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农村集体林木的保护,充分发挥森林的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加快集体林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吉林省集体林业管理条例》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农村集体林管护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指“集体林”是指各乡(镇)、办事处、村、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在农村集体所有制林地上的林木。
第三条:各乡(镇)人民政府(含九郊办事处,下同)必须将农村集体林管护工作纳入重要工作日程,由“行政一把手”牵头负总责,主管林业工作的领导负全责,建立健全相应的领导组织和管护队伍,负责本乡(镇)辖区内的集体林木管护工作。
第四条:各乡(镇)主导产业服务中心林业服务站(以下简称“林业站”)作为基层事业单位,实行业务由市林业局进行指导、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领导的管理体制,具体负责本乡(镇)辖区内集体林木管护组织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乡(镇)必须建立健全农村基层护林员队伍。东部山区10个乡(镇)原则上每个村设1名护林员,平原乡(镇)每两个村设1名护林员,各乡(镇)可视实际管护面积酌情增加或减少护林员数量。
第二章护林员的设置和管理
第六条:以行政村为单位,选聘护林员,划定护林责任区。
第七条:护林员实行聘用制。一年一聘,年终考核合格者继续聘用。考核、聘用工作由市林业局统一组织实施。
第八条:护林员聘用条件:男性,年龄20周岁以上55周岁以下,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热爱林业,熟悉林业管护知识,公正无私,廉洁奉公,责任心强,群众认可并在当地有一定威信。参加应聘的人员必须是农村非公职人员,同时,应以重点林地所在地就近选聘。
第九条:护林员选聘首先由村委会推荐并公示(公示期5天),经乡(镇)林业站考核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再由乡(镇)人民政府向林业主管部门推荐,最后由市林业局审批。
第十条:聘用的护林员由市林业局统一组织进行农村集体林管护知识培训,经培训考试合格的由市林业局颁发《护林员证》及标志。护林员在聘用期间应与各乡(镇)人民政府签订《林木管护合同》,《林木管护合同》样本由市林业局统一印制。
第十一条:护林员日常工作由各乡(镇)林业站监督管理,林业站具体负责组织、检查、监督与指导护林员的业务工作。由市林业局牵头会同乡(镇)人民政府每半年对护林员工作进行全面考核。
第十二条:加强护林员的队伍建设,每月由林业站召开一次例会,汇报上月的工作情况,布置下月的工作,并有计划地对护林员进行岗位培训。
第十三条:农村基层护林员的工资由市林业局统一根据相关规定划拨,原则上每人每月基本工资200元,每人每年2400元钱,另外设400元作为年效益工资,护林员工资按季度支付并视管护效果实行奖惩。
第三章护林员职责与权利
第十四条:护林员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林业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有关规定,做好森林资源保护工作,确保森林、林木、林地及野生动物资源不受破坏。协助林业站开展本辖区内森林资源监测管理。
(二)协助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和林业站开展森林防火宣传和制订防火公约,并做好宣传工作。负责管理本责任区及周边野外用火,督促森林防火规章制度的执行,制止各类违章用火。发现森林火警火灾,应及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或林业站,配合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迅速组织并直接参与火灾扑救工作,协助查处火灾案件。
(三)对本责任区的林木进行巡护,每月不少于25天,并做好巡护日记,记录林业生产、林木管护、森林防火等各方面的情况,尽职尽责做好林木管护工作。
(四)协助村民委员会组织护林责任区内造林、抚育、封山育林等各项林业生产经营活动。
(五)制止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协助有关部门查处盗伐滥伐林木、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损毁名木古树、非法采脂等案件和违法征占用林地案件。
(六)依法协助处理本责任区山林权属纠纷。
(七)参加护林员每月例会,及时了解和反映基层群众的要求与问题。
(八)对责任区内各种危害森林资源行为,都应做到第一知情者并及时报告。同时,要积极完成林业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五条:护林员的权利
(一)对不听劝阻野外用火单位或个人,护林员有权制止并报请有关部门按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二)对盗砍滥伐、乱捕滥猎等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护林员有权制止,并报告当地有关部门处理。
