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按照党的十三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同人民群众联系的决定》的有关精神,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选派省(部)级干部到地方和部门巡视,其任务是了解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国家机关部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廉政情况,有关情况直接报告中央纪委,中央纪委及时报告党中央。
(一)巡视组由巡视员和工作人员组成。巡视员从已经退离党政领导岗位的正、副省(部)级干部中选派,人选由中央纪委提出名单,征求中央组织部意见,由中央纪委常委会研究确定。工作人员由中央纪委干部室提名,经中央纪委常委批准。
巡视组直接对中央纪委常委会负责。中央纪委负责巡视的组织、联络、协调和情况综合工作。
(二)巡视组的任务是,了解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机关、国家机关部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遵守政治纪律的情况和廉政情况;将巡视情况直接报告中央纪委。重要情况由中央纪委报告中央。
(三)巡视组可列席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常委或部委党组(党委)的民主生活会及研究党风廉政建设等有关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直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机关、国家机关部委领导班子成员了解情况;召开有关人员参加的座谈会或向有关人员了解情况;查阅会议记录和有关材料。
(四)巡视组执行规定范围内的任务,不干预被巡视地方或部门的工作;不承办案件,不处理具体问题,对所到地方和部门的工作及发现的问题不作个人表态;严格要求自己,带头执行关于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轻车简从,深入实际,联系群众,多方面听取意见,遇有重要情况及时请示、汇报。
二、党的地方和部门的纪委(纪检组)发现同级党委(党组)或它的成员有违的纪律的情况,有权进行初步核实,并直接向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报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和阻挠。需要立案检查的,按和有关规定报批。纪委(纪检组)遇到此类问题不报告就是失职,严重的要受到追究。
(一)本条规定所称“党委(党组)或它的成员”。是指地方和部门各级党委、党工委,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和其他非党组织中的党组,以及上述党组织中的书记、副书记、常委、委员、党组成员。
(二)纪委(纪检组)发现同级党委(党组)或它的成员有违纪的情况,应及时进行研究,作出是否进行初核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后将同级党委(党组)或其成员的违纪情况、是否初核和如何初核的意见以书面形式报告上级纪委,同时报党委(党组)主要领导同志(涉及本人的除外)。
(三)对同级党委(党组)违纪的情况,以及对同级党委(党组)成员同时又是上级党委成员违纪的情况进行初核,应先向上级纪委报告;对同级党委(党组)的其他成员违纪的情况进行初核,在报告上级纪委的同时即可进行。上级纪委接到下级纪委(纪检组)的报告后,应及时研究,并对初核工作给予指示,必要时,上级纪委可以与下级纪委共同进行初核工作。
(四)纪委(纪检组)应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以下称《案件检查工作条例》)规定的程序完成初核工作,并将初核结果和意见书面报告上级纪委。上级纪委应根据初核结果和《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需要立案检查的,按照和《案件检查工作条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报批。
三、党的地方和部门的纪委(纪检组)接到对下一级党委(党组)成员的检举和控告,必须报告上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任何人无权扣压。凡违反的必须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一)本条规定所称“下一级党委(党组)成员”,是指纪委(纪检组)的同级党委领导的下一级党委、党工委的书记、副书记、常委、委员;下一级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和其他非党组织中的党组书记、副书记、党组成员。
下一级纪委(纪检组)、同级党委所属工作部门中不是同级党委(党组)成员的正副职领导干部,适用本条规定。
(二)地方和部门的纪委(纪检组)从各种途径接到的对下一级党委(党组)成员的检举和控告,均需报告上一级纪委,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扣压。但是,下列检举和控告可以不报:上一级纪检机关下转交办的;已经上报并且内容重复的;没有任何具体事实和查核线索的;明显不属于违纪行为的。
(三)地方和部门的纪委(纪检组)接到需上报的检举和控告后,应填写《检举控告报表》(格式附后),按月上报上一级纪委。问题比较重大或紧急的,随时上报。对上报的问题,需要进行初步核实和立案检查的,按照《案件检查工作条例》规定的程序进行。
(四)上一级纪委收到《检举控告报表》后,对需要提出办理意见的,应及时提出并告知呈报的纪委(纪检组)。呈报的纪委(纪检组)必须执行,如有不同意见,应向上一级纪委书面申明理由,上一级纪委应及时给予答复。办理结果应报告上一级纪委。
四、凡属地方和部门主要领导干部的提拔任用,党的组织部门在提请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前,应征求同级纪委(纪检组)的意见。
(一)本条规定所称“地方和部门主要领导干部的提拔任用”,是指提拔任用干部担任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群众团体中由同级党委(党组)管理的主要领导职务。
(二)党委拟提拔任用的地方和部门主要领导干部人选,组织部门在考察、酝酿过程中,应征求该干部所在地区或部门纪委(纪检组)的意见,在提请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前,应征求同级纪委(纪检组)的意见。
(三)纪委(纪检组)应及时向征求意见的组织部门反映已掌握的拟任职人选遵守党纪政纪的情况、廉洁自律情况和抓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
(四)纪委(纪检组)与组织部门建立联系制度。纪委(纪检组)对日常所了解的干部的前项所列情况,以及群众反映干部的违纪违法问题和查处情况,需向组织部门通报的,要及时通报。
五、各级纪检监察机关领导干部的提名、任免、兼职、调动,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必须事先征得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的同意。
(一)本条规定所称“各级纪检监察机关领导干部”,是指各级纪委书记、副书记、常委(不设常委的为委员),纪检组正、副组长,监察机关及其派出机构的正、副职负责人。
(二)各级纪检监察机关领导干部的提名、任免和调动,组织、人事部门必须在征得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同意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进行。任免或调动通知应报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备案。
(三)拟安排纪检监察机关领导干部兼任与纪检监察机关的职责无直接关系的职务(包括常设职务和临时职务)的,组织、人事部门必须事先征得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的同意,然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办理任职手续。任职通知应报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备案。
