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规范刑事司法学院学生会的各项工作,维护学院广大同学权益,强化学生会服务职能,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是本学生会的根本性文件,是本学生会各个部门开展工作的根本依据,在本学生会内部具有最高效力。本学生会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开展的各项工作,均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
第三条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学生会是在刑事司法学院分党委的领导和分团委的指导帮助下独立开展工作的学生自治机构。
第四条本学生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五条本学生会的宗旨是:指引、服务、公正、团结。
第六条本学生会的主要任务是:团结广大同学,加强学院学生之间、学生与学生会之间,学生会各部门之间的交流,切实维护本院学生利益,真正做到及时、有效地为同学服务,为丰富全校师生的课余文化生活,营造良好的学习和生活氛围做出应有的贡献。
第二章成员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凡在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取得正式学籍并承认本章程的本科生,均可成为本学生会成员。
第八条学生会成员有下列基本权利:
(一)对本学生会工作和人员设置进行讨论、建议和批评的权利;
(二)取得荣誉、获得表彰的权利;
(三)要求本学生会提供帮助或权益保障等方面服务的权利;
(四)参加本学生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的权利。
第九条学生会成员有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章程和本学生会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本学生会决议;
(二)向广大同学宣传本学生会的原则、宗旨,维护本学生会的名誉、荣誉和利益,积极参加并完成本学生会交给的各项任务。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十条学生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主席一名;
副主席若干名;
部长、副部长若干名;
各部工作人员若干名。
第十一条学生会有下列职权和职责:
(一)执行校学生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全面配合学校和学院的工作,加强各院学生会之间的联系和交流;
(二)根据本院特色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学术、实践、文艺、体育及其他活动,活跃学校、学院学生的课余文化生活;
(三)收集同学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并及时向上级学生组织和有关部门反映。
第十二条本学生会实行主席负责制。学生会主席领导学生会工作,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
主席行使以下职权:
(一)提名副主席,任免部长层学生干部,建议调整学生会组织结构;
(二)组织召开学生会全体大会、部长例会等会议,对学生会各项工作进行组织和部署;
(三)决定和负责公开学生会经费的分配和使用;
(四)对外代表本学生会,行使各项相关职权;
(五)向学院分党委、分团委汇报学生会工作开展情况。
副主席由主席提名,分团委任免,行使以下职权:
(一)协助主席开展学生会各项工作,指导分管部门的日常工作,建议任免分管部门部长层学生干部;
(二)对主席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对学生会发展提出建设性意见;
(三)主席因故不能主持工作时,由主席指定一名副主职务。
第十三条学生会各部门实行部长负责制,副部长协助部长开展工作。
部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负责组织召开本部门例会,根据部门内部分工全面负责职责内的工作;
(二)负责组织本部门人员执行上级部署;
(三)负责将本部门工作向部长会议报告;
(四)负责决定本部门工作人员组成。
第十四条学生会依据工作需要,经院分团委批准,设立相应的下属工作部门。
学生会由九个下设部门组成,分别为办公室、学术一部、学术二部、实践部、联谊部、外联部、文艺部、体育部、四维空间。
办公室是学生会的中枢机构,负责整个学生会的制度管理和建设;负责整个学生会的财务规划和管理;负责整个学生会的物品管理;负责协调各部门之间需要相互配合的各项工作;负责协助主席团安排全院性工作;负责组织学生会各级工作人员的相关培训。
学术一部是全院学生学术活动的主要组织部门之一,与学术二部分工协作负责组织举办各类学术活动,丰富学校、学院学生的学术生活;协助学院开展各类学术活动。
学术二部是全院学生学术活动的主要组织部门之一,与学术一部分工协作负责组织举办各类学术活动,丰富学校、学院学生的学术生活;负责组织学院辩论队参加各种级别的辩论赛为学院争取荣誉。
实践部是学院学生实践活动的主要组织部门,主要负责组织各种实践性活动,为学校、学院学生的课余生活提供实践的平台。
联谊部是学院学生课余娱乐、交流的主要组织部门,主要负责组织各种全院性学生娱乐活动,丰富学院学生的课余生活。
外联部是学生会对外的窗口,负责为学生会日常运作及重要活动提供必要经费支持;负责与校学生会、其他学院学生会及其他社团组织的交流。
文艺部是全院学生文艺工作的主要组织部门,负责开展各类文艺活动;负责选拔组织学院内有文艺才能的学生积极参与各级文艺比赛并为学院争取荣誉。
体育部是全院学生体育工作的主要组织部门,负责开展各类体育活动;负责选拔组织学院内有体育特长的学生积极参与各级体育比赛并为学院争取荣誉。
四维空间是学生会对外展现的主要承担者,负责学生会日常活动的海报宣传和新闻、网络宣传。
第四章工作制度
第一节选举制度
第十五条学生会选举工作是在院分党委领导、院分团委指导下,以民主选举为基础,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切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开展。目的在于为学生会选拔优秀人才,促进学生会工作优质、高效地开展,以更好地服务全院同学。
第十六条学生会选举制度包括主席团选举、部长选举及部员招募三部分。
第十七条参选人应具备下列基本资格:
(一)参选人须为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正式注册学生;
(二)参选主席、接受副主席提名者应为原任部长、副部长;
(三)参选部长、副部长者原则上应有学生会工作经验。
第十八条每届学生会任期结束前,原任主席团应确定下任主席选举时间,经分团委批准后于刑事司法学院网站公示一周。
新任学生会主席选举公示后,原任主席团应于选举前3天向分团委提交推荐候选人名单。推荐候选人不得少于2人。
分团委指导老师对推荐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核,并于选举前2天将正式候选人名单于网上进行公示。
召开由院分团委指导老师、院学生代表、原任学生会主席团、原任学生会部长层组成的选举大会。参加人员皆有一票的投票权。候选人先进行参选演讲,演讲结束后由选举人提问。提问结束后由选举人进行民主投票,当场唱票,结果上报院分党委。
院分党委和分团委研究后最终任命新任学生会主席。
新任学生会主席正式任命后,新任主席及原任主席团共同提名副主席若干名并上报分团委审批。
分团委批准新任副主席提名后将新任学生会主席团名单统一于院网站及院学生活动宣传栏公示。
第十九条学生会新任主席团产生后一周内,应确定新任部长层选举时间,并于学生活动宣传栏粘贴学生会部长层招聘公示。
部长层招聘公示后,参选者应于选举前填写参选申请表并撰写个人对所申请部门的学年工作计划书,面试时提交主席团。
新任主席团成员对候选人进行面试。候选人须首先提交申请表、工作计划书。提交完毕后,候选人按顺序进行参选演讲。演讲结束后由主席团进行提问。
现场面试结束后,主席团根据候选人面试表现、平时的工作表现等综合因素协商确定部长层名单。
主席团确定新任部长层名单后3日内应将名单送交分团委审阅。(是否需分团委批准/审阅)
分团委对新任部长层名单进行审阅无异议后,主席团应将名单于院网站及学生活动宣传栏进行公示3天。
第二十条学生会部员招募时间为新学年第一学期初,具体时间根据当年实际情况确定。
参选者应于面试前填写申请表并上交本人所申请部门的部长、副部长,领取面试通知。
各部门部长、副部长对参选者进行面试。参选者按顺序进行参选演讲,演讲结束后由该部门部长、副部长提问。
现场面试结束后,各部门部长、副部长根据参选者面试表现、申请表填写的信息等综合因素协商确定部员名单。若一人同时为多个部门招收,则由这些部门协商确定。
各部门部长、副部长确定部门部员名单当日应将名单送交办公室,由办公室统一整理后交主席团审阅。
主席团对各部部员名单审阅无异议后将名单于院网站及学生活动宣传栏进行公示3天。各部门应将录取通知单送交部员。
第二节部长层、部员考核制度
第二十一条部长层、部员考核每学期一次,考核必须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任何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考核工作的正常进行。考核过程中严禁弄虚作假。
第二十二条考核由办公室负责执行,办公室对主席团负责。
部长层、部员应本着认真务实、严谨负责的态度,积极地配合办公室开展相关工作。
第二十三条考核结果公开,并接受群众监督,疑问的办公室应予以解答。
第二十四条部长层考核的内容为各部长、副部长的综合素质,具体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德:主要包括政治思想表现和道德修养等;
(二)能:主要包括预见能力、学习能力、理解能力、组织能力、沟通能力、执行能力、创新能力等;
(三)勤:主要包括工作态度、勤奋敬业精神和遵守工作纪律情况等。
为了使考核达到全面、准确、公正的效果,对部长层的考核主要从以下四方面来评价:
(一)主席团评价,主要考察部长的工作能力,协调各部门之间活动的能力,创新能力,突发事情的处理能力,占总比重的40%,由主席团填写相关表格进行评价。
