税法规;加大对企业财务人员的学习培训力度,定期举办企业所得税知识培训班,帮助企业财务人员熟练掌握所得税知识和操作流程。

对不按规定履行纳税人义务的纳税人严惩重罚,坚决杜绝以补代罚。对相关财务人员的违法行为,应通报相关的财政主管部门,由财政主管部门给予处罚,并留下不良记录,促使财务人员提升业务能力、加强职业道德修养。

(三)以风险管理为导向、动态的企业所得税预警机制

1、优化所得税管理的组织机构

专业化的税源管理需要专业化的管理部门及其管理者,应当在基层分局成立所得税管理部门,内设2~3名干部,专事所得税涉税事项的管理和专项分析;在基层分所专设1人,从事所得税涉税事项的管理、专项分析及对相关数据的上传下达。基层分所所得税管理岗的工作重点是对上级分析事项进行布置落实,同时积极开展分局内部个性化分析,并将分析结果传递至上级和评估、稽查等部门。

2、科学地选择预警指标

预警指标的选取以及能否有效运行,取决于对企业数据分析结果的筛选应用。筛选应以对企业的分类为基础,行业分类与经营规模分类相结合。数据来源以历年所得税年度申报为基础,结合季度申报、增值税申报、稽查评估结果、企业电力消耗等数据,加以综合分析。预警指标由税负指标和相关财务指标构成。税负预警指标包括收入税负率、税额变动率、成本税收贡献率等;相关财务指标包括利润率、毛利率、营业收入变动率、营业成本变动率、期间费用变动率、存货变动率等。在动态分析过程中,以2至3个税负衡量指标为核心,辅之以相关的财务指标,既可进行纵向分析,也可进行横向分析。

3、构建动态的风险识别与评估系统

借助省局征管辅助系统这个信息化平台,构建动态的风险识别系统,以识别处于风险值内的企业。对处于风险状态的企业,以系统自动识别为基础,辅以人工识别。

(1)确立各项指标的正常区间值,这类数据的取得需要进行大量的调查测算,也可以用现成的省以上国税局公布或财务会计制度公布的指标为标准,当企业的一项或几项指标偏离同行业均值、上年同期水平或本年上期水平一定幅度时,即成为监控对象。

(2)完善异常申报监控模块,对企业所得税的季度预缴零负申报、季度预缴连续零负申报、年度零负申报、连续年度零负申报等情况进行统计预警,把连续异常企业列为关注企业。

(3)建立动态的指标修正机制,充分考虑经济的发展变化,如物价因素、汇率因素、行业在经济中的份额等变化因素,及时对指标的区间值加以修正,同时需结合企业自身的经营状况变化情况,进行动态分析。

4、对预警企业的监控机制

对风险企业加以识别后,系统出具企业所得税指标异常预警提示单,层层下发至企业,由企业及时进行自查,需要时,可安排税收管理员根据企业自查情况及对相关财务指标的分析进行核查。核查结果不能排除风险的,分别情况移送稽查处理或由评估部门进行进一步的评估分析。

5、加强对典型风险领域的评估和监控

首先,对小企业的分析评估应结合产能分析。对于小企业上述的预警指标是不够的,因为小企业往往存在现金交易不入账、虚列成本费用的问题,从而导致部分企业长期亏损或微利的现象。根据我国企业以制造业为主的特点,制造类企业成本费用中的关键生产要素如固定资产、电力等能源消耗指标能够较好体现其生产经营情况。因此,在熟悉企业生产工艺程序特点的基础上,剖析关键生产要素,以固定资产开工情况、原料、动力、燃料等消耗测算纳税人的生产销售情况,将估算值与纳税人的申报信息进行对比,对偏离程度较大的企业进行重点关注。

其次,对规模以上企业加强行业税负监控。规模以上企业的财务核算水平往往比较好,对此类企业的评估分析主要依靠系统的预警指标进行监控。对税负指标和主要财务指标变动较大的企业,要求其积极进行自查,在抓好自查工作的基础上,有的放矢地做好督导和抽查工作。针对规模以上企业经营事项复杂、纳税调整事项繁多的特点,应当完善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和跟踪服务制度,及相关的动态分户管理台账,在了解企业涉税诉求的基础上,加强对重组业务、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等重点事项的管理。

(四)加强部门间的信息沟通与交流

在税务部门内部及与其他政府部门之间应建立良好地信息互通机制:

在税务部门内部,在征管辅助系统建立管评查互动模块,促使税源管理、稽查、评估形成合力,实现管理、评估和稽查工作的良性互动,强化对企业所得税的立体管理。稽查部门在履行职责中,对企业经营状况的深入挖掘程度是管理与评估环节所难以到达的,应将稽查获得的信息通过系统传递至所得税管理岗及税收管理员。同时,评估部门将获得的经营信息、重大线索等也可通过系统传递至税源管理、稽查部门,从而实现信息共享。

与其他政府部门间,加强与地税、工商、司法部门、会计主管部门等的信息互通。与地税部门加强共管户的信息协调,平衡共管税种在征管方式方面的差异,以均衡税负差异;加强与司法部门、会计主管部门的信息联动,必要时与司法部门联手加大对税收犯罪行为的处罚力度,加大对财务人员违法行为向会计主管部门的通报力度,由会计主管部门给予严肃处罚。

参考文献

[1] 国家税务总局教材编写组编、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规范[M]、北京:中国税务出版社,2011、

[2] 吴轶轮,任浩、内控管理体系向风险管理体系的成功转换:来自宝钢的经验[J]、会计之友,2008(34):57-59、

[3] 宋传江,刘敬英、关于运用风险管理理论精管税源的思考[J]、经济研究参考,2010(65):53-55、

企业所得税征税管理篇2

一、依靠科技创新,让所得税税源可“视”

随着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调整的逐步到位,以及投资方式的多元化趋势,地税机关负责征管的企业所得税的税基呈现逐步萎缩的倾向。突破传统的人工静态跟踪方式,增加企业所得税税源管理的科技含量,以提升信息化运用和管理水平来抓住主体税源、保障收入,成为地税机关抓好企业所得税税源管理的必然选择。针对房地产和建筑安装项目企业所得税所占份额逾半的现状,以及房地产和建筑安装项目纳税主体复杂、流动性较大、持续变化性强和点多面广的特性,市地税局自行研发了一套“GIS税源定位可视管理系统”,实现了对房地产和建筑安装项目的信息化、动态化、精细化管理新模式。“GIS税源定位可视管理系统”,集“地理信息、属性信息、征管信息”于一体,通过与省局统一开发的“税收征管系统”的功能对接,只要对房地产和建筑安装项目进行“地理信息形象图文标注”和及时的“属性信息录入”,便可在全市范围内实施“对每个房地产和建筑安装项目、每个楼盘、每套商品房的具体地理位置及预售情况、税款缴纳情况”等的“多维信息比对”和“多层次密集监控”。依托“GIS税源定位可视管理系统”,2007年度比上年增加所得税管户231户,由此增加企业所得税税源2850万元,其中,房地产和建筑安装项目税源1390万元,占入库所得税总额的15、4%,保障了企业所得税的持续稳定增长。

针对铁矿、煤炭行业普遍存在的产量和销售的监控双难问题,为避免税基受到侵蚀,市地税局又依托科技创新手段,在重点铁矿、煤炭开采企业的矿井出口处安装“远程电子矿产品产量监控系统”。该系统能通过“摄像头”和“轨道式传感称重器”,实时记录井口出车量和矿产品重量,并将记录的信息自动传送到税务机关的电脑监控系统,实现了矿产品开采企业生产产量的可视化监控,达到以产控销、以销控税、源泉控管的目的,解决了一直以来困扰煤炭企业收入无法核定,行业企业所得税无法有效管理的问题。从2007年8月到年底系统安装以来,全市煤矿企业申报产量达到140多万吨,同比增加30万吨,增长了58%,入库企业所得税381万元,同比增长67、5%。通过系统的监控,使征管效率得到了极大提高,采矿企业自觉纳税意识明显增强,依法治税水平得到了进一步提升。

二、注重数据分析,让所得税税源可“控”

