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税务登记
税务登记制度,又称纳税登记制度,是纳税人在开业、歇业前以及生产经营期间发生有关变动时,在法定时间内就其经营情况向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办理书面登记的一项基本制度。建立税务登记制度,对加强税收征管、防止漏管漏征、增强纳税人依法纳税的观念,具有重要意义。
(一)税务登记的范围
1、凡在我国从事生产经营,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开业的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及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都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书面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但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除税务机关规定不需办理税务登记者外,应当自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成为法定纳税人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其他境外企业,以及外籍人员、无国籍人员和其他境外人员,在中国境内从事建筑、安装、装配、调试、修理等工程作业和提供咨询、培训、管理以及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或其他劳务活动的,应当自签定合同之日起5日内,向经营业务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依照我国税法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外籍或无国籍人,应当自入境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主办商品交易会、订货会、展销会、展览会、交流会以及其他经营性业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主办文艺演出、体育表演及其他文化艺缩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在正式开始之前,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将办理登记注册、核发营业知照的情况,定期相税务机关通报。这是2001年《税收征管法》修订新增加的内容,目的是加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与税务机关的配合,促使纳税人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相应的法律责任规定为,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2、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如有的纳税人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3、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结清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和其他税务证件。
4、外出经营的纳税人,应于到达经营地之日,持原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向到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报验登记。
另外,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领取代扣代缴或代收代缴税款凭证。具体办理范围和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二)税务登记的内容
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当提出申请登记报告,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
纳税人在填报登记内容时,应当根据不同情况相应提供有关证件和资料。
(三)税务登记证件
对纳税人填报的税务登记表、提供的证件和资料,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之日起30内审核完毕,对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和其他存款账户,并将其全部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在从事生查、经营的纳税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并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号。税务机关依法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开立账户情况时,有关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予以协助。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此项协助义务是2001年《税收征管法》针对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多用户开户、逃避税源管理的问题而新增规定的。这有助于提高税务登记证件在纳税人经济活动中的法律地位,同事有助于加强税收征管。
纳税人领取的税务登记证和扣缴义务人领取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凭证,不得转借、涂改、损毁、买卖或者仿造。税务机关对税务登记证件实行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纳税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验证或换证手续。
二、账簿、凭证管理
账簿、凭证是纳税人记录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经济核算的主要工具,也是税务机关确定应纳税额,进行财务监督和税务检查的重要依据。因此,加强账簿、凭证管理,不仅是保证纳税人正确计算应纳税款、严格履行纳税义务的重要环节,也是打击、查处偷漏税的有效途径。因而是税务管理的重要内容。
(一)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都应该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
这里所指的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及其他辅助账簿。根据合法、有效的凭证记账、明细账、日记账及其他辅导账簿。
(二)财务、会计制度及其处理办法的管理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及时报送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相抵触时,应依照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纳税。应为税款、代扣代缴和代收代缴税款。