(二)部长层互评,主要考察部长、副部长的日常表现,人际交往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创新能力以及工作积极性等,占总体比重的20%,由其他部长、副部长填写相关表格进行评价。
(三)部员评价,主要考察部长、副部长的人际交往能力,组织协调能力,领导能力,执行能力、群众基础等,占总体比重的20%,由部员填写相关表格进行评价。
(四)学生会活动出勤情况,主要依据部长参加学生会各种集体活动的出勤情况,实行量化处理,占总比重的20%。
考核工作以本节规定和实际工作情况为主要依据,并综合考虑主席团意见等其他因素进行。
第二十五条部员考核的内容为部员的综合素质,具体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德:主要包括政治思想表现和道德修养等;
(二)能:主要包括工作能力、学习能力、理解能力、组织能力、沟通能力、执行能力、创新能力等;
(三)勤:主要包括工作态度、勤奋敬业精神和例会出席情况等。
考核结果以本节规定和实际工作情况为主要依据,并综合考虑主席团意见等其他条件,由部门部长、副部长协商做出决定。
第三节例会制度
第二十六条学生会例会分为部长例会和部门例会。
第二十七条部长例会负责人为学生会主席,主席因故缺席时应指定一名副主席负责。
部门例会负责人为该部部长、副部长。
第二十八条学生会任何例会均应进行例会记录。例会记录由专人或例会负责人指定人员进行记录。记录内容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列席人员、迟到早退缺席记录、会议内容、记录人签名等。
第二十九条任何人不得无故迟到、早退、缺席,不得故意实施不当行为影响例会正常进行。
第三十条由于个人事务不能准时参加例会的,应向例会负责人详细说明,征得负责人同意。
申请迟到、请假应在例会召开前。例会正式召开后,负责人不得批准请假,紧急情况除外。
请假均应由本人向例会负责人提出,本人确实不能亲自申请请假的,可委托其他列席人员在例会召开前申请,但事后必须向负责人说明不能亲自请假的原因。
第三十一条部长例会列席人员为主席团,各部门部长、副部长。每次例会各部门至少应有一名部长或副部长参加。例会负责人可以根据需要邀请相关人员列席。
部长例会时间、地点应固定。临时召开、停开例会或更改时间地点,应由主席团讨论决定,并由办公室负责及时通知列席人员。
部长例会应由办公室负责例会记录并予以存档。
第三十二条部门会议列席人员为各部门部长、副部长以及各部门部员。例会负责人根据需要可以邀请相关人员列席。
各部门例会的时间、地点由办公室统一安排,各部门需临时召开会议或更改会议时间、地点的,应提前向办公室说明。因紧急情况确实不能在临时召开会议前向办公室说明情况的,应在会后及时向办公室说明原因。各部门停开例会应向主席团说明情况并获批准。
第三十三条办公室统一安排人员监察各部门例会并作监察记录,每两周一次。
第四节财务管理制度
第三十四条学生会财务管理坚持"透明、公正、公开"原则,以实现财物的合理利用。
第三十五条各部账目应交由办公室统一整理并按照本节规定予以报销。
第三十六条各部门举行活动前,应在计划书中列出活动的详细预算,报主席团批准,实际活动经费不应与预算有较大偏差。因特殊情况出现较大偏差的,应报请主席团批准,主席团不予批准的,超出部分由该部门自行负担。
第三十七条以学生会名义购买物品时应开具正式商业发票,作为报销凭证。严禁多开、乱开发票。
第三十八条报销凭证必须为合格发票。收据、收条、购物小票和不合格发票,一律视为无效,不予报销。
合格发票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单位为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
(二)发票字迹为复写字迹;
(三)物品名称一栏内容应详细填写,注明各物品名称、单价、数量;
(四)发票应有开具发票单位的印章;
(五)购买食品、用餐等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第三十九条物品采购过程中由于个人原因出现财务问题,相关人员须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十条各部上报财务时,应将财务清单、等额发票送交办公室。
财务清单应写明活动名称、支出项目、项目单项金额、报销总金额、部长签名等。
发票应在票据背面写明活动名称、部长签名等。
第四十一条报销实行实收实签制,不得虚报、虚开账目。
第五节物品管理制度
第四十二条本节所指之物品系学生会的所有办公设备、活动器材、家居陈设等物。
第四十三条学生会所有物品归学生会所有,并由办公室统一管理。
第四十四条学生会物品管理应遵照"勤俭节约、因时制宜、注重实效、严于管理、便于使用"的原则。
第四十五条办公室大门钥匙各部门均配一把,为保证办公室内物品的安全,各部门应妥善保管钥匙,如有丢失须及时告知办公室。
各部门不得擅自配备钥匙。
第四十六条一般常用办公用品由学生会办公室统一购买、保管、分配,各部门若需此类物品应由本部门人员到办公室支领并登记。
各部门举办活动须另购物品的,经主席团批准后自行采购。
学生会成员采购物品应按本章程第四章第四节有关规定开具发票。
第四十七条学生会各种物品应摆放整齐,登记齐全,记载清楚。
新任学生会成立后,应进行物品交接。前任负责人与现任负责人交接、核实完毕后,列出物品清单并存档。
办公室每学期定期对学生会所有物品进行全面清查和登记,建立或更新档案。
各部门使用物品应在办公室登记,各部只有使用权,没有处分权。
第四十八条各部门在活动中若发现有物品损坏,应及时告知办公室,由办公室视情况安排人员统一修理。
第四十九条各部门部长在活动中有责任检查废旧物品,发现没有实际用途或已达不到工作要求的物品或设备,经主席团同意,由办公室安排人员统一报废或变卖。
办公室在管理物品过程中发现有上一款所列情况的物品或设备时,应按上一款规定处理。
第五十条各部门活动后,办公室负责管理物品的人员应将消耗物品的使用情况包括用完的、尚未用完的、以及没有使用过等,列成清单存档。
第五十一条各部门举办活动应提前1天将活动所需物品清单送交办公室,办公室负责物品管理的人员应在活动当天提前将清单上的物品准备齐全,做好登记并将物品连同物品清单放到指定位置。
活动结束后,活动部门应对照物品清单收集物品,确保收齐后放回办公室。办公室负责人员应于1天内对照登记表核实物品回收情况并将物品归位。
第五十二条办公室设专门的物品外借登记本。登记本应登记载明:借物单位、所借物品名称及数量、借物人姓名及其联系方式、借出时间、本单位经手人、拟归还时间、归还情况等内容。
对学生会具有重大意义或极为贵重的物品,应由主席团批准后方可外借。
学生会物品外借后,借出人负责及时收回。
第五十三条值班人员负责办公室除储物柜内物品外其他物品的当天管理,属于个人过错造成的流失,应进行赔偿。
办公室物品未经同意值班人员不得私自带离办公室。
值班期间,需外借物品的,值班人员视情况通知办公室管理物品人员,征得同意后方可外借,并依照本章程第五十二条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节值班制度
第五十四条学生会实行办公室值班制度,时间为每天18:30-22:30,值班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时间规定值班。
第五十五条办公室值班人员为各部部长和办公室干事。
每晚必须至少有一名部长和一名干事到岗值班。
第五十六条办公室值班人员的具体值班时间由办公室统一安排。
第五十七条值班人员因故不能到岗的,应在值班前与学生会其他成员协调替代,并详细交待值班职责。
替代值班人员迟到早退、缺席的,视为被替代人迟到早退、缺席。替代人工作失职的,由被替代人承担责任。
第五十八条值班期间有人借用办公室开会的,值班人员可选择回避或旁听,但不能因此而擅自离开岗位。
第五十九条值班人员有以下职责:
(一)维持办公室室内整洁与卫生,保证办公室物品安全;
(二)值班期间负责接听电话、接待来访人员等。值班人员值班期间在接待外来人员或接听电话时,必须注意使用礼貌用语,以维护学生会的良好形象;
(三)根据本章程第五十二条有关规定,批准其他院学生会、社团组织借用办公室物品并予以登记;
(四)处理其它事务,影响较大的事务应做好记录并及时通知相关负责人;
(五)作好值班记录。值班记录内容包括:值班时间,值班人员签名,值班事项等。
第六十条值班结束后,值班人员应打扫卫生,清点物品,关灯锁门。
第七节外联工作制度
第六十一条外联部是学生会开展外联工作的主要部门,学生会举办的各种预算经费较大的活动应由外联部负责主要的外联工作。
各部门举办的较小规模的活动需拉外联的,原则上由该部门自行负责,经主席团批准后可由外联部负责。
第六十二条开展外联工作应遵守校纪校规,应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尽量保证落实对赞助商的承诺,力求树立、维持学生会的信誉。禁止任何部门、个人做有损学校、学院声誉的行为。
第六十三条开展外联工作的人员必须克己奉公,廉洁自爱,不得。
第六十四条所有为赞助商进行宣传的活动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校规校纪,符合大学校园文化气氛,不得侵犯学生的合法权益,不得带有任何反动、色情、教唆等不健康内容。
第六十五条各部门举办活动需拉外联的应将活动详细计划书上报主席团,经主席团批准后方可进行外联活动。禁止任何部门、个人未经批准以学生会名义与赞助商签订外联工作合同书或为赞助商进行宣传活动。
第六十六条各部门举办预算经费较大的活动需要外联部拉外联的,须提前一个月以上将活动详细计划书提交外联部,计划书应写明活动形式、所需资金数额等内容。
该部门应积极配合外联部的实际工作及时为其提供其他相关信息。
第六十七条各部门拉外联所得赞助资金需及时上交主席团,由主席团统一保管。
第六十八条学生会应对成功拉取赞助的成员予以一定比例的奖励。
第六十九条各部门举办活动需使用外联专项资金的应上报主席团,经主席团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七十条活动结束后,活动部门应及时向主席团上报财务决算,并做好记录。
第八节宣传工作制度
第七十一条学生会举办的各项活动原则上应进行前期及后期宣传。
前期宣传以海报为主要形式,后期宣传以新闻为主要形式。
第七十二条四维空间是学生会的主要宣传部门,负责学生会各项活动的宣传工作,应依据活动部门提供的资料及相关要求及时完成海报制作及上传活动新闻报道等工作,接受主席团及其他部门监督。
第七十三条活动部门举办活动应提前一周通知四维空间有相关活动的安排。
活动部门举办活动应提前4天将以下相关资料送交四维空间:
(一)活动主题、标题、主办单位,与此活动有关的系列活动等;
(二)活动时间;
(三)活动地点;
(四)出席活动的相关人员,包括嘉宾、主持等出席活动的重要人物及其职务头衔;
(五)活动亮点;
(六)关于海报设计的其他内容,包括版面数量、颜色、形式等;
