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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局劳动合同(精选8篇)

时间: 2023-08-23 栏目:写作范文

劳动局劳动合同篇1

切实加强和完善社区劳动关系协调工作,进一步强化劳动保障基础工作,为全面构建和谐社会夯实基础。以推进和谐稳定劳动关系为主线,以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构建和谐社会为目的充分发挥基层劳动保障工作平台作用。

二、目标任务

将劳动关系协调工作延伸到街、乡(镇)和社区。做到一个明确”四个建立”即:明确街、乡)镇和社区在劳动关系协调工作中的基本职能。建立完善劳动关系协调工作组织体系,实现一个目标。以街、乡(镇)和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为依托。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建立劳动保障监察组织网络,确保劳动者合法权益得到适时维护;建立劳动关系台帐和基础数据库,全面掌握劳动关系基础信息,实现动态管理;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规范用工行为,切实提高劳动合同签订率。

三、方法步骤

推进工作从 年 月 日开始。共分为准备启动、组织实施、总结验收三个阶段。

(一)准备启动阶段

1制定工作方案。街、乡(镇)要结合实际。分别制定工作方案,建立组织机构,明确目标任务。

2进行动员部署。 月 日召开全区启动大会。

(二)组织实施阶段

1配备专职人员。此项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街、乡(镇)及社区要按照区里统一要求,目前劳动保障工作任务重,工作人员少的情况下,将推进工作放在重要位置,从各街、乡(镇)和社区劳动保障机构现有人员中选配1名素质高、业务熟的人员,专门负责推进工作,其他人员予以配合。

2组织岗前培训。每个街、乡(镇)聘2名兼职劳动保障监察员。经考试合格者分别聘为兼职劳动保障监察员和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并分别颁发证书。

3建立备案制度。按照省、市全面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总体要求。全面开展劳动用工备案,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

4开展全面调查。社区劳动保障协理员要对辖区内所有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调查。逐一采集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信息,并录入微机建立台帐。

5组建协调机构。街、乡(镇)组建劳动关系协调委员会;社区组建劳动关系协调小组。

6扩建监察网络。将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延伸到街、乡(镇)和社区。建立一个检查、监督、指导的完整工作体系。

7分步专项治理。各街、乡(镇)和社区要根据调查统计的汇总结果进行综合分析。按专项、分步骤提出治理意见,逐级上报劳动保障监察部门,采取上下联动的方式统一进行专项整治。

(三)验收阶段

1检查分析。总结好的经验和做法,找出劳动关系不和谐的具体成因,并对加强社区劳动关系协调工作和基础平台建设工作等,向区推进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建设性意见,全面总结推进工作的基础上形成工作总结报告,上报区推进领导小组。

2联合检查。组织有关人员成立联合检查组,对各街、镇(乡)推进工作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按照目标要求量化评比,同时将考核结果纳入年度考核指标。适时召开全区推进工作情况总结大会,对推进工作中好的经验和先进典型进行总结表彰。

四、组织领导

区成立以区劳动保障局局长为组长,为加强推进工作的组织领导。区劳动保障局副局长,区发展和改革局副局长,区总工会副主席,区中小企业局副局长,区民政局副局长,区工商局副局长,区地税局副局长为副组长的区推进工作领导小组。

由区劳动保障局副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成员包括:区劳动保障局各科室,区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劳动保障局。区就业服务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工会、区中小企业局、区民政局、区工商局、区地税局相关科室。

五、几点要求

(一)加强领导。

一是时间紧,这次推进工作。国家和省市要求我 月底前完成,需要我集中精力加快推进。二是任务重,劳动关系协调工作进社区,政府社会管理职能的延伸,内容涉及方方面面,需要我进一步明确任务抓紧落实。三是意义大,这次推进工作对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作用,全面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工作,需要我高度重视。为此,各街、乡(镇)要把这项工作作为全年工作的一项重点工作来抓,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开展工作过程中,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抓,亲自组织、部署任务,要量化责任考核指标,任务分解到人,高标准地完成任务。