(三)账簿、凭证的保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保管期限妥善保管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一般地说,账簿、会计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应当保存10年。但是,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会计凭证、账簿和报表,至少要保存15年;私营企业的会计凭证、账簿的保存期为15年,月、季度会计报表为5年;年度会计报表和税收年度决算报表要永久保存。
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不得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损毁。
(四)税控装置的安装、使用
为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科技水平的提高,加强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建设,以强化税收征管,2001年《税收征管法》修订后新增规定,国家根据税收征管的需要,积极推广使用税控装置。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不得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目前国家推广使用的税控装置主要有税控收款机、税控计价器等。
三、纳税申报
纳税申报是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后,按照规定期限和内容就纳税事宜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报告的一种法定行为。广义上的纳税申报还包括扣缴义务人发生扣缴义务后,按照规定的期限和内容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其他有关资料的法定行为。纳税申报既是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和扣缴义务人履行代扣、代缴税款义务的法定手续,也是税务机关办理税款征收业务、核定应纳税凭证的主要依据。
(一)纳税申报的范围
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在税法规定或税务机关依法确定的纳税期限或扣缴税款期内,无论有无应税收入、所得及其他应税项目,或无论有无代扣、代收税款,均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所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即便是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免税期间也应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二)纳税申报的内容
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如实填写纳税申报表。纳税申报表的主要内容包括税种、税目,应纳税项目或者应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项目,适用税率或者单位税额、计税依据,扣除项目及标准,应纳税额或者应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额,税款所属期限等。
扣缴义务人办理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时,应如实填写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并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的合法凭证及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有关文件、资料。新晨
(三)纳税申报期限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所确定的申报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一般来说,以1日、3日、5日、10日、15日为一期纳税的,应于期满后5日内申报缴纳税款;以1个月为一期纳税的,应于期满后10日内申报缴纳税款。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确有困难的,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经核准延期办理申报、报送事项的,应当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款的结算。
笔者认为,税务户籍就是记录每个纳税户的基本情况和生产经营过程中所产生的主要纳税信息,并将各类信息负担于纳税户中具体责任人的管理载体。可以建立一个纳税户籍、税务登记证、涉税自然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财务人员、办税人员、人、投资人)身份证三位一体的税务户籍管理体制。
第一,纳税户籍记录一个纳税户的基本情况和基本纳税情况。从开始登记、一些基本情况变动直至消亡后的登记造册。在此要对纳税资料进行特别说明:纳税资料应视为只是记录纳税户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办理纳税情况的过程,是纳税户籍的信息源。而其产生的年终汇总纳税额与管理分局评估出的违法行为、稽查局检查出的违法行为才是纳税户籍登载的内容。
第二,税务登记证作为可流动的税务户籍证明,同现行税务登记证一样设正本、副本。正本供纳税人经营时亮证使用,悬挂于经营活动场所的明显位置,内容可以基本不变。副本在纳税人外出经营或办理纳税事项时使用,内容应增加纳税户涉税自然人身份证号码和照片,改变副本作用不大的现状,供可查询部门查询身份及涉税情况。
第三,涉税自然人是纳税户涉税信息的负担人。税务机关可以以自然人现有的居民身份证号码为基本号码,终生唯一。税务机关对自然人首次参与到纳税户涉税事宜开始进行登记,并可以以证件的形式进行授予,与副本配合使用。登记人范围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财务人员、办税人员、人、投资人等。涉税身份证记录相关涉税人员在某时某地,担任何涉税职务时受到过何种处罚及其在职时按责任分担的违法责任。涉税身份证信息产生后直至该自然人消亡,涉税自然人的所有涉税行为全程在税务机关的监控下。
随着税务系统办公信息化的快速发展,金税工程网络已经成功拓展了税收监管面,应该说把税务户籍管理全部纳入信息化管理已经具备了条件。因此,应充分利用金税工程网络资源,并结合金税三期的网络建设,在国家税务总局建立税务户籍信息化管理系统。根据税务户籍的定义,系统主要记录纳税户基本情况(包括违法行为)、内部重要涉税自然人的组成情况、涉税自然人的违法情况。可以适当考虑记录奖励情况。任何税务机关都可录入、查询纳税户、涉税自然人的涉税违法行为。
在建立了税务户籍信息系统管理平台后,使纳税户和涉税自然人的违法行为长期记录在发展的履历中,对其发展必将造成重要的影响。因此,如何减少漏管现象是管理的关键。
第一,变部门联系为约束型。现行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部门联系都是粗放的建议协作型的。如《税收征管法》规定了工商机关应提供相关信息,但并没有规定对不提供者将给予何种处理等。所以国家应尽快颁布法律,特别是加快税收基本法的制定,相应提高税法的位阶,把部门联系从协议型变为约束型。