(七)其他需要注意的事项及建议。
活动部门应提前2天通知四维空间前往活动现场进行拍摄、采访。若有须重点拍摄的场景画面,应一并说明。
活动部门有临时活动的,经主席团批准后应及时通知四维空间进行相关宣传工作。
第七十四条活动部门应保证其提供信息的正确性,若提供的信息须修正,应及时告知四维空间。
第七十五条活动部门根据活动的特点可自行撰写活动新闻稿。活动部门自行撰写的应提前通知四维空间,并于活动结束后及时将新闻稿送交四维空间。
第七十六条系列活动须总结成稿的,活动部门应提前通知四维空间。
第七十七条海报贴于宣传栏期间,各部门应注意维护海报的完整和整洁。
第九节活动程序化制度
第七十八条各部门举办活动的活动设想应逐级汇报,经主席团认可后,由该部门撰写具体活动策划书。
第七十九条电子版策划书应于活动举办前2周发送至学生会公共电子邮箱,并打印成书面材料送交主席团,经主席团认可后上报学院分团委审批。
活动策划书应包含活动各个具体环节、步骤,应注意可操作性,财务预算应与实际情况相符。
第八十条活动审批通过后,活动部门应按照策划书所列内容安排工作。
第八十一条活动规模较大,须各部门合作开展的,活动主要负责部门应在活动前1至2天召开协调会议,就活动中的各项工作进行安排。
第八十二条活动所需物品须按照本章程第四章第五节有关规定进行使用。
第八十三条活动的宣传工作须四维空间进行的部分应按照本章程第四章第八节有关规定执行。
活动所需的各种海报、喷绘、横幅至少应于活动前三天制作完成并投入使用。
第八十四条活动当天活动部门应视情况提前安排人员布场,包括挂条幅,准备物品、调试多媒体,安排礼仪等。
第八十五条活动举办过程中各项流程原则上按照活动策划书进行,有特殊情况的应由活动部门部长、副部长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变更。
第八十六条活动结束后,物品回收应按照本章程第四章第五节有关规定进行。
第八十七条活动结束后,活动部门应详细统计,整理各项开支形成账目表,并上报主席团,决算应与预算接近。
第八十八条四维空间应按照本章程第四章第八节有关规定及时上传活动新闻。
第八十九条活动部门应在活动结束后一周内完成活动总结,总结应全面、真实地反映活动基本情况。
活动总结形成电子版材料后,应连同活动现场图片2张、前期电子版宣传单、活动新闻稿及其他有价值的资料发至学生会公共电子邮箱。
第十节档案管理制度
第九十条本节所指档案是指刑事司法学院学生会所有文字、音像、电子等资料档案。具体包括人事档案、活动档案、会议档案、物品管理档案、财务管理档案及其他重要档案。
第九十一条办公室是管理学生会档案的主要负责部门,负责对学生会有关档案的收集、整理、保存和管理。
学生会全体成员应建立并不断加强档案管理的意识,配合办公室的档案管理工作。
第九十二条各部门在工作期间需要相关档案资料的,可进行查阅。办公室需要及时、完整的提供相关档案资料。
第九十三条新任学生会部长层名单确定后,主席团应将各部长、副部长的个人申请表及工作计划统一交由办公室存档。
新任部员名单确定后,各部门应将本部门部员名单及部员个人申请表送交办公室统一存档。
学生会主席、副主席的人事档案资料由办公室直接收集、整理。
办公室应依据以上资料制作本届学生会全体成员名单。在当届学生会运作过程中,各部门有人事变动的,应在变动起一周内通知办公室,办公室应对相关档案资料变更调整。
第九十四条学生会集体活动的部长签到表、部门例会的监察表,每学期期末部长层及部员的考核评定表等考核相关表格资料办公室应予以存档。
第九十五条活动部门举办活动须按本章程第四章第九节相关规定对其活动资料进行存档,并由办公室进行整理。
第九十六条学生会部长例会的会议记录,办公室须予以存档。
与部长例会相关的部门学期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各部应按时发送至学生会公共电子邮箱,由办公室统一整理存档。
第九十七条各部报销账目时应按要求送交各种发票、清单,由办公室统一整理后将阶段总账目清单予以存档。
第九十八条办公室定期清点物品后所列清单及平时物品使用情况登记表应予以存档。
第九十九条四维空间制作的海报应留影像版资料自行存档。
第一百条对上级来文,其他学院学生会交流资料,办公室应予以存档。
第一百零一条各部门在实际工作中,应将有价值的资料以电子版形式发送至学生会公共电子邮箱,由办公室进一步整理,或以书面材料形式交由办公室整理并存档。
第一百零二条主席团在工作中发现有价值的资料,可指定办公室予以存档。
第一百零三条每届学生会应建立公共电子邮箱,由办公室定时整理,监督各部及时、完整发送材料,并将有关资料另行分类整理、存储、备份。
新任学生会部长层产生后,办公室应将前任学生会所有电子版资料刻盘存档。
第一百零四条办公室对各种书面材料统一进行登记、装订、分类后,存放于学生会档案橱,并对每份文件的保存位置作统一记录,以便查询和管理。
第一百零五条每任学生会选举前后,办公室应做好档案交接工作,以保证档案管理的完整性和连续性。
第一百零六条学生会公共邮箱中所存资料档案各部可以自由查阅。
其他书面档案除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所列档案应经主席团批准外,其他档案各部门可直接向办公室申请查阅。
第一百零七条各部门借阅书面档案时应在办公室登记,并注明借阅部门、借阅人、借阅内容、借阅时间和预计归还时间。借阅者应自借阅起一周内归还档案,归还时由办公室工作人员签收。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归还的,须向办公室说明情况。
第一百零八条学生会各部门在利用档案时,不得在档案上勾画、涂改,不得伪造、损毁、剪裁、抽取档案资料,不得擅自抄录、复制档案,不得对外泄露学生会人事档案内容。
第一百零九条学生会档案资料的使用范围只限于学生会内部。经由主席团批准后,方可将相关档案材料对外借阅。
第四章附则
2003年12月11日下午6时许,XX公司职工王某骑摩托车下班回家途中(回家路途并非下班必经路线)被一汽车撞伤,汽车司机肇事逃逸。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对该交通事故作出了责任认定,认定王某对该事故不负责任。2004年1月14日王某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2004年1月27日作出工伤认定书,认定王某所受之伤为工伤。XX公司不服,于2004年3月4日向日照市东港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
[审判]
法院经审理查明,王某系该公司正式职工,2003年12月11日在下班途中遭遇车祸受伤。根据交警部门认定,导致车祸原因是汽车司机违规驾驶,王某对该事故不负责任。由于王某是在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的规定,构成工伤。被告作出的工伤认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据此,法院判决维持被告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
一、中职学生的现状及其形成原因
中职学校的大多学生在初中教师的眼中都是学困生,在中考中也是失败者。不少中职学生在初中时学习较差,甚至有些学生有厌学情绪,不能做到刻苦学习。有些学生缺乏良好的学习习惯,成绩在班级属于倒数,而且这些学生有些道德品质也较差,如上课时破坏课堂纪律,不能及时完成教师布置的作业,经常打架闹事等等。当他们因为中考失败而走进中职学校时,又觉得低人一等,自尊心受到打击,甚至一些人开始自暴自弃,初中养成的坏习惯还在中职学校中延续,为中职学校班主任的管理工作带来困难。现在大多数学生都是独生子女,许多学生的父母都在外地工作,他们缺乏父母关心思想上有时存在极端的状况,爷爷奶奶的溺爱也导致其性格不理想,不利于学生的学习。
二、中职学校德育及班主任管理的策略
(1)打造一支优秀的班干部队伍。班干部主要是协助教师开展管理工作的,是班级的核心力量,如果想建设一个团结友爱、互帮互助的集体,就需要选拔出一些优秀的班干部。但是班主任在实际操作起来却较为困难,这主要是由于中职学校的生源不如高中,许多学生的性格和心理特点也不尽理想,这些原因导致班干部工作不能符合实际要求。还有一个严重的问题,班上有一些较为调皮的学生,使得班干部想管却不敢管,严重影响了班级整体德育的提高,不利于班级管理工作的开展。
在担任班主任期间,我经常向一些资深或者是有经验的教师请教如何管理班级,然后再结合我班实际情况进行总结工作。教师在进行管理时可以先利用以下方式:如果学生学习较为优秀且管理能力较强并担任班干,以后推荐就业的机会就较多。这种方式有助于激发学生担任班干部的积极性,不断培养其责任心。选拔班干部的方式可以有很多种,如学生自我推荐,公开竞选,班主任提名任命的方式也可以。班主任在任命班干部时可以进行一个月的试用期,如果审核合格再正式担任班干部,以后也要加强对其的考核工作。这样有助于选举出思想道德素质较高、综合素质也较高的班干部,其具有一定的管理能力和为班级服务的积极性,只有符合这些要求才有助于推进班级的管理工作。
(2)制订班级管理条例,定期进行考核。为了推进班级的管理工作,教师在新生入学后的第一周就应该制订出班级管理条例。条例的制订要以加强班级的凝聚力和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为原则,这样有助于班级的管理工作,在维护正常的学习秩序的基础上推进班风的建设,为学生的学习提供一个良好的学习氛围。教师要引导学生发挥“团结、友爱、拼搏、进取”的精神。在制订班级管理条例时要综合班级全体学生的意见和建议,还要注意与学校的规章制度相符合。教师在制订班级管理条例时要助于条例的可行性,不可以管理太严也不可以过于松散,教师将管理条例打印,发给每个学生还要注意定期开展考核工作,考核不合格的学生给予处分或者警告,监督其进行改正。
(3)注意引导“问题”学生。实践证明,在实施班级管理条例时,大多学生都能够遵守有关条例,有些违背条例的也能够接受惩罚并在一定的时间内改正。但是总有几个学生抱着无所谓的态度,甚至在自己的基本分即将被扣光时仍然我行我素,这可能是许多教师面临的一个头疼问题。如果对这些学生管理过严,其可能会变本加厉,但是不对其加以管理,其又会影响别的学生,导致别的学生染上坏毛病。
我在的不断总结和反思之后,发现每位学生的成长背景和经历都会有所差别,学生可能会存在着不同的问题,虽然对这些问题学生采取的引导方式会有所不同,但是其也是有相同的着重点的。这些问题学生在初中时往往经常被教师批评和指责,导致其对教师这个角色产生敌意,所以,如果此时再对其加以批评,其抵触心理就会更加严重。为此,教师不应该在班级公开对这些学生进行批评,而应该在课下与学生进行单独的交流,避免更多矛盾的发生。在与学生进行课下交流时,要做好以下工作:首先,要尊重学生,与“问题”学生进行谈话和与普通学生进行谈话需要不同的方式,在于问题学生进行谈话时要更加注意平等与尊重,要学会取得问题学生的信任,站在学生的角度去和学生进行交流,找一些利于学生健康成长的话题进行讨论,让学生体会到教师对其学习和生活的关注,让他们体会到尊重自己的重要性,这样有助于激发学生说出自己内心的真实想法,从而接受教师的批评和指导,改正错误。其次,要注意对他们平时可取之处做出表扬,这些“问题”学生在自己的内心深处都是渴望被表扬和奖励的,所以教师要及时发现优点并对其加以肯定,给这些学生一些机会去展示自己,即使他们只是取得了一点点的进步也应该给予赞赏。
