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关键词]案例教学法 法学教学 应用
随着杜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依法治国方略的逐步确立,高素质的法律人才成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决定性力量,而高素质的法律人才的培养需要高质量的法学教育。法学是一门理论性和实践性都很强的学科,既需要学生有扎实的理论知识,又需要学生有较高的实践能力。但目前我国在法学教育方面注重对法律理论知识的讲解而忽略了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导致理论和实践相脱节。法学教育的目标不仅仅在于向学生传授尽可能多的法律知识和培养学生的从事司法实务基本技能,而更在于培养学生的批判性和创新性的法律思维,即训练学生“像法律职业者那样思考”。对学生来说,法律思维的培养比法律条文的简单记忆更重要,因为法律条文不是永恒不变的,国家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不断对其进行修改,所以,法律院系的学生如果把精力仅仅放在法律条文上,而不注重法律思维的培养,一旦条文发生了变化,学生们就像迷途的羔羊,对现实生活的新问题不知从何入手。
一、传统教学方法的弊端
我国的法学教育教学始于20世纪70年代末,历经三十多年的发展,其教学体系日趋完善,但教学模式与方法却未有较大发展,目前大部分任课教师仍普遍采用传统教学方法。所谓传统教学方法就是课堂上以教师讲授为主,学生一般只是被动地做笔记、被动地接受知识,形成了“讲—听—记’的模式。当然,在这种教学方式中,教师有时也会给学生讲些案例,但它只是为了帮助学生掌握有关重点、难点内容,与案例教学法有着明显的区别。虽然传统教学方法比较注重理论知识的系统传授,能让学生形成一个比较完整的学科知识体系,但也存在一些弊端:
1、理论与实践相脱离。法学教育的目的主要在于培养具有法学基础知识和从事司法实务的专门型人才,这就要求在整个大学法学教育过程中,法学教师必须贯彻传授学生法学理论并培养学生从事司法实务基本技能的教学思想。传统的法律教学是以教材为依据,把对教材中的内容的讲解作为教学重点,导致学生分析实际问题的能力不足。学生在遇到一些案例时很茫然,不知道如何运用所学的知识来分析问题。因此,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的培养,不是依靠教师的讲授来实现的,而应是通过教师采用正确的方法引导学生对大量案例的分析来提高的。因而,传统的教学方法会导致理论与实践脱节、课堂教学与生活脱节,形成了教学与训练的封闭化、单一化、形式化的倾向。这种倾向,束缚了学生的创造能力。
2、抑制了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在传统的教学方法中,教师是课堂的主宰者,学生很难参与到教学活动中,只是被动地接受知识,所以,课堂气氛平淡,课后学生只是注重概念和原理的机械记忆,导致学生学习兴趣低,教学效果不明显。实际上,高质量的法律人才不仅仅是只掌握一些法律原则和规则,而是融扎实的理论、出色的语言表达能力和严密的逻辑思维能力于一体,是一种综合能力的体现。因此,要培养出符合时代需要的法律人才,就必须要改变传统的以老师讲授为主的教学方法,而引入案例教学法可以弥补传统教学的不足,让学生在掌握理论知识的基础上,培养和提高他们的法律思维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
二、案例教学法的实施意义
所谓案例教学法是指在法学教学过程中,教师根据教学目标的需要,组织学生对典型案例进行分析,引导学生从实际案例中发现问题与法律规则之间的联系,进而理解和掌握法律知识以及提高法律操作技能的一种具有科学性、实用性的教学方法。在法学教育中采用案例教学法,就是要让学生通过对相关案件资料的分析,结合所学的理论知识,提出自己的观点,使学生实现理论和实践相结合,提高其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在法学课程教学中使用案例教学法具有以下积极意义:
1、有利于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在案例教学法中要正确地处理好老师和学生的关系,学生是教育活动的主体而老师是教学过程的引导者,如果不能正确处理两者之间的关系,就不能发挥案例教学法的作用,达到良好的教学效果。老师作为活动的引导者主要在选择案例和引导讨论等方面发挥作用,学生做为教学活动的主体,他们直接参与到教学活动中,积极参与案例的讨论,大胆发表自己的见解,相互启发,激发学生自己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积极性,使学生从自身的活动中获取知识。
2、有利于激发学生学习的积极性。案例教学法通过生动鲜活的案例、新颖活泼的形式,可以激发学生的好奇心,有利于学生大胆质疑、勇于挑战,敢于提出和坚持不同的见解。学生通过对一个个生动具体案例的分析、研究和深入的讨论,发现案例中所蕴涵的理论原则,并在教师的启发和引导下掌握法律原理。案例教学法的实施不仅能加强师生之间的交流、活跃课堂气氛、激发学生勇于探索的精神,而且调动了学生学习的积极性。
3、有利于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提高。传统的法学教育在内容上侧重于法学理论体系和抽象原理的讲解,在方法上主要是教师主导型的课堂讲授。只注重按照教材的内容向学生灌输法律规则、基本概念,使课堂与实际生活脱节。而案例教学无论是“从案例到理论”,还是“从案例到法则”,都十分注重发挥学生的主体性和能动性,引导学生通过对真实案例的分析、推理,从而发现问题并寻求解决问题的途径,提高了学生对法律理论的理解能力,激发学生不断提出新问题,并尝试从不同角度对同一问题进行思考。在这个过程中学生会积极利用自己所学知识解决疑难问题,突破重重障碍,从而提高了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4、有利于促进教师的教学能力的提高。一方面,实施案例教学法需要教师在大量的案例中选择一些有针对性的案例,并根据教学大纲提出一些具有典型性和启发性的问题,通过对这些案例的分析能够实现培养学生严密逻辑思维能力的目的。另一方面教师事先要考虑到学生针对案例可能提出的问题,并准备如何解答。这种教学方法就要求教师具有渊博的知识、出色的组织能力、良好的表达能力和快速的反应能力。在学生分析案例的过程中,学生思考问题和提出问题的角度对教师也会有所启发,这就起到了教学相长的作用,促进了教师教学能力的提高。
三、案例教学法的具体运用
一堂案例教学课的成功离不开教师精心的准备、认真的设计和有效的组织。教师一定要考虑周全以保证教学活动有条不紊地进行。
1、选择适当的案例。选择恰当的案例,是案例教学法取得成功的前提条件和重要保障。与法律教学相关的案例虽然浩如烟海,但教学时间毕竟有限,这就需要教师在繁杂的案例中精心挑选出能引起学生兴趣的典型案例,因此在选择案例时应注意以下几点:一是案例的真实性和典型性。案例不仅是实际生活中近期发生的、比较有代表性的,而且是学生比较关注的,这样才能够激发学生讨论的兴趣,他们才能积极参与案例的讨论,积极投入到案例分析活动中,发现问题并寻找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二是案例的疑难性。如果所选案例比较简单,学生能轻易得出结论,这样的案例就没有讨论的价值,达不到案例教学法的目的。要尽量选取看似简单但仔细分析起来又难以定性的案例,这样才能充分发挥学生的思维创造能力。实践证明,案例选择是否得当直接关系到课堂活动的成败。
2、充分做好课前的准备。案例教学法通过运用所学的理论知识对案例进行剖析以达到对学生法律思维能力的培养。它注重对思维过程的研究和思维能力的培养,因而无论教师还是学生都必须认真准备,这对案例教学法能否达到预期目标起着关键作用。在讨论开始之前,教师将学生划分成不同小组,提前2~3周将所选案例布置给每位同学,介绍完案例有关情况之后,教师还要引导学生对案例积极思考,让学生觉得案件的处理并不仅仅是只套用一下法律规定即可。要让学生知道如何去理解法律、运用法律,如何去把握案件的争议焦点,要让学生认识到法院的判决并不是百分之百的正确,现有的立法规定并不是百分之百的合理。通过对案件的讨论分析,要让学生感受到对同一事实如果适用法律错误,最后的结果可能会完全不同。并组织小组讨论,在思考、讨论的基础上写出书面总结。同时,教师需要把握学生讨论的范围和方向,对案件认真分析,搜集相关的资料,要结合案件事实从法理的角度来分析案件,充分设想学生在案例讨论中能出现的各种问题及处理方法。
3、组织讨论。这是案例教学的核心部分,对案例教学能否成功起着重要作用。首先,教师应创设和谐融洽的课堂氛围。鼓励学生积极参予讨论,成为课堂的主角。另一方面教师要引导学生紧紧围绕案例的争议焦点进行讨论,学生分别从自己的角度分析案例,表述自己的观点、见解,相互之间进行辩论,形成热烈探讨问题的气氛。学生除积极参与讨论发言外,还应该听取别人的分析,与自己的观点和思路进行比较,使自己对案例的理解更全面、更深刻。其次,教师要很好地控制讨论的节奏,一方面激发学生参加讨论的积极性,鼓励学生独立思考问题;另一方面又要善于抓住机会,指引学生围绕案例的争议焦点进行讨论,从而达到教学目的。在案例讨论中教师应讲究教学方法和技巧,不要过早地发表自己的见解,否则会限制学生的思维空间,而且教师在讨论的过程中不要随意地对学生的观点进行评判,并作出好坏对错的结论,以免使学生产生抵触情绪。