(三)对不按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内容和要求进行采伐林木的行为,护林员有权制止采伐,并向乡(镇)林业站报告。
第十六条:对阻碍护林员依法管理或打击报复的,由公安司法机关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护林员工作的考核
第十七条:护林员工作实行半年度考核制度,由市林业局具体制定《九台市农村护林员工作考核办法》,明确管护的范围、职责、报酬及奖惩办法。市林业局会同各乡(镇)人民政府每半年对护林员工作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考核,同时加强抽查考核工作,奖优罚劣。
第十八条:护林员在聘用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表扬或奖励:
(一)模范履行《林业管护合同》,管护期间无森林火警、无盗砍盗伐、无侵占林地等案件发生,林木管护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
(二)制止破坏集体林木资源行为,集体林木资源免遭重大损失的,并全面完成考核指标的。
(三)严格执行森林防火法规,预防和扑救措施得力,在森林防火责任区内,保持无森林火灾发生的。
(四)依法制止或者检举非法侵占林地和破坏林地、乱占滥用林地直接责任人有功的。
(五)为保护国家和集体森林资源与犯罪分子英勇博斗的。
第十九条:护林员在聘用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按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或解聘。
(一)因,不履行管理职责,造成本责任区森林资源损失的。
(二)在本责任区有森林火灾隐患,不知情、不报告,对森林火灾隐患知情而不采取措施消除,导致森林火灾发生的。
(三)擅自同意违法用地单位和个人进入林地施工,或者不知情、不制止、不报告,造成林地破坏的。
(四)对盗伐和滥伐森林行为不知情、不制止、不报告,致使森林资源遭受损失的。
(五),监守自盗、弄虚作假,致使森林资源遭受损失的。
(六)对于经考核未按《管护合同》的任务完成工作的,以及管护工作不积极主动,工作作风懒散,群众反映强烈的。
根据发廊用工需要制定招工种类、招工要求,招工薪金范围,招收学员规定等组成的发廊招工制度。制度应以严格、合理、对外开放的原则制定,便于发廊内外人员对制度的了解,确保长期易招工,新工易管理。
2、“合同制度”
根据发廊与员工之间长期合作的需要,制定员工劳动合同、员工学习合同、员工股份合同,等组成的合同制度,制度应以发廊的发展目标和员工的发展前途相结合,寻求共同合作的原则制定,确保发廊及员工的发展得到长期的保障。
3、“员工规章制度”
为了约束员工行为纪律及员工的服务态度,制定员工行为规定,纪律规定,服务流程规定,处罚规定等组成的员工规章。制度应以严格规范,科学合理的办法制定。确保发廊员工行为纪律,服务统一。
4、“技术培训制度”
为了提高员工技术服务品质,制定技术:“培训项目”、“培训要求”、“培训时间表”等组成技术培训制度,制度以技术更新、计划明确,的原则制定,确保发廊员工专业知识及专业技术不断进步。
5、“考核提升制度”
为提高员工综合素质并提升,制定“考核项目”“考核标准”“提升过程”“提升要求”等组成考核提升制度。制度以严格、提升合理的原则制定,确保发廊后备力量跟进,并扩大化发展。
6、“奖励制度”
为了提高员工的信心及积极性,制定“奖励项目”“奖励要求”“奖励标准”“业绩标准”等组成奖励制度。制度根据发廊的实际项目,以科学合理的办法制定,确保员工的信心十足,发廊业绩易促成。
7、“工资发放制度
为了员工工资利益明确。制定“工资项目”、“提成标准”、“奖励标准”、“发放日期”等及成工资发放制度。制度根据工资项目的组成,以透明化、正规化的办法制定,确保员工工资利益得到保证,以免出现混乱。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保证顺利完各项产任务、经营目标、管理目标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规章制度包括产制度、卫制度、考勤制度、奖惩制度、安全制度等
第三条:本规章制度适用本公司各部门每员工
第二章:行政办公制度
第四条:根据公司实际运作情况定期召产计划、产品质量、员培训议
第五条:公司每位员工必须按公司要求参加议
第六条:卫管理制度
1、产操作员必须按照公司要求每做各自岗位卫清扫工作保持清洁整齐
2、各类原材料堆放必须各自直接使用者负责堆放整齐、安全、卫、清洁
3、每台设备由直接操作者负责保养、基本维修、清扫工作
4、必须服公司统安排做公司环境卫工作保证厂容厂貌整洁
5、食堂卫、饮食清洁工作由食堂炊事员直接负责预防食物毒
第七条:公司办公用品严禁使用与本公司关事宜
第八条:产、办公场所严禁吸烟
第九条:任何员工能泄露公司商业秘密技术秘密
第十条:说任何利于公司损公司形象 第十条:作任何害公司事
第十二条:工作期间严禁串岗、离岗入厂物品员必须填写入厂证同意核准进
第十三条:宿舍严禁声喧哗免影响休息严禁打架斗殴、聚众
第十四条:必须按公司值规定要求清扫宿舍保持其清洁卫
第三章:考勤制度
第十五条:严格遵守公司间准迟、早退发现迟、早退视间短作相应处罚
第十六条:事请假者必须向负责启示批准同意休假未办理请假手续者作旷工处理
第十七条:任何请假影响公司产前提由所部门负责批准公司认休假强行要假
第四章:安全产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操作任何岗位都树立安全第思想违反操作规程造者责任自负
第十九条:未经允许擅自操作岗位擅自操作岗位造者责任自负
第二十条:各自岗位操作员责任报告潜安全素便及发现、排除
第二十条:维修机器、电器、电线必须关闭电源或关机并由相关技术员或电工负责作业;
第二十二条:收工要整理机械、器具、原材料及产品等确认火、电、气安全关门窗、门锁
第五章:员工权利