(4)引导学生学会挖掘自己的潜能。中职学校的生源较差,能够做到全面发展的学生也较少。为了实现其在以后毕业可以找到好的工作,适应社会的发展,这些学生就必须要有专业的知识和技能,还需要一些社会工作能力,如与人交往的能力、处理问题的能力等等。教师在平时要注意多观察学生,给予学生更多的关爱和引导,教会学生学会挖掘自身的潜能,学生在学习时也要注意找出自己所感兴趣的知识及技能,然后对其深入研究,在研究的同时自己的潜能也得到了挖掘,教师在学生学习时也要对其加以指导,促进其全面发展。
(5)德育课堂的多元化教学。班主任加强管理工作还需要在课堂上加强德育的教学,为了促使更多的学生遵守相关规定,不断提高自身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水平,教师需要促进德育课堂的多元化教学。可以采用多媒体教学方式,在运用大量的图片和实例的基础上让学生了解到加强德育的重要性,教师要在给予学生正能量的基础上加强对学生的指导。在课堂上还可以开展一些活动,诸如问卷调查和心理健康咨询等,这些活动可以由教师组织也可以由班干部引导学生自己组织。教师在平时可以布置一些命题,让学生采用演讲和讨论的方式促进德育的宣传工作,激发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关键词:交通事故;工伤;认定
2011年1月1日,新修订的 《工伤保险条例》正式颁行实施。此次修订最主要的内容之一就是在第14条第6项中扩大了工伤认定的范围,将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的范围由原来仅限于机动车事故扩展到一切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充分体现了《条例》倾斜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立法精神和目的。然而,无论是在修订前后,如何正确理解并适用该条以正确认定工伤却始终是实践中最具争议的问题之一,给工伤认定实务工作带来了不小的困惑。为此,有必要探寻此类案件中可资运用的工伤认定标准,以切实维护法的安定性和可预见性,同时最大限度地平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间的利益
1 新旧《工伤保险条例》关于交通事故工伤认定的区别
2004年《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2011年《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从上述条文,对于两者的区别,我们做如下分析:
2011年《工伤保险条例》就上下班途中工伤,不仅有“放宽”,更有“收紧”。先说“放宽”的一方面,主要体现在交通工具范围扩大。2004年《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只有“机动车”发生事故的,才能构成工伤,“非机动车”、地铁、轮船、火车等发生事故的,不能认定为工伤。2011年《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却不再限制在“机动车”范围内,体现了公平原则。
再说“收紧”的一方面,主要体现在责任划分上。2004年《工伤保险条例》就机动车事故伤害中“责任划分”没有做出限制规定,故此,出现了很多无证驾驶等违章行车造成的事故,也被认定了工伤,就法律的指导意义而言,似乎有鼓励违章之嫌;而2011年《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却对交通事故的责任划分做出了限制,即要求职工必须“非本人主要责任”,也就是只有同等责任或次要责任的,才会被认定为工伤,不难想象,2011年以后自己摔伤的情形,如果不是道路设施管理部门的责任,将不再被认定为工伤。
2 交通事故赔偿与工伤事故赔偿及其竞合
2、1 交通事故赔偿与工伤事故赔偿概念及构成因素
交通事故一般是指道路交通事故,即机动车辆驾驶人员或者与驾驶车辆有关的人员因违反交通管理法律、法规使用车辆造成他人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而发生的事故。交通事故赔偿是指机动车辆驾驶人员以及其他与驾驶机动车辆有关的人员,因违法、违规使用机动车辆造成他人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而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制度。交通事故赔偿一般应当具备以下要素,即:在道路上已经发生了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已造成他人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交通事故的行为与人身或者财产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没有免除致害人责任的法定事由。
工伤事故又称工伤,是指用人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及所涉及的区域内,由于生产经营过程中危险因素的影响或者直接作用,而使执行工作职务的劳动者因工负伤、致残、致死的事故。工伤事故赔偿是指用人单位对因发生工伤事故而造成伤残或者死亡的劳动者或者其亲属依法给予的补偿。目前,各国都通过工伤保险(劳动保险)的方式对受害劳动者或者其亲属予以补偿。因而,工伤故赔偿一般又称工伤赔偿或工伤保险赔偿。工伤事故赔偿一般应当具备以下要素,即:用人单位在生产经营中发生了事故;事故造成了劳动者人身伤亡;遭受人身伤亡的劳动者在执行工作职责之中。
2、2 交通事故赔偿与工伤事故赔偿的主要区别
交通事故为民事侵权行为,交通事故赔偿本质上属于民事侵权损害赔偿范畴,因而交通事故赔偿具有民事侵权赔偿的一般特征。工伤事故属于劳动法调整范畴,因而工伤事故赔偿具有劳动法律关系的一般特征。两者相比,主要具有以下区别:
1、法律关系主体不同:工伤事故赔偿产生于具有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获得赔偿的权利人是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的劳动者,赔偿义务人是与劳动者具有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因此,工伤事故赔偿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具有劳动关系、为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是其显著特征。而交通事故赔偿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则无此特殊要求。
2、适用法律不同:工伤事故赔偿属于劳动法规定的工伤保险责任范畴,适用《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交通事故赔偿属于民事侵权责任,适用《民法通则》、《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3、归责原则不同:工伤事故赔偿适用无过错责任,不论劳动者对工伤事故的发生是否具有过错,用人单位均承担完全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赔偿一般适用过错责任,即对事故的发生具有过错才承担赔偿责任。
4、主张权利的时效不同:根据《劳动法》第82条规定,应当自争议发生后60日内申请劳动仲裁,逾期劳动者即丧失了主张权利的胜诉权。根据《民法通则》第136条的规定,交通事故赔偿主张权利的诉讼时效为1年。
5、主张权利的程序不同: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劳动法》规定,工伤事故赔偿应当先行申请工伤认定和劳动争议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方可向人民法院。而交通事故赔偿则无此前置程序,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4条规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做出《事故认定书》后,如双方当事人未申请调解或调解未能达成协议或调解书生效后未履行的,即可向人民法院。
6、赔偿项目、内容不同: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最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两者分别获得不同的赔偿项目及内容。
2、3 交通事故与工伤事故竞合的赔偿模式
就民事侵权行为所引发的工伤事故,受害人如何获得赔偿目前世界各国主要有以下四种模式:
1、选择模式: 即受害人在民事侵权赔偿与工伤保险赔偿之间只能选择其中之一。
2、取代模式: 即以工伤保险赔偿取代民事侵权赔偿,受害人只能请求工伤保险赔偿。
3、兼得模式: 即受害人在获得民事侵权赔偿的同时还可获得工伤保险赔偿。
4、补充模式: 即受害人可以同时主张民事侵权赔偿和工伤保险赔偿,但其最终获得的赔偿不得超过其实际遭受的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从本质上看司法解释这一规定采取的是目前多数国家实行的“混合模式”,其实质就是用人单位在责任范围内以完全的工伤保险取代民事侵权赔偿,但如果劳动者遭受工伤是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的,第三人不能免除民事赔偿责任。也即因第三人侵权行为造成的劳动者工伤,劳动者既能获得第三人的侵权损害赔偿,也能获得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赔偿,即双份赔偿;但是,如果是因用人单位原因导致的工伤,用人单位只能承担工伤保险赔偿而不承担民事侵权赔偿。