4、教师点评。学生发言结束后,由教师对学生的发言进行点评,然后教师对案例作深入的分析说明。教师点评时,要重点突出、语言精练,将案件村料与所涉及的法律条文、法学理论结合起来,要突出一定的学术性。对学生的回答,要重点评判学生的思路及论证分析,对确实无法给出标准答案的,教师应当提出倾向性意见供学生参考。
关键词:案例教学法;法学理论教育;应用
中图文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8534(2016)01-0065-02
在20世纪90年代后,案例教学法成为我国各大高校法学理论教育法的主要改革方向,但在将近20年的改革中,我国法学理论教育中采用的案例教学法面临着很多困难,这些困难直接影响着各大高校法学理论教育教学的效果。在实践案例教学中,无论是教师,还是学生都对案例教学法产生了很多疑惑。本文主要从案例教学的几个重要方面进行研究,探索案例教学方法在法学理论教学中的实际应用情况,探索案例教学法所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法。
一、案例教学法在法学理论教育中的价值
(一)能够提高学生学习的兴趣和效果
在法学理论中,学生需要学习与法律条款、法学理论、法学概念等等相关知识内容,相对来讲法学理论知识比较枯燥泛味,很难以激发起学生学习法律知识的兴趣。但在案件教学方法中,丰富的教学素材很容易激发起学生学习法律知识的兴趣,充分调动起学生对于法律知识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在实际案件教学过程中,教师不会发表任何建议,学生必须自己根据案例所提出的问题,展开研究和分析,设计解决问题的方法[1],同时需要充分说明此方法是否具备合理性和合法性。所以,在课余时间内,学生需要收集大量的法律法规数据和资料,在收集资料的过程中,可不断加强学生对于法律知识的了解和掌握。同时,教师与学生之间展开交流和互动,在交流中,共同提高自身的法律知识水平,进一步达到法学理论教学的预期效果。
(二)有助于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
无论从专业性上来讲,还是从实践性上来讲,法学都是一门要求较高的学科。法学理论教育主要目的是为社会培养出更多实践性和专业性的人才。在法学学习过程中,既需要保证学生在学习中学习到相应的法律知识,也需要不断提高学生的法律知识水平。传统的教育教学方法可能太过于重视理论知识的传授,从而忽视培养学生的司法实际操作能力,虽然学生掌握了一定的理论知识,具有具备的法律思考能力,但是却没有进行相应的法律实践,没有接触过法律实际案例,学生也不具备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案例教学法不但要求学生需要具备一定的理论知识,而且也注重学生将理论知识与实践知识相联系,综合运用在实际生活中,进一步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培养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2],为他们将来从事与法学相关的工作奠定良好的基础。
二、案例教学法在法学理论教育中的应用方法
(一)案例教学系统的构建
传统的案例教学法主要包括如下几种方法:案例分析法,所谓的案例分析法其实是分析成文法和研究案例,并且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诊所式教育,所谓的诊所式教育方法也就是在行动中学习,在教师的指导下和监督下,学生积极参与各种法律活动进行法律学习,这就要求构成一个综合形式的案例教学模式,将审判模式、多媒体教学模式、模拟法庭形式等等相结合,重视学生的自主参与,促使学生能够独立思考案例,并且要求学生独立进行操作和研究,比如选取案例、自由辩论、组织模拟法庭等等。通过开展这些活动,不但要让学生能够真正运用法律条文,也能培养学生自身的问题意识,在研究案例中寻找问题和发现问题,然后进行深度的理论思考。判例式教学,所谓的判例式教学也就是指在英美法体系中占统治阶级地位的教学方式,在判例中隐含大量的英美普通法系法律规则,因此,教师可以将判例作为主要教学内容。通过结合各种教学方法,促使案例教学方法更加完善,能够吸引更多的学生广泛关注,同时培养学生自主选择能力和判断能力,帮助他们养成主动学习和判断思考的能力。
(二)选用贴切实际的课程案例
1、结合生活实际案例。在实际课堂中,很多法学教学都习惯引用人民法院选编的案例或者是新闻媒体报导的案例。可以说这些案例具有一定的典型性、真实性,案例内容上也体现出知识点的联系性、综合性。所以,这些案例具有较强的可分析能力以及说服能力,更加能够培养学生学习法律知识的兴趣。但是这种类型的案例也存在着很大问题[3],新闻媒体所报导的案例因为媒体特点直接决定了新闻内容的偏向性和不完整性,这直接导致分析案例与真实案例的客观结论中存在着很大的差异。另外,真实案例的内容是非常复杂的,这种类型的案例无法分清楚主要内容和次要内容,甚至在分析案例过程中,经常会运用到没有学习过的法学理论展开分析,因此,这种类型的案例并不适应作为教学素材直接使用。2、教师运用自身实际参与的案例。对于那些教学丰富的教师,他们会选择自身参与过和办理过的案例进行教学,这些教师在工作中亲自参办过很多案件,可以说他们有着非常丰富的案例经验。选用这种类型的案例,最大优点就是讲授者亲身实践过,无论是案例的内容,还是案例的处理情况,讲授者自身都非常熟悉。在这样的情况下,教师在讲授案例时更能调动起学生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使课堂变得更加生动有趣,不断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但如果选用这种类型的案例,实际上是对教师的要求较高,在高等院校中,具有一定实践能力和实践经验的教师并不多[4]。因此,各高等院校可以根据自身法律教师队伍的实际情况,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教师参与各种类型的案件处理中,这样既可以提高整体教师的专业化水平,也可以加强教师的实践能力和丰富他们的实践经验。
(三)及时更新案例库
首先,从案例内容上来讲,选择与学生生活息息相关的案例,进行案例设计,更加能够调动学生的学习的积极性,他们也有浓厚的兴趣深度思考案例。同时,想要保证优质的案例在教堂上充分发挥作用达到教育教学的效果,这就需要对优质案例进行科学设计,一方面,尽量选取真实案例,并且还原案例的真实状态。在叙述案例事实部分时,不能单单是法院所认定的部分,也尽可能的还原被告和原告所提供的证据和材料,教师积极鼓励学生思考怎样认定法律事实,不断培养学生的逻辑思维能力和发现问题的能力以及解决问题的能力;另外一方面上,案例问题的合理设计。在案例教学中,教师与学生采用一问一答的互动方式,既培养学生分析法律问题能力,也提供给学生一个思考的方向,这样学生就会了解如何处理法律纠纷。其次,做好更新案例库的工作。当前,我国每一年都会出台很多新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所以建设案例库并不是一件短时期内的事情,这就要求高校法学教师做好更新案例的工作,以备不时之需。更新案例教学从两个方面着手进行:一方面要做好典型案例的搜集工作,提高学生的思维能力,促使他们可以运用新法解决问题;另一方面要及时更新涉及法律条例变动的案例,运用新的司法解释和处理案件,提高案例库的准确率。
(四)课程考评制度的建立
先进的教学方法和完备的案例库最终需要人们充分运用,所以健全相关鼓励机制和考评课程制度是非常重要的。一是,从教师层面上来讲,是否完成教学任务和教学科研是我国各高校考核教师绩效的主要方法,采用这种考核绩效方法,导致教师不重视改革教学理论教育方法,也不会进行司法调研或者进行社会实习等等。在考核高校法学教学的绩效成绩时,应该考核教师的司法实践能力,从而督促教师展开相应的司法实践,达到案例教学的预期效果。二是,从学生层面上来讲,案例教学的主体是学生,这就要求教师在布置相关学习任务和讲授相关内容时要考虑到学生的接受程度,同时还要求学生在上课之前做好大量的准备工作,这样才能在分析案例时保证有理有据。但从我国目前高职院校的学生课前准备情况来看,情况不容乐观,很多学生在课余时间很难以主动进行搜集与案例分析相关的信息和内容,想要改变学生这一情况,充分调动学生的主动性,这就应该建立考评体系,并且保证考评体系的合理性。在课堂上,教师可以根据学生的课堂表现情况进行打分,课堂表现分数与期末考试成绩挂钩,这样学生想要在期末取得优异的成绩,不得不主动搜集与案例分析相关的资料,以此来提高学生的学习能力。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我国各大高职院校,在法学课堂上,教师主要讲授法学基本原理与基本知识,重视法学理论知识的传授,从而忽视法学实践的重要性。在这样的教学模式下,学生不具备发现问题和分析问题以及解决问题的能力,导致学生在毕业后不具备处理法律案件的能力。所以,在法学理论教育教学中,教师需要深度研究每一门法学课程的特征,针对性的展开案例教学法,进一步提高学生的各方面能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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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宋高初、论法学理论教育案例教学法[J]、浙江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01):102-105、