第二十三条:平等业权利
第二十四条:参加企业民主管理权利
第二十五条:按劳取酬、劳、奖勤罚懒
第二十六条:按公司规定休息休假 第二十七条:享受劳安全、卫保护 第二十八条:请求劳争议处理权利
第六章:员工义务
第二十九条:保质保量完工作任务各项产指标义务
第三十条:遵守家律规公司规章制度义务
第三十条:执行劳规程按规定操作义务
第三十二条:员工义务提高劳技能水平
第七章:奖罚制度
第三十三条:按民主选举获优秀职工者公司予嘉奖奖金:300元
第三十四条:整月全勤者奖励全勤奖奖金100元
第一条为了做好下岗、离岗职工党员教育管理工作,发挥好他们的先锋模范作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下岗、离岗职工党员是指企业因减员、关闭、停产、破产、辞退、内退等原因而离开企业或原生产工作岗位的党员。
第三条企业下岗、离岗职工党员管理应坚持严肃认真、简便有效、有利于党组织教育管理和监督,有利于下岗、离岗职工党员发挥作用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党组织要按照“每一个党员隶属于一个党组织,党组织管到每一个党员”的要求,努力做好下岗职工党员的教育管理工作。
第二章党员组织关系
第五条企业整体出售的,党员改由购买方党组织管理;若购买方没有建立党组织的,由原企业上一级党的领导部门负责组建。
企业分拆出售的,其出售部分党员改由购买方党组织管理;若购买方没有建立党组织的,由原企业上一级党的领导部门负责组建。
企业先租后售的,在托管阶段,党员组织关系不变。买断企业产权后,改由买断方党组织管理;若买断方没有建立党组织的,由原企业上一级党的领导部门负责组建。
企业实行职工持股或股份合作制的,买断企业国有(股)权的,党员由新企业党组织管理。
企业实行股份制改造的,党员改由控股单位党组织管理;若控股单位没有建立党组织的,由原企业上一级党的领导部门负责组建。
停产、半停产企业,待岗职工党员较多的,可按待岗和在岗两条线,分别由“留守职工党支部”、“待岗职工党支部”管理;离退休职工党员较多的,由“离退休党支部”,实行分类集中管理。
减员下岗后仍与原企业保留人事、劳动关系且没有固定工作地点的党员,原则上由原企业党组织继续管理。
外借、外派和下岗再就业后有固定工作地点的党员应将其组织关系转到所去地方(单位)党组织。
内退党员原则上由企业离退休党支部管理。没有建立离退休党支部的,继续由原党支部管理,也可将其组织关系转到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党组织,由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街道社区(乡镇)党组织管理。
辞职、辞退等与原企业解除人事、劳动关系的党员,其组织关系随人事、劳动关系的转移而转至现所在地(单位)党组织。不能随转的,可转至县以上政府人事(劳动)部门的人才交流中心党组织,或户籍所在地、居住地党组织。
第六条下岗、离岗后外出务工、经商的党员要求流动时,必须事先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提出申请,说明流动原因、方向及时间,由党组织办理党员流动的相关手续。对有固定工作地点、时间在6个月以上的,党员组织关系应转至所去地(单位)党组织;时间在3至6个月且有固定地点的,原企业党组织应出具党员证明信,由所去单位党组织负责安排其参加党的活动;无固定地点、经常外出的,时间在6个月以内或长期外出又无固定地点的,要参加原所在地党组织活动,组织关系仍留在原企业,在原企业党组织交纳党费。对外地来秦临时工作的党员,本人要求参加组织活动的,企业党组织要吸收其参加。
下岗、离岗职工党员3人以上集体外出、地点相对集中的,或3人以上领办、承包经济实体的,原企业党组织或街道社区党组织应在他们中建立党支部或临时党支部。
第三章管理教育
第七条企业党组织要建立下岗、离岗职工党员档案,对下岗、离岗职工党员的基本情况、下岗原因、去向、履行党员义务、行使党员权利、发挥作用情况等进行登记,随时掌握下岗、离岗职工党员的动态,并将情况报上级党组织备案。要做到对下岗职工党员的人数清、基本情况清、交纳党费底数清、参加党组织活动清、在社会上的表现清,确保不出现党员组织关系“挂空”现象。
第八条企业党组织应及时接转下岗、离岗职工党员组织关系。在接转关系时,企业党组织要与党员见面,与接收单位(地方)党组织见面或信函联系,下岗、离岗职工党员安置地(单位)、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党组织以及下岗、离岗职工党员外出地(单位)党组织,应按规定及时接收下岗、离岗职工党员的组织关系,并将其纳入基层支部参加组织活动,加强日常管理。
第九条党组织对下岗、离岗职工党员特别是下岗、离岗后外出务工、经商的党员,所去单位尚未建立党组织的,要确定专人联系。联系人主要向下岗、离岗职工党员通报重大问题,传达支部活动安排以及对他们的要求,寄送学习资料,了解下岗、离岗职工党员的情况。下岗、离岗后外出的党员每季度或半年应向党组织(或联系人)汇报思想、学习和工作情况,报告有关重大问题和本人重大事情以及其他方面的意见和建议。联系人要定期向支部汇报联系情况。
第十条下岗、离岗职工党员必须参加民主评议党员活动。因特殊情况暂不能回支部参加评议的,经支部报请上级组织批准后,可在外出返回后由支部进行评议。党组织要对下岗、离岗职工党员政治思想、执行纪律、组织观念、发挥作用等提出具体要求,并作为民主评议党员的重要内容。