为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掌握全省地税税源的相关经济税收信息,摸清税源底数,推进税收征管工作科学化、精细化、规范化,增加地方财政收入,根据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省政府确定,在全省范围内集中开展一次以规范纳税基础信息为重点的地税税源普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地税税源普查的必要性
近年来,随着我省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地税收入保持较快增长,充分发挥了税收调节经济和调节分配的作用,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了应有贡献。但由于地方税税种多、税源分散、流动性大、隐蔽性强,给税收征管带来很大困难。按照国家税法规定,将分布于社会各经济部门、各类纳税人的涉税信息,通过一系列方法和手段进行收集和分析,实现对税源的全方位掌控,可以强化税源管理,夯实税收征管基础,防止税款流失,更好地促进全省税收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普查的范围、对象和时限
这次地税税源普查的范围为全省缴纳地方税收的所有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具体包括:企业(含外资企业)、事业单位、党政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事业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外国企业在省内设立的常驻代表机构和个体工商户。
普查时限为:户源普查截止日期为20*年3月31日;房产、土地和车船信息的普查期限为20*年度。
三、普查的主要内容
普查的内容主要包括应纳税户税务登记情况、应纳税种登记情况和应税房产、土地、车船登记情况。
(一)户源普查。在上年税务登记换证的基础上,全面清理应办税务登记证未办证业户、应换发税务登记证未换发业户、不符合涉外税收优惠的外商投资企业、假注销、假停业、假证件失效以及走逃失踪户;核查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学校、医疗机构等从事应税劳务、房产出租、内设三产等税务登记情况,核准税务登记信息,摸清户源底数。
(二)税种登记普查。结合税务登记和税源普查的户籍资料,全面准确地核定纳税人应纳税种,为申报征收提供可靠依据。包括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纳税人的税种登记情况的全面核查;对已纳入正常管理的无税务登记证纳税人的税种重新核定;对清查出的尚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进行税种登记;对经营范围和应税财产变化应进行的税种登记的调整;以及企业内部二三产业并存但行业类别、经营收入混淆应进行的税种、税目的登记变更等,对于企业没有分别核算的,应当通知纳税人完善财务会计制度,分别核算计税。
(三)应税房产、土地、车船信息的普查。结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全面核实纳税人房产和土地的面积、使用状况,车船的种类、数量等基本情况,及时修改、调整或补充税源数据库信息,完善征管系统中纳税人的基本资料。
四、普查的时间和步骤
全省地税税源普查工作从20*年4月1日开始至8月30日完成,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部署准备阶段(4月1日—4月20日)。
省、市、县各级分别在地税部门设立地税税源普查办公室,研究制定地税税源普查工作方案;召开全省地税税源普查工作视频会议,对普查工作进行动员部署;设计开发地税税源普查软件,印发各类普查表格;举办各级普查业务和普查软件使用培训班;利用各种媒体广泛开展普查宣传等。
(二)全面普查阶段(4月21日—7月31日)。
1、以县(市、区)为基本普查单位,将基层普查人员划分若干小组,采取分片包干、责任到组的办法,辅导业户据实填报普查表,按照普查内容全面搞好数据采集工作。
2、以街道、市场、商场、楼宇、宾馆为重点,将漏征漏管户的清理与应税土地、房产、车船的清查及税种核查结合起来,集中进行一次全面排查。同时,按照“边普查、边整改”的原则,区别不同问题和性质,按政策规定进行处理和纠正。
3、由县级地税税源普查办公室组织专门人员,对纳税人填制的普查表和基层普查人员实地排查填制的清查表,进行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的数据审核,并按规定期限将数据全部录入到普查软件中。
4、各级地税税源普查办公室按照统一格式,对各项普查数据进行汇总、统计,同时与相关部门提供的信息进行比对和差异分析,对差异较大的问题进一步调查落实。
(三)总结验收阶段(8月1日—8月30日)。
省地税税源普查办公室组织税源普查抽查小组,对各市税源普查情况进行抽查。各级地税税源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对税源普查情况进行全面汇总、分析的基础上,形成客观、实际的税源普查总结分析报告,逐级上报。同时,对普查揭示的问题进行研究,针对发现的问题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加强税源管理的长效机制。
五、组织领导和工作要求
这次地税税源普查内容多、工作量大、涉及面广,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将普查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为保证普查工作的顺利开展,各市、县要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公安、民政、财政、国土资源、交通、地税、工商、质监、外汇管理等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地税税源普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普查工作的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充分发挥社会综合治税的作用,共同搞好税源普查。地税部门负责税源普查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具体实施;工商部门负责提供全部工商登记的基本信息;质监部门负责提供全部组织机构代码的基本信息;民政部门负责提供全部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登记的基本信息;公安部门负责提供机动车辆登记的相关信息;交通部门负责提供各类机动船舶登记的基本信息;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提供全部土地使用证、采矿许可证、土地转(出)让审批等各项基本信息;外汇管理部门负责提供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管理政策信息。地税部门要在搞好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依法办事,注重实效,主动协调,抓好调度,确保按时、保质、保量地完成税源普查工作。有关部门要服从大局,积极配合,及时、准确、规范、完整地提供相关信息,信息提供方式一律采用电子数据形式。
关键词:“三证合一” 企业申请 登记制度改革 江西九江县
中图分类号:F810、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6)09-165-02