各级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要认真贯彻执行本办法,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积极配合,共同落实好有关加强党内监督的各项制度。凡拒不执行或违反本办法的,干预、阻挠执行本办法的,打击报复执行本办法的有关人员的,均属违纪行为,有关组织和人员应向上级党委、纪委报告,上级党委、纪委应迅速查明情况,责令予以纠正,并按照有关党纪条规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近日,新修订《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正式,较上一版本,新增1条,修改25条,整合2条。经过近一周的初步学习,有关学习心得如下:
新 精 神
充分体现党的的精神,以及党的十八大以来纪律建设理论、实践、制度创新成果。
比如,新《条例》全面贯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精神,继承了党章中关于纪律建设的相关内容,把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指导思想,把坚决维护以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把党章和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的要求细化具体化。
比如,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七次全会上强调,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在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得到了一些重要启示。其中之一,就是坚持高标准和守底线相统一。
又比如,在第五条,把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写入到党章中后,也写入到了新《条例》。
再比如,新《条例》在第一编中就强调,把牢固树立“四个意识”作为总前提。
守 正 出 新
党的纪检监察工作必须要坚持守正出新。党的和《党章》中,明确了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群众纪律、生活纪律等六大纪律。在本次修订《条例》工作中,坚持和继承了六大纪律的分类。但在此基础上,又根据近年来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巡视巡察等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对一些具体违纪行为调整了表述。
比如,在第四条,关于党的纪律处分工作应当坚持的原则方面,在“抓早抓小”的基础上增加了“防微杜渐”。
比如,第九条,“对于违犯党的纪律的党组织,上级党组织应当责令其作出检查或者进行通报批评”,明确了上级党组织对下级党组织违犯党的纪律承担作出处理的责任。
又比如,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对撤销职务的表述进行了修改,明确是撤销一个、多个,还是全部,特别是对在党外担任职务的,应该建议予以同时撤销。强调“开除党籍的,不得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既体现全面从严治党,也体现了党组织应对推荐担任党外职务的干部要从严要求和负责。
又比如,第十九条,明确了形态转换中,第二种形态转换为第一种形态后,可以实施处理方式更加多样,第一次在纪律处分中体现了形态转换的概念;第二十条强调了“拒不上交或者退赔违纪所得”属于从中或者加重情形,与从轻或者减轻情形相匹配,同时,增加该情形也体现了对违纪党员在被审查调查态度的衡量。
再比如,将两个责任从工作纪律调整到政治纪律,正是源于全面从严治党,在于逐级压实两个责任。
再比如,第六十八条的规定,领导干部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错误思想,放任不管、搞无原则一团和气要受处分,同时明确了领导干部承担的报告、抵制、斗争的责任,这也回应了第五十四条,需要报告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时 代 特 征
党纪处分条例和党员负面清单必须体现时代的特征。
比如,单独用一款写了重点查处的腐败案件——“重点查处党的十八大以来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交织的腐败案件,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问题”,凸显纪律整饬的时代性。
比如,明确了“不收敛、不收手的”属于重点查处的问题,不再作为从中或加重的情形,体现了“反腐败斗争压倒性态势已经形成”的特征,也更加合理。
又比如,第七十五条,回应了党的十八大以来查处的几起重大贿选案,第七十六条的修改,则基于审查调查和中央巡视发现在干部选拔方面的主要问题。
又比如,第八十五条强调了党员干部必须做到哪些,这在负面清单的纪律处分条例中是第一次出现。
又比如,第八十八条、八十九条关于“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行业产品”的表述、第九十条关于民间借贷和金融活动的表述,符合目前金融行业高速发展的社会时代特征。
再比如,第九十四条,关于“企业重组改制、定向增发、兼并投资、土地出让”的表述等,体现了新时代经济活动和权力经济交互的特征。
再比如,第一百一十七条,中央明确提出“把补短板作为当前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终点任务,加大基础设施领域补短板的力度”,新条例紧扣要求,明确了加大对盲目举债、铺摊子、上项目、搞“形象工作”“政绩工程”的处理。
再比如,第一百二十五条,明确的从重处分,呼应党中央提出的加强调研工作,确保调研汇报工作能够听到实话、了解实情、解决问题。
细 化
四是对一些具体问题进行了细化和明确。
比如,对从轻、减轻的情形进行了修订,顺序是:主动交代、如实说明、检举属实、挽回损失和消除影响、上交违纪所得、其他立功表现。
比如,第七十条,党的民主集中制有六条原则,本条中列出的四种情形,恰恰是违反了服从原则、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原则、三重一大原则,以及法不责众思想。
又比如,第七十三条的修改,就个人事项报告问题,明确了瞒报的主观性。
又比如,第一百一十二条、一百一十四条、一百一十五条等,事关人民群众的幸福感、获得感,明确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和作风问题的主要表象有哪些,这些将是着力解决的问题,回应了“人民反对什么、痛恨什么,我们就着力解决什么”。
再比如,第一百一十六条、一百二十二条,剑指“四风”“四不”,把这些不正之风的形象刻画出来。
再比如,第一百二十七条,明确了对打听案情的处理,对党员领导干部的要求又更进了一步。
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进一步完善了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分类和概括,更加突出政治纪律的重要性。关于政治纪律的要求,共有185次讲话中明确提出了要求,对一些重要的提法,总结如下:
1、 遵守党的政治纪律,最核心的,就是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自觉维护中央权威。同党中央保持一致不是一个空洞口号,而是一个重大政治原则。在指导思想和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关系全局的重大原则问题上,全党必须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2、 要防止和克服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本位主义,决不允许‘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决不允许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决不允许在贯彻执行中央决策部署上打折扣、做选择、搞变通。