企业所得税管理要求高,检查难度大。而如何去发现管理上存在的问题,是解决企业所得税管理难的关键所在,只有发现问题才能更好的解决问题。市地税局几年来一直注意从大处着眼,从小处着手,通过做好数据分析这篇文章,让所得税税源了然于胸。一是重视宏观数据分析的经常化。定期将全市的工业增加值增速、固定资产投资增速、企业职工工资增速等主要经济指标,与的企业所得税征管指标进行比对,同时经常将自己的企业所得税征管指标与同经济发展水平的相当的地市进行横向比对,努力将全市企业所得税的“增减变化情况”掌握在一个可控的范围之内。二是重视客观数据信息的平台化。市地税局自行研发了“征管资料电子化管理系统”,凡年纳税额超5万元的企业资料全部录入该资料管理系统,结束了长期以来征管资料只能依靠手工操作的历史,实现了纳税人财务数据及纳税信息的市、县、分局三级共享,拓宽了企业所得税的税源监管渠道。截至2007年,通过征管资料电子化管理系统查出有问题的企业168户,补缴所得税859万元。三是重视微观数据分析的预警化。为提高企业所得税的纳税评估水平,市地税局通过多年的技术积累,建立了以“因素分析、逻辑分析、差异对比、推理判断法”为技术手段,以分行业的“成本费用变动率、资本收益变动率、利润税负变动率、主要生产原材料变动率”等15项指标值为预警技术指标,以实地核查为技术辅佐的“所得税征管数据评估指标体系”。通过对具体企业的收入、成本、费用、申报税款等相关指标的比对分析,以及同类型、同规模企业成本利润率、毛利率、所得率等指标的系统评估,及时发现企业存在的问题,特别是“久亏不倒”、利润率、税负率明显低于行业平均水平的企业,对其进行深入分析税基管理的薄弱环节,及时调整征管措施,有效地将每个具体企业的费用列支和收入实现情况,以及所得税的申报、缴纳情况掌握在可控范围之内。如对万安氯酸盐有限公司2007年财务数据进行评估,2007年度管理费用变动率/2007年度收入变动率=7、8,2007年度管理费用增长率46、75%>20%,按照该指标预警值应在20%以内,说明企业可能存在多列管理费用,少缴税款的情况,应作为查案的重点,经检查,企业果然存在多列招待费、错列罚款等现象。通过注重数据分析,让所得税税源可“控”,确保了企业所得税收入的稳步增长。2008年1-6月份,全市累计完成企业所得税13203万元,比上年同期增收3186万元,同比增长31、8%。

三、规范行业办法,让所得税税源可“增”

企业所得税分享体制改革和投资方式的多元化,地税机关所辖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在“量”上的增长受到一定的制约,挖潜堵漏,走内涵式增收道路是地税机关的做大做强企业所得税税基的一个有效途径。按照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要求,市地税局通过不断完善税源管理的各项制度,促进了企业所得税由粗放型管理向精细化管理的趋势化转变,一定程度上保证了企业所得税的稳定增长。一是改革、规范了一些重点领域和行业的所得税征管。针对建筑业、房地产业和交通运输业三个行业收入费用难以监控、企业所得税税基受侵蚀严重的状况,经提请市政府批转出台了“关于规范市建筑业、房地产业和交通运输业三个行业税收征管意见”的三个规范性文件,开创了“定率和查帐结合”、“预缴和汇缴结合”的行业税收征管新局面,改变了过去那种对核定征收户只“定”不“管”,“一定了之”的简单征管模式,规范和细化了三个重点行业的所得税征管。2007年三个行业自行汇缴补缴企业所得税678万元,税务机关通过评估和检查补缴企业所得税549万元,与上年同比分别增长21%和36%。二是巩固加强了一些新兴行业的所得税征管。由于地方上小水电开发权力的开放,小水电投资成为当地的一个新兴产业。针对小水电行业投资主体分散,各地征管宽严度不一,企业所得税增量与投资增量不太协调的状况,市地税局紧紧扣住水电行业电量、收入和耗费规律性强,各项经济指标容易控制的特点,组织专门人员对全市小水电进行了深入调研,从小水电站建设到投产的全过程的耗工、耗材进行测算,出台了《市小水电开发行业税收征收管理办法》,较科学合理地制定出相关定量分析指标,全面加强了小水电建设期和生产期的税收管理,取得了强化管理的突出成效。2007年度全市共征收小水电企业所得税367万元,同比增长了51、1%。三是规范了行业薄弱环节的征管。对矿产品开采企业,市地税局除利用前文提到的运用科技信息化手段对其产量实施“远程电子产量监控”外,另对其矿产品销售价格、费用开支的监控出台《市铁矿、煤矿行业税收征收管理办法》,对矿产品开采企业的销售价格、重要费用支出如采矿费、排污费、运输费等大宗费用实行报验登记,从收入、成本、费用进行精细化的源泉控管。2007年全年入库采矿业企业所得税686万元,同比增长38、5%,实现了产能、销售无增长的情况下,所得税增幅远高于价格增长的良好格局。

四、加强机制建设,让所得税税源可“挖”

企业所得税征税管理篇3

一、房地产所得税征管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房地产业税源底数不清。随着城市化进程加快,房地产市场方兴未艾。作为年1月1日以后新办房地产企业所得税征管单位,各级国税机关对加强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管理制定了很多政策规定,采取了一些有针对性的具体办法,然而效果并不明显。究其原因,重要一点是信息获取渠道过窄,相关制度不健全,对房地产商的置业资讯掌握不够,体现在不了解商家购置了多少地,开发了多少商品房,属下挂靠了多少项目部门,某一时期商品房销售情况如何等等。不能对房地产商置业情况通盘掌握,就谈不上对房地产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控管,税收流失的漏洞也就难以堵塞。

(二)房地产企业财务状况难以掌控。房产开发一般周期长,成本费用支出项目多,部分兼职财务管理人员业务素质不高,财务核算状况普遍较为混乱。如有的企业采取收入不入账、挂往来账、转移资金或不申报等多种方式有意隐瞒预收收入,或者开发项目达到完工标准不及时结转销售收入、少计销售收入;有的企业利用假发票、作废发票、大头小尾、项目填写不全发票及白条等列支成本费用,或采取多提预提费用、多列建筑安装费用、超标准列支工资费用、多提固定资产折旧等手段虚增成本;有的企业采取预算成本或计划成本结转,或在多个开发项目、分期开发项目之间,故意混淆前后项目之间的成本,以达到多转完工项目销售成本的目的。企业的这些行为,给国税部门的管理设置了不小的障碍。

(三)房地产业所得税征管乏力。现行税法规定,新办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由国税部门负责征收,而不动产销售发票以及预售房产发票由地税部门负责发售,国税部门无发票管理权不能做到以票控税,地税部门有发票管理权又无权征收税款,两个部门都有管理盲点,有些地方出现国、地税争抢税源或者疏于管理现象,房地产企业所得税一直是国税部门征管的难点。而国税部门尚未研究制定一整套行之有效的管理办法,加之国税部门征、管、查之间协调配合和信息共享的机制尚待完善,国税部门与工商、地税、建设、房管、规划等部门信息交换制度需要健全,具有一定房地产管理经验的税收管理员很少且岗位又频繁变动,这些因素的存在加大了征收管理的难度,制约了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管理质量。

(四)房地产企业所得税政策需要完善。一是现有的房地产企业所得税内外资税收政策有别。二是新的税收政策出台滞后。面对房地产业管理的复杂局面,有关部门往往不能及时制定出台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有些现实问题常因缺乏政策依据而无法处理。如企业项目完工后迟迟不结转成本,税务部门该在何时、采取何种方式对项目进行结算处理等没有明确的政策规定。三是房地产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不统一。根据有关政策规定,房地产企业所得税分不同情况可以实行查账征收或者核定征收,不少国税机关为了简化管理,对房地产企业不分经济性质、经营规模、财务状况一律采用核定征收方式,总体降低了企业所得税征收率。

二、加强房地产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对策建议

(一)注重第三方信息收集。应全面加强对第三方信息资料的收集整理。如从土管部门了解土地交易情况,从房管部门了解项目开发面积和房屋销售情况,从银行部门了解企业开设账户及资金往来情况,从地税部门了解企业领购发票及代开发票情况等。同时,着力抓好企业立项报批、分期建设、竣工验收、开盘销售、预售转销售结转等环节管理,以此掌握房地产企业的经营动态。还应大力依托地方政府的支持,建立健全政府部门信息共享机制。

(二)建立户籍档案信息。建立企业基本信息档案,适时、完整记录企业各个阶段各个时期的经营动态。信息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资金来源情况,征用土地面积,项目开工、竣工和销售的起止时间,实际建筑面积(套)、已销售面积(套)和未销售面积(套),销售价格、单位成本和预售房款情况等。要做到这一点,需要充分调动税收管理员的积极性,净化当地税收执法环境,构建社会综合治税良性机制。

(三)强化纳税评估工作。采取“按季评估、按年结算”形式,全面核实纳税人的账务、报表和原始凭证,着重审查企业账簿资料与各项申报资料是否完整、齐全,账表数据与申报纳税数据是否一致,收入、成本费用、利润及其他有关项目是否符合税法规定。重点审查与企业项目开发有关的合同文书,如建筑合同、工程预(决)算书、项目增补(减)合同、与客户的合同协议等,看合同、协议书中的有关数据是否与企业入账数据有关或吻合。加强对房地产企业税收贡献率、所得税税负率、销售收入变动率、成本利润率等主要指标的监控。关注企业预售房产情况,及时开展对完工项目的税收清算。同时,建议财政部门进一步健全有关房地产行业财务会计制度,规范房地产企业财务会计管理。

