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强领导,健全机构,为依法行政奠定组织基础
依法行政工作开展以来,我乡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及时召开乡依法行政工作会议,成立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将依法行政和法律七进工作纳入了乡村干部目标管理考核和年度考核中,并下发了马家乡关于依法行政相关文件,组织干部参加行政办事程序会议,激发了干部依法行政的工作积极性,极大地提高了干部职工依法行政水平,并切实做到机构、人员、活动“三落实”。
二、宣传教育先行,抓好依法行政的宣传工作
坚持全方位、多渠道、多形式宣传,营造良好的宣传氛围。一是开展依法行政宣传月活动在主要街道、路口悬挂宣传横幅,向广大群众散发宣传手册,发放各类宣传资料3000多份,接受群众咨询1000多人次,使法治宣传工作具体化、细则化、深入化。二是开辟法制宣传专栏。新做法制宣传栏15个,要求各村至少每季刊出一期法制宣传板报,以多种形式向广大群众宣传和普及法律知识。三是召开依法行政专题会,为群众向领导小组反映问题、献计献策设置平台,并在乡设立投诉电话和投诉信箱,办理群众投诉、倾听群众意见和建议,均取得了较好的宣传教育、沟通和互动效果。
三、加强队伍建设,完善依法行政的良好运行体系
执法队伍建设关系到政府的形象,坚持依法行政,铸造新型行政执法机关,建立和培养一支高素质的执法队伍是首要前提。一是把好培训关。首先在干部成员中开展带头学、对照学,在干部中迅速掀起了依法行政工作的热潮,形成你追我赶的浓烈氛围。今年我乡共开展了行政办事程序学习十余次,对办事流程等进行了系统学习,机关干部针对如何正确执法都提出了新意见;同时,我们定期对我乡各行政执法部门的工作人员进行行政执法知识培训,内容主要有:强化纪律严明、令行禁止的作风;学习上级文件、规章制度和执法手册,贯彻依法行政理念和原则;学习国家公务员常识,提升公务员素质通过严格学习,努力铸造一支政治强、思想好、业务精、作风硬、纪律严、廉洁高效的执法队伍。
四、开展分线治理,全面推进,促进依法行政工作向纵深发展
依法治乡工作是一项庞大的社会系统工程,涉及面宽、政策性强。我乡根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行统筹安排,各尽其责、各司其职,广泛开展了分线治理,形成了齐抓依法治乡的局面。依法治乡工作,充分调动了全乡各村、各单位依法行政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各部门主动参与,充分发挥各自优势,提高了依法管理、依法行政水平,形成了全乡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网络化依法治乡工作格局,实现了治理保稳定,治理求发展的目标。
五、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建立了科学民主的决策机制
我建立健全了突发事件应急机制、督促检查考评机制、综治领导责任机制、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党风廉制度政建设责任机制;加强政府法律咨询工作,建立法律咨询机制。一年来,对涉及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事项以及与社会公共利益、广大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在注重广泛听取社会意见同时,还必须进行法律咨询论证,使政府决策建立在民主科学依法基础上;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完善了重大决策集体讨论研究的制度在全乡广大党员、干部中提出了“勤学习、严纪律、树形象”的工作要求,倡导机关干部勤奋学习理论,尊重法律,维护法制权威,积极规范自己的行为,树立国家公务员的良好形象,不断提高干部业务素质和法律素质,从而全面推进了依法行政的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六、存在问题
一年来,虽然我乡的依法行政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距上级和人民群众的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主要表现在:①法制建设干部队伍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②依法行政宣传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大。为此,我乡将继续按照省市区依法行政相关精神全面推进此项工作,认真履行职责、职能,全面贯彻执行国家行政机关办事程序相关文件,内强素质,外树形象,有步骤、有重点地推进依法行政工作。
七、整改措施
(一)联席会议的组成。联席会议由镇政府和国土分局、纪委监察、派出所、司法所、村建站、财政所、农技服务中心、水利站、供电所等单位组成。联席会议召集人由镇政府人大主席担任。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镇政府,负责联席会议信息通报、会议决定事项督办等工作,办公室主任由镇党政办主任担任。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需要临时召开时由召集人决定或由成员单位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报联席会议召集人批准。
(二)联席会议的主要任务。通报各成员单位在涉及土地违法违规案件查处中的有关情况,包括全镇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完成情况、上级督办案件查处情况、土地执法专项检查情况、镇土地违法违规问题整改情况和监察、国土、派出所、司法等部门对土地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执行情况;协调、督促土地违法违规案件的移送、查处工作;组织、部署在国家和省、市重点工程及区域改造用地范围内滥占耕地建设的查处,以及拆除违法建筑的联合执法行动;研究制订相应对策措施,解决全镇土地监管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三)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责分工。镇政府作为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的责任主体,镇政府的主要领导是本辖区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的第一责任人,对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的执行以及违法用地负总责。
国土分局负责通过巡查、新闻媒体披露、群众举报、网络查询等多种渠道,及时发现并妥善处理土地违法行为,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及时制止、及时处理,有效遏制土地违法行为;对涉嫌违法违纪的相关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建议监察部门追究行政责任,对涉嫌刑事犯罪的,要及时移送派出所、检察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涉嫌土地违法违规的项目,及时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协调、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土地违法违规案件。
村建所负责对建筑施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对未取得施工许可擅自施工的单位进行查处,对职责范围内的违法建设行为进行查处,并采取措施制止违法建设。
纪委监察部门负责追究土地违法案件相关责任人的政纪责任,并对涉及党纪处分的提出意见。
派出所负责对国土资源部门移送违法用地案件的受理、立案、侦查、强制措施适用以及移送工作,并为相关部门的土地执法工作提供保障。
司法所负责及时受理派出所移送的案件并依法行使立案监督、批捕和的职能,同时,对相关部门移送或自行发现的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依法进行查处。农技服务中心、水利站、供电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执法查处等工作。
二、完善部门联动和协作监管制度
(一)土地执法监管信息网络制度。构建县、镇、村(居)委会、组四级土地执法监管信息网络,聘请专兼职执法监管信息员。镇政府负责本辖区镇、村(居)委会、组执法监管信息网络的具体组织和信息员的管理工作。执法监管信息员负责协助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部门开展日常巡查,在收集到国土资源违法信息和发现违法行为后,要及时向国土分局报告。国土分局接到报告后,要在第一时间制止违法行为,依法立案查处。
(二)信息通报制度。各有关部门每月要书面交换有关土地违法案件查处方面的信息。国土分局每月要向镇政府通报土地违法案件查处情况,并提出整改建议;要向纪委监察、派出所机关等通报土地违法案件查处情况。纪委监察机关要及时向国土部门通报对移送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所涉及责任人纪律处分追究情况。派出所机关要定期向国土部门通报移送案件的受理及依法处理情况。
(三)土地违法行为报告制度。对查处土地违法违规行为中的一般情况,各有关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向镇政府报告;对因受到阻力和干扰等原因难以制止、省市有关部门直接查处和督办、群众反映强烈的土地违法违规行为,以及上级有关部门对本地区开展土地督察、检查等重要情况,要立即向镇政府报告。国土部门对我镇的土地违法状况、违法数据和执法检查等重大事项,要及时向县政府报告。
(四)部门联动遏制制度。国土部门发现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后,应立即予以制止,并向镇政府和有关部门发出《违法用地告知函》,告知违法事实。镇政府应自接到《告知函》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责成辖区内的国土、村建、城管、司法等部门督促违法当事人停止建设、限期改正。村建所应当在接到告知函后,对违法建设行为进行认定,对违法建设的用地单位和个人依法处理,并在违法行为处理完毕前暂停办理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或规划竣工验收等手续。村建所负责违法建设的巡查、监控、调查取证以及拆除等工作,应自接到国土部门告知后5个工作日内,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制止,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罚,并将制止和处罚结果告知国土部门。对未获取用地批准但已开工的项目,村建所要下发停工通知书、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供水、供电所等单位停止供水、供电等服务事项。
对国家和省、市重点工程、公益事业和基础设施项目用地范围内的违法建设行为,采取以乡镇为主,国土、监察、派出所、司法等部门联合执法的方式进行集中整治。对涉黑或国家机关司法等部门联合执法的方式进行集中整治。工作人员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五)案件调查相互协助制度。国土部门在查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时,可根据需要或有关部门的提议,商请纪检监察机关提前介入调查;如案件可能涉嫌犯罪的,可以提请派出所、司法机关提前介入案件的调查;派出所、司法机关认为涉嫌犯罪的,可以视情况提前介入,国土部门应当配合派出所、司法机关调查取证。在查处重大土地案件中需要调查取证当事人法人资格、营业许可、有关项目开工许可、开发资质、规划审批等信息资料的,村建规划部门应予以支持和配合。