3、 决不允许散布违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意见,决不允许公开发表违背中央决定的言论,决不允许泄露党和国家秘密,决不允许参与各种非法组织和非法活动,决不允许制造、传播政治谣言及丑化党和国家形象的言论。(见第五十七条、五十八条、五十九条、六十条、六十一条、六十二条、六十三条。)
4、 作为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在涉及重大问题、重要事项时按规定向组织请示报告,这是必须遵守的规矩,也是检验一名干部合格不合格的试金石。领导干部个人事项报告制度是请示报告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要在一定比例中抽查,如果填的和实际情况不一样,就要说清楚为什么,不能糊弄党组织。省部级领导干部离婚、再婚要不要报告?身边人出现重大问题要不要报告?当然要报,第一时间就要报告,要报告发生了什么事,报告是什么原因。不要突然来了一个网上信息,我们不知真假,再去核实就被动了。光知道没有报告不行,还要问清楚为什么不报告。到了一定程度就要派纪委去了解情况。
5、 执行组织纪律就要明确,哪些事能做、哪些事不能做,哪些事该这样做、哪些事该那样做,哪些事可以个人对组织或组织对个人、哪些事必须组织对组织,哪些事可以简化程序、哪些事只能按程序办,哪些事该发扬民主、哪些事该坚持集中,哪些事由自己决定、哪些事该请示报告,都要规定得明明白白。对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拒不执行或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决定、个人或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的,对在党内搞非组织活动、破坏党的团结统一的,对不严格执行请示报告等组织制度的,对长期不参加党组织活动、不能履行党员义务的,必须及时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要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特别是总书记指出的七个有之:在这种观念支配下,一些人无视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为了自己的所谓仕途,为了自己的所谓影响力,搞任人唯亲、排斥异己的有之,搞团团伙伙、拉帮结派的有之,搞匿名诬告、制造谣言的有之,搞收买人心、拉动选票的有之,搞封官许愿、弹冠相庆的有之,搞自行其是、阳奉阴违的有之,搞尾大不掉、妄议中央的也有之。
新《条例》,在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表述方面,正是贯彻落实了总书记的重要讲话精神,参考了七个有之的分类。
(1)任人唯亲——在干部选拔工作中不问人的品德和才能,以与自己的情感好坏、关系亲疏为标准,选拔关系亲密的人。排除异己——排除、清除和自己意见不同或不属于自己小集团派系的人。
(2)团团伙伙、拉帮结派——搞小团体势力、维护小团体利益,破坏大局和整体利益、长远利益,是党和人民事业的毒瘤。既有裙带关系维系的家族山头,也有地域关系形成的老乡圈子;既有某种共同经历形成的“同事帮”“同学帮”“战友帮”;也有金钱关系搭建的各种利益链;既有政治上互相依附的团团伙伙,还有极少数高级干部政治野心膨胀,权欲熏心,搞结党营私、谋取权位的政治阴谋活动;有在主政的地方搞小山头、拉小圈子,建“独立王国”,有“搭天线”“抱大腿”,营造“权利山林”;有拉关系、找门路、搞权力“俱乐部”;有当门客、充门宦、搞门附。见第四十八条、四十九条、五十条、五十一条、六十四条。
(3)匿名诬告——少数党员干部由于个人私利或派性,出于不可告人的目的,通过向纪检机关写匿名信,有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据,诬告诽谤他人、设计陷害他人。制造谣言——没有相应事实基础,捏造言论,并通过一定手段推动传播。或望风捕影、夸大事实;或断章取义、歪曲事实;或杜撰虚构、伪造事实;或挟嫌告状、打击报复;或张冠李戴、嫁祸他人。见第五十二条、五十三条
(4)收买人心、拉动选票——在换届选举和选拔任用干部工作中,少数人为自己活自己的人能够当选或提拔,不择手段拉拢选举人或推荐人。有的不直接出面而是授意他人向选举人和推荐人游说,请他们投票或推荐时“多多关照”;有的封官许愿,搞权权、权前幕后交易,千方百计拉拢选举人和推荐人;有的请客送礼,用金钱贿赂选举人和推荐人;有的甚至公安施压,胁迫选举人或推荐人选举自己或者自己的人。
(5)封官许愿——分封官职,承许将来给人以利益、好处,以名利地位拉拢引诱人搞小圈子、小团体。相弹冠庆——同伙升官了,自己一定会得到提携,于是把帽子拿出来,弹掉上面的灰尘,踌躇满志地等待提携。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组织部、XX省委组织部关于做好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专项整治工作要求,从严监督管理干部,切实解决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推动党员领导干部对党忠诚将政治,清正廉洁知敬畏,全面提升我单位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工作的质量和水平,根据省委组织部《关于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有关要求,结合我单位实际,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专项整治工作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结果处理办法》两项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为依据,坚持从严管理、从严监督、从严要求;坚持依规依纪、实事求是,准确把握政策界限,精准科学认定和处理问题,防止简单化;坚持积极稳妥、标本兼治,既严肃处理领导干部不如实报告问题和贯彻执行报告制度不力等问题,又着力完善相关制度机制,促进各级党组织和人事部门提高制度执行力,促进领导干部对党忠诚老实和廉洁从政。总结完善。要总结专项整治工作中好的做法和经验,举一反三,进一步完善细化政策规定和工作制度,堵塞漏洞,健全工作机制。重点围绕压实主体责任、规范集中填报、严格执行查核规定和精准科学认定处理、统一查核验证政策标准和工作程序等,完善相关制度措施,使报告制度落实责任更加明确,工作程序更加规范,认定处理更加精准科学。
二、整治任务及整改措施
专项整治工作主要检视和整改2019年以来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包括随机抽查、重点查核、查核验证、巡视巡察等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并与做好今年的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工作结合起来,重点针对以下五个方面突出问题集中开展整治。
(一)整治党委(党组)贯彻执行两项法规不力,重视不够,把关不严,所在地方、部门或单位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情况与查核结果不一致的比例较高等问题
整改措施:一是强化学习培训,提高政治站位。将两项法规纳入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和各基层党组织学习篇目,同时,结合疫情防控实际,采取集中学习和自行学习相结合方式,切实从思想上高度重视填报工作;二是剖析典型案例,做到警示到位。开展个人有关事项集中报告。领导干部需按照中组部规定报告本人婚姻变化及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从业等事项和收入、房产、投资等事项。除此之外,领导干部如有需向组织报告的其他事项,均可在“个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一栏中填报(责任单位:区委组织部;配合单位:联合核查小组各成员单位;责任人:区管领导干部)。
(二)建立廉洁从政信息档案。
建立综合体现干部政治品质、道德品行、作风表现、廉洁自律、负面信息等情况的廉洁从政信息档案,具体包括:个人基本情况,本人、配偶及共同生活的子女资产情况,本人及家属参与民间金融情况,本人、配偶、子女出国(境)情况,其他重大事项报告情况,岗位廉政风险排查情况,操办婚丧喜庆和违规、违纪、违法情况,信访投诉情况和审计问题情况,负面信息情况等方面的信息档案(责任单位:区纪委;责任单位:各街道党工委、乡镇单位、区直各单位党委〈党组〉)。