第十一条企业党组织要建立下岗、离岗职工党员奖惩制度,对模范遵纪守法、积极维护社会稳定或为企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党员及时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纪党员要进行批评教育直至组织处理。对“四不”(不请假长期外出、不按时交纳党费、不参加组织生活、不做党组织所分配的工作)党员也要区别情况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下岗、离岗后有固定工资收入的党员按规定交纳党费。下岗待业的党员、依靠抚恤和救济为生的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2角。没有经济收入或交纳党费有困难的党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党支部委员会同意,并经上一级党组织批准,可以少交或免交。
第十三条企业党组织要经常深入下岗、离岗职工党员中,特别是下岗、离岗职工党员流出集中地,了解他们的思想、工作、生活情况。为他们提供各种就业信息和多种形式、多种内容的再就业技能培训,帮助他们寻找再就业岗位。特别是对曾为企业作出突出贡献的下岗、离岗职工党员以及家庭生活十分困难的党员,由组织出面与有关部门联系,积极创造条件,使他们能在企业内部或社会劳动就业市场中尽快寻找到新的工作岗位。
第十四条加强对下岗、离岗党员的培训教育。党员下岗、离岗前,企业党组织要抓好思想教育工作,引导下岗、离岗职工党员正确认识改革,处理好个人利益与企业、国家利益的关系,及时化解下岗、离岗后的各种矛盾。帮助下岗、离岗职工党员转变思想,树立新的择业观念。
党员下岗、离岗后,党组织要定期对他们进行培训教育。要坚持进行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等教育,帮助他们进一步牢记党的宗旨,自觉行使党员权利,履行党员义务。
第十五条企业党组织要注意宣传下岗、离岗职工党员再就业的先进模范事迹,激发他们的使命感和责任感,鼓励他们积极投身改革,为两个文明建设做出新的贡献。
第四章组织领导
第十六条各级党组织要充分认识加强下岗、离岗职工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领导,层层落实工作责任制,明确任务,责任到人。
第一条为了加强流动党员管理,保障流动党员权利,规范流动党员行为,发挥流动党员作用,根据中办发[**]21号、**办发[**]4号文件精神,结合当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流动党员是指因投亲靠友、外出学习、外派工作、务工经商或从事其他正当职业,离开正式组织关系所在乡镇或县直单位,连续3个月以上无法正常参加流出地党组织活动的党员。
第三条流动党员管理工作要从有利于党组织加强管理,有利于党员合理流动,有利于党员发挥作用出发,坚持以流入地党组织为主、流出地和流入地共同管理,坚持区别情况、动态管理,坚持教育、管理与服务相结合。
第二章管理网络
第四条县委设立流动党员管理中心,挂靠在县委组织部,负责对全县流动党员管理工作进行综合指导、督促检查和具体协调。县公安、民政、计生、工商、税务等职能部门要积极支持和配合县委流动党员管理中心的工作。
县委流动党员管理中心在**先锋网上开办流动党员管理专栏,在办公室设立流动党员咨询服务专用电话,为流动党员提供学习交流平台,提供政策、法律咨询和就业、维权等方面的援助。
第五条各乡镇党委和县直牵头联络单位党组织分别设立流动党员管理站,其中乡镇由组织干事、民政助理、计生专干、户籍民警组成,县直由牵头联络单位政工股长、计生专干和综治专干组成,负责牵头抓好本辖区、本系统流动党员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行政村(社区居委会)配备一名流动党员管理联络员,由村党支部(社区党总支)组织委员担任,具体负责本辖区流动党员管理工作。
第三章党组织职责
第七条流出地和流入地党组织要分别建立健全流动党员动态管理台帐和分工联系、走访帮带、目标管理、学习教育、民主评议等制度,整合力量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工作。
第八条流出地党组织要按规定做好《流动党员活动证》的申请受理、登记发放和年度审查工作,及时掌握外出流动党员的流向及变动情况,向他们通报党组织的重要情况并通知参加党内选举等重要活动。
第九条流出地党组织要采取设立驻外机构、联系当地组织、借助互联网络、开通服务热线等方式,支持和配合流入地党组织加强流动党员日常管理工作。
流动党员驻外管理机构应接受驻地党组织的指导和监督,涉及党员处置处分等方面的重大事项应报批准设立它的党组织审查同意。
第十条流出地党组织要定期与流入地党组织联系,每季度全面了解流出党员的现实表现一次,随时为流入地党组织提供党员流出前参加组织生活、履行义务、遵纪守法等方面的情况,按规定做好预备党员转正工作。
第十一条流入地党组织对流动党员管理负有主要责任,要加强与流出地党组织的联系,认真做好外来流动党员的身份确认和预备党员的教育管理工作,为外来流动党员的就业、学习和生活提供必要帮助。
第十二条流入地党组织要将外来流动党员编入党的一个基层组织,组织他们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在《流动党员活动证》上如实填写其参加组织生活、履行义务、遵纪守法等情况并及时向流出地党组织通报。
第十三条流入地党组织要在外来流动党员较为集中的村(社区)、住宅小区、项目工地和集贸市场等设立流动党员临时党支部,专门接收和管理外来流动党员。
第四章党员的权利责任
第十四条流动党员享有规定的各项权利和对所属党组织党务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任何党组织不得给予歧视性待遇。
第十五条党员流出前应到所属党支部报告登记,告知外出事由、时间、地点和联系方式;抵达流入地后应及时到当地党组织报到,告知所在单位、居住地址和联系方式。流动期间个人信息有变动的,应及时向流出地和流入地党组织报告。
第十六条流动党员应根据流动时间长短,主动到组织关系所在地党组织办理《流动党员活动证》或《党员证明信》,持党员身份证明材料到流入地党组织报到并参加党的日常组织生活、按规定交纳党费,在流出地党组织参加党内选举等重要活动。