(四)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针对房地产行业的特殊性,有计划地开展对房地产企业所得税专项检查,加大对房地产行业大案要案的查处力度,严厉打击偷逃税等涉税犯罪行为,以达到“检查一个行业,规范一个行业”的目的。建立房地产企业诚信纳税档案,定期公布房地产企业申报纳税和税收检查情况,对拒不申报、严重虚假申报或查补税款拒不入库企业,向政府建议取消其今后在当地承揽建设项目的资格,以加大其涉税违法成本,提高违法风险系数值。

企业所得税征税管理篇4

关键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改革对策

abstract: in the worldwide basis tax reform policy and the domestic macro economic environment changes under the condition, at present our country enterprise ine tax’s tax revenue collection system, is manifesting the tax revenue fairly with the efficiency, the display tax revenue to economic structure aspects and so on control action, tax revenue collection pattern and method, tax source monitoring and tax revenue services structure has many problems, adapted the socialist market economy objective request not pletely, must analyze the question which earnestly the enterprise ine tax collection aspect exists, and explores the concrete countermeasure which positively the enterprise ine tax collection reforms、

key word: enterprise ine tax; collection management; reform countermeasure

前言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决定》中,指出了我国新一轮税制改革的基本原则是“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作为此次税制改革内容之一的企业所得税改革,在体现税收公平与效率,提高税收征管效能,发挥税收对国民经济的宏观调控以及协调税收政策与会计政策差异性等方面,更具有积极意义。

1 现行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我国1994年确立的企业所得税体系,由企业所得税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构成,十年来,我国国民经济 的经济基础、宏观和微观经济形势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企业(内、外资)组织机构、规模、类型、性质发生了改变,特别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目前企业所得税制及征收管理等方面存在着与市场经济不适应诸多问题,严重制约着税收功能性作用的发挥,不利于企业发展,不利于发挥税收杠杆对国民经济的调节作用,企业所得税征管机制存在的问题,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加以分析说明。

(1)现行企业所得税征管制度不规范,无法体现税收的公平原则。现行企业所得税制存在弊端,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税法不统一,税收优惠政策存在不平等性,内外资企业税负不公平,所得税政策具有多变性,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规定复杂,纳税调整繁杂,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界定不清晰,不同行业之间、不同区域之间、不同类型的企业之间,税负差异比较大,无法真正体现税收的公平原则,不符合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因此,必须进行改革,建立科学规范的企业所得税管理制度。

(2)现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过多,不利于经济结构、产业结构的调整,无法真正发挥税收的调节作用。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太多,既有产业政策方面的,也有区域政策方面的;既有内资企业方面的,也有外资企业方面的;既有鼓励投资优惠政策,也有抑制投资优惠政策,这种过多的税收优惠政策,应进行必要的清理、调整、减并、取消。“税收优惠政策不宜过多,其作用范围应当加以明确限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税收优惠政策永远是一种辅助性的调节手段,其功能在于弥补市场机制的失灵和残缺”[1]、否则,税收优惠政策作为国家宏观调控的一种手段,无法真正发挥税收经济杠杆作用,无法对国家经济结构、产业结构进行调整。

(3)税收政策与会计政策的差异性,加大了企业所得税的纳税调整的难度,不利于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和征收。由于税收制度与会计制度存在着差异性,使得会计税前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存在永久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必须把会计税前利润调整为应纳税所得额,调整的方法有应付税款法和纳税影响会计法(递延法、负债法)。这就要求税收征管人员要具备一定的会计专业知识和核算技能,或者会计人员要熟悉纳税申报业务,然而从实际运行情况来看,无论是企业还是税务征收机关,具备这种复合型知识人才数量太少。事实上,会计政策与税法政策差异性影响着征纳双方的主体利益。一方面“表现在税务机关的税收征收管理与稽查上,现在的税务工作人员,不太熟悉新的会计准则、制度和政策,面对大量的政策差异项目,时常出现征管错误或稽查失误,或者错征、多征税款,损害纳税人的利益”[2],另一方面“表现在企业财会人员的会计核算与纳税申报上,大多数的企业财会人员,或者能做到规范会计核算,但不能做到准确申报纳税,因而招致各种税收处罚,导致企业经济利益损失,或者为做到准确申报纳税而不在规范会计核算,导致会计信息失真”[2]、

(4)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方法单一、手段落后,专业管理人员知识老化,税收征管信息化的程度不高,综合管理基础薄弱,漏征漏管现象依然存在。由于企业所得税是一个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纳税调整项目多、计算复杂的税种,所以要想全面提高企业所得税的征管效能,确保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的质量和科学规范,必须拥有一定数量专业素质的所得税管理人员及先进的征收管理理念和方法,要充分运用网络技术、信息技术等税收征管信息化手段和平台,全面加强综合征管基础性建设工作,要加强税收征管信息资源优化和配置,及时保持国税、地税、工商、金融、企业等部门的协调,以保持税收征管的信息畅通。然而目前的情况是: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方法、手段落后,专业人员数量少,知识陈旧,征收管理的基础性工作薄弱,原有的制度、规章、办法等已不适应新形势的客观需求,税收征管应用型软件的开发和使用存在一定问题,不利于所得税征管工作的科学、合理、规范、高效。

(5)税收成本较高,税收征管效率较低,税收资源结构的配置有待优化。现行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由于专业管理人员知识老化、业务不精、管理的方法手段落后、税务机关机构设置不合理、部门职能交叉重叠、税务工作效率低下、税务经费使用效率不高、税收资源得不到有效的配置等因素的影响,所以企业所得税税收成本较高,税收征管效率较低,已严重影响税收征管工作质量,必须切实采取各种措施,降低税收征管成本,提高税收征管效能,合理配置税收资源结构。

(6)企业所得税税源动态监控体系不完善,税源信息不完整,不同程度存在税收流失。由于现行企业所得税税源信息化管理的基础工作不规范,不同类型企业规模、性质、组织结构、信誉等级存在差异性,企业同国税、地税、工商、金融等部门的协调不畅,税务资源信息不共享,税收征收方式的核定不科学,国税、地税征税范围划分不清等原因,造成目前我国企业所得税税源监控不力,税源信息不真实、不完善,直接影响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和征收,也不同程度地存在着税收流失现象,必须运用信息技术、网络技术等先进的监控手段,对纳税人的开业、变更、停业歇业及生产经营的各种情况实行动态管理,以确保纳税人信息可靠、真实及纳税人户籍管理规范化。

2 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改革对策

(1)合并“两税”,构建新型的法人所得税体系,体现税收的公平原则。由于两套所得税制度在税收政策的优惠、税前扣除范围标准及有关实务的具体处理方面,存在着差异,使得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的税收负担不同,内资企业的税收负担要高于外资企业,使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处于一种不公平的竞争环境中,不符合税收的公平原则,必须合并“两税”,建立一种新型法人所得税制度,这是企业所得税改革的核心所在。“这不是名称的简单改变,而是科学界定纳税人的需要,这可以解决长期以来企业所得税以‘企业’界定纳税人,法律依据不足,难以划分清楚的问题,法人所得税确定,以民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为依据,界定清晰,对法人征收所得税,对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纳税人,则用个人所得税进行调节,这就便于建立法人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两税协调配合的所得税税制结构”[3]、(2)调整税收优惠政策。现行的内外资企业,在税收优惠政策方面存着较大的差异。国家为吸引外资,促进我国经济全面发展,在全面优惠的基础上,又在区域性方面给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诸多的税收优惠政策,而给内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较少,主要体现在产业政策优惠方面,而且不同行业、不同区域、不同类型的企业之间税负差异性较大。这种税收优惠政策的不平等性,直接导致内外资企业税收负担的不平等性,违背税收的公平原则。随着法人所得税的构建,要对现有的内外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按照“取消、减并、倾斜、公平”的原则进行调整。首先取消、减并一些优惠政策,其次,为了鼓励对国家基础产业、重点行业、重点项目及重点区域进行投资,国家要制定倾斜性的税收优惠政策。同时,“国家应实行产业政策为主,区域政策为辅,产业政策和区域政策相结合的优惠原则,对内外资企业实行基本相同的优惠待遇”[4]、

(3)法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调整。由于内外资企业在确定应纳税所得额方面存在着:税前扣除标准及范围、资产的税务处理方法、税法与会计制度的规定等方面的差异性,所以现行的内外资企业所得额的计算既不规范,又存在一定的差异性,这必将引起内外资企业在税收负担上的不公平性,使内外资企业所提供的纳税信息方面不具有可比性,无法真实考核内外资企业的盈利水平和运营绩效,也给国家税收征管带来了一定难度。内外资企业“两税”合并后,构建了统一的法人所得税体系,必须按照我国宏观经济发展的形势及世界所得税改革的发展趋势,及时调整法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构成及计算有关规定。