3 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的工伤认定
依照 《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可以认定为工伤。据此,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的工伤认定包括三大要素: (1)致害事故属各类法定的交通事故; (2)交通事故发生在劳动者上下班途中;(3)劳动者对交通事故的发生承担非主要责任。其中第 (1)、 (3)项主要由有关的道路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依法对事故性质以及责任分担进行认定,通常很少存在争议,而关于事故发生时劳动者是否是在上下班途中则成为劳资双方产生分歧的焦点所在。为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于2011年6月27日下发 《关于工伤保险有关规定处理意见的函》,就第14条第6项的理解和适用作出特别规定,强调 “上下班途中”是指合理的上下班时间和合理的上下班路途。此处的 “合理”一词表达的是一种价值判断而非事实描述,其固然为认定机构的认定行为划定了大致界限,但要使认定结论具备客观性以符合社会通常的正义理念,仍需确立更具操作性的认定标准。
就上下班交通事故而言,虽然事故发生时劳动者既非在工作时间又非在工作场所,但现代社会劳动者前往工作场所以及工作结束后返回住处在多数情况下已成为其整个工作劳动过程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因此劳动者不得不经常性地将自己暴露于交通事故的风险中。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讲,上下班交通事故同样具备伤害与工作间的因果性关联,故此将其纳入工伤保险保障除了法政策因素考量亦具有内在合理性。由此可见, “上下班途中”的实质就是对交通事故所致伤害与工作间因果关系的限定,而 “合理的上下班时间和合理的上下班路途”则强调此种因果关系必须符合通行的社会公平和正义理念。
4 交通事故工伤认定的几个需要注意的问题
4、1 劳动者在单位里的道路上发生事故,是适用上下班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认定为工伤还是适用因工作原因而产生的工伤
单位里的道路分两种,一种道路是属于虽在单位管辖范围内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一种道路是单位内部的道路,是内部车辆通行的道路。根据相关解释,“交通事故”是指《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事件。“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作者认为,发生在第一种道路上的交通事故,应当属于是交通事故类的工伤认定范畴,而在第二种道路上的事故,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看其是否因在工作时间以及是否因工作原因而发生的事故来适用认定工伤情形。
4、2 劳动者在上班途中因某些原因又折返回住处的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的工伤认定
在实践中,往往会出现劳动者在上班路中忽然想起工作服、钥匙没带等原因,而折返回住处取的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作者认为,这仍是需要认真甄别是否属于因工作原因,若是劳动者是因回去拿制服、工作牌等与工作密切相关的原因而受到交通事故,应当认定为工伤。但若是完全因私人原因如钥匙等而折返回住处的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不应当认定为是因为工作原因,不能适用《条例》第十四条“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交通轨道、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之规定。
4、3 修订后的《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中的认定“非本人主要责任”依据问题
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要求申报工伤的,应当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非本人主要责任(包括本人负同等责任、次要责任、无责任)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工伤认定的依据。但在实践中,往往会出现因交通事故成因无法查清、事故当事人双方责任无法查清、伤者单方事故无法查清等理由而造成公安机关不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或者出具交通事故证明书、简易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法律文书,导致伤者无法提供依据给工伤认定单位,或者导致工伤认定单位无法认定职工在交通事故中的责任到底是本人主要责任还是非本人主要责任。
根据相关解释以及某些地方的做法总结出如下处理措施:一、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要求申报工伤的,应当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非本人主要责任(包括本人负同等责任、次要责任、无责任)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工伤认定的依据。二、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尚未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应当中止工伤认定程序,并向申请人送达《工伤认定中止通知书》。申请人提供《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事故最终处理的有效证据材料后,应当恢复工伤认定程序。中止工伤认定的时间不计入工伤认定期限。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处理不予受理的,应当作为不符合工伤认定受理条件的案件终止工伤认定程序,并向申请人送达《工伤认定终止通知书》。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考察工作,是指考察机关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方法,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政治业务素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了解、核实、评价。
第三条考察工作必须把握以下要求:
(一)坚持按照《干部任用条例》的规定办事,严格履行程序;
(二)坚持广泛发扬民主,注重群众公认;
(三)坚持体现科学发展观,注重工作实绩;
(四)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全面地评价干部;
(五)坚持严格遵守考察工作纪律。
第四条本细则适用于考察市委管理的党政领导班子、党政领导干部及拟任人选;市委委托组织部管理的党政领导班子、党政领导干部及拟任人选。
市属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的领导班子和领导成员及拟任人选的考察,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章考察对象的确定
第五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民主推荐结果在一年内有效。
在领导班子换届、领导干部个别提拔任职考察时,参加民主推荐的人员、民主推荐的程序和方式,按照《干部任用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考察对象的确定,应由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依据《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选拔任用条件,集体研究决定,并按有关程序执行。
第七条对拟提拔任用对象的考察,在考察前,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应向党委组织部门报书面的考察人选请示,并附民主推荐情况、考察材料和干部任免审批表等有关材料。
第八条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具体按《干部任用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个别特殊需要的领导成员人选,可以由组织推荐提名,作为考察对象。
公开选拔、公推公选等考察对象的确定,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考察内容
第九条考察领导班子,内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思想政治方面
主要包括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理论、运用理论解决实际问题,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选人用人等情况。
(二)领导能力方面
主要包括总揽全局、科学决策、开拓创新、驾驭市场经济、处理各种社会矛盾、应对复杂局面等能力的情况。
(三)团结协调方面
主要包括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维护班子团结、协调各方面关系、主要领导发挥核心作用等情况。
(四)工作实绩方面
主要包括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真抓实干,取得工作实绩的情况。
(五)廉洁勤政方面
主要包括自觉接受监督,从严治党,廉洁自律,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加强对干部队伍的监督管理,依法行政,群众威信等情况。