(二)加强指导。

要创造性的开展工作,各街、乡(镇)推进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工作进展情况适时召开分析会,解决疑难问题。要经常组织工作人员深入基层,特别是要深入问题较集中、困难较大的社区面对面的指导,全力抓好基础调查工作,掌握用人单位基础信息的基础上,重点解决用工不办理备案的问题,从源头上杜绝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重点解决用工不签劳动合同的问题,切实提高劳动合同签订率,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三)加强督导。

对推进工作进展较慢、动作迟缓的社区要进行督查、督办,各街、乡(镇)推进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督导工作。对督查后工作改进不大或仍没有进展的要在全区进行通报批评,对工作扎实、成绩突出的要予以表扬。

需要各部门整体行动,劳动关系协调工作进社区是一项系统工程。相互配合,才能形成合力。各成员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各司其职,分工协作,相互支持,密切配合,适时协调解决存在问题,形成齐抓共管的合力,共同推进工作目标的实现。

劳动局劳动合同篇2

切实加强和完善社区劳动关系协调工作,进一步强化劳动保障基础工作,为全面构建和谐社会夯实基础。以推进和谐稳定劳动关系为主线,以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构建和谐社会为目的充分发挥基层劳动保障工作平台作用。

二、目标任务

将劳动关系协调工作延伸到街、乡(镇)和社区。做到一个明确”四个建立”即:明确街、乡)镇和社区在劳动关系协调工作中的基本职能。建立完善劳动关系协调工作组织体系,实现一个目标。以街、乡(镇)和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为依托。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建立劳动保障监察组织网络,确保劳动者合法权益得到适时维护;建立劳动关系台帐和基础数据库,全面掌握劳动关系基础信息,实现动态管理;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规范用工行为,切实提高劳动合同签订率。

三、方法步骤

推进工作从年月日开始。共分为准备启动、组织实施、总结验收三个阶段。

(一)准备启动阶段

1制定工作方案。街、乡(镇)要结合实际。分别制定工作方案,建立组织机构,明确目标任务。

2进行动员部署。月日召开全区启动大会。

(二)组织实施阶段

1配备专职人员。此项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街、乡(镇)及社区要按照区里统一要求,目前劳动保障工作任务重,工作人员少的情况下,将推进工作放在重要位置,从各街、乡(镇)和社区劳动保障机构现有人员中选配1名素质高、业务熟的人员,专门负责推进工作,其他人员予以配合。

2组织岗前培训。每个街、乡(镇)聘2名兼职劳动保障监察员。经考试合格者分别聘为兼职劳动保障监察员和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并分别颁发证书。

3建立备案制度。按照省、市全面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总体要求。全面开展劳动用工备案,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

4开展全面调查。社区劳动保障协理员要对辖区内所有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调查。逐一采集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信息,并录入微机建立台帐。

5组建协调机构。街、乡(镇)组建劳动关系协调委员会;社区组建劳动关系协调小组。

6扩建监察网络。将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延伸到街、乡(镇)和社区。建立一个检查、监督、指导的完整工作体系。

7分步专项治理。各街、乡(镇)和社区要根据调查统计的汇总结果进行综合分析。按专项、分步骤提出治理意见,逐级上报劳动保障监察部门,采取上下联动的方式统一进行专项整治。

(三)验收阶段

1检查分析。总结好的经验和做法,找出劳动关系不和谐的具体成因,并对加强社区劳动关系协调工作和基础平台建设工作等,向区推进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建设性意见,全面总结推进工作的基础上形成工作总结报告,上报区推进领导小组。

2联合检查。组织有关人员成立联合检查组,对各街、镇(乡)推进工作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按照目标要求量化评比,同时将考核结果纳入年度考核指标。适时召开全区推进工作情况总结大会,对推进工作中好的经验和先进典型进行总结表彰。

四、组织领导

区成立以区劳动保障局局长为组长,为加强推进工作的组织领导。区劳动保障局副局长,区发展和改革局副局长,区总工会副主席,区中小企业局副局长,区民政局副局长,区工商局副局长,区地税局副局长为副组长的区推进工作领导小组。