关键词 法律职业性 案例教学 教学理念和方法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A
2011年中央政法委和教育部启动“卓越法律人才计划”,其以提高法律人才的实践能力为重点,这一重大举措对法学案例教学的改革提出了紧迫的要求。有鉴于此,笔者结合自己的教学实践对新形势下的法学案例教学作以下浅谈,以商榷于同仁。
1 新形势下法学案例教学的意义
时下多数学者认为,法学教育,特别是本科教育应以素质教育为基础,并与职业能力教育相结合。但长期以来我国的法学教育对素质教育重视有加,而对学生的法律职业能力培养关注不足。自从实行统一司法考试以来,法律资格的取得与大学法学教育之间联系较为疏远的不正常状况已经得以改观,但从目前司法考试的内容和考试方式来看,我国的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在不少方面是脱节的。司法考试是选拔法律实务人才的考试,而我国的法学教育多年来秉承知识传授的传统,不仅所开设的课程偏重于理论,而且不少教师在观念上也认为司法实务只是个实际操作问题,很容易掌握,无需在大学课堂上专门教授。另外,从法律认知规律来看,案例教学也不可或缺。法律规定源于生活,是对生活中的实际案例的归纳和提炼,法律调整的基本过程是从个别调整到一般调整。由此,学习法律就不能只是讲授抽象的法理和法条,还应当遵循由抽象到具体的思考过程,其具体体现就是“把法律还原为生活案例的”的案例教学法。有鉴于此,卓越法律人才计划将其主要任务定位于:培养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在具体举措方面,提出要加大实践教学比重,搞好案例教学。
2法学案例教学的理念
关于案例教学法的理念,有学者认为可以使用三角形来表示:“以学生为中心”是一种主体观和师生观,为三角形的底,“知识与能力并重”是一种人才观,“开拓与创新”则为一种人格观,二者均为三角形的腰,而由三条边线组成的面则是学生在专业上的自主与持续发展,这是案例教学法理念的最高价值。对此,笔者深为赞同,但认为应将人格观中的开拓与创新纳入人才观,因为开拓与创新是新时代人才观的核心内容。另外,应将“平等和尊重”作为人格观列入。
2、1主体观和人格观
与传统的讲授式教学法不同,案例教学法认为学生具有建构知识的无限潜力,故而在教学过程中注意充分调动学生的主观能动性,实现了从教师中心向学生中心的转换。
在案例教学中,教师应当是学生学习动机的激发者、引导者和咨询者,这些角色应当贯穿于教学全过程。在案例的呈现环节,教师要为学生提供一个能激发学习热情的教学情景,并向学生呈现双方当事人对抗性的观点以及法官们就该案处理的观点分歧。而在问题环节,教师不仅要向学生提问,更要引导学生自己提问题,为此,教师应当有针对性地提出能够激发学生从更深层面探求知识的兴趣的问题,并通过诱导、赏识等方式,循序渐进地启发学生自主学习。在思与行环节,教师应当鼓励学生大胆实际操作,边想边做,边做边学,像律师那样思考,像学者那样钻研,从实践中寻求解决问题的方案和依据,从讨论中或辩论中相互学习,发现新知。在评价环节,教师应当鼓励学生针对当事人的不同观点与理由、裁判的正确性与合理性以及教师和学生提出的观点及解决问题的方法的正确性和合理性,结合案情,从立法和法理角度进行评判。在此环节,教师应“放下姿态”,从评判者走向咨询者,作为“学习共同体”中的平等一员,积极寻求与学生平等、自由地进行讨论、交流和辩论。由此,也就实现了教师和学生在真理面前相互平等及在探索真理的过程中应当相互尊重的人格观,这对于培养健全的公民人格有着重要意义。
2、2人才观:以创新性为中心
案例教学法的理念来自苏格拉底的辩证说和兰德尔的推理说,辩证说重视逻辑推理和辨证思考的过程,要求学生对任何问题都要作深入细致的分析,而非人云亦云。而按照兰德尔的推理说,如果学生学会了如何进行法律分析,那么即使他不去记忆具体法律条文,也同样能够运用法律推理能力理解他所不熟悉的法律。在这两种学说指导下建构的案例教学法究其实质,是在教师的精心设计和指导下,使用典型案例,循循善诱地将学生带入或真实或虚拟的案例,并让其承担一定的法律职业角色,引导学生自主探究,以提高学生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这个教学过程由两方面的过程所组成,一是将抽象的法学理论知识的传授融入法律案例之中,使学生在共同分析、讨论教学案例的过程中,不知不觉地获取法学原理和知识,另一是通过对法律案例的剖析和追问,使学生养成反思的习惯并不断提高反思的技能,发展和提高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案例教学为学生开拓与创新人格品质的发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和实现的现实途径。首先,在案例教学中,教师与学生身份平等,共同置身于一个论战的场域之中,现实生活中的身份差异在这儿消失了,参与者都围绕着一个共同的论题自由思考、平等辩驳,而一个自由、民主、平等的人际氛围是创新的首要前提。其次,学生在教师的启发和鼓励下,积极主动地重新组织其既有的经验和知识,综合运用形象与抽象、收敛与发散等不同思维形式,自主、批判、创造性地分析问题,努力寻求问题的解决方式或者选择出最佳的解决方案。这一过程就是学生积极面对挑战,不断开拓进取,创造性思维被激发,创造性潜能被开发,创造精神得以养成的过程。
3法学案例教学的过程和方法
3、1典型案例的准备
案例是案例教学的基本素材,其选取至为关键。根据中国专业学位教学案例库中心法律硕士分中心近期编写的《法律硕士研究生教学案例编写要求》,案例的基本要求有:第一,案例应当以近三年发生的真实案例为基础进行编写;第二,案例应以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和执业技巧为导向,便于模拟实务操作;第三,案例应当有明确的所属板块,即是刑事、民事实务还是行政或非讼实务,并具有明确的教学目的;第四,案例应当明确描述案情和证据,不能过于复杂,但也不宜过于简单;第五,案例不要预设案件处理结果;第六,案例的篇幅应适中;第七,案例的教学时数应适中。笔者以为,就案例的选取除了应当遵循近期性这一要求外,还应当遵循下列原则:第一,典型性原则,典型性的衡量标准一是其涵盖的法律信息能够充分体现某一法学原理和知识,二是在教学法上符合教学规律,能够使学生通过某一案例切实掌握所讲理论、知识及技能。第二,针对性,即要以拟讲授的知识为中心来选取案例,使案例服务于讲授的知识。第三,综合性,即所选取的案例应当涉及尽可能多的法学理论和知识,不能一个案例对应于一个理论或知识点,要避免案例教学成为简单的“以案说法”。第四,一定的疑难性,所选取的案例其答案不能一目了然,而是要具有一定的“模棱两可”性,有深究的价值。选取到好的案例是案例教学成功的一半,故而教师平时应当多多留心,注意收集、积累案例,并对案例进行分析整理,做好分类,以为不同教学内容之用。此外,还可以考虑让学生自己收集案例,以充分调动其学习积极性。
3、2案例教学的实施
在案例教学的实施环节,教师要做好引导工作。在具体方法上,可先由教师精心设计好一系列问题,问题应当具有启发性和层次性,并由浅入深,环环相扣,然后教师围绕问题引导学生逐步深入地进行分析和讨论。为求讨论取得良好效果,教师应当在课前要求学生复习相关法学理论和知识点、熟悉所涉及的法律法规条文,并在讨论开始前向学生提示案情和问题的关键所在,必要时还应就如何运用法学理论和知识分析、判断、论证具体问题作适当讲解。案例运用的具体方法有案例讲授法和课堂讨论法。实践证明,讨论法更能激发学生学习的自主性和创造性,更受学生欢迎,教学效果也更好。因此,教师应当尽可能多地运用讨论法组织案例教学。案例分析和讨论结束后,教师应当及时组织学生进行总结,总结并非是简单地给出问题的答案或案件处理结果,而应着重指出本次案例讨论所解决的问题,解决问题的思路,讨论的重点和难点,以及讨论的得失,并指出今后的努力方向。总结工作也应尽量让学生来做,以培养其概括和抽象能力。在案例的讨论过程中,教师应当尽量抱持中立立场,但另一方面教师也应当在必要的时候给学生适当的启发。
3、3案例分析报告的撰写
案例教学的最后一个环节是教师指导学生撰写案例分析报告。这个阶段十分重要,因为它是学生围绕案例对法学理论和知识的整理和系统化工作,也是课程考核的重要一环。通过课堂的案例分析和讨论,学生应当以书面形式对所讨论的案例进行认真分析和总结,并将其外化为案例分析报告,这不仅可以使学生巩固和提高所学理论、知识和技能,还可以提高学生的书面表达能力,并逐步培养其撰写学术论文或法律实践文书的技巧和能力。就案例分析报告的格式,笔者所任教的学校广东财经大学有着统一的规定。但笔者以为,从案例教学的目标出发,报告的格式不宜强求统一,只要包括了案情介绍、案例的学理分析和证据分析、案例所涉法律法规、案例处理以及其他需要事项,如相关的学术文献等,就可以了。
对学生撰写的案例报告,教师应当及时进行批改,并做合理考核,然后适时向学生反馈。反馈这个环节不可或缺,但目前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
参考文献
[1] 邵维国、案例教学是法学本科教学的生命(代序)[M]、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14、
[2] 李昕、民事诉讼法教学案例[M]、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14、
[3] 王霖华、法学课程的案例教学理念探讨[J]、教育评论,2004(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0717(2014)05-0029-05
收稿日期:2014-06-03