2015年7月1日,江西省九江县正式启动“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工作,7月9日成功办理第一个“三证合一、一证三码”证件。从2015年10月1日起,“三证合一、一照一码”在全国全面推行,截至2016年5月31日,九江县新增市场主体137户(其中:企业119户、农民专业合作社18户)。
“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打破了我国几十年来商事制度繁琐的管理模式,成为2015年商事制度改革方面最大的亮点。
一、重要意义
企业登记机关核准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下统称企业)新设登记、变更登记(备案)后,将其基本登记信息、变更登记(备案)信息即时共享到省级信息共享交换平台。税务机关将税务主管机关全称以及纳税人相关事项的变更信息、清税信息共享到交换平台。企业登记机关到交换平台获取上述相关信息,并建立与企业登记信息的关联关系。企业生产经营地、财务负责人、核算方式由企业登记机关在新设时采集。在税务管理过程中,上述信息发生变化的,由企业向税务主管机关申请变更。
实现“三证合一”信息共享,为同城通办甚至同省通办业务打下了坚实基础,进一步优化了企业办证流程,节约纳税人办理时间,减少了重复审查,提高了行政效能,也为企业营造了宽松便捷的准入环境,有助于推动纳税服务广域化、高效化和优质化。
二、存在的问题
“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改革涉及多个部门,而各部门的管理要求和信息系统标准也不相同,因而在“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实施过程中还存在一些业务技术、沟通协调和后续管理等问题。
1、补充信息率偏低。实施“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后,从国家政策来讲,企业领取“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后,无需再次进行税务登记,不再领取税务登记证;但从税务管理来看,税务部门未在金税三期系统中完成补充信息采集即属未正式纳入税务管理。目前,九江县大部分企业还未正式纳入税务管理,后续税源管理也难以开展。补充信息率偏低的原因,一方面有纯国税部门管辖、不以生产经营为目的而办理营业执照和逃避税务管理等因素;另一方面有认识误区因素,从与上年同期税务登记率对比分析,应该说相当一部分企业具有主动办理税务登记意识,但实行“三证合一”后,认为在领用发票前均不需要到税务部门办理其他涉税事宜。
2、换照管理工作不容乐观。目前,很多存量纳税人陆续换发“一照一码”营业执照,按规定税务部门应对这部分纳税人在金税三期系统中启用新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但这涉及到增值税发票管理、出口退税审核、多元化电子申报缴税等多个信息系统,且要求纳税人处理好新旧纳税人识别号的业务衔接,使税务部门在获取纳税人换照信息后,不能单方面在信息系统中同步更新,以免影响纳税人办理涉税业务。由于存量纳税人数量较大,从目前换照工作进度看,即使“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有两年过渡期,但各地不在前期统筹抓好换照工作,将给过渡期后期的税务部门换照管理工作带来很大压力。
3、信息交换平台有待完善。工商、税务部门共同搭建的省级信息交换平台在使用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一是共享的信息业务类型标识不够准确,造成工商与税务部门间的业务类型不匹配,如有的企业信息显示的工商业务类型为开业,但该企业实际为存量登记企业,如果纳税人和税务部门窗口人员未及时沟通,会造成在金税三期系统重复登记问题;二是未建立数据共享对账机制,不能及时发现、解决数据传递滞后或丢失问题;三是信息共享范围需要扩大,特别是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联系电话等相关信息。
4、沟通配合还不够协调。一是税务部门查询、调取、复印或扫描工商登记档案时,工商、税务部门之间配合程度存在差异,给税务部门进一步了解和掌握企业信息带来不便;二是税务部门上下沟通反馈有待加强,前台人员因为平台信息传递出现问题未主动向上级机关反馈,而推诿让纳税人直接向上级机关反映问题,造成税务人员不作为的不良形象。
三、下一步工作要求
1、进一步转变管理理念。“三证合一”登记制度实施后,市场主体办理营业执照并不意味正式纳入税务管理,这给以前“以工商登记为前置,k理设立登记是税务管理起点”的登记模式带来了一定的不适,同时也让基层人员感到风险防范压力。要积极实现由“管户制”向“管事制”税源管理模式的转变,进一步理清征纳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将应该由纳税人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交还给纳税人,使纳税人对涉税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减轻基层人员的工作压力和执法风险。
2、进一步强化税源监控。“三证合一”登记制度的实施,有效推进了工商、质监和税务部门之间的协作配合,实现了市场主体登记信息在部门间的共享,要充分发挥从源头掌握市场主体信息的优势,主动强化税源监控。一是加强金税三期系统中工商登记信息的案头分析,初步筛选出地税单管户;二是按照税收征管规范要求,履行好调查巡查职责,及时掌握企业的登记、生产经营等情况,并制作涉税事项调查表;对未到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宜的企业,履行好告知义务;对查无下落的,应做好调查记录;三是根据案头分析、调查巡查结果,对登记信息实行分类管理,按地税单管户、无法联系户、一直未来办税户和已纳入税务管理户等情形进行分类管理,掌握税源的真实情况,做到心中有数。
3、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要进一步实施“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提供优质办税服务,突出工作主动性。一是对前来办理涉税事宜的“一照一码”纳税人,前台窗口人员应主动询问纳税人是否办理过地税登记,避免对存量企业在系统中重复登记,并在窗口设置有关提醒标语;二是主动为变更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换照户提供办税指南,引导和辅导纳税人及时办理好换照前后的业务衔接事项,统筹做好过渡期内存量纳税人的换照管理工作;三是对“一照一码”纳税人办税过程中遇到问题的,主动为纳税人提供帮助,不推诿、不敷衍,提升税务机关的良好形象。
4、进一步加强监测分析。要加强本地区“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后的税源状况监测,对存在的问题开展相关性趋势分析,并制定问题解决的方案,保障改革的顺利推进。同时,要注重总结好的经验做法,提炼工作特色和亮点,为全省扎实做好“三证合一”改革工作提供参考。
参考文献:
[1] 刘兴儿,刘球彪,张红英、“三证合一”:三个方面涉税风险不可忽视、中国税务报,2015、10、9
[2] 本报记者、郑微,通讯员、闫士亮、“三证合一”让纳税人省时省钱省心、徐州日报,2015、11、30
第一条各地税务机关应对不动产和建筑业营业税实行项目管理制度。
不动产和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是指税务机关根据不动产和建筑业特点,采用信息化手段,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以不动产和建筑业工程项目为管理对象,指定专门的管理人员,利用不动产和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软件,对纳税人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时申报的信息进行税收管理的一种模式。