由区劳动保障局副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成员包括:区劳动保障局各科室,区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劳动保障局。区就业服务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工会、区中小企业局、区民政局、区工商局、区地税局相关科室。

五、几点要求

(一)加强领导。

一是时间紧,这次推进工作。国家和省市要求我月底前完成,需要我集中精力加快推进。二是任务重,劳动关系协调工作进社区,政府社会管理职能的延伸,内容涉及方方面面,需要我进一步明确任务抓紧落实。三是意义大,这次推进工作对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作用,全面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工作,需要我高度重视。为此,各街、乡(镇)要把这项工作作为全年工作的一项重点工作来抓,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开展工作过程中,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抓,亲自组织、部署任务,要量化责任考核指标,任务分解到人,高标准地完成任务。

(二)加强指导。

要创造性的开展工作,各街、乡(镇)推进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工作进展情况适时召开分析会,解决疑难问题。要经常组织工作人员深入基层,特别是要深入问题较集中、困难较大的社区面对面的指导,全力抓好基础调查工作,掌握用人单位基础信息的基础上,重点解决用工不办理备案的问题,从源头上杜绝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重点解决用工不签劳动合同的问题,切实提高劳动合同签订率,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三)加强督导。

对推进工作进展较慢、动作迟缓的社区要进行督查、督办,各街、乡(镇)推进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督导工作。对督查后工作改进不大或仍没有进展的要在全区进行通报批评,对工作扎实、成绩突出的要予以表扬。

需要各部门整体行动,劳动关系协调工作进社区是一项系统工程。相互配合,才能形成合力。各成员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各司其职,分工协作,相互支持,密切配合,适时协调解决存在问题,形成齐抓共管的合力,共同推进工作目标的实现。

劳动局劳动合同篇3

为贯彻实施《**市劳动合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现就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医疗期处理问题

《条例》实施后续订的劳动合同,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关于本市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标准的规定>的通知》确定医疗期。确定医疗期的工作年限应按劳动者在本单位的连续工作年限累计计算,但劳动者享受医疗期的起始时间应从适用上述通知之日起起算。

二、关于服务期和违约金问题

《条例》实施前,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按照当时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服务期或违约金的,《条例》实施后双方应按原约定的内容继续履行。

三、关于事业单位转制问题

原事业单位在《条例》实施后转制为企业的,其劳动关系的处理应当适用《条例》。原聘用合同中或实施转制过程中通过民主程序确定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高于《条例》规定的,双方应按约定的内容履行。原约定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低于《条例》规定的,按照《条例》的规定执行。

四、关于复退、转业军人签订劳动合同问题

复员退伍军人、军队转业干部由政府部门初次安置进单位时,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劳动法》、《条例》及相关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军龄应视作同一用人单位的连续工作年限,但复员退伍军人、军队转业干部领取安置费后自谋出路的除外。

五、关于专业劳务公司派遣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时经济补偿金的计算问题

专业劳务公司派遣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时经济补偿金的计发基数,按劳务公司确认或承诺的工资收入确定;派遣员工月工资收入无法认定的,其经济补偿金计发基数,按解除劳动合同时政府公布的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

六、关于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的劳动关系处理问题

用人单位被工商行政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实际处于无法生产经营状况的,用人单位或劳动者提出终止劳动合同的,可以比照《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执行。

七、关于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关系处理问题

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应当依法追缴,不适用《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

八、关于劳动者出国定居一次性离职费问题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出境定居的归侨侨眷职工享受一次性离职费问题的复函》精神,对不符合国家规定退休条件的本市归侨侨眷职工获准出境定居的,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终止劳动关系手续时,其一次性离职费可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将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用人单位不再支付一次性离职费。

(二)对职工**年**月**日之前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仍由用人单位比照国务院侨办、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归侨侨眷职工因私事出境的假期、工资等问题的规定》支付职工一次性离职费。一次性离职费的标准按**年职工实际工资月收入确定。