基金项目:湖南省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重点课题“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实务技能培养机制创新研究”(JG2012A009);湘潭大学法学院研究生教改科研项目“全真法学案例演示教学研究”(FXYJG002)。
作者简介:胡军辉(1976-),男,湖南娄底人,湘潭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硕士研究生导师,主要从事法学教育研究。
我国现有的法学研究生教育注重法学理论知识的传授,对实务技能的培养重视不够,学生普遍缺乏动手能力。“法科毕业生到实务部门后,要能够适应审判案件、处理案件、各种法律事务的需要,至少还要三到五年的时间”[1]。法学研究生实务技能的培养是一项系统工程,而法学研究生教学方法的改良是非常重要的一环。传统的教学方法没有给学生提供足够的提升实务技能的机会,也没有培养学生活跃的法学思维方式,因而学生普遍动手能力差、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差。对此问题,笔者在长期的教学过程中作了一些思考,并提出了旨在提升法学研究生实务技能的新的教学方法――全真案例演示教学法,现特撰文加以介绍,以期有益于相关问题的解决。
一、全真案例演示教学法的含义及其核心要素
所谓全真案例演示教学法,是在法律实务课程的教学过程中,教师挑选其亲自参与过的法律案件作为教学案例,由学生扮演案件中的不同角色进行模拟演练,然后由教师对案件的真实处理流程及结果进行演示,比较案件模拟演练与真实处理过程和实际效果,从而使学生切身感受案件的处理流程、技巧与技能,并深刻了解司法实践中真实案件的运行状况,进而拓展学生实务知识,提升实务技能。全真案例演示教学法的核心要素如下:(1)真实的案例。“案例是一种描写性的研究文本,通常是以叙事的形式呈现,它基于真实的生活情境或事件。……案例必须是真实的”[2]。全真的案例是这种教学方法成功运用的基础,因为只有全真的案例才能展示真实的司法文书和案卷材料,才能使学生了解到真实的案件处理流程,详细地理解案件涉及到的法律问题,全面地认知真实的司法运行状况。而且,教师作为案件的真实参与者通常有机会也有必要对案件进行全面透彻地分析,其在办案过程中对于案件的分析工作转化为了教学的准备工作。全真的案例融入了教师少则几个月、多则几年的思考,他们将自己亲身经历的、思考良久的案件作为教学案例更加有益于法律分析方法、思维方式、诉讼技巧等内容的全面传授。在通常情况下,教师是不太可能花上几个月来思考一堂普通的教学课程的,因而“全真案例”本身保证了课堂教学的质量。(2)学生的模拟演练。在教师提供了全真的案例之后,就需要学生积极地参与进来,主要方式是学生通过扮演不同的案件主体角色来参与案件的处理。在全真案例演示教学法的课堂上,每位学生都需要承担特定的任务,必须全身心地投入到案例的分析与讨论中来。在讨论的过程中,学生可以感受到法律条文和理论知识在实践中的运用方法,也可以培养学生多角度、深层次的法律思维方式,以及培养制定最优法律方案的能力。同时,通过模拟整个案件的处理流程,学生可以亲身体会到司法实践当中的问题,使学生对法律在社会当中的作用有一个更清醒的认知。(3)教师的演示。在全真案例演示教学法体系中,教师的角色不仅仅是案卷材料的提供者,更应该成为教学过程中的引导者和演示者。教师在课堂讨论当中,应当引导学生讨论、思考,点评学生在课堂讨论和案件模拟中的做法,指出他们的优点、不足和问题。在学生形成一定的法律意见之后,教师应当及时地演示案件的真实处理过程和实际效果,比较学生演练的方案和案件实际的处理方案,引导学生评价两者的优缺点,让学生感受到各种方案的特点,从而培养学生多视角分析问题的能力。(4)课后的总结。在上课过程中,学生通过自身的分析、相互的研讨以及教师的讲解与演示等对于案件的相关问题形成了一定的认识,并对相关法律知识有一定程度的掌握,但因上课时间短、任务重,对于“知识养分”只能做到粗消化,因而课后学生的系统总结是相当重要的,这是全真案例演示教学法成功运用不可或缺的元素。
二、全真案例演示教学法与其他案例教学法的区别及其特点
在我国现有的法学教育实践中,法学教育者们已经探索出了多种案例教学方法。全真案例演示教学法与现有案例教学方法既有一定程度的联系,也有着一定的区别:(1)与案例教学法的比较。“案例教学法是通过对典型案例的解剖、分析以及组织学生对其进行研究、讨论,引导学生从实际案例中学习、理解和掌握法的一般原理、原则的一种教学方法”[3]。全真案例演示教学法与传统案例教学法均以案例为教学素材,均通过模拟、讨论等形式让学生获得实践知识,均注重培养学生的实务技能。但全真案例演示教学法要求教学必须选择自身参与的案件作为授课案例,在教学过程中重视教师示范和指导,并要求学生根据案件素材分角色进行演练。(2)与亚案例教学法的比较。所谓亚案例教学法是通过高度激活教师与学生认知活动中的非智力因素,使教与学双方的积极性同时最大化、获得满意教学效果的一种教学方法[4]。全真案例演示教学法和亚案例教学法都属于参与型教学方法,教学过程都强调学生的主体作用,都重视学生动手能力的培养。但两者的区别也是较为明显的,全真案例演示教学法包含了全真案例、学生模拟、教师演练、点评与总结等亚案例教学法所没有的元素。全真案例演示教学法更加明确地强调学生的参与、学生实务技能的提升以及学生开放性思维方式的培养。(3)与个案全过程教学法的比较。个案全过程教学法是由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章武生教学科研团队推出的一种教学方法,是在吸收美国“个案教学法”精髓基础上立足我国国情提出的一种真实案例教学方法[5]。全真案例演示教学法和个案全过程教学法之间也存在一定的区别:其一,前者强调案例是由主讲教师曾经实际参与过的案件,后者并无此要求;其二,前者不要求对每个案件的全部过程进行模拟演练,而是将案件的精华部分挑选出来作为教学素材,后者则要求学生对案件的全过程进行学习;其三,前者同时包含了学生演练和教师演示两环节,后者仅强调学生的模拟,对教师的演示并不特别强调;其四,前者要求参与案件模拟演练的学生根据案件的原始材料作出自己的方案、形成自己的文书,依据自己的思路进行演练,而后者提供给学生演练的素材是已经形成的真实案件材料和文书,相比之下学生主动思考的空间受到了限制,难度明显降低。
通过以上的比较和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全真案例演示教学法具有以下突出的特点:(1)全真案例演示教学法具有“案例性”特点。这一教学方法是一种典型的案例教学法,在实施的过程中不是以理论讲解和法条的教授为主,而是注重以具体的案例为依托来传授法律知识。(2)全真案例演示教学法具有“实践性”特点。对于全真案例演示教学法而言,实践性既体现在教学过程之中,又体现在教学结果之上。一方面,学生查明事实、分析法律并将两者结合起来解决具体案件的过程是一个法律实践的过程。另一方面,学生通过在课堂中分析法律、使用法律达到了提升法律实践能力的目的。(3)全真案例演示教学法具有“真实性”特点。这种真实性主要体现在案件的真实性和案卷材料的真实性两个方面。真实的案件和案卷材料对于提升学生的实务技能非常重要,因为其反映了真实的案件事实、反映了真实的案卷材料以及真实的法律运行状态。这有利于学生适应真实的法律社会,解决真实的法律问题,获取真实的法律实践能力。(4)全真案例演示教学法具有“互动性”特点。这种互动性体现在多个方面:一是老师演示教学与学生模拟分析的互动;二是学生与学生之间的互动,学生通过相互合作、相互对抗的方式来提高法律运用能力和水平;三是课前、课中和课后的互动,全真案例演示教学的时间范围并不限于上课时间,学生在课前和课后均需投入一定的时间来进行学习,特别是课后的总结是非常重要的固定教学环节。(5)全真案例演示教学法具有“综合性”特点。全真案例演示教学过程中需要综合运用多种教学手段,比如学生的讨论、模拟和总结,教师的分析和演示等;而且,全真案例演示教学法需要综合运用多种法律部门知识,比如一个案件的顺利解决可能既涉及到程序法知识又涉及到实体法知识,既涉及到民商法知识又涉及到行政法知识,还可能涉及到刑事法知识。(6)全真案例演示教学法具有“合作性”特点。全真案例教学法强调学生的团队协作,在案件讨论和模拟阶段,不同组别的学生需要相互配合、相互帮助共同完成教学任务。学生在相互讨论、学习、交流和合作过程中能够逐渐意识到团队作战的重要性,意识到合作在司法实务中的重要价值。
三、全真案例演示教学法的实施要求、课前准备及流程
全真案例演示教学法的实施需要满足一定的要求,具体而言包括以下几项:(1)对授课教师的要求。全真案例演示教学法对于授课教师提出了一定的要求:首先,教师必须是谙熟实务技能的法律实践者,其应当以某种或者某几种角色参与过大量案件的处理,具备较为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和阅历以及相当的实务技能;其次,教师应当同时具备法律实务技能和讲解、演示和传授实务技能的能力;三是教师需要积累大量且比较齐备的案卷材料。(2)对听课学生的要求。全真案例演示教学法是一种互动型教学法。在运用该方法进行教学的过程中,学生需要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和一定的法律分析的能力,能够胜任一定角色的扮演。(3)对适用课程的要求。全真案例演示教学法的适用课程主要是针对那些具有很强应用性的法学学科,而对于理论性课程的讲授则不宜使用。法律硕士的培养过程中培养方案设置了较多的应用性课程,全真案例演示教学法具有较大的应用机会;(4)对授课设备设施的要求。全真案例演示教学法的教学过程包括学生分组讨论、学生分角色模拟、教师演示等重要实践性教学内容。顺利完成这些教学内容需要配备相应的硬件设施。