(六)案件移送制度。对涉及应追究相关责任人党纪政纪责任的土地违法违纪案件,纪检监察机关应在接到国土部门移送案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对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国土部门,退回案卷资料;对立案调查的案件,无特殊原因的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结案。
对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法院应当尽快审查,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是否准予强制执行的裁定;对裁定准予执行的,法院应当及时组织实施强制执行,并将执行结果书面通知国土资源部门;对实施强制执行中存在阻力和困难、难以继续执行的,由法院提请联席会议研究解决。在依法实施强制执行过程中,镇政府和国土等部门应当配合法院做好相应工作。
对需将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实施的,由镇政府具体负责组织,相关部门配合进行。
第一条为促进依法行政,切实履行财政监督职能,规范财政检查工作,保障和监督财政部门有效实施财政检查,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令第32号)、《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10号)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凡依法由市财政局及市财政局的派出机构、本市各区县财政局实施的各种财政检查,均适用本规程。
以上市财政局及市财政局的派出机构、本市各区县财政局均统称为财政部门。
第三条本规程所称财政检查是指财政部门为履行财政监督职责,纠正财政违法行为,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对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单位和个人为被检查人)执行财税法规情况以及财政、财务、会计等管理事项进行检查的活动。财政检查包括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和专案检查等。
日常检查是指财政部门根据年度财政检查计划及日常管理工作的需要实施的检查;专项检查是指财政部门根据特定的检查目的、内容实施的检查;专案检查是指对上级交办、有关部门转办、协查以及公民举报的案件进行的检查。
第四条财政部门实施财政检查,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程的规定,在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实施财政检查,依法作出检查结论或处理、处罚决定。
财政部门对财政检查工作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财政部门指定管辖。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六条一般规定是指执行财政检查的人员应当具备的资格条件和应遵守的检查纪律等事项。
第七条财政部门应当制定年度财政检查计划,按计划组织开展财政检查,或者根据日常财政管理需要及上级财政部门工作安排,及时组织开展财政检查。
第八条财政部门组织开展财政检查应当组成检查组,并指定检查组组长。检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九条检查组在实施财政检查前,应当熟悉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了解被检查人的基本情况,编制财政检查工作方案。
第十条检查组检查人员由财政部门工作人员组成。检查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掌握相关的专业知识;
(三)具有一定的调查研究、综合分析和文字表达能力。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根据需要,财政部门可以聘请专门机构或者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协助检查人员开展检查工作。
第十二条检查人员与被检查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复核人员与被检查人或者检查人员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被检查人认为检查人员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可以要求检查人员回避。
检查人员的回避,由财政部门负责人决定。
第十三条检查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不得泄露检查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不得将检查中取得的材料用于与检查工作无关的事项。
第三章检查规定
第十四条检查规定是指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财政检查、制作《财政检查报告》应当遵循的行为规定。
第十五条财政部门实施财政检查,一般应于3个工作日前向被检查人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
财政部门认为实施财政检查的3个工作日前向被检查人送达检查通知书对检查工作有不利影响时,经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检查通知书可在实施财政检查前适当时间下达。
《财政检查通知书》的内容包括:
(一)被检查人的名称;
(二)检查的依据、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
(三)对被检查人配合检查工作的具体要求;
(四)检查组组长及检查人员名单、联系方式;
(五)财政部门公章及签发日期。
第十六条实施财政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被检查人出示单位工作证件或行政执法证件。
第十七条检查人员可以向被检查人询问有关情况,被检查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回答询问、反映情况。询问应当制作《财政检查询问笔录》,并由被询问人签字或盖章。
财政检查时,检查人员可向多人询问并不受询问次数限制,但每次只能由一名被询问人接受询问,对财政检查事项的询问至少应当有两名财政检查人员在场。财政检查询问应当在被询问人自愿的情况下进行,严禁采用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非法手段。
第十八条财政检查中需要证人作证的,检查人员应当事先了解证人和当事人之间的利害关系及对案情的明了程度,并告知证人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收集证言时,检查人员可采用制作询问调查笔录形式、也可以收集证人亲笔自述材料,或者采用录音、录像的方法。
第十九条财政部门实施财政检查,可以在被检查人的业务场所进行,并要求被检查人提供有关资料,取得资料时,应有提供者的签名或者盖章。未取得提供者签名或盖章的,检查人员应当注明原因,并应由检查组至少两名成员签字。
根据案情,必要时,经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财政部门可以将被检查人以前会计年度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调回财政部门检查,但须由组织检查的财政部门向被检查人送达《调用会计资料通知书》、开具《调用会计资料清单》,并在三个月内完整退还。
实施财政检查时,检查人员根据需要,可对相关资料进行照相、影印和复制,但必须注明原件的保存单位(个人)和出处,由原件保存单位(个人)签注"此件与原件核对无误"字样,并由其签章或者押印。
提供的资料是外国文字或少数民族文字记录的,被检查人应当将资料译成中文汉字。
第二十条实施财政检查时,检查人员可以运用查账、盘点、查询及函证、计算、分析性复核等方法。
第二十一条实施财政检查时,经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检查人员可以向与被检查人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查询有关情况,可以依法向金融机构查询被检查单位的存款。
检查人员查询存款时,应当持有财政部门负责人签发的《财政查询存款通知书》,并负有对被检查单位的保密义务。
第二十二条实施财政检查时,在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被检查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财政部门依法采取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依照《财政部门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实施财政检查时,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内容与事项予以记录和摘录,编制《财政检查工作底稿》,并要求被检查人在工作底稿上签字或盖章确认。被检查人拒不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注明原因,并应由检查组至少两名成员签字。
财政检查工作底稿由检查人员根据检查内容,逐项逐事编制形成,做到一项一稿或一事一稿。
第二十四条检查组组长应当对本组其他检查人员的工作质量进行监督,并对有关事项进行必要的审查和审核。
第二十五条检查组在实施检查中,遇到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向财政部门请示汇报。
第二十六条检查工作结束前,检查组应当就检查工作的基本情况、被检查人存在的问题等事项制作《财政检查征求意见函》,书面征求被检查人的意见。被检查人自收到书面征求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应当提出书面意见或说明;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或说明的,视为无异议,如对征求意见内容有异议的,检查组可进一步核查、取证。
第二十七条检查工作结束后,检查组应当编制《财政检查报告》。《财政检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被检查人的基本情况;
(二)检查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
(三)被检查人执行财税法规情况以及财政、财务、会计等管理事项的基本情况;
(四)被检查人存在财政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以及认定依据、证据;
(五)被检查人的意见或说明;
(六)检查组对被检查人意见或说明的认定意见;
(七)检查组对被检查人的处理建议;
(八)应当向财政部门报告的其他事项;
(九)检查组组长签名及《财政检查报告》日期。
第二十八条检查组应于检查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门所属的复核部门提交书面《财政检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提交《财政检查报告》的时间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
检查组在提交《财政检查报告》时,还应当一并提交与财政检查报告相关的证据材料。
第四章复核规定
第二十九条复核规定是指财政部门复查处理《财政检查报告》,依法对被检查人给予处理、处罚,作出财政检查决定应当遵循的行为规定。