(三)今后市政府对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另有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九、关于执行国家有关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问题

凡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等三部委审核同意实施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中央企业或经市国资委审核同意实施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本市大中型国有企业,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劳动关系处理,按照原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八个部门《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及相关规定执行。

企业在实施主辅分离、辅业改制过程中,经职代会程序确定,依据《条例》有关规定处理劳动关系的,按《条例》及其相关规定执行。

十、关于应订未订劳动合同情形下终止劳动关系后的补偿问题

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未订立的,用人单位依据《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终止劳动关系,应按未订立劳动合同的期间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但劳动者符合《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规定情形的,用人单位可以不予支付经济补偿金。

十一、关于用人单位主体变更情况下的经济补偿问题

用人单位因主体发生变更、职工组织调动等情况,虽然办理了招退工手续,但职工的工作年限由变更后的企业连续计算而未造成实际失业的,用人单位可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局劳动合同篇4

为加强出租汽车企业的劳动管理工作,维护企业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出租汽车行业的健康发展,保持首都的社会稳定,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的《市出租汽车管理局等部门关于整顿出租汽车行业强化企业管理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1999〕42号)的精神,现就加强出租汽车企业劳动管理和规范劳动关系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出租汽车企业应与存在劳动关系的职工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并完善劳动合同制度,加强劳动合同管理,依法做好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续订、终止、解除等工作。企业签订“阴阳合同”(限出租汽车企业未与职工协商,企业单方制作的劳动合同)属无效劳动合同,企业必须与职工通过平等协商,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出租汽车企业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可以经企业所在地的劳动合同鉴证部门进行鉴证。

二、出租汽车企业要在1999年底前建立起本企业的劳动人事管理制度,健全和完善企业各项劳动管理的规章制度和职工档案管理制度,没有条件保管职工档案的企业,应在经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批准的职业介绍服务机构开设集体存档专户。

三、出租汽车企业招用城镇失业人员的,应从招用之日起订立劳动合同,并按原北京市劳动局的《关于北京市用人单位招聘职工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京劳就发〔1997〕151号)及其他有关规定,办理招工手续。

四、出租汽车企业现已使用的其他单位的富余职工,应与这些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原单位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由出租汽车企业办理调入手续并接转本人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出租汽车企业今后再招用其它单位的富余人员,须待该职工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方可录用。

五、出租汽车企业发生兼并、分立、合并或转制时,职工与原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仍然有效,新企业应依法承担原劳动合同规定的全部权利和义务,企业名称发生变化的,应变更劳动合同的法人名称。原企业未与职工订立劳动合同的,新企业应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不得短于运营承包合同尚未履行的期限。

六、出租汽车企业必须按原北京市劳动局《关于执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登记和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保发〔1999〕62号)及原北京市劳动局1999年3号通告的规定,在1999年9月30日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出租汽车企业及其所属城镇职工应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依法缴纳养老、失业社会保险费用;出租汽车企业(不含乡镇企业)及其使用的农民合同工应依照原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印发〈农民合同制职工参加北京市养老、失业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劳险发〔1999〕99号)的规定从1999年6月1日起参加北京市的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出租汽车企业(不含乡镇企业、中央在京单位)及其所使用的职工(包括农民工)还应依法参加大病医疗保险。

七、根据《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八条(四)项的规定,市出租汽车管理局在进行出租汽车企业年度资质审验时,出租汽车企业须出具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企业本年度劳动年检合格证书。出租汽车企业无劳动年检合格证书的,视为年度资质审验不合格。市出租汽车管理局将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市出租汽车管理局依据《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予以处罚。

八、出租汽车企业(不含乡镇企业)使用的城镇用工达不到全部职工总数60%的,不得再新招农民工。

九、市和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所属辖区内出租汽车企业规范劳动关系的监督、检查,各局、总公司对所属出租汽车企业的劳动关系要进行认真的清理规范。

因企业原因,未订立劳动合同的,职工有权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劳动监察部门经查证属实,责令限期改正。由于未签订劳动合同,给职工造成损害的,企业应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局劳动合同篇5