全真案例演示教学需要做好充分的课前准备。教师的课前准备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几项内容:一是挑选合适的案例。教师应当根据学生专业方向、法律知识基础、课程开设情况等来综合选择合适的案例,案例难度要适中,具有典型性,在时间上优先考虑新近发生的案件;二是增补案卷材料。现有的案卷材料是根据案件实际的处理需要而准备的,可能与教学工作的需要并不完全契合,因而教师在课前需要对案卷材料进行必要的整理,核实是否具备教学所需的所有法律文书和资料,如果没有,须尽量相办法增补,否则会影响课堂的教学效果。三是对法律文书资料进行分类、分组并编号。在教学中不同的角色扮演者所掌握的案卷材料是不一样的,同一角色扮演者在不同的阶段所掌握的案件信息和案卷材料也是不一样的,因而在课前需要对案卷材料进行分类、分组并编号。
全真案例演示教学法的课堂实施主要包括以下程序:(1)教师介绍案情并对学生分组。教师首先需要向学生介绍案件的大致情况,案情介绍可以从当事人、法院或者人等不同的主体视角来进行介绍,这取决于教师办理案件的角度和拟开展教学工作的切入角度。介绍案情应当掌握信息透露的度,通常情况下只需介绍本课所演练的案件类型、相关的法律主体、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等基本信息即可。案件相关信息透露得过多会影响学生思考的空间和演练的难度,进而影响实际的教学效果。对案件作基本的案情介绍后,需要对学生进行分组,如何分组需要结合具体案情和学生的人数、法律实务能力等因素来确定。(2)分发材料,确定各组任务。扮演不同角色的学习小组所拥有的材料、掌握的信息、所能运用的方法、所要实现的法律目标是不一样的。教师将预先准备好的材料分发给不同的学习小组,并确定各小组的任务。各小组应当明确负责人,由负责人来组织内部成员的分工和协作。(3)学生分组讨论。学生的分组讨论是全真案例演示教学的关键环节之一,该环节要重点把握以下几个问题:一是尽量给每组学生提供一个相对独立的讨论空间;二是强调各组学生的独立讨论,防止各自信息、思路和方案的泄露;三是允许并鼓励学生查询各种资料、法律信息和法律条文;四是要求学生形成一份讨论报告。(4)学生对案件进行模拟演练。在案件分组讨论工作完成后,学生开始进行模拟演练。模拟演练由授课教师主持,学生在模拟演练中扮演预定的角色,从各自所扮演角色的角度进行思考和学习。演练活动要尽量模拟现实的司法环境,要立足现实的案情和情境。模拟演练可以分阶段进行,也可以依照案件的处理流程全过程进行。(5)点评与全真案例演示。该环节包括三项核心任务:一是关于模拟演练的点评。学生可以对分组讨论所形成的案件处理方案、模拟演练过程中的问题及经验等方面进行点评。点评可以包括学生的自评、学生的互评以及老师的点评。二是教师对全真案例的演示。教师的演示包括对法律方案和思路的展示、全真案例法律文书的展示、具体问题的处理技巧和技能的演示等内容,教师的演示和点评可以交叉进行。三是比较全真案例处理过程与学生演练过程中的各环节和要素。(6)撰写全真案例演示教学课堂总结。撰写课堂教学总结的目的在于督促学生对案件过程中涉及到的法律知识、所运用的法律方案、各种方案的利弊进行系统的思考和总结。课堂总结需要涉及到的内容包括案件的主要内容、案件涉及到的重要法律关系、各方主体的核心利益、各种案件处理方案的利弊以及个案处理的心得等内容。
四、全真案例演示教学法实务技能提升路径及其教育价值
【关键词】大学法律 教学案例 应用实践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4810(2014)16-0022-01
在法律教学课程中,为了提高法律教学知识,使大学生能够掌握更为充分的法律知识,需要采取有效的教学方式。案例教学指在教学过程中通过选取和设计一定的案例,对法律知识进行分析和讨论,使学生能够充分认识和掌握法律知识。因此,在大学法律知识中广泛应用教学案例,可以以此提高教学水平。
一 案例教学法在大学法律教学中的应用优势
1、案例教学法可提高学生的理解力,巩固学生的法律理论知识
高校在设置法律专业时,开设许多法律课程。面对庞大的法律知识,若采取“满堂灌”的教学方式,学生无法充分理解和掌握法律知识。通过案例教学法,使学生对其中所蕴含的法律知识进行充分的掌握和理解。
2、利于学生综合能力的提高
应用案例教学法,学生课前、课中及课后都要积极主动参与,在整个教学过程中,学生需要对案例所表现的法律知识进行分析、讨论、辩论及总结,积极找寻资料,对问题进行总结归纳,提高学生的综合能力。
3、创建良好的学习环境,提高教学效果
采用案例教学法,吸引学生的注意力和兴趣,使学生能够产生浓厚的学习兴趣,具有较高的学习积极性,以使课堂的学习氛围得到活跃,提高教学效果。
二 案例教学法在大学法律中的应用
1、选择适宜的教学案例
选择教学案例时应注重:(1)选择针对性的案例。在案例教学法中,让学生通过案例,学习和掌握法律条文和规定;(2)选择典型性案例。选择与教学内容相对应的典型案例,增强学生对案例的认知。(3)选择综合性案例。尽量保证案例涉及较多的法律知识点,具有高度的综合性。
2、做好准备工作,合理分工
大学生在学习法律知识时,做好提前准备工作。课前做好资料查找工作,为发言做准备。在明确案例后,合理分工,创建小组,各组员有各自的任务和工作,如查找资料人员、草拟发言内容的人员、课堂发言人员,以此提高大学生的合作沟通能力,并促使案例教学法的顺利实施。如在学习刑法知识时,各组员合理分配任务,找寻学生忽视刑法,对法律意识淡薄的案例,强调刑法知识淡薄的危害性,以此总结和归纳问题所在,并通过案例分析其中的法律知识。
3、积极交流、讨论案例
教学案例在法律教学中应用时,需要学生主动积极参与到教学案例的交流和讨论当中,并有序讨论问题,按照一定顺序,有序发言。如在讨论1291次列车农民工致死案时,需要陈述自身的观点和理由,对案例中所涉及的法律知识,如车长行为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等,能有条不紊地进行交流、陈述和讨论。
4、归纳和总结
在教学过程中,老师不仅要做好设计和引导,在教学即将结束时,对学生的讨论内容进行归纳和总结,教师要针对学生交流和讨论中未涉及到的内容和忽视的内容重点提及,以此增加学生的记忆力,并对讨论中不正确的观点进行评价,做出正确的归纳和总结,提高学生的记忆力和理解力。
三 在大学法律教学中做好法律案例的准备工作
1、教学前精心选择法律案例
在教学中,教师需选择典型的法律案例,让学生有目的地围绕教学案例学习,以此调动学生学习的兴趣和积极性。
2、对法律案例适当加工
在法律案例应用时,需适当加工,使法律案例分析可围绕教学目的和内容,适当简化案例情节,突出重点。
3、预先讲解法律案例相关知识
在课堂上需对教学重点难点进行预先讲解,使学生做到真正地掌握和理解相关的法律知识。
四 结束语
为了使案例教学法能够更好地在课堂中运用,教师要采取合理的教学案例,选择典型、有针对性和目的性的案例,积极结合大学生的生活和学习,使学生能够重视法律知识,以此提高大学生的法律意识。
参考文献
关键词:案例教学;法律课程;应用
中图分类号:G642、4?摇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3)23-0039-03
一、案例教学法的概述
案例教学法是指在讲述某一法学理论或法律规范时,结合案例加以剖析,使学生把握案件的关键点,从而加深对该法学理论和法律规范的认识及理解,进一步增强学生分析和解决问题能力的一种教学方法。在教学的过程中导入案例是现今法学教育中一种不可或缺而又事半功倍的教学方法,最早由美国法学院开始采用,在现代中国法学教育中越来越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他与传统的理论式教学相辅相成,并行不悖。
二、案例教学法的意义
由于案例具有生动化、具体化的特点,在法学教育中适当的引入,可以将晦涩枯燥的法学理论寓于色彩斑斓的实际生活之中,使学生易于接受并产生兴趣,对教学具有重大意义,主要表现在:
1、案例教学能引导学生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在学习法律的过程中,学生首先要把握三样东西,第一是教材,它能帮助我们系统地学习法律的基础理论;其次要熟读法条,它能帮助了解我国的立法实况;最后而又最重要的是案例,“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非单纯的逻辑”,只有教材、法条、案例相结合,运用原理和规则去分析、解决各类纠纷和各类案件才是学习法律的最终目的。案例教学正是使理论和生活实际结合起来,通过教师选取的典型、递进、综合性案例,加深对所学知识和案例的研究与结合,使学生领会法律原理并规范运用的条件和环境。
2、案例教学能培养学生自主思考的能力。在传统的教学中,老师往往充当一个主导者、组织者的角色,法学教学亦然,在很长一段时间里仍停留在“灌输”式的讲授。案例式教学弥补了传统模式的不足,它是一种启发式教学,引导学生自主思考,老师通过案例,要求同学个别发言或组织小组讨论,加强同学们的参与积极性,变被动为主动。通过个别发言,使学生对老师提出的案例瞬间提取信息,推导出答案,可锻炼出随机应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而通过小组讨论的方式,让同学们通过辩论的方式分析案件,充分陈述自己的观点和理由,对相应问题认识从模糊到清晰、理解从简浅到深刻,从而选取正确的法律规定,得出结论。这种方法是提高学生独立思考的能力,培养学生形成严密的法律思维的一个重要途径。
3、案例教学能加强老师与学生间的互动。在以往的法律教学中,老师具有绝对的权威性,学生不能对老师的观点提出质疑或进行批判。而案例教学中,某些案例答案不是唯一或绝对正确的。例如现在暴露在社会聚光灯下的幼儿园教师虐童案。由于我国法律并没有虐童罪,以什么罪名虐童教师,是虐待罪、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罪还是必须在修正案中从新加入虐童罪?针对这一问题就可以和同学们共同探讨。老师可以就案件提出自己的看法,同学们也可以就案件阐明个人的观点。通过自由辩论和探讨,容易开阔思维,使大家对相应问题加深认识。