第三十条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财政检查的复核制度,指定内部有关职能机构或者专门人员,对检查组提交的《财政检查报告》以及其他有关材料予以复核处理。
第三十一条复核部门一般应当自收到《财政检查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出具《复核意见书》。
第三十二条负责复核的有关职能机构或者专门人员,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财政检查报告》以及其他有关资料进行复核:
(一)检查事项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
(二)取得的证据是否真实、充分;
(三)检查程序是否合法;
(四)认定财政违法行为的法律依据是否适当;
(五)提出的行政处理、处罚建议或者移送处理建议是否适当;
(六)其他需要复核的事项。
有关职能机构或者专门人员对《财政检查报告》复核后,应当制作《复核意见书》。
第三十三条《复核意见书》是财政部门所属的复核部门或复核人员对检查组上报的《财政检查报告》以及其他有关材料依法复核后以书面形式作出的结论性意见。
《复核意见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复核时间;
(二)复核的范围和内容;
(三)复核依据;
(四)复核结论;
(五)复核机构负责人或复核专门人员签字。
第三十四条财政部门对《财政检查报告》和《复核意见书》进行审定后,应当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一)对未发现有财政违法行为的被检查人作出《财政检查结论》;
(二)对有财政违法行为的被检查人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
(三)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依法移送。
第三十五条经复核,检查组认为复核意见正确的,应当按复核意见处理。检查组与复核部门或复核人员意见存在重大分歧的,经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的,报财政部门负责人裁决。
必要时,财政部门应当责成检查组进一步核实、补正有关情况和材料或者另行派出检查组重新实施财政检查。
第三十六条财政部门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理、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理、处罚履行的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理、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的财政部门名称和日期;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的财政部门印章。
第三十七条财政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财政部门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并制作《陈述(申辩)笔录》。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财政部门应当进行核查;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财政部门应当采纳。
第三十八条财政部门作出应当告知听证权利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被检查人依法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被检查人要求听证的,财政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听证。
财政部门举行听证的,依照《财政机关行政处罚听证实施办法》(财政部令第23号)的规定办理。
第五章执行规定
第三十九条执行规定是指财政部门根据财政检查处理意见,将处理决定等相关文书送达被检查人或有关部门,督促被检查人依法履行财政处理决定的行为规定。
第四十条财政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后,应当将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书送达被检查人。
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一条被检查人对行政处理、处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二条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对财政行政处理、处罚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三条财政部门依法查出的税收违法行为,应及时将处理决定、意见书通知税务机关,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及时取得税务机关执行情况的书面回复。
第四十四条财政检查工作结束后,财政部门应当做好财政检查工作相关材料的立卷归档工作。
第四十五条被检查人有财政违法行为的,财政部门可以公告其财政违法行为及行政处理、处罚、处分决定。
第四十六条财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财政检查工作中,、、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财政部门对财政检查工作中发现的影响财税政策、预算执行等方面的重要问题,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财政部门报告。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依法行政,切实履行财政监督职能,规范财政检查工作,保障和监督财政部门有效实施财政检查,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令第32号)、《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10号)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凡依法由市财政局及市财政局的派出机构、本市各区县财政局实施的各种财政检查,均适用本规程。
以上市财政局及市财政局的派出机构、本市各区县财政局均统称为财政部门。
第三条本规程所称财政检查是指财政部门为履行财政监督职责,纠正财政违法行为,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对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单位和个人为被检查人)执行财税法规情况以及财政、财务、会计等管理事项进行检查的活动。财政检查包括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和专案检查等。
日常检查是指财政部门根据年度财政检查计划及日常管理工作的需要实施的检查;专项检查是指财政部门根据特定的检查目的、内容实施的检查;专案检查是指对上级交办、有关部门转办、协查以及公民举报的案件进行的检查。
第四条财政部门实施财政检查,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程的规定,在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实施财政检查,依法作出检查结论或处理、处罚决定。
财政部门对财政检查工作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财政部门指定管辖。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六条一般规定是指执行财政检查的人员应当具备的资格条件和应遵守的检查纪律等事项。
第七条财政部门应当制定年度财政检查计划,按计划组织开展财政检查,或者根据日常财政管理需要及上级财政部门工作安排,及时组织开展财政检查。
第八条财政部门组织开展财政检查应当组成检查组,并指定检查组组长。检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九条检查组在实施财政检查前,应当熟悉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了解被检查人的基本情况,编制财政检查工作方案。
第十条检查组检查人员由财政部门工作人员组成。检查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掌握相关的专业知识;
(三)具有一定的调查研究、综合分析和文字表达能力。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根据需要,财政部门可以聘请专门机构或者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协助检查人员开展检查工作。
第十二条检查人员与被检查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复核人员与被检查人或者检查人员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被检查人认为检查人员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可以要求检查人员回避。
检查人员的回避,由财政部门负责人决定。
第十三条检查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不得泄露检查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不得将检查中取得的材料用于与检查工作无关的事项。
第三章检查规定
第十四条检查规定是指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财政检查、制作《财政检查报告》应当遵循的行为规定。
第十五条财政部门实施财政检查,一般应于3个工作日前向被检查人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
财政部门认为实施财政检查的3个工作日前向被检查人送达检查通知书对检查工作有不利影响时,经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检查通知书可在实施财政检查前适当时间下达。
《财政检查通知书》的内容包括:
(一)被检查人的名称;
(二)检查的依据、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
(三)对被检查人配合检查工作的具体要求;
(四)检查组组长及检查人员名单、联系方式;
(五)财政部门公章及签发日期。
第十六条实施财政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被检查人出示单位工作证件或行政执法证件。
第十七条检查人员可以向被检查人询问有关情况,被检查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回答询问、反映情况。询问应当制作《财政检查询问笔录》,并由被询问人签字或盖章。
财政检查时,检查人员可向多人询问并不受询问次数限制,但每次只能由一名被询问人接受询问,对财政检查事项的询问至少应当有两名财政检查人员在场。财政检查询问应当在被询问人自愿的情况下进行,严禁采用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非法手段。
第十八条财政检查中需要证人作证的,检查人员应当事先了解证人和当事人之间的利害关系及对案情的明了程度,并告知证人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收集证言时,检查人员可采用制作询问调查笔录形式、也可以收集证人亲笔自述材料,或者采用录音、录像的方法。