(三)实行重要事项即时请示报告。
除需事先请示的重要事项外,领导干部在发生以下重要事项的1个月内,应主动向区委组织部如实报告相关情况,并在年终时将相关事项汇总填报到个人有关事项报告中。主要包括领导干部严重病情、伤情情况,离岗动向不明、婚姻变化等情况,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被追究刑事责任情况,参与操办的本人及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的办理情况及其他个人主动报送的信息(责任单位〈责任人〉:各街道〈乡镇〉、区直各单位及区管领导干部)
三、实施步骤
(一)个人报告阶段(2月上旬至2月底)。
各单位根据区纪委、区委组织部通知要求分别填报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廉洁从政信息报告表,并结合日常工作开展重要事项请示报告。近期拟提拔为副科级及以上干部、拟列入后备干部人选对象、拟转任重要岗位对象,根据干部选拔任用工作需要,另行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二)信息核查阶段(3月上旬至5月底)。
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核查结合日常重要事项请示报告情况进行,分为重点抽查核实和随机抽查核实。重点抽查核实,对象为近期拟提拔为副科级及以上干部、拟列入后备干部人选对象、拟转任重要岗位对象等;随机抽查核实比例为区管领导干部总数的10%。廉洁从政信息档案的抽查,由区纪委结合信访投诉件核查、纪律审查工作进行核实。
(三)整改处置阶段(6月上旬至6月底)。
领导干部应对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廉洁从政信息档案、重要事项请示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对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不如实报告或隐瞒不报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四、工作要求
(一)如实报告。
领导干部要以对党忠诚、对自已负责的态度,如实主动填报个人有关事项、廉洁从政信息,及时请示报告重要事项。其中,2016年度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按“首次填报”要求,全面、如实填报各项内容,以前年度如有漏报事项可一并补报,不予追究。
(二)严格核查。
建立领导干部有关事项报告联合核查工作机制,成立由区委组织部牵头,区纪委(监察局)、区法院、区检察院、公安洞头分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地税)局、区国土资源局、区市场监管局、区金融办等单位参与的联合核查小组。联合核查小组负责协调开展核查工作,及时沟通信息,交流情况,研究问题,提出意见建议,主要审核信息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严肃换届纪律、加强换届风气监督,是换届工作顺利开展的有力保证,是营造清明、清正、清新换届风气的前提保障。小编整理了在领导班子换届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稿模板,希望大家喜欢。
同志们:
按照会议安排,我就严肃换届纪律、加强换届风气监督有关工作,讲四点意见。
一、深化思想认识,压紧压实政治责任
要求各级党委要谋划好、组织好换届,层层压实责任,确保风清气正;。各级各部门特别是一把手;要从讲政治的高度来审视和对待换届工作,坚决扛起政治责任,把执行换届纪律作为履行管党治党主体责任的重要内容,不折不扣抓好落实。
一是深刻认识换届监督的重大意义。今年是集中换届之年,是十四五;规划的开局起步之年,干部队伍质量怎么样,直接关系着我市今后五年的事业发展。针尖大的窟窿能透过斗大的风;,权力一旦失去监督必然导致腐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一定要从政治、战略和全局的高度来认识和把握,始终把换届工作全过程置于有效监督之下,充分发挥监督保障执行的作用,确保换届风清气正。
二是压紧压实各级党委主体责任。今年,**书记在省纪委十一届五次全会上强调今后一个地方或单位再发生类似南充拉票贿选案的问题,要对党委主要负责人进行问责;。当前,我市广大党员干部的纪律规矩意识进一步增强,但同时要清醒认识到,干扰换届的风险隐患尚未完全消除,决不能心存侥幸、麻痹大意。全市各级党委特别是党委书记要切实担负起第一责任人责任,坚持换届风气亲自抓,把严肃换届纪律、加强换届风气监督与换届工作同谋划、同部署、同落实,打好防范化解换届风险隐患的总体战、提前战、主动战。
三是各责任主体要齐抓共管形成合力。一方面,监督对象涉及党员干部、党外干部、两代表一委员等等,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宣传、统战、政法等部门以及人大常委会党组、政府党组、政协党组要立足职责定位,分工负责,严格落实换届风气监督责任制。另一方面,要加强协作配合、齐抓共管,真正做到思想上合心、工作上合力、行动上合拍,确保换届工作圆满完成。全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强化政治担当,立即开展问题线索大起底,坚决落实纪检监察机关意见必听、反映问题线索具体且有可查性的信访举报必查要求,为党选人用人把好政治关和廉洁关,防止带病提拔;。换届干部调整量大、时间集中,党风廉政意见出具任务相当繁重,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既要严格标准,时间服从质量;,又要提高效率,防止久拖不复;。
二、加强纪法教育,提前亮底线明红线
坚持教育在先、警示在先、预防在先,要把换届工作的重要意义讲清楚,把换届政策和要求讲清楚,把换届的纪律和规矩讲清楚,提前打好预防针;。
一是结合XXX,加强思想政治教育。涉及到岗位调整的党员干部,能否正确对待自身的进退留转,直接关系着换届风气。各级一把手;,要广泛开展谈心谈话,特别要与重点岗位的党员干部进行专题谈心谈话,结合当前XXX,以老一辈革命领导人的风范和事迹,教育引导党员干部讲政治、顾大局、守规矩,正确处理个人与组织的关系。要加强换届纪律宣传,让干部群众参与监督。
二是结合党章党规党纪,加强换届纪律教育。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中央组织部联合下发的《关于严肃换届纪律加强换届风气监督的通知》,明确提出了换届纪律十个严禁、十个一律;。省委也明确提出四个必须;。各级各部门要通过中心组学习、专题党课、集中培训等多种方式,扎实开展换届纪律专题学习教育,深入学习换届政策法规和纪律要求,要将换届纪律相关规定印送相关领导干部和有关人员,做到人手一册,全覆盖引导党员干部增强遵规守纪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律。
三是结合典型案例通报,深入开展警示教育。在选举前,各级各单位要再次组织广大党员干部集中学习湖南衡阳破坏选举案、辽宁和南充拉票贿选案通报,以案为鉴、警钟长鸣。在选举期间,要组织干部群众集中观看严肃换届纪律警示教育专题片,促使广大党员干部从中深刻汲取教训、引以为戒,自觉做到遵规守纪。
三、提升监督质效,做实做细过程监督
换届工作政策性强、工作量大、涉及面广,要强化问题意识,清除监督死角,把换届工作的全过程全方位置于有效监督之下,不断提升监督质效。
一方面要深化精准监督。各级党委要加强分析研判,紧盯重点地区、关键环节和薄弱部位,对换届风气问题进行风险排查,提升监督的精准性和有效性。要聚焦关键少数;。从南充拉票贿选等典型案件可以看出,各级领导干部和有关工作人员是换届纪律监督的重点,要坚决抓住关键少数;,做到有的放矢、精准监督。要紧盯关键环节。把严格监督贯穿干部提名、推荐、考察、公示和选举等各个关键环节,做到提前预判,分类施策。如,考察期间,要认真了解考察对象遵守换届纪律情况;选举期间,要注重对投票环节和会风会纪进行现场监督。
另一方面要做实全程监督。换届工作推进到哪一步,纪律监督就跟进到哪一步。要对换届政策和制度规定执行情况跟进监督,确保换届政策、选拔任用工作程序、任前事项报告、全程纪实等制度有效执行。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认真落实省委、市委部署要求,同组织部门协同联动,紧盯换届风气开展巡回督查、重点督查。同时,把换届风气和遵守换届纪律情况纳入巡察重要内容,确保换届工作有序平稳进行。
四、坚持严查快办,保持惩治高压态势