(4)改进税收征管的方法和手段,加强税收征管的基础性建设,降低税收征管成本,优化税收资源结构,提高税收征管效率。

1运用信息技术、网络技术等高科技含量的征管手段和方法,构建税收征管信息化平台,提高税收征管效能。根据新一轮税制改革的总体要求及市场经济的需要,要采用先进的税收征管方法理念和手段,加强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的步伐。“要依托包含网络硬件和基础软件的统一技术基础平台,逐步实现数据信息在总局和省局的两级集中处理,使信息应用内容逐步覆盖所有税种、所有工作环节和部门,通过业务重组、优化和规范,逐步形成以征管业务为主,包括行政管理、外部信息和决策支持在内的四大子系统的应用软件,要在信息技术的支持下,以业务流程为主线,梳理、整合、优化、规范征管业务流程,利用信息技术和其他技术对税务机关的内部组织结构和业务运行方式进行重大或根本改造,使税收征管更加科学、合理、严密、高效”[5]、

2优化税收资源配置,降低税收征管成本。目前,我国有些基层税务分局(所),税收征管支出与征收税收收入的总量不成比例,征收成本较高,或者随着ctais上线后,基层税务局(所)业务量大幅度减少,造成人力、物力、财力巨大浪费,税收资源配置不当,征管效率低下。适应新形势的需要,要根据税收征收环境和条件的变化,科学设置税务征收机构,重新界定职责范围,合理分流人员,使税务机关的人力、物力、财力达到最优化的配置,建立和健全税收征管的激励机制、考评机制和约束机制,对税务机关征管工作实行目标化管理,促使税务资源达到最优化配置,降低税收征管成本,提高税收征管效率。

3切实做好税收征管的基础性工作。建立和完善税收征管的工作机制,统一、规范税收征管工作的程序、办法、职责、工作流程,完善工作绩效的考评体系及考评量化指标内涵,合理界定税收征收方式及征收范围,以规范税收征管的基础性工作。这是提高税收征管信息化程度,确保税收征管工作效能的基础和条件。

(5)建立和完善税源监控和纳税服务体系,提高征管水平,减少税收流失。

1健全和完善纳税服务体系,规范纳税服务工作行为,使税收征管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我国现行税收服务体系不完善,纳税服务水平低,内容单一,信息化程度弱,纳税服务意识淡薄,已严重影响税收征管质量和效能,不适应市场经济条件对税收征管服务体系的客观要求,面对税收征管新的信息环境和条件,必须重新健全和完善税收服务体系,规范税收服务工作行为。

第一,“采取现代化的信息手段,提高服务的科技含量,在纳税手段上,推行多元化的申报方式,为纳税人提供多渠道的申报服务”[6]、“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税收信息网络建设,真正实现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划拨、税务咨询、政策查询等业务的网络化服务,真正实现税收信息资源共享”[7]、

第二,“要完善税收服务的考评机制,将税收服务纳入征管质量考核,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使纳税服务制度化、规范化,要加强对税收服务考核和日常监控,量化服务管理,充分发挥和调动税务人员优化税收服务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6]、

第三,“提升税收服务的层次,为纳税人提供纳税的方便,这只是税收服务的一个方面,税收服务还必须包括为各个经济主体提供税收帮助,以促进社会经济全面发展”[7]、

2完善税源监控体系,提高税源监控信息化管理水平,减少税收流失。加强企业所得税税源监控基础性工作的薄弱环节,明确税源监控的职责范围、办法、规程、内涵等基础性规范问题,应加强同工商、金融、外贸、政府等相关部门的协调,使税源信息具有及时性、全面性、客观性,保证税源信息真实可靠,做到信息畅通,信息共享,同时充分利用网络技术、信息技术等高科技手段,搭建税源监控信息化平台,不断提高税源监控信息化管理水平,防止出现漏征漏管现象,减少税收流失。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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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柴秀英。财务会计与税收政策差异分析比较[j]、内蒙古统计,2003,(6):64~66

[3]中国税务学会《完善税制》课题组。关于分步实施税制改革的具体建议[j]、税务研究,2004,(3):5~11

[4]赵景华,杜萌昆2003年全国税收理论研讨会观点综述[j]、税务研究,2004,(5):72~78

[5]吴俊红。探索提高税收征管效率的途径[j]、学习月刊,2003,(3):44

企业所得税征税管理篇5

新《企业所得税法》从20xx年1月1日正式实施,新税法按照“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总体税制改革精神,对我国现行的税收制度做出了重大的改革,对营造各类企业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推进税制现代化建设,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及税务部门的征收管理工作都将产生深远的影响,但是从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来我市近10个月的执行情况看,在运行过程中仍然出现了一些纳税及征管等方面的问题亟待我们解决,下面,结合新企业所得税法在我市的执行情况,对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对策谈几点粗浅认识。

一、新企业所得税法在我市的执行和运行情况

企业所得税作为我国的主体税种之一,在组织收入,调控经济和调节分配等方面的职能越来越突出,面对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我局严格按照上级20xx年提出的新的企业所得税征管工作思路“分类管理,优化服务,核实税基,完善汇缴,强化评估,防范避税”开展工作,首先是在一线税务人员中加强培训辅导,通过举办政策培训辅导班和每月一次的业务考试,以考促学,使其尽快掌握最新政策新规定;其次是加大税法宣传力度,通过报纸、电视、网站及黑板报等多种媒介使广大纳税人对新税法的出台原因及主要变化有了深刻理解和认识,对纳税人进行集中培训,进一步提升了广大纳税人的自觉遵从度;第三采取集中与个别辅导相结合的方式,就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预缴表如何填写及政策依据对纳税人进行了详细讲解,并充分利用电子网络,将预缴表以电子文本形式发送给纳税人,由纳税人自行填写打印后上报税务机关,方便了纳税人,节约了征纳双方的成本;第四建立起了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跟踪问效机制,对新税法的实施及其实施过程中的问题逐一解决或上报。通过采取以上切实有效的措施,新税法平稳过渡,目前纳税人已按照新法的规定完成第三季度预缴,截止20xx年9月底,我局累计完成企业所得税112388万元,同比增收10、13%,增收10337万元,增收的主要原因是由于采矿业、电力、燃气和水的生产供应业由于价格因素的影响使企业效益大幅增加(其中采矿业完成企业所得税71913万元,同比增长40、39%,电力、燃气和水的生产供应业完成企业所得税2903万元,同比增长85、26%)剔除此项因素,企业所得税收入呈现减少状况。

二、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影响

新企业所得税法运行过程中,虽然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基层单位反馈的问题,迅速出台了诸如《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等文件,使一些政策性问题及时的得到了解决,但是新企业所得税法的顺利实施需要有好的征管措施,好的征管措施又是建立在以往征管办法和措施之上,新老接替必然需要一个过程,在这个接替过程中一些问题不可避免的会显现出来,需要我们去认真处理和研究:

(一)税源管理问题及影响

1、企业所得税地点变更以及总部经济导致的税源管理问题。原内资企业以独立经济核算的单位为纳税人,实行就地纳税,而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分公司应税所得要汇总到总公司进行纳税,随着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纳税地点的变更,对于各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来说,其纳税户户籍管理和税源管理将随之发生变化,由于新办法对执行就地缴纳的二级分支机构的具体界定标准不明确,加之总分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对税收任务个地区利益的不同考虑,使得分支机构分配预缴制度的执行出现较大弹性,另外异地分支机构设立后只需提供总机构的税务登记副本,不需要在总机构税务登记副本上添加分支机构名称,若总机构不及时主动向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登记备案,税务机关难以掌握其新增分支机构的情况。

2、“老企业”和“新企业”的身份认定与过渡期优惠政策的享受问题。新《企业所得税法》给予了老企业过渡期优惠政策,新企业则不能享受。原则上说,新老企业的认定以工商登记时间在20xx年3月16日之后还是之前为界限。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随着企业改革的深化和改制重组的增多,企业新办、合并与分立之间的界限日趋模糊复杂,难以有明确的标准。

3、小型微利企业认定的问题。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小企业给予适当的税收优惠政策支持,能够更好地发挥小企业在自主创新、吸纳就业等方面的优势,利用税收政策鼓励,支持和引导小企业的发展,但是,一些已有的非小型微利企业,为了享受低税率,采取拆分、新增法人等方式,人为进行分解、调整企业规模,将不符合规定的企业变换为符合规定的企业,给税务机关认定和管理带来了困难。

(二)税基管理问题及影响

1、原有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在税基确认上原理相同但具体规定差异很大。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内外资企业的 税基确认标准将会统一,但实际工作中问题的复杂性以及对政策理解程度和计算方法的不同,都可能导致出现各不相同的结果。