第十九条财政部门实施财政检查,可以在被检查人的业务场所进行,并要求被检查人提供有关资料,取得资料时,应有提供者的签名或者盖章。未取得提供者签名或盖章的,检查人员应当注明原因,并应由检查组至少两名成员签字。
根据案情,必要时,经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财政部门可以将被检查人以前会计年度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调回财政部门检查,但须由组织检查的财政部门向被检查人送达《调用会计资料通知书》、开具《调用会计资料清单》,并在三个月内完整退还。
实施财政检查时,检查人员根据需要,可对相关资料进行照相、影印和复制,但必须注明原件的保存单位(个人)和出处,由原件保存单位(个人)签注"此件与原件核对无误"字样,并由其签章或者押印。
提供的资料是外国文字或少数民族文字记录的,被检查人应当将资料译成中文汉字。
第二十条实施财政检查时,检查人员可以运用查账、盘点、查询及函证、计算、分析性复核等方法。
第二十一条实施财政检查时,经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检查人员可以向与被检查人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查询有关情况,可以依法向金融机构查询被检查单位的存款。
检查人员查询存款时,应当持有财政部门负责人签发的《财政查询存款通知书》,并负有对被检查单位的保密义务。
第二十二条实施财政检查时,在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被检查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财政部门依法采取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依照《财政部门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实施财政检查时,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内容与事项予以记录和摘录,编制《财政检查工作底稿》,并要求被检查人在工作底稿上签字或盖章确认。被检查人拒不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注明原因,并应由检查组至少两名成员签字。
财政检查工作底稿由检查人员根据检查内容,逐项逐事编制形成,做到一项一稿或一事一稿。
第二十四条检查组组长应当对本组其他检查人员的工作质量进行监督,并对有关事项进行必要的审查和审核。
第二十五条检查组在实施检查中,遇到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向财政部门请示汇报。
第二十六条检查工作结束前,检查组应当就检查工作的基本情况、被检查人存在的问题等事项制作《财政检查征求意见函》,书面征求被检查人的意见。被检查人自收到书面征求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应当提出书面意见或说明;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或说明的,视为无异议,如对征求意见内容有异议的,检查组可进一步核查、取证。
第二十七条检查工作结束后,检查组应当编制《财政检查报告》。《财政检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被检查人的基本情况;
(二)检查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
(三)被检查人执行财税法规情况以及财政、财务、会计等管理事项的基本情况;
(四)被检查人存在财政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以及认定依据、证据;
(五)被检查人的意见或说明;
(六)检查组对被检查人意见或说明的认定意见;
(七)检查组对被检查人的处理建议;
(八)应当向财政部门报告的其他事项;
(九)检查组组长签名及《财政检查报告》日期。
第二十八条检查组应于检查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门所属的复核部门提交书面《财政检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提交《财政检查报告》的时间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
检查组在提交《财政检查报告》时,还应当一并提交与财政检查报告相关的证据材料。
第四章复核规定
第二十九条复核规定是指财政部门复查处理《财政检查报告》,依法对被检查人给予处理、处罚,作出财政检查决定应当遵循的行为规定。
第三十条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财政检查的复核制度,指定内部有关职能机构或者专门人员,对检查组提交的《财政检查报告》以及其他有关材料予以复核处理。
第三十一条复核部门一般应当自收到《财政检查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出具《复核意见书》。
第三十二条负责复核的有关职能机构或者专门人员,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财政检查报告》以及其他有关资料进行复核:
(一)检查事项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
(二)取得的证据是否真实、充分;
(三)检查程序是否合法;
(四)认定财政违法行为的法律依据是否适当;
(五)提出的行政处理、处罚建议或者移送处理建议是否适当;
(六)其他需要复核的事项。
有关职能机构或者专门人员对《财政检查报告》复核后,应当制作《复核意见书》。
第三十三条《复核意见书》是财政部门所属的复核部门或复核人员对检查组上报的《财政检查报告》以及其他有关材料依法复核后以书面形式作出的结论性意见。
《复核意见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复核时间;
(二)复核的范围和内容;
(三)复核依据;
(四)复核结论;
(五)复核机构负责人或复核专门人员签字。
第三十四条财政部门对《财政检查报告》和《复核意见书》进行审定后,应当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一)对未发现有财政违法行为的被检查人作出《财政检查结论》;
(二)对有财政违法行为的被检查人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
(三)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依法移送。
第三十五条经复核,检查组认为复核意见正确的,应当按复核意见处理。检查组与复核部门或复核人员意见存在重大分歧的,经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的,报财政部门负责人裁决。
必要时,财政部门应当责成检查组进一步核实、补正有关情况和材料或者另行派出检查组重新实施财政检查。
第三十六条财政部门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理、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理、处罚履行的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理、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的财政部门名称和日期;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的财政部门印章。
第三十七条财政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财政部门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并制作《陈述(申辩)笔录》。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财政部门应当进行核查;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财政部门应当采纳。
第三十八条财政部门作出应当告知听证权利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被检查人依法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被检查人要求听证的,财政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听证。
财政部门举行听证的,依照《财政机关行政处罚听证实施办法》(财政部令第23号)的规定办理。
第五章执行规定
第三十九条执行规定是指财政部门根据财政检查处理意见,将处理决定等相关文书送达被检查人或有关部门,督促被检查人依法履行财政处理决定的行为规定。
第四十条财政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后,应当将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书送达被检查人。
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一条被检查人对行政处理、处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二条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对财政行政处理、处罚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三条财政部门依法查出的税收违法行为,应及时将处理决定、意见书通知税务机关,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及时取得税务机关执行情况的书面回复。
第四十四条财政检查工作结束后,财政部门应当做好财政检查工作相关材料的立卷归档工作。
第四十五条被检查人有财政违法行为的,财政部门可以公告其财政违法行为及行政处理、处罚、处分决定。
一、加强组织机构建设,明确工作目标任务。
(一)健全和完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工作体制和机制。根据局领导班子的变化,对局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进行了重新调整。成立了由局党组书记、局长罗广平任组长,主管副局长倪建平任副组长,各科室和各执法队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政策法规科,负责日常具体工作。各执法队按照工作部署,结合自身实际和工作特点,都相应建立了由队领导亲自负责的依法行政工作领导机构,制定并落实依法行政实施办法,按照执法队的内部建制和执法职责,层层落实,责任到人,使依法行政工作做到了人员、机构双落实。分管领导经常深入各科室、执法队检查督促,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执法队依法行政工作进行随机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充分发挥了领导机构的核心作用,为依法行政工作提供了坚强的组织保障。