对违反换届纪律的行为要零容忍;,让投机钻营者无机可乘,让心存侥幸者付出代价,让触犯法纪者受到惩处。
一是渠道要畅;。换届期间,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信访工作,充分利用信访、12380;举报受理平台,实时监测和研判换届风气状况,及时采取针对性措施,防范于未然。对反映违反换届纪律的检举控告,市、县(市、区)纪委监委信访室要统一登记、建立台账、及时处置,重大、敏感信访举报和突出性事件要第一时间报告。要及时回应群众关切,坚决防范负面舆情。
二是核查要快;。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部门要建立健全快查快结机制,在各级党委的领导下,密切配合,对发现或者收到的拉帮结派、拉票贿选、买官卖官等违反换届纪律的问题线索实行优先办理,做到有案必查、查实必处、失责必究。党的报告强调反腐败要坚持行贿受贿一起查;,换届工作同样如此,凡是参与、帮助他人拉票贿选的,也要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三是惩治要严;。在高压态势下,仍对换届纪律置若罔闻、顶风违纪特别是拉票贿选的,一经查实,要依照有关规定从重加重处理,一律点名道姓通报曝光;涉嫌犯罪的,一律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从历届的经验看,换届期间往往也是诬告陷害、打击报复行为的集中高发期,全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XXX市纪委监委失实检举控告澄清工作实施办法》,严肃查处诬告陷害行为,为受到不实举报的党员干部澄清是非,旗帜鲜明为忠诚干净担当的干部撑腰鼓劲。
同志们,严肃换届纪律、加强换届风气监督,是换届工作顺利开展的有力保证,是营造清明、清正、清新换届风气的前提保障。大家要在思想上真重视,在行动上真落实,确保顺利完成换届任务。
一是《准则》中对党员干部的要求突出注重家风。把党员领导干部修身齐家摆在重要的位置,重点要做好“四个必须”。即,中国共产党全体党员和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坚定共产主义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根本宗旨,必须继承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必须自觉培养高尚道德情操,努力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廉洁自律,接受监督,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这些要求与总书记在今年党中央、国务院举行的春节团拜会上,对家庭建设问题的生动论述中提出的。“不论时生多大变化,不论生活格局发生多大变化,我们都要重视家庭建设,注重家庭、注重家教、注重家风。”每一位领导干部都应认识到自己的家风不是小事,不是家庭私事,而是干部作风的重要体现,带头重视家庭建设,注重家教家风,带动“千!千万万个家庭成为国家发展、民族进步、社会和谐的重要基点”。党员干部“四个必须”与总书记对家风建设“三个注重”的思想是一脉相承的,更好地诠释了党员干部修身齐家的重要性。
二是《准则》覆盖所有中共党员,普通党员纳入管理不留死角。此前,《准则》的全名是《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很明显,主要针对的是党员领导干部。此次修订后,名称变为《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所针对的对象覆盖了全体党员,也就是说,普通党员也被纳入到了《准则》的覆盖范围。从近年查的案件来看,小官巨贪的案例很是普遍,“小官”身份与巨额贪污数字之间的强烈反差,为百姓痛恨。“小官大贪”贪腐行为多发生在群众身边,是近年来打击腐败的重点之一。
三是突出政治纪律,严惩拉帮结派等违反政治规矩行为。对于《条例》来说,突出政治规矩是又一亮点。把政治纪律、政治规矩和组织纪律列在突出位置,明确增加了拉帮结派、对抗组织审查、搞无原则一团和气等违反政治纪律条款,把非组织活动、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不执行请示报告制度、不如实报告个人事项等列入违反组织纪律要求中。拉帮结派、对抗组织审查、搞无原则一团和气等。把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放在新修订的《条例》中,有它的特殊历史背景。十以后,以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高举反腐大旗帜,坚持“老虎”和“苍蝇”一起,反腐无,一批大“老虎”纷纷落马。拉帮结派、搞圈子文化,教训十分深刻;“对抗组织审查”的案例,也不鲜见,所以在新版条例增加了“拉帮结派”等“负面清单”,有利于解决党员对组织忠诚这个根本问题;对于违反组织纪律,也有教训。即非组织活动、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不执行请示报告制度,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等,新版条例突出了“非组织活动”“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等新问题,强调要忠诚于组织,要向组织讲真话、报实情。从以案件中,我们可以得出中央修改《条例》,有它的原因和历史教训,并且从这些教训深刻的案件中,得出的新纪律约束与规定,切实把纪律挺在前面。
第一条检查中国共产党内违纪案件是中国共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的一项重要工作,是严肃党纪的中心环节。为使案件检查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国共产程有关规定,结合案件检查工作的实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案件检查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通过执纪办案,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保护改革开放,促进经济发展,保证党的基本路线的贯彻执行。
第三条纪检机关依照和本条例行使案件检查权,不受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的干涉。
第四条案件检查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党纪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第五条案件检查要坚持在党的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对任何党员和党组织违犯党的纪律的行为,都必须依据本条例进行检查。
第六条案件检查要依靠党的各级组织,走群众路线,加强纪检系统内部以及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
第七条案件检查要贯彻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达到既维护党纪的严肃性,又教育本人和广大党员的目的。
第八条案件检查中,要切实保障党员包括被检查的党员行使所赋予的各项权利。
第九条案件检查实行分级办理、各负其责的工作制度。
第二章受理和初步核实
第十条纪检机关对检举、控告以及发现的下列违纪问题,予以受理:
(一)同级党委委员、纪委委员的违纪问题;
(二)属上级党委管理在本地区、本部门工作的党员干部的违纪问题;
(三)同级党委管理的党员干部的违纪问题;
(四)下一级党组织的违纪问题;
(五)领导交办的反映其他党员和党组织的违纪问题。
属下级党委管理的党员和党组织重大、典型的违纪问题,必要时也可以受理。
第十一条纪检机关受理反映党员或党组织的违纪问题后,应根据情况决定是否进行初步核实。需初步核实的,应及时派人进行,必要时也可委托下级纪检机关办理。
第十二条初步核实的任务是,了解所反映的主要问题是否存在,为立案与否提供依据。
第十三条初步核实可以采用本条例第二十八条中(一)、(二)、(三)、(四)、(五)、(八)的方法收集证据。
第十四条初步核实后,由参与核实的人员写出初步核实情况报告,纪检机关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处理:
(一)反映问题失实的,应向被反映人所在单位党组织说明情况,必要时还应向被反映人说明情况或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