第二条税务机关不动产和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的具体内容如下:
(一)受理不动产和建筑业工程项目的项目登记;
(二)对不动产和建筑业工程项目的登记信息、申报信息、入库信息进行采集、录入、汇总、分析、传递、比对;
(三)对税收政策进行宣传解释,及时反馈征管中存在的问题;
(四)掌握不动产销售和工程项目进度及工程项目结算情况;
(五)根据不动产销售和建筑业工程项目进度监控不动产和工程项目的纳税申报、税款缴纳情况,确保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六)监督纳税人合法取得、使用、开具不动产销售和建筑业发票;
(七)不动产销售及建筑业工程项目竣工后及时清缴税款,并出具清算报告。
第三条纳税人销售不动产或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的,应在不动产销售合同签订或建筑业工程合同签定并领取建筑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有关资料向不动产所在地或建筑业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不动产、建筑工程项目登记:
(一)《不动产项目情况登记表》(见附件1)或《建筑业工程项目情况登记表》(见附件2)的纸制和电子文档;
(二)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件副本;
(三)不动产销售许可证、建筑业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
(四)不动产销售合同、建筑业工程施工合同;
(五)纳税人的开户银行、帐号;
(六)中标通知书等建筑业工程项目证书,对无项目证书的工程项目,纳税人应提供书面材料,材料内容包括工程施工地点、工程总造价、参建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等;
(七)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纳税人提供异地建筑业应税劳务的,应同时按照上述规定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建筑业工程项目登记。
第四条纳税人不动产、建筑业工程项目登记内容发生变化,应自登记内容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持《不动产项目情况登记表》、《建筑业工程项目情况登记表》的纸制和电子文档,向不动产所在地或建筑业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项目登记。
纳税人不动产销售完毕和建筑业工程项目完工注销的,应自不动产销售完毕和建筑业工程项目完工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资料向不动产所在地和建筑业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项目登记:
(一)《不动产项目情况登记表》、《建筑业工程项目情况登记表》的纸制和电子文档;
(二)不动产、建筑业工程项目的税收缴款书;
(三)建筑业工程项目竣工结算报告或工程结算报告书;
(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纳税人异地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的,应同时按照上述规定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相应的项目登记。
如纳税人由于办理临时税务登记发生税务登记号变更时,应同时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建筑业工程项目情况登记表》的纸制和电子文档。
第五条纳税人应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按照《营业税纳税申报办法》填报《建筑业营业税纳税申报表》,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填报不动产销售的纳税申报表。各地税务机关应积极创造条件,实现不动产销售和建筑业营业税纳税申报的电子化。
纳税人异地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的,应按照上述规定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建筑业营业税纳税申报表》和《异地提供建筑业劳务税款缴纳情况申报表》。
第六条扣缴义务人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时,应建立代扣代缴税款台帐,如实记载被扣缴纳税人的名称、工程项目的名称、地点及编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号、代扣代缴税款的时间和税额,同时接受税务机关的检查。代扣代缴业务结束后,扣缴义务人应将余下的代扣代收税款凭证交还主管税务机关,并结清应代扣代缴的税款。
第七条各地税务机关应积极与规划、建设部门建立畅通的信息沟通渠道,及时了解已批准立项的建筑工程项目的基本情况。
第八条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项目管理人员岗位职责,制定相应的岗位考核责任制。
第九条不动产和建筑业纳税人区别不同情况分为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纳税人。
(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纳税人为自开票纳税人,可以在不动产所在地和建筑业劳务发生地自行开具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售给的发票:
1、依法办理税务登记证;
2、执行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办法;
3、按照规定进行不动产和建筑业工程项目登记;
4、使用满足税务机关规定的信息采集、传输、比对要求的开票和申报软件。
(二)不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纳税人为代开票纳税人,由其不动产所在地和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为其代开发票。代开票纳税人须提供以下资料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
1、完税凭证;
2、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不动产销售、建筑劳务合同或其他有效证明;
4、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提供异地劳务时);
5、中标通知书等工程项目证书,对无项目证书的工程项目,纳税人应提供书面材料,材料内容包括工程施工地点、工程总造价、参建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等;
6、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税务机关应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现纳税人通过电子信息网络联通方式在主管税务机关的实时监控和授权下自行开票。