2、新会计准则和税法的差异较大,增加了税基确认的难度。会计准则、会计核算方法的变化对会计利润和应纳税所得产生了较大影响,企业财务会计与税收之间的差异需要进一步协调,从而增加了税务机关和纳税人执行政策的难度。如新会计准则将职工福利费统一在职工薪酬中核算,同时规定应付福利费结余,上市公司可以结余冲减当期管理费用,非上市公司继续按照原有规定使用,而新企业所得税法却依旧允许提取职工福利费,与新会计准则的不吻合使企业无所适从。

3、不征税收入界定不明确给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带来不便。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这一规定不区分支出性质,“不征税”的精神未真正体现。如果纳税人将不征税收入用于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支出,而不能按配比原则进行扣除,则必然造成对不征税收入事实上的征税。

4、成本费用扣除项目规定不明确,使企业恶意增加成本费用扣除项目,减少应税收入,而适当凭证概念的引入,也给日常征管中对税前扣除项目的认定带来较大的弹性,使税、企间存在一定的分歧,无形中放宽了税前扣除的条件。如工资薪金的扣除,新法第八条和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四条中都用了“合理”一词,但“合理性”作为一个相对模糊的概念,在具体执行中由于理解角度和知识背景等差异很容易在征纳双方甚至征管机关内部形成不同的意见,另一方面对“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界定亦不明确,在实际操作中,对于使用劳务派遣企业提供的劳务人员,企业职工应如何界定缺乏统一的征管口径。

5、税收优惠方面的时间认定规定模糊与相关规定不衔接,给实际工作中具体操作造成了困难。如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研究开发费用,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中,企业年度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当年不足抵扣的部分可以在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所得额中结转抵扣,抵扣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新法对企业以前年度结转技术开发费未抵扣额如何过渡处理无明确规定;又如新法规定运输工具、电子设备的最低折旧年限由5年分别缩短为4年和3年,而是仅适用于20xx年1月1日后购买的设备还是包含以前购买的设备规定不明。

(三)征管能力问题及影响

1、“一税两管”经过六年多的实践运行,导致税收征管成本不断增加、工作交叉、矛盾不断、效率降低,给征纳双方带来了很大的不便,无法体现税法的刚性,已成为当前企业所得税管理中面临的主要问题。虽然国家在20xx年出台了有关企业所得税管理权限的文件,但给企业在对企业所得税管理权限的选择上留下了操作空间,企业会随意变动注册资本中货币资金的比例,选择国、地税管理部门,另外由于国、地税两家对企业所得税管理程度的不同,势必会造成同类纳税人因归属不同的税务机关管辖而出现税负“倚重倚轻”的问题。

2、所得税优惠由传统的以区域优惠为主转变为以产业项目优惠为主的方式,给税务机关征管带来了很大的难题。如高新技术企业优惠、专用设备投资优惠、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优惠等享有优惠产业和项目的资格认定问题,由于有关法规和文件对认定部门各方的责任划分不明确,税务机关成为了最主要的责任承担者,而以税务机关的专业领域来看,显然难以承担审核和认定的能力,客观上造成了认定责任和专业能力的失衡,必然带来管理上的隐患和漏洞。“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认定亦存在类似问题。

3、税收征管信息系统中所得税相关模块升级相对滞缓,导致软件模块功能与所得税政策规定不同步、不衔接,无法真正实现管理与信息化同步发展。新旧税法更替,征纳双方在短期内面临新旧申报表的同时运用,如何及时保证更新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对税务机关的征管能力是一次考验。

(四)对企业所得税税收收入的影响

1、税率调整对收入的影响

从我市的情况看,管辖范围内原适用33%税率,现在适用25%税率的企业约占盈利企业的29%,其应纳所得税约占我局年度应纳企业所得税98%;原适用33%的税率,现在适用20%的优惠税率的企业约占盈利企业的71%,其应纳企业所得税占我局年度应纳企业所得税2%,新税法实施后,若以20xx年度数据为基准,不考虑企业自身经营状况和市场变化两因素对企业所得税收入的影响,税率变化将使企业所得税收入下降9%左右。

2、税收优惠政策和福利企业优惠政策变化对收入的影响

新企业所得税法对福利企业按安置残疾人支付工资的数额进行加计扣除,不再实行全免政策,此政策的实行将增加福利企业所得税收入,以20xx年数据比较,此项变动将使企业所得税收入增加约2%左右。而其他税收优惠政策对税收收入的影响大小,则需要等到明年企业所得税汇算和减免税审批时候才能体现出来,目前无法测定,但新法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放宽,基本可以确定将减少企业所得税的收入。

3、扣除项目的变化对收入的影响

新企业所得税法取消计税工资扣除政策,对职工福利费、教育经费、工会费三项费用按照实际发生额列支,并且要求在支出时冲减20xx年底挂账部分,这将对应纳税所得额有比较大的影响,影响深度将有待年度所得税汇算时候才能得以测算。

三、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基本思路和对策

面对以上实际征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要想确保国家税收收入稳步增长,国家税制改革顺利实施,新企业所得税法落到实处,首先应当从机制上给予创新,为税收工作带来新的血脉,其次应不断健全制度,以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为契机,强化并完善各项工作制度,不折不扣的执行新的企业所得税工作要求,我们认为具体来说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做:

(一)从完善新企业所得税法规体系方面

1、完善总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计税及征管体系。首先要细化计税办法,进一步加强对分支机构利用组织结构变化避税的监督,明确、细化对二级分支机构及二级以下分支机构做出判定的适用标准,统一各地税务机关征管口径,同时,加强对外经营环节的管理,提高总机构对挂靠项目的财务核算的监管;其次理顺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征管关系,对非法人分支机构进行一次清理,重新明确所得税征管权限,以保证总机构与非法人分支机构的主管税务机关一致。

2、优化应纳税所得额扣除规定。进一步完善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关于不征税收入的表述,明确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明确工薪扣除标准,弥合新税法与新会计准则的差异,明确福利费扣除衔接方法,明确原税制下几个税前扣除项目的过渡衔接问题。

3、加紧制订优惠政策享受条件及审批制度。加快与新税法优惠配套的相关政策的出台,尽快明确原有优惠政策的时效性和有效性;明确税收优惠审批制度,对哪些税收优惠属于审批类、哪些属于备案类,权限、程序如何履行,表证单书、提供资料如何确定等具体问题应系统化地重新加以明确。

4、为便于企业所得税的日常征收管理,提高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效率,避免不必要的资源浪费,避免由于国、地税征管力度的差异造成企业税收负担的不同,应尽快将企业所得税这一单一税种的征收管理工作放在一个税务部门进行。

(二)从税务机关自身建设和征收管理方面

1、加强培训工作,严格规范企业所得税执法。建立县以下基层税务管理人员定期业务培训制度,要通过理论培训和实践锻炼,不断更新管理人员的专业知识,培养一批企业所得税管理专业人才,提高整体管理素质,实现管理效能的最大化。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执行好新企业所得税法,做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抵制干预企业所得税执法的行为。逐步建立依据合法、标准明确、程序规范、易于操作的企业所得税制度体系,为依法行政提供制度保障。加强税收执法监督,深入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加强税收执法检查,加大执法过错追究力度,全面规范税收执法行为。

2、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重点是突出服务特色,创新服务措施,真正达到降低纳税成本、提高纳税遵从度的效果。根据企业所得税政策复杂、涉及环节多、管理难度大、税源国际化等特点,紧密结合所管辖企业的实际,在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各个环节,分别采取加强和改进服务的针对性措施,一是加大企业所得税政策宣传辅导的力度,帮助企业正确理解各项政策;二是严格按照规定简化减免税、财产损失等事项的审批、审核程序,提高效率;三是进一步推行和完善电子申报,提高企业财务信息采集效率。

3、优化税源管理机制,强化税源监控。首先要建立税源管理机制,把税源管理纳入税管员的职责范围,从日常检查、信息采集、资料核实、税源调查等方面明确税管员岗位职责,并制定统一标准的业务流程,规范税管员管好税源。其次要建立税源分析机制,准确掌握税源存量,把握税源增量,确保税源管理到位。第三要建立税源监控机制,开发税源监控管理系统,利用计算机管理税源信息,使监控系统成为税管员得心应手的管理平台,利用科技力量实现数字化征管,把税源管住、管好。

4、进一步做好日常征管工作,加强所得税税基管理。在着重抓好规范收入确认和税前扣除两个环节的基础上,要进一步做好以下几项日常工作:首先,税务机关应加强税收信息管理,建立健全台账登记制度。其次,做好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合理确定核定征收标准,保证核定征收公平合理,并做好国税、地税核定征收率的协调。第三,对一般税源企业,强化纳税评估,结合所得税税源特点,优先选择重点行业、特色行业、行业税负离散度较大的企业、注册资本在一定额度以上的连续亏损的企业、纳税异常企业等作为评估重点。