(二)有违纪事实,但情节轻微,不需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建议有关党组织作出恰当处理;
(三)确有违纪事实,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应予立案。
第**条初步核实的时限为两个月,必要时可延长一个月。重大或复杂的问题,在延长期内仍不能初核完毕的,经批准后可再适当延长。
第三章立案
第十六条对检举、控告以及发现的党员或党组织的违纪问题,经初步核实,确有违纪事实,并需追究党纪责任的,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立案手续。
第十七条对党员的违纪问题,实行分级立案。
(一)党的中央委员会委员、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违犯党纪的问题,由中央纪委报请中央批准立案。
(二)党的中央以下各级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基层党委、纪委为书记、副书记)违犯党纪的问题,与党委常务
委员同职级的党委委员违犯党纪的问题,由上一级纪委决定立案,上一级纪委在决定立案前,应征求同级党委的意见。其他委员违犯党纪的问题,由同级纪委报请同级党委批准立案。
(三)其他党员干部违犯党纪的问题,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应的纪委或纪工委、纪检组决定立案,在决定立案前应征求同级党委或党工委、党组的意见。未设立纪委或纪工委、纪检组的,由相应的党委或党工委、党组决定立案。
(四)不是干部的党员违犯党纪的问题,由基层纪委决定立案。未设立纪委的,由基层党委决定立案。
第十八条党的关系在地方、干部任免权限在主管部门的党员干部违犯党纪的问题,除另有规定的外,一般由地方纪检机关决定立案。
若地方纪检机关认为由部门纪检机关立案更为适宜的,经协商可由部门纪检机关立案;根据规定应由部门纪检机关立案的违纪问题,经协商也可由地方纪检机关立案。
第十九条对于党组织严重违犯党纪的问题,由上一级纪检机关报请同级党委批准立案,再上一级纪委在征求同级党委意见后也可直接决定立案。
第二十条属于下级纪检机关立案范围的重大违纪问题,必要时上级纪检机关可直接决定立案。
第二十一条上级纪检机关发现应由下级纪检机关立案的违纪问题,可责成下级纪检机关予以立案。
第二十二条凡需立案的,应写出立案呈批报告,并附检举材料和初步核实情况报告,按立案批准权限呈报审批。
立案审批时限不得超过一个月。
经批准立案的案件,纪检机关应通报同级党委组织部门。
第四章调查
第二十三条对已经立案的案件,立案机关应根据案情组织调查组。
第二十四条调查组要熟悉案情,了解与案件有关的政策、规定,研究制订调查方案,并将立案决定通知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
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应积极支持办案工作,加强对被调查人和案件知情人的教育。未经立案机关或调查组同意,不得批准被调查人出境、出国、出差,或对其进行调动、提拔、奖励。
第二**条调查开始时,在一般情况下,调查组应会同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与被调查人谈话,宣布立案决定和应遵守的纪律,要求其正确对待组织调查。调查中,应认真听取被调查人的陈述和意见,做好思想教育工作。
第二十六条调查组认为被调查的党员干部确犯有严重错误,已不适宜担任现任职务或妨碍案件调查时,可建议对其采取停职检查措施。停止党内职务,属党委批准立案的,停职检查由党委决定;属纪检机关直接立案的,停职检查由纪检机关征求同级党委意见后决定。停止党外职务的,由纪检机关向有关党外组织提出建议。
第二十七条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证据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受侵害人的陈述、被调查人的陈述、视听材料、现场笔录、鉴定结论和勘验、检查笔录。证据应经过鉴别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二十八条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组织和个人都有提供证据的义务。调查组有权按照规定程序,采取以下措施调查取证,有关组织和个人必须如实提供证据,不得拒绝和阻挠。
(一)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文件、资料、账册、单据、会议记录、工作笔记等书面材料;
(二)要求有关组织提供与案件有关的文件、资料等书面材料以及其他必要的情况;
(三)要求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案件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
(四)必要时可以对与案件有关的人员和事项,进行录音、拍照、摄像;
(五)对案件所涉及的专门性问题,提请有关的专门机构或人员作出鉴定结论;
(六)经县级以上(含县级)纪检机关负责人批准,暂予扣留、封存可以证明违纪行为的文件、资料、账册、单据、物品和非法所得;
(七)经县级以上(含县级)纪检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对被调查对象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进行查核,并可以通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暂停支付;
(八)收集其他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证据。
第二十九条调查取证要做到:
(一)收集物证、书证,应尽量收取原物、原件;不能收取原物、原件的,也可拍照、复制,但须注明保存单位和出处,书证还须由原件的保存单位或个人签字、盖章。
(二)收集证言,应对出证人提出要求,讲明责任。证言材料要一人一证,可由证人书写,也可由调查人员作笔录,并经本人认可。所有证言材料应注明证人身份、出证时间,并由证人签字、盖章或押樱证人要求对原证作出部分或全部更改时,应重新出证并注明更改原因,但不退原证。与证人谈话,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收集被侵害人的陈述、被调查人的陈述,适用本项规定。
(三)对于有关机关移送的调查材料,必须认真审核,经调查人员认定后才可作证据使用。
第三十条调查中,如需公安、司法机关和其他执法部门等提供与违纪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有关机关应予积极配合。
第三十一条应认真鉴别证据,严防伪证、错证。发现证据存在疑点或含糊不清的,应重新取证或补证。
第三十二条认定错误事实须有确实、充分的证据。只有被调查人的交待,而无其他证据或无法查证的,不能认定;被调查人拒不承认而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
第三十三条调查组应将所认定的错误事实写成错误事实材料与被调查人进行核对。对被调查人的合理意见应予采纳,必要时还应作补充调查;对不合理的意见,应写出有事实根据的说明。
被调查人应在错误事实材料上签署意见。对拒不签署意见的,由调查组在错误事实材料上注明。
第三十四条调查取证基本结束后,调查组应经过集体讨论,写出调查报告。调查报告的基本内容是:立案依据,主要错误事实及性质;有关人员的责任;被调查人对错误的态度;处理建议。对调查否定的问题应交待清楚。对难以认定的重要问题用写实的方法予以反映。调查报告须由调查组全体成员签名。
如调查组内部对错误性质、有关人员的责任及处理建议等有较大分歧,经过讨论仍不能一致时,应按调查组长的意见写出调查报告。但对不同意见应在报告中作适当反映,或另以书面形式反映。
调查组应将调查报告的主要内容向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通报,并征求意见。
第三**条调查中,发现检举人确属诬告或证人出具伪证等妨碍案件检查的行为,应予追究。
第三十六条要保护办案人、检举人、证人。对上述人员进行诬告陷害、打击报复的,应予追究。
第三十七条调查中,若发现违纪党员同时又触犯刑律,应适时将案件材料移送有关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八条调查结束后,调查组要总结工作,并应协助发案单位党组织总结经验教训。