同时,可以根据不同领导班子的具体要求,考察相关的情况。
第十条考察领导干部及拟任人选,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注重考察工作实绩。在突出考察领导干部思想政治素质、政治方向和政治立场的同时,特别要注重考察了解以下四个方面:
(一)勤政廉政的情况
主要看是否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能否自觉遵守中央和省、市委有关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做到勤政为民,廉洁奉公。
(二)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
主要看能否自觉维护班子团结,主要领导是否善于发扬民主、集思广益,实行正确的集中;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是否切实履行职责,积极参与集体决策。考察各级领导班子“一把手”,尤其要注意了解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情况。
(三)求真务实情况
主要看是否脚踏实地、真抓实干,做到察实情、说实话、办实事、求实效。
(四)心理素质情况
主要看面对复杂的矛盾和问题,是否有良好的心态、宽广的胸怀、坚强的意志、昂扬的精神状态。考察各级领导班子“一把手”和纪检、组织等部门的领导干部时,尤其要注意对这方面情况的了解。
同时,根据不同领导职务的职位要求,注意考察其他相关方面的表现情况。
第四章考察方式和程序
第十一条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察,包括日常考察、定期考察和任前考察。
日常考察是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所进行的经常性考察,考察机关通过检查工作、个别谈话、专项调查、发放征求意见表、派人参加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年度总结工作会等多种形式和渠道,了解考察对象的有关情况。
定期考察是指届中、换届的考察。
任前考察是指对个别拟提拔任职的人选,按照《干部任用条例》的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的考察。
第十二条考察应严格按照《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程序进行,并注意以下几点:
(一)任前考察时,考察机关接到考察人选请示后,由有关责任处室进行初审,并填写《干部考察对象审批表》,按规定审批同意后实施。
(二)制定考察工作方案,主要包括:考察对象、考察目的、考察内容、考察方法和步骤、地点时间安排、谈话及征求意见对象等。
(三)应按照《干部任用条例》的规定组织考察组,逐步推行干部考察持证上岗制度。对县级市、区领导班子进行届中、换届考察时,考察组组长应由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担任。
在开展公开选拔、公推公选、竞争上岗时,同一职位的考察对象,应当由同一考察组考察。
(四)考察预告应在考察工作实施前,内容包括:考察对象的姓名和现任职务,考察时间,考察内容,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考察组组成人员、驻地地址及联系电话等。
(五)领导班子换届时,对拟新进党政领导班子的人选考察对象,应按规定进行公示。
(六)考察中需进行民主测评时,应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测评表由考察组或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回收、统计。民主测评结果一年内有效。
(七)考察中,对群众反映的一些线索比较明确的情况和问题,考察组应进行调查核实,并作出结论;对一些情况比较复杂的问题,可以责成考察对象呈报单位党委(党组)进行调查,对重要问题要写出专题调查报告。
(八)考察组要注意收集考察对象的有关材料,包括考察对象近年来的工作总结或年度考核述职材料,所在单位的工作总结、年度考核情况以及体现个人实绩的材料。考察领导干部及拟任人选时,还要注意了解考察对象家庭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的情况。
(九)考察组要认真查阅考察对象的档案,对档案资料中有疑问的地方,要责成或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核实。
第十三条考察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及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按《干部任用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考察材料的形成按《干部任用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并注意把握以下要求:
考察材料必须实事求是,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并抓住考察对象的个性特征。评价干部的工作实绩要客观公正,考察材料内容要充实,文字要简练,条理要清楚,层次要分明,人名、地名、职务、数字、引文等要准确。反映干部的主要缺点和不足,要具体、准确。如遇有必须要说明的问题,在考察材料中又不易说清楚的,可另附专门材料。
第十五条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干部考察文书档案。
第五章考察结果的运用
第十六条考察机关应根据考察的情况,把考察结果作为干部选拔任用、职务升降和奖惩的重要依据。有关考察反馈按《干部任用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对需要进行提醒教育的领导干部,按照《关于对县处级领导干部实施提醒教育的暂行规定》执行。
对于不胜任现职工作的领导干部,按照《苏州市调整不胜任现职党政领导干部办法(试行)》执行。
对领导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等,不宜担任现职的,按照《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和《苏州市党政领导干部辞职程序》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考察机关
第十八条本细则所称的考察机关,是指党委的干部主管部门。干部主管部门在党委的领导下,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考察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职责。
第十九条考察组由考察机关组建并派出,对考察机关负责。
市管纪检监察机构领导干部及拟任人选的考察,按《关于市级党政机关纪检监察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干部管理的意见》和《关于进一步明确县级以上单位纪检监察机构领导干部任免审批程序的通知》的规定执行。
非中共党员干部提拔任用的考察,由考察机关会同统战部门共同进行。
部门与地方双重管理干部的考察工作,由主管方负责,会同协管方进行。具体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干部双重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要求执行。
第七章考察责任
第二十条实行干部考察工作回避制度。干部考察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考察人员应主动报告需回避的关系。
第二十一条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
(一)考察机关、考察组及其成员,考察对象所在的单位,纪检(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谈话对象和考察对象,对考察工作的真实性负有相应的职责。
(二)考察人员应在考察材料上署名。
(三)对考察失真失实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追究主要负责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加强对考察工作的监督。党委(党组)、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对考察工作实施监督;支持、鼓励群众监督,认真受理下级机关、干部、群众的检举、申诉,并按职权范围及时进行核查和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各县级市、区党委组织部门,市级机关各部门可根据本细则,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制定相应实施办法。
在单位食堂就餐被鱼刺卡伤应认定为工伤
案例 某日中午,顾某下班后到本公司食堂用餐,打了一份鲫鱼。落座后,遇到分管领导询问工作,顾某一边吃一边汇报,不料被鱼刺卡着了。因做手术,顾某住院一个多月。顾某认为这属于工伤事故,可公司认为,顾某吃鱼的行为与工作无关,其所受伤害是因自己不慎,不符合工伤。
点评 《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1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该条明确认定工伤必须同时具备3个条件,即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伤。在单位食堂就餐并没有离开厂区,食堂是工作场所的组成部分。午餐是员工必要合理的生理需要,也是继续当天工作的物质基础,所以午餐并非与工作无关。午餐所占用的时间也是工作时间的延续。所以,在实践中,员工在单位食堂吃饭时摔伤、上班期间上厕所摔伤,均被认定为工伤。本案中,顾某误食鱼刺,虽然本人有过错,但工伤认定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即职工在工作中发生事故伤害,无论本人有无过错,都应享受工伤待遇。所以,顾某被鱼刺卡伤属于工伤。