三、案例在教学实践中的运用
在教学的过程中,教师根据不同的教学阶段精心设计出和选取不同的案例,有助于学生更好地理解和吸收所学知识。
1、课前案例的导入。法学教育的基本目的,在于培养学生法律思维及解决争议的能力。也就是说,在讲授学习法律之前,首先要让学生理解什么是法律,学习法律的过程中应该怎样形成基本的法律思维,并能够依循法律思维以及合理的论证,选择适用的法律条文。由于此时同学们还没正式接触法律,用案例引入能使同学更快地投入学习当中。在选取例子时可尽量选取同学们感兴趣并通俗易懂的例子,例如我们可以举这样的例子,“你的爱人和你的母亲掉下河里,却都不会游泳,你会先救哪个?”这时同学们的注意力马上被吸引过来,争先恐后地回答出他们心中的答案。这个例子虽似笑话并与法律问题无关,但它却成为了某法院面试的考题,同学们和面试者一样有的回答先救女朋友,因为她是自己的爱人;有的回答先救自己的母亲,因为是她养育了自己。这时老师要指出对于某一问题的判断,不是凭着社会大多数的判断标准或道德观念,也不是凭着自己的主观感受或个人喜恶来随意断决,而只能忠实于法律,依据法律规矩而行,这就是我们所说的法律思维。此问的答案也只能依据法律来决定,根据民法的有关规定,家庭成员之间有相互救助的强制义务,受法律保护,而你与女友之间则只是一种非法定的情感关系,不受法律的直接保护。通过老师的讲解,同学们顿时如醍醐灌顶,接下来老师可以举消费者权益保护、一房两卖等案例,加深同学们对法律的兴趣,不再认为法律是枯燥、晦涩的,为以后的教学做好铺垫。
2、中理论讲授与案例分析相结合。课前的绪论课令同学们对法律学习有个大致的了解,接下来就进入主体理论讲授的部分,要使同学们对理论更好地吸收,就要求老师在备课时要精心准备高质量的案例,在教学的不同阶段选择不同形式的案例,以便逐步深化学习内容。(1)单一性案例。教学最先是基础理论的讲授,这个阶段选择的案例,应以单一、简单、典型为主,即要紧密围绕所讲授的基本理论和核心内容,选择有代表性的案例,通过案例分析,帮助学生加深对所学理论的理解。(2)递进式案例。在深入学习后,同学容易把相近的知识点混淆,在这个阶段可以选择一些层层递进的案例,例如我们讲合同中的要约时,可以设计这样的问题:甲于三月六日向乙发一要约,要购买乙的某种商品,三月九日到达乙处,该要约何时生效?但乙三月十日回来才看到该要约,那么该要约何时生效?通过设计这样的问题,引导同学分清投邮主义和到达主义的区别,进一步分清要约的达到是指达到收件人的控制范围而非要求收件人看到并理解要约的内容,因此两个问题的答案都是三月九日要约生效。通过这些环环相扣的问题,使学生能够层层分析,弄通各种法学理论和法律规范,逐步形成法律思维。(3)综合性案例。学生对法律知识有了系统认识后,选用的案例难度要相应地增加,应巧妙地设计一些综合性的案例,这些案例中的法律问题应涉及到多个法学原理,以提高学生综合运用的能力。(4)讨论式案例。在每章学完时,老师要及时进行总结,并可以增加与本章所学知识相关的讨论性案例作为阅读材料并分组讨论,这些案例可选择发生在学生身边的微小事件,也可是有重大影响的要案,避免采用单一化和模式化的案例,案例本身应具有多种结论性意见,为学生开拓广阔的思维空间,通过讨论总结出各种可能的处理意见,并分析其优劣,选出最佳方案,以培养学生灵活的思维方式及雄辩的能力。
3、课后学生自主挖掘案例。对于单纯的讲授理论,案例注入虽可以帮助同学更好地理解,但是对于刚刚学习法律的学生来说,对于案例,常一知半解,囫囵吞枣地把法律规范与典型案例配套记忆,在考试时难免会不加分析,拿到题目后搜索老师曾经在课堂上的案例答案,以此作为解题的样本。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在变幻万千的现实生活中,要面临的将是层出不穷的案例,鲜有雷同之处,要求我们慎思明辨。因此要有严谨的法律思维,除了在课堂上听老师讲课、相互讨论之外,还要同学们课后自己挖掘案例,例如现今社会发生的热门话题或司法实践中的最新案例,并通过自己对基本法则的理解,对案例进行逻辑推理分析。老师在讲授新课前抽一个同学进行演讲,与大家分享所找案例。这种方法不但能使同学们通过自己的能动性更好地掌握所学知识,还能更大地增加老师的教学案例库,同时也能使同学在温故知新的过程中更好地投入下一个课程的学习当中。
四、总结
案例教学以一种势不可挡的形式进入到现今的教学当中,虽然案例教学不是独立的教学形式,仍是讲授教学的辅助手段,但由于传统讲授教学的局限性,使得案例教学可以且必须与传统讲授相结合,只有案例教学与传统讲授教学紧密结合,才能使学生更好地了解法律的体系、基本原则及精髓。换而言之,现代法学教育的案例教学、理论教学应鼎足并立、合理运用,方能使学生增长知识,提高素质,达到学有所成的目的。
参考文献:
[1]闫燕、浅谈案例教学法在经济法教学中的应用[J]、中国管理信息化,2006,(2)、
[2]程宏、法学案例教学法的方法与运用[J]、湖北社会科学,2008,(11)、
民法是一个重要的部门法,是法律专业的核心课程之一。它的很多概念、原理被其他部门法所运用和借鉴,法理学的很多理论也源于此,因此,民法乃万法之母。民法教学法的研究,对其他部门法的教学也具有重要的方法论意义。为此,我们首先应了解民法的特点。
民法的理论性非常强。民法是调整市民社会基本关系的法律,其内容涉及市民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被誉为“生活的百科全书”。社会生活错综复杂、变动不居,民法要对其进行规制,必须具有非常强的抽象性和概括性。民法的实践性也非常强。它是一门深深植根于现实生活的社会科学,或曰实践技艺———有限的、相对稳定的民法规范要适用于纷繁复杂、变动不居的社会生活,无疑比立法更具有复杂性和挑战性。
由于上述原因,如何让学生既掌握民法的基本理论,又具有良好的实践技能,乃公认之难题。除了专业实习,教学目标的落实主要依靠理论教学和案例教学。那么如何处理好理论教学和案例教学的关系呢?对此颇有争议的问题,笔者不揣浅陋,抛出几块引玉之砖,期对此问题的研究能起到点滴的作用。
二、民法理论教学和案例教学的基本理论
1、域外理论和实践的考察
大陆法国家的民法源于罗马法。罗马法本身就具有系统性、逻辑性很强,法理精深的特点。[1]后来,被后世视之为大学法学教育开端的意大利波伦亚大学,进一步把罗马法的概念主义传统发扬光大。这种教育并不是诠释具体的法条和判例,而是系统地讲授法的概念和原理,这种讲授式法学教育方法也成为近代各国尤其是大陆法国家教育效法的典范。[2]大陆法系是典型的成文法,其法学教育强调法学的系统性、抽象性、理论性、概念化和科学性,是一种典型的人文科学教育,而非法律职业性训练。“法学教育不在于提供解决问题的技术,而在于对基本概念和原理的教导。法学教育所要求的内容并不是对实际情况的分析而是对法律组成部分的分析”[3]这种教育模式能够让学生较快地、系统地掌握法的概念、规则和原则,但学生的实践能力较弱。因此,许多大陆法国家顺应时代需要,积极进行法学教育改革,把人文科学教育和职业教育结合起来,在民法教学中注意对实务的训练,广泛地采用案例教学法。
英美法乃导源于12世纪开始出现的普通法,是典型的判例法。其法律思维不同于大陆法的一般到特殊的演绎推理,而是由特殊到一般的归纳法。判例法对律师尤其是法官的从业资格要求非常高:他们必须具有深厚的理论功底、丰富的生活阅历和法律实践经验,否则,根本无法从多如牛毛的判例中抽象出适用于某个案件的一般规则和原理。因此,英美法系的法学教育非常重视实用性、操作性,是典型的职业教育。英国采用学徒制培养学生的执业技能,美国则首创了案例教学法(casemethod)。案例教学法就是通过师生对话,在老师的问题启发下,共同探讨法律世界的各种现实问题,通过案例与问题的研讨,促进学生学习法律知识、接受法律的系统熏陶。[4]33上世纪60年代,美国又在吸收案例教学法精髓的基础上,借鉴医学临床教学模式,创立了诊所式教学(clinicallegaleducation)模式。案例教学法的优势与影响不容小觑,但也有其固有的缺点,比如:过分重视逻辑推理而忽视了生活的真实经验;缺乏人文与科学知识的训练,致使学生基础不够厚实,思维不够活跃;归纳推理效率低下,难以穷尽全部法律知识与法律原理等等。[4]34英美法国家也在进行法学教学改革,与大陆法系相映成趣的是,它们在坚持案例教学法的基础上,注重理论教学的作用,连一直以案例教学为最大特色的哈佛大学法学院也“在一定程度上打破了原来从具体个案中推导抽象的一般法律规则和原理的思维方式,代之以大陆法系从现存的法律原理和法律原则出发来研究与分析具体个案的教育路径”。[4]37
2、我国理论和实践的考察
民法对我国而言乃西学。清末至民国,我国民法以欧陆国家(尤其是德国)为师,建国后大陆又全面学习具有大陆法传统的苏联。我国继承了大陆法的传统,也继受了大陆法的教育模式。在民法教学中,理论讲授占有支配性地位,教学实践中存在着概念化、教条化色彩太浓厚的现象,很多教师在民法教学中主要是解释概念、规则,阐述原理,抽象议论。[5]案例在教学中也偶被使用,但大多是作为理论的例证甚至是作为点缀或“兴奋剂”来使用。理论教学模式虽然有利于学生在较短的时间内形成较为系统的知识体系,但影响了其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的发挥,在培养法律思维、法律推理和实践能力等方面难以获得理想的效果。近些年来,案例教学法受到高度重视,模拟法庭、诊所式教学等教改措施纷纷登场。值得注意的是,在批评传统教育模式,主张加强案例教学法的思想风行的同时,有一种思潮也在潜滋暗长甚至有蔓延之势:以理论教学为主导的民法教学模式已经过时,应该对教学体系和教学方法进行重构,以案例教学法和诊所式教学为主导进行颠覆式的教学改革。