(二)明确目标,细化任务,全力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把依法行政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制定了《局2011年依法行政工作计划》,明确了年度依法行政工作总体目标:以工作制度和机制创新为依托,推进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和法制化建设,着力破解行政执法工作中的热点、难点问题;以监督检查和法制培训为手段,规范执法行为,努力提升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充分体现行政执法公平、公正;以落实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为重点,依法、正确、全面地履行各项执法职能,切实提高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效能。将制度建设、案卷评查、执法监督等10项主要工作任务,按照机关科室和执法队的职能进行了分解,提出来具体要求,明确了目标,夯实了责任,力争做到事事有人管、件件有人抓,做到了与其他工作同时安排部署,同时检查落实,同时考核奖惩,为全年依法行政工作顺利开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三)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和法制机构建设。一是大力开展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制定了《规范化执法队建设标准》,从政治合格、组织健全、业务过硬、执法规范、遵纪廉洁、仪容严整、秩序良好、保障有力八个方面,提出了40条规范化标准,90%以上的执法中队达到了规范化建设标准。同时,进一步加大法制机构建设力度,新增加两名工作人员,配置了电脑、打印机等办公设施,确保了依法行政工作的正常开展。二是建立执法人员学法、业务培训制度。以建立“学习型”执法队伍为目标,加大法律法规学习和业务工作培训力度,汇编了《城市管理法规汇编》、《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文件制度汇编》等实用资料,人手一册,使执法人员做到执法规范,程序到位,处罚得当。以建立“实战型”执法队伍为目的,定期举行案例分析会,以案说法,执法技能比武,提高了执法办案能力。三是开展执法队伍服务建设年活动。坚持把群众作为城市管理的“主语”,以民生作为城管工作的“主题”,通过加强培训、开展理论研讨、强化执法监督、评选优秀执法中大队和十佳队员、搞好对外宣传等措施,全面提升队伍执法纪律和职业道德素质,树立了亲民、文明、和谐的城管执法队伍新形象。
(四)加强执法证件管理,确保依法行政。认真贯彻落实《省行政执法证件监督管理办法》,坚持实行持证上岗,亮证执法,坚决杜绝临时工、编外人员从事行政执法工作。按照省、市换发和申领新版行政执法证件工作要求,及时为新接收的陈仓大队和新进人员共计67名执法人员申请办理新执法证件,确保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在法定职权范围内行使行政执法权。
二、健全决策机制,推行政务公开。
(一)完善《重大行政执法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健全行政决策机制。在坚持重大行政决策经集体研究决定的基础上,认真贯彻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关于党组研究重大事项实行“一把手”末位表态办法的精神,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要求,建立科学、规范的党组议事制度,今年我局进一步完善了《局党组会议事规则》,对党组会的成员、主要任务、召集程序、议事制度等进行了明确,实行“一把手”末位表态制和民主集中制原则,在充分发挥民主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民主、科学决策。
(二)完善配套制度,积极推进政务公开、办事公开。进一步明确信息公开的内容、形式、时限、范围、程序及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细化各项工作措施,在确保不失密不泄密的前提下,积极稳妥的将本年度能够公开的政府信息都予以公开,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形成良好的舆论监督氛围。注重建立与完善政府信息协调机制和新闻通气会制度,着力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有效沟通,与广播电办《今日交通》栏目,与日报合办《文明执法和谐城管》专栏,确保新闻宣传主动、及时、准确、权威。建立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在积极履行公开政府信息义务的同时,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健全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考核制度,实行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制度,通过政务首问责任制、门户网站、投诉举报中心、社会评议及行风热线等渠道,认真听取群众意见和建议,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社会评议政风、行风范围。强化政府信息公开监督检查制度,落实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认为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及时予以调查处理。建立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机制。对城市管理工作信息进行全面梳理,确定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及时将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的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在网上公布,方便社会公众就政府信息公开事宜提出咨询。在机关办公楼和各综合执法队办公场所设立政务公开信息栏,及时最新政务信息。由专门科室指定专人负责日常公开信息的收集、编辑、归档等工作,确保信息及时、准确、公开向外,确保政务公开工作落到实处,不断提高城市管理工作的社会开放度、社会透明度、社会参与度、群众满意度。
三、抓好行政诉讼和复议,认真落实执法责任制。
(一)认真抓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试点工作任务。按照市法制办《关于做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宝府法发【2008】5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试点工作的通知》(宝府法发【2009】18号)精神,我局作为试点单位之一,于2008年制定下发了《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按照“立足实际、突出重点、逐步实施”的总体思路,深入推进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在已建立《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的基础上,今年又对环境保护和公安交通执法领域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进一步进行梳理、细化、量化。
(二)巩固“三项清理”成果,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机构改革结束后,按照市法制办要求,对全系统所有行政执法岗位职责的执法主体、行政执法依据、行政执法项目、行政执法责任等逐一进行了梳理、细化、分解,将行政执法责任落实到了每个岗位,每个执法人员,于5月30日前重新修订完善了《行政执法职权表》、《行政执法权限分解表》、《行政执法责任表》等三个方面的表格,上报市法制办并通过局网站向社会公布。作为对各科室、各综合执法队以及执法人员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情况进行评议考核的依据。同时,根据法律法规和人员岗位的变化,及时对行政执法责任制各项基础工作进行调整更新,做到动态管理,把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到了实处。从强化内部监督入手,制定了执法责任制量化考核办法,从组织管理、队伍建设、仪容风纪、文明执法、办案质量、社会效益等方面进行综合考核,实行绩效挂钩,做到了用制度管人、管事。
(三)抓好行政许可工作,提高行政许可质量。按照《市市级行政许可项目监督管理办法》(宝政发〔2010〕5号)和《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上报行政许可项目清理结果的通知》(宝府法发〔2011〕9号)要求,结合机构改革职能调整和“三定”方案,对我局行政许可项目进行了清理,并将结果上报市法制办公室,落实了行政许可目录管理制度,加强对行政许可项目的管理和监督,实现了行政许可项目的动态管理。同时实行行政许可公示和一个窗口对外制度,由专门科室负责行政许可工作,严格执行行政许可的设定规则、实施主体、程序、收费、监督检查、责任追究等各项规定,在办公场所将行政许可项目、依据、条件、程序、期限、审批结果等内容、行政许可文书的示范文本等一一上墙上网公示,增强行政许可工作的透明度,优化行政审批环节,方便了申请人办理行政许可,提高了行政许可质量。
(四)认真做好行政诉讼和复议应诉工作,全面落实《局行政复议司法应诉工作暂行办法》。按照市法制办要求,进一步明确了3名复议工作人员,落实复议应诉工作责任,2011年未发生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
四、加强依法行政监督,依法行使执法职权。
(一)健全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深入开展案卷评查。今年由局领导牵头,政策法规科邀请局法律顾问共同参与,先后四次深入各科室和各综合执法队,对全年作出的1116件行政许可和812件行政处罚案卷进行了评查,将评查结果及存在问题向相关科室和综合执法队进行了现场反馈,共督促落实了4个方面25条整改意见,同时在每个中队设立法制员,专门负责管理执法案卷、执法文书以及案卷评查等相关工作,将案卷评查制度落实到基层每个执法中队,以此促进执法行为的不断规范,做到执法主体合法适格,法律依据正确无误,执法程序正当合法,行政决定适当合理,执法案卷规范完备。根据征求基层执法队的意见和建议,按照实际工作需要,今年对全局原有的20类执法文书进行了重新修订,使执法文书规范齐全,便于使用,有效解决了执法文书混用、残缺不全等突出问题,同时进一步加强了执法文书领取、发放、保管等管理措施,做到执法文书管理规范,目录齐全,方便使用。另外针对案卷评查中发现的问题,对局系统行政执法文书审批下放、案卷编号等有关问题进行了明确。
(二)落实投诉举报制度,做好舆情应对和处置。在群众投诉中了解民声民意,监测、分析、研判舆情,在办理群众投诉中化解矛盾,解决问题,引导舆情。今年来接待来访群众156人次,受理各类投诉举报704件次,办理领导批示件和相关单位转来件48件,办理市长信箱26件,办理局长信箱16件,办结率98%,努力从源头上预防和排解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有效化解了矛盾,相比往年同期明显下降,全年没有发生进京赴省来市集体上访事件,通过实践也进一步提高了应对和处置舆情的能力。
(三)健全监督工作机制,明确监督工作职责。根据《省依法行政监督办法》,规范监督工作程序和落实考评奖惩机制的“标尺”,加强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通过日常检查、专项督查、重点问题调查、年终考评等方式,积极主动地开展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监督工作,及时发现和纠正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规范执法行为,确保依法行政落实到每一个执法人员,每一个执法案件,全年全系统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没有发生任何违法违纪行为。同时健全依法行政报告制度,对全局依法行政工作出现的问题和情况,及时向市政府法制办汇报请示,确保依法行政工作信息畅通。
五、创新工作机制,促进依法行政。