第十一条销售不动产发票、建筑业发票的样式和内容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销售不动产发票、建筑业发票的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均由税务机关管理和监督。
税务机关对代开的销售不动产发票、建筑业发票应按建筑工程项目逐户建立收入台账,逐笔登记代开发票数量、发票号码、开具金额。
第十二条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软件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研究开发、统一部署实施。
第十三条加强信息化管理工作是实现“以票控税、网络比对、税源监控、综合管理”的重要手段,各地税务机关应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现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管理工作的信息化、网络化。
第十四条信息的传输和比对。
(一)不动产、建筑业应税劳务发生地税务机关应按月使用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软件将《建筑业营业税纳税申报表》及当地的不动产销售营业税纳税申报表上传给上级税务机关。
上级税务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信息进行清分,并将清分结果下传给下级税务机关或者上传给上级税务机关。
(二)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对接收信息进行有效比对、分析,并将比对结果不相符的情况转相关部门处理。
税务行政处罚是税务行政执法的重要环节,其规范程度直接体现税务执法质量的优劣,但税务行政处罚在实施的过程中还存在许多不足。通过对林口县国家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情况进行调研,以此对现今的税务行政处罚管理模式提出继续深入宣传贯彻落实《税务行政处罚基准》,加强税收征管系统中对一般程序的税务行政处罚操作的培训等建议。
关键词:
国家税务局;行政处罚;税务
税务行政处罚是税务行政执法的重要环节,其规范程度直接体现税务执法质量的优劣。在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型政府的时代大背景下,税务行政执法逐步得到规范,税务行政处罚有了明显的改观。但是,就当前的税务行政处罚的现状而言,仍存在很多问题。
一、税务行政处罚管理现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都赋予了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罚权。而税务行政处罚有三种:罚款、停止出口退税权、收缴或停止出售发票。从日常的处罚情况看,税务机关大多采取罚款的处罚方式,很少采取另外两种方式。实际税收工作中,从税务机关内部具体行使税务处罚权的部门看,可以是税源管理部门、稽查部门、评估部门、办税服务厅或其他业务科室,有的可以对外独立行使处罚权,有的作为内设机构必须以本局名义行使处罚权。从税收征管系统中违章案件登记方式看,可以自动登记,也可以手工登记。在实际税收征管中,林口县国家税务局的违章案件登记绝大多数都是系统自动登记,如在催报环节产生逾期未申报违章案源登记,在催缴环节产生逾期未纳税违章案源登记,在办理开业登记时产生逾期登记违章案源登记等等。在发现其他违章行为时,可以进行手工登记,如发现企业未按规定开具发票,发票丢失或未按规定缴销发票等违章行为,可以在系统中进行手工发起案源登记。从林口县国家税务局2013年处罚总体情况看,发生违章共计613条,其中逾期未缴纳税款29条,逾期未办理税务登记28条,未按规定缴销发票4条,逾期未申报552条。以上案件中,一般程序6条,简易程序607条。待处理(在限改)的共337条,执行完毕的共215条。
二、税务行政处罚中存在的问题
(一)税务行政处罚存在一定程度的随意性
《裁量基准》自2013年2月1日施行以来,在很大程度上减少了行政处罚的随意性,使处罚标准在法定范围内又细分为若干额度,具有很强的操作性。但在实际贯彻执行中还存在一定程度的随意性,存在未按处罚基准规定执行的情况,如:林口县富朋煤炭经销公司2013年7月逾期申报超过限改期限45日以上,依据《处罚基准》规定“限改期满45日以上的,对企业处以1000-2000元罚款”,应最低处罚1000元,而市场管理所仅罚了50元。再如林口县龙爪镇庆丰石业加工厂2013年11月逾期未申报,税务机关下达的限改期限是要求其在2013年12月24日前改正,企业实际改正日期2013年12月17日。依据《处罚基准》规定“对逾期未申报的,在限改期限内改正的,不处罚”。该户在限改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不应处罚,但市场管理所却罚款20元。
(二)税收执法人员对行政处罚的操作不熟悉
很多执法人员特别是年龄较大的人员对《行政处罚法》相关知识了解不够,界定不清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的处罚标准,在实际工作中,需要进行处罚操作时,经常需要在法规科指导下完成或为其代做。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因为操作流程较复杂,也使很多执法人员产生畏难情绪,特别是面临执法考核系统的监控,当出现问题时解决起来非常麻烦,加重了执法人员的畏难心理。由于执法人员在税收征管软件中的操作错误,次日在执法考核系统中带出监控信息,为避免考核过错,经常不得已只能由法规科在税收征管系统中采取非正常删除违章案源的办法,再帮助执法人员重新进行违章操作。
(三)适用于处罚一般程序的标准过低
近年来,由于税收起征点政策的陆续调高,以及一般纳税人门槛的降低,使纳税人享受的便民政策和税收优惠越来越多,而《行政处罚法》规定“对个体户处罚50元以上,企业1000元以上,适用一般程序”已与当前税收形势不适应。
(四)《处罚基准》对未按规定变更税务登记的处罚过重
对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处罚基准》以逾期30日为界限划分处罚标准,逾期30日以下,并处2000元罚款,逾期30日以上,处1万元罚款。即使在限改期限内改正了,逾期也最少处罚2000元。在实际中纳税人很难接受,觉得处罚过重。而且处罚基准对逾期变更登记的处罚,没有区分个体户与企业,对个体户而言,处罚过重。
(五)征管改革按事设岗的要求与CTAIS中的处罚实施部门相矛盾
自2013年税收征管改革按事设岗后,税源管理部门职责发生了变化,如林口县国家税务局所有关于开业登记方面的核查都由林口县国家税务局朱家分局负责,所有发票核查业务都由林口县国家税务局龙爪分局负责。在实际运行中,出现纳税人逾期办理开业登记时,如果处罚额度较小,办税服务厅办理登记时可直接按简易程序处罚,但如情节较重,达到一般程序处罚时,因办税服务厅没有调查实施和执行送达文书权限,只能由林口县国家税务局朱家分局进行,那么就出现矛盾。因为按征管改革职责划分全县所有纳税人的逾期开业违章处罚操作应由林口县国家税务局朱家分局负责,但操作时,税收征管系统却要求只能由纳税人所属税务机关进行处罚。比如,大厅受理一户林口县国家税务局古城分局所属的逾期开业登记户,按《处罚基准》应处罚1000元,应适合一般程序。因办税服务厅没有权限实地调查核实,只能由管理分局进行调查并处罚。
(六)税收征管系统不能合并处理
在一个年度里多次逾期未申报,在CTAIS中体现多条违章记录。在实际工作中,CTAIS中的每笔同样的记录都需要单独处理,不能合并。这样针对每条记录的分别处罚,在执行上增加了工作量,也没有实际意义。特别是非正常户解除时,如果不针对每一条违章记录分别处罚,次日税收执法考核系统就会显示过错。
(七)出现在征管系统中的违章记录无法采取行政处罚