1986年以来,在改革劳动制度推行“先培训、后就业”制度的同时,我局规定的办理招工、招收定向培训学员的手续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随着改革的逐步深入,在一些手续上有些繁锁、需要改进。为方便企业,提高工作效率,现就简化招用手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务院各部委、驻京部队按照劳动部、人事部下达的新增职工计划,下达给所属在京各单位从本市城镇户口的待业人员中招收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增招工人计划应抄送我局。各用人单位可凭主管部门批准的计划,直接到单位所在的区、县劳动局所属劳务市场办理招工事宜。如单位所在区、县劳动力资源不能满足需要的由所在区、县劳务市场出具指标划拨证明到其他区、县招收。少数部、委需要统一由部委审批的,由各部自定。

二、市属机关、团体、事业单位按照市人事局下达的新增工人劳动计划,需从城镇户口的待业人员中招收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可凭市人事局的批准文件直接到单位所在地的区、县劳动部门办理招工事宜。

三、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含计划单列市)驻京办事机构和企业单位,需要招用本市城镇居民户口的待业人员的,可凭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劳动局(厅)批准的招工计划文件,直接到单位所在地的区、县劳动局办理招工事宜。

四、本市市属和区、县属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办法或成本列支工资总额包干的企业,因新建扩建项目需要增人又增工资总额基数的须报经市劳动局计划处批准;增人不增工资总额基数的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核签章后,可直接到各区、县劳动局办理招工事宜。

未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办法或成本列支工资总额包干的企业需要新增工人的须事先报市劳动局计划处批准。

上述企业需要招工补充当年自然减员的,可直接到各区、县劳动局办理招工事宜,如企业的主管部门需调剂使用自然减员指标,由市属各局、总公司和区、县劳动局确定。

五、改进招收定向培训学员的办法。

1、各单位从城镇待业人员中招收定向培训学员结业后属于补充自然减员的,可按各单位确定的招收人数招收培训;属于新建、扩建项目需增人、事先培训的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劳动局计划处批准。

2、举办定向培训的单位是否具备办学条件以及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的审核,改由各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审查批准,抄报单位所在区、县劳动局后,即可办理招生事宜。

今后,各区、县劳动局的培训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各培训单位执行教学计划情况和培训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及组织考核发证工作。

3、改进招生办法。凡经审核具备办学条件的单位,需招收应届初中毕业生、高中毕业生的,经市劳动局批准可以参加全市高级中等学校和高等学校统一招生。招生单位应于当年3月15日以前,向市劳动局培训处报送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培训资格证明及新增职工计划或补充自然减员计划。

4、从城镇居民户口的待业人员中招收学员的,不再向区、县劳动局报送录取学员备案花名册。各单位调用被录取学员的人事档案的,须填写《定向培训招生提档花名册》(式样附后),收齐学员的《求职证》据以办理调档手续。

5、培训期满,用人单位应通知所在区、县劳动局的培训管理部门,共同对学员进行考核,颁发《北京市就业训练结业证》或《北京市工人技术等级证书》,据以办理招工录用手续。对于考核不合格不予招用学员的人事档案,应在办理招工手续的同时,由用人单位送交其户口所在街道劳动部门。

六、简化关于办理录用手续问题1、用人单位确定的录用人员(含定向培训合格录用的人员),不论其户口在那些区、县,今后一律改由用人单位所在的区、县劳动局统一办理录用手续。

为使各区、县劳动局及时掌握本地区城镇社会劳动力资源变动和待业人员就业情况,各区、县劳动局应按季度互通情况(具体办法另行通知)。

2、用人单位招收的应届初中、高中毕业生,在当年年底以前,到其户口所在区、县劳动局提取其人事档案,招收的待业人员(含往届学生)的人事档案,由用人单位到其户口所在街道劳动部门提取;用人单位要求劳动部门代办的,按市物价局批准的统一收费标准提供有偿服务,由街道或区、县劳务市场承办。