一是突出制度创新,研究制定市政、绿化、房产、运政等执法案件移送办法和考评办法,以进一步明确执法职责,充分利用行政资源,提高执法效能,确保各项执法职能均衡发展。健全了非诉案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制度、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减免核准制度,严格案件审核程序,不断提高行政执法案件的办案质量。
二是规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为,把严格执法、执法为民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根本点,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执法与维稳相统一,做到了行政许可和处罚主体合法适格,严格按照职能权限实施,法律法规依据正确无误,执法程序正当合法,许可和处罚决定适当合理,执法案卷规范完备。
三是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制度,规范使用罚没票据,健全了强制措施财物管理制度,防止了不正之风,减少了行政处罚的失误。
四是在市容管理中引入市场机制,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市区82条主干道非法野广告的清理实施招标,实行专业化保洁;组织对市区44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场点进行公开招标,按照“三个统一”(统一服装胸牌、统一标志标识,统一收费标准)的标准进行管理,节约了管理成本。
五是对省、市拟定的地方性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稿进行认真研读,提出了修改意见;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和理论研究工作,健全了依法行政工作宣传调研队伍,明确了分管领导和联络人员,撰写上报2篇调研文章;组织人员参加了省法制办组织的为期一周的业务培训,进一步提升了法制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
六、认真履行职责,优化城市环境。
(一)围绕旧城区基础设施改造提升项目,抓好各类建筑物的拆除拆迁。积极实施汉中路停车场和集贸市场的拆迁建设,圆满完成了一期拆迁任务,拆迁28户9166平方米,一期建设项目已全面启动;二期拆迁已签订协议10户、960平方米;组织对新华巷东段11户1300平方米的居民房屋进行了拆迁前调查摸底,制定了拆迁方案;完成了均利东门地下停车场建设的前期规划设计和项目可行性论证。督促开元商城对地下停车场进行改造完善,加设了停车场诱导系统,完善了停车标志标识,并监督其投入使用。协调相关部门和单位,吸纳社会资金500万元,在新福路建设大型综合农贸市场1个,面积1600平方米,建成后可容纳摊位120个,安排就业人员350个,正在协调相关单位拟在益门堡建设农贸市场1个。
(二)围绕城市街景立面整体提升,组织开展了户外广告门头牌匾专项整治。按照“一店一牌、整齐美观”,“一街一景,富有特色”的工作标准,进一步巩固提高2008年综合整治成果,组织开展户外广告、门头牌匾和道路标牌专项整治,拆除擅自设置和存在安全隐患以及布局不合理的广告牌97处7083平方米,整改不符合设置标准和无照明、显亮设施的广告牌56处3500平方米;拆除更新陈旧破损、影响市容环境的门头牌匾547处2902平方米,规范整改沿街门店门头牌匾284处2272、10平方米。从严控制户外广告审批许可,立案查处违法广告26起,加强日常监管,解决了一店多牌、擅自设置等问题,达到了靓丽门头、净化城市空间的效果,城市街景立面整体形象明显提升。
(三)围绕创建国家文明城市,认真扎实开展城市环境综合整治。
1、组织开展市容环境综合整治。以清理取缔流动摊点、占道经营、乱贴乱画、乱停乱放、乱堆乱占等市容“五乱”为重点,先后组织开展市容综合整治6次,开展市容督察检查89次,编发通报11期,督促解决问题3102个,取缔占道摊点群39处,查处出店经营3694起、占道经营2556起、流动摊贩3856起、乱贴乱挂乱涂小广告3477起、车辆乱停乱放4450起,较好地解决了一些市民关注的热难点问题。
2、继续组织开展经二路地区停车场和集贸市场的专项整治。全面规范管理经二路地区现有地下停车场,督促相关单位改造停车场设置车辆停放诱导标志,增设停车标志牌和LED停车指示牌23处。按照市政府《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试行)办法》的要求,对市区人行道机动车停放场点进行了重新规划,设置车辆停放场点1650处,并统一标线6、8万米,规范停车面积26、5万平方米,并对74个临时停放点,采用公开招标、定向委托、议标管理等形式进行承包管理,稳步推进人行道机动车停放计时收费,努力化解经二路片区交通拥堵问题。
3、组织开展渣土车专项整治。坚持日常监管与突击整治、白天监管与夜间检查、重点路段设卡与全方位巡查相结合,加大对道路污染日常监管和运输车辆抛、撒、滴、漏等行为的查处力度。与公安、规划、园林环卫等部门协作,年内开展了3次渣土车专项整治,开展联合整治10余次,拉网式检查建筑工地197个,查处违规车辆920台次,批评教育820人次,行政处罚694起,有效遏制了市区渣土车沿街抛洒现象,净化了市区道路环境。
4、抓好专业执法,保障城市公共利益和群众权益。市政绿化环保执法,加强对市政公用设施的日常监管,查处市政绿化案件16起,责令整改9起,立案查处7起;加强了夜间巡查执法中队的执法力量,加大对建筑工地和居民聚居区夜间噪音的整治力度,尤其在中高考期间,安排人员在市区各个考点周边,定点扎岗,高密度巡查,立案查处噪音扰民等违法案件32起。房产管理执法加强了市区拆除拆迁工地的监管力度,开展了物业管理执法工作,受理并解决市民群众反响强烈的问题12起,依法查处商品房预售过程中的违法行为21起,维护了群众的合法权益。交通运政执法先后出动人员930余人次,重点查处私家车、两轮摩托车、残疾人专用车非法营运及班线车窜线营运行为,现场纠章250车次,立案查处非法营运案件14起。
5、全力以赴抓好创文等创建迎检工作。健全完善执法中队网络化管理模式,组织全系统干部职工连续40天不休假,对照创文测评验收指标体系,深入分析存在的问题,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改进措施,下硬茬抓整治;健全完善市容考核考评办法,加强巡查监督,巩固提高整治成果;协调相关单位,在经二路人民商场、万全宾馆、火车站、金台大道等处设置大型创文等公益广告84块,11140平方米,在市区沿街工地围墙设置创文等公益宣传广告32处,3100平方米,在经二路不锈钢护栏设置277块,374平方米,在经二路交通护栏设置119块,226平方米,在沿街门店LED屏设置公益广告率达90%以上。举全局之力,全力以赴做好了省、国家文明委的检查验收。圆满完成了今年以来残疾人示范市创建、两节、自行车赛等市上各类大型活动和国家、省上领导来宝调研期间的市容环境保障任务,树立了我市整洁有序的良好形象。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努力践行科学发展观,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十八届三中全会和系列重要讲话、中央、省委政法工作会议和市委九届三次全会、省、市司法行政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具体规划"和"市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的实施意见",不断提高依法行政工作的能力和水平,为扎实推进"两城六片十八镇?两核三区十五园"建设营造和谐稳定的法治环境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律服务和法律保障。
二、行政依法机制建立和执行的情况。
(一)制度建立情况
今年重新修订的《基层司法行政工作人员管理办法》,新制定的《督促检查工作制度》、《党风廉政建设监督制度》、《诫勉谈话制度》都对全局的依法行政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现已逐步推动制度执行,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形成作风建设的长效机制。相关科室对外承担的执法法定职责,落实到每个岗位和人员,做到职责分明、责任到人。工作人员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严格依法执法、依法行政。
(二)加强普法宣传教育
2、 围绕提升领导干部法治思维和法治能力。全力推进全区干部法制教育,通过开展禁赌等专项学法活动、村(居)委会主任主体培训班等形式,提高全区干部学法、用法水平和解决矛盾纠纷的能力。
3、 借助专业团体开展法制宣传。20xx年牛场司法所、麦架司法所分别与贵阳同心律师服务团成员单位—贵州准据律师事务所、贵州典正律师事务签订合作框架,结成对子。形成 "所所结对子",借助律师所法律专家的优势开展法律宣传等活动,服务于我区经济建设及辖区群众。
4、 认真开展对青少年人群的普法教育。一是大力推进法制教育进校园活动。制定了《XX区司法局关于开展法律宣讲进校园活动实施方案》,与区关工委、区综治办等部门联合深入学校开展青少年大型法制教育课堂5次;充分发挥各法制副校长的作用,局属7名法制副校长每人每学期至少开展了一次法制进校园活动,切实提高青少年的法律意识。二是为增强普法的针对性和实用性,区司法局结合青少年学生的心理等特点,及时征订了中小学生专用的漫画版《青少年法制教育读本》1000 余册,制作了青少年法制宣传展板,通过图文并茂的形式,提高青少年学生学习法律的乐趣。
三、依照律师法、公证法、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认真开展和做好依法行政各项工作。
2、加强律师、公证员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水平培训。全年共组织律师、公证员学习相关精神和法律法规6次。使律师、公证员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进一步增强,能够严格按照法定职权和程序依法组织和管理司法行政工作,做遵宪守法的表率。
3、加大对律师、公证员行政执法的检查力度,完善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保障《律师法》、《公证法》等的贯彻落实。认真开展律师事务所、公证处执法执纪年度检查。通过开展律师、公证质量监督及执法执纪的检查,有效清理和打击法律服务市场中的非法执业、非法从业、非法谋利等现象,促进我区律师、公证事业健康有序的发展。
四、加强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工作者的依法行政管理
2、 加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培训。按照省厅、市局的要求,4月23日,对全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了党的群众路线教育、警示教育和业务培训。4月24日,组织全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24人参加了20xx年全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培训。
五、依法行政工作档案管理情况。
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案件档案和案卷评查、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责任追究制度,在依法行政工作中严格按制度办事,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在依法行政工作中,将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进行监督、考核,切实提高依法决策、依法行政的能力。
六、依法行政能力学习、培训情况。
1、 重点开展了《中国共产党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专题学习,明确纳入个人学习计划,要求有日程安排、有学习笔记、有心得体会。采取了领导带头、科室牵头的组织形式,以上率下、层层抓好落实。