3、检讨与评析
综上,法学教育模式是在特定历史文化环境中形成的,具有一定的必然性。英美法系重视案例教学法与其判例法不太注重概念、逻辑、体系而注重经验、实用的传统相适应;而大陆法系强调理论教学的重要性显然与其成文法讲求概念化、逻辑性、抽象性、系统性、理论性的传统有关。两大法系的教学模式各有千秋、互有短长,但没有优劣之分。根据路径依赖(pathdependence)理论,人类社会中的技术演进或制度变迁有类似于物理学中的惯性,即一旦进入某一路径就可能对这种路径产生依赖。我国民法教学已经走上了理论演绎的路径,必将影响我国民法教学的现在和未来。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我国民法尚处于半成熟状态,在此情况下如果抛开法学教育的传统,全盘采用案例教学法或将案例教学法泛化,不但不能收取长补短之利,反而可能生邯郸学步之弊。毋庸讳言,我国民法教学确实存在着过于重理论轻案例的弊端,应该进行改革,但决不能矫枉过正。应该看到,司法实践本身须臾离不开民法理论的指导———它并不像炒菜、抻面、钣金、烤漆之类的几乎纯技术性的活,可以通过反复操练而熟能生巧,它更像医学临床实践,如果不熟悉病理、药理,不了解患者的体质、心理等情况,轻率处方,后果不堪设想。司法实践者必须谙熟民法概念、规则、原则,并能利用法律推理技术结合价值判断,才能正确地处理各类错综复杂的民事案件。民法理论教学与案例教学是辨证统一关系,应该彼此协调、互相促进,共同服务于培养应用型法学人才的目标。
三、民法理论教学与案例教学结合的具体路径
1、坚持以理论讲授为主,改革理论教学模式
民法理论教学的优势不容忽视,理论讲授仍应是民法教学的基础和核心。但应对传统的学院式教学进行改革。首先,对民法的内容从总体上进行梳理、分析,找出重点和难点。重、难点问题要精讲,难度较小的部分,则可少讲或不讲;其次,教学方法应多样化,注重师生互动。传统教学模式遏制了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可以通过下列方式进行改革:(1)提问或答疑式。比较简单的理论,可让学生自学,教师提问检查或者让学生提问,教师答疑。这样既可节约时间,为案例教学让路,还可以调动学生积极性,避免单向输入式教学的枯燥与单调,同时又避免了教学中的“放羊”。(2)讨论或辩论式。对于一些重要、疑难、有一定争议的问题,除了讲授式教学法外,还可以采讨论教学法,在学生预习准备的前提下,分组讨论,然后让学生发言。或者让学生分组辩论,教师进行评议。(3)小论文式。对重要的、有较大理论价值的问题,可以布置学生撰写学术论文。对资料搜集、论证方法和学术规范等,教师要给予指导,并对论文及时进行批改、讲评。这些教学形式可以根据教学需要,相机利用,灵活实施。
这样能够实现学生积极参与和师生互动,使理论教学成为生动活泼、启迪心智的双边活动。再次,考试考核方式应做相应的改革。应把学生参加讨论、辩论的表现和论文成绩纳入平时考核中去,笔试的理论部分应多考察学生对知识的活学活用,应允许学生阐发与课本和教师不一致的观点。这样才能真正考察出学生的民法理论水平,也能对学习产生良好的导向作用。
2、案例教学作为理论教学的辅助和补充,须体现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与统一
在坚持理论教学基础和核心地位的前提下,应强化案例教学法,实现理与例的结合,例与理的统一。笔者从两个方面论述之。
(1)案例的选择与案例教学的实施方式应体现理与例的结合。民法案例浩如烟海,如何选择取舍?首先,案例应具有典型性和系统性。典型,即案件不在于大小和繁简,关键在于能反映相关法律关系的内容和形式,有助于学生举一反三、触类旁通,从而掌握民法基本原理、法律适用的方法和技巧等;系统,即案例的编排能够在总体上系统阐述民法的规则体系。其次,案例应具有一定疑难性。过于繁难,会使学生望而却步,过于简单,又起不到通过实践深化理论学习,锻炼法律思维的作用。再次,案例应虚实结合,以实为主。鉴于初学者基础较差,教师刚开始可以对真实案例进行删减、加工,甚至虚构案例,但必须注意准确、严密。随着教学进程的推进,后期主要以真实案例为主,以使案例教学接近于实战。
案例教学可以采用的实施方式有:其一,讨论式。教师事先布置案例,要求学生做好准备。然后学生分组讨论,展开辩论。教师要注意促使学生养成主动学习和批判思考的能力。教师评述时应当注重分析方法、推理方法的讲解,注重对学生分析思路进行评价与校正。其二,角色扮演式。让学生分别扮演原告、被告、法官,训练学生用律师或法官的方式去思考。这种模式既可以搞成正规的模拟法庭,也可搞成简化版的模拟法庭。
(2)案例教学的实施过程应体现例与理的统一。根据多年教学经验,笔者认为,在案例教学中,运用法律关系分析法和请求权基础分析法,是实现案例教学和理论教学的有机结合,锻炼学生法律思维能力的有效方法和途径。
民法有四大板块:主体、行为、权利和责任。主体,就是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行为包括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是法律事实最重要的组成部分(法律事实是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民法乃权利法,义务决定并服务于权利;责任是侵犯民事权利或违反民事义务应当承担的后果(民事责任从权利人的角度而言就是请求权)。根据对民法整体结构和基本内容的分析,我们可以发现贯穿于民法始终的有两个非常重要的理论———法律关系和请求权,由此可导出两个非常重要的案例分析法———法律关系分析法和请求权基础分析法。
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法调整的权利义务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乃是民法学之纲。只有领会了民事法律关系的精髓,才能把握民法及民法学的精要,起到纲举目张的效果。”[6]在案例教学中如何适用民事法律关系分析法呢?作业步骤如下:[7]第一,明确案件争点,检索与之相关的法律关系。比如一儿童甲在街上踢足球,一个大脚把球踢到二楼妇女乙的玻璃窗上,玻璃碎,球掉入室内。甲叩门道歉并说:“一会儿我爸爸来修窗户。”后甲果然带一男子丙至乙家中,乙以为丙系甲父,便将球交还甲。甲道谢后跑开。修窗毕,丙向乙要修理费,乙惊问:“你不是小孩的爸爸?”丙亦惊问:“你不是小孩的妈妈?”现乙丙为此发生争执。此案应如何解决?此案的争点:修窗子的费用,应由谁负担。第二,明确是否产生了法律关系。有些社会关系由道德、风俗、习惯、宗教等社会规范调整,民法并不介入。本案显然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第三,分析法律关系的性质。
这是非常关键的一步,若误判,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处理结果。本案就要分析,案件性质到底是侵权、合同、不当得利抑或物权请求权。第四,考察法律关系的要素———主体、内容、客体。主体即谁是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谁可以向谁主张权利。本案中甲已逃走,且不知其姓名,乙无法向甲行使权利。那么丙应向谁主张权利?向甲主张不可能,是否可向乙主张?内容,就是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本案中,丙向乙主张权利,乙是否有义务履行?这种权利义务关系是何种权利义务关系?客体,即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本案中客体到底是窗子上的玻璃还是玻璃的价值及修理的费用?第五,考察法律关系的变动。其中包括变动的原因和后果。变动的原因,即法律事实。就本案来讲,乙和丙之间并无合意,双方之间的纠纷不属于合同纠纷,而应属于物权中的添附问题。法律关系变动的后果就是权利的得、丧,权利内容或效力的变更等。在本案中就是根据添附的原理,乙方取得玻璃的所有权,但丙有权要求乙给予相应的补偿(包括玻璃的价值和修理费用)。
关键词:刑法学案例教学 反思 模式
“案例教学法”(Case method)又称“苏格拉底式教学法”(Socratic method),它最早可以追溯到古希腊时代的哲学家、教育家苏格拉底,他在教学中采用的“问答式”教学法可以看作案例教学的雏形。柏拉图在此基础上将问答积累的内容编辑成书,并将一个原理对应于一个例子,这些例子就是案例的雏形。1829年英国学者贝雷斯率先将其适用于法律教学中。1870年前后,时任哈佛法学院院长的克里斯托弗?哥伦布?郎得尔将案例教学运用于哈佛大学的法学教育中并加以推广。由于各国法律在形式上的特点及法律文化历史传统方面的差异,案例教学方法在不同法系国家的地位也不尽相同,其在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学教学中占据主导地位,而在大陆法系国家则无足轻重。但近年来,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学教育也开始注重案例教学法,并把案例教学推到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度。