第十七条流动党员应服从安排,接受流出地、流入地党组织的双重教育管理,定期向双方党组织汇报思想、学习和工作情况,向流出地党组织汇报参加组织生活的情况,按要求将《流动党员活动证》送交流出地党组织查验,履行党员和公民应尽的义务。
第五章党员的学习教育
第十八条流动党员教育工作应坚持行前教育、在外教育与返乡教育相结合,不断增强党员的党性观念和组织观念,使流动党员始终保持思想上的先进性。
第十九条流动党员应自觉坚持个人自学制度,认真阅读流入地或流出地发放的学习资料,按时参加流入地或流出地组织的集中学习培训活动。
第二十条流动党员的学习教育内容应体现针对性和有效性,着重学习党的方针政策、常用法律法规、外出务工技能和各类先进典型。
第二十一条流动党员的学习教育形式要突出灵活性,坚持因地制宜、因人而异。
(一)对外地流入、外出返乡及接受驻外机构统一管理的党员,利用其工余或休假时间集中办班培训;
(二)对流出本地、流向集中且不便回乡的党员,托人带去或专人送去各类资料供其自学,或结合一年一次的走访慰问派人上门辅导;
(三)对流出本地、零星分散且不便回乡的党员,通过邮寄学习资料、发送电子邮件、通知上网学习等方式进行远程函授教育;
(四)对流动性大、地点不固定或由于特殊原因无法参加正常教育培训的党员,由流出地组织专人补课。
第二十二条流动党员要认真做好自学笔记和培训记录,按要求送交组织学习教育活动的一方党组织查验,及时完成党组织规定的学习测试或技能考核任务。
第六章党员的民主评议
第二十三条流动党员要在流出地党支部参加民主评议,原则上一年一次。经批准请假或一时联系不上的党员,可由流出地党支部作出缺席评议或在事后补评。
第二十四条流动党员民主评议工作以流出地党支部为主组织,流入地党支部应予积极配合。具体分六步进行:
(一)动员准备。流出地党支部向外出流动党员告知民主评议工作的安排及要求,组织搞好评议前的学习教育、思想发动工作,并将评议工作所需表册资料提前送达党员本人及相关单位党组织。
(二)自我评价。党员个人对照优秀党员的标准和不合格党员的表现,全面剖析自己的思想、学习和工作情况,找出存在差距,提出努力方向。
(三)征求意见。流出地、流入地党组织分别深入流动党员的工作圈、生活圈和交际圈,征求群众对该党员的意见和建议,并由流出地党组织进行综合。
(四)党内评议。流出地党支部召开支部党员大会,对外出流动党员逐一进行民主评议,并分别加以综合。
(五)组织鉴定。流出地党支部根据对流动党员民主评议的综合意见,确定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流动党员名单,提交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上一级党委审查。
(六)处置处理。流出地党组织依照规定程序和方式,对不合格的外出流动党员作出组织处置或纪律处分,触犯法律的应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流动党员,在民主评议中可以评定为优秀等次。
(一)带头学习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在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支持各项改革、发展和稳定措施;
(二)始终与党组织保持密切联系,主动向党组织汇报思想和工作,按时参加党的活动,积极完成党组织交办的各项任务;
(三)模范履行义务,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社会责任感和正义感强,能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在群众中有良好口碑;
(四)积极参与流入地的经济建设或社会管理工作,在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方面做出一定成绩;
(五)带头回报家乡,为家乡发展献计出力。
第二十六条流动党员具有以下一种或多种表现的,在民主评议中应评定为不合格等次。
(一)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持怀疑态度,在大是大非问题上不坚持原则,拒不执行组织决议,公开在群众中散布错误言论和不满情绪,或以各种方式消极应付甚至提出退党要求;
(二)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不与流出地党组织联系,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或不履行其他应尽的义务;
(三)为人不讲诚信、不讲道德,不履行依法签定的各类合同,以各种方式弄虚作假、坑蒙拐骗,恶意侵占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四)组织、参与或支持各种非组织活动,在群众中挑起派性斗争,制造各种不团结、不稳定因素;
(五)违反流动人口管理法规,参与盗窃、、流氓滋事活动,或严重影响务工单位、服务场所、居住社区的正常秩序;
(六)不关心家乡建设,与家乡党组织和群众关系紧张,或经常向党组织提过分要求,甚至威胁党组织。
(七)有其他违纪政纪、社会公德或法律法规的行为,明显丧失共产党员的先进性甚至落后于普通群众。
第二十七条流动党员民主评议工作应把握政策界限,把无正当理由长期不接受党组织教育管理与有正当理由无法参加正常的组织生活区别开来,把党组织软弱涣散、工作制度不健全造成党员不能履行义务与党员主观上不愿履行义务区别开来,把党员合理申诉与拒绝帮教区别开来,做好思想政治和教育转化工作。
对纯属个人原因被评定为不合格的,应严肃处置到位;对因党组织的教育管理未跟上所致的,应适当延长考察期限;对接到评议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党组织联系的,应视为自行脱党。