2、 以"聚焦‘’"、"三实三同"、群众路线活动指定书目为主要内容,落实了学习计划,撰写了学习体会,通过持续深入的学习教育,党员干部职工精神上补了"钙"、思想上充了"电"、作风上提了"神"、
3、 着力加强全体司法行政干警,特别是行政执法人员对法律知识和现代管理知识的学习培训,不断提高基层司法行政队伍依法行政、依法履职的能力和知法守法的意识。经常举办专题学习座谈,重点学习了《律师法》、《公证法》、《调解法》等;加强了社区矫正执法队伍的集中培训,学习内容为:省政法委"五个严禁"、《关于落实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加强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罪犯社区矫正的若干规定(试行)》;安排全体司法所长参加了市局组织的专项业务培训,司法所的骨干一方面充分掌握了规范化办理司法行政业务的流程,另一方面,增强了依法治理、依法办案的责任意识,有效促进了执法规范化建设。
4、 加强警示教育,先后学习了《关于公开曝光纪检监察干部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案件的通知》、《关于进一步严肃财经纪律规范财政行为的通知》、《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健力宝集团原董事长张海违法减刑系列案件》、《关于贯彻落实十一届省纪委常委会20xx年第11次会议精神切实加强纪检监察干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组织干部职工观看中央"八项规定"出台以来的贯彻落实情况及明察暗访等视频。许多同志的内心深受震动,承诺要始终如一的坚持依法行政、依法办事,做到自警、自省、自律。
一、工作成效
大力实施国家扶贫开发战略,扎实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我办工作的程序化、规范化、法治化建设,努力塑造扶贫部门公正、廉洁、高效的良好形象,精神文明建设硕果累累,广大干部职工文明习惯明显得到锻炼和加强:一是干部职工素质进一步提高。思想道德修养得到加强,增强了法律意识、公仆意识、忧患意识和节俭意识,提高了政治理论和业务水平,养成了依法行政、文明办事的工作作风和健康生活、文明行为的良好生活方式。二是工作环境进一步改善。软环境进一步改善,内部管理制度化、民主化、科学化;硬环境在进一步优美,科室整洁卫生、资料摆放有序;注重与各部门沟通协调,扶贫工作的外部环境也越来越好,各部门和社会公众更加了解、理解、支持扶贫工作。三是单位和谐稳定、充满生机与活力。全办“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和谐理念深入人心,形成了相互理解、相互支持、相互帮助、团结友爱的良好氛围,最大限度调动了干部职工积极性,单位充满生机与活力。
二、主要措施和做法
(一)加强组织领导,履行依法行政职责
为切实做好依法行政工作,我办高度重视,把依法行政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一是健全机构和建设队伍。成立了办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明确了领导分工,细化了工作人员职责,形成了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相关人员协助抓的工作格局。二是制订意见和强化考核。把依法行政工作纳入年度绩效考核工作计划,认真组织实施。并以办文件的形式发至各科室,进一步明确了目标、分解了任务,落实了责任。三是建立制度和强化落实。建立和完善了一系列依法行政制度;制定了依法行政程序;建立了激励机制和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建立了首问责任制和限时办结制度;建立了监督机制,保障依法行政工作的正确实施。
(二)加强文件管理,落实审查和“三统一”制度
1、规范文件起草。近年来,我办在制定规范性文件时,都要求起草科室进行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科学论证和进行协商,确有必要行文的,必须先经过综合科审核文件属性,并由主要领导签发后再归档综合科统一存档并行文。
2、积极开展文件清理和意见征询,主动上报送审。按照区政府法制办和档案管理的要求,扶贫办对近年来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并集中送存区档案馆。对今后下发的规范性文件,将由办综合科报区政府法制办审查,执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程序后施行。
(三)强化学习培训,提高依法行政能力
1、健全办党支部学习中心组学法制度。根据上级安排和业务需要,办党支部学习中心组全年进行了四次集中学习,其中进行了1次法制专题学习,主要是涉及本部门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扶贫攻坚新规划,并安排相关处室负责人作中心发言。
2、认真组织干部法制学习培训。全年按照区司法局和区委宣传部的安排,系统学习了普法相关法律法规,全办所有工作人员都参加了普法学习与普法考试。
(四)加强政务服务,完善行政监督机制
1、推进政务公开。加强了政务服务平台建设,不断扩展了政务公开的内容,及时将纲要、规划、政策和扶贫成效向社会进行公布,将本部门各项办事依据、办事流程及办理结果全面公开。
2、简化办事流程,提高办事效率。推进了电子政务建设,逐步增强网上信息、政务信息提供、信息查询和反馈能力,积极开展网上投诉、咨询等服务项目,为人民群众提供了快捷、方便的服务。
3、强化依法行政监督。自觉接受了人大法律监督、政协民主监督、司法监督,以及监察、审计、法制部门的监督,积极办理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按要求向人大常委会汇报工作。广泛吸纳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不断加强和改进依法行政工作。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1、完善行政决策机制,实施依法、科学和民主决策
要进一步完善内部决策规则,使各部门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职责行使行政决策权。要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合法性评估、重大决策集体讨论和决策公开等制度,对决策过程进行控制。要健全决策监督和责任追究制度,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并落实决策责任制度,对超越权限、违反程序决策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严肃追究决策者的责任。
2、强化措施,切实做好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第二条凡在我县行政区域内从事矿产资源勘查的单位和个人,除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外,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县成立矿业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探矿、采矿过程中的重要问题。联席会议由县政府召集,县政府办、国土资源局、安监局、公安局、林业局、政府法制办和有关镇政府、探矿权人、勘查单位参加。
第四条县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本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应当符合矿产资源总体规划。
第五条探矿权申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探矿权前,应将申请资料一并告知县国土资源部门,县国土资源部门自收到资料之日起10日内对下列内容进行必要的核实:
(一)是否具备资质条件;
(二)是否符合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及在申请区块范围内是否存在矿业权重置情况;
(三)探矿权申请人在申请的区块范围内是否存在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行为;
(四)申请区块范围内重要工程、大型设施、地质遗迹、风景名胜区、林区及自然保护区、军事等情况。
有关镇政府要了解掌握本辖区探矿权人和勘查单位的工作进展情况,并每季度向县政府报告一次,特殊情况的要及时报告。
第六条探矿权人应当在领取勘查许可证之日起六个月内开始施工,并在开始勘查15日前分别告知县国土资源部门和所在地镇政府。有关单位应当在接到告知后两日内向县政府报告。
县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每季度对探矿勘查工作进行一次实地检查,并做好相关记录,提供必要的服务和支持,了解掌握勘查投入和相关工作进展情况。勘查单位野外工作结束后一年内,应将审批的勘查、科研资料抄送县国土资源部门一份,以便县政府掌握本地地质矿产资源情况和编制经济发展规划。
第七条县国土资源部门对上级国土资源部门在我县新设勘查项目的征求意见,要根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认真研究,按照“符合规划、布局合理、科学开发”的原则,对设置不合理的,经县政府同意后建议不予新设探矿权;对同一区域内重复设置的,经县政府同意后建议扩大已设探矿权的勘查范围,不再新设。
第八条实行探矿权年度检查报告制度。县国土资源部门对探矿权人的年度报告检查后,应当根据检查结果建议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探矿权人是否予以年检。
探矿权人应当如实提供年度检查报告及资料。探矿权人要求保密勘查成果资料的,县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予以保密。
第九条矿产资源勘查需要临时使用集体土地的,应当依法向县国土资源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县建设规划部门同意;矿产资源勘查需要砍伐林木、临时使用林地的,应依法向县林业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探矿权人依法取得《勘查许可证》后,需进行巷(坑)探工程的,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探矿设计,报县安监部门审查同意后,到县公安机关申请办理探矿期间《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施工。
上述主管部门在给予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前,应当向县政府报告。
第十条办理探矿权延续、变更、转让的,探矿权人必须向县国土资源部门提交阶段性的地质勘查报告和已经加注了年检意见的矿产资源勘查年度检查报告(复印件)等资料。
县国土资源部门对探矿权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初审并对勘查情况进行实地检查,对符合规定的,经县政府同意后签署意见上报原发证机关批准;发现有违法勘查行为的,应依法进行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及意见报送县政府和原发证机关。
探矿权人未依法办理勘查许可证延续登记的,勘查许可证自行废止。
第十一条探矿权人应当按照规定时间完成最低勘查投入,对未完成勘查投入的,以及探矿权人有转让全部或部分探矿权意向的,县城司应当积极主动与探矿权人协商参股或受让探矿权。
第十二条县、镇政府及县直单位持有或参股的探矿权、采矿权,由县政府统一开发利用。
第十三条对违反规定,有下列行为这一的,由县国土资源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建议原发证机关吊销勘查许可证:
(一)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工作的,超越批准勘查区块范围进行勘查的;