3、各区、县劳动局应规定办理上述手续的固定时间,组织劳动力管理,培 训、仲裁、统筹、劳务市场等有关部门集体办公,为用人单位办理招用手续提供方便。

4、实行“一表一册”减除重复填写的表册。今后,用人单位办理招工录用手续,只须填写《招用劳动合同制工人审批表》、《招用劳动合同制工人花名册》(式样附后)。

5、《招用劳动合同制工人审批表》、《招用劳动合同制工人花名册》和《定向培训生提档花名册》由市劳动局统一印制。

七、关于签订劳动合同和劳动合同鉴证问题为了维护工人和用工单位双方的合法权益,预防劳动争议的发生,各用人单位与录用的工人,必须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并在办理录用手续时由劳动仲裁部门进行鉴证。否则发生劳动争议,由用人单位负全部责任。劳动合同鉴证办法:录用5人以上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区、县劳动局到用人单位办理;录用5人以下的,由用人单位代表和被录用工人代表1人到区、县劳动局办理。

本通知自1992年1月1日起执行。我局过去的有关规定凡与本通知规定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表一:

招用劳动合同制工人审批表

单位所有制性质: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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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性 别| |民 族| | 出生年月 |

----|---------|----------------|------|--------

政治面目| | 文化程度 | | 毕业时间 |

-------------------------------|------|--------

受过何种培训| | 培训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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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详细地址| | 户口所在街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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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劳动合同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工 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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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简历 |

--------|--------------------------------------

用工单位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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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劳动局意见|

备注:此表装入本人档案,永久保存。 北京市劳动局制

附表二:

招用劳动合同制工人花名册

招工单位(盖章): 单位性质: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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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职证| | | | | |定向培训| |劳动合同|招用工人|家庭详细住址及

| 姓 名 |出生年月|政治面目|文化程度|毕业时间| |工种专业| | |

编 号| | | | | |期 限| |期 限|来 源|户口所在街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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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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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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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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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劳动局(盖章)

备注: 1、此表一式五份:招工单位;街道劳动科;区、县劳动局培训科;区、县劳动局仲裁部门;区、县劳务市

场各一份

2、招用工人来源:技工学校、职业高中、定向培训、电大、业大、社招等等。

北京市劳动局制

附表三:

定向培训招生、提档花名册

招生单位(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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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性|年|文|培| | |求| 户口所 |

姓 | | |化|训| 工种专业 | 家庭详细住址 |职| | 备 注

目| | |程|期| | |证| |

名 |别|龄|度| | | | | 在街道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驻地区、县劳动局盖章:

劳动局劳动合同篇6

各区、县劳动局,市属各局、总公司劳动处,各计划单列企业: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离退休金的通知》(京政发〔1994〕29号)规定,现将调整企业、机关事业单位1986年10月1日以后新招收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和支援乡镇企业科技人员、技术工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和标准通知如下:

一、企业、机关事业单位为劳动合同制工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由按工资总额的18%调整到19%;劳动合同制工人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由按个人工资总额的2%调整到5%。

二、乡镇企业聘用的科技人员、技术工人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要逐步做到按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不再按年龄划分。这次暂规定乡镇企业一律按每人每月120元为聘用的科技人员、技术工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聘用人员个人按每月28元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三、本通知自1994年1月1日起执行。

劳动局劳动合同篇7

签约须知

1、用人单位不得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2、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十五日;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十日;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十日。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3、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本地最低工资标准。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为 元/月(小时)( 年度)

4、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劳动者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劳动者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支付劳动者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5、当用人单位有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投诉电话:__________、

6、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及地方相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7、双方应当仔细阅读合同条款,以明确其权利和义务。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乙方(劳动者)姓名:__________

家庭住址:__________

居民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订立本劳动合同。

一、劳动合同期限

甲、乙双方选择以下第___种形式确定劳动合同期限:

(一)有固定期限:自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年__月__日止。

(二)无固定期限:自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________止。

(三)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为期限:自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______时止。

其中,试用期自___年__月__日至___年__月__日。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时间