提前下班回家路遇车祸也算工伤
案例 小张是一家公司的铲车工,今年5月6日下午,小张手头无活,于是就提前下班回家,途中不幸被一辆轿车撞倒,造成骨折和软组织挫伤。后经交警部门认定:车主负全部责任,小张无责任。公司认为,当天小张早退半个小时,事发是在小张下班早退的途中,不能认定为工伤。
点评 小张的情况应当属于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从本条规定分析,只要是在上下班途中,非本人主要责任引起的事故或伤害,都属工伤范畴。至于职工在法定的工作时间内迟到或者早退回家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是否应认定为工伤,由于《工伤保险条例》中没作明确的排除,因此原则上从宽掌握,即应认定为工伤。另外,职工上班迟到或者提前下班,虽违反劳动纪律,但这与工伤认定无关联,不能将违反单位规定、劳动纪律等作为否定工伤的理由。因此小张虽然早退,但不影响工伤性质的认定。
只要是出于维护单位利益就可算工伤
案例 某粮站召开职工大会,会上粮站主要领导宣布将邓某调整到更为重要的部门任负责人,职工沈某对此很不满,遂在会场无理取闹,辱骂主要领导,邓某出面制止,结果被沈某打伤。邓某认为,自己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属于工伤。而粮站认为,邓某被打伤与履行工作职责无关,不应认定为工伤。
点评 《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3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这里的受到暴力伤害须把握以下几点:一是暴力伤害必须与履行工作职责有因果关系;二是暴力伤害,不仅包括他人对职工履行职责的行为不满而进行打击报复,也包括他人对用工单位不满,针对该单位不特定对象所实施的暴力伤害,应着重审查职工从事的工作是否出于维护用人单位利益。本案中,制止沈某与主要领导争吵,虽非邓某的本职工作,但可以视为包括邓某在内的全体参与人员在特定情况下产生的临时职责,是为了维护会场秩序和粮站的威信,即出于维护本单位的正当利益,因此,邓某被沈某打伤,应属于工伤性质。
出差时在宾馆洗澡摔伤可认定为工伤
案例 2016年5月9日,高某受公司指派出差参加会议,入住主办方安排的酒店,当晚在客房内洗澡时因浴室防滑垫失效滑倒摔伤,导致多处骨折。公司认为,洗澡纯属个人生活,不符合工伤条件。高某遂自行申请工伤认定,并提交了会议主办方的证明、诊断证明书等材料。
一、组织部门干部监督工作的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
1、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着眼于建设高素质的干部队伍,认真贯彻中央及中央纪委关于干部监督的要求,以党内法规为依据,从严管理和关心爱护干部出发,坚持以正面教育为主、预防为主、事前监督为主,把干部监督贯穿于干部培养教育、考察考核、选拔任用、日常管理的各个环节,建立健全强化预防、及时发现、严肃纠正的监督工作机制,切实加强对领导干部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为选贤任能和促进干部健康成长提供有力保障。
2、主要任务。一是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监督,重点加强对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的监督。监督的主要内容是,遵守政治纪律和廉洁从政规定、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坚持求真务实作风等方面的情况。二是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重点抓好《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干部任用条例》)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监督的主要内容是:能否严格按照《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原则、条件、程序和纪律选拔任用干部;能否严肃查处违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不按《干部任用条例》规定选拔任用干部的行为;能否认真实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和监督责任制。
二、切实加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监督
3、坚持不懈地抓好理想信念教育和反腐倡廉教育。把教育贯穿于干部的培养选拔和管理监督之中,引导和督促领导干部加强党性修养,牢记“两个务必”,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常修为政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已之心,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对新提拔的干部进行任职谈话时,要在廉洁自律方面提出明确要求。创新教育方法,丰富教育内容,提高教育的吸引力、说服力和震撼力,增强教育的实效性。
4、督促各级领导班子坚持民主集中制,建立健全议事、决策的规则和程序。认真落实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注意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5、加强对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的指导和监督。会同纪检机关做好各乡镇党委、县直各单位党委(党组、总支、支部)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的准备工作,加强对各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的指导。定期对各级党委(党组、总支、支部)落实民主生活会制度情况进行检查,督促领导班子成员针对自身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切实搞好整改,组织部门领导班子成员除参加所在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外,每人每年应当参加一个下一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
6、突出抓好对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的监督。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要经常与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谈心谈话,了解其思想、工作、作风等方面的情况。在届中、届末考察中,要重点做好对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的考察。实行党政领导班子正职思想、工作、作风情况年度报告制度。总结经验,科学规范和有效监督各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的用人行为。切实加强对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法定代表人、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监督。
7、建立健全领导干部日常管理监督制度。定期对领导干部队伍思想作风状况进行了解和分析,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措施。实行领导干部诫勉谈话或者函询。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述职述谦、个人重大事项报告等制度。对群众反映的领导干部的突出问题,要认真调查了解。确有问题的,移交执纪执法机关。对经过调查确实没有问题的,采取适当方式予以澄清。
8、把加强监督与鼓励干部大胆探索、开拓创新结合起来。要严格掌握政策,注意把干部政治方向、道德品质方面存在的问题与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区分开来,把重大问题与一般性问题与工作存在的问题区分开来,把重大问题与一般性问题区分开来,努力调动和保护干部的工作积极性创造性。注意发现和表彰优秀干部,并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条件,提出予以提拔重用的意见和建议。
三、切实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
9、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过程的监督。进一步完善对干部的推荐提名、考察、酝酿、讨论决定等环节的监督措施,严格把好选人用人关,为把政治上靠得住、工作上有本事、作风上过得硬、人民群众信得过的干部选拔到各级领导岗位提供有力保障。
10、认真贯彻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加强对执行《干部任用条例》情况的检查,改进检查方法,提高检查质量。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督促整改。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制度。根据工作需要,县委组织(人事)部门干部监督机构可调阅下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讨论干部任免事项的会议记录和其他有关材料,约请有关人员谈话了解情况。建立和完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评价体系,为客观、准确地评价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11、严肃查处违反《干部任用条例》的行为,坚决遏制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认真贯彻《关于切实解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意见》,从全县实际出发,切实抓好各项措施的落实,严肃查处“跑官要官”、“买官卖官”、拉票贿选等问题,坚决防止干部“带病提拔”现象。实行严重违规用人问题立项督查制度,加大督办和查处力度。