企业所得税征税管理篇6

关键词:交易中心;外地进京施工企业;代征税

一、外地进京施工企业的特点及税收征缴的困难

1、部分项目因无法办理项目备案导致无法开具发票和缴纳税款。外地进京施工企业和其他外地企业驻北京办事处的显著区别是:其他企业在北京设立办事处一般是在北京的办公地址所在区县工商部门注册成立子公司或分公司,在当地税务机关领取发票,并交纳税款;大部分外地进京施工企业不在办公地的工商部门登记注册,而是在北京市住建委登记备案,由北京市建委下属的交易中心代开发票和代征税款。交易中心作为北京市住建委下属单位首先执行的是建筑管理部门的行业规定而不是国家税法的有关规定:在交易中心目前代征税模式下,外地进京施工企业承接的所有工程项目都必须先在交易中心办理项目备案,然后才能开具发票缴纳营业税及附加。有些项目由于业主或总包单位的原因暂时或永久无法办理项目备案,外地进京施工企业也就无法开具发票和缴纳税款。如业主或总包单位为了规避项目招投标手续,签订合同的金额远小于实际工程造价,造成超过部分暂时无法开具发票并缴纳税款;再如包含在工程造价内的材料费本应该由承包单位作为成本入账,而有时业主或总包单位将材料发票直接入账,不再要求承包单位提供建筑业发票也不把此款项写入合同价款,从而造成外地进京施工企业永久性地无法开具发票,从而影响营业税及附加的缴纳。

2、北京市地税局授权不全面。北京市地税局仅授权交易中心代征营业税而未授权其代征印花税和个人所得税。由于没有地税局的授权,交易中心不能强制收取外地进京施工企业的合同印花税和个人所得所。由于施工合同金额都比较大,应纳的印花税金额也是个不小的数字。虽然外地进京施工企业大部分职工的工资不高,未达到起征点,但仍然有部分职工的工资超过了个税起征点,尤其是相对来说作为高收入人群的施工队长的收入已经远超过了个税起征点。不对施工队长征收个人所得税,不仅造成个人所得税的流失,也不利于调节贫富差距。

3、北京市国税局没有授权交易中心代征企业所得税。由于大部分外地进京施工企业与其总公司是承包关系,每年只需交纳总公司一定的承包费就不再汇总报表合并计算交纳企业所得税,所以大部分外地进京施工企业多年来未缴纳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2008国税法28号《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中明确规定企业所得税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征收管理办法,然而到目前北京市国税局没有自己征收外地进京施工企业所得税,也没有委托交易中心代征,造成了企业所得税的流失。

二、对进京施工企业委托代征税的分析

1、委托代征税的简介。从上世纪八十年代末北京市为了对外地进京施工企业加强管理,避免外地进京施工企业公司所在地税务机关与工程项目所在的税务机关争夺税源造成企业重复纳税的情况,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委托了北京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外地施工队伍管理处(以下简称外管处)代征外地进京施工企业营业税并同时委托外管处代开外地进京施工企业发票。国家实施分税制改革后建筑业营业税归为北京市地税局征收,北京市地税局于1995年颁布京地税营(1995)129号《关于北京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外地施工队伍管理处代征代缴外地进京施工企业税款和使用北京外地进京施工企业专用发票的通知》再次明确了外管处代开外地进京施工企业发票和代征外地进京施工企业税款的规定。2001年外管处改为交易中心后,北京市地税局京地税征(2002)548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确定税务登记地点和纳税地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再次确认外管处(交易中心)代征外地进京施工企业营业税并了交易中心代开发票有关问题的批复延续至今。

2、委托代征税的利弊分析。委托代征税的优点:外地进京施工企业和所有的施工企业一样,都是公司的登记注册地址只有一个,而工程项目的施工地址却有许多个,按照属地纳税的原则,外地进京施工企业有多个工程项目在不同区县就要到不同区县的税务局纳税,在上世纪八十年代时交通还不太方便时无疑增加企业的不少负担。北京市实施外管处(交易中心)代开发票和代征税款后大大减少了外地进京施工企业的纳税成本。委托代征税的缺点:由于交易中心不是税务机关,对企业偷漏税和滞纳税金行为没有处罚权和相应的制约措施,即使企业出现了偷漏税行为交易中心也只能是督促企业尽快纳税,而没有更好的解决办法和制约措施。

3、对外地进京施工企业委托代征税的可行性分析。首先,从2003年起交易中心就实行了网络税控开票纳税系统,所有的开票信息既保存到税控器中同时又保存到了交易中心的计算机系统中,确保了所有开票金额不会出现多收、少收等错误情况的出现,确保了税款及时足额入库。其次,实施了代征税工作人员岗前培训制度。所有代征税工作人员必须进行岗前培训,考核合格后发给代征税工作人员聘用证书才能从事代征税工作;再次,交易中心集中代征外地施工企业营业税的模式能减轻企业负担,外地进京施工企业普遍接受这种模式。

三、完善进京施工企业委托代征税对策

1、实行税法优先、行业规章次之的管理模式。根据法律优先于部门规章的原则,实行外地进京施工企业开票纳税优先、工程项目在住建委备案次之的模式,并将交易中心开票纳税系统与住建委的工程项目备案系统实施联网。首先实行开票纳税优先可以确保所有符合纳税条件的收入都能及时开具发票并纳税,从而避免因不符合建筑业有关规定无法备案影响开发票纳税的情况出现;而且在交易中心发现企业存在未开发票、未纳税时能很方便地让企业补开发票并补缴税款,避免税款的流失。其次将住建委项目备案系统与交易中心的开票纳税系统联网,可以使住建委能随时发现未在本系统备案的项目。住建委可按照行业规定督促企业及时办理项目备案,对违规开工无法办理项目备案的企业按照行业规定实施处罚。因此采用这种模式可以确保税收不流失的同时也促使企业遵守行业规定。

2、北京市地税局授权交易中心代征印花税和个人所得税。按照税法规定依法纳税是每个企业的应尽义务,然而由于相关授权的缺失使外地进京施工企业很难缴纳合同印花税和个人所得税。在没有相关部门的强制征收印花税和个人所得税的情况下,外地进京施工企业自然不愿意主动增加自己的税务成本,即便有个别企业想缴纳合同印花税和个人所得税也找不到征收机关。地税局既然能够授权交易中心代征营业税也应该能够授权交易中心代征印花税和个人所得税,使这两项税款不再流失。

3、北京市国税局授权交易中心代征企业所得税。2008年国家税务总局已经了跨地区经营企业所得税就地预缴的相关规定,而外地进京施工企业就属于跨地区经营的规范范畴,所以外地进京施工应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由于外地进京施工企业没有在北京工商局注册、没有税务计算机代码,各区县国税局不便于对辖区内的外地进京施工企业进行管理,因此北京市国税局可参照地税局的做法授权交易中心代征外地进京施工企业所得税,避免外地进京施工企业所得税的流失。

四、结论

本文对交易中心代征税面临的困难进行了研究,分析了交易中心代征税的成因、利弊及其可行性,提出了解决交易中心代征税困难的对策,即实行税法优先、行业规章次之的管理模式,避免外地进京施工企业因无法项目备案而无法开票、纳税的情况;完善地税局对交易中心的授权,使交易中心既代征营业税又代征印花税和个人所得税,避免合同印花税和个人所得税的流失,并在一定程度上起到调节贫富差距的作用;弥补国税局没有授权交易中心代征企业所得税的不足,确保外地进京施工企业所得税的征收。

参考文献:

[1]庄胜男:对建筑业委托代征税业务的几点思考、财政金融,2011(07):43、

企业所得税征税管理篇7

余文声

企业所得税是我国现行税制中的主要税种之一,也是我国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归并了原来的国营企业所得税、国营企业调节税、集体企业所得税和私营企业所得税等几个税种。从税制、税种、税率、税前列支标准、税收优惠和征税方式等方面,统一和规范了内资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新的企业所得税实施近十年来的实践证明,这一改革是成功的,对贯彻公平税负,促进各类企业之间平等竞争产生了积极的影响,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也暴露出一些弊端和存在一些亟需研究解决的问题。笔者就目前企业所得税征管存在的问题和完善我国企业所得税制提出一些粗浅的看法。