第三十九条案件调查的时限为三个月,必要时可延长一个月。案情重大或复杂的案件,在延长期内仍不能查结的,可报经立案机关批准后延长调查时间。
第五章移送审理
第四十条凡属立案调查需追究党纪责任的案件,调查终结后,都要移送审理。
个别重大复杂的案件,调查过程中,可提前介入审理。
第四十一条移送审理时,应移送下列材料,并办交接手续:
(一)分管领导同意移送审理的批示;
(二)立案依据;
(三)调查报告和承办纪检室的意见;
(四)全部证据材料;
(五)与被调查人见面的错误事实材料;
(六)被调查人对错误事实材料的书面意见和检讨材料;
(七)调查组对被调查人意见的说明。
第四十二条案件经审理并报本级纪委常委会讨论后,应将调查报告、被调查人对错误事实材料的书面意见和检讨材料以及
调查组对被调查人意见的说明材料的复制件,送交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作出处理决定。
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应在一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并按照处分党员的批准权限呈报审批。
特殊情况下,由县以上纪检机关直接作出处分决定的,事前应征求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的意见。
第四十三条审理过程中,发现证据不足的,应予补证;认为案件主要事实不清的,应补充调查。
第四十四条对公安、司法机关已处理的案件中所涉及的党员,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由纪检机关直接审理。如需进一步调查的,应由纪检机关办理立案手续。
第六章对办案人员的要求
第四**条办案人员应遵守以下纪律:
(一)不准对被调查人或有关人员采取违犯或国家法律的手段;
(二)不准泄露案情,扩散证据材料;
(三)不准伪造、篡改、隐匿、销毁证据,故意夸大或缩小案情;
(四)不准接受与案件有关人员的财物和其他利益。
第四十六条办案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被调查人、检举人及其他与案件有关的人员也有权要求回避:
(一)是本案被调查人的近亲属;
(二)是本案的检举人、主要证人;
(三)本人或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四)与本案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查处案件的。
办案人员的回避,由纪检机关有关负责人决定。
对办案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办案人员不停止对案件的调查。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条例是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的规则,各级党组织和纪检机关都必须严格执行。
第四十八条中国人民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的案件检查工作,军委纪委可参照本条例的精神作出规定,报中央军委批准施行,并报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备案。
×年×月至×年×月,我担任××区委常委、区委办主任:×年×月至×年×月我担任××区委常委、宣传部部长;×年×月至今,我担任××区委常委、纪委书记,主持纪委全面工作。
五年来,本人在市委和区委的正确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和历次全会精神,深入学习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中央、省委、市委和区委关于宣传、反腐倡廉工作的决策部署,围绕中心工作,倡导社会新风,聚焦监督执纪问责,分管工作取得显著成效。××区先后被评为全省优化发展环境工作先进单位、纪检监察案件审理工作先进集体、基层信访举报工作先进单位;全市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先进单位、优化发展环境工作先进单位、服务企业活动先进单位、××日报新闻报道先进单位;×年、×年被评为全市纪检监察工作先进单位;连续四年被评为全市基层信访举报工作先进单位、案件管理工作先进单位、调研法规工作先进单位、反腐倡廉新闻宣传工作先进单位。现将五年来本人的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加强党性修养,狠抓理论学习,自身思想政治水平实现新提升
一是加强党性修养。始终坚持以更强的党性意识、政治觉悟和组织观念要求自己,把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摆在更加重要位置,认真学习《党章》、《廉洁自律准则》和《党纪处分条例》,不断强化自身纪律意识,把党章和党纪刻印在心,努力形成尊崇党章、遵守党纪的良好习惯。认真落实领导干部报告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围绕对党忠诚、履行管党治党政治责任、遵守党的纪律,加大对政治纪律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坚决纠正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行为。认真落实《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开展换届纪律监督检查,推动形成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二是狠抓政治理论学习。认真学习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中央、省委、市委和区委关于宣传、反腐倡廉工作部署。积极参加区委中心组学习和支部学习,开展理论研讨,撰写心得体会。在市级以上媒体刊登廉政文章×篇。深入办事处、区直部门、辖区企业院所开展调研,掌握区委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向市纪委上报调研文章×篇,调研信息×篇,被市级以上媒体采用×篇。三是深入开展系列主题专题教育。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三严三实;专题教育、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通过集中上党课、重温入党誓词、组织专题研讨,民主生活会,观看警示教育片等,聚焦对党忠诚、个人干净、敢于担当,查找问题和不足,不断改进工作作风。
二、聚焦主责主业,强化执纪监督,分管工作取得显著成效
×年×月至×年×月,我先后担任××区委常委、区委办公室主任,××区委常委、宣传部部长,担任××区委常委、办公室主任期间,认真履行参谋助手职责,文稿起草力求把握区委工作思路和领导意图,开展督查促进重点工作落实。发挥协调综合作用,做好区委机关文件审核,重大会议做到会场、会议通知、与会人员、后勤保障;四落实。对区委安排的工作,及时转办,督促结果;对基层和部门请示的事项,及时呈批,反馈意见;对部门之间需要沟通的问题,主动协调。担任××区委常委、宣传部部长期间,强化理论学习,开展区委中心组集中学习研讨活动×次,被市评为组织工作先进单位,全市学习贯彻党的十八九精神集中宣讲活动启动仪式暨首场报告会在××区举行。强化新闻宣传,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发表×篇,《今日××》出版×期,《××要闻》×期。强化网络舆情办理,完成网评文章×篇,办理网民诉求×件,办理网络舆情督办×件。强化文化建设,举办春节联欢晚会、元宵节音乐焰火晚会,举办文明大讲堂;专题讲座×余场,×万余人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活动。×年×月至今,我担任区委常委、纪委书记。按照中央、省委、市委和区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决策部署,强化监督执纪问责,坚持挺纪在前,反腐倡廉工作取得突出成绩、