第二十八条流动党员的民主评议结论、组织处置或处分决定应同党员本人见面并由流出地党组织向群众公示,党员本人不服的可在规定期限内向公示机关反映、申诉,由公示机关负责调查处理。评议工作结束后,流出地党组织应做好立卷归档工作。
第七章党员的表彰奖励
第二十九条对比较优秀的流动党员,流出地和流入地党组织都可以进行表彰,但表彰前应征求对方党组织的意见。对一方党组织提出的反对意见,另一方党组织应给予充分尊重。
第三十条流出地、流入地党组织对受表彰的流动党员应给予精神鼓励和适当的物质奖励,采取多种形式宣传他们的先进事迹,号召其他党员和群众向他们学习。
第八章附则
一、员工录用制度:
根据实际业务需要,择优录用人才。凡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或同等学历或有一定相关专业知识身体健康、五官端正、作风正派的青年均可应聘求职。
聘任程序:携带本人身份证、学历证明等相关证件(原件、复印件)填写《应聘登记表》和《个人简历》,面试(合格者) 岗前培训试工、试岗(一个月) 合格者正式录用,签订合同。
公司对所有员工都本着来去自由的双向选择方针,在全面期内员工辞职,须提前十天写出书面辞呈。经批准后,结清各部门手续,交回工作服,凭《手续结清证明》、原始收据到财务部领取保证金及工资。
新员工试用期间必须服从安排,不适应工作的可申请离职,试用期自动离职者,不发试用期工资。
二、考勤管理制度:
2、上班从换好工作服、整理好仪容以签到时间为准。
3、事假要提前一天申请,特殊原因也必须到岗请假,得到经理批准后才可离岗,违者按旷工论。
4、迟到:凡未按公司规定的时间上班者,无论任何理由均记迟到。旷工:未事先办理请假手续而无故缺勤以及假满未归者均算旷工,一年累计旷工两次的开除。病假:请病假需出具病假条及医院证明、病历,急诊可立即打电话,非急诊要提前请示。无医院证明或病历按旷工算。
5、上班时间若要外出须得到领班或经理同意。
三、福利制度:
1、员工工资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多劳多得,执行月工资。月工资根据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不同职务确定员工工资。
2、员工工资以现金形式按月支付。
3、根据需要,按不同工种向员工发放工作服等劳动保护用品。辞职或除名的员工对配发的工作服应上交公司,不缴回者按服装成本费用的全部在工资中扣除。
4、为鼓励发扬集体精神,不定期的搞各种文体活动来增强员工团队凝聚力。
5、为员工提供比较充足的学习时间,并进行定期培训,提高员工素质和业务水平。
四、安全制度:
1、员工必须服从领导,听从指挥,遵守劳动纪律,不得违章作业。
2、所有员工必须注意防火、防盗、防暴、防机械事故,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发生,同时上报领导。
3、要认真检查设备,消除不安全隐患,确保顾客生命安全及公司财产安全。
4、发现形迹可疑或不法行为的人或事,要及时报告领导。
5、旅游区不得出现打架闹事行为,若发现此不良状况立即报告,并帮忙疏导围观群众。
6、若发生紧急事故,全体员工必须服从指挥,通力合作,发扬见义勇为、奋不顾身的精神,全力保护公司财产及顾客生命财产安全。
7、员工不得打架斗殴,不允许将社会不良青年带进工作场所及与之交往,要保护自身安全。
五、财产负责制度:
1、各部负责人,负责本部机械设备、物品等安全,对后勤部负责。如发现丢失或损坏,追究当事的责任或赔偿。
2、如有设备需维修时,由各部负责人及时报告主管领导,避免影响正常工作。
六、奖惩制度:
为提高服务质量,促进企业经济效益和企业行业竞争力,建立一支严格、负责、团结、奉献的高素质员工队伍,公司坚持奖惩分明,奖优罚劣,以思想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奖惩原则。
奖励:1、对保护公司财产和他人生命、财产安全挺身而出的,见义勇为的员工公司将给予奖励现金。
2、努力完成本职工作和公司交给的各项任务,成绩显著者,在工作岗位上作出重大贡献或对公司某岗位实现技术改革者公司将给予奖励现金。
3、在服务中创造优异成绩,如拾金不昧等,为公司赢得重大声誉及多次受到顾客表扬者公司将给予奖励现金。
4、发现事故苗头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发生的,公司将给予奖励现金。
惩罚、纪律处分:
1、上班不穿工作服者,一次罚5元;
3、工作时间干私事、影响公司形象的、仪容不整的、发现一次各罚5元;
4、上班时间擅离职守、聚堆闲聊,服务差、被顾客投诉的,上班时间吸烟、酗酒、的,和同事、顾客或其他人吵架、打架斗殴的,顶撞领导、不执行命令者,不服从管理、严重妨碍管理秩序的,一次罚50元;
5、严重违反各项制度,造成公司利益或形象损失的将被开除并扣工资与保证金。
七、卫生制度:
1、工作现场设施、设备、办公桌椅等由本室员工打扫,摆放整齐,保持干净卫生。
2、及时清理环境卫生,保持景点、道路清洁。
3、清洁员保持大厅、过道、楼梯、卫生间、门外等卫生区域的环境卫生。
4、餐厅餐具要及时刷洗消毒,客房各类物品摆放有序,人员要衣冠整洁,客房要保持清洁卫生,及时换洗床上用品。
八、交接班制度:有准确的时间观念,每班必须提前15分钟接收工作,整理仪容,进行接班准备。
1、收银员:整理好帐目,清点所有现金交与财务部指定的收款人员。
2、值班值宿人员清点本区设备、物品等,作好值班记录。
第一条为加强税源管理,优化纳税服务,切实解决“淡化责任,疏于管理”问题,推进依法治税,进一步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若干意见》(国税发〔2004〕108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税收管理员是基层税务机关及其税源管理部门中负责分片、分类管理税源,负有管户责任的工作人员。?