一、当前企业所得税存在的问题

(一)企业所得税征管存在的弊端

1、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划分的弊端。目前企业所得税按企业行政隶属关系、经济性质划分为中央收入和地方收入,税收征管分别由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负责征管。即中央国有企业的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管,中央集体企业和省、市、县(区)所属的企业分别由各级地方税务局负责征管。后由规定,2002年以后新注册登记的企业,所得税一律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后又规定,对2001年前已设立的企业,经改制而设立的,仍按原隶属进行征管。由于我国目前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体制还在不断改革和完善,企业的隶属关系和所有制形式随时都可能变动,特别是在党的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以后,许多企业相互参股、联营,形成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从投资来看,既有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也有个人股东。这样按隶属关系和企业经济性质划分收入级次和征管范围,不可避免地产生征管范围不清,中央和地方争税源的问题。另外,由于国税和地税在所得税的征管范围上存在交叉、职责不清,极容易产生国税和地税争税源或出现漏管户等不正常现象,严重影响了企业所得税正常的征管秩序,增加了税务机关内部和企业之间的矛盾。可见新的企业所得税制在征管范围的划分上是不够科学,存在弊端的。

2、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的弊端。现行企业所得税法规规定:独立核算的企业在其实际经营所在地就地向主管税务机关缴纳所得税。但又规定:对银行、铁路营运、航空、邮电通信企业等部门由其负责经营管理与控制的机构集中缴纳企业所得税。这些企业的下属二级单位又兴办三级单位、四级单位。这些下属单位有的独立核算还有法人资格,有的是非独立核算单位。在实际征管中很难准确弄清哪些该就地征税,哪些该集中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于哪些集中缴纳的下属企业的所得税是否真实、准确,则要求当地审查、核实,但是由于是集中缴纳的单位,当地税务机关没有纳入正常的征管,因此实际上很少进行审查、核实。

3、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划分的弊端。在企业所得税征管工作中,征管方式的确定,主要依据纳税人财务核算状况。对纳税人财务核算较健全,能准确核算盈亏的企业,一般采用查帐征收方式;对财务核算不够健全,不能准确核算盈亏的企业,一般采用定期定率的征收方式;对财务核算极不健全或没有建立帐证核算的企业,一般采用定期定额的征收方式。在具体的征管工作实践中,对于企业财务核算是否健全没有一个明确的标准和操作规程,因而很难把握和操作。且一年一度确定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的时间一般都在年初,这时以上一个年度的财务核算状况来判断新年度财务核算健全与否,显然是不确切的。企业财务核算状况如何,严格来说,应以其本年度财务核算的实际情况来判定。许多企业实际上财务核算较健全(如一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生产企业),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却采用定期定额或定期定率的征收方式;另一种情况是一些企业财务核算极为混乱,无法核算盈亏,其征收方式又采用了查帐征收。因而上述做法必然产生确定征收方式的主观随意性,这便造成企业之间税负畸轻畸重,形成征收方式确定不当所造成的“税负差异”,与企业所得税体现“统一税法、公平税负、促进竞争”的税法原则相悖。由于征收方式确定不当,造成了税收征管工作的被动,不利于税收政策法规和财务制度的贯彻执行,也不利于提高企业办税人员和税务人员的业务素质。

(二)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规定的弊端

新的企业所得税对税前列支项目、内容和标准都做了规定2000年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对税前扣除项目和执行标准做了明确规定,并明确规定纳税人的财务会计核算与税法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据税法规定进行调整,但在实际执行中明显存在这样三个问题:一是税法依附于财务制度;二是税法规定的税前列支项目、标准不够具体、全面、明确,且多变,可操作性差。三是内外资企业的扣除标准相差甚大。具体表现在:

1、税前列支费用规定不具体,扣除标准不够明确,不易操作。如各种赞支出和广告宣传费的区别与划分,修理费和装修费的区别与划分,业务招待费和会议费的区别与划分等项目均无具体规定和明确解释,在执行过程中很难以操作,在部门之间容易出现扯皮的现象。又如会议费、差旅费在税收法规上无规定标准,如果执行老规定,与现实情况不符,如果执行部门规定,又成了部门法,因此正确审核税前扣除十分困难。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发展,相当一部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都有应征所得税的收入,但这部分纳税人的计税项目、扣除标准至今还没有明确界定,致使对这部分纳税人无法征税。

2、坏帐准备金、固定资产折旧、计税工资等的提取和税前扣除,仍按各行业的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不同行业的提取办法和比例差异很大,使税前扣除的标准不统一、不规范,也使不同行业之间的企业所得税税负不平。

3、内外资企业或各地区税前列支规定不一致。如内资企业的税前列支工资规定限额,且各地区、各行业的税前列支标准不同;而外资企业则规定,其工资支出可全额在税前列支。

二、完善我国企业所得税的对策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进一步理顺和规范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促使企业转换经营机制,使企业在“公平税负”的环境中开展竞争,因此,很有必要针对企业所得税征管工作中存在的上述具体问题,进一步完善我国企业所得税制,克服和改进一些不规范作法,强化企业所得税的征管,笔者认为,宜采取以下对策:

(一)完善分税制财政体制,把企业所得税统一归国税机关管理。改变过去按行政隶属关系和企业经济性质及企业设立时间划分中央与地方收入,把企业所得税统一归国税机关管理,按照一定比例在中央与地方之间进行分配。这样做,一是有利于保证企业所得税在全国范围内的统一和规范;二是有利于削弱地方政府对企业所得税的干预。针对现行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中存在的多头管理,国税、地税职责交叉、管理权限分散、政策解释不统一的矛盾,将企业所得税改为由国税机关统一管理。这样,不仅能使企业所得税制完整统一,而且国税机关可根据税法的有关规定,解释税前扣除项目和标准,核实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负责税款征收,审批有关税收优惠和减免税,强化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确保国家财政收入;并且可避免人为造成的地区间的税源竞争,节约税收成本;避免在国税是一般纳税人,在地税按带征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不合理现象,减少税企之间的矛盾。

(二)规范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地点,实行就地纳税的原则。凡分支机构具备法人资格的,无论其是否独立核算,一律在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凡分支机构独立核算的,无论其是否具备法人资格,一律在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凡分支机构不独立核算也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一律由总机构汇总集中缴纳企业所得税。切实加强集中缴纳单位的企业所得税管理,今后凡集中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单位,下属单位的应纳税所得额应由下属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证明,方可并入总机构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这样,有利于实行企业所得税源泉控制,加强税收征管,堵塞税收征管漏洞,促进经济联合和股份制企业的进一步发展。

(三)坚持以查帐征收方式为主,定率或定额征收方式为辅。查帐征收方式是一种依法、科学、有效的税收征管手段。在企业所得税征管方面应逐步扩大查帐征收面,缩小定率或定额征收面。特别是对规模较大(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影响面较广的企事业单位,一定要采用查帐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方式。对于那些规模较小(如小规模纳税人),不影响全局,帐证确实不够健全,无法体现盈亏的企业,为确保财政收入,出于权宜之计仍可采用定期定率或定期定额的征收方式,但要严格控制,且对定率或定额要比照同行业财务核算较健全企业税负水平从高核定,促使这些企业建立健全财务核算,逐步取消定率或定额征收方式,消除定率或定额征收方式给税收征管工作带来的消极影响。

企业所得税征税管理篇8

一、实施企业所得税税源分类管理的必要性

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经济成分的多元化,企业所得税税源分布领域越来越广,税源结构越来越复杂,税源的流动性和隐蔽性越来越强,税源监控的难度也越来越大。由于企业所得税既涉及生产经营全过程,核算复杂,又涉及计税收入的确定,还要对资产、成本、费用加强控管,同时涉及不同种类、地域的业务和税法标准,是世界上公认的计算最复杂、管理最困难的税种。在传统属地化管户制管理模式下,现行企业所得税税源税基监控中存在很多的弊端。突出表现在:

一是精细化管理不“精细”。原有混合管理模式,即机构设置完全按地域划块,不区分纳税人税种、性质、行业、规模大小,不考虑责任人特长、学历、能力、能级,日常管理内容一般只停留在政策事项层面,表对表、文字对文字的案头工作较多,各税种、各部门巡查、调查、核查、调研、服务、统计和临时性任务又令人应接不暇,结果是,重点税源户分散在各个责任区,管理员对大、中、小户投入的时间、精力比较均衡,没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采集涉税信息,进行综合利用和比对分析,导致精细化管理不深不透,多重点变成无重点,企业所得税与增值税管理同样不到位,制约了管理效率,税收风险未能得到及时化解。

二是专业人才缺乏。目前,所得税管理人员知识结构的全面化、专业化还不够,不能完全适应管理工作的需要,特别是在汇缴相关政策、申报操作、申报审核、税前扣除、税收优惠备案审批纳税评估等方面比较欠缺,征管质量难以得到充分保证。

三是县(市)级未设置专业管理机构。目前全省各县级税务机关未设置专业管理机构,企业所得税管理隶属于税政科,设一到两人兼职管理。随着经济的发展、管户的大量增加、比重的不断提升,加之新实施《企业所得税法》带来的工作量大幅增加,已明显地适应不了扎口管理、监控考核、业务培训、督查评估、上传下达、分类管理、风险管理和基层工作指导的需要。基层分局的绝大部分也未能从机构设置、责任区设立、人员职责等方面提供专业化管理保障。