所谓刑法学案例教学,是指教师在讲授刑法学理论时,结合较为典型的刑事案例剖析其中蕴含的法律关系,从而加深学生对该刑法学理论认识与掌握的一种教学方法。它改变了传统教学以本为本、从概念到概念的注入式教学方式,成为一种促进学生成为教学主体的开放式教学方式。刑法学案例教学可分为两种类型:一是“从例到理”型,即引导学生运用案例,经过自主合作,群体思维撞击,寻找知识,认识规律,并运用掌握的规律和概念去解决实际问题;二是“从理到例”型,即给出基本概念,启发学生运用基本概念,发散思维,以理剖例,以例证理,从而获得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刑法学作为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案例教学在整个教学过程中有着极为重要的地位,我国高等院校法律专业的刑法学教学都十分重视刑法学的案例教学。但是,在刑法学案例教学的实践中也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这些问题制约了和正在制约着刑法学案例教学的效果,因此,很有必要加以反思并提出相关的解决对策。
一、刑法学案例教学在教学目标方面的反思和构建
在传统的刑法学案例教学中,教学目标往往侧重于对学生基本刑法学知识的灌输,而缺乏对学生整体法律素养的锤炼和培养。
首先,应通过刑法案例教学培养学生相对合理的素质结构,改变重专业素质轻综合素质的教学目标。素质是指人必须具备的素养与品质,包括一般素质和专业素质。一个法学本科学生的基本素质出了掌握相关的基本知识以外,至少还应包括政治素质和法律素养。政治素质是培养学生融入社会共同体并为社会共同利益服务的精神素质。在刑法学案例教学中,应加强学生认识社会、热爱社会、服务社会的教学内容,从而为社会培养合格的公民和法律职业者。主要有公民意识、参与理念、服务精神、道德自律等内容。在培养学生的法律素养方面,应在传授专业知识之外,让学生树立法律至上的观念,树立主体意识、权利意识、义务观念、平等意识以及人文精神。
其次,必须通过刑法学案例教学训练学生较为全面的职业技能。刑法学案例教学必须将能力本位的意识贯穿全过程,从而将知识、素质与技能三者紧密结合起来,形成其应有的特色。一个法学本科学生的职业技能至少应当包括:其一,法律思维技能。这是指法律识别、法律解释、法律推理、事实推理等方面的技巧和能力。法律识别技能是指根据法学原理、法律原则和精神对法律规则、法律事实与证据、法律关系及法律问题等进行准确定性与价值判断的技巧和能力。既包括对法律规则的所属渊源、类别及其效力的价值分析,又包括对具体案件的法律关系性质认定以及对证据能力与证明力的价值判断。法律解释技能是指将普遍的、抽象的法律规则运用于纷繁多样的现实社会生活和具体个案事实的技巧和能力。法律推理技能主要包括法律推理的规则、法律推理的方法以及对法律推理中出现冲突的调适等技巧和能力。事实推理即推定法律事实。法律事实不过是社会事实在法律场景中的表现,因而如何从纷纭复杂的社会事实中确定案件所必须重视的资料,就成为法律职业者所必需的前提。因而,如何理解社会现象,如何从社会事实中提炼出相应的案件信息,就成为必备的技能。其二,法律分析技能。这是指针对具体的案体或者法律问题,根据事实、情节、法律原理和法律精神,运用法律思维,对案件或者法律问题的存在背景、具体事实及证据材料进行完整的把握,从而正确地理解和适用法律规则的技巧和能力。这既包括对法律原意的理解,也包括在法律未作明确规定的情况下,运用自己的良心、智慧,通过“解释”这一途径来明确法律的“意义”,填补法律的空白。对于法律职业者而言,没有这种工夫,就永远不能够在变幻不定的社会情形面前,做出正当、合理的决策和判决。其三,证据操作技能。这是指收集、固定和运用证据的技巧和能力,是指在特定的案件中,确定证据收集的方向和范围、收集证据的性质和种类、收集并固定证据的方法措施、对证据收集过程中出现问题的判断并解决这些问题以及运用证据的专门技能。它是法律职业者的基本能力,是法律思维能力发挥作用的基本。律师、检察官和法官不具备良好的证据操作技能,就不可能在司法程序中确立自己的有利地位。其四,口头表达技能。包括四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一般口头表达技能,要求能说比较标准的普通话,达到二级标准,语音、语汇、语法差错较少;熟练掌握2 500个常用汉字和《普通话异读词审音表》所列的标准读音,并能正确注音;能比较流畅地用普通话与当事人自由交谈;掌握朗读一般文体,讲述包括介绍、说明、评论、法庭演说与辩论及与当事人交流语言等几种口语形式。第二个层次是运用“法言法语”专业表达技能,包括介绍法律知识、法律原理、法律现象、法律问题和表达法律见解并阐述相应理由的口头表达技巧和能力;第三个层次是法律辩论技能,即辩论的技巧和能力,包括攻击和防御两个方面的技能;第四个层次是主持、参与法庭辩论会的技能,是指能够根据诉讼法的具体要求和控诉、辩护及审判职能的不同定位,基于具体案件中的不同角色需要在诉讼的不同阶段发表不同的意见,并进行相互辩论的技巧和能力。作为专业技能的口头表达技能主要是指后三个方面,而这三个方面又是建立在第一个层次有基础之上的。
二、刑法学案例教学在教学模式方面的反思和构建
刑法学案例教学所采用的对话式或讨论式的教学模式,只适合于部分学生,不适合于所有学生,常常是那些思维敏捷,口才较好的学生在辩论中出尽风头,而另外一些较内向、保守的学生则常常是一言不发。此外,如果老师对案例运用不当,或者学生课前不预习,毫无准备就匆匆来参加小组或全班案例讨论,只听不说,有点“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感觉,也难以收到良好的教学效果。刑法学案例教学的基本模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课堂讨论分析模式
这种方法就是教师在讲完一定范围的教学内容之后,选择一个或数个较为典型的案例集合到一起,向学生提出若干问题,在课堂上交由学生进行讨论。其目的在通过对案例的讨论,使学生不但能巩固所学知识,而且更重要的是让学生学会如何适用法律来处理案件,甚至对我国存在的立法缺陷亦有所发现和了解。
但是,如果不控制节奏,有可能会造成时间的紧张和课堂秩序的混乱。因此可尝试分段进行:第一阶段用三分之一的时间专门讲授课程中的基本问题,如概念、特征、原则等,包括介绍同一问题和各学派不同主张及理由,这阶段也可以系统介绍相关理论问题;第二阶段是利用三分之一时间有针对性地讲一些典型、疑难案例,然后让全班同学讨论,尤其要鼓励学生提出各种不同主张,调动学生发言积极性,甚至可以鼓励学生开展辩论,以便提高学生独立思考问题的能力;第三阶段利用三分之一的时间归纳总结,点评各学生观点,同时提出自己的观点。
(二)先观摩后研讨模式。这种模式是把学校法学教育和司法审判部门的司法实践相结合来进行教学的模式。主要是组织有一定理论基础知识的高年级学生到法院旁听一些较典型的或是疑难的刑法案例,其目的是让学生全面了解刑法学实践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了解理论和现实的联系和差别,观察法官庭审的办案技能及驾驭庭审程序的法律综合能力。同时让学生了解庭审中各诉讼关系主体及诉讼主体的地位差异及各角色的作用;让学生认识到理论是灰色的,刑法学的案例实践是常青的。每次观摩结束,要求学生谈观感体会,鼓励学生给法官或者辩护律师找不足,并进行总结点评,以便真正提高学生的理解、认识、分析能力,实现综合素质的提高。同时让学生真切的感受法律职业的魅力,引导学生换位思考;如果你是法官或者律师,你对案件如何定性和定量。
(三)模拟法庭模式。从素质教育的要求来看,培养学生的实际动手能力尤为重要。而我国高校教育普遍感觉到学生的实践运用能力太差,法科大学生也不例外。因而提高法学大学生实践操作能力显得非常重要,因为我们培养的法律人才就是专门解决实际问题的高级人才,因此应该着重培养法科学生实际运用及操作法律的能力。通过选取典型案例模拟法庭审判正是培养大学生实际运用操作法律能力的最好课堂。如果说观摩真实审判只是囿于观看、理解、认识,模拟法庭审判则是在观摩审判基础上将所学的法律知识理论综合地运用于实践,这是学生全面介入模拟诉讼活动,扮演各种诉讼角色,体现学生学习掌握各种法律知识理论的综合“演习”。尤其对于刑法学来讲更是如此,通过控辩双方和法庭三方的模拟演练,使学生在组织过程中增长才干,在“控辩”双方的激烈交锋中磨砺素养,在参与“庭审”过程中体悟法律的真谛。
(四)媒体教学模式。这是指利用现代化的传媒手段进行案例教学的方法。现代化教学媒体的优点是图文并茂、形象生动。教师在教学中选择有突出代表性的案例,组织学生通过现代化教学网络观看。如中央电视台的《今日说法》栏目和《经济与法》栏目等,可以选取典型或疑难刑事案例先录像后播放,设计相关问题供学生现场讨论。
然而,没有任何一种教学模式是万能的。传统“灌输式”课堂教学方法,老师讲,学生听,学生难免一个耳朵进,一个耳朵出。现代案例教学虽然有其优势,但不利于学生系统地学习理论知识。它们各有特色,不能强求一律。比如上述的模拟法庭模式,优点是形象生动,但是在组织过程中会耗费太多的时间和精力,如果刻意追求形式的逼真和完美,会丧失实质意义,甚至会流于形式。
笔者认为,性法学教学应当以课堂讲授为主,以案例教学为辅助,中西结合,取长补短。刑法学案例教学要从实际出发,研究其特点和规律。要充分考虑到开展案例教学带来的一系列问题,比如案例的编写和选择,对学生调研以及课堂控制能力等综合素质的挑战等,这些问题都要通过研究和实践加以解决。
三、刑法学案例教学在案例选择取向方面的反思和构建
刑法学案例是刑法学案例教学的关键所在,恰当而典型的案例是刑法学案例教学的基础。案例既包括生活中发生的各类案件,也包括有权机关处理案件的实例,除试题而外不应当包括人为设置的“设例”。案例既有大小之分,也有单一与综合之别。因此,应当依据特定目的、原则和标准,精心选择案例。
但是,在刑法学案例选取过程中往往存在着重“趣味曲折”而轻“典型时效”的倾向。从而使刑法学案例教学称为“举例教学”,其目的为了吸引学员的注意力,活跃课堂气氛,但对于紧扣理论和法条并举一反三还有一定的差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