前款所称基层税务机关是指直接面向纳税人、负责税收征收管理的税务机关;税源管理部门是指基层税务机关所属的税务分局和税务所或内设的税源管理科(股)。?
第三条 税收管理员在基层税务机关及其税源管理部门的管理下,贯彻落实税收法律、法规和各项税收政策,按照管户责任,依法对分管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申报缴纳税款的行为及其相关事项实施直接监管和服务。?
第四条 税收管理员制度是税务机关根据税收征管工作的需要,明确岗位职责,落实管理责任,规范税务人员行为,促进税源管理,优化纳税服务的基础工作制度。?
实行税收管理员制度,应遵循管户与管事相结合、管理与服务相结合、属地管理与分类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宣传贯彻税收法律、法规和各项税收政策,开展纳税服务,为纳税人提供税法咨询和办税辅导;督促纳税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足额申报纳税、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加强账簿凭证管理。?
第六条 调查核实分管纳税人税务登记事项的真实性;掌握纳税人合并、分立、破产等信息;了解纳税人外出经营、注销、停业等情况;掌握纳税人户籍变化的其他情况;调查核实纳税人纳税申报(包括减免缓抵退税申请,下同)事项和其他核定、认定事项的真实性;了解掌握纳税人生产经营、财务核算的基本情况。?
第七条 对分管纳税人进行税款催报催缴;掌握纳税人的欠税情况和欠税纳税人的资产处理等情况 ;对纳税人使用发票的情况进行日常管理和检查,对各类异常发票进行实地核查;督促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安装、使用税控装置。?
第八条 对分管纳税人开展纳税评估,综合运用各类信息资料和评估指标及其预警值查找异常,筛选重点评估分析对象;对纳税人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做出初步判断;根据评估分析发现的问题,约谈纳税人,进行实地调查;对纳税人违反税收管理规定行为提出处理建议。?
第九条 按照纳税资料“一户式”存储的管理要求,及时采集纳税人生产经营、财务核算等相关信息,建立所管纳税人档案,对纳税人信息资料及时进行整理、更新和存储,实行信息共享。
第十条 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三章 工作要求
第十一条 税收管理员要严格按照所在税务机关规定的管户责任和工作要求开展工作;严格执行各项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履行岗位职责,自觉接受监督。?
第十二条 税收管理员要增强为纳税人服务的意识,认真落实各项纳税服务措施,提高服务水平;依法保护纳税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尊重和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税收管理员不直接从事税款征收、税务稽查、审批减免缓抵退税和违章处罚等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在交通不便地区和集贸市场可以由税收管理员直接征收零散税收的,要实行双人上岗制度,并严格执行票款分离制度。?
第十四条 税收管理员实行轮换制度,具体轮换的时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税收管理员开展下户调查、宣传送达等各类管理服务工作时,应按所在税源管理部门的工作计划进行,避免重复下户,注重减轻纳税人负担;对纳税人进行日常检查和税务约谈时,一般不少于两人;送达税务文书时,要填制《税务文书送达回证》。 ?
第十五条 税收管理员在加强税源管理、实施纳税评估时,要将案头分析与下户实地调查工作相结合,案头分析与实地调查结果要提交工作报告并作为工作底稿归档。?
第十六条 税收管理员发现所管纳税人有下列行为,应向所在税源管理部门提出管理建议:?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情况发生变化,已不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的;?
未按规定开具、取得、使用、保管发票等违章行为的;?
未按期申报纳税、申请延期申报和延期缴纳税款或催缴期满仍不缴纳税款的;?
欠税纳税人处理资产或其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
未按规定凭税务登记证件开立银行账户并向税务机关报告账户资料的;?
未按规定报送《财务会计制度备案表》和会计核算软件说明书的;?
未按规定设置账簿、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
未按规定安装使用税控器具及申报纳税的;?
经纳税评估发现申报不实或税收定额不合理的;?
发现企业改组、改制、破产及跨区经营的;?
经调查不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
纳税人有违章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
发现纳税人与关联企业有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结算价款、费用等行为的;?
其他税收违章行为。?
第十七条 税收管理员发现所管纳税人有下列行为,应提出工作建议并由所在税源管理部门移交税务稽查部门处理:
涉嫌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以及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的;?
涉嫌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发票违法犯罪行为的;?
需要进行全面系统的税务检查的。?
第四章 管理监督
第十八条 基层税务机关及其税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税收管理员的管理与监督,定期听取税收管理员的工作汇报,研究分析税源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总结“管户”工作经验,组织信息交流,加强对税收管理员日常工作的指导与检查。?