以上问题的存在,使得企业所得税管理比较薄弱,长亏不倒、长期微利、低贡献率甚至于长期零申报企业大量存在,与税收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要求相距甚远。

二、实施企业税得税分类管理的主要思路与作法

所谓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是指在属地管理的基础上,针对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不同特点,按照一定的标准,细分管理对象,区别管理方式,明确管理内容,突出管理重点,增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达到对企业所得税税源实施有效控管的一种管理方法。具体而言,就是在属地管理基础上,按一定方法进行分类,并根据类别特点,合理配置征管力量,突出类别管理重点,实施类别专业管理,以提高企业所得税质效。

(一)科学分类、明确管理范围、建立专业化管理机构

科学的分类是实现企业所得税管理科学化、精细化的主要途径。纳税人遵从税法上的差异性是分类管理的前提。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的关键就是分类的标准或者口径。为此,我们进行了有益的尝试。

首先,按照“科学分类、重点管理、规避风险、提高效率”的原则,在深入调查、逐户摸清纳税人经营规模、行业性质、财务状况、设立时间、纳税信用等级、所得税缴纳等情况的基础上,结合所辖纳税人数量、类型、行业、地域分布等特征,根据纳税人税源规模、行业特点、财务状况和纳税情况、征收方式、纳税方式等的不同,将纳税人分为重点税源企业、一般税源及小型微利企业、特殊类型企业、核定征收企业四类。

其次,明确四种类型的各自范围:

1、重点税源企业:包括按计统口径确认的省、市级重点税源企业(上年度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在200万元以上的企业);我市确认的重点税源企业(上年度应纳税额在50万元以上的企业)。

2、一般税源及小型微利企业:除重点纳税人、特殊类型企业、核定征收企业之外的一般查账征收企业。

3、特殊类型企业:新办企业、地税纯所得税户、减免税企业、上年度亏损企业、零盈利企业、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及成员企业、非企业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4、核定征收企业:对规模小、从业人员少、业务不稳定、财务核算水平低、难以查账征收的企业,按照《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实行核定征收。

再次,按照分类管理要求设置税源管理机构。以分局为单位,按照以上税源类型设立专门的企业所得税责任区,实施税源专业化管理,要求管理员既懂企业会计制度、会计核算以及相关知识,又精通计算机应用,更掌握业务政策。责任区主岗必须具有较强工作责任心、较高政治素质、从事税收管理或税收稽查工作三年以上、具有较丰富的管理经验、具备江苏省国税系统专业等级高级考试资格,从而为管好所得税提供组织保障和智力保障。

(二)细分管理对象、区分管理方式、明确管理内容

“对症下药”和“辩证施治”是税收管理的基本要求,分类管理的目的就是要减少税收流失,提高税收征管质量、效率和水平。这就要求抛弃过去机械切割方法的分区划片管理,或者简单按照类型、行业、大小进行划分,不考虑税务人员能力大小,不关注税收流失风险的“一刀切” 混合管理模式,对不同风险特征、不同风险类型、不同风险因素、不同风险程度的纳税人采取与之对应的管理措施,细分管理对象、区分管理方式、明确管理内容,以更好地优化管理资源配置,减少管理消耗,降低执法风险。

重点税源户的管理:(1)对重点税源户应在强化管理的同时进一步优化税收服务,充分体现管理与服务的统一,强化税源的监控分析,突出管理深度,确保税收收入与经济发展的同步增长。税务机关积极探索个性化服务,加强对纳税人具体税收业务的指导,及时解决纳税人的合理要求,切实维护和保障纳税人的权益。(2)以税源监控为重点,加强日常管理,全面掌握纳税人生产经营、资金周转、财务核算状况、涉税指标(包括收入、成本、费用、利润、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额)等动态变化情况,采集生产经营、财务管理基本信息及其能耗、物耗变动区间的管理信息,掌握其所属行业的市场情况、利润率情况,建立健全财务和税收指标参数体系,发现征管的薄弱环节,挖掘税源潜力。(3)通过管户抓税源,通过管事抓税基。在预缴和汇缴环节,着重抓好规范收入确认、规范税前扣除两个环节。前者是要明确对应税收入、免税收入和不予征税收入的范围界定。后者是要加强对企业的成本、费用和损失的真实性审核,规范税前扣除的项目体系;对必要性扣除项目,明确扣除范围和扣除标准,由纳税人自行申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对特定性扣除项目,要明确条件、规范程序、简化手续、严格审批,从而提高所得税收入占全部税收收入的比重。

一般税源及小型微利企业:(1)针对其户数多,征管力量相对不足的实际情况,综合使用行业纳税评估和日常检查的方式,逐步建立分行业的征管模型,不断总结行业税收管理经验,抓住薄弱环节,采取行之有效的征管措施,提高整个行业的管理水平。(2)要结合预警纠错系统,通过数据平台建立相关行业指标体系及其值域范围,筛选出的异常信息,发送给税收管理员加强日常检查,完善异常信息的处理和反馈制度,堵塞管理漏洞,提高管理质量。(3)结合责任区管理,对长期严重偏离指标参数、值域范围的企业,重点行业、特色行业、行业税负异常较大的企业、实行重点评估或日常检查,以评估检查促管理。需立案的,及时移交税务稽查部门查处。

特殊类型户的管理:(1)加强对新办企业的管理。对新办企业要及时跟踪管理,加强巡查,了解其生产经营情况和行业情况,督促辅导其准确进行会计核算和财务核算,正确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2)强化纯所得税户的税收管理。与地税部门形成协作制度,每季进行营业税收入比对,根据异常信息组织对纯所得税户检查,提高申报准确率,把信息比对制度化。对重点行业如房地产、建筑等,结合解读日活动,研究探讨新情况、新问题。定期与国土、规划、建设等部门沟通,摸清了项目开况。内部建立房地产企业管理台账、房地产行业开发产品备查表、房地产企业销售成本计算表等,及时掌握税源动态情况。把好预缴申报和汇算清缴审核关,对重点税源户和申报审核中存疑的,实施走访查看。实地查看其开发位置、面积、套型、地价、配套设施等,核查每个搂盘的可售面积、可售总收入、施工进度、预售收入、是否已投入使用等,同时督促房地产企业建立房源登记簿,详细记载预售情况和最终结算情况,实现以房源控管税源。(3)对处于减免税优惠期间的纳税人,税收管理员应下户核查纳税人减免税条件的真实、合法性。超过一年以上减免税的纳税人,必须按规定实施年检。税收管理员应实地调查其减免税条件是否发生变化,对检查不合格的企业,要取消其减免税资格。同时对此类企业还应特别关注关联方交易,防止纳税人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转移利润。(4)对亏损企业,特别是连年亏损的企业和申报结果与行业较好情况不一致的亏损企业,要了解其产生亏损的真实原因,加强对相关项目、数据和指标的评估审核,查明其是否通过关联企业之间转移利润等避税手段造成亏损,或者通过做账形成亏损。对零申报户一比对二实地检查三合力控管或劝其注销。(5)加强汇总纳税总分支机构税收管理,定期了解总分机构生产经营情况、财务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的执行及变化情况,督促成员企业按规定报送分配表及相关财务报表等资料,对分支机构着重审核财产损失等税前扣除项目。(6)加强对事业单位、社团组织、民办非企业所得税管理。与民政等部门联系,做好登记与办证的核对工作,督促辖区内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企业单位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通知未办证户限期办证,消除漏征漏管。辅导、督促企业依法进行纳税申报。尤其是要加强当期没有应税收入或处于减免税期间的申报管理,规范企业申报行为。对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进行审核,了解财务会计核算管理情况。

核定征收户的管理:(1)针对其收入规模较小、财务核算不健全等特点,及时督促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着重加强计税依据的管理,强化收入总额与增值税、营业税申报的收入总额比对,及时发现和纠正申报差错,防止纳税申报的随意性。(2)对实行按销售收入确定应纳税所得额的纳税人,税务机关除应按规定准确核定其应税所得率外,还应按照纳税人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的情况及时调整其应税所得率防止高利润纳税人利用征收方式少缴企业所得税。对会计利润大大高于核定所得额的行业、企业,不得批准其核定征收。(3)征收方式每年鉴定一次,对规模较小、长亏不倒、长期微利、财务核算又不健全的小型企业进行征收方式的重新认定,实行核定征收,在保证收入的同时,降低执法风险。与此同时,与地税沟通协作,统一核定征收范围、条件、标准的把握,避免出现同一行业、同一规模、同一核算水平的纳税人征收方式鉴定的不统一。(4)对规模较大的核定征收企业要规范其财务核算,限期整改,跟踪管理,逐步引导其向查账征收方式过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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