12、建立和完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科学界定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各个环节的责任主体、责任内容,明确追究方式,加大追究力度。领导干部受到撤销党内职务或行政职务以上处分且在提拔任职前已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的,必须对其选拔任用的过程进行调查,确实存在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问题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实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记实制度,建立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记实档案,如实记录拟任人选的推荐提名、考察、酝酿、讨论决定的情况,为实施责任追究提供依据。
13、充分发挥群众监督的作用。坚持完善干部考察预告制度、任职前公示制度。加强和改进举报电话的受理工作,建立健全“便利、安全、高效”的举报机制。对群众举报反映的问题,性质严重、内容具体、线索清楚的,要认真调查核实和处理。实名举报的,采取适当方式向举报人反馈查处结果。切实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坚决制止和严肃处理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行为。积极营造群众监督的良好环境,形成群众对干部监督的有序参与机制。
14、注意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向新闻媒体通报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有关情况,接受舆论监督。对严重违反《干部任用条例》的典型案件,必要时可通过新闻媒体曝光。加强对干部监督工作的宣传,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四、进一步完善干部监督工作协调配合机制
15、组织(人事)部门各工作机构要从各自的职责出发,认真做好干部监督工作。干部监督机构的主要职责是:负责组织部门干部监督工作的综合协调和宏观指导;对领导干部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监督,对贯彻执行《干部任用条例》及有关党内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研究提出有关干部监督的法规、制度;对违反《干部任用条例》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或者督促下级党委(党组)组织(人事)部门进行查核处理;受理对领导干部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问题的举报;配合纪检、审计机关的有关机构负责巡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等工作的组织实践。各干部工作要切实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
16、完善组织部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内部监督机制。干部工作机构在考察干部过程中,应向干部监督机构了解有关情况;干部监督机构应及时向干部工作机构提供有关信息,并采取适当方式对执行《干部任用条例》情况进行检查。党委(党组)组织(人事)部门干部监督机构负责人参加本部门研究讨论干部任免事项的会议。
17、加强和改进干部监督信息工作。扩大信息来源,建立覆盖面广、渠道畅通、反馈及时、信息及时、信息共享的干部监督信息网络。要严格按照中央组织部关于及时上报中管干部重要情况和涉及组织工作重大突发事件的通知要求,报告有关情况。组织(人事)部门内部应逐步实现干部监督信息的归口管理。完善干部监督重要信息报送制度。县委组织部对查处的重要案件,特别是涉及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和乡镇党政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的案件、严重违反《干部任用条例》和组织人事纪律的案件,要及时将有关情况报中央组织部干部监督局。建立干部监督信息管理系统,运用现代化手段,加强对干部监督信息的综合分析和开发利用。
18、加强与纪检机关的配合,增强监督合力。认真贯彻落实纪检机关的有关部署。进一步规范干部任用前征求纪检机关意见的方式。建立组织部门与纪检机关在有关干部党风廉政方面情况的工作沟通制度、联系人制度和责任制度。会同纪检机关认真做好巡视工作,改进巡视方法,完善巡视制度,提高巡视质量。坚持干部监督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及时交流信息、沟通情况、研究工作。会同审计机关认真实行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政法委副书记在全县企业事业单位内保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今年月日)
同志们,去年月日,国务院第号令公布了《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并于去年月日起施行。今天召开全县企业事业单位内保工作会议,主题就是为了贯彻实施《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下面,我讲几点具体意见:
一、充分认识《条例》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迅速组织开展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工作。《条例》是在深刻总结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近年来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经验的基础上,专门规范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一部重要法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是社会治安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今年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单位内保工作面临新情况、新问题,特别是在当前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加强社会应急机制建设、构筑社会安全网的新形势下,《条例》的施行对完善法制,规范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落实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立和完善社会稳定的长效机制,预防、控制和减少违法犯罪,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都具有重要意义。各企业事业单位要切实提高对《条例》重要性的认识,在公安机关的指导下,认真学习、大力宣传和贯彻落实《条例》。要积极参加公安机关组织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干部集中培训,熟练掌握、准确理解《条例》的具体内容和精神实质,并能在工作中正确执行,要配合公安机关通过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和张贴宣传挂图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条例》的内容及其重要意义,在全社会迅速掀起贯彻落实《条例》的高潮。
二、进一步明确企业事业单位及公安机关治安保卫工作职责和任务。《条例》按照政企、政事分开的要求,确立了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具体制度,其核心内容是建立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单位负责、政府监管”的新机制。公安机关主要负责对治安保卫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要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对有关行业、系统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指导和检查。要指导单位制定、完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落实各项治安防范措施。对因不落实《条例》规定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制度、防范措施及有关要求而导致相应后果的,公安机关要坚决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各企业事业单位要认真落实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单位负责制”,单位主要负责人要组织领导本单位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制定、完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制度,落实各项治安防范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