(二)擅自进行滚动勘探开发、边探边采或采矿的;
(三)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勘查许可证的。
对违反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国土资源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建议原发证机关吊销勘查许可证:
(一)不按法律法规规定备案,报告有关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
(二)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
(三)已经领取勘查许可证的勘查项目,满6个月未开始施工,或者施工后无故停止勘查工作满6个月的。
第十四条未经批准擅自转让探矿权的,或者以承包等方式擅自转让探矿权的,由县国土资源部门依法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请原发证机关吊销勘查许可证。
第十五条探矿权人不按勘查施工合同支付工程款,或以各种名义向勘查单位收取费用的,按非法转让探矿权处罚。
第十六条不按规定办理勘查许可证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手续的,由县国土资源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报原发证机关吊销勘查许可证。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国土资源部门通知县供电部门暂停供电、公安机关暂停炸药:
(一)探矿权人未按规定在勘查前告知县国土资源部门和所在地镇政府且未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的;
(二)在依法查处违法探矿时,需报请原发证机关吊销探矿许可证的;
(三)探矿权人、勘查单位有违法犯罪行为的。
镇政府及县直有关部门对发现的违法勘查行为要及时予以制止,并积极协助县国土资源部门予以查处。
第十八条税务部门应当加大力度打击探矿权人转让探矿权时偷逃税行为,对涉及犯罪的应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县直有关部门、有关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未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履行职责的,按照《*县人民政府行政问责制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问责。
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依法行政整改工作有序开展
积极开展依法行政综合监察工作,认真贯彻上级相关文件,按照区监察局《关于开展依法行政综合监察工作方案》的要求,结合我区民政工作实际情况,制定了《市区民政局依法行政综合监察工作方案》,对抓好依法行政综合监察的对象、内容和重点、原则、步骤和方法,主要依据,要求各职能部门做好自查、梳理、查找依法行政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把依法行政整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并成立了依法行政综合监察领导小组,确保及时顺利开展,要求各股、室实是求是,切实做好查摆问题工作,对照依法行政各个环节逐一对照检查,做好边查边改。
二、加强整改,确保依法行政综合监察整改工作落到实处
针对民政行政许可案卷等存在的问题,我局逐一落实认真对待,对能马上整改的问题立即整改,对能马上纠正的问题立即纠正,对一时无法整改到位的逐步整改。
一是严格审核规范性文件制定。切实加强对机关规范性文件的管理,规范了备案报告、规范性文件限期纠正通知书等文书式样,使规范性文件审查备案工作走上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加强了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备案工作。建立和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的长效机制,对2013年之前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不断完善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制度,强化规范性文件制发前合法性审核,有效地防止了通过规范性文件违法设置收费、许可、处罚和强制征收等行政行为,也进一步防止了政府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利益化和个人化倾向,从而从源头有效遏制了违法和不当行政行为发生,为促进全区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和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二是着力规范民政行政执法处罚自由裁量权。从2009年以来我局认真开展行政执法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通过细化处罚幅度,梳理裁量权项目、细化裁量标准、优化裁量流程、公开裁量细则、落实裁量责任,最大限度地缩小民政行政案件自由裁量的弹性空间,确保了依法行政。
三是做好民政行政案件的审核把关,严格执法程序。要求各执法部门和人员在办理行政案件时必须严格填写有关法律文书,履行法定程序,否则不予审核、不支持处罚意见,做到处罚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事实清楚,坚决杜绝处罚、许可与依据不符,适用法律不规范完整等现象的发生,保证了民政行政案件处罚的公正性。对重大问题实行行政领导集体讨论决定,避免了错案的发生,保护了行政执法人员,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是认真开展民政行政许可案卷评查工作。按省市民政部门和法制办对行政案卷评查的通知要求每年两次组织工作执法人员进行自查。查程序是否合法,查手续是否完备,查材料是否规范齐全,查适用法律条文是否正确等。从组织开展的民政行政许可案卷检查中,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三、依法加强民政管理,促进民政事业发展
一是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法定程序履行法定职责,做好社会团体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工作,2012年共受理社会团体登记13件,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13件,2013年共受理社会团体登记1件,民办非企业单位3件。
二是做好民间组织的监督检查工作,每年对社团及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年检,做好行政监督检查工作,同时结合近5年来的社团专项治理工作,进一步规范我区民间组织健康有序的发展。
三是全面履行职责,做好民政工作。(1)殡葬监察管理工作:根据新规定不再对违规土葬进行起尸火化,同时也暂停对公益性墓地的审批,继续做好生态墓地工作。(2)婚姻登记工作:设立独立办证场所,配备了四名业务熟悉的工作人员,指定专业负责婚姻登记档案的归档工作,2012年共受理结婚登记3652对、离婚登记703对、补领483件,2013年共受理结婚登记3994对、离婚登记727对、补领573件。(3)门牌证工作:在区政府行政发展服务中心设立窗口,2012年共办理门牌证9171件,2013年共办理门牌证11098件,为区政府行政发展服务中心派驻单位中受理件最多的单位;(2)收养登记工作:我局依法做好国内收养登记工作,严格把关,2012年共受理国内收养登记2件,2013年共受理国内收养登记件。(3)低保、救灾救济工作:做好低保动态管理及救灾救济工作,我局在低保工作中切实按照上级民政部门要求,做好低保动态管理工作,对申请对象进行进村入户调查,切实保证低保资金用于真正困难的群众手中。同时做好救灾救济工作,结合每年的救灾资金监管,对下拨到各镇、街的救灾救济金不定时进行抽查,切实保障救灾资金可以做到专款专用。
四、建立健全制度,确保依法行政整改工作有章可依
一是制定制度,规范行为,实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做到执法责任、执法程序、工作标准上墙,保证了行政执法的合法、公开、有效。我局组织人员依据《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国家赔偿法》、《婚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订了《市区民政局行政自由裁量权集体讨论制度》(试行)、《市区民政局行政自由裁量权公开制度》、《市区民政局行政处罚案件回避制度》、《市区民政局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工作集体讨论制度》、《市区民政局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公开制度》等多项制度。通过建立健全各项行政执法制度,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确保依法行政工作有章可依。二是综合执法力度加强,规范了执法主体,从由季节性阶段性走向了经常性、日常性。强化了依法行政的监督检查力度。三是规范权力运行,按照“谁许可、谁监管”的原则,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执法监督活动,促进依法行政履职。
二是着力加强民政队伍思想政治建设。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按照要求将行政执法责任落实到具体岗位,严格执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的有关规定,使行政处罚工作更加合法、公正。认真履行公开明示制度,及时在网站、办公场所公开、公示执法职责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明确执法流程、标准、尺度。切实履行工作职责,明确责任分工,认真抓好对上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促进队伍规范化建设,提高队伍知名度和影响力。
三是努力转变工作作风。积极开展廉洁自律和职业道德教育,健全完善行政执法权力运行制度,将每项执法权力制作成流程图,确保所有行政执法权按规范运行。加强政风行风建设,认真查找民政队伍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并及时抓好整改。加大执法技能培训力度,积极组织人员参加省、市举办的各种培训,提高民政队伍的工作作风、执法水平。
四是加强执法信息宣传。建立专人负责制,建立健全信息宣传激励机制,进一步发挥信息宣传使用。
五、存在问题
(一)民政法律、法规宣传有待加强。目前,部分民政法律、法规相对比较滞后,特别是十八以后,部分工作发生的改变,还未有相关配套的法律、法规政策出台。
(二)业务水平有待提高。少数人员业务水平较低,对民政相关法律法规学习不透彻,掌握运用还不够熟练,还需要进一步将学习和运用相结合,达到学以致用的目的。部分新进人员未取得执法证,应对相关股室有执法的应考取执法证。
(三)案件卷宗进一步规范。部分案宗无法及时归档,特别是社团、民非登记中申请人登记后应补齐的材料应及时督促申请人将材料补充。婚姻登记档案由于办结数量太大,未能及时将档案归案,应争取按年度进行当年度归档,并及时移交区档案馆。
六、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做好行政监督检查工作。各股、室应结合日常下乡、进村入户及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学习活动,切实做好行政监督检查工作,要把行政监督检查工作日常化、经常化,将行政监督检查工作的材料系统化。