(四)根据甲方工作需要和任职要求,乙方同意在__________岗位上工作。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工作岗位,双方签署的变更协议或者通知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五)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

(六)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甲方应当保证乙方每周至少休息1日。

甲方因生产特点不能按照前款执行时,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或者不定时工作制。

三、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

(七)甲方根据本单位的工资制度,确定乙方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执行以下第___种方式:

1、甲乙双方实行月(周、日、小时)工资制。乙方月(周、日、小时)工资为___元。试用期的工资为___元/月(周、日、小时)

2、甲乙双方实行计件工资制,计件单价为____元。

甲方提供食宿条件或者等同于提供食宿条件的,不得折算为乙方工资。

(八)甲方按月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每月___日前支付工资,并由乙方签字确认。

(九)甲乙双方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甲方应按双方约定的时间,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并由乙方签字确认。

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十)甲方为乙方提供符合有关劳动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劳动安全保护设施、劳动防护用品和其他劳动条件。甲方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十一)甲方在乙方上岗前对乙方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在施工现场,甲方必须按照国家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的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十二)甲方为乙方提供的宿舍、食堂、饮用水、洗浴、公厕等基本生活条件必须达到安全、卫生要求,其中建筑施工现场必须符合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

(十三)用人单位应当将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五、劳动纪律

(十四)甲方依法制定的需要乙方遵守的劳动规章制度,应当在与乙方签订本劳动合同时告知乙方。

(十五)乙方自觉遵守有关劳动法律、法规和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乙方对甲方违章、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六、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十六)甲乙双方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应符合《劳动法》第25条、第26条、第27条、第31条和第32条的规定。乙方有《劳动法》第29条规定情形的,甲方不得随意解除本合同。

(十七)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订劳动合同。

(十八)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甲方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书或者相关文件。

七、经济补偿与赔偿

(十九)甲方依法解除乙方劳动合同,应当支付乙方经济补偿金的,按照《劳动法》及有关规定执行。乙方根据《劳动法》第32条第(二)(三)项规定解除本合同,甲方也应按照《劳动法》及有关规定执行。

(二十)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资报酬低于施工地行政区域内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依法支付赔偿金。

八、劳动争议处理

(二十一)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劳动合同时发生争议的,可先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当地(用人单位工商注册地或者施工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15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讼。

九、其他约定

(二十二)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内容如下:

(二十三)本劳动合同与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相违背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执行。

本劳动合同一式2份,甲乙双方各执1份。

本劳动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者

委托人签字__________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劳动局劳动合同篇8

为了保障农民合同制工人和企业的合法权益,妥善解决农民合同制工人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后的生活补助费、养老保险金等有关待遇问题,根据《劳动法》、国务院1991年第87号令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以及本市的有关规定,现就农民合同制工人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后的有关待遇问题通知如下:

一、农民合同制工人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后的待遇问题,直接涉及到企业和农民合同制工人的切身利益,各使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企业,应当认真做好有关工作,保障农民合同制工人的合法权益,维护首都的社会稳定。

二、关于终止劳动合同后的生活补助费问题。

农民合同制工人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终止劳动合同的,企业应当按照农民合同制工人在本单位的连续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其一个月的生活补助费,但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发。生活补助费的标准不得低于终止合同时的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

三、关于解除劳动合同后的经济补偿问题。

农民合同制工人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的,企业应当依照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劳动部〈关于印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的通知》(京劳关发〔1995〕45号)的规定,向农民合同制工人支付经济补偿金。

四、关于养老保险金的问题。

(一)企业应当按照本市规定的统一比例,以上一年度本市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按月为农民合同制工人提取养老保险费,并在农民合同制工人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后,一次性发给本人。

(二)农民合同制工人的养老保险,从《北京市国营企业使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管理办法(试行)》(京政发〔1986〕127号)实施之日起执行。

五、本通知执行之前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农民合同制工人的生活补助费、经济补偿金问题,按过去的有关规定执行;其养老保险金的计提标准,在本通知执行之前的,按照过去的有关规定计提;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按本通知的规定计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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