第十九条 基层税务机关要充实税收管理员力量,选拔熟悉税收业务、具备一定的企业生产经营和财务管理知识、责任心强、素质较高的税务人员担任税收管理员。?
第二十条 基层税务机关及其税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税收管理员的思想政治教育和岗位技能培训,注重提高其税收政策、财务会计知识水平和评估分析能力,不断提高税收管理员的素质。
总则
培,即培养;训,即训练。市场培训就是对市场销售人员从知识、技能和态度三个方面有针对性的进行教育、培养和训练。本制度的制订,旨在使市场部的销售培训工作能规范化、制度化、系统化,为长富集团公司开拓市场、强化市场管理功能,培养和训练一支有较强战斗力的销售队伍提供保证。从本制度执行生效之日起,希望各相关部门和人员配合执行,形成有长富特色的培训文化,从而把培训和销售工作做得更好。
一、 培训计划制度
1、1每年要根据公司的方针目标,由市场部培训人员制订与年度营销战略目标相一致的长期、中期和短期培训计划。
1、2长期计划时间跨度为一个财务年度,计划中需明确各季度参加培训的对象、人数,全年培训课程的设置,时间安排,以便各岗位年前调配人员,经费预算。
1、3中期计划时间跨度为一季度(三个月),该计划是建立在长期计划的基础上分解计划,根据年度计划执行的实际进展情况制定,允许对长期计划进行必要的修改或修正。
1、4短期计划时间跨度为一个月,该计划是进一步对中期计划的分解执行计划,内容应包括具体计划执行人,监督考核人,培训目标、培训对象及其选择条件,课程设置和培训方式,以及培训经费的详细预算。
1、5培训计划应履行申报、审核、审批程序。长期计划应由市场部申报行政部制定全公司年度培训计划,报分管副总经理审核,经总经理审批执行;中期计划由部门经理审核,报分管副总审批执行;短期计划由部门经理审核、审批执行。
二、 培训时间保证制度
2、1公司各营销岗位每年都必须接受一定时间的培训,培训时间和培训内容根据不同的岗位而确定;并把公司员工的培训时间落实情况与个人薪酬、职务升迁挂钩,把经销商的时间落实情况与公司对他们的各项支持力度挂钩。
2、2经销网点的销售人员与各供奶中心送奶员每年接受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个小时;各供奶中心工作人员、业务员不得少于8个小时;总经销商不得少于2个工作日。
2、3公司业务主管接受培训时间每年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新进业务人员要接受为期7天的系统岗前培训。
2、4部门经理接受管理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个工作日。
2、5其他岗位工作人员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个工作日。
三、 培训签到制度
3、1培训需执行签到制度,每次培训提前5分钟进行签到。
3、2培训签到表作为受培训对象考核的一项依据,建档保存。
3、3凡在培训课程结束前10分钟离开培训现场的,此次签到视为无效。
四、 培训考评制度
4、1每次培训结束后,所有参加培训人员必须接受培训考评,考评可采取口试、笔试或调查问卷等多种形式。考评成绩以百分制形式给出。
4、2培训教师和培训课程也必须接受考评,考评可采用综合测评、调查问卷等形式。考评成绩以百分制形式给出。
4、3对总经销商建立单独培训考评体系,根据经销商对培训工作的配合程度如网点召集率、考核合格率、对培训制度的执行程度等多个方面综合打分,划分4个等级,即A、B、C、D,每个等级再以“+、++、-、--”4个梯度加以区分。
4、4考评结果将予以公布,每次接受培训的情况将作为提供网点扶持力度、经销商支持政策或个人工资晋级、职务升迁调整的客观依据,建档保存。
五、 培训奖惩制度
5、1培训奖惩是根据对培训时间保证制度、签到制度和考评制度的执行结果而制订的相关制度。启用上述任何一个制度,都适用本制度。
5、2公司员工培训时间得不到保证的,需在下一期的新员工培训中参加;如有三次不参加培训者,取消接受培训的资格。
5、3总经销商级别为A级,享受公司的特别待遇,所有促销活动支持和广告投放优先,由公司组织的各项促销活动,需总经销出资的费用公司承担80%;B级经销商在享受待遇上仅次于A级经销商,需总经销出资的活动费用公司承担70%;C级经销商享受一般待遇,促销支持力度次于B级经销商,活动费用由公司承担50%;D级经销商不享受待遇,在本此培训结束后的3个月内公司不提供任何支持,一年内所有活动费用由经销商自己承担。
5、4培训成绩优异的员工可在工资晋级、升迁方面优先,每次培训成绩在前三名者,可进入公司“人才蓄备库”,列为重点培养对象。每次培训成绩排在后三名者,给出黄牌警告,列为重点检查对象,一年中累计三次黄牌,给出红色警告,列为淘汰、调整对象;培训不及格者,需参加下一轮培训,三轮培训不及格者,给出红色特别严重警告,列为淘汰、调整对象;
六、 培训档案管理制度
6、1在每次培训结束后,所有培训计划、培训教材、培训记录和考评资料等,都应由市场部行政管理员分类建档保存;重要档案资料应交公司行政部档案管理员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