由于纳税人走失而无法联系被认定为非正常户,或纳税人拒不接受处理处罚等情况。以2013年林口县国家税务局逾期未申报未处罚为例,2013年逾期未申报552条,待处理(在限改)的共337条,执行完毕的共215条。待处理的情况大多数由于以上原因无法结案。在林口县国家税务局2014年9月由省国税局疑点数据库下发的疑点数据中,通过林口县国家税务局核查后,就有这种情况,使得这些违章记录一直在系统中长期悬而未决。
三、规范税务行政处罚工作的建议
(一)继续深入宣传贯彻落实《税务行政处罚基准》
《税务行政处罚基准》自2013年2月1日开始实施以来,使税务机关针对不同违法行为,根据轻重程度,按处罚基准对号入座,有章可循,对减少处罚的随意性发挥了重要作用。要认真做好《裁量基准》的宣传工作,需要主动向纳税人宣传讲解有关事项,努力争取纳税人及社会各界的普遍认同,在各地国税局办税服务厅的显著位置公示《裁量基准》,自觉接受纳税人及公众的监督。应持久贯彻实施下去。严格遵守《裁量基准》规定,依照违法事项不同情形的处罚标准,对纳税人做出公正、合理的处罚决定。
(二)加强税收征管系统中对一般程序的税务行政处罚操作的培训
税务行政处罚经常发生,但很多执法人员不会操作。国家税务局各管理分局出现年龄偏大,不懂计算机操作,处理业务时经常找人代做,有时出现责任不清的情况。建议国税系统内各局法规科对这部分人员进行培训,并在培训中向执法人员讲清楚,征管软件处罚流程中哪些地方是执法考核系统所监控的,在操作时谨慎进行,防止次日执法系统提示出错。
(三)提高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标准和听证标准
《行政处罚法》自2002年实施以来,已有十多年了,对处罚程序的界定应重新划分,适当提高一般程序处罚标准。建议对个体户一般程序标准由50元提高到300元,企业由1000元提高到5000元。听证标准个体户由2000元提高到5000元,企业由10000元提高到30000元。
(四)因地制宜地制定行之有效的处罚操作办法
1、简易程序处罚遵循“谁登记、谁处罚”的原则
税源日常管理岗、一窗通办岗均可进行处罚登记。对个体处以50元以下罚款,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适用简易程序的,税源管理分局或办税服务厅均有权自行发起违章案件登记并进行处罚。
2、规范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所涉及各环节的具体职责
在违章处罚实际工作中,有权处罚的部门应与税收征管系统保持一致,建议仍由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实施调查和文书送达。对个体处以5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上罚款适用一般程序的,如果是办税服务厅发起的违章案件登记,办税服务厅应按纳税人所属税务机关及时传递给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调查核实。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调查完毕后移交法规科审理。法规科审理完毕后,再由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送达处罚决定书,在系统中做回证销号。
3、先处罚后受理增加强制监控功能
纳税人办理各项涉税业务,应先通过税收征管系统“税收法制综合查询”模块查看其是否有违章记录在案。对没有违章记录或已结案的,再受理其业务。如逾期办理开业登记的,办税服务厅可先录入基本信息,先进行违章案源登记,根据情况进行简易程序或一般程序的处理。在违章案件未结案前,暂不核准发放税务登记证。对于注销税务登记证,纳税人违章记录必须全部结案后,方能注销,而且CTAIS对此进行了强制监控,否则无法注销。建议增加对其他情形的强制监控,待所有违章案件结束后,再办理相关业务。
(五)对同一纳税人的多条违章记录进行合并处罚
在税收征管系统中,经常出现同一纳税人出现不同属期的同类违法行为或同一纳税人在同一属期不同税种的违法行为的情况,针对多条违章记录,为简化工作流程,建议可合并处罚,按总的罚款金额,对其中一条违章记录进行操作,而对其余几条记录做结案处理。如果次日执法考核系统提示其他几条记录未处罚,则可以通过无过错申辩调整来解决。
(六)加强税务行政处罚的管理
纳税人违反税收征收管理制度,税法规定处以相应处罚,是法律赋予税务机关的权力,纳税人理应接受。虽然处罚不是最终目的,只是一种惩戒和教育。但是如果对已经生效的税务行政处罚长期不执行,税法会被纳税人一再漠视而再犯,也不利于税收工作。为达到惩戒教育目的,促进处罚的执行,建议可采取《征管法》赋予税务机关的权限,如《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税务机关可收缴或停止其发票”。待处罚案件执行完毕后,再解除这项限制。而这项权力在实际中税务机关往往被忽视,在税收征管系统中很少运用这项功能。
(七)对非纳税人原因造成的违章不予处罚
关键词:个体户;税务登记;管理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12-00-01
税务登记是税务管理的第一个环节,个体纳税人的管理,又是当前税务管理中一个难点,因此将这两者结合,做好个体纳税人的税务登记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就试图通过查找个体税务登记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分析其产生的原因,然后就如何加强个体税务登记管理提出一些浅显建议。
一、个体税务登记存在的问题
个体纳税人因为税收总量少、户数众多,再加上个体纳税人纳税意识相对薄弱,因此,在征管实践中,笔者发现在个体登记环节存在较多的问题:一是同一营业执照号码办理多户税务登记。二是伪造、编造营业执照办理税务登记。三是同一业主姓名办理多户税务登记。四是同一纳税人名称办理多户税务登记。五是同一生产经营地址办理多户税务登记。六是利用假身份证办理税务登记。七是办理大量临时税务登记。八是频繁注销、新办税务登记。九是认定大量个体非正常户。
二、个体税务登记问题成因分析
上述问题的产生,笔者认为即有国家政策性的因素,也有个体纳税人受利益驱使,为了规避税收政策而采取的相应“对策”。
(一)规避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2009年,新的增值税条例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由以前的商业企业年销售额180万,工业企业年销售额100万元,分别降低为商业企业年销售额80万,工业企业年销售额50万元。
标准的降低是为了扩大一般纳税人的范围,进而尽量的完善增值税抵扣链条,实现流转环节税负的转嫁,从而规范纳税人的核算,降低企业的税负。可是,由于我国市场经济体制还不完善,纳税人的纳税意识还不够高,还有大量的纳税人游离在增值税抵扣链条之外,因此个体纳税人一旦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之后,将由于无法取得进项增值税发票,造成超高的税负,这是纳税人作不能接受的。为了规避达到标准认定一般纳税人,个体工商户往往采取一个证件办理多个税务登记,或是频繁注销,然后借用他人证件重新登记等方式来规避认定。
(二)规避税务机关的管理,减少涉税成本。从税务机关管理上来说,还存在着“重企业轻个体”的现象。当前,由于基层征管力量相对薄弱,因此征管力量往往侧重税收金额较大的企业,而对个体工商户的管理相对偏松,建账要求也较低,大多是采用核定税收定额的方式征收税款。个体纳税人只要按期缴纳了定额税款,税务机关基本上不会对其进行纳税评估或是检查。另外,个体纳税人还可以比一般纳税人节省部分涉税成本,如一般纳税人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金税卡、计算机,还要进行网上申报、网上认证、网上报税,甚至还要聘请专业财务人员进行专门的财务核算,同时,每年还要接受税务机关的评估和检查,这往往令个体工商户无法承受。
为了规避税务机关的管理,减少涉税事项,也为了降低纳税成本,实现经济利益最大化,部分个体工商户往往采取一个工商执照办理多户税务登记或是办理临时税务登记等方式来规避税务机关的管理。