(一)坚持高压传导,两个责任;落实更加有力。按照主体责任落实年;和生体贵任深化年;要求,对主体责任进行细化,制定区委主体责任清单,明确工作职责。下发落实两个责任;意见、落实两个责任;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办法、基层党风政风监督检查办法。通过落实主体责任目标考核、签订责任书、一案双查;等推动主体责任落实,下发纪工委(纪检组)监督责任负面清单,制定履行监督责任约谈制度,约谈区直单位主要领导×人,×次集中约谈办事处纪工委书记、纪检组组长(纪工委书记),×个区直单位主要领导向区纪委常委会述责述廉,对×名新任科级干部进行任前廉政谈话。在落实两个;责任、构建制度体系等方面建立健全制度×项,通过召开推进会督导等推动制度措施向制度成果转化。受理重大事项报告×项,发放《重大事项廉政提示函》×件。查办责任追究案件×起,问责×人,其中纪律处分×人,组织处理×人,点名道姓通报曝光问题×起。
(二)坚持肃纪正风,作风建设成果更加突出。深入开展严守政治纪律、严明政治规矩;专项治理,把检查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执行情况作为巡察监督和派驻监督的重点,加大对区委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共问责×人,其中纪律处分×人,组织处理×人。抓住重要时间节点,从严查处党员干部公款吃喝送礼、借婚丧嫁娶敛财、违规经商办企业等突出问题,编印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政策图解手册。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起,处理×人,其中纪律处分×组织处理×人,通报曝光英型问题×起。推进基层党风政风监督检查三督四查五保障"工作,开展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等专项治理。查处问题×件,问责×人,其中纪律处分×人、组织处理×人。
(三)坚持依纪依法,执纪审查成效更加显著。全区纪检监察机关共受理上级信访转办件×件,受理本级信访举报×件(次),共查办案件×起,给予党政纪处分×人,其中科级干部×人,一般干部×人,共谈话函询×人。按照五种处置方式分类处置、规范管理群众举报线索;制定规范市管区管干部问题线索管理办法;对历年信访办理情况进行集中检查。完善纪律审查协作区制度、案件集中研判制度、领导带头接访包案制度、办案谈话工作规定等制度。加强执纪审理,快审快结案件,严格落实处分决定执行,做好申诉复查工作。充分发挥反腐败协调小组作用,共移交问题线索×件,立案查处×件。重视中央和省委巡视组反馈意见整改,完成交办件×件,整改问题×个。
(四)坚持教育预防,廉洁从政行为更加规范。深化廉政教育。坚持正面引导,开展向×××同志学习活动,在市级以上媒体刊登廉政文章×篇。开展讲家史、立规矩、正家风、传家训;活动。面向基层干部举办专场警示夜校×场,区直各单位围绕廉政风险领域开展警示教育。编印基层党员干部违纪违法案例选编,下发典型案例通报、警示教育剖析材料×期。组建艺术团队×个,文艺骨干达×人。开展优秀戏剧《×××》、《×××》遇演活动,开展廉政文化六进;活动,被评为省级示范点×个、市级示范点×个、市级教育基地×个。利用互联网+;唱响网络宣传主旋律,充分发挥廉政××网站,微信、微博、手机报四位一体;宣传平台,及时通报典型案件,发送预警信息、开展党纪条规教育。
(五)坚持深化三转;,监督职能发挥更加充分。持续深化三转",区纪委执纪监督部门数量和人员编制数量分别占机关数量的×%和×%;参与的议事机构由×个减少至×个:对纪工委书记(纪检组组长)分工和兼职情况进行自查、规范和清理。新设立×家派驻机构,调整补充×名纪检组组长(纪工委书记),实现了全区派驻机构和派驻人员全覆盖。加强巡察监督,五人小组;、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听取巡察情况汇报,研究解决发现的重大问题。开展×轮常规巡察,巡察×个办事处,受理群众信访举报×件(次),下发整改通知书×份,转办交办问题事项×件,移交问题线索×件,党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人。
(六)坚持从严管理,队伍素质提升更加明显。在全区纪检监察系统建立绩效考核机制,实行请销假、公务外出双报告;、重大事项报告和回避、保密等制度;落实纪委班子成员包案下访、轮流接访制度;对纪检监察干部违纪问题零容忍、严查处,共问责×人,其中纪律处分×人,组织处理×人。认真学习《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论述摘编》、中纪委、省纪委、市纪委网站系列评论;参加中纪委、省纪委业务培训×批×人次,本级培训×次,实现了换届以来干部培训全覆盖。
三、围绕中心工作,强化履职担当,认真履行组织赋子的重要责任
一是摆正位置。保持较强的大局观念,坚持到位不越位,切实履行好执纪监督问责的职责,尽心尽力做好分管工作。二是创新思路。积极寻求落实区委决策的开创性举措,促进工作有创新、有突破;完善和明晰工作思路、突出工作重点、创新工作措施,做到事事有部署、有检查、有落实。三是勇于担当。与纪委班子成员共同研究工作落实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充分调动干部的工作积极性,对重点难点工作,深入现场督查指导,对重点工作敢抓敢管,在处理疑难问题时,能够沉着应对。四是维护团结。加强纪委班子政治和业务学习,自觉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发扬党内民主,对集体研究决定的事项,坚决贯彻落实,班子凝聚力不断增强。
四、坚持崇廉拒腐,持续转变作风,党员干部良好形象得到充分发挥
一是认真落实廉洁自律准则。严格按照《廉洁自律准则》要求,自觉培养高尚道德情操,廉洁自律,接受监督,保持先进性和纯洁性,做到勤政廉政。谦虚谨慎,宽以待人,管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允许他们擅权干政、谋取私利。二是依法依规办事。坚持依法履职,做到事实认定符合客观真相、办案过程符合程序公正、办案结果符合实体公正。坚持把秉公执纪、公平执纪、铁面执纪作为执纪执法原则,维护法纪的权威和公信力。三是严格落实责任。履行好纪委党风廉政建设的监督责任,担负起纪委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坚持一岗双责;,一案双查;。
参加领导干部个人事项填报学习心得体会
新修订的《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结果处理办法》(以下筒称《办法》),是以同志为核心,建立完善中国特色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进一步严明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坚定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干部监督的重大举措,也是实现干部自我监督的有效途径。我通过对《规定》和《办法》的学习,进一步加深了对报告有关事项的认识。向组织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表面上是组织对我们的严格要求,其实质却是体现组织对我们的关心和爱护。作为一名领导干部,学习贯彻执行《规定》和《办法》,核心就是要积极主动实事求是地向组织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对党忠诚老实,不是句口号。对于组织来说,自己的家产、家事不是个人隐私,党政领导干部报告个人事项,主动向组织“交底”,是遵守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保证清正廉洁的基本底线。
向组织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要积极主动。要把个人重大事项申报当成自查,在如实填报的同时,善于揽镜自照举一反三,及早发现苗头性问题,进行自我检查、自我修复、自我提升,常怀“如履薄冰”的敬畏之心。报告内容包括本人婚姻变化和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从业、个人收入、房产、投资等事项,可谓是又细微又深入,把领导干部个人的注意事项全部包括进去了其目的就在于时时处处约束领导干部,规范他们的行为,提醒他们的责任与担当,给他们打好预防针,在铁的纪律面前、筑起防腐堤坝,对法律法规心存敬畏,避免走出错误的第一步。
向组织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要做到忠诚老实。个人重大事项申报制度,是检测一个干部是否忠诚、干净的试金石。作为领导干部,应站在对党和组织忠诚的高度,对出台的新规做到学深学透、入脑入心。对个人、配偶、子女等各项情况心要逐一核对、如实填写,做到不弄虚作假、隐瞒不报,做个讲政治、守规矩的明白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