(三)规避增值税起征点,享受税收优惠。起征点的实施,是国家通过税收的减免,实现对小微企业经营的一种扶持,是一种税收照顾。2011年11月1日起,我省增值税起征点提高为月销售额2万元。由于以前起征点标准低,绝大多数纳税人需纳税,而提高增值税起征点后,多办理一个税务登记即可实现少缴600元增值税,较大的经济利益驱动也催生了部分纳税人多多开户,分散收入,继而实现少缴税款的目的。
(四)规避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违法行为的查处。有些个体工商户使用假身份证办理税务登记,当纳税人因偷税、欠税、虚开、代开发票等违法情形受到税务机关的追缴税款、滞纳金及罚款时,往往采取走逃等手段逃避税务机关查处。因纳税人身份证信息虚假税务机关无法找到纳税人,即使公安机关配合查找时往往也无能为力,最后只得认定为非正常户草草收场,结果造成各地税务机关均存在大量个体非正常户,使“违法必究”成为“违法不能究”,削弱了税务机关执法刚性,扰乱了税收管理秩序,甚至个别案件形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三、应对措施及建议
(一)加大税法宣传力度,对违法纳税人进行严厉制裁。首先,加大税法宣传力度,特别是宣传违反税收相关法律法规等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告知纳税人办理虚假税务登记的严重后果,从主观上弱化其进行税务登记违法违规行为动机;其次,对违法违规纳税人严格依据相关法规进行处理,该罚的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维护税收法规的钢性和严肃性;第三税务机关定期在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上,公布税务登记违法违规典型案例,发挥反面教材的震撼和警示作用,起到惩一警百的效果。
(二)加强税务机关内部管理,完善问责机制。在税务登记管理中出现诸多问题,虽然大多是纳税人所为,但也有因个别税务人员工作不认真,未严格按规定审核把关,甚至是个别纳税人与税务管理人员恶意串通。因此应加强税务机关内部人员的管理,完善问责机制,使每一名税务人员树立起严格执法的信念,认真细致的作风,违法违纪必究的意识。
(三)建立纳税人信息共享平台,分步推进诚信纳税体系。为解决纳税人登记信息不准确或是采用虚假证件办理税务登记,建议在全国层面上建立纳税人信息共享平台,逐步推进纳税诚信体系。第一步建立国家税务总局与国家工商总局信息共享机制。凡是在税务机关走逃、欠税或是有其他未处理违法行为的业主不允许开办新企业,待其涉税事项处理完毕后方可办理。第二步建立国家税务总局、公安信息共享机制,从源头上杜绝使用假身份证件办理税务事项,增强纳税人的责任感。第三步建立国家税务总局、交通、金融、社保、房产、物业等部门信息共享机制,实现协调联动。一旦纳税人出现税收违法行为,相关部门相互配合,形成综合治税的合力。同时完善纳税人信用机制,将纳税信誉作为纳税人信用体系的一项重要指标,也是其办理金融、交通、房产、社保等日常活动的重要参考。凡是纳税信用高的纳税人,各部门简化办事手续、流程,为其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对纳税信用差的纳税人,则严格审查,对存在严重税收违法记录的纳税人,待税务机关处理后方可办理各项业务,形成“诚信纳税光荣、偷逃税款可耻”的良好社会风气。
(四)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措施及相关规定。当前税务登记管理政策存在一些盲点,造成基层税务机关及管理人员在工作中无法可依。如:临时税务登记的纳税人,限量限额发售发票,可是限额限量是多少呢?特别是在税务机关强调纳税服务的现在,更是不好掌握。又比如:一个纳税人在同一区域办理多个税务登记证或临时税务登记证,或是采用注销后重新登记的办法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又如何办理?再比如:达到认定一般纳税人标准后,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然后改头换面重新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又如何处理?
(五)适当提高个体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标准。从完善增值税扣税链条及公平税负角度看,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更合理,但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后许多业户因不能取得进项票抵扣,增值税税负、办税成本较认定前显著提高,绝大部分个体纳税人难以接受也是不争的事实。因此建议适当提高个体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从税收制度上防止纳税人被迫违法违规动机,培育纳税人自觉依法纳税的公平合理的税收环境。
刚刚开始对这个工作没有一点头绪,一般税务局是会计专业学习的,而我学的是电子科学与技术,差的太远了,感觉有点失望,但是既然来了就得做下去,我每天都会去,工作大体就是帮忙打印文件,送文件,还有没事的时候我就收拾一下,整理一下,讲文件分类,虽然枯燥,但做的还是蛮开心的,因为这是第一次真正的去完成一份工作。
在工作中我渐渐了解了该局全局担负着开发区平方公里范围内的余户内资企业、外资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的营业税、地方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资源税、印花税、教育费附加、堤防费、平抑副食品价格基金、地方教育发展费、文化事业建设费、社会保险规费以及外资企业城市房地产税、车辆使用牌照税的征收管理和稽查工作。
分局信息化建设成效显著,普及计算机联网办公,推行电子申报纳税等多种纳税方式,以更好地服务企业,方便纳税人。 在那里我主要给周主任当助理,周主任主要负责的是税务登记和注销的,在和他的聊天中和叫我的打的文件中我了解到税务登记和注销是法人企业设立和解散过程中必不可少的程序,当然,也不仅限于此。据有关规定,凡批准设立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地方税务登记。不需要办理营业执照的单位和个人,自领取有关证照之日起日内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后,因改变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登记注册类型、企业经营形式、核算方式、经营范围、注册资金、经营期限、营业执照号码和增设、撤销分支机构以及改变税务登记其他内容的,应当申请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和变更税务登记均需要提供相关材料。纳税人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时,应相应提供注销税务登记申请书、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的“申请注销税务登记审批表”、原税务登记证正本、副本原件。
从工作中接触的情况看,每天都有纳税人来办理税务登记和税务注销,也就意味着每天都有新的投资者进入该开发区,同时也有一部分投资者退出。看到企业提交的填满了零的利润表是我不愿意接受的,那些企业大多数根本就没有开始生产就走到了解散的地步,我想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投资目标不明确,盲目介入。
(二)资金严重不足,